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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統計學經驗法則,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關鍵詞】應用型 數學思想 闡述問題的能力
應用型本科教育對于滿足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對高層次應用型人才需要以及推進中國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后,國際高教界逐漸形成了一股新的潮流,那就是普遍重視實踐教學、強化應用型人才培養。因為人們已越來越清醒的認識到,實踐教學是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環節,也是提高學生社會職業素養和就業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在應用型本科教育的形勢下,高等數學課程應用性模式教學研究顯得尤為重要。
在以應用型為目標的本科教育理念下,對高等數學課程的批評大多是缺少應用性。隨著時代的發展,教學目標除了傳統的目標,沒有建立新形勢下的教育目標;應采用什么樣的教學方式、課程內容以及評價方式,提升學生的邏輯推理和問題解決能力,并對此能力的提升作出綜合評價等。本文就下面提出的課程問題進行探討。
一、高等數學課程存在的問題
1、在講授數學課程時存在的問題是過于重視方法的訓練,注重法則和過程的介紹,忽略數學本質及其實際價值。
2、教學中的許多例題、習題,多樣性較差,具有實際應用背景的問題就更少,導致學生不會運用所學的知識對一些實際問題進行分析。評價的方法也存在問題,設計的考試題型僅僅是選擇題、簡答題,這樣學生便會采取“死記硬背”的方法應付考試,學生的分析技能并未獲得實質性的進步。
3、闡述問題的方式有四種,包括幾何圖形、數值規律、解析表達式和語言敘述。在傳統的數學教學中,對于這四種方式并不是給予同等的重視對于解析表達式給予更多的重視,像數值規律、語言敘述很少涉及。
4、在教學中注重強調邏輯推理,既注重數字游戲和應用公式如何計算,很少結合不同的數學軟件,例如繪圖儀等,來幫助學生建立數學思維。
總之,傳統的數學課程模式過于重視方法的訓練而忽視了其他品格的養成;教學方式還是采用填鴨式講授法,考試只注重事實性知識的記憶,缺少批判性思維的考查;課程內容設置使學生感受不到有助于提高分析問題和批判性思考能力的發展,學生在很大程度上不會使用數理推理的方式解決實際問題。
二、高等數學課程應用性教學的幾點建議
1、注重數學思想及其實際應用價值
數學思想是數學課程教學的精髓。數學課程固然應該教會學生許多必要的結論,但絕不僅僅以教會定理、公式和計算程序、解題方法為目標,更重要的是讓學生在學習這些結論的過程中獲得數學思維。
例如,在講解定積分時,曲邊梯形的面積通過分割,近似代換,求和,取極限的積分思想而得到,學生也可以通過微積分基本公式求解定積分,介紹的應用大多是幾何方面的應用,很少涉及其實際應用價值的介紹。
類似地,像利用積分的思想求函數 在區間 上的平均值,二元函數的的等值線圖在天氣圖,地形圖,某地區農作物受當地總降雨量和平均氣溫影響的產量等方面的應用。通過數學思想在實際應用中的案例介紹,有助于激發和培養學生將數學思想創新性的應用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
2、課程內容配置的應用性與啟發性
在教學中,應借鑒國外優秀數學教材的內容編排,提升課程內容的應用性和啟發性。力求做到:對重要概念都盡可能介紹實際背景;重要結果都盡可能地舉出應用實例。設計與課程目標緊密相關的平時作業和測驗;及時給予學生反饋,以幫助學生了解自己的學習進展以及還需要做什么。
習題的配置應具有多樣性,給學生所布置的作業,不能只是通過尋找“已經做好的”例題來完成。以文獻 5 為例 該教材除了配置大量的練習題外 還配置了四種類型的小課題 它們是應用課題( applied project),探索課題 (Discovery project),實驗課題 (Laboratory project)和寫作課題(Writing project)。
例如,在研究導數應用,求函數在某一區間的拐點時,給出了求解及判斷方法,我們還應進一步讓學生了解其應用性。即研究類似下面的問題:
圖2表明某個種群向極限人口L增長,人口達到L/2的點為圖像的拐點,拐點說明人口的什么特征?
通過這樣問題的學習,學生不但知道如何求解拐點,而且理解拐點給函數帶來怎樣的變化。
下面氣壓與海拔的例子,不但具有探索性,也具有實驗課的特性,同時通過完成這種問題,也有助于培養學生的自我表達能力。
例如:海平面的氣壓是30英寸汞柱,在海拔 的高度上,氣壓P(單位:英寸汞柱)為
(a)畫P關于h的草圖
(b)求在h=0的切線
(c)旅游者們的一條經驗法則是海拔高度每上升1000ft,氣壓下降1英寸汞柱,請寫出這條經驗法則所確定的氣壓公式。
(d)(b)和(c)的答案之間有何聯系,請說明經驗法則為什么有效。
(e)經驗法則所做的預測是過大還是過小,為什么?
3、注重培養采用多種方式闡述問題的能力
學生掌握算術、數據、計算機、建模、統計學、概率、推理等方面的內容同時,并強調要將其運用于社會實踐。若以此為目標,則在教學中,老師需在概念、模型和技巧間做出合理的安排,盡可能的培養學生在面對不同問題時,采用適當的方式闡述問題。
函數的表現形式有四種方式,在介紹一些概念、對一些公式進行解讀及對一些實際問題進行描述時,學會運用四種方式相結合的形式來描述,通過這幾種方式相結合,我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概念、實際問題有清楚的認知。
學生可能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數學模型所用的公式是如何產生的?事實上,我們所使用的大部分公式是利用數據擬合得到的。
例如:隨著對稀缺資源的關注,對人口的準確預測變得越來越重要。美國每10年通過人口普查記錄人口,下表給出1790~2000年人口普查數據:
問題:根據統計數據分析美國人口的增長情況,并給出其增長的函數表達式。
問題的求解應該完成以下幾方面的工作:(1)將表中數據利用散點圖描繪出來,可初步觀察出人口的增長變化情況,并進一步結合數據說明;
(2)根據人口增長散點圖,選用合適的數學函數模型,并利用最小二乘擬合可得到其函數模型中的參數值;
(3)分析擬合的誤差。
在上面問題中,確定美國人口合適的數學函數模型時,人口增長的散點圖表明,在1860年以前,人口增長速度較快,圖形為上凹形狀,在1860年以后,人口增長速度變慢,圖形為下凹形狀,人口由于受到社會、自然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會趨于一個較穩定的數量,這些特征要求所選的函數模型也應具有這些特性,具有這種特性的人口學函數是Logistic函數。
在教學不能只停留在給出數學函數公式,應更加注重強調公式的性質、圖形特征,分析其參數對圖形的影響,對于特殊點處的含義給出解釋。通過教會學生將闡述問題的四種方式結合應用,可以使學生學會用文字說明想法,用圖形解釋答案。
在信息化時代,數學教學的信息化也不容忽視,利用不同的數學軟件工具,例如,例如繪圖儀等,幫助學生建立數學思維,提升對問題的認識。
要大力推進數學應用型教學的改革,包括教學理念、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考試方法和學生評價方法的改革。否則,我們的教學就始終停留在灌輸知識的層面,而很難形成學生的能力和素質。只有使學生獲得對微積分知識的真實理解,才能創造性地使用微積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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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P2P 網貸平臺 層次分析法 綜合評估
從2011年開始,我國逐漸出現小部分平臺因提現困難而倒閉或跑路的事件,導致投資人出現損失。至2013年,風險開始大面積的蔓延,累計至2014年問題平臺達367家,大量平臺因風險管控能力欠缺導致借款違約金額超出平臺墊付能力,平臺負責人失聯、攜款跑路等事件發生。平臺出事前毫無征兆,風險來的未知性和突發性讓投資者損失巨大。我國尚未建立健全的信用評估體系,風險管理經驗也較金融發達的發達國家有所欠缺,在尚未成熟的市場環境和監管體系下我國P2P網貸平臺的風險防范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將采取層次分析法對P2P網貸平臺進行綜合評價,期待為防范網貸風險得到有用的建議。
一、P2P網貸平臺的風險評估指標選取原則
在對復雜事務進行綜合性研究時,所選取的評價指標應做到不遺不漏,做到科學全面。P2P網貸平臺的的風險具有突發性和未知性,平臺借款業務有著很大程度上的不公開不透明的特點,平臺對海量業務的審查涉及到工作人員的主觀因素也就難免會出現紕漏。同時評判一個平臺的綜合運營情況,考慮的不僅僅是目前的各項成交指標,也要考慮到平臺的未來前景。所以在P2P網貸平臺的綜合評價中,要將運營數據和平臺品牌實力、風險承受能力、透明度等多方面結合,采取統一的度量方法,將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用同一規則標準化。因而在建立P2P網貸平臺的綜合評價指標時應做到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性
科學性的原則是所有研究中都必須遵循的原則。在建立P2P網貸平臺的綜合指標時,應做到科學分類,將同類的指標放在同一風險層次加以量化,而要避免指標分類與現實不符的情況。對不同量級的定性稻蕕拇理更要注重科學性,保證在數據轉換之間失去原有的價值。
(二)全面性
P2P網貸平臺的業務邏輯雖然簡單,但處理的過程卻是十分復雜。從平臺對貸款人的審查,對不同貸款期限的組合,對投資者的引導,每個環節都十分重要。所以構建評價指標體系時要從宏觀方面著眼,從細微出下手,做到全面把握整個流程。
(三)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結合
在構建P2P網貸平臺的綜合評價指標中,大量的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相互交錯,應該采用統計學上的方法為二者建立同一度量方法,將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實現無偏差的結合,這樣才能保證評價的綜合性。
二、P2P網貸平臺的綜合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
對P2P網貸平臺的綜合評估研究是一個復雜的多維度決策問題。在眾多維度中,部分指標有具體的屬性值,但同一層次級別的不同屬性的數值往往會出現巨大的數量級別之差;部分指標需要靠具體瀏覽各大網貸平臺的按是否符合要求設置“0”和“1”的聾啞量再通過評分方法進行打分。對于不同量級的定量指標,為了避免數量差別太大的問題,統一按去自然對數進行表準化處理。
本文先從大層次的風綜合評價角度出發構建一級指標,因為部分以及指標可以繼續細分,因而需要繼續構建二級指標,兩個層次的指標評分加總即為每個P2P網貸平臺的。二級指標的構建依據各大P2P網貸平臺的實際調研以及經驗法則進行判斷。指標體系的構建最終確定為5個一級指標:杠桿率、成交量、人氣、收益、分散度,9個二級指標:成交量、時間加權成交、投資人數、借款人數、平均利率、風險收益比、人均投資、人均借款、借款集中度。
第一步對綜合評價的總目標進行分解,形成一級指標(層次分析法的準則層)和二級指標(層次分析法的評價指標),最終構造層次模型;
第二步,構造判斷矩陣。判斷矩陣是指需要對同一層次的指標進行兩兩的重要性判定,通過比較確定相對的重要性程度的得分值,并填入到矩陣中形成判斷矩陣;
第三步,檢驗所得的判斷矩陣的一致性并一致性進行調整;
第四步,構建平臺指標數據。
三、P2P網貸平臺的風險防范建議
(一)加強風險分散化機制
P2P網貸的風險分散化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P2P網貸平臺應教育投資者并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限制采取分散化投資,對借款人進行金額限制以及標的拆分;二是P2P網貸平臺在借款人身上做到一定的資產組合降低集中度,例如借款人在行業上、地域上,業務關聯度上的集中的。這些因素需要對信貸進行組合化管理。
(二)建立網上監管平臺
建立P2P網上監管平臺,對P2P網貸平臺的相關指標進行披露,檢測平臺的風險同時促進行業的聯網合作,提供央行征信系統的對接,實現征信共享、黑名單聯網公示等。網上監管平臺將會在P2P網貸的資金安全和信息披露上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監督各平臺控制系統風險,監督各平臺的業務范圍,利率水平,對不合規平臺進行警高曝光監督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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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自組織;經濟增長點
0.引言
在研究復雜經濟系統時,系統內多個因素間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用經濟理論從眾多影響因素中揭示出對經濟對象有重要影響的因素時,不容易找到一個客觀公正的標準。自組織數據挖掘方法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有效途徑。用自組織數據挖掘方法建模體現了復雜事物由簡單到復雜的演化過程,競爭、優勝劣汰的生物進化過程,中間模型不斷重組的模型自組織過程,它能客觀、自動地選擇出對研究對象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1.經濟增長點理論概述
一般認為,經濟增長點理論來源于經濟不平衡增長思想和內生經濟增長思想,即認為經濟增長不會同時在經濟體的每一處出現,而是出現不同的增長的觸發點,也就是所說的經濟增長點。它的實質上是經濟體內在的刺激因素,它自身的發展可以向外產生擴散和輻射,進而啟動整個經濟體的增長。但是現在理論界對抽象的經濟增長點內涵具體表述并不相同。
盡管經濟增長點首先是一個“點”的概念,但是研究的目的是實現整個經濟體的增長,因此必須從經濟總量的角度來看增長點的形成機理。目前已經從經濟史、產業組織等角度提出了各種解決的辦法。主要有羅斯托的“經濟成長階段理論”、錢納里的“工業化階段理論”、霍夫曼的“霍夫曼工業化經驗法則”與“ 霍夫曼系數”。但是這些劃分沒有經濟的微觀基礎,只從歷史的表面聯系來分析經濟現象,因而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們認為只有從經濟增長點的形成機理以及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結合宏觀經濟學與微觀經濟學建立一個評價模型對其才能作出最好的評價。由于經濟增長點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巨大作用,本文就嘗試對這種經濟增長點的評價模型的建立問題作出研究,找出一種方法能夠建立適應于某一個具體的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增長點評價模型,以指導他們的經濟發展方向。
2.復雜性科學與經濟學
自組織理論與方法源于神經網絡科學和自動控制理論。隨著神經網絡和計算機科學的迅速發展,自組織建模方法也得到取得了較快的進步。20世紀90年代由德國J.A.Muller教授在上述成果基礎上發展并完成的自組織數據挖掘算法,使它成為研究復雜系統模擬預測的有效工具。如今在數據挖掘、知識發現、預測、系統建模和模式識別等領域,自組織方法已經成為人們在信息爆炸時代、信息不完全下進行系統分析和決策的有效方法。
自組織方法在人類活動的很多領域都有重要運用,尤其在經濟領域,因為經濟涉及的廣泛性和與人們生活的息息相關性。自組織是運用一種新的方法對重要的經濟問題進行分析。已經證明了經濟系統是一種被大量的環境因素所影響的自然系統,當我們應用自組織方法來解決宏觀經濟指標預測問題時,用自組織方法中的模糊規則來集成影響因素,由于不用考慮所有的因素,所以肯定了自組織應用的有效性。用自組織方法得出的模型,其分析效果要好于其它方法得到的模型,體現了自組織在復雜系統運用中的優越性,解決了復雜系統變量多等其它方法難以解決的困難。
我國自1992年開始使用這一方法對一些復雜的經濟問題進行了探討,在賀昌政、劉光中教授以及一批學者的推動下,自組織在我國的運用有了較大的發展,并且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效果。
3.自組織數據挖掘
數據挖掘的概念于1995年在美國計算機年會(ACM)上被提出:“數據挖掘就是從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聲的、模糊的、隨機的數據中,提取隱含在其中的、人們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潛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識的過程”。數據挖掘是從大量數據中提取知識,即從存放在數據庫、數據倉庫或其它信息庫中的大量數據挖掘有價值知識的過程。它涵蓋了統計學、機器學習、數據庫、模型識別、人工智能等多門學科領域。數據挖掘從它剛產生開始就是面向應用的,它的任務就是從數據中發現模式,為決策活動提供決策模型。
自組織數據挖掘方法在考慮到我們對與這個復雜世界所知甚少的情況下,對復雜世界的規律進行預測。其理論的基礎之一是遺傳算法。生物的遺傳在不斷地受到外界的制約并與周圍的環境協調的過程中,物種將逐步地發生變化。在大批量進行育種的過程中,為了得到新的一代,每一次大批量淘汰的過程都應該篩選出具有某些最好特性的,但還需要繼續改進的那些生物,并利用這些生物繼續育種。經過一些階段選擇以后,就可以培育出理想的物種。
對于經濟系統,其特征是組織的產生(經濟對象的形成與設計、改造、重構等)、動態平衡的自動調節(為了達到指定的目的而控制經濟過程)、管理、組織的變革。用經濟數學模型的自組織原則來研究經濟系統,應該滿足經濟現象的自身的性質。利用自組織數據挖掘理論建立復雜經濟系統動態模型時,根據影響因素的樣本數據及建模者感興趣的輸出變量,在計算機上采用人機對話方式產生大量的競爭模型,用恰當的選擇準則選擇一部分“最有希望”的模型,再利用這些模型產生大批新的競爭模型。按這樣的方式將模型的結構從簡單到復雜逐步改進,最后選擇出最優的復雜模型來。
自組織算法選擇競爭模型的選擇準則又稱外準則,因為它基于某些補充信息,即是在估計模型參數時沒有使用過的信息。外準則對模型質量的判斷應保證其結果與模型參數估計過程的最大無關性。使用外準則篩選競爭模型,是自組織數據挖掘算法的特色。它也符合奧坎姆剃刀原則,即如無必要,勿增實體。
自組織算法的終止法則由自組織原理給出:當模型的復雜度(模型所含變量個數與次數)逐漸增加時,模型的外準則值有一個先減小再增大的過程。外準則的最小值定義了最優復雜度模型。
要建立經濟增長點評價模型,我們把樣本集分為學習集、檢測集,用GMDH客觀地產生最優復雜度模型。
4.總結
建立某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經濟增長點的評價模型所應用的自組織方法,是利用了GMDH黑箱輸入輸出以及用基本函數的網絡互連來表達基本函數等兩種方法的。它有以下幾種優勢:首先它實用性好;只需要采集確定目標的樣本集即可,確定好外準則即可產生最優復雜度模型。其次它客觀性強;由計算機篩選這些數據之間的相關性,減少了人為的主觀判斷。最后它綜合了已知的各種經濟學理論,充分利用了我們的先驗知識。應用自組織方法來建立經濟增長點評價模型是現在我們已知的最可行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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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危險駕駛罪;醉酒駕車;故意;擬制的間接故意
中圖分類號:d924.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04(2013)01?0093?07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經過第三次審議并通過,醉駕正式入刑。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醉駕入刑以來,酒后駕駛行為數量同比大幅下降,治理成效明顯。據統計,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全國共查處酒后駕駛機動車201 153 起,較2010 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駕駛機動車33 183 起,較2010 年同期下降43.7%。[1]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對醉駕構成的危險駕駛罪①的規定過于抽象、概括,司法實務對本罪的認定尤其是對主觀要件的認定存在諸多分歧,影響了本罪的準確適用和刑法實施效果。
一、問題的提出
“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旨在處罰醉酒駕車的危險行為而非肇事的結果,即只要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性,本罪就成立,因而是危險犯。依據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危險犯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過失犯罪。那么,本罪之主觀要件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抑或兩者兼具,學界并未達成共識。
有論者認為本罪之主觀罪過為故意,且多為間接故意。如趙秉志教授認為:“在酒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心態多為間接故意,在性質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過失。”[2]另有論者認為本罪之主觀罪過只能是過失,依據我國的罪過理論,行為人對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明顯持反對態度,不可能是故意。[3]有一種折中的觀點認為,本罪之主觀要件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醉酒者一般情況下在醉酒前是不希望發生交通事故這一危害結果的,因為根據經驗其輕信可以避免。由此,在整個醉灑過程中以及醉酒前,醉酒者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顯然是不希望的,其主觀罪過形式是過失。但是,也有一些醉酒者故意使自己陷入醉酒狀態,放任危害情況的發生,抱著一種無所謂的心態。這種情況可以直接認定為故意,且絕大部分是間接故意,當然也不排除直接故意。[4]還有論者認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既不是故意犯罪也不是過失犯罪,傳統刑法理論不能合理解釋醉駕犯罪在主觀上的可歸責性,其主觀罪過突破了傳統的罪過理論,應屬于嚴格責任。[5]
由此可見,學界對于本罪的主觀罪過主要集中在故意與過失之爭,折中說和嚴格責任的呼聲甚微。事實上,部分學者傾向于認為本罪為過失犯罪,而不是故意犯罪,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認為行為人醉駕,對法益侵害的結果持希望或放任態度的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故意醉駕不存在危險駕駛罪適用的余地;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對危險駕駛罪處罰較輕,只規定了罰金、拘役,更符合過失犯罪的刑罰設置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筆者認為,前述觀點值得商榷。首先,“故意醉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觀點還有待進一步研究。其次,在“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主觀罪過的認定中,存在間接故意與自信過失難以區分的一個中間狀態,即在考察行為人對危險結果的意欲因素時存在灰色地帶,究竟是故意、過失、第三種罪過抑或嚴格責任呢?②下面筆者將圍繞上述問題展開具體論述。
二、故意醉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假命題
依據我國刑法第114條和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6]分析可知,我國刑法并沒有明確列舉以危險方法
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方式,對于“其他危險方法”的內容是什么?哪些行為方式可以成為這里的“其他危險方法”?刑法都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這給司法實踐留下了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由于本罪乃“小口袋”罪名,與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有一定偏差,學界都主張對“其他危險方法”應做嚴格限制解釋。一般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險方法”的認定應當受到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相當性”的限制。[7]
醉酒駕車的特殊性就在于是在醉態下駕車,從行為性質來看,醉酒駕車不應歸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行為范疇。首先,醉酒駕車的社會危害性與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比不具有相當性。其次,從主觀惡性以及人身危險性來看,行為人一旦放火、爆炸或者投放危險物質,其報復、反社會動機顯而易見。醉駕之行為人除非確證有仇視社會的動機,一般來說行為人都是不希望,甚至是反對危險結果發生的,而且危險結果的造成與行為人的醉酒密切相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口袋罪名,應當嚴格限制,除非行為人是故意醉酒借機報復社會,否則對于醉駕不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再次,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獨立成罪表明醉駕不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安全罪之“其他危險方法”的范疇。對醉駕以危險駕駛罪處罰,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就清楚表明在危險犯層次,醉駕不能跟放火等行為等價,不能歸于同一行為類型。最后,刑法修正案(八)對醉酒危險犯的刑罰僅僅判處拘役、罰金,明顯輕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醉酒駕車行為也不能與“其他危險方法”相提并論。
在危險犯的層次理解醉酒駕車行為不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險方法”的范疇并不困難,但是當醉駕造成嚴重的實害后果或者醉駕肇事后又繼續肇事時依然要堅持這一結論卻不容易。對醉酒駕車造成嚴重實害后果,尤其是肇事后繼續肇事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觀點在理論與實務界均有市場。比如發生在成都的孫偉銘案③,最終判決行為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判決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維持與確認。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對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對于該《通知》,司法機關傾向于認為醉酒駕車只有“造成重大傷亡”的,才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醉酒駕車造成一般傷亡的,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8]《通知》將造成嚴重后果的醉駕行為列為“其他危險方法”的范疇,在實害犯的層次實現了醉酒駕車與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的相當性。類似孫偉銘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實際上是承認了醉駕屬于“其他危險方法”,這一判決在無形中提升并確認了醉酒駕車行為的危險性。
筆者認為,即便承認結果犯層面的醉酒駕車屬于“其他危險方法”的范疇,也不能當然得出尚未造成任何實害的醉駕危險行為也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結論。實害行為的危害性與危險行為的危害性無需在“量”上等同,但必須在“質”上具有一致性。比如故意放火,其對法益的嚴重危害性都孕育在行為中,行為的危險性與實害結果的發生幾乎具有同時性、不可逆性。另外,行為人無法對放火行為進行持續管理,放火行為一旦實施,就脫離了行為人的控制,事態的發展完全取決于自然力。醉酒駕車行為則明顯不同。首先,醉酒駕車造成實害結果只是概率上的統計,相比放火等行為其造成實害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其次,“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乃持續犯,其侵犯法益的狀態一直持續,行為人一直處于控制車輛的狀態,對行為的持續管理并沒有中斷。盡管行為人管理行為的能力由于醉酒減弱,但必須看到,由于人力的存在,實害結果的發生并非具有不可逆性。由此可見,醉駕危險行為與造成嚴重實害后果的醉駕行為在“質”上不具有一致性,刑法理應給予不同的評價。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僅規定“醉駕型”危險駕駛罪,而未規定醉駕實害犯的原因。
綜上所述,我們應看到危險犯層次與實害犯層次醉酒駕車行為性質的不同,不能依據造成嚴重實害結
果的醉駕行為來反推醉駕危險行為的性質,這種邏輯倒推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實務中做出類似孫偉銘案判決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值得進一步研究。根據前述分析,一般意義上的醉駕與放火等行為相比不具有相當性,除非能夠確證行為人出于強烈的報復社會動機,故意駕車沖撞人群,否則即使醉酒肇事后繼續肇事的醉駕行為也難以歸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險方法”的范疇。因此,一般意義上之醉酒駕車行為不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險方法”,不管行為人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醉酒駕車的都不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主觀罪過的認定
既然“故意醉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假命題,那么故意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就是一種可能的選擇。明確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其掃清了“故意醉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觀點設置的邏輯障礙。換言之,“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之主觀罪過可以是故意,這在邏輯上是成立的。基于前述判斷,接下來只需要確定“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之主觀罪過究竟是故意、過失、第三種罪過還是嚴格責任即可。
(一)故意與過失區分的理論述評
刑法中的故意是一個錯綜復雜的法律概念,要準確界定故意的概念存在困難,間接故意的認定尤甚。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有關故意的學說眾多,理論分歧巨大,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觀點:
一是意志說、認識說、容認說。意志說又稱希望說,即具有希望實現構成要件內容的意欲即屬故意。認識說又稱表象說,即只要對構成要件的內容有認識即為故意。由此可見,前者強調故意的意志因素,后者強調故意的認識因素,無論堅持哪種觀點都不能準確界定故意的內涵。如果堅持意志說,沒有意欲的“放任”則不屬故意,縮小了故意的范圍;如果堅持認識說,則所有的有認識的過失都會全部歸入故意,這又擴大了故意的范圍。容認說以希望說為基礎,認為行為人對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有認識時,應根據行為人的意志來區分故意與過失,容認結果發生的是故意,不容認結果發生的是過失。[9](216)所謂容認是指,并不需要具有希望或意欲那種程度的侵害法益的積極態度,只要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持一種不介意的態度,即侵害法益的結果發生與否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申言之,消極的容認也構成故意。容認說將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很好結合起來,因而得到了多數學者的支持,成為日本等國的通說。
二是以認識說為基礎的蓋然性說與可能性說。蓋然性說認為,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蓋然性 (較大的可能性)時是故意,只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時是過失。換句話說,行為人的認識程度對他的意欲具有征表意義,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蓋然性時,依舊作為或不作為,就表明行為人意欲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只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時,表明他不意欲結果的發生。分析可知,依據該標準不能有效區分故意與過失,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蓋然性時,也可能相信憑借自身的能力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或者僥幸逃脫。畢竟蓋然性不等同于必然性,所以不能據此推定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一定是意欲。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時,也可能意欲結果的發生。上述情形在現實中是完全可能的,因而它們之間并非一一對應的關系,而是有可能出現不同的組合。認識說則主張,故意并不需要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蓋然性,只需要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即可成立。可能性說相比蓋然性說只是降低了認識的程度與標準問題,兩者并無實質差別,但可能性說完全排除了有認識的過失存在的余地。
故意是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一體,這一點幾無爭議。問題的難點是如何確定行為人對所預見的符合構成要件結果的態度,即意志因素。容認說認為,故意就是對構成要件的知與欲,欲就是實現構成要件的意思,以預見結果會發生而認可或接受其發生作為故意的認定標準,對結果的認可則使用不同的說法,如同意、認可、接受、容忍。[10](229)但是司法實務中面對錯綜復雜的案件,尤其是在認定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問題上,容認說并不能提供讓人信服的判斷標準。對意欲的判斷,大陸刑法理論上有認真容認說、蓋然性說、決定說、可能性說、防果說、漠然說、風險說、客觀認真說等諸多學說。[11]這些學說可以分為意欲主觀說和欲意客觀說兩類,無一
外這些學說沒有能夠完美地解決意欲的確證,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界限并不明確。
(二)第三種罪過、嚴格責任使問題的解決回到原點
我國刑法理論對故意與過失的區別也采用容認說,實務中間接故意與自信過失的區別存在難題,刑法理論上對此也展開了諸多討論。依據我國罪過理論,間接故意與自信過失的區別主要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前者為放任,表現為對法益的蔑視;后者為反對,表現為對法益的消極不保護。但是對于如何確認放任則沒有進一步的考證,多循此種方式說明:明知實施行為會發生侵害法益的結果,而依然決意實施行為,并沒有采取相關保護法益的行動,因而缺乏自信的基礎,所以行為人對法益侵害的結果持放任態度。這種論述很不明確,對于兩者的區別幾乎沒有提供任何具有實質性、可操作性的判斷標準。
事實上,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兩者都對法益侵害或侵害的危險有認識,兩者在認識程度上只有量的差別,沒有質的不同,要據此認定行為人的意欲因素確實存在困難。不可否認,在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之間有一個難以區分的模糊、中間地帶。因此,要對這一“灰色地帶”做出明確的區分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像德國學者提出的漠然說、蓋然性說、可能說等,都是一種積極的學術嘗試。我國學界對間接故意與自信過失的區分缺乏深入探討,由于確證 “灰色地帶”的意志因素存在困難,反而轉向不區分兩者的界限,對“同一法條規定的同一罪名包含了跨種的罪過形式”這一新現象進行積極的理論探索,以期突破現行的罪過理論。如有學者提出嚴格責任說[12]、客觀超過要 素[13]、復合罪過形式說[14]等。
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罪過理論來看,我國刑法僅確立故意和過失兩種罪過形式,既是理論的結構性缺陷,也不便于司法操作,而承認第三種罪過或者嚴格責任未嘗不是一種有效路徑。如法國刑法之“中間類型”、德國刑法之“第三種罪過形式”、英美刑法之“輕率”。但是,在現有罪過理論體系下,第三種罪過以及嚴格責任的提出并不能解決罪過形式中的間接故意與自信過失難以區分的理論困境,因為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中,間接故意與自信過失的區別都是不可避免的。況且,第三種罪過和嚴格責任也只是解決了“同一法條規定的同一罪名包含了跨種的罪過形式”不用區分,簡化司法操作的問題,無論如何不能說只要難以區分間接故意與自信過失,就認定為第三種罪過或者采取嚴格責任。可見,無論是第三種罪過還是嚴格責任實質都是回避了兩者的區分,對問題的解決并無實質性貢獻。
(三)擬制間接故意概念之提倡
1. 概念的提出
間接故意存在于兩種情形,一種是原目的行為是不違反法秩序的社會相當行為,一種是原目的行為本是法秩序所不容許的行為,不管哪一種情形,所要探討的都是附隨結果是否是行為人的故意造成的。[10](267)
間接故意與自信過失在理論和實踐上都難以截然區分開來,這是一個不得不接受的基本事實。因此,間接故意的認定需要法律的推定,筆者稱之為擬制的間接故意。不容否認的是,盡管理論上可以提出區分兩者的標準,但是在司法實務中由于這一標準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而難以操作,究竟是間接故意還是自信過失往往取決于司法裁判者的選擇。事實上,我國司法實務普遍存在依據事實推定間接故意的情形。因此,理論上提出擬制的間接故意概念剛好契合了司法實務的實際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筆者并非認為間接故意與自信過失之間的區分不可認知,也不贊同廣泛使用擬制的間接故意概念來簡化司法操作,而是在盡量區分兩者基礎上承認“灰色地帶”的存在事實,從法律上確認擬制間接故意的適用。這既是對司法實務中事實推定的理論肯定,也是在傳統罪過理論框架下對罪過形式的修正。
有論者可能會質疑,既然有擬制的間接故意,那為什么不提出擬制的自信過失概念呢?根據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存疑時應堅持有利于被告的原則,當間接故意與自信過失難以區分時,如果結果是認定自信過失,原本就是法律的應有之義,所以并無必要強調擬制的自信過失這一概念。然而,擬制的間接故意概念卻大不相同。間接故意的推定在事實上對被告不利,本應杜絕這種推定,但是法律的適用客觀上需要這樣的制度設計。擬制的間接故意概念有其獨特價值與功能,其中最大的價值在于通過法律塑造國民的規范意識,在這一點上其相比自信過失具有
更大的效用。因為擬制的間接故意通過推定的形式提高了法律對國民的要求,加重了國民的危險預見義務和危險回避義務,而自信過失需要發生危害結果不利于規范意識的培養。
2. 擬制的間接故意適用于抽象危險犯
學界普遍認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乃抽象危險犯。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嚴重結果尚未發生,即構成既遂的犯 罪。[15]危險犯又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對于如何區分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9](112?113)
第一種觀點認為,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是構成要件要素,需要具體判斷;抽象危險犯中的危險不是構成要件要素,因而不需要具體判斷。第二種觀點認為,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都是以對法益的侵害為處罰根據的,但前者的危險需要司法上具體認定,后者的危險是立法上推定的。[16]第三種觀點認為,具體的危險是“作為結果的危險”,抽象的危險是作為“行為的危險”。第四種觀點為,兩者的區別僅僅在于危險程度的不同,抽象的危險犯是具體危險犯的前一階段,即侵害意味著發生實害,具體危險犯的危險是高度的危險,抽象危險犯的危險是比較緩和的危險。
由以上爭議觀點可知,無論是擬制推定還是需要具體判斷,無論是“行為、結果之危險”還是“高度、緩和”的危險,無一例外都表明抽象危險犯之法益侵害的危險是動態游離的。對醉酒駕車這一抽象危險犯之“危險”性質的理解有利于間接故意與自信過失兩者的區分。抽象危險犯之法益侵害的危險在某種程度上變化莫測、難以把握,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對這樣一種不明晰但客觀存在的危險所造成的法益威脅狀態要認識就很困難,那么要把握行為人行為時的意欲因素就更為困難。
“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之間接故意的認定與本罪之法益侵害的危險是密切相關的,因為危險犯的規制對象乃危險行為,而危險行為的實施一般都伴隨有對法益侵害的危險性,行為人對危險結果即法益侵害的危險性所持的心理態度就是故意的意志因素。如果行為人持希望態度,則為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持放任態度,則為間接故意。法益侵害的危險性是屬于行為所造成結果的危險性,其與行為本身的危險性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問題在于,行為本身的危險性往往與行為結果的危險性在抽象危險犯中幾乎無法做出區分,它們共同使法益處于一種受侵害的危險性狀態。實踐中,要區分到底是行為的危險還是行為結果的危險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險狀態幾無可能。法益侵害危險性的高低大小以及緊迫程度能夠表明行為人的認識程度,但對意欲因素并不是非黑即白,既可能反映行為人對法益蔑視也可能是消極不保護的態度。對抽象危險犯而言,刑法保護的是法益免受侵害的危險性,由于客觀存在物——法益侵害危險性難以被準確界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集主觀、客觀于一體的意欲因素之認知。因此,抽象危險犯之“危險”推定與間接故意“意欲”因素的推定具有重合性、同步性,這在一定程度上證明擬制的間接故意在抽象危險犯中有適用的余地。
在抽象危險犯中,確立擬制的間接故意概念是一種較為務實的選擇。申言之,只要行為人對危險行為有認識(構成要件事實),且行為具有導致法益侵害的可能性時,依舊作為或者不作為,從而推定行為人對危險結果的發生持放任的態度構成間接故意。從邏輯上看,擬制間接故意之認定直接推定行為人意志因素,似乎脫離了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與通說所堅持的罪過理論背道而馳。有論者可能會擔心,擬制的間接故意過分強調法益保護而忽視對人權的保障,甚至以過分犧牲個體的人權作為代價。如果危害行為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實害后果,刑法基于法益保護的需要做出間接故意的推定,還有其合理性,那么對于僅僅造成法益侵害危險的危險犯做出這種推定,似有本末倒置之嫌。
上述質疑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完全杜絕這種推定既沒有道理,也不可能。任何一項刑事立法都是法益保護與人權保障機能之統一,同時也是法益衡量的結果。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意旨在于對法益保護階段的提前,重在強調社會防衛,這是風險社會下刑事立法對人們安全渴求的積極應對。另外,“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僅僅依靠邏輯并不能應對變化莫測的現實世界,人類認識能力的有限性決定了立法只是相對明確。擬制的間接故意是
經過利益衡量后的一種特殊的立法選擇、司法選擇,其適用應受到嚴格限制,而不是一種常態,這種推定是法規范價值選擇和司法實務需要的結果,有其合理性。
3. 擬制的間接故意適用限制
刑法做出間接故意推定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允許的,但是這種推定應當進行嚴格的限制。那么如何限制以及限制的依據何在呢?
筆者認為,基于實證的考察和經驗的積累,對危險行為侵害法益危險性大小進行評估,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即憑借統計學上的概率論,評估出危險行為對法益侵害危險性的蓋然性和可能性。據臺灣學者的研究表明,人體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0.05%(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時,駕駛人的駕駛能力變壞,肇事概率為一般人的兩倍;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呼氣達0.55)時,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迅速升高,肇事率為一般人的十倍;如果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7%(呼氣達0.85)時,則會感到惡心、步履蹣跚,肇事率則上升為一般人的五十倍。[17]臺灣學者尹章華試圖以坐標表現的方式將危險量化,來證明行為人的意欲。[18]雖然蓋然性、可能性的標準不好掌握,但至少是一種積極的嘗試。
一般生活經驗法則一旦得到法律的確認,就上升為一種規范意識,那么刑法據此推定行為人實施該危險行為時持“放任”的心理態度,具有內在的合理性。刑法所處罰的危險犯都是對法益侵害危險具有蓋然性或者可能性的行為,而且指向的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為了保護重大法益,這就決定了行為人只要實施這些行為,危險性就有可能上升到需要刑法評價的程度。“法律是一條帶哨子的辮子”,在打人之前必須要有預警機制。刑法明確規定實施某種危險行為構成犯罪,行為人依舊實施這類極其危險的行為,“放任”的主觀心理態度顯露無疑,刑法做出這樣的推定并不違背公平、正義之理念。
四、“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之故意內涵的確定
通過前面的論述,筆者解決了兩大問題:一是故意醉駕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應構成危險駕駛罪;二是筆者提出擬制的間接故意概念解決了抽象危險犯之間接故意與自信過失危險犯難以區分的難題。基于前述兩個結論,“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之主觀罪過為故意而非過失已經顯而易見④,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界定本罪故意的內涵。
我國臺灣地區“刑法”針對醉駕規定了“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也采用抽象危險犯的立法例,理論與實務中對該罪的主觀要件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也存有很大爭議。如林山田教授認為:“本罪之故意應為,行為人對其服用、麻醉藥品、酒類或者其他相似之物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所認識,但仍決意駕駛之主觀心態,即具本罪之構成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19]至于行為人是故意抑或使用麻醉藥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則非所 問。[20]分析可知,飲酒即原因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并不影響本罪故意的認定,其實質在于只要行為人對其飲酒或嗑藥后會導致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有認識即可認定故意。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可能無法安全駕車,卻又放任這個危險,就構成本罪之故意。
綜上,我國臺灣地區“刑法”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之故意之認識因素是明知道飲酒后不能安全駕駛,有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意志因素是希望或者放任自己在此種危險情形下駕車。臺灣學者關于“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故意內涵的界定就是基于行為人對自身行為危險性的認識來推定其對法益的“意欲”,同樣未能確證行為人對法益的態度如何,間接故意的認定實質也是推定,法律擬制的。
筆者認為,臺灣學者對“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故意內涵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參考借鑒價值。“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為抽象危險犯,立法者設立本罪的意圖是采取“零容忍”的政策,提高打擊范圍和打擊力度,但并不重罰,以期通過刑法的實施來規范和引導人們的行為,充分發揮刑法的道德效應和社會影響。加之現代社會交通危險是一類很普遍、高發的危險,人們能夠預知并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刑法規定“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提前介入規制以防止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為了最大限度滿足民眾的安全渴求。行為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和法律后果,而醉酒情形下駕車侵害法益的危險性是顯而易見的,那么這種情形下行為人仍然決定駕駛就表明對法益侵害結果并不反對,立法基于法益衡量的結果做出推定具有
合理性。
另外,“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故意的認定應當限于抽象危險犯所保護法益的“射程”之內,即本罪所保護的法益只是公共安全免受侵害的危險性,這種危險只是一種抽象的蓋然性或可能性,而不能根據醉駕造成實害結果后進行事后判斷或推定。因為,醉駕者對于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財產權益受侵害顯然不可能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但是對于這種侵害的危險性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并不難理解。前者已經超出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保護法益的“射程”,而后者正是本罪規范價值的應有之義。
醉酒駕車有侵害法益的蓋然性、可能性應成為全社會的規范意識和一般的經驗法則。因此,行為人應該認識到醉酒駕車會威脅到公共安全法益,同時醉酒駕車的行為本身伴隨對公共安全法益的抽象危險,因此只要實施醉酒行為,那么行為人對法益侵害的危險結果持希望或放任態度并不難理解。我國法律對“醉酒”的認定標準是客觀標準,是量的標準,而行為人本身不大可能明知自己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超過了80毫克,因此,不需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在駕車時處于醉酒的狀態,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飲酒后駕車即可。
綜上,筆者認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之故意應這樣界定:明知自己飲酒后不能安全駕駛機動車而依然駕駛,對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的危險性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注釋:
① 本文只研究醉酒駕車構成的危險駕駛罪,飆車構成的危險駕駛罪不在本文研究之列,下文為表述方便,對醉駕構成的危險駕駛罪簡稱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
②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傳統理論下的罪過只有故意、過失兩種形式,近年來有學者提出第三種罪過即間接故意與自信過失的混合罪過形式,也有學者建議引入英美法系的嚴格責任來豐富我國現有的罪過理論,后兩種罪過形式并未得到立法的確認,但在理論上進行探討具有價值。
③ 2008年12月14日中午,肇事司機孫偉銘醉酒駕車途中,酒量不支,在撞上一輛轎車的尾部后,駕車高速逃逸,連撞四輛車,造成4死1重傷的嚴重后果。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孫偉銘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后果特別嚴重,依法判處死刑。后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為無期徒刑。
④ 過失醉駕是存在的,比如隔夜醉酒。德國刑法就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其在同一法條規定過失醉酒駕車與故意醉酒駕車同樣處罰。我國臺灣地區“刑法”未規定處罰過失醉駕行為,對此,臺灣學界也存在是否處罰過失醉駕行為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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