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1 09:33:16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財務審計稅務,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關鍵詞:稅務審計;企業;稅收;風險管理
0引言
稅務審計是稅務機關使用一種新的審計方式,在稅收企業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其他信息,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系統性的評價和考核,進行系統性的分析。從國際稅收的實踐過程看,稅務審計其實是從發達國家傳播過來的一種方式,為了能夠讓一些大型企業遵紀守法,督其正常納稅,在全球化發展的今天,這已經成為經濟合作以及組織發展的核心管理手段之一,因此很多大型企業在這方面也有審計職責。
1對大型企業進行稅務審計實踐的分析
最近幾年以來,我國很多企業在稅收管理方面都做了突破性的改革工作,也不斷地對一些國際大型企業進行借鑒,因此結合我國的國情需要對稅收審計進行多方面的分析和探索,本文主要以國內某知名大企業為案例,對稅收管理工作的流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管理工作進行研究和分析。
1.1對于風險評估的分析
此集團是國內的大型企業,因此繳納的稅款比較多,納稅規模比較大,針對于此集團的發展情況,首先需要分析的就是銷售過程中的收入比例、稅收的比例以及業務上的比例等。每個業務板塊納稅占比較大的有兩百多加子公司,在稅務風險的判斷方面使用了人機結合的方式,使用計算機進行自動性的評估,然后選擇80家比較突出的,有代表性的企業進行人工方式的評估。對于企業所填報的稅收風險研究采用了問卷調查的方式,以此分戶、分版塊地做出整體性的評估報告。
1.2風險自查階段
風險的自查主要是向69戶企業以及當地的稅收機關進行自查數據包的派發,然后按照數據包中的具體要求和問題進行培訓項目的開展。也可以召開自我檢查和監督會議,讓企業對于自己重點的區域進行多項性實地調研,然后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針對稅收過程中出現的重點化問題進行分析和討論。在案頭審計階段,風險的評估和自我檢查需要選擇的業務板塊是對2010年到2014年之間的企業電子財務數據,其中包含集團內部具有代表性的30家企業骨干集合而成的審計工作團隊。針對所收集到的企業稅收材料,然后使用電子數據導出以及篩選和構建表格的方式進行企業稅收風險的評估,以此發現企業風險自查過程中的多種疑點。
1.3現場審計階段
在現場審計階段主要是針對案頭審計過程中的多種疑點進行全面的組織檢查工作,逐步逐戶的進行企業的調查和核實,工作過程中使用的方式有詢問的方式,程序分析的方式以及業務循環的方式,從每一個疑點出發進行審計工作的管理,也可以通過查閱企業相關文件和記錄的方式對企業存在的風險疑點進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斷,以此印證以及核實企業的稅收風險。給規范化的企業審計提供思路,對于審計以后的資料要和其他企業進行意見的交流,以此形成一個確定性的結論。在審計以后還要進行反饋工作,反饋工作主要有兩個重點,一方面是對工作的梳理以及總結,然后詢問可能發生和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改善措施,提出進一步的稅收發展建議。引導企業建立起完善的稅收風險管理體系,利用風險管理建立建議書的方式向集團總部進行報告,從個體經驗上給集團一定的建議,避免稅收風險的發生。還要建立起相對完善的稅務風險信息管理系統,強化對稅收的監督,并且對稅收業務的流程進行細化性的控制,增強內外部的溝通,這是對風險進行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創新的要求所在。
2建立健全企業稅收和審計的建議
2.1確定稅收得到法律地位
我國在稅收方面需要法律的維護和保障,現行的法律對于稅務審計已經有了明確的定義,并且相關的執法行為也正在不斷的探索和完善。從稅收的長遠發展過程來看,需要加快稅收的審計立法工作,確定稅收審計在法律上的位置,增強稅務審計的相關性表述,讓稅務機關的審計能力也不斷地強化,以此規范稅務審計流程和具體的操作辦法。
2.2審計流程的完善
制定出標準化的審計流程是規范稅收工作的一項突出性成果,在這方面可以指定比較標準的底稿稅收制度,并且編纂出稅務審計工作方面的流程手冊,對稅務工作進行審計流程方面的規范,完善工作的方式方法。可以引進一些先進的審計技術,不斷地提升抵御風險以及審計選案的能力,也可以增加一些測試,可能是實際性也可能是稅收統一抽樣方面的測試。審計的程序也需要嚴格地加以規范,不斷地進行項目的優化管理,以此實現選案、審計以及處理相關細節性的分析和研究。對于細節性的處理要有分離性思維,不能因為稅務審計太過于隨意因此出現應付形式,腐敗以及偷稅漏稅的行為,這樣也是對于資源的浪費。稅收管理方面可以建立起績效體系和制度,使用較為合理化的辦法,從科學的稅收指標出發,強化對審計人員的約束能力。技術方面的支持也需要不斷地強化,技術強化是深化稅務審計信息建設的一個途徑,在軟件平臺開發的過程中能夠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識別,然后自動排序,從工作底稿出發進行技術上的突破,對工作加以創新,可以針對大型企業的情況研究出ERP稅收系統進行財務審計工作的進行,也可以使用這系統中的信息和數據進行稅務電算化的研究,讓審計實現智能化的發展,減少稅收過程中的風險點,也可以使用穿行測試以及分析性測試的方式不斷地提升審計工作的效率,讓企業對稅收系統進行不斷的優化,對于一些常見的稅收風險在生產和經營領域中研究,創建出滿足財務核算的相應模塊,讓稅收風險能夠自動化能夠被系統自動化地識別出,進而提出解決對策。
2.3專業化團隊的構建
審計稅收的方式需要專業化的團隊,也需要合理地對一些信息技術和數據統計進行分析,這樣就要不斷地提升人才的素質,強化對人才的培養力度,提升人才對于風險的防范意識,提升稅收統計以及風險識別能力,做好相關的業務培訓工作,創新人才機制,引進優秀的人才在軟件的開發以及軟件的使用和數據分析方面的運用,以此突出審計行業的骨干性作用,用科學嚴謹的思維創建新的工作方式。對于人才技能的提升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研究,一種是內部職業技能培訓的方式,學習先進的技術和思想,另一種就是到先進的企業中進行溝通交流,通過對經驗的借鑒以及對先進稅收方式的學習,不斷地提升最新審計的應用能力。
3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文對稅務審計的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分析,一共文章分為兩個部分的論述。第一部分是對大型企業進行稅務審計實踐的分析,其中包含對于風險評估的分析、風險自查階段、現場審計階段。第二部分是建立健全企業稅收和審計的建議,其中闡述了確定稅收得到法律地位、審計流程的完善、專業化團隊的構建。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夠極大地提升企業在稅務審計風險方面的防范能力,減少風險的發生,保障稅收的順利性,讓企業在完善的稅收制度下不斷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負面因素的產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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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所得稅會計準則 問題 完善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1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變化
新舊會計準則相比有六個方面變化,所得稅核算方法改變,新準則要求一律采用負債表債務法;應稅所得差異界定的改變,暫時性差異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也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科目設置改變,引入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提供的財務信息更有用。計稅基礎的改變,新準則強調的是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所存在的暫時性差異;列表表示的改變,新準則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中形成的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以及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遵循準則規定列報。
2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在實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2.1執行難度大
新準則核算方法復雜化,很多企業缺乏實施新準則的現實基礎。在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中要求企業要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核算企業所得稅,企業要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這種核算方法較之要比原所得稅會計的核算方法要更加復雜,企業相關會計人員只有對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準確理解并相當掌握,才能達到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制定的初衷和實施的目的;同時對稅務部門征管人員的專業要求也相對提高了。
2.2出現漏洞
由于改制不徹底,不少上市公司至今未建立起有效的內部制約機制,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不規范;股權結構不合理,“一股獨大”,董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企業會計人員行為直接受制于經營者個人的利益偏好,會計不再是為投資者、債權人等提供可觀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信息系統,而成為經營者直接操縱和反映的工具。
2.3核算中存在問題
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中往往出現費用的列支渠道錯誤的現象。有的企業不遵循相關性和配比性的原則,造成了不同費用范圍的稅前、稅后列支順序出現混亂。另外,《企業會計制度》對成本有比較清晰的劃分,然而有很多企業經常把兩者混淆。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中還存在著比較嚴重的隱瞞收入的現象。例如,有的企業把金屬邊角料、鐵屑、殘次品等銷售的收入不計入賬。有的零售和服務企業由于不是每筆業務都開具發票,實收金額比票面金額要大。
3解決方案
3.1提高會計人員的技能和職業判斷能力
新準則要求企業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需要會計人員正確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面對會計核算方法復雜化的現實,會計人員要正確地理解企業所得稅實施準則,這樣才能合理確認暫時性差異,制定出符合要求的財務報表。只有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業務水平、職業判斷能力得到相應的提高,這樣才能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時,還需要會計人員有很好的職業判斷能力。
3.2對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進行監督
針對由國有公司改制而來的上市公司存在的弊端,在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過程中要加強企業監管。會計和審計人員必須全過程參與管理,加強對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工作的財務監管;以現代企業制度為保證,動態監控,有效管理,促使企業始終沿著正確的軌道前進,達到在經濟效益上成為企業新的利潤增長點的最終目標。如果沒有嚴格、成熟的監管制度,制定的準則就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3完善會計核算程序
針對所得稅會計核算中出現的費用的列支渠道錯誤的問題,企業在所得稅會計核算中應進一步細化收入和有關費用列支渠道,并根據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辦法列支費用,同時還要清晰地了解永久性和時間性差異的范圍。按照我國現在有關規定,企業會計上的確認、計量和報告等應按照流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在納稅時應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針對部分企業存在的成本劃分不清的問題,企業應該制定嚴格的監管制度,規定要求會計人員需嚴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劃分標準進行劃分,提高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針對核算中隱瞞收入的問題,企業應對企業所得稅補虧程序和會計處理進行規范。
3.4企業應完善配套的會計核算體系
核算時應該分為以下幾個步驟:第一,分清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對損益確定的差異;第二,分清哪些差異屬于永久性差異,哪些差異屬于暫時性差異,確認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減暫時性差異;第三,在進行納稅調整將會計收益調整為稅收收益之后,在此基礎上計算出當期的應繳稅金,再確定出企事業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4結論
所得稅會計研究是會計理論的完善,是企業在日常會計處理過程的補充。在會計制度和所得稅制度相對獨立的情況下,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之間存在的差異造成了所得稅會計存在的前提。目前,所得稅會計在我國仍然處于發展階段,還是一個相對薄弱的環節,所以如何完善和發展所得稅會計理論是非常重要的課題。應該根據我國國情以及國外的先進經驗,對所得稅會計理論進行廣泛而深入的學習和研究,使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研究有所突破。
參考文獻
【關鍵詞】預繳企業所得稅 政策解讀 稅收籌劃
一、預繳企業所得稅現行稅收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納,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3.《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重申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確定的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三種辦法,強調了“實際利潤額”的概念,根據稅款可承擔性原則,為了最大限度地彌合企業所得稅累計預繳稅額與年度實際應納稅額之間的差異,國家稅務總局作出了原則規定,并明確了未按照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稅款入庫的關系,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70%。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作出了修訂。公告沿用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實際利潤額”的名詞,并修訂了前期月(季)度納稅申報表在實際操作環節中有關問題。公告附件明確,實際利潤額=(會計)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以前年度虧損。
二、預繳企業所得稅現行稅收政策解讀
1.預繳企業所得稅是稅收征納中的法定事項。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不按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維系國家機器正常運行的財政資金,需求是剛性的,是永續的,這就要求稅收收入能予以匹配,預繳企業所得稅就是保證稅收收入及時入庫的保證措施之一。納稅人在預繳企業所得稅上的行為瑕疵一般為三種:不按期申報稅款,不按期、不足額繳納稅款,或進行虛假申報。
(1)對于納稅人不按期申報稅款的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于納稅人不按期、不足額繳納稅款的行為,除辦理了法定的、且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之外,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強制執行,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對于納稅人進行虛假申報的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國稅函〔1996〕8號)中,曾有“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的規定,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明確,該文件已經全文失效。從《稅收征管法》的法條字面意思看,“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沒有對應納稅款進行內涵限定,也沒有將預繳稅款排除出去,所以,將虛假申報已經構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事實的認定為偷稅行為,也是沒有錯誤的。對于進行了虛假申報,但后期改正,并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事實的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處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稅法是嚴苛的,在稅收法律和法規的框架下,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做好納稅服務,納稅人積極開展稅收籌劃,合作博弈,相輔相成,“合而不同,是謂大同”,共建征納和諧關系。
4.以簡化稅收程序、降低稅收遵從成本為理念的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辦法,已經為我們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三、預繳企業所得稅籌劃目標
1.爭取按照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雖然存在三種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辦法,但一般而言,按照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與匯算清繳的差異較小。當然,在報告年度企業收入及利潤指標將大幅增長的情況下,企業應爭取稅務機關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2.開展籌劃,避免多預繳稅款。由于受季節性以及訂單均衡性影響,有些企業一定時期的收益并不很均衡,年度內“前高后低”的情況有時會發生;如果簡單地按照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在匯算清繳時才發現多預繳了稅款,雖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但是,退稅手續復雜而繁瑣,牽涉到稅務、國庫、銀行等組織。實踐中,多繳納的稅款很可能被滯留抵頂下一年度的預繳稅款,這將占用企業的流動資金,并導致資金占用利息的損失。
3.控制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比例。正確理解國稅函〔2009〕34號文件中“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 70%”的要求,將多余的稅款留在企業匯算清繳期繳納,以節約資金利息占用。由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天生的博弈關系,作為稅務機關要爭取預繳稅款占全年應繳稅款不少于70%;而作為納稅人,一般應將預繳稅款控制在全年應繳稅款的70%。例如,若某企業納稅年度每季度均產生1 0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由于企業稅收籌劃工作做得好,將每季度預繳稅款比例控制在年度應繳稅款的70%,預繳稅款共計2 800萬元;而在匯算清繳期繳納稅款1 200萬元,若稅款均是在納稅期的15日解繳入庫,則此項籌劃,相當于納稅人取得了4筆300萬元資金不同期限(13個月、10個月、7個月、4個月)的貸款利息收入。
四、預繳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法
實際利潤額=(會計)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以前年度虧損。在如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所確定的實際利潤額計算公式中,有關指標的內涵為:
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目前主要指房地產企業的預計毛利,同時為未來特殊項目預留了空間。免稅收入:目前主要包括國債利息收入和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所得等。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所確定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以前年度虧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計算的,企業前期發生的,在企業所得稅法定結轉、稅前彌補年度內的虧損。(會計)利潤總額:企業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
【關鍵詞】 統一增值稅;西部資源型地區;矛盾
一、西部地區經濟結構分析
從我國經濟地帶講,西部地區包括陜西、重慶、貴州、云南、四川、甘肅、寧夏、青海、新疆、等地,該地區疆域遼闊,人口稀少,是我國經濟欠發達地區。其經濟結構如下:
(一)資源主導型的經濟結構
西部地區的自然資源特別豐富,其水能蘊藏總量占全國的82.5%,已開發水能資源占全國的77%,但開發利用尚不足1%。其礦產資源的儲量十分可觀,依據已探明儲量,西部地區的煤炭占全國的36%,石油占12%,天然氣占53%。全國已探明的140多種礦產資源中,西部地區就有120多種,一些稀有金屬的儲量名列全國乃至世界前茅。西部大開發以來西部地區的工業體系、交通通信、科技教育等都有了較大發展,為進一步開發奠定了較為堅實的基礎。
(二)產業結構有待于進一步提升
西部大開發以前,西部地區經濟增長主要依靠第一、二產業,第三產業發展緩慢,產業結構轉換滯后于總量增長的要求。西部大開發以后,西部地區產業結構不合理現象有了一定改善,但其產業結構層次還有待于進一步提升。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8年數據計算可得,第一產業在三種產業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2007年西部地區第一產業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為15.8%;第二產業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為46.3%,但工業內部結構性矛盾依然突出,重工業比重過高;第三產業近年有較大發展,第三產業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為37.9%,可見第三產業確實實現了較大程度的增長,但在第三產業內部,傳統低層次服務業占比較大,盡管金融、保險、信息業和旅游業這些新興第三產業發展速度較快,但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作用還不明顯,例如2007年西部地區第三產業中的金融業僅僅占到西部地區第三產業生產總值的9.03%。
總之,西部地區經濟結構存在的不合理性影響了經濟發展的速度和質量。長期以來,西部地區經濟發展主要依據李嘉圖的比較優勢戰略,致使西部形成了工業資源依賴型、農業農牧特色型、服務業勞動密集型的產業特征。工業化長期滯留在重工業化階段,資源過度利用,工業產品加工程度低,經濟效益低,且環境污染嚴重。
(三)所有制結構不適應經濟發展要求
西部地區國有經濟處于主導地位,非國有制經濟處于劣勢地位,制約了經濟發展。改革以來,市場導向的非國有經濟的迅速發展對我國經濟的增長做出了最主要的貢獻,而西部地區非國有經濟發展卻相對滯后。以西部地區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較大的工業為例,2007年西部地區國有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數為4 207個,工業總產值為20 585.28億元,全部從業人員年平均人數為378.67萬人;而2007年西部地區私營企業單位為13 166個,但工業總產值為6 916.11億元,全部從業人員年平均人數為201.54萬人。
總之,與東部地區相比,西部經濟發展的差距在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速度、規模和質量上的差距,個體私營經濟、股份制經濟、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等非國有經濟成分發展較為薄弱,有待進一步發揮其經濟作用,帶動西部地區所有制結構的進一步優化。
二、統一增值稅法與西部地區經濟結構的矛盾
西部地區資源主導型經濟結構與現行增值稅的矛盾突出,本文主要從稅負不均的角度進行具體分析,具體以2007年我國部分省市增值稅稅收及實際稅收比較數據來進行比較。
一方面,江蘇、上海、浙江、山東及廣東一帶的增值稅收入的絕對值較高,年增值稅收入超過9 000億元,而另一些地區如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等地區增值稅收入尚不足1 500億元。從中可分析出我國增值稅稅收絕對值在地區之間存在著明顯差異。市場化程度高的地區,商品經濟也發達,增值稅收入的絕對值就高。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現行稅制的設置有利于商品流通企業的發展,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制造業和原材料行業的活力,使其創造財富的內在動力弱化,進而影響了這類行業聚集地區經濟發展的速度。
另一方面,再從橫向的角度來對各地區的稅負問題進行剖析。2007年各省之間的增值稅占其工業生產總值的比重是不同的,也即是說,在名義稅率一致的情況下,各地區的實際稅負有很大的差別。同時,我國現行增值稅在相對比重上也存在著明顯的地區差異,尤其是收入水平很低的西部邊遠地區,如云南、、新疆等地,這些地區的實際稅負相當高,超過了我國的增值稅法定稅率17%,高達20%以上。由此可以說明我國現行統一增值稅所造成的地區稅負不平衡,這種不平衡會進一步拉大各地區之間的差距。
三、統一增值稅法與西部地區經濟結構矛盾的原因分析
無論是從各地區增值稅稅收總額絕對量的對比來看,還是從各地區實際承擔的增值稅稅負來看,都體現出現行統一增值稅與西部地區經濟結構存在矛盾。其原因如下:
(一)分稅制的增值稅分配對西部地區產生不利影響
在分稅制改革中,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增值稅的比例為:中央占75%,地方占25% 。對企業增值稅收入歸屬的劃分,不再考慮企業隸屬關系,無論是集體、私營企業,或者是縣屬、市屬企業都要按照這個共享計劃來分享稅收。
一方面,增值稅屬于流轉稅類,按照發票征收,無論企業實際上營利與否,只要企業有進項和銷項,就要進行征收。對于利潤微薄、經營成本高的企業,這無疑是一個相當大的負擔。同時,增值稅徹底脫離于地方政府,由完全垂直管理的國稅系統進行征收,使得地方政府為保護地方企業而制定的各種優惠政策完全失效,造成地方政府承擔企業破產風險在加大,而財政收益卻減少了。另一方面,由于西部資源型地區企業不動產性質的固定資產很難得到升級換代,而少量的動產性固定資產的技術含量較低,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有效的技術改造和技術提升,加之老企業相當多,因此,在劇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破產的風險比其它地區更大。可見現行分稅制不僅沒有消除增值稅的不利影響,就分稅制本身來說,對西部資源型地區也不利。
(二)進項稅額的不徹底抵扣增加源頭企業稅收負擔
我國統一增值稅由于不能夠徹底抵扣進項稅額,增加了源頭企業的稅收負擔,限制了其活力。具體而言,西部地區采掘工業、原料工業、能源工業等重工業比重大,上游產品多,資源依賴性強,而且產品成本中固定資產所占比重大,產品的主要物質構成即“原材料”,基本上是未經加工或只經簡單加工的自然礦產資源,產品加工增值幅度小。按照現行增值稅計稅,企業外購及自制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不允許抵扣,未經加工或只經簡單加工的自然礦產資源按照6%的簡易征收率計算征收增值稅,可抵扣稅額少或抵扣稅額不足,導致增值稅抵扣額偏低。而轉型后的增值稅政策也沒有將不動產固定資產納入抵扣范圍。由于西部特有的這種以資源為主導型的產業結構與增值稅稅制和政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影響,客觀上造成這些行業實際稅負偏高,不利于西部地區經濟發展。
(三)農產品加工企業增值稅負擔重造成實際稅負偏高
西部地區有著得天獨厚的農業資源,如乳制品、枸杞制品、葡萄釀酒、清真牛羊肉、馬鈴薯淀粉、脫水蔬菜、羊絨及制品和藥品等等,經過多年的發展,依托農業特色優勢,以特色優勢農產品為原料的農產品加工業已成為促進西部地區工業增長的亮點。但以農產品為原材料的加工業發展空間大,比重卻小,而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除對農業產品、糧食、食用植物油外,對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17%的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對向農業生產者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只允許按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按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差額繳納增值稅,還有4%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客觀上增加了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增值稅負擔,造成其實際稅負偏高,并且明顯高于其它行業。
四、政策建議
基于現行統一增值稅法與西部地區經濟結構存在的上述矛盾及其原因分析,為了進一步縮小東西部稅負差距,促進西部資源型地區社會經濟全面發展,需要采取一系列有利于西部經濟結構優化的增值稅相關政策,具體包括如下幾點:
(一)調整西部資源型地區的增值稅分享比例
考慮到統一增值稅對西部地區存在的不利影響,建議中央適時調整西部資源型地區與中央的增值稅分享比例,為西部資源型地區輸血,緩解增值稅轉型改革給地方政府帶來更加嚴峻的財政局勢。具體可考慮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重新確定一個更有利于西部資源型地區的增值稅收入分配比例,如在西部資源型地區,地方政府可將增值稅分配比例由75∶25調整為70∶30,而其它地區保持原有分配比例。同時,為保證西部資源型地區能夠用好這5%的財政資金,可以由中央規定該部分資金的使用范圍,例如僅限于地方基礎設施建設、資源型企業的安全生產獎勵及貧困救濟等等,并將這部分資金實行專戶管理,中央及上級政府時時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審計。
(二)構建向西部資源型地區傾斜的轉移支付制度
東西部地區地方政府財力的差距是有目共睹的,由此帶來的社會矛盾和經濟問題早已引人關注。建議在完善省分稅制改革的過程中,率先在西部地區實施“因素法”的一般轉移支付制度,保證西部資源型地區政府有必要的財力行使政府職能,以維護邊區的政治穩定、民族團結。同時建議中央專項補助所設立的補助資金和項目必須進一步向西部資源型地區傾斜,甚至完全有必要針對西部資源型地區的特殊情況,設立專門的中央專項補助項目,集中一定財力迅速增強西部資源型地區的經濟發展能力,使西部資源型地區迅速提高其綜合實力。
(三)將礦井、堤壩及附屬設施等納入增值稅的扣除范圍
將礦井、堤壩及附屬設施等納入增值稅的扣除范圍,可以協調現行統一消費型增值稅與西部資源型地區的矛盾與沖突,有利于西部資源型地區特色產業的健康發展。特別是通過對礦井及附屬設施的稅收抵扣,為采掘企業留出資金用于礦井及附屬設施的維護,提高其安全性能,對于保障安全生產具有重大的意義和作用。具體而言,首先對礦井、堤壩等固定資產總值進行認定。對礦井可采取同行業專家評估與投資專家的財務審計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固定資產總值,水電站堤壩可采取對總投資額的各個分項進行財務審計的方法確定。其次,在稅收抵扣方法上,可以在西部資源開采企業和水利發電等行業和企業試行“過渡性”收入型增值稅,即對礦井、堤壩及附屬設施根據其投資所形成的固定資產總值,按折舊額計算增值稅抵扣。同時水電站堤壩可采取“年限法”提取折舊,礦井可根據測定儲藏量與年采掘量計算使用年限,并根據年限采取“年限法”提取折舊。最后,對礦井、堤壩及附屬設施維護的投資而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也納入抵扣范圍,鼓勵企業保持礦井、堤壩及附屬設施的完好,保障安全生產。
總之,現行統一增值稅法與西部地區經濟結構之間的矛盾客觀存在。為促進西部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需要結合我國西部地區的特殊情況,研究增值稅具體制度和政策的可操作性問題以及增值稅與其它稅種的協調配合方面的問題,進而從根本上優化我國稅收制度。
【參考文獻】
[1] 王建平.增值稅轉型:從優惠政策到公平稅負[J].稅務研究,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