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4 17:06:22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水環境污染防治法,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一、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為環境執法工作的深入開展帶來巨大的推動作用
(一)明確了各方責任,執法環境有所改善
1.充分強調政府的環境責任,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綜合決策領域。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國家將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2.明確了各部門的責任,建立了更為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機制。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將水污染防治工作重新進行歸類并劃分為:一般規定、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治、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等五個方面。明確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的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系統配合,良性互動,提高了執法效能。
3.明確污染者的責任,建立保障公眾參與的相關制度。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再次明確排污者是水污染防治主體的同時,增加了排污者的自我監測責任、事故應急處理責任和舉證責任,嚴重時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排污者有極大的約束作用。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從4個方面提供了公眾參與的制度保障,即:賦予公眾檢舉權;對違法者公開曝光;允許環保社會團體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向法院提訟等。用公眾的力量,為水污染防治工作構筑了一條最堅固的防線。
(二)豐富了執法手段,執法效力顯著增強
1.認定環境違法行為更加簡單準確。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至少9種新的違法行為,并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未與環保部門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未進行自我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排污超過標準或超過總量指標的,私設暗管的,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項目的,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事故應急方案并采取應急措施的。),使環境違法行為分類細化,認定更簡單。另外,還解決了以往一個爭議性比較大的難題,按照原來的法律,企業水污染物超標排放,要在認定排污者故意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才能實施處罰。在實踐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正常與否、是否故意都很難認定。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這兩個認定條件,一方面只要發現排污單位沒有“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這個行為事實,就可以認定和處罰;另一方面,只要監測排污單位外排水質超標,也可以直接實施處罰,這大大減少了執法人員的認定難度,有利于環境執法。
2.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更加嚴厲。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針對以往罰款普遍較低、威懾力不足的現狀,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罰款數額上限達到50萬元的規定有6條,罰款數額上限達到100萬元的規定有1條,有些違法行為取消了罰款的上限,如對水污染事故的罰款,造成的損失越大,罰款數額越高。對排污單位內的直接責任人員,特別是對違法排污單位,不僅要處罰單位,還要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這是環保法律第一次出現“雙罰制”。
3.執法權限增加。《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前,對違法單位實施限期治理、停產整治等,環保部門只能提出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修訂后明確將限期治理的權限賦予了環保部門,并將“區域限批”由行政手段上升為法律行為。雖然環境監察機構屬于委托執法,以上兩種權限未必能由環境監察部門實施,但相對以往由政府決定,實施的難度大大減小,對排污者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的威懾力大大增加。
(三)環境違法成本大大提高,排污者的環境違法行為有所減少
一方面,排污者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承擔的罰金比以往大大增加;另一方面,還有可能會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違法的風險大大提高;再一方面,一旦發生污染事故,排污者的賠償責任大大增加,還要承擔按經濟損失進行比例計算的高額罰金,排污企業有可能因為一次事故遭受滅頂之災。綜合以上因素,排污者的僥幸心理大大減少,治污積極性大大增強,環境違法行為有所減少。
二、環境監察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
立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過程也不例外,各方利益妥協的結果,造成水污染防治法仍有不完善之處,在日常環境執法中得到一些體現。
1.“當日計罰”制度未能得到確認,使處罰金額計算有不合理之處。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74條處罰項金額按排污者應繳排污費的倍數計算,一方面,因為數據缺失或監測能力不足等原因,環境監察部門無法提供準確的應繳排污費數額,使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應繳排污費計算不按照當時的超標數據,要采用上一個計算周期的數據,可能造成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筆者所處的地方就遇到這樣一個事例,一機械加工企業含油廢水超標排放,企業當日超標數值很高,造成下游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含油超標,在社會上造成一定影響,但該企業平時的排水量和污染物濃度都很低,計算得出的處罰金額只有幾百塊錢,對排污者的威懾力不足,政府不滿意,人民群眾也不滿意。
2.沒有授予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現場強制權。一旦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尤其是污染事故時,環保部門只能做到盡快掌握污染狀況,認定違法行為并按程序處理,沒有現場強制權,有可能因時間關系造成大的環境污染事故,也有可能造成重大證據轉移或者滅失。
3.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環境執法難度。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實施后,有些排污企業迅速制定了針對性的措施。比如很多企業開始實行間歇排水,將處理后的污水在廠區封閉式暫存,環保部門很難找準其排放時間,有可能造成超標排污行為逃脫執法,也會造成監測數據缺失,難以計算排污費數額。
三、下一步環境監察隊伍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1.抓住機遇,狠抓環境監察機構建設和能力建設。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許多新的法律制度,對環境執法規定了許多新的執法手段,這就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一線環境監察隊伍,一方面要積極爭取各級各部門支持,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另一方面要加強法律法規知識和環境執法技能的學習培訓,領會法律的內涵,提高執法水平。
2.完善制度,規范執法程序和執法方式。隨著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許多原先屬于政府的權力,例如限期治理權,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權,都歸口到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作為環境監察機構,如何借助這些權力促進環境執法工作,是需要研究的新課題。需要各級環境監察部門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積累經驗,不斷規范環境執法程序和執法方式,更好的提高執法效能。
“法律規范的存在在于其效力;而法律規范的效力,雖然并不等同于某些事實,但卻以這些事實為條件的。”環境法的適事范圍是指環境法對什么行為或事件有效。總體上看,《環境保護法》適用于所有對環境有影響的活動,包括開發、利用、保護、治理、管理環境的各種活動,環境單行法則規定具體的適事范圍。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國內外環境法的適事范圍近十年來得到一定的拓展。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環境保護法》修訂工作,應對以下方面予以關注。
環境改善的活動
環境改善產業,包括沙漠造林、荒山改造、住宅區與景區的綠化等產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勃興的新鮮事物。與環境治理與恢復產業不同,環境改善產業是以環境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沒有遭到污染或破壞為基礎進行的,其經營行為的開展不以承擔恢復原狀或責令治理等民事或行政責任為前提,屬于積極的法律行為。
對于環境改善活動,我國現階段適用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大都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如《環境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制定本法。”第16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但對環境改善產業的概念、規范和政策扶持問題則沒有明確涉及。究其原因,一是因為環境改善產業尚未成為經濟增長的亮點,還沒有引起立法者的充分注意;二是現有的環境改善產業規模總體較小,環境改善商與受益者之間的環境改善法律關系從本質上講屬于民事合同關系,雙方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通過《合同法》就可以規制。我們認為,環境改善問題從小的方面講屬于一個私益問題,但是從大的方面講,又是一個涉及到私權社會化即個人本位要受到社會本位制約的問題,并不是《合同法》就能夠完全加以規制的。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對環境改善活動沒有具體規定,不能不說是一個缺陷。
室內空氣污染的監管
室內裝飾必須使用涂料、石料、粘合劑等材料,部分不法經營者為牟暴利使用不合格材料,必然產生相應的污染,危及使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建設部等有關部門從2001年起先后頒布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國家標準,2002年國家環保總局頒布了《室內裝修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標準》。這表明環境法的適用范圍由原來的僅來源于外部的環境侵害擴展至全方位的環境侵犯活動。但是,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目前還沒有予以響應,修訂時應當加以關注。
動物福利的保護
動物的福利包括動物的生命或健康,這與環境保護及人類的公共道德均有關聯。基于此,國際社會非常重視動物福利特別是與貿易有關的動物福利保護立法建設。如澳大利亞《動物福利法》第3條規定:“本法的立法目標是:(a)確保人道地對待動物;(b)防止殘酷地對待動物;(c)促進社會知曉動物的福利。”
中國大陸已經具備一些保護動物福利的初步規定,但這些規定調整的范圍不周密,適用范圍也具有明顯的局限性。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化解與環境有關的貿易糾紛,有必要借鑒國外的成熟立法經驗,把動物特別是野生動物福利保護納入《環境保護法》之中。從道德的層面講,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國際動物權利保護運動對我國影響的日益廣泛,通過《環境保護法》中動物福利保護的法律規定來推進公民的道德建設也是非常必要的。溫室氣體的排放
近年來,許多國家把溫室氣體的排放控制逐步納入環境污染防治法的調整范圍。2005年11月,加拿大將六種溫室氣體物質列為受《環境保護法》管制的污染物質。2007年4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認為二氧化碳屬于污染物質,應當受《清潔空氣法》的調整,聯邦環保局應當對汽車尾氣的排放予以管制。
目前,我國的任何法律還沒有明確把二氧化碳作為污染物質對待。為了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緩解國際輿論的壓力,我國正在依據《節能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開展節能、降耗和減排三方面的工作,但這對二氧化碳的排放控制只具有間接的法律管制作用。如果《環境保護法》把二氧化碳排放也確認為污染物排放行為,不僅與國際環境法律接軌,還將起到直接監管的作用。水體溫度等環境物理屬性的改變
目前,一些國家已把導致環境升溫等物理效應的行為也界定為污染排放行為,典型的例子為美國“S.D.War-ren公司起訴緬因州環境保護部案”(S.D.Warren Co.v.Me.Bd.of Envtl.Prot.,126S.Ct.1843)。2004年,緬因州S.D.warren水力發電公司,在發電許可到期之前,向聯邦能源調整委員會提出下一個五年發電許可申請。緬因州環境保護部認為,按照《清潔水法》的要求,向可航行水體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必須獲得政府部門許可。水壩由于蓄水,把水引向渦輪,然后把水從渦輪排出,也屬于排放行為,因此應當先申請排放許可,獲準之后,才能提出發電許可延長的申請。S.D.warren公司認為,他沒有排放污染物質,不需要申請排放許可證,并向公司所在縣高等法院提起訴訟,縣法院駁回了起訴。該公司上訴至緬因州最高法院,被判敗訴,2006年2月,又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清潔水法》雖然沒有為“排放”(discharge)專門規定定義,但按照常識,“排放”一般是指水流出(flowing out)或者排出(issuing out)的行為,只要該行為影響水體的化學、生物或者物理屬性,就屬于該法所規范的排放行為。而且,對于該法規定不明確的行為,緬因州環境保護部具有提出新的實施措施的職責。本案中,公司將水引入渦輪中排出,水溫會改變,水的物理屬性肯定發生改變。因此S.D.warren公司雖然沒有排放傳統意義上的污染物質,但由于其改變了水體的物理屬性,也屬于《清潔水法》所規范的排放行為。聯邦最高法院維持了緬因州最高法院的判決。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是解決水環境污染問題的主要法律淵源。目前,這些法律對導致水體溫度等物理屬性改變的行為均未涉及。筆者認為,有必要借鑒國外的成功做法,對水電站的新建、改建、擴建行為以及影響水體溫度等自然屬性的行為予以規范。
目前,北京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走在全國前列,絕大多數養殖場已有治理設施,大部分養殖場采用干清糞工藝,少部分采用水沖糞工藝,畜禽的糞便和尿液多以直接還田方式來處理,僅有8%和 5%的養殖場分別采用沼氣工藝和有機肥工藝處理糞便。1999 年糞便排放污染物中 BOD5 為 5.29 萬噸,CODcr 為 7.26 萬噸,NH3 為 1.13 萬噸,同期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 CODcr 排放量為 3 萬噸到 14 萬噸。據北京市環保局等部門對一些豬場排放的豬糞尿進行監測,并用國家污水排放標準進行評價,結果表明COD 超標 53 倍,BOD 超標 76 倍,SS 超標 14 倍, 達到嚴重污染的程度。畜禽糞便污染現已成為北京市環保工作的又一重大難題。防治這一農業污染的主要來源,需要從法律方面著手,通過不斷完善各項相關制度,逐步改善生態環境。
一、北京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自制定《北京市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規劃》以來,北京市已經在畜禽污染防治道路上走過十余年的光陰,并在此過程中取得了顯著效果,這一切不得不歸功于諸多法律的出臺與實施。以下就是與畜禽污染防治相關的國家和地方法律。
1987 年 9 月 5 日通過、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訂通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第 12 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并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第 40 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這一法律的頒布有利于加強畜禽污染排放的監督,為養殖地區周邊環境提供有力保障。
1995 年 10 月 30 日通過、2013 年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除了之前對工業固體廢物、垃圾、農用薄膜等做了相應規定,在第三章第 20 條規定養殖者要對畜禽污糞進行收集、貯存,防治環境污染。由此體現出該法律的不斷完善以及對畜禽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1984 年 5 月 11 日通過、2008 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四章第 49 條規定:國家支持養殖場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設施,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治污染水環境。此舉有利于保障養殖區周邊水資源安全。
2014 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的第 49 條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由此體現對畜禽污染防治的重視,有利于加強人們的防治意識,增強治理的決心。
2013 年 11 月 26 日國務院頒布我國首部農業農村環保行政法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 2014 年 1 月 6 日開始實施。它的頒布填補了我國專門針對農村制定的環境保護法的空白。《條例》第一章要求從兩方面即加大資金投入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對于無害化技術處理的鼓勵方面進行論述。體現了國家對于畜禽污染問題的重視以及防治的決心。第二章是預防。劃分養殖區域同時要求其根據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設施方可投入生產。此條款有利于養殖場建成完善的配套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第三章是對于污染物的綜合利用與治理。要求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污染的擴散。同時要求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對其進行監管,對于被迫遷走而造成損失的養殖場要給予補償。此章通過綜合利用的方式防止資源浪費的同時保護了環境。第四章是通過扶持支持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污染防治的設施建設。同時對于養殖場與養殖小區提供咨詢幫助。有利于激勵畜禽養殖戶的積極性,引導更多人投入到畜禽污染防治中。第五章是對于違反本條例及未履行職責的各級主管部門進行處罰。通過法律的手段保證《條例》的施行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實。
2001 年 11 月 12 日北京市農業局初步制定《北京市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主要對養殖區域,養殖審批及養殖原則三個方面進行規范制定。首先要合理制定養殖業區域布局,要求養殖業逐步從近郊向遠郊和山區轉移,并從《規劃》制定之日起,新建養殖加工企業一律要遠離水源保護區、遠離城鎮、遠離居民區。縣級以上公路和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地下水防護區內禁止新建養殖企業,現有養殖場要做好工作,逐步轉移。同時建立并落實環保審批制度。要求:新建規模養殖場(小區)要依照國家環保總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由市農委、市農業局、市環保局聯合審批。逐步改造現有養殖場工藝不合理的地方,實現達標排放。實行集約化舍飼養殖,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推廣使用有機肥,促進有機農業的發展。除此之外按照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的原則對畜禽糞便進行綜合利用和治理。采取人工撿拾清糞、建立場外或田間儲糞池實現達標排放;保證糞便經加工處理后水分含量低于 60以下;保證畜禽場緩沖區有毒有害氣體含量達到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實現畜禽糞便經治理后與種植業有機結合的目標。《規劃》的制定在加強北京畜禽養殖業保護的同時也為畜禽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有力保證。
2006 年 9 月 5 日北京市農業局根據市環保局要求印發《北京市農業局畜禽養殖業規模化養殖場污染治理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第一章明確提出其面向北京市農業局承擔市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關于畜禽養殖業規模化養殖場污染治理的項目。同時養殖場要將糞便加工成肥料進行還田,對于污水要盡量實行零排放。此條款有利于促進養殖場技術提升,規范養殖場秩序,保護周邊環境。各區縣的相關主管部門要做好前期的立項工作,并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前提出下一季度的治理計劃與目標。同時要求區縣畜牧主管部門和養殖場應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管理,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條件,確保工程保質按時完工。《辦法》有利于完善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申報制度,為污染防治環節提供便利。
二、北京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問題
1.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體系不健全。北京市已經按照《北京市農業局畜禽養殖業規模化養殖場污染治理項目管理辦法》和《北京市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規劃》開展了十余年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同時也依據農村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這兩項法令。但是依然面臨現有的法律法規所規制的對象較單一,無法適應現階段農村等情況。僅將大型規模化養殖場或養殖小區作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法律的制定對象,對于未達到一定規模的散落小戶并沒有提出明確規定,這就成為之后執法環節中的漏洞,部分個體養殖戶也因此肆無忌憚,造成環境污染。同時受經濟水平和地理環境制約的影響,即便是北京的農村,雖然畜禽養殖戶具有一定規模,但是數量依然少于規模標準以下的個體養殖戶,因此對于占據畜禽養殖主要地位的個體養殖戶而言,急需完善現有法律以切實做到農村畜禽養殖工作的防治。
2.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環境執法薄弱。由誰來進行農村環境的監管,這一問題尚不明確。北京同全國一樣采用環保局中央統一領導,其所屬各級環保部門分級管理的方式,這就出現各環保部門各自為政的現狀,由于一些區縣的環保部門認為遠離市區,就忽視對于環境的監管。之前由于沒有頒布正式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依據環境法來開展。然而環境法較多地強調污染者即養殖者應當承擔的環境責任,針對政府責任卻很少提及,這就使政府以此為依據淡化環境執法的行為。但是在 2013 年 11 月 26 日國務院頒布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已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并且為了防止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瀆職行為,特在《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的第一條中明確提出對于以上部門過失的處理辦法,由此可見國家對于環境執法的重視。相信有了《條例》的約束,農村環境監管主體不明確的現狀能夠得到改善。
地方政府缺乏對于環境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認識。為追求經濟效益,一些地方政府僅片面執行中央制定的污染防治政策,僅僅看到畜禽養殖業的經濟價值而忽視它所帶來的污染問題。農村僅部分地區設置環保部門對其周邊環境進行監管,但大多數地區則沒有設置相應的部門,這明顯體現該地區的環保意識欠缺仍需繼續加強。對于農村環境監管通常僅局限于各區縣的中心區域,對于偏遠地區的管理往往力不從心。因此就會由于中心區域一片整潔,產生整體環境良好的錯覺。殊不知偏遠區域仍然存在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以北京市某村為例,由于遠離所屬區縣的中心區域,環境監管力度較小,就將畜禽養殖場設在道路周邊,人們每行至此處就會嗅到一陣畜禽糞便的惡臭,無不掩面迅速離開。這些問題已嚴重影響周邊人們的正常生活,急需當地政府著手解決。由此體現加強北京市農村偏遠地區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同時,農村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數量有限,相關部門無法按照大規模的養殖場的標準對其進行收費,然而環境監管的費用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于排污收費,兩者息息相關,相互影響,所以治理費用的缺乏進一步限制了污染防治的執行。因此以上這些嚴重影響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執法環節。
3.司法處罰措施尚不完善。對于處罰措施,無論是 2001 年頒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還是 2013 年底頒布的國內首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其主要是進行行政處罰,同時以力罰和罰款居多,其中力罰是針對生產經營者實施的違法行為而責令其停產,停業的活動,很少涉及到司法處罰。僅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提到對于政府環保部門和農牧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員構成犯罪的,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畜禽養殖者或其他人員因違反《條例》造成危害后要承擔的司法處罰并未提及,同樣對于通過訴訟制度維護環境公益的程序涉及較少,這樣會使部分人存在僥幸心理,甚至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對違反《條例》不以為然,為其順利實施埋下隱患。
三、北京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律問題的對策建議
1.立法方面。修改《環境保護法》,增加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針對城市環境改善和工業污染處理進行環境保護,而對農村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并沒有正式的規定,即便有方面涉及也十分片面而且隱晦。針對這一問題必須要對《環境保護法》進行修改與完善。建議是:在《環境保護法》的目錄中單獨增加一章關于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內容,規定各級政府及相關養殖場(戶)應承擔的環境責任及違反規定后相應的處罰措施,特別是針對中小型規模的養殖戶也要將其劃入污染監管的范圍,改變其在法律中的盲點地位,使得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最后,要針對已開始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存在的問題對《環境法》加以完善,做到與《條例》相互補充,實現改善農村環境,促進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形成的目標。
2.執法方面。建立職權統一的環境執法機構。北京市涉及的農業部門眾多,但是由于環境執法機構各不相同,很多時候會出現農村環境無人監管的情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避免不同農業部門間相互推諉,要在各農業部門外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機構。具體建議是北京環保局對于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機構進行垂直領導和統一工作部署,其他各級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涉。根據每個區縣不同的經濟發展情況,制定相應的污染防治計劃與標準。各村鎮要設定環境檢測員進行污染的監督,同時該檢測員要定期向上級環保部門進行報告。此項做法有利于了解村鎮周圍污染的真實情況。
強化農村環境執法監督。目前北京市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久不見效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各地方政府對于畜禽養殖戶的監督管理力度不夠,換句話說就是政府的環境責任沒有得到全面的落實。在農村環境執法方面,不僅要建立起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機構,還要定期對于達到一定規模的養殖場進行排污檢查,同時要不斷加強對于環境監管人員的教育,使其能夠正確處理與養殖戶及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這就需要北京市政府出臺相關制度,將對于農村環境執法情況的考察作為政府官員考核的重要指標。眾所周知,各地對于政府官員考核以經濟績效為主,因此各地均以經濟發展作為中心,從而使生產力得到大力的發展。如果將對于農村環境執法情況的考察上升到對于經濟效益考察的高度,相信政府官員一定會不遺余力地進行治理與預防,從而改善當前的污染現狀。在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的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提出北京市將把控制污染物總排放量和改善環境質量等環境指標納入對于各級政府效績的考核,其結果作為領導綜合考察與干部選撥任用評價的重要依據。環境政績考核制度的建立將改變目前僅以當地經濟發展情況作為評定官員工作優劣的片面狀況,對于不主動執行環境監管的官員要追究其法律責任,有利于督促政府承擔更多的農村環境責任。將官員的自身利益與農村環境保護緊密結合,制度的落實能夠激發官員的環境治理熱情,從而使北京地區環境污染問題得到改善。另一方面,為保證農民環境權益的實現,要建立農村環境執法的公眾參與及監督制度。公眾參與環境執法監督有利于使環境執法的過程更加透明,減少和避免官員濫用職權行為的發生,有利于加強公眾對于環境執法的理解,同時體現出公眾對于環保意識與維權意識的提升,利于激發公眾廣泛參與的熱情。首先,為保證公民對于農村環境污染現狀與執法情況的知情權,要使各級地方政府及時公開污染數據與相關信息。其次,要保障公眾在參與環境執法監督過程中的權益。對于公眾提出的各項意見和建議,環境執法部門要廣泛聽取,認真總結在工作過程中的不足,同時不斷改進。如果在此過程中,公眾的環境權益或人身財產受到威脅,環保部門的執法人員要對此負責。同時要建立環境部門與政府部門之間相互監督制度,以減少或避免瀆職行為的發生。
通過具體的制度與措施,保證公民能夠廣泛參與到環境執法監督的過程中,實現政府環境執法效率的提高。
3.司法方面。健全農村環境侵權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指法律允許任何組織或個人在發現有致使環境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發生時,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的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環境的公共利益。首先,訴訟面向社會保護所有公民的環境利益不受侵害,而非為了保護私人利益。這一點體現了該制度的公平性。其次此制度規定訴訟請求可以在損害結果未發生前提出。這一點體現了制度的預防性,有利于降低損害帶來的風險甚至可以有效杜絕損害的發生。同時訴訟的原告不僅僅是利益受損的直接受害人,還可以是保護環境公益不受侵害的任何人或組織。也就是說一旦發現某種行為會對環境造成破壞,任何人或組織都能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訴訟。這項制度可以有效彌補司法程序上對于訴訟制度的不足,同時增強了人們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的觀念。
農村環境侵權公益制度的建立要體現保護農民環境權益的理念。第一,由于農村居民受自身文化程度及經濟實力限制,環保的觀念經常被淡化,甚至在環境權益遭到損害時不知道如何維護自身利益,甚至不認為這是一種侵權行為,對此習以為常。針對這樣的現狀,要通過開放特殊的渠道來幫助他們,可以通過一些民間的環保組織進行宣傳,培養農民的環保意識,同時也使民間環保組織在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面發揮其應有的效用。第二,針對環境侵權上訴條件眾說紛紜,有學者將對于人身、財產及精神造成損害的環境侵害稱為對人的損害,將對于環境的不利影響稱為對環境的損害,但是人們多數情況下,只有在真正造成了對人的損害時才會有所感悟,對于潛在的對環境的損害,似乎關注較少,然而對于環境的損害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因此,農民們要通過加強環保意識在周邊環境可能或已經遭到破壞時,立即向有關部門提出訴訟,以減少對于環境造成的損失。第三,針對農村環境侵權公益訴訟的費用問題,要采用對農民傾斜的政策。可通過減少其在上訴過程中的必要費用或采用在有合理舉證的情況下事先不用支付訴訟費用依據審理結果而定,若勝訴則由被告承擔費用,若敗訴則酌情承擔較少的金額。對農民進行照顧,以加強他們對于此項訴訟制度的信賴。
第一條為防治*市飲用水源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區、縣(市)、鎮人民政府,應當把保護飲用水源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已造成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
第四條*市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本地區防治飲用水源污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交通部門的航政和港務監督機關,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
城市規劃、計劃、土地、工業、農林、水利、市政、公安、衛生、環衛、公用事業等管理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防治飲用水源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門職責
第五條環境保護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執行飲用水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規。
(二)編制飲用水源污染防治和水質管理的規劃、計劃。
(三)組織協調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飲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四)負責對水環境和污染源的監測。
(五)征收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
(六)查處污染飲用水源的違法行為。
(七)推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第六條計劃部門負責把城市污水的綜合處理、飲用水基地的建設、飲用水廠的改造、重大水污染源的治理或搬迂項目,以及其它對保護水源有重大作用的項目,納入國民經濟計劃。
第七條港務監督機關負責對港區水域污染進行監視。港務監督和航政機關負責對船舶的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并查處其違法行為。
第八條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把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資源,防治飲用水源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納入規劃,并協同環境保護部門防止飲用水源的新污染。
第九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城鎮糞便、垃圾的無害化處理,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對飲用水源的污染。
第十條市政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城市污水綜合處理規劃,改造排水溝渠和下水管網,建設污水綜合處理廠,管好污水綜合處理設施。
第十一條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執行和生活飲用水源水質的衛生監督,對飲用水廠投產前的水質進行審查,對水源水、出廠水進行定期監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源污染的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港務管理部門負責收集、處理船舶油污和廢棄物。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劇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的管理,防止劇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質在運輸、貯存、使用過程中污染水源。
第十四條水利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和設施的管理,防止水資源的破壞和飲用水源污染。
第十五條農林部門對農藥、化肥、除莠劑等的使用和污水灌溉加強管理,推廣生物防治蟲害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減少飲用水源污染。保護、擴大水源林和其他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條供水管理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域、陸域邊界設立明顯標志,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一級保護區的管理,并按照水源水質的變化情況,做好水的凈化處理,保證飲用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七條排污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督促、幫助所屬單位執行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制定下達水污染防治的指標,定期考核檢查。
第三章飲用水源保護
第十八條對飲用水源地必須按照不同水域特點和當地具體情況,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保護區或保護范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使各級保護區的水質達到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西村、石門、江村、新塘水廠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設置。
西村水廠的衛生河吸水點和石門、江村、新塘水廠的吸水點周圍半徑200米以內的水域及其靠水廠一側沿岸縱深100米以內的陸域,為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
從新塘鎮東側甘涌口沿東江北干流上溯至土江與沿增江上溯至石灘的水域,從*大橋沿*大橋以西的*河段、白泥河上溯至五和與沿流溪河上溯至李溪壩水閘的水域,以及上述河段的兩岸縱深一般不少于2公里的*境內的陸域,除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為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
從南崗沿東江北干流上溯至龍地和沿增江上溯至荔城人民橋的水域,從洛溪大橋沿洛溪大橋以西的*河段,白泥河上溯余赤泥和沿流溪河上溯至厲口鎮的水域,沿佛山水道上溯至沙溪的水墩,以及上述河段中的流溪河李溪壩和增江石灘的上游河段兩岸縱深一般不少于3公里,其余河段兩岸縱深一般不少干5公里的*境內陸域,除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外.為飲用水
源準保護區。
第二十條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執行下列規定:
(一)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廢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市污水排放標準》。排放總量不能保證區內水質標準時,必須削減水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毀林開荒、破壞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護岸林等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行為。
(三)禁止向水體排放和傾倒殘油、廢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糞便、工業廢渣及其他廢棄物。
(四)禁止使用炸藥、捕殺魚類。使用農藥、化肥和除菌劑等,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執行飲用水源準保護區規定外,還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不準新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污口。擴建、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有項目向水體排放污染物未達到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污染嚴重或不具備治理條件的,應當搬遷。
(二)新建生活小區和已建成生活集中區,必須有污水綜合處理措施,使污水經生物處理后達標排放。
(三)河面不準設柵圍養和專業放養禽畜,河岸和河中沙洲不準設置臨時或永久的禽畜飼養點、飼養場。
(四)不得新設固定占用河面的飯店、魚欄等排污單位或設施。已設置的單位或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超過期限仍不達標的,應當搬迂或停業關閉。
(五)禁止設置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第二十二條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執行飲用水源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規定外,還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禁止停靠船只、游泳和捕撈。
(二)禁止新建、擴建除水廠設施以外的建筑物。
(三)禁止設立碼頭、廁所、滲水坑、污水渠道和排污口。
(四)禁止從事水面種植、放牧以及任何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黃埔、員村、鶴洞、石溪、河南水廠的吸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范圍內,不得從事一切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活動;吸水點的上、下游各2公里的水域及靠吸水點一側河岸左右各2公里、縱深1公里的陸域,不得新建、擴建嚴重污染飲用水源的單位或排污口。
對上述水廠保護范圍的污染控制要求,需要變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四條陳村水道*河段及其兩岸縱深一般不少于3公里的*境內陸域,為規劃中的新飲用水源污染控制區,應按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廣花盆地的江村、肖崗、新華、兩龍、推廣、將軍潭、炭步、赤坭、白坭、馮村、獅嶺等地區中的地下水源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企業。
(二)設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堆放場所。
(三)從事破壞性開采地下水或從事其他污染地下水的活動。
在地下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生產設施;或者設置堆放場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先征得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新建飲用水廠的水源地和吸水點的選擇,應當根據城鄉總體規劃和當地的水質、水文、地質資料,以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和地方病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后確定。
市新建飲用水廠的水源保護區及其保護要求,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水利、地質礦產、衛生、城市規劃、供水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范圍、新飲用水源污染控制區和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具體界線,由市環境保護部門劃定。
第二十八條禁止船舶將殘油、廢油和垃圾、糞便等廢棄物排入水體。
15總噸以上的機動船、40載重噸以上的非機動船,必須設置貯存廢棄物的容器。
港口和油碼頭,必須設置殘油、廢油、含油污水和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的接收、處理設施。
第二十九條新建城鎮應同時建設污水綜合處理設施。
*市區、街口、新華、荔城鎮和從化溫泉區的生活污水應進行綜合處理,達標排放。
第三十條縣(市)、鎮的生活飲用水廠的水源保護: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保護飲用水源的需要,對排污單位實行一種或多種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相結合管理辦法,核發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排污單位必須切實執行。
第三十二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其定址、施工、投產,應按規定報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同意。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運轉。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三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應按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以及排放設施和治理設施,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超標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對造成飲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單位及設施,需要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業)、搬遷、拆除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省管轄的駐穗單位,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提請省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其中需要停產(業)、搬遷、拆除的中央管轄的駐穗單位,提請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二)市屬單位和外地駐穗單位,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除中央和省屬單位外,由開發區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決定。
(四)區、縣(市)所屬單位,由所在地的區、縣(市)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其中屬地區、他縣的單位,需要停產、搬遷的,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五)除本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市)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五條已建成的防治水污染的設施,應當加強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須提前30日報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在所轄地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七條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人員到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進行現場檢查時,須持*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市環境保護檢查證》。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八條對執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保護飲用水源有顯著成績者,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范圍、污染控制區和地下水源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新建、擴建和設立的排污設施、排污口、堆放場所、建筑物,應限期拆除。
(二)貯存、堆放、棄置、傾倒、排放污染物或廢棄物的,除責令其消除污染后果外,并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定址、施工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由對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可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對水污染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不執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有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項的規定處理。
(二)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的,按《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時,拒絕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檢查部門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水污染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除按規定加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外,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情節較嚴重的,對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還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處罰,不免除水源污染危害造成者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造成水源污染危害,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損害者賠償損失。賠償金額,由受害者和致害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請求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損害人體健康甚至造成人員死亡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大伙房水庫輸水工程可研報告
遼寧省中部地區城市群集中,人口稠密,經濟發達,是遼寧省重要的工業及商品糧生產基地,也是全國重要的以鋼鐵、煤炭、石油、化工、電力、機械、建材為主體的重工業區,是我國有名的老工業基地,為我國的建設發展作出過重要的貢獻,但該地區水資源貧乏,是我國資源性嚴重缺水地區之一。在強化工農業和城鎮節水措施的情況下,該地區的水資源仍不能滿足當地的需水要求,缺水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
根據《修訂遼河流域規劃》和《松花江、遼河流域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論證,遼寧省中部地區屬資源性缺水,只有靠外流域調水才能解決。遼寧省大伙房水庫輸水工程是一項大型跨流域調水工程。工程具有輸水隧洞長、洞徑大、埋深大及沿線地質條件變化大等特點,工程的實施必然為我國南水北調西線工程積累大量的寶貴經驗。工程建設對地區經濟發展至關重要,調入區是遼寧省的經濟發達地區,不但是我省的商品糧基地,更有工業發達的城市群,是國內有名的老工業基地。沈陽等六城市的人口都在100萬人以上,其中沈陽、鞍山和撫順的人口都超過200萬人。解放以后,經過50多年的建設,該區已形成了以沈陽為中心的工業密集、商業繁榮、科技和文教發達的遼寧省中部城市群,成為以鋼鐵、煤炭、電力、機械、石油、化工等重工業為主的工業基地。但該區人均、畝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相當于全國水平的四分之一,區內水資源貧乏,是我國嚴重缺水地區之一。缺水不僅使城市生活和工業發展受到嚴重影響,而且造成地下水嚴重超采,水環境不斷惡化,工農業爭水日益嚴重,水資源短缺已經成為制約該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工程建成后,可以使大伙房水庫增加19.1億m3的供水量,解決遼寧中部六城市2020年以前的缺水問題,可以改善水環境,使工業擠占農業用水的問題得以解決。本工程為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快東北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和振興的戰略目標提供水利保障
針對于水污染現象,我們要從不同的污染途徑入手。在鄉村推廣無公害化肥,提高農民的保護水資源的意識。在工廠我們要嚴格工廠的廢水處理以及排污方式進行把關,限制其排污量,同時完善相關制度,加強監管。在家庭,推廣無磷洗衣粉的應用,避免生活廢水的難處理。
大伙房水庫上游有新賓縣造紙廠、新賓永陵造紙廠、清原縣造紙廠。這三個造紙廠建于50年代,由于生產工藝落后,每年將500多萬噸含有高濃度化學耗氧物的紙漿廢水通過河道排入水庫中,對庫水造成污染。
二、綜合防治凈化水庫水質
根據“中華環保世紀行在撫順”采訪組到撫順縣后安鎮污水處理廠了解到,這個位于社河上游的我市首家鄉鎮污水處理廠自今年6月試運行以來,每天要處理鎮內300多噸污水,有效凈化了大伙房水庫上游水質。
社河是距離大伙房水庫最近的一條河流,全長59公里,流經撫順縣多個村鎮,雖沒有大量的工業污染源,但人畜糞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廢棄物都直接排放到了水體中,造成部分地區水體受到污染,直接影響大伙房水庫飲用水水質安全。最近,經市環保局,撫順縣政府確定多項措施對社河進行綜合治理,從源頭保護大伙房水庫水質。
近年來,有關部門聯手開展了多項水體保護工程。如后安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工程,采用生化加水生植物凈化的辦法,處理規模每天1000噸,投資規模達700萬元。
同時,后安鎮投資100萬元建設了后安鎮、上馬鄉垃圾填埋場及配套設施,及時地處理了上游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投資130萬元在上馬鄉13個村6474戶建120座大型豬糞和雞糞存儲池,一處雞糞晾曬場及土建配套系統,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這樣便形成了畜禽養殖、有機肥生產、有機食品種植為一體,高效、完整良性循環的農業循環型經濟產業鏈,不僅削減農藥、化肥施用量,增加了農民收益,而且減少了對水質的污染。據市環保局有關人員稱,目前來看,這些工程對大伙房水庫上游水質起到了很好的凈化作用。
通過對大伙房水庫上游地區農業面源污染現狀的調查研究,提出減輕農業面源污染的具體防治措施,即采用培育生物天敵、控制農藥使用量、水田改為旱田和控制灌溉水的方法控制氮磷流失,從而保護水源地生態環境。水污染是指進入水體的污染物含量超過水體本地值和自凈能力,使水質受到損害,破壞了水體原有的性質和用途。
水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水污染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是嚴重的,其中包括:慢性中毒和急性中毒。水體受化學毒物污染后,通過飲用水或食物鏈便會造成中毒,入甲基汞中毒(水俁病)鎘中毒(痛痛病)砷中毒、氰化物中毒、農藥中毒等。
【關鍵詞】地表水;地下水;水污染;環保機構
0.引言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和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農村水污染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農村水污染問題日益加重,呈現出迅速惡化的趨勢。如地表水體富營養化,地下水質逐漸惡化等。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有80%以上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我國農村有近7億人的飲用水中大腸桿菌超標,1.7億人的飲用水受到有機污染,而且,由于農藥等化學物質的廣泛使用,致使許多地方的地下水已經不適宜飲用,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據衡水當地一家權威醫院的醫生介紹,該醫院收治的白血病病人70%來自農村水污染地區。因此,保護農村水環境,研究農村水污染防治尤為重要。
1.農村生態環境現狀
建設部在2007年的全國部分村莊的調查報告中顯示,96%的村莊沒有排水溝渠和污水處理系統,89%的村莊將垃圾堆放在房前屋后,坑邊路旁,甚至水源地、泄洪道、池塘,無人負責垃圾收集與處理。這與作者走訪看到的現象十分吻合。另一方面,鄉鎮企業或農村家庭作坊排污、工業和生活污水廢棄物、養殖業、農業生產等都直接污染地下水,形成時間長、范圍廣,由于不像河流等地表水污染一樣可以看到,是看不到的污染水源,可以說,地下水污染是衡水農村水污染最大的隱患。
2.目前農村水污染問題主要的防治措施
目前農村水污染問題主要有以下兩方面防治措施,一是政策法規及教育措施,包括規范鄉鎮企業排污制度,加強對畜禽排泄污染物的有效處理,加快小城鎮基礎設計建設,建立簡易集中處理污水設施,防治結合,對各類資源開發建設活動進行生態環境監督,教育農民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加大投資力度,加強農村水污染治理的科研和設施建設。二是技術措施,包括農村水污染調查評價技術,農村水污染防治技術。就上述政策法規教育以及技術措施對農村水污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的速度很快,農村水污染在一定時間內依然呈現發展趨勢,尤其是突發性事件引起的農村水污染問題,農村廢棄物和排泄物的隨意亂堆亂放問題,農藥化肥的超量使用問題,鄉鎮企業的隨意排放污水等等還沒有得到有效控制。
3.造成衡水農村水污染的原因
3.1從民眾的層面有以下三方面
3.1.1鄉鎮企業和家庭作坊偷排偷放
隨著經濟的改革開放,農民的思想意識越來越活躍,不僅僅局限于過去的傳統模式――種地。很多農民在農閑時候去鄉鎮企業上班,按日結算,還有些富裕的農民自己買設備,開啟了家庭作坊。這些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農民的經濟收入,也讓他們忽略了自己生存環境的不斷惡化。衡水地區一些鄉鎮企業比較集中,比如化工,皮毛、樂器等,成為當地水污染的主要原因。這些企業為了逃避繳納污水處理費,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在未經任何處理的情況下,直接排向河溝,農田,甚至是徑直把污水排入深井,對地表水和地下水都造成了嚴重的污染,并對當地居民的生活用水造成威脅。
3.1.2養殖場和畜禽對水環境造成污染
隨著人們對肉類產品的需求的不斷增大,在衡水的一些農村,農民開始擴大養殖規模,致使很多的屠宰廢物,廢水和牲畜的糞便都得不到必要的處理,直接堆放到場房附近,或丟棄到田地或河溝里。導致當地村莊的河流水體變黑,富營養化嚴重。作者親眼看到,一些河流,由于扔入了牲畜的內臟或死尸,變得臭氣熏天,蚊蠅孳生,病毒更不在話下了。
3.1.3大量使用化肥農藥造成農村水污染
據作者了解,目前農村的農作物生長過程中,已經很少有人施以農家肥,而是使用氮、磷、鉀等化學肥料,農藥和地膜的使用也在逐年增加。這種種植的方式不僅使土壤的酸化、板結更為嚴重,而且更為惡略的是化肥和農藥等污染物通過農田排水或地表徑流等方式進入地表水體,引起地表水體的富營養化。與此同時,滲入到地下水中,嚴重影響了地下水的質量。
3.2從政府的層面有如下三方面
3.2.1農村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不足
加強和改善農村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須有大量的資金作為后盾。而如果這些資金全部由企業承擔,勢必會降低他們的企業利潤或造成負利潤。很多的企業負責人表示愿意進行污水處理,但又負擔不起,希望政府能夠出資,幫助他們整頓污水污染問題。他們愿意在承受范圍內進行配合。
3.2.2農村水污染防治基礎設施不足
近幾年,隨著新農村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很多鄉鎮的硬件基礎設施如雨后春筍般冒了出來。但是規劃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普遍沒能跟上,大部分地方只重視建了多少新建筑,而忽略了與環境相配套的防治水污染的基礎設施的建設。
3.2.3農村水污染治理技術落后
農村水污染治理工作是一項技術含量很高的系統工程,需要相應的適合于治理農村環境水污染的技術作為支撐。如果一味的套用治理城市污染的方法去解決農村的污染問題。只能是事倍功半,既花費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又得不到預期的效果。
3.3農村水污染防治政策與建議
3.3.1設立縣級及以下的污水處理機構
目前污水處理廠只建到市級,建議設立縣級及以下的污水處理機構,并且從中央到地方(省、市、縣,鎮)垂直管理。當地政府無權干涉所轄地區環保部門所做的處理決定。
3.3.2賦予環保機構強制執法手段,同時加強執法人員的素質
新《水污染防治法》增強了強制執行手段,環保部門應當及時拓展思路,合理運用法律法規制定行而有效的方法手段,并積極與當地執法部門及時溝通與聯系,同時加強執法人員的素質,既要抑制環境污染的行為,又要搞好和民眾的關系。
3.3.3環境保護工作與當地政府官員的業績相掛鉤
落實地方政府環保責任,地方各級政府要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建立相應的環保政績考核指標體系,積極推進綠色GDP,落實把環境保護納入政績考核的范圍內。
3.3.4加強農村水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加強農村環保宣傳教育,積極開展各類宣傳活動。教育孩子從小樹立環境保護意識,以此帶動家庭、社會;在各鄉鎮開展環保知識下鄉、環保標語上墻活動,采取懸掛警示掛圖、舉辦環保知識講座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教授農民施用農藥、化肥、節水灌溉等方面的的環保知識、技術和針對農村環境污染所要采取的措施等內容;多利用發生在農民身邊的污染案件以案說法,多使用通俗化的語言,以達到全面提高農民環境保護意識的作用。
3.3.5建立嚴格保密的投訴機制
在各級環保機構中,設置專門接待環境投訴的科室或部門,接受各種形式的投訴,比如電話,郵件,信件等。對于投訴人要嚴格保密,如有泄密者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對所投訴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投訴人進行合理的獎勵。
衡水地區農村生態環境的突出問題是水污染問題。農村水污染的日益惡化,地表水和地下水都不同程度的遭到了污染,不僅嚴重影響和制約著農業的發展,影響當地居民的身體健康,而且對衡水市廣大地區的人居環境,城市與社會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制約作用。有效治理水污染問題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科]
關鍵詞:生態環境;環境保護;環境管理;政策;制度
中圖分類號:D63-31;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3)01-0028-05
自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至今,我國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符合中國國情的環境管理制度。這些環境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使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向著科學化、制度化、法制化逐步邁進。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在一項社會活動、經濟活動實施前,對其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和預測,并為減輕和防止這些影響提出措施和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將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它要求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建設開發項目。必須在開始建設之前通過調查、預測和評價,就該項目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以及應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相關項目經過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開發和建設。因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當今世界工業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國家。1969年美國頒布《國家環境政策法》,在世界范圍內率先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自美國頒布該項法律以后,受其影響,歐洲各國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國也陸續制訂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個國家制定了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立法。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我國早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就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出了相關的規定。1981年國家計委、經委、建委和環保領導小組頒布了《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從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開始正式實施。此外,我國的其他環境法規中也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了相關規定。如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中,分別就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環境影響評價、水環境影響評價、大氣環境影響評價、野生動物環境影響評價作出了相關的規定。2003年我國開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這標志著我國環境與資源立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對規劃實施的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二是對項目開始建設后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而大多數國家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僅適用于規劃和建設項目等微觀活動,還適用于國家政策制定和開發區建設等宏觀活動,其涉及內容非常廣泛。如美國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就涉及到了國家立法的領域。而從中美兩國環境影響評價立法的角度上看,我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是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發展”,美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是為了“增進人類的健康與福利”。中美兩國在環境影響評價立法上的差異與兩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保護意識有著密切的關系。在美國高度發達的經濟基礎上,國家對國民的環境保護意識要求相對較高。我國還屬于發展中國家,國民平均收入相對較低,國民經濟仍然處于發展階段,因此我國現階段在重視環境保護的同時,更強調經濟的發展。
今后,隨著我國國民收入的逐漸提高,環境保護意識的逐漸增強,環境影響評價的目標也應該向著增進人類健康發展。并且,借鑒外國經驗,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對象也應該從建設項目擴展到更加廣泛的領域。而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實際操作中,為了使工程盡快上馬,地方環保部門往往會簡化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甚至出現先立項建設、再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現象,這使得環境影響評價未達標現象頻頻出現。為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有必要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放在建設項目之前,也就是在工程立項時就同時著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為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質量,應該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審批環節進行強化。此外,我們還建議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審查工作轉移給第三部門,逐步使環境管理人員從技術審查中脫離,進而去從事現場調研、審查和指導的工作,以此來提高環境管理工作的質量及效率。
二、“三同時”制度
“同時”制度是我國獨創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所謂“三同時”,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工程建設,在設置或安裝防污設施或其他環保設施時,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通過1973年全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的研討,國務院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此規定明確提出,一切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企業,其防污治理項目必須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198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進一步擴大了“三同時”的適用范圍,即除了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項目以外,對于挖潛、革新和改造的項目,也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1984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又把“三同時”制度的執行范圍擴大至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所有工程建設和自然開發項目。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又一次在法律上對“三同時”制度進行了確定。經過了20余年的實踐,到20世紀90年代末,“三同時”制度在我國已經逐步完善,并走向成熟。
“三同時”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結合運用,將更加有利于實現“預防為主”的環境管理方針。如果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主要是為了執行工程項目建設前期的環境管理,那么“三同時”制度就是為了加強工程項目建設后期的環境管理工作。“三同時”制度對于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三同時”制度的目標在于將環境管理活動落實到工程設計、施工和投產等各個環節之中,以保證項目建成后排污量可以被控制在相應的范圍之內。實踐證明,“三同時”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的適用范圍還可以擴大到更廣泛的領域。比如,為了使自然資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節制的利用,對于自然資源的開發也可以采取“三同時”的管理辦法。
三、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所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就是把對環境質量維護的責任落實到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排污單位負責人的行政性管理制度。其通過責任書的簽訂,對環境行政機關和管理對象在環境保護中的責任、權力和利益關系加以確認,并且運用目標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對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給予獎懲。
我國于1986年在甘肅省開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部分試點丁作,1987年開始在甘肅全省范圍內推廣。到1988年,山東、浙江、山西、江蘇等四省以不同形式開始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在1989年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作為一項新的環境管理制度被肯定。在同一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中,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最終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我國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其實是一種內部環境行政合同。環境行政合同最初創始于日本。1964年12月,日本橫濱市政府與電源開發株式會社就根岸灣填埋場問題簽訂了一份防止公害的協議。其中約定了企業必須采取必要的公害防治措施和對策。這就是著名的《橫濱方式之公害防止協定》。該協議是把環境行政合同引入環境管理領域的第一例。“公害防止協定”的形式有效地彌補了環境污染治理在法規上的不足。協定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定內容可以更加靈活,協定雙方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也更具有自主選擇性。行政合同的履行對相對人來說是有利的,圍繞環境行政合同的要求,相對人為實現自身的權益,會發揮其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因而在約束企業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上,協定可以起到有效的作用。在《橫濱方式之公害防止協定》成功施行后,日本各地紛紛效仿。當今,環境行政合同作為與法律、行政條例并存的第三種環境行政管理制度,逐漸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在法國,環境行政合同已經成為環境管理的主要制度。法國的環境行政合同有三種主要類型:第一,環境行政機關與公營事業單位之間的環境行政合同;第二,環境行政機關與工業界的環境行政合同;第三,環境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環境行政合同。而在美國,環境保護局與全國的一些較大的壟斷企業之間都簽訂了一系列的環境保護管理協議。
我國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根據環境行政合同主體的不同,可以作如下分類:一是行政機關的上下級之間或者行政機關與其內部工作人員以及受到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簽訂的環境行政合同:二是行政機關之間簽訂的環境行政合同:三是環境行政主體與非行政機關之間簽訂的環境行政合同。可見,我國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一種內部的環境行政合同。今后,我國也應該逐步使這種內部環境行政合同擴展至“外部”,使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適用范圍擴展到更廣泛的領域。另外,有必要從法律上對各種環境行政合同加以規范。
四、排污許可證制度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環境法中應用比較廣泛的環境管理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環境排放各種污染物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事先向環保部門辦理申領排污許可證手續,經環保部門批準并獲得排污許可證后方能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在世界各國廣泛采用,其包括以下幾大類:一是保護環境的許可證,如建設規劃許可證等;二是防止環境破壞的許可證,如采礦許可證、取水許可證等;三是防止環境污染的許可證,如排污許可證、海洋傾廢許可證等。
早在1972年,美國的《聯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訂案》中就提出了國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該制度中就包括了排污許可證制度。國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規定,由聯邦環保局或已獲得聯邦環保局批準的州給排污者頒發排污許可證,點源的任何排污都應該遵守排污許可證所規定的各種限制,否則將被認為是違法行為。《聯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訂案》在1977年修訂后更名為《清潔水法》。借鑒《清潔水法》的相關經驗,1990年美國頒布的《清潔空氣法》中設立了關于空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相關規定。現今,美國在水污染和空氣污染的治理問題上,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排污許可證制度。
在我國,排污許可證制度已經實施多年。1988年,國家環保總局就頒發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1989年,國家環保總局又了《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該細則第9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必須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環境保護部門收到排污申報登記表后,經調查核實,對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國家規定的企事業單位總量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隨著以上兩部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我國先后在多個省份進行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試點。1996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國務院環保部門所規定的,向所在地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2000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又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許可證制度作了相應的規定。
從實施情況看,我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目前在處理水體污染問題中運用得較多。從2001年開始,我國在國內16個城市重點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并在其中幾個城市進行了大氣排污交易試點工作。從我國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看,僅對污染物的排放提出了申報登記要求,而沒有對具體執行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整體來看,我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還處于初級階段,其相應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今后在完善相應法規的同時。還應將排污許可證制度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
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國家對超過排污標準的排污企業,給予一定的治理期限進行整改,使其達到排放標準的環境管理制度。我國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最早在1973年全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上被提出,在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中作了進一步的確認。在此之后所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規中,都對此制度進行了重申。
最早的污染限期治理僅限于點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后來才發展為對行業和區域環境進行限期治理。污染限期治理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環境行政管理制度。從1978年起,伴隨著該項制度的實施,我國有367項國家限期治理項目及22萬項地方限期治理項目已經完成。但是我國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也存在著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之處。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9條第2款規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的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這種以企業的隸屬關系作為確定限期治理決定權依據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計劃經濟的體制特色。并且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污染限期治理的管理權在于政府。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往往定期(一年或更長時間)集中下達一批限期治理企業的名單,在制度上難以保證限期治理經常、及時地實施。此外,在實際工作中,政府在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往往選擇的是經濟效益,會因擔心經濟發展受到影響而遲遲不作污染限期治理的決定,從而導致污染情況加重,污染問題總是得不到徹底解決的狀況。而即使政府作出了污染限期治理的決定,也經常只流于形式,不能將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真正落實。并且由于政府不是專職的環保部門,在各種因素的影響下,政府在污染限期治理問題上出現決策失誤的可能性較大。
因此,我國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本身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而由環保部門行使污染限期治理的決定權比由政府直接行使此項權利顯得更為合理。由于環保部門在環境管理問題上的專職性、專業性,并且其擁有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權,因而環保部門對于污染限期治理所作出的決定往往更為科學。
六、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是對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主體,按照一定的標準,征收一定數額的費用的環境管理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是我國借鑒外國經驗,并在長期的環保工作實踐中發展與完善起來的環境管理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的經濟學理論源于英國福利經濟學家庇古所創立的“庇古稅”。20世紀30年代庇古提出,在商品生產及銷售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成本與生產者和消費者共同產生的私人成本是不一致的,二者之間具有一定的差額,而在消除這一差額中市場是失靈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應該采取措施,以征稅的方式將污染成本加到產品價格中去,以此來實現相關活動中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的相等。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為了制止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在其環境政策中逐步引入了此項經濟性環境管理手段,開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費。
在環境保護工作初期,大多數國家往往都是將政策管制手段作為解決環境問題的基本方式,通過強制執行環境管理標準、頒發許可證等方式來控制企業排污。20世紀70年代初期,工業發達國家遇到了經濟增長率低以及政府財政預算壓力加大等諸多問題。這時政策管制手段顯得力不從心,而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加劇。管制手段的不足和面臨的困境導致了環境政策的顯著轉變:把經濟手段作為直接管制的一種補充手段,在利用經濟手段為財政提供資金的同時,對企業提供更強的經濟刺激和技術革新方面的影響。
德國自1976年就在部分州開始征收排污費,并于1981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始廣泛實施排污收費制度。荷蘭于1983年開始進行水污染的排污費征收,收費標準根據污水處理和改善水環境所需資金來確定。法國在1964年頒布的《水法》中規定開始在全國六大流域進行水污染的排污費征收,而從1985年開始又逐步形成了大氣污染的排污收費制度。英國在1995年環境行動計劃中規定開始采取排污許可證收費制度。美國的《清潔空氣法》要求每個主要的固定污染源都要獲得運營許可證,并要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污染源排放的每一種污染物,最低要按照每噸33美元收費。1991年,世界上第一部環境稅收調整法案在瑞典頒布。近幾年來,世界各國的環境稅收也日趨規范化、科學化和國際化。
我國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于1978年底首次提出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經過在國內的成功試點后,于1982年7月頒布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這標志著排污收費制度在我國正式建立。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第28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且負責治理。”
由于我國企業的設備、生產工藝等方面較發達國家還相對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很大。想要從根本上控制工業企業污染物的排放,就應該促使企業加強自身的污染治理。而排污收費制度既可以使污染者承擔相應的污染防治費用,從而促進企業加強自身的環境保護意識,又可以有效地促進新污染治理手段和新生產工藝、新工業技術的開發與運用。排污收費制度是運用經濟手段來發揮環境管理作用的,這可以促使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減少耗能,降低排污。在我國,排污收費主要以征收綜合型污染稅的方式體現。目前我國的環保稅收政策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征稅范圍窄,稅率計算不夠科學,在實踐中起到的調節作用有限;涉及環保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優惠方式較為單一,使得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不能充分地發揮出來:針對環境保護問題的稅收政策太過分散,目標不夠明確。稅種缺乏協調性等等。
今后,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一是強化對生活排放源和鄉鎮企業污染物排放的排污收費;二是根據物價水平的浮動,適當調整排污費的征收標準;三是對排污收費的運行機制加以完善。如加強排污申報和污染評估等等;四是加強環保宣傳,提高普通公民的環保意識,在排污費征收標準問題上積極聽取民眾意見。
七、污染總量控制制度
自然環境是有著一定的自我凈化和生態自我平衡能力的,但如果對自然資源的開發以及向自然環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數量超過了自然環境所能承受的范圍,自然環境將失去自我凈化能力以及生態自我平衡能力。對排污總量進行控制,使其被控制在生態環境可以自我平衡的范圍之內,是一條有效的環境問題解決辦法。
污染總量控制制度,是指對排放標準難于達到國家規定的地區,對其污染物排放總量作出最高允許限度的規定,以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一項制度。污染總量控制制度通常是與排污許可證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配合使用的。
日本是較早運用此項制度的國家之一。早在1974年,日本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就對污染總量控制作了相應的規定。1978年,日本在水體污染的控制方面也實施了污染總量控制制度。并且日本在標準控制制度、申報監控制度、限期改進制度、許可證制度中也運用了污染總量控制制度。
我國的污染總量控制制度最早在1996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提出。在2000年頒布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也以法律的形式對大氣污染總量控制制度進行了規定。此后,污染總量控制制度又陸續在地方性環境法規中得到體現。在200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中對這一制度的實施力度進行了強化。雖然我國已經提出了關于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但是從總體來看,我國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仍然處于初級階段,并有待完善和創新。
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對我國污染總量控制制度的改進提出如下建議:一是總量控制的具體標準應該由各級政府依據相關規定以及實際情況來確定:二是對污染總量控制標準應作出明確規定。并對其進行較為詳細的分類:三是應將刑事制裁等法律制度運用于總量控制制度當中。同時,還應明確相關環保部門的消減責任,結合總量控制標準及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等進行實施,使政府官員考核有依據、責任有歸屬,形成有效的總量消減責任追究機制,提高執法效率。
八、排污權交易制度
排污權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總量控制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排污權交易制度最早創建于美國,也在美國運用得較為成功。當今,許多國家也開始逐步推行排污權交易。就各國排污權交易的領域來看,大多是針對于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交易的全稱是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其主要思想是:在滿足環境要求的條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實踐證明,該項政策能夠在降低總的(區域或公司)污染控制成本的同時使區域環境狀況得到改善。
我國的排污權交易還處于試點階段。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先后在包頭、開封、柳州、太原、平頂山、貴陽等六個城市進行了大氣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1999年,國家環保局與美國環保局簽署協認,在中國開展“運用市場機制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項目,江蘇南通和遼寧本溪兩地成為最早的試點基地。2002年,南通天生港發電有限公司收到同市一家化工企業的第一筆二氧化硫排放權轉讓費。這成為我國首例排污權交易的成功案例。2004年,南通泰爾特公司與如皋亞點公司進行排污權交易,由泰爾特公司將其污水排放指標的余量出售給了亞點公司。這是我國第一例水排污權交易的成功案例。
雖然我國已經出現了排污權交易的成功案例。但排污權交易制度在我國還沒有建立全國性的統一標準和規則,仍存在著諸多制約其成為全國性制度的因素。首先,我國國內市場還不夠完善,市場運作不夠規范,地方保護主義成為了排污權自由交易的阻力。其次。在個體排污總量的確定上,還沒有形成科學合理的規章制度,排污權的分配是有待突破的難題。
雖然我國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有著許多的制約因素,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也會不斷走向更加廣闊的空間。今后我國在建立健全排污權交易制度方面,可以考慮以下意見:一是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確保排污權交易的順利進行;二是科學設計初始排污權分配方案;三是積極培育排污權交易市場;四是強化對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監督與管理。
綜論
綜上所述,我國的環境管理制度有著跨越式發展的特點。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大量地借鑒了外國較為先進的環境管理經驗并進行立法,并且有些法律制度就中國當下的國情而言有著超前性;二是結合我國的國情,在借鑒外國經驗的同時又進行了發展,最終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可以說,我國已經比較成功地實現了環境管理制度的跨越式發展。
強制性生態環境治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相應的行為準則,以制止或約束企業的污染行為。如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對人們損害環境質量、破壞自然資源的活動加以影響。通過規定開發資源的限量標準和污染排放的限量標準。對生產者的行為實施法律強制管理。產權途徑及市場治理制度。是環境治理制度的改進階段。產權途徑及市場制度的根本目標,在于有效地降低治理制度的執行成本。它通過明晰產權并進而建立市場,使環境資源的使用者個體擁有一定的環境權利,并且能以多種產權形式在市場上自由地進行交易。這種制度形式已為很多國家所采用,大大促進了環境治理效率的提高。
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環境治理制度的目的,已由追求建立相應的法規轉向如何提高制度的實施效率。而西方許多發達國家不僅在制度法規性的環境管理方式上有著較為完善的立法體系,并且在利用經濟手段治理環境的途徑上也已經發展得比較成熟。而中國在利用市場調節的方式來進行環境治理方面上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加強經濟性環境管理手段在我國的應用,是我國環境管理努力的方向。
關于公民環境權內容,有的學者認為:它包括實體權和程序權兩方面內容。所謂實體權,是與公民自身利益相關的權利,具體有: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采光權、通風權、眺望權、優美環境享受權等。所謂程序權,主要指公民有環境知情權、環境事務參與權、環境監督權等。
公民環境權是隨社會發展而產生的一項新型公民權利,它獨立于公民財產權,人身權而自成體系,應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同人身權、物權、債權和繼承權并行寫入民法,其價值表現在以下幾點:
其一,它順應可持續性發展要求。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是人開發和利用自然的過程,環境的損害,常伴隨著一時物質利益的出現而產生,這與人們日益追求舒適、健康、優美的生存空間相悖,也不利于后代的持續發展和權益公正。因此,加強公民環境權的法律地位是維護人類公平、正義的最集中體現之一。
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環境權利意識。當前,侵害公民環境權的現象比比皆是,而由于公民環境權意識普遍薄弱,侵權行為得不到應有制止或懲罰,權利所受侵害得不到或懲罰,權利所受侵害得不到應有恢復或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侵權勢頭,明確公民環境權,對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至關重要。
其三,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保證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質量的生存空間。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立法狀況直接決定著法制進程。當前,我國因無系統的公民環境法而使環境權的保護無法可依,加強公民環境權立法勢在必行。
其四,有利于預防、遏制、懲罰侵犯公民環境權的行為。
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國的法律體系,促進法治建設。公民環境權法是傳統民法和環境保護法交叉形成的新型法學分支,屬于民法調整范疇。在美國、日本等國家,公民環境權法相對發達。例如美國的《清潔水法》、《清潔空氣法》、《綜合環境影響賠償和責任法》等。我國應結合自己的國情,盡快出臺《公民環境權法》。
公民環境權所受侵害及其保護研究
在我國,對環境權損害的分類一般根據環境損害的因素進行,諸如大氣污染損害、水污染損害、噪音污染損害、固體污染損害、海洋污染損害、放射性污染損害等。并且立法上也遵循這種思路,分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但筆者認為,這種劃分方法有很大局限性,表現在:
(一)在侵害公民環境權的事件中,由于法律關系主體類別或地位不同,從而使損害事由,侵權特征,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及其影響產生很大差異,為更好保護公民環境權,可能導致其歸責原則、舉證責任不同,傳統環境分類與此很不適應。
(二)環境損害因素多樣,且常常多種因素混合在一起,僅按上述分類對公民環境權的保護十分不利。
(三)隨著社會的發展,新的環境損害因素不斷涌現,同時隨著人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不斷提高,許多原先不認為是環境侵害的行為,現在可能為人們所無法容忍,依上述分類,造成法律保護的嚴重滯后。
綜上,筆者試圖對其作如下分類:按侵權主體不同,分一般自然人的侵權和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侵權兩大類:理由:①前一種侵權行為,加害人和受害人在地位上可以互換,更具平等性;后一種侵權通常在經濟地位及經濟實力上非普遍公民所能及,當事人雙方很難對等抗衡。②前一種侵權行為,侵害對象一般是單個主體或有限主體,影響面小,危害消除較容易;而后一種侵權則侵害的是社會群體,危害性較大,波及范圍廣,潛在性持續性較強。③前一種侵害的損害結果、損害經過、損害程度一般較明顯,而后一種侵權,案情通常十分復雜,且涉及復雜的科技問題,損害原因損害結果的發生、過程往往模糊。由于上述原因,致使這兩種侵害的行為在處理過程中有很大差異,所以這種分類方法,更符合一般分類規律,同時,這也避免了單純靠枚舉侵害事由而引起的局限性。
關于侵害公民環境權的處理及其保護,筆者想就如下問題重點探討。
(一)歸責原則。隨著人類開發和利用自然的深入,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公害事件頻頻發生,人們對權利的保護要求日漸提高。許多國家諸如日本、韓國、英美等國家均將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侵害公民環境權的歸責原則。而在我國,無過錯責任原則僅僅適用于特殊民事侵權,而一般情況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十分不利。筆者認為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應作如下處理:對于自然人的侵權行為,除《民法通則》上列舉的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外,一般應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對于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侵權,則應一律適應無過錯責任原則。原因①這種侵權由于影響面廣,潛伏期長,持續性長,危害性大,必須加重加害人責任,遏制其侵權行為。②它們是危害的制造者,在某種程度上,只有他們能防止和控制這種危害。③這些法人及其它組織具有較強的經濟承受力,且常具有盈利性,獲益即應承擔風險,體現了民法的公正原則。
(二)同其它國家一樣,針對環境之嚴重損害,我國制定了許多環境污染防治標準,諸如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海水水質標準等。當公平環境受侵害時,加害者能否以環境損害未超標為事由對抗公民環境權和保護人請求?筆者認為回答是否定的。理由:①這些標準是國家為預防、遏制環境損害而制定的,是管理環境和征收污染費的標準,而非判斷侵權與否的界限。②標準的制定常受時空的局限,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人對環境損害的容忍度常不一致。③否認上述標準之抗辯效力,有利于加強自然人、法人及其它團體組織的環境責任感,有利于保護公民的環境權。實際上,許多國家如日本等,都以社會一般公民對環境損害的容忍度來衡量侵害事由。環境的自凈力是有限的,人對環境的損害的忍受能力也是有限的,當環境損害超此界限,則加害方無疑應承當相應責任。
(三)公民環境權受侵害時,能否附帶請求精神賠償?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但對公民環境權受侵害能否請求精神賠償未作規定,其他法律也未涉及到。但筆者認為,同傳統侵權行為一樣,環境侵權常給受害者的身心帶來不利影響,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如噪音污染、大氣污染、觀瞻權受侵害等,對人精神方面的影響較大。然而,由于我國這方面的法律空白,公民環境權保護很難全面落實。
加強我國立法,加重政府職能
(一)我國公民環境權立法現狀。目前,各國普遍重視環境立法,我國也相繼出臺了許多法律。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可以說,從整體上說,我國的環境法律體系在世界上并不落后,然而,可惜的是,至今,保護公民環境權的立法還很薄弱,表現在:
1、我國的一系列環境法帶有濃厚的公法性質,它們主要針對國家對環境的管理和對破壞環境者的處罰而言,即使偶爾涉及到民事爭議條款,也顯得很粗陋。而《民法通則》除第83條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第123條、第125條、第126條對特殊民事侵權有所規定外,基本沒有保護公民環境權的內容。另一方面,公民環境權的侵權與傳統侵權無論在特征,還是在處理方式上都有很大差異,故此,加強公民環境權立法極其必要。
2、我國環境法多是有關對環境損害的處罰性規定,以“治”為主,缺少“防”的思想。而環境損害因其潛伏性|長期性、擴散性的特點,若待損害事故發生后再治理,未免過于滯后,所以應轉變立法思想,從源頭抓起。
3、我國處罰的多是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重保護環境的安全、衛生。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更多追求舒適、優美的環境,這對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加強對公民環境權的處理規定,明確歸責原則,舉證責任至關重要。
5、保護公民環境權的過程,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加大政府職能,擴大公民環境知情權、環境事務參與權、監督權的過程。而我國環境法對公民環境程序權規定較少。
(二)政府在公民環境保護中應扮演的角色。保護公民環境權,不僅在于公正有效地處理關于侵害環境權的民事糾紛,還在于治理環境,優化公民生存空間。然而,由于環境治理是一項投入很高,收益很慢的艱巨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力量都是十分有限的;同時,由于環境的治理、改善屬于復雜而系統的公益事業,只有政府才能當此大任。在這里,政府是真正的管理者、協調者和引導者。
在國外,尤其是歐美等發達國家,不但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有維護國民良好生存空間的職責,而且在實際中,政府不惜投入巨資,用于環境治理。政府同民間組織開展廣泛合作,為保護公民環境權而共同努力。有的國家還嘗試建立“綠色國家帳戶體系”,以取代傳統的所謂“灰色國民帳戶體系”,目的在于增強國民的環境觀念,引導經濟科技朝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向發展。
1、當前全球環境狀況及環境污染的危害。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環境污染也在增加,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科學技術的發展盡管使人類較大程度地獲得了生存自由,然而越來越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仍然時刻帶給人類不期而遇的災難。嚴重威脅著人類的安全。
環境污染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放超過其自凈能力的物質或能量,從而使環境的質量降低,對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生態系統和財產造成不利影響的現象。環境污染會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如土地沙漠化、森林破壞等。也會給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例如,溫室效應、酸雨、和臭氧層破壞就是由大氣污染衍生出的環境效應。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類生存環境的質量下降,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例如城市的空氣污染造成空氣污濁,人們的呼吸遭疾病發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環境質量惡化,飲用水源的質量普遍下降,威脅人的身體健康,引起胎兒早產或畸形等等。嚴重的污染事件不僅帶來健康問題,也造成社會問題。
2、增強人們環保意識教育的重要意義。
我國的現代化建設也面臨著嚴峻的生態環境形勢。據有關專家估算,我國由于環境污染導致的損失每年達2800億元,真是一個驚人的數字!脆弱的生態系統呼喚公眾生態意識的覺醒。每一個環境污染的實例,可以說都是大自然對人類敲響的一聲警鐘。但是大多數人們的環保意識卻是相當淡簿;人類的大多數還沒有意識到生態環境保護的緊迫性和重要性,環保教育迫在眉睫!
為了防治環境污染,我國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1994年,我國政府制定了今后中國環境保護工作的行動指南――《中國21世紀議程》,指出“通過高消耗追求經濟數量增長和‘先污染后治理’的傳統發展模式已不再適應當今和未來發展的要求,而必須努力尋求一條人口、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相互協調的、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對滿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為了做好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我們每一個公民必須努力增強環境意識。以“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態度積極參加各項環境保護活動,自覺培養保護環境的道德風尚。作為生物教師,如何培養每一個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已經成為我們生物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環保教育要從孩子抓起,從課堂抓起。現在的中學生是21世紀國家建設的主力軍,他們的環保意識不僅影響著我國未來的環境保護而且在環境保護中起決定性作用。因此作為新世紀的生物教師,就需要站在全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高度,樹立環保意識。做一名維護人類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環保衛士和堅定的環保教育工作者。
二、生物教學中培養學生環保意識的措施。
1、結合生物教學,課堂教學中滲透環保意識的教育內容。
目前。我國尚未有專門對環境保護教育的教材和大綱,而生物學科與環境問題有著密切的聯系,可以滲透的內容很多。因此寓環保于生物學教學中,使學生了解環保知識,增強環保意識,是十分必要的。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很多,其中與生物科學密切相關的有利用生物凈化來消除環境污染和發展綠色食品等。在教學中。盡量結合教學內容,多給學生介紹些環保知識,例如,講解“生態系統穩定性”一節時,講到人類的濫砍濫伐使森林生態系統遭到破壞,森林覆蓋率急劇降低,水土流失嚴重,水災、旱災頻發,鼓勵學生自己搜集這些材料,課上交流,以此來學習環保知識,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2、通過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對學生進行環保意識教育。
把環境保護與豐富的課外活動相結合,適應中學生的求知欲望強烈、興趣廣泛的特點。培養了學生勤儉節約、團結互助、關心集體、熱愛家園的優良品質,更增強了學生保護環境、熱愛綠色、熱愛地球的環保意識。
1)開展研究性學習,聯系當地環境狀況,加強環保意識教育。
在生物教學中除了結合課堂內容進行環保教育滲透之外,還可緊密聯系當地實際,組織學生進行社會調查,使學生親自體會到環境教育的重要性。例如:給學生介紹本地區的資源特點,工業狀況,環境現狀及本地區突出的環境問題。水質的污染阻礙了農業、水產養殖業的發展,嚴重危及人的身體健康。要求住在造紙廠、水泥廠附近的同學,注意觀察水泥廠、造紙廠排出的廢水、廢氣的情況,并及時記錄,以便及時向環保部門反映。這些耳聞目睹的環境現狀都是對學生進行環保教育的好素材。使學生了解當地環境污染現狀。更加增強了對環境的保護意識。
2)學習國家有關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且組織學生利用課外活動時間向社會義務宣傳這些法律法規。在校內、班內舉行環保知識競賽。普及環保知識,使學生更加關愛家園、關愛自己身邊的環境。從而提高全社會人民的環保意識。開展這種活動既可增長學生的環保知識,又可大大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增強參與意識。
3)發動全體同學共同創辦班級環保手抄報。
利用環保手抄報進行宣傳環境法規、披露環境污染的危害,治理環境污染的新理論、新觀點和新技術。在環保手抄報中盡量多聯系些學生經常看到、聽到的問題,使學生親自體會環境問題就在他們身邊,受到切實環保意識教育。例如據專家稱,我國華北地區由于地下水位下降,污染源趁虛而人,淺層水一受到污染。監測結果表明,北京市482眼水井中,各項有毒物質超標率達23%。天津市地下水各項有毒物質超標率達27%,這一百分比正逐年增加,超標曲線不斷成上升狀態。又如1952年12月5-9日。倫敦發生了歷史上最嚴重的煙霧事件,造成的死亡人數達4000人;海灣戰爭,致使海灣及周邊地區環境污染尤其是電磁輻射污染十分嚴重。
關鍵詞:老灌河 水土保持 環境
1 概況
丹江是漢江的主要支流,是丹江口水庫的主要流域區,發源于陜西省商縣秦嶺南坡風凰山,豫鄂省界處集水面積14714km2,其中南陽市5789km2,主要支流是淇河、老灌河和滔河。
丹江口水庫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主要水源地,既要保證水庫有水質優良的水送到華北平原受水區,也要防止對丹江口水庫及其控制流域內的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必須保護好南水北調的水源地,作好流域區內水土保持及水環境保護工作。
老灌河發源于欒川縣西伏牛山主峰北麓、西南流至盧氏縣五里川鄉后折向東南,經朱陽關入西峽縣境,穿西峽、淅川縣境,在淅川縣老城東雙河鎮附近入丹江。干流全長255公里,流域面積4219 km2,屬南陽市面積3266km2。老灌河在西峽縣城北石龍堰以上,穿行于林木茂密的高山峽谷之間,河道洄曲,地形起伏,溝壑縱橫,地面坡度大,因季風和地形因素,暴雨集中,水流湍急,沖刷嚴重,易形成泥石流和洪水。
老灌河流域地處伏牛山南坡,老界嶺腹地,地面高程為150m~2219m,地形立體變化復雜,氣候垂直變化大,其獨特的地理位置及地貌特征,兼有南北方氣候特點,賦予了該流域豐富的自然資源,是中原地區的自然資源寶庫。主要用材有樺櫟、青岡、松、桑、椴、楊、山榆等,主要經濟林有山茱萸、油桐、生漆、彌猴桃、核桃、板栗、柿子、蘋果等,其中山茱萸、彌猴桃產量居全國首位,油桐、生漆產量居全省第一位,還有天麻、木耳、猴頭、金釵等產量和質量均屬上乘的名貴特產,享有“天然藥庫”的美譽。礦產資源也非常豐富,富含黃金、石墨、金紅石、紅柱石、大理石、鎂等礦物資源。野生動物資源主要有大鯢、狐貍、野豬、果子貍、獾等。由于其地理位置獨特,自然景觀美麗,諸如老界嶺自然保護區、大鯢自然保護區等,潛在的旅游資源也非常豐富。
2 流域區內水土流失情況及環境現狀
2.1 水土流失嚴重,洪澇災害頻繁發生
由于近年來森林過度采伐,森林覆蓋率降低,水土流失嚴重,洪澇災害頻繁,大量“天然水庫”被破壞,森林攔截洪水能力日益衰減,抗災減災能力逐漸降低。在相似的降雨量情況下,現在的洪峰流量較過去的大,加上泥石流不斷發生,河道淤積,行洪斷面日漸減少,洪災損失也較過去嚴重。今年7月老灌河流域為暴雨中心,2小時雨量為200mm,經調查計算,全流域雨量未超過1958年雨量,但洪峰流量卻超過1958年洪峰流量,洪災損失非常大。據統計,僅西峽縣石界河、米坪、桑坪、太平鎮、二郎坪及雙龍鎮等鄉鎮部分房屋沖倒,大量樹木、道路、耕地、橋涵、水利工程沖毀,死亡十余人,直接洪災損失超過3億元。
2.2 水資源貧乏,人畜飲水困難
山區地下水極其貧乏,人畜飲水基本上全靠地表水,一般是直接從河道引水或引山泉水,由于近年來大量砍伐樹木,林木涵養水份能力降低,河水經常斷流,過去基本上不存在的人畜飲水困難,現在卻成了困擾山區生活的頭等大事,且隨著樹木的不斷砍伐,人畜飲飲水困難人數將逐漸增加。
2.3 河溪水斷流及水環境條件惡化,動植物資源日漸減少,且有滅絕趨勢
經調查,由于小河水經常斷流,小河溪中魚類幾乎滅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大鯢大都生活在小河溪中,現存數量極少,瀕臨滅絕。
大量農藥的使用,殘毒經過雨水淋溶,大部分進入河道,加上人為藥魚,河中魚類也有滅絕趨勢,河溪自凈能力降低,河水受到污染。農村居民長期飲用,將造成積累性及突發性疾病,經調查,灌河流域癌癥患者呈上升趨勢,且年輕患者增加更快。作為南水北調的水源地,河水污染將直接影響南水北調的水質。
噴灑農藥殺死害蟲的同時,害蟲的天敵,以昆蟲及植物葉子為食物的鳥類也大量死亡,生態環境惡化。如通過調查分析,不少靠鳥類傳粉的植物果實成果率逐年減少;由于“樹木醫生”啄木鳥的減少,樹木突然死亡;貓頭鷹的減少,鼠類增加,危害農作物及植物根系。
總之,由于水土流失及環境污染,老灌河流域區洪澇災害頻繁發生,水資源逐漸呈枯竭趨勢,人畜飲水困難人數增加,環境惡化,動植物資源減少,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灌河水質遭受污染,過去“青山秀水環境幽,莊戶座在林里頭”的景色不復存在。 3 水土流失成因分析
通過調查,森林過度砍伐是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隨著人口的急劇增長,薪炭林砍伐量越來越大,速度遠大于樹木自然增長速度。近十年來,該流域區內大量種植香菇、木耳等農副產品,砍伐了大量樺櫟樹等樹種,一般樹齡為15~20年,砍伐以后,很難恢復;上級部門意識到砍伐樹木危害性時,要求用樹枝桔桿發展袋料種植香菇,但群眾栽培袋料時砍伐了大量幼樹,結果危害更大;近兩年來,灌河區域又開始大量栽培天麻,又砍伐了大量樹木,對灌河流域樹木進行掠奪性的采伐,又無有效的墾殖措施,山上已出現光山禿嶺,水土流失非常嚴重。
樹木生長速度非常緩慢,其采伐量是樹木生長量的幾倍甚至幾十倍,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的家園遭到破壞,數量也日益減少。
4 環境惡化成因分析
環境惡化主要是濫施農藥、化肥,造成環境污染。除農作物施用農藥、化肥外,近幾年來,農村經濟支柱山萸肉病蟲害嚴重,需要大量噴灑劇毒農藥~1059及施用化肥,毒死了害蟲的同時,也毒死了大量的鳥類,對人體健康也產生了不利影響,產生的惡性循環是害蟲泛濫,又不斷噴灑劇毒農藥,鳥類更少。殘毒流入河流,破壞了水體環境,魚類日漸減少,河水自凈能力減弱,群眾飲用了河水以后,也影響了人體健康。同時污染了南水北調水源水質。
5 水土保持措施
5.1 水土流失的預防
結合《水土保持法》,老灌河流域在水土流失預防方面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5.1.1 禁止開墾陡坡地,《水土保持法》第14條規定:“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由于坡度大于25°時,水土流失量明顯加劇。
5.1.2 根據《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開墾禁開坡度以下、5°以上荒坡地,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于5°以上就開始發生中度侵蝕。
5.1.3 采伐樹木必須注意預防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法》第16條規定:“采伐林木必須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對采伐區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5.2 水土保持措施
老灌河流域區水土保持措施規劃,包括工程措施、林草措施等,只有形成水土保持綜合體系,才能有效地治理水土流失。
5.2.1 森草措施
加強用材林和薪炭林建設:林草植被是水土保持的第一道防線,山丘區燃料缺乏,人口不斷增長,建設和家俱用材、燃料用材急劇增加,導致亂砍濫伐,甚至刨樹根、牲畜超載,林草矛盾,進而造成植被退化,水土流失。水土保持規劃應根據當地人口、畜牧業發展計劃,制訂出相應的用材林、薪炭林的發展規劃,在防護林樹種選擇時應解決好用材林、薪炭林的關系和品種的配置,做到有計劃協調發展,切忌顧此失彼。薪炭用量較大,如一畝灌叢只能獲得50kg燒柴,一年需70畝灌叢才能滿足一戶的燃料需要。
封山育林育草:就是在避免人為破壞的情況下,將荒山置于自然演替的環境之中,沿植物群落的內在規律發展,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林草就會重新生長起來。老灌河流域區,除留有足夠的薪炭林之外,其它用材林應一律取消,嚴格控制用成材林及幼林發展山區經濟,如栽培香茹、木耳及天麻等,實踐證明,以環境換發展是行不通的,所得到的利益是暫時的,但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及負面影響卻是長期的、難以彌補的。
積極發展經濟林:經濟林是發展山區經濟、增加群眾收入、保持水土的一項重要措施,應大力發展適合當地土壤、氣候的經濟林,如板栗、山茱萸、彌猴桃、核桃等。發展經濟林不能破壞自然林,只能在荒山荒坡種植。否則,將會產生新的水土流失。
堅持喬木混交、喬灌草結合:改變單一純林為多層結構的混交林,保護枯枝落葉層,提高保持水土的能力。
5.2.2 工程措施
根據不同的地形等,因地制宜地設置水平溝、魚鱗坑、水平梯田、溝頭防護(包括溝頭截水溝埂和排水溝埂)、谷坊壩、淤地壩、攔沙壩、小型庫壩等工程措施。
5.2.3 水土保持重點區動態監測
重點保護區是指對現有水土流失輕微地區的生態環境進行保護,主要調查林地分布、林種、結構和郁閉度,草地分布、草種和覆蓋率,水源涵養情況等;重點監督區是指對當前經濟建設和自然資源強度開發的地帶,要調查和監督土地利用及其保護,一是調查開礦、修路及建廠等對森林采伐、土石開挖、棄土廢渣堆放等情況,二是調查和監督在開發過程中所采取的相應保護措施及效果;重點治理區是指對現有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要調查治理措施的布局、措施種類、質量、進度和效益等,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指標要求。
5.3 環境保護措施
環境污染造成生物物種減少、衰竭,水環境條件惡化,影響人民身心健康及南水北調水質下降,必須采取果斷措施,減少環境污染。
5.3.1 走可持續發展之路,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相協調,必須樹立水資源與水環境的憂患意識,使經濟發展水平與資源條件、環境狀況相適應。絕不能為暫時經濟利益人為破壞環境。
調整農業種植結構與施藥、施肥有機結合,盡量減少有毒農藥的使用,施藥、施肥應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統一規劃,科學施用,以減少對土壤及淺層地下水的污染。具體地說,一定要在農業專家指導下有計劃地選擇農藥的種類、濃度和噴灑數量。經濟寧受損失,也不能濫施農藥,破壞環境及污染水質,必須從源頭保護南水北調優良的水質。
5.3.2 建立水環境監測網絡,實行動態監測、區域聯防
水環境監測網是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的尖兵和耳目,應該優先建設,先行發展,在污染排放口設立自動測報與預警系統。
5.3.3 實施總量控制,嚴格排污管理
減少污染物排放是改善水環境的根本措施,最有效的辦法是根據流域水環境容量制定污染物允許排放量,對輕微污染企業污水排放指標嚴格控制,加大治理力度。由縣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控制計劃,組織制定轄區內排污總量排污計劃,組織轄區內排污總量控制計劃,并將排污總量分解到每個排污單位,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管理,控制污染物總量不超過規定指標。
5.3.4 依法治污,認真落實水環境治理的法律法規
依法治污是改善水環境的關鍵所在,應在《水法》、《水環境防治法》的指導下,加強依法治污力度。
關鍵詞:土壤污染;生態環境;治理對策
一、土壤污染的現狀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土壤環境破環嚴重,土壤污染持續惡化。目前,全國土壤污染的超標率已經達到了16.1%,污染點的比例依次為重度污染1.1%;中度污染1.5%;輕度污染2.3%;中輕微污染11.2%,主要體現在工礦業、農業等人類生產和生活方面。我國的土壤污染類型主要表現為無機型、有機型和復合型,其中無機型污染比重較大,其污染超標點位數占到了全部污染超標點位的五分之四以上,污染問題突出。我國的土壤污染范圍較廣,總體來看,南方地區土壤污染程度大于北方地區,主要集中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工業化發達的工礦業周邊、城市及近郊區。土壤污染的蔓延直接觸及我國的生態保護紅線和耕地保護紅線,造成生態環境質量逐漸下降,耕地土壤環境和生產能力嚴重退化。現階段我國土壤污染以重金屬污染為主,受污染耕地總面積1.5億畝,占到了我國18億畝耕地保護紅線的8.3%,耕地質量受損嚴重,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1]
二、土壤污染的特征和危害
(一)土壤污染的特征
土壤污染作為我國生態環境治理的短板之一,與其他短板相比有不同的特征。土壤污染是進入土壤的污染物含量超過了土壤自身的凈化能力,使土壤內部機理發生質變。第一,土壤污染的來源復雜多樣,涉及大氣,廢水污水、化工用品、重金屬、固體廢棄物、農藥化肥等多方面。第二,土壤污染不容易被察覺,而且形成污染的周期長,滯后性比較突出。第三,土壤污染是污染物在土壤中發生量變的過程,一般污染物進入土壤之后,流動性大大減小,因而不斷沉積從量變引起土壤質變。第四,土壤污染治理困難程度大,治理周期較長,成本較高。[2]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第一,土壤污染通過大氣循環,食物鏈的富集,水環境污染等渠道,經過各種方式進入人類和動植物體內,嚴重影響了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第二,土壤污染制約了我國農業生產的發展,造成農作物減產,農產品質量下降,被間接污染的農產品又直接影響到人類的食品安全。第三,土壤污染影響人類生存空間的環境質量,目前我國發生的多起毒地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引起了人們對土壤污染的重視。第四,土壤污染威脅到我國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山水林田湖是一個命運共同體,沒有土壤環境的安全就不可能實現生態環境的安全,土壤污染嚴重阻礙了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進程。[3]
三、土壤污染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土壤污染治理法律制度缺失,現階段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治理土壤污染的政策或法規,面對目前土壤污染的嚴峻形勢,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及配套政策法規迫在眉睫。第二,土壤污染修復手段單一,技術不成熟,傳統的修復技術難以適應復雜多變的污染狀況,現行的治理手段往往比較單一且效率低,缺乏技術創新,既耗時又耗力。第三,土壤污染管理機制和防治體系不健全,我國土壤污染治理涉及的治理主體多,關系復雜,以往的土壤污染治理中經常出現部門之間相互推諉的情況,造成監管空缺,缺乏統一的管理機制。我國土壤資源種類較多,制定的土壤質量評價標準也多,如何建立一套統一協調的標準體系是今后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成效的關鍵。第四,土壤污染治理周期長,資金需求大。由于土壤污染的滯后性、持久性等特點,導致土壤污染治理的周期較長,加之土壤污染的隱蔽性,使社會公眾對土壤污染的重視程度不夠,參與治理土壤污染的積極性不高,這些原因都會增大土壤污染防治成本。[4]
四、土壤污染治理對策
(一)嚴格落實“土十條”,推進土壤污染治理進程
新常態下,美麗中國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都對我國的生態環境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務院也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壤污染治理面臨巨大挑戰。《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為我國土壤污染治理指明了目標和方向,因此必須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嚴格落實“土十條”里的各項任務目標,推進土壤污染治理,改善土壤環境,保障生態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綜合治理的法律體系
面對當前我國土壤污染治理中的種種問題和弊端,必須盡快建立治理我國土壤污染的專門法規,健全土壤污染治理各項配套政策和措施。以立法的方式助推土壤污染治理,明確污染治理主體的職責權限,杜絕污染防治和處理應急事件的過程中相關部門互相推諉的情況。在治理土壤污染的過程中,要強化政府的作用,以政府為主導,加強土壤污染的監管和執法力度,實行污染者付費的制度。
(三)實施土壤污染精準監測機制,完善土壤質量評價標準體系
土壤污染治理的首要前提是全面精準監測和普查全國的土壤污染,建立大數據形式下我國土壤污染監測的信息網絡和數據平臺,建立土壤監測的制度與規范體系,盡快實現我國土壤質量檢測的全覆蓋。要從源頭開始建立土壤污染監測的長效機制,嚴格監督工礦業、農業,水環境、重金屬行業等的污染,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土壤質量的評價標準體系。
(四)創新土壤污染修復技術與治理手段,降低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
在治理土壤污染的過程中不斷探索和創新土壤修復的新技術和新方式,加大土壤污染治理的科技投入,改造升級土壤污染治理的設施設備。通過借鑒國外的先進技術和模式,結合我國土壤污染的實際情況,建立多功能、專業的技術研發平臺,不斷優化土壤污染治理模式,完善土壤治理的多元化的投資或融資機制,從根本上降低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
五、結語
土壤污染治理的成效關系到我國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關系到人類的健康和生存環境的質量,同時也關系到我國的生態安全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成敗。加強土壤污染治理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是我國新常態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須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從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著手,重點發力,全面治理,為建設“美麗中國”打下穩固的基礎。
參考文獻:
[1]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J].中國環保產業,2014(5):10-11.
[2]陳微,魏君.土壤環境污染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J].黑龍江科學,2014,5(7):112.
[3]代顯峰.我國土壤污染問題分析及對策研究[J].農業科技與裝備,2013(11):16-17.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督促排污單位在限期內治理現有污染源,糾正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的狀況,推動水污染物工程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不適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采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第四條【級別管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省級重點監控企業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排污單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條【特殊管轄】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限期治理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限期治理。
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應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不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成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決定限期治理。
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環境保護部可以直接決定限期治理。
上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同一污染源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下達限期治理決定。
第六條【期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除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重復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等方式,變相延長限期治理期限。
第七條【信息公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報刊、門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將下列信息向社會公開:
(一)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名稱、《限期治理決定書》、排污單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關文件;
(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名稱;
(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排污單位名稱。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決定程序
第八條【立案調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時,可以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現場即時采樣或者監測的結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標或者超總量。
對經現場檢查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污染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分析原因。經分析判斷超標或者超總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限期治理管轄權限的規定立案調查,并確定負責立案調查的機構。
第九條【判斷步驟】對已被立案調查的排污單位,負責立案調查的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步驟,對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是否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斷,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一)現場監測:組織環境監測機構按照污染源監測規范規定的采樣頻次,對污染源在生產周期內所排水污染物進行監測;
(二)技術評估:組織行業生產專家、污染物處理技術專家和企業代表,采用工藝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對排污單位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是否匹配進行分析評估。
第十條【事先告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數據和技術評估結果,判斷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導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應當向排污單位發出《限期治理事先告知書》。
第十一條【告知內容】《限期治理事先告知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名稱;
(二)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導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事實和證據;
(三)擬作出的限期治理決定和法律依據;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法律后果;
(五)排污單位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污染源限期治理事項,約談排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負責人。
第十二條【申請聽證】排污單位對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事實以及是否應當適用限期治理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治理事先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申請。
第十三條【組織聽證】排污單位提出聽證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并通知排污單位。
依據本辦法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認定事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綜合考慮監測數據和技術評估結果、排污單位的陳述申辯意見或者聽證結果的基礎上,對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是否匹配作出認定。
第十五條【決定限期治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導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并制作《限期治理決定書》。
第十六條【決定書內容】《限期治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的名稱、營業執照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二)事實、證據和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法律依據;
(三)限期治理任務,即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后應當穩定達到的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第十七條【告知相關事項】對被決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在《限期治理決定書》中告知以下事項:
(一)排污單位負責自行選擇限期治理具體措施;
(二)限期治理期間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責令限產限排或者停產整治;
(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報請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十八條【送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限期治理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限期治理決定書》送達排污單位。
《限期治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重點湖泊流域】對國家確定的重點湖泊流域內,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標被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而逾期未完成,且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是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造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直接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章執行與督察
第二十條【企業采取治理措施】排污單位接到《限期治理決定書》后,應當根據限期治理任務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報知作出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限期治理方案,應當確定具體污染治理措施、進度安排、資金保障和責任人員。
第二十一條【監測記錄】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污染源監測規范,對所排水污染物進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以備查核。
不具備環境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監測機構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第二十二條【不得超標超總量】限期治理期間,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標或者超總量。
第二十三條【試運行監管要求】限期治理期間,水污染物處理設施需要試運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事先書面報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試運行期間,排污單位應當在污染源監測規范規定的采樣頻次基礎上,相應增加采樣頻次,進行加密監測。
在試運行期間,因水污染物處理工藝調試等原因所產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必須將所產生的水污染物存放于應急儲存池或者其他臨時儲存設施,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確需排放的,必須事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跟蹤檢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制定跟蹤檢查方案,明確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
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應當根據跟蹤檢查方案,通過現場檢查、采樣監測等方式,對排污單位執行限期治理決定的治理進度和排放水污染物狀況加強后督察。
試運行期間,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應當加強現場監督檢查,相應增加監測頻次。
第二十五條【限產限排、停產整治】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發現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期間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應當報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產限排或者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二十六條【解除依據】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經過限期治理后,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
(一)在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條件下,按照污染源監測規范規定的采樣頻次監測認定,在生產周期內所排水污染物濃度的日均值能夠穩定達到排放標準限值的。
(二)生產負荷無法調整到75%以上,但經行業生產專家、污染物處理技術專家和企業代表,采用工藝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認定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相匹配的。
(三)所排重點水污染物未超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總量控制指標的。
第二十七條【屆滿核查】限期治理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采取現場監測、實地察看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查閱監測記錄、工程建設資料以及投資報告等方式;對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造成跨行政區環境污染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通過走訪或者舉行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應當對現場核查情況進行記錄,形成限期治理現場核查筆錄,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監測機構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監測機構出具限期治理監測報告。限期治理現場核查筆錄應當由現場核查人員簽字。
第二十八條【核查意見】負責現場核查的工作機構,應當制作限期治理核查意見,連同限期治理現場核查筆錄、限期治理監測報告,一并報本部門負責人。
限期治理核查意見應當提出對排污單位解除限期治理決定或者依法關閉的建議和理由。
限期治理核查意見、現場核查筆錄、監測報告,應當與限期治理決定文書,一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核查后處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對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解除限期治理。
(二)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三十條【申請提前解除】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屆滿前,認為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可以向決定限期治理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解除申請。
申請提前解除的,應當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請書,并附具能夠證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監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核查和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解除限期治理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限期治理核查的規定組織核查,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對確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決定。
(二)對未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其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
第三十二條【企業后續管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度,保持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并加強設施的檢查和維護,確保所排水污染物穩定達到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超級秘書網
第三十三條【部門后續監管】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加強監督檢查。
對被解除限期治理后12個月內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排污單位,應當從重處罰。
第三十四條【終結情形】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終結限期治理決定:
(一)依法被撤銷的;
(二)依法解散的;
(三)依法被宣告破產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
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