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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跨國稅收籌劃的概念,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我國加入WTO后,對外經濟貿易激增,跨國經營企業若要在國際貿易中取得更大的贏利就必須尋求降低國際貿易成本和費用的方法,如何減少國際貿易稅款支出即成為企業面臨的現實問題。由于世界各國(或地區)的稅種、稅率、稅收優惠政策等千差萬別,為企業開展國際稅收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金融市場自由化以及電子商務的發展都為國際稅收策劃提供了可能。在科技進步、通訊發達、交通便利的條件下,跨國企業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等生產資料的流動更為便捷,這為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提供了條件。“國際稅收籌劃”在國際上早已成為企業投資、理財和經營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工作,但在我國還是個新概念。我國企業要從維護自身整體的長遠利益出發,摒棄偷、漏稅等短期行為,利用國際稅法規則,對生產經營活動事先進行安排和運籌,使企業既依法納稅又能充分享有國際稅法所規定的權利和優惠政策,以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
一、什么是國際稅收籌劃
國際稅收籌劃是指跨國納稅義務人利用各國稅法差異,通過對跨國籌資、投資、收益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合理的事先規劃和安排,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減少或消除其對政府的納稅義務。國際稅收籌劃是國內稅收籌劃在國際范圍間的延伸和發展,其行為不僅跨越了國境,而且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收政策,因此國際稅收籌劃較國內稅收籌劃更為復雜。國際稅收籌劃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一是國際稅收籌劃的主體是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即納稅人;二是稅收籌劃的過程或措施必須是科學的,必須在稅法規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精心安排,才能達到的;三是稅收籌劃的結果是獲得節稅收益。因此,偷稅、漏稅盡管能達到稅款的節省,但由于其手段違法,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
二、國際稅收策劃的可行性分析
企業要進行國際稅務策劃,首先要對各國的稅制有較深的認識。因為國際稅務策劃的客觀基礎是國際稅收的差別,即各國由于政治體制的不同,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國稅制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種差異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和機會。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兼顧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因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各國之間稅收的差異
世界各國都是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來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稅收制度的,因而在稅收制度上各國存在一定的差別,跨國企業可利用這些差別如選擇低稅經營、對納稅義務確定標準的差異、稅率的差異、稅收基數上的差異等進行有效的稅收策劃。
此外,各國在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別。一般說來,發達國家稅收優惠的重點放在高新技術的開發、能源的節約、環境的保護上;而發展中國家一般不如發達國家那么集中,稅收鼓勵的范圍相對廣泛得多。為了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發展中國家往往對某一地區或某些行業給予普遍優惠,稅收優惠政策相對要多一些。可見,不同國家稅收制度的差異為跨國經營的稅收籌劃提供了種種可能,跨國經營者面對的稅收法規越復雜,稅收負擔差別越明顯,其進行籌劃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稅港的存在
避稅港是指為跨國經營者取得所得或財產提供免稅和低稅待遇的國家和地區,為眾多跨國投資者所青睞。由于避稅港的稅負很輕,如百慕大對所得、股息、資本利得和銷售額不征收任何稅收,也不開征預提和遺產稅,因而成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理想場所。
(三)稅收協定網絡的不斷拓寬
目前,世界上國家與國家之間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已有1000多個,我國已與63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隨著貿易全球化進程的日益加快,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將會越來越多,這將成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溫床。由于稅收協定對締約國的居民納稅人提供了許多優惠待遇,所以跨國納稅人在選擇投資國時一定要注意這些國家對外締結協定的網絡情況。
(四)經濟全球化提供了稅收籌劃的新環境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貿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場自由化為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國際資本流動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資本成本,提高了稅收負擔在公司決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強了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的意識。
從上述分析可知,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就是各國稅制的差異。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加以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
三、跨國公司進行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資地點的合理選擇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1.充分利用各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稅負水平低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
在跨國經營中,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稅收負擔水平有很大差別,且各國也都規定有各種優惠政策,如加速折舊、稅收抵免、差別稅率和虧損結轉等。選擇有較多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必能長期受益,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提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同時,還應考慮投資地對企業的利潤匯出有無限制,因為一些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稅甚至免所得稅來吸引投資;另一方面又以對外資企業的利潤匯出實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進行再投資。此外在跨國投資中,投資者還會遇到國際雙重征稅問題,規避國際雙重征稅也是我國跨國投資者在選擇地點時必須考慮的因素,應盡量選擇與母公司所在國簽訂有國際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以規避國際雙重征稅。
2.盡量選擇在國際避稅地進行投資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使用三種稅制模式,即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和低稅制模式。實行低稅制模式的國家和地區一般稱為“避稅地”,主要有三種類型:(1)純國際避稅地,即沒有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凈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百慕大、巴哈馬等;(2)只行使地域管轄權,完全放棄居民管轄權,對源于國外所得或一般財產等一律免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瑞士、香港、巴拿馬等。(3)實行正常課稅,但在稅制中規定了外國投資者的特別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如加拿大、荷蘭等。顯然,投資者若能選擇在這些避稅地進行投資,無疑可以免稅,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二)選擇有利的企業組織方式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跨國投資者不同的企業組織方式在稅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別,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時:子公司由于在國外是以獨立的法人身份出現,因而可享受所在國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則是企業的一部分派往國外,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匯入國內總公司,而分公司的虧損則可匯入總公司。因此跨國經營時,可根據所在國企業情況采取不同的組織形式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創期,由于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組織形式,而當海外公司轉為盈利后,若及時地將其轉變為子公司形式,便能獲得分公司無法獲得的許多稅收好處。
(三)選擇有利的資本結構和投資對象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企業的經營資本通常由自有資本(權益)和借入資本(負債)構成,各國稅法一般規定股息不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稅后利潤中分配,而利息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允許從應稅所得中扣減。因而,企業要選擇自有資本與借入資本的適當比例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如企業選擇融資租賃既可以迅速獲得所需資產保障企業的舉債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了納稅基數。對于投資對象的選擇,跨國經營者應著重了解投資國有關行業性的稅收優惠及不同行業的稅制差別。
(四)利用關聯企業交易中的轉讓定價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轉讓定價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內部轉讓交易確定的價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場上的價格,轉讓定價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產品成本。國際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往往受跨國公司集團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場一般供求關系約束。由于在現代國際貿易中,跨國公司的內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稅收差異,借助轉移價格實現利潤的轉移,以減輕公司的總體稅負,從而保證整個公司系統獲取最大利潤。
(五)通過避免設常設機構來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和作業場所等。它已成為許多締約國判定對非居民營業利潤征稅與否的標準。對于跨國經營而言,避免了常設機構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國的有限納稅義務。特別是當非居住國稅率高于居住國稅率時,這一點顯得更為重要。因而,跨國經營者可通過貨物倉儲、存貨管理、廣告宣傳或其他輔營業活動而并非設立常設機構來達到在非居住國免稅的義務優惠。
(六)通過選擇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會計方法的多樣性為稅收籌劃提供了保障,跨國企業應選擇符合國際稅務環境的會計核算方法。為減輕對外投資建立的公司的稅務負擔,跨國企業要注重對東道國稅務會計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種會計處理方法,以減輕稅務或延緩納稅。如平均費用分攤是最大限度地抵銷利潤、減輕納稅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項基金的提取、會計科目的使用與會計政策都是稅務籌劃的內容。
四、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時應注意的問題
跨國納稅人面對風云變幻的世界經濟氣候和錯綜復雜的國際稅收環境制定國際稅收計劃,其根本目的在于納稅負擔最小化。因此,筆者認為,我國跨國經營企業在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國稅收制度及相關信息
要了解各國的稅收制度、稅種、稅率、計稅方法以及在各國的經營形態、收益的種類、經營內容、稅收地點以及政治、軍事、科技、文化、民俗等,這些都影響著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而影響著企業的財務和稅務安排。
(二)要有多個備選方案
跨國經營企業應全面分析情況,從各個角度盡可能地設計多個備選方案,并從中選擇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觀念
跨國企業應站在全球宏觀角度看問題,追求每項稅負最小化并不等于整體納稅負擔最小,追求稅負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如某國稅收情況于己有利,但該地的經濟環境和地理環境卻很糟糕,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
[關鍵詞]納稅籌劃 誤區研究 綜述
“納稅籌劃”,也稱為“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誤區是指人們對于納稅籌劃理念、方法、技巧等的錯誤認識和運用,導致納稅籌劃的錯誤運作。它不同于納稅籌劃風險。納稅籌劃風險是指在納稅籌劃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性因素或原因的存在,使企業發生稅收損失而付出的代價。也就是說,納稅籌劃誤區是指納稅籌劃在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本身是錯誤的。而納稅籌劃風險是指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沒有錯誤,而是由于不確定因素或原因,導致籌劃失敗的可能性。風險可以防范,誤區必須糾正。
我國納稅籌劃誤區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蘊釀期(1994年以前)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國有企業利潤上繳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受到了極大限制。改革開放以后,為了積極應對對外開放給稅收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我國財稅部門在思想上、理論上全面貫徹黨的精神,實事求是地總結了建國以來稅制建設的經驗和教訓,從當時的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包括開征國營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內容的稅制改革基本設想,并確定配合對外開放政策、稅制改革優先解決對外征稅問題。這一時期納稅人謀求減輕稅負的主要手段是偷稅、漏稅、欠稅。1993年1月1日,我國第一部統一的《稅收征管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稅收征管工作從此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隨著對偷稅、漏稅、欠稅行為打擊的加強,避稅,尤其是逆向避稅逐漸成為減輕稅負的一種新型手段。這一時期稅收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和完善稅制以及防止稅收流失等問題上,避稅問題的研究開始成為熱點。這一時期關于避稅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王鐵軍,1987),《避稅論:合理避稅的方法途徑及其理論依據》(谷志杰、許木,1990),《避稅與逃稅方式?實例?對策》(陳松林,1993)等。雖然這些著作的大部分內容是國外研究成果的移植,但這些研究無疑為納稅籌劃理念的引進打下了基礎。這一時期對納稅籌劃的研究很少,如通過CNKI文獻檢索,以“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為主題詞的只有3條,以“節稅”為主題詞的有4條,而以“避稅”為主題詞的有113條。因此,這一時期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重點是避稅和反避稅問題,尤其是在對避稅問題性質的界定上,爭議較大,多數觀點認為避稅是合法的,也有人認為避稅是非法的,還有人認為避稅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在內涵和外延上未能對避稅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其明顯表現就是沒有將避稅與偷稅、逃稅、節稅等相關概念明確區分清楚,也沒有體現避稅的本質特征。“近年來,在研究加強稅收征管的過程中,常有人把逃稅、避稅、節稅相混同,認為避稅就是逃稅,節稅也是避稅。應當肯定,逃稅、避稅、節稅之間的界限確有不清之處,但也絕非等同。”我國政府一直以來都不提倡“避稅”,并致力于通過完善稅法、堵塞漏洞等反避稅措施來加以防范。鑒于此,一些學者把避稅分為合理(合法)避稅與不合理(不合法)避稅,認為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符合稅收政策法規并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目的的行為視為合理(合法)避稅,不符合國家稅收立法精神、鉆稅收法律漏洞的行為視為不合理(不合法)避稅,并試圖用“節稅”和“稅收籌劃”的概念取代合理(合法)的避稅。因此,這一時期通過對避稅行為的研究,我國試圖開拓一個新的研究領域――納稅籌劃,由于納稅籌劃的研究處于蘊釀期,納稅籌劃的誤區尚未形成。
二、第二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形成期(1994-2001年)
這一時期,一方面在分稅制改革后,我國的稅收程序法和實體法逐步完善,企業的市場經濟活動的獨立地位得到明確,其對于納稅籌劃的市場需求也明顯增加;另一方面,稅務作為一個行業逐步形成,稅務中介在全國各地得以建立,我國出現了第一批注冊稅務師,但這一階段由于中介行業和稅務機關的業務及行政隸屬關系尚未完全理順,因此中介主要是業務,以具體涉稅事項為主。唐騰翔、唐向(1994)所著的《稅務籌劃》是國內第一本提出稅收籌劃的概念并進行系統研究的專著,書中指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該定義在我國稅收籌劃研究領域中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但限于當時的經濟體制,從事理論研究與實踐運用的企業和個人少之又少。”與此同時,有關法律、法規的出臺為納稅籌劃的研究和運用做了法律層面的鋪墊。如199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試行辦法》,這些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政府對稅務及其行為在法律地位上的認可,為納稅籌劃的研究做了鋪墊。
1999年11月,由浙江財經學院承辦的國家教育部“面向21世紀財政專業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項目”第二次研討會在舟山順利召開。與會代表認為,《稅收籌劃》作為財政專業的教材是一個新的嘗試,但要寫得多、寫得好,難度很大,其作為主干課尚不夠成熟,宜先作為選修課,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定為必修課。與會代表認為,從納稅人角度研究稅收籌劃問題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也是培養21世紀財經人才的需要。這無疑成為納稅籌劃研究的號角,稅收籌劃開始成為熱點。
2000年《中國稅務報》率先開辦了“籌劃周刊”,公開討論納稅籌劃問題,這是一次社會觀念與思維的質的飛躍。
2001年1月,由全國各地近百家稅務師事務所聯辦的全國首家納稅籌劃方面的專業網站一“中國稅收籌劃網()”在大連正式開通。
關于納稅籌劃的文章、專著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這一時期雖然書籍出版了不少,但原理性的介紹居多,理論和技巧大多是引用國外的成果,沒有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稅法體系形成一套成型的理論,可行性較差。
通過CNKI文獻檢索,這一時期以“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為主題詞的有729條,以“節稅”為主題詞的有195條,以“避稅”為主題詞的有900條。但絕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質界定、成因分析為主。
由于這一階段納稅籌劃在我國公開研究剛剛起步,很多人對納稅籌劃尚未形成系統認識,一些書籍報刊及相關文章各抒己見。這一時期關于納稅籌劃誤區的專門研究較少,有關納稅籌劃誤區的論述主要在于幫助人們走出五個誤區:一是納稅籌劃會不會減少國家稅收,損害國家利益;二是納稅籌劃與偷稅、避稅是否相同;三是納稅人能不能進行納稅籌劃;四是納稅籌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無關系;五是稅務人在納稅籌劃中
的作用。
三、第三階段:我國稅收籌劃的發展期(2001―2007年)
這個階段的起始標志是2001年5月1日新的征管法的頒布和實施。這一階段,隨著全國稅務機關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的逐步深入及稅務中介改制的全面完成,納稅籌劃在我國開始迅速發展,全面展開,這一階段的研究有以下幾個特點。
1、構建了有中國特色的納稅籌劃基礎理論框架。學者們在納稅籌劃的界定、法律分析、原則和基本原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并在總體方面達成共識。
2、研究視野開闊,納稅籌劃個案豐富。納稅籌劃既圍繞稅種類別展開了研究,比如個人所得稅籌劃、公司所得稅籌劃、消費稅籌劃、增值稅籌劃、財產稅籌劃等等,也圍繞企業的經營活動的不同方式展開了研究,比如跨國經營的稅收籌劃、公司融資管理的納稅籌劃、企業功能管理的納稅籌劃、證券投資的納稅籌劃、財產信托的納稅籌劃等等,形成了兩種不同類別的研究方式。同時還從契約理論、博弈理論、比較利益學說和系統論等角度剖析納稅籌劃的理論淵源,對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可行性、約束性和過程從理論上進行揭示。此外,這一階段還對納稅籌劃的風險及防范進行了廣泛的探討。
3、納稅交流平臺多樣化。首先,報刊平臺。《中國稅務報》、《稅務研究》和《涉外稅務》等主要稅收理論報紙、刊物都分別開辟了“稅收籌劃”專欄。其次,網絡平臺。這一時期出現了專門進行納稅籌劃理論研討和案例交流的網站,如中國稅收籌劃網等。再次,電視、廣播平臺。電視、廣播開辦了專門的納稅籌劃論壇。最后,直接交流平臺。各種納稅籌劃講座和研修班如火如荼在全國各地展開。
4、各高等院校相繼開出了納稅籌劃課程。近年來,許多高校財務管理專業和相鄰專業紛紛開設了稅務籌劃課程,稅收籌劃逐步進入普及階段。
5、研究成果豐碩。從北京大學圖書館檢索的涉及納稅籌劃方面的專著及編著達170余種,從CNKI文獻檢索的論文達13000余篇。與此同時我國也開始了對納稅籌劃誤區的研究。
(1)楊智敏等編著的《納稅大思維――走出納稅籌劃的誤區》(2002),是第一本有關納稅籌劃誤區研究的著作,該書最大的貢獻是提出了納稅籌劃的誤區問題。“盡管納稅籌劃已漸漸地深入到人們的生活中,但很多人仍然對于納稅籌劃沒有很明確的認識,往往將納稅籌劃與稅務籌劃、避稅,甚至偷稅等同起來,而且,現在許多納稅人所做的籌劃方案很不規范,其中一部分實際是偷漏稅。這些都說明我們納稅籌劃已經走入誤區”。正如書名一樣,該書只是從思維的角度對當時納稅籌劃在概念、可能性及意義、目的等方面的誤區進行了有限的探討,其精選的案例涉及企業設立、合并、分立、籌資、投資、購貨、銷貨、經營管理、進出口、跨國經營、轉讓定價、房地產、電子商務、逆向避稅、反避稅等方面,但還是落入了大多數人研究的窠臼,并沒有分析其AA_的現實約束條件,因此對于使用者來說仍然有誤區。
(2)阮雙峰在《論稅收籌劃的誤區及其正確運用》(2002)一文中從納稅籌劃的理念方面分析了其當時存在的兩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把稅收籌劃同偷稅、避稅混為一談,指出偷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是否合法,避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在于是否有悖于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和政策意圖。第二個誤區是稅收籌劃會減少國家稅收,損害國家利益,指出雖然從短期來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會減少納稅,但是從長遠的眼光來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更好地適應國家宏觀經濟結構的調整,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推動企業經營秩序與經營機制的完善,從而增強企業長期贏利能力,因而增加實際納稅水平,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的長期穩定增長。
(3)張文賢、文桂江在《關于稅收籌劃誤區的實證分析》(2002)一文中用實證的方法揭示了這一階段納稅籌劃的三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用銀行貸款投資比用自有資金合算。其分析結論是:使用銀行貸款雖然少交了企業所得稅,但由此并未增加企業的收益――凈利潤,相反它卻減少了企業的凈收益,因此這種稅收籌劃思想對國家無利,對企業同樣無利。第二個誤區是用后進先出法可以減輕企業稅負。其分析的結論是:采用后進先出法與其他方法發出材料時,在全部材料從購進到全部消耗的一個考查期之內,其所得稅負是完全相同的,即后進先出法并沒有減輕企業稅負,也沒有減少企業的所得稅總額,除貨幣的時間價值外,它僅僅是將納稅的時間向后推遲而已。第三個誤區是加速折舊法好于直線折舊法。其分析結論是:直線折舊法與加速折舊法之間,本身并無誰優誰劣之分,用不同的指標考核,就會有不同的結果,如果是考核經營者的業績,則直線折舊法要好于加速折舊法;如果是考核股東財富的大小,則加速折舊法比直線折舊法要好。這種實證研究在當時鳳毛麟角。
(4)姒建英在《當前納稅籌劃中存在的誤區及辨析》(2003)一文中分析了納稅籌劃在認識、方法、目標上的誤區,強調對納稅籌劃積極作用的曲解,不利于納稅籌劃的發展和完善。
(5)顧躍南在《稅收籌劃誤區辨析》(2004)一文中從納稅籌劃個案設計的技法、籌劃目標、判別標準三個方面分析了納稅籌劃的誤區。他認為某些個案的籌劃技法涉嫌“教唆”,多數個案的籌劃目標不全面,大量個案的判別標準欠準確;某些稅收籌劃人士的稅收籌劃認知和職業道德水準亟需提高,并吁請有關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們,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關注、研究和解決稅收籌劃中已經出現和將會出現的各類問題,以促進我國稅收籌劃活動沿著正確的軌道健康發展。
(6)劉慧翮在《對納稅籌劃認識誤區的探析》(2005)一文中對此前納稅籌劃誤區研究的成果進行了加工和總結,文章從納稅籌劃與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與少納稅、納稅籌劃與避稅、納稅籌劃與偷逃稅、納稅籌劃與稅收方案、納稅籌劃與稅負的高低等八個方面探析了對納稅籌劃在認識上存在的誤區。
(7)李龍梅在《企業稅務籌劃誤區分析》(2006)一文中利用實證的方法,指出了在實務中,企業常常陷入納稅籌劃的誤區:一是對法律一知半解,稅務籌劃不完全合法;二是注重暫時小利,忽視企業整體效益;三是考慮不周全,損人且不利己;四是看重理論數字,脫離具體情況。
(8)蘇強在《論企業稅務籌劃誤區及風險防范》(2006)一文中指出目前企業稅務籌劃存在許多誤區,諸如混淆稅務籌劃與偷稅、避稅和節稅,只從稅種人手強調減輕稅負,忽視企業整體利益,片面夸大稅務籌劃作用等。同時在稅務籌劃實踐中也面臨來自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各種風險,蘇強認為只有明晰稅務籌劃的概念,遵循操作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稅務籌劃風險,才能實現稅務籌劃目標。
(9)宋效中、高淑芳在《企業納稅籌劃誤區探析》(2007)一文中認為納稅籌劃在我國仍屬于新生事物,雖然近年來,納稅人、稅務籌劃專家以及稅收理論界等專家學者們對納稅籌劃進行了一系列的理論和實務研究,但仍有許多人在納稅籌劃認識上存在誤區。一是將納稅籌劃等同于稅務籌劃,二是將納稅籌劃
與避稅混為一談,三是將納稅籌劃等同于偷逃稅,四是稅負最輕的方案是納稅籌劃的最佳方案,五是認為納稅籌劃不需要成本,六是認為納稅籌劃的方法具有通用性,七是片面夸大納稅籌劃的作用,八是認為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處于對立地位,九是僅從稅種上進行納稅籌劃。
這一時期對納稅籌劃誤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論方面,試圖厘清納稅籌劃在認識、方法和目標等方面的誤區,也有少量的實證分析和個案分析,但不系統、不深入。
四、第四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反思期(2008年至今)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稅收籌劃進入了一個更新的發展階段。一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的頒布使我國在所得稅的實體法上與國際更加接軌,傳統的納稅籌劃手段迫切需要調整,另一方面,2009年我國頒布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理論界學者、企業稅務顧問和中介為代表的納稅籌劃從業人員開始了理性的回歸。
侯麗平在《納稅籌劃誤區及其指正》(2008)一文中總結了前一階段納稅籌劃誤區研究的成果,并從理論上進一步分析了納稅籌劃產生的誤區,即納稅籌劃主體誤區、目標誤區、概念誤區、內容誤區、作用誤區、方法誤區、認定誤區和風險誤區,并對以上誤區進行了――指正。
馬建、李偉毅在《企業納稅籌劃的三個認識誤區》(2008)一文中將“隨意夸大納稅籌劃的作用”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
農海沫在《企業納稅籌劃的誤區》(2008)一文中將“隨意采用稅負轉嫁的籌劃方案,片面認為轉讓定價是行之有效的籌劃方法和企業的自主行為”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
劉雄飛在《納稅籌劃的誤區分析》(2009)一文中將“顧此失彼或只注重重點稅種”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
莊粉榮出版了《稅收籌劃大敗局》(2010)專著,該書可以說是其已出版的《納稅籌劃實戰精選百例》一書的姊妹篇,以稅務稽查案例作為切入點,分析了有關企業納稅籌劃失敗的原因,對相關案例的實務操作提出了籌劃建議,從實證的層面證明了由于納稅籌劃存在的種種誤區所導致的后果。
五、分析結論
近年來理論界開始系統地分析納稅籌劃的誤區,但研究成果偏少,與數量眾多的稅收籌劃理論和技巧的研究成果形成了較為鮮明的對比,尚處于起步階段。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為主,定量研究少,研究成果缺乏說服力。“就理論研究領域看,由于稅收籌劃在我國出現的歷史不長,盡管目前有關稅收籌劃的研究已不少見,但整體上系統地對稅收籌劃的理論和務實的探討還不多,現有的理論體系不夠完整,實踐操作性不高,企業未能真正將稅收籌劃與實際經營戰略結合。同時在實際操作中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避稅的嫌疑,容易造成納稅檢查風險”。
關鍵詞:稅收籌劃;企業價值最大化;理財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8-0165-02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地位已逐步確立,追求經濟效益最優,企業價值最大化,競爭能力最強成為企業發展的目標。依法納稅是企業應盡的一項義務。因此,在一個健全和透明的法制環境下,企業通過精心策劃,從而達到減輕負稅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企業越來越關心自身成本的高低,越來越重視稅收的支出和納稅成本,于是稅收籌劃由此產生并逐步發展。就企業自身而言,稅收籌劃具有很高的應用價值。
稅收籌劃,英文為Tax Planning。當今我國關于稅收籌劃概念的認識較模糊,定義也各不相同,代表性的說法有兩種。一是稅收籌劃屬于避稅范疇,指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利用稅法的特定條款和規定,借助一定的方法和實現技術,通過對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理財活動的周密安排,實現降低納稅成本和納稅風險的活動。二是稅收籌劃有廣義和狹義理解之分,廣義的看法有:人大張中秀教授認為稅收籌劃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違法手段進行的納稅方面的策劃和有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安排,主要包括非違法的避稅籌劃、合法的節稅籌劃與運用價格手段轉移稅負的轉嫁籌劃和涉稅零風險。天津財大蓋地教授認為稅收籌劃包括節稅籌劃和避稅籌劃。狹義的稅收籌劃國內學者唐向定義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本文比較認同第二種說法,認為稅收籌劃基本內涵應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考慮。廣義上稅收籌劃是指企業為減輕自身稅負,防范甚至化解納稅風險,使自身合法權益得到最充分保障而進行的一切籌謀、策劃活動。狹義的稅收籌劃可以概括為納稅人為實現利益最大化,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尚未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的“節稅”法律行為。
1 企業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首先,企業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隨著中國加入WTO,關稅的逐步下調,國內市場上將要有民族企業和跨國企業一起在競爭,而跨國企業經過幾十年的磨煉,尤其是稅收籌劃方面已經領先一步,這就要求國內不論中小企業,還是大企業要盡快掌握稅收籌劃方面的技能,以到達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的目的。
其次,企業的發展需要加深對稅收籌劃的認識,把其放到一定地位。企業的發展過程,必然會遇到稅收問題,而且稅收問題是隨著企業的發展越來越復雜。一般來說,小企業是從與一個地區的一個稅務機構打交道,逐漸發展成為與不同地區的稅務機構就稅收的方方面面進行溝通,當一個企業發展成為跨國企業時,要與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稅務機構接觸。這就需要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把稅收放到一個不可小視的地位。
新建立的企業往往一開始只是考慮產品的市場問題,而把稅收問題放在一邊,當運作一段時間后,每次預繳所得稅時,才發現要把一部分利潤上繳國家,這時才真正意識到稅收籌劃的重要性。而很多企業都會經歷這樣的一個過程。現在跨國企業一般有稅務顧問或自己企業的稅務經理,負責企業的稅務事宜,為企業提供稅收籌劃。
企業的自身發展也需要不斷加深對稅收籌劃的認識。現在,跨國公司投資時,不僅考慮當地的稅收環境,而且更多地研究該行業的稅收變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政策變化趨勢,以期達到一種動態管理的目的;同時,在研究適合于該地區或國家的稅法精神下的企業經營戰略,如:如何構建自己的組織系統(分支機構),產品鏈各環節的定價等等。
2 企業稅收籌劃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熟知稅法,歸納相關規定。要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要熟知稅法及相關法律,全面掌握稅法的若干規定,尤其是各項稅收優惠、稅收鼓勵政策,往往都是散見于各項文件之中,有的是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頒發的,有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有的是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還有的可能是省市發文,這些都要收集齊全、進行分類。
第二步確立節稅目標,建立備選方案。根據稅收籌劃內容,確立稅收籌劃的目標,建立多個備選方案,每一個方案都包含一些特定法律安排。
第三步建立數學模型,進行模擬決策測算。根據有關稅法規定和納稅人預計經營情況中、長期預算等,盡可能建立數學模型,進行演算,模擬決策,定量分析,修改備選方案。
第四步根據稅后凈回報,排列選擇方案。分析每一備選方案,所有備選方案的比較都要在成本最低化和利潤最大化的分析框架內進行,并以此標準確立能夠產生最大稅后凈回報的方案。另外,還要考慮企業風險、稅收風險、政治風險等因素。
第五步選擇最佳方案。最佳方案是在特定環境下選擇的,這些環境能有多長時間的穩定期,事先也應有所考慮,尤其是在國際稅收籌劃時,更應該考慮這個問題。
第六步付諸實踐,信息反饋。付諸實踐后,再運用信息反饋制度,驗證實際稅收籌劃結果是否如當初估算,為今后稅收籌劃提供參考依據。
3 影響企業稅收籌劃的因素
一般認為,可以把影響企業稅收籌劃的因素分為宏觀和微觀兩類。宏觀因素包括國際政治經濟形勢,國內政治經濟形勢,國家的經濟政策、地區政策、產業政策、一國的法律制度、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以及一國的利率、匯率等等,而影響國際稅收籌劃的因素還包括其他國家的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法律制度、稅收制度等等;微觀因素主要包括企業的發展戰略,企業與產業鏈中上下游客戶的關系,企業的財務制度等。下面論述兩種因素是如何影響稅收籌劃的。
(1)稅收制度很顯然,稅收制度的輕微變化肯定影響稅收籌劃。但是,在現實中,稅收制度無時無刻不在發生變化。由于世界貿易組織推行的是自由、公開、平等的貿易,極大地促進了跨國公司的投資和各要素的流動,而各國為了吸引資本和技術的流入,都在利用稅收對經濟的杠桿作用,所以各國都在調整稅收政策,同時由于是多國博弈,所以稅收制度一直處在不斷調整之中。另外,由于一國國內自然資源分布不均,人力資本、技術密集程度等在各地區分布不均。國家也會出臺一些照顧和鼓勵性的稅收政策,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稅收政策也在不斷調整。
所以,稅收制度的動態性必將導致稅收籌劃工作的動態性,即稅收籌劃方式不是一成不變的,會隨著影響因素的變化而變化。這種動態性導致企業稅收籌劃工作必將通過長期堅持不懈地努力才可有所得。
(2)企業的發展戰略這雖是一個微觀因素,但可以說它包含其他宏觀與微觀因素。企業在制度發展戰略時,肯定要考慮宏觀因素(如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各國的經濟政策等)和自身的經營情況,只是各有側重而已。其實企業在制定發展戰略時,考慮了各國、各地區的稅收政策,但是稅收政策并不總是有利于企業的經營戰略,所以企業權衡利弊以后制定出發展戰略,則更需要企業稅收籌劃來盡量減少各種不利影響,這種對政策的“微調”對企業多少有點幫助。從某種意義上講,這時的企業稅收籌劃具有“事后性”,而不像前面講的“前瞻性”、“超前性”。
由于企業的發展戰略要影響企業稅收籌劃的方案,而制定出企業的發展戰略事已考慮了眾多宏觀和微觀因素,所以企業稅收籌劃工作必然要考慮影響企業發展戰略的眾多宏觀和微觀因素的影響,同時還要考慮其他直接影響企業稅收籌劃的宏觀和微觀因素,這也就是企業稅收籌劃工作要求的全局性、綜合性。
4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稅收籌劃是現代企業獲得最大經濟效益的手段之一,掌握熟練的稅收知識,能使稅收籌劃健康發展,也使企業更好地通過合法手段獲取利益。
4.1 正確認識稅收籌劃與避稅的區別
稅收籌劃與避稅都以減輕稅負為目的,但稅收籌劃的過程與稅法的內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不影響稅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稅收各種功能的發揮。稅收籌劃的前提是合法的,它的方法體現在它的籌劃,它的目的是稅收利益最大化。歸納起來就是“三性”: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而避稅是本著“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的原則,千方百計鉆稅法的空子,利用稅法的缺陷與漏洞規則避國家稅收,它是與稅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馳的。在現實生活中,有人對稅收籌劃存有誤解,將其與避稅混為一談,這是對稅收籌劃的不了解,混淆了稅收籌劃與避稅的本質區別。必須承認,在實際工作中稅收籌劃與避稅有時難以區別,一旦稅收導向不明確,稅收制度不完善,稅收籌劃就有可能轉化為避稅行為。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稅收制度,科學的稅收運行機制,嚴格的稅收征管措施。增強依法治稅的剛性,防止借稅收籌劃之名進行的避稅活動。
4.2 準確掌握稅收法規,領會其精神實質
稅收籌劃合理合法,是符合稅收立法精神的,要準確掌握稅收法規,領會其精神實質,這是進行稅收籌劃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層次較多,除人大頒布的稅收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法規相對穩定外,其他的稅收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如各稅種的實施細則、暫行辦法等規定變化頻繁,稍不注意所運用的稅收法規就可能過時。所以稅收籌劃不能遵循固有模式,一成不變,要隨時掌握稅收法規的發展變化,結合企業經營特點,不斷更新稅收籌劃的方式和方法,使稅收籌劃始終朝著正確軌道運行。
4.3 企業要培養高素質稅收籌劃專業人才
稅收籌劃是一項專業性和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它要求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具有較高的素質,包括具備較高的稅收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稅收籌劃的參與者應是具備財稅、法律、會計等多方面知識的綜合性人才,并非普通財會人員都能為之。因為一旦稅收籌劃失敗,不僅要受到稅務機關的懲處,還會給企業的聲譽帶來不良影響,不利于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所以,企業要重視培養稅收籌劃專業人才,保證稅收籌劃的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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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知名大法官漢德曾說過:“法院一再聲稱,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還是窮光蛋。”這種觀念,正逐漸被中國政府和企業所接受。作為實現低稅負的一項專業活動,稅收籌劃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關于稅收籌劃,有眾多的理論問題需要探討,本文從宏觀角度探討以下五個主要問題:一、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征;二、稅收籌劃的前提;三、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四、稅收籌劃與偷、避稅的關系;五、稅收籌劃不慎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或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稅收利益的合法行為。由于稅收籌劃在客觀上可以降低稅收負擔,因此,稅收籌劃又被稱為“節稅”。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企業要走出國門,進行跨國投資,在哪個國家辦企業,就應了解哪個國家的稅收政策,以決定是辦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如果這個國家稅率較低,就可以設立子公司;如果稅率較高,則可以考慮辦分公司,這就是稅收方案的選擇問題,實際上就是一項稅收籌劃活動。在西方的大公司里,一般都設有稅收籌劃的專門機構,它的稅收籌劃人員每年可以給公司節約一筆數額可觀的資金。目前,稅收籌劃在發達國家已成為令人羨慕的職業,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有專門人員從事這項工作。在我國,稅收籌劃還是一個新鮮事物,但同時也蘊藏著重要的商機。可以預見,在未來的二十年里,稅收籌劃將逐漸成為中國的一項“朝陽產業”。
(二)稅收籌劃的特征
從稅收籌劃的產生及其定義來看,稅收籌劃有以下五個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性。稅收籌劃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選擇行為,是完全合法的。不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況下,稅收籌劃的結果也是國家稅收政策所希望的行為。我們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而不能通過違法活動來減輕稅負。
第二,選擇性。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如針對某項經濟行為稅法有兩種以上的規定可選擇時,或者完成某項經濟活動有兩種以上方案供選用時,就存在稅收籌劃的可能。通常,稅收籌劃是在若干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整體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業對于存貨的計價,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零售價法等,企業應對物價因素、稅法規定進行綜合考慮、權衡,以確定最佳納稅效果。
第三,籌劃性。稅負對于企業來說是可以控制的,在應稅義務發生之前,企業可以通過事先的籌劃安排,如利用稅收優惠規定等,適當調整收入和支出,對應納稅額進行控制。從稅收法律主義的角度來講,稅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因此,從理論上講,應該納多少稅似乎也應當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但法律所規定的僅僅是稅收要素,即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基、稅率、稅收減免等,而無法規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也就是說,法律無法規定納稅人的稅基的具體數額,這樣就給納稅人通過適當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來減少稅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納稅人所籌劃的僅僅是應稅事實行為,并沒有涉及法律規定的稅收要素,因此,稅收籌劃與稅收法律主義是不矛盾的。
第四,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負擔,降低稅收成本,從而增加資本總體收益。具體可分為兩層:一是要選擇低稅負,低稅負就意味著低成本,高資本回收率;二是推遲納稅時間,取得遲延納稅的收益。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僅僅考慮某一個稅種,而要從企業的總體稅負考慮,否則就可能出現在某一個稅種上減輕了負擔,而在另外一個稅種上增加了負擔,總體上沒有獲得任何稅收利益,甚至還加重了企業稅收負擔的情況。因此,從整體角度進行稅收籌劃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機率性。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安排,涉及較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時,稅收籌劃的經濟效益也是一個預估的范圍,不是絕對數字。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盡量選擇成功概率較大的方案。從地域范圍來劃分,稅收籌劃可以分為國內稅收籌劃和國際稅收籌劃。國內籌劃是針對本國稅法進行的,主要考慮的因素有稅種的差別、稅收優惠政策、成本費用的列支等。國際稅收籌劃則要考慮不同國家、國際組織的稅法規定,相關國家的稅收協定等。中國企業和美國企業之間進行貿易,就要熟悉美國的稅法規定,如美國的網上交易實行零稅率,如果我們不了解,就無法據此進行稅收籌劃活動。在實務中,我們還應關心一些法律前沿和技術前沿問題,以更好地設計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
二、稅收籌劃的前提
稅收籌劃并不是在任何條件和環境下都可以進行的。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稅收籌劃,就是因為尚不具備稅收籌劃的條件。然而,隨著稅收法治的逐步完善以及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不斷增強,我國已初步具備了稅收籌劃的條件。
(一)稅收法治的完善
稅收法治是實現了稅收法律主義以及依法治稅的一種狀態。稅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稅收立法的完善。這是因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則一方面無法確定自己所進行的籌劃是否屬于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另一方面,納稅人往往通過鉆法律的漏洞來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而沒有必要耗費人力、物力進行稅收籌劃。
(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納稅人權利保護也是稅收籌劃的前提,因為稅收籌劃本身就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稅負從輕權的體現。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具備法定稅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強制征收,稅收不是捐款,納稅人沒有繳納多于法律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的必要。納稅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稅負最輕的行為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法治國中“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的基本要求。如果對納稅人權利都不承認或者不予重視,那么作為納稅人權利之一的稅收籌劃權當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是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而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也都是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
我國的稅收籌劃之所以姍姍來遲,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視納稅人權利保護。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得到整個社會的鼓勵與支持。應當看到,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水平在不斷提高,因此,稅收籌劃也必將在納稅人行使自己權利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壯大。
三、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稅收籌劃是一項經濟價值巨大、技術層次較高的業務。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政府與企業均能從中受益。對企業而言,有可能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對政府來講,則有助于體現稅收法律及政策的導向功能,促進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
盡管稅收籌劃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綜合工作,但在籌劃過程中,還應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
1.賬證完整原則。完整的賬簿憑證,是稅收籌劃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如果企業賬簿憑證不完整,甚至故意隱藏或銷毀賬簿憑證,就有可能演變為偷稅行為。因此,保證賬證完整,是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
2.綜合衡量原則。企業稅收籌劃要從整體稅負來考慮:應同時衡量“節稅”與“增收”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的本意在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把稅收成本作為一項重要的成本予以考慮,而不是一味強調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不考慮因此有可能導致的企業其他成本的增加。因此,如果某項方案降低了稅收負擔,但增加了其他的成本,比如工資成本、原材料成本或基本建設成本等,則這種方案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案。
3.所得歸屬原則。企業應對應稅所得實現的時間、來源、歸屬種類以及所得的認定等作出適當合理的安排,以達到減輕所得稅稅負的目的。稅法對于不同時間實現的所得、不同來源的所得、不同性質的所得所征收的稅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業能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適當進行所得的安排,就有可能實現降低所得稅負擔的目標。
4.充分計列原則。凡稅法規定可列支的費用、損失及扣除項目應充分列扣。充分列扣一般有四種途徑:一是適當縮短以后年度必須分攤的費用的期限,如可對某些設備采用加速折舊法,縮短無形資本攤銷期限;二是以公允的會計方法增加損失或費用,如在通貨膨脹較嚴重時期,可對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三是改變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損失和費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扣除項目。充分計列原則所減輕的主要是企業所得稅稅負,因為企業所得稅是對凈所得征稅,充分計列了各種費用、損失和扣除項目就相應降低了應稅所得和企業所得稅,也就達到了稅收籌劃的目的。當然,這里所謂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內,而并不是說企業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則就可能演變為違法避稅或者偷稅。
5.利用優惠原則。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和減免規定進行稅收籌劃,所達到的節稅效果很好,而且風險很小,甚至沒有什么風險。因為稅收優惠政策都是國家所鼓勵的行為,是符合國家稅收政策的,因此,其合法性沒有問題。比如,現在開發中西部地區有稅收優惠,企業可以把一部分產業轉移到中西部地區,以利用稅收優惠,獲得稅收收益。
6.優化投資結構原則。企業投資資金來源于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兩部分。稅法對負債的利息支出采用從稅前利潤中扣除的辦法,而對股息支出則采用稅后利潤中扣除的辦法。因此,合理地組合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資金在投資中的結構,可以降低企業稅負,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收益。
7.選擇機構設置原則。不同性質的機構,由于納稅義務的不同,稅負輕重也不同。稅收籌劃要考慮企業組織形態。如母子公司分別是納稅主體,分公司要繳納20%預提所得稅,子公司所得稅率為33%.企業擬在某地投資,是設立總公司還是分公司,是母公司還是子公司,需要慎重考慮。
8.選擇經營方式原則。經營方式不同,適用稅率也不一樣。因此,企業可靈活選擇批發、零售、代銷、自營、租賃等不同的經營方式,以降低稅負。
以上基本原則需要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綜合考慮、綜合運用,而不能只關注某一個或某幾個原則,而忽略了其他原則,否則就可能顧此失彼,最終達不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另外必須強調的是,以上基本原則都必須在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內,或者說合法原則是最初的原則也是最后的原則。
四、稅收籌劃與偷、避稅的關系
(一)稅收籌劃與偷稅的關系
稅收籌劃與偷稅存在本質的區別: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違法的。偷稅是有意采取欺騙手段違反稅法來逃避應繳稅款,采取的手段有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這種行為違背了稅收法律主義,是稅法所禁止的行為,偷稅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許可的范圍內,對多種納稅方案(其中任何一個方案都是法律允許的,起碼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進行比較,按稅負最輕擇優選擇,不僅符合納稅人的利益,也體現了政府的政策意圖,是稅法所鼓勵與保障的。
(二)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
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則復雜一些。我們認為,避稅和稅收籌劃兩者的關系是一種屬種關系,即避稅包括稅收籌劃。避稅可以分為合法避稅和非合法避稅兩類。合法避稅是指符合政府稅收立法意圖,以合法的方式比較決策,避重就輕,減少其納稅義務的行為。判斷避稅是否合法的依據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認納稅人有權對自己的納稅義務、納稅地點進行選擇。合法避稅就是稅收籌劃。非合法避稅就是指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稅包括了稅收籌劃。
五、稅收籌劃不慎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安排,其涉及許多不確定因素,這使得稅收籌劃具有一定的風險。籌劃者如有不慎,就會使籌劃活動由合法走向非法,從而演變為偷稅、漏稅、欠稅及騙稅行為,并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非法稅收籌劃行為的性質及后果,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可分為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所謂稅收籌劃,又稱納稅籌劃,是指在國家稅收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的前期籌劃,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以獲取稅收利益。簡單地說,如果將個人或企業增加收入、利潤等稱作“開源”,那么稅收籌劃就是進行“節流”。由于稅收籌劃所取得的是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所以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稅收籌劃,獲取“節稅”收益
稅收籌劃由于其目的和結果就是獲取“節稅”收益,因此,我們通常也把稅收籌劃稱為節稅,基本內容是依據綜合、經濟、守法等原則,在經營決策中運用會計核算、融資方式、機構設置形式、優惠待遇法等一系列方法,使企業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從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稅收籌劃在國際上已十分普遍,并日趨專業化,更多的納稅人、投資者會選擇中介機構的稅務進行這項工作。因為面對復雜的稅法,納稅人經常有多種方案需要選擇,而因方案的不同,稅負輕重會相去甚遠,僅靠自身能力是遠遠不夠的。正如專家所說:“現在幾乎所有公司都聘用專家,研究稅收對企業主要經營決策的影響,為合理地減少納稅制定計劃。”換句話說,好的稅收籌劃,是實現理想的經營、投資、理財決策的前提。正是這種廣泛的社會需求,使稅收籌劃在個人納稅層面,逐步向企業稅收管理、區域性合作、跨國公司戰略性投資等領域拓展。
我國稅收籌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不違反稅收政策法規。節稅是在合法的條件下進行的,是以國家政府制定的稅法為研究對象,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精心比較后作出的納稅優化選擇。節稅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對世界各國的稅收制度進行比較分析,可以看出各個國家的稅收制度都有很大的差異。各國為促進經濟發展制定了不同的稅收傾斜政策,為納稅人節稅活動提供了空間;同時,各國稅收政策的差異性為節稅創造了條件。二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從政策工具上看,稅收是政府調節經濟產業和生產經營者及消費者行為的一種有效經濟杠桿。政府可以根據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追求最大利潤的動機,以稅收優惠政策加以引導。刺激投資者和消費者采取符合政策導向的行為,從而實現政府要達到的經濟和社會目的。三是節稅形式的多樣性。由于各個國家的稅法不同,會計制度也有一定差異。一定國情下產生的節稅行為就會區別于其他國家。從世界范圍看,節稅行為呈多樣化。同時,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在不同產業、地區間也存在差別,總的來說,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在地區之間的行業之間的差別越大,節稅的形式就越多。
稅收籌劃,降低納稅成本有效途徑
稅收籌劃的本質是獲得節稅收益,因此,凡是能夠合法地降低納稅的辦法都屬稅收籌劃范疇。按照這個思路,我們不妨從影響納稅額幾個因素作為進行稅收籌劃的突破口。
一是稅收政策方面籌劃。我們知道,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通常有2個,即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稅依據越小,稅率越低,應納稅額也越小,因此,做稅收籌劃,無非是從這2個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辦法來降低應納稅額。例如,企業所得稅種,計稅依據就是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有3檔,即: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稅率18%;應納稅所得額在3-10萬元,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稅率為33%。在進行該稅種稅收籌劃時,如果現在僅從稅率因素考慮,那么就有稅收籌劃的空間。
例如,假定企業12月30號測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萬元,該企業不進行稅收籌劃則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100100×33%=33033元。假設該企業進行了稅收籌劃,12月31日,支付稅務咨詢費100元,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100-100=10萬元,則應納稅額=100000×27%=27000元,通過比較我們發現通過稅收籌劃,支付費用成本僅為100元,卻獲得節稅收益為=33033-27000=6033元。顯然,稅收籌劃空間是相當大的。
二是辦稅費用籌劃。辦稅費用包括辦稅人員費用、資料費用、差旅費用、郵寄費用、利息等。盡管辦稅費用在納稅成本中占的份額不大,但仍有籌劃必要。比如對企業財會人員進行合理分工,由財會人員兼任辦稅員;通過網上申報降低資料費用等等。對于利息費用的降低途徑可以采取遞延納稅的辦法。
三是稅收滯納金、罰款籌劃。納稅人未按照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比銀行貸款利率的高。因此,辦理納稅申報,特別是采取遞延納稅方式降低利息費用時,應當關注各個稅種的納稅期限。與此相關的還有一項規定,即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級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 ,在批準的延長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稅法對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罰款處理: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未按規定設立賬冊的,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備案資料的,未按規定履行納稅申報的,違反發票使用規定的,以及偷稅、欠稅、抗稅等違法行為。納稅人如果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除了經濟上蒙受巨大損失外,還會給企業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如果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履行各項義務,不但可以避免罰款支出,相反還會給企業的生產經營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是額外稅收負擔籌劃。額外稅收負擔,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應當予以征稅,但卻完全可以避免的稅收負擔。如:1、與會計核算有關的非正常稅收負擔。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當單獨核算其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對納稅人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核算不實,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往往要比實際應納的稅款高出很多。例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對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按照不同的行業確定在7%-40%的幅度內,事實上企業的平均利潤率遠沒有這么高。因此,納稅人應當加強財務核算,主動爭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免除這份不公正"待遇"。2、與納稅申報有關的非正常稅收負擔。與納稅申報有關的額外稅收負擔主要包括:納稅人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作為權益放棄,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稅務機關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作為公益捐贈扣除的基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稅,不得作為投資抵免的稅款,但要作為計算抵免的基數;企業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不得稅前扣除;對符合條件的減免稅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批,逾期申請,視同權益放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等。對于額外稅收負擔,納稅人可以通過加強財務核算,按規定履行各項報批手續,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認真作好納稅調整等方法來解決。
稅收籌劃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舉一個最普遍的、最簡單的例子。比如,某企業年終決算時應納稅所得額為10.1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10萬元以上的所得稅率為33%,那么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為101000X33%=33330元。假如企業決算前通過境內非營業性社團組織公益性捐贈1000元,那么應納稅所得額就變成了101000-1000=100000元。根據稅法規定,3萬元至10萬元的所得稅率為27%,因此,該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為:100000X27%=27000元。
這時,1000元=6330元。由此,稅收籌劃的作用可見一斑。那么,何謂稅收籌劃?
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LBFD)《國際稅收詞匯》下的定義是:“稅收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印度稅務專家E·A·史林瓦斯在其編著《公司稅收籌劃手冊》中說道:“稅收籌劃是經營管理整體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稅收已成為重要的環境因素之一,對企業既是機遇,也是威脅。”美國南加州大學W·B·梅格斯博士在《會計學》中,則作了如下闡述:“人們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稅收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稅收是稅收籌劃的目標所在。”他還認為“美國聯邦所得稅已變得如此之復雜,這使為企業提供詳盡的稅收籌劃,成為謀生的職業。”、“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減少繳納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籌劃。主要如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資本結構,投資采用租用還是夠入的方式,以及交易的時間。”而國內稅務專家唐騰翔則認為“稅收籌劃是指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可見,國內外對稅收籌劃概念的描述不盡相同,觀點各異,但基本的要髓大致相同,那就是,稅收籌劃是指在現行國家政策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利用不違法的手段,通過對企業經營、投資、理財等各個方面進行事先安排和運籌,盡量減少稅收成本,增加稅后收益的活動。
我國稅收籌劃的興起和發展,是納稅人觀念更新的產物,是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同國際接軌的產物。稅收籌劃正由過去的“暗箱操作”逐漸變為“陽光作業”,正式走上經濟的前臺,成為企業自身發展的內在需求。
一、充分認識稅收籌劃給企業帶來的增值效應
稅收籌劃雖然引起有識之士、業界和政府職能部門的高度關注,但尚未引起企業普遍的重視,具體自覺實踐者則鳳毛麟角。其中關鍵的因素之一,是企業對稅收籌劃作用的認識不夠,對稅收籌劃給企業帶來的增值效應沒有足夠的預見。
第一,稅收籌劃是法律和社會賦予企業的基本權利。在西方國家,稅收籌劃家喻戶曉,被視為企業經營中不可缺少的環節,被視為“智慧者的文明行為”。稅收籌劃是在經營中尋求企業行為與政府政策意圖的最佳結合點。企業在不違背稅收政策法規的前提下,通過積極的籌劃和安排,降低稅負的成本,增加企業的權益,是法律和社會賦予企業的基本權利,合法的稅收籌劃則是對這一權利的正當行使。成功的稅收籌劃往往既能使經營者承擔的稅收負擔最輕,又能使政府賦予稅收的政策意圖得以實現,對政府、對企業、對社會都有利。企業節稅----利潤增加----擴大再生產----國家稅收增加。據報載,世界傳媒大王魯珀特·莫克多在英國的主要控股公司—新聞投資公司,在2000年前的11年中,共獲利近14億英鎊(約21億美元),但其在英國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凈額竟然是零。可見,默克多既精于經營,也精于納稅,他正是靠著獨特的“擴張和避稅手段創造著超級利潤”。
第二,稅收籌劃與偷稅、漏稅有著本質的差別。偷稅、漏稅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政策法規規定,故意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明顯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其行為的后果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而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收法律允許的前提下,利用稅收政策法規做文章,以達到減輕或消除稅收負擔,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行為,既不屬于違法行為,更不是犯罪行為。從行為發生的時間看,偷稅、漏稅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以后所進行的,是對已確立的納稅義務予以隱瞞、造假、遺漏和故意延誤,具有明顯的事后性和欺詐性特征,而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發生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具有事前籌劃性特征。稅收籌劃是一種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得到國家鼓勵的經濟行為,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正當經營手段,是以稅法為準繩的基礎上,進行的一種合理、合情、合法的行為。可見,二者有著本質的差別,不能混為一談。
第三,稅收籌劃有利于規避風險,提升企業形象。長期以來,我國傳統經濟占統治地位,國有企業統支統付,“大鍋飯”效應較為普遍,經濟主體法制觀念不強,使企業和個人不關心稅制,對其中條例不聞、不問、不懂;或全憑人情關系,以言代法,以言代稅,稅收意識淡薄。一些企業在納稅上往往想走“關系稅”、“人情稅”之路,逃稅之風盛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開始建立并得到迅速發展,稅收管理機制不斷得到完善和提高,企業通過違法或者不規范的手段來降低稅收成本付出的代價將越來越大,甚至產生無法估量的損失,而稅收籌劃則能有效地規避納稅人相關的一些不必要納稅風險。另一方面,通過稅收籌劃,可以使納稅人在一定時空范圍內,利用有限的經濟資源回報社會,提升企業的公眾形象,對企業產品或服務市場份額的搶占無疑起著積極的推進作用,有利于企業良性的循環和發展。正所謂:“野蠻者抗稅、愚昧者偷稅、糊涂者漏稅、精明者進行稅收籌劃”。據報載,世界首富比爾蓋茨計劃捐出其微軟20%資產---1000億美元,協助世界各國解決愛滋病等疾病問題。這是迄今為止全球最大一筆以個人名義的慈善捐贈。據述此善舉,將使他在美國享有大筆的免稅權。可見,富人捐贈既有其想做“好人”的一面,也多與稅收有關,真可謂是“名利雙收”。
第四,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的競爭力。稅收籌劃是一種高智商的增值活動,為進行稅收籌劃而起用高素質、高水平人才必然為企業經營管理更上一層樓奠定了良好基礎。另一方面,所謂發達國家納稅人納稅意識強也只是表面現象,其實,其納稅人看重的還是“不多繳一分錢”、“不早繳一分錢”。稅收籌劃要求企業守法經營,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財務核算管理程序,精打細算、節約支出、減少浪費,從而使企業管理水平不斷躍上新臺階,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企業的經營活動實現良性互動,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二、用足、用活好國內、國際稅收政策資源
我國加入WTO后,市場化改革急劇推進,面對更加開放、公平的國際國內市場環境,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將更多的同臺競爭。內資企業應積極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管理理念,充分利用國內、國際間各種自然資源和政策法規資源,發展和壯大自己,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企業在稅收籌劃方面,方式和途徑很多,不妨從以下方面加以考慮。
第一,選擇適宜的投資地點。世界各國一般都是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來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稅收制度,因而在稅收制度上各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跨國、跨地區企業可利用這些差異如選擇低稅地經營等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目前,許多發達國家(地區)的企業爭相到一些發展中國家(地區)來投資經營,其中重要的一條原因就是受這些發展中國家(地區)的低稅和稅收優惠的吸引。企業在投資經營中,除了要考慮投資地區基礎設施、原材料供應、金融環境、外匯管制、技術和勞動力供應等常規因素外,不同地區的稅制差別也應作為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要充分運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稅制差異或區域性稅收傾斜政策,選擇整體稅負較低的地區或稅區投資。現在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為外資提供了低稅或免稅優惠,而發達國家則一般實行內外資同等的稅收待遇。所以,進行跨國、跨地區投資時,企業可以選擇國際避稅港、避稅地和自由港,也可以選擇與本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在我國國內一般可以考慮以下重點區域: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沿海經濟開放區;“老、少、邊、窮”地區;西部大開發地區等七大地區。
第二,選擇適宜的投資產業。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稅收優惠的重點放在高新技術的開發、能源的節約、環境的保護上,而發展中國家一般不如發達國家那么集中,稅收優惠的范圍相對廣泛,為了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發展中國家往往對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給予普遍優惠,稅收優惠政策相對較多。目前,我國對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范圍相對較窄,主要集中在第三產業、利用“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的企業,解決社會性就業及福利性企業,西部大開發地區國家鼓勵投資的產業如交通、電力、水利、郵政等基礎設施,以及為農業、科研、高新技術服務的一些產業;而對外商投資企業減免稅優惠適用范圍則相對較廣,其主要產業包括生產性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建設的企業。隨著我國對WTO成員權利和義務承諾的兌現,原有的很多行業及產業,比如電信、金融、商業、服務、汽車等傳統性壟斷行業,將逐步對外開放。除了國家限制性的產業或行業外,外資亦將享受更多的國民待遇。此外,目前我國對內資企業的減免稅期限較短,一般為1—3年;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免稅期限一般為5年或5年以上。
第三,選擇適宜的投資組織形式。內資還是外資,全資還是合資,法人還是非法人,公司制還是合伙制,企業選擇的投資組織形式不同,企業享有的稅收優惠往往也千差萬別。各個國家為了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必然會對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實行不同的征稅優惠。
一般來說,內資企業的稅率,稅收優惠政策和操作的靈活程度小于外資企業,外資企業一般有大量的稅收優惠。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一般要先課征公司稅,投資者以股息形式分得的稅后利潤,又需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的營業利潤一般不交公司稅,只繳納各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子公司一般承擔全部納稅義務,分公司則需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對于低稅國、低稅地區,當地可能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投資者免稅或只征較低的公司稅。若簽定了國際稅收協定,稅后利潤的預提稅可能少征或免征。跨國公司常常可以在此建立子公司甚至信箱公司(只掛名稱無實際業務)用來轉移高稅區相關公司的利潤,達到國際避稅的效果,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此外,分公司不是獨立的納稅人,一般流轉稅在注冊地交,所得稅同總公司匯總繳納。所以,對于初創階段時無法贏利的行業,一般應設置為分公司,這樣能利用合并損益,抵沖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對于能夠迅速實現贏利的行業,一般應設置為子公司,這樣就能享受獨立公司的許多優惠,在優惠期內減輕稅負;對于規模龐大的集團公司,可以根據不同分支機構的不同情況,宜用子公司的設為子公司,宜用分公司的設為分公司,從而實現整體經濟利益的最佳。
第四,選擇適宜的會計核算方法。與會計核算方法選擇相關的稅收籌劃主要是縮小稅基和延期納稅。在具體會計實務中,主要涉及四個大的方面,即存貨的計價方法的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費用列支方法的選擇,以及收入確認方法的選擇。企業應根據具體經營環境選擇適宜的會計核算方法,用足、用活好稅收優惠政策。
一般來說,當物價逐漸下降時,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的存貨成本較高,應納所得稅相應較少,而當物價持續上漲時,采用后進先出法可相對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假如企業各年的所得稅率不變,宜采用加速折舊法,在固定資產使用的最初年份多提折舊,后面的年份少提,這樣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企業有許多費用開支項目,每個項目都有其規定的范圍或限額。因此,準確掌握稅法和財務準則中費用列支的規定對于稅收籌劃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比如我國稅法目前不允許企業稅前向境內外關聯企業支付管理費,而在一些西方國家,稅法規定,企業向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如果符合“受益原則”,即關聯企業從事的管理活動已經使本企業受益,則可以在稅前列支這種費用。正是由于這種規定,國外企業可以通過向低稅區或避稅區的關聯企業大量支付管理費的辦法從事避稅活動。此外,在現代國際貿易中,跨國公司的內部企業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因而可能通過利用其在世界范圍內的高低稅收差異,借助轉移價格實現利潤,減輕企業的整體稅負,從而保證了整體集團系統利潤的最大化。
三、系統籌劃,規范實施,與時俱進
第一,稅收籌劃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其決策應貫穿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營銷、管理等所有活動。在具體到某一個產品、某一個稅種、某一項決策時,要考慮整體的影響作用和合理性。進行稅收籌劃時,不僅要深刻理解和掌握稅法,領會并順應稅收政策導向,更應關注經營中一些相關的政府配套政策。要注意把握宏觀,著眼微觀,不管大小,只要有利,都應認真分析研究。眼睛不能只盯住單個稅種、單個項目或單個環節,因為有時一種稅少繳,另一種稅可能要多繳。因此決策時要系統籌劃,考慮稅收籌劃的風險和成本,要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輕重,從中稅收優惠方案中選擇最優的方案。否則,顧此失彼,揀了芝麻丟了西瓜。
關鍵詞:納稅籌劃;主體;目標;政策性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納稅和征稅分別成為企業和政府相當重視的一個層面,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國家、政府間稅收協調博弈也越來越重要。無論是從企業來講,還是從國家和政府來說,納稅籌劃都已經變得刻不容緩,成為國家和企業實現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二、從微觀層面看納稅籌劃目標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籌資、經營、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和籌劃,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納稅支出,以謀求最大限度的納稅利益,實現企業稅后利潤及現金流量的最大化。
企業作為納稅籌劃的主體,如何來實施納稅籌劃,還是要取決于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其目的是減輕稅負以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直接減輕稅務負擔;獲資金時間價值;實現涉稅零風險;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企業越來越追求價值最大化的情況下,從納稅籌劃的主體角度來說,完全是站在減輕稅負和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來考慮的,這也就是一般意義上的納稅籌劃目標。
(一)直接減輕稅務負擔,減少成本,增加企業利潤。企業可以通過納稅籌劃,在不違反稅法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避稅、節稅,以達到減少稅收成本、增加利潤的目的。
(二)利用資金時間價值,增加企業的盈利機會。對于資金充裕的企業來說,可以運用稅法規定范圍遲延支付的稅款進行投資,獲取比資金時間價值更高的投資收益,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機會收益概念;對于資金短缺的企業來說,企業可以把有限的資金用在關鍵上,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善于打“時間差”,合理調度應交未交稅款,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從而實現納稅籌劃目標服務于財務管理最終目標。
(三)實現涉稅零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納稅款及時、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于稅務方面的處罰,即在稅務方面沒有任何風險。為了規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我國稅務機關引進了納稅信用等級制度,對于信用等級越高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獎勵措施,比如減少對納稅人的納稅檢查。納稅人要充分考慮稅務機關對本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價,在既不影響本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又不損害本企業利益的雙重目標下進行納稅籌劃,從而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三、從宏觀層面看納稅籌劃目標
稅收政策是國家制定的指導稅收分配活動和處理各種稅收分配關系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準則。稅收法律、法規是稅收政策的法律形式和集中體現。國家的稅收政策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稅收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與內容。在農村和農業稅收方面,長期以來國家實行低稅、輕稅政策,并且已經取消了農業稅;在關稅方面,提高一些限制出口產品的稅率;現階段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強調公平稅負、鼓勵競爭的稅收政策等。國家和政府作為納稅籌劃的主體,也就是稅收政策的選擇過程及各級主體間的博弈過程,也是稅收政策的不斷完善過程,包括國家政府與企業間、國與國之間、地方政府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各種博弈。
(一)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博弈。企業納稅籌劃的目的無非是想少交稅,而政府與其對立的是增加稅收收入,想盡辦法在企業能接受的范圍內實現提高稅收收入,同時進一步鼓勵競爭,力求實現公平稅負,優化稅收機制。這個過程當中必然涉及到政府與企業間的博弈,對立的兩端很難達到共贏,但是隨著稅收體制的改進和企業納稅意識的強化,必定能達到更好的博弈結果。
(二)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博弈。國家通常是稅收政策的制定者,在國與國之間發生稅收收入摩擦時,國家政府必然會為了本國的稅收利益與另一國周旋,所以西方國家越來越多地開始反傾銷,其目的除了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外,很大層面上是為了維護其財政稅收利益。
(三)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地方政府之間常常會為了爭奪一些大型企業以增加稅收收入產生分歧。很多地方政府提供優惠稅收政策來吸引跨國公司的總部落戶當地,增加其收入。例如,今年興起的總部經濟。通過吸引跨國公司總部落戶當地來增加稅收。如果將總部所在地作為主要納稅地,則數量非常可觀,這是地方政府對本地大型企業總部遷出驚慌失措,從而極力挽留的主要原因。而總部匯集地,則明顯享受到了相應的利益。
(四)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博弈。我國實行國稅和地稅分家以來,稅收收入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重頭戲,提高其稅收收入也就大大提高了其業績。盡管為爭奪資源而在資本市場上從事稅收競爭是我國地方政府的主要動機,但我國地方政府與中央的稅收競爭也有政治動因,主要表現在地方財稅部門要面對來自中央部門和企業的壓力,其他政府部門和企業會以其他地區企業的稅負水平作為比較基準游說財稅部門降低企業實際稅負。地方政府首腦也有“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心態。例如,由于出口退稅政策采用國家地方75∶25的比率退稅,在出口退稅率較高的年份,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減少出口退稅額,竟然采取限制出口的政策。
宏觀上看,稅收籌劃的博弈將稅收政策推入了一個更加艱難的層面,只有不斷完善國家稅收政策,才能正確反映和體現政府的公平、效率政策傾向,且是實現財政政策目標的手段之一。
四、政策性籌劃的提出
近年來,出現了稅收籌劃新領域:政策性籌劃。政策性稅收籌劃是指特大型企業集團在不違背稅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與國家政府中的稅務、財政等部門進行協商,試圖改變現有對企業或行業不適用的稅收制度,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理財方法。這種籌劃實質上是一種稅收制度籌劃的創新活動。特大型企業集團發現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從而產生稅收制度創新需求,政府根據這一制度需求對稅收制度的供給進行調整,以實現稅收制度均衡。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過程是稅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過程。只有通過改變原有的稅收制度安排,選擇和建立一種新的均衡基礎上的制度安排才能獲得潛在收益。其主要思想是,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出發點,政府和稅務部門應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納稅人對稅制的接受程度,不斷地調整稅收制度供給以滿足稅收制度需求,從而實現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政策性籌劃是微觀主體和宏觀主體的一種融合,是納稅籌劃的一個嶄新課題。政策性籌劃剛剛起步,還有相當大的籌劃空間,兩大主體也有更多的可以改進和博弈的地方,相信隨著經濟發展,企業和政府間的融合會更進一步,納稅籌劃目標會更加明確和和諧。
(作者單位:東北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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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走出去; 稅務風險; 控制
我國改革開放30年,對外貿易飛速發展,為國家和企業積累了豐富的財富。但勞動密集型、高耗能產品不再具備國際競爭優勢,企業要發展,必須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尋求新的發展機遇。以往我國對外貿易主要是產品出口,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國際形勢不斷變化,我國企業應考慮“走出去”,利用其他國家的優勢資源,在海外投資組建企業,實現資本、技術、管理和勞務輸出,以多種方式爭取國際市場。在我國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擴大跨國經營的進程中,雖然不斷地取得成功和進步,但也面臨著國際化旅途中的種種風險和挫折,其中,世界各國的稅收政策便是影響我國企業對外投資行為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正在籌劃走出國門投資的企業,需要熟悉目標投資國的稅制和稅收征管政策,做到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規避稅務風險。
一、企業“走出去”稅務風險
稅務風險是指企業因未能正確有效地遵守稅法規定處理涉稅事項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
企業稅務風險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企業的納稅行為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納而未納稅或少納稅,從而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罰處罰以及聲譽損害等風險;另一方面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沒有準確理解并遵循稅法,沒有用足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而多繳納了稅款,承擔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企業稅務風險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企業所處的宏觀環境;另一方面是企業自身經營管理。
(一)企業所處宏觀環境
稅收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稅收制度是規范政府與納稅人之間利益分配的強制手段。企業所在地的經濟環境、政策和法規環境、社會意識、稅務執法等都會造成一定的稅務風險。在企業“走出去”的背景下,跨國投資所適用的是目標投資國的法制環境和稅制環境,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往往難以及時、全面、準確掌握海外的經濟環境、法制環境、稅收執法環境等,再加上部分東道國稅務管理不規范、不透明,稅務機關稅收檢查和反避稅調查不合理、不合法等,均會造成很大的跨國投資稅務風險。
(二)企業內部經營管理
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稅務風險首先來自于經營者對稅務規劃和稅務風險的態度。許多經營者習慣了國內的稅法概念和稅收法律環境,往往用國內的稅法概念和方法處理國外經營涉稅事項,不注重事前稅務籌劃和稅務風險的規避,作出決策后造成稅務風險時已經于事無補了。其次,缺乏相關人才。許多企業第一次走出去,內部人員沒有相關經驗,派駐外國的人員在外語環境中熟悉外國的稅法也有些困難,因此可能造成不能很好地遵循當地稅法,該交的稅沒交或少交、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享受到而多交稅。投資海外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為缺乏了解中外稅務相關法律及其差異、了解當地語言及公共關系等方面的人才,往往造成很多稅務風險。最后,不合理的國際稅務籌劃。稅務籌劃是一把雙刃劍,既可控制稅務風險,又是稅務風險的重要來源。我國企業的國際稅務籌劃方法往往利用避稅地、利用轉移定價、利用其他國的低稅率等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但是,金融危機下各國財政困難加大了其反避稅的力度,許多國家在其相關法律中都規定有反避稅的專門條款;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也專設了特別納稅調整部分,明確了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地、受控外國企業、一般反避稅規則等相關規定,開始建立比較完備的反避稅法律體系,各國針對避稅的手段不斷完善反避稅條款。所以,如果不是建立在全面理解和運用國內外相關稅法的基礎上進行稅務籌劃,其結果可能造成很大的稅務風險,使企業遭受反避稅調查與懲罰。另外,國內外的稅法變化也可能給稅務籌劃帶來風險,籌劃時設計的方法是合法的,執行時因稅法的變化可能變得不合法了。
二、企業“走出去”稅務風險控制
(一)企業“走出去”前涉稅風險控制籌劃
企業“走出去”前的涉稅風險控制籌劃將影響投資、經營過程和未來退出撤回資金所涉及到的許多涉稅事項,對中外集團公司利益影響深遠。所以,企業“走出去”之前要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全面的稅務籌劃,制定好企業跨國投資的稅收戰略,從集團公司層面控制好稅務風險。企業在“走出去”前的稅務風險控制籌劃應注意三方面問題:
1.謹慎選擇投資地點
在進行跨國投資時,對投資地的選擇除了考慮原材料供應、基礎設施、勞動力、市場、技術、金融等因素外,還需要考慮目標投資國(地)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吸引國外投資而對投資人采取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是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普遍的做法,如優惠稅率、稅收減免、加速折舊、虧損結轉、再投資退稅等等。一般來說發展中國家因為資本稀缺,為了吸引投資會采取直接且較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優惠稅率、直接減免等;而發達國家因為資本充裕,雖然也吸引外資,但稅收優惠政策會少些,且往往采取間接的優惠政策,如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
我國企業在海外投資與運營,很多時候都選擇避稅港,因為避稅港的稅收負擔很輕,把利潤保留在這些地方而無需交稅,但要注意的是享受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是需要在避稅港建立商業實質的,而且各地稅務局會對這些“避稅天堂”所能產生及保留的利潤提出質疑,引起投資企業所在國稅務局的反避稅調查甚至罰款。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低稅率的境外公司,累積海外利潤,延遲繳納中國稅款,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中制定了受控外國企業條款。另外由于避稅港往往與其他國家沒有簽訂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協定,投資企業即使在避稅港不需要交稅,但在其他國家征收預提所得稅之類的稅收時都會用較高的稅率,在這種情況下,利用避稅港并沒有達到節稅的目的,還有可能增加稅收成本。
在利用稅收優惠地時,還應考慮目標投資國對企業利潤匯出有無限制。一些發展中國家一方面利用稅收減免來吸引外資,另一方面對外資企業利潤匯出實行限制以促使外商進行再投資。另外,在利用跨國投資稅收優惠政策時,還應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問題,投資中要注意優惠多、稅率低的國家(地區)是否與投資母國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以實現對境外投資已繳稅款扣除、抵免,對境外的稅收優惠實現稅收饒讓。
2.合理搭建組織機構
企業“走出去”在國外投資新辦企業,會面臨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還是組建子公司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在稅收待遇上會有很大區別。
分公司隸屬總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只就流轉稅在當地繳納,分公司的盈利合并到總公司,由總公司統一繳納所得稅,分公司在東道國所繳納的所得稅按分國不分項的原則在我國總公司繳納所得稅時予以抵免。但應注意的是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分公司發生虧損,按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得抵減其境內或其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按規定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所得彌補。設立分公司在經營和財務會計流程的設計與管理上要簡單而且易于控制,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而不必負擔額外稅收。
組建子公司時一般選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也可考慮成立合伙企業,須全面研究東道國對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實行的稅收政策的差別。如果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該子公司在東道國具備獨立法人實體資格,只負有限責任,除就地繳交流轉稅外,子公司在東道國須獨立計繳所得稅,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東道國適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如果該國與我國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子公司可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
企業在海外投資,選用海外投資企業合理的組織形式時,還需要考慮海外投資所在地征收分紅預提所得稅和轉讓股權所得征收資本利得稅的規定。被投資公司若被認定為非居民的海外投資公司,其向投資者發放股息時,有些國家免稅,有些國家會征收分紅預提所得稅;對非居民的海外股東轉讓本國境內資產的股權等取得的資本利得,有些國家不征收資本利得稅,有的國家則會視情況征收資本利得稅。如果被投資企業所在國征收分紅預提所得稅或征收股權轉讓資本利得稅時,則需要對海外投資組織架構進行合理設計,使日后從被投資企業分紅或從轉讓股權取得收益時相關資金流出東道國時總體稅負得到降低。因為許多避稅地及一些傳統稅收優惠國家對“過境”的分紅免征預提所得稅,所以在設計海外投資組織架構時,可以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及國際稅收協定,建立兩層或多層持股架構,在中國公司與直接持股公司之間插入一家低稅收地區的中間公司,以達到不增加稅負、增加日后重組或處置資產靈活性且可以經批準將分紅等純現金流暫時留在境外,進行其他項目的投資,利于靈活利用資金形成高效的全球資金運營體系。
3.恰當選用注資方式
企業“走出去”在海外投資,不同的注資方式也會影響稅負,常用的注資方式有股權注資、債權注資、混合證券注資等。
(1)股權注資。股權注資是直接向被投資公司轉移資產以取得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是比較直接的注資方式,注入的資金可通過稅后股息分紅的方式收回并得到相應回報。但海外公司所在地可能對股息分紅預提所得稅,股本的注銷或收回也可能受法律程序的約束,有些國家還會對轉讓股權所得征收資本利得稅。公司向被投資公司轉移的資產可以是現金,也可投入實物、專利技術或勞務。根據規定我國企業用自產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的,可按規定享受貨物出口退稅和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2)債權注資(股東貸款注資)。債權注資是向被投資公司提供資金并收取資金使用費即利息的行為。債權注資的主體不一定是直接的股東,可以是集團內的其他公司,這樣可增加集團內現金流動的靈活性,其資金收回的方式比較直接,而且海外公司的利息費用可以在海外公司所得稅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海外公司所在地可能對利息的支出征收預提所得稅,還要注意海外公司所在地稅收政策中反避稅條款的規定,特別要關注有關資本弱化稅制的條款。
(3)混合證券注資。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贖回優先股等,這些注資方式為日后稅務籌劃提供了可選擇的空間。
(二)企業“走出去”經營過程中涉稅風險控制
企業“走出去”在海外設立公司后即著手經營管理。加強稅務管理、控制稅務風險是企業經營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管理事務。稅務管理既能保證遵守稅法,控制稅務風險,又能為企業經營提供好的節稅建議,創造稅務價值。企業要做好稅務管理,控制稅務風險,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建立企業稅務管理機構
企業在供應、生產、銷售及提供社會服務等各環節都涉及稅收問題,為降低稅務風險,企業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職稅務管理機構或崗位,由專業人才根據投資所在國及國際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從集團整體層面設計、構建稅收框架體系,對經營過程中各個項目進行稅收統籌和規劃,并確定相關業務流程和業績考評。公司管理層應支持稅務管理人員的工作,保證其工作獲得其他部門人員的配合和支持。
公司稅務管理人員不僅要熟悉我國稅收法律法規,更要熟悉海外投資公司所在地的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國際稅收協定,了解公司業務所涉及的各種稅種、稅率、稅目、申報期限和納稅地點及如何申報納稅等,理解國內外稅法的差異,對公司各項涉稅事項進行合理的籌劃,保證公司依法納稅并能充分享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2.建立內部稅務管理標準
內部稅務管理標準是稅務管理體系運行的指南針,包括稅務管理手冊、各涉稅事項的流程標準、內部培訓機制以及稅務業績考評制度等標準文件。公司可以根據情況,建立適合自身的各種涉稅業務流程,如稅務計劃的制定,納稅申報的流程標準,采購環節、生產環節、銷售環節等的涉稅事項處理流程等。企業建立科學的內部涉稅事務管理組織與標準,通過計劃、執行、控制、分析、評價等一整套內部稅務管理體系,完善各環節涉稅鏈條,加強稅務工作的事前籌劃和過程控制,實現企業稅務價值的最大化。
3.建立稅務風險匯報制度
為了明確各級涉稅人員的責任,提高公司對涉稅風險的反應速度,公司應該建立內部稅務風險匯報制度,明確重大涉稅事項必須逐級匯報。重大事項的標準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而定,如稅務檢查、稅收籌劃、重大涉稅合同、重大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等都是必須匯報的重大事項。稅務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公司存在重大不合規處理,可能存在較大稅務風險時,也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以標準化的內部文本進行簽字流轉,相關領導應及時與其他部門人員溝通,及時將稅務風險降至最低。
4.慎用國際稅務籌劃方法
合理進行稅務籌劃會給企業帶來稅收收益,但是籌劃不當也會給企業帶來反避稅調查和懲罰的損失。在稅務籌劃時,應注意全面理解國內外的相關稅法及其差異,從集團公司整體利益的角度,全面統籌,合理規劃,在合理保證公司稅負最小化同時,還要爭取集團公司經濟收益最大化,避免運用不恰當的稅務籌劃方法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三)企業“走出去”投資收益和經營期滿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資退出的涉稅風險控制
企業“走出去”投資收益包括被投資方經營成果(股息、紅利)分配,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經營期滿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資退出主要涉及股權轉讓的財產轉讓收益。由于各國有其稅務管轄權的規定,許多國家就來源于本國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所得征收預提所得稅。我國稅法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采取的是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雙重稅收管轄權,對企業所得稅實施的是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雙重原則,即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的雙重管轄權標準,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承擔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及非居民個人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征收預提所得稅。我國對外投資主體大多是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應就其來源于境外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這樣會因管轄權問題造成雙重征稅。所以,企業“走出去”投資收益和經營期滿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資退出的涉稅風險控制重點在于避免重復征稅問題的發生。
為了解決雙重征稅和國際逃稅問題,我國已經與八十多個國家和地區正式簽訂了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雙邊或多邊國際稅收協定。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2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出臺了《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抵免境外已納或負擔所得稅額進行了具體規定。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遇我國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協定與我國稅法或有關規定不符的,按照國際慣例,在問題的處理上協定規定優先于國內稅法,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所以企業“走出去”的稅務管理應注意研究國內稅法及相關規定的變動及我國與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協定的規定,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少稅務損失。
(四)企業“走出去”投資遇到稅務糾紛時要尋求有效的救援途徑
企業在國外合法經營,如果遇到稅務糾紛或稅收不公正待遇,應尋求正確的救援途徑。國內的母公司要常與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有效溝通,咨詢相關法律法規,取得稅務機關提供的稅務服務。如遇稅收不公正待遇,必要時可通過國內的主管稅務機關,啟動雙邊或多邊稅務協商程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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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 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人,分公司與母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我們把全國的子公司都改變成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由集團本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同分公司間的利潤和虧損就可以相互彌補?
據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企業非常關注新法對納稅主體、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費用扣除等方面的規定,迫切希望了解正在制訂中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可能會有的內容。目前,一些精明的企業已經根據新法的規定,籌劃企業未來的稅收安排。專家認為,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稅收籌劃格局將發生很大的變化。企業為了追求更大的稅收籌劃利益,除了繼續利用保留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外,將更多地在企業機構設置、關聯企業交易、費用扣除以及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稅種上多做文章,尋找新的籌劃點。
一、所得稅籌劃“三板斧”失靈
有關人士透露,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一些地區出現了搶注企業的現象。比如在上海浦東新區,一個投資者就注冊了6家高新技術企業!有人問這位投資者為什么要搶注這么多企業?他說:以后靠賣這些企業名稱就能大賺一筆。
專家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頒布和正式實施前有1年的過渡期,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該法頒布前已經成立的,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25%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一些投資者趕在新法頒布前搶注企業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過渡期優惠政策。
這個現象從另一個方面說明,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的空間將越來越小,以前行之有效的很多籌劃方法正失去法律基礎。
據介紹,在企業所得稅傳統的籌劃方法中,企業用得最多的有以下三種。
第一,對企業身份進行籌劃。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某種身份就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不少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謀取稅收優惠。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很多過去簡單地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失靈。
第二,利用新辦企業優惠政策籌劃。以前很多企業利用“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免1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2免“等優惠政策,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隨著上述政策的取消,這種避稅方法已沒有政策依據。
第三,利用地域性優惠政策籌劃。在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企業,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已經設立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外,上述優惠已經取消。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擦邊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無效。
除此以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取消了再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以及出口型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很多依存于這些優惠政策的籌劃方法也同樣失去了意義。
目前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雖然表現形式各異,但共同點都是想方設法獲得稅收優惠。“兩法”合并前中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上,“兩法”合并取消了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改變了直接減免稅的稅收優惠方式。這一變化使大量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失去了基礎,稅收籌劃將因此改變格局,企業和籌劃專家不得不拓寬籌劃視野,尋找企業所得稅籌劃的“第四種兵器”。
二、業界看好成本費用籌劃
雖然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小了,但總體上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這讓企業從另一個方面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計稅工資扣除限制、廣告費扣除限制等,為企業特別是內資企業通過籌劃最大限度地增加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提供了空間,成本費用將成為今后稅收籌劃的一項重要內容。
按照以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法規的規定,內資企業以是否獨立核算來界定是否為獨立納稅人,一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也需要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做的好處是: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因為有的公司長期虧損,有的公司繳納了大量的企業所得稅,整個企業集團稅負居高不下,通過匯總納稅,使企業當期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大大增加,真正達到虧損不納稅、盈利少少納稅的目的。
成本費用籌劃涉及面廣,要求比較復雜,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漸成焦點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國際稅收籌劃變得越來越重要和突出,這將是稅收籌劃的一大變化。
外國投資者到中國投資已經有很多年,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迫使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同樣的道理,現在中國企業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也需要進行國際稅務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隨著稅率的提高和許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新規定,則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這一新變化對外資企業影響非常大。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
實際管理機構不是指車間或辦事處,而是指作出和形成企業的經營管理重大決定和決策的地點,具體是指企業的董事會所在地或董事會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不同于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按照上述標準,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可以進行一些籌劃。比如在董事會中增加一些外國人做董事,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等等。這些籌劃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是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20%,比目前實際執行的10%稅率提高了1倍。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充分利用國與國稅收協定的有關條款進行籌劃。目前,中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近些年來中國投資者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形成了良好的開端。隨著這種投資的增多,投資方式的多元化,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已成為現實需求。這同樣要求企業了解投資國的法律法規,結合中國的稅法,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以減輕國際投資稅負,特別是預提所得稅稅負。
國際稅務籌劃不僅僅考慮跨國企業集團設在某個國家企業的稅負,還要考慮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目的是謀求整個企業集團稅負的優化。因此,國際稅務籌劃不能僅局限于一個企業、一個國家,需要從全球著眼進行。比如,對要判定中國政府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會對投資者的實際稅負產生影響,還要看投資來源國是否承認相關的優惠政策,是否給予稅收豁免。如果在中國免稅,回國后要補稅,對稅負就沒有實際影響。
四、“雙刃劍”:轉讓定價籌劃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規避或減輕稅負,而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但現實中,轉讓定價已成為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
有關專家認為,大量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以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今后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的也會越來越多。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新變化既為企業進行轉讓定價創造了機遇,同時也強化了對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轉讓定價是把雙刃劍,企業必須審慎行使。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雖然此條規定的含義和具體范圍有待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但原則上講,居民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將來很可能享受免稅待遇。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比如可以享受低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減輕企業集團的稅負提供了空間。
一、企業集團組建的稅收籌劃
1.經營地域的稅收籌劃。我國存在著企業在不同地區經營稅收負擔不同的情況。企業集團可以通過對成員企業所在地和核心控股公司所在地的選擇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以享受政府區域性政策所提供的稅收優惠。
2.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我國現在給予的稅收優惠,目標之一是為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集團可以利用自身優勢,有意識地進行多元化投資,充分利用政府在調整產業結構上的政策,調整成員企業的生產結構,通過籌劃降低企業的整體納稅成本。
3.選擇從屬機構的稅收籌劃。當企業決定對外投資時,其可選擇的組織形式通常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分支機構)兩種形式。子公司一般為獨立的納稅人,可享受較多的稅收減免優惠。但其組建成本高,手續比較復雜,并需具備一定條件,開業后還要接受政府的嚴格監督;在分配股息時,需要預提所得稅。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則比較簡單,一般不要求其公開財務資料,在組建初期發生虧損時可以沖減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分公司與總公司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者變動,不必負擔稅收。但采用分公司形式不能享受政府為子公司提供的減免稅優惠及其他投資鼓勵。
二、企業籌集資金的稅收籌劃
1.資本弱化模式。在稅收籌劃過程中,企業應首先比較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資金成本,包括資金占用費和資金籌集費。不同的籌資渠道資金成本各不相同,取得資金的難易程度也不同,因此,企業必須綜合考慮包括稅收在內的各方面因素,才能比較出哪種籌資方式更有利于企業。其次,企業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比例如果合適,就可以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資金需要獲得財務上的良好效應,即資本結構達到優化。如果債務資本超過權益資本過多、主要靠負債經營,則為資本弱化,對此,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解釋為:企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應為1∶1,當權益資本小于債務資本時,即為資本弱化。
我國稅法規定,權益資本以股息形式獲得報酬,一般要被征稅兩次,一次是分配前作為企業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另一次是分配后作為權益資本所有者(即股東)的股息收入,征收預提所得稅。而企業支付債務資本的利息可以列為財務費用,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企業集團可以刻意設計資本來源結構,千方百計舉債投資,加大債務資本比例,制造“資本弱化”模式,降低自有資金的比例。即使在擴大生產規模過程中,也盡量使用國內外銀行貸款作為投入資本,從而降低稅務成本。并且,有時可以利用其境外的關聯企業以債務資本形式貸款給企業,這種貸款利息要大大高于正常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如此,企業可一舉兩得:一是境外的關聯企業可從中獲取高額貸款利息收入,二是企業可進行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負債籌資雖然可以極大地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但這并不意味著負債越多越好,企業的負債籌資應該以保持合理的資本結構、有效地控制風險為前提,否則有可能使企業陷于財務危機甚至破產倒閉。
2.租賃模式。租賃也是企業集團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籌劃方法。對承租人來說,租賃可獲得雙重好處:一是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受的負擔和風險;二是可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同時,租金的支付比較穩定,與購買機器設備相比,具有較大的均衡性。因為購買設備時,其價款一般為一次性支付,即使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資金的支付時間仍比較集中。而租賃支付租金的方式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共同商定,這樣,承租企業可從減輕稅負的角度出發,通過租金的平衡支付使利潤在各個年度均攤,以減輕稅負。
3.可轉換債券模式。企業利用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方式籌集資金的好處是:一方面,可以在債券的存續期內享受利息減稅的優惠;另一方面,債券的存續期滿時,若債券轉換獲得成功,企業則不需用現金償還本金。所以該方式能為籌資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利益。
三、稅收籌劃的技術
1.合理選擇存貨計價方式。對企業來說,存貨計價可供選擇的方案較多。在實行比率稅制的環境下,對存貨計稅方式進行選擇時,必須考慮市場物價變化因素的影響。在物價持續上漲的前提下,可選擇后進先出法計價,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存貨發出成本提高,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數相對降低,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的目的。相反,在物價持續下降時應選擇先進先出法。通常物價總水平呈上漲趨勢,因此對一般材料來說選擇后進先出法較為妥當。反之,對于技術更新快、替代材料不斷增加的存貨應優先選擇先進先出法。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免稅期,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免稅額越多,則應重新選擇。
2.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式。一般來說,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選擇加速折舊法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初期較大的折舊額會使企業初期繳納所得稅降低,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的節稅效果較采用直線法明顯,尤其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節稅在通貨膨脹的環境下更為有效。要注意的是,合法性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其他節稅方法的顯著特點之一,企業要在國家有關折舊規定范圍內選擇合適的折舊方法,力圖減少稅款,增加稅后利潤。此外,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期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收益。
3.合理選擇費用列支方式。首先,要使企業發生的費用盡量得到補償。企業應將國家允許列支的費用足額列支,包括按規定提足折舊費、福利費、教育費附加、工會經費等。其次,要充分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對一些可預計的損失和費用以預提的方式提前計入,如大修費等。
4.銷售收入的確認。銷售收入不僅影響企業利潤的形成,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繳納,而且它還是計算確認企業增值稅、營業稅等稅額的關鍵因素。不同的結算方式,企業確認銷售收入的時間不同。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采用現銷方式,在收到貨款或是取得索取貨款憑據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企業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在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企業采用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收入。因此,企業可根據產品銷售策略選擇適當的收入確認方式,盡量推遲確認收入,從而推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四、其他經營稅收籌劃
(中經評論·北京)稅收管轄權包括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其調整對象涵蓋企業和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收益、商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以及財產等。為了便于學習和理解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本文對稅收管轄權的研究,僅限于對企業所得進行調整的范疇。
一、問題的提出
經濟全球化浪潮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國家邊界和意識.推動了全球經濟結構的調整,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都不同程度地從這種開放性的經濟結構調整中獲益,但由于國家間、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的差距過大,以致在同一稅收管轄原則下對不同國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對此,各國必然基于維護國家權益的立場,對原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作出相應的調整,并由此引發新一輪的屬地管轄權之間的沖突,且這種沖突,主要表現為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標準不一。
例如,在傳統經濟體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分歧是以設立機構、場所為標準,還是以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對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為標準,還是以其法律身份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發地為標準,還是以使用地為標準,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為標準。而在信息經濟條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機構、場所或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還是以虛擬主機或網絡服務器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主要不同是以數字化產品研發地、使用地或支付地為標準,還是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如以研發地為標準,同一項數字化產品可能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研發人員;如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也會出現同一項數字化產品上傳地或下載地與許方或受方企業居住地不一致的情況。
基于上述變化,發達國家作為主要的資本、技術輸出國,在信息經濟時代也采取了不同態度。其中,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祥地,主張采取稅收免稅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上建議,網站或服務器用于儲存數據,其用途類似倉庫,符合OECD協定范本第5條規定的準備性、輔活動,不能解釋為常設機構征稅。但OECD則持不同意見,并在1999年修訂的協定范本草案中明確,在某些情況下,服務器可能構成常設機構。此外,澳大利亞在向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提交的報告中認為,設立服務器或網址,有固定的時間和地點,且可以經營業務的,可視為常設機構。加拿大1998年電子稅收管理報告認為,服務器或網站是否視為常設機構,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而對跨國網上交易的無形商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網上服務,美國主張一律免稅,OECD則主張對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勞務、數字化產品等收入性質加以區分,以便適用不同稅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發展中國家作為新興的資本、技術輸出國,面對信息經濟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也采取了相應的稅收措施,如印度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所得稅。
二、“兩法合并”后屬人管轄權的完善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兩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進入統一、規范、公平的稅收法制建設階段,且“新法”較之合并前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在屬人管轄權的規定上,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新法”繼續堅持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居民居住地稅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并第一次明確使用了居民企業的法律用語,有利于與國際接軌;二是對居民企業的判定,“新法”同時采用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而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既采用注冊地標準和管理與控制中心標準,又采用獨立經濟核算標準,顯然,“新法”規定的居民企業范圍更為寬泛,且居民企業的身份更易認定,有利于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
但應當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低于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水平,如果對居民企業的認定范圍過于寬泛,并普遍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征稅,容易增加征納雙方稅收成本,且由于外國稅收可按新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抵免,我國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實際上也可能征不上稅。因此,建議考慮這一實際情況,通過“新法”實施細則,一方面明確居民企業的全球所得納稅義務,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手續上,盡可能簡便些。與此同時,宜針對跨國企業離岸經營的特點,盡快建立避稅港稅制和資本弱化稅制,并進一步完善轉讓定價稅制,通過以上三個稅制的聯動和相互配合,積極應對跨國企業規避我國稅收的行為。
此外,在信
息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勢下,宜借鑒國際上對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經驗,在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延伸方面,重點放在避稅港稅制的建設上,并通過建立嚴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潤合并申報納稅制度,對我國居民企業在避稅港設立投資控股公司取得的離岸經營利潤進行監督和管理。而在所得來源地管轄權的拓展方面,則重點是堅持現有的屬地管轄權原則,并對來源地的范圍作適度的調整。
三、國內法和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
綜觀各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國籍標準和住所標準,并據此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外的所得征稅。對非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來源地標準,并據此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征稅。但由于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關于企業住所和所得來源地判定的具體標準,往往會產生一些差異,以致相關國家對企業的同一項跨國所得雙重征稅,這顯然不利于各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于是,各國一方面通過國內法有關境外所得抵免的規定,主動對本國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單邊調整:另一方面,則通過國際稅收協定,對相關國家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雙邊或多邊調整,并在此基礎上確立高于國內法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具體而言,各國國內法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對居民企業境內外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本國法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一律按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征稅,而不考慮該企業是否同時被其他國家認定為居民,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則采取直接或間接抵免法進行抵免,以消除對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的雙重征稅。二是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國內法認定為非居民企業的,對其取得的營業利潤,按照獨立企業和利潤歸屬的原則征稅;對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按照低于普通稅率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對其取得的財產轉讓收益,按普通稅率征稅。國際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則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適度調整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深度和廣度。例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堅持按常設機構征稅的原則,并對其承攬的建筑、安裝或裝配項目引入了時間概念,即與上述項目有關的活動如超過協定規定時間(6個月或12個月),可認定為其在東道國設立了常設機構,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其征稅。而按各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項目,通常沒有活動時間的概念,非居民企業只要在東道國開展建筑安裝活動,即可認定其設立了營業機構和場所,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其征稅。與此同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通常按低于締約國國內法規定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二是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例如,對人(居民企業)的管轄沖突,一方面通過居民企業的定義,明確屬人管轄權調整的范圍;另一方面,通過雙邊或多邊稅收抵免條款。明確相關國家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的責任和義務。三是防止濫用協定避稅和偷逃稅。例如,我國在對外談簽的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我國居民企業從相關締約國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擁有支付股息的締約國居民企業10%以上的股份時,才能考慮稅收抵免。
由此可見,按照各國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居住國擁有獨占征稅權,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國和東道國則共同享有征稅權,或者說,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東道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居住國享有最終征稅權。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經濟發展迅速,外貿依存度較高,同時面臨著資源環境的制約,鼓勵居民企業向境外發展已成為一種必然選擇。
四、實踐中涉及稅收管轄權的判定及思考
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跨國企業的戰略布局、組織結構、業務流程、資源配置方式及稅收籌劃等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際公認的稅收管轄權原則面臨新的挑戰,現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受到較大的沖擊。對此,發達國家作為資本,技術和高端產品輸出國,多通過延伸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的深度,來減少本國稅收流失。而發展中國家則通過拓展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廣度,來維護本國稅收權益。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既是全球較大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入國,又是新興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出國,本著互惠互利、合作雙贏的精神,通過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適度調整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范圍,進一步理順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為此,除應繼續堅持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原則外,有必要根據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新特點,對稅收管轄權的判定標準作出新的規定,以促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維護國家權益及經濟安全。
(一)外包的稅收管轄判定標準
外包是指跨國企業將非核心業務分解并轉移到投資較少、成本較低、質量和效率較高的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從跨國企業開展外包業務的情況看,外包的形式和內容多種多樣,但涉及相關國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主要是離岸外包,即將企業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軟件編程、人力資源、物流和會計流程等外包給國外供應商。基于此,與營業利潤有關的稅收,相關國家可以按照傳統的稅收管轄原則.對發包企業和外包供應商進行稅收管轄。具體而言.發包企業可以將外包成本與其取得的營業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而外包供應商則可將外包收入與其承攬外包業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與特許權使用費有關的稅收,情況則較為復雜。從發包企業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為非核心業務流程,而核心業務流程或高端技術和產品仍留在本企業內部。即使是軟件外包業務,也是為企業高端技術和產品服務的,且外包軟件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向供應商買斷。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應商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問題。從外包供應商的角度看,其開發的產品雖然涉及知識產權問題,但其開發的產品是為發包企業的核心業務流程服務的,且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買斷,因此,也不存在額外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問題。基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只要外包供應商以企業形式存在,對其承攬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就應按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標準進行管轄。
(二)離岸經營的稅收管轄標準
摘 要 主客觀兩方動因共同促進了國際稅收管理的產生與發展,納稅人綜合采取各種合法、發展的方法,做出適當的稅收籌劃,以規避或減輕國際納稅義務。本文從產生原因角度進行解讀并分四主題由遠及近地研究其方法策略,關注最新發展,為實踐提供理論指導。
關鍵詞 國際稅收管理 國際企業 避稅籌劃
一、引言
隨著金融市場化、貿易自由化,國際企業作為全球化載體,正不遺余力地尋求著世界范圍內的自由資源配置以及生產要素流動,這使得疆域的約束作用開始弱化。國際企業的經營活動需面對多個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區域性的稅收傾斜政策、國際間差別化的稅制、雙邊或者多邊稅收協定以及國際反避稅政策趨同提出的制約,因而在境外投資時,不確定性大,風險與機會并存。
國際企業將價值最大化作為終極目標,要求資本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潤,而稅收在企業中則是以一種成本、費用的形式存在,對收入有抵減作用;同時,稅負要求以現金支付,直接增加現金流出,降低流動比率。另一方面,如果企業采用非法手段,就會面臨受懲威脅,此時納稅人需考慮:一是當局懲罰力度,二是被查處概率。構造一個簡化函數來分析跨國納稅人稅收管理行為的理智性:追繳稅款和處以罰款是當局懲處避稅行為的常用手段,設t為避稅數額,P為被查處概率,則懲處函數為:
同時滿足(1)(2)為無風險理性,國際避稅行為無成本。當 ,能獲得溢余收益。
由各國稅法可知 ,當 ,恒有 ,此時最好不采取任何籌劃行為而僅是遵從納稅,但這僅是使長期稅負最小化的一種暫時性妥協,是與稅收管轄權的一種遞延性博弈。
當 ,(2)式存在解空間,因而在占領解空間、積極尋求稅后溢余收益的理性心理驅使下,國際納稅人甘冒P值風險,在相對利益最大化與避稅風險最小化間權衡。
客觀基礎也為國際稅收管理方法、策略的不斷豐富創造了外部經濟條件。
(一)國際稅收差異
國際稅收賦有鮮明的國家性,各國以具體國情為出發點制定法規,必然存在諸多差異,主要表現在:
1.主張的稅收管轄權不同
按屬人原則劃分為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按屬地原則建立地域管轄權。各國現在一般以一種為主,再輔以另一種;或單一行使地域管轄權;美國實行三權并行。
2.稅負不同
課稅程度、方式以及稅率、稅基、征稅范圍、優惠減免措施的不同。
3.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方法不同
抵免法、免稅法、分國抵免限額、綜合抵免限額以及稅收饒讓在現實中都有被采用。
4.各國征管水平不同
稅務當局的實施效率、管理水平、國家法規發揮作用的程度不一致,實際與名義稅負存在差異。
5.使用的反避稅措施不同
各國根據經合組織(OECD)范本和聯合國范本的指導原則制定本國反避稅措施力求稅漏空間最小。
6.法規條例、保密制度等的寬嚴程度不同
(二)稅制漏洞真空
稅收法規的語法、字詞存在歧義和忽略甚至顧此失彼,且有滯后性。
(三)復合要素投入
高素質復合型人才隊伍形成、發展、壯大,相關的專業籌劃公司也應運而生,自行組建籌劃專部或聘請籌劃公司運作,客觀上都增加了復合要素的投入,反作用于外部經濟條件。
綜合主客觀兩方動因,國際稅收管理應運而生并迅速發展。作為影響企業價值的主要因素,國際稅收管理方法、策略至關重要且亟待總結、翻新與發展。
二、國際稅收管理傳統方法研究綜述
(一)窄稅基、輕稅率傾向
將總部或者子公司設在國際避稅港可使稅款免除或被降至極低,如瑞士小城楚格,注冊公司高達2.9萬個。楚格這座“避稅天堂”是國際避稅港的典型代表,注冊手續簡單,只需一周左右,注冊公司“總部”都設在楚格郵政局大堂,上千個郵箱,分別屬于各個外國公司。注冊公司只需據來源于瑞士境內收入繳稅。若國際企業在高稅國擁有子公司,其需與第三國商行交易,則可先將貨物低價賣給避稅港子公司,再以正常市價賣給第三國商行,等同于貨物由高稅國子公司直接運至第三國,且利潤轉移至避稅港子公司,合理避稅。
利用國際避稅港將國際企業在居住地的收益進行轉移,主要有四種方式:
1. 轉移投資收益
將股票、債券等轉移至避稅港子公司,繼而進行證券或不動產投資,以取得利息、股本或資本利潤,收益保留在子公司。
2. 轉移無形資產
3. 轉移利潤
4. 向避稅港子公司支付手續費
(二)利用稅收優惠
1. 直接利用稅收優惠
2. 掛靠避稅
可通過掛靠某些能夠享受優惠待遇的企業、產業、行業,進而獲取稅收優惠資格。
3. 成為高稅國非居民或臨時納稅人
各國政府對于非居民或臨時納稅人都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跨國納稅人可借助于這兩個身份享受優惠。
4. 利用雙邊或多邊稅收互惠協定
國與國間簽訂互惠協定,且這種互惠優惠政策往往具有遞推性質,因而納稅人除在互惠國投資可享受到較大稅收優惠外,在互惠國的另一互惠國投資,并可將投資收益通過互惠國關系轉移。
5. 避免成為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標準現在已被許多國家用來判定是否對非居民征稅,因此企業要采取一定方式,消除部分特征,使企業不能成為實際管理中心、注冊地總機構或控股機構,避免在該非居住國納有限稅。
(三)租賃或利用租賃
此方式除了可起到節稅作用外,還可沖減企業利潤,降低納稅額度。將原先預對子公司進行的直接投資轉為租賃,增加子公司費用的同時,減少納稅,還可享受租金減免優惠。
(四)利用稅收協定
稅收協定作為一種書面協議,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的稅收權利義務做了確定,以協調征納事務方面的稅收關系。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數據:截止2011年5月底,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96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其中93個已生效。利用稅收協定的主要節稅方式有:
1. 利用常設機構
2. 利用雙邊稅收協定中對于預提稅的優惠
3. 利用未明確規定的國際租賃折舊問題
4. 設置外國低股權公司
(五)利用稅收漏洞
1. 利用延期付稅
2. 利用稅收臨界點
3. 利用其他稅收漏洞
比如將一些不太容易劃清名目的所得歸進扣除項目,從而減小計稅依據。
(六)利用稅收真空
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企業在國際競爭與合作中不斷創新,而稅法的制定修改都無法及時跟上,這種滯后性導致稅收的真空在所難免。
三、國際稅收管理實效有限的理論方法研究綜述
(一)收取管理費
通過轉移避稅地公司管理費,增加高稅國公司的營業成本,進而使國際避稅地公司分攤一部分應稅收益,從而減少稅金。
(二)轉移租賃費
通過在國際避稅地建立“掛名”的財產租賃項目,從屬于高稅國公司,從而轉移收入和費用。
(三)收取咨詢、技術服務費
通過咨詢、技術服務起到轉移收入和費用的目的以節稅。
(四)轉移利息
以小部分注冊資本和大部分貸款的方式為高稅國子公司提供周轉資金,將原先的收入和費用轉化為現在的利息,通過降低高稅國子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來減稅。
四、國際稅收管理現今普遍使用方法研究綜述
(一)利用轉移定價
國際轉移定價是指國際企業結合經營總戰略目標,為使最大化實現公司利潤而制定的用于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與子公司間內部結算購銷產品、無形資產或提供勞務、資金信貸等活動的異于市價的一種內部價格。
可用以通過調整利潤分配狀況并結合各國企業所得稅差異來降低總體稅負。跨國公司跨越稅境觸及多個國家,高稅國減少的稅收收入由轉化后的低稅國稅收收入和整個企業直接增加的稅后所得構成,減輕了稅負。
借由轉移定價的方式進行國際稅收管理主要表現為:
1. 實物交易定價
2. 勞務定價
3. 資金利息定價
4. 無形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轉讓費定價
(二)回避稅收管轄權
跨國公司可將子公司注冊在遵循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國家,在使用注冊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國家設立實際管理機構,而在注冊地標準、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施行的國家構建總機構,從而回避相關的稅收管轄權。
(三)稅收協定濫用
稅收協定濫用,也稱作選擇條約,可理解為非條約受益人憑借條約享受優待,這一現象是伴隨著雙邊稅收協定的大量簽訂而出現的。
通過構建中介實體,享受經濟法律優惠,基本類型有:
1. 直接導管公司
2. 間接導管公司
3. 直接用雙邊協定避稅
(四)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是指跨國企業用擴大向籌資關聯企業提供貸款來代替股份資本以達避稅目的的行為,還包括由母公司為子公司的外借資金作擔保的融資行為。簡言之,縮小股份融資,擴大貸款融資。
但針對此種策略,OECD有相關指導原則:“關聯公司貸款與子公司資本比不應超1:1”。
五、國際稅收管理避稅新方法研究綜述
(一)利用受控外國公司轉移利潤的衍生新方式
通過資本證券化規避稅收,即構建一家受控離岸公司,將資產以極低價售給此中介,繼而再以BMS(按揭抵押債券)轉售。離岸公司接收轉移來的利潤。
(二)融資與資本弱化相結合
人為改變融資利率,利用企業所得稅和預提所得稅的差額實現避稅。
(三)非居民企業項目經由稅務人籌劃
(四)缺乏透明度、欠情報交換且“圍欄”伴隨混亂
商業規則正不斷遭受新型國際稅收管理手段的沖擊,現今的一些避稅港國家正以其混亂的財務制度和完全無法調查的保密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大行其道而非低稅率。
(五)跨國電子商務
跨國電子商務不受傳統概念約束,比如:常設機構、固定基地、屬地管轄權等,具有無界、無址、虛擬化等特點,經營性活動非地理化,活動發生地點與參與人等都無法確定,也使得納稅人身份跨境所得性質很難確定,跟蹤審計難度大。
但對于跨國納稅人則是一種新途徑,且由于其本身固有的虛擬特點以及計征方式的難以確定,電子商務在相對長的一段時間內,當局無法真正降低其漏稅空間。國際企業可通過電子商務靈活調整關聯企業間的貨物銷售、勞務提供以及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生產成本得以在網上交易中分攤,加密技術更是掩蓋了真實交易情況,令當局無法切實監管。
六、小結
新型避稅方式里轉移定價的對象日益虛擬化,已不再局限于實物資產,現金流不再是必不可少的參與要素,甄別難度加大;交易中的關聯方隱蔽性增強;相關信息采集、分析的難度上升;轉移定價不再只是以居民企業為主,非居民企業也開始進入籌劃的視線,利用非貿易方式事前調整,使原有的事后調整遭受沖擊。
從內在動機和客觀基礎兩方面分析了國際稅收管理的產生,繼而全面研究了國際稅收管理的方法與策略,采用四主題式研究布局,由遠及近,總結過去,分析現在,并著眼于新趨勢新方法的研究探索,進而得到以下啟示:
國際稅收管理始終是為跨國企業戰略目標服務的,這一原則不可動搖,因而須綜合考慮經營投資活動中的籌劃行為,全面關注投資因素,而不僅僅局限于稅收,如良好的公共服務,完善的基礎設施,充足的熟練勞動力,低勞動成本,接近原料供應地和銷售市場以及對外資友好的政府等。整體把握、設計企業稅務籌劃,避免陷入稅收陷阱或違反法律法規。
同時,不應忽視各種避稅方法的協同效應,可單獨使用,也可綜合使用,由需求和預期效果共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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