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31 09:12:12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軟件著作權,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權利可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1.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2.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表演權、播放權、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出租權、出租權、許可使用權和轉讓權等。
發表權是指將軟件公之于眾的權利,是軟件著作權人最基本和首要的權利。因為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是從軟件首次發表開始計算的,著作權人如果不行使發表權則其他各項權利均無從行使,這種潛在的權利也并非都是無期限永久存在的,《軟件保護條例》只規定了軟件開發者的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各項權利的保護期為軟件首次發表后的25年。《TRIPS協議》規定“除攝影作品或實用藝術作品外,如果某作品的保護期并非按自然人有生之年計算,則保護期不得少于經許可而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如果作品自完成起50年內未被許可出版,則保護期應不少于作品完成之年年底起50年。
軟件著作權人完成軟件開發后不行使發表權而將程序轉讓,出租或許可他人使用、復制、改編,又未專門指明不允許他人發表的,則視為已同意發表。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之軟件著作權轉讓事宜達成本協議。
1、軟件概況:
軟件的名稱及版本號:
軟件全稱:
軟件簡稱:
軟件版本:
2、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甲方不再擁有該軟件的著作權;
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該軟件的全部源代碼及其他相關文檔;
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該軟件相關的技術支持;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與該軟件相關的技術細節;
3、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擁有該軟件的著作權;
乙方有義務在該軟件上投入人力和物力,不斷完善、升級該產品;
4、共同條款:
甲方同意將該軟件的著作權的各項權利無償并且無地域限制地轉讓給乙方;
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3款、第4款之約定,甲方必須向乙方賠償乙方在該軟件上的所有投入,且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違反本協議第三條第2款之約定,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向乙方無償索回該軟件的著作權;
5、其他:
本合同以甲乙雙方全部簽字之日為開始生效之日期;
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按司法程序解決。
本協議共壹頁;壹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軟件著作權轉讓事宜達成本協議。
1.軟件概況
軟件的名稱及版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軟件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軟件簡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軟件版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甲方不再擁有該軟件的著作權;
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該軟件的全部源代碼及其他相關文檔;
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該軟件相關的技術支持;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與該軟件相關的技術細節。
3.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擁有該軟件的著作權;
乙方有義務在該軟件上投入人力和物力,不斷完善、升級該產品。
4.共同條款
甲方同意將該軟件的著作權的各項權利無償并且無地域限制地轉讓給乙方;
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3款、第4款之約定,甲方必須向乙方賠償乙方在該軟件上的所有投入,且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違反本協議第三條第2款之約定,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向乙方無償索回該軟件的著作權。
5.其他
本合同以甲乙雙方全部簽字之日為開始生效之日期;
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按司法程序解決。
本協議共壹頁;壹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保證書 茲有 (單位/個人)自愿申報 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資助,所提交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均真實、合法,若有不實之處,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同時,允許此次申報資助材料用于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評審。
(項目申報五件以上的可自行添加登記行,需雙面打印。)申報單位(蓋章)
簽字:
年 月 日
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不屬于專利。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指軟件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于軟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于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中的例外,因為著作權的取得無須經過個別確認,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自動保護”原則。軟件經過登記后,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
(來源:文章屋網 )
鑒于,協議各方均為計算機軟件專業開發人員(單位),能夠進行創造性的軟件開發活動。并且,協議各方有意愿共同從事軟件的開發工作。為了規范各方的權利義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政策的原則指導下,訂立本協議書,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宗旨
為完成**軟件的開發工作,并共同享有開發成果而合作。
第二條?合作項目和范圍
協議各方共同開發**軟件,合作范圍包括軟件的代碼編寫、調試、測試等開發工作。
第三條?合作方式
1.協議各方按照軟件編程工作的正常分工進行編寫,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更改軟件的重大功能和事項,以免對其余各方造成履約困難。
2.合作各方應堅持勤勉努力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各方分別負責的軟件的編程工作,并考慮到各方軟件的兼容和接合。如部分合作人發生特殊技術困難,其余合作方有義務為其提供合理適當的技術幫助。
第四條?知識產權
1.各方編寫的軟件源代碼、技術文檔及匯編而成的程序本身,其著作權均由合作方共同享有。
2.合作各方在編寫軟件的過程中,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否則,應對外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第五條?協議變更
1.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本協議可以作相應變更;
2.任何合作方未經與其他各方協商,擅自變更本協議條款或者將本協議權利義務轉讓他人,均為無效。
第六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作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作方私自以團體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各方共有,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作方泄露本協議所涉及的相關商業秘密。
第七條?合作的終止
合作開發活動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②合作項目因技術原因,根本不能完成;③合作項目違反法律被撤銷。
第八條?糾紛的解決
合作各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條?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作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簽署:
關鍵詞: 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 認定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一)基本概念。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指軟件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軟件作品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屬于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征。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軟件指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著作權法所稱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指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各項權利。
1.計算機程序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機程序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標程序文本視為同一作品。這就是說:
(1)計算機程序可以在計算機等裝置內執行;
(2)指令是構成程序的最小單位,程序由一系列指令組合,而指令指計算機完成一個基本操作的命令;
(3)程序有兩種表達方式。第一種是目標程序,由計算機能接受的代碼編寫的二進制指令方式;第二種是源程序,用某種符號或語句編寫的代碼方式。
2.計算機軟件的文檔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計算機程序的文檔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文檔一般表現為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二、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認定
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的認定,實際指對發生爭議的某一計算機程序與比照物的對比和鑒別。軟件作品區別于一般文字或美術等作品,實踐中常常表現為計算機程序的不唯一性。即兩個運行結果酷似的計算機程序,或者兩個計算機軟件的源代碼程序不相似或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構成軟件侵權,而后者不一定不構成侵權。常見的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罪的認定標準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軟件的界面問題。
界面的認定是對使用過程中的屏幕顯示、功能、功能鍵、使用方法以往范例等進行對比,仔細對其普通文顯和下拉、彈出菜單的方位、內容、選擇項等進行對比。
(二)源代碼。
計算機程序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若兩套軟件的源代碼都是基于同一種高級語言而編寫的,認定為侵權的可能性大增。常見鑒別內容包括:
1.數據結構
數據結構是計算機存儲、組織數據的方式。通常情況下,精心選擇的數據結構可以帶來更高的運行或者存儲效率。數據結構往往同高效的檢索算法和索引技術有關。數據結構中的元素數量、元素間的相互關系、邏輯結構等若相似或相同,那么其侵權的可能性就大增。
2.算法
算法是一系列解決問題的清晰指令,算法代表著用系統的方法描述解決問題的策略機制。對于同一個問題,不同程序會有不同的算法處理。對于是否采用相同的算法解決問題,成為判斷是否侵權的重要手段之一。
3.用戶接口
用戶接口是系統和用戶之間進行交互和信息交換的媒介,實現信息內部形式與人類可以接受形式之間的轉換。軟件接口一般有命令接口、程序接口、圖形接口三種。若接口中變量的命名、數量、變量類型都相同的話,極有可能存在侵權的行為。
4.程序的結構、順序和組織
SSO法則是認定軟件侵權的重要方法之一。所謂SSO,即計算機軟件的結構、順序和組織。其中,結構就是程序的各個組成部分的構造及數據結構;順序就是程序各部分在執行過程中的先后順序;組織則是程序中各結構及順序之間的宏觀安排。SSO法則認為,雖然被告的程序與原告的程序代碼完全不同,但二者的結構、順序和組織相同或相近似,仍構成侵權。
(三)保護軟件本身,但不保護其思想。
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思想、表達二分”是著作權法的基本準則,同樣適用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6條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通過思想、表達的劃分,排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是認定侵權行為的主要階段[1]。
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計算機軟件兼具“文字作品”和“實用工具”二重屬性,確定“思想、表達二分”的具體法律標準一直是個倍受爭議的問題。各種形式的計算機程序的編碼即文字性成分都是思想的表達,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程序的功能目標,通常認為屬于思想領域,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這兩部分的界限非常清晰,隨后難點在于編碼和功能目標之間存在著一個寬泛的模糊區域,是僅通過編碼與功能目標的劃分難以規制的[2]。
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現狀
我國對計算機軟件保護的立法工作起步較晚,立法經驗少,給立法工作帶來不少的困難。但是,正因為我們起步晚,其他國家在計算機軟件立法中的成功經驗,可供我們在制定我國軟件保護法時予以借鑒,使得我們不走彎路或者少走彎路。1991年6月我國頒布《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做了全面、系統且操作性強的規定,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走向完備化。
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翻譯權等權利。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或者轉讓他人行使部分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任何人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或者轉讓其權利的情況下行使以上權利,將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參考文獻:
作為加入WTO的重要司法措施之一,我國于2001年12月28日修訂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該新條例是2001年10月27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配套法規,有諸多先進性,是我國保護軟件著作權的重要法規。但不可否認,其中仍有一些帶根本性的問題值得探討,現述諸于文字,以期引起爭鳴。
一、軟件的法律特征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第3條進一步規定,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計算機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軟件是作品的一種形式,受著作權法保護。這就意味著軟件具有作品的一般特征,即獨創性、可復制性和合法性。同時,軟件又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一般作品,它是高科技發展的產物,除具有作品的一般特征之外,還具有以下特征:
(一)軟件的開發工作量大、開發成本高,但對其復制卻很容易,且復制的成本極低。開發一個具有實用商業價值的軟件,通常需要按照專業化分工、流水線作業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進行,少數人幾乎是不可能進行軟件開發工作的。開發軟件,必須具備相應的物質條件和技術條件,有充足的開發資金和良好的開發環境,否則,開發工作將很難完成,甚至于根本不可能進行。軟件的復制是指把軟件打印在紙上或穿孔在卡片上、把軟件轉存于磁盤、磁帶或ROM芯片中等等。在計算機上進行軟件復制極其容易,且所需成本極為低廉。軟件的極易復制性和復制成本的低廉性,使非法復制他人軟件牟取暴利成為可能,因而有必要嚴格保護軟件著作權,堅決打擊軟件的“海盜式”復制行為。
(二)軟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與工具性結合的智力成果。軟件包括程序和文檔兩個部分。文檔是用自然語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其作品性是顯而易見的。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源程序是用計算機高級語言編寫的程序,如Basic、C、Algol、Cobol、Fortran等語言編寫,表現為一些數字、文字和符號的組合,構成符號化指令序列或符號化語句序列,這與傳統的文字作品沒有顯著的不同。目標程序是使用機器語言編制的體現為電脈沖序列的一串二進制數(0和1)指令編碼,直接用于驅動計算機硬件工作,使計算機系統能發揮其各項功能,從而獲得一定的結果,因而目標程序又具有工具性的特征。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當視為同一作品,源代碼和目標代碼是同一作品的兩類不同表現形式,亦即計算機程序包括了源程序的作品性和目標程序的工具性雙重特征。
(三)軟件具有無形性和實用性,可以反復無限制地多次使用,但其商業壽命較短。軟件是人類通過智力勞動而創造的精神產品,不具有任何形狀,這與傳統的人類精神產品無形性特征并無二致。這一特征決定了軟件在同一個時間可以同時為若干人分別使用,使用的人越多,其使用價值就越大,同時也意味著軟件一旦發表,權利人不通過法律手段很難進行實際的控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控制。軟件只要不受計算機病毒、操作失誤等影響,便可無限制地反復使用,其本身不會因使用而受到磨損或產生損耗。這里需要將軟件與軟件的載體磁盤、磁帶、內存儲器等區別開來。軟件的物質載體當然會因使用而受到磨損,但軟件是一種程序,是人通過智力勞動而產生的精神產品,故而不可能有磨損或損耗的問題。但軟件又具有工具性的特點,主要是通過使用而發揮其功用的。既然是一種工具,則就是有使用壽命的,這種使用壽命在流通領域表現為商業壽命,即從投放市場、暢銷、滯銷到退出市場的整個期間。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新軟件層出不窮的今天,軟件的商業壽命正在日益縮短。一般而言,超過10年的軟件“已是老態龍鐘,過時而且效率差,實用價值不大” ,已很難有效地占領市場。
二、質疑:軟件真的適合于用著作權法保護嗎
用著作權法保護軟件,特別是用傳統的、未經改造的著作權法保護軟件,僅考慮了軟件的部分特征,而這部分特征恰好與文學藝術作品有某種相似,具有可版權性。但是,軟件的另一部分特征卻是著作權法無法包含的,而這部分特征可能是人們開發、使用軟件的目的所在。計算機軟件不適合著權法保護,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軟件的工具性特征與著作權法相矛盾。開發、購買軟件的最終目的是將軟件裝入計算機,與計算機硬件相結合,以處理數據、進行數值運算、控制生產過程或達到其他目的。軟件最終是被人們作為工具使用,并非作為作品欣賞,軟件的終極目的是工具性的和功能性的。如果說在90年代之前軟件的作品性特征更為人們重視的話,那么在90年代之后,隨著知識經濟曙光初現,計算機技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軟件的工具性特征已遠遠超過了作品性特征而引起各方人士的重新思考。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不保護工具,更不保護工具的使用,以著作權法保護軟件,并不能禁止他人將軟件作為工具加以使用以及因使用而獲得收益。軟件作為工具使用不侵犯其著作權,正如將一本介紹雜交水稻育種的書翻印是侵犯著作權的,但使用書中所介紹的育種方法而獲得好的收成卻是合法的。
原告:北京市海淀區微宏電腦軟件研究所。
被告:北京中科遠望技術公司。
1991年10月,北京市海淀區微宏電腦軟件研究所(下稱微宏研究所)開發完成了unfox軟件,并于1992年6月15日取得計算機軟件登記證書,登記號為920009.登記證書載明:著作權人系微宏研究所,推定自1991年10月21日起享有該軟件著作權。該軟件登記情況已于1992年6月16日在《中國計算機報》上向社會公告。微宏研究所自1991年10月起向社會銷售編有加密程序的unfox軟件。1992年9月間,北京中科遠望技術公司(下稱遠望公司)下屬的黑馬產品部未經微宏研究所許可,將unfox軟件列入其軟件產品目錄,在全國計算機產品展銷會上向外報價推銷,又于9月28日、11月9日現場復制已經解密的unfox軟件,并以380元、340元的價格向外銷售兩盤,銷售貨款入遠望公司帳戶,出具的發票加蓋了遠望公司財務專用章。1992年11月9日,微宏研究所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遠望公司未經其許可,將unfox軟件列入自己的產品對社會宣傳,并且自行銷售不加密的unfox軟件,影響了其銷售市場,故請求判令遠望公司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已發生的銷售損失及將發生的銷售損失共186057.99元。
遠望公司辯稱:我公司與黑馬產品部是合作關系,侵犯微宏研究所權利的是黑馬產品部,應由黑馬產品部承擔責任。
「審判
訴訟中,法院委托機械電子工業部計算機與微電子發展研究中心對遠望公司銷售的unfox軟件進行技術鑒定,結論為:樣本中的兩個執行程序除了約10%左右的目標碼之外,無論是程序的名稱、執行結論、目標碼的大部分、說明文件的名稱和內容均與微宏研究所unfox軟件相同。審理中,海淀區人民法院委托審計事務所對微宏研究所unfox軟件的銷售進行了審計鑒定,結果表明,微宏研究所自1991年10月將unfox軟件投放市場后銷量呈上升趨勢,其中1992年9月月銷售達33盤,1992年10月銷量銳減,1993年2月銷量為0,整個銷售期間共銷售105盤,平均每盤售價為412元。根據上述審計結果,以微宏研究所1992年9月銷售的33盤為月銷量的標準,計算出微宏研究所1992年10月至判決作出日可銷售的總盤數,減去實際銷售數,即為微宏研究所因遠望公司侵權而少銷售的盤數,再乘以每盤的平均利潤,同時酌情扣除影響微宏研究所銷量的其他因素(如過節放假),計算出微宏研究所的實際經濟損失為46000元。
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微宏研究所對其開發并已登記注冊的unfox軟件享有著作權。遠望公司未經微宏研究所許可,公開把unfox軟件列入其軟件產品目錄向外報價推銷,并且采取現場直接復制方法對外銷售解密的unfox軟件,該行為違反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侵犯了微宏研究所對unfox軟件享有的著作權。微宏研究所起訴主張判令遠望公司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應予支持,賠償數額可根據微宏研究所的銷售損失情況酌定。遠望公司辯稱應由黑馬產品部獨立承擔責任一節,因黑馬產品部直接以遠望公司名義對外銷售unfox軟件,并使用其發票,故該侵權行為應視為遠望公司所為,由此而產生的侵權民事責任亦應由遠望公司承擔,遠望公司的理由不成立。1993年2月23日,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六)項、第(八)項之規定。判決:一、遠望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復制、銷售“unfox2.1反編譯博士V2.1”計算機軟件;二、遠望公司賠償微宏研究所經濟損失費46000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逾期支付,按每日萬分之三支付滯納金;三、遠望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中國計算機報》一版位置,刊登經本院審核的啟事,向微宏研究所賠禮道歉。
宣判后,微宏研究所和遠望公司均未上訴。
「評析
此案是我國法院審理的首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計算機軟件是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一〔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八)項〕,它包括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由于計算機軟件開發和使用的特殊性,著作權法規定其保護辦法另行規定。因此,處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在適用法律上,主要應當適用國務院1991年5月24日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受該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單位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不論在何地發表,均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本案由微宏研究所開發的unfox軟件,不但早在1991年10月開發完成,并于1992年6月15日取得了計算機軟件登記證書,其對該軟件享有著作權是沒有疑問的,并且應依法自1991年10月起享有著作權。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全文20xx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20xx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公布根據20xx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xx年1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第六條 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第七條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辦理軟件登記應當繳納費用。軟件登記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 軟件著作權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第十一條 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條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第十三條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二)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第十五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著作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十六條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二)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
(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第十七條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三章 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第十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第二十條 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賠償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軟件著作權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二十八條 軟件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件復制品的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第三十條 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 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
軟件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依照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計算機軟件保護范圍
1、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2、文檔:是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定、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關鍵詞]信息時代;圖書館;數字化;著作權
中圖分類號:G25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2-0339-01
隨著計算機和現代通信技術的發展,國際互聯網在全球范圍內給人類社會各方面帶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它要求人們必須面對網絡環境重新考察問題、調整關系、做出抉擇。方便、快捷的網絡為圖書館開展各種新型的信息服務提供了便利條件,然而圖書館在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的信息服務中,與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矛盾。在知識產權領域中,著作權與網絡環境關系最為密切,著作權本質上保護的是作品的形式,因此,網絡信息的存在極有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網絡環境與傳統信息環境有著完全不同的特點,其中許多問題已超出了著作權立法的范圍。在新的網絡環境下,圖書館在為用戶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務時要正確處理好與著作權的關系。
一、網絡環境的特點與著作權的關系
在網絡環境下,數字化技術改變了傳統作品的存在形式,使網絡作品具有傳統作品所不具有的新的特性,網絡信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其信息載體不是以分立、具體的物理載體形式存在,而是采用整體化的形式,這直接影響到作品在使用、轉讓、獲得報酬等諸多具體權利的實現,涉及到相關的著作權問題。此外,網絡信息傳播范圍廣泛,可以跨越不同的著作權立法區域,這與著作權立法的區域性產生了矛盾。
二、館藏文獻數字化引發的著作權問題
數字化指將作品或其他任何信息或數據由傳統的表現形式向二進制方式轉換。作品的數字化是網絡環境下作品存在的前提條件,對作品進行數字化轉化是作品在新技術條件下的使用方式,因此著作權人應當享有數字化使用的專有權利。數字化使作品形式上發生變化,并沒有給原作品增加新的獨創性,沒有產生新的作品。因此,它實際上是一種復制行為。這種復制技術容易引發復制權問題。復制權是著作權中最重要的經濟權利,擅自將他人作品數字化處理后進入網絡的行為又涉及到作品的網絡信息傳播權問題。網絡環境下將館藏文獻資源數字化并上網傳輸是圖書館開展信息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1]將要進行數字化的館藏文獻具體包括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和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凡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圖書館對其可以無償使用,可以進行數字轉化,但必須尊重作者的人身權即精神權利,包括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對于尚未進入公有領域而目前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根據新《著作權法》規定,圖書館為了服務于教學、科研和保存版本的需要,對其進行數字轉化應視為合理使用,可以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除此之外的數字化行為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否則就會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
三、圖書館提供網絡數據庫引發的著作權問題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計算機和網絡系統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廣泛普及,數據庫在網絡信息資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這為圖書館開展信息服務提供了重要的物質基礎和現實平臺,但若處理不當則會產生著作權的侵權問題。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主要體現為對數據庫本身和數據庫中相關信息資源的保護。[2]數據庫的制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人的一切權利。在數據庫的使用中,如果從數據庫拷貝或套錄一部分內容,這種做法在學術界被普遍認為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在網絡信息環境下對數據庫的非授權使用、非法套錄、篡改、盜版等違法行為除了侵犯數據庫的著作權之外,還可能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者將會觸犯《刑法》并依法追究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數據庫制作過程中,制作者收集、選取信息資料時必須注意尊重原作品著作權人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等一切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目前高校圖書館利用網絡數據庫開展信息服務,如使用不當,則將會引發以下著作權問題:(1)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服務器讓非授權I P地址的用戶使用;(2)以網絡數據庫內容為基本素材、自編各種數據庫,解答讀者咨詢,開展定題或特色服務;(3)使用下載軟件于短時間內不加限制地下載數據庫內容;(4)下載數據庫內容帶有營利性,并非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或者是“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顯然,這些行為直接侵犯了數據庫制作者的著作權。
四、圖書館提供網上軟件引發的著作權問題
網絡的運行離不開以計算機軟件為載體的支持,網絡環境下,一部分計算機軟件屬于公有領域,而絕大部分計算機軟件則屬于著作權的客體。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軟件開發者對其開發的軟件享有著作權。我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軟件著作權人享有其自身所開發的軟件的使用權、許可他人使用權、轉讓權和獲得報酬權等合法權利,并且將軟件保護延伸到終端的用戶。一些學者認為,從軟件作為技術方案的角度來考慮,對網絡軟件通過《著作權法》進行保護的同時應尋求專利保護等多種有效途徑。在美國、日本等西方發達國家,越來越多的軟件同時受到專利權的保護。推薦、提供軟件是網絡環境下圖書館信息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使用時應特別注意對其進行區分,對于進入公有領域的公用軟件,可以不必取得軟件著作權人許可而隨意復制、下載、修改甚至出售、出租,但對于另一類共享軟件和免費軟件的使用應特別注意其知識產權狀況。這類軟件有可能只是一種試用軟件,其目的是為了測試該軟件的運行狀況及各項技術指標,讓用戶了解其性能,該類軟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若將其用于贏利活動則有侵權之嫌。對于下載的免費軟件,一般允許存檔復制、修改并允許以非贏利的目的發行。此外,圖書館有義務辨別清楚提供給用戶的軟件是否為公用軟件,許多網址上公共下載區域中的軟件是非法轉載的侵犯相關作者著作權的軟件,圖書館應對其加以識別后再提供給用戶使用。
五、圖書館應采取的對策
網絡環境下圖書館開展信息服務,會遇到與著作權有關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因此圖書館要兼顧著作權人和公眾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發揮圖書館的各項功能:
1、開展知識產權教育。圖書館應加強館員的知識產權教育,使之熟練掌握著作權保護對象、內容、期限、地域、范圍以及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教育館員隨時關注國內外有關信息資源等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動態,同時適應相關法律環境。
2、充分利用《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合理使用權。《著作權法》賦予圖書館“合理使用”的權利,即圖書館對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資源有合理使用的權利。
3、采用技術手段來保護網絡信息的著作權。為了限制網絡非法用戶訪問和獲取信息,可以采用權限設置方法;為了防止網絡傳輸中數據被竊取,可以使用信息加密和數字簽名技術;為了避免文本被非法復制和被盜用,可以采用數字水印技術等。
參考文獻:
[1]吳翠蘭.網絡環境下圖書館信息服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圖書館論壇[J].2001(1):20-21,64.
[2]鄭福清.圖書館文獻資源共享中的知識產權問題[J].圖書館學研究,2001(3):59-62.
被告人王安濤,男,29歲,原系浙江省杭州泓翰軟件系統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8年10月28日被逮捕。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宏濤犯侵犯著作權罪,向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王安濤原系杭州天利咨詢工程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天利公司)職員:1996年6月,天利公司開發了《天麗鳥自來水智能系統》軟件(以下簡稱天麗鳥軟件)。1998年4月,王安濤從天利公司辭職,與他人合伙注冊成立了杭州泓翰軟件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翰公同)。
199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安濤從天利公司技術員嚴輝民處取得了非法拷貝的天利公司開發的天麗島軟件,并讓原天利公司程序員肖海勇將軟件源代碼稍作修改并更名為《泓翰自來水智能調度、信息、熱線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泓翰軟件)。嗣后,王文濤即以泓翰公司的名義,將泓翰軟件銷售給青島市自來水公司和大同市自來水公司,銷售金額16萬元,獲利15.2萬元。王安濤還以泓翰公司的名義,與廣東省順德市的桂洲鎮、容奇鎮自來水公司簽訂合同,收取定金12.25萬元,準備再將漲翰軟件銷售給上述兩公司,后因案發而未成。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安濤侵犯著作權,事實清楚,所舉證據確實、充分,且能相互印證,可作為定案根據。王安濤及其辯護人所提從青島、大同自來水公司收到的只有15.2萬元而非16萬元的意見,經查與事實相符,應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天利公司開發了天麗鳥軟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八)項、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公司是著作權人。被告人王安濤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銷售他人計算機軟件,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第(一)的規定,于1999年6月4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安濤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宣判后,王安濤不服,以銷售給青島、大同兩公司的軟件是讓肖海勇重新開發的;銷售給廣東兩家公司的軟件是網絡版,與天利公同的產品在運行環境、源碼上均不相同;本公司有大量合法業務,并非僅為犯罪而設立;本人主觀上沒有侵犯天利公司軟件著作權的故意,并且是代表泓翰公司從事業務活動,應由公司承擔一切責任為由提出上訴。
王安濤的辯護人提出:肖海勇并未按照王安濤的指令修改軟件,王安濤并不知道肖海勇提供的仍是天利公司的復制品,在王安濤看來,軟件經過修改后就不會侵犯他人的版權,王安濤的主觀上不具備侵犯著作權的故意,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王安濤及其辯護人提出已銷售給青島、大同兩公司的軟件是讓肖海勇重新開發的;準備銷售給廣東兩公司的軟件是網絡版,與天利公同的產品在作運行環境、源碼上均不相同的意見,已經被鑒定結論及證人肖海勇、汪永全的證言證明不是事實,王安濤本人也無法提供出其公司獨立開發出來的軟件產品作為證據。證人肖海勇等人的證言及泓翰公司的往來賬目已經證明,從事侵權軟件的復制和銷售,是王安濤的公司設立后的主要活動,王安濤關于公司設立后有大量合法業務的辯解不能成立。王安濤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天利公司的同意,擅自復制、修改天利公司的產品進行銷售,非法獲利達2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故于1999年7月2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1.未經許可將非法獲得的計算仇軟件修改后出售牟利的行為如何定性?
2.侵犯著作權罪如何適用刑罰?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王安濤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計算機軟件修改后銷售牟利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年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以計算機軟件為對象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二是行為人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實施了復發行其計算機軟件的行為;三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本案被告人王安濤實施了銷售行為,其營利目的是顯而易見的;其違法所得數額達27萬余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非法出版物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認定認定其“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五)項的規定,計算機軟件的復制,就是指把軟件轉載在有形物體上的行為。王安濤將同一泓翰軟件銷售給青島市自來水公司和大同市自來水公司,還與廣東省順德市的桂洲鎮、容奇鎮自來水公司簽訂銷售合同,毫無疑問其實施了"復制發行"行為。因此,王安濤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關鍵在于以下問題的認定:
首先,復制及發行未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軟件是否侵犯了軟件開發者的軟件著作權?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當視為同一作品。文檔是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中國公民和單位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不論在何地發表,均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件上署名的權利;(三)使用權,即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復制、展示、發行、修改、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其軟件的權利;(四)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本條第(三)項中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軟件的權利和由此而獲得報酬的權利;(五)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由本條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下列行為,依法構成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同意發表其軟件作品;(二)將他人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三)未經合作者同意,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單獨完成的作品發表;(四)在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的署名;(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修改、翻譯、注釋其軟件作品;(六)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件作品;(七)未經軟件若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向公眾發行、展示其軟件的復制品;(八)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辦理具軟件的許可使用或者轉讓事宜".因此,雖然天利公司的天麗鳥軟件既未發表,亦未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天利公司作為天麗馬軟件的開發者,仍然依法享有軟件著作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著作權人天利公司許可,對其軟件進行修改、復制發行的行為,均侵犯了天利公同軟件著作權。
其次,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將其計算機軟件修改后復制發行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復制發行”?
從形式上看,王安濤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天麗鳥軟件進行了修改,并且更名為泓翰軟件,是一種未經權利人許可而使用其軟件的行為,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復制"行為有一定的區別。但是,認定是否屬于復制行為,不能僅以原件與復制件在形式上、表現上是否完全相同作為判斷依據,還應當看其實質,如行為人是否對該軟件進行了實質性改進。如果對軟件的功能作了實質性改進,應屬于演繹行為,與"復制"有所不同;如果僅依靠一定的設備、技術、技藝,機械性地再現原作品,則屬于復制行為。從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王安濤并沒有對天麗島軟件作實質性的改進,僅將其源代碼稍作修改后,便更名為泓翰軟件。泓翰軟件所包含的智力刨造仍是天利公司獨自的勞動成果,不具有某一方面的獨創性和原創性,不是新的作品,因此,在實質上仍是原作品的復制。王安濤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天麗鳥軟件的行為,應當認定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復制發行"行為。
(二)被告人王安濤的行為屬于個人犯罪
被告人工安濤作為泓翰軟件系統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雖以公司名義實施犯罪行為,但該公司成立以來,主要從事侵權軟件的復制和銷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規定,對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個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