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10 11:03:51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1、分成項目繁多。當前政府非稅收入分成項目之多,恐怕很少有人能夠準確說明白。主要的如防洪保安資金、排污費、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礦產資源補償費、水資源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公用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鄉鎮煤礦維簡費、公路養路費、交通重點建設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公路通行費等等。
2、分成辦法各異。目前,政府非稅收入分成辦法種類繁多,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就地繳入同級國庫,年終與上級結算。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分成辦法為各設區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按規定使用一般繳款書,繳入同級國庫,作為同級財政基金收入,上繳省財政20%部份,年終單獨結算。
就地繳入上級國庫,年終與下級結算。礦產資源補償費分成辦法為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和省金庫,交入省金庫部分年終結算返還設區市50%。
通過征收部門上繳上級主管部門,納入上級財政預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則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收取,按收取總額的10%上交上一級人防主管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級財政部門設立專戶,上繳上級財政專戶。防洪保安資金則在各級財政部門設立“防洪保安資金”專戶,各級地稅、工商、土地、財政部門代征防洪保安資金,全額繳入縣(市、區)財政防洪保安資金專戶,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按其征集的防洪保安資金扣除業務費后,將余額的50%直接繳入省財政廳防洪保安資金專戶。
上級統一征收,按規定比例與下級分成。如公路規費征收執行統一征收政策,統一票證,統一管理,所征規費按照分成比例,省與各設區市分成部分實行月度劃撥、年度審計。其中公路養路費在扣除公安交警經費、水利建設基金、林業養路費、稽征征管經費、省公路部門管理費計13.43%后,各設區市按不同比例分成;交通重點建設費在扣除水利建設基金、稽征征管經費計9.5%后,各設區市按不同比例分成;客貨運附加費在扣除水利建設基金、稽征征管經費計9.5%后,各設區市按不同比例分成;通行費(不含高速公路)在扣除水利建設基金、稽征征管經費計9.5%后,根據不同性質確定不同比例實行分成使用。
3、結算的隨意性。由于結算的復雜性,各級財政部門無法進行深入細致的復核和檢查,導致了在具體結算過程中的隨意性。有的主管部門為圖省事,隨意改變分成辦法,把總量分成變成了包干上繳,有的主管部門隨意減免甚至口頭同意減免下級應當上繳的收入,有的征收部門由于各種原因,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收入,而財政部門卻由于既無精力也無相應的措施,使上下級政府非稅收入結算的隨意性較大。
4、增加管理成本。由于結算的多樣性,無疑會增加管理的成本。由于有的結算辦法過于煩瑣,可操作性不強,結算過程中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核對。比如像育林基金,結算辦法規定要區分集體育林基金、國有育林基金,因此主管部門要投入大量人力,花費大量時間去逐筆核對票據。同樣道理,也增加了檢查成本。財政、審計等監督檢查部門如果要計算分成收入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也必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復算、驗證,否則就無法得到準確的結果。
二、改革分成管理辦法,規范分成管理體制的設想
改革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體制的總體思路是,按照就地繳款、分級繳庫、及時結算的原則,簡化結算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通過非稅收入財政匯繳戶定期劃解、結算,杜絕拖延、滯壓、隱瞞、截留和挪用。具體措施是:
深化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明確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征收主管機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征收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征收;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托的部門和單位征收。財政部門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時足額征收、方便繳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則,確定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方式。除暫時難以實行收繳分離的少量零星收入和當場執收收入可實行集中匯繳外,其他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都要實行收繳分離方式。
加強財政票據管理,實現以“票”管“收”。財政票據是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源頭,也是加強非稅收入征管的核心手段。財政部門應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發放、結報核銷、檢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必須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政府非稅收入來源中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發票,并將繳納稅款后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財政部門要通過強化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發放、結報、核銷、監管等手段,確保國家有關政府非稅收入政策的貫徹落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亂收亂罰問題,從制度上規范部門和單位的收繳行為,監督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規范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是實現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要繼續清理預算單位尤其是非稅收入執收部門和單位的銀行賬戶,取消現行各執收單位開設的各類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戶,對保留的銀行賬戶要建立銀行賬戶檔案,完善銀行賬戶驗審制度,對預算單位未經審批擅自開設的各類賬戶一律予以取消,要通過加強對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管,確保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設立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匯繳專戶,建立政府非稅收入清算制度。政府非稅收入零星分散,執收單位多,資金性質不同,來源復雜,收入直達國庫或財政專戶的難度較大,為滿足政府非稅收入核算和稽查的需要,應設置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匯繳專戶,并實行資金清算與核算制度。政府非稅收入要先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財政部門根據票據核銷和資金結報情況,對已繳入匯繳專戶的政府非稅收入進行集中清算,扣除相關征收成本和按規定應上解下撥的收入后,要及時將真正構成政府可用財力的部分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管理。同時,建立收入征收匯繳專戶會計核算制度,按單位和項目分別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明細核算管理。
建立政府非稅收入征管績效考核機制,確保應收盡收。非稅收入同預算外資金相比,范圍有了很大的擴展。財政部門要在原有的預算外資金管理考核辦法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非稅收入管理考核辦法,加強對各執收部門和單位非稅收入征收情況的考核,要根據執收部門和單位的征收任務完成情況,實行必要的獎罰措施。要通過績效考核,增強征收部門的責任感,自覺規范征收行為,確保政府非稅收入“應收盡收不亂收”。
規范收入減免制度,實行收入減免申報、公示。執收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政府非稅收入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征收,不得擅自減免。一是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規范政府非稅收入減免制度。即屬于中央的收入由中央及其授權單位審批減免,屬于地方的收入由地方政府及其授權單位審批減免。二是要建立政府非稅收入減免申報制度。凡需要減免政府非稅收入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同級政府非稅收入征收機構提出申請,并報擁有減免權力的財政部門審批。三是建立收費減免公示制度。執收部門和單位應定期將收費減免情況在適當場合公開,使收費減免真正做到公開、透明。
完善政府非稅收入分成管理政策。根據分級管理的財政管理體制,凡涉及中央與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凡涉及省級與市、縣級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財政廳規定;凡涉及部門、單位之間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報財政部或省財政廳批準。未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擅自對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非稅收入的征收和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劃解政府非稅收入,并建立相應征收臺賬,加強非稅收入核算管理。對涉及省(含中央)、市、縣分成的非稅收入,實行按季度通過財政系統上解下撥的管理體制,取消以往由上下級主管部門之間垂直上解下撥的做法。對省(含中央)、市分成的市級非稅收入,由各執收單位根據分成比例規定,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上劃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分成收入從本級財政專戶劃繳給中央、省級專戶。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一)鄉鎮基層政權建設及辦公設備購置。
(二)加快財政制度改革。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組成的財政預算體系,下大力氣全面推行公務卡制度,啟動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建設,推進預算信息公開,構建財政大監管格局。完善政府預算管理體系,建立政府性債務風險防控機制。實施以營業稅改增值稅為主的財稅改革。
(三)推進非稅收入收繳改革。充分運用計算機信息技術的基礎上,實現“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方式,以提供及時、全面、準確、詳細的收入信息,為部門預算編制、執行分析、國庫集中支付及財政監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據,不斷提高財政財務管理水平。同時增強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透明度,規范執收單位的執收行為,有效防止財政資金被挪用。
(四)改革完善企業所得稅分享體制。積極與州局銜接,構建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
(五)深化縣級財政管理改革。以開展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示范縣創建活動為載體,接受上級分類指導,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使全縣財政管理整體提升。
(六)強化財政資金監管。強化監管,收入一個“籠子”、預算一個“盤子”、支出一個“口子”。強化預算編制約束,嚴格預算執行管理,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特別是“三公”經費支出,全面激活存量資金潛力。
(七)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強化國有企業監管力度。國有經濟發展指標倍增,企業實力提升;實施分類管理;推進產權結構多元化;加快企業重組整合;促進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化;深化企業內部三項制度改革;優化國資監管體系;加強企業黨建工作。
二、成立重點工作領導小組情況
為有效推進本局各重點工作,經局務會研究決定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各副局長任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縣財政局重點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并指定專人負責該項工作。
三、落實工作任務及措施
(一)鄉鎮基層政權建設及辦公設備購置。擴建4鄉鎮生活用房及附屬設施,新購15個區工委及鄉鎮辦公設施、設備。
(二)加快財政制度改革。繼續推進預算管理改革;深入推進國庫管理改革;大力推進專項資金管理改革;全面推行公務卡制度;有序推進政府購買服務、預算信息公開等改革;啟動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建設,推進預算信息公開,構建財政大監管格局。
(三)推進非稅收入收繳改革。深入調研,向州局、周邊縣學習非稅改革先進措施;加強財政票據的管理;建立非稅收入收繳銀行綜合考評制度;待《州州本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出臺后,制定本縣管理辦法;加強各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合力提升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水平。
(四)改革完善企業所得稅分享體制。積極與州局銜接,構建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按州內的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完善本縣企業所得稅分配與管理。(責任領導:王裕清,責任人:王江華)
(五)深化縣級財政管理改革。加強制度建設,建立激勵約束機制;提升全縣財政管理水平;接愛上級分類指導、檢查驗收。
為貫徹全國稅務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實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進一步提高非居民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實行專業化管理機制
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深入發展,以及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日益融合,稅收國際化問題日益凸顯,做好國際稅收管理工作意義重大。非居民稅收管理是國際稅收管理的重要內容,是我國行使稅收管轄權、維護國家經濟的重要手段。各級稅務機關應充分認識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的重要意義,防止出現因非居民稅收規模相對較小而不重視甚至忽視管理的現象,切實把非居民稅收管理擺上重要議事日程。
非居民稅收管理對象為外國居民,稅源跨國(境)流動性大、隱蔽性強,需要依據國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判定稅收管轄權及納稅義務,管理政策性、時效性和專業性較強。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非居民稅收管理專業化工作機制,把非居民納入日常稅收管理并作為分類管理的一個類別,規范和完善非居民稅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稅源流動規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稅收管理崗位,配備足夠的專業人才,及時防范非居民稅源流失風險。
二、突出重點,加大稅收管理力度
*年以來,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范非居民稅收管理,稅務總局建立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制度,頒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辦法,出臺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辦法、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及工作規程,并明確了有關政策,各地應認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貫徹落實工作。
(一)做好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及匯算清繳工作。2009年是稅務部門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實行獨立申報和匯算清繳制度的第一年。做好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常規性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落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具體體現,是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的有效手段,且關系到納稅評估、稅務審計以及反避稅工作的深入開展。對此,各級稅務機關要落實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8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11號)文件精神,規范日常管理,加強納稅服務,指導一線稅收管理人員和輔導納稅人做好日常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進一步提高稅款預繳率,防范欠稅,不斷提高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工作質量。
(二)加強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為規范和加強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稅務總局下發《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9號),各地應抓好該辦法的學習貫徹落實工作。要在全面加強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以重點建設項目為重點,突出抓好非居民稅務登記、申報征收以及相關境內機構和個人資料報告工作,力爭使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稅收管理工作上一個新臺階。
(三)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工作。各地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落實扣繳登記和合同備案制度,輔導扣繳義務人及時準確扣繳應納稅款,建立管理臺帳和管理檔案,追繳漏稅。尤其是對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行為,應以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為抓手,以稅務變更登記為控制點,防范稅收流失。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發〔*〕12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50號)要求,抓好對所管轄企業所得稅企業的源泉扣繳工作。
(四)做好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管理工作。各地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22號)要求,制定操作規程,及時把好稅務證明出具關,控管非居民稅收收入流失,同時要方便支付人付匯。
(五)抓好稅收收入預測分析工作。各地應建立非居民稅收收入預測分析機制,季度終了后7日內向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上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收入情況分析表》(見附件),分析收入增減原因,把握非居民稅收收入變化規律。
(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各地應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要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托,做好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源泉扣繳及匯算清繳工作,出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及獲取相關部門涉稅信息等工作。
(七)加強協調配合。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應加強協調配合,建立聯合工作機制,確保非居民稅收管轄權及納稅義務判定特別是常設機構確定上的一致性,聯合出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聯合開展稅務審計,提高非居民稅收管理效率;各地應加強跨區域間的非居民稅收管理協調配合力度,共同做好匯總申報納稅企業的稅收管理,強化異地追繳稅款的協助意識和工作力度,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異逃避納稅義務;加強與非居民稅收管理有關的政府機關、相關部門的配合,拓寬非居民涉稅信息的獲取渠道,主動尋找非居民稅源。
(八)開展非居民企業稅收專項檢查。2009年,稅務總局把非居民企業納入稅收專項檢查內容,各地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9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9號)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抽調精干力量,抓好非居民企業稅收檢查,查處偷逃騙稅行為。
三、加強調研,進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
各地稅務部門應加強對非居民稅收管理的調研力度,注意掌握納稅人的反映和意見,認真總結經驗,把非居民稅收管理中的成功經驗、主要問題,及時反饋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為進一步完善非居民稅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素材。
摘 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關于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的管理成為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部分,同時也是政府稅收的的組成部分。要如何合理地使用非稅收入成為事業單位應當重視的關鍵問題,正確核算非稅收入,為政府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關鍵詞 事業單位非稅收入 管理 會計核算
隨著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的份額逐年增加,直至今天,已經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但是非稅收入卻存在著收入來源不明確、使用途徑不明確等弊端,因此,應該不斷規范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的管理,這也是財政部門一個亟待解決的關鍵問題。
一、加強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管理
管理事業單位非稅收入首先要對其進行規范化整合,規范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的收繳方式。良好的收繳方式,有利于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健全。例如在財政部門授權的銀行中設立相應的賬戶,專門用于非稅收入的收繳,在單位開具了相應的非稅收入票據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直接向財政收繳專戶進行繳款,財政收繳專戶根據相應的規定與整體稅收賬戶進行清算,這樣就節省了原本單獨立戶、單獨結算的環節,有效地與整體稅收結合到一起,并且增強了整個收繳過程的透明度。
但是,在收繳非稅收入時,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像在收繳過程中,盡管設立了相應的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管理制度,但在“收多少、支配多少”上還存在著一些差距,并沒有將全部的非稅收入完全地投入到當地建設之中,這讓我們認識到非稅收入的管理,還應該有一個有效的監督管理體系,即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通過健全法規,明確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的內容、范圍,建立一個長效的監督管理體系。特別是對非稅收入的概念和性質都要有明確的規定,保障非稅收入的依法執行、有法可依。在收繳過程中也要提高非稅收入管理人員的認識,加大非稅收入部分收費征管的宣傳力度,全面提高事業單位領導和財會人員的思想認識,轉變傳統的錯誤認識,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管理。
同時在信息化的今天,稅收的收繳方式也應當變得更加方便、快捷,可以通過收繳系統軟件,對非稅收入部門的信息加以錄入,統一其非稅收入的收繳方式、收繳賬戶體系和票據管理使用體系。[1]特別是一些需要手工記錄的憑證都可以用電腦來進行記錄,節約了大量的時間,且保證了其準確率,避免了手工記賬出現失誤以及在保存賬目時的管理不當。
二、加大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的范圍
非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例逐年增加,這就要求在財政預算時,需要加大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范圍。只有合理地進行財政預算,政府才可以更好地宏觀調控工作,更好地對事業單位進行監督,這樣也提高了預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要知道預算管理是財政部門重要的工作之一,事業單位非稅收入不只是低稅額度,而是相當大的一部分稅額,因此財政預算內要建立多種預算方式以及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形成非稅收入的管理體系,發揮財政職責。同時,要嚴格遵守法律所規定的各項要求,明確各種收費的征收標準,嚴肅財政紀律。并且,隨著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管理的規范化,對于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范圍不斷擴大,盡可能避免出現大量的預算外非稅額度,建立專門的預算會計專戶,有針對性地對不同性質的收支進行合理有效的預算管理,對事業單位進行有效的約束,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
在加大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范圍的同時,也應該認識不應該籠統的將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中,稅收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的主體之一,反映的是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經濟實力、發展水平高低,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勢必造成非稅收入在財政收入中所占比例過大,虛增了財政收入。而且實際非稅收入的不穩定性也影響著財政預算的準確性,只有根據實際的情況創新非稅收入的管理方式,按照國家規定將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中,才可以更好的管理非稅收入。
三、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的會計核算
目前,我國非稅收入總體上走“收支兩條線的”的管理制度,但在這種制度上仍存在著弊端,在政府改革了收繳方式和預算管理體制的大背景下,會計核算也應該結合其特征,根據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行改革。
首先,直接收繳方式下的會計核算,盡管簡單化了整個非稅收入的過程,但不能清晰的反映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的具體情況,也不利于對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的監督。所以,筆者認為面對很多事業單位非稅收入并不完全進賬和其收入結算的方式多樣的情況,要監督事業單位建立獨立的賬戶管理非稅收入,而非將非稅收入與納稅收入并合在一起。通過單獨的賬戶管理,來進行單獨的會計核算,便于事業單位與銀行和財務部門對賬,使得非稅收入更加地透明化。
其次,增加會計核算管理科目。在事業單位中非稅收入的項目繁多,在核算上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這就要求要對非稅收入項目進行有效的分類,按照地方實際情況來制定其類別,設立相應的專戶類別,通過各個類別進行核算,大大減小了會計核算的難度。
最后,對于財政部門制定的財政預算外的項目核算也應該進行調整。事業單位的財政預算應該考慮到其非稅收入的多少,統一到一個范疇之中進行會計核算[2],特別是要對預算外收入進行嚴格的合算,不能將任何稅收都當作非稅收入進行合算。同時,事業單位非稅收入也要嚴格的按照稅收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對其支出與收入都要有明確的記載,并且要出示相應的發票和基本票據,以便核對非稅收入的賬目。嚴格管理單位報銷制度,對于亂報銷的行為要給予嚴厲的處罰,杜絕滋生腐敗現象。
總之,提高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的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使得事業單位體制更加完整,財務水平更加進步,在對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的良好管理下,有利于針對性地進行會計核算,可以使得事業單位核算工作更加準確。可見,提高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的管理工作,對樹立正確的財務觀念有著重要意義,并且在市場經濟體制不斷改革的同時,也應當注重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的改革。
參考文獻:
“省管縣”財政體制下,義烏市于1990年代末開始地方財政綜合預算改革,這個因體制激發的自我約束機制,被國務院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專家譽為開全國先河的“義烏模式”,被浙江省財政廳樹為全省財政改革的旗幟。
放權與自我約束
“財權和事權達到較好統一的‘省管縣’財政體制,刺激著縣(市)不斷做大地方財政‘蛋糕’,省里給了資源支配的權力,縣里如何理好財、用好權就成為一個重要課題。”義烏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宋英豪(曾任該市財政局長)說:“浙江長期穩定的‘省管縣’財政政策,給了縣市政府在縣級層面主動理財的動力和集中財力辦大事的能力。”
1998年,根據上級統一部署,義烏開始整頓和規范部門收費行為。
“當時,幾乎每個行政單位都有賬戶,甚至小到一個辦公室就有一個賬戶,除了稅收,很大一部分資金游離于財政預算監督之外。如果罰款等非稅收入都有可能轉化為部門支出和福利來源,必然導致部門行為‘罰’字當頭,公權力濫用。”
在1996年開始的統籌管理非稅收入的基礎上,義烏在1998年和2003年先后對全市339個行政事業單位的2843個賬戶全面清理,實行單位銀行賬戶財政審批制;1998年,建立非稅收入征收系統,實行聯網監控收費,把各類收費、罰沒款等非稅收入全額納入國庫或財政專戶;2005年,在全省率先推出《義烏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規范非稅收入征收行為。
2000年,義烏制定《關于推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全面推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制度,實行“收入一個籠子、支出一個口子、預算一個盤子,財政監督全過程”,簡稱“三個子”改革,此舉在全省得到推廣。
財政宏觀調控公共化
2000年義烏全面實施財政綜合預算時,地方可用財力僅23.60億元,2008年則高達90.6億元(不含社保基金),是2000年的3.8倍,年均增長18.3%。同時,也從源頭上遏制了部門尋租現象的發生。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義烏實行“三個子”綜合預算改革以來,沒有發現涉及財政性資金的腐敗案件。不僅如此,義烏還通過將“三個子”改革向鎮街延伸和一系列控債、消債措施,有效化解政府性負債風險――2008年底,市級財政負債總額3.96億元,鎮街政府性負債余額3.62億元,且均為借用市財政間隙資金,完全控制在警戒線內。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營業稅”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128號],和上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提法一樣,容易使人誤解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的營業稅的納稅人。顯而易見,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納稅人,則與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被認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換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歸入到“單位”而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則明顯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性質的定義相矛盾,導致相關法規發生抵觸。筆者認為,《申報管理辦法》關于基金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違背,應該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二、基金本身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嗎?
基金法律身份和稅收義務密切相關,國際上存在3種主流的稅務處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備法人身份,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擁有公司型基金的國家多數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式。(2)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納稅。如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多數國家。(3)少數國家將契約型基金虛擬認定為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甚至在個別國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澳大利亞規定投資信托基金沒有分配對象時,基金本身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契約型,根據上述國際慣例可以從3種稅務處理方式中選擇。從我國稅收條款規定來看,現有基金稅收條文中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納稅方式的確切規定。仔細研究不難發現,我國與基金相關的稅收條文中又隱約對基金的納稅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斷理解為:基金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比如“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該兩點所述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儼然可以被理解為,我國契約型基金雖然沒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當前處于暫不征收的階段。
我國基金究竟是否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筆者認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提法是錯誤的,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規定。根據《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很明顯,我國基金不應屬于企業類,那是否可以歸屬到“其他組織”呢?在《實施細則》中“其他組織”一詞被詳細地解釋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問題于是被繼續演化為,基金是否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呢?這一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由此可見,基金只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既不屬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其他組織。同時,我國各項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基金公司虛擬化問題。所以,我國契約型基金不應該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改變個人所得稅扣繳人、扣繳時機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國關于基金個人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先后有過3個:第一個是1996年12月下發的《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該通知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第三個通知是財稅字[1998]55號和財稅字[20021128號。通知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銀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3個通知關于扣繳人的選定發生了改變,扣繳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換為上市公司、企業和銀行,相應地,扣繳時間也由基金分配時提前到股息、紅利、利息分配時。
政策意圖十分明顯,改變扣繳人的做法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筆者認為,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損害了稅收公平原則。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契約對基金分配制定了3項限定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改變扣繳人的做法使得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來源處就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稅收,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條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擔了稅負。再者,違背了基金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并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我國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恰恰違背了收入確認的國際慣例。
從稅率設置來看,財稅字[2002]128號文件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此后,包括企業在內的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考慮到,由于存在著獲得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處于上兩個環節的被投資企業無法準確判斷代扣代繳適用稅率,為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照個人所得稅20%的稅率征收。這種做法存在幾個缺陷:(1)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的區別;(2)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它與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質是有區別的。特別是投資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業債券利息,它在被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派發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等于或高于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投資企業不必對此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即投資企業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所以說,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分清收入性質一并代扣代繳20%所得稅的做法,沒有任何稅法依據。雖然能夠提高稅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稅負,造成了稅收制度的混亂。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制定稅收條款時的不嚴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不同性質投資者稅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確保稅法一致性基礎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四、我國基金稅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稅問題?
首先需要澄清一個理論和現實的分歧。一些學者認為,我國基金稅收存在嚴重的多重征稅問題,主要理由是:作為同一筆信托資產,基金資產在委托狀態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時承擔了兩次以上不同類別的稅收。如,基金投資股票、債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后,投資者在獲得分紅時仍要納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投資者買賣基金也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上述結果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其中多數條款仍屬于“暫免征”狀態,或許將來征收時會得到印證,可目前的征管實踐并非如此。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基金業貫徹的是優惠多、稅負輕的財稅政策思路,稅制設計的主觀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稅,現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國尚屬新興金融工具,對其進行稅收界定還存在一個理論認識和深化的過程,少數環節仍然呈現出多重征稅或稅負不公的情況。體現在:(1)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了雙重稅負。不同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定企業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差價中已經包括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了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其他部分是證券差價收入),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企業買賣封閉式基金也會產生類似情況,但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并不等于凈資產值,對買賣價差征稅可以理解為對資本增值課征的利得稅,不屬于多重征稅。(2)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既征收營業稅,也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金融保險企業買賣金融商品需繳納營業稅。這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商品增值額未列入增值稅范圍,造成了稅源流失,由于對金融產品增值額的確認在理論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礙,只好通過開征營業稅進行彌補。但是,從基金投資者角度分析,同樣屬于買賣基金的價差收入,金融企業投資者承擔了雙重稅收,非金融企業投資者只承擔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沒有承擔稅負,稅負顯然不公平。
開放式基金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承擔雙重征稅的根源在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錯位。被投資企業分給基金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資產時被提前扣繳了所得稅,但是。這些投資收益并沒有作為稅后收益隨即分配給投資者,而是重新計入到基金資產中進行資本增值性運轉,必然在資本增值實現時承擔資本利得稅。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延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做法來解決,即在基金分配時對分配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稅。一方面,分配額可以在納稅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資者手中,基金凈資產隨即因除息而減少,相應地基金價格回落,資本增值的稅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額中還包括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益,從而彌補有做法中這部分差價收益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同時,在基金分配時征稅的做法恰恰符合對基金征稅國際貫例中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這也對將來我國為適應基金跨國投資提供—個共同的稅法口徑。
對于金融業增值額的納稅問題在國外討論已久,考慮到增值確認的技術困難,以及鼓勵資本流動的原因,多數國家還是免征了金融業的交易稅(增值稅)。我國基金業處于發展階段亟需大量流量穩定的資金支持,培育機構持有者是已被國外經驗證實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我國金融企業投資基金時需要負擔5.5%的營業稅及附加和33%的企業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高于非金融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為培育基金機構投資者,建議可以對金融企業買賣基金暫免征營業稅。
參考文獻
(1)《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
(2)《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28號)。
一、工作目標
在縣委的正確領導下,以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依法治稅、源泉控管的原則,堅持稅務機關執法主體地位,以信息共享、協稅把關、先稅后證、先稅后批、委托代征、聯合征收等為主要方式,建立和健全“政府引導、稅務主管、部門協稅、司法保障、社會參與”的財稅收入社會綜合治稅體系,增強依法治稅合力。依托征管方式、征管手段的創新,著力扭轉財稅部門單一治稅、社會涉稅信息不暢的局面。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優勢,舉全社會之力,強化控管力度,堵塞稅收漏洞,鞏固財政稅基,全面推進稅源管理精細化和科學化,努力提高稅收征管質效。
二、組織領導
成立財稅收入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
財稅收入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我縣財稅收入社會綜合治稅工作實施方案、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出臺社會綜合治稅業務經費管理辦法,研究和解決社會綜合治稅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負責組織社會綜合治稅督促檢查和考評工作。
縣財稅收入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措施,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職責和義務,協稅把關,先稅后證,先稅后批,努力支持財稅部門依法征管,定期將涉稅信息傳遞財稅部門;各代征單位應認真履行《省零散稅收委托代征管理辦法》以及《代征代繳稅款協議》規定的職責,依法依率代征代繳稅款。具體職責如下:
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鄉鎮財政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職能范圍,負責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政策宣傳、政策咨詢解答和業務支持,各部門提供的有關涉稅信息資料的應用、處理、管理和反饋,受理、查實、處理稅收違法舉報案件,與受托代征單位簽訂《代征代繳稅款協議》等相關事宜,與協稅單位規范好協稅把關、先稅后證、操作流程等事宜,協助代征單位、協稅單位處理好納稅爭議和糾紛,督促了解綜合治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
縣發改局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及進度、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重大產業儲備項目等信息。
縣財政局:鄉鎮財政管理局負責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的征管和國土出讓收入的征收;非稅收入管理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服務性收費、門面租金等應稅收入稅費的代扣代繳工作,協助財稅部門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發票管理,定期向地稅部門傳遞行政事業單位涉稅信息;縣工資發放中心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工薪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定期向地稅部門反饋涉稅信息;縣國有資產交易中心負責國有企業改制、兼并、轉讓、改組過程中稅收的代扣代繳工作,定期向財稅部門提供國有企業改制、兼并、改組、轉讓等涉稅信息;縣會計核算中心、縣鄉鎮財政管理局嚴把報帳審核關,堅決杜絕非法票據或無效票據報帳現象的發生,支持財稅部門搞好以票控稅工作,及時向財稅部門提供發票違章違法信息。
縣公安局負責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和懲治,對依法征稅過程中發生的威脅、毆打、圍攻稅務人員、妨礙執行公務等暴力抗稅事件,應及時出警,依法從速、從嚴查處,嚴厲打擊各種偷、逃、抗稅違法犯罪行為,為依法治稅保駕護航;及時受理和嚴厲查處稅務機關移送案件,反饋案件情況;協助清繳欠稅,憑稅收完稅證明辦理出境手續。
縣審計局依法審計時,發現被審計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對被審計單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由稅務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及時將審計中發現的涉稅線索及建議、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結論及時提供或反饋給財稅部門。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國有土地轉讓稅收和國土出讓金把關工作,憑耕地占用稅票、契稅票、銷售不動產發票(辦證聯)、國土出讓收入繳款書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過戶手續,并將稅費資料歸檔保存,定期向財稅部門提供國有土地轉讓、交易、國有土地儲備等信息。
縣建設局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稅收的協稅把關工作,憑已繳納的稅費憑證辦理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和備案,定期向地稅部門提供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和備案等信息。
縣林業局負責木材稅收的代征代繳工作,定期向國地稅務部門提供木材采伐計劃、審批情況、木材外銷情況等涉稅信息。
縣民政局負責福利彩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定期向地稅部門提供福利企業的認定情況,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銷等信息。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企業工效掛鉤清算結果、企業工資總額核定等信息。
縣衛生局按政策規定聯合稅務部門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資格的認定,定期提供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認定和年審、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放、衛生許可證發放等信息。
縣交通局、公路局負責公路建設(改造)工程項目稅收的協稅把關工作,憑稅務發票撥付工程款項,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公路建設計劃、項目立項、工程進度、竣工驗收和結算、資金撥付等信息。
縣法院、縣檢察院為依法治稅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對財稅機關依法提請的強制執行申請,縣法院應及時受理和認真組織實施;對涉稅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刑事責任追究;嚴格把關,協助財稅部門對破產企業欠稅的追繳。
縣國稅局負責國稅窗口開票各種稅費的代征代繳工作,定期向地稅部門提供增值稅、消費稅征收情況及增值稅發票開具等信息。
縣工商局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開業、變更、注銷、吊銷登記及年檢等信息。
縣電力局負責小水電行業稅收的代扣代繳工作,定期向國地稅務部門提供小水電發電等涉稅信息。
縣規劃局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審批環節嚴格把關,協助稅務部門依法征管建設工程項目稅費,定期向地稅部門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等信息。
縣房產局負責房地產開發交易、二手房轉讓、私人建房、企事業單位房屋建筑、個人(合伙)辦廠、辦醫院、辦學校等經營性房產建筑稅收的協稅把關工作,憑已稅憑證或“征免稅”認定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變更登記和過戶手續,定期向財政、地稅部門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發放情況、房產交易、產權登記或變更情況、房地產開發項目資質審批項目審批情況等信息。
人民銀行支行依法協助財稅機關查詢相關納稅人的開戶情況;各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依法配合財稅機關實施賬戶查詢、存款余額查詢、存款凍結和稅款劃繳工作。
縣交警隊負責摩托車車船稅的代征代繳工作,負責機動車輛車輛購置稅、營運稅收的協稅把關工作,憑已稅憑證辦理車輛年審,定期向國地稅務部門提供車輛增減情況等信息。
縣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石灰石資源稅代征代繳工作,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民用爆破器材銷售情況等信息。
運管所負責車輛營運稅收的協稅把關工作,憑已稅憑證辦理道路運輸證年檢和換證,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車輛增減情況等信息。
各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負責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定期向地稅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銷售等信息。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財稅收入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專門的財稅領導小組,落實工作措施,增強征管合力,依法協稅護稅,確保應收盡收、顆粒歸倉。
其他單位和個人應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代征代繳、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各項稅收,認真履行協稅把關職責,提供相關涉稅信息;所有建設單位都必須依法遵規,嚴格遵守憑稅務發票撥付工程款項的規定,推進依法治稅。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健全工作機制。
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了解和掌握社會綜合治稅的實施情況,研究解決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重大問題,探索和創新綜合治稅的舉措、辦法和對策,提高綜合治稅工作質效。通過發文、責任書、會議紀要等形式,清楚明確各成員單位綜合治稅的具體職責、內容、要求和責任,確保協稅職責清楚,把關責任明確。
(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工作氛圍。
財稅收入社會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要落實工作措施,加大宣傳力度,借助新聞媒體等載體,將社會綜合治稅的有關精神、要求和重大現實意義,向全社會進行廣泛宣傳發動。各單位要從實際出發,制定社會綜合治稅具體的宣傳方案,從宣傳載體、宣傳內容、職責分工等方面認真籌劃,不拘形式,廣泛發動,突出宣傳力度和廣度,力求宣傳實效,擴大財稅收入社會綜合治稅的影響力,提高財稅收入社會綜合治稅的認同度,努力營造財稅收入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濃厚氛圍。
(三)強化聯合執法,突出工作質效。
縣財稅收入社會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組織各成員單位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偷、逃、騙、抗稅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繳欠稅,著力解決社會綜合治稅工作中的難點和熱點問題,認真清掃和整治社會綜合治稅前進道路上的“攔路虎”、“絆腳石”,優化綜合治稅工作環境。
關鍵詞:非稅收入管理體制公共財政
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現狀
政府非稅收入是與稅收收入相對的一個概念,非稅收入是對非稅收入種類的概括性稱呼。非稅收入資金是指以貨幣形態存在的非稅收入。從公共財政的角度看,非稅收入屬于政府(財政)收入。它是政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憑借國有資產(資源)、國家投入收取、提取、募集的資金。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它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應該說這個概念的提出是我國在構建公共財政體制過程中,在不斷強化預算外資金管理和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改革和探索中總結出來的。有資料顯示,在現階段,我國的非稅收入資金規模已接近稅收收入的規模;遼寧省的非稅收入資金規模與稅收的規模大體持平。非稅收入資金已成為政府舉辦公共事業的重要保障。加強非稅收入資金的管理,意義十分重大。由于概念的確立在時間上比較晚,在現實的管理中沒有形成完善的體系,所以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管理的范圍還沒有覆蓋到政府非稅收入的全部。非稅收入的管理范圍主要集中在預算外資金上,主要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罰沒收入的管理。對于增收潛力很大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還沒有作為管理的重點而全部納入管理范圍。
2、非稅收入數額大,增長迅速,且項目繁多。我國非稅收入由1978年的960.09億元增長到2000年的4640.15億元,增長了4.83倍。非稅收入占財政性資金的比重在1985年為42%,1990年達到了50%,即使在世紀之交也接近40%的水平。在非稅收入的項目上,根據財政部綜合司的有關數據,2000年全國性的收費項目仍有200多項,2002年為335項,地方每個省的收費項目平均在100多項以上,其中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規范的收費項目。
3、非稅收入征管主體多元化,執收行為欠缺規范。目前我國機構設置眾多,情況復雜,非稅收入利益主體龐大,征收管理十分不規范。雖然國家對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有嚴格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但是亂收、亂罰、亂支的現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稅收入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管理權未真正歸位,非稅收入目前仍由各個執收執罰單位分散征收,這種“多頭”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稅收入管理職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脫節,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監督失靈。同時,也大大增加管理成本,容易誘發。
4、我國現階段的非稅收入末實現“收支脫鉤”。我國的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已基本形成。然而,在我國現階段的非稅收入管理上,仍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是:非稅收入的管理末實現“收支脫鉤”,上繳的收費和罰沒收入與執收執罰單位的支出安排仍存在掛鉤現象;非稅收入仍由執收執罰單位自收自繳,沒有實行收(罰)繳分離:在部門預算中末將預算內外資金統籌安排:執收執罰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使用仍不夠規范、合理:在非稅收入征繳上還存在著隨意減、免等諸多“人情費”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一方面,導致了部門之間行政開支、職工收入水平差距較大問題的出現,致使單位亂收費、亂罰款以及截留、挪用非稅收入資金的現象屢禁不止,各種腐敗問題時有發生。群眾意見較大,已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損蝕了政府收入的基石,削弱了政府的經濟調控能力。
5、法制不健全,缺乏約束機制。目前,非稅收入的管理從立項、定標、征收、票據管理和資金使用各個管理環節沒有一套覆蓋全國的統一、規范、系統的法律法規,使得非稅收入無章可循或有章難循。同時,非稅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辦法不一樣,非稅收入管理難以規范,對違規行為難以約束。
以上問題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因為我國正處于體制的轉軌過程中,各個利益主體在監督和約束機制比較薄弱的情況下釋放被長期壓抑的自主性和創造性,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的,這其中產生的諸多不規范現象也只有在體制和制度的不斷完善中才能逐步解決。
二、完善非稅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要求,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就必須擺脫原有的體制的束縛。具體到實踐中,可進行如下方面的改進:
1、明確非稅收入征管主體,統一管理職責。非稅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屬的部門在行使職能過程中收取的各項資金,它本身就具有財政資金的屬性,是財政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這個角度來說,非稅收入的征管主體只能是管理政府資金的財政部門。因此,在非稅收入的管理過程中要強調財政部門的主體地位,變征管主體“多元”為“一元”。在財政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非稅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統一征收,統一管理,統一政策。在預算外資金不斷納入預算內的趨勢下,非稅收入理應是預算外資金最合適的替代者。
2、清理整頓收費基金項目,出臺收費基金目錄,推動收費政策公示制度。對現有的收費基金進行認真的整頓和清理,堅決取消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對于重復征收的項目,應該合并的就要合并,杜絕行政機關搭車收費或越權收費現象的發生。對于還有必要保留的非稅收入項目,重新研究論證,由中央主管部門公布,實行非稅收入目錄管理和公示制度。對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收費逐步改為稅收。例如:設立燃油稅,對用汽油、柴油等的動力的車輛、船泊從油品價格上征收一定比例的稅,取消養路費和江河航道養護費等。公開收費政策審批權限,《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以下簡稱《決定》中支出,收取或提取”預算外資金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所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程序執行。因此,實施非稅收入管理,明確非稅收入項目的管理體制與管理權限,十分公開收費具體內容和征繳程序,建立收費政策公開辦事機制。
3、繼續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擴大非稅收入銀行代收。完善非稅收繳體制改革,“收支兩條線”是最重要的一個思路。首先,在賬戶管理上要清理執收單位在銀行的一切賬戶,取消各種形式的收入過渡賬戶,對有特殊原因需要匯繳的單位可以具體問題具體考慮,并最終實現國庫單一賬戶的管理。其次,實現單位開票、銀行代收的征管模式,并逐步完善部門預算制度的改革,通過合理、科學地編制部門預算,進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分配和管理,防止非稅收入形式上的“收支兩條線”,實際上的“誰征收,誰使用”。
4、嚴格非稅收入的票據管理。國家規定,非稅收入票據由省及省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有同級財政部門統一發放。各執收執罰單位憑據《非稅收入票據領購簿》辦理票據領購。票據的管理是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源頭,也是監督執收單位是否認真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的一個關鍵環節。加強票據管理總的原則是要做到統一領發、統一使用、統一保管、統一核銷和統一監督,力求票據與項目相結合、票據與收入相結合、票據與稽核相結合。首先,要對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核發進行控制。其次,要通過對非稅收入票據的核銷,監督收入是否按時足額地上繳財政,防止執收單位截留財政資金。同時,大力推進票據管理的網絡化,跟蹤每一張票據使用的具體情況,并針對目前票據種類、樣式的繁多現象,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減少票據種類,統一式樣。
5、加快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以“金財工程”收入管理系統為基礎,結合非稅收入管理的內容,設計開發非稅收入管理軟件,以科學為依托,實現非稅收入從票據領購到自動核銷、單位開票到自動入賬、銀行代收到傳遞信息、財政處理信息到分類管理等環節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機網絡化管理。實現財政與銀行、執收執罰單位、財政部門上下級之間的微機聯網,全面監控非稅收入的收繳情況。為了強化票據使用的管理,遼寧省財政廳提出了新的票據管理辦法:即借助于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網絡系統,通過對執收執罰單位所領購票據的編碼的控制和管理,對票據的使用實施事前和事后監督,以實現對票據使用全過程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質量。
6、加快非稅收入管理法制建設,強化非稅收入監督檢查機制。針對目前非稅收入管理無法可依的情況,有必要從法律建設入手,健全法律體系,抓緊出臺《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在制度上規范和約束非稅收入項目的審批、標準制定、征收管理、資金分配等工作。另外,還要強化非稅收入的監督檢查,形成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職能部門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體系,在監督方式上,要突擊檢查和日常監督,事后檢查和事前、事中監督,案例解剖和重點稽查,局部檢查和整體監控等方式有機結合。真正做到發現問題不放過,一切行動都要做到有據可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新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賬戶體系,規范收入收繳程序,加強財政票據監管,有助于 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增加預算外資金收繳透明度,從制度上防范腐敗現象發生。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審計署,財綜[2003]29號,《關于加強中英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通知》精神明確規定非稅收入管理規定。
三、相關的配套措施
1、深化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應該說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改革本身不是很徹底,體制也不很完善,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并沒有完全劃分明確。而非稅收入改革作為財政體制改革的一部分,它的改革也只有在完善分稅制的改革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進行下去。所以,當前需要的是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并根據事權來劃分相應的財權。思路是根據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來界定支出范圍,全國性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由中央來提供;區域性的由地方政府來提供;跨地區的以地方提供為主,中央提供為輔。同時,適當下放給地方一定的立法、立項權利,使地方能結合自己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實施政策,充分調動地方執行非稅收入的積極性。
2、轉變政府職能。根據公共財政理論,政府的主要職能是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而不應該參與到競爭性領域中來。而我國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太深,政府承擔的職能太多,管的太廣泛,戰線拉的太長,直接的結果就是財政支出規模龐大,而收入增長又難以滿足支出的需要,這就為非稅收入的存在提供適宜生存的土壤,也是我國“三亂”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所以,適時地轉變政府職能,把投資從競爭性領域中退出來,重點保證公共支出的需要,才能根本上解決財力不足的現狀,從根本上治“三亂”問題。
3、修訂和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立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賬戶管理的規定》、《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同時要研究制定《中央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改革試點辦法》,規范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所屬執收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等在非稅收入資金收繳管理中的職責,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4、加快機構改革步伐。造成目前非稅收入項目繁多的另一個原因就是機構的設置太多,近些年來,很多機構的成立都伴隨著一批收費項目的出臺,形成“增機構――收費――養人―再增機構”的惡性循環。因此,政府機構改革必須與規范非稅收入同步進行,對現有機構進行結構優化,精簡并妥善安排富余人員,嚴格控制機構人員數量,將支出規模降到合理的水平上。提高支出的效益和管理的效率。逐步細化現有政府預算科目,并對其涵蓋范圍作適當調整,以全面、系統地反映非稅收入內容。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5、建立健全非稅收入收繳監管機制。財政部門要利用票據監控手段,加強對執收單位收繳行為的監督管理。同時,要建立健全收入收繳體系的監控機制,確保非稅收入資金及時、足額地繳入財政專戶。
6、加快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和銀行支付系統建設步伐。按照新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的要求,要盡快建立管理先進、操作可靠的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和銀行支付系統,為非稅收入資金收繳、匯劃清算的高效率運作提供技術保障。
參考文獻:
[1]丹東市財政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相關知識手冊》.2003年.
[2]李友志.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人民出版社2003年.
一、非稅收入的概念及特征
籠統地講,非稅收入就是政府除稅收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具體地講,非稅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行政職能的社會團體、企業主管部門(集團)、政府或行政事業單位委托機構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以及憑借國有資產(資源)、政府信譽、國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稅收以外的各種財政性資金。按照現行的預算管理辦法,非稅收入可分為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和預算外的非稅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的來源可分為:(1)行政事業性收費;(2)政府性基金,包括資金、附加、各類專項收費;(3)國家機關按照規定向下級、所屬單位集中的收入,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業管理機構向所屬企業提取的管理費;(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城市基礎設施、國有資源的經營、有償使用、出租、變賣收入;(5)事業單位用財政性資金或國有資產對其他單位投資或參股所得的投資回報或分成收入;(6)國家機關或以國家機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7)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或代行行政職能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會費,以及接受的捐贈資金;(8)電臺、電視臺播出廣告取得的廣告收入;(9)彩票公益金和發行費收入;(10)罰款和罰沒收入;(11)其他應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財政非稅收入。
二、我國非稅收入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非稅收入數額大,征收主體多元化,管理不規范。建國初期,我國預算外資金主要是為數較少的稅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費收入。改革開放前的1978年全國預算外資金為342億元,相當于預算內收入的30.6%。在體制轉軌和財政分權改革的過程中,我國預算外資金迅速膨脹,非稅收入在整個政府收入體系中的地位由“拾遺補缺”演變為占據“半壁江山”,成為與預算內收入、稅收收入并駕齊驅的財力資源。1992年預算外資金為3855億元,相當于當年預算內收入的97.7%。1993年調整口徑后,預算外資金收縮到相當于預算內1/3左右,但增長仍迅速,1996年預算外資金決算數為3893億元,仍相當于財政收入的一半。
非稅收入的過度膨脹和無序混亂有其直接的體制背景。主要原因是收費主體多元化、管理政出多門。現行地方收費主體主要有地方財政部門、交通部門、國土管理部門、工商部門、衛生監督部門、公安、司法、檢查、城建、環保、教育等管理部門,每個部門都有收費名目,而且一個部門收取多種費,同時管理上職權分散,亂收費的現象較為嚴重。盡管經過了多年對收費項目的清理、減并、撤銷,根據財政部綜合司的有關數據,2000年全國性的收費項目仍有200多項,2002年上升為335項,其中仍不乏不合理和欠規范的收費項目。此外,更嚴重的是,盡管中央三令五申,向企業和居民的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仍然屢禁不止,有的地方和部門的收費罰款甚至沒有基本的標準,由具體執行人員掌握,收多收少、收與不收彈性大,隨意性強。再有,盡管有關收費對收入的用途有明確規定,但由于監管上的疏松薄弱,許多費用存在收用不符現象。
(二)非稅收入無序膨脹、管理混亂帶來嚴重的負面效應。在體制改革以前,我國財政收入有一半左右來源于非稅收入,其中絕大部分又是國營企業的上繳利潤。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非稅收入絕大部分納入國家預算,其透明度高,管理嚴格。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和對地方政府和各部門“放權”,同時由于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等多種原因,造成政府非稅收入無序膨脹,所產生的負面效應越來越大,主要表現為:一是對資源配置的不良影響。亂收費等現象嚴重擾亂了市場價格體系,扭曲了合理比價關系,使正常的市場交易和公平競爭受到沖擊。二是“費擠稅”,預算外擠預算內,分散國家財力,削弱國家宏觀調控能力,也不利于地方稅體系的鞏固、完善和發展。三是監督機制和協調統籌機制缺失。各項非稅收入多分散在部門單位管理,財政資金長期體外循環,游離于監督之外。政府難以從整體上把握財政資金的收入信息,無法統籌調節其在各部門中的使用。四是加劇了社會的分配不公,敗壞社會風氣,滋生腐敗等消極現象。五是加重了企業和社會的負擔。盡管現階段我國實現名義稅收負擔率在17%左右,與國外多數國家相比,處于較低的水平,但是加上各種非稅負擔,企業和社會承擔的社會公共負擔已超過30%,各種名目繁多且無序的收費、攤派,使企業和居民不堪重負。
三、完善我國非稅收入征管的建議
(一)提高預算編制質量,推進“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一是建立科學的非稅收入測算機制。財政非稅收入征管部門要在掌握非稅收入政策、項目、標準、范圍及其變化的前提下,對本級非稅收入進行科學測算,制定切合實際的預算任務,在預算編制環節上實現政府非稅收入“應收盡收”,二是建立嚴格的非稅支出管理制度。建立起“收支脫鉤、政府統籌、綜合預算、績效考評”非稅支出管理制度,以配合和推進財政預算制度改革。三是建立公平的征收成本核定機制。所有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成本均由財政非稅收入征管處室核定,執行統一標準,同時財政部門通過核定征收成本,激勵執收單位組織收入的積極性,鼓勵政府非稅收入合理增長。征收成本核定后,可作為部門的項目支出,直接匯入部門預算,以保證部門預算的公平性。四是加強對非稅收入的日常監督稽查力度,及時發現和糾正非稅收入收支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收支兩條線”規定落到實處。
(二)完善非稅收入收繳制度。全面推行非稅收入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征管制度。除按要求實行委托銀行代收的收費、基金、罰沒收入外,對其他非稅收入,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繳款的原則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隨稅收征收的各種附加仍由稅務部門代為征收;收入數額大或征收對象在縣以上城鎮的統一實行委托銀行代收;零星的非稅收入或不具備委托銀行代收條件的,由財政部門委托征收單位征收然后由征收單位按規定要求匯繳到同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凡具備委托銀行代收款條件的非稅收入,征收部門開設的各類收入過渡賬戶要一律取消,改由應繳交有關款項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征收部門發出的繳款通知,直接將款項繳入指定的財政專戶。對暫不具備委托銀行代收款條件的非稅收入,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給予設立收入匯繳過渡賬戶,專門用于非稅收入收繳,不得用于征收單位支出。
同時,在非稅收入征收過程中,必須嚴格加強票據管理,健全財政票據監管網絡,實行票款分離,罰繳分離,嚴禁白條收費和無票收費,真正實現票管費的目標。各部門、各單位征收的非稅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同級國庫或財政專戶,應上解或下撥的非稅收入,必須通過財政部門逐級撥付,部門上下級之間不得直接對非稅收入進行集中、提取建立綜合財政預算管理模式。
但政府的非稅收入已有從小到大,預算內擠向預算外、制度外和體制外,造成費擠稅、費大于稅以及“三亂”的衍生趨勢,使得非稅收入的負面影響逐漸增加,非稅收入沖擊稅收、降低資源配置效率、滋生腐敗、破壞分配秩序等等問題的存在,使得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已迫在眉睫。
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創新,具體來講有以下六個方面:
一、結合我國轉變政府職能措施,保證政府承擔事務的財力供給
近年,我國新一屆政府把政府機構改革、職能轉換作為一項重大舉措來抓,強調必須建立精簡統一、辦事高效、運行協調、行為規范的政府管理體制,這為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條件。我國的“三亂”情況屢禁不止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分析其主要原因是政府應當做的事務沒有足夠的財力保證。從政府角度來講,不應當做的或可做可不做的事,應當盡量推向市場,重點保證社會公共需要、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長遠發展的需要,這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需求和財力不足問題,才能真正解決“三亂”問題。
二、加快機構改革步伐,推進非稅收入征收主體改革
以前,有些機構一成立就明確用收費來解決經費開支,從而總是出臺新的收費項目,形成了“收費―養人―增收―增機構―增人員”的惡性循環,導致機構、人員膨脹。要消除這種情況,就應統一征收主體,即成立專門的政府非稅收入征管機構,承擔起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以主要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征管,計劃的編制、執行,決算的審核、匯編,以及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和執收稽查。為全面推進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改革,應自上而下成立政府非稅收入征管機構,并正確處理好政府非稅收入征管機構與其他執收部門的關系。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將征管權限收歸政府非稅收入征管機構,確保政府非稅收入實現統一征收、依法征收,提高征收效率。在機構設立中,對政府非稅收入征管機構的性質及其權責做出統一規定,切實增強政府非稅收入征管機構的權威性。
三、加快法規制度和管理信息化建設。
要加快法規的立法進程,制定相關法規。就政府非稅收入的性質、范圍、分類、立項、征收、管理以及支出規范等做出明確的規定,統一收費等管理制度,以法規來明確收費項目的審批、收費標準的制定、收費票據的使用、收費資金的征收分配、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使收費管理行為的每一個環節都處在法律法規約束下,形成依法收費和依法治費的法制化管理局面。
在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上,應在“金財工程”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基礎上,根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內容,兼顧與其他財政業務管理系統相銜接,設計開發出以政府非稅收入監管系統為核心,銀行代收子系統為前臺,票據管理子系統、會計核算子系統、單位執收臺賬子系統、單位對賬查詢子系統為輔助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信息系統,為實現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透明、高效服務提供電子技術信息平臺。
四、推進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票據管理改革
政府非稅收入征收應實行“單位開票,銀行收款,統一開戶,收支統管”的管理辦法,即由收費執收單位開具收費票據,委托銀行統一收款,財政統一開設非稅收入專戶對政府非稅收入的收支進行統管,收入和支出不掛鉤。切實做到“收繳分離、罰繳分離、收支分離”,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對執收單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取消多頭開戶,一個單位只能開設一個支出賬戶。通過專戶管理可保證各項非稅收入全面繳入財政專戶,對全部支出進行直接監控,從賬戶管理上堵塞執收單位轉移截留政府非稅收入和私設“小金庫”、賬外賬的漏洞,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統一票據管理制度,強化源頭監管。針對現行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種類繁多,形式多樣的狀況,改革票據使用種類和使用辦法。以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為主,專用票據為輔的票據體系,簡化票據種類,提高管理效率。同時嚴控票據領購程序,強化稽查工作,充分發揮票據源頭管理作用,杜絕各種亂收費行為,保證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五、推進政府非稅收入預算管理改革
按照“所有權歸政府、管理權在財政”的原則,完善政府非稅收入預算管理體系。財政對非稅收入資金和稅收資金統籌安排,逐步實現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的統一預算編制和統一預算執行,實行 “綜合預算”管理。財政預算經人大批準,應具有嚴肅性和法定性。各單位收支預算的編制,應采用部門預算和零基預算編制方法,體現 “嚴、細、實”特點,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可用財力,保證各項支出資金落到實處,統籌財政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六、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監督檢查機制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應積極采取聽證、論證、公示等辦法,強化事前監督,充分發揮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提高監督效果。目前,尤為重要的是要發揮財政、審計、社會中介組織等機構的職能作用,建立起嚴格規范、高效運作的融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檢查為一體,經常性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嚴厲查處亂收亂罰行為,確保政府非稅收入依法征收、依法管理。
關鍵詞:稅務部門 代開發票 管理 對策
一、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現狀及后果分析
(一)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概述
代開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 當納稅人發生如下經濟行為時可向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
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現狀及后果分析
1、代開發票證明材料不全面收集
國家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對個人小額銷售貨物和勞務只需提供身份證明。故一般稅務部門對代開發票要求中第一項,即申請代開發票人提供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項基本都能做到及時收集,但對身份證件審核不嚴,往往出現開票人和身份證件不符的情形。對第二項即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不收集或收集填表漏項、錯填嚴重。申請代開發票人往往輕易就能從稅務部門取得發票,給惡意套取企業或國家現金者創造合法機會,給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造成誤區。
2、證明材料真實性審核難度大
現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只要按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資料手續齊備的,稅務部門一般都會開具發票,而對交易的真實性則不會進行實際驗證,這就為交易雙方以特殊目的聯合騙票提供機會。這種做法從表面上看稅務部門是得到了稅源,但是從企業或國家中不法人員卻套取了更多的非法收入。
3、稅務機關重視程度不夠是最為重要的
代開發票稅務部門一般都認為是額外得到了稅收收入,所以要求不高。對代開發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估計不足,該收集資料的不收集,該嚴格把關的不把關,再就是有些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差,責任心不強,出現錯誤適用稅率,該征增值稅的征收營業稅,造成國家稅收收入流失。
二、規范稅務部門代開發票的幾點對策
(一)提高認識,強化代開發票工作管理
稅務機關尤其是最高一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到惡意從稅務部門取得代開發票的嚴重后果,強化稅務部門代開發票監督管理、過程管理,要求基層稅務機關嚴格管理制度,落實考核機制,從嚴要求稅票代開人員。
(二)強化代開發票證明資料真實完整性
代開發票證明材料的兩個條件稅法并沒有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但在實踐中出具證明材料雖然麻煩,卻能有效防止稅收違法行為,故二者同時具備是必須的。其次就是應強化證明資料的真實性驗證工作,對一定金額以上的代開發票行為,稅務部門可立案到實際對經濟事項進行查證核實,符合條件的給予代開發票,不符合件堅決不予開具發票。再就是有效進行代開發票的后續管理工作,每年可采取抽樣調查核實的辦法,由稅務稽查部門按抽樣結果進行稽查,切實確保代開發票工作的嚴肅、有效性。
(三)加強培訓,提升代開發票稅務人員素質
培養代開發票涉及稅收管理知識。現實稅務管理中因代開發票人員業務水平不高常常錯誤適用稅率,多征稅目或少征稅目事情時有發生,給國家和納稅人造成不同程度損失,所以業務知識的不斷學習是很重要的。培養代開發票人員的政治素養,強化工作人員責任心。在現實實務操作中,因代開發票人員責任心不強,為了人情,不符合規定更改發票名稱、無證明資料或證明資料不真實開具發票等行為時常發生。
參考文獻:
[關鍵詞] 高校 稅負現狀 對策研究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辦學資金來源渠道已由過去單一的財政撥款為主向多渠道籌集過渡。近幾年來,尤其是2000年后,高校總收入水平呈逐年上升態勢,但是財政資金占高校總收入水平比例卻呈逐年下降趨勢。目前,高校收入來源主要集中在財政無償撥款(包括如“985工程”撥款)、科研橫向和縱向收入、學費收入和自籌資金等幾方面。
稅收法規明確了高校作為納稅主體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作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高校自身和后勤服務集團的經營所得,以及校內各部門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稅的部分外,都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各類稅收。一直以來“稅收不進學校”的觀念在高校財務人員的意識中根深蒂固,高校的財務人員未樹立依法納稅意識,也缺少對稅收法規的學習和了解,發生納稅義務后很少能夠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近幾年,隨著稅務機關加大征收力度,將高校作為稅收檢查的重點,高校依法及時納稅的壓力逐漸增大。如2007年5月,北京市海淀區國稅局召集在京高校財務負責人,就高校繳納企業所得稅進行了探討。2008年年初,海淀區稅務局又就所得稅召開了會議,這充分顯示了稅務部門對高校的重視。這種情況下,如何對高校稅負問題進行梳理,嚴格涉稅業務的管理,就成為高校廣大財務人員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高校面臨的稅負現狀分析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75號)規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收入,除財政撥款和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應并入其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高等學校舉辦的各類進修班、培訓班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包括教育部門所辦的和國家教委批準、備案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及中國人民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軍隊院校。
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目前絕大部分高校并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隨著所得稅法規執行力度的加大,如何合理繳納所得稅,已經成為高校財務部門面臨的一大課題。
2.營業稅
營業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實施非學歷教育的學校則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200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做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
但是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在執行的過程中,對免稅范圍仍存有疑問,為此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于2006年1月12日《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對教育勞務的免稅范圍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
(1)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2)校辦企業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業稅目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經審核確認后,免征營業稅。
(3)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4)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5)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6)高等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俗稱“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隨著高校科研事業經費到款的逐年增長,很多高校并沒有辦理“四技”營業稅的減免,故每年因為“四技”而繳納的營業稅已經成為高校的嚴重負擔。
3.其他稅種
其他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等。這些稅種雖然種類繁多,但是在高校整體稅負中比重很小。不過隨著高校的進一步發展,這些稅種也應該引起廣大財務人員的重視。
二、高校可采取的對策
1.積極推動完善高校領域稅收政策立法
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專門的高等學校稅收政策文件。在高等學校稅收政策方面,多數是由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的,如通過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等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立法級次低。另外,面對教育體制改革給高等學校帶來的新變化,稅收政策的出臺顯得非常倉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補充通知的形式出現,某些稅收政策已經跟高校的財務核算體制不匹配,造成繳納稅款的不可操作性。所以,積極推動財政部、教育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立法層次高、規范、協調、系統、具有可操作性的稅收法律法規,爭取相關部門在法規制定階段充分考慮高校特點,可以為高校承擔合理稅賦爭取主動權。
2.修訂高校財務制度
根據《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設置的會計科目根本不能滿足高校進行稅金核算的要求,如沒有“企業所得稅”科目。高校財務人員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需對賬面利潤進行較多的調整,如果財務人員在平時工作中對與涉稅業務有關的收入支出不進行完整的記錄,不熟悉稅法,就很難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額。所以迫切需要主管部門根據稅法的要求,修訂《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分開核算應納稅所得和非應納稅所得,對于應納稅所得,正確核算收入和與之相匹配的支出,以計算和繳納企業應負擔的各項稅負。
3.加強納稅宣貫,樹立依法納稅意識
目前,因為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大高校各種稅種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如北京地區,各高校《對北京市統一銀錢收據》的使用就各不相同。建議成立地區高校財務負責人聯誼制度,定期交流納稅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統一口徑。
對于“四技”涉及到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各高校主管財務和主管科技校長應加強溝通,重視“四技”減免。財務部門跟 科技處(部)的要加強聯系,共同做好“四技”的減免工作。如北京某高校,科技處負責“四技”合同在技術市場的登記工作,財務處負責稅務局的備案工作。在沒有進行營業稅減免工作之前,每年需要繳納600多萬的營業稅,登記備案后,每年只需要繳納幾十萬元的營業稅,效果非常明顯。另外,加強對廣大科研人員的納稅宣傳力度,積極合理為學校避稅。
4.提高財務隊伍人員素質
目前,各高校財務人員普遍存在年齡結構偏大、學歷較低、知識結構落后等困難。迫切需要打破人才壁壘,引進具有現代財務管理意識的年輕專業財務人員,提高財務隊伍的整體素質。廣大財務人員要重視對稅法的學習,做好納稅申報和減免稅申報。利用稅率差別、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高校的經營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必要時還要咨詢專業的會計事務所和稅務專家,制定合理的納稅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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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稅[2004]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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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財稅[2006]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7]財稅[2006]10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