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31 17:25:48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資產證券化的理解,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次貸危機;風險
一、導言
在20世紀30年以來的金融市場中,作為創新力體現最突出的資產證券化,已經在全球的資本市場中越來越成熟,并且非常流行。在金融業資產證券化的全盛時期,資產證券化對全球經濟的發展確實做出了顯著貢獻,但隨后美國次貸危機卻給其敲響了警鐘。次貸危機不僅破壞了美國經濟,也使蝴蝶效應、多米諾連鎖反應在世界范圍內爆發。隨著資本的不斷積累,迅速蔓延到整個世界。
不同學者對于次貸危機和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內容有不同的看法。郭羽認為,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運行風險比較大的原因之一是當前資本市場的不完善以及相應法律法規的缺乏。
對于資產證券化試點,因為其沒有通過標準化合約形式打包并出售,因此難以形成移動市場,是一種不完全的資產證券化。而且大多數中小投資者都不愿意參與,所以銀行擔保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出現了預料之外情理之中的瓶頸。
雖然我國資產證券化只是處于萌芽階段,但隨著經濟和金融的不斷發展和延伸,我們必須要看到,在資產證券化的不同發展階段,存在的風險和風險的防范重點的差異。因此,我認為,在防范和管理風險中要突出風險管理的協調性和著重性。通過認真吸取美國次貸的教訓,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從而提出科學、完備、具有操作性和協調性的全面的監管和控制制度體系。本文首先對美國次貸危機進行全面分析,進一步探析資產證券化風險,最后提出我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防范對策。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其潛在的風險
1992年,我國已經開始了對地產資產的資產證券化,但是因為發展資產證券化的諸多條件如市場制度、法律制度、風險監管及稅收等的不具備,到現在都沒有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直到2005年才出現,聯通CDMA網絡支付租賃費收益計劃的發放、2005年12月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元2005-1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行及國家開發銀行發行的國開元2005-1信貸資產證券化。
從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看出,目前資產證券化尚處于創新階段,其真正開始發展僅有短短三年左右的發展歷程。因此,在我國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新型市場的資產證券化,未來還有很長的路需要我們去摸索。
(一)信用、道德風險
信用風險的產生來自它的不確定性。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產品十分重要的特征之一。一定程度上,基礎資產信用的保護與資產證券化投資收益有很大的關聯性。在證券化過程中,信用評級機構提供的信用級別信息能幫助投資者做出更好的投資決策,因此要對信用增級提高資產證券的信用級別,為投資者建立嚴格、易于理解的信用評級標準。但在我國,對資產信用評估屬于新興產業,而且目前的信用評級機構缺乏評級標準以及資產本身的因素,還不能滿足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要求。不僅缺乏專業評級機構的完整性,信息的不對稱性在資產評估中也非常突出,這將是一個很大的導致信貸風險的人為因素。因而,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是我國創新資產證券化制度的重要任務,然而更重要的是道德風險的防范。
(二)法律、法規風險
相比市場的發展,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我國的基礎法規制度建設處于劣勢,仍需逐步的完善。資產證券化在金融實踐與理論相結合方面缺乏經驗,也就是說,我國資產證券化正在進行試點研究和缺乏經驗的不斷摸索階段。證券化市場沒有相應的法律做后盾,與之相關的現有政策和法規也嚴重滯后于金融市場發展的資產,因而很難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部門規章只有相關的政策指引,其法律效力比較低,我國并沒有針對資產證券化推出法律法規,這樣容易產生立法沖突。再加上我國的金融法律法規不健全,參與者不能很好地規范權利和義務,這些因素都將使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面臨我國式的法律法規風險。資產證券化大規模的發展,必然會導致各利益相關者之間權利和義務的糾紛。
(三)宏觀的經濟狀況與政策的風險
發行資產證券化、取得與分發收益,管理者對資產的管理都與宏觀經濟有不可分割的關系。面對不斷變化錯綜復雜的宏觀經濟形勢,不同的國家對資產證券化采取不同的保護與支持政策。在政治、社會、經濟等宏觀因素的考慮下,政策的制定者可能做出非合理的博弈決斷,錯誤的政策很大程度上會阻止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
(四)金融產品本身的缺陷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不僅有利于通過分散金融風險,改善銀行資本結構,有助于保障金融業的穩定,而且能建立多角度、多層次、更全面的資本市場,進一步拓寬融資投資渠道。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資產證券化只是能分散風險,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風險。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僅僅做到提高儲貸或銀行機構自身平衡表的轉移能力,但如果遇到同樣的風險,我們仍然會無法應對。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防范對策
這場在美國爆發的次級抵押貸款危機,目前已被認為是近年來全球損失最慘重的金融危機。這次危機有其不同于傳統金融危機的原因,我們必須清晰地認識到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和性質,總結經驗教訓,積極探索我國金融衍生品的發展道路。做到以下幾點,能幫助我們有效地防止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一)逐步完善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1.建立配套的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特別復雜的業務,它涉及到各個領域,如法律、融資、會計、稅務、評估、基金擔保等,所以我國需要建立一套涉及各領域的完善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和政策。實踐中發現,我國的交易制度、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政策還不夠完善。在資產證券化進程中,制定有關資產證券化的制度,要考慮我國國情,在實施過程中更要注意與我國實際相結合。此外,合理的稅收政策大大地降低了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2.提高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規的法律效率。資產證券化是結構性金融融資的范疇,它的順利發行依賴于相關法律法規。當前我國已出臺的一系列與之相關的規范性文件都是相對較低層次的部門規章,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其法律效力較低,而涉及資產證券化許多問題亟須解決,并不是一些臨時性管理措施和規定就能解決的問題。因此,發展更高層次的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迫在眉睫。
(二)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信用管理
1.確保基礎資產的資信質量。證券化的資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相符是證券化過程中最大的風險。雖然從目前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資信情況還不錯,但并不是所有的資產都適合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是通過分散風險對非系統風險的規避。我國銀行的不良資產風險較高是一個不可忽略的問題,為了保證基礎資產的資信質量,銀行和金融機構必須選用適合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2.規范信用評級制度。要逐步完善信用評級標準,從而使其更好地發揮指示作用。建議證監會在審批過程中,除了要重視信用評級的要求以外,還應按規定公布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標準,幫助更好地預測產品的信用評級結果,發揮客觀性和指示性作用。這樣的公共信用評級標準將不僅能使資產證券化產品結構設計多樣化,同時也對國際資產證券化在合適的時間對外國投資者開放具有戰略重要性。
(三)完善金融監管機制
由于它與傳統的股票、債券、基金和證等品種相比具有特殊性,在監管上也明顯不同,所以我國應繼續加強資產證券化的全面系統監管,從對基礎資產評估到資產池的評估,再到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的全過程監管,加強以披露信息為本質的監管方式。通過非常嚴格有效的監管,以確保不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在目前分業監管情形下,銀監會在制定相關披露要求的同時要重點考慮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自身的特點。隨著資產證券化的不斷深化,產品結構不斷復雜化,監管當局的監管形式和責任就會不斷變化。因此,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關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方向,建立協調和對話制度研究監管對策,加強監管機構的合作與優勢分享,使資產證券化活動過程中的各個環節的監管到位,增強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透明度,防范風險于未然,保證我國資產證券化順利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1] 郭羽.資產證券化風險探討[J].現代經濟信息,2016,(13).
[2] 張文劍,趙鵬.中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影響因素分析[J].晉中學院學報,2014,(12).
[3] 巴圣哲.對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發展的思考[J].經濟研究導刊,2014,(8).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信用評級 監管 進程 對策建議
2013年8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ABS)試點,新一輪資產證券化便備受期待和關注。央行、銀監會2013年12月31日聯合公告,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的風險自留行為。2013年12月底,證監會受理了東證資管“建元一號”產品申報,其將采用“雙SPV”結構,這些足以證明政府對經濟改革的決心和信心。“2014年存款利率有很大可能放開,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競爭加劇,存貸款定價能力將決定收益水平。2014年全年的規模有可能達到4000億元”(張友先、張圓圓,2011)。當然有人會擔憂這一活生生的事例:資產證券化引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也有人會質疑: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會不會成為另外一種可能,即把一些不佳的資產通過粉飾包裝,偷梁換柱去轉移風險。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與特點
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并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彭文峰,2011)。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ecial-Purpose Vehicle,簡稱SPV)或中介機構,然后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獲取資金。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隨后在歐盟各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巴西、日本等國普及和發展起來,經過40多年發展,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MBS)到各類資產支持證券(AB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從傳統的CDO到合成CDO產品。因此,資產證券化這種融資方式,通過結構安排、信用增級、信用評級等手段之后,將其轉換為流通證券,進一步化解和防范金融風險。近年來,為了深度挖掘和培育資本市場,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實困境,為了有效優化金融資源的配置并盤活存量資金,我國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做了許多積極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從總體上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大體可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是早期探索階段(1992-2004年),如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2004年《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首次提出:“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這為證券化業務發展奠定了明確的政策基礎。第二是試點階段(2005-2008年),2005年開始,中國證監會管理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管理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分別開始了各自的業務實踐;2005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局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啟動了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標志性證券是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2006年出現了擔保債權憑證(CDO),2008年出現汽車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第三是停滯階段(2009-2011年),截至2011年12月30日,我國資產支撐債券總額為734.46億元,總數達到80只;2008年金融風暴之后,資產證券化也戛然而止,2009年、2010年兩年中并無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上市。第四是重新啟動階段(2012年至今),央行、銀監會、財政部于2012年5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重啟,首期信貸資產的額度為500億元,資產證券化將迎來新一輪發展的契機。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截至2013年上半年,銀行系統中,企業中長期貸款余額9.3萬億元,個人住房貸款余額9萬億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余額9.45萬億元。理論上,銀行可證券化資產余額為28萬億元(郭偉,2014)。這些都說明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顯著特點,即:規模小,還處于初級階段。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呈現證監會主導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銀監會和央行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ABS)和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導的企業資產支持票據(ABN)三足鼎立之勢,基礎資產有限,主要體現在種類較少,質量不高、缺乏有效的二級市場等方面。
中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司法部門的法律框架不適合資產證券化所需的各種法律關系支持,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諸多法律問題與現行法律法規不相容,如資產轉讓問題、SPV特殊目的機構法律問題、信用增級問題、監管問題等,這些都會成為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障礙。
(一)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障礙
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將缺乏流動性的債權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轉化為具有流動性的債券的過程,主要有資產發起、SPV的設立和融資結構。首先,缺少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資產證券化建立SPV,形成信托關系,即發起人是委托人,SPV是受托人,但與我國《信托法》中規定包含債務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也與“一物一權”原則相違背。對于合同債權的轉讓,與我國《合同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民法通則》規定都有相沖突的部分,因此,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轉讓過程中的法律問題顯然缺少法律依據。其次,SPV的設立與《公司法》相沖突,SPV本質上是為適應“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的需要而特設的“空殼公司”,這與我國現行《公司法》相沖突,如嚴格的發行債券條件、經營場所、條件和范圍,SPV無法滿足 《公司法》 規定的公積金和公益金等相關會計制度。最后,在信用增級實際操作過程中,與《企業破產法》、《擔保法》等都有相悖的地方,沒有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使已有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定的法律位階不高,又與高位階的法律存在沖突,出現糾紛,風險很大,可能得不到法律救濟。
(二)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
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出現于20世紀80年代,經過近30多年的發展,尤其是1993年以來,加快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設,如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2007年正式實施的《江蘇省企業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雖初現端倪,但尚未形成一套適合我國企業特點的評級體系。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增級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因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缺乏被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使外部信用增級機制面臨巨大障礙。評級機構準入審查門檻較低,信用評級機構處于多頭監管局面,評級結果缺乏客觀性和公正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接受度低。沒有統一的評級機構資質認可機制,因評級機構立法缺失,出現多頭認可,如大公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就分別被中國人民銀行和發改委進行過資質認可。
(三)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風險
第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評級風險,如評級機構監管不力,會出現評級機構的尋租風險;評級機構自我約束不力,會出現道德風險,當然,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評級可能面臨壟斷風險和欺詐風險。壟斷風險必然會造成價格的高位,從而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成本。因國外評級機構利用我們相關方面知識的局限性來欺騙,同時對國外評級結果的盲目崇拜,導致國外的評級機構惡意欺詐。第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風險,在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這三大監管部門之間,對市場準入時股權資金的監管上,因缺乏信息溝通,潛藏著巨大風險,另外,資產證券化外包是銀行服務外包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外包業務既給銀行降低了成本,同時也給銀行業帶來了種種潛在的風險。第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道德風險。一方面因制度缺陷產生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因“私權意識”太強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即用權力投機而產生的道德風險,這樣極大地阻礙了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四)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
我國監管體制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這就出現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由央行和銀監會監管,企業資產證券化受證監會的監管,監管機構之間又缺乏交流,出現監管多頭和監管分裂現象;另外,沒有完整的資產證券化統一的法律法規、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素養,監管人員利用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漏洞,使監管出現重復或監管不到位的現象,甚至出現道德問題,使監管效率較低;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資產證券化涉及到擔保、非銀行金融業務、法律、會計稅收等方面信息不能共享,造成監管當局缺少足夠的信息,使監管失效。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對策建議
新一輪資產證券化重啟傳遞給市場更多的信息和信心,而大力發展和培育我國金融市場已迫在眉睫,以目前資產證券化發展為契機,促進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確保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順利推進。
(一)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
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有助于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和制度,結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完整規范的證券化法律,對現有法律中的條款與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中的矛盾部分要做出特別規定;還可通過試點立法,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于與現實不適應部分立即修改,適應部分上升到國家條例層次,最后成為國家法律法規。另外,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是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的保障,如修改《證券法》中對SPV主體資格的規定、修改《破產法》中關于真實出售標準的規定、修改《擔保法》中有關擔保人主體要求的規定等,所有這些為我國資產證券化在金融市場上發揮重要作用起到保駕護航的職能。
(二)完善信用評級制度
社會信用體系和信用評級制度的建構和完善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前提和基礎。從宏觀角度,政府需建立一套宏觀信用管理模式,以確保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如政務公開、依法行政、信息資源共享等,創設良好的外部環境。從微觀角度,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至關重要,對于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這兩個重要環節,在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下,建立和完善合理且有效的信用評級制度,是對“經濟人”行為的一個規范和約束,有助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制度的健康發展,有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培育和快速發展。
(三)強化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
建立證券化風險預警系統,其主要作用在于對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全過程及其環節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監視,得到準確的信息為下一步決策提供服務,這種預警發生在事前,使金融市場的運作風險最小化。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形成一整套科學高效的處理金融突發事件制度和專業人才,如美國在處理2007年次貸危機中實行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得我們借鑒。要防止“軟政權化”風險,這一概念是由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岡納?繆爾達爾提出,尤其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防止腐敗、防止尋租和防止扭曲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風險。
(四)解決資產證券化監管
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和自律體系,形成透明的流通市場業務規則,有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有序健康運行,如采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方式,對獲批資產證券化項目的持續檢查,強化金融監管效果。一方面堅持審慎監管原則,堅持外部擔保制度,以保證交易完成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強化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監管,包括信息披露的內容和質量,使其具有及時性、相關性和可理解性。同時借鑒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好的做法和經驗,通過定期培訓和學習,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強化職業道德建設,從而提高監管效率。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是比較成熟的金融創新工具,但在我國起步較晚,因法律環境不完善、金融監管缺位等原因,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只有在不斷的實踐中成長和成熟,只有加快金融市場的改革和完善,才能盡快完善資產證券化制度,更好地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
1.張友先,張圓圓.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突圍之路[J].國際金融,2011(7)
摘 要 資產證券化是目前世界上一種比較先進的融資模式。我國資產證券化處在初步階段,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著一些無法忽視的主要問題,如法律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中介服務體系不完善等,本文主要分析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主要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改善對策。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作用 問題 對策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包括貸款或其它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使其能產生穩定而可預期的現金流收益,再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將其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把持有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分類整理為一批批資產組合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再由特殊目的載體以該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收回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和過程。
一、資產證券化的重要作用
資產證券化對于盤活金融資產有利。在傳統信用模式下,資金一經貸出,除非借貸人還款,要想使貸款轉化為資金很難,尤其是對大量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由于期限一般都比較長,流動性風險就更加突出,更加需要提高流動性。而一旦通過實施證券化舉措,可以通過參加資本市場來增加資金總容量,有利于延長可用資金的到期日,緩解原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的壓力。因此,資產支持證券對于房地產金融業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資產證券化也有利于分流儲蓄資金。近年來我國的儲蓄量逐年增長,這種負債所形成的銀行資產規模擴張,對銀行具有資本充足率、籌資成本等各方面的壓力。過去依靠股票市場分流部分儲蓄資金,但只能起到部分分流這些資金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可使銀行金融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擴張的措施,顯然有助于分流傳統儲蓄資金,同時又在緩解資本充足壓力,降低籌資成本等方面具有優勢。資產證券化已是商業銀行競爭中必須面對的又一個值得重視和探索的重要問題。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法律不健全,存在法律風險。資產證券化中交易結構的嚴謹性、有效性要由相關的法律予以保障,雖然法律函件及意見書原本是為了消除外部的風險因素,但資產證券化中市場主體較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還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資產證券化正處于探索和試點階段,資產證券化的理論與金融實際相結合缺乏經驗,有關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政策和法規建設都滯后于金融市場的發展。目前設立SPV與現行《公司法》、《破產法》和《民法通則》等也存在很多的沖突。SPV是一個十分特殊的法律實體,其經營范圍狹小,僅限于證券化業務,人員很少,甚至為了避稅經常根據項目的不同和更變經營場所,在現有的《公司法》及《合伙企業法》中尋求法律依據是比較困難的。
(二)資產證券化中介服務體系不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專業化水平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度。《試點辦法》規定資產支持證券須進行強制評級(私募發行可以豁免) ,但是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彼此間的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依此作為投資依據。《試點辦法》規定了多種信用增級方式,但我國的信用增級機構還很不成熟,離專業的金融擔保還有很大一段差距。
(三)財務稅收等制度尚不明晰。企業實施資產證券化必然要考慮其會計確認方法,這也是資產證券化成功實施的保障。對于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的會計處理,肯定不同于一般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相當廣泛,盡管我國現階段的會計制度正在改革,但現有的會計處理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另外,稅收也是影響資產證券化能否進一步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能否帶來更多利益是判斷某一產品或制度好壞的重要標準,而稅收則直接關系到利潤分配,故資產證券化必然會涉及到稅收問題,即怎樣使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理避稅才能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開展,以及國家稅務部門堅持稅收中性化原則。具體有以下三個方面:(1)資產證券化融資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稅;(2)資產轉讓是否征收營業稅和印花稅;(3)是否征收預提稅。
(四)缺乏熟悉資產證券化的高級專業人才。資產證券化涉及諸多領域,是一項技術性強、專業化程度高、程序復雜的融資工具,涉及金融、證券、房地產、評估、財務、稅務、法律等各個專業。資產證券化的開展迫切需要可以熟練操作并實施有效監管的高級專業人才。但是,目前人們對資產證券化理論認識的制約和實際操作水平的限制,導致我國資產證券化水平與美國、英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存在明顯的差距。
三、改善我國資產證券化中問題的對策
(一)加強資產證券化監管,控制風險。首先,要加強政府監管,對發起機構、受托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貸款服務機構等實行資本充足率、業務流程和各高層管理人員等各方面的全面監控。其次,要加強內部控制,資產證券化各操作部門要識別、評估本部門的操作風險,建立持續有效的風險監測、控制及報告程序。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行和信息披露尚無法適用《公司法》和《證券法》中的相關規定,所以需要專門對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作出特殊規范。因為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重點是要求發行人披露資產的組成情況及替代資產的條件、發起人轉移資產后保留權益的情況、證券化結構的特征、所有證券化參與方的情況、證券化所獲得的信用增級、流動性等,所以,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要實行包括發行時的披露以及發行后的定期持續披露分別進行和分別規范。
(二)完善信用評級制度。金融投資本身所具有的風險性,使得投資者需要一種公正通用的信用評級系統。證券的信用等級是投資者作出投資決定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為此,應該采取多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做到公開透明為原則,在對其評級過程中,基礎數據、評級方法、組合資產都應做到公開透明。對于信用評級機構的資質而言,首先必須要經過我國主管機關的認可,可以選擇設立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機構,也可以選擇國際上運作專業資質較高的信用評級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過程中,加強交流合作。對于信用評級機構的專業人員素質而言,我們要注重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注意引進培養專業人才,學習先進的信用評級技術,強化職業能力水平。
(三)加大證券化產品創新力度,積極推動多種資產證券化。根據英美等國家的成功經驗,只要產品設計合理,得到市場認可,適宜證券化的資產類型很多。根據我國實際,資產證券化可以從優質信貸資產開始,逐步擴展到不良貸款、企業應收賬款、信用卡應收款、基礎設施收費權、房地產物業租金等等。各種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證券化,對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高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加強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系具有重要意義,也會成為發展直接融資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升銀行間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廣度和深度。
(四)培育良好的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相對個人投資者來說,具有更成熟的投資理念、更充分的市場信息和更完備的分析技術,因而更能理解、接受和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而且機構的資金龐大,有能力承受和分散通過資產證券化重組債務可能導致的巨額損失。同時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低風險、高收益的特點,滿足許多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宗旨,特別是一些對資產的安全性要求較高的保險基金和養老基金來說,資產支持證券更是一種理想的投資品。因此,為了促進資產支持證券市場的發展,政府應在強化監管的條件下,在法律上適當放寬機構投資者的市場準入要求,逐步允許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保基金等社會資金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支持和培養機構投資者成為市場的投資主體。
(五)加強信息披露。雖然銀監會和證監會制定了專門披露規則,區分不同部門的職責,要求受托人對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負責,但是目前尚無完整的系統的證券化專項計劃信息披露制度。那么建設一個標準化、具體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就尤為重要。這包括兩個主要部分:首先是明確信息披露的范圍,對于不同的參與主體,這個規范應該是一致的、標準的,才有利于信息的交流;第二就是確保信息披露的及時性,監管部門在此過程中應該發揮作用,比如建立統一的、共享的網絡平臺來集中信息,使信息的享有權實現平等。
總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中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如何看到這些問題,并針對問題通過相應的對策采取一定的措施來改善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狀況是我們應該重視的。通過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的建立和信用評級制度的完善,以及其他因素的改善,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現將是必然的。
參考文獻:
[1]操緒江.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實施的意義及前景分析.當代經濟.2008(21).
一、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及基本內涵
1.資產證券化的起源。
20世紀60年代末以前,銀行從本質上可以看作是將貸款持有到期的貸款人。隨著時間的推移,存款已遠遠不能滿足日益高漲的信貸資金需求。當時,承擔美國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的儲蓄金融機構,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從而流動性出現嚴重不足。為擺脫這一困境,美國政府決定啟動并激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1968年,美國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開創了資產證券化先河;1985年,美國又推出了汽車貸款證券化業務。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產品的推出,改變了傳統商業銀行“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同時具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和品種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它不再被僅僅理解為商業銀行解決流動性不足的手段,而是在更重要的意義上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內容豐富的理財觀念和方式。
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內涵。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較為復雜,涉及發起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別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等諸多方面。其過程大致如下圖所示:
發起人將待證券化的資產組合成資產池,并以銷售的方式轉移給SPV作為其基礎資產;然后,SPV以該基礎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入作為支撐,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撐證券(ABS,Asset-basedSecurity),并用發行收入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基礎資產費用,并最終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入償還投資者。
在上述過程中,SPV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方面,它在其與發起人之間構架了風險隔離機制。這樣,在發起人破產時,被出售的資產池內的資產不作為發起人的破產財產參與破產清算,從而達到了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機制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另一方面,SPV對所取得的基礎資產通過外部信用增級(如證券保險等)或內部信用增級(如超額抵押等),以提高證券化后資產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所具有的現實意義
資產證券化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有利于盤活金融資產,化解初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改善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增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對商業銀行的競爭和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使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大大增強。
商業銀行的負債以中短期存款為主;而資產,尤其是貸款資產則出現長期化傾向。對此,我國商業銀行也不例外: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在銀行資產中的比重不斷提高,同時,普通貸款項目也出現長期化的趨勢。這使得商業銀行本金回流期限被長期合約所框定。資產與負債期限結構的不匹配使得處于整個市場與經濟波動中的商業銀行經營風險加大,并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運行。為解決這一矛盾,傳統商業銀行只能嚴格限制中長期貸款的投放,其結果是社會中長期資金需求不能得到滿足,進而影響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速度,對商業銀行本身的盈利能力也將產生不利影響。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出現,則為解決上述矛盾提供了一個較為圓滿的辦法。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戰略規劃,積極開展各種貸款業務;同時,針對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需要,將原來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轉化為證券,并銷售出去,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因此,資產證券化過程實際上也是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散過程。
2.資產證券化可以擴大商業銀行的收益來源,增強商業銀行盈利能力。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創新的興起和表外業務的發展,西方國家和地區的商業銀行競相發展中間業務,且已形成一股新興的國際金融潮流。對于它們而言,中間業務已成為主要業務品種和收入來源,在總收入中的占比達到40%—50%,有的甚至超過70%.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起步較晚,目前尚主要集中在結算類和類,并且,中間業務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大約只有6%—17%.也就是說,我國商業銀行的收益仍嚴重依賴利差收入。為應對銀行業日益激烈的競爭,我國商業銀行必須積極利用其專業化優勢發展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并以此作為新的利潤增長點。
資產證券化的推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來源提供了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另外,還可以通過為其他銀行的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等而獲得收入。
3.資產證券化可以促使商業銀行加強管理約束,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商業銀行為促使其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全面增強信貸業務管理約束,建立健全較好的產品定價和信貸管理基本機制,將信貸產品標準化、規范化,鎖定風險、簡化信息含量,增強證券化資產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SPV為基礎資產信用增級所花費的成本,同時增強投資者對證券真實價值的認可程度,進而降低商業銀行融資代價、提高基礎資產的銷售價格。
因此,可以說,商業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促使其主動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的過程。
4.資產證券化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有效進行資產負債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
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有效地管理資產負債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式。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如某一攬子貸款或部分應收款,組合成資產池,轉入流動性較好的資本市場,同時,轉出的資產也從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移出。于是,商業銀行可以加速將金融資產轉化為現金,資產負債結構隨之得到改善,資產負債的期限也趨于合理。
同時,貸款的風險權重常常高于債券的風險權重,因此,善于管理的銀行可以通過對其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來改善其資本充足率的大小。這對我國資本充足率普遍較低的商業銀行而言,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5.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增強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的挑戰。
目前,我國處于入世的“后過渡期”,2006年,我國金融領域將向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為此,我國商業銀行正在積極進行改革,建行、中行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革試點和上市前準備工作,工行、農行也明確了在今后幾年爭取上市的目標。一時間,能否成功改組上市似乎成了評價我國商業銀行改革的一個最重要內容。筆者認為,不能把注意力只集中在銀行的股份制改革、上市方面——這只能說是商業銀行改革成功的市場表現,銀行盈利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才應是商業銀行改革的目的之所在。
資產證券化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和豐厚的收益水平,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增強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應對我國金融領域全面開放后來自外資銀行的挑戰。
三、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具備了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并已有初步嘗試。2003年初,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子協議合作項目,涉及債權金額25.52億元,被稱為我國第一個資產證券化項目;2003年6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內成功推出賬面價值約132億元的資產處置信托項目。
但總體而言,現階段,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準備還是實際操作經驗,都還十分欠缺,在社會環境、制度建設等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加以注意。
1.評級成本問題。我國國內資產在國際市場上的信用評級并不高,而較低的信用評級也就意味著較高的融資成本,同時,為評級而聘請國際專家所需成本也比較高。所以,從商業角度考慮,我國現階段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還不適宜廣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實施。但隨著該項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走出國門是必然趨勢。因此,我國應加快信用體系及相關機制建設,提高企業及其資產信用等級,并加強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規范信貸業務操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以應對全球化后銀行業的激烈競爭。
2.會計、稅收、法律問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的關鍵所在。這些方面涉及證券資產的合法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與各方參與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并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因此,我國應加快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有關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問題的研究,并盡快出臺相關規定,以規范該項業務在我國的應用。
3.風險問題。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聲譽風險、戰略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因此,我國在積極研究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還應加強對其中有關潛在風險的化解對策研究,以求得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當然,上述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國應加快相關問題的研究,積極完善各方面條件,邊摸索邊實踐,正確引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
「參考文獻
1.陳林龍、王勇,《現代西方商業銀行核心業務管理》,2001,中國金融出版社。
2.余龍武、郭田勇,《中國銀行業的綜合經營與監管》,2002,中國商業出版社。
3.吳青,“淺議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與我國的金融改革”,《國際金融研究》,1999.12.
4.程虎,“關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若干問題的探討”,《經濟與管理研究》,2002.3.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銀行間接融資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資本市場融資方式,這種方式不是通過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而是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來出售未來可回收現金流從而獲得融資。絕大多數情況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人是該證券基礎資產的發起人。以基礎資產劃分,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住房抵押貸款證券(RMBS)、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CMBS)、資產支持證券(ABS)、商業租賃合約證券以及其他任何具有可回收現金流的金融工具。近年來,又出現了一些新的廣受歡迎的資產證券化產品——CDOs,其基礎資產本身就是資產證券化證券以及多種公司債券。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金融交易模式,以何種資產著手推進并無定規,可根據需要靈活掌握,重要的是把握這種金融交易的實質,結合中國金融體系的實際特點,有針對性地予以引入,使其最大限度地服務于中國金融業的發展。本文將就資產證券化對銀行體系、住房金融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影響逐一進行分析,以揭示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及其對中國金融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資產證券化對銀行體系的影響
銀行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一個重要參與者。在成熟市場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就已開始證券化交易,其目的是充當服務機構和收取服務費用。我國銀行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參與程度有限,在現有試點中是將已有的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并發行貸款支持證券。目前有一種看法認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作用是出售信貸資產,增加銀行流動性,因此流動性充裕的銀行沒有必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這種觀點忽視了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先進的資產管理技術給銀行管理水平帶來的提升,更錯誤理解了資產證券化對銀行整體的影響效應。舉例說明:
假設A、B兩家銀行,A銀行將10億元的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交易,出售給投資者。A銀行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方的變動為現金及其等價物增加10億元,信貸資產減少10億元。資產負債總額不變。假設投資者在B銀行開立活期賬戶。投資者向A銀行的付款行為則會使B銀行的資產及負債雙雙減少10億元。整體看來,該國銀行體系的資產及負債總規模均減少了10億元。如果投資者的資金來源于流通中的現金時,就會抵消一部分轉賬支付金額,銀行資產負債減少幅度則低于10億元。但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一國流通中現金的比例不會輕易有大的改變,因此這種抵消效應不會很大。如果投資者就是在A銀行開設的活期賬戶,那么更簡單,直接表現為A銀行資產負債的雙雙減少。
因此,討論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的影響應該作宏觀和微觀的區分。從宏觀層面看,整個銀行體系的資產負債規模減少。由于銀行負債(活期存款)表現為貨幣供應量M2的一部分,這也就意味著貨幣供應量減少。但要注意的是,全社會的融資規模并未因此下降,只不過是從原來的間接融資變為直接融資而已,直接融資比例會因此上升。
從微觀層面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銀行,其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在總資產中的比例增加,資產負債的總規模不變或者減少(一旦資產證券化廣泛開展起來,在其他外在因素不變的條件下,勢必每家銀行都會出現資產負債減少的情況);由于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增加,該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增強(但其他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降低);該銀行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換為流動性強的資產,調整了資產配置,資產整體流動性提高,風險資產規模減小。
更重要的是,這種技術大幅度提升了銀行的資產管理水平。各種信貸資產不再是不可流動的,在必要的時候銀行可以通過證券化將其出售換回流動性。當銀行體系缺乏流動性時,這種技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此為基礎,銀行將具備更強的產品開發能力,如發放固定利率住房抵押貸款,并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其出售。銀行既可以在競爭激烈的房貸市場上占得先機,也可以獲得不菲的服務費收入,并且不會承受信用、利率以及期限風險。
二、資產證券化對住房金融市場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最初在美國起源于住房金融,目前是最主要的住房融資渠道。我國住房融資以銀行貸款為主,目前被普遍看作是銀行的優良資產,各家銀行在爭奪市場份額方面不遺余力。但住房抵押貸款并非沒有風險。我國銀行開展住房抵押貸款僅有十余年歷史,大規模的增長不過發生在最近幾年。這期間,我國利率水平處于歷史性低點。隨著利率的逐步上升,購房者對降低融資成本的要求會越來越強烈。銀行出于利潤原因,降低貸款利率的空間有限。固定利率貸款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在利率上升時期,固定利率貸款會給銀行帶來利率風險,而在利率下降時期,購房者又可能通過借新換舊的再融資方式同樣將風險轉嫁給銀行。因此,銀行必須尋求有效的風險化解途徑。
隨著購房者的規模不斷擴大,加之住房關系到每個家庭的切身利益,住房市場對整體經濟運行甚至社會穩定會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這就要求住房金融市場必須能夠向購房者提供低成本的融資方式。從發達國家經驗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辦法。采用這種方式,購房者從資本市場獲得融資,首先其成本要低于銀行融資,其次,利率和期限風險由市場來分散和化解。而資本市場一個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對風險進行定價和交易,由市場分散風險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銀行也能夠在規避了利率風險和期限風險之后收取不菲的服務費用。
三、資產證券化對資本市場的影響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可投資金融產品供給不足。全社會絕大多數金融資產聚集在銀行業,大部分融資通過銀行體系進行,資本市場上的金融產品無論是品種、還是規模都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此外,資本市場中債券市場較股票市場發展更為滯后。債權類金融產品是一國金融市場的重要構成部分,尤其長期債券是投資者進行長期穩健投資的主要工具。缺乏債券產品,投資者將無法按照風險收益匹配的原則對其資產進行有效配置。
資產證券化在解決金融投資產品供給不足方面能夠發揮重要作用。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提供高信用等級的投資產品。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并不受發行人和基礎資產的制約,通過信用增級技術,發行人能夠發行高于自身信用等級和基礎資產信用等級的產品,投資安全得以保障。
其次,發行人可對投資者量身定做投資產品。運用資產證券化技術,發行人能夠對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進行靈活分割,根據投資者需求發行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分別滿足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需求。
第三,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更為便利。與普通債券不同,資產證券化是將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提前變現,只要有合適的資產,即可進行證券化,因此適應范圍更廣,發行更為便利。
四、發展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資產證券化雖然在美、歐及日本已經有了將近30年的歷史,但對中國金融市場而言仍屬于金融創新產品。它為提高中國金融市場效率、化解直接與間接融資失衡矛盾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和操作手段。市場參與各方應站在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構架、促進商業銀行轉型、推動金融體制改革的高度看待資產證券化。監管部門應因勢利導,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加快完善制度環境,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一個可行的辦法是推動那些需要流動性的中小銀行開展證券化業務。這些銀行資本金規模小、流動性相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快速發展。資產證券化可以加快這些銀行的資金周轉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在獲得證券化產品管理費的同時,擴大其貸款發放規模。這無疑是中小銀行加快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銀行間接融資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資本市場融資方式,這種方式不是通過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而是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來出售未來可回收現金流從而獲得融資。絕大多數情況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人是該證券基礎資產的發起人。以基礎資產劃分,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住房抵押貸款證券(RMBS)、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CMBS)、資產支持證券(ABS)、商業租賃合約證券以及其他任何具有可回收現金流的金融工具。近年來,又出現了一些新的廣受歡迎的資產證券化產品——CDOs,其基礎資產本身就是資產證券化證券以及多種公司債券。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金融交易模式,以何種資產著手推進并無定規,可根據需要靈活掌握,重要的是把握這種金融交易的實質,結合中國金融體系的實際特點,有針對性地予以引入,使其最大限度地服務于中國金融業的發展。本文將就資產證券化對銀行體系、住房金融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影響逐一進行分析,以揭示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及其對中國金融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資產證券化對銀行體系的影響
銀行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一個重要參與者。在成熟市場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就已開始證券化交易,其目的是充當服務機構和收取服務費用。我國銀行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參與程度有限,在現有試點中是將已有的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并發行貸款支持證券。目前有一種看法認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作用是出售信貸資產,增加銀行流動性,因此流動性充裕的銀行沒有必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這種觀點忽視了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先進的資產管理技術給銀行管理水平帶來的提升,更錯誤理解了資產證券化對銀行整體的影響效應。舉例說明:
假設A、B兩家銀行,A銀行將10億元的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交易,出售給投資者。A銀行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方的變動為現金及其等價物增加10億元,信貸資產減少10億元。資產負債總額不變。假設投資者在B銀行開立活期賬戶。投資者向A銀行的付款行為則會使B銀行的資產及負債雙雙減少10億元。整體看來,該國銀行體系的資產及負債總規模均減少了10億元。如果投資者的資金來源于流通中的現金時,就會抵消一部分轉賬支付金額,銀行資產負債減少幅度則低于10億元。但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一國流通中現金的比例不會輕易有大的改變,因此這種抵消效應不會很大。如果投資者就是在A銀行開設的活期賬戶,那么更簡單,直接表現為A銀行資產負債的雙雙減少。
因此,討論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的影響應該作宏觀和微觀的區分。從宏觀層面看,整個銀行體系的資產負債規模減少。由于銀行負債(活期存款)表現為貨幣供應量M2的一部分,這也就意味著貨幣供應量減少。但要注意的是,全社會的融資規模并未因此下降,只不過是從原來的間接融資變為直接融資而已,直接融資比例會因此上升。
從微觀層面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銀行,其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在總資產中的比例增加,資產負債的總規模不變或者減少(一旦資產證券化廣泛開展起來,在其他外在因素不變的條件下,勢必每家銀行都會出現資產負債減少的情況);由于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增加,該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增強(但其他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降低);該銀行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換為流動性強的資產,調整了資產配置,資產整體流動性提高,風險資產規模減小。
更重要的是,這種技術大幅度提升了銀行的資產管理水平。各種信貸資產不再是不可流動的,在必要的時候銀行可以通過證券化將其出售換回流動性。當銀行體系缺乏流動性時,這種技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此為基礎,銀行將具備更強的產品開發能力,如發放固定利率住房抵押貸款,并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其出售。銀行既可以在競爭激烈的房貸市場上占得先機,也可以獲得不菲的服務費收入,并且不會承受信用、利率以及期限風險。
二、資產證券化對住房金融市場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最初在美國起源于住房金融,目前是最主要的住房融資渠道。我國住房融資以銀行貸款為主,目前被普遍看作是銀行的優良資產,各家銀行在爭奪市場份額方面不遺余力。但住房抵押貸款并非沒有風險。我國銀行開展住房抵押貸款僅有十余年歷史,大規模的增長不過發生在最近幾年。這期間,我國利率水平處于歷史性低點。隨著利率的逐步上升,購房者對降低融資成本的要求會越來越強烈。銀行出于利潤原因,降低貸款利率的空間有限。固定利率貸款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在利率上升時期,固定利率貸款會給銀行帶來利率風險,而在利率下降時期,購房者又可能通過借新換舊的再融資方式同樣將風險轉嫁給銀行。因此,銀行必須尋求有效的風險化解途徑。
隨著購房者的規模不斷擴大,加之住房關系到每個家庭的切身利益,住房市場對整體經濟運行甚至社會穩定會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這就要求住房金融市場必須能夠向購房者提供低成本的融資方式。從發達國家經驗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辦法。采用這種方式,購房者從資本市場獲得融資,首先其成本要低于銀行融資,其次,利率和期限風險由市場來分散和化解。而資本市場一個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對風險進行定價和交易,由市場分散風險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銀行也能夠在規避了利率風險和期限風險之后收取不菲的服務費用。
三、資產證券化對資本市場的影響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可投資金融產品供給不足。全社會絕大多數金融資產聚集在銀行業,大部分融資通過銀行體系進行,資本市場上的金融產品無論是品種、還是規模都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此外,資本市場中債券市場較股票市場發展更為滯后。債權類金融產品是一國金融市場的重要構成部分,尤其長期債券是投資者進行長期穩健投資的主要工具。缺乏債券產品,投資者將無法按照風險收益匹配的原則對其資產進行有效配置。
資產證券化在解決金融投資產品供給不足方面能夠發揮重要作用。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提供高信用等級的投資產品。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并不受發行人和基礎資產的制約,通過信用增級技術,發行人能夠發行高于自身信用等級和基礎資產信用等級的產品,投資安全得以保障。
其次,發行人可對投資者量身定做投資產品。運用資產證券化技術,發行人能夠對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進行靈活分割,根據投資者需求發行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分別滿足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需求。
第三,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更為便利。與普通債券不同,資產證券化是將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提前變現,只要有合適的資產,即可進行證券化,因此適應范圍更廣,發行更為便利。
四、發展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資產證券化雖然在美、歐及日本已經有了將近30年的歷史,但對中國金融市場而言仍屬于金融創新產品。它為提高中國金融市場效率、化解直接與間接融資失衡矛盾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和操作手段。市場參與各方應站在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構架、促進商業銀行轉型、推動金融體制改革的高度看待資產證券化。監管部門應因勢利導,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加快完善制度環境,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一個可行的辦法是推動那些需要流動性的中小銀行開展證券化業務。這些銀行資本金規模小、流動性相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快速發展。資產證券化可以加快這些銀行的資金周轉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在獲得證券化產品管理費的同時,擴大其貸款發放規模。這無疑是中小銀行加快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會計確認
資產證券化是資本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屬于典型的金融創新品種。因而它也遭遇到金融衍生品的共性問題,諸如會計屬性的確認、計量及會計風險的防范等。會計是對資產經濟活動的客觀反映,做好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才能善用其優點,預防其弊端。要做好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首先要認清資產證券化業務流程及其交易特點。
資產證券化業務流程及其交易特點
自1970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已經成為一種被廣泛采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具體而言,它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簡而言之,就是將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一個獨立的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V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并用發行證券所募集的資金來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格。其中,最先持有并轉讓資產的一方,為需要融資的機構,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過程都是由其發起的,稱為“發起人”(originator)。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點在于,在將資產進行證券化后,此次行為的發起人可以將原本流動性比較差的資產轉化為流通性比較強的證券,這一舉措可以有效提高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使用率,進而也進一步擴大了企業的融資渠道。資產證券化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最主要的特點在于其參與主體比較多,交易的過程較為復雜、后續結果存在不確定性,也正是這些特點,造成了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將面臨巨大風險,同時,證券化的發起人的利益相關者也面臨一定的風險。如何進行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以達到對資產證券化過程的監督,進而有效的防范風險,保護相關者利益成為資產證券化發展中亟待解決的技術難題。
國際慣例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研究
就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發展歷程,和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重要角色,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FASB)均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并在此基礎上歸納出會計確認的三種方法,即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續涉入法。除此之外,本文認為信息披露也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十分重要。
(一)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于1991年了第40號征求意見稿,首次提出風險與報酬分析法(Risk and Rewards Approach)。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作為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如果仍保留證券化資產的風險與報酬,那么資產證券化交易應視為有擔保的融資,不能終止確認該證券化資產,該項資產仍體現在發起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應被確認為發起人的負債,體現在其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如果發起人轉讓了證券化資產的風險與報酬,那么應確認為“資產出售”,終止確認證券化資產,即該項資產不在屬于發起人企業,不體現在其資產負債表上;所募集資金作為一項資產轉讓收入,體現在利潤表上,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標準集中于“風險與收益”的歸屬上。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 Component Approach)是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1996年頒發的125號財務會計準則中提出的。這一方法認為作為以合約形式存在的金融資產具有可分割性,每一個組成部分都可以作為獨立項目進行確認。在金融資產出售過程中,應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轉讓合約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通過對轉讓后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各個組成部分來分析金融資產轉讓的本質。發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風險和報酬可看做是轉讓合約的產物,應按新的工具予以確認。金融合成分析法認為資產轉移的確認取決于發起人是否放棄證券化資產的控制權而非交易的形式。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做銷售處理還是融資處理,而并不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與風險。
(三)后續涉入法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2002年的IAS39修改意見的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后續涉入法(Continuing Involvement Approach)。對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會計確認這一問題,IASB提出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的判定標準,稱之為“后續涉入法”。后續涉入法要求: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只要發起人對證券化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后續涉入,則與后續收入有關的那部分資產應作為擔保融資處理,不予終止確認;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由此看來,一項資產轉讓可能導致一部分資產被終止確認,而另一部分資產未被終止確認。后續涉入法將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是否有涉入作為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只需解決有還是沒有,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程度的問題,避免了對涉入程度的判斷,應用起來較為簡單清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四)信息披露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的規定,在IAS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為了能夠讓投資者增進理解資產負債表內和表外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重要性的信息,幫助評價與這些金融工具相關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確定性,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B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為了加強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此做出了規定,SFAS1140中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以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幾項內容: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 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
對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準則的評析
我國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二章中對金融資產轉讓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是:首先看所有權上所有的風險與報酬是否已經轉移,在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下,再以“控制權”作為判斷標準,轉讓者不再保留控制權,該資產作為銷售處理,如果轉讓者保留了控制權,按繼續涉入程度確認一項金融資產。從中可以看出我國的資產轉讓終止確認綜合了“風險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續涉入法”思想,在充分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進行了整合。
如新準則第23號總則第3條提及的“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財務報表基礎上運用本準則外,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將轉入方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采用的是金融合成分析法;而新準則第23號第7條中的“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又體現了現行終止轉移確認標準的依據是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我國資產轉移會計確認法將兩者有效地融合在一起,主要是結合了我國的金融衍生品發展程度與其未來趨勢。相較于資產證券化在國際資本市場的角色,在當下的中國資本市場,資產證券化才剛剛起步,業務單純,應用面窄,以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為引導的會計確認方法,方便實施、使用。同時也應考慮在這樣一個全球放開的經濟大環境下,我國金融行業的全面開放是不可避免的。未來我國金融市場會逐步與世界接軌,金融衍生品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部分引入金融合成分析法為新準則第23號的應用空間留有余地。
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規范的建議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在于對于發起人是認定“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并且在資產證券化中會計信息是如何披露的,而正是這些會計信息的披露將會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財務狀況和利益相關者的牽扯利益,在我國資產證券化工作剛剛起步,相關法律和法規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建立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會計準則并予以進一步的健全,才能在日后愈發頻繁的資產證券化活動中更加真實、客觀的反映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監督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進行有效地風險防范。
明晰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法。我國資產證券化首次啟動于2005年,目前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風險警惕性高,有一定的推廣助力,傾向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進行會計確認。待資產證券化發展,風險防范力度需加強時,可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明晰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法,減少企業自由操作空間,方能有效發揮會計的反映與監督職能。在資產證券化的不同發展階段采用適用的會計確認方法,做好資產證券化業務推動與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
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沒有對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做出專門規定是我國目前企業會計制度的一個缺陷。向信息使用者展示完整的交易過程及量化的財務風險是整個信息披露的關鍵。因此,我國在具體的資產證券化實務中可參照國際慣例,一方面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說明資產證券化在給企業帶來風險或改變企業風險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管理當局管理這些風險的辦法,另一方面披露資產證券化帶來的財務風險(如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的數量信息。并且,在披露中將表內反映與表外披露相結合。對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完整地加以披露(具體披露環節應當包括:基礎資產的初始選擇和集合信息披露、基礎資產的轉移信息披露、基礎資產的信用增級信息披露、基礎資產現金流收人分配信息披露、基礎資產收益安全保障信息披露、資產證券化中SPV對外委托服務信息披露、SPV風險防范狀況信息披露以及SPV法人治理與經營狀況信息披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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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危機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
在2007年8月,美國全面爆發次貸危機,引起了美國及全球金融市場的強烈震蕩,最終演變為現在的金融危機。同時與金融危機密切相關的資產證券化也受到廣泛置疑,那么,在美國金融危機中,資產證券化到底扮演了一種什么樣的角色呢?其風險應該如何規避?是本文探討的重點。
資產證券化與美國金融危機
在美國房屋貸款市場個人客戶信用評級等級標準,分為三個層次,其中次級客戶指信用等級低、缺乏收入證明、負債較重無法達到普通信貸標準的次級客戶。所謂次級貸款(sub-premiummortgage)指銀行或貸款機構提供給次級客戶的一種貸款。這種貸款通常不需要首付,很適合次級客戶,但是利息會根據市場進行調整。美國次級貸款到2006年左右,達到6000億美元,房屋次級貸款證券化也迅速膨脹,到2006年CDO(房地產債務抵押債券)增長到2895億美元,與此同時其風險也在增加。美國于2007年終于爆發了次級貸款危機并演變為金融危機。一般認為此次危機發生有三方面的原因:
次級貸款本身的缺陷。次級貸款的客戶收入不穩定,缺乏可靠的信用記錄,經濟形勢惡化、房價下降、銀行利率上升時,次級貸款客戶的還貸能力下降,違約率迅速增加,2006年初次級貸款違約率開始顯著上升。
美國金融體系監管存在漏洞。美國目前存在聯邦、州兩級監管機構,聯邦級監管機構有美聯儲等5個負責對聯邦注冊銀行和跨州銀行監管的機構,州一級注冊的銀行受各州銀行監管局監管。這種金融監管體制屬于多頭監管,不可避免的存在監管重復和監管空白,次級貸款領域就處于監管的空白。
資產證券化擴大了次級貸款危機,最終演化為金融危機。投資銀行在購買了次級貸款機構的次級貸款抵押債券后,根據償付的優先秩序將其與其他債券組合帶來的現金流進行分割,發行不同級別的債務抵押憑證(CDO)。這些債務抵押憑證被商業銀行、大型投資基金和外國投資機構等購買。次級貸款風險爆發時,市場出現恐慌,集中拋售,危機從住房抵押貸款機構迅速蔓延到美林、花旗和荷蘭銀行等的投資銀行及其他機構,最終釀成金融危機。危機所造成的損失遠遠超出了次貸本身,2008年5月,國際貨幣基金會組織(IMF)最新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估計,美國金融危機在全球范圍造成的金融動蕩將帶來高達近萬億美元的損失,危機正波及優質房屋按揭、消費信貸等領域。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始于1992年,當年海南三亞市定向發行地產證券,1995年第一只資產支持證券開元證券公開發行,至2007年共有15只資產支持證券公開發行,總發行量為400多億元人民幣,總的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規模不是很大,而且僅限于銀行之間,但是近兩年來發展非常迅速,僅2006-2007年就有近300多億的發行量,那么,美國金融危機后如何審視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將是一個急迫而重要的課題。
資產證券的風險
美國資產證券專家shenker&colletta提出,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憑證代表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中的所有權利益或由其所擔保、基本價值是實現資產收益風險的隔離。它的操作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構建資產池;設立特殊的目的載體SPV;信用評級與加強;資產轉移與發行證券;資產池管理和證券清償。
資產證券化雖有效地將原始權人的風險隔離開來,但這并不意味著資產證券就不存在風險,資產證券仍存在風險,按其與資產的聯系可分為:資產風險;證券化而帶來的風險。
(一)資產風險
資產風險主要源于資產本身,而與證券化無關,不管有沒有證券化,這類風險都將存在。這類風險主要與資產質量有關,即與資產未來產生現金流的確定性、穩定性及現金流數量有關,比如債務人違約可能性的高低、債務人行使抵消權可能性的高低,資產收益受自然災害、戰爭、罷工的影響程度,資產收益與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相關性等,債務人違約、行使抵消權的可能性低,資產受自然災害、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等的影響程度低,則資產質量高,風險小,反之則風險高。
(二)證券化風險
證券化風險,這類風險與資產本身無關,主要是在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它主要表現為:風險沒有完全隔離,發起人仍然控制資產,導致投資者由于發起人的原因而無法及時獲得資產收益;信用評級風險,評級機構存在著道德和執業能力風險,可能經不住利益的誘惑,放棄職業道德,與原始權益人一道弄虛作假,欺騙投資者,也可能由于知識、經驗的欠缺,無法保證其所提報告、意見等的質量,同時,由于主觀能力與客觀事實間存在差距,評級機構報告、意見總與客觀事實有差距;證券化法律文件失效的風險,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要簽署大量的諸如陳述書、保證書、評級報告、評估報告、轉讓合同等法律文件,而這些法律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游走于法律的邊緣,當這些文件與某些法律條文發生不合時,法院會重新解釋文件內容或宣布文件失效;法律缺位和不確定的風險,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創新性,相關法律制度并不完備,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法律專家對法律的理解并不等同于法官、行政官員對法律的理解,因此有可能存在行政官員的干預或者法官對法律的解釋而使相應的法律文件被撤回或者被宣告無效,使投資者遭受重大損失;法律沖突的風險,由于資產證券化要求其資產規模達到一定程度,并且其地理、人口分布要具有廣泛性,因此會涉及達到大量的部門法律和地區性法規,而這些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又不可避免的存在。
資產證券風險防范的法律設計
(一)對于證券化風險的防范
在傳統上對于資產證券風險關注的焦點是如何防范資產證券化所帶來的風險,而其中又特別注重于對于風險隔離不完全風險的防范,對于這一風險主要通過以下法律設計來防范:
對于風險隔離不完全,主要是通過規范資產轉移行為以盡量達到資產風險的徹底隔離,特別強調SPV的設立,要求其既能保持獨立性免于發起人的干預和影響,又能避免自身的主動破產。這樣資產轉移后,原始權益人無法對其進行控制,原始權益人的破產也不會波及到已轉移的資產,從而達到將證券的風險基本上只與資產的自身風險掛鉤,而與原始權益人無關,使風險客觀化的目的。這種資產轉移既可以采取出售的方式進行所有權的變更,也可以采取信托方式進行不發生所有權變動的轉移,我國采取的是信托方式。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對此類資產控制權的轉移作了具體規定。對于其他證券化的風險在英美國家主要通過事后訴訟的方式解決,在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通過制定、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解決。我國主要對于資產證券化品種申請報批、嚴格審查的方式解決。(二)對于資產本身風險的防范
對于如何防范因資產而帶來的風險,相對規定較少。但是從美國金融危機來看,實際上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主要還是資產本身的風險,這類風險本來影響有限,但由于其證券化后,其破壞力、影響面已有很大變化,容易引發金融危機。因此對這類資產本身的風險應當特別注意。那么如何防范呢?與股票、一般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的價值與資產產生的未來的現金流相關,而與發行企業的狀況、未來盈利能力無關,也就是說資產支持證券的價值僅受資產未來收益情況和其現值的影響,而資產的情況在資產證券化時即已確定,未來幾乎不會有什么變化,變化的是未來外部經濟環境,其變化影響未來收益,而影響未來收益的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則主要依賴于專業機構的分析,因此資產支持證券嚴重依賴于信用評級制度,同時對資產證券的評級與其他證券相比也更具有現實可行性。但是,恰恰信用評級機構在這方面做得很差,此次危機中信用評級機構便因出爾反爾而飽受指責。很明顯,資產支持證券風險的防范核心便是建立一套有效的信用評級監督管理制度,盡力保證評級的有效性以防范資產證券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監督管理制度應體現如下要求:
1.對于證券化的資產應確定統一的評級標準。這一標準至少應包含以下幾方面要求:評級公開透明,對于資產證券的信用評級過程、基礎數據和評級方法要公開透明,對于組合資產要公開內其部結構,資產證券化作為公開發行的的證券,在信息公開與商業秘密保護天平上應當傾向于公開,不能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資產證券的基本信息,這樣做可以盡量減少評級機構的道德風險,也有利于監管機構監管;密集跟蹤評級,由于資產收益受外部環境影響較大,應當對評級機構跟蹤安排做出具體要求,由于政府相應信息以月為單位,因此跟蹤期限以月為周期較為合理;評級等級進一步細化,評級標準由九等分可擴充為15等分,評級級數越多,越具有動態性,越能及時精確的反映證券風險的變化情況,當然級數的多少受評級技術、方法的影響,并不是越多越好,人為的增加評級級數是毫無意義的,但是就目前對于計量經濟學的發展,作到15等分應該是可以的。
2.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責任和審查。信用評級機構作為一個中介機構是通過其評級而獲取報酬,其對證券的評級就是其向社會出售的產品。因此不管信用評級機構向誰收取費用,有沒有收取費用,其的評級報告并不僅是觀點,不屬于言論自由范圍,而是一個產品。因此為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防范金融風險,政府應當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可以考慮由證券交易監管部門承擔起這一監管任務。此外,應當明確評級機構的法律責任,評級機構承擔的應當是一種侵權責任,在舉證責任上應當實行過錯推定原則,除非評級機構能自證其無過錯,否則就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責任。
3.除強化對信用評級的監督管理外,證券化發起機構應保留最低限度的最低級別的資產證券。資產證券化后,資產風險隨之轉移,發行機構有可能放松對資產的審核。從法律上要求發行機構保留一定限度的最低級別的證券,有助于發行機構的利益始終與資產的質量掛鉤,使發行機構對資產保持謹慎態度,提高資產質量,減少資產風險。
總之,我國一方面存在龐大的金融資產,另一方面投資手段、渠道相對欠缺,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在美國金融危機后,對資產證券化不能夠因噎廢食,而應根據我國具體情況,在吸取國外經驗教訓基礎上,加強對資產證券風險及防范研究,從法律、制度層面來進行風險防范設計,穩步推進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進程。
關鍵詞:次貸危機資產證券化投資者保護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是銀行分散信用風險的最基礎的工具。美國于1969年末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30多年的時間里在世界范圍內發展迅速。我國首批證券化試點于2005年12月由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開始,隨后浦發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也成功發行了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證券化可加速將金融資產轉化為現金,提前回收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會給商業銀行利用其專業化優勢發展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擴大收益來源提供可能。始于美國2007年4月的次級抵押貸款危機(以下簡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已由單一市場波及多個市場,由一個國家迅速蔓延至全球。此次次貸危機發端于次級住房抵押貸款的大規模違約,由此引發以其為基礎的證券化產品收益大幅下降,價格急劇下滑,投資者遭受了巨大損失。然而,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運行、能否吸引投資者的關鍵取決于投資者保護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也是資產證券化市場能否健康、繁榮發展的核心問題。因此,重新思考和審視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制度設計,完善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成為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關鍵。本文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主線,以次貸危機為背景,嘗試構建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保護機制。
影響資產證券化投資者利益的主要因素
(一)資產的品質
所謂資產的品質,是指證券化的資產到期能夠產生預期現金流的可靠程度。資產是資產證券化的邏輯起點,資產的品質是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基礎。對于投資者而言,關注資產的品質更勝于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因此如何提升資產的品質、降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和流動風險,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也是吸引投資者的關鍵。美國次貸危機發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一些貸款機構為了獲取高額收益而向信用程度較差、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貸款,當利息上升、房產市場降溫時,不可避免地出現債務人違約和貸款機構的破產,歸根結底,問題在于貸款的品質。
(二)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
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包括與發起人資產的獨立、與發起人以外的其他機構的獨立。確保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實現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資產的“破產隔離”。首先,在資產證券化的制度設計中,發起人與投資者之間設立了一種特殊的機構,即特殊目的載體(SPV)。根據SPV設立方式的不同,目前主要有公司型SPV和信托型SPV,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肯定了信托型SPV,沒有涉及公司型SPV。在我國,如何構造SPV并且在法制框架下運行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為了確保資產池中的資產的獨立性,阻斷發起人與證券化資產的聯系,應遵循“真實出售”的做法,在會計上、法律上確定“真實出售”的標準也成為影響投資者的因素之一。
(三)信息披露程度
資產證券化的環節復雜、參與者眾多,證券化資產的信息與原始債務人、發起人、SPV、資產的管理人、中介機構密切相關,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信息是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方面,也是維護投資者的知情權、實現信息公平的重要機制。在美國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運行中,存在信息不透明的問題,投資者無法全面了解次級貸款申請人的真實償付能力,也就無法準確了解證券化資產的信息,妨礙了投資者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識別。
(四)投資者權利的行使機制及救濟機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規定投資者的權利外,還應建立相應的權利行使機制,當投資者權利受到不法侵犯后,還應有完善的救濟機制,這樣才能充分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如我國臺灣在信托型SPV的構造方面設置了受益人會議和信托監察人,投資者通過受益人會議行使決策權、監督權等,信托監察人則從外部進行監督。
(五)監督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監督機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內部監督機制,即證券發行人內部的監督機制;二是外部監督機制,即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機制。次貸危機暴露出美國政府監管的缺位,也進一步證實了政府干預的必要性。
資產證券化投資者保護機制的構建策略
(一)整合現行的法律規范且提高立法的效力層次
由于缺乏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經驗,我國在進行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中采取了邊試點邊立法的思路,大部分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例,從2005年試點至今,共有十余部規范文件出臺,的主體包括央行、銀監會、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本文認為,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整合、完善現有的規章制度,制定一部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性法律,內容包括證券化的資產的范圍,投資者的范圍,資產轉移,風險隔離,抵押權變更登記,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交易、結算,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責任等,立法層次可提升為行政規章,待理論及實踐均成熟后再上升為法律。
(二)SPV的法律構造
資產證券化架構的核心是風險隔離機制,SPV則是風險隔離機制的產物。SPV是連接發起人與投資者的橋梁,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信托、公司、合伙等是SPV采用的常見的組織形態,且以信托和公司最為常見。完善SPV的法律構建,減少投資者的法律風險,是投資者保護機制應該關注的重要方面。
1.理順資產證券化與信托法的關系,完善信托型資產證券化。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了以信托的形式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然而,在法理上,以信托為特殊目的載體的交易結構依然面臨著一些似乎無法逾越的障礙。”信托的基本結構為委托方—受托方—受益人,《管理辦法》構建的信托結構可以簡化為委托人(即發起人)—受托人(信托SPV)—受益人(投資者),問題在于,此信托是自益信托還是他益信托?由于發起人與投資者不可能是同一主體,因此可排除自益信托,如果是他益信托,則按照信托理論,發起人應無償地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機構,顯然,這與“真實出售”相違背。有學者提出可將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理解為“雙信托”,即存在兩個自益信托,那么,這兩個信托間是何種關系?如果相互割裂,則如何體現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的完整性?況且,在發起人為委托人的自益信托結構中,發起人的受益權在《管理辦法》中并未規定。兩組信托的存在使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陷入困境,以上的種種障礙,影響到信托資產證券化的有序進行。因此,改變兩組信托并存的局面,轉為以其中一種信托為主,比如保留發起人為委托人的信托關系,則發起人可以委托SPV轉讓信托受益權;或者保留投資者為委托人的信托關系,則發起人與SPV間僅為資產的轉讓者與受讓者的關系,上述的障礙將不復存在。中國-.構建SPV與自身破產風險隔離機制。在實踐中,SPV多以“空殼”公司的形式出現,為了避免SPV自身破產的風險影響投資者的利益,構建SPV時應從以下方面考慮:首先,在公司章程或信托契約中嚴格限制SPV的經營范圍,禁止其從事與證券化無關的經營和投資活動,避免發生與證券化無關的債務和提供擔保;其次,建立有力的監督機制。不受監督的權力必定會走向腐敗,為了防止發起人與SPV串通或控制SPV進行有損投資者的行為,SPV應設置監督機制。可參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或引用公益信托中信托監察人的設置,在信托型資產證券化中設置信托監察人,賦予其監督權和提訟權。
(三)完善真實出售制度
為了實現發起人與證券化資產的破產隔離,“真實出售”是重要環節。從合同法的角度看,“真實出售”實質是合同債權的轉讓,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的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債權的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即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清償債務,雖然可因不當得利請求原債權人返還,但無疑會使操作更加復雜,也增加了運行成本。為了減少這種風險,在法律上可確認公告通知的效力,同時,由發起人充當資產管理者的角色也可簡化其中的繁雜。
(四)強化信用增級制度且增強信用評級機構的公信力
信用增級一方面可吸引投資者,另一方面可以保護投資者,通常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前者如劃分優先/次級結構、開立信用證、進行超額抵押等;后者主要由發起人以外的第三人對SPV證券提供擔保。在我國,由于市場發展不成熟及傳統觀念的影響,并沒有建立信用較高的專門的擔保機構,在試點操作中,主要采用內部信用增級的手段。在美國、韓國等國家,均組建了專門的擔保機構,甚至由政府出面,如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本文認為,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初期,成立由政府參股的專門擔保機構以增加資產的信用等級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推動力。信用增級后的環節是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是投資者決策的主要依據。目前我國信用評級機構公信力不高,獨立性較差,有必要建立一套信用評級的基本準則,確定信用評級機構的資質,提高其質量。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一切關于資產投資價值的信息均屬應披露的范疇,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美國次貸危機一個重要警示即強化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2007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的第16號公告要求發起機構、受托機構等就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加強相關信息披露,并規定了受托機構詳盡披露基礎資產池的標準。這一舉措進一步保障了投資者的信息獲取權,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沒有建立資產信息共享機制、信息傳遞不及時、責任缺失等,對于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的責任主體及內容不明確,投資者的救濟權得不到實現。針對上述問題,應盡快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增加信息披露的渠道,完善責任體系。
(六)完善監督機制
首先,加強證券發行人的內部監督。資產證券化和其他金融產品一樣,投資者均面臨“內部人控制”的狀況,通常,SPV是發起人建立的子公司,資金的管理機構也由發起人擔任,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間或者存在關聯關系,或者存在角色重合的現象,因此,對發行人內部不同利益主體間權力的分配、不同部門間權力的制衡進行制度安排,引入獨立董事或信托監察人,防止權力的濫用。其次,完善金融監管制度。應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結合我國國情,完善金融監管制度。在進行金融創新的同時應加強監管,平衡效率與安全的關系。金融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
參考文獻:
1.卜壯志.從美國次貸危機看我國商業銀行房貸風險管理[J].經濟縱橫,2007,10
一、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1、廣義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它包括: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化。
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按照被證券化資產種類的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又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的證券化。對于電力企業來說,ABS的應用會更加廣泛,本文所討論的資產證券化主要指資產支持的證券化ABS。
2、對資產證券化的理解
資產證券化是指原始權益人將其特定資產產生的、未來一段時間內穩定的可預期收入轉讓給特殊目的機構(SPV),由SPV將這部分可預期收入證券化后,在國際國內證券市場上融資,給投資者帶來預期收益的一種融資方式。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用級別較低的企業可以通過信用級別較高的SPV進行融資,這樣不僅節省了融資成本,且能使非上市公司尋求到資本市場融資渠道。
二、電力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
電力企業具有適合于證券化資產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力企業已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隨著電力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電力企業已逐步成為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企業實體。電力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對市場認識不斷加深、風險意識不斷增強,為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打下了基礎。
2、電力投資項目未來現金流入可預測
電力企業作為國家能源基礎行業,電力項目建成后有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入,電力投資有可靠的收益率。電力企業具有未來現金收入流的資產這一特征,使得其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
3、電力企業信譽較高,違約率低
電力企業的資產還款期限和還款條件易于把握,并且一般信譽較高,違約率低。這使得其適合成為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發起者。
三、電力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必要性
資產證券化相對于銀行貸款等傳統融資方式,具有獨特優勢,有助于電力企業目前融資渠道單一、資產負債率高等問題的解決。
1、不增加電力企業負債率
在資產證券化融資中,電力企業向SPV轉讓可預期收入,從而以SPV較高的信用級別籌集資金。由于電力企業出售的是資產的預期收入,并未增加新的負債,因此沒有增加負債率。這對于面臨高資產負債率的電力企業來說,是一種既獲得融資又不增加資產負債率的融資方式。
2、低成本的融資
由于電力企業將借助SPV較高的信用級別獲得融資,并且SPV還會對資產進行信用增級,因此將降低電力企業的融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融資成本更低。這正符合電力企業拓寬融資渠道的要求。
3、風險隔離
風險隔離是在基礎資產原始所有者(電力企業)、證券發行人(SPV)和投資者之間構筑風險“防火墻”,使得證券化交易的風險與基礎資產原始所有者的風險實現隔離,而只與基礎資產本身的風險相關。當電力企業把基礎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后,也就實現了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隔離。
四、電力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應用——應收賬款證券化
電力企業應收賬款具有持續穩定的現金流,是一種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以電力企業應收賬款作為基礎資產實施證券化,符合資產證券化的條件。電力企業可以將應收賬款證券化作為當前形勢下企業融資的突破口,從而為其持續穩定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1、應收賬款證券化原理分析
電力企業的應收賬款證券化是以電力企業所擁有的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期現金流的應收賬款作為基礎資產,并通過資產重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等程序,將存量應收賬款轉變成為可在資本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證券化產品的過程。具體還有以下幾方面分析:
(1)應收賬款現金流分析
表面上應收賬款證券化是以應收賬款為支撐的,但實際上卻是以應收賬款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只有當應收賬款的現金流可預期時,資產證券化后的產品的價值才可以被評定,評級機構也才能進行評級。現金流分析主要包括基礎資產估價、基礎資產風險與收益分析和基礎資產的現金流結構分析。基礎資產估價分析可以采用現金流貼現法對應收賬款未來現金流的現值進行估價。
(2)應收賬款重組分析
在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過程中,電力企業需要對應收賬款進行組合。首先要根據自身的融資需求確定需要證券化的應收賬款的規模;然后在對應收賬款進行組合時,要滿足下面標準:能夠產生穩定的、可預測的現金流收入;債務人信用表現記錄良好,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廣泛;資產具有很高的同質性等條件。最后,使組合后的應收賬款形成資產池。
(3)信用增級分析
在應收賬款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特殊目的機構必須對應收賬款證券化交易進行必要信用增級,從而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和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發行成本。信用增級方式包括外部增級和內部增級。外部增級的方式包括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企業擔保、信用證和現金抵押賬戶。內部信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建立優先/次級結構、超額抵押以及利差賬戶。
2、應收賬款證券化程序
電力企業進行應收賬款證券化的程序如下:
(1)確定應收賬款證券化發起人
應收賬款發起人也即它的原始權益人,是擬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應收賬款的所有者,也是資金的籌集者和最終使用者。
(2)確定擬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并組建資產池
電力企業(應收賬款的原始權益人)首先應根據融資需要確定擬進行證券化的應收賬款的規模。然后選擇同質性強、現金流穩定、信用好的應收賬款組建資產池。
(3)聘請特殊目的機構
所聘請特殊目的機構可以由信托投資公司充當,也可以由投資銀行等擔任,但均需從國際慣例出發,由具有高度權威的國際資信評估機構對其選擇的上述SPV進行資信評級。
(4)出售應收賬款資產
電力企業將應收賬款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或者由SPV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
(5)信用增級
特殊目的機構采用外部增級即保險、企業擔保、信用證和現金抵押賬戶等方式,結合內部增級即建立優先/次級結構、超額抵押以及利差賬戶的方式來實現信用增級。從而使得證券化的發起人以較低的成本獲取資金。
(6)信用評級與發行證券
首先由專業的評級機構對應收賬款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評級,對未來產生的現金流進行評估,預測其風險水平,再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
(7)支付購買價格
特殊目的機構從證券承銷商處獲得發行收入后,依據事先約定的合同,將大部分發行收入轉付給發起人,作為購買基礎資產的價款,從而滿足發起人的融資需求。
(8)向投資者支付本息
受托銀行受特殊目的機構的委托,于每一個事先規定的證券償還日向所有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若專門賬戶上在支付全部證券本金和利息后仍有剩余,則全部返還給發起人。
一、資產證券化減少信息成本
公司在金融交易中,如一般的交易一樣,都存在著名的“檸檬”問題。“檸檬”問題來自買者和賣者有關資產質量信息的不對稱。賣者知道資產的真實質量,買者不知道,只知道資產的平均質量,因而只愿意根據平均質量支付價格。由于市場調節和動態平衡,質量高于平均水平的賣者就會退出交易,只有質量低的賣者進入市場。
借款人(在此指應收款出售人)比借出人(在此指資產池證券的購買人)更了解公司的情況,他們可能夸大公司資產的質量。在金融體系中,不是所有金融機構都有足夠的信息估價出預期或潛在的賠償責任,如果沒有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投入,將無法很清晰地了解公司資產的真實質量。因此,借出人只愿意以“檸檬”價格購買借款人的資產,此價格是以借出人對資產的最壞估價為基礎。如果,借款人能為借出人提供公司資產不是“檸檬”的證據,將得到較高的價格。
1公司應收款的信息
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公司了解和證明公司資產不是“檸檬”資產。如果一公司將證券化它的應收款,可請求專業評估機構(利率公司和保險機構)使公司應收款變得更易于評估,應收款被標準化。即確定它們的期限、文件和承諾支付標準。對于應收款,這個過程,有些很容易,有些相當難。而對于某些應收款,應用資產證券化方法根本就不值得。
利率公司和保險機構的評估技巧和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是同步發展的。這些交易利用了特殊的交易技巧,例如資產池的大小和依組成部分細分,為資本市場投資者提供了大量投資和取得收益的機會。資產池太小,利率公司和保險機構不會積極參與和刺激專業技巧。如果交易量很小,發展資產證券化技巧也不值得。人能利用許多技巧,但這些技巧只有在很大交易量時才會采用資產證券化技巧。因此,融資的應收款資產池相當大,以美國為例,資產池資產一般超過一億美元。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池可以依組成部分細分。例如,應收款可以依地理位置和其它指標細分,如果一家公司無法為資產池提供足夠的應收款,可以組成一個多出售人的資產池。
保險和超值抵押,也會有利于減少應收款的信息成本。評估包括大量有關價格風險的必需信息,價格風險也被保險了。保險機構愿意為利率公司評估的“BBB-AAA”證券提供保險。利率公司的最大資產是品牌,如果信用評估錯誤,它只在品牌上受損失。而保險公司既在品牌上受損失,同時也會產生金錢損失。
2整個公司和公司證券的信息
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不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巧,不能獨立地評估應收款的真實質量,而依靠利率公司和保險機構的評估結果。利率公司和保險機構具有世界一流的評估技巧和專業知識,評估質量也更精確。投資者使用它們的技巧,可以理解資產支持證券的期限,也能估計在不同情況下資產支持證券的償還情況。不同的投資者的專長不同。
總而言之,資產證券化可使公司的總信息成本減少。從專業角度考慮“檸檬”問題,資產證券化可幫助公司以很少的費用證明它們的資產不是“檸檬”資產。特殊資產池的評估風險與整個公司資產的評估風險不同,所需的技巧也不同。不同的金融機構擅長評估的風險不同。
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主要是資本市場投資者的評估風險。無需多言,金融體系中不著名的小公司的信息成本高,有以下原因:它們的評估費用很昂貴;不確定性大,賠償的可能性相當大;它們的業務可能相當專業,但可能遭受無法解決或模糊的監管制度;評估的量少影響信息的收集。這些公司有相當嚴重的“檸檬”問題。(在此稱之為“檸檬”企業)。
應收款畢竟不是已獲得的收益,而只是對未來收益的可能性估計。因此,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各組成部分對實際交易的估計結果差別必須相當小。否則,交易將無法進行。例如,借款人認為它的資產信用風險為“A”,而借出人卻認為為“C”,交易將無法進行。購買者和出售者對應收款收益估計達成共識后,操作將很易于實施。
對公司資產估價,這將涉及到它的預期、潛在的承諾支付和管理水平等等,只考慮公司和特殊資產比考慮整個公司的資產更容易。購買者和出售者對整個公司資產的估價達成共識,比對應收款估價達成共識更難更昂貴。特別是對于一個“檸檬”企業,難度更大。應收款只是一種要求第三方還款的權利,是公司的特殊資產。公司很難影響應收款發行后的價值。因此,“檸檬”企業和非“檸檬”企業的應收款估價的難度差不多。而把“檸檬”企業作為一個整體,估價的難度遠遠大于非“檸檬”企業。換言之,“檸檬”企業的估價需要更專業的技巧,同時帶來的收益也更大。公司的“檸檬”資產中,最易于處理的是應收款。當公司的應收款證券化后,當然,公司的未來收益能力將會下降。而對公司的其它資產,仍然存在“檸檬”問題,但不會更壞。而由于“檸檬”資產的數量下降,公司的“檸檬”問題減少。
資產證券化后公司的“檸檬”問題減少,可認為是一個好的消息。但應收款在公司通常是最好最有價值的資產,公司的應收款質量比其它資產的質量高或高得多,公司沒有正當的理由和特殊原因出售它。
資產證券化交易存在兩種相反的解釋:一種解釋是好的消息,公司的總價值將增加。好消息不會增加應收款的價值,它的價值決定于應收款的承諾支付者,不會受公司現在和將來價值影響,公司也不必拖延融資速度。好消息將增加公司剩余資產的價值,當公司下一次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后,剩余資產價值將更高。因此,公司可獲得凈收益。
另一種解釋可能是壞消息。資本市場購買者對公司質量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可能認為公司是一個投機者,公司可能處于一種財務困境時,而作出的融資計劃。參與的利率公司和保險機構更偏愛壞消息的解釋,認為公司發行的應收款為真正的“檸檬”資產。公司發行的應收款的出售價格將偏低,公司剩余資產的價值可能下降。
綜合以上二種解釋,資產證券化的凈收益是正的。投資者可以較低的成本購買到,實際操作時以壞的解釋發生的可能性較小。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公司剩余資產價值的下降程度,比以另一種解釋所引起的價值增加程度要小。事實上,公司剩余資產甚至可能增加,應收款出售的負效應可能被正效應抵補。因此,減少了所有公司融資的總信息成本。但一些公司獲利更多,資產證券化只需要對公司特殊的資產評估。“檸檬”企業的非特殊資產和特殊資產的評估成本區別很大。因此,“檸檬”企業因資產證券化因減少的信息成本而獲利很大,而非“檸檬”企業的獲利相對而言則較小。
二、資產證券化增加公司未來現金收入流
1專業技術、規模經濟和成本減少
資產證券化使應收款發行或留存的技術專業化。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公司出售它的應收款,即發行應收款。絕大多數經常實施證券化的大企業的發行技術已達到專業化水平。銀行精通抵押貸款證券化,汽車公司的財務子公司精通汽車貸款證券化,信用卡公司精通信用卡應收款證券化。然而,一些不出售應收款的公司可能更適于承受應收款的發行風險,轉移發行風險。如資產證券化中利率公司和保險機構等。發行應收款的公司,趨向于發行更多的應收款。資產證券化可使應收款發行的風險轉移,發行量越大發行越易于轉移。資產證券化可使應收款發行更有利,公司不必要尋找獲利較少的應收款留存方法,只需實施更有利的應收款發行方案,同時也可使貸款服務更專業化。總而言之,通過專業化技術可提升效率。
資產證券化可激勵應收款發行和收集技巧的建立和改進。收集和發行公司現金收入流技巧的改善的效果為:公司出售應收款后,未來現金收入流不會增加,但公司因出售的應收款和剩余資產的增值,而獲得了現金收益。
資產證券化改善發行的好處如下:第一,這些技巧使應收款更易于評估,因而更易于發行;第二,資產證券化使發行過程更透明,這將減少道德風險。第三,公司對發行的應收款將出售的部分關心較少,而對發行的應收款中將保留的部分關心更多。但投資銀行機構是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組成部分,是發行應收款機構,它們的利益不會與發行公司的利益完全相同,它們將關注所有發行的資產,使發行資產的質量更符合實際,發行過程質量更高。事實上,這些參與機構承擔責任的時間很長,一旦許多年后,它們同意發行的應收款證明為不可發行,它們將遭受損失。第四,許多評估機構和保險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交易,它的責任是評估和保險發行的應收款的真實質量。第五,許多發行公司也由于它們的長期利益,將保證發行的應收款的真實質量。因為,它們更害怕一些質量不實的應收款被發行,還不如被保留在公司資產中。
資產證券化也改善應收款收集過程。增加應收款收集過程的透明度減少道德風險。監管者包括許多交易參與機構,例如,信托資產管理人、利率公司和保險機構。這些機構制定了許多監管準則和標準。這些準則和標準可能利用規模經濟、資產證券化交易量大和少量的資產證券化參與者,使資產池收集過程標準化和高質量。例如,少量的資產證券化參與者本身可促使公司對收集和發行給予更多的關注。當公司參與了有問題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它可使出售資產的公司退出。而對于一些公司而言,例如銀行,抵押貸款、信用卡和汽車貸款應收款發行人,希望資產證券化正規操作,不負責任的發行和服務,由于有被逐出市場的可能,成本相當高。
資產證券化改善資產支持證券的付款過程。應收款的責任人需付款給資產證券持有者,因而有大量現金集中一起。保管和支付服務,以及簽署合同交付給資產證券持有者,通常由信托資產管理人完成,它是保管和支付資金的專家。更重要的是,它很誠實,且所需的成本低。信托資產管理人破產的可能性極低。它是獨立于發行人到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的附加機構。應收款出售到資產池,然后發行資產池證券。資產池需從應收款責任人獲得付款后,再付給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因此,資產池由信托資產管理人管理,必須安排收集應收款,保管收集的資金,付款給資產支持證券持有者。
上面我們討論的,這些足以說明附加參與機構的用處。很明顯,公司如銀行、金融、抵押貸款和租借公司,以及信用卡發行機構,這些主要涉及應收款商業的公司(金融公司),主要從專業化的發行和服務獲利,至少能刺激更高效的發行和服務。不涉及應收款商業的公司(非金融公司),發行和服務的技巧越高,獲利越多。無論是金融公司和非金融公司,只要是“檸檬”企業,投資者由于道德風險問題,對應收款的折扣相當大,通過監管可減少許多,將由于對發行和服務更高效的監管而獲利巨大。
2.管制成本和附加:稅收
由于不同公司有各種各樣的規章制度,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減少公司的管制成本。對于許多資產證券化交易,制度規定的管制成本減少很大。但是在一交易中,由于資產證券化初次運行,而減少的幅度較小,隨著交易結構不斷改善,減少管制成本的幅度不斷加大。例如,金融公司不需資本充足的要求,而利率公司則必須一定程度的資本金要求。資產證券化的作用,減少了規章制度要求的成本,獲得較高成本效用和市場回報。
資產證券化也減少其它管制成本。例如,破產成本,資產證券化把一些公司資產(應收款)移出,減少公司破產資產的范圍。事實上,交易結構的設計能產生以上的作用。如果,資產證券化后的破產過程是不完整的,它的特點是減少成本,獲得收益。但公司瀕臨破產時,有效地移出公司資產的難度更大,不確定性更大。資產證券化交易無法進行,或以昂貴的形式進行。公司越瀕臨破產,獲利越小。但破產成本對正常運轉的公司影響較小,由破產成本減少而獲利的程度較少。
資產證券化能利用已存在的法規制度。一些法律和制度阻止投資者投資低質量的證券。較高質量證券由于管制成本較低,需求較大而引起價格增加,使低質量證券和高質量證券的差價越來越大。事實上,這種影響是合理的,許多大型投資者,例如保險機構、共同基金和養老金基金等,它們的法律和制度偏向于高質量證券。資產證券化可幫助低質量公司發行高質量證券,擴大需求,但低質量公司比高質量公司發行高質量證券的費用更高。由于制度要求不同的質量標準,絕大多數利率公司有四個級別證券,有些只有二到三個級別。大多數證券化交易,由于資產證券化引起需求增大,回報增多的能力不能延續很長時間。
稅收是公司決策是否資產證券化的重要因素。公司可設計交易結構為借出或出售應收款,有些交易結構可獲得稅收減免。例如,交易結構為借出,公司計算稅收之前,可從收益中減去支付給資產支持證券持有者的收益。交易結構為出售,稅收則不能與上相同。并且,公司為一些目的,采用借出形式資產證券化,獲得借出形式的稅收減免。為了其它目的,則采用出售形式資產證券化,獲得的稅收也不同。資產證券化由于稅收減免而獲得的好處相對較少。
[關鍵詞] 次貸危機 資產證券化 終止確認 國際會計準則
次貸危機又稱次級房貸危機,是指一場發生在美國,因次級抵押貸款機構破產、投資基金被迫關閉、股市劇烈震蕩引起的風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場隱約出現流動性不足危機。美國“次貸危機”是從2006年春季開始逐步顯現的。2007年8月席卷美國、歐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引發了人們對資產證券化的新思考,甚至有些人將次貸危機歸咎于資產證券化。無論引起次貸危機的根本原因是不是資產證券化,但是有點是可以肯定的,即資產證券化的大規模發展會對經濟產生重大影響:資產證券化的過度擴張和異化,會導致風險失控,在一定條件下最終激化次貸危機;而如果沒有過度的擴張和異化,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成功的金融創新,其優越性是遠超過其內在矛盾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所以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風險的控制會對資產證券化本身甚至整個經濟產生重要的影響。所以資產證券化會計的建立與完善就顯得至關重要。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融資方式,其順利進行有賴于一個合理而嚴謹的結構,在這個結構中SPE、發起人處于核心地位。因此,資產證券化會計主要是圍繞SPE、發起人以及兩者的關系展開。從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中可知,SPE與發起人之間的關系主要是產生在轉讓與信用增強兩個環節,于是資產證券化會計的重點在于發起人是否應該終止確認證券化資產及是否合并SPE。筆者在對國際會計理事會(IASB)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研究歷程介紹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得出一些啟示,以期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研究有所裨益。
一、資產證券化終止確認的難點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客觀上存在著這樣一對矛盾:一方面,證券投資者希望對發起人保有一定的追索權,從而在無法從SPE的資產中得到足額清償時,可以追索發起人,而發起人有時為了提高資產的轉讓價格,也愿意提供這種追索權;另一方面,為了達到隔離發起人破產風險的目的,又必須符合法律上真實銷售的要求。這一矛盾的客觀存在模糊了證券化資產轉讓在資產銷售與擔保融資之間確定無疑的界限。同時,也是因為這一矛盾使得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會計準則頻繁的修訂。
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發展過程
1991年,IASC在ED40中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終止確認標準。ED40第28段規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時,應該予以終止確認:(1)與資產或負債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出去。(2)潛在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得到實施、解除、取消或終止。這種方法使得一個實體即使放棄對一項資產的控制權給另一實體,仍繼續對該資產進行確認。由于該方法不忠實地反映資產轉讓的影響而且有不一致的可能性,因此受到社會的普遍責難。
三年后,即1994年,IASC對上述方法進行了修正,提出如下終止確認標準:1.與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實質上轉移給了另一方,且其包含的成本或公允價值可以可靠地予以計量;2.合約的基本權利或義務已經得到履行、清償、取消或者終止。修正過的方法增加了實質性的規定,也就是說將以前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變為“風險和報酬已經實質上轉移”。這種方法需要去辨別、計量和權衡一項特定金融資產中所包含的眾多不同的風險和報酬中的每一項,不同的風險和報酬的個數依據所使用的定義的不同而變化,之后再去判斷每一項風險和報酬是否實質上被放棄。也就是說,修改后的方法更加依賴于不同實體在匯總、抵消、組合風險和報酬時所做的必要的主觀判斷中對實質的不同理解。因此,修改后的方法沒能對上述問題有所改進,而且增加了實際貫徹的難度。
之后,IASC在其1996年的IAS39中規定:“當且僅當對構成金融資產或金融資產的一部分的合同權利失去控制時,企業應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或該項金融資產的一部分。如果企業行使了合同中規定的獲利權利、這些權利逾期或企業放棄了這些權利,則表明企業對這些權利失去了控制”。
對于出讓方是否失去構成金融資產的權利的控制,IAS39認為應該從出讓方與受讓方雙方的權利進行判斷。如果出現以下情形,說明出讓方尚未失去對已轉讓金融資產的控制:一是出讓方有權回購已轉讓金融資產,除非已轉讓金融資產在市場上容易獲得,或回購價是回購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二是出讓方有權、且有責任回購或贖回已轉讓資產,同時向受讓方支付“放款回報”;三是已轉讓資產不易從市場上獲得,并且出讓方通過與受讓方之間的總回報掉期保留了所有權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或者出讓方通過受讓方持有的無條件賣出期權保留了所有權的全部重大風險。而對于受讓方,如果受讓方有通過對受讓資產的抵押、擔保、轉讓而獲利的權利,則也可以認為出讓方放棄了對轉讓資產的控制。具體來看,在如下兩種情形下,受讓方能夠從已轉讓資產中獲利:1.受讓方可以隨意將已轉讓資產出售,或用已轉讓資產大約全部公允價值進行抵押;2.如果受讓方是一特殊目的實體,其活動是受到限制的,特殊目的實體本身或該實體的受益權益持有者,幾乎能夠獲取已轉讓資產上所有重大利益。
2001年1月15日,IASC了JWG于2000年12月研制完成的《準則草案》,其中對金融工具的轉讓采用后續涉入法。后來IASB將這種方法在修訂過的IAS39中正式采用。后續涉入法同樣認為金融資產是一系列合約權利的集合,因而是可分離的,但是,如果出讓人對已轉讓資產存在后續涉入,則只有無條件轉讓的部分符合終止確認的標準,而將存在后續涉入的部分作為負債核算。IAS39中的后續涉入法是指合約條款存在如下規定的情形:1.出讓人被授予或有義務重新獲得已轉讓資產的控制權。例如,出讓人持有賣方選擇權或者簽發賣方選擇權;2.出讓人將支付(或收到)與已轉讓資產未來經濟利益有關的損失(或報酬),例如,出讓方承擔追索義務或者保留剩余利益。2003年底修訂后的IAS39第20條規定,主體轉讓金融資產時,應評價它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具體情況如下:
如果主體轉讓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那么主體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并將轉讓中產生或者保留的權利和義務單獨確認為資產或負債。
如果主體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那么主體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
如果主體既沒有轉讓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那么主體應當判斷其是否保留了對金融資產的控制。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主體沒有保留控制,則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并將轉讓中產生或保留的權利或義務單獨確認為資產或負債。
(2)如果主體保留了控制,則應當根據其對該金融資產的繼續涉入程度確認該項金融資產。
三、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一個總結
從以上論述中我們可以知道,資產證券化會計每一階段的發展都是圍繞著會計確認問題展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計量問題主要受制于公允價值理論的發展與完善,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保留利益和新增權利和義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是資產證券化計量問題的重點。
關于金融資產轉讓的終止確認方法的選擇,首先是強調風險與報酬,之后轉而強調控制權,如今已發展為兩者的有機結合,使得對“風險與報酬”的分析成為“控制權”轉移與否判斷的基礎。此外,1996年頒布的IAS39中的終止確認方法與SFAS140中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都是以控制權作為判斷的準繩。2003年修訂后的IAS39所采用的是后續涉入法,這種方法從本質上講也是強調控制權,但與金融合成分析法不同的是,對于沒有放棄控制權的部分,后續涉入法僅僅繼續確認后續涉入的部分而不是全部。本文認為,這種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資產證券化融資結構在實務中廣泛使用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持有者既希望發起人與證券化資產實現真實銷售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目的,又希望對發起人保有一定的追索權以降低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且在短期內后一種愿望更加強烈。因此,發起人一般都會通過回購協議、遠期承諾以及買方期權等方式進行信用增強。這樣,使得放棄控制權與保留控制權之間的界限變得似是而非、模糊不清。后續涉入法能夠很好地調和證券化轉讓過程中的固有矛盾,是證券化轉讓終止確認方法的較好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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