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4 01:27:19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電子商務稅務稽查,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電子商務涉稅業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是綜合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貿易伙伴間商業運作效率為目標,將一次交易全過程中的數據和資料用電子方式實現,在商業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實現交易無紙化、直接化的貿易方式。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傳統的交易方式受到挑戰和沖擊,也引發許多稅收問題。
1.交易具有無國界性、無地域性。由于互聯網是開放的,人們傳統貿易中刻意追求的國界概念在互聯網下將變得毫無意義,國內貿易和跨國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很多跨國交易甚至可不受海關檢查而自由進行,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觀念的貿易。
2.主要使用電子貨幣作為支付手段。電子貨幣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的現金逃稅是有限的,然而在電子貨幣支付中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蔽、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督,因此逃稅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交易主體具有隱匿性。互聯網上的商店僅是一個虛擬市場。由于缺少對互聯網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因而對使用者交易活動的地點也難于確定。
4.交易信息載體是數字化和無形的。能在互聯網上傳輸的信息大都是二進制的或數字化的信息,這些信息在傳輸時一般都已被壓縮。所以除非將信息下載,并進行轉換,否則很難了解所傳輸的內容。電子支付體系采用電子貨幣結算,賬薄也變得電子化、無形化,對交易內容和性質的辨別難度加大。
電子商務的發展給稅務稽查帶來的影響
1、電子商務使傳統意義上的稽查的憑證逐步消失。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雙方可以沒有固定的場所和倉庫,使得稅務稽查無從下手。在電子商務中,基于商品訂購、款項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交易合同、訂單、銷售票據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刪除的電子形式存在,這就使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面臨著直接的管理難題。
2、電子商務的隱蔽性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首先,稽查對象難以確認。許多電子產品的訂購和交貨都在網上進行,無紙化操作和匿名交易,追蹤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都存在事實上的困難,加上電子記錄可以不留痕跡地加以修改,這就使確認購買、銷售的過程極具隱蔽性。其次是稽查方法困難。電子商務采用其他介質和手段保存相應數據,偷稅方若故意不輸入相關資料或輸入資料不全,將為稽查操作帶來很大的不便。三是稽查時間的局限。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快捷、高效,當《稽查通知書》下達之后,稽查對象能迅速刪改交易內容,稽查線索可瞬間消失。
3、高科技手段的大量應用,使國際間逃避稅加劇。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使商業流動性加強,企業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IP電話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由于電子貨幣的轉移不易被監督,對境外銀行無法行使管理權,均給稅務稽查帶來前所未有的不利影響。
4、現行法規的不完善,影響了稅務稽查的開展力度。主要表現為:
(1)電子商務業務未納入工商和稅務登記管理,使部分稅源失控。在現行稅收征管制度下,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管理登記。但稅收法律、法規未對網上交易的相關納稅事項作出明確的規定,網站是否作為納稅主體不明,這使稅務機關無法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而造成漏管漏征。
(2)對稅務機關檢查權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務稽查力度。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稅務稽查必須事先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稽查對象可以輕而易舉地修改或刪除有關存儲在計算機或網絡中的交易記錄,稽查線索可瞬間消失。其次,稅務機關雖然擁有對納稅人銀行帳戶和儲蓄帳戶的檢查權,但批準權限集中,審批手續煩瑣,銀行往往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不是很配合。況且,要對設在國外避稅地的聯機銀行的客戶交易記錄進行檢查,稅務機關更是無能為力。
(3)稅務稽查人員在稽查中的知情權受現行法規限制。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進一步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各種方式掩蔽交易信息或給稅務機關提供虛假的信息。如果知道企業的“私人密鑰”就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責令企業交出“私人密鑰”,又將與法律規定的隱私權保護相悖。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是稅務稽查的又一難題。
電子商務環境下開展稅務稽查的對策
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同時,應盡早修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的相關條款,明確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性質、適用稅種、稅率、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的規定。當前,從保護國家利益和規范電子商務發展的角度出發,防止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進行逃避稅,我國可考慮采取如下措施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應立法要求企業在申請IP地址和域名服務時,明確申報網站的經營范圍,并按規定辦理或變更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手續。實行電子商務后,企業形態將發生很大變化,出現虛擬的網上企業,因此,所有上網單位都必須取得網絡管理部門的許可,并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或變更工商登記,同時向稅務機關辦理或變更稅務登記。登記時要求企業將IP地址、域名、電子郵箱號碼等資料和進入企業網站的“私人密鑰”向稅務機關申報備案,稅務機關有義務對“私人密鑰”等資料嚴格保密。納稅人的名稱、經營地址、電話、稅務登記號碼等信息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資料嚴格審核,積極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定期與他們進行信息交流,以加強稅源監控。
2、研究開發電子商務稅務管理平臺,提高稅務稽查的識別能力。首先,稅務部門應加緊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解決電子商務征稅的技術問題,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稅務機關應使自己的網絡與銀行、海關、工商部門甚至國外稅務機構的網絡聯通,并與電子商務企業的網站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建立稅收信息的自動收集和分析機制,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對電子商務實行實時、有效的稅收監控。其次,建立實地稽查、網上智能監控與網上隨時在線稽查相結合的稽查體系,對企業交易情況進行動態記錄和跟蹤,防止稅款流失。第三,建立電子稅務系統。稅務機關可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提供稅務機關信息資源和有關的應用項目,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網上服務、網上專用發票認證等。第四,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精通電子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提高對電子商務業務稽查的水平。
3、重點從支付體系入手,以數字認證為配合手段開展稅務稽查。雖然有關電子商務交易具有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就離不開資金流、實物流和信息流的流動。基于銀行往往了解交易的準確信息,必須以法律的形式明確銀行的舉證義務和提供企業的網上交易銀行帳號的義務,銀行應當及時將企業設立網上銀行帳戶、交易情況等有關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作為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真實申報的證據。同時,由于網上交易的客戶必須取得CA中心的認證證書,每筆交易的發送和確認都有CA中心提供的數字簽名,因此,電子商務交易具有事實上的不可抵賴性,這決定了參與交易的雙方也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應以法律形式賦予稅務機關更大的稽查權力,如在查處大案要案時,經過規定權限批準,可以要求CA認證中心配合稽查,對納稅人的電子商務交易記錄進行解密,以取得強有力的稽查證據,有效打擊電子商務交易的偷、逃、避稅等違法行為。
4、加強國際情報交流和協調,合力打擊國際逃避稅。電子商務打破了傳統的時間概念和空間限制,表現出全球性特征。稅收征管和稽查,要全面、詳細地掌握某個納稅人在國際互聯網上的跨國經營活動,獲取充足的證據,必須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與其它國家的配合和情報交流。在國際情報交流中,也要加強同海外銀行的合作,尤其應注意納稅人在避稅地開設網站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只有通過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收集納稅人來自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他們分布在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避稅地的站點,以防止納稅人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逃避稅。
參考文獻:
1、閔宗銀《電子商務及其引起的稅收問題分析》(《稅務與經濟》1999年第6期)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 征管 問題 對策
電子商務:通俗意義上理解就是利用電子通訊技術通過互聯網進行各種線上的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他成本低廉,物流輾轉,減少房租和人力成本;他可以提供全年二十四小時在線服務,無縫銜接;他交易簡單快,可以是O2O模式,更快的信息處理。既然這一塊飛速發展,對應的稅收政策不僅僅是得緊跟其步伐,還必須要走在其前面,防患于未然,不給其漏洞可鉆,同時,提供合理合法的稅收政策。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新問題
(一)使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間的稅收負擔不公
稅收公平要同一條件下的不同主體應繳納相等的賦稅。電子商務交易自帶的特征、各國稅收制度的欠缺完善及傳統征管方式落后,使從事“虛擬”網絡貿易的主體輕易避免納稅義務。進而偷稅、漏稅現象變得常見,稅務機關難以獲取有效信息,并且國際環境中許多的國家目前對于電子商務是施行的免稅政策這樣的原因累積起來,讓我們的傳統納稅人和電子商務納稅人的納稅水平不能持平。
(二)分散課稅對象,增大征稅難度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實行O2O模式,稅務機關的課稅對象變為龐大的消費者群,這樣將大量增加稅務機關的工作量。電子商務交易對象身份難以確定、無紙化操作以及企業加密信息,也必將削弱稅收征管力度,加大稅收征管難度。
二、電子商務對我國現征管體系的影響
(一)稅款征收方面
納稅主體不清晰。在電子商務中,交易主體常常沒出場,而以網址、服務器、等在網絡上出現,消費者能非實名,制造商、供應商能隱匿虛假住址,真實身份無法查證,因此納稅主體模糊、復雜。納稅主體不清晰定必使得納稅申報、稅收征管困難。
征稅對象不明確。電子商務中,商品從“有”變“無”,其固有的形式發生改變,使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不清,讓傳統的以實物產品為課稅對象的相關稅法規定在這里變得飄忽,稅務機關通過現行稅制難以確認其所得來源,難以確定其對應的稅種和稅率。
納稅地點難確定。電子商務以虛擬、無形和隱匿為特色,這把雙刃劍使得交易場所變得很靈活、隱蔽,納稅地點流動性增強、隨意性上升,使得稅務機關難確定納稅人的經營地或納稅行為發生地,因此無法正確實施稅收管轄權。
納稅期限難操作。電子商務中,目前稅法里按交付方式確定納稅時間的規定失效,是按取得收入時征稅還是發出貨物時征稅,都因為取得收入、發出貨物時間難以界定而難操作。
納稅環節難判定。在哪個環節納稅、征幾道稅,它意味著稅收由誰負擔、稅款是否能及時全部入庫等。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商品常常由生產者直接到達消費者手中,相應的納稅環節缺失,弱化了傳統的商業中介的稅收扣繳制度。加之虛擬性、隱蔽性等特點,使得銷售、流通等各個階段無法準確區分。
(二)給稅務管理帶來困難
稅務管理包括稅務登記、憑證管理、發票管理、銀行帳號、納稅申報等環節,電子商務可做到避開這些稅務管理。
企業只需繳納注冊費,就可獲取自己的域名,在網上從事一定的商貿活動和信息交流,可以跨過稅務登記這一項。電子商務是一種無紙化交易,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
(三)稅務稽查難度加大
電子商務狀態下稅務稽查的難度加大,效率降低。電子商務活動中主體多,征管主體征管難度大。現稅務稽查主要是按照人工查賬,無法適應電子商務的形勢。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也為稅收稽查加大了難度。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分析及對策
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建立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模式,要根據電子商務稅收的特征,吸收借鑒國外電子商務征管先進經驗,利用現有征管資源,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采取可行的措施和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和相關法律
以相關法律為依托,在鼓勵發展新技術的同時,制定相關的稅收法規,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支撐平臺。
(二)常設機構的認定
現行稅法可以對常設機構的認定加以修正。明確規定:若企業通過服務器達成了實質性的交易,則該服務器應為常設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
(三)政府建立和完善網絡商貿交易稅務登記及申報制度
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或個人進行申報時,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申報相應的電子商務資料,并由稅務機關指定的機構出具有效證明。網絡交易企業通過網絡提供的勞務、服務及產品銷售業務可以單獨建賬核算。從技術手段上,稅務部門應輔助計算機信息技術,研發電子稅收系統,在每筆網絡交易完成時自動按交易計稅。
(四)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建立稅收監管支付體系
使用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票。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 征管 對策
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這部法律是在1992年制定,歷經1995年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第二次修改,是我國稅收征管的基本法。此部法律對于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國家收入、改善征管環境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近年來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現行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暴露出一些不適應。工信部數據表明2009年我國電子商務整體市場交易額突破3.4萬億,較2008年增長40%以上,未來10年中國將有70%的貿易通過電子商務來完成,可見電子商務時代即將到來。尋求有效的稅收征管方法既能夠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又能解決稅收流失問題,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 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稅務管理的影響
1 對稅務登記的影響
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工商登記之后必須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手續。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稅源進行監控的基礎,稅務機關以此確定納稅人以及對納稅人進行監管。而我國現行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是電子商務交易范圍具有虛擬性和無限性,交易主體具有流動性和隱匿性,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批準,因此傳統的稅務登記管理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另外,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采用加密、授權等方式掩藏其交易信息,使得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及交易信息的難度加大,不利于稅務機關對稅源的有效監控。
2 對賬簿、憑證管理的影響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以審查企業的各種票證和賬冊為基礎,并以此作為課稅依據,而電子商務交易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信息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而且電子數據具有隨時被修改且不留痕跡的可能,這就使得稅務征管中失去了最直接可靠的實物性憑據,稅務部門難以利用傳統的發票管理作為稅務管理的著手點。
(二)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的影響
傳統貿易方式下,稅務機關可以依據真實的合同、發票、憑證等進行審核,而電子商務方式下,沒有發票、賬簿等作為檢查依據,以網頁形式存在的財務信息可以輕易變動,這就為交易價格的認證帶來困難,特別是在C2C領域,買賣雙方幾乎都形成了不要發票的共識,以降低各自成本,這種無賬可查的狀況,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同時,電子商務交易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電子貨幣支付系統以及聯機銀行的充分使用,使得網絡交易無法追蹤,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控的難度。另外電子商務的交易環節減少,很多中間環節被省略,這就使得傳統的交易方之間代扣代繳更為困難,代扣代繳所發揮的避免偷逃稅款的作用也大大削弱,為稅務稽查增加了難度。
二 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改善現行稅收政策和法規
我國現行稅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之上的,無法完全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因此針對電子商務衍生的稅收問題,對現行稅法條款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傳統交易方式下的一些基本概念需要修訂,比如“居民”、“常設機構”、“商品”、“勞務”、“特許權”等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需要進行準確界定,以便于明確電子商務的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目等要素,從而有利于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其次,需要明確界定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所得類型,明確不同類型應適用的稅種和稅率,在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主要稅法中增加電子商務稅收方面的規定,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切實納入稅收征管體系中。最后,從長遠來看,對電子商務交易還應開征新的稅種,如對電子商務以字節數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等,否則勢必造成對某些電子商務交易不征稅或漏征的情況,稅收的中性原則、公平稅負原則也不能得到體現。總之,通過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收政策和法規,使稅收工作做到有據可依,有理可循,減少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不必要的分歧與矛盾,使得稅收工作規范化,也將有利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建立科學的稅收征管機制
1 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
一方面,稅務部門應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增加關于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條款。聯合信息產業部門共同建立電子商務登記制度,規定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為以后的交易納稅活動提供相關材料。納稅人應填報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網銀賬號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同時稅務機關對填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另一方面,作為稅務機關,也要做好納稅人信息的保密工作,設計稅務登記密鑰管理系統,保障納稅人的重要信息不外泄,不遺漏,最大范圍地將網上交易納入稅收管理中。
2 研制開發電子發票
電子商務具有無紙化的特點,因此傳統的發票、憑證只有實現電子數據化,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可以考慮研制開發電子發票,每一筆交易達成后,必須開具電子專用發票,通過網絡發給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如同傳統發票一樣,電子發票的發行權應掌握在稅務部門手中,為保證其存在的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須對電子發票進行數字加密。納稅人可以在其硬盤上保存電子發票,作為完稅憑證。這樣,每一筆交易都有處可循,電子發票的牽制作用才能有效堵塞稅收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對策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致使稅務管理部門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企業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導致應征的稅款白白流失。從理論上分析,從互聯網上流失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據測算,美國的函購公司搬遷到互聯網之后,政府每年大約損失各種稅收約30億美元。由于電子商務可以規避稅收義務,大大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因此,一些企業紛紛通過上網規避稅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稅收的同時,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帶來的主要問題涉及多個方面。
1、常設機構的判斷問題
(1)納稅人身份及企業性質的判定問題
納稅人身份判定的問題,就是稅務機關應能正確判定其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及交易活動,這種判定是以實際的物理存在為基礎,因此,在傳統交易活動中,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問題。但在互聯網的環境下,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的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而且,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等,企業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造成了在對納稅人身份判定上的難度。
大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注冊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范圍并沒有明確提及電子商務業務。有些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從事系統集成和軟件開發銷售、出口,但實際上主要從事電子商務業務。這類企業是屬于所得稅意義上的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型企業,還是屬于生產制造企業、商業企業還是服務企業,因判定性質不同將導致企業享受的稅收待遇有所不同。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訊企業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而從事電子商務的普通企業則需繳納5%的營業稅。那么,被定性為什么樣的企業就成為關鍵問題。
(2)客戶身份難以確定
按照現行稅制,判斷一種商業行為是否應課稅及課稅數量與客戶身份密切相關。比如我國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和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的政策,這些活動都必須查明客戶的身份。如果將現有的稅收原則不加修改地應用于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國外供貨并以此騙取出口退稅,或是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從而逃避進口關稅。雖然科技在發展,但是從技術角度看,無論是追蹤付款過程還是供貨過程,都難以查清供貨目的國或是買方身份,從而無法確認應征稅的貿易究竟是國內還是國際貿易,使傳統的稅制在應用過程中遇到了極大困難。
2、稅收征管體制問題
(1)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簡單地說就是在確定了納稅主體后,是否有足夠的依據收到應收的稅,證據是否足夠、是否可查。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還處于初級階段,網上CA和網上支付體系正在建設中,在線的電子商務交易數額還是較少。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主要是商談、合同和訂單處理,還基本上沒有進入電子支付階段。所以,在間接的電子商務階段,商務交易過程電子化,而送貨或電子成份更高的間接電子商務擴大或普及時,考慮到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虛擬性,相關交易環節的具體情況有賴于交易的如實申報,所以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會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過程中。
(2)電子商務過程的稅務稽查問題
在具備稅收管轄權,交易過程可追溯的前提下,電子商務稽查就成為保障電子商務稅收的重要一環,即是否能定額征收的問題。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中,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并且,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管的難度;還有,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大難題。
3、課稅對象認定問題
(1)數字產品性質的認定
電子商務將原先以有形財產提供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使得網上商品購銷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服務所得還是銷售商品所得,目前稅法
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縱觀各種形式與產品的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不僅具有一般形態的電子商務所具有的商流與信息流的虛擬性,更因其產品形態的特殊性,數字產品電子商務又具備物流的虛擬性的特點,這一特點使其在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上與稅務稽查上有效實現的難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說,如果一個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不如實地履行各項納稅申報,那么對于稅務機關,可以說基本上沒有什么有效的方法與途徑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資金的各項細節。這一問題已引起世界各國普遍關注,歐洲有些國家曾提出按勞務征收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稅的設想,但總體來看,至今還沒有太好的辦法來解決這一難題。
(2)印花稅的繳納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實現了無紙化操作,且交易雙方常常“隱蔽”進行。使得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網上訂單是否具有紙基合同的性質和作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目前也不明確。
4、稅收管轄權問題
(1)雙重征稅問題
一個極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個中國公民,在馬來西亞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并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泰國,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是,你將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征稅辦法,中國政府將有權向你征收所得稅;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的話,泰國政府也有權向你征收流轉稅;而馬來西亞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有權向你征稅。對同一筆稅源,由于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導致重復征稅。
(2)納稅
人避稅問題
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提供了便利。跨國公司通過互聯網,只要按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或避稅港。
二、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對策
1、在指導思想上應引起重視
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尚處于萌芽階段,但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已成為一種勢不可擋的歷史趨勢和時代潮流,在認識和對待我國電子商務和稅收的關系上,應本著“積極面對、加強研究、互促互動”的指導思想來加以處理。所謂“積極面對”就是面對全球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我們應采取一種積極面對的態度,樹立超前意識,更新傳統觀念,以順應和迎接新的時代。所謂“加強研究”就是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制度、稅收政策和現行國際稅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戰,我們首先必須通過加強研究來弄清情況,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明白其對我國現行稅制、稅收、涉外稅收等的影響之所在,從而緊密結合中國具體國情并參照世界稅制、稅則變動最新情況提出我們的應對舉措和方略。所謂“互促互動”,就是說,一方面我們的稅制、稅則和稅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現行稅收的安排,又要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實踐中去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2、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它是指征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該對高新技術的發展構成阻力。以我國目前的國情而論,在我國信息產業還處于稚嫩時期,網址資源已相當緊張,加上我國企業經營方式落后、機制僵化、信息不靈,因而急需上網經營。如果我國稅收政策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僅會妨礙了企業的經營發展,而且使稅收也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2)公平稅負原則
從長遠來看,應保持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希望各國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還希望同納稅人合作,以求做到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會公平臺理。
(3)適當優惠原則
即對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暫時采取適當輕稅的稅收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猛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對于這一嶄新、具有重大意義及強滲透性的產業,在其發展初期,國家從政策優惠的角度對電子商務給予一定程度的支持還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法律
我國應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政策和法規,重新修訂和解釋一些傳統的稅收概念,補充有關電子商務所適用的稅收條款,對電子商務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備要素給予明確界定,以使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有法可依。
(1)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
電子商務交易的產品(數字化產品)是種無形商品,現行稅制對其納稅存在一定困難。為了減少稅收對電子商務的負面影響,可適當擴大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對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數字產品征收增值稅,使其與傳統有形產品的稅收待遇相同,從而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這是法律應盡快予以明確的。在稅法上將電子商務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明確納稅義務,劃清征管權限。為了平衡地域間的稅源分布,將消費者居住地確定為電子商務的征稅地,即通過互聯網進行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無論商品和勞務是在線交易還是離線交易都由消費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征一道增值稅,而消費地已繳納稅款可作為公司已納稅金予以抵扣。這樣: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消費地已納稅額
這樣不僅有助于消除重復課稅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強服務貿易的流動性,并可防止出于財政利益考慮對網上貿易的干擾。
(2)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
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3)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和統一稅票
考慮電子商務在線交易商品和提供勞務特殊性,及目前傳統交易此類商品的稅負情況,利潤按獨立公平的原則在消費者居住地進行分配,消費者居住地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征收,消費地當期應納稅額:銷售額X固定稅率,固定稅率不宜過高,一般以1%一2%為宜。這樣既可以平衡地區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時又不會出現退稅。由于電子商務跨地域性,銷售地稅務機關與消費者居住地稅務機關都有征稅,而且消費地稅務機關征的稅可以用作抵扣,從征管角度出發要求使用統一的稅票,并逐步使用無紙票據,以及采取電子化的增值稅納稅申報。這樣也便于稅務機關通過本身局域網展開交叉稽查,防止逃騙稅發生。
4、深化征管改革,實現稅收電子化
(1)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現電子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首先由納稅人申請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登記的報告書》,并提供網絡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一淮南工業學院學報社科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的備份。其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要注意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個鑰匙管理系統。同時,稅務系統也應做好電子商務用戶專門稅務登記,并與銀行、網絡技術服務部門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監管更加有力。該制度要求采用國家標準對電子商務納稅人設立唯一的納稅識別碼。
電子申報是指納稅人利用各自的報稅工具,通過電話網、分組交換網、Internet等通訊網絡系統,直接將申報資料發給稅務局,完成納稅申報。電子繳稅是指稅務局、銀行、國庫建立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稅款結算,劃解的過程。該環節完成了納稅人、稅務局、銀行和國庫間電子資金的交換,實現了稅款收付的無紙化。
(2)開發電子征稅軟件
稅務機關應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共同研制開發適用于網絡貿易的具有自動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該軟件可存儲在稅務網絡服務器上,以備納稅人下載自行計稅,并可通過國際互聯網自動向發生網絡貿易納稅義務的網址發出納稅通知。當技術成熟后,還可以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從而完成針對電子商務的無紙稅收工作。
(3)建立電子稽查制度
該制度要求稅務機關將自身網絡與國際互聯網及財政、銀行、海關、國庫、網上商業用戶的全面聯接,實現各項業務的網上操作,達到網上監控與稽查的目的,堵塞網上交易的稅收漏洞。
此外,還需要建立完善的稅務稽查電子系統,基于稅務系統的廣域網,實施辦公自動化與征管、稅務稽查、大面專用發票防偽系統、出口退稅專用票證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報警系統、電子郵件等系統的系統集成,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之間的涉稅信息的快速傳遞,發票
函件調查和相互協凋。
5、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調
要防止網上貿易所造成的稅收流失,應加強我國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的信息,使稅務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防止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對于發展中國家,可采取居民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轄權傾斜。隨著電子貿易快速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但從保護本國利益出發,發展中國家一時很難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了與本國稅收的接軌,防止國際互聯網貿易中的雙重征稅問題,發展中國家應逐步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爭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網絡系統建設和人才培養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對策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致使稅務管理部門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企業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導致應征的稅款白白流失。從理論上分析,從互聯網上流失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據測算,美國的函購公司搬遷到互聯網之后,政府每年大約損失各種稅收約30億美元。由于電子商務可以規避稅收義務,大大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因此,一些企業紛紛通過上網規避稅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稅收的同時,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帶來的主要問題涉及多個方面。
1、常設機構的判斷問題
(1)納稅人身份及企業性質的判定問題
納稅人身份判定的問題,就是稅務機關應能正確判定其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及交易活動,這種判定是以實際的物理存在為基礎,因此,在傳統交易活動中,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問題。但在互聯網的環境下,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的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而且,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等,企業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造成了在對納稅人身份判定上的難度。
大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注冊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范圍并沒有明確提及電子商務業務。有些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從事系統集成和軟件開發銷售、出口,但實際上主要從事電子商務業務。這類企業是屬于所得稅意義上的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型企業,還是屬于生產制造企業、商業企業還是服務企業,因判定性質不同將導致企業享受的稅收待遇有所不同。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訊企業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而從事電子商務的普通企業則需繳納5%的營業稅。那么,被定性為什么樣的企業就成為關鍵問題。
(2)客戶身份難以確定
按照現行稅制,判斷一種商業行為是否應課稅及課稅數量與客戶身份密切相關。比如我國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和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的政策,這些活動都必須查明客戶的身份。如果將現有的稅收原則不加修改地應用于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國外供貨并以此騙取出口退稅,或是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從而逃避進口關稅。雖然科技在發展,但是從技術角度看,無論是追蹤付款過程還是供貨過程,都難以查清供貨目的國或是買方身份,從而無法確認應征稅的貿易究竟是國內還是國際貿易,使傳統的稅制在應用過程中遇到了極大困難。
2、稅收征管體制問題
(1)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簡單地說就是在確定了納稅主體后,是否有足夠的依據收到應收的稅,證據是否足夠、是否可查。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還處于初級階段,網上CA和網上支付體系正在建設中,在線的電子商務交易數額還是較少。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主要是商談、合同和訂單處理,還基本上沒有進入電子支付階段。所以,在間接的電子商務階段,商務交易過程電子化,而送貨或電子成份更高的間接電子商務擴大或普及時,考慮到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虛擬性,相關交易環節的具體情況有賴于交易的如實申報,所以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會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過程中。
(2)電子商務過程的稅務稽查問題
在具備稅收管轄權,交易過程可追溯的前提下,電子商務稽查就成為保障電子商務稅收的重要一環,即是否能定額征收的問題。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中,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并且,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管的難度;還有,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大難題。
3、課稅對象認定問題
(1)數字產品性質的認定
電子商務將原先以有形財產提供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使得網上商品購銷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服務所得還是銷售商品所得,目前稅法
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縱觀各種形式與產品的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不僅具有一般形態的電子商務所具有的商流與信息流的虛擬性,更因其產品形態的特殊性,數字產品電子商務又具備物流的虛擬性的特點,這一特點使其在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上與稅務稽查上有效實現的難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說,如果一個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不如實地履行各項納稅申報,那么對于稅務機關,可以說基本上沒有什么有效的方法與途徑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資金的各項細節。這一問題已引起世界各國普遍關注,歐洲有些國家曾提出按勞務征收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稅的設想,但總體來看,至今還沒有太好的辦法來解決這一難題。
(2)印花稅的繳納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實現了無紙化操作,且交易雙方常常“隱蔽”進行。使得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網上訂單是否具有紙基合同的性質和作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目前也不明確。
4、稅收管轄權問題
(1)雙重征稅問題
一個極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個中國公民,在馬來西亞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并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泰國,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是,你將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征稅辦法,中國政府將有權向你征收所得稅;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的話,泰國政府也有權向你征收流轉稅;而馬來西亞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有權向你征稅。對同一筆稅源,由于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導致重復征稅。
(2)納稅人避稅問題
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提供了便利。跨國公司通過互聯網,只要按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或避稅港。
二、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對策
1、在指導思想上應引起重視
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尚處于萌芽階段,但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已成為一種勢不可擋的歷史趨勢和時代潮流,在認識和對待我國電子商務和稅收的關系上,應本著“積極面對、加強研究、互促互動”的指導思想來加以處理。所謂“積極面對”就是面對全球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我們應采取一種積極面對的態度,樹立超前意識,更新傳統觀念,以順應和迎接新的時代。所謂“加強研究”就是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制度、稅收政策和現行國際稅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戰,我們首先必須通過加強研究來弄清情況,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明白其對我國現行稅制、稅收、涉外稅收等的影響之所在,從而緊密結合中國具體國情并參照世界稅制、稅則變動最新情況提出我們的應對舉措和方略。所謂“互促互動”,就是說,一方面我們的稅制、稅則和稅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現行稅收的安排,又要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實踐中去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2、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它是指征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該對高新技術的發展構成阻力。以我國目前的國情而論,在我國信息產業還處于稚嫩時期,網址資源已相當緊張,加上我國企業經營方式落后、機制僵化、信息不靈,因而急需上網經營。如果我國稅收政策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僅會妨礙了企業的經營發展,而且使稅收也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2)公平稅負原則
從長遠來看,應保持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希望各國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還希望同納稅人合作,以求做到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會公平臺理。
(3)適當優惠原則
即對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暫時采取適當輕稅的稅收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猛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對于這一嶄新、具有重大意義及強滲透性的產業,在其發展初期,國家從政策優惠的角度對電子商務給予一定程度的支持還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法律
我國應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政策和法規,重新修訂和解釋一些傳統的稅收概念,補充有關電子商務所適用的稅收條款,對電子商務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備要素給予明確界定,以使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有法可依。
(1)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
電子商務交易的產品(數字化產品)是種無形商品,現行稅制對其納稅存在一定困難。為了減少稅收對電子商務的負面影響,可適當擴大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對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數字產品征收增值稅,使其與傳統有形產品的稅收待遇相同,從而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這是法律應盡快予以明確的。在稅法上將電子商務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明確納稅義務,劃清征管權限。為了平衡地域間的稅源分布,將消費者居住地確定為電子商務的征稅地,即通過互聯網進行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無論商品和勞務是在線交易還是離線交易都由消費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征一道增值稅,而消費地已繳納稅款可作為公司已納稅金予以抵扣。這樣: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消費地已納稅額
這樣不僅有助于消除重復課稅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強服務貿易的流動性,并可防止出于財政利益考慮對網上貿易的干擾。
(2)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
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3)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和統一稅票
考慮電子商務在線交易商品和提供勞務特殊性,及目前傳統交易此類商品的稅負情況,利潤按獨立公平的原則在消費者居住地進行分配,消費者居住地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征收,消費地當期應納稅額:銷售額X固定稅率,固定稅率不宜過高,一般以1%一2%為宜。這樣既可以平衡地區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時又不會出現退稅。由于電子商務跨地域性,銷售地稅務機關與消費者居住地稅務機關都有征稅,而且消費地稅務機關征的稅可以用作抵扣,從征管角度出發要求使用統一的稅票,并逐步使用無紙票據,以及采取電子化的增值稅納稅申報。這樣也便于稅務機關通過本身局域網展開交叉稽查,防止逃騙稅發生。
4、深化征管改革,實現稅收電子化
(1)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現電子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首先由納稅人申請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登記的報告書》,并提供網絡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一淮南工業學院學報社科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的備份。其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要注意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個鑰匙管理系統。同時,稅務系統也應做好電子商務用戶專門稅務登記,并與銀行、網絡技術服務部門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監管更加有力。該制度要求采用國家標準對電子商務納稅人設立唯一的納稅識別碼。
電子申報是指納稅人利用各自的報稅工具,通過電話網、分組交換網、Internet等通訊網絡系統,直接將申報資料發給稅務局,完成納稅申報。電子繳稅是指稅務局、銀行、國庫建立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稅款結算,劃解的過程。該環節完成了納稅人、稅務局、銀行和國庫間電子資金的交換,實現了稅款收付的無紙化。
(2)開發電子征稅軟件
稅務機關應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共同研制開發適用于網絡貿易的具有自動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該軟件可存儲在稅務網絡服務器上,以備納稅人下載自行計稅,并可通過國際互聯網自動向發生網絡貿易納稅義務的網址發出納稅通知。當技術成熟后,還可以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從而完成針對電子商務的無紙稅收工作。
(3)建立電子稽查制度
該制度要求稅務機關將自身網絡與國際互聯網及財政、銀行、海關、國庫、網上商業用戶的全面聯接,實現各項業務的網上操作,達到網上監控與稽查的目的,堵塞網上交易的稅收漏洞。
此外,還需要建立完善的稅務稽查電子系統,基于稅務系統的廣域網,實施辦公自動化與征管、稅務稽查、大面專用發票防偽系統、出口退稅專用票證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報警系統、電子郵件等系統的系統集成,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之間的涉稅信息的快速傳遞,發票函件調查和相互協凋。
5、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調
要防止網上貿易所造成的稅收流失,應加強我國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的信息,使稅務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防止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對于發展中國家,可采取居民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轄權傾斜。隨著電子貿易快速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但從保護本國利益出發,發展中國家一時很難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了與本國稅收的接軌,防止國際互聯網貿易中的雙重征稅問題,發展中國家應逐步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爭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網絡系統建設和人才培養
關鍵詞 稅務稽查 信息化建設 稽查體系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A
1稅務稽查信息化建設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1.1稽查信息化建設是適應時展要求的需要
一方面,會計電算化在企事業單位得到了最為廣泛的應用,以檢查紙質賬目為主的傳統稅務稽查方式已經滯后于時代的發展變化。另一方面,以交易異地化和憑證無紙化為典型特征的電子商務使稅務稽查傳統的憑證追蹤檢查方式失去基礎。在這種形勢下,只有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設步伐,努力提高稅務稽查的信息技術含量,以科技創新帶動稽查技術創新,才能有效地查處各種稅收違法,不斷提升稽查執法水平。
1.2稽查信息化建設是規范稽查執法行為的需要
稅務稽查管理工作信息量大、時效性強,稅務人員在稽查執法的過程中面臨著很高的執法風險。利用信息技術實現計算機管理,可以及時掌握稽查工作進度,同時可以對各個業務環節,層層加以控制和制約。因此積極運用信息化建設的成果對稅務稽查執法進行高度的信息共享和科學的分權制約,嚴格限制和規范每一項執法行為,可以有效增強稅務稽查執法的剛性。
1.3稽查信息化建設是發揮稽查職能作用的需要
當前,稅務稽查工作中一個突出的矛盾是納稅人數多,稽查力量弱,稅務稽點打擊的效果不理想。如何提高稅務稽查效率和質量,是當前稅收管理工作中一個重要內容。稅務稽查信息化能夠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成果,在“大集中”的海量數據基礎之上,把稽查選案到稽查實施、案件審理、案件執行等各個環節中能夠結構化的工作內容運用計算機完成,從而最大限度地節約人力,提高稅務稽查效率和準確性,充分發揮稽查的職能作用。
2搭建“三位一體”的信息化稅務稽查體系
2.1搭建案源管理平臺,提高稽查科學性
選案環節是稅務稽查的首要環節。為使稽查選案更加科學有效、更具針對性,在案源管理平臺中,每個工作小組及人員都有各自的操作口令,通過稽查選案模塊,可以對全區所屬企業的納稅數據、行業、稅種等指標數據進行縱、橫向比對、分析,進行案源信息采集,使選案環節更接近科學、及時和精確。而自查數據、數據統計查詢、備查線索等模塊,則涵蓋了稽查內部工作流程和外部信息,使信息查詢、自查補提、自查補繳等各項數據的錄入、統計、分析都得到了直觀、細致的體現。平臺的成功搭建,將省局“大集中”數據和稽查管理平臺數據有機結合起來,稽查數據信息與省、市、區局內部網站實時對接,使稽查工作實現了數據、信息的無紙化傳輸,極大地提高了稽查工作質效。
2.2優化電子查帳軟件,提高工作時效性
為積極面對現代企業電子財務軟件不斷升級改造給稅收稽查帶來的挑戰,就能夠將企業財務數據和稅務征管信息采集并導入到查帳軟件平臺,穿透式查閱企業帳戶、科目和憑證,對報表進行自定義分析、加工處理后,對企業進行整體稅收的全面評估,從不同角度對企業涉稅數據進行加工、分析、比對,指出檢點和方向,找出涉稅疑點,使原來需要一周查完的案件可以在半天之內完成。該軟件可以對不斷積累的相關數據、案例進行分析,自動形成稽查案例庫,指導類似企業的檢查,實現信息管理的不斷增值應用。
2.3創辦稽查內部網站,提高信息共享度
“行業專題”下設“房地產專題”和“城中村改造”欄目,將外網中有關房地產開發的規劃設計、建設、出售等情況以圖形和表格等形式清晰直觀地展示出來,方便檢查人員及時了解掌握各開發公司樓盤項目的詳細資料。網站全面、直觀的展示當前稅務稽查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和信息資源,使大家查詢政策、案件查辦、制作文書時更為方便、快捷。稽查內部網站作為一個動態的、開放的網絡體系,可以實現各項信息和業務內容的即時更新,使內外部信息資源得以充分挖掘、利用和發揮,實現稽查信息高度共享,稽查工作質效得到大幅度提高。
3稅務稽查信息化建設取得初步成果
3.1提高了稽查工作效率
稽查人員依托信息化技術手段,利用采集的財務數據信息進一步加工、比對、篩選、挖掘和利用,可以讓稽查人員從中發現稽查實施的方向和重點關注細節,快速鎖定帳套差異和疑點,直接指向差異的憑證,指導檢查人員進行分析判斷,提高稽查實施的效率,使稅務稽查工作更為科學、快捷、高效。同時,應用電子查帳可以大大減少稽查人員翻閱、查找、計算等簡單勞動,節約了辦案時間,降低了稽查成本。
3.2規范了稽查執法行為
電子查帳軟件既是一種稽查實施工具,也是一種監控管理和業務學習工具。稽查人員通過使用電子查帳軟件,大大提高了發現問題的能力和執法技能,增強了稅務稽查的威懾力。同時,使用電子查帳軟件從企業調取的數據信息,極大地減少了人為因素,加大執法透明度,進一步規范了稽查工作流程,有利于稅收執法風險的防范。
關鍵詞:支付系統;支付方式;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銀稅橫向聯網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3)18-0279-02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領域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領域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電子商務使稅收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致使稅務機關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稅對策,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無故流失。由于電子商務帶給用戶更加快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加廉價的交易成本,越來越多的企業搬遷到互聯網上進行交易,必然導致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減少,影響稅收收入。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使得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造成大量稅款白白流失。
第二,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稅收稽查依據,加大了稅收稽查工作難度傳統的稅收征管和稽查以有形的憑證、賬簿和各種報表為基礎。而在互聯網環境下,基于商品訂購、款項支付等都是一系列無紙化的虛擬網上交易,交易合同、訂單、銷售票據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刪除的電子票據形式存在,這就使得傳統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依據。
第三,電子商務使國際避稅與反避稅斗爭更趨復雜化。互聯網的全球性不僅為企業經營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提供了手段,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成了企業避稅的溫床。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技術為企業架起實時溝通的橋梁,通過互聯網將產品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將更容易,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目前,通過離岸金融機構和電子貨幣避稅的案件時有發生,這一切均可能導致國家課稅受到制約,國際避稅與反避稅斗爭將更趨復雜化。
第四,電子商務使稅收管轄權的界定與國際間的稅收協調遇到難題。在網絡空間中,很難確定活動者的國籍或每次遠程登錄者的準確地點,無法確定經營者所在地或經濟活動的發生地,也無法確認勞務提供者所在地。從而割斷了與稅收管轄權相關的“屬地”或“屬人”兩個方面的連結因素,使得稅收管轄權的界定與國際間的稅收協調困難重重。
第五,跨國電子商務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獲取的難度,降低了監督制約機制在跨國電子商務交易環境下,任何一個跨國交易人都會期望將其成本降低至與國內交易相當的程度,而金融服務是滿足其愿望的必要條件。為了刺激網上交易的發展,國際互聯網已經開始提供某些在避稅地區開設的聯機銀行以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在此種情況下,試想如果信息源變為設在他國的聯機銀行,這無疑加大了征管信息獲取的難度,降低了稅務監督制約機制。
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網絡稅收界定難。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對于網絡購物的稅收管理尚未出臺明確規定。網絡購物屬于銷售貨物范疇,既有營銷商又有中介渠道和物流配送,既有貨物銷售又有應稅勞務,稅務部門很難判定其屬性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數字化信息易于傳遞、復制、修改和變更,網上交易所得的性質因此不夠明晰。對于通過網上交易完成下載的數字化產品,究竟應征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很難確定。
稅源登記控管難。網絡購物無需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銷售行為虛擬化,無法確定貿易的供應地和消費地,納稅地點具有流動性和隨意性,使傳統的課稅地問題變得復雜化。網上交易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制造商也可以隱匿經營地,納稅主體復雜化、邊緣化和模糊化,具有不確定性。網絡交易可以瞬間完成,交易對象不易認定,納稅環節很難把握。網絡購物基本沒有紙質發票,也沒有現金和支票流動,現行稅收法規關于納稅期限的規定無法生效。
發票使用管理難。網絡購物公司的經營收入一般是根據購銷雙方的成交金額,按一定比例收取服務費,通常要求企業將貨款扣除公司的服務費先劃到網絡購物公司的賬戶,再劃轉到供貨企業的賬戶,結果是企業的貨款與銀行賬戶上記載的金額不符。于是,一些網絡購物公司改為從一企業購進貨物,再賣給另一企業。實際上,貨物仍然是由企業直接發給企業,只是貨款劃到網絡購物公司,為此,網絡購物公司需作虛擬庫存,這與現行財務制度和稅收規定存在較大差異。網絡購物公司的交易大部分在網上進行,發票開具都是在網下操作,容易發生不開或少開發票的情況,造成稅款流失。
稅務稽查實施難。網絡交易的主體、貨物、場地、資金等具有不固定性和不可控制性,稽查對象不易確定,稅務稽查人員難以掌握納稅人的應稅事實和相關證據,對可能存在的稅收違法行為很難做出準確的定性處理。
目前,在稅收資料調查系統的應用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具體表現為:
應用基礎有待提高。稅收資料調查系統作為全國稅收調查的應用系統,在目前的應用中更多強調的是數據的審核與匯總。
三、強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
建立電子稅務體系。要拓展稅務管理的各項職能,實現在網絡上征管、稽查、服務、認證發票等。實現稅務局域網絡與財政、銀行、海關、國庫、網上商業用戶等的全面聯網,進行各項業務的網上操作,堵塞網上交易的稅收漏洞。要實行嚴格的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網絡購物企業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積極拓展稅收管理手段。要建立與電子支付體系相適應的稅收征管模式,可利用網上支付體系進行稅務管理、稽查和監控交易行為,金融機構在支付環節可代扣代繳稅款,減少稅款流失。要加快開發電子稅收管理系統,對網絡公司的服務器進行稅務聯接,在每筆網絡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當前互聯網上最常見的是信用卡支付,供貨商應繳納的稅款可由簽發信用卡的銀行直接轉付給稅務局,收取貨款的一方可以得到扣繳稅款證明。建立電子票務稅收資料調查系統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開發的重點稅源分析監控軟件,用于完成全國一年一度的稅收調查工作,主要采集被調查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的企業的基本信息、財務信息和申報納稅信息。如何有效地利用稅收資料調查系統,進一步豐富流轉稅管理的手段,對此,我們進行了初步探討。
(一)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納稅人偷稅手段逐步向科技化、隱蔽化蔓延,采取不建賬、建假賬、賬外循環、現金交易、虛開發票、不開發票等各種手段偷、騙稅收的行為較為突出。稽查人員如果對企業基本情況、具體生產經營方式不熟悉。在選擇稽查方法、收集違法證據等等方面,極易造成判斷失誤或失查,從而引起稅務稽查處理失當的風險。
(二)隨著稅收行政法律法規日趨完善,對稅務稽查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力度不斷加大,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稅收法制化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政府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相繼出臺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征管法》、《稅務稽查規程》等等,使得稅務稽查人員的法律責任更加細化和具體,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時稍有疏忽,就會存在程序不規范或不合法的風險。
(三)隨著稅收法律法規政策數量眾多,變化頻繁,稽查人員掌握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難度加大,使得稽查人員實施稅務稽查過程中因忽略某些法規政策或者執法程序不夠規范而產生稽查風險。另一方面納稅人經營活動日益復雜化,這就要求稽查人員具備較高的綜合業務素質,盡可能掌握與稽查工作相關的知識,包括財會、電算、稅收政策、法律等相關知識。但目前基層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遠不能達到這一要求,使稅務稽查人員在工作中出現失誤或失察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四)結合近年來稽查工作的實際經驗,稽查風險存在于稽查辦案的各個環節。在目前的稅務稽查工作中,往往重實體法,輕程序法,執法過程中往往偏重于從各種稅收政策性文件中查找辦案依據,而忽視了征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規定的辦案程序要求,導致稽查辦案程序上的缺陷,削弱了稽查辦案的剛性,增加了稅務稽查風險。
二、稅務稽查執法風險容易產生的環節
(一)選案環節的執法風險,違背稽查對象選定的原則,私自對納稅人進行檢查。舉報中心人員或其他辦案人員,不遵循保密原則,擅自泄露舉報內容,致使檢查人員無法正常開展稅務稽查。對工作不負責任、擅自隱藏舉報材料或不按規定進行處理,造成納稅人不交或少交稅款的。
(二)檢查環節的執法風險,對納稅人不進行認真的檢查,造成稅款流失。違反法定程序,該送達的不送達,該出示的不出示。泄露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違反《征管法》規定實施檢查,超越或行使稅務檢查權。不真實上報檢查情況,造成稅款流失的。
(三)審理環節的風險,不認真執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告知納稅人應有的權益。對應查補的稅款不予查補或擅自決定減少查補稅款。勾結稽查相對人偽造材料,弄虛作假。審理人員對案件證據未進行審查,對證據的審查不嚴或對證據是否合法審理不當。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資料不全的案件未按要求進行補正,造成稅款的多征或少征的。對達到移送標準稅務違法案件不移送的。
(四)執行環節的風險,不認真履行職責,執行不及時,或執行不全面。違反法定程序,采取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不當,導致納稅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三是,對決定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不執行或部分執行。
三、防范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幾點建議
稅務稽查部門如何在行使國家法定職權的同時,有效的防范稅務稽查執法風險,是稅務稽查人員亟待解決的問題。本人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強化稅務稽查人員執法風險意識,提高稽查辦案能力,一方面加強對稅務干部的防止職務犯罪和兩權監督、稅收法規政策的學習,通過學習提高稽查人員的法律意識,強化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杜絕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訓練稅務稽查人員敏銳的洞察力和邏輯思維能力。引導稽查人員主動學習適應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化和新時期偷、騙稅手段的變化,提高專業化辦案能力。
(二)嚴格按照稽查執法程序開展稅務稽查,稽查人員要在執法過程中嚴格將法律規定的執法程序辦案,以合法有效的程序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首先,規范稅務稽查取證。在稽查工作中要注意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隨著電子科技,如電子商務、網上購物、會計電算化等形式的出現,納稅人偷稅的手段和方式也隨之變化,證據種類也相當復雜。可通過案例所依賴的證據種類、形式進行統一,避免執法隨意性引發的稽查風險。二是加強稅務稽查證據與司法證據形式、內容和標準的統一。當前,稅務稽查中案件證據因與司法證據的要求并不一致,極易導致敗訴。因此,稅務部門應與公安、法院多溝通,協調和統一取證的要求,確保在辦案中,按行政訴訟中的取證規則收集充分的證據,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
(三)在執法過程中加強稅務稽查文書制作和案卷整理的規范性。稽查文書和案卷可綜合反映稽查相對人從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所有情況,是稅務機關了解稅務違法案件的重要稽查檔案,加強文書制作的規范性能為稽查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提供相應憑證,因此是有效避免執法風險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在實施檢查、調取帳薄、對納稅人進行詢問等程序時,保證執法程序的合法、有效。
印花稅是對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其課稅對象就是指應稅憑證。應稅憑證是指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信息是以電子形式產生與傳遞的,傳統的應稅憑證由紙介質變成了以電子化、無形化的磁介質形式存在。
(一)電子合同
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方式的變化,為提高業務洽談的效率,在經濟活動中改變了傳統做法,以互聯網為平臺,通過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與傳統書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書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及電子簽名)所代替。三是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四是電子合同所依靠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電子合同雖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傳統紙質書面合同的特點,但其性質和意義并沒有發生改變,仍然是為了規范交易,確定交易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經濟交往迅捷正常地進行,功能仍等同于書面憑證。
(二)電子營業賬簿
隨著企業中ERP(企業資源計劃)的不斷推進和會計電算化的日益成熟,財務網上處理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在電子商務中主要采取的是會計軟件記賬、核算收入,產生的賬簿和憑證是以網絡數字信息的形式存在,沒有傳統的紙質賬本。
(三)網絡營業執照、許可證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網上開店已經成為商家首選。為了保證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網上經營者必須取得由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經營特許權證照。電子執照是指各類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登記注冊法律、法規,由依法成立的具有認證資格的認證機構認證,以數字證書為基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作、核發、載有企業注冊登記信息的電子信息證書。
總之,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無紙化交易將傳統交易方式下的合同、憑證隱匿于無形,印花稅原有的課稅對象——合同、賬簿、產權轉移書據、結算憑證等不復存在。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印花稅的征收由于法律的缺失,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
電子商務對印花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印花稅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傳統的應稅憑證由紙質變成了電子化形式。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無紙化交易將傳統交易方式下的合同、憑證隱匿于無形,印花稅原有的課稅對象書面合同、賬簿、產權轉移書據、結算憑證等的存在形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造成印花稅課稅對象的不確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進一步確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簽訂電子合同均以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方式完成。而印花稅的征收對象為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而電子合同、電子營業賬簿和網絡營業執照、許可證的出現導致完稅憑證的無紙化和隱匿性,使完稅憑證失去書面意義,導致傳統的貼花完稅的納稅方式無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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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印花稅申報征收和稅務稽查有沖擊
電子商務中印花稅申報征收面臨的問題。印花稅要求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這里所強調的是,申報要合法、及時、真實。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準確確認變得困難,從而導致納稅申報受到影響。而且,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傳統的上門手工申報方式也提出了新的挑戰。新的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數據電文申報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申報方式”、“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說,新的稅收征管法對電子化的申報方式雖然做出相應規定,但仍不能徹底放棄紙質文件,對電子信息的法律效力并沒有給出明確定位。
電子商務中印花稅稅務稽查面臨的問題。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稅務稽查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條件下,所有交易與支付過程均在網上完成,流動性與隱蔽性造成稅務稽查的難度加大。盡管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06年《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確了“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并要求“納稅人應自行編制明細匯總表,明細匯總表的內容應包括:合同編號、合同名稱、簽訂日期、適用稅目、合同所載計稅金額、應納稅額等。納稅人依據匯總明細表的匯總應納稅額,按月以稅收繳款書的方式繳納印花稅,不再貼花完稅。繳納期限為次月的10日內,稅收繳款書的復印件應與明細匯總表一同保存,以備稅務機關檢查”。該通知雖然要求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但在征收技術手段過于落后的情況下,只是要求納稅人應自行編制明細匯總表完稅,比原有的傳統書面完稅憑證自行貼花還要繁瑣,無法體現電子商務帶給稅收征收的方便快捷性,更無法實現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納稅人自行完稅的目標。
電子商務下印花稅征收的實施策略
(一)構建電子商務印花稅征管的誠信基礎和技術基礎
電子商務以其虛擬化、無形化、無紙化的特點對以實務交易為基礎的現行稅收法律制度和原則造成了沖擊,突顯出了許多法律的空白和漏洞,傳統的稅法體系對其無法適從。而良好的誠信基礎、技術基礎則是構建完善的電子商務印花稅征收管理法律體系的基本前提。
1.誠信基礎。誠信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石。我國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已初具規模,但仍存在諸多問題,如信用評價和監管機制不健全,全社會的誠信意識還沒有建立等。由于失信成本較小,所以給商業交易帶來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約了傳統商業走向電子商務的步伐。為此,完善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應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誠信體系。
構建電子商務誠信體系是實現電子商務印花稅有效征管的重要前提之一,其內容具體包括:構建電子商務誠信評估機制、中介機制,培養電子商務企業誠信經營與納稅意識,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稅收信用評價體系,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稅收信用監督體系。
2.技術基礎。在技術上,應改進稅收征收模式,設計“電子印花稅”系統。“電子印花稅”系統主要由數據庫、銷售、備份、證明于一身,由交易雙方登陸指定系統,選擇相應的憑證列舉類型,可利用指定模板制定電子合同,并由簽訂各方進行電子簽名,也可將雙方已簽訂好的合同以數據電文形式發到指定系統。系統根據合同類型和合同金額計算出應納金額,由納稅人進行網上支付后,系統自動在合同指定位置生成電子印花,該印花是由合同編號、合同名稱、簽訂日期、圖案、序號和密碼組成的數據電文組成。或在現行稅制中補充有關電子記錄保存和加密的條款,要求納稅人必須保證以可閱讀方式保存記錄一段時間,并將加密密碼報送稅務機關的密碼庫備案,使稅務機關可追蹤、驗證納稅人的交易性質、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尤其應重點解決以下技術問題:納稅人報送電子數據的規范格式;電子簽名法生效后,如何確認納稅人的電子身份;納稅人報送電子報表,稅務機關如何給予電子回執等。
(二)修訂和完善有關電子商務印花稅的法律法規
1.強化印花稅電子完稅憑證的法律效力。修訂《印花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強調印花稅電子完稅憑證與傳統的書面完稅憑證“功能等同”。凡符合書面形式要求的數據電文及電子簽名,如果能夠可靠地保證所載信息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時起,始終保持了完整、未作改變,該數據電文與電子簽名即具有法律規定的原件效力。同時,借鑒國外成功經驗,修改印花稅條例和合同法,強調規定未完稅的電子憑證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在法庭、公證等政府部門、社團、企業的有關環節使用。這樣可提高納稅人遵從度,降低征收成本。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
電子商務是近年來伴隨現代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貿易形式。截至2012年12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2.42億人,網絡購物使用率提升至42.9%。與2011年相比,網購用戶增長4807萬人,增長率為24.8%。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在給人們帶來方便快捷的同時,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日益成為焦點。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
聯合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是較早對電子商務進行研究的機構,它將電子商務定義為利用電子化手段從事的商業活動,它基于信息技術和電子化處理,如文本、聲音和圖像等數據傳輸。
根據交易主體不同,可將電子商務劃分為B2B(Business to Customer)、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ustomer to Customer)和B2M(Business to Manager)四種類型。根據交易物不同,可以分為有形商品網上交易、無形商品網上交易和網上提供勞務。
二、電子商務對我國現行稅制的影響
電子商務所具有虛擬、快捷、便利、超越時空限制等特征,使得產品或服務的交易可以直接在網上進行傳送,費用的結算和支付也可以通過網絡來完成。電子商務的這些特征在給商家帶來大量商機、給消費者帶來無比便利的同時,也使現行的稅收制度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沖擊:
1、在基本稅收制度方面,在電子商務狀態下,虛擬的商務活動空間、經常流動的納稅人、不確定的納稅行為發生地,使作為現行稅收制度賴以生存的基礎要素出現了確定性趨小、可控性降低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動搖著現行稅收制度的基礎;
2、在稅收征管方面,電子商務活動中納稅者很容易隱瞞自己的身份,導致供貨目的國或買者身份很難核實,給稅收征管帶來極大困難,同時也使我國容易陷入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中。
3、在稅源方面,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稅收一是普遍較低,大多游離于稅收監督之外;同時,稅務部門對電子商務的稅務處理常常處于被動應對的狀態,部分稅務人員素質還不能很好地跟上電子商務稅源管理的要求,使得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的稅源監控變得舉步維艱,最終導致稅源流失嚴重。
4、在稅基方面,由于互聯網具有高度流動性、隱匿性的特點,而且電子商務活動具有虛擬化、支付手段隱匿化、操作無紙化等特征,從而對電子商務活動的稅基,特別是國際電子商務活動稅基的確認變得分外困難。而當前對國際互聯網貿易課稅的爭論焦點集中在稅基的確認上。
三、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及執行情況
按照商務活動的性質,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三類:
一是以因特網作為交易媒介的實體商品交易,如電子購物、網上市場交易等。這一類商務活動和傳統的商務活動在本質上沒有太大區別,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此類電子商務活動應與實體商務采取一致的征稅方式。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一定困難,尤其是針對納稅意識薄弱的個人商戶,應稅行為和應稅收入難以確認,造成稅源的流失。
二是伴隨著電子通訊手段的進步而發展起來的一些新興的信息服務業。這類電子商務活動在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并不進行有形商品的交易,而是商家提供信息查詢服務,或按照約定定期發送給特定消費者。這種電子商務活動中,在信息商品的流轉的同時,貨幣也發生流轉。目前我國對這類信息服務業,已有相應的稅法規定,同時也將其逐步納入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范圍。
三是數字化信息產品(digitized information)的交易。例如通過因特網銷售計算機軟件、書籍、音樂、圖片、音像資料等。這種交易所得應屬于特許權費(royalty)、產品銷售收入還是服務收入這個問題,到目前為止各國還沒有達成非常一致的意見。
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法,也缺乏電子商務涉稅的正式的行政法規。雖然現行的有關電子商務的行政法規不少,但這些行政法規是由不同的部門制定,主要涉及的是相關業務的開展、準入和罰則等,都沒有涉及稅收征管的內容。
四、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情況
目前,世界各國和國際性組織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展開了深入、廣泛的討論和研究,同時已有少數國家頒布了一些關于電子商務稅收的法規。而對于電子商務的征稅模式,世界各國采取的政策各有不同。
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從維護自身利益考慮長期主張對電子商務實行免稅。作為電子商務的主要輸出國,美國的電子商務免稅政策促進了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由于其實行居民管轄權,稅制結構中所得稅占主體地位,因此免稅主張并不會對美國的稅收收入造成影響。如果美國的免稅主張得到世界各國的認可,則美國是將成為電子商務的最大贏家。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于美國的歐盟,一直強調其成員國對電子商務活動行使征稅權。1998年6月,歐盟發表了《關于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提出應將數字化產品視同提供勞務,在消費地(歐盟成員國)征收增值稅,并與美國就免征電子商務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以保護其成員國中電子商務輸入國的利益。
在處于電子商務發展初期的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征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五、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管理的基本思路
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我國尚處于初級階段,而其出現已經對現行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隨著電子商務進一步的發展和更為廣泛的應用,對我國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做出適應性改革和整合,并加強國際間稅收政策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協調和合作,已成為各方的共識。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電子商務活動中處于消費者地位,若能適時爭取依照消費地原則征稅,則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而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及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致使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與不征、管與不管存在兩難。因此,制訂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需要依據我國國情,有區別、分重點,在既符合本國利益有不違反目前國際通行做法的基礎上逐步實行。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我國的稅收征管是建立在稅務登記基礎上并以稅收憑證為依據,而在電子商務狀態下,企業的形態發生了很大變化,甚至出現了虛擬企業,因此必須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逐步將所有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登記范圍,以便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的電子商務活動情況,堵塞或減少稅收漏洞。
2、采取有效的電子商務稅務稽查模式。電子商務及信息技術的發展使納稅憑證和交易數據日益電子化、虛擬化,傳統的以現場手工為手段、以紙質憑證為憑據的稽查模式勢將被淘汰,而取而代之的應是以信息技術為依托、以數字化的管理信息為基礎、以高速自動的網上交叉稽核和抽查協查為手段的現代化的稅務稽查模式。
3、提高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電子商務的出現和飛速發展對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培養一批適應信息社會化發展需要的稅務干部,培養出既懂計算機和網絡的理論與應用,又懂稅收專業知識和電子會計業務,能適應電子技術發展的復合型人才,是時展的迫切需求。
4、加強稅法宣傳工作,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相對傳統商務而言,電子商務給應納稅人帶來了逃稅的可乘之機,而有效打擊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逃稅行為又難以實現。只有提高公民的納稅自覺性,促進納稅人主動申報,才能堵塞或減少稅收漏洞。而這些則需要稅務機關加強稅法宣傳,逐步提高網絡交易者的納稅意識。
電子商務所具有的數字化、虛擬化、匿名化、支付方式電子化等特點,使其對我國的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和沖擊。而電子商務的無國界和全球化,又引發了許多的國際稅收問題。如何選擇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專門稅收政策,制訂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建立適當而有效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方案,是一項具有長遠意義的工作。而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復雜性決定了對其處理不能一蹴而就,而是應該結合我國國情,參考國際做法,在明確征稅權的前提下,加快對相關問題的研究,找到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方法,有步驟、分重點地逐步建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征管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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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理論;稅收征納;研究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10)03-0118-03
“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廢除捐稅的背后就是廢除國家”,“賦稅是行政權力整個機構的生活源泉”,馬克思的這兩個論斷深刻地揭示了稅收與國家間的密切聯系。稅收作為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再分配的規范形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稅收流失在全球的日益泛濫和猖獗卻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和世界經濟面臨的一大難題。
一、稅收征納關系是委托―理論的特殊體現
委托―理論是新制度經濟學的重要理論基礎模型之一,主要研究委托人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雇傭人在其授予決策權范圍內代表其從事經濟活動,并根據人運用自身技能所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給予相應的報酬。在以分工為基礎的社會生產中,委托―理論可廣泛用于分析管理人與所有人、雇員與雇主之間的關系。但由于委托人和人的信息不對稱,根據理性經濟人的假設,人有可能在最大限度獲得自身效用時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為,這就是“道德風險”。如果把委托―關系中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稱為“人”,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稱為“委托人”,那么,委托―理論也可運用到稅收征納關系的研究中。
在稅收征納關系中,征稅人由于受到人員數量、業務素質、征稅成本、稽查手段等限制,無法掌握每個納稅人所有真實的經濟業務情況,因此處于信息劣勢。而納稅人對自己全部的生產經營信息了如指掌,占有信息優勢,但出于理性經濟人的考慮,納稅人不可能將自己掌握的稅源信息向稅務機關全盤托出。因此,稅務部門需要通過稅法契約來約束和激勵納稅人,但任何契約都有可能存在不足,因此,納稅人有可能利用契約漏洞,甚至在利益刺激下采用報送虛假信息,通過偷逃稅手段來達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稅務機關如果僅僅通過納稅人提交的納稅申報表來獲得納稅人信息,顯然會比較被動。為了更全面地掌握和監督納稅人的經濟活動信息,稅務機關往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手段對納稅人稅收繳納情況進行稽查。但監督是要支付財力、物力、人力等監督成本的,當監督成本過高時,稅務機關便會缺乏監督動力,產生監督惰性。以下運用博弈論對此進行進一步分析。
二、非對稱信息導致的征納雙方博弈分析
博弈論是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又稱為“對策論”。在委托―理論下,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和行為主體的非完全理性,征納雙方為實現特定的均衡,需經歷一個相互作用、動態變化的博弈過程。
(一)征納雙方博弈模型基本假設
1.理性假設:稅收征管中的征納雙方都是理性的,能夠自覺謀求自己利益最大化。
2.資源有限假設:稅務機關的征管資源是有限的,受監督成本的限制,在特定情況下只能將主要力量用于重點或特定領域。
3.稅務稽查成本與應納稅款無關假設。
4.可信度假定:稅務機關擁有一支高素質的稽查隊伍,能夠廉潔公正執法。
(二)征納雙方博弈模型求解
假設T代表應納稅款,C代表稽查成本,F代表罰款,則稅務部門和納稅人之間的支付矩陣可如圖描述:
納稅人
不依法納稅依法納稅
稅務機關稽查T-C+F,-T-FT-C,-T
不稽查0,0T,-T
假定C
給定Q,稅務機關選擇稽查(P=1)和不稽查(P=0)時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E1(1,Q)=(T-C+F)Q+(T-C)(1-Q)=QF+T-C(1)
E1(0,Q)=0+T(1-Q)=T(1-Q)(2)
當(1)式等于(2)式時,解得Q*=C/(T+F)。也就是說,當納稅人不依法納稅的概率大于Q*時,稽查是稅收機關的最優選擇;當納稅人不依法納稅的概率小于Q*時,不稽查是稅收機關的最優選擇;而當納稅人不依法納稅的概率等于Q*時,稅收機關可隨機地決定稽查或不稽查。
同理,給定P,我們可以計算納稅人選擇不依法納稅(Q=1)時的期望收益E2(P,1)和納稅人選擇依法納稅(Q=0)時的期望收益E2(P,0)。當E2(P,1)=E2(P,0)時,即-(T+F)P+0(1-P)=-TP+(-T)(1-P)時,解得P*=T/(T+F)。也就是說,當稅務機關稽查的概率大于P*時,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最優選擇;當稅務機關稽查的概率小于P*時,不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最優選擇;而當稅務機關稽查的概率等于P*時,納稅人可以隨機地選擇依法納稅或不依法納稅。
(三)征納雙方博弈模型結論
1.納稅人選擇不依法納稅的概率與稅務機關稽查成本呈正比。稅務稽查成本越高,稅務機關稽查的頻率、范圍和深度等都會受到削弱,這時納稅人選擇不依法納稅的概率就會增大。
2.納稅人選擇不依法納稅的概率與稅務機關查獲率、偷逃稅罰款率呈反比。稅務機關查獲率越高,處罰力度越大,意味著納稅人選擇不依法納稅帶來的損失越有可能大于收益,這時納稅人就會傾向于依法納稅,相反則選擇不依法納稅。
3.納稅人選擇不依法納稅的概率與應納稅額呈反比。當納稅人應納稅款金額較大時,稅務機關作為理性經濟人,會增強對納稅人的稽查,這時納稅人不依法納稅被查獲的可能性就越大,納稅人就越不敢實施偷稅逃稅。
(四)征納雙方博弈模型局限性分析
征納雙方博弈模型是建立在一些假設前提下的,特別是理性假設和可信度假設排除了尋租成本,而事實上,稅務稽查人員為了達到個人效用的最大化,有可能會接受納稅人的賄賂或者是求情,從而出現不能公正執法的現象。特別是我國目前尚處于經濟轉型期,稅收立法表現出很大的不確定性,在征稅范圍、稅率、稅收優惠制度等方面頻繁調整,稅務機關在對誰征稅、征多少稅和罰多少錢方面的自由裁量權很大,導致尋租現象的大量存在,造成嚴重的稅收流失。另一方面,稅收法規的復雜化也對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提出了巨大考驗,部分稅務稽查人員受到自身業務素質的限制,也可能無法做到公正執法。
三、委托―過程中產生非對稱信息的原因分析
(一)納稅主體多元化
我國目前尚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的轉型時期,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形式和多種經營形式的并存,使納稅主體呈現多元化的特征,而“征、管、查分離”以及“自行申報、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無法使稅務機關對每一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新技術、新現象層出不窮,納稅主體隱匿納稅信息的手段越來越復雜化,隱蔽程度也越來越高,如電子商務下征納稅主體間的稅收信息不對稱就是稅收征管中的一大難題。通過現代計算機互聯網通訊技術支持的電子商務活動具有無紙化特征,納稅人可以清楚地知道商務活動發生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價格等稅收信息,但稅務機關卻很難對此進行監控,處于十分被動的劣勢地位。
(二)稅源收入現金結算失控
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健全的支票和信用卡使用制度,市場經濟活動的不規范,使銀行結算制度混亂,現金交易頻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現象比比皆是。而且很多現金支出大大超出了我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規定的關于現金的適用范圍、適用限額和庫存限額等,尤其是一些承包承租經營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根本不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腐蝕了稅源稅基,而銀行作為現金管理的監督單位,缺乏相應的法律手段對企業違規使用現金行為實行強制措施,從而導致現金使用結算的失控。又由于我國消費者一直以來缺乏向銷售者索取發票的習慣,因此這些交易往往不會留下紙面的痕跡,使得一些別有用心的納稅人有機可乘,使這部分收入脫離了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給稅務機關稅收征管工作增加了很大難度。
(三)稅務機關稽查不力
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等監管成本,受資源有限性限制,稅務機關不可能對所有企業實行一一對應的監管,不可能不計成本地去了解和掌握納稅人所有的經濟業務信息,甚至當監管成本過高或嚴重超出監管收益時,稅務機關會放棄監管,造成征納雙方稅收信息的不對稱。而且,在我國,偷逃稅者被查獲的概率明顯比西方發達國家要小,即使被查獲,稅務機關對偷稅行為的經濟處罰也不重,在某種程度上是示意性的,動其毛而不傷其筋骨,甚至對某些偷逃稅行為的罰款額還抵不上偷逃稅款同期銀行的利息額,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納稅人隱瞞稅收信息進行偷逃稅的主觀意愿。
(四)稅務機關征管手段落后
目前,幾乎我國所有的稅務基層征管組織都已經配備了計算機,但計算機的功能僅僅局限于將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納稅申報情況等相關資料作為原始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還不能深入貫徹現代網絡信息技術中充分利用計算機實現傳遞效率、人機配合的先進管理理念,還不能真正實現稅務機關與銀行、工商、保險、海關等部門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和信息共享。稅務征管軟件的開發和使用還遠遠不夠,稅務稽查電腦選案也有待進一步完善,以使稅務部門及時了解納稅人真實納稅情況。
四、降低信息非對稱性,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一)充分發揮稅務稽查作用,遏制稅務部門尋租行為
稅務稽查是保證稅款征收的重要手段,具有嚴明稅收法紀,保證稅款征收,強化稅收檢查和維護稅收秩序的作用。根據征納雙方博弈模型分析,我們發現稅務機關稅務稽查的查獲率和罰款率對納稅人偷逃稅行為具有重要的抑制作用。被查獲的可能性越高,接受處罰的力度越大,納稅人就越不敢實施偷逃稅。為此,稅務機關應著力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不斷完善稅務稽查電腦選案系統建設,客觀科學合理地確定稅務稽查范圍和稽點,這對提高稅務稽查效率是至關重要的。在美國,90%的稅務稽查案件是通過計算機分析篩選出來的,篩選出來應當進行稽查的納稅人數在20%左右,進行全面稽查的僅為其中的1%,大大提高了稽查效率。
其次,加大稅務稽查力度,提高納稅人偷逃稅成本。堅決杜絕“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現象,該立案稽查處理的要堅決立案稽查處理,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要堅決移送。對此,我們不妨借鑒日本的做法。日本針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專門建立了相對獨立的稅務警察制度,授予稅警刑事調查權,專門調查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并將其直接移交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必通過公安部門。凡是被送上法庭的偷稅者就必定會落個傾家蕩產、身敗名裂的下場。刑罰的威懾作用被充分強調。
最后,建立健全嚴格的稅務稽查工作制度,遏制稅務部門尋租行為。稅務稽查是國家賦予稅務機關的一項執法權力,稅務機關接受政府委托依法征稅,因此,政府和稅務部門之間也是一種委托和的關系,稅務機關具有尋租的行為動機。因此,作為委托方的政府,一方面應規范稅務稽查執法權限和執法程序,強化和健全對稅務稽查內部各項業務的專項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應采取相應的激勵措施,對在稅務稽查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部門和人員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從經濟利益源頭上杜絕稅務部門尋租行為。
(二)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增強稅務機關信息采集能力
英國財稅專家羅杰?鮑爾斯認為,影響征稅的重要因素是信息。因此,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加大征納雙方信息透明度,增強稅務機關信息采集能力,是稅收征管工作中的一個重要任務。在現有稅收征管體制下,稅務機關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盡快開發和運用功能齊全、安全可靠的稅收業務管理軟件,加強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信息管理,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對稅源進行監控,實現財政、工商、銀行、保險、海關、企業和稅務等部門之間的計算機聯網,便于信息共享和交叉稽核,特別是銀行和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這是首當其沖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國雖然早就實行銀行存款實名制,但由于未實現銀稅聯網,因此未能充分發揮其對稅收監控的作用。為加強稅源管理,應將每個納稅人稅務編碼和存款賬戶一一對應,建立完整、準確的納稅人檔案,通過銀行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對納稅人的稅源情況進行有效監控。
其次,規范發票的使用和保管,尤其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加快“金稅”工程建設,不斷完善現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監控系統,縮短專用發票認證抵扣時間。同時,為保證稅源稅基免遭侵蝕,稅務機關應采取一定激勵措施提高購買者向銷售者索取發票的積極性,如提供有獎發票等,將納稅人全部收入納入稅收監管,并逐步從以票管稅模式過渡到票賬結合模式,實現查票、查賬、查實三者相結合,增強稅務機關信息采集能力。
最后,完善銀行支票和信用卡制,限制單位和個人現金結算,對應該采用轉賬支付結算而不采用的情況,賦予銀行直接給予嚴懲的權利。這樣一來,稅務機關就能及時了解和掌握納稅人稅源變動情況,提高對收入的監控能力和征管水平,促進納稅人選擇依法納稅。
(三)實行稅收征管社會化,降低稅收征管成本
前面講到稅務部門要履行稅收征管的職能,就必須支付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征稅成本,但受理性經濟人假設影響,稅務機關在依法征稅的前提下,也追求稅收收入的最大化,即稅務機關不能只是“悶頭苦干”,一味追求稅收零流失,而應該努力以最小的投入、最少的成本、最低的風險和最優的服務,來實現稅收收入的最大化。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稅收征管也是一種經營管理,也要講究效益,降低征稅成本,是稅收經營是否成功的關鍵。為此,稅務機關應該著力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積極建立社會治稅網絡,發動各種社會力量依法進行代扣代征代收、協稅護稅,充分依靠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組織的力量進行納稅申報或進行稅務管理。
其次,不斷改革和優化稅制結構,縮小增值稅和營業稅間的稅負差異,減少各種名目的稅收優惠措施,簡化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操作,充分銜接好稅收制度與財務會計制度間的差異。廣泛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無紙化操作,最大限度地簡化納稅申報程序,同時不斷加強稅務機關立于全方位的納稅服務意識,營造良好的納稅環境,提高納稅人納稅自覺性,從而增加稅收收入,降低征稅成本。
最后,健全稅收違法舉報監管制度,拓寬信息渠道,為稅源監控提供更全面的納稅人信息,進而降低稅收成本。為保證違法舉報制度的順利開展,建議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獨立的稅務違法社會舉報中心,由檢察機關統一行使舉報管理權和監督權,對舉報人實行身份保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追查舉報人。對違反保密規定的責任人員,應給予嚴厲查處。對舉報有功人員則應給予相應的獎勵進行激勵和補償,激發其舉報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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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電子商務避稅原因反避稅建議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電子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形成了一個高效、便捷的全球性電子虛擬市場,十多年來,全球電子商務呈爆炸式地迅猛發展。據國際著名咨詢公司Forrester估計,到2007年全球電子商務市場將會達到8.8萬億美元,占全球零售額的18%,年平均增長率在30%以上。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給世界經濟注入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貿易形態,打破了由傳統稅收法律解決稅收及相關問題的平衡狀態,產生了新的避稅問題,對各國稅制造成了很大沖擊。如不及時加強對電子商務避稅問題的研究并制定相應的對策,將會損害我國稅收利益,減少我國稅收收入。
一、電子商務避稅的原因
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網絡交易急劇膨脹,使以無紙化、無址化、無形化、無界化、虛擬化為特點的電子商務成為企業避稅的溫床。要規制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避稅行為,首先要弄清電子商務活動避稅的原因:
1.電子商務的直接性和非中介化特點,使常設機構的概念受到挑戰
傳統的稅收是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而電子商務是完全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企業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經營場所、商等有形機構來完成,大多數產品和勞務的提供也不需要企業實際出現,僅需要一個網站和能夠從事相關交易的軟件。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通過國際互聯網絡可以直接在計算機上完成談判、定貨、付款等交易行為。電子商務完全打破了空間界限,使傳統意義上的固定營業場所的界限變得非常模糊,因此在電子交易環境下的常設機構便很難判斷。從而使我國以物理存在標志為行使條件的來源地征稅管轄權受到規避,必然造成稅收大量流失,嚴重威脅我國的財政收入。
2.電子商務的無形化特點,使納稅主體難確定
傳統方式下交易雙方明確,確立納稅義務人較為容易。但在互聯網上網址并不對應現實世界的地址,網站名稱與設立人的地址或所有者身份并無必然一致性。因此電子商務下的納稅主體呈現多樣化,模糊化和邊緣化等特征。傳統的稅制是以屬地、屬人原則確定管理權的,而現行電子商務的發展使經濟活動與特定地點的關系弱化,從而對通過互聯網提供的貿易或服務很難控制和管理。由于消費者可以匿名,制造商可以匿其居住地,因而電子消費很容易隱藏。如此網絡交易納稅人勢必利用電子商務主體難以確定的特點進行避稅。
3.電子商務數字化商品的性質,造成交易環節模糊不清
隨著現代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書籍、報刊、音像制品等各種有形商品的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通過數據處理而直接經過互聯網傳送,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形式來區分交易所得性質的傳統稅法規則,對網上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對一些不易劃清名目的所得,納稅人可以利用各國采用的稅率種類和稅率高低的差別規避高稅負。例如:通過查詢計算機數據單元并下載文件而支付的款項對于所得方而言,究竟應歸入財產銷售所得、財產出租所得、勞務所得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性質十分模糊。而在實踐中,很多稅收協定允許來源國以較低的稅率對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以及某些勞務所得征稅,而且適用不用的稅率,因而跨國納稅人可以對其所得按最低稅率的項目申報,以達到避稅目的。
4.電子商務無紙化的特點,侵蝕傳統的帳冊憑證計稅方式,加大了稅務稽查難度
在傳統貿易方式下,稅務機關要進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須根據非居民企業會計賬簿、合同、票據等資料確定企業的營業額及利潤,可以從銀行獲取有關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表真實性的信息。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認購、支付等都在網上進行,數字合同、數字現金取代了傳統貿易中的書面合同、結算票據,削弱了稅務機關獲取納稅人經營狀況和財務信息的能力,且電子商務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將提高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財務信息的難度。在某些交易無據可查的情形下,納稅人的申報額將會大大降低,應納稅所得和所征稅款都將少于實際所應達到的數量,從而引起國家稅收的流失。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稅制面對電子商務的挑戰漏洞百出,致使一些企業或個人渾水摸魚偷逃稅收。這不但極大地影響了正常的國家財政收入,而且對當前以價格機制為主要調節手段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完善我國的財稅機制,以便和電子商務發展的要求相適應。
二、對我國電子商務反避稅的建議
1.完善稅法
(1)為了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更好地解決這種新的交易方式給稅收帶來的問題,應在現行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的規范性條款。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稅種的情況下,對我國現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稅種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條款,完善現行稅法。
(2)修訂公司法、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對電子商務企業設立、營運的監管措施,促進電子商務企業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保存相關資料、辦理稅務登記、依法辦理納稅事項。
(3)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下,常設機構、固定場所等有形物理標志已失去標示非居民的經濟活動與來源國存在持續性、實質性經濟聯系的作用,突破傳統概念框架尋找新的連結因素,修改常設機構、固定場所等概念用語,代之為“在境內實際從事工商經貿活動”等涵蓋性較廣的用語。
2.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稽查
(1)建立專門網絡貿易稅務登記和申報制度。對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稅收登記工作,使每個從事網上交易的納稅人都擁有專門的稅務登記號,這樣稅務機關就可以對其申報的交易進行準確、及時地審查和稽查。同時,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或個人進行申報時,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申報相應的電子商務資料,并由稅務機關指定的網絡服務商出具有效的證明以保證資料的真實性。上網企業通過網絡提供的勞務、服務及產品銷售業務應單獨建賬核算,以使稅務機關核定其申報收入是否屬實。
(2)加快稅務機關自身的網絡建設,制定一套基于互聯網的稅務征管軟件。各級稅務機關加大投入,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網上用戶、銀行、海關等相關部門的連接。同時設置稅務登記備案、年檢等可供稅務機關下載的標識,使每一位納稅人從事網上交易時,每一條記錄自動加上該稅務標識,便于稅務機關追蹤原始記錄,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和稽查,確保國家稅款的不流失。
(3)積極開展電子審計工作。它包括對納稅人的商務軟件、支付系統、電子會計系統的審計。會計系統的設計和數據管理是否符合規定,電子數據有無修改,各系統的設計是否一致和平衡,電子交易和電子支付系統是否數據一致,電子發票是否符合實際,納稅申報交易是否與實際交易一致,數據是否隱藏修改等等。
3.加強相關機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
(1)加強國際情報交流與協調。要全面詳細掌握納稅人在互聯網上的經營活動、獲取充足的證據,不僅要充分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而且要加強與其他國家的配合和情報交流,特別是應該注意納稅人在避稅地開設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要防止納稅人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
(2)加強與避稅地銀行的合作。許多避稅地國家的銀行有著嚴格的保密制度,使得稅務機關的工作受到很大阻礙,因此,我國稅務機關應積極爭取與相關國家銀行的合作。例如:瑞士銀行以其極為嚴格的保密制度著稱于世,通常不允許外國財政當局接近瑞士銀行帳簿。而美國于1973年與瑞士簽訂了一份允許美國國內收入局在某些情形下調查瑞士銀行帳戶的條約。通過這樣的合作,美國取得了反國際間重大逃稅、避稅活動的有效成果。
4.培養面向網絡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
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競爭。網絡經濟時代的稅收人才應該是復合型人才,稅務機關應加大投入,培養、引進一批既精通稅收專業知識、以熟練掌握計算機網絡知識和外語適應網絡時代的高素質、應用型的稅收人才,有效地控制電子商務中的應稅活動,使稅收監控走在電子商務的前列。
總之,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還處于發展的初始階段,雖然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困難重重,但如果抓住電子商務在我國剛剛起步的時機,未雨綢繆,完善和建立公平、中性、效率等基本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那將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而且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也將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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