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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知識產權貿易論文,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關鍵詞:執法力度權利人市場行為保護意識
一、中美知識產權制度比較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自己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它賦予創造者于一定期間內對其智力成果享有
排他性的使用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通常包括著作權(或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其對象是人的心智,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屬于“智力成果權”,它是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在改革開放前的幾十年里,中國的知識產權問題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1978年以后,特別是中國自1986年開始復關談判以后,中國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到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WTO的第143個成員時,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基本上已經全面與世界接軌。
1790年美國制定了第一個專利法,美國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制度對于保護一定程度上的壟斷和對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都是有好處的,而且重視知識、重視人才,是美國一直以來遵循的原則,當美國開發西部時,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更是大量收羅專業人才。專業知識人員的集中,成果的法律保護就自然地成為了歷史的客觀必然。美國從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逐漸形成了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制度,將知識產權制度與市場經濟秩序、貿易綜合考慮。
由于中美兩國在歷史文化、經濟結構、法律制度、經濟發展水平、國家實力等方面的不同,知識產權制度也必然存在著重大的差異。然而美國常常以人權問題干涉中國的內政,以知識產權問題威脅或遏制中國的對外貿易和經濟發展,以所謂的觀念自由來企圖“西化”中國。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方面,中美在貿易上經常發生爭端。
二、中美貿易摩擦中知識產權糾紛的現狀及癥結
商務部的一項調查顯示,我國每年約有70%左右的出口企業遭遇到國外技術型貿易壁壘的限制,在這些技術壁壘中,多與知識產權有關。
1.升級的貿易摩擦中知識產權問題成為焦點
自1989年以來,中美之間的知識產權爭端就始終是熱點問題。在這段時間里,中美巨額貿易逆差、人民幣匯率、紡織品設限等熱點問題已被炒得沸沸揚揚,但美國貿易代表羅伯特·波特曼認為,中美貿易摩擦首要解決的應該是知識產權問題。實際上,中美兩國近年來就保護知識產權問題進行過激烈的交鋒,雙方為解決這一問題作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隨著國際貿易形勢的變化和美國貿易政策的調整,知識產權問題目前再次成為中美雙方貿易關系中需要通過磋商來加以解決的又一重大問題。
在全球化時代的國際分工中,真正有意義的是知識產權。發達國家通過對知識產權的壟斷和控制,可以輕易地源源不斷地從中獲取利益。同時,美國以其自己的思維方式推行的“非專屬管轄”主張,即不考慮行為發生地、被指控方的國籍或與國家執行司法權有關的情況,僅以有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作為采取行動的依據,這就給其無限的進行干預的權力。在這樣的背景下,中美兩個貿易大國在今后的經貿交流中,知識產權糾紛的升級是可以預見的。
2.引發知識產權糾紛的癥結所在
知識產權保護是中美貿易中存在糾紛最多的問題之一,也是美國政府最為關注的領域之一。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雖已取得相當大的成就。然而,不可否認仍然存在一些弊病: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夠
首先,知識產權所有人對自己的成果缺少保護意識,具體表現在取得知識產權的意識淡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太熟悉,知識產權的維權意識不夠。知識產權權利人匱乏對自主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某種程度上縱容了盜版行為的猖獗。
其次,企業的保護意識不夠。對社會各界,特別是對廣大企業的知識產權法制教育遠遠不夠,相當多的人對知識產權不了解或了解甚少。因此,在我國有關部門依法嚴厲打擊侵權假冒產品時,社會上有人對此反應冷淡,照樣買便宜的盜版CD,照樣復制和使用盜版軟件,打擊侵權行為若不與法制教育結合起來,其打擊行動往往收效不大。因此,對公眾進行知識產權教育,尤其是專利意識教育,顯得格外重要。(2)執行力度不夠
缺乏有效的執行力度已經成為中美知識產權糾紛角力的焦點之一。美國國會和美國公眾認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已經嚴重影響到美國知識產品的出口,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迫在眉睫,美國商業軟件聯盟預計中國的軟件盜版率高達90%。當然這個數字對我們來說有失偏頗,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國在執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另一方面,我國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知識產權的立法條目存有漏洞,有些方面根本沒有涉及到。因而使執法者無據可依,在量刑上很大程度地帶有個人主觀性,標準不一,造成執法上的混亂現象。這種情況,也為侵權者鉆法律空子,找關系、托人情開了綠燈。立法是執法的基礎,但是,由于中國的法律體系本身還不夠完備,立法與司法之間還沒有同步,加上人們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不可能在朝夕之間得到強化,因此,實際的知識產權保護還停留在較低的水平。
(3)權利人市場行為不合理
權利人的市場行為無疑也是產生糾紛的一個重要誘因。知識產權可以促進競爭,但同時也易于被濫用。此外,知識產權的專有權還可能與市場支配力結合在一起,被用以限制競爭。這時,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如果不受到制約,受損害的除了其他經營者,還有廣大消費者。這種行為還會減低壟斷者創新的積極性,與知識產權鼓勵創新的初衷相悖。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進行制約就成為必要。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對策思路
1.要加大知識產權宣傳工作和專利保護的力度,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保護知識產權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是制止侵權行為的先決條件。對公眾特別是對企業進行知識產權教育,尤其是專利意識教育,顯得格外重要。保護知識產權我們應該增強三種意識:知識產權的市場意識、知識產權的產業化意識、知識產權的維權意識。
另外要加強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發揮大眾傳媒的宣傳能力。增強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為全面做好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建章立制迫在眉睫,將知識產權保護提升到戰略高度,制定相應的宏觀指導政策,加大執法力度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力度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問題,一是立法,二是執法。在完善知識產權立法方面:加緊相關配套法律的修改,完善。其他相關的配套法規的修改、制定,也要相應進行,并爭取盡快出臺;在加強執法力度方面:知識產權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應再強化,不斷提高法官和行政執法隊伍的素質和業務水平,更好的公正執法。同時,各執法部門還注意加強相互間的協調配合,最大限度地減少轉軌過程中因專利保護不充分、不及時而造成的高新技術的流失。
3.規范權力人市場行為
中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TRIPS協議存在的一個明顯差距,就是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規范不夠完善。今后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應注意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要修訂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提高權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強防止權利濫用的措施,同時盡快出臺反壟斷法,在其中適當加入反知識產權壟斷的內容。
知識產權立法的本意是通過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從而激勵競爭。而反過來,如果權利人濫用這種權利,就會造成技術壟斷。國際上,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發達國家,都在反壟斷法、專利法等立法中采取了對付濫用知識產權的措施。這些措施對于保護公平競爭和促進科技進步起到了積極作用,值得我們學習借鑒。因此我們要修訂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提高權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強防止權利濫用的措施,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盡快出臺《反壟斷法》,在其中適當加入反知識產權壟斷的內容。
參考文獻:
[1]趙瑾:中美經濟摩擦的焦點和主要問題[J].世界經濟2004
[2]呂薇等:知識產權制度-挑戰與對策.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
[3]鄒薇: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學分析.世界經濟,(2004)第2期第3-11頁
[4]盛洪:現代制度經濟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關鍵詞: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侵權界定;商標侵權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生產國際化的發展,國際分工呈現出以價值鏈為基礎生產的強勁趨勢。在這一變革過程中,許多發展中國家依靠其勞動力比較優勢,加工貿易得到迅速發展,但由于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而引起的知識產權爭端也越來越多。我國作為加工貿易大國,在知識產權方面也遇到了許多困難和障礙,與發達國家產生了許多摩擦。這給我國加工貿易發展帶來了許多問題。實際上,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為了通過維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益,保護和鼓勵創新。但同時,知識產權保護的濫用也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損害市場競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一個“適度”問題。本文主要以耐克滑雪夾克商標侵僅案為例,以適度保護為基礎,對加工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及侵權行為的界定作一些分析。
一、耐克滑雪夾克商標侵權案簡述與問題的提出
2000年6月,浙江嘉興市銀興制衣廠接到浙江省畜產進出口公司一筆4000多件夾克衫的來料加工訂單,加工費為每件26元。在不到半個月的時間里,銀興制衣廠加班加點準時完成服裝的加工。夾克衫成品被送到了深圳文錦渡海關的倉庫。2000年8月12日,進出口公司通過深圳文錦渡海關報關出境,擬經香港轉口出口到西班牙,在2000年9月10日交付給委托加工方——西班牙CI—DESPORT公司。2000年8月19日,耐克公司以這批服裝侵犯了“NIKE”商標權為由,向深圳文錦渡海關申請扣留這批服裝;2004年8月24日,深圳文錦渡海關對這批商品進行了扣留。隨后美國耐克國際有限公司以銀興制衣廠、浙江省畜產進出口公司、西班牙CIDESPORT公司侵犯商標權為名,狀告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l2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后判定:CIDESPORT公司、浙江省畜產進出口公司、銀興制衣廠構成共同侵犯美國耐克公司的商標權。判決賠償損失30萬元人民幣。
這一判決引發了在加工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商標權保護的問題。給我國許多以定牌加工或貼牌加工的企業帶來了許多困惑。這是以美國為基礎的國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規則和發展中國家在加工貿易中經濟發展、市場競爭和公共利益之間如何協調的問題。
二、加工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全球規則與國家利益協調
(一)加工貿易特點及其知識產權保護
加工貿易是指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加工貿易主要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和結轉深加工三種形式。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外商提供中方加工,企業既不需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償還,制成品由外商銷售,中方加工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加工貿易。進料加工指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加工貿易。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的區別在于,來料加工中外商和中方加工企業是委托加工關系,料件和制成品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中方只收取加工費;而在進料加工中外商和中方加工企業是買賣關系,料件和制成品的所有權轉移。結轉深加工是指進口料件在經過隸屬于兩個不同海關管轄,加工企業初次加工和深加工之后復出。
加工貿易實際上是生產國際化的產物,是跨國公司生產環節的國際延伸,是企業組織方式和生產結構的國際重構,是生產活動的外部契約化。其生產各環節的聯系方式雖發生了變化,但其生產的本質沒有變化。在加工貿易中,不論是哪種貿易方式,加工方都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進行生產,加工方實際上相當于委托方的一個臨時性加工車間,只是這時他們之間是通過契約方式連接起來的。加工貿易其銷售市場都是委托方所制定的國外市場。因加工貿易是在不同國家、不同企業之間進行,所以在加工貿易方式下,經常使用國外客戶的商標或品牌并要求印上其他國家生產的宇樣并且產品的造型、生產技術可能會涉及專利、商業秘密等。這必然涉及有關委托方或其他方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問題,涉及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在加工貿易中,由于加工貿易的特點決定了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復雜性和侵權認定的困難。這一問題處理不當將會給加工方以及以加工貿易為主的國家帶來較大的利益損失。
TRIPS協議是目前有關于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最權威的規定。他對各國在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主要遵循的內容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TRIPS協議沒有針對加工貿易作出特別規定,下面我們將在TRIPS協議一般性規則的基礎上,結合以上案例,探討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及侵權行為的界定。
(二)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
由加工貿易的特點可以看出,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應該是傳統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企業間延伸,重點應是知識產權侵權利益所在地或最終產品目的地。從生產環節來看,應該是加工貿易委托方。從進出口角度來看重點應是進口。但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在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某些過度保護問題。其結果是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出口貿易。因此,我們認為,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應該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1.終端市場保護原則。從這一原則出發,海關對進口貨物可以行使扣留權,對出口貨物不能行使扣留權。我國的現行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是以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為基準修訂的。但是一般人并不知道的是:TRTPS協議只要求成員國(地區)海關對有知識產權問題的進口貨物進行扣留,但并沒有要求對有類似問題的出口貨物進行扣留。比如TRIPS協議的發起人之一美國,就并沒有在制定其本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時將對出口貨物的盤查、扣留包含進去。美國的規則是,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犯的權利人可以謀求通過司法程序來表達自己的訴求,但若這批有侵權嫌疑的產品申請出口,知識產權權利人卻不能要求美國海關對其加以扣留,美國海關沒有這樣做的義務。但是中國海關卻有這樣的義務。在這個案例中深圳文錦渡海關忠實地履行了這一義務,于是銀興制衣廠加工的這批服裝被扣留了。從事后的結果來看,正是因為貨物被扣留,才使原告方耐克公司在法院的和舉證獲得了優勢。若貨物沒有被扣留,那么耐克公司要想獲得充足的證據,則要等到這批服裝運出國門再調查取證,還需要立案、偵破、審訊,需要一個漫長時間的過程。耐克公司的訴訟幾乎無法完成。在這個案件當中,耐克公司充分地利用我國的海關制度讓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護,而我國的企業卻因為這樣的制度的約束,根本沒有緩沖的余地。”這樣的一個條款給中國企業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2.加工方無過錯責任原則。受托企業作為委托方的生產加工方,其行為應以委托方的委托為依據。如果加工企業在履行其合同時有明顯的過錯侵權行為,則它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侵權責任只能以委托企業為準。如果加工企業無過錯,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3.損害的公平賠償原則。首先,加工貿易侵權賠償應以損害為前提,如果侵權行為已造成損害,則侵權方必須向受害方給與賠償。其次,損害賠償的大小應以損害的程度與大小和侵權方獲利的可能大小為基礎來進行計算。
三、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及侵權范圍界定
從以上所述加工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可以看出,加工貿易侵權行為的界定范圍應該既有其一般性特點,也應該有其自有特點。就一般民事侵權而言,傳統理論認為民事侵權行為應當有四個構成要件: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侵權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但是隨著我國司法實踐的發展,傳統民事侵權理論被逐漸簡化甚至拋棄。例如,2001年重新修改的《商標法》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實際上刪除了舊商標法以行為人主觀故意作為侵權構成要件的要求。對于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及其細則一直沒有把行為人主觀故意作為認定侵權行為的標準之一。從現有法律法規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已經不再是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了。甚至有人主張,“明知”和“故意”是刑事制裁的標準,而不是確認民事侵權的標準。這一主張和我國《民法通則》對過錯責任的一般規定是相悖的。對于損害事實,我國與商標有關的法律一直沒有將其作為判定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提及。與傳統民事侵權理論相比,我國商標司法實踐已將構成商標民事侵權的要素簡化到了極點,即只要實施法律界定的商標違法行為,即構成侵權。但是,這種法律規定上的粗略可能給法院認定商標侵權帶來問題。
就本案而言,根據傳統民事侵權理論,很難認定被告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首先,被告行為對原告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就不存在。由于所有產品將在西班牙銷售,被告不會損害原告在中國的任何商業利益。而在產品的銷售地——西班牙,原告不擁有對某商標的權利,因此,原告在西班牙的相應利益(如果有的話)也不會受到損害,所以民事侵權構成要件之一項損害事實不存在。姑且不論被告是否存在侵權故意以及被告行為是否違法,損害事實之一項要素不存在,在傳統民法理論上被告的行為就不構成侵權行為,反過來講,當原告不可能因被告的行為而遭受損失時,將被告行為認定為侵權并判令其承擔責任也違反了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則。除了傳統民法理論外,商標法的相關理論也能支持被告行為不構成侵權這一判斷。商標最本質的作用在于標示產品的來源,商標侵權導致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產品誤認,進而損害注冊人的商業利益。
關鍵詞:知識產權貿易;創新;影響;建議
一、知識產權貿易對創新驅動戰略實施的影響
(一)知識產權貿易的動力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知識經濟化和規則國際化趨勢的背景下,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經濟模式從傳統的資源轉向知識經濟。在創新驅動戰略實施背景下,國家之間的競爭也從基本要素過渡到高級要素,企業之間的競爭也是知識產權的競爭,所以知識產權在現代社會中成為各國開展競爭的戰略性資源,是一股不可小覷的新勢力,決定了一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1]
(二)知識產權貿易的約束機制
1.知識產權的進口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力高,將有助于讓出口國更加愿意進行知識產權貿易出口,而對知識產權保護力較低,外國出口商就會減少出口。這樣我國學習外國先進技術的機會就大大降低,需要親自到國外進行模仿學習,這將大大增加成本,不利于我國的經濟發展,而這樣學習也費時費力。由于我國企業的技術人員認知能力不夠、學習能力不強、技術擴散效率等各方面的限制,導致知識產權進口貿易帶來的國外創新成果不能完全被我國吸收。只有在企業人員的能力范圍內的技術才能夠被本國學習,對我國的技術進步產生影響,才能更好的實施我國的創新驅動戰略。[2]2.知識產權的出口貿易自從我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實施以來,中央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有了明顯的提高,更加激發了發明創造者的熱情。08年至今,我國知識產權的數量逐年上升,尤其是專利方面,發明與實用新型設幾度成為全球第一,我國也成為了專利大國。值得慶祝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少的缺陷,例如專利質量較低,專利的實際運用率不高等來自各方面的問題仍然得不到良好的解決,這嚴重的影響了我國知識產權貿易的發展,不利于我國與外國的技術交流,進一步阻礙了創新驅動戰略的實施進程。[3]
二、知識產權貿易對的高新技術產業的影響
技術創新是一個企業乃至一個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動力源泉,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除了要注重人力,物力,財力,還要重視知識產權貿易,這樣才能推動中國與外國的交流,才能將我國容許經濟全球化的潮流之中。知識產權貿易對我國高新技術創造能力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這種推動力目前看來還比較弱。知識產權是智力的結晶,所以對于知識產權貿易所體現在的自主創新要求是很高的,因為它是面向全球,它要在如此復雜的國際環境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就需要積極引導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只有這樣,知識產權貿易才能有效而快速地發展。[4]
三、促進知識產權貿易的政策建議
(一)加大知識產權貿易專業人才的培養
各行各業都有專業人才,知識產權貿易也不例外,而且針對知識產權貿易的發展要求,知識產權貿易需要高素質人才,不僅要求知識產權貿易專業人才熟悉本國知識產權各類法律,還要求了解國外相關法律,同時需要他們有良好的英語水平,對各種訴訟有較強的應對能力,能夠在實踐中發揮關鍵作用。因此,需要國家加大人才培養力度。
(二)完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提升知識產權貿易
機構服務水平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知識產權貿易已經成為了影響一個國家發展的重要內容,這不僅需要全民共同努力,還需要國家積極優化各種科技資源配置,搭建各種知識產權平臺,加快建設技術行業引導平臺。只有這樣,才能幫助各行各業對于知識產權的敏銳度提高,讓它們了解行業最新的發展狀況,從而發現不足,能夠更好地規劃未來的發展。
(三)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可以為經濟發展提供各種便利,知識產權貿易發展更加需要一個明確而有效的法律制度,只有這樣,知識產權才能得到保護,知識產權貿易才能得到快去發展。因此,要積極完善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完善的過程中,要與國際知識產權規定接軌,逐步形成國際化的知識產權制度。此外,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保護體系,成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積極協助企業應對海外知識產權訴訟,有效解決糾紛。
[參考文獻]
[1]李浩.我國知產權貿易存在問題與對策[J].國際貿易問,2005(11).
[2]施衛娟.我國知識產權貿易國競爭力分析[D].云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3]徐成.知識產權貿易促進創新型經濟發展的路徑研究[D].南京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4]孫露卉.知識產權貿易與創新國家構建研究[J].科學管理研究,2013(8):29-32.
關鍵詞:專利壁壘,知識產權,現狀,對策
一、我國對外貿易遭遇專利壁壘的原因及現狀
(一)專利壁壘的含義
專利壁壘也就是專利障礙,是指一國企業(通常指發達國家的企業)為了減少競爭,依靠其科技優勢,通過專利或設置專利陷阱來阻礙另一國商品進入市場的一種貿易壁壘形式。
(二)造成專利壁壘的內外部原因
造成我國外貿企業面臨專利壁壘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外部客觀因素也有企業自身的內部原因。科技論文。
1、從外部原因來看,隨著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各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越來越重視。面對歐美國家和中國的貿易逆差不斷加大,國外企業為了保護自己的市場份額,常常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名,利用專利設置壁壘,限制我國產品進口。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對我們提起專利訴訟的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專利維權,而是把專利訴訟作為商業競爭的工具,把性價比高的中國產品趕出本國市場。
2、從企業自身原因來看,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有了較大發展,但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仍舊很大。很多企業缺乏自己的核心技術和知識產權,對外依存度很高。據國家統計局的資料,目前我國三分之二的大中型企業沒有科研開發機構,四分之三的企業沒有科研開發活動,完全依靠照抄別人的產品。而在發達國家,大中型企業的研發費用一般不低于銷售收入的5%,有的甚至高達10%以上。此外,我國國內的有關法律、政策還正處在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中,很多企業不了解知識產權保護,也是導致侵權事件發生的原因。
(三)我國面臨專利壁壘現狀
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最新數據顯示,2009年中國提交了7946項申請,增長29.7%,位居世界第五。中國在專利申請數量方面有了很大程度的增長,表明中國已經明顯意識到創新是擺脫危機的一個辦法。近十年來,中國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在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迅速增長的同時,我們絕不能忽視專利壁壘問題。不但在機動車、彩電、電池、數碼產品、DVD整機及芯片、MP3芯片、化工材料、醫藥、食品、文具等行業等我們都遇到專利壁壘問題,農產品領域也面臨同樣問題。日本2003年7月8日起實施的《種苗修正法》規定:未經繳納專利費,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種源生產或改良農產品的,個人侵權者會被處以3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企業侵權時,可最高處以1億日元的罰金。。我國許多出口的農產品的種苗是從日本引進或由日本品種改良而來,《種苗修正法》對我國農產品出口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又比如由于以數字電視為核心的高端電視產品迅速普及,我國彩電的出口規模不斷擴大。但我國彩電制造業一直以來主要依賴技術引進,自主開發和創新能力較弱。國外企業壟斷著數字電視的大量基礎性核心專利技術,隨著彩電出口的加大,面臨的專利糾紛問題也紛沓而至,專利壁壘已經成為我國彩電出口的巨大障礙。近幾年有多家國外專利權人,如加拿大Tri-Vision、索尼、湯姆遜、美國Guardian等向我國彩電企業提出專利主張,要求我國彩電出口商支付專利使用費,合計的專利費用已達10美元/臺之多,嚴重制約了我國彩電業的發展。
二、我國對外貿易貿遭遇專利壁壘的對策
我國主要出口市場是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面對發達國家的專利壁壘,我們應當積極應對,正視與其他國家存在的技術差距,將外貿產業結構從傳統勞動密集型向資本、技術密集方向轉型,并同時利用專利制度保護自主知識產權。建議可以從企業和政府兩個層面來應對專利壁壘:
(一)從企業層面來應對
1、企業要加強自主創新,提高產品科技含量,提升出口產品結構
我國企業受制于國外專利壁壘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自主知識產權和技術創新。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要在國際市場上不受制于人,就必須建立起以企業為中心的自主技術創新體系。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加速知識產業化,促進產品的升級換代,提升出口產品結構。現在已經步入知識經濟時代,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是企業增強競爭力的必由之路。。靠廉價勞動力、賣原材料、為外國品牌加工,沒有核心技術,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必定會受制于人。
2、企業應樹立新的營銷理念,規避包括專利壁壘在內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為了能夠規避包括專利壁壘在內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外貿企業應制定國際化經營策略。如今,區域化集團貿易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在這種趨勢下各種貿易壁壘相對較少。因此,我國的企業應該樹立新的營銷理念,在國外建立企業的分支機構,這樣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同時外貿企業應堅持市場多元化戰略,不但與美、歐盟等發達國家繼續保持貿易往來,還要積極開拓東南亞、東歐、拉美及中東等新市場,以規避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的包括專利壁壘在內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3、積極應對其他國家的專利訴訟,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我國許多企業在遭受國外提出的專利起訴時,無需示弱,而應當與行業協會聯合起來,積極應訴。在應對國外企業的起訴時,不僅要查明所要求的賠償是否合理,還要了解他們的專利是否存在及有效。由于我國企業不了解情況而被國外企業欺騙的情況時有發生。企業要注重保護自身利益,要在產品設計階段就避免出現侵權的可能,要盡量自我創新,即便做不到完全創新,也要做出明顯的改進,對自己的創新還要及時申請專利。另外我國企業可以與外國公司開展專利交叉許可,互相允許對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實施自己的專利。專利交叉許可可以確保企業在最近幾年的成長中不會因為知識產權問題而被訴訟,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二)從政府層面來應對
1、建立健全企業保護機制,運用法律手段應對專利壁壘
政府應建立健全使國內企業能及時反映在出口時所受到的不公正對待的機制,以便盡快在必要的時候啟用WTO爭議解決程序。面對國外專利壁壘,應盡快建立和健全同國際貿易相關的立法,發展與之相配套的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對國外的專利壁壘,學會運用作為WTO成員的權利,聯合相關利益方,以談判與磋商的方式降低影響,保護我國企業利益。。
2、構建防御專利壁壘的政府機構
政府應建立專門的機構來防御來自國外的專利壁壘及其他技術性貿易壁壘。在這個機構當中,要建立專門的包括專利壁壘在內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信息咨詢和服務部門。這個部門主要負責收集、研究國外特別是我國的重要外貿出口國可能采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通過各種方式定期收集、整理、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最新動態給國內企業,使企業了解技術性貿易壁壘,了解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信息和應對策略;接受國內企業的咨詢,改變目前信息渠道不暢通的局面。
3、加大對專門人才的培養力度
當前形勢下,政府應當選派一批高學歷的企業研發人員到歐、美等國學習知識產權法,并考取相應的律師資格以培養出熟悉WTO規則,特別是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和法規,了解專利技術的競爭和發展態勢,精通外語的涉外訴訟人才,為我國應對專利壁壘提供人才儲備。另外要鼓勵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行業骨干企業尤其是出口企業起草行業標準,支持它們應對各種專利壁壘。科技論文。
我國在對外貿易中遭遇專利壁壘主要是由于歐美國家為保護自己企業設置貿易壁壘,而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低、缺乏核心技術以及法律、法規不健全造成的。積極應對我國對外貿易中遭遇的專利壁壘,要從企業和政府兩個層面去著手。科技論文。只有政府和企業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國的對外貿易長期發展戰略能夠得以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鮑曉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南北差異” [J].世界經濟研究,2005(10):62-68.
[2]于文靜.我國企業應對專利壁壘對策建議[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4):18-19.
[3]李琳.從美國ATSC標準再論“專利壁壘” [J]. 世界標準化與質量管理,2007(7):54-55.
[4]田彥.談我國企業“走出去”面臨的專利壁壘障礙[J].商業時代,2007(21):38-39.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企業逐步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知識產權的保護顯得更加重要。[1]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飛速發展現代企業管理論文,入世這些年來我國因知識產權保護而出現的各類問題層出不窮,致使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吃了不少的虧。
中小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中相對活躍的部分,只有不斷地研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依靠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占領市場,才能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取得優勢,站穩腳跟,并謀求更大的發展cssci期刊目錄。因此,在市場經濟洪流的沖擊下知識產權保護已刻不容緩,中小企業中加強知識產權更應該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點。
一、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現狀
1.研發數量少
許多中小企業不愿花費較大的資金來培育和發展具有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因此不得不付出高額的專利使用費,并在市場競爭中喪失先機。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較少擁有自己的專利產品和技術。統計顯示,建國以來我國生產的西藥有3 000多種,而其中99%是仿制;農藥146個品種,仿制率達95%;精細化工3500個品種,仿制或低檔產品占97%。[2]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一項統計數據顯示現代企業管理論文,截止2007年11月,在中國境內申請的發明專利中,專利申請地址來自于日本的有204723條,美國為136875條,而地址為中國的發明專利僅有17466條,根據權威部門估計,每年“中國制造”為專利技術支付的費用大約占出廠價的25%——30%。[3]可見,我國中小企業的專利技術研發數量太少,而隨著全球經濟的迅猛發展,其競爭也越顯慘烈,很多中小企業,特別是缺乏專利產品和技術的企業,更是在經濟競爭中難以立足。
2.研發質量低
中小企業要想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除了需要加強知識產權的研發意識之外,還需要側重核心知識產權技術的研發,即注重知識產權的質量。根據200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我國國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企業僅為萬分之三現代企業管理論文,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2004年,我國的專利技術申請為13萬件,有一半來自跨國公司。從專利的構成看,中國申請的100件專利中,只有18件是發明專利;而國外企業申請的100件專利中,有86件是技術含量較高的發明專利cssci期刊目錄。[3]從這一數據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中小企業不僅在專利技術發明的數量上較少,而且質量較低,這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地位。
二、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 內在因素
目前,許多的中小企業雖然研發了新的產品和技術,但是不能迅速轉化為生產力。有些中小企業自身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沒有及時創立自己的品牌和產品,而讓他人搶先申請了專利和注冊商標,從而喪失了專有使用權。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業雖然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強,但是缺乏專業的人才、知識產權保護專業機制也不健全。以美國的337調查為例現代企業管理論文,2002年——2006年,在涉及我國出口產品的46起337調查中,有14件案件我國企業未應訴,未應訴案件約占全部案件的1/3。一些337調查案的原告方利用我國企業付不起訴訟費和搭便車的心理,刻意選擇那些可能不愿應訴的小企業作為列名被告,以侵犯其核心知識產權為由,向ITC尋求普遍排除令的保護,從而直接打擊我國整個行業的利益,甚至不得不退出美國市場。[4]可見,中小企業不做好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的防護工作,不未雨綢繆,必然會在遇到實際問題中吃虧。
2.外在因素
第一,政策法律、法規不完善
由于知識產權屬于法定的權利,它不僅表現為權利內容法定,而且還表現為獲取和行使權利的方式法定,因此,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也必須具有相應的規范性。但是現代企業管理論文,目前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政策法規還并不完善,沒有詳盡的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專利申請審查制度、職務發明創造申報與審查制度、科技成果登記制度、知識產權投資管理制度、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研究開發項目登記與定期審查制度等。[5]這就使得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難以規范,使得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陷入混亂cssci期刊目錄。
第二,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尚不完善
由于知識產權申請、評估、確認等工作較為復雜,對于一般的中小企業人員而言,由于信息不足,往往需要專業的服務機構進行輔導處理。但是,目前高質量、體系完善的專業服務機構較少。而高質量的服務機構收費較高,也超過了一般中小企業的承受能力,因此許多中小企業不得不選擇資質較差、收費較低的中介服務機構,這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的實力差距,不利于中小企業的長遠發展。
第三,內部控制不足、實施效率較低
目前一些中小企業也關注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并設立的專門的人員和機構處理相關事務,而國家對于高新技術的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的開發和保護給予了較多的優惠,也頒布了一些相應的優惠政策。但是因為缺乏較好的內部控制管理,雖然目標在制定之初是有利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現代企業管理論文,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卻發生了偏離,從而導致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陷入僵局。
三、加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1.提高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中小企業要明確知識產權在其自身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樹立知識產權開發和保護意識。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知識產權研發、申請和保護專門機構,并培訓專業的人才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建立一套與政府、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相協調,成熟有效的糾紛風險評估和處理機制,從而確保中小企業在面臨知識產權糾紛中能夠從容面對。
2.不斷完善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制度
政府部門應該意識到中小企業在國家經濟中的重要地位,要從戰略上對中小企業進行重視,要給予那些具有一定規模的中小企業的技術中心提供資金、人才、信息和研究項目等更多的支持,扶持具有較強研發能力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心,使其在知識產權的爭奪戰中獲取有利的優勢。并不斷總結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經驗,參照國外發達國家較成熟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結合國情,制定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cssci期刊目錄。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并進行相應合理的政策扶持。
3.完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
鼓勵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建立,完善知識產權服務的規章流程,強化中介服務機構的信息服務意識,并進行合理的人員配置。政府機構也應規范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對于需要知識產權服務的中小企業現代企業管理論文,可以給予適當的補貼,以鼓勵中小企業可以接受高質量的知識產權服務,確保申請了知識產權的中小企業都能夠得到有效保護。
4.建立內部控制工作
對于中小企業本身,政府從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部門,以及知識產權保護中介服務機構都應該建立適當的內部控制機制。根據各主體的復雜程度建立相應的完整的內部控制機制,通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過程控制和相互牽制作用,防止個別人員出現操作風險,保證知識產權保護目標實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此外各部門之間、人員之間應相互配合,各崗位和環節都應協調同步,各項業務程序和辦理手續需要緊密銜接,從而避免扯皮和脫節現象,減少矛盾和內耗,以保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高效性和連續性。
參考文獻
[1]蘇元機.論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及保護意識的增強[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0(1):44.
>> 中國圖書館界對知識產權問題的認知調研報告(下) 淺議我國數字圖書館立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淺談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淺析數字圖書館資源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數字圖書館個性化信息服務中面臨的知識產權問題探討 淺析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論數字圖書館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探討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在我國高校數字圖書館中的現狀及意義 我國圖書館聯盟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我國圖書館聯盟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設途徑 數字圖書館的知識產權問題淺析 試論圖書館立法對解決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問題的作用 《中國圖書館分類法》在網絡環境中的適應性改造研究 改革開放30年中國圖書館事業發展的7個關鍵詞 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及對策 中國3G產業化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探析 中國煙草企業知識產權創造中的問題及對策 中國企業海外收購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初探 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及對策漫談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3]任昕,黃海濱.正版軟件高價原因淺析[J].商場現代化,2007,(14):177.
[4](法)蒲吉蘭.雷春娟等譯.21世紀的黑金[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147.
參考文獻:
[1]Elizabeth Gadd, Richard Gaston. Copyright questions asked by libraries[J].Library Management,2001,22(8/9):387-394.
[2]Laura Gasaway.Digital library projects and copyright[J]. Information Outlook,2002,6 (7):38.
[3]Howard Falk. Electronic access to libraries:Overcoming copyright barriers[J].The Electronic Library,2002,20(6):512-514.
[4]Mark T.Bay.Libraries and the need to educate users about copyright and fair use[J].Library Hi Tech News,2001,18(5):10-12.
[5]Lesley Ellen Harris. Organizing your library’s copyright issues[J].Information Outlook,2005,9(2):36-37.
[6]肖燕.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與數字圖書館[M].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2.
[7]莊琦,馬海群.著作權適度保護與數字圖書館行為的適度擴張[J].中國圖書館學報,2003,(5):86-89.
[8]張平.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研究[J].國家圖書館學刊,2004,(4):56-60.
[9]肖瓏,姚曉霞.我國圖書館電子資源集團采購模式研究[J].中國圖書館學報,2004,(5):31-34.
[10]李國新.國際圖書館界有關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原則立場[J].圖書館論壇,2005,(6):67-70.
[11]賀德方.國家學位論文資源共享體系研究[J].情報學報,2007,(3):435-441.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深入發展,知識產權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但是,目前我國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還比較淡薄,知識產權制度沒有在企業普遍建立起來。為了更好的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有必要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制度。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制度,正好的滿足了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通過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托管制度,更好的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促進企業更快發展。
一、知識產權托管現狀
(一)知識產權托管的作用
知識產權托管是一種服務模式,是基于知識產權的法律界定性和長期持有、非貨幣性、創造經濟效益不穩定的無形資產特性,提出的一種新的服務模式。企業根據管理需求與托管服務商,在簽訂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授權托管協議下,托管服務商在授權范圍內,代為管理知識產權相關的業務,其業務包括:對知識產權戰略與發展進行研究,提供專業方案;協助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逐步實現知識產權資本運營;協助企業開發自主知識產權,培訓企業人員;對知識產權注冊的各項事宜提供建議及注冊,協助完成日常法律事務;完善、監督、落實知識產權的各項管理制度;監測及侵權預警,調整創新方向和內容,對侵權及時進行調查、取證,有效保護企業知識產權;幫助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協助企業實現名牌的經濟價值等等。實行大企業大托管,小企業小托管。
〔二)知識產權托管的發展動態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開始提供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如北京、上海。實踐表明通過知識產權托管服務,企業專利經營意識大幅提高,開始嘗試將擁有的專利進行策略性的專利轉讓和許可,部分企業專利經營已經初見成效。
(三)知識產權托管的現狀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深入發展,知識產權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從國內形勢看,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事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并取得了長足進步,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處于初期發展階段,還存在著一些函待解決的問題。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還比較淡薄,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知識產權制度沒有在企業普遍建立起來;企業的創新能力不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數量較少。
我國的中小企業數量多、技術新,但普遍缺乏信息、資金和專利人才。據調查,我國有超過65%的發明專利、超過80%的新產品都來自中小企業,但同時80.2%的中小企業沒有知識產權部門,88.5%的企業沒有專利交易。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的間題也不容樂觀。此外,部分企業在缺乏自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的同時,也在有意無意地侵犯著他人的知識產權。大型企業的情況相比中小企業要好一些,但綜合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還有待提高,需要通過知識產權顧問的服務,全面提升其知識產權水平。
二、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制度的目的和意義
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制度的目的在于激發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創新意識,引導越來越多的企業把生存發展和參與競爭的長遠目光投向掌握核心知識產權,實現多方共贏:政府有效推動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工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企業得到免費的知識產權方面咨詢、培訓服務,促進知識產權意識增強和申請量增長;中介機構拓展了業務范圍,培育潛在客戶。
知識產權托管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預防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防止知識產權糾紛的發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②便捷性:實行統一管理和全方位服務,克服了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諸多弊病,起到方便快捷的作用。③經濟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實現資源共享,節省大量人力、物力資源,極具經濟性。④保護力度大:托管系統把行政管理、檔案管理和司法管理三方面結合起來,進行宏觀管理,克服了單一司法保護的局限性,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⑤優化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環境:托管系統的建立將能有效地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市民的司法保護素質,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環境起到優化的作用。⑥理論創新:托管概念超越了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論創新的意義。
實施知識產權托管制度,引人專利機構和專業人才,可以突破中小企業專利管理人才短缺的瓶頸,使企業獲得專業服務,并通過更有效地挖掘專利、進行專利布局促進企業發展。企業還可以獲取大量的產權和研發信息,并通過專利交易、維權等活動獲得更多經濟利益。同時,行業內稀缺的高水平專利人才一人服務多家企業,不僅使企業節省了人力成本,也提高了人才的利用效率。
三、知識產權托管制度的建設思路
1.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托管工作機制
配備專職知識產權托管人員,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工作網絡;將知識產權托管工作納人工作目標管理之中,加強對知識產權托管的領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2.強化知識產權托管的政策導向
把知識產權托管納人科技創新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在科技計劃的制定、項目評估審查、合同簽訂等各階段,強化知識產權托管。
3.有效開展知識產權托管的宣傳培訓工作
有計劃、分層次、分類型地組織開展宣傳培訓工作,重點在企業領導干部、項目負責人中開展知識產權托管內容和模式培訓,保證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充分理解托管的重要作用,為托管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4.建立知識產權托管平臺
充分利用政府資源和中介機構力量,建立企業托管信息網絡共享平臺,方便企業隨時查詢、跟蹤和監督托管事務的進度,提高中介服務機構托管工作的服務效率,指導企業充分利用專利信息資源,開展技術創新。
5.托管的重點是推動知識產權產業化
知識產權產業化是企業創新、發展和壯大的基礎,是企業市場競爭的助推器,托管工作的重點是協助企業推動知識產權的產業化,充分利用有關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以及網絡等渠道,提高知識產權交易的成功率,為企業發展持續不斷的增加動力。
四、知識產權托管制度的建設內容
(一)市場預期
通過社會調查了解到多數群眾希望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有所變革。調研中,群眾對開展知識產權托管服務,給予了充分的肯定。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在未來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二)服務對象
知識產權托管服務的對象,大體可分為三類:即國有大型企事業及合資或獨資企事業單位、中小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三)資金的運用
資金主要用于托管機構籌建期和運營初期,包括幾個方面:租用辦公場地,購置基本設備,維持中心日常運行的經費等。
論文摘要:本文基于WTO規則的考察,認為我國知識產權戰略制定的關鍵在于構建一個有利實施的非價格競爭的市場基礎,既不僅需要對現有的科技體制和觀念進行創新,更需要對我國目前以低價競爭為主導的市場機制進行創新。
近現代科學技術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表明,知識產權是將兩者有機聯系起來的紐帶,知識產權制度成為了現代市場經濟競爭的源泉。但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與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并沒有直接的或密切的關系,表明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將科學技術轉換為生產力方面還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或者說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之間還缺少市場的有機聯系。本文著重從世界貿易組織 (以下簡稱 WTO)規則的角度,討論價格機制對知識產權制度有效運行的影響,以便為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提供參考。
一、 我國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與實施的WTO背景
知識產權作為一項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促進科技進步的管理制度,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以往人們對這些特征都進行了大量的技術與法律層面上的解讀,對其所具有的經濟與管理學上的意義卻少有涉及,以至于對知識產權制度賴以存在的市場機制有所忽略或誤解。
1.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指法律賦與權利人對知識產權成果擁有一定的獨占利益或壟斷利益。反映在市場競爭上,就是蘊藏著知識產權的產品可以以較高的價格銷售而獲取高額的壟斷合法利潤。在這里所謂較高的價格,一方面是該知識產權創新的成本體現,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其具有高于其它同類產品的價值。所謂高額的壟斷合法利潤,既可以是由知識產權所具有的降低成本的技術進步屬性創造的,也可以是因為這種技術進步提供了高于其它同類產品的價值所致。因此,知識產權及其產品的競爭并不僅僅是技術競爭而且還是市場競爭,更主要的是非價格競爭而不是低價競爭。在此條件下,知識產權制度與其說是保護權利人的權利,還不如說是保護權利人的市場利益。正是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能夠給予權利人帶來足夠的市場利益,才能不斷地激發權利人持續創新,進而也推動其它非權利人致力于知識產權的創造、申請、實施和尋求法律的保護,從而奠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實法律基礎,使之成為自主創新和市場經濟連接的紐帶。
2.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強調其專有性是有時間約束的。因為專有性是賦與權利人以可能的壟斷利益,并且只有通過知識產權的實施和市場競爭才能實現。而時間性則是說專有性所賦與的利益是相對的,其目的在于促進知識產權盡快轉化為生產力和利潤。在規定的時間內,你要想獲得知識產權利潤的最大化,就需要盡快地組織實施和盡量推廣實施你的知識產權。正是有了這樣的時間約束,使得任何非持續的創新均不足以維持其長久的競爭優勢。只有不斷地進行創新,才能夠延續對相應知識產權的壟斷,才能為獲得持續不斷的高額壟斷合法利潤提供機會和可能。從這個意義上說,知識產權的價值就在于實施,而不僅僅是申請和獲得,對知識產權保護因其能夠實施才變得重要和必須。
3.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知識產權的取得和保護依國別不同而有所差異。但這恰恰是 WTO介入知識產權領域之前,已有知識產權制度的最大缺陷。因為它直接導致了仿制品的 “合法”泛濫,進而成為技術貿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礙,使得 自主創新的重要性因國別而遞減,以至于威脅到知識產權制度的有效性。仿制品通常都是采用低價競爭的形式來與知識產權產品爭奪市場,以削弱權利人或創新者為持續創新所需要的利潤與物質支持,進而破壞自主創新的市場激勵機制。依據傳統的認識,科學技術是無國界的,而知識產權制度卻表明,屬于知識產權的這部分科學技術是有國界的。事實上,知識產權的國際化也從來沒有按照科學技術是無國界的邏輯發展,而是致力于各國普遍地建立相對獨立的知識產權制度,并力圖使在一國獲得的知識產權能夠在所有國家都得到保護。然而,這種努力在 wrO成立之前成效甚微,這也正是 wrO涉足知識產權領域的根本原因。隨著 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生效,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已經發生某種程度的改變,宣告了所謂 “模仿”創新時代的終結。
10作為一個以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為已任的國際經濟組織,按照一般的理解,其應該關注知識產權貿易自由化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是否會阻礙貿易自由化的問題。但它不僅沒有為推動知識產權的貿易自由化而努力,相反卻在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致力于在全球范圍內的反冒牌產品運動。這實際上表明了當今國際競爭已經進入了一個以知識產權競爭為核心的時代,標志著技術貿易將可能永遠是貿易自由化的一個例外,從而使知識產權具有了高于貿易自由化的本質屬性,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自主創新能力將決定一個國家、民族甚至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的成敗。而這就是我國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與實施的WTO背景,它所強調的是,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論斷可以進一步引伸為 “知識產權才是第一生產力”,低價或冒牌正在或已經成為我國科學技術或知識產權轉變成為第一生產力的最大障礙。
二、我國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與實施的市場導向
必須明確,只有自主創新的成果能夠成為知識產權,能夠為其從市場上贏得利潤或競爭優勢,企業才會有進行自主創新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動力然而,要想讓企業通過知識產權從市場上贏得利潤或競爭優勢,就必須創造和維護一個與之相適應的市場環境。可以肯定的是,這決不是一個以低價競爭為主導或者冒牌產品泛濫的市場,對此 WTO的有關規則已經給出了適當的指導。
首先考察WTO的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禁止性補貼界定了政府在市場經濟下的不作為,揭示了wr0反對政府以出口補貼或進口替代補貼的方式支持企業低價競爭的鮮明立場。可申訴補貼給出了政府和企業謹慎使用補貼的準則,實際上就是要求企業在利用這種補貼以低價策略參與競爭時有所節制。不可申訴補貼指明了政府給予特定企業以補貼支持的方向,因為不論是對企業特定科研活動的 支持還是對落后地區和改造現有環境設施的資助,這類補貼都無法直接導致相應產品價格的降低。顯然,不可申訴補貼之目的不再是限制低價競爭或擠占市場,而是指出了企業擺脫低價競爭的惡性循環而走上非價格競爭之路的基本途徑:可持續發展和科技創新。這樣,WTO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就給出了從禁止特定的低價競爭到有條件地限制低 價競爭再到鼓勵非價格競爭的基本輪廓。
事實上,這個基本輪廓還可以從10其它協議 間的相互聯系中找到。反傾銷是限制企業運用價格競爭策略的規則,保障措施則是限制企業對市場份額過分搶占的規則。價格與市場份額的關系在于,任何產品如果不是通過低價競爭,是不可能在短期內打開進口國市場的。而產業結構的調整有賴于創新的支撐,但低價或低附加值產品對市場的搶占將會壓縮產品升級或創新產品成長的空間,反傾銷和保障措施正是為這種產業結構順利升級而設計的法律制度。《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一個重 要使命就是打擊冒牌產品,因為冒牌產品對抗知識產權產品的基本手段恰是低價,其結果必然有助于維護相應知識產權產品的較高價格,以此激勵包括 自主創新在內的知識產權創新。而 10對貿易與環 境、貿易與勞工標準的日益關注,一方面是因為環境與勞工標準可以為低價競爭設置底線,另一方面 則暗含著 WTO對非價格競爭的青睞。這樣,從 (1994年反傾銷協議》與 《保障措施協議》對低價 競爭的限制,到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再到對貿易與環境、勞工標準問題的關注,wrO已經從多邊規則體系的不同角 度和更廣闊范圍上展現了低價競爭向非價格競爭轉 變的基本導向。 由于低價競爭所具有的攻擊性,使得企業形成 了 “商場如戰場”的營銷觀念,進而產生 “讓利不讓市場”的競爭理念。從 “讓利不讓市場 一視商場如戰場一低價競爭”所形成的行為鏈中,三者相互影響強化成為了一個緊密的結合體,致使企業陷入惡性價格競爭的循環當中,從而扼殺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物質基礎和激勵機制。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就是 10賦予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以捍衛自由貿易成果的使命所在。與之相對應,由于非價格競爭所具有的隱蔽性,更容易營造合作共贏的營銷環境;而輔以合作共贏的競爭觀念指導實施非價格競爭策略,企業則能夠比較順利地實現預期目標最終在營銷管理中獲得合理利潤,進而為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奠定物質基礎并強化激勵機制的功能從 “非價格競爭—合作共贏一實現合理利潤”所形成的行為鏈中,三者也相互影響強化成為一個緊密的結合體,推動企業走上良性循環的發展道路: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這也正是 WTO期待貿易自由化走非價格競爭之路的原因所在,并通過不可申訴補貼和對知識產權、環境與勞工標準的關注來強化和引導這種趨勢。
三、我國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與實施中的政府和企業責任
在當今時代,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自主創新已經成為影響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世界各國政府都在努力構建能夠調動經濟、科技、教育等系統以支持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科技新體制對此,WTO在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將政府對企業從事特定科研活動的資助規定為不可申訴補貼,從而明確了政府與企業在自由貿易條件下從事特定科研活動所應承擔的責任。
1.對基礎研究資助是政府的責任。基礎研究通常是指與工業或者商業目的無關的一般科學和技術知識的擴張。盡管一般認為,基礎研究本身并不會形成具有市場應用價值的知識產權,但它卻是形成具有原始創新屬性的自主知識產權的基礎性研究活動。政府對此類研究的資助不受協議約束,不論其研究的主體是特定企業還是高等學校、研究機構。
2.對商業性前期研究的資助需要政府和企業共同分擔。商業性前期研究活動,通常是直接產生具有原始創新屬性的自主知識產權成果的活動,包括兩種情況:①工業研究;②競爭前開發活動。當政府對商業性前期研究的資助對象有特定企業時,要求資助金額不得超過工業研究合法費用的75%,或不得超過競爭前開發活動合法費用的5O%,或者不超過該兩項之和的62.5%,余下的部分則由企業承擔。當政府資助的對象僅為高等教育或研究機構而不包括特定企業時,此類資助不受協議約束。
3.企業是商業性后期研究的主體。商業性后期研究是指將商業性后期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轉化為能夠直接實現某種商業目的的單件或批量產品生產的應用研究,或者說是在具有原始創新屬性知識產權的基礎上形成一個以市場化為目標的知識產權群的活動。政府對特定企業的任何以滿足某種商業目的的項目資助,均將受到協議的約束。當這種研究資助涉及出口產品或進口替代產品時,即屬于禁止的補貼;當為其它的情形時,則屬于可申訴的補貼。
當政府資助的對象僅為高等教育或研究機構時,此 類資助同樣不受協議約束。但當這些高等教育和研究機構將研究成果無償地應用于工業生產時,其效果毫無疑問是相當于政府的間接補貼,此時的該行為應受到協議的約束。 WTO規則的本質是要逐步拆除政府設置的各種有形和無形的壁壘,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然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在遵循這個思路的過程中,卻情有獨鐘地給與了政府對特定科研活動支持的例外。它明確指出,對特定科研活動的金融支持不屬于協議約束的范疇;作為知識產權技術基礎的基礎研究,因其無法預知市場應用前 景并從中得到回報,則是應該完全由政府給予財政支持的領域。商業性前期研究是形成自主知識產權 的主要活動,其目的就在于探索那些基礎研究是否具有市場應用的前景和可能,則政府對其所需要的 研究費用仍應給大部分的支持,而不應讓企業獨自承擔全部研究風險。至于商業性后期研究,由于其市場前景已經明朗,研究風險已經讓位市場風險。所以,政府應從該研究領域退出,不得給企業以財 政支持。也就是說,在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中,必須明確政府、企業在研究與發展經費支 持的責任:只有在商業性后期研究領域,才是企業自主創新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擂臺,企業自主投人為主,政府金融支持為輔;對基礎研究與商業性前期研究的財政支持,是政府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主要責任,并引導企業積極參與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為主體的基礎研究與商業競爭前期研究活動。
四、基于WTO規則的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若干思考
1.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首先需要進行科技體制創新。我國科技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是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主體地位,這毫無疑問是正確的。但在這個過程中,卻出現了政府對自主創新的財政支持力度的減弱,從而加大了企業自主創新的研究風險與成本責任。這也是 1999年以來我國研 究與開發經費投入率及國際排名持續下降的根本原因。因此,我國知識產權戰略中的科技體制創新,就是要在現有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明確企業對商業性后期研究經費投入責任的基礎上。以 WTO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為指導,明確政府在知識產權戰略中不可替代作用:要遵循科學研究的客 觀規律,切實改變科技管理中的急功近利傾向,這是知識產權創新所必須的環境要求;要加大對基礎研究的支持力度,這是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的基礎;要加大對商業性前期研究的支持力度,這是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產生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成果的關鍵所在;要制定政策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基礎研究和商業性前期研究,以便及早地為之尋找適宜的市場應用機會,從而啟動企業為商業性后期研究經費的投入和知識產權成果市場化的激勵機制。
2.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必須進行觀念創新。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表明,在知識產權戰略中重要的不是知識產權中的技術含量,而是這些創新中所具有的市場應用前景與利益。然而,當前我國在基礎研究與商業競爭前期研究中存的主要問題是,重視科研成果的驗收結題和,而忽略以專利為主的知識產權申請和實施,導致具有原始創新性的自主知識產權的匱乏為此,所謂觀念創新就是要將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轉換為 “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自主創新才是第一生產力”的觀念;使尊重知識與尊重人才體現為尊重知識產權,進而轉換為利潤創造能力的提高上;要及時將基礎研究與商業競爭前期研究成果轉化為具有原始創新性的知識產權,是我國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與實施的關鍵所在;必須充分依靠市場力量和發揮企業的主觀能動性,推動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切忌政府的直接干預;企業家要承擔起為知識產權成果捕捉市場機會的責任,這是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方面。為此,企業家的創新能力與創新精神也就構成了知識產權戰略的一部分,而不只是將責任歸結于研發人員。
3.我國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與實施,必須注重市場機制創新。企業家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責任,不僅僅表現在為自主知識產權尋找市場機會,還包括為營造一個有利于知識產權轉化為利潤的市場機制創新。當然,創新市場機制的任務光靠企業家并不能完成,還需要政府發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作用特別是實現由低價競爭向非價格競爭轉變的市場機制創新,需要政府與企業家攜手共進,以便為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奠定符合 WTO規則的市場基礎。事實上,一個國家、地區或企業僅僅依靠包括廉價的勞動力在內的自然資源優勢,并不能維持其在國際貿易中的長久競爭優勢。因為競爭優勢所強調的不是一個國家享有多少優勢條件,而是著重于國家如何轉換不利的生產要求。引導企業和國家不斷進步的,是外在的壓力與挑戰。競爭優勢是由最根本的創新、改善和改變而來,持續競爭優勢需要不停地創新,而不是價格競爭。因此,企業要克服對自己不利的羈絆,必須持之以恒地脫離標準化、簡單技術和削價競爭的產業環節;政府需要致力于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為知識產權的應用創造良好的 市場環境;要有計劃地、有重點地逐步加大知識產 權保護的執法力度,為實現知識產權戰略的市場機制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尤其要強化各級知識產權 局的責任與權威,使之在知識產權戰略的市場機制創新中發揮關鍵作用。
參考文獻
[1]邁克爾 ·波特著.國家競爭優勢 [M].華夏出版社 ,2001.
[2]威廉 -鮑莫爾著.自由市場創新機器:資 本主義的增長奇跡 [M],中信出版社,2004.
[3]Warren j.keegan著.全球營銷管理 [M]. 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4]菲利浦 -科特勒著.營銷管理:分析、計 劃和控制 [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5]拉爾夫 ·戈莫里,成廉 ·鮑莫爾著.全球 貿易和國家利益沖突 [M].中信出版社,2003.
[6]侯雁,李煉,劉軍.WTO營銷導向趨勢的 未來展望 [J].經濟問題探索,2005,(5).
[7]侯雁,李煉,劉軍.自由貿易條件下企業營銷行為的世貿組織導向 [J].國際商務,2005 (10).
[8]李煉,侯雁,劉軍.WTO自我保護規則的雙贏解析 [J].社會科學輯刊,2005,(5).
[論文摘要]文章分析了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在關聯,繼而對我國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研究現狀進行了梳理和評析,指出在知識產權促進創意產業集群發展,創新知識產權服務模式以及特殊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等方面仍需深化研究,最后對陜西省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現存問題進行了分析。
[論文關鍵詞]創意產業 知識產權 現狀 問題
一、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創意產業作為一種知識密集型的新興產業,已經成為各國經濟發展的重要領域。創意產業的發展,將文化藝術創作為基礎,以個體的創新能力為助力,創造出各種各樣的新的創意產品和服務。文化藝術作品創作與促進經濟發展形成有效的結合,無形的創意成果通過這種結合能夠轉化為實質的產品,并且帶來國家產業經濟的發展。創意產業領域多集中在文化創意領域,主要涵蓋工藝、設計、廣告、電影、表演、動漫、玩具以及游戲等等領域。隨著創意產業輻射領域的逐漸增加,集群發展態勢已成為各國創意產業發展的主要趨勢,而隨著集群發展態勢的形成,知識產權與創意產業愈加密不可分。
創意是創意產業的核心內容,要促使創意產業保持經濟活力,其關鍵在于形成良好的創意內生循環,即個體創新促使創意產業能夠不斷創新,創新產業中創造出的“無形創意”能夠順利形成實質成果,獲取利潤,免受剽竊和抄襲,形成激勵效應,鼓勵創造個體再次進行創意創造,形成良性循環,促使產業不斷發展。只有促使這種創意產業內生循環不斷運轉,創意產業才能被稱為朝陽產業,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而知識產權保護恰滿足了促進創意產業形成良性內循環的制度需求。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其保護對象主要針對創造性智力成果及經營性標記等內容,即無形的創新知識、技術與品牌等。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依賴于個體的創造力,源于知識的積累和升華,來自智慧的運用所形成的智力成果,如果缺乏有創新的創意,或者新創意沒有得到及時有力的保護,那么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而知識產權制度本身的制度特征決定了其可以為文化創意產業中的大量以產業化形式創造社會財富的各種新文化、新創作、新創意等無形智力成果提供保護。可見,知識產權保護是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核心價值,其作用主要體現在“其為權利人提供了對創新成果的專有壟斷的合法保障,通過為創造性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提供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起了對創意產業而言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框架”。
知識產權的這種核心價值貫穿于創意產業動態發展的過程始終。一個創意從產生到形成樣品,需要知識產權制度予以確權;再從樣品變成商品,繼而來到市場,進行交易,同樣離不開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在這一過程中,各種因素互相交錯、互相影響關聯,每處都與知識產權緊密相關。具體而言,從創意的構思到創意產品生產,涉及創意產品營銷和推廣,以及創意衍生產品的開發,整個創意產業鏈各環節都與知識產權緊密相關。(見圖1)“文化創意成果的產生以知識產權的獲取為目的,文化創意產品的傳播以知識產權的交易為紐帶,文化創意產品的發展則以知識產權的保護為后盾。”因此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創意產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
二、我國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研究現狀略攬
近年來,我國對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成果較多,目前研究的主要領域集中在創意產業發展和知識產權的內在關聯性,創意產業集群發展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途徑以及創意產品市場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服務模式等三個方面:首先,在對創意產業發展和知識產權的內在關聯性。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闡述知識產權與促進創意產業發展的本質要求之間的內在聯系等方面。強調創意企業的核心價值是知識產權,創意產業特征與知識產權特征吻合。其次,我國創意產業起步較晚,在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面臨諸多制度性與實踐性的障礙。因此,在該領域的研究集中在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途徑研究領域,主要闡述從法律途徑以及通過政府監管途徑促進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并且強調創意企業自身及其行業協會在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中的重要作用。第三,探索創意產品市場化過程中知識產權服務模式、創意產業企業版權融資等方面。完善社會綜合服務體系促進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學者提出應當建立貫穿文化創意產業創作、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綜合版權服務體系,包括建立版權登記、版權交易、版權咨詢、版權、版權信息、版權認證、版權調查等綜合服務系統。近期,對創意產業發展過程中的版權融資相關法律問題亦成為學界研究熱點。
然而,結合創意產業發展實踐來看,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研究領域仍需對下列問題深入探討,首先,產業集群發展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產業集群發展態勢下,各類綜合創意產業,通過地域上的集中,將各種創意資源予以集合,共同打造品牌和價值鏈,使創意產品的產值達到最優化。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各種復雜多樣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不同的保護模式又各具特點,研究具有復雜性。其次,在創新知識產權服務模式,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交易平臺,探索中小創意企業版權融資等問題上仍需繼續研究。從我國創意產業發展的實踐瓶頸來看,保證創意產業集群內知識產權轉移的暢通性,促進創意產品順利市場轉化,是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首要目標。第三,從世界各國的創意產業集群化發展來看,與獨特的地域特征相結合是創意產業升值的成功經驗。而目前該領域中對知識產權促使創意產業發展的很多研究往往脫離這一要素,忽略了聯結“創意產業集群化”與“獨特本地特征”之間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研究,忽視地方特色與創意產業之間的知識產權聯動效應。
三、陜西省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現存問題分析
在我省的諸多產業領域中,經濟增長最快、成效最顯著的當屬創意產業。2008年,西安文化產業增長值為119.34億元,占GDP比重5.5%,連續三年超過15%的增長率。2009年增長值約180億元,占GDP的比重約6%。我省已經形成以高新技術開發區、曲江文化產業園區等為中心的創意產業發展園區。近年來,陜西省不斷深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相繼出臺了《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陜西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陜西省知識產權專項戰略》和年度《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關中、陜北、陜南十一市(區)知識產權協作協議》、《陜西省加快發展文化產業實施方案》等知識產權制度,一方面更加全面的指導省內各地方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另一方面,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也提供了實施方案。通過政策引導、試點示范等一系列措施,陜西在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亦存在諸多問題:
首先,創意產業鏈中,權責不清,權利意識不到位。創意產業鏈條涉及知識產權權利類型多且較為復雜。從主體來看,涉及創作權利主體、設計權利主體、表演者、出版者、錄音錄像制作人以及廣播組織等;從權利類型來看,更是分涉著作權與鄰接權兩大領域,共計數十種權利類型。雖然目前大眾的知識產權意識提高,大多僅停留于表面認識,以版權為例,大多數人對創意產業涉及的鄰接權領域并不清楚,而鄰接權利的產業化恰恰是歐洲以及英美國家版權產業的重點。
其次,盜版嚴重侵蝕創意產業鏈,正版化道阻且堅。以創意產業中最為活躍的影視產業為例,影視作品通過傳統途徑發行價格與視頻網站發行價格相差巨大,某熱播劇在傳統發行渠道每集數十萬,而在視頻網站的發行價格平均每集一萬左右。低收購價格對網絡影視發行商毫無吸引力可言。因此,互聯網影視發行鏈中,幾乎難見正版影視內容提供商的身影,盜版影視內容趁機而入,獲取利益。雖然近年來這種情況已經逐漸開始轉變,正版提供商也試圖進入互聯網影視發行鏈,但是比例仍然過小,正版化道路漫長。
論文內容:近年來,我國加工貿易發展迅速,然而隨著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有關知識產權的爭端也越來越多,其中商標糾紛尤為嚴重,侵權案件層出不窮。我國在商標權方面可謂厲經坎坷,遭遇頗多。本文從一實際案件出發,著重分析侵權責任的劃分,商標侵權的主要形式,商標侵權帶來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標侵權。
論文關鍵詞:加工貿易知識產權商標侵權防范侵權
隨著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有關知識產權的爭端也越來越多,其中商標糾紛尤為嚴重。我國作為加工貿易大國,在商標權方面可謂遭遇頗多。僅2001年至2005年,國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查處涉外商標侵權案件1.8萬多件,在剛過去的2006年里,共查處商標侵權案件3.39萬件,其中涉外商標侵權案件7439件。本文從一實際案件出發,著重分析侵權責任的劃分,商標侵權帶來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標侵權。
一、案例再現
浙江經協國際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協)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間,在未向對方索取商標權屬證明情況下,擅自接受外商來樣定貨出口訂單,并委托寧波萬亞傳動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亞)加工生產標注“GATES”注冊商標標識的傳動帶27350根,非法經營額達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標所有權人美國蓋茨公司的合法權益。杭州市工商局責令浙江經協國際經貿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390000元罰款。這一判決引發了人們對加工貿易中商標權保護問題的思考,侵犯商標權的后果是嚴重的,那么如何劃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權中的責任呢?
(一)、國內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權責任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侵權行為強調的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國蓋茨公司是“GATES”商標在中國的合法擁有者,受到中國《商標法》的保護。經協在未經蓋茨公司的許可下,就將“GATES”商標提供給萬亞進行加工生產,顯然侵犯了蓋茨公司的商標權。《商標法))第53條規定:有本法第52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責令經協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罰款。至于在對外加工貿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為依據行為的加工方,國內目前還沒有具體法規來規定其是否應該為這種完全被動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我們可以從《商標法》中分析一二。商標法第56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對萬亞做出處罰。
(二)、貿易雙方(國外委托方和國內被委托方)的侵權責任劃分
那么經協在受到處罰之后,是否可以將侵權責任完全歸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賠呢?我國《關于對外貿易中商標管理的規定》第10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從事進出動中,對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標,應當要求對方出具真實有效的商標專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被許可使用該商標且未超出許可范圍的證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該商標不得與已在我國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裝、裝璜也不得與他人已在我國使用的包裝、裝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經協在未向對方索取商標權屬證明情況下,就擅自接受外商來樣定貨出口訂單,沒有履行對商標的審查義務,結果造成商標侵權。在這種情況下,經協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為了侵權人,它不能將侵權責任完全歸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須承擔責任。至于經協和外商各自承擔多少責任,經協向外商索賠多少,則由二者協商而定。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發現,當我國對外加工貿易中出現侵犯國外商標權的情況時,國內工商管理部門執法的對象往往是國內侵權人,根據《商標法》劃分國內責任,并不深究貿易雙方(國外委托方和國內被委托方)孰對孰錯,如何劃分責任;而我國《關于對外貿易中商標管理的規定》及一些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恰恰對其做出補充——規定了貿易雙方責任的劃分。如《公約》第42條規定:(1)賣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是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其他使用,則根據貨物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委托加工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2)賣方在上一款的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況: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或者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公約》是不適用于加工貿易中的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的,而上述案例屬于來樣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約》作為參考。
二、商標侵權對我國造成的危害
1、商標侵權嚴重危害了加工企業的發展。對國內加工企業來說,獲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費,大部分利潤被委托方攫取。隨著國內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引起商標侵權的風險是巨大的,同時商標侵權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很嚴重的。我國《商標法》第59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外對商標管理也相當嚴格,如美國商標法就對偽造商標的處罰做出如下規定:對個人偽造的,罰金25萬美元或者處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處100萬美元罰金,或者處l5年以下徒刑;對合伙偽造的,處100萬美元罰金;再犯者處500萬美元的罰金。加工貿易這種風險大,利潤小的生產方式從本質上決定了加工企業的不利地位。企業一旦被卷入商標糾紛,完全是得不償失。
2、侵權嚴重影響了我國外貿環境及國際形象。近年來我國加工貿易中侵權案件頻頻發生,貨物被海關扣押或者沒收,這些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產品的出口。此外,美國海關曾列出五大侵權“黑名單”,中國大陸居于黑名單首位。美國公布2006財政年度海關知識產權類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關共扣押仿冒品1.4萬余起,案值超過1.55億美元,原產自中國的涉案產品金額約1.26億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權貨物總價值的81%;這些統計無疑會使中國的貿易合作伙伴降低對中國產品的信任,提高與中國合作的警惕,影響了我國外貿環境和國際形象。
三、我國加工企業防范商標侵權的對策
面對侵權風險,加工企業要以積極的態度面對,防患于未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1、在接受定牌時,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標合法性的證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冊商標,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標使用轉讓證書。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證明文件或轉讓證書,即使驗證過程可能很繁瑣,企業一定要驗明其真偽。如發現可疑之處,企業應當婉轉拒絕。
2、當企業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標可能存在侵權問題時,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貪圖蠅頭,拒絕為妙。要特別注意的是,按照我國加入的《商標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對于馳名商標來說,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類別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而且不得在不同類別甚至性質不相關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否則,就構成對馳名商標的侵權。
因此當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馳名商標時,企業要高度警覺,調查清楚該馳名商標能否用于自己生產的產品之后,再決定是否接受。
3、為避免卷入侵權糾紛,企業與委托方應該事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當委托方指定的商標被第三者控告使用侵權時,應由委托方與控告者交涉,與加工方無關,由此給加工方造成的損失由委托方負責賠償
論文關鍵詞 情節嚴重 商業規模 刑事處罰
近年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世界經濟增長中的巨大作用是顯而易見的,用刑法保護商標權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以來,我國商標權的刑法保護取得了諸多進展,但是侵犯商標權犯罪在我國并未得到有效遏制。2010年4月21日,美、日、歐等國公布的《反假冒貿易協定》(ACTA)最后文本,將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提升到了一個新的臺階。這越來越高的國際保護標準,將對我國的商標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和我國對外貿易,產生重大影響。在這種內憂外患的情況下,分析思考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能否符合這種國際標準,越來越高的國際標準是否符合我國國情,是必要且具有現實意義的。
一、我國假冒注冊商標刑事處罰法律規定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務上所有的,能夠將其商品或服務與其他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標志。在市場經濟中,商標對于確定一個企業在競爭中的優勢地位具有其他任何知識產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我國刑事立法對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規定
我國在1979年刑法第127條中就對假冒注冊商標作出了規定,并于1993年2月通過《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對1979年刑法的假冒注冊商標進行了修改和補充。1997年修訂的刑法將1993年《補充規定》的內容納入其中,并對其犯罪構成要件作了進一步完善。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調整了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追訴標準。2004年11月11日“兩高”聯合《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解釋》),對假冒注冊商標“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2007年4月4日“兩高”又聯合《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進一步規范了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分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除要求行為人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外,還要求該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因此在行為人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前提下,其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關鍵是看該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兩高”解釋》第一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兩高”解釋》的規定看,該解釋主要是以非法經營數額或違法所得數額的大小作為判斷情節嚴重與否的標準,同時又保留了必要的彈性,如規定了“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兩高”解釋》規定的局限性
針對假冒注冊商標的刑事處罰的具體認定問題上,《“兩高“解釋》量化情節嚴重的規定標準,提高了對假冒注冊商標刑事處罰的可操作性。然而,由于不同商標在其價值和影響力上的不同,對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不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單一的適用《“兩高”解釋》,一方面不能有效的懲治犯罪,另一方面違背立法本意。因此在情節嚴重與否的的問題上,必須充分考慮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而言,除了非法經營數額或違法所得數額外,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被假冒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假冒行為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等因素都會對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產生影響。
另一方面,商標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財產價值主要指的不僅是該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買賣價格,更多的是作為一種區分混淆功能而存在的標示能力。因此商標的價值不僅包括商品的價格,更重要的是商標背后表示的商品或企業的無形價值。《兩高“解釋”》中將假冒注冊商標的刑事處罰認定標準界定為非法經營數額或違法所得,一味強調商品在市場上的買賣價格,忽視了商品背后商標的無形價值,這就意味著無論被假冒的注冊商標是否具有知名度和美譽度,也無論商標注冊人是否實際使用包括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只要行為人的非法經營數額或違法所得數額達到該解釋的標準,就可以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綜上所述,在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情節嚴重與否的問題上,實質上也是假冒注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上,《“兩高”解釋》為司法機關正確適用假冒注冊商標罪提供了一個判斷問題的基本尺度。然而,《“兩高”解釋》沒有充分考慮不同的注冊商標之間的千差萬別,也沒有揭示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實質,故司法機關在適用假冒注冊商標罪時,應根據具體的案情,結合《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犯罪概念,合理的解釋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宜機械地適用《“兩高”解釋》中的數額標準。
二、域外法關于假冒注冊商標刑事處罰認定標準的規定
(一)TRIPS協議關于假冒注冊商標刑事處罰認定標準的規定
2007年4月,美國根據WTO爭端解決機制,提出針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訴求,其中一項是關于中國對于著作權及商標侵權的保護力度問題(知識產權刑事門檻)。美方認為我國的刑法對著作權及商標侵權行為設置了刑事處罰的法律門檻,只有達到這些法律規定的門檻,才能受到法律制裁。美方認為我國規定違反了TRIPS協定第61條和第41條第一款。
結合中美知識產權第一案,我們可以分TRIPS有關規定。對TRIPS第61條解釋的關鍵在于,對TRIPS協定第61條中的“商業規模”概念的解釋,這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處罰的認定標準。專家組意見認為,“商業”應該是表示數量而非性質的詞,是對“規模“大小的限定,商業規模是指通常意義上的商業行為具有的數量或程度,是一個既定性又定量的詞。不能單獨理解商業為定性概念,忽略規模一詞的程度要求。
同時,根據TRIPS協定第7條規定的利益平衡原則,可以得知TRIPS認可不同國家由于各自經濟發展程度的差異導致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差異。根據TRIPS協定第41條第5款規定,TRIPS并不規定各成員國國內的刑法保護水平的界定,各成員國的知識產權刑事立法只要達到了TRIPS協定要求的最低保護水平即可,。綜合上下文解釋和條約目的解釋,可以推知我國關于假冒注冊商標刑事規定達到了TRIPS協定對于符合一定“商業規模”的侵權情節和數額標情況下,追擊刑事責任的要求。我國有權自由選擇國內對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刑法入罪門檻的規定,只要符合TRIPS協議61條規定的最低標準即可,沒有義務修改法律來符合《反假冒貿易協定》規定的超TRIPS協議的執法要求。
(二)美國立法規定
美國現行的商標法是1946年頒布的《蘭哈姆法》。該法對商標侵權只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而沒有規定刑事責任。美國在1984年《商標仿冒法》中規定了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無論誰故意使用(假冒)一個在主簿注冊的商標做生意,如果是個人,刑事上應受25萬美元的罰金或5年的監禁或者是二者并罰。如果不是個人,應受100萬美元的罰金。根據該法,任何人只要銷售一份假冒仿冒商標物品即可構成侵犯商標權的重罪。由此可知美國刑法的犯罪概念是一種偏重定性的規定,把犯罪界定為一種可以引起刑事訴訟程序并導致刑罰的違法行為,認為只要有違法行為就認為是犯罪。而我國對假冒注冊商標的規定采取的是即定性又定量的規定。我國刑法的犯罪概念認為,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要統一。
【關鍵詞】企業 知識產權保護 專利 商標
一、企業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重要性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種具有商業價值的智力產品,這是《美國遺產詞典》中對知識產權的定義。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知識產權的規定,確定知識產權應當包括商標權、專利權以及著作權。近幾年知識產權保護逐漸被企業所意識到,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同的企業應當側重于不同的地方,采取不同的方法來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為企業帶來巨大的商業價值。
首先,知識產權對于企業而言是一筆巨大的無形的資產,尤其在當前這個時代,企業的無形資產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無形資產代表的是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對于企業而言知識產權是企業未來發展的可持續進步的動力。正因為企業擁有一定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可以為企業帶來利潤,這樣企業才可以有足夠的資金來進行新一輪的產品開發,持續的占領市場份額,使得企業可以進一步發展。最后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是保障企業對外貿易中占有主動地位的重要方式。當前全球化經濟的不斷深入,跨國公司的不斷發展,對外貿易已經成為我國企業發展重要方向。在對外貿易中自主知識產權是我國企業占領國際市場的唯一渠道,因而對企業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對保障企業在國際貿易中主動權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外國企業對于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相關經驗
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國外的發展要先于我國,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具備了完善的法律體系。在世界上的很多知名企業中,企業的管理者也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非常重視,因此國外對于知識產權的相關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學習,下面對國外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的相關經驗進行分析。
首先是企業為進行知識產權保護而制定了相關的戰略措施。在歐美等發達國家中知識產權保護往往與企業的整體發展戰略相結合。通過制定一套長遠的知識產權戰略來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保證企業的不斷發展。以德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為例,大部分德國企業都根據其特點來制定了相關的發展戰略,之后根據所指定的發展戰略來確定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德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企業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其次是企業擁有合理完善的、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相關制度。這是國外企業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重要措施,在世界上一些知名企業中通常設有專門的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的部門,這些部門的存在主要完成對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保護管理,對知識產權的情報研究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教育培訓等工作。不同的企業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的部門往往不同,這需要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來選擇最適合的模式以便能夠對知識產權進行更好的保護。
最后是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具有商業價值的智力產品。因而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可以為企業帶來利潤,因而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國外企業很注重選擇合適的方式來進行以便能夠達到最佳的效果。確定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主要是從技術或是其他智力成果的價值、先進程度、對該項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所需要的成本等因素出發來進行選擇。對于不易進行保密工作的知識產權需要及時的申請專利,而對于那些能夠開展保密工作,同時又與企業的核心利益相關的知識產權則要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三、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企業中的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保護的話題近幾年在我國不斷被提起,隨著我國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的不斷完善,尤其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出臺將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原則、方向等都做了明確的說明,使得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極大地進步,但是從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來看,知識產權在過企業中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沒有形成應有的長遠戰略
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的發展較晚,很多企業并沒有形成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意識,這直接表現為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沒有形成應有的長遠戰略。曾有調查數據表明,僅在北京地區,制定了或是即將制定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長遠戰略的高新技術企業僅占高新技術企業總數21.6%,而高新技術企業是典型的知識密集型企業,這個數字充分表明了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沒有形成應有的長遠戰略,是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我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存在不足
在我國的優秀企業中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都專門的設立相關的部門來進行,但是在我國的企業中,大部分都沒有相關部門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同樣以北京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數據為例,其中設立專門的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的部門的企業數量僅占21.6%。于此同時很多企業即使有了相關的管理部門,但是在內部的管理中往往出現工作不能協調,對知識產權不能有效管理的問題。而且在我國的企業中對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的宣傳與培訓明顯不足,很多員工沒有最起碼的法律意識,這也是我國經常出現員工違背相關保密協議事件的主要原因。
(三)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糾紛頻繁
近幾年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入,我國的企業紛紛走出國門,走向世界。但是由于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薄弱,導致了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經常出現知識產權糾紛的問題,尤其是我國的著名商標在海外被惡意搶注的情況時有發生。除了商標被搶注的情況發生之外我國的企業還經常面臨專利投訴的事件,但是由于我國企業在面臨這種情況時不能堅持自己的權益,而使得我國企業產生損失。
四、我國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