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5 10:15:41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其次,要求現場全面停工,由公司領導組織所有管理人員對現場安全進行拉網式排查整改,尤其對臨邊防護、樓層水平洞口防護、外掛架防護、卸料平臺及大鋼模、布料機等進行專項檢查整改,對消防、大型機械設備、臨時用電設備進行了全面檢查。
另外,公司領導主持召開了安全專題會議,強調作業人員的自身防護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術,并對事故進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檢討。隨后召開了全體施工人員安全大會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大會。
通過此次事故的教訓,項目部深刻反省,()將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工作。
第一、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項目部總結本次事故的教訓,將進一步細化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班組安全活動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管理獎罰制度、項目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消防保衛管理制度、現場門衛管理制度、項目動火申請制度、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單位用電及特殊工種管理辦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重新識別,并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第二、進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除了對勞務分包單位人員進行嚴格入場三級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項目部還將大力實施職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同時,做好各勞務班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對工人進行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等,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第三、強化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杜絕任何安全隱患的存在。
項目部將定期召開安全措施交底會,深入開展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全體項目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拉網式檢查,對安全隱患逐一排查,絕不放過。
第四、進一步做好安全防護,全面落實安全防護標準
項目部將加強樓梯臨邊、樓層水平洞口防護、電梯井立面防護、電梯井內水平兜網防護、外掛架防護網防護蓋板、卸料平臺錨固及荷載、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機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備、鋼筋房機具用電等。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按 三定原則進行整改落實。
堅持每日對外掛架、卸料平臺等的檢查工作,對外掛架防護、外掛架配件逐一檢查,及時對卸料平臺組織驗收,做好驗收記錄,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項目部承諾,全體管理人員將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強化內部管理,切實提高各級人員安全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貫徹執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調整充實項目組織機構,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檢查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認真審核從業人員資質和技術能力,及時督促檢查各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全面組織排查施工現場的各類隱患,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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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于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系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并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復到并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并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系兼有民事賠償關系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復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并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于20**年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布的《安全 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 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后出臺的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征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征求意見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采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系問題上。鑒于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系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么 。而對于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于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于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于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雇主承擔勞動關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雇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于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舍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于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著不排斥其他 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賠償。可以說,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后果存在過錯。當然對于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于事實層面上存在著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于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系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范圍和保障程度有著密切的聯系。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于兩個并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于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明確的規范,而《勞動法》
第1條就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盡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關系。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于現實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并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應當提及的是,追究工傷事故中的侵權賠償責任,必然;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0存在過錯為前提;
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并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說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局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范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系,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于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說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生的。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于預防損害的發生。對于多數中國企業來說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系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和行業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或雇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于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并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在世界范圍內,工傷保險制度是最早產生的社會保障項目,因為已經建立一段時間,所以發展較為完善。而我國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才形成完整的工傷保險制度,自從實施以來,切實保障了勞動者的自身權益,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但是,一些企業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不僅危機勞動者權益,也阻礙社會發展,本文在此基礎上,對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遇到的問題以及應對措施展開了分析,希望對有關單位起到一定幫助。
一、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遇到的問題
企業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所遇到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點:首先,對工傷保險法中的原則不能充分掌握。與歐美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中的法律法規還亟待完善,再加上我國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欠缺,對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無法準確理解,導致企業在執行過程中一直存在很多問題。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包括:①工傷保險補償與雇主責任結合原則。②補償不追究過錯原則。③傾向于受害人原則。如果對上述原則不能充分掌握,那么工傷保險制度就無法順利執行;其次,工傷保險制度不夠完善,執行力亟待提升。由于我國工傷保險制度起步較晚,所以制度還不夠完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規章制度,在遇到特殊情況時,無法對工傷事故進行有效處理。此外,執行力嚴重不足也是工傷保險制度存在問題的根本原因之一,企業發展的目的是獲得經濟效益,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會有意避免工傷事故的產生。對于勞動者來說,工傷保險制度是維護他們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但是如果企業按照相應制度進行事故處理,就會導致成本的增加,影響企業經濟效益,因此,執行力不足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所遇問題的應對措施
1.充分掌握工傷保險法原則
(1)工傷保險補償與雇主責任結合原則。按照工傷保險制度的相關條例,企業在運行發展過程中,理應為企業員工、雇工等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于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員工,一旦發生意外,要由用人單位支付相應費用。部分企業對工傷保險法中的雇主責任不是十分理解,想盡各種方法不去繳納保險費用,這不僅違反了國家規定,也會對企業形象造成嚴重影響。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全部的責任都由企業承擔,嚴重者會導致企業破產。所以說,企業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一定要對雇主責任充分了解,并按照規定繳納相應費用,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給予企業員工一定的安全感。
(2)補償不追究過錯原則。在工傷事故發生之后,最應該做的是補償受害人,這時如果再去追究企業或受害人的責任是非常不現實的。因此,企業要在自身發展情況的基礎上,從設備、辦公環境等方面入手,加強整頓,于源頭上預防工傷事故的出現。此外,企業還可以舉辦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培訓活動,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促進企業的良好發展。
(3)傾向于受害人原則。作為我國社會法中重要的一部分,工傷保險法完全繼承了社會法的精神和目標,重點關注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保障,所以說,工傷保險制度更加傾向于受害人,這是其根本原則的重要體現。如果企業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遇到不確定是否補償的情況,要采取就高不就低、就有不就無的原則補償受害人。前幾年,我國發生過以下案例,某職工在工作時被硬物擊中頭部,經過一段時間之后該職工將熟睡中的妻兒殺害,并自己自殺。該案例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最終卻以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頭部受害之后是否受到過其他傷害,也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在受害之前是否有精神病史,認定受害人的上述行為與所受工傷有關,判定為工傷。該判決充分體現了傾向于受害人的原則,對企業職工的個人權益起到了有效保障。
2.認真執行工傷保險制度
(1)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根據《條例》中的規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鑒定為職業病時,企業要在一個月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沒有按照規定進行申請,期間所產生的費用由企業全部承擔。另外,在此規定下,企業還應該對事故進行認真分析,如確定為工傷,要上報所有材料,對于所存在的爭議要及時咨詢勞動保障部門。企業一定不要為了逃避責任,而存在僥幸心理,知情不報,這種情況下企業要承擔所有的費用。
(2)加強停工留薪期管理。在工傷保險管理條例中,有這樣一條規定:企業中如有工傷或患職業病需要接受治療的員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及福利待遇不能予以改變,企業必須按時支付。該規定充分體現出了工傷保險制度的對勞動者自身權益的維護,保障了勞動者在治療期間的生活質量。但是,也有部分員工在受傷之后借以治療的名義,申請長時間的休假,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企業的成本,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運行。所以,企業一定要加強員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提升排查力度,保障所有員工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說,停工留薪期大概在36個月左右,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改為津貼進行發放。近年來,我國對工傷保險制度的停工留薪期進行了重新規定,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如果有情況十分特殊的,要按照相關規定以及職工傷情而進行調整。如果員工需要申請超過一年的停工留薪期,要經過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的同意,所延長時間也要在一年以內。另外,在執行停工留薪期的過程中,要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并處理好各個崗位之間的人情關系,以免發生職工矛盾,在實現達到復工條件的職工按時復工的情況下,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
(3)組織開展勞動能力檢驗。在職工工傷治療結束,或者是病情趨于穩定之后,要組織開展勞動能力的檢驗,職工確定傷殘等級之后會獲得相應的賠償。而對于企業而言,勞動能力的檢驗不僅能夠確定職工的傷殘情況,避免職工再次受傷而造成更大的工傷責任,還能詳細了解超出停工留薪期但仍然需要治療的員工的具體情況,并通過勞動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按照工傷待遇給予處理。
修訂了《員工考勤管理制度》于09年4月29下發,制訂了《食堂用餐管理規定》在09年4月23日下發、修訂了《工作餐管理辦法》在09年4月23日下發;
通過了勞動與社會保障監管部門對我公司2008年度的勞動年檢,拿到了年檢證;
融合《工傷保險條例》、××省出臺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重點,結合企業發生事故后的關鍵處理起草了針對內部的《工傷保險指導文件》,并通過工傷機構認定,下發到相關人員;而且邀請工傷科科長針對公司相關人員做了進一步的培訓。
經歷了工傷事故申報、工傷鑒定、待遇支付全過程;了解了工傷事故發生后申報辦理的流程;
對公司保險一塊進行了規范,啟用月報管理,每月會同生產區進行數據更新,經核對匯總上交財務;
設計了適合公司統一使用的《離職手續辦理表》,已經審批印刷下發使用,減化了繁瑣的辦理流程,達到了方便、實用,提高了工作效率;
廣播站設備陸續齊全,廣播組成員日趨穩定,廣播節目質量比去年上升到一個新臺階;
二、目前存在問題:
招聘方面:
技術管理類人才難招;特殊崗位人才難遇(如:招投標主管);下一步考慮嘗試啟動專業人才網引進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某些特殊崗位建議從公司內部選擇素質相對較高的人員進行培養;
部門在招聘人員時未嚴格按照公司規定填寫《人員增補申請單》進行審批,而是隨意的口頭或電話通知,同時也未明確招聘的崗位要求、工作內容的描述,導致人力資源招聘過程中不盡完美;
部門人員的崗位調動,與其它部門發生的人員調動不事先知會人力資源中心;
考勤:
考勤系統輸出數據單一,只有原始記錄,不能計入正常休假、出差、病假、公假放假等信息,部門上交的紙質考勤與考勤機統計的考勤經常存在不一致的現象,每月需要花大量的時間手動輸入、核對;得不償失。只能依靠指紋打卡,經常手脫皮的人員無法打卡。
離職辦理:
部門未按照合同要求嚴格控制離職人員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在轉正后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的辭職報告,而往往是自行協商一致即時通知人力資源中心辦理離職手續,造成人事部門沒有足夠的時間可以招聘人員到位進行工作銜/交接。
合同管理:
多數人員合同到期未進行任何處理,(集團定期處理不符合要求,生產區重視不夠,經常不做處理);生產區存在只與勞動者簽訂一份合同的現象;存在入職手續辦理時收取43元押金,一星期內不適應辦理離職手續尚退還35元,一星期后辦離職手續即全部不退的現象,而合同中未有規定,此舉又是違反合同法的;
制度不完善,人力資源在人員管理上監管困難;
員工手冊未建立,對員工的宣傳未達到一定的效果,員工的對公司的認可度、歸屬感較淡;
部門職責及崗位職責未修訂/完善;工作內容不明確,造成忙得格外忙,閑得上班甚至玩游戲,公共環境下影響團隊建設及員工心理平衡;
缺少激勵機制,不能激起員工的工作熱情;
崗位說明書及工作流程圖資料不齊,下一步工作開展緩慢;
生產一區廣播站未好好利用,達不到預期效果;
三、對所存在問題的建議處理措施及2010年工作計劃
招聘、離職:落實所制訂的綜合的內容全面的《人事管理制度》,審批下發,嚴格按照制度要求來規范各部門的人員招聘、異動、離職手續辦理;監管各部門的考勤;
考勤:下一步考慮是否更換科學的考勤機解決上述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考勤管理?
合同管理:針對以上現象人力資源中心依據勞動合同法,結合企業現狀及查閱相關案例,制訂了一系列的應對措施,設計了《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以及《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下一步工作準備把以上措施制訂成合同管理的制度或規定,形成文件,對集團和兩邊生產進行統一管理。
制度建設:成立制度建設小組,做出制度建設策劃方案,明確制度制訂、修訂的流程、完成時間、主要負責人等,通過集中研討、分期修訂完善現有尚可用的制度;廢止不適用的制度;新增為了適應企業以后發展需增加的制度,反復推敲意見一致后上報集團審批,統一結冊、下發、執行。
員工手冊:向集團明確既定的員工手冊的建議/方向,特別考慮的環節,然后由人力資源中心牛淑凡、吳遠群、李火生三人設定期限集中完成統一上報、經集團審批、進行下發。
部門職責、崗位說明書、工作流程圖:部門職責由行政總監做出限期,各部門經理修訂完成;各崗位職責、崗位說明書、工作流程圖由人力資源中心設定限期,各崗位人員自行起草,各部門負責人統一收集審稿上交人力資源。集團設立部門職責、崗位說明書、工作流程圖統一建設小組,由人力資源中心進行初審,人力資源中心會同小組進行復審并終審,上交集團審批,結冊、下發、執行。
激勵機制:可由集團領導、行政總監隨意暗訪、調查聽取“民聲、民意”,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意見收集、統一,起草文件,納入公司相關制度中執行。
廣播站:廣播站的一系列文件資料已經發往生產一區,后期將把集團設備趕快配齊后,同李火生到生產一區進行現場調查、共同協商,需要時進行指導。制訂方法,爭取把一區廣播站辦成和集團一樣的效果。
2010年工作計劃:
保險:結合2009年的保險繳納費用做出2010年的參保人員、人數、繳納規劃;基本達到勞動與社會保障監管部門對我公司2009年的年審,以及基本可以規避或覆蓋一些關鍵工種有可能發生的工傷事故對事故本人或企業造成的損失;預計2010年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在原128人基礎上可增加30%左右,達到160-170人;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在原158人基礎上可增加50%,達到237人。
人員管理:針對新入職的人員:采取培養、管理有機結合——新人入職后,要按《新員工入職手續清單》辦理;每一個人都要通過崗前培訓,考試合格后憑《到職通知單》轉入部門,由部門安排工作位,部門領導委派指導老師進行指導、部門和人力資源中心進行試用評估考核!針對公司各部門的人員管理,建議在今年集團辦和人力資源開展的述職會議基礎上,結合既定的激勵機制,增加對每個人考核機制,且多關心下屬,分月或分季度的進行工作總結考核,時刻與之前對比,重視效率,重視成績。從工作上看成績,從生活體現關心。形成一種緊迫向前,揚優汰劣,互相尊重的環境。體現領導的仁、道。
表格管理:對人事方面的表格進行統一收集、分析,保留或精進適用表格,廢止不適用的表格,增進適應企業以后發展備用的表格,統一集中成冊,編號,下發各職能部門控制使用,以規范人事管理。
附:現有制度分析:
2009年修訂并下發了《員工考勤管理制度》,《工作餐管理辦法》,《食堂用餐管理規定》。
2006版下發的制度有29個,目前制度情況:
現有制度分析/分類
制度名稱
廢止制度
《員工考勤管理制度》、《電話管理制度》、《微機室管理制度》、《員工準則及實施細則》
不適用制度
《員工證件證書管理制度》、《上崗證管理制度》、《關于增補新員工臨時管理辦法》、《浴室管理辦法》、《印章管理規定》、《員工考核制度》、《宿舍管理制度》
暫未用制度
《活動室、閱覽室的管理辦法》
修改待審批下發的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培訓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銷售管理制度》。
目前運行的制度
《業務員差旅制度》、《辦公用品管理制度》、《辦公自動化設備管理制度》、《文件收發管理
需增加的制度
《檔案管理制度》(可修訂《文件資料收發規定》),《員工考核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其它
關鍵詞:非煤礦山 安全管理 日常檢查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是非煤礦企業管理的重要環節,反映了非煤礦企業綜合素質的高低。要想打造"本質安全型"非煤礦企業,必須提倡安全質量標準化和創新安全管理方法,全面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管理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具體管理措施包括:狠抓制度建設,實現標準化管理;營造“安全文化”氛圍,樹立以人為本理念;抓好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全員安全素質;轉換安全管理思路,明確各級職責;實現現場安全管理法制化,促進安全管理健康有序發展;建設高質量安全監察隊伍,提高安全監察效果。在近幾年發生了一些事故, 但隨著管理的加強和細化, 事故的發生有了明顯下降。
一、加強安全教育
資料統計表明, 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工傷事故占工傷事故總量的80%以上, 所以對職工加強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是防止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
在安全教育中, 首先要做好“三級”安全教育。在安全教育中要反復強調安全生產的意義和目的。讓員工明確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在他們心中樹立起愛惜生命,關注安全,我要安全, 安全為我的思想。
另外對安全的基本知識和常識性問題認真講解。如汽化燃料的爆燃性、炸藥危害、工業粉塵的危害、安全用電交通常識等。簡單的救護知識、消防知識、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明確職工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責任和權利,尤其是明確他們的權利, 這樣可以提高他們對安全工作的關心,積極參與企業安全管理。同時也有利于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違章作業。入廠后要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尤其是入廠前三個月和假日期間更應該加強這項工作。經驗表明, 新上崗期和假期是事故的高發期。
二、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非煤礦企業應當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責任層層分解,實行全員、全過程、 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模式, 做到安全重擔人人挑,人人身上有重擔。引入目標管理機制, 每年年初制定全礦安全生產目標。對完成目標的單位給予獎勵, 未完成目標的單位給予處罰。提高了管理人員和職工參與安全管理的積極性。提高了職工對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企業員工在工作中發現隱患及時上報, 有利于企業安全管理,使安全管理走向全員化。
三、加強日常管理
1.加強安全檢查和隱患治理
一般來說,非煤礦山企業環境比較差, 隱患較多。這就要求日常管理要跟上。安全檢查是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做到班組每日一查,作業區每周一查,分公司每月一查,對查出的隱患下達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檢查中不僅要對作業環境全面檢查,還要對操作員的操作過程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2.改善作業環境,加強個體防護
作業環境中的采光照明、噪音、溫度、物料堆放、空氣中粉塵濃度等都對作業者有影響。不良的作業環境容易分散作業者注意力, 消耗作業者的體力,影響作業者情緒, 誘發工傷事故。改善作業環境實行定置管理,加強技術改革, 改進操作方法是降低工傷事故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環境是工業化生產目標, 但是因企業現有技術和資金能力問題以及不良環境導致的事故或職業病時有發生,只有不斷改善作業環境才能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按規定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也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給企業員工配置個人防護用品并指導他們正確使用。另外, 穿戴防護用品也是防止職業病發生的手段之一。
3.加強事故管理
在礦山生產中不免會出現一些事故, 正確對待事故,并從事故中發現工作中的不足,從而提高管理手段,增強預防措施,是防止事故發生的有效手段。根據這幾年,統計了某非煤礦山事故分類情況表和有關職工工傷統計表,來加以說明加強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如表1,表2所示。
例如, 2009年某非煤礦山破碎作業區皮帶絞死一名礦工,這個教訓是沉痛的。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了嚴肅處理。
首先,對事故原因進行了認真分析:
(1)皮帶機工和配電室電工違章作業;
(2)控制系統設計有缺陷;
(3)設備有隱患未安裝防護罩。
其次, 進行了整改, 皮帶加裝了首輪、尾輪防護罩,對配電柜進行改進保證裝置的安全性。
第三,在全礦開展一次為期15 天的“反思教育”。開展了“反違章、 查隱患、 促整改、 保安全”活動。
在經歷這慘痛教訓后,第二年該非煤礦山建立了小事故管理制度, 把未遂事故和小事故作為事故管理的重點。通過對小事故的分析整理, 及時發現隱患從而制定有效措施, 防止大的事故發生, 做到了防微杜漸。
四、適度經濟處罰
為了杜絕違章作業就必須對違章作業人進行處罰,對違章員工的管理應當本著“以人為本, 安全第一”的原則,做到多教育、多關心、少處罰。因為處罰力度過重,容易產生抵觸情緒,不利于安全管理。但不處罰又不能引起足夠重視, 還容易造成習慣性違章作業,不能有效杜絕違章現象,到發生事故時再處理事故責任者已為時晚已。通過多教育加上適度處罰最大限度杜絕違章作業。
五、結束語
在非煤礦山生產開采中, 實行系統的安全管理是一項多學科的綜合性工作。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首先要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強化日常管理;其次,強調“以人為本,適度經濟處罰。以上措施都落實了,礦區人員事故、設備事故就可以降低到最小。根據以上某非煤礦山近三年來的安全工作實踐證明, 深化安全管理是礦山提高企業效益和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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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小慧.非煤礦山安全施工管理[J],中州煤炭.2010(1).
摘要:非煤地下開采礦山安全影響因素多,面臨較大的工傷風險,需要通過采取風險控制措施,以及風險規避、風險轉移、風險緩解、風險自留和風險利用等風險控制對策,來降低風險,實現企業安全生產和經營目標。
關鍵詞 :非煤礦山 地下開采 工傷風險 防范
地下開采所面臨的作業環境和影響安全的因素非常復雜,礦山職工不但面臨噪聲、廢水和粉塵及放射性有害物質等一般性污染危害,同時地下開采獨有的冒頂、片幫、地表巖移、安全出口、覆蓋層、爆破、運輸、通風等更會嚴重威脅職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發生工傷的概率成倍上升。因此,控制和防范工傷風險是地下開采非煤礦山的重中之中。
一、我國非煤地采礦山工傷事故現狀
據統計,20 01~2010年,全國非煤礦山累計發生事故16791起,死亡21251人,平均年發生事故1679起,死亡2125人。2010年非煤礦山共發生較大事故43起,死亡179人。其中地下礦山發生30起,死亡130人,分別占較大事故的69.8%和72.6%。由此可見,規模和產值比露天開采低得多的非煤礦山地下開采,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發生率和死亡人數卻是露天礦山的數倍。死亡和傷害事故是非煤地下開采礦山最大的安全風險和經營風險,需要引起各級各類管理人員的足夠重視。加強風險識別,針對不同礦山企業的特點,開展風險分析和風險評估,并在分析評估的基礎上,制定風險應對計劃,采取風險防范措施,進行風險控制,使企業的工亡率、工傷率降至最低,實現安全生產和企業經營目標。
二、非煤地采礦山企業工傷風險防范對策
工作實踐中,任何地采礦山企業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企業要做的是,如何通過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降低工傷風險發生的概率,以及采取何種處理策略來減小工傷風險給企業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為有效預防工傷事故,規避工傷風險,企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工作條件和員工素質等情況,開展全員培訓、預防、檢查、監督、處罰、教育等多方面措施,并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以最大可能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具體來說,應針對非煤地采礦山企業的特點,制定以下幾個方面的防范措施。
1.管理措施
(1)加強現場管理。地下礦山現場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關鍵。每天、每班須有管理人員下井巡查,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要盯緊薄弱環節,徹底消除安全“死角”。另外,加強作業區建設,把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各項技術措施細化落實到班組。嚴格遵守循環作業制度,嚴禁超員生產。交接班時,嚴禁兩班人員在現場交叉作業。對在用設備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檢測檢修,嚴禁超期服役。各工種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避免進行“三違”作業。要重點關注易發工傷崗位,可在事故易發點安裝攝像頭監控違章行為。
(2)完善出勤、出差管理。加強員工請假書面管理和出差人員的出行管理,有利于防止“偽工傷”事故的出現和避免企業成為“冤大頭”,撇清不應當由企業承擔的侵權責任,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勞資糾紛。要求員工請假申請必須由員工本人簽字確認,人力資源部門留存原件。勞動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員工在出差期間所能從事和禁止從事的行為。另外,對高工傷風險崗位盡量安排熟練工,對易患職業病的崗位采用輪崗制并定期對這類人員進行體檢,以確保及時排除職業病風險。
(3)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安全文化指安全行為準則和安全價值的總和,體現了企業以及企業員工對安全的行動、思維及態度。加強安全文化教育從長遠看,能夠促進地下礦山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礦山職工的安全素質。通過構建企業安全文化,借助安全文化的影響力、滲透力引發職工安全觀念的轉變,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安全觀,杜絕“三違”,遠離事故。
2.技術措施
(1)引進專家咨詢。地下礦山行業是一個特殊行業,技術性極強。在事故預防及處理過程中,可采用專家咨詢服務。一方面,專家可以彌補企業領導者知識、能力和經驗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可在安全管理的各個階段為決策者提供科學性、技術性和專業性的咨詢意見。
(2)推進技術管理。一是做好知識儲備工作。在開展新技術和設備更新時,礦山管理者要及時組織學習,拓展職工的知識儲備,提高其技術水平與能力。二是加強預防冒頂片幫和中毒窒息等措施。要制定和落實頂板管理制度,從采礦工藝、支護技術等方面采取綜合措施預防冒頂片幫事故。還要制定通風管理制度、測風測塵制度,強化對井下作業人員防中毒窒息事故的教育培訓,制定防范盲目施救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3)建立更為先進的預警、應急救援體系。可借助計算機信息系統平臺,對礦山環境安全風險進行辨識、分析和評價,以便在事故預防、預警和應急疏散、緊急救援方面提出切實有效的方案。具體講,就是找出冒頂片幫、塵毒、火災、水災等事故發生原因,按規定建立礦山救護組織,配備救護器材,還要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練,并總結每次的演練活動,找出不足進行完善改進,以確保能夠應對突發事故,從根本上提高礦山企業的防災、抗災能力。
三、經濟措施
安全科學理論的“海恩法則”告訴我們,任何嚴重事故都不是偶然發生的。如果平時肯在安全生產上花本錢,注意把保證安全投入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就能防微杜漸,大可減少甚至杜絕安全事故。以筆者所在的地采礦山為例,每月末按當月井下鐵礦石產量10元/噸計提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列支,由公司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實行專戶核算。專門用于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以及完善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還有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等等。
四、風險轉移措施
1.以商業險轉移風險
企業除積極參加并為職工按時足額投保社會保險外,還應購買相應的商業保險,如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等。作為替代支付途徑,商業險補充了工傷保險基金未能涵蓋的工傷待遇。一方面可以保障工傷職工利益不受損,另一方面合法地將賠償責任轉嫁給了商業保險公司,會使企業減少和規避工傷費用支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工風險和成本。建議為返聘、實習人員和試用期的未正式錄用人員購買短期商業險,并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賠償金優先用于沖抵工傷賠償費用。
2.選擇合理的用工方式
用工方式按照法律屬性劃分,主要有勞動關系、民事關系和其他關系。企業首先應根據本單位內部崗位用工現狀及崗位本身的工作性質、勞動條件、勞動強度、所擔負的工作職責大小以及崗位所需人員資格條件等進行梳理、清查,嚴格區分關鍵崗位和輔助崗位。然后按照崗位分類,選擇合理的用工方式。對輔助、一般崗位,與生產不緊密相關,未涉及企業核心機密和關鍵技術,技術含量不高的崗位及苦累臟險、可替代性高的崗位,如清溝、封堵、守衛、放礦和撬毛等,首選與專業公司建立服務關系,由勞務派遣人員來完成這些工作。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地下礦山行業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所以,在進行開采之前,一定要做好風險評估工作,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不斷強化員工的安全風險危機意識,利用科學技術對潛在風險進行辨識和預測,使用新技術、新設備,以努力降低礦山事故發生率,實現礦山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同時,需要建立成熟的工傷處理機制,這對于公司穩定員工情緒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路增祥,孟凡明,蔡美峰.露天轉地下開采礦山的安全風險特征與防范[J].礦業工程,2013(9).
關鍵詞:工傷風險;農民工;風險保障
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2-0055-04
作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國家,我國正處于社會加速轉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的過程中。目前已有近1.1億農村勞動力轉移到非農產業成為產業工人的主體,中國工人隊伍結構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進城務工農民工中絕大多數沒有接受過任何技能培訓,生產企業技術水平低、工藝落后、工作環境差、缺乏職業防護設施等不利因素加劇了農民工工傷風險。有相關資料顯示,腳手架高空作業、拆除井字架、電梯安裝、臨邊、平臺施工等建筑業作業場所以及空調安裝、外墻清洗等高風險工作多由農民工承擔。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危害集中的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行業工傷事故頻發,農民工死亡占比高達80%以上[1]。諸多事實均表明,農民工工傷事故居高不下已成為當前中國嚴重的社會問題,建立和健全農民工工傷風險保障體系勢在必行。
一、影響農民工工傷風險保障實現的外生變量
(一)政府責任缺損
1.制度安排的責任缺損。城鄉二元體制是由政府政策、制度安排形成的城鄉經濟社會關系概念,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它阻斷了農民在城鄉間自由流動就業和遷移,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越來越成為農民工與城市戶籍人口身份不平等的反映,政策壁壘使農民工這個特殊階層無法享受正常國民待遇,工傷風險保障上存在不可避免的政府失靈。第一,盡管目前國家正在按照市場經濟、城鄉統籌的原則調整革除那些農民工國民待遇不公的相關政策,但地方和管理部門并沒有響應政策轉變觀念,仍片面強調經濟效益和經濟發展速度,在清楚地方招商引資企業屬危險及有害工序生產轉移時,會因地方稅收、財政和GDP指標絕對份額的誘惑力默許縱容其合法存在;在企業不執行或消極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忽視農民工勞動安全保護時,地方衛生和安全部門本應當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實行監控,很多卻以職責不明而相互推諉責任,使傷殘農民工不得不遭遇維權成本的“合法”惡性擴張,農民工職業安全與健康權益因此被剝奪[2]。第二,勞動力市場是勞動者與企業的雙向選擇,達成協議進入企業就業,則是人力資本與產業資本的合約,農民工進入城市后,這種反應了人力資本與產業資本關系的勞動合同簽訂率相當低,工傷保險參保率更低[3]。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農民工弱勢地位不可能短期內得到根本上的改觀,高危風險行業的從業特征還會在很長時間里繼續,在缺乏規范的勞動合同,缺乏明確勞資責任的前提下,農民工遭遇的工傷風險或職業病患將因無法提交具法律效率材料依據而不能得到補償。綜上所述,這些勞動合同簽約率低、履約率更低、工傷風險預防為地方經濟利益所忽略諸多不良現狀都表明資本和地方權力體系的不良變通已形成制度,表明目前的制度安排并沒有從實質上為農民工創造良好的工傷風險保障環境,表明政府責任的缺損導致了農民工職業安全與健康權益因資本與地方政府力量的聯合被犧牲,農民工安全保障權正在以一種更隱蔽更合法方式被剝奪。
2.政策立法的責任缺損。農民工職業安全與健康權益遭遇非國民待遇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政策立法的責任缺損,缺乏合理的處罰標準,缺乏相應的剛性法規,對企業行為規范缺乏足夠威懾力。第一,農民工工傷事故政策歸屬不明。企業作為理性經濟人,很多從經濟利益出發,利用工傷事故病況特別是慢性職業病具有遲發性和潛伏性的特點,將合同終止在病狀顯現之前,農民工因無法收集到相關證據材料而無法進行工傷認定,無法享受工傷待遇。并且,盡管工傷保險條例已列明賠償標準,而實際賠付中卻視業主支付能力大小,不同地區或不同行業隨意調整,甚至只要能拖過申請工傷期限便可合法逃避事故賠償。第二,農民工合同簽訂缺乏政策強制性。目前的就業壓力使農民工在勞動關系中弱勢地位更為明顯,在社會資源有限的前提下,既得利益集團勢力過強,如果沒有政策性立法約束,農民工不敢堅持簽訂勞動合同,不敢提出工傷風險防范及其事故發生的責任承擔歸屬,更不敢涉及工傷風險防護相關勞保條件與待遇。顯而易見,在政策立法不明和缺乏執法具有強制性時,業主必然選擇風險自留以降低用工成本。
3.財政支持的責任缺損。目前,建筑、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三大高危行業的從業主體大多是農民工,要充分保障他們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權益,需要健全的安全工程系統,需要勞動技能培訓、安全意識管理以及安全法規監督等機制的正常運行,生產設備安全維護特有的周期性也需要充足的后備資金。換言之,農民工工傷風險抑制保障需要強有力的經濟支撐,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有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工傷風險抑制資本投入僅占GDP的0.7%多一點,而發達國家工傷風險預防性投入已占到3.3%,且多投入國營企業,農民工大量聚集于非公有制企業,資金投入的貢獻率相當有限。由此可見,國家財政支持的責任缺位使農民工工傷風險資金無法得到充分保證,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生產安全系統工程的建立,也是農民工勞動技能培訓不能普及、安全意識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法規監督機制無法正常運作的重要原因。
(二)相關司法制度不適當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各種與農民工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出臺,僅就工傷而言,就涉及《工傷認定辦法》、《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相當多的事實證明,如此完備的權益保護體系在實踐運作過程中并沒有使農民工獲得完善的工傷風險保障。
1.工傷索賠程序復雜。目前勞動關系確認難、時間長,造成了農民工工傷待遇索賠程序復雜,不利于工傷農民工的及時治療和生活保障。(1)工傷認定主體確定困難。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有權申請工傷認定,這種規定充分體現了工傷保險實現保障權益的目的,也是工傷保險承擔社會責任宗旨的體現[4]。一般而言,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必須提交合法勞動合同,多數情況下被要求先確認勞動關系,事實上,農民工所處的弱勢地位決定了他們很難從用人單位取得證明材料,尤其是用人單位面臨高額賠償的危險時。由此可見,僅索賠的第一個環節就力不從心,維權之路困難重重。(2)工傷認定時效具有制約性。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不存在延長申請時限問題。農民工要啟動工傷風險保障程序,可能需要面對的是廠方或地方政府部門對于勞動爭議發生時效條款的利用,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以及對證據所列條款的利用。有數據顯示,當程序進入勞動仲裁和訴訟后,從工傷認定到訴訟結束和整個程序持續時間最少在360~510天之間。資方或地方權力體系會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上的順序和程序采取惡意訴訟,以拖延時間來增大工人取證難度,迫使農民工因維權時間與經濟成本過高而放棄合法索賠。(3)仲裁訴訟制度不當。目前勞動爭議實行“一調一裁二審”仲裁訴訟制度,其初始目的就是為了增加解決勞動爭議方式,加快處理勞動糾紛以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但諸多事實表明現實與此相悖,目前農民工多屬“遷徙式”流動就業,赴外地施工企業(特別是建筑企業)聘用農民工出現工傷后必須回到企業注冊地辦理工傷認定等手續,這種制度繁雜的索賠手續無形中增加了訴訟成本,農民工因返鄉費用無法承擔不得不放棄合法補償權。
2.賠償金支付方式弊端明顯。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傷殘事故發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得到及時救助,但對于用工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則存在一次性支付與定期金賠償問題。目前,各地實行的工傷事故賠償多屬一次性支付,它在很大程度上的確能盡快地解決糾紛,平息爭端,但賠償數額巨大,未來經濟大環境的變動發生賠償有可能無法與實際費用相吻和,且病況的長期性和反復性也將導致后續治療費巨大,以農民工聚集的中小私營企業的支付能力,一次性支付很可能成為一紙空文,農民工損失補償很難真正實現。相形之下,如果采取定期金賠償方式,雖避免了一次性賠償的缺陷,但由于賠償時間持續長,用工企業未來的經濟條件與支付能力變數太大,若發生逃避債務或破產,農民工的賠償更是空談。
(三)工傷保險保障局限性明顯
1.工傷保險實際覆蓋率低下。盡管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臺了相關工傷保險法規,將農民工列入了社會保障范疇,平等享受國民待遇,但由于農民工多從業于人力資本專用性弱、技術含量低的勞動密集型行業,替代性強特征決定了用工企業拒保違約成本較低,即企業為農民工參保的機會成本相對較低。在沒有政策強制執行的情況下,企業從經濟利潤最大化目標出發的理性結果就是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低下,原因很簡單,即使在建筑、化學這些高危行業,工傷事故的發生也只是小概率事件,雇主自行了結的成本支出一般低于全體農民工參保保費總和;與此同時,流動性大,勞動關系確認難、時間長,工傷待遇索賠程序復雜等諸多問題也決定了農民工工傷保險實際覆蓋率低于名義覆蓋率。有數據顯示,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自2005年9月8日成立到2007年3月15日共辦理了152件農民工工傷案件,只有12人參加了工傷保險,參保率為7.89%,超過90%的農民工沒有工傷保險,沒有一個用人單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主動支付工傷待遇(2007年5月25日《中國青年報》)。
2.工傷保險實際保障功能不全。工傷保險參保,只是農民工職業安全與健康權益保障實現的第一個環節,能否將各項權益落到實處才是保障功能的真實反映。換言之,工傷保險必須在已充分實現“醫療救治良好,工傷認定高效,勞動能力鑒定合理,保障待遇落實完全”后,才可以說發揮了作為準公共物品的社會保障職能。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自行承擔農民工工傷責任,這意味著工傷事故發生后,救治費用和相關補償均要依賴于用人單位。諸多事實證明,農民工屬社會弱勢群體,在企業、醫院、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工傷認定機構職能部門不愿提供良性配合的前提下,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很難落實,基本不可能實現工傷保險所應具有的統籌資金、共擔風險的功能。
(四)醫療系統市場機制改革弱化了工傷醫療救助功能
國民享有衛生保健權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從此意義上而言,醫療系統的準公共物品特性是農民工職業與健康保障的支撐,也正因為它提供的是具有非競爭性和排他性的準公共產品,市場不能有效供給,要求政府作為主體來承擔責任。從目前狀況看來,醫療機構的公益性質已經被日趨淡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形成的市場化模式使經濟地位低下的農民工不能得到起碼的康復與治療。根據各地現行《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農民工享受的傷殘津貼、護理費按期支付到喪失領取條件為止,如果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后即終止工傷保險關系。這意味著即使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也不可能終身享受免費醫療,必須承擔舊傷復發醫療費及生活護理費、職業病病情加重治療費等后續醫治費用。并且,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保農民工,雖然法令法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費用,在強制執行未果時工傷醫療費用仍須個人支付。農民工作為社會弱勢群體,醫療服務已受到經濟收入的限制,醫療系統的商業化、市場化加重了農民工的經濟負擔,醫院職工收入與服務掛鉤,自由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化方式更弱化了農民工工傷醫療救助功能[5]。
二、影響農民工工傷風險保障實現的內生變量
(一)工傷風險預警機制尚未形成
目前,建筑、礦山和化學品行業的從業主體大多是農民工,這種從業特征決定了農民工是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的主要受害者,職業病危害也正從城市向農村、從經濟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轉移和擴散,現狀不容樂觀。究其根源,一是目前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及安全生產標準方面尚未形成標準化的法律法規制度,無法對企業生產操作進行安全分析和評估,危險源監控與事故隱患整改不能得到有效實施;二是農民工職業健康保護缺乏制度性的醫療服務,沒有定期健康檢查也沒有職業健康專業培訓,近2億眾多農民工正在成為工傷風險的高危人群。由此可見,在通過經濟、法制、技術、管理等手段對企業安全生產進行有效約束,運用安全監督的外部壓力促使企業采取措施及時消除隱患的工傷風險預警機制尚未形成之前,工傷風險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會維權組織“缺位”嚴重
農民工工傷風險保障不健全既有經濟、技術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和制度方面的原因。維護自身權利和利益的基本手段是組織力量和談判機制,這種制度安排和思想文化意識的缺乏使農民工在勞動關系中多處于弱勢與被動地位。目前,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現實更強化了這種趨勢。諸多事實表明,農民工在社會經濟矛盾對恃中,由于團結合作經驗不足很容易受控于資方,即使建立工會也因組織化程度低下而不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6]。有資料顯示,目前珠江三角洲有外資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對農民工實施勞役式封閉管理;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在電子廠、印刷廠、鞋和橡膠廠使用的一些國際禁用的化工有毒有害原料;農民工每天工作8小時或以下者僅占30%,12~14小時者占46%,沒有休息日者占47%,超負荷勞動已成為普遍現象。由此可見,在以利益為基礎的市場經濟運行中,農民工單個與企業談判的博弈基本不可能取勝,企業在缺乏來自外部壓力的狀況下不可能致力于提高工藝、技術及設備的科技水平,也不可能提供法制教育和基礎培訓。換言之,目前基層工會體制與機制的“缺位”導致經濟發展利益極大的偏向資本利益集團,農民工因此失去了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失去了合法工傷補償的權利,也就失去了獲得職業健康保障的基本公民權。
(三)農民工雇傭雙方均消極回避工傷風險
農村勞動力流動制度正在逐步消除,未來很長時期內農民工流動就業規模將呈擴張趨勢,勞動力的賣方市場決定了企業不會提供技術知識及安全培訓。因設計或設置防護設施認識不足、不按照設計要求施工或隨意拆卸,或對施工機具性能、工作原理、適用環境不了解違規操作而發生安全事故的現象在相當長時期內都將存在。這種風險對于剛成為產業工人還不具備現代生產常識的農民工而言在所難免,農民工所處的社會弱勢地位決定了其工傷風險規避不具主動性。與此同時,企業工傷事故處置的“義務軟約束”也導致了工傷風險防范的消極。農民工多聚集于非公有制企業,企業因安全勞動保護的配套投入差,租用簡陋廠房、購買陳舊過時機器,機械制備設計缺陷或安全不當,有毒氣體聚集等人為因素增大了工傷事故發生的頻率。并且,即使發生事故,企業在地方政府的偏坦下賠償額也很低,企業合法將農民工勞保防護費用轉變成隱性利潤,這種相對較低的事故成本使企業疏于防范,消極回避工傷風險。
三、完善農民工風險保障機制建設的對策及建議
(一)逐步建立賠償、預防、康復相結合的現代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目前,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種“工傷賠償”制度,即農民工因工導致傷殘、疾病和死亡時,對農民工本人或其供養親屬給予經濟賠償和提供物質幫助的保障制度。現代意義上的農民工工傷保險,不僅僅包括對因工傷、殘、亡的農民工的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而且也包括促進企業安全生產、降低事故率及職業病發生率[7]。工傷保險基金除支付農民工工傷待遇外還包括事故預防和職業康復,通過選擇醫術與醫德俱佳醫院作為工傷醫療定點醫療單位,在以規范化處方、病歷及費用明細清單等相關資料醫療體系制度化的同時,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傷殘人員進行培訓恢復,并通過現代康復手段,使傷殘農民工盡快恢復勞動能力,促進其與社會的融合。簡而言之,這是一種與世界接軌的現代工傷保險制度,為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時提供醫療護理、現金津貼和職業康復,將農民工工傷賠償與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有機結合的賠償、預防、康復一體化的服務。
(二)進一步健全農民工職業安全與健康權益保障機制
隨著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流動日趨活躍,農民工正在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此職業角色的轉型中,農民工已經成為遭受安全事故侵害的最脆弱的目標群體,職業安全與健康權益保障在相當長時期內成為亟待解決的社會課題。第一,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保護,依法將農民工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簡化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程序,使農民工得到及時救治,解除其后顧之憂。第二,農民工工傷保險要真正實現社會化,真正保障傷殘農民工的合法權利,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只要發生工傷事故,應當全部由社保部門先行支付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然后向單位追繳,這樣農民工才能在遭遇困境后得到社會援助。第三,確認建筑企業“誰承包誰負責”的工傷保險繳費原則,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一次性撥付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參加工傷保險,并一次性向社保經辦機構繳納,以此來擴大農民工工傷保險覆蓋面。第四,強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權,簡化工傷認定程序,方便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由社保部門為農民工辦理“工傷待遇卡”,直接將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給工傷職工,不再轉經用人單位。
(三)逐漸將農民工職業安全培訓納入公共財政范疇
隨著城市化乃至整體勞動力市場供給形勢的變化,勞動力供給開始趨緊,保持經濟增長將更加依賴于農村勞動力的轉移,以“政府主導,多方籌資”方式將農民工職業安全培訓納入各級公共財政成為保持中國經濟增長潛力的重要舉措[8]。從目前的發展現狀看,國家和企業在農民工職業安全培訓上投入不足,農民工有限的收入很難支付昂貴的培訓費。有數據顯示,掌握一定的專業技能、接受過技能培訓的農民工只占全部人數的28.2%,其中,通過政府組織參加培訓的農民工占10.7%,企業組織培訓的農民工占30%,自己去參加培訓的農民工占59.3%(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2005年統計資料)。事實說明,處于弱勢群體的農民工,即使存在繼續教育的愿望也因經濟收入的低下而難成為現實,政府要促進就業,使農民工真正成為產業工人的主體,必須將農民工職業安全培訓納入公共財政預算,以多元化的經費投入機制增加對農民工工傷風險預防培訓的資金投入。具體而言,要廣泛開展農民工生命安全與健康維權宣傳,通過向農民工發放《工會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涉及職工生命安全與健康的法規宣傳資料,讓農民工了解和掌握自身應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義務;要督促企業依法對農民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大力普及勞動安全衛生知識,讓廣大農民工了解和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操作技能;要開展以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案例為主要內容的安全警示教育,引導農民工在生產過程中遵章守紀等。這些經費應當由財政經常性預算科目列支,政府通過公共財政投入來彌補市場失靈。
(四)推進農民工組織化建設
農民工已成為了工人階級的新成員,從發展的趨勢看將成為中國工人階級的主體。健全農民工工傷風險保障制度的重要舉措之一在于提高農民工組織化程度,通過行使團結權來成立農民工自己的工會。按照《工會法》組織農民工參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較之單純依靠農民工個體力量而言,群體力量可以克服勢單力薄的弊端,謀求社會弱勢階層利益的實現。工會以組織的身份監督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建檔跟蹤整改情況,監督企業是否存在侵犯農民工生命安全與健康權益情況,積極參與農民工侵權問題的解決;幫助農民工通過安全教育培訓,保證農民工安排上崗前已熟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已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督促企業為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工傷保險,跟蹤檢查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是否包括勞動安全衛生內容,是否有量化控制指標,是否得到實施履行等。對于違反安全生產法令法規、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工會有權干預;對于危及農民工生命安全的任何事情,工會都有權整改。由此可見,較高組織化程度的工會是農民工維權的必然選擇,推進組織化建設是現階段農民工獲得工傷風險保障的重要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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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經理安全文化建設職責
1、公司總經理是公司內部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以資產為紐帶的逐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3、組織審定和批準本公司制訂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4、保證本公司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監督各簽約基層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執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并將此作為考核各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依據之一。
二、公司書記安全文化建設職責
1、在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充分發揮黨委對安全生產的保證監督作用。
2、把安全工作列入黨委的重要議事日程,對公司發生的事故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參與研究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活動和重要問題,并動員和組織黨員、團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3、領導政工部門和黨團組織,緊密圍繞公司的安全生產形勢,開展思想政治工作,采用生動有效的形勢,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敬業精神和遵章守紀教育,使職工樹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總體推進”安全文化理念。
4、在干部考核,選拔及思想政治工作評比中,把安全業績作為重要的考核內容。
5、經常深入現場、班組,了解安全生產情況,掌握職工思想動態,指導基層黨團組織及時決解職工中的思想問題,影響安全生產的不良傾向。
6、參加或責成紀檢部門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公司生產副經理安全文化建設職責
生產副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要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業務范圍內的生產安全負責,并抓好以下工作:
1、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職業安全衛生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2.組織制訂、修訂分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各級動火。
4.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6.組織分管部門對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四、公司總工程師安全文化建設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和標準,積極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措施,對重要安全生產技術難點組織科研攻關。
2、組織審定本公司安全技術規章、制度、規程、標準和預防事故的技術措施。
3、組織領導本公司項目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審。
4、參與事故調查,組織技術力量對事故進行技術上的原因分析、鑒定,并組織制定改進措施。
5、負責公司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五、公司安全副經理安全文化建設職責
1、協助經理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行政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領導和支持公司各部門開展工作。
2、組織公司內部開展安全生產宣傳、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有關培訓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協助檢查執行情況,推廣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和經驗。
3、協助經理做好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協助組織貫徹落實。
4、主持編制、審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5、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向本公司提出報告。發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或向經理及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在上報的同時,組織制訂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
6、發生工傷事故,應迅速察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7、參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督促和管理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使用。
8、參與組織本公司應急預案的制訂及演練;監督現場勞動衛生工作狀況,提出職工預防和改善衛生條件的措施。
六、公司機電副經理安全文化建設職責
1、搞好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
2、負責對公司各車間、各部室設備、電器的專人管理執行情況的檢查。
3、負責組織對天車、擠壓機、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校驗工作。
4、制定或審定有關設備制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并確保實施。
5、在生產工作中計劃和布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布置安全措施。
6、組織按時實現公司安全技術改進措施計劃,負責對公司各部存在的設備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監督執行。
7、負責設備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
七、公司副經理安全文化建設職責
1、在經理領導下負責主持和管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2、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3、堅持在布置、檢查、總結工作的同時,布置、檢查、總結安全生產工作。并抓好公司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4、組織制訂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并督促執行。
5、組織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落實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6、對重大工傷事故要親自深入現場,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四不放過”要求,主持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并及時上報。
八、公司通防副總工程師安全文化建設職責
1、協助總工程師搞好礦井的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做好通防安全防范。
2、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煤礦防治水技術管理制度,并且監督制度落實情況;
3、協助總工程師進行防治水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措施的制定,積極排查隱患;
4、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防治水專業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
5、組織檢查防治水管理制度、措施的執行情況等。
九、公司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安全文化建設職責
1、協助總工程師搞好礦井的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做好防治水安全防范。
2、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煤礦防治水技術管理制度,并且監督制度落實情況;
3、協助總工程師進行防治水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措施的制定,積極排查隱患;
關鍵詞:建筑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工程質量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TU714 文章編號:1009-2374(2016)33-018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3.091
建筑工程施工自身屬于十分繁瑣的工作,周期較長,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對環境具有較大的影響,施工現場管理是為了把施工項目合同目標良好完成,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安全管理工作屬于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系統工程的問題,安全管理中風險防控最為關鍵,減少安全風險,以免產生不必要的安全性問題,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給予有效的保障。本文通過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現狀進行分析,提出了解決的方法,為建筑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成績提出了一些意見。
1 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概述
在國民經濟高速發展下,城市的規模在持續擴張,建筑現場安全管理工作較為混亂,安全生產事故時常發生,嚴重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與財產安全。為了可以達成預定的生產目標與經濟效益,需要通過有效的方式提升現場安全管理能力。如此才可以掌控好安全生產的狀況,預防建筑安全事故的產生。
1.1 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項目可以順利完成的根基,也是審查施工現場管理能力的主要方法。假如施工管理當中存在安全問題,會提高項目工程施工企業的經營成本,影響到施工從業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削弱建筑施工單位的工作效率,嚴重影響到建筑企業的名譽及效益。加強施工安全管理,提升施工作業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與專業作業技術,能加快建筑行業的發展,提升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建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1.2 建筑安全管理的現狀
1.2.1 國內現狀。我國政府與施工單位均十分注重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可是在國家經濟的繁榮下,建筑企業逐漸增多,諸多建筑施工企業為了達到承建項目的標準,讓未參與過正規安全教育培訓、不具備安全防護意識的務工人員擔任建筑施工現場作業的一線人員。
1.2.2 國外現狀。國外尤其是歐美等發達國家均創建了多元化的建筑安全管理體系,具有較強的安全管理理念。
建立嚴謹的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條例,以免建筑企業追求最大化利益,忽略安全生產人員的利益,確保安全生產可以依照程序操控。安全生產法規融會于整個建筑施工生產當中,為安全生產的執行給予法律保護。
根據各類施工作業人員的特征,建立專門的培訓方式,從而進行現場技術操控。
政府和安全生產相應部門應當創建全面的工傷保險制度,監管工傷制度,強制性要求建筑企業對所有從業人員參與建筑工傷保險。需要所有建筑企業均應針對預防工傷事故,制定出具備針對性與指導性的安全生產技術制度,對工傷安全事故進行分析和總結,對工傷事故的傷殘人員給予妥善賠償。
1.3 建筑安全的發展趨勢
我國建筑施工當中的安全事故時常出現,政府、安全主管部門以及建筑行業對安全生產需要更加重視,提升建筑安全管理體系的執行力度。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筑安全事故的出現率與建筑施工單位的經濟效益結合,創建層次結構清晰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事故的責任主體,從而達到全面細致的管理。
通過現代化智能體系給予施工的安全生產管理,把最新的安全管理信息融會到建筑安全管理當中,通過建筑安全平臺中大型的生產數據,創建一體化安全綜合
管理。
2 建筑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問題
2.1 不夠重視安全管理工作
透過經驗可以看出,近些年來,我國建筑業持續發展,諸多相關法律法規隨之出臺,可是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仍存在諸多問題,各類安全問題時常發生。在當前現場管理工作當中,檢查不到位、違章辦事、執行力度不夠等問題十分普遍,這些均不是透過制度、法規實施工作的結果。并且有些地區尤其是一些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的地區,當前安全管理制度均趨于形式化,有些地區政府太過追求經濟發展的速度,忽略了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2.2 建筑市場紊亂,分包、掛靠狀況普遍
透過分析能夠看出,當前建筑市場秩序十分紊亂,諸多無資質單位與承包團隊為了獲得不法利益,掛靠在具有資質的單位中,以此完成越級承包工程,在這一狀況中,會產生一些偷工減料的現象,還會釀成各類安全事故。最為普遍的狀況則為把大型工程項目分別進行轉包,欠缺安全管理機制,諸多各自為政的狀況為建筑施工留下安全隱患。對于掛靠小承包隊而言,其不具備施工專業管理團隊、技術較差、制作粗糙,比如施工當中的鋼索、纜繩不符合標準,安全防護網質量較差,在運用塔吊、升降機時,會釀成安全事故。
2.3 建筑人員素質良莠不齊
目前大部分工程現場的施工人員均源于農村的農民工,這些人具有鮮明的特征,通過地緣、血緣、業緣等原因匯聚到一起,透過其親友介紹而跟隨包工頭進行工程的承接,從而無法談及高素質、專業施工技能等方面,對如此特殊群體而言,不但具有較大的流動性,并且就業狀況也不夠穩定。對于傳統理念而言,農民工具有較差的安全防護能力,不具備相應的安全意識,所以如果出現安全事故,通常會威脅到生命。
3 提升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
3.1 確保建筑工程施工臨時用電的規范化
實現建筑工程施工臨時用電規范化,則需做好以下工作:
3.1.1 運用好PE線,由于PE線通電當中的漏電電流通路,是確保施工現場技術人員的生命安全的硬件。如果PE線欠缺或出現問題,則較易產生觸電問題。
3.1.2 將二級漏電保護工作做好,通常漏電保護設備均設定于總電箱或開關箱當中,其與PE線相互配合,一同對施工人員的安全給予保護。
3.1.3 將三級配電工作做好,最關鍵的為確保布設線路層次的清晰度,不但對后期維護與修理工作十分有利,還可以確保發生線路故障,從而確保其他分路的安全運轉。
3.1.4 將四大保護功能做好,將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臨電施工工作做好,對建筑工程臨時用電的體系尤為關鍵,確保內核功能的正常運行,保障施工人員與用電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3.2 將建筑工程施工設備管理工作做好
透過當前建筑工程施工問題的分析,在當前我國建筑工程施工當中,并未有效規劃和掌控工程施工機械設備的運用時間,這是因為檔案不夠完善。通常來講,對于建筑工程內的施工設備而言,需要歸檔的方面包含了工程機械設備的設計使用時間、機械設備在平時養護與工作操控是否符合標準、機械設備在工作中的運用強度、機械設備的級別乃至機械設備的維護與拆裝是否符合維修標準等方面。以上均會對建筑工程內的施工設備使用安全產生直接的影響,而當前建筑工程施工忽視了這些數據的采集工作。對于以上問題,需要強化機械設備管理的有效性與合理性,可以通過選購一臺全新的機械設備,建立安全管理人員的檔案,檔案中需要包含以下方面:首先,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以及產品合格證;其次,定期檢查設備的使用情況、做好養護記錄、改造運行問題乃至做好定期維修記錄;再次,生產安全問題的記錄與隱患排查問題;最后,機械運轉的次數以及使用方法。
3.3 強化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控工作
將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強化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控制。首先,對一切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均需進行嚴格把控;其次,依照實際所需,創建較為全面的可行性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監控體系與制度,從而在施工當中及時發現并處理問題;最后,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過程中,應當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小組,負責監管現場的狀況,且對監管記錄以及匯報工作做好。可以通過設定條例的方法,提高對安全事故的懲處力度,從而有效控制違章狀況,降低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幾率。同時改善施工現場的環境,通過科學的規劃,在施工現場危險處設立警示牌,將安全防護工作做好。
4 結語
總而言之,施工現場的安全屬于尤為繁雜的技術管理工作,在當前具有較大的安全管理難度,技術風險持續提升,在人員數量有限的狀況下,將建筑安全施工工作做好,從而提升管理效率、在工作方法中投入較大的力量,強化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突出重點,加快安全施工整體能力,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去除行業內落后的傳統施工管理方式,把經濟利益與安全管理相融合,令相應人員對安全管理工作給予重視,打造出安全的工作環境,以此防范安全事故的產生,加快企業安全管理目標,為企業打造良好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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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使企業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和職業病(以下簡稱工傷)傷害時,獲得醫療保障、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享受職業康復的權利,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所有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企業和職工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安全衛生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程,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第四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規定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發生工傷,企業應當及時救治,并按有關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向工傷職工提供保險待遇。
第五條 建立工傷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現工傷保險社會化。
第六條 工傷保險現階段實行社會管理與企業管理相結合。實行社會統籌的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未實行社會統籌的保險待遇,由企業支付。
第七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工傷社會保險的主管部門。
政府指定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承辦職工工傷社會保險的運營業務,并接受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的監督的指導。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八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第九條 工傷社會保險統籌項目暫包括:
(一)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費;
(二)職工因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定期撫恤金;
(三)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定期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補助費;
(四)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一至四級,需易地安家的安家補助費以及搬家途中的車船費、宿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
(五)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一至四級,應當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和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職工因工致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職工因工致殘安裝假肢、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功能器具的費用。
第十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儲備的原則征收,專項存儲,專款專用,當年結余轉下年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根據支出費用和各行業工傷發生頻率實行差別費率。征收標準為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乘以行業差別費率。
對企業實行浮動費率,可以根據企業工傷發生頻率的變化,第年對費率作一次調整。
各行業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的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由企業繳納。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繳納上月工傷社會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不實行減免。企業確有困難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可以緩繳。
第十四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由企業開戶銀行代扣代繳,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也可以由企業直接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按照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五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包括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第十六條 建立工傷社會保險基金之初,工作社會保險機構可以向企業預收一個月的保險金作為準備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各市征收的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85.5%作為支付職工工傷社會保險費用;10%作為工傷社會保險儲備金,用于支付特殊情況下的工傷保險待遇和發展康復事業。
第十八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可以從征收的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2%至4%作為管理費。
管理費的開支項目為:
(一)管理工傷保險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以及生產補貼;
(二)業務費、宣傳費;
(三)必要的設備購置費;
(四)對工傷保險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費用;
(五)其他與工傷保險管理工作有關的開支。
第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工會等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應當于每年初向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報告上年度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決算和本年度預算,同時向社會公布工傷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制度,定期對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第三章 工傷保險范圍及職工傷殘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在下列情況下造成傷殘、職業病和死亡的,享受工傷(亡)保險待遇:
(一)在本單位生產、工作區域內從事正常的生產、工作和企業管理人員臨時指定的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
(二)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管理人員指定而從事對企業有益的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
(三)為維護社會和人民利益從事搶險救災造成 傷亡;
(四)在生產、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造成 傷亡;
(五)職工上下班時間按正常路線行進途中遭受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 死亡,或者乘本單位通勤車造成 傷亡;
(六)國公到外地出差和工作調動報到途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病未能及時救治造成 傷亡;
(七)因公因戰致殘康復后舊傷復發的;
(八)由市以上勞動行政部門鑒定確認 的其他因工傷亡。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如實反映工傷情況。
第二十三條 職工工傷治愈、治療期達12個月或者傷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應當作出醫療終結結論。由于醫療單位或者本人原因不能及時作出醫療終結的,職工所在企業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作出醫療終結。
第二十四條 對已作出醫療終結結論的工傷職工,由省、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制定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并發給《傷殘等級證》。
第二十五條 職工工傷致殘程度的鑒定,應當由職工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因工負傷的必須提供工傷事故批復結案報告、工傷證及原始醫療記錄、醫療終結證明和近期有關診察結果等有效證明;患職業病的必須提供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及原始記錄、醫療終結證明和近期的各種 有關診察結果等有效證明。
第二十六條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職工因工致殘的,應當將鑒定結論通知書發至企業、職工及其親屬和社會保險機構。
第二十七條 職工及其親屬或者企業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等級鑒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鑒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下列規劃辦理:
(一)按月發給定期傷殘撫恤金,一至四級的標準分別為上一年度省社會月平均工資(以省統計部門公布為準,簡稱社會月平均工資,下同)的90%、85%、80%、75%;每年7月1日隨社會月平均工資的增長調整一次;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按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分別為: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繼續享受政府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和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助、生活困難補助等待遇;
(四)易地安家的安家補助費按社會月平均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搬家途中的車船費、宿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該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按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分別為: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致殘后需要護理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護理費,其標準按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分別為:完全護理依賴發50%,大部分護理依賴發40%,部分護理依賴發30%.完全護理別嚴重的,護理費可按社會平均工資的70%發給。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工亡待遇:
(一)喪葬費,發5個月的社會月平均工資;
(二)一次性撫恤金,因工死亡的,發給48個月的社會月平均工資;因搶險救災和維護社會治安死亡的,發給60個月的社會月平均工資;
(三)供養直系親屬的定期撫恤金,每供養1人每月按社會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每年7月1日隨社會月平均工資的增長調整一次。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或者患職業病,除按本章前四條規定,由社會保險機構支持的保險待遇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職工應當享受的治療期的工資、醫療費等待遇,以及下列兩項工傷保險待遇仍由企業支付:
(一)職工因工致殘被確定為五級、六級,本人自愿離崗休養的,按月發給企業平均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離崗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二)職工因工致殘被定為七至十級,本人自愿另謀職業的,發給一次性離職補助費,標準按企業的月平均工資計發,七級發給20個月,八級發給16個月,九級發給12個月,十級發給8個月。
第三十三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者勞動教養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停止享受;刑滿、教養期滿后繼續發給。
第三十四條 職工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待遇與企業發生爭議,國家和省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農民合同制 人因工傷亡的,參照城鎮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辦理。
第五章 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對職工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企業實行租賃、承包或者被兼并、拍賣時,新的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被借調或者臨時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必須在財產處理中留足工傷職工平均壽命內應享受的工傷保險費用,由清算小組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轉移到新接收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
第三十七條 企業必須在本規定實施2個月內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并申報本企業工資總額、職工人數;新開辦的企業,必須于領取營業執照后1個月內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職工因工死亡后10日內,企業和職工家屬應當辦完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處理的,停尸費由工亡職工家屬負責。
第三十九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于每月20日前按本規定如數向傷殘職工和工亡職工直系親屬支付當月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工傷待遇發放情況實施監督。對企業不發或者減發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機構逾期發放或者少發、漏發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責令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補發。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拒不改正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逾期不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的;
(二)在勞動合同中不規定及非法免除工傷保險責任,或者在職工工傷、職業病醫療期間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瞞報、少報或者逾期不報工傷與職業病情況,以及少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經社會保險機構同意,逾期不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的,按日征收繳費額1%的滯納金,由銀行直接扣繳。滯納金并入工傷社會保險基金。
第四十三條 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檢查治療,夸大或者隱瞞重要情節,影響勞動鑒定和多領工傷保險待遇的,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可停發有關待遇。對虛報多領的,必須追回多領款項,并可停發1個季度工傷保險待遇。對于經勞動鑒定確認已恢復勞動能力而不上班的,按《職工獎懲條例》及國家和省有關辭退違紀職工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社會保險機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以截留、平調、挪用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由監察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因工傷亡和患職業病的職工及其家屬或者其他人拒絕、阻礙企業管理人員和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前職工因工傷殘、患職業病和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可從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應用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修正案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
我局為切實加強對走進“百家”企業安全服務專項行動的領導,成立了以張金榮局長為組長,顧勁波、裘岳龍、范奕忠三位副局長為副組長,各科室、監察大隊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實施全局“走進”百千萬企業安全服務專項行動。同時,局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制定了走進“百家”企業安全服務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并以局黨組文件形式下發到各科室、監察大隊,進一步明確了該項活動的指導思想、主要內容、時間安排,具體落實了活動任務。同時,樹立了“查癥探結、對癥下葯、形成慣例”十二字服務方針,以排企業之憂,解企業之困為出發點,要求每位工作人員做到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服務企業理念的“三合一”,監管者、宣傳者、幫助者身份的“三合一”,查隱患、幫落實、勤指導工作措施的“三合一”。通過落實結對幫扶企業、開展“安監局長進企業”活動、建立通暢企業聯系制度等各種服務形式,真正走進企業,以換位思考方式真正了解企業的難處,幫助企業積極尋求解決之道,盡己之力幫助企業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困難。
二、合理安排,積極開展
1、合理制定活動計劃,分解工作任務。
為搞好專項服務活動,建立了領導干部服務聯系點制度,每位副局級以上領導干部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冶金鑄造、煙花爆竹批發經營等不同行業,確定一家聯系企業,采取上門走訪、組織座談等形式開展服務調研。在領導干部確定聯系點基礎上,我局根據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研究確定了工、礦、商、貿等各個行業和領域的其中120家企業為服務對象,并把這120家服務企業分解到辦公室、監督一科、監督二科和監察大隊,每個科室30家,各由一名局領導帶隊,同時確定一名責任人和一名聯系人,以方便開展具體服務活動。
2、深入企業,面對面開展安全服務活動。
安監局監督一科主要負責危化行業、煙花爆竹的監管。為了幫助、指導危化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一科的同志在顧勁波副局長帶領下多次深入企業,幫助其查找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疏漏和不足,并指導、幫助其及時完成整改。同時,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多次邀請有關專家到危化企業進行檢查、指導,獲得了企業的好評。幫助指導危化企業做好標準化建設也是重點服務內容。針對檢查中發現的臺賬不健全、防護用品發放不全等問題,安監局的同志幫助其完善臺賬,指導其按照標準化考核標準和要求及時進行整改。截至目前,全市共有7家危化企業,已有5家企業通過了上級的標準化驗收。
安監局監督二科主要負責礦山監管。今年是特殊的一年,全市16家礦山企業全部要進行重新掛牌拍賣。相應的16家礦山必須都要通過“三同時”驗收。“三同時”的要求相當的高,通過驗收的難度大。為了幫助礦山企業做好“三同時”工作,二科的同志多次到礦山企業進行現場指導幫助。針對走訪中發現的運輸道路偏多、警示標志不夠、未設擋墻、裝載運輸平臺不夠寬、不夠長等問題,及時予以指出,并幫助指導其完成整改。截至目前,已有15家礦山生產經營單位順利通過了“三同時”驗收。同時,根據省里的要求,每家礦山企業都要建立11本不同類別的安全生產臺帳,包括《安全生產管理日記》、《企業基本情況臺帳》、《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臺帳》等。而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建立健全臺帳資料方面能力有待提高。我局多次派人到礦山企業就如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臺帳進行指導幫助,并定期去抽查日常的臺帳記錄、管理情況,收到了良好效果。截至目前,16家礦山企業均建立了完善的臺帳,日常的安全管理日趨規范化。做好省、市級重點工程紅勝海塘和垃圾填埋場的安全生產服務工作,也是我局重點服務內容之一。尤其是垃圾填埋場,因紅線圖邊發生巨石塌方,上部存在大量的危石、險石,隨時有塌方的危險,對填埋場構成嚴重的安全威脅。在實地了解這一情況后,我局及時召開了有關部門協調會,邀請專家進行實地勘察,評審邊坡治理方案。并積極配合做好指導、服務,落實了排險工作,消除了安全隱患。
各科室按照服務企業的部署,深入企業,面對面傾聽企業負責人關于當前金融危機形勢下企業發展遇到的困難、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和需要政府幫助解決的事項等情況介紹,全面了解掌握企業基本概況。同時,實地查看企業生產現場,幫助企業仔細查找設備設施、工作環節和管理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找出存在問題的癥結。積極幫助企業有針對性地解決實際問題。某管業有限公司是一家規模企業,一向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可是工傷事故每年仍會發生。企業負責人一直找不到癥結所在,于是就邀請我局派人進行檢查指導。我局派人在車間檢查后,馬上就指出了問題癥結所在:鋸板器太低了!車間里工人們使用的鋸板器約摸60公分高,以正常的成年人身高必須要彎腰進行操作。無形中增加了工人們勞動強度,極易引起疲勞。在這種情況下,工人們鋸斷手指的風險就大大增加了,工傷事故很難避免。針對問題的癥結所在,我局建議企業根據操作人員的身高情況,適度增加鋸板器高度,避免工人彎腰操作。企業在采取了我局的建議后,今年截至目前,未發生一起工傷事故!某液壓有限公司是一家規模企業,工傷事故發生比較頻繁,每年都會發生3-5起。針對這個問題,安監局主動聯系企業,幫助企業查找問題癥結所在,對事故原因進行深入分析,對企業進行了現場安全生產指導,要求企業對落后的生產工藝進行改進,對相關的勞動防護進行完善,并為企業提供了相應改進方案。企業在安監局同志的幫助下,逐步改進和完善,今年截至目前,未發生一起工傷事故。
3、把好源頭關,積極做好事前監管環節的服務工作。
⑴從便民、利民角度出發,做好源頭工作,把好行政審批關。
一是做好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相對人的思想工作。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積極爭取對方的理解,減少群眾的抵觸情緒。二是對危化企業生產許可證的申報,確定專人負責,提供上門服務。某油漆調色廠申報企業生產許可證,為了減少企業在申報過程中的“返工”、“誤工”、“無用工”等現象產生,我局指派專人負責上門服務,提前告知企業申報所必須做到的事項,如安全評價、人員培訓、安全管理制度等。同時,根據企業申報許可證工作的進度,多次上門服務、指導,對需要其他部門辦理、許可或提供資料的,提前告知企業,保證其順利完成相應的申報工作。目前,該企業已進入試生產階段。三是企業有所需,能力范圍內義不容辭。對屬于向級部門申報許可的項目,如“三同時”、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批準證書等,企業因不熟悉相關的辦證流程、辦證單位等情況而向我局提出幫助、服務要求時,我局一定會盡己之力,安排專人,擠出時間,幫助企業備齊申請材料,陪同其到上級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的申報手續。
⑵從有備無患的角度出發,幫助指導重點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有效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提高企業的事故防范和應對能力。
2012年6月,剡界嶺高速公路公司準備在甬金高速公路剡江大橋舉行一次危化品運輸車輛泄漏事故應急處置演習。因為該路段危化品運輸車輛經過較多,且靠近市用水的水源,一旦泄漏,后果不堪設想。為了幫助剡界嶺公司順利、高效、高質量完成應急處置演練,我局多次派人幫助指導其完成應急預案演練文本,就危險因素分析、救援程序設定、應急物資儲備、危害后果消除等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議。演練時,做到了組織環節嚴密、演練現場逼真、效果顯著。市常務和工業副市長等領導參與了該演練。通過演練,使指揮層和救援隊伍都得到了鍛煉。
三、服務到家,成效顯著
1、幫助企業強化了安全基礎。在本次企業安全服務活動中,指導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臺帳資料120套,指導幫助企業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177個,督促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管人員1800個。通過安全服務,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得到了進一步強化。
2、幫助企業提高了安全意識。我局為本次企業安全服務活動投入專項宣傳資金5萬元,主要用于安全生產宣傳資料印制、免費教育培訓和安全咨詢服務等。在企業安全服務過程中,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我局在大型超市門口組織舉辦安全咨詢活動1次,有上萬市民參與了活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宣傳效果。組織舉辦企業負責人、安管員培訓21期,免費為2050人提供了安全培訓輔導。累計向企業免費發放各類安全宣傳資料4860份。通過安全宣傳和培訓教育,進一步幫助企業提高了生產安全意識。
3、密切了監管部門與企業聯系。一是幫助企業力度顯著加大。幫助企業覆蓋面擴大。今年1-11月份,共督查服務企業1421家,累計1627家(次)。分別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98家和577家(次)。同時,幫助企業排查隱患力度加大。今年1-11月份,共查處事故隱患724條,完成整改708條。而去年同期,查處事故隱患353條,完成整改317條。二是企業安全生產自覺性顯著提高。安全生產違法現象顯著減少。今年1-11月份,依法作出行政處罰7次,經濟處罰29萬元(其中事故罰款26萬元)。行政處罰次數比去年同期減少了5次,經濟處罰減少了1.58萬元。三是監管部門與企業的互動性增強。我局通過民主懇談、發放意見表等形式征求到企業各類意見和建議94條。根據企業意見,我局積極轉變機關工作作風,創新服務方式,簡化辦事程序,縮短辦事時限,建立健全服務企業長效機制。目前已幫助企業解決制度建設、隱患治理、人員培訓等實際問題278個。接受企業投訴5件,全部幫助企業得到解決。指導8家企業積極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幫助企業轉型升級安全保障措施78項。通過加強監管部門與企業的交流,不僅增進了干部與群眾的感情,同時也促進了監管部門服務意識的提高。
四、繼續開展,建立機制
1、繼續深入開展安全服務活動。將創建服務型機關作為一項長期工作來抓。今后,要進一步擴大服務對象,定期組織人員下企業開展各種安全服務,真正使安全服務活動成為一項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的活動。
【關鍵詞】:電力;工程;安全;管理;問題
中圖分類號:F407文獻標識碼: A
1.引言
隨著電力施工工程項目的不斷增多,當前的施工人員已經無法滿足需求,電力施工建設中出現搶工期,做事不仔細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由于缺少人手,一些沒有進行專業培訓的人員也加入到施工的隊伍中,給電力施工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另外由于電力施工管理的不到位,很多施工項目都是在沒有設計圖和施工手續的前提下就開始提前動工,不利于電力施工建設的安全發展。電力施工安全管理的問題不是一朝一夕能夠解決的,只有積極應用科學管理方法,嚴格無誤落實電力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認真遵守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確保電力施工工程的順利開展。
2.電力施工安全中存在的問題
2.1 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目前,在我國的電力工程施工中,有些施工單位雖然也制定了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但在其細節方面的制度和規范仍不完善,缺乏完整的專業的施工安全管理機構。由于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安全員在進行管理工作時沒有相應的制度依據,進而造成電力施工安全工作得不到有效的開展和落實,導致安全專職人員的設立形同虛設,給電力工程的施工作業造成很大的安全隱患。
2.2 缺乏強有力的安全管理基礎
由于施工單位和人員的安全意識不足,造成電力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基礎薄弱。具體體現在:1) 施工中的安全防護用具、防護技術、機械設備等較發達國家落后很多,其施工安全的工業化、定型化、標準化程度低。2) 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文化素質和法律意識不足。3) 對電力安全的技術研究工作薄弱,安全科技的成果應用滯后,缺乏能夠有效的解決電力施工安全問題的關鍵性技術。
2.3 缺乏有效的安全監管
造成電力施工中事故多發原因的其中之一就是沒有嚴格、認真的進行工程施工的安全監督和管理。有些監督部門和人員對電力工程安全監管的認識不足,在監督工作的過程中態度散漫、消極,不能積極、主動、有效的對電力作業工程開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再加上對安全管理相關配套設施的投入不足,造成安全監管的不到位。
2.4 施工人員缺乏專業的電力知識
現階段很多的施工人員都是轉行而來的,并沒有接受過專業的電力施工培訓和學習,施工安全意識不強,施工項目和具體的做法都不夠科學合理,這使得項目本身就存在了安全隱患;對安全防范工作也了解得不夠,在發生電力施工安全問題時不了解自救方法、自救能力不足。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電力施工的危險程度。
2.5電力施工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
電力施工作業中必須做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網、安全帶等。這些措施在高空作業和大型機器設備工作的時候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將安全問題發生后的傷亡和損失降到最低。而現在很多的工程管理則為了節約成本,在安全措施上做得不是很全面和到位。
2.6 工程項目的安全隱患
隨著高壓工程的發展和普及,在江下、地下等地方建立變電站或者電纜,這些工程相對于傳統的普通工程來說,在難度系數和規模上都比較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施工的安全隱患。
2.7 電力施工安全管理不完善
電力安全事故的頻繁發生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電力安全問題在行業中受到了很大的重視,在提高安全意識方面也進行了一定的培訓,同時也頒布了電力施工的管理措施和規范要求。但是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還有很大一部分施工企業沒有將施工安全放在第一位,為了利益而違章施工的事情時有發生,在企業內部也沒有真正貫徹和實施電力部門的管理措施和規范,沒有成立專門的管理監督部門管理電力施工中的安全問題。特別是在工程量大的時候,企業沒有相應的規模,本公司的人員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工,只能采取分包的形式進行,這就更加不利于管理了。一般情況下,施工企業應該把施工安全管理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由企業的負責人作為第一負責人進行管理,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面的責任。但是在分包的形勢下,一般都是由分包的小組負責人來進行負責,這就使得企業的管理和責任體系不能符合電力施工管理部門的要求和規定。企業的管理者是工程項目的最終決策者,如果他不能直接接觸現場,就很難發現其中的安全問題和隱患,不能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3 加強電力施工安全的措施
3.1 加強施工安全意識
電力施工單位要加強全體施工人員的施工安全意識,將安全生產意識貫穿到整個電力施工項目的各個環節中去。加強對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避免和降低施工現場發生大的安全事故率,從而降低施工單位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在經濟上的損失,維護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的社會形象。
3.2 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素質培訓
由于我國目前大多數的電力工程的施工人員是來自于農民工,他們的文化層次和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再加上安全意識淡薄,流動性大等特點,給電力施工作業帶來了很多的安全隱患。因此,施工單位要組織專門的人員定期的為這些農民工進行安全施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提高他們在施工作業中的安全意識,增強他們的自身防護能力和業務素質水平,打造一支安全意識強、業務素質高、綜合能力強的現代化的施工人才隊伍。
3.3 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體系
1) 建立電力施工安全責任制度。施工單位要根據具體的電力施工情況,明確施工各個環節、各個崗位、各個人員的施工安全責任和義務,實行施工安全責任制,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的個人。2) 建立集施工單位、電力部門、主管單位三位一體的電力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保障體系。3) 建立電力施工的安全監督制度。施工單位要聯合有關的監督單位,制定和建立有關電力施工安全的監督制度,對監督人員的安全監督工作要進行嚴格的業績考核和評審。監督單位要規范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和行為,并將其作為注冊或年檢的數據依據。4) 建立電力施工現場的工傷事故報告制度。施工單位要對施工現場發生的工傷事故進行詳細的記錄和報告,建立工傷事故報告制度,并建立和完善相應的事故檔案的管理制度。
4 強化電力施工的安全管理的途徑
4.1 加強對高新技術成果的運用
施工單位要緊跟時代變化,加強對當前電力安全施工高新技術成果的引進和利用。目前,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電力工程尤其是高壓電力工程的施工作業中關于安全生產的高新技術成果也越來越多,其施工設備設施的自動化、機械化、現代化程度也日益提高。這就要求施工單位要積極地了解和引進先進的安全施工技術和設備,積極的將電力業界中的高新技術產品運用到實際的施工作業中去,以用來提高電力工程的施工安全系數,保障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
4.2 加大對施工安全設備設施的投入
施工單位要加大在施工安全上的資金投入和設備投入。通過購進先進的安全生產施工設備設施,提高電力施工的安全系數。同時,還要及時的更換落后、過時的安全設備,對損壞的安全設備設施進行及時、全面的維修和養護,以保證安全施工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的運行工作狀態。電力施工企業不能將重點放在利益上,要在安全第一的理念下去創造利潤,達到安全和利益的共贏。電力施工企業要加大對電力施工安全設備的投入,從而保證施工人員以及周圍人員的生命安全,為電力施工工作者創建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以及降低員工的工作壓力,提高工作效率。
5.結語
電力施工安全管理責任重于泰山,關系到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直接影響企業的發展,因此,施工單位要深入的了解電力工程施工作業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并積極的研究實施相應的解決措施,以確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可靠,從而更好的促進和推動我國電力行業的快速、安全、平穩發展。
【參考文獻】
[1] 陳奇.電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質量控制管理分析[J].電力安全,2009.
1、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公司及項目部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規定和規程,服從管理,聽從安排。
2、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和作業,保證自己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并拒絕違章指揮,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3、按照項目部及班組(領工員)的施工安全要求,嚴格按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內容進行作業與操作,保證不冒險蠻干、不野蠻作業。同時也督促他人按要求、規范、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4、自覺維護現場各項管理,不擅自動用現場消防器材、特種機械設備、電器設備,做到持證上崗,無證不亂動,不私拉亂接電源,不擅自動用明火,不亂串崗位,不擅自拆遷施工現場的任何防護設施等。
5、工作期間不吸煙、不喝酒、不打架斗毆,不做違法亂紀的事。
6、工人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帶合格的安全帽,系好下顎帶,鎖好帶扣;施工時保證不去不安全的地方隨意行走,不隨意攀爬現場防護設施,不在現場嬉戲、打鬧、躺臥、隨意大小便等。
7、工人登高及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必須穿防滑鞋,著裝靈便。
8、作業時要確保作業點上方有無危險,作好防護措施有專人監護,嚴禁上下交叉作業。
9、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特殊作業配戴相應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10、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施工規章制度。有權拒絕違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1、團結友愛,禁止與其他專業施工隊人員發生沖突,嚴禁工人私下解決矛盾。
12、如因野蠻施工、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違犯法律法規及上述所列條款等而造成的各類安全及治安事故,我公司蓋不對其承擔任何責任。同時,對于造成事故的團隊及個人,情節較輕者,未能影響施工作業的正常進行,我公司將視其情節嚴重給予其警告或罰款的處分;對于因造成嚴重事故而為我公司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或使我公司無法正常施工的團體及個人,我公司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