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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精品范文 法律保護論文

法律保護論文

時間:2022-02-11 22:16:26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保護論文,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法律保護論文

第1篇

一、政府網絡輿論監督管理部門的刪貼、查封權的法律限制

作為政府網絡輿論監督監管的手段之一的刪帖、查封ID號的方法因為效果直接,簡單易行而被廣泛經常采用。目前沒有法律具體的規定,所以被濫用也就在所難免。政府監管部門不當的刪帖、查封直接侵犯公民的網絡輿論監督權,因此應該在擬制定的《網絡信息傳播法》中規定刪帖查封的標準、程序以及違法刪帖查封的責任。對于可以刪帖查封的網絡輿論監督涉及內容危害公共利益的的應該借鑒美國“明顯而且現存”危險的標準,涉及侵犯公民個人和企業利益的應該在有初步證據的基礎上暫時凍結內容的傳播以免擴大受害人的損失。刪帖查封的決定應該由小組討論并投票表決,表決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的網絡輿論監督應該報請上級部門批準才能刪帖查封,此外還要規定監督主體針對刪帖查封的行政復議和申訴權,以防止刪帖查封的濫用。

二、網絡服務公司的審查權、刪帖查封權的法律限制

網絡服務公司在網絡輿論監督監督種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為網絡輿論監督提供了平臺,開闊了網絡輿論監督的空間。《侵權責任法》也對網絡服務公司的侵權責任作出了規定。①網絡服務公司在為網絡輿論監督提供平臺的時候有保障合法的網絡輿論監督權的義務,也有防止異化的網絡輿論監督侵犯公共利益及公民個人利益的義務,并且網絡服務公司處在接觸網絡輿論監督信息的第一線,因此有必要在《網絡信息傳播法》中授予其一定權限的審查、刪除網絡輿論監督的信息查封違法賬號的權利。有了權利就有濫用權利的可能,這種權利可能被網絡服務公司當作權力尋租的資本。為防止這種授權的濫用,應該盡可能明確具體、盡量壓縮自由裁量的幅度并且要規定違法責任。責任形態可以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輿論監督監管的手段之一的刪帖、查封ID號的方法因為效果直接,簡單易行而被廣泛經常采用。目前沒有法律具體的規定,所以被濫用也就在所難免。

三、網絡服務公司的審查權、刪帖查封權的法律限制

網絡服務公司在網絡輿論監督監督種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為網絡輿論監督提供了平臺,開闊了網絡輿論監督的空間。《侵權責任法》也對網絡服務公司的侵權責任作出了規定。網絡服務公司在為網絡輿論監督提供平臺的時候有保障合法的網絡輿論監督權的義務,也有防止異化的網絡輿論監督侵犯公共利益及公民個人利益的義務,并且網絡服務公司處在接觸網絡輿論監督信息的第一線,因此有必要在《網絡信息傳播法》中授予其一定權限的審查、刪除網絡輿論監督的信息查封違法賬號的權利。有了權利就有濫用權利的可能,這種權利可能被網絡服務公司當作權力尋租的資本。為防止這種授權的濫用,應該盡可能明確具體、盡量壓縮自由裁量的幅度并且要規定違法責任。責任形態可以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作者:呂磊單位: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

第2篇

論文摘要:在國際貿易中,對商標顯著性的保護體現了國際貿易商標法律制度構建的基本價值。地域性保護制度差異是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障礙,國際社會為協調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制度地域差異障礙進行了立法構建。目前,國際貿易商標顯著性立法構建中出現了以馳名商標為典型的擴張性保護與平行進口為典型的抑制性保護趨勢。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自身具有獨特的識別特征,能夠區別商品或服務出處,它是商標的固有屬性,也是法律保護的重要目的。在國際貿易中,保護商標的顯著區別性是商標法律制度構建的基本價值。

商標對于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促進功能,其功能的發揮是基于商標具有的顯著識別性。國際貿易中構建商標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讓商標的顯著性能夠得到超越地域限制的國際保護。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顯著區別性是商標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也是獲得保護的基本依據,同時還是商標權人權利利益的根本維系基礎,是國際貿易中商標所涉的各方利益予以立法平衡的焦點。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制度保護的地域

傳統上,國家通過國內立法構建商標取得及權利保護制度,以維護顯著性利益。商標顯著性保護具有鮮明的地域性特征。這種地域性的保護在一國之內市場對于維系商標顯著性尚可有效,但在國際市場,商標顯著性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原因在于:一國企業依本國法律標準(申請或使用)所取得的商標權利,只能在本國地域范圍內行使,超越國界將不再受到保護,除非在他國依照該國法律標準另行取得對原商標顯著性的壟斷使用權。此外,各國商標法律制度不盡相同,受到法律保護的顯著性區別要素構成要求及保護程度也存在差異。如有的國家所保護的具有區別性質的商標僅為圖形文字或其自組合商標,而有的國家則允許也保護立體商標,甚至具有區別性的氣標、聲音也可獲得保護。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制度的協調

(一)加強協調國際商標顯著性保護的立法

在國際貿易發展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地域障礙問題一直受到關注。國際社會很早就開始了立法協調活動。如19世紀早期制定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及以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等一系列重要的國際立法對商標顯著性保護制度的協調不斷加強。

(二)確立平等的商標顯著性域外保護標準

商標顯著性保護具有地域特征,商標保護仍主要依賴于各國的商標保護制度。商標顯著性的協調首要方面是提供公平的保護標準,這體現于國民待遇標準與最惠國待遇標準的引入適用。

國民待遇是巴黎公約最先采用的公平保護標準。此待遇標準要求是在尊重商標地域獨立保護的前提下,為本國與國外的不同商業競爭者提供了相同的保護標準。該原則在之后的一系列的商標保護國際條約中延續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還將國際貿易基本規則—最惠國待遇引入商標國際保護制度。最惠國待遇標準的確立,使得國際貿易中不同國家的競爭者對于商標顯著性具有平等的保護基礎。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標準的引入,確保了商標顯著性利益的保護平等,對于恢復被扭曲的國際貿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三)制定顯著性保護的具體認定適用規則

商標顯著性是商標法權利制度構建的基礎,在商標法律制度中也有專門針對顯著性問題的規定。在TRIPS協定中規定了商標需具有顯著識別性,應具有視覺可感知性。這一定義確認了商標應具有顯著性的基本要求,但就如何認定顯著區別性并明確規定,有待于立法與司法事件的進一步明確。同時,對于顯著性的強度認定標準問題。TRIPS協定中也規定了因使用可獲得商標顯著性,這是對商標顯著性的“第二含義”理論的承認。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與抑制

(一)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的保護的擴張

1.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表現。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顯著性保護適用領域的擴張。在國際貿易中,在國際市場具有競爭優勢、占有主導地位的往往是一些大型跨國企業,這些企業所提供的產品服務品質優良,具有良好的商譽,所使用的商標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一些競爭者會將這些馳名商標在其他不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領域上注冊使用,并利用使消費者對商標所指示的來源誤解,從而獲取經濟利益,并有可能對原馳名商標產生淡化效果,損害企業的商譽利益。本質上,這是一種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原有馳名商標的商譽會產生淡化效果。傳統的混淆理論與保護制度對制止搭便車的淡化行為難以發揮作用。針對這一問題,又基于反淡化的理論,在馳名商標顯著性的保護上,從保護領域擴展至了非相同及類似領域。

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擴張的另一個重要表現就是保護地域的擴張。傳統的商標顯著性保護是基于地域性保護,商標的顯著性也具有地域性,而馳名商標保護在一定條件下獲得超越地域的特殊保護。如根據TRIPS規定,成員方在對馳名商標提供特別保護方面,應當考慮到由于宣傳和信息的跨國界流動,而導致有關商標在被請求給予特別保護成員地域內馳名的結果,馳名商標一經認定,在他國未取得商標權之前的顯著區別性價值能夠得到確認保護。

2.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擴張的本質理解。在國際貿易中,對于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其根本原因在于馳名商標所凝聚的巨大的利益價值。馳名商標不同于普通商標,不僅起著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作用,而且更凝結著企業的商業信譽,體現著企業巨大的商業價值,同時馳名商標也代表著消費者的消費利益,對國家而言,馳名商標在某種意義上體現了一國的經濟實力,是一國民族工業的集中表現。保護馳名商標顯著性是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保護廣大消費者,維護國際貿易公平競爭秩序,提升國家競爭實力的需要。對于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正是體現了對上述幾者利益保護的重視。

(二)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抑制

在國際貿易中,也存在著對商標顯著區別性保護進行限制的問題。這種限制表現為多種形式,但最為突出的就是以權利用竭為理論解釋基礎的商標平行進口問題。商標平行進口的后果是在同一市場同時存在兩種來源不同的相同商標的商品。這些商品上的商標相同,導致消費者難以區分產品來源,這實際上是削弱了商標顯著區別,顯著性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1.對于商標平行進口的爭議。對于商標平行進口問題,存在著一些爭議,最主要的是地域排他性保護與權利用竭理論之爭。反對者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商標權具有地域壟斷特性,即同一市場上在相同及相近的商品上商標使用具有專有排他性,商標需要具有顯著區別性。商標平行進口則破壞了商標權的專有排他性,損害了商標的顯著區別功能。而商標商品平行進口的支持者理論依據主要是權利窮竭原則,認為附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場后,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其控制,其權利即告窮竭。另外也有人主張,從商標區別性的功能看,國際貿易中對商標顯著性的保護主要目的禁止他人假冒,發揮商標的基本功能,但對于使用相同商標的真品已無能為力,而相同商標合法地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之上的真品平行進口就屬這種情形。

2.商標平行進口問題本質理解。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爭論的實質是商標顯著性的利益之爭。這種利益表現為商標競爭者之間、商標權利人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競爭,也涉及到了國家貿易管理的利益。商標平行進口首先影響到了同一市場的相同商品、服務提供者的競爭利益,實際是商標權的壟斷與反壟斷斗爭。其次,商標平行進口也涉及商標權利人與消費者利益之爭。反對者認為同一商標授權各國不同使用人使用后,開發出的商品總是應考慮當地的國情、風俗、口味等因素而不同,因而在平行進口商品與國內商品質量、售后服務和擔保不一樣的情況下,平行進口將會混淆消費者,擾亂市場交易秩序,進而損害國內商標權人的良好商譽。而支持者認為平行進口實際上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專有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其主旨是對商標權利人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平行進口制度可以成為國家貿易進行控制的一個手段,因而商標平行進口的爭論也反映了國際貿易的自由化與非關稅壁壘之間的沖突。

參考文獻:

第3篇

內容摘要:互聯網在世界范圍內的迅速昌盛鑄造了一個繁榮的網絡時代,在網絡時代的大氣象下,域名(domainname)相關問題也日趨成為人們關注和爭論的焦點。在網絡經濟無處不在的今天,域名更是現代企業和團體的網上商標,而由此所引發的域名權與商標權利沖突等法律問題也呈現復雜化、多樣化的趨勢。筆者擬對我國現有的域名保護制度的現狀進行分析,希望由此現有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可行的改良方案,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域名法律保護制度。關鍵詞:域名制度保護商標一、前言無疑,計算機的發明讓20世紀進入了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而互聯網的普及則迅速的鑄造了一個繁盛網絡時代,伴隨著網絡技術的日益進步,網絡經濟也應運而生并正在革新著傳統的經濟行為和方式。然而,在這樣的網絡經濟的大氣象下,同時亦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大量的與之相關的社會問題。所謂域名(domainname),是對應于互聯網數字地址(IP地址)的層次結構式網絡字符標識,是進行網絡訪問的重要基礎。在現代商業行為中,企業的注冊商標(尤其是馳名商標)的網絡域名,是企業和商標在互聯網上的重要標識。企業通過網絡域名,能夠在互聯網上面向客戶建立集宣傳、營銷和服務于一體的綜合平臺,實現企業經營的電子商務化。毫不夸張的說,域名是企業在互聯網上的商標。也正是因為域名具有顯著的標識功能和如此巨大的商業價值,在網絡行為中,域名侵權糾紛時有發生。我國的網絡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商機。這同樣導致了域名侵權糾紛的頻發。到目前為止,域名不論在雙方的利益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樣能夠極大的拓展知識產權的外延,豐富知識產權的內涵。因此,筆者在此將對我國的域名保護制度進行初步的分析,尋找矛盾與焦點所在,并嘗試性的提出完善方案。二、域名淵源之回顧20世紀80年代,由于一種新的網絡協議——TCP/IP協議[①]的采用,產生了我們現在所熟知的因特網。IP在協議中,每一個聯入因特網的“網絡”均以一臺核心機器為中介,并圍繞該核心機器形成一個單獨的“域(Domain)”。為了核心機器及執行支撐與管理功能的機器都能自然地在網絡中發揮功能,必須為其指定特定的代碼。但由于聯網機器的進一步增多,研究人員發現將主機名直接與二進制代碼對應的工作也已變得不堪重負;于是,又在IP協議中又發展起來一種介于二進代碼與主機名之間的中間環節標識符號,即以四組用原點隔開的阿拉伯數字代表的Internet地址。改用四組阿拉伯數字作為中間代碼后,使得聯網機器的代碼的管理變得相對容易與直觀了一些。然而對于普通網絡用戶而言,這種由四組數字組成的代碼仍然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單純無關聯的數字組合不具有顯著性,不容易被用戶識別和記憶。最終,在一定程度上以現實生活中某特定形象相聯系的文字或字母為符號,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組合所形成的外部編碼取代了數字,成為每一個網絡的核心機器的名稱——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域名”。域名這一形式也在因特網的蓬勃發展中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不難想象冗長而無意義數字串將給上網帶來多大的麻煩)。盡管從形式上看,域名只不過是聯網的計算機在網絡中的代號(地址),但是網絡資源與信息的豐富性卻在很短的時間內達到了一個空前的地步,人們上網的目的,也不再是僅僅為了接觸和學習計算機,而是為了獲得更多有用的信息。可以說,域名加速了網絡得發展,而網絡又反過來又豐富了域名的內涵和價值。于是,域名本身的意義超過了其初衷,成為網頁所有者的代號或標識。[②]域名是使用者在網絡空間的絕對地址。在互聯網這個虛擬的“概念性”空間中,人們需要相互聯絡、獲得信息,必須有使他人找到自己、同時自己能夠找到他人的“地址”。自從因特網建立起來之后,接入網絡的每一臺主機都獲得了一個具有唯一性的地址編碼;而域名就是對應于該唯一地址編碼的外部編碼,因而也是唯一的、絕對的。只要通過一臺不論以何種方式接入網絡的終端設備正確地輸入了一個域名,即可唯一地找到該域名所標識的網頁所有者。同時,域名很大程度上是所有者在網絡空間人格形象的鑒別符號。在可以預見的未來,網絡將成為交流的重要渠道,域名的唯一性使其得以與特定的人相聯系,進而成為其所代表的人或組織人格形象的鑒別符號。在因特網上,每一個域名都代表一個特定的人或組織;久而久之,其自然就變成了特定人格形象的標識符。每當提及一個域名時,

人們馬上就會聯想到一個特定的人格形象,從而作出是否進入其網頁的決定。域名是網絡用戶認知網頁所有人及其業務的唯一指示器。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網絡內容的不斷豐富,網絡正全方位的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網絡用戶也已經成為現在社會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而網頁所有者若想吸引用戶并為之所接受,在與用戶的交流中獲得經濟利益,就必須向他們提供一種容易識別、便于記憶的指示器。域名正是這種指示器(當然,隨著網絡搜索引擎的引入和技術的逐步成熟,域名在網絡資源定位方面發揮的作用已經被大大削弱了)。由此可見,域名作為網頁所有者的唯一標識,其唯一性的特點使得域名成為了網絡這個虛擬空間中的稀缺資源,對現代企業而言,域名早已成為了網絡戰場上的兵家必爭之地;而在一定程度上,其顯著性也讓域名成為了網頁所有者的“名片”和網絡品牌,——域名的特性讓域名具備了極大的商業價值(在很多情況下,這種商業價值也可以是潛在的)這恐怕也是域名侵權糾紛時有發生的客觀經濟原因。三、域名侵權的表現形式及我國域名保護現狀分析圍繞域名和其所能帶來的巨大利益,現在企業對域名的激烈爭奪戰早已打響。域名侵權糾紛的形式主要有三類,即域名之間的模仿糾紛、將馳名商標搶注為域名的糾紛以及域名與普通商標或企業的糾紛。以下將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逐一對這四類情形進行分析:(一)域名與域名之間的模仿行為糾紛域名作為網頁的網上標識,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具有唯一性,這種唯一性讓網絡用戶能夠在因特網上精確的找到他所希望瀏覽的網頁。而對計算機而言,只要有一個字母不同或者增減一個符號,就足以區分兩個不同的域名。與商標注冊不同,域名注冊僅僅審查是否已有相同的域名存在,而不會同商標一樣有無相似的商標注冊在先。相似的域名并不會引起計算機的誤認,而對于人而言情況則完全不同,相似的域名可能使用戶誤認為兩個網站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系,從而使得那些注冊與知名網站相似域名的人獲得不正當利益,或者給知名網站的注冊者帶來負面的影響。這類域名模仿的行為主要是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通過模仿某知名網站的域名,讓自己網站的點擊率和瀏覽量因為用戶的誤解而大大增加,進而從中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有人模仿國內知名的騰訊網而注冊一個名為的網站,從事QQ號的轉讓、售賣等業務(甚至是以此為幌子的欺詐行為),會使得用戶誤以為該業務為騰訊公司所設立,從而使該網站的所有者獲得不正當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存在著注冊與競爭對手或知名網站相似域名,在網站上丑化對方,達到給對方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存在。例如美國有家名為“零軟”/ZeroMicrosoftware軟件公司將自己的域名注冊為,將微軟公司的Microsoft中的第二個“o”換成了“0”,意在諷刺微軟公司的權威地位名不副實——當然,微軟公司立即采取了法律措施終止了該公司對域名的使用——這在一定程度上類似于“滑稽模仿”;實踐中還大量存在著設立抱怨網站(complaintsites)引起的域名模仿糾紛,域名通常是在他人公司或商標之后加上丑化的文字,這類網站常常引起“商標淡化”的不正當競爭糾紛。[③](二)將馳名商標搶注為域名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發生在我國因特網和電子商務剛剛崛起的時期,由于大量的惡意搶注行為的發生,許多知名企業和馳名商標無法這冊與自身品牌相一致域名的網站而面臨著失去未來占主導地位的網絡經濟大市場的嚴峻局面。有些域名被搶注后,企業往往被迫斥巨資購買,而如果搶注者將域名轉賣給企業的商業競爭對手,后果將不堪設想。我國第一例經法院判決的域名爭議案是福蘭德公司訴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惡意搶注域名案,而我國首例判決經濟賠償的因特網域名案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寶潔(美國)公司訴北京國網信息有限公司域名侵權案,一審判決保護了原告的馳名商標。我國首例網絡中文域名糾紛案也已于2001年底作出判決。目前,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基本形成了認定馳名商標對域名具有優先權利的原則,基本遏制了惡意搶注行為的頻發,對保護馳名商標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有著不小的意義。(三)域名與普通商標、企業和商號間的糾紛與將馳名商標搶注為域名相反,一些高知名度的域名同樣可能被搶注為商標、企業名稱或商號。域名與商標有著密切的聯系,盡管兩者運用的技術并不相同,但由于網絡經濟的發展,域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類似于商標的顯著性,因此域名也被形象地稱為“網上商標”。但只要該域名符合商標注冊的標準和審查原則,就應當能夠獲得注冊——不論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是否為該域名的注冊者。雖然目前此類糾紛尚未十分明顯地表現出來,但這種可能的確存在,因此,如何在此類糾紛中保護域名注冊者的合法權益,就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的法律對此尚無名文規定,對域名的保護需要通過進一步立法來實現。同樣,現實中也存在著在商號或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知名域名的情況。盡管我國在商號或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的域名。由于我

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不得包含漢語拼音字母(外商投資企業、有對外業務的企業除外)和數字,而注冊的域名都是由字母、數字和連字符組成的。但是,在我國有許多非常知名的域名都有其響亮的中文名字:如被稱為“新浪”,而被稱為“網易”。這些中文名稱已經與被網絡用戶所接受和認可,一旦提到這些中文名稱,用戶會很自然將其和相關的網站聯系在一起。由此可見,域名的中文翻譯其實在某種意義上也已成為域名的一部分。而許多域名與其注冊者的企業名稱并不相同,例如新浪網就是四通利方公司推出的。此時可能就有人會乘機以知名域名的中文翻譯作為企業名稱來進行注冊,比如“新浪網絡公司”。雖然《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影響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目前只對馳名商標的權利人要求撤銷他人登記的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企業名稱持積極態度。這種狀況對域名的保護和網絡產業的發展都極為不利。四、我國現有域名法律保護制度剖析我國已于1997年頒布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④]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這是目前中國域名管理與保護的基本法律依據。其內容對域名注冊適用了與商標注冊有很大相似性的禁止性條款,同時規定域名注冊的申請者必須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廠商。這種保護模式的優點在于其直接規定了域名的禁用條款,并直接規定禁止了域名的有償轉讓和買賣,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域名惡意搶注行為的發生,厘正了一度因為網絡經濟而產生的紊亂。并且也將企業名稱與域名的關系給予了較為全面的考慮。但是這些模式和制度的缺點也同樣顯而易見——它過于直接和將域名與企業名稱以及商標相聯系,單純的認為域名是企業和商標的附庸,而忽視了域名作為網絡標識存在的獨立性。這一模式可以說完全偏向了對商標權利人和企業的保護,而沒有對域名所有者的合法利益給與足夠的重視,對網絡域名的各種糾紛形式的審理也沒有作出詳盡的規定。因此這些制度并沒有在實質上解決商標與域名的沖突問題,亦不符合網絡時代下的實際情況。同時,這種模式排除了域名糾紛的行政解決方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僅僅是作為中國域名系統的管理機構,CNNIC及與其下各級的域名管理單位不負責任何與企業名稱或商標發生糾紛的處理及法律責任。那么,當發生域名糾紛時,權利人就只有通過訴訟這一唯一的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卻不能向管理機構要求撤銷或返還他人登記注冊的,與自己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可見,僅僅依靠司法救濟,沒有辦法有效和及時的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對域名案件的受理、管轄、案由、法律適用及法律責任的承擔都作出了規定;在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方面提出必備的四項條件;在認定是否具有惡意方面列舉了五種情形,但又規定若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解釋》還確認人民法院可以對涉案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解釋》的出臺為正確、及時地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域名侵權的形式要件,在程序和實質兩方面規范了域名糾紛案件的審理。而更為重要的是,《解釋》初步規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域名具有對抗商標的效力,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沖突雙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為域名反向侵奪理論在法律上奠定了基礎。然而,域名糾紛之中矛盾集中體現在了域名與商標權利的沖突方面,《解釋》并沒有對此進行更為詳盡的規定,而目前司法實踐中,更多的仍然是形成了在先商標權利人對域名的優先保護原則。顯然,要應對更為復雜的域名糾紛案件,更好的平衡雙方權利人之間的利益,《解釋》是遠遠不夠了。五、域名法律保護制度完善的思考雖然我國已有上述一些有關的法律法規,但相對于解決域名糾紛的需要而言仍顯得不夠完善,并不能滿足解決日益增多和復雜化的網絡域名糾紛的需要。《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作為我國域名管理基本法律文件,它屬于部門規章,不具有行政法規的效力。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等是由CNNIC制定、的,則根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目前我國對域名保護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針對我國目前域名法律保護制度的現狀,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完善意見:(一)明確域名權,將域名納入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疇首先我們應當思考的是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的法律地位是指的域名是否能夠成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尚沒有一個國家的立法對域名權作出過明確的規定,域名也沒有形成如商標權、著作權等的權利。目前域名是否能夠成為獨立的權利,在

學界尚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主流的觀點反對域名是一種權利。觀點認為網絡僅僅是企業商業運作的一種新型手段,進而推論出域名不過是一種權利的載體,并不需要重新創制一種新的“域名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下簡稱WIPO)1998年12月23日提出的網絡域名處理的其中報告,就域名與商標之間的沖突的法律問題給出了初步的意見,其無意將域名創設為一種新的知識產權,而希望目前現有的知識產權能夠使用到互聯網中;認為應當著重保護著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給與其排除他人將自己的著名商標注冊為網絡域名的權利。而WIPO在2000年4月30日正式通過的《互聯網絡名稱及地址的管理知識產權議題》綜合報告同樣表明WIPO無意創設新的知識產權權利,也無意給予存在于網絡空間上的知識產權以更高層次的保護。美國國會1999年11月通過的《知識產權與電信綜合改革法》是直接涉及網絡域名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也沒有規定域名本身屬于知識產權,僅是將域名規定為“可被爭議”的對象,“只有當爭議行為具有惡意、且給域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域名持有人才可以依據損害賠償法請求賠償。”對于這一點,筆者認為:網絡這一虛擬的世界不應當僅僅是企業商業運作的手段,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網絡群體的日益壯大,互聯網正在——同時也必將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占據更為重要的作用,這種作用不僅僅是企業的電子商業活動所造成的影響,它更包含了文化、藝術、科學等多個領域的巨大影響和改變。可見,并不是企業的商業行為產生了網絡經濟,而恰恰相反是網絡的綜合性與社會性必然的催生了網絡經濟的蓬勃,從而使域名具有了更大的價值。域名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從宏觀的角度看,于明同樣具有知識產權的特性,它應當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這同樣也是互聯網發展的大勢所趨。網絡技術的發展已經讓域名擺脫了單純的技術功能,某些域名在實踐中的商業價值和法律價值也已經得到了實現。域名唯一性和顯著性的特點使其成為了域名所有者網絡人格的標志和唯一指示器,并進而能夠帶來利益。可見,域名同樣是一種具有商業標識能力的無形財產。因此,民事法律體系應當認定域名是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使域名擁有進一步對抗商標、姓名的獨立權利。唯有如此,才能夠保證域名能夠對抗商標權利人超越商標法不正當的權利主張。但是,域名權的內容在程度和范圍上不同與商標權的禁用權,域名權“主要并非是從注冊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是否構成侵權的角度來認識,而應從域名具有獨立的價值和判斷體系這一角度來認識。”域名應與商標、商號和姓名、名稱等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和地位。只要是合法注冊的域名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法定程序,他人不得撤銷、改變該注冊域名,域名上的無形資產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為防止他人采取不正當競爭的手段損害知名域名所具有的無形資產利益,法律應規定知名域名享有排他性的民事權利,這些排他性民事權利應包括:阻止他人在別的種類域名上注冊與之相同的核心域名;阻止他人在相同或不同的種類域名前注冊容易造成混淆的核心域名;阻止他人在沒有優先權的情況下,將該核心域名作為商標、商號等商業性使用。因此,將域名權作為新的獨立權利納入知識產權體系之中,有利于更好的對域名制度進行保護。將域名納入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范圍,就可以將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規定順理成章地適用于域名權的保護,可以避免適用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域名權時所產生的沖突,從而更好地避免和處理反向域名侵奪問題。將域名權明確規定為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象后,就可以依法保護域名注冊人的合法權利,避免其他知識產權權利人任意劫取其域名。這對于解決域名預商標權之間的沖突,平衡界分雙方之間的利益有著重大的意義。同時,確立域名權,亦能夠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更好的解決互聯網所產生的民事法律問題。二)明確權利各方責任關于域名權的權利各方應在無有侵權行為的前提下區分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歸責原則:第一,CNNIC作為域名注冊的管理組織,應當認真維護、管理域名的使用,嚴格遵守域名注冊合同及其他協議,保障網絡用戶正常使用其域名。由于CNNIC的特殊地位,為保障互聯網絡在我國的順利發展,CNNIC自身與我國的立法部門均應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CNNIC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或過多涉訟。因此,對于CNNIC來說,除承擔其合同義務外,對其侵權行為應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CNNIC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導致域名權受到損害時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對于網絡用戶來說,應嚴格遵守域名注冊合同,不得有隱瞞或欺詐行為;對于自己注冊的域名,應正常、合法使用,不得將其用來損害他人或社會的利益;應按照CNNIC的規定進行注冊、繳費、續展;不得損害他人的域名權,如注冊與他人域名的主要標識部分相同或相似的域名造成混淆,故意貶低、污損他人域名等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中文域名注冊服務商負責對用戶域名的注冊、管理和其它服務,其承擔的責任類似于CNNIC,故其除了

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外,對其侵權行為也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以利于我國互聯網絡事業的發展。第四,域名注冊商必須在注冊服務機構授權范圍內接受域名注冊申請,為網絡用戶提供各項服務,網絡用戶進行域名注冊申請。域名注冊商應認真履行其與注冊服務商、網絡用戶之間的協議所規定的職責,不得有隱瞞或欺詐行為,不得損害他人的域名權。否則,商在權限范圍內侵害他人域名權的,應與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三)加強國際合作,建立國際通行準則域名具有全球性,因此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法院都遵循地域管轄原則對于域名糾紛行使管轄權,然而由于各國所采用的審判原則各不相同,因此這些法院間所作出的判決往往可能是相沖突的。為完善我國的域名法律保護制度,我們同樣應當借鑒國外的先進模式,博采眾長。就美國模式而言,其出發點是將域名作為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形式加以保護,對域名與商標的沖突采取了行政程序與司法救濟相結合的方法,達到了既運用行政程序的快捷以保證對域名糾紛的及時解決,又通過司法審查限制了商標專用權的濫用,其基本原則是將馳名商標的保護直接擴大到網絡領域。但美國這種直接將商標與域名對應的制度,忽略了商標與域名的非對應性,即同一商標可能因為商品或服務類別的不同以及域名的不同,而被不同的主體同時擁有,可能會導致合法的域名擁有者遭受不合理的限制和損失。ICANN模式則有效地避免了這一缺陷,他要求被投訴的前提是域名注冊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權力和權益。同時,與美國模式相比,ICANN模式對商標的保護不直接針對馳名商標,而是視域名有無使消費者產生與商標混淆誤認之可能;這一原則可以被認為該模式是將域名作為商標權新的使用領域來對待的,客觀上將商標專用權擴大到網絡領域。此外,ICANN模式在解決域名與商標的沖突上實行政程序與司法救濟并行,這種獨立存在的行政程序更有利于與網絡方便快捷之特征相吻合。所以筆者認為,僅僅使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域名是很不夠的。在完善我國的域名法律制度時,我們將應當吸收ICANN模式的優點,將域名作為一向獨立的權利加以保護,并在域名的保護上采取行政程序與司法救濟并行的制度。[⑤]同時,如果有人惡意將他人的同一個馳名商標在許多個國際頂級域名和國家頂級域名之下進行大量注冊,那么被搶注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尤其是馳名商標的權利人)就不得不在世界上不同國家的法院分別提訟,其訴訟成本之高可想而知;由于網絡上的商貿活動發展迅速,商機稍縱即逝,所以一旦商標被他人惡意注冊,知識產權權利人總是希望能盡快得到解決。更為重要的是,注冊域名費用低廉、簡便迅速,而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訴訟尋求法律救濟卻代價高昂,尤其是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維護自己的權益更是困難重重。因此,建立國際通行的域名糾紛解決機制同樣勢在必行。加強國際間的協調與合作,加強關于域名權保護的國際公約的制定,并在司法上相互協助,盡量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減少當事人的損失,穩定經濟秩序。同時,國內域名的注冊制度同樣應當與國際域名注冊制度相接軌,保證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域名不被在國外惡意搶注;在遭到惡意搶注時,能夠要求注冊機構撤銷或返還他人登記的域名,從而保護馳名商標的域名優先權。五、結語網絡時代之下,如何完善我國的域名保護制度,解決域名沖突糾紛,將是我們在很長時間內需要研究和思考的問題。確立獨立的域名權,將其納入知識產權體系;并明確權利各方責任;加強國際合作,建議通用的國際準則——也許這注定將使一條漫長的道路,但相信隨著法制化的不斷深入,我國域名的法律保護制度同樣將不斷完善。[參考文獻][1]吳漢東,胡開忠: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吳登樓:析互聯網域名與商標名稱沖突之解決——中國互聯網網絡域名注冊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J]。[3]朱國華,陳曉琳:淺析互聯網中的域名保護,2000。

[①]即TransferControlProtocol/InternetProtocol,簡稱TCP/IP,中文譯名為輸控制協議/互聯網絡協議[②]

[③]中國法院網《完善INTERNET域名保護制度的法律思考》

[④]見-/policy/10.htm,2005/11/28

[⑤]張運所:論域名保護制度的選擇[J],2004。轉

第4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近年來對第三產業的大力扶持,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越來越突出,使得各地對其的重視程度都在不斷加大。然而,由于第三產業中的會展業是新出現的一個新產業,不管是從立法,執法都存在著不足,特別是在會展業中出現的知識產權方面的侵權問題較嚴重。本文從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概述,廣西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和不足,以及如何對廣西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的完善等方面來對此進行闡述。

論文關鍵詞 廣西會展業 知識產權 法律保護

隨著改革開放腳步的加快,我國會展經濟在現代服務業中也發展的越來越快,會展經濟對促進地區經濟的發展,地區經濟的文化交流以及各地區之間的融合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大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廣州,每年都會舉辦很多場展覽會。隨著會展經濟的快速發展,會展業方面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本文主要研究廣西會展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問題,并在此基本上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概述

(一)會展業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所創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包括文學產權,例如著作權;工業產權,比如專利權,商標權;其他產權,例如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在會展是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最新技術,最新產品和最新設計展示交流的平臺,這些新技術,新產品和新設計本身就包含有大量的知識產權,比如,會涉及展會中的對專利權的侵犯,對商標權的侵犯。因此,會展成功舉辦的前提就是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和保護。

(二)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主體

1.會展主辦方

會展主辦方是組織會展的主體,其會展的名稱以及會徽可能歸會展主辦方享有,會展主辦方還可能是會展項目創意,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擁有者。參展方

參展方是在會展中展出含有新技術,新工藝的各種新產品,這些展出的新產品中包含許多知識產權,比如專利權,商標權等與其相關的知識產權。第三方

第三方是指在展會中提供輔助服務的權利主體,比如由第三方提供的在展會現場播放的音樂,以及參展商電腦里安裝的軟件等。

(三)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

1.會展名稱、標志

會展名稱和標志是展覽會區別于其他展覽會的特征,一般是主辦方的智力成果,是由主辦方設計的。會展名稱和標志是主辦方獨特的創設理念,與知識產權有著密切的聯系,理應受到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展出的商品

會展主要是展出參展方的新的獨特的商品,這些新的商品代表了新的科學技術的應用水平,是最新科技成果和最前沿的設計理念。參展方主要是通過展會這個平臺來推廣新的產品,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購買自己的商品,擴大市場份額。這些展出的產品可能同時會涵蓋許多知識產權,比如發明專利,外觀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展板和宣傳冊

展會是為了吸引更多的參觀者來了解參展的產品,以展板和宣傳冊的方式來介紹參展的商品,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這些展板和宣傳冊一般都制作的外觀有美感,內容豐富,廣告語有獨特創意,會給參觀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廣西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其不足

近幾年,廣西的經濟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相應的廣西會展經濟也就發展的比較迅速,在廣西開展的展覽會相應增多,形成了廣西省自己獨特的具體全國影響力的展覽會,這些展覽會的舉辦,對促進廣西省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把廣西省特色產品推向了全國。但是廣西省與展會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現象也隨之而來,并時常發生。這些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會展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參展積極性,十分不利于廣西省倡導的創新理念的推行。

(一)廣西省會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現狀

1.展品專利侵權

會展上展出的產品是最新科技和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是新的科學技術應用水平的代表。但在國內外的各類展會上時常發生損害參展商的侵權行為,比如侵害參展商的外觀設計,發明專利等。《專利法》所保護的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其目的是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專利權人享有的是對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允許,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擅自使用、生產、銷售或進出口專利產品,否則構成專利產品侵權,從而受到法律的懲處。廣西每年的展會中都會出現不少關于專利侵權的案例。例如2009年的第14屆中國五金博覽會上,展會知識產權投訴中心共受理專利侵權投訴13宗、創新維權1宗。展品商標侵權

展會中展出的產品都是標有商標的,代表了參展商的知名度和品牌效應。《商標法》規定了經過商標局注冊的商標才會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保護商標注冊人的權益,是為了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和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產品上使用和商標權人相同或相近的商標,否則構成了商標侵權行為。廣西省每年舉辦的展覽會中,商標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尤其是仿冒一些國際知名品牌商標的侵權行為,如不加以及時制止,必將侵害知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以廣交會為例,第98屆廣交會共受理商標侵權投訴270件,占廣交會知識產權投訴案件的30%。廣西省會展中的商標侵權手法表現為多樣化,有的利用商標諧音的方法侵害注冊商標,還有的利用相似的顏色和字母來達到以假亂真的目的。3.展會標志侵權

展會標志是代表展覽會的形象和特征,其標志和會徽本身就是舉辦本次會展的一種無形資產,其本身價值應與展會知名度相應的價值。展覽會如做的較好,其展覽會的品牌效應就日益凸顯,相應的知名度會越來越高,其展會標志的商業運作價值就會隨之越來越突出。有些不法分子,就會利用一些品牌知名度高的展會標志和會徽,舉辦與其不匹配的展覽會,損害這些品牌較好的展會標志和會徽,導致讓參觀者混淆其展覽會標志,給參觀者造成損害。隨著廣西省舉辦展覽會的數量越來越多,對于侵害展會標志的案例也將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4.軟件侵權

在廣西省舉辦的各種展覽會上,軟件的應用是非常常見的,但有的會存在使用盜版軟件的現象,這些盜版軟件有的可能是現場演示新產品或介紹一種新的創新理念是使用,有的還可能是新展品本身生產創造的過程就是使用了盜版軟件,這些使用盜版軟件的現象屢見不鮮。展會名稱侵權

展會名稱代表了本次舉辦展覽會的贊助商和舉辦方,有一些名氣較小的單位很可能利用較有名氣的展會名稱進行冒牌招展,因此來增加知名度和吸引參觀者前來參觀。盜用展會名稱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展會名稱還是舉辦方的名譽和形象,這些絕不允許其他展覽會經營者通過剽竊、假冒等不正當手段挪用,搭順風車。

(二)廣西當前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不足

1.相關立法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的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主要依據的是四部委聯合頒布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中的相關內容。但是,隨著會展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日益復雜,新情況和新問題出現的也日益復雜,這些法律在實際運用中會出現很多與實際脫節的地方,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進而加以完善。

首先,這些頒布的相關法律,其保護范圍相對狹小,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高科技的日益更新,各種新型知識產權會不斷出現,對于這些新出現的新情況和新科技,由于已經出臺的相關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很難將它們納入保護范圍。其次,由于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有著一種特殊意義,對于適用普通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程序可能不適用于會展業。尤其是對于廣西省,還沒有出臺地方的相關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方面的法律,不能根據廣西省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舉辦方缺乏主動性

舉辦方作為舉辦展覽會的主體,應對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有較清晰的了解,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展覽會中各方參展主體知識產權的利益。但在現階段,舉辦方缺乏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動性,在發生知識產權侵權時,才針對一些列侵權事件進行相應的解決,并沒有把此問題放到日常的管理規定中,也沒有在會展中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監督。行業協會未起到應有的作用

行業協會是管理和監督展覽會的一個民間自發組織,但由于我國展會行業發展比較晚,我國展會行業協會的力量還是非常薄弱的,還沒形成統一系統的組織系統,現階段只是停留在組織會議、聯絡通訊等表面工作階段。全國展會行業協會還不是很健全,廣西省地區展會行業協會就更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了。

三、廣西完善會展行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建議

(一)廣西省展會知識產權的法律和行政保護

針對現階段已經出臺的關于展會行業的相關法律規定,應適時調整和完善其法律,并針對已經出現的新的情況頒布相應的展會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還應在執行展會知識產權侵權方面加強監督和管理,如一旦在展會中發現侵權事件,及時制止,把侵權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消除于搖籃中。特別是針對廣西展會中出現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制定符合廣西省自己的展會知識產權地方法律保護規則。

(二)加強展會各方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首先,參加展會各方都應有展會知識產權方面的相關法律意識,在展會中既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也要積極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善于通過多種法律途徑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在展會之前,還應聘請熟悉展會知識產權法律的專業人員參與展會管理工作,制定相關規定并在招展時予以公布;與參展企業簽訂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要求參展商提供所有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拒絕提供的取消其參展資格;落實參展企業的排查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讓其參展。

(三)制定規則,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要想制定的展會規則得到有效落實,就要從源頭抓起,廣西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廣西展會的審批任務,就要嚴格落實好相關的規定,嚴格把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關,在展會舉辦期間還應執行好相關管理規定,對出現的侵權案例要及時處理,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關,督促會展各方主體落實好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

四、結語

第5篇

隨著改革開放腳步的加快,我國會展經濟在現代服務業中也發展的越來越快,會展經濟對促進地區經濟的發展,地區經濟的文化交流以及各地區之間的融合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大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廣州,每年都會舉辦很多場展覽會。隨著會展經濟的快速發展,會展業方面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

一、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概述

(一)會展業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所創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包括文學產權,例如著作權;工業產權,比如專利權,商標權;其他產權,例如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在會展是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最新技術,最新產品和最新設計展示交流的平臺,這些新技術,新產品和新設計本身就包含有大量的知識產權,比如,會涉及展會中的對專利權的侵犯,對商標權的侵犯。因此,會展成功舉辦的前提就是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和保護。

(二)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主體

會展主辦方是組織會展的主體,其會展的名稱以及會徽可能歸會展主辦方享有,會展主辦方還可能是會展項目創意,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擁有者。

參展方是在會展中展出含有新技術,新工藝的各種新產品,這些展出的新產品中包含許多知識產權,比如專利權,商標權等與其相關的知識產權。

第三方是指在展會中提供輔助服務的權利主體,比如由第三方提供的在展會現場播放的音樂,以及參展商電腦里安裝的軟件等。

(三)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

會展名稱、標志

會展名稱和標志是展覽會區別于其他展覽會的特征,一般是主辦方的智力成果,是由主辦方設計的。會展名稱和標志是主辦方獨特的創設理念,與知識產權有著密切的聯系,理應受到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展出的商品

會展主要是展出參展方的新的獨特的商品,這些新的商品代表了新的科學技術的應用水平,是最新科技成果和最前沿的設計理念。參展方主要是通過展會這個平臺來推廣新的產品,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購買自己的商品,擴大市場份額。這些展出的產品可能同時會涵蓋許多知識產權,比如發明專利,外觀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

展板和宣傳冊

展會是為了吸引更多的參觀者來了解參展的產品,以展板和宣傳冊的方式來介紹參展的商品,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這些展板和宣傳冊一般都制作的外觀有美感,內容豐富,廣告語有獨特創意,會給參觀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廣西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其不足

近幾年,廣西的經濟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相應的廣西會展經濟也就發展的比較迅速,在廣西開展的展覽會相應增多,形成了廣西省自己獨特的具體全國影響力的展覽會,這些展覽會的舉辦,對促進廣西省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把廣西省特色產品推向了全國。但是廣西省與展會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現象也隨之而來,并時常發生。這些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會展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參展積極性,十分不利于廣西省倡導的創新理念的推行。

展品專利侵權

會展上展出的產品是最新科技和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是新的科學技術應用水平的代表。但在國內外的各類展會上時常發生損害參展商的侵權行為,比如侵害參展商的外觀設計,發明專利等。《專利法》所保護的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其目的是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專利權人享有的是對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允許,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擅自使用、生產、銷售或進出口專利產品,否則構成專利產品侵權,從而受到法律的懲處。廣西每年的展會中都會出現不少關于專利侵權的案例。例如2009年的第14屆中國五金博覽會上,展會知識產權投訴中心共受理專利侵權投訴13宗、創新維權1宗。

展品商標侵權

第6篇

關鍵詞:大學生權利法律保護

我國的大學生從年齡上看,多屬于成年人,雖然他們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但由于在大學階段處于受教育、保護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在教育行政機關與大學生、高等學校與大學生,教師與大學生諸種法律關系中,他們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了解大學生有哪些法定權利,尊重和保障他們的法定權利,是教育行政機關和高等學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轉變教育觀念,推進教育法制化、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本文旨在通過對大學生的法定權利及其法律保護問題的探討,以期對新形勢下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許推動作用。

一、大學生權利受侵犯的表現

隨著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教育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大學生的權利日益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但由于人們認識上的偏頗,特別是長期受到“左”的思想影響,我們常是強調學生對學校的義務而諱言學生的權利,加上一些高等學校片面認為“生源就是財源”,把學生當作招財進寶的對象,一些高校教師和管理人員法制觀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對大學生權利的侵犯主要出現在大學生財產權、人格權、獲得公正評價權以及受教育權等方面。

(一)財產權的侵犯

侵犯大學生財產權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亂收費。《教育法》第78條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但是,一些高校為了籌措辦學經費和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顧國家的禁令和學生的權益,想方設法巧立名目收費,使原本就為學雜費過高而發愁的學子背負更加沉重的經濟包袱。如一年一度的備受考生和家長們關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學心切的心理,大肆收取報名費、捐資助學費競達數萬元甚至十幾萬元;又如-一些高校為畢業生推薦就業要收取接待費、介紹費等。據筆者調查,有的高校亂立收費名目達10余項,每生追加交費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上萬元。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師受經濟利益的驅使,把自編、自著的教材、著作,通過教材管理部門強行發給學生,筆者曾對某校某系98級的學生進行調查,發現每生多發非教學用書23本,經費達285元。這種濫發“教材”的現象,既嚴重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又破壞了高等院校正常的管理秩序。三是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是高等學校的一項法律義務。但筆者了解到,一些高校學生公寓硬件建設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保衛工作形同虛設,致使盜竊案件經常發生。

(二)人格權的侵犯

人格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大學生的人格尊嚴同樣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近年來,一些新聞媒體經常報道中小學生的人格尊嚴受到侮辱的消息,與之相比較,侵犯大學生人格權的現象盡管沒有那么普遍,也沒有那樣駭人聽聞,但也時有發生。筆者就曾耳聞目睹了一些教師在批評教育學生時無視學生人格尊嚴的事例,如對一個逃課的學生當著全班同學的面責問道:“你經常不上課,是偷東西去了,還是談戀愛去了?”對一個喜歡化妝的女生訓斥道:“你整天濃妝艷抹,打扮得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倒象個女。”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是教師的一項職責,但倘若不分場合,不分對象,動輒圳人,動輒亂扣帽子、亂打棍子,輕則影響教師的形象,影響師生感情,使學生產生抵觸情緒,重則會因侵犯學生的人格權而帶來一不必要的麻煩。例如,1997年6月,某高校學生宿舍發生一起竊案該宿舍學生王某300元的匯款單被人偷走后冒領。該校保衛處經過了解和核對字跡,把同寢室的毛某作為重點懷疑對象。隨后,學校作出處理決定,并貼出了通告,稱毛某“故意曠課,蓄意在寢室內作案,無視校規,情節嚴重,影響較壞,將毛某開除學籍”。面對校方的“通告”,本是清白的毛某同學有苦難言,無奈之下將母校推上了公堂。

(三)公正評價權和學業、學位證書權被侵犯

學校、教師對大學生獲得公正評價權和學業、學位證書權的侵犯主要是指學校、教師違背客觀事實對大學生思想品德、學業成績作出不實評價,以及本該發給學生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而不予發給的情形。《學位條例》第4條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授予學士學位,而沒有明確要求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但一些高校為了抓教學質量,違反《學位條例》的規定,硬是強行規定本科學生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才能授予學士學位,使為數不少的本可以獲得學位的學生而不能獲得學位。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進行評價是高等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畢業生學業成績合格后就應依法頒發學業、學位證書,否則就構成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侵犯。

(四)受教育權的侵犯

高等學校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學生受教育的選擇權。如學生王某在填報某師范院校志愿時,只填了中文系,沒填二志愿,也未填服從分配,但該校在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下,擅自將王某錄取到了歷史系。入校后,王某向校方申請,要求轉中文系學習,起初,校方不同意,后經王某再三要求,校方同意其轉系,但要交5000元轉系費,無奈之下,王某只好退學參加第二年的高考。二是加重對學生的處分等級,甚至取消學生的學籍。如在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問題上,原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只規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準,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而沒有規定“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一律應予退學”,但一些高校在制定學生管理制度時,硬性規定“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這就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的精神,造成許多學生的受教育權遭到侵害。如1998年6,日轟動全國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其案由就起因于北京科技大學制定的《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因為這個通知所規定的退學事由超出了《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第29條所規定的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其內容是違法的。

二、加強大學生權利法律保護的路徑

應該說,現實中因侵犯大學生權利而發生的案件留給我們的思考是深刻的。“高校無訴”時代結束后,高校管理如何應對因學生而引發的司法審查?在高校辦學自逐漸擴大的新形勢下,高校管理工作如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應該說保護學生的權利是教育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和教育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大學生權利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尊重、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應當是政府、高校及其教師應切實做好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為做好這項工作要重點把握以下四個方面:

(一)增強教育法制觀念,樹立依法治教意識

依法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首要之處在于廣大高校教職員工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樹立法制觀念,強化法律意識。長期以來,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一部分高校的管理者、教育者法制觀念淡漠,致使高校里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比較嚴重,造成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時有發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特別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大學生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教育者改變傳統的教育觀念,樹立平等教育觀念和教育法制觀念,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自覺尊重學生的人格,確保學生受教育權以及其他權利的實現,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二)大學生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法定權益

《教育法》第42條明確規定,受教育者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的權利”。可見,當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學校、教師侵犯時,他們可以通過申訴和訴訟兩種途徑獲得救濟。

1.申訴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向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它是《教育法》為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而確立的非訴訟法律救濟制度,也是《教育法》賦予受教育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民利。根據被申訴人的不同,大學生的申訴可分為行政申訴和校內申訴兩種。行政申訴是指大學生把學校做為被申訴人向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申訴。申訴的內容包括:①大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②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財產權的。③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人身權的。④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校內申訴是指大學生把教師做為被申訴人向學校提出的申訴。申訴的內容包括:①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②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人身權的。③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的。

2.訴訟

大學生就學校或教師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可分兩種類型。

其一,民事訴訟。當大學生認為學校或教師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或財產權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其性質屬于民事訴訟,訴訟的目的是使自己受到的損失得到補償,訴訟所追究的法律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造成的侵權屬于職務侵權,職務侵權的賠償主體是學校,而不是教師,因而,大學生就學校或教師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被告只能是學校,而不是教師。

其二,行政訴訟。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高等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如《學位條例》第8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高等教育法》第20條規定:“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在這種情況下,高等學校與作為管理相對人的大學生之問不是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問因學校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如上文提到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就是典型的行政訴訟。

(三)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要從嚴執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高校管理呼喚法治化,離不開嚴格公正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救濟”,而從我國教育法治實踐來看,“執法”是其中最薄弱的環節。由于一部分地區教育行政和司法部門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較為普遍,這給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提供了生長的“氣候”和“土壤”。要切實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從嚴執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侵犯大學生權利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三類,即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1.民事法律責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了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的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教育法》第8l條規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高等學校及其教師對大學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侵害,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如侵犯學生人身權;②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如侵害學生財產權;③賠償損失,如侵害學生身體造成傷亡;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如侵害學生人格權。

2.行政法律責任

高校教師對學生造成侵權,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行政法律責任有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兩種承擔方式。

行政處分是一種內部責任形式,是學校對有過錯的教師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有6種形式,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

行政處罰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個人、組織的一種制裁。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停考、責令停止招生、撤銷教師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

3.刑事法律責任

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構成了犯罪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高校管理者或教師侵犯學生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若構成犯罪,必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

【關鍵詞】 數據庫 保護制度 版權保護 著作權法

引言

信息與物質、能源并稱為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的三大資源。作為信息社會人類賴以生存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數據庫,尤其是電子數據庫,其具備有序集合性、信息容量龐大、投入巨大、侵權簡便等特征,因此需要法律對其提供靈活全面的保護。

1. 電子數據庫概述

數據庫,也被稱為資料庫,是一個技術性用語,是隨著電子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和發展而出現的。根據《中國大百科全書》的定義,電子數據庫是指為滿足某一部門中多個用戶多種需要,按照一定的數據模型在計算機系統中組織、存儲和使用的相互關聯的數據集合。數據庫一般是以匯編作品的形式受到版權的保護,但數據庫版權保護也有其缺陷,比如大量包含事實信息的非獨創型數據庫得不到版權保護、著作權保護不延及數據庫內容以及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性要求與數據庫的實用性要求出現矛盾等等。

2. 完善我國電子數據庫版權保護立法意見

我國數據庫產業既面臨著良好的發展機遇,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我們應該抓住機遇并通過完善數據庫法律保護使數據庫產業獲得更大的發展。

2.1暫緩實行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

為了促進歐盟內部數據庫產業的發展以及協調各成員國的數據庫法律保護并且建立歐盟信息產業統一市場,經過10年左右的研究討論,歐盟于1996年確立并了《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數據庫法律保護指令(96/9/EC)》(以下簡稱指令)。《指令》最大的特點是對數據庫采取了雙重保護機制,即對數據庫作品提供著作權保護,同時創設一個特殊權利對具有實質性投入的數據庫提供法律保護。數據庫特殊權利可表述為以下兩種:一是數據庫制作者享有的禁止他人提取和(或)再使用數據庫或其實質性部分的權利;二是當他人未經許可重復和系統地提取或再使用數據庫中非實質性部分并且妨礙數據庫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了制作者的合法權益時,數據庫制作者享有的禁止他人提取和(或)再使用數據庫非實質性部分的權利。然而,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也不可忽視。對于我國是否應采用歐盟《指令》所建立的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模式,持反對意見的較多。筆者也認為應暫緩實行數據庫特殊保護模式,理由如下:

首先,特殊權利保護制度出臺有其特定的目的與背景,我國數據庫產業發展剛起步,促進信息資源的自由流通和充分利用才是當務之急,若盲目照搬這一保護模式恐怕不妥當。

其次,基于我國的信息產業發展現狀,建立特殊權利保護制度為時尚早。我國是信息資源大國,但同時又是信息產業弱國。數據庫產業更是起步較晚,發展水平不高。若采用特殊權利保護,很可能出現我國豐富的信息資源被少數發達國家或公司壟斷,反過來制約我國信息產業發展的局面。因此,我國現在還不宜建立特殊權利保護制度,而應通過完善現有數據庫法律保護制度來加強對數據庫的保護。

2.2 完善現有數據庫著作權法保護制度

數據庫作為一種智力創作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數據庫保護立法也應以利益平衡為基本原則,即數據庫法律保護必須以數據庫生產的最大效率與數據庫產品的公平利用為目標。目前,著作權法保護是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最主要方式,利用著作權法保護數據庫有利于實現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然而法律總是具有滯后性,為了更好地促進數據庫產業的發展,需要對現有數據庫著作權法保護制度進行完善,在完善的過程中利益平衡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2.2.1明確數據庫的內涵與外延及其法律地位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既沒有關于數據庫法律保護的專門條款,也不能從立法上找到關于數據庫的定義或解釋。因此,只能按照立法精神和本意,推理出數據庫可以以匯編作品的形式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著作權法體系內制定《數據庫保護條例》,對數據庫的含義和法律性質等作出界定,并規定數據庫受版權保護的條件、版權保護的內容與范圍、權利限制及侵權責任等方面的內容。《數據庫保護條例》的出臺可使法院在處理數據庫相關案件時有統一適用標準,避免產生隨意性和個案性,有利于促進我國數據庫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

2.2.2 適當降低數據庫獨創性判斷標準

版權法的保護范圍僅限于獨創性數據庫,會使大量數據庫由于缺乏獨創性而排除在版權保護體系之外。歐洲有些國家,如德國,有降低版權保護獨創性要求的趨勢。美國則采用最低限度的獨創性標準。筆者認為數據庫獨創性標準應當低于對其他一般意義上作品的標準。只要數據庫在信息內容的選擇、編排方式上不是采用社會普遍慣用的標準并且是獨立完成的,能夠體現出最低限度的獨創性即可,以使那些投資巨大但獨創性不明顯的數據庫能夠獲得著作權保護。

2.2.3 合理規定數據庫的保護期限

數據庫是信息的集合體,信息具有時間效力和經濟價值,表現在信息越新被利用的機會越多就越有價值;反之,若數據庫中的信息陳舊,很少被利用,則它的價值就小。數據庫作為一種具有工業產品性質的智力成果,對它的發表權和財產權利的保護可以與制作者的人身屬性適當分離,并對那些制作完成數據庫后未提供給公眾使用的行為通過法律加以規制,可做出這樣總的規定:數據庫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二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二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二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當然,將自然人數據庫作品與法人數據庫作品規定相同的保護期和起算點,只是筆者的一個設想。

小結

數據庫技術為我們實現大量數據的管理提供了便捷的手段,已成為目前最好的數據管理技術和最先進的管理方式。數據庫的作用決定了數據庫在信息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同時數字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又使數據庫侵權變得更加容易和普遍。

本文在系統闡述數據庫版權保護基本理論和深入分析數據庫版權保護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數據庫法律保護的立法建議:一是暫緩實行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制度;二是完善現有數據庫著作權法保護制度;

參考文獻:

[1] 郭英男:《數據庫的法律保護研究》,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

[2] 柳青:《電子數據庫法律保護問題研究--兼評特殊權利制度的完善對我國立法的啟示》,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

[3] 張猛:《論我國數據庫法律保護的立法完善》,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

[4] 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25頁.

[5] 匡文波:《與網絡媒體發展相關的版權保護問題的思考》,選自《著作權》,2001年第2期.

[6] 郭禾:《網絡技術對著作權的影響》,科技與法律,2001年第1期.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編:《知識產權審判指導與參考》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頁.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編:《知識產權審判指導與參考》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頁.

[9] 薛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頁.

第8篇

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

中圖分類號:DF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4-0107-02

科技的發展也導致了新型經濟犯罪的發生,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網絡技術不斷進步,網絡環境下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日益增多,嚴重侵害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影響了網絡環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懲治的不力是導致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屢屢發生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刑事法未能有效的發揮其保障法的功能,未能有效遏制犯罪分子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侵害。

一、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含義與構成特征

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是指以互聯網為工具而實施的嚴重危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如果某項知識產權的載體僅僅存在于網絡上,則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也包括以承載知識產權的網絡為攻擊目標的犯罪活動。從廣義上講,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既是工具犯又是對象犯,但更主要的是工具犯,在形式上屬于傳統犯罪的網絡化。

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因其調整的范圍有所不同,具有區別于傳統侵犯知識產權罪的構成特征[1]:

1.客體特征。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一方面侵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侵犯了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市場經濟秩序。除此以外,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還侵犯了國家對網絡的正常管理秩序。網絡的發展要求國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規范網絡活動,進而保護數據,便于人們進行正常的信息交流,以保障正常的經濟秩序。國家通過制定有關網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形成對網絡活動的管理制度,違反這些規定必然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在網絡上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破壞了國家對網絡的正常管理秩序。

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犯罪對象是與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他人依法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關的科學技術及其他知識成果。

2.客觀方面特征。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互聯網侵犯其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的行為。除了經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或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該知識產權權利,行為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互聯網上非法使用其權利的,如果行為的危害性具有嚴重性,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與傳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都不是行為犯,而是結果犯或情節犯。與非網絡環境下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相比,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行為因其侵權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致使其產生的社會危害性要大得多,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具體掌握網絡環境下“情節嚴重”的標準,應當參照有法律解釋權的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具有適用法律解釋權的國家司法機關所作出的解釋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審判中的實踐進行具體分析處理。

3.主體特征。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其中單位包括網絡服務商,這是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與傳統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又一不同之處。

4.主觀方面特征。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犯罪多數是由故意構成,只有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可以由過失構成。對故意犯罪而言,盡管不能排除網絡上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貪利型目的,但與傳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不同的是,許多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都不具有直接的營利目的。因此,“以營利為目的”不能成為該種犯罪的必要要件。

二、中國網絡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缺陷

目前網絡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特殊形式, 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承認和保護。中國現行的網絡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手段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體現在目前中國網絡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立法模式存在著一定的弊端。我們應重視和完善中國網絡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立法,以適應當前打擊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需要。

中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立法采取的是集中型的立法模式,在這種立法模式下,維護法律的長期穩定性是必然的選擇。但知識經濟時代的重要特征就是世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相對僵化的立法模式對新情況的反映能力不足,容易造成保護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滯后于社會生活的變遷。

技術進步歷來就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為作品創作、傳播提供了更有利的工具,另一方面也為未經授權侵犯作者權利的復制和傳播帶來了便利。因而,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保護在給科技發展提供主要動力和堅強保護的同時,也必然不斷地面臨新技術帶來的挑戰。尤其是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傳播市場的全球自由化更是使得知識產權刑事保護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例如,域名的刑事法律保護、網絡環境中著作權的刑事法律保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犯罪刑事管轄權的確定以及刑事證據的取得等等。所以,應審時度勢地對知識產權立法進行及時修改、完善。德國、法國等國結合刑法典和知識產權法規對知識產權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結合型模式,在維護刑法典的權威性與穩定性的同時,能夠兼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對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修訂與補充,從而合理地組織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反應,無疑更能適應網絡時代對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要求[2]。

三、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立法模式

1.附隨型立法模式及其完善。在互聯網迅猛發展的形勢下,現行刑法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條款中的某些規定逐漸顯現出不合時宜和無能為力,刑法典的更新速度落后于技術進步的速度,不利于對網絡知識產權的切實保護。

為此應當在考慮刑法典穩定性的同時,使涉及網絡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規定適應社會變遷的步伐,重視采用特別刑法的形式規范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可以借鑒德、法等國結合刑法典和知識產權法規對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結合型模式,這樣在維護刑法典的權威性與穩定性的同時,又兼顧了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新情況、新問題,能夠及時對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修訂與補充,適應網絡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要求。

在目前的立法實踐中,中國網絡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模式應在堅持刑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除在刑法典中以空白罪狀、簡單罪狀的方式集中規定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罪以外,還可以通過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單行網絡知識產權法規中與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罪有關的附屬刑法規范的修訂,充分發揮附屬刑法的作用,提高網絡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創新性和及時性[3]。

不過我們也應看到,附隨型立法模式雖然能夠起到提示的作用,但這種附隨型的刑法規范是以刑法規定為前提和基礎的,一旦刑法本身沒有相應的條款,那么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附隨型的刑法規范就會被束之高閣,無法具體適用[4]。

因此,采用附隨型立法模式必須注意刑法典與各附隨立法的銜接,由刑法典統一對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罪狀及法定刑作出規定,而由附屬刑法規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即對于需要作為犯罪處理的,則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結合模式的長處是,既顧及了刑法典集中統一規定的優點,又考慮到了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法定犯的特點,避免了單一立法模式的不足。當然,必須說明的是,中國有關行政法規和經濟法規中,通常沒有如國外法律中有罪狀及法定刑的規定,雖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刑法規范,但仍然應看做一種立法形式。因為刑法所有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罪實際上均必須以違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為前提,這是由法定犯原理所決定的。就此而言,對侵犯知識產權罪等法定犯不可能僅有刑法規定,而沒有行政法的相應規定,否則也就不成其為法定犯了。

2.專門性立法模式的可能性。在不突破現有刑法語言含義的范圍之內,部分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是可以在現行的刑法框架內被懲治的。但是,時代在不斷的發展,新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形態、尤其是網絡犯罪形態還在不斷的涌現,刑法注定面臨著需要不斷完善的過程,否則便無法有效地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也無助于刑法正義理念的實現。

針對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中國并沒有一部專門的刑事法律予以規定, 目前的立法形式由于沒有考慮到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特殊性,并不能對網絡知識產權給予充分的保護。在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中觸及到了網絡知識產權,但也只有一款提到了網絡知識產權,這對于遏制日益猖獗的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無疑是力不從心的。

雖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集中立法模式有利于充分揭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性特征,便于綜合比較分析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從而實現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罪刑設置的系統化,增強刑法的威懾力,但是對網絡知識產權個性的忽視可能會導致對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放縱,實踐中網絡知識產權的新領域如域名、網絡著作權的刑事法律保護等新情況、新問題在現行的刑罰框架內并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解決[5]。

為此,有必要考慮網絡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形式的改革,在時機成熟時,制定專門規范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特別刑法,以加強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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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宏杰.論中國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保護[J].中國法學,2003,(2):147.

[3]管瑞哲.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研究[D].華東政法學院碩士論文,2007,(4):31.

第9篇

論文關鍵詞 廣西會展業 知識產權 法律保護

隨著改革開放腳步的加快,我國會展經濟在現代服務業中也發展的越來越快,會展經濟對促進地區經濟的發展,地區經濟的文化交流以及各地區之間的融合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大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廣州,每年都會舉辦很多場展覽會。隨著會展經濟的快速發展,會展業方面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本文主要研究廣西會展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問題,并在此基本上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概述

(一)會展業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所創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包括文學產權,例如著作權;工業產權,比如專利權,商標權;其他產權,例如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在會展是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最新技術,最新產品和最新設計展示交流的平臺,這些新技術,新產品和新設計本身就包含有大量的知識產權,比如,會涉及展會中的對專利權的侵犯,對商標權的侵犯。因此,會展成功舉辦的前提就是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和保護。

(二)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主體

1.會展主辦方

會展主辦方是組織會展的主體,其會展的名稱以及會徽可能歸會展主辦方享有,會展主辦方還可能是會展項目創意,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擁有者。

2.參展方

參展方是在會展中展出含有新技術,新工藝的各種新產品,這些展出的新產品中包含許多知識產權,比如專利權,商標權等與其相關的知識產權。

3.第三方

第三方是指在展會中提供輔助服務的權利主體,比如由第三方提供的在展會現場播放的音樂,以及參展商電腦里安裝的軟件等。

(三)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

1.會展名稱、標志

會展名稱和標志是展覽會區別于其他展覽會的特征,一般是主辦方的智力成果,是由主辦方設計的。會展名稱和標志是主辦方獨特的創設理念,與知識產權有著密切的聯系,理應受到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2.展出的商品

會展主要是展出參展方的新的獨特的商品,這些新的商品代表了新的科學技術的應用水平,是最新科技成果和最前沿的設計理念。參展方主要是通過展會這個平臺來推廣新的產品,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購買自己的商品,擴大市場份額。這些展出的產品可能同時會涵蓋許多知識產權,比如發明專利,外觀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

3.展板和宣傳冊

展會是為了吸引更多的參觀者來了解參展的產品,以展板和宣傳冊的方式來介紹參展的商品,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這些展板和宣傳冊一般都制作的外觀有美感,內容豐富,廣告語有獨特創意,會給參觀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廣西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其不足

近幾年,廣西的經濟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相應的廣西會展經濟也就發展的比較迅速,在廣西開展的展覽會相應增多,形成了廣西省自己獨特的具體全國影響力的展覽會,這些展覽會的舉辦,對促進廣西省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把廣西省特色產品推向了全國。但是廣西省與展會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現象也隨之而來,并時常發生。這些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會展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參展積極性,十分不利于廣西省倡導的創新理念的推行。

(一)廣西省會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現狀

1.展品專利侵權

會展上展出的產品是最新科技和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是新的科學技術應用水平的代表。但在國內外的各類展會上時常發生損害參展商的侵權行為,比如侵害參展商的外觀設計,發明專利等。《專利法》所保護的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其目的是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專利權人享有的是對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允許,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擅自使用、生產、銷售或進出口專利產品,否則構成專利產品侵權,從而受到法律的懲處。廣西每年的展會中都會出現不少關于專利侵權的案例。例如2009年的第14屆中國五金博覽會上,展會知識產權投訴中心共受理專利侵權投訴13宗、創新維權1宗。

2.展品商標侵權

展會中展出的產品都是標有商標的,代表了參展商的知名度和品牌效應。《商標法》規定了經過商標局注冊的商標才會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保護商標注冊人的權益,是為了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和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產品上使用和商標權人相同或相近的商標,否則構成了商標侵權行為。廣西省每年舉辦的展覽會中,商標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尤其是仿冒一些國際知名品牌商標的侵權行為,如不加以及時制止,必將侵害知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以廣交會為例,第98屆廣交會共受理商標侵權投訴270件,占廣交會知識產權投訴案件的30%。廣西省會展中的商標侵權手法表現為多樣化,有的利用商標諧音的方法侵害注冊商標,還有的利用相似的顏色和字母來達到以假亂真的目的。

3.展會標志侵權

展會標志是代表展覽會的形象和特征,其標志和會徽本身就是舉辦本次會展的一種無形資產,其本身價值應與展會知名度相應的價值。展覽會如做的較好,其展覽會的品牌效應就日益凸顯,相應的知名度會越來越高,其展會標志的商業運作價值就會隨之越來越突出。有些不法分子,就會利用一些品牌知名度高的展會標志和會徽,舉辦與其不匹配的展覽會,損害這些品牌較好的展會標志和會徽,導致讓參觀者混淆其展覽會標志,給參觀者造成損害。隨著廣西省舉辦展覽會的數量越來越多,對于侵害展會標志的案例也將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4.軟件侵權

在廣西省舉辦的各種展覽會上,軟件的應用是非常常見的,但有的會存在使用盜版軟件的現象,這些盜版軟件有的可能是現場演示新產品或介紹一種新的創新理念是使用,有的還可能是新展品本身生產創造的過程就是使用了盜版軟件,這些使用盜版軟件的現象屢見不鮮。

5.展會名稱侵權

展會名稱代表了本次舉辦展覽會的贊助商和舉辦方,有一些名氣較小的單位很可能利用較有名氣的展會名稱進行冒牌招展,因此來增加知名度和吸引參觀者前來參觀。盜用展會名稱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展會名稱還是舉辦方的名譽和形象,這些絕不允許其他展覽會經營者通過剽竊、假冒等不正當手段挪用,搭順風車。

(二)廣西當前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不足

1.相關立法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的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主要依據的是四部委聯合頒布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中的相關內容。但是,隨著會展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日益復雜,新情況和新問題出現的也日益復雜,這些法律在實際運用中會出現很多與實際脫節的地方,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進而加以完善。

首先,這些頒布的相關法律,其保護范圍相對狹小,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高科技的日益更新,各種新型知識產權會不斷出現,對于這些新出現的新情況和新科技,由于已經出臺的相關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很難將它們納入保護范圍。其次,由于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有著一種特殊意義,對于適用普通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程序可能不適用于會展業。尤其是對于廣西省,還沒有出臺地方的相關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方面的法律,不能根據廣西省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2.舉辦方缺乏主動性

舉辦方作為舉辦展覽會的主體,應對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有較清晰的了解,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展覽會中各方參展主體知識產權的利益。但在現階段,舉辦方缺乏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動性,在發生知識產權侵權時,才針對一些列侵權事件進行相應的解決,并沒有把此問題放到日常的管理規定中,也沒有在會展中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3.行業協會未起到應有的作用

行業協會是管理和監督展覽會的一個民間自發組織,但由于我國展會行業發展比較晚,我國展會行業協會的力量還是非常薄弱的,還沒形成統一系統的組織系統,現階段只是停留在組織會議、聯絡通訊等表面工作階段。全國展會行業協會還不是很健全,廣西省地區展會行業協會就更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了。

三、廣西完善會展行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建議

(一)廣西省展會知識產權的法律和行政保護

針對現階段已經出臺的關于展會行業的相關法律規定,應適時調整和完善其法律,并針對已經出現的新的情況頒布相應的展會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還應在執行展會知識產權侵權方面加強監督和管理,如一旦在展會中發現侵權事件,及時制止,把侵權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消除于搖籃中。特別是針對廣西展會中出現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制定符合廣西省自己的展會知識產權地方法律保護規則。

(二)加強展會各方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首先,參加展會各方都應有展會知識產權方面的相關法律意識,在展會中既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也要積極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善于通過多種法律途徑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在展會之前,還應聘請熟悉展會知識產權法律的專業人員參與展會管理工作,制定相關規定并在招展時予以公布;與參展企業簽訂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要求參展商提供所有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拒絕提供的取消其參展資格;落實參展企業的排查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讓其參展。

(三)制定規則,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要想制定的展會規則得到有效落實,就要從源頭抓起,廣西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廣西展會的審批任務,就要嚴格落實好相關的規定,嚴格把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關,在展會舉辦期間還應執行好相關管理規定,對出現的侵權案例要及時處理,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關,督促會展各方主體落實好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

第10篇

【關鍵詞】中小型企業 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機制 缺陷 對策隨著經濟一體化和國際化進程的深入,我國成功加入WTO以來,給我中小企業的發展及帶來了機遇,同時中小企業也面臨著重大的挑戰。國外高新企業的直接沖擊促使中小企業必須要不斷加強高新技術創新,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增強企業競爭力,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激發中小企業進行創新、優化和知識產權有關貿易秩序的有效工具,對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非常重要。但是目前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機制還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不斷的完善。

一、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機制存在的缺陷

近些年,我國中小企業迅猛發展,許多企業經過不斷的開發創新,擁有了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支撐與自主品牌,對知識產權保護也越來越重視,積極采取了一系列相關專利保護對策,把知識產權的優勢轉變成產業優勢。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權利人需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法律保護措施,不然即便有完善的法律,也無法實現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小企業而言,能否有效保護、應用和管理好企業知識產權,直接影響到企業生存與發展。我國中小型企業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認識、推進與實施起步比較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整體水平偏低.還存在不少的缺陷。

(一)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重視程度不夠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還不夠,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保護機制,使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流失相當嚴重。

一方面,中小企科研人員流動導致知識產權流失。科研人員的流動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自由擇業的體現,也是促進人才分流、實現科技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化配置的一項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業管理的缺陷,加上某些科技人員法律意識薄弱,不少科技人員在流動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管理制度,把本企業的關鍵技術或秘密當作給新企業的見面禮并以此為提高自己“身價”、得到器重的砝碼和資本。

另一方面,企業對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沒有足夠的重視.也是導致知識產權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盡管知識產權價值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以知識產權為重要內容的無形資產評估卻未受到企業應有的重視,相當一部分企業在評估企業資產時。沒有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有些企業即使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往往也是低評.遠遠低于知識產權的實際價值,從而造成知識產權的流失。

(二)企業依法維權的能力欠缺

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相對淡薄.主要表現在:①企業科技人員長期受科技計劃管理和評價體制的約束,偏重學術研究。市場觀念和競爭意識相對薄弱,缺乏足夠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和經驗;②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仍停留在專利等工業產權的層次上,而對品牌、企業形象、外觀設計、軟件等知識產權特征認識不足,更談不上有效管理和保護;③當企業知識產權受到非法侵犯時,有些企業不愿也不會訴諸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知識產權權益,在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方面顯然還有所欠缺。

(三)知識產權管理尚不完善

一些中小型企業的科研工作仍是走“立項、完成、驗收、鑒定”的程序化道路。企業在科研課題的立項上,并沒有把知識產權作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標。沒有把能否形成自主知識產權作為一個重要指標來衡量。中小型企業組織結構中。沒有設置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或承擔該項職能的部門。缺乏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這導致企業內知識產權的管理始終維持在低層次的管理層面――檔案管理層面。企業內與知識產權管理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如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歸檔制度、勞動合同制度等不夠健全,這在很大程度上使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和運用效率大打折扣。

(四)不善于運用專利文獻提供技術信息

有些企業在搞項目研究時。不善于運用專利文獻提供的技術信息。在研發過程中造成重復或無效勞動,導致科研經費的浪費。或者對信息檢索方法不夠了解,很難檢索到最新的國內外相關技術專利信息。如有些企業在赴國外考察或引進國外技術前沒有事先檢索專利文獻,結果引進的技術落后或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

目前雖然建立了專利信息平臺,能為企業提供專利信息服務。指導企業在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產品和技術出口、技術設備引進和合資合作中進行專利檢索。提高研究開發起點,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現低水平重復和發生侵犯他人專利權現象。

二、完善中小型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機制的對策

(一)完善知識產權執法體系

政府應當從宏觀方面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建設,著力營造“保護嚴密.執法有力、服務便利”的知識產權運行環境,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知識產權的執法體系,加強社會宣傳和執法隊伍培訓,提高管理效能,加大執法力度。①扶持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發展。如果從事知識產權服務的中介機構數量多、水平高,就可以對各種具體的知識產權事務提供比較全面的信息和科學的指導性意見。如果企業能夠比較便捷地獲得這種服務,就可以降低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風險,提高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系數。因此,政府應當為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發展創造便利條件。幫助資質良好的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快速成長起來。②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激勵導向機制。傳統的科技管理措施包括技術鑒定、論文統計等,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難以與市場相結合,難以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導致我國科技界形成了一種不良傾向。重視理論而輕視發明。重視科研成果而輕視專利。重視論文評獎而輕視市場應用。為此。政府應當通過完善相關政策和法律,引導和幫助企業、科研單位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激勵機制的作用,使知識產權管理貫穿創新的全過程。加快自主知識成果的產業化。③大力推動涉外知識產權爭端的妥善解決。支持企業運用WTO規則維護自身權益,幫助企業建立海外維權援助機制,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和公共服務。以適當方式介入涉外知識產權爭端,為妥善解決爭端、維護本國企業的正當權益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打擊侵權行為的雙邊、多邊合作機制,遏制跨國、跨境的侵權行為。④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對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和訴訟費用的企業.設計到較大影響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時,可求助于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進行處理。

(二)建立和完善技術創新機制

企業要建立和完善技術創新機制,加大研究開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高新技術開發和傳統產業改造,著力突破產業和行業關鍵技術,增加技術創新儲備,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知名品牌,發揮對產業升級、結構優化的帶動作用。

(三)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企業要強化知識產權意識,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實現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的良性互動。企業在新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過程中。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又符合其專利申請條件的技術或產品,要及時申請專利。使科研成果獲得法律保護,同時要將一些實施效益高、易被仿制的技術及時申請專利。對一些在技術競爭激烈領域中的不能實施的技術也要及時申請專利,對某些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時。不得公開全部技術內容,而要保留一定的技術秘密,只將其中易被仿制的技術部分申請專利。

(四)自發組織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可以組織企業進行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策與方案的經驗交流,共同探討高新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事務的管理與服務。并對侵權加以防范與打擊,必要時候可以行業協會的名義對受害企業予以支持。

(五)建立專利事務管理部門

大型企業及專利事務較多的中小型企業,應借鑒發達國家、跨國企業的先進經驗。設立專門的專利事務部門。并選擇或外聘既懂知識產權、專利知識,又精通技術的人員專職處理企業專利事務。專利事務部門不只是參與專利糾紛的處理,更重要的是通過參與企業專利戰略的制訂以及有關技術從研發到應用的全過程,及時掌握企業可能出現的專利問題。為企業決策提供幫助。沒有條件設立專利事務部門的企業,可以借助社會力量解決專利預警的問題.聘請專業知識產權機構作為顧問.讓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參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為企業制訂知識產權戰略,解決企業專利糾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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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拉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研究[J].科技進步與對 策,2007,(12).

[4]陳其聰.淺談加強對我國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J].引進與咨 詢,20012,(6).

第11篇

關鍵詞:電視節目版式 知識產權 著作權 反不正當競爭法

1.我國電視節目版式現狀分析

電視節目版式已經成為了一個極具商業價值的全球性產業。我國有很多本土化的優秀節目,也有不少屬于其他國家和地區節目的模仿之作。一些模仿者向節目版式原創者支付了不菲的許可費,在取得使用權的基礎上制作了更為本土化的節目。但是,大多數模仿者采用了他人的電視節目版式,卻不愿意繳納高昂的許可費,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糾紛。下面就對我國電視節目版式的來源進行簡要的分析。

1.1 獨創電視節目版式

獨創的電視節目版式,是指電視節目的實質內容和表現手法經獨立創作而產生,且相較同類節目而言具有非模仿性和差異性的版式。電視節目版式只要不是對已有作用的完全的或者實質的模仿,而是在表現形式上與已有作品存在差異,就可以視為具有獨創性,從而視為新產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我國的電視產業在近些年來發展很快,也通過借鑒西方和港臺娛樂電視節目形式和制作技巧來進行電視節目的改革創新,在此期間出現了很多很優秀的本地化電視節目;也有在購買國外電視節目版權之后通過本土化創新后改變成為新的電視節目版式。

1.2 部分模仿國外優秀節目版式

在電視節目版式方面,大多節目制作者選擇吸取其中部分有益元素,比如,吸取優秀節目先進的思想內容.在形式上,電視節目版權沒有具體的模式界定,我國沒有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國外也很難界定到底借用多少元素才算是侵權。因此,只要不把對方過多的具體環節搬過來,保持具體形式上不相同,就難以稱之為侵權。從此意義上看,上海東方衛視《舞林大會》訴訟中也可以有驚無險,因為它是部分模仿,具體形式上有所不同。比如,在舞蹈種類上,《與星共舞》只有國標舞,而《舞林大會》還有拉丁舞、HIP-HOP、恰恰等形式。同時,比賽的淘汰規則等也有很多變化[1],這使得創作出的電視節目版式還是具備了一定的創新性加工。

1.3 沒有獲得授權的全盤模仿抄襲

電視節目版式模仿行為與出版物的版式一樣,節目版式的構思、制作和維持需要付出大量的腦力勞動及人力、技術和資金投入,完全模仿他人版式,不異于無償竊取他人的勞動成果,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公平和正義。即使各國的著作權都沒有對其保護做出規定,也可以認為這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2. 國外電視節目版式保護的現狀

從國際上看,迄今世界尚無一個達成共識的電視節目版式版權保護法,就連自稱電視節目版式版權保護非常完善的歐洲也沒有對電視節目版式有統一的版權保護。但是很多國家還是通過各種方式給予電視節目版式一定的保護,下面為幾個國家電視節目版式法保護的概況。[2]

意大利版權法目前正在修訂,目的是增加了版權保護一系列客體,考慮到電視節目版式巨大的經濟價值,電視節目版式制作的經濟成本,要求足夠的法律保護力度以維護所有人的利益,決定把電視節目版式列為其保護客體。意大利的法律制度明確界定了電視節目版式,并在不久的將來為其提供更有力的保護。意大利法律還有一個額外的保護電視節目版式的法律手段,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當兩個電視公司使用電視節目版式發生沖突時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在這種情況下,電視節目版式權利人可以根據不正當競爭法和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提訟,要求法院做出裁定.在法國,電視節目版式可以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澳大利亞保護電視版式的主要途徑有合同形式的專營權或牌照。所有者授權各種詳細的版式內容,以便購買者可以做出自己的版本。然而,這種合同給予被許可人是一個承諾的漏洞,并不能阻止未經許可復制競爭對手的電視節目版式。因此,減少了排他性的經濟價值。如果法律不保護電視節目版式防止其被克隆,競爭對手在市場上則無經濟成本,處于競爭優勢。電視節目版式某些內容可能會被注冊為商標,某些獨特的名稱也可以注冊為商標。在澳大利亞,所有者將版式的標題作為一個貿易或服務商標,這是最簡單的,也可以把在電視節目版式中的人物和電視節目版式的法律保護獨特的道具作為商標注冊。

3. 完善我國電視節目版式的法律保護

對于我國的電視節目版式保護,應該吸收和借鑒國外保護電視節目版式的法律,發揮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其它法律的補充作用,同時完善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在未來確立一個以著作權法保護為主導地位、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為補充手段,以其它法律為輔助手段的法律保護體系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作品的形式不斷地發展演變,亦即思想和情感的外在表現形式出現了很多新的變化,版權的對象范圍也在相應擴充。[3]我國2001年新修改頒布的著作權法,主要致力于解決與國際條約沖突的部分條款和因網絡環境給版權保護整體帶來的新問題。除此之外,對其他問題,尤其是版權法保護對象的擴充也給予了必要的關注,增加了雜技藝術作品一項對象,也就意味著可以增加電視節目版式為著作鄰接權的保護客體。首先,就電視節目版式而言,形式上雖然與文學、圖案等不同,但它都是人的獨特構思的外化,只是載體和外化的途徑不同。其次,從電視節目版式的侵權行為的認定上來看,部分“克隆”具有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律上的版權糾紛。現在一般的電視節目版式,即一個權威性的涵蓋各個方面的一個電視節目版式,如設置、事件序列、音樂等,可以用來作為訴訟的證據。[4]最后,電視節目版式可以借鑒電視節目進行版權登記。電視節目版式進行版權登記給予我們啟示,我國的電視節目版式也可以進行版權登記,當電視節目版式發生糾紛時,可以以電視節目版式的版權登記作為證據,以更好的維護電視節目版式所有權人的利益。

同時,我們也可以確立確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電視節目版式的補充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對電視節目提供保護,從而達到間接對電視節目版式保護的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以維護市場經營者公平、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為立法宗旨,制止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由于移植者違背誠信原則使用他人的節目,必然使他人收視率下降,從而導致廣告收入等利益減少,構成不正當競爭。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用不正當競爭這個武器對綜藝節目移植現象予以保護不失為一種好的方法。

再次,對電視節目版式的保護除了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外,所有權人維護自己的權利時,還可以適用其它的法律保護電視節目版式。如準合同和不當得利方法。不當得利是填補侵權法和合同法之間的某些裂縫的實質權利。同時,有許多電視節目,例如,把所有人物、包括汽車、香蕉和火車名稱注冊為商標。這些就可以區分正式授權和未經授權使用的商標,可以抑制第三方濫用。[5]

4. 總結

電視節目版式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對電視產業乃至整個文化產業具有重大影響。它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雖然我國電視節目版式的法律保護還尚不完善,但通過研究,仍然可以通過以上建議的方式來對電視節目版式進行法律保護。即可通過確立我國著作權法對電視節目版式的主導保護,也可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補充性法律保護,還可通過其他法律,包括合同法、商標法以及專利法,來進行輔助保護。只有這樣才能積極有效的完善我國電視節目版式的法律保護問題。

參考文獻:

[1] 徐惠敏:《電視節目版式的著作權保護》,《法制與社會》2008年第10期(下)。

[2] 鄧園桃:《電視節目模板的法律保護》,湖南師范大學碩士生畢業論文,2009年。

[3] 劉劍文,傅緒橋:《我國版權轉讓貿易立法的現狀與完善》【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 1996(1)

[4] 魏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兼論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9期。

第12篇

論文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 文化權利 內涵

2011年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從公法的角度界定了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極大的推動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工作的立法進程。但從根本上而言,這部法律本身是具有局限性的,尤其是未能、也不可能將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進行明確的劃分,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從學理上加強討論,以期為下一步的立法工作發揮適當的積極作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是一種弱勢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尤以少數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占有重要的比重,它們大多數還不為國際社會所關注、理解。但是我們不能完全忽視的是,少數民族文化中有很多獨特的具有其本民族文化特質、并表現出了其本民族獨有的歷史觀、價值觀以及世界觀的歷史文化信息。從文化發展來看,特別是在當前發展市場經濟的大前提之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空間正在日益萎縮,文化空間受到擠壓,甚至瀕臨滅絕。那么我們到底應該如何建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機制呢?筆者認為,當前,一方面,要加強對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執法監督力度;另一方面,要不斷拓寬視野探討非物質法律保護的合理機制。本文就是嘗試運用文化權利的理論對非物質文化權利的內涵進行新解讀。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核心在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的權利的保護,但是,縱觀學術界,鮮有人對于非物質文化權利的具體內涵、外延等進行具體的探索、思考。在此,結合文化權利的有關理論,姑且作一淺層次的討論。

一、非物質文化權利的內涵

要使得非物質文化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就必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的文化認同權予以充分的法律保障。對民族文化傳承人僅僅給予一個頭銜是不夠的,法律、政策要為他們進行文化傳承、創造提供必要的社會、經濟條件,同時,對其在文化傳承中的權利與義務需要進一步具體化。承認文化認同權并不意味著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然固守,使之機械化,而實際上,文化認同權是承認文化具有變化性的。文化認同是對文化的本質特性的認同。因而,要鼓勵文化傳承人在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的創造性工作,但前提是不改變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固有的根本特性。

(三)文化自決權

在現代社會,自決權不僅僅只限于政治層面,還包含了經濟、社會和文化自決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第2條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于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該條規定揭示的是經濟自決權的內容。同經濟自決權一樣,文化自決權也是一項永久的權利,其權利的存續期限并未受到限制。同時,文化自決權主要是指一種集體人權。作為一項集體人權,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文化自決權行使的主體一般就指的是群體,個人無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處分、轉讓等。另一方面,文化自決權也是少數者的權利是緊密相連的。在我國內部,強調文化自決權往往就是指強調各少數民族對自身的文化的發展、傳承等擁有的不受他人干預的權利。

正如我們前面所強調的那樣,一定要本著一種尊重的理念來看待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的集體意志。從權利的歸屬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是最終的權利歸屬,因而,任何個人,即使是國家意志也不能隨意地侵害其權利。

同時,文化自決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還應該包含了主體對具有非物質文化特征的思想、觀點、理論進行思考、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看法以及進行傳播的權利。這種權利的特征是權利所有者可以自由地持有、表達和傳播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征的思想和觀點。這就又和人權中的思想自由和表達自由緊密聯系了起來。

(四)文化經濟權利

根據《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任何人“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的文化經濟權利受到了國際法的保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傳統的中醫中藥、民族音樂等文化表達形式,往往都是特定人群的集體性文化成果,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文化價值等。無論這種經濟價值是顯性的或潛在的,其權利主體都應該從中獲取收益。

當然,基于中國當前民間組織極不發達、相關制度很不完備的實際情況之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全依靠民間自發而形成的力量來進行保護,似乎很不現實,也很不樂觀,因而,在文化保護的起步階段,是不能完全離不開政府的支持的。在初始階段,政府應當起到主導作用。但是,從長遠來看,占最終主導地位的應該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的主體自身。要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得到真正長效的保護,就必須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的主體地位。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的主體地位是否得到真正保證的條件之一就是其文化經濟權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實現。因而,理所應當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應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成為利益分配的主體,成為經濟利益的最大的受益者。正是基于這個緣故,從長遠來看,只有在民間組織比較發達的情況下,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的自治,才能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能可持續的保存和發展下去。故而,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文化經濟權利其實是最終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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