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6 09:33:49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標識教育,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倡議“平安校園行”
升國旗之際,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進行了以“做自己的首席安全官——平安校園行”為主題的國旗下的演講,倡議全體師生為創建平安和諧校園共同努力!同時政教主任王芬芬在國旗下宣讀“平安校園行”倡議書,號召廣大師生加強安全知識的學習踐行,真正讓安全知識入腦入心,把安全意識融入到思想行動之中。
主題黑板報展覽
該校各班圍繞“安全伴我行”主題出了一期黑板報,并進行了黑板報評比,各班黑板報主題突出,精彩紛呈。
識記交通安全標識
英言派出所指導員趙海鵬與分管安全的副校長靳小毛在“英言初中交通安全標志墻”下共同引導孩子們識記交通安全標識,明確標識的意義。
學習安全教育牌
為提高廣大師生的安全常識與安全意識,垣曲縣英言初中在校園內教學樓背后打造了安全教育墻,安裝了12塊安全知識版面,包括交通安全、溺水安全、食品安全、應急疏散演練安全等,內容豐富多樣,旨在提高廣大師生的安全防范意識與安全基本常識,同學們利用課余閑暇時間積極主動學習識記安全標識。特邀英言派出所指導員趙xx到校就校園安全知識為孩子們進行講解,提高孩子們的安全意識。
應急疏散演練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使同學們掌握一定的應急避險技能,以此次安全教育為契機,在校長段紅星的指導下,政教處與各班班主任通力合作,成功完成了安全應急疏散演練。
青少年是國家的未來,為廣大青少年特別是農村中小學生營造一個安全、健康、和諧的學習和成長環境,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規范校車管理,建立校車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扎實開展平安建設、提升社會治安防控水平、保障學生生命安全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教育事業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各部門要站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帶著對廣大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切實把規范和加強校車管理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來抓,努力解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現實問題,為推進遼北新興中等城市建設,構建和諧*創造一個平安、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二、建立嚴格的校車審批制度
校車由教育、交通運管和交警等部門和單位實行統一管理。校車的審批遵循個人申請、學校同意、交警批準辦理許可、交通核準運營資質的程序。我市采取個人投資的模式進行經營,凡新上的校車必須到交警、交通運管機構辦理手續。在審批過程中,要做到“四個統一”,凡不符合條件的車輛堅決不允許從事校車營運。
1.統一審批標準。校車必須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內、安全技術狀況符合國家標準、相關設施齊全有效的客車。駕駛人必須是駕齡3年以上、3年內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記錄的本地居民。
2.統一外觀標識。校車的車體外觀標識、駕駛人標識和乘務人員標識要統一。其中,車體外觀標識式樣由交警大隊制定,駕駛人標識、乘務人員標識式樣由交通局制定。
3.統一檢驗管理。建立統一規范的校車管理檔案。有關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每月對校車進行兩次以上安全稽查,每年定期對校車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嚴把校車資格準入關。
4.統一駕駛人教育。交通局、交警大隊要對校車駕駛人實行統一資格管理,每年至少組織兩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訓。教育部門要充分利用校車行駛區間和車內空間,對駕駛人及學生進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素質教育。
三、明確校車的運輸經營范圍
校車是指收取學生一定的乘車費用,主要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的專用車輛。但考慮到校車的經營成本,保證校車經營者享有一定的獲取經濟利益的空間,在不影響接送學生的前提下,允許校車經營者在從事接送學生的鄉(鎮)范圍內從事婚喪嫁娶包車等經營活動,但不能上線營運,不得沖擊線路班車。
四、給予校車相關的扶持政策
1.交通部門只收校車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營運手續的成本費。
2.養路費實行每車每年包繳6個月的優惠政策。
3.公安部門免收校車辦理牌照工本費。
4.工商部門免收個體工商管理費。
5.稅務部門按國家現行有關稅收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6.保險機構對于參保商業車險的校車,按最高限30%的比例予以優惠,并建立校車理賠綠色通道,指定專人負責理賠事宜。
五、相關責任部門的管理職責
交通運管、交警部門:
1.確定校車的行駛路線,嚴厲打擊非法從事校車營運以及校車非法從事班車客運、交通違章等違法行為。
2.組織開展定期的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時刻掌握校車的安全狀況和運營情況。
3.負責校車駕駛人審驗及安全教育,配合教育部門對中小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4.監督檢查校車車體外觀標識噴涂。
5.會同教育部門與校車經營者、司乘人員簽定《安全運營責任狀》。
教育部門:
1.建立學生乘車檔案,記錄乘車學生的姓名、年齡、住址、乘坐車型、車號,并報運管、交警、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2.負責組織學生有序乘車,保證學生上、下車安全。
3.對學生開展經常性的乘車安全知識的普及和教育,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
4.配合交通、交警部門對校車進行安全稽查和檢查。
六、校車必須遵守的相關規定
1.簽定《安全運營責任狀》,并履行校車《安全運營責任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按時安全接送學生。
2.按照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辦理車輛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每年進行一次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每季度進行一次車輛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3.按照交警的規定和設計標準,在車輛上設立統一的校車標識。
4.按照運管部門的要求配齊司乘人員。司乘人員必須統一著裝、持證上崗,著裝費由校車經營者或司乘人員自行解決。
5.強化安全教育,接受運管部門進行的崗位培訓。沒有經過培訓,沒有取得《從業資格證》和《乘務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校車的駕駛、乘務工作。
6.自覺接受交通、交警部門的稽查和檢查,嚴禁超員、違章行駛、違規運營。
7.按市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票價,不得私自抬高票價。
8.校車必須按照規定配備滅火器等安全防護設施,并提高應對安全事故的能力。
9.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10.校車必須參加保險。特別是參加交強險、第三者險、旅客座位險。
11.除扶持政策以外,按規定交納其它各項稅費。
對不遵守上述規定的校車,市運輸管理所將嚴格按照《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取消校車經營資格。
【關鍵詞】幼兒消防教育實踐探索
【中圖分類號】G6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4)08-0154-01
一 幼兒消除安全教育現狀分析
根據相關調查統計可知,我國每年近700名8歲以下的兒童死于火災,而由于幼兒玩火導致的火災事故,每年至少發生3000起。一組組數字面前凸顯的是幼兒消防安全教育存在的不足,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幼兒監護人消防安全意識不強
幼兒監護人包括家長、老師等,這些人員如果消防安全意識不強,或者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就談不上對幼兒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幼兒的家庭教育十分重要,但一些家長卻意識不到消防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一味地追求孩子智力的發育與身體的成長;而一些幼兒園老師由于自身缺乏消防安全知識,無法勝任消防安全輔導員的工作,只能聘請專業的消防工作者開展消防安全教育,但這些人員僅在消防領域比較專業,對幼兒教育卻是非專業的,他們不了解幼兒的認知能力及性格特點,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的有效性。
2.幼兒消防安全教育缺乏系統性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消防安全教育內容單一且不完整,至今我國仍未有統一的、適合幼兒學習的消防安全讀本,各個幼兒園所用的讀本質量不一,五花八門;而且幼兒消防安全教育是一個長期的、持續性的工作,但很多幼兒園僅在一些重大節日或特定時期才開展消防教育活動,活動組織無規律可循,且不能保證其連續性,這就導致了教育效果大打折扣。再加之消防部門的消防任務也比較重,沒有過多的精力兼顧到每個幼兒園,因此幼兒消防安全教育無法連續、完整地進行。
其次,消防安全教育形式單一。現在幼兒消防教育最常用的形式就是組織幼兒進入消防大隊進行參觀,即所謂的體驗式教育。但這種體驗僅限于看的層面,即孩子們觀看消防隊員拋水帶及相關的滅火演示,沒有機會體驗真正的滅火過程。其實,國外的消防體驗場館、消防類玩具等均已經十分普及,孩子通過體驗館、玩具的模擬體驗,可以提高其參與性,滿足其新鮮感與好奇心,并且體驗過程也加深了使用消防器具的印象,對未來實際操作消防設備十分有利。但現階段我國專門針對幼兒設計的消防體驗場館、玩具等還相對較少。現如今較多采用的是一些散發傳單、張貼標語等的傳統方式,但是落后的教育形式、陳舊的教育觀念無法保證消防安全教育的有效性。
最后,消防安全教育方法缺乏科學性。幼兒的認知能力比較有限,心理承受能力也更低,面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則要符合其心理發育規律及教育規律,盡量控制警示性教育的比例。但是在實際消防安全教育中,一些慘烈的警示畫面屢見不鮮,對幼兒的心理發育產生不良影響。
二 提高幼兒消防安全教育有效性的實踐
1.增強幼兒監護人的消防安全意識
幼兒園老師自身要加強消防安全知識的學習與掌握,增加消防安全意識。在組織孩子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的同時,也邀請其家長共同參與、共同學習。家長是加強幼兒監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因此要做好家庭教育。對幼兒進行火災危害性的教育,使其從小做到不玩火、不隨意觸碰電器;家長不要在孩子面前抽煙,以免其模仿;要求幼兒不得在室內、柴草堆等易燃物品附近玩火或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后要及時檢查是否存在殘火,如有發現立即熄滅。指導孩子在緊急情況下如何應變及如何自救。
2.提高幼兒消防安全教育的系統性
首先,豐富消防安全教育內容。對現有的消防知識進精簡,將一些繁瑣、復雜的部分刪除,保留下的內容更適合幼兒的認知能力,將一些最核心、最重要的消防知識保留下來,用易于孩子們所接受的方法引導其掌握知識。如火場的簡單自救、牢記火警電話、安全標識、如何電話報火警等,這些知識相對簡單,幼兒接受比較容易,可以做到人人會背、人人會用的程度。
其次,采取多樣化的教育形式。針對幼兒的心理發育特點,采取不同的形式開展消防安全教育,以保證教育效果。要教育孩子:在火災來臨時,要在老師的帶領下,及時地撤離危險地帶,以免發生危險。
再次,遵循幼兒的成長規律,強化身心協調發展。組織消防安全教育要注意活動場所、活動器材的安全性,不得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
最后,要保證幼兒消防安全教育的持續性、常態化。消防安全教育并非借助重大節日搞搞演習、做做活動即可,而是將其作為一門必要課程進行持續、常態化的教育,促進幼兒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習慣。因此要在幼兒日常生活中融入安全教育,如定期觀看消防教育錄像、為孩子布置制作消防器材的手工作業、在幼兒園設置相應的消防安全標識等。
參考文獻
[1]馬淑芹.幼兒園應對幼兒進行消防知識教育[J].山東教育,2011(Z6)
《浚縣黎陽育魁學校》
根據《河南省教育廳等八部門關于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溺亡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心校防溺水工作安排,為消除未成年人溺亡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和減少溺亡事故發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防溺水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治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所有、誰負責”;堅持依法履行教育、管理、監護責任;堅持盡職免責,失職追責。通過各級各部門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預防未成年人溺亡工作體系,構筑安全防護防線,有效遏制溺亡事故的發生,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安全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主題及目標
通過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動,進一步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自我保護能力,進一步完善學校防溺水教育的各項制度,提高學校安全管理水平,避免溺水事故的發生,保證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健康有序的開展。
三、領導機構
組 長:馮歡元副組長:趙俊杰 組 員:馮紅娜 牛翠如各班班主任
四、活動內容及措施
1、舉行一次國旗下主題教育講話,強調“六不”規定:
①不準私自下水游泳。
②不擅自與同學結伴游泳。
③不在無監護人和教師看護的情況下游泳。
④不到無安全設施、無救護人員的水域游泳。
⑤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⑥不到危險水域邊玩耍和捕捉魚蝦。
2、利用主題班會向學生進行防溺水知識宣傳。
3、與家長簽訂防溺水安全責任書。
4、出一期以“安全教育”為主題的黑板報。
5、開展一次排查安全隱患活動,摸清我校區附近的危險水域。在多次發生溺亡的危險水域周邊,設立高危標識或嚴禁下水等禁止性標識,
6、通過微信平臺,校訊通宣傳欄開展預防知識宣傳,努力構建“家庭、學校、社會”三位一體的防護體系。
7、各班設立校外義務監管員,廣泛搜集學生校外活動的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家長或老師進行教育。
8、各班摸排游泳嬉水學生并造冊上報,并對有關學生進行重點教育。同時用電話與家長溝通,要求家長嚴管孩子私自下水游泳及其造成的嚴重后果。
9、節假日安排教師到江邊、水塘邊及學生經常玩耍的地方巡查,發現并排除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
10、同時注意防雷電、防暴雨、洪水等教育。
11、開展一次防溺水安全教育演練活動。
12、對留守兒童,要開展“一對一”、“一幫一”接對幫教,防止脫管漏管。
關鍵詞:消防監督執法;建議;問題
一、當前消防監督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1、存在執法程序錯亂的現象
一是對行政處罰程序把握不準,搞不清立案、調查取證、權利告知、處罰呈批和下發處罰決定書的時間順序。各地公安消防機構不同程度地存在處罰在前、審批在后,處罰在前、聽證在后,處罰在前、集體議案在后,集體議案在前、聽證在后,集體議案在前、調查取證在后,權利告知與行政處罰同時進行等執法程序方面的錯誤。二是忽視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部分單位在行政處罰前置條件尚未具備的情況下就直接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三是執法文書送達不規范。有的文書填寫不規范,沒注明送達人和所送文書的名稱與編號,有的送達回執上受送達人沒有簽收。四是法律條款適用錯誤。如對單位、單位責任人及個人的處罰分不清該適用法律條文的哪一款。五是告知當事人申請復議及重新認定的單位錯誤。分不清行政處罰與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火災損失核定到底應向哪些單位申請復議或重新認定。
消防設施的標識化管理不強問題
單位應協助監督單位在消防設施處設置消防安全標識,并規范消防安全標識的內容、式樣和張貼、懸掛位置。要在防火門、防火卷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電梯等安全疏散設施附近規定的距離內設置黃色警戒線,在安全疏散樓梯或設有門禁系統等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防止物品、雜物等占用、堵塞安全疏散設施,影響正常使用。要在每樓層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圖文并茂,一目了然,方便易懂。要在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水泵接合器、穩壓泵、氣壓水罐、防火卷簾控制器等重要消防設施處設置管理責任標牌,注明消防設施名稱和管理責任人姓名。要在消防聯動控制柜、濕式報警閥、末端試水裝置、試水閥和其它管網控制閥門等部位懸掛標牌,注明各按鈕、閥門控制的部位、區域和正常啟閉狀態。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室內消火栓、消防水喉、滅火器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滅火設施處設置檢查記錄表和使用示意圖,明確檢查內容、頻次,并由管理責任人負責填寫。通過實施標識化管理,確保消防設施的標識率達到100%,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率達到100%,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配備率達到100%。
3、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重視度不夠問題
當前,很多單位尤其是中小企業普遍存在對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訓工作認識不到位的現象,對此消防監督執法部門應明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頻次、培訓對象(包括特殊工種及新員工)、培訓形式、培訓內容、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其次,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及授課人,并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全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企業要對每名員工的集中消防培訓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新上崗員工或有關從業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做到“四懂、五會” (注:“四懂”即懂火災的危險性、預防火災措施、火災撲救方法、火場逃生方法。“五會”即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會開展消防宣傳。),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培訓的情況做好記錄。除此以外,還可以通過張貼圖畫、消防刊物、視頻、網絡等多種方式宣傳消防知識。
二、加強和改進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對策
1、要充分認識依法行政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監督執法工作的領導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尤其是領導務必要提高對依法行政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增強法律意識,按照消防監督規范化建設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消防行政行為,切實加強消防行政執法工作。
2、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規范執法行為
要建立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推行執法責任制。對出現問題的消防監督執法個案要一個環節一個環節地進行嚴格的“倒查”,分清楚在監督執法中每個人的責任,并依法依規予以追究,決不姑息縱容,從而從根本上杜絕隨意執法,把一切監督執法行為都納入法制化軌道。要強化外部監督,進一步加強警務公開建設,不但要設置警務公開窗口,公開辦事程序、制度,還要自覺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切實增強消防監督執法的透明度,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明,使人民群眾對消防監督執法放心滿意。
3、加強培訓,提高消防監督人員業務素質
要狠抓業務素質教育,把提高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作為一項基礎工作長抓不懈,要為消防監督執法干部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營造學業務、鉆業務的濃厚氛圍。要實行定期的崗位培訓制度,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制,凡未能考取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建筑設計消防審核等崗位資格證書的,一律不得上崗從事相應崗位的監督執法工作,從而確保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需要。
參考文獻:
[1] 彭安成. 消防部隊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探討[J]. 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下旬刊), 2009, (12)
全國連續發生多起接送幼兒上下學車輛安全事故,近期。造成多名幼兒死傷,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教訓十分深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渝府發〔〕14號)中“教育部門負責教育系統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督促各類學校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防范措施”規定,按照“四統一”統一校車外觀標識、統一校車駕駛人資質、統一校車安全檢驗標準、統一開展校車駕駛人安全培訓)要求,現就我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落實校車監管責任,提高認識。
其服務對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近年以來,校車是中小學和幼兒園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交通工具。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積極有效的措施,工作成效明顯,廣大學生的上下學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在車輛營運資質、安全狀況及校車標識、校車駕駛人和跟車護送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著一些漏洞,成為威脅乘車中小學生及幼兒的安全隱患。為認真吸取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11?26校車特大交通事故教訓,具有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的教育、公安、交通、安監、質監等部門,要落實監管責任,密切配合,各負其責,進一步切實加強校車的交通安全監管。
二、明確校車責任主體,管控源頭。
中小學、幼兒園及社會租賃車方是非專用校車管理及安全責任主體,各中小學、幼兒園是自備校車的管理及安全責任主體。明確中小學、幼兒園和非專用校車方主要負責人為校車安全第一責任人。
一)對各幼兒園購買的小學生專用校車,嚴格校車準入。學校自備校車必須按照規定辦理非專用校車標牌(符合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的除外)新購自備校車必須購買符合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的專用校車(國家未出臺幼兒園專用校車標準前。車輛管理所應按相關政策予以上戶)租用社會車輛時,必須租用有營運資質且符合校車標準的客車,并辦理非專用校車標牌。嚴禁租用未辦理非專用校車標牌的車輛運送學生。校車必須每天例檢一次,每月保養一次,每季度二級維護一次,并建立檢查、維護臺賬。
二)需噴涂統一外觀標識或核發非專用校車標牌。車輛性質發生變化,嚴格校車標識。各中小學、幼兒園購置或租用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作為校車時。不再作為校車使用時,需如實填寫《校車登記/撤銷申請表》經所在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后,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校車變更登記手續,重新申領機動車行駛證,同時消除校車外觀標識或上繳校車標牌。
三)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3年內未發生負同等責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嚴格校車駕駛。駕駛校車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年齡在55周歲以下。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無累計記滿12分,未受過刑事治安處罰,具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相同車型的從業資格證,1年內未出現超載20%和超速50%違法行為及酒駕行為;并且參加了每月第一個星期六由教育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交通安全培訓。
四)建立接送車輛教師跟車制度和收車驗車制度,嚴格跟車制度。各中小學、幼兒園要加強跟車護送教師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培訓。設立接送車考勤表,清點學生上下車人數,做到一個都不能少”每天值班校(園)長必須對校車每趟次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每趟跟車護送老師應提醒校車駕駛人不超速、不超員,對經多次提醒不改的應向有關部門舉報,并建立每日日志。有關部門應根據舉報,對校車駕駛人違法駕駛行為進行查處。
五)加強校園內車輛行駛管理。教學區和學生生活區實行人行道、車行道分離,嚴格校園管理。各中小學、幼兒園要嚴格控制進入校園的車輛。劃定車輛停放區域,設立警示標志,限制行駛速度,進入學校教學區和學生生活區的車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學生上課和晚自習期間,所有車輛不得進入教學區(除救援、消防等應急車輛外)為師生員工創造一個安全的學習和工作環境。
三、確保校車運行安全,落實管理。
一)建立電子臺賬,嚴格檔案管理。嚴格校車及駕駛人戶籍化管理。全市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學校和幼兒園的校車及駕駛人進行登記造冊。實行戶籍化管理。
二)應在初審校車和駕駛人資質的基礎上填寫《申領校車標牌審核表》經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送當地交巡警支(大)隊。交巡警支(大)隊對校車和駕駛人證件進行查驗,嚴格校車查驗。學校自備校車(含專用校車)租用客運企業客車申領校車標牌。并核對車輛登記信息、審驗信息和駕駛人交通違法、事故情況等,嚴格做到與校方、校車、校車駕駛人三見面。申領校車標牌審核表》和其他相關手續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交巡警支(大)隊各存檔一份。交巡警支(大)隊在完成上述相關審核查驗的基礎上,填寫《校車登記表》一式三份,報送車屬地車管分所,領取校車標牌。車屬地車管分所要嚴格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校車標識》GB24315―和《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等規定,對校車進行認真查驗,嚴格核定校車車載人數,機動車登記系統中及時錄入校車類型、乘員數、學校名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名稱等信息,機動車行駛證》副頁上簽注校車類型和乘員數,并核發校車標牌。校車車身應當噴涂校車載人數。2011年12月31日前,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交巡警部門,按照以上程序對本行政區域內校車進行一次逐車清理排查,督促其到車屬地車管分所重新申領校車標牌。
三)一律按上限從嚴從重處理,嚴格違章處罰。各區縣(自治縣)公安交巡警支(大)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查校車的超速、超員、駕駛資質不合格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并及時通報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嚴肅處理。處理情況應反饋公安、交通部門,并公開曝光。
四、提高校車管理實效,建立機制。
一)民辦學校(幼兒園)取消辦學資格。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制。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交巡警支(大)隊、校保支(大)隊要督促中小學和幼兒園建立完善校車使用、保養、校車駕駛人日常管理制度。校保支(大)隊要嚴格落實“五不出校制度”車況不良、超員、駕駛人資質不合、校車證件不齊、跟車護送老師未到位絕不出校)凡校車發生超速、超員、駕駛資質不合格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查獲屬實的公辦學校(幼兒園)校(園)長就地撤職。
二)加強對校車通行路段和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道路的路檢路查,強化巡查處罰機制。各區縣(自治縣)交巡警支(大)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在學校和幼兒園上下學高峰期。強化對校園及其周邊非法營運車輛的整治。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以及省委十屆十次會議精神,按照地區安委辦的總體要求和部署,安監、交警、交通、教育、消防等部門密切配合,嚴格落實綜合治理責任制,切實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校車的安全管理,嚴處校車交通違法行為,杜絕無牌無證、假牌假證、套牌套證及報廢車輛作為校車使用,增強中小學幼兒園校車駕駛人、老師、學生及學生家長的交通安全意識,嚴防中小學幼兒園校車發生事故。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本次安全專項督查行動的組織領導,縣安委辦特成立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安委會辦公室,由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專項督查行動工作。
三、專項督查時間、范圍及內容
(一)督查時間:2011年1月25—5月31日
(二)督查范圍:全縣有校車的中小學幼兒園及有關鄉鎮
(三)督查內容
1、教育部門是否履行對各類校車的主體責任,校車是否造冊登記并抄送同級安監、交警、運管等部門。
2、教育部門是否加強對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是否督促各中小學幼兒園按規定統一校車的外觀標識,是否督促或組織校車使用單位的校車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
3、中小學幼兒園是否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不乘坐超員車、貨車、拖拉機和非勞動車輛。
四、督查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本次專項督查行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對督查行動的組織領導,切實把這次專項督查作為當前中小學及幼兒園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務,周密安排部署,切實抓好落實,確保督查行動進展順利、取得實效。
(二)嚴格工作要求,不留隱患,不留死角。
1、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及駕駛員未進行造冊登記備案的,縣安委會將下達督辦函,對工作措施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縣安委辦將予以通報。
2、校車未統一外觀標識、統一編號和顏色的,一律通報鄉鎮教育辦公室和學校,并取消幼兒園辦學資格。
3、校車必須專車專用。運管部門要督促各校車專車專用,確定營運路線和標牌,完成季度等級評定、二級維護等,嚴管從業人員。對未專車專用、手續證照不齊的,一律停運。
4、中小學幼兒園校車駕駛員和車主、學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必須通過交警、消防、安監、教育等部門培訓合格,否則暫扣車輛及駕駛員的證照,通報學校的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取消幼兒園的辦學資格。
5、校車必須配齊押車員及消防器材。對未配備的,一律停運。
(一)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整治。
1.消防安全責任方面:人員密集場所的產權人或實際管理、使用者是否明確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消防責任人是否統籌安排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按要求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存在“多頭管理”、“無人管理”、“多主體并存”等職權不清、責任不明等情況。
2.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人員密集場所是否違規使用液化石油氣,是否違規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是否制定并嚴格執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和經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每半年是否組織開展1次滅火疏散演練。
3.消防疏散通道方面:疏散樓梯(間)、安全出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等情況;疏散走道、樓梯間內部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車道是否按要求進行劃線標識;是否存在違規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影響消防安全條件等情況。
4.建筑防火分隔方面:建筑設置外裝飾面或玻璃幕墻時,其空腔部位是否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外墻是否違規設置影響逃生、自然排煙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電纜井、管道井、電纜橋架等區域防火分隔、防火封堵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防火卷簾、防火門等防火分隔設施是否完好有效。
5.消防設施器材方面:是否按要求設置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識、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或設置的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室內消火栓內水槍、水帶配備是否齊全,是否損壞、挪用,室內外消火栓是否存在損壞、無水、壓力不足等情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建筑防排煙系統、消防電梯等自動消防設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每年是否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建立記錄。
6.電氣燃氣管理方面:電力、燃氣線路、管路等安裝使用是否規范;電力線路、燃氣設施是否存在老舊破損、管線私拉亂接等情況;電氣線路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線路老化、敷設不符合要求等情況;是否定期對電氣線路進行檢測;推廣使用低壓弱電供電和冷光源照明。
(二)全面開展宣傳教育。
1.加強正面宣傳。通過“順慶青年”微信公眾號等線上、線下媒體矩陣,充分利用LED顯示屏、公告欄等,開展形式多樣的防火宣傳教育,切實增強人民群眾防火意識,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2.加強警示教育。通過播放警示教育片、制作警示宣傳欄、通報火災事故等形式,開展系列警示教育活動,舉一反三、汲取教訓,堅決克服麻痹大意思想,筑牢全區防火防線。
3.加強輿論引導。加強網絡輿情引導,真實、客觀、及時向社會消防安全工作,堅決打擊、及時澄清消防虛假信息。
“強化安全意識,提升安全素養”
2016年*月*日——*月*日
(一)成立組織,加強領導
組長:__
副組長:__
組員:全體教職工
(二)加強宣傳,形成氛圍
1、為了形成良好的活動氛圍,幼兒園在門口設立安全標語,加大宣傳力度。
2、在開展“安全教育日”活動前召開園務會,落實活動計劃及部署。
3、__月__日安全日主題教育活動開啟儀式,對全體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周活動的動員和部署。
(三)多種形式,開展活動
1、抓好交通安全教育。加強行路常識、乘機動車常識、道路交通標志常識、交通法規常識、交通事故處置常識等教育,避免交通事故發生。
2、抓好防震和消防安全教育。幼兒園將加強對幼兒的用火、用電、用氣以及滅火知識、報警、自救與逃生、消防標識識別等教育,使廣大師生做到人人懂避震、消防知識,保證幼兒園師生不受傷害。
3、抓好衛生防病和飲食安全教育。幼兒園將加強對食堂和活動室衛生進行監控,嚴格進貨渠道,特別是群體性發熱、高致病性禽流感、常見病、傳染病的預防,促進幼兒的健康成長。
4、抓好防溺水宣傳教育。幼兒園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加強對預防溺水事故知識的宣傳,明確要求幼兒不準無家長帶領私自下水游泳,不準擅自與同學結伴游泳,不準到無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或玩水。
(四)活動形式和時間安排:
1、利用幼兒園家園橋,充分發揮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作用。
2、各班級開展一周的安全教育課程。重點做好上下學交通安全、預防溺水、飲食衛生安全、消防安全、應對自然災害、防范校園傷害等知識的教育,真正做到安全知識入腦入心,進一步提高全園師生的安全意識和避險能力。
3、組織一次全園性的安全疏散演練。通過開展安全疏散演練,讓全體師生鞏固疏散逃生自救的路線和要領。(時間:周三下午)
4、進行一次全園安全大排查。
分管安全后勤園長組織專人對校園及周邊進行一次大排查,檢查緊急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檢查校園、廁所、圍墻、食堂、玩具及電器等設備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防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
5、開展一次家庭安全隱患排查
組織中大班開展“幼兒園安全隱患我發現,家庭安全隱患我排查”活動,通過這一活動使幼兒認識到安全工作與其息息相關,把安全意識融入幼兒思想行動之中。
6、在班級群發一封溫馨提示,引起家長對幼兒安全工作的重視。(時間:周三離園前負責人:各班教師)
1、全體教師要正確認識當前學校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肩負的責任,充分認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嚴格管理,強化安全意識,確保學校安全工作。
關鍵詞:校車;校車管理
接送學生的主要交通工具就是校車,它的安全技術性能是學生、學生家長非常關心的問題、關系到社會穩定。對此,各級黨委政府對校車管理都非常重視。公安部、教育部多次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加強校車管理,確保學生交通安全。2011年11月16日,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榆林子小博士幼兒園學生接送面包車與一輛大翻斗運煤貨車相撞,造成了20死44傷的特大交通事故;12月12日,江蘇豐縣一輛小學校車因超速側翻,造成15名學生死亡的事故。12月24日,云南文山州廣南縣一輛超載面包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6死8傷的事故……短短的兩個月時間,一組組觸目驚心的數字,暴露出接送學生車輛管理不規范,存在諸多安全隱患的問題。為此,需進一步規范校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政府牽頭組織、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學校日常管理、企業準入參與、社會廣泛監督”的校車規范管理和安全運行保障制度。
一、當前校車管理的現狀
隨著學校布局調整力度的加大和學齡前優質民辦幼兒園的興起,學生接送車輛不斷增多,具體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專用校車,指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噴涂或放置統一專用標志用于接送學生或學齡前兒童7座以上的客運車輛,但此類車輛遠達不到專用校車的資質,安全性能差,多為小型面包車;另一類是非專用校車,指學校臨時或固定聘請雇用的車輛,由無客運資質的企業車輛和私人車輛等組成,車輛和駕駛員安全條件參差不齊,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每年兩次學校租用客運車輛組織學生外出開展社會實踐期間。在校車管理過程中,教育部門與學校、學校與駕駛人之間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這一問題上落實不到位,學校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不了解,也沒有對小學、幼兒園校車安排隨車照看,對校車失去監督。甚至出現幾位家長支付一定的費用,租用一輛小型客車,負責每天接送學生上下學,此車沒有到公安機關進行資格審查也未辦理登記備案,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二、校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直接規范校車管理的法律法規保障。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專門用于規范校車管理的法律法規,只是有的省份相繼出臺了《校車管理辦法》。現階段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校車管理進行闡述,比如說《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教育法》具體事宜。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強制性不強等原因,導致校車管理難以規范化,超載現象屢禁不止。
(二)校車的定義理解有歧義。校車分為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根據國家標準修改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2號單要求:專用校車就是在設計和制造上專門用與接送學生的校車;非專用校車就是設計和制造上不是專門用于接送的校車。目前,我市的校車特別是在開展社會實踐期間租用的客運車輛,從嚴格意義上講基本上是不符合專用校車條件的校車。
(三)硬件設施達不到校車標準。主要表現在座位數不符合校車規定,實車同使用性質不符合,校車所有的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是不符合要求的,應該是筠小于50%,而且不應該粘貼不透明或者任何反光材料。
(四)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核不嚴。接送學生車輛應具備以下條件:接送學生車輛應是核定載客人數不少于7人的載客汽車;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標準,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接送學生車輛必須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駕乘人員險和承運人責任險。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應具備以下條件:應具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職責不清,管理流于形式。按照職責分工,教育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確認車輛是否屬學校自備或學校法人代表自有,所有學校填報《校車標識申領表》后,教育主管部門與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共同審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驗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對車輛登記信息和駕駛人違法記分、事故責任等情況,查驗合格后按《校車標識申領表》申領標識,并監督做好張貼工作。但目前,作為教育主管部門的教育局在校車安全監管方面存在“車輛、駕駛人的監督檢查是交警的事”的思想誤區,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學生多,校車少,超載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學校生源多,考慮到成本,校車設置嚴重不夠,校車超員現象突出。
(七)家長交通意識淡薄,對校車超載等違法現象無動于衷。在很多家長眼中,擠公交是常事,因此,在遇到校車超載問題上,也抱著一種無所謂的態度,以為不出事就沒關系。即使有些安全意識較強的家長,由于學生上學要趕時間、自己沒時間接送,時間一長,對校車超載現象也就麻痹了。
三、校車管理的對策
我國目前沒有強制的校車制度,需求卻是非常大的,由于管理不規范,導致空白點過多,缺乏配套扶持政策,進而導致員工的素質不均等,雖然在校車的安全隱患上有治理,公安交管部門從車輛安全狀況核查、駕駛員教育、路面檢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一定程度上“治標”不“治本”,在微利運營下,校車行業經常肇事,可能還會是學生的奪命殺手。面對這一系列問題,我們應該本著抓早、抓緊、抓細的原則來管理校車。
(一)將校車管理歸納到法律管轄內,就必須加快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嚴格區分與其他車輛的管理。為了保證校車的安全,校車應該由政府牽頭施行管理。
(二)嚴格按GB7258-2004第2號修改單的要求,重新定義校車,分類按要求嚴格辦理。排查已備案的所有校車,符合專用校車規定條件的辦理專用校車備案,不符合規定的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撤銷校車備案登記,以確保一輛備案一輛。嚴格落實執行對校車除定期檢驗外,接送學生車輛每學期開學前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的措施,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嚴格規劃專用校車標識申領發放和行車路線。一方面審查上報的每輛校車,嚴格填寫上報要求,對不按要求填寫上報的一律不發放專用校車標識,確保專用校車標識發放的嚴肅性。對不符合規定的校車的查扣力度加大,對發現沒有外觀標識或者校車標牌的接送學生車輛,要進行嚴厲處罰,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同時教育廣大家長和中小學生、兒童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另一方面校車的行駛路線也要嚴格規劃,第一調查在校學生,了解學生家庭的大概位置,設置一些乘車地點,再分析學生家庭地址與乘車地點的相關性,進一步優化乘車地點和路線,形成初步的行車路線,并做成調查問卷交給家長,由家長對路線和乘車地點的給一些建議和意見,規劃出最終路線,作為參考交給政府決策部門。
(四)嚴格審查車輛屬性和校車駕駛人資質。確保達到各方面的要求(車輛的核定載客人數、使用性質、保險、駕駛人的駕齡、修養),處于延緩報廢期內的車輛不得作為校車;對于營運性客車或使用性質為“營轉非”、“租賃”的車輛不得作為專用校車;校車所有的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都應該大于50%,并且不應該粘貼不透明的或者任何反光材料。在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上應該安裝防護裝置,要不然側窗下邊緣距離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應該等于或者大于250mm,以確保一定的安全。
(五)小車路面嚴格的動態管理控制。轄區民警必須成立對中小學、幼兒車輛、駕駛人員和幼兒園的接送學生的全面檢查,要做到部漏一車,不漏藝校的宗旨。從整體上根據學校提供的校車和教育部行政部門的數量、駕駛人、行車時間、車輛人數、形勢的路線等情況,逐步建立起小車檔案,通過交通管理的平臺輸入電腦信息管理,在機動車登記系統中錄入校車類型、學校名稱、教育行政部門、乘車人數等信息,還需要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上標注好車的類型和乘車人數。同時,要實行屬地化動態管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會同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學校組織定車、定人、定校的方法,對學校的小車進行一次檢測,檢測的數據要記入校車的檔案中。在檢測工程中如果發現有校車有交通安全隱患的,需要馬上進行整理,合格后才可以進行使用,同時還要加大多校車駕駛人員的資格檢查,對在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或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駕駛人,必須取消對其駕駛的資格。學校轄區民警注意對校車進行動態管控把每個學校的校車分配到每個中隊每個大隊、每個民警,責任分配到個人,做好自己的管理事情。對校車的乘坐學生數,定期的安全技術性能檢驗、車輛保險信息、非專用校車標牌的有效期限,及車輛是否存在借用、偽造、挪用專用校車標牌,開學前的安全技術性能檢驗、車輛行駛路線、行駛時間、每天幾次,駕駛人的人員變化及違法信息等情況要做到全面了解,確保校車不發生任何問題,絕對安全。(作者單位:貴州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安全是一種意識,更是一種責任。病人安全是醫學領域的永恒課題,也是醫療服務的最基本出發點和終極目標[1]。護理安全是指在實施護理的全過程中,病人不發生法律和法定的規章制度允許范圍以外的心理、機體結構或功能上的損害、障礙、缺陷或死亡[2]。護理安全管理是指為保證患者的身心健康,對患者可能產生傷害的各種不安全因素進行識別,評估并采取有效地行動的過程[3]。安全管理是提高護理水平的關鍵環節,是控制或消滅不安全因素,避免發生醫療糾紛和事故的客觀需要。
據統計在患者不良事件上報數中壓瘡、跌倒、墜床的比例最大。臨床護理人員相對不足,使護士工作強度大,如果患者及家屬缺乏安全意識及醫療常識,對自身疾病認識不充分不配合治療和護理,就存在很大安全隱患。如何加強護理安全管理已成為護理管理者的研究重點。為了探討對神經內三科患者及家屬的強化安全教育在護理管理中的重要性,我科對首次住院的92例神經內科疾病老年患者進行強化其與家屬的安全教育,現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我科2013年2-8月首次住院的老年患者92例為對照組:腦梗死32例(其中5例為昏迷),腦出血21例(其中3例為昏迷) 后血環缺血39例。 2013年9月-2014.2月首次住院的老年患者92例 為觀察組:腦梗死35例(其中6例昏迷)腦出血24例(其中4例昏迷)后血環缺血33例。觀察組還選擇了與患者長期一起生活的配偶,子女,或保姆等主要照料者92例,兩組患者在例數,性別,年齡,文化程度等方面無明顯差異,具有可比性。
1.12選擇標準,1(1)確診初次患神經內科疾病 (2)年齡在61―91歲之間,平均年齡76歲
1.2方法
對對照組的患者及家屬,在神經內科疾病基本治療的基礎上全面實行整體護理,并根據護理程序進行安全危險因素及患者和對安全知識掌握程度的評估,并落實制定的安全教育計劃。觀察組在此基礎上,對患者及家屬強化安全教育并根據情況適時整改,以利于提高掌握程度,對實施情況加以監督。
1.21評估
評估患者的危險因素及對疾病的認知水平,了解家屬對患者的關心程度,對疾病的認識。對患者在住院期間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的認知程度及患者的意識水平和自理能力。
1.22強化患者及家屬的安全意識
對神經內三科的住院患者均給予常規護理,根據神經內科的常見疾病擬定標準護理計劃,提出護理問題,找出安全隱患,制定護理措施。護理人員做到入院當天數次進行安全教育,以后每天,每班隨時進行安全教育和疾病的認識,制定預防壓瘡、墜床、跌倒等流程預案。在此基礎上根據每位患者的個體情況再次進行安全隱患評估,全面收集資料,了解患者的病史、心理活動、家庭支持情況。針對個體修改調整安全護理措施和個人安全教育計劃。對患者及家屬反復講解安全護理的重要性,及發生不良事件后嚴重后果及對疾病治療效果的影響。
2、結果 92例對照組發生不良事件:壓瘡12例(其中7例為難免壓瘡),跌倒4例,墜床3例,滿意度調查81人非常滿意,安全知識61人掌握。92例觀察組發生不良事件:壓瘡3例(均為難免壓瘡)跌倒0例,墜床0例,滿意度91人非常滿意,安全知識92人掌握。詳見效果表。
2.1效果表
3、討論
護理安全管理在醫院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安全教育要貫穿于整個護理工作中。入院環境介紹要詳細,尤其是能活動有體虛的高齡老人,疾病致肢體偏癱或無力的患者 頭痛頭暈患者等都是高危人群。護理人員要對病房的高危人群要心中有數,嚴格交接班制度,床頭要懸掛危險標識,重要的注意事項如絕對臥床,禁止如廁大小便等應書面告知患者及家屬,并根據護理評估情況對病人實施個體化的健康指導。根據病人需求,制作外型美觀,通俗易懂,容易擺放的各種溫馨提示牌,如防跌倒,防墜床,防壓瘡等溫馨提示卡。標識牌掛放床頭醒目位置,引起家屬及醫護人員的注意。護理人員,患者及家屬共同攜手為患者的安全保駕護航。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公*、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并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游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并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社區、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組織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利用社區、鄉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旅游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條件,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五)有同時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兩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同級公*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并綜合公*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