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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國有企業監事履職報告,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關鍵詞:國有企業;董事會;實踐;探索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0002002
董事會是企業法人治理的核心與關鍵,在推進法人治理結構建設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董事會建設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是一個逐步探索和逐步積累的過程。通過董事會建設試點大家越來越認識到董事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為企業長期穩定發展提供了一個科學的、合理的制度基礎。“十一五”以來,上海市國資系統董事會建設在組織形式、制度建設、運作方式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實踐與探索,董事會建設出現許多新的發展和變化,在國資企業改革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 加強組織建設,優化董事會組織結構
國資委或股東(大)會應根據國資布局和產業發展的要求,以及公司發展的任務和目標,配置和優化董事會的結構和規模。董事會成員的構成應當合理,既要最大限度地體現各方利益,又要高效精干,便于組織協調,既要有多元文化背景,又要有一定的專業化背景,具有獨立的專業判斷能力。
(1)建立外部董事制度。
國有企業規范董事會建設最主要的內容是外部董事制度,建立外部董事制度是加強董事會建設、發揮董事會作用的關鍵。國資委選聘外部董事進入董事會,并且占多數,可有效減少董事會與經理層的交叉,實現企業決策組織和執行組織的分離。
外部董事亦稱外聘董事,指不是本公司職工的董事,包括不參與管理和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外股東和股東大會決議聘任的非股東的專家、學者等。外部董事制度本意在于避免董事成員與經理人員的身份重疊和角色沖突,保證董事會獨立于管理層進行公司決策和價值判斷,更好地維護股東和公司利益。在某種程度上,如果董事會全部由內部董事構成,它可能就是無效的。外部董事進入企業后,不在企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參與執行層的管理事務,不在執行層兼職,薪酬也不與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經濟效益掛鉤,因而能夠為企業董事會決策提供獨立、專業的意見,對提高董事會決策的獨立性、科學性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外部董事的進入也完善了企業決策層的知識結構,外部董事一般都具有良好的專業技術水平、經營管理經驗和職業道德,如國資委選派的外部董事都是資深專家或國資企業的退任領導,他們不僅有豐富的公司治理經驗和閱歷,而且在企業管理、法律、財務、金融等方面具有較高水平,在專業領域有一定影響,對公司重大事務有較好的判斷力和較強的決策能力。
(2)試行外部董事資格鑒定制度。
上海國資系統率先試行外部董事資格鑒定制度,成立了“上海市市管國有企業外部董事、外派監事專業資格認定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由11-13位專家組成,這些專家都是各個領域的代表性人物。上海國有企業外部董事選聘工作始于2008年11月,上海市委組織部聯合上海市國資委向社會公開征聘市管國有企業外部董事、外派監事人選。本次選聘共有117名外部董事、外派監事人選通過了專業資格認定,進入上海市市管國企外部董事、外派監事人才庫。2009年5月5日至12日,首批聘任的外部董事名單公示,隨后18名外部董事即被派往上海電氣集團、百聯集團、上汽集團以及錦江國際集團等大型國有企業集團。
(3)建立健全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外部董事到位后,試點企業的董事會結合自身實際,普遍加強了董事會的組織建設,董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得到進一步落實。根據企業情況,董事會設立了提名、薪酬與考核、戰略投資、審計與風險控制等專門委員會,且專門委員會還設立工作支撐部門。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要做到專業化、獨立性、有效運作,為董事會決策提供支撐保障。每個委員會一般由3-5名董事組成,其中提名、薪酬與考核、審計與風險委員會中外部董事居多,并且確定了對口支持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部門。
加強組織建設,優化董事會組織結構的實踐不僅僅體現在上述三個方面,還包括在試點企業配備專職董事會秘書,設立董事會辦公室作為董事會常設工作機構等。
2 加強制度建設,提高董事會決策程序化、科學化程度
董事會建設的試點企業普遍重視董事會的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國資委有關制度和公司章程,制定了董事會及各專門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等制度,明確了董事會的決策范圍、程序和方式,保證董事會能規范、有效、科學地運行。董事會制度建設主要包括董事會的決策制度、會議制度、授權制度、報告制度、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制度以及評價制度。
(1)決策制度。
加強董事會制度建設首當其沖就是要健全董事會的決策制度,確保董事會成員享有同等的發言權與決定權。所有重大決策、重要投資項目安排以及大額資金的使用等都要經由董事會集體決策,要建立投票表決制度,形成會議決議。要實行決策前的論證制、決策中的票決制和決策后的責任制,依照明確的程序來制定各種決策,堅決杜絕憑經驗拍腦袋隨意決策。要明確規定決策系統和其他系統的權力與責任,切實保障權力與責任相一致。要明確規定決策職能與執行職能相分離,以及決策失誤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等。
(2)會議制度。
董事會是采取會議形式集體決策的機構,必須有規范化的會議制度,按照法定程序運作,如果違反會議制度就會直接影響董事會合法有效地行使職權,也影響董事會決議的效力。所以董事會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會議制度,對會議次數、會議通知、會議主持人、會議法定人數、會議決議、會議記錄等作出明確規定和要求。
(3)授權制度。
明確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制度和議事規則,特別要注意的是授權制度。董事會應切實加強制定與管理授權制度,明確對董事長、總經理授權事項的數量、具體范圍以及時間界限,規定被授權人的職權、義務、責任以及行使職權的具體程序,被授權人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行使授權的結果。
(4)報告制度。
為督促外部董事勤勉履職,上海國資系統建立了外部董事工作報告制度。《上海市市管國有企業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外部董事每年須向市國資委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書面報告本人履行職責的詳細情況,主要包括外部董事履行職責的具體情況,參加董事會會議的主要情況,主持或參與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的情況以及加強任職公司改革發展與董事會建設的意見或建議等方面。
(5)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設立董事會領導下的專門委員會并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對于加強董事會制度建設也是非常重要的。專門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的輔助工作機構,其職責是對董事會重大控制內容進行專業化劃分,并通過有效利用公司外部專家資源及內部部門管理人員的經驗參與溝通,為董事會提供決策依據,以保證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合法性。專門委員會向董事會負責并匯報工作,董事會應下設戰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以及審計委員會,也可設立法律風險監控委員會等其他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履行職權時應盡可能使其成員意見一致,確實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時,應向董事會提交各項不同意見并作說明。公司各業務部門應為董事會及其下設的各專門委員會提供工作支持,經董事會同意,公司業務部門負責人亦可參加專門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6)評價制度。
現代公司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競爭主體,必然面臨對董事、董事會科學有效的評價,此乃公司治理實踐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董事、董事會評價與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樣,一直是公司治理評價的核心內容。隨著國企董事會改革的逐漸普及,對董事會及其成員進行評價與考核日益重要。董事會評價是以董事會整體的運行狀況為評價對象,其目的是提高董事會運作的規范性與有效性,形成對董事會及其成員的聲譽制約,規范董事會和職業董事市場建設,有利于國有企業科學決策機制的完善,加強風險防范,提高治理績效。
國有企業在開展董事會評價工作時應堅持以發展的觀點,結合企業改革與發展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內外好的經驗和做法,不斷完善董事會評價體系。上海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目前尚處于試點階段,通過每年進行系統評價,分析和查找董事會建設中存在問題的原因,有助于進一步完善和提升國有企業治理水平,為建設規范有效的董事會指明工作努力的目標和方向。
3 加強規范運作,提升董事會能力
為有效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要切實加強董事會的能力建設:提高董事會戰略研究和戰略預判的能力;提高董事會內控和風險管理的能力;企業要及時、完整、準確地向董事特別是外部董事提供公司經營情況,使董事具有履職所需要的各種信息,提高董事的履職能力。
提高董事的履職能力是董事會建設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是董事有效履行崗位職能、拓展自身職業生涯的前提。董事應加強學習相關知識,積極參加有關培訓,努力提高履職能力。董事專業知識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決策知識、法律知識、財務知識和其他知識。各企業董事會要把董事會自身學習和繼續教育納入董事會工作計劃,要把董事的學習培訓納入董事會考核的內容。
此外,試行“專職董事”制度,也可從另一方面提高董事履職能力。國資委可多思路、多渠道、多方式地選配董事,可通過市場招聘,也可從現有國企領導成員中挑選,還可選擇部分長期擔任國企高管崗位具有豐富經驗,但因年齡原因已不在企業任職的人員擔任“專職董事”。“專職董事”的組織關系、薪酬關系轉入國資委董監事中心,由董監事中心負責對專職董事的管理并發放薪酬,并建立一整套完備的“專職董事”選拔、培養、評價、考核機制。
參考文獻
[1]秦永法.中央企業董事會試點及其發展[J].國有資產管理,2007,(3).
[2]鄭謙.論我國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的完善[J].昆明冶金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7).
北京市屬國有上市公司在促進首都經濟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拓寬了融資渠道,貢獻了大量利潤和稅收,并進一步完善了自身的法人治理結構。“十一五”期間,市屬國有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合計超過1200億元,總的資產證券化率達到23.35%。一部分市屬企業在香港的成功上市,也提升了北京國企在香港甚至國際資本市場的影響力。目前,北京市屬國有上市公司整體運營情況良好,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和盈利能力穩步提高,在地方國資委中位居前列。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北京市國資委監管企業資產總額已達2.06萬億元,共有43家北京市屬國有企業在內地和香港上市,市值超過5000億元。
主業資產上市給國資監管帶來挑戰
目前,主業資產上市公司主要包括主業資產集中上市和分板塊上市兩種類型。上市融資對市屬國有企業發展具有積極作用,但是同時也為國資監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基本存在如下兩種情況。
第一,部分一級企業主業資產集中上市后,缺乏對上市公司的有效監管。由于一級企業大部分的主營業務和優良資產上市后,管理人員也基本進入上市公司,因此往往無法實現對上市公司有效監管,難以保障出資人權益落實到位。而一級企業的權益和利潤主要來源于上市公司,因此對這部分國有股權加強監管顯得尤為重要。
第二,部分上市公司與一級企業之間存在多個管理層級。有些一級企業通過子企業(一般是全資或控股的投資公司)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部分上市公司層級偏低(處在四級及以下),一些是基于企業實際操作的需要,而另一些則屬于歷史遺留問題。但過多層級提高了企業的管理成本,增加了上市公司的不透明性,也可能減少歸屬一級企業的權益和利潤,進一步提高了這部分國有股權的監管難度。
國有股權監管應采用何種方式?
設想一:市國資委直接監管這些上市公司成為可能
目前,至少有17家市屬控股企業已完成股改,正在準備上市的相關工作。“十二五”期間,將有更多市屬企業上市融資,針對這部分國有股權的監管問題,我們結合市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了一些思考。
設想如果由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持有股份,市國資委就可對上市公司直接行使股東權利,這也不失為一種可行的辦法。而且,國務院國資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權試點正在抓緊準備中,將來由國資委直接持股可能成為一種趨勢。此外還需要考慮一些實際問題,例如一級企業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如何處理、職工如何安置等。目前,市國資委已搭建非經營性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平臺、劣勢企業退出和輔業調整平臺,首都國有資本進退調整機制逐步健全。“十二五”期間,將建立退休和富余人員安置平臺,并繼續加強和完善已有平臺的建設,將為妥善解決上述問題奠定基礎。對于那些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一級企業,首先需要考慮的是壓縮管理層級,然后考慮由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持有這部分國有股權。
如果上述設想能夠實現,就使市國資委直接監管這些上市公司成為可能。至于采取何種具體的方式,既能依法依規,又具有可操作性,我認為可考慮通過向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候選人,體現國有股東意志,維護國有股東權益。目前,證監會對于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已較為嚴格和完善,但是為了解決主業資產集中上市后產生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國有股權的監管方式,加強對市屬國有上市公司的延伸監管,這也是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在要求。
接下來應根據主業資產集中上市和部分資產上市的兩種情況,考慮由誰來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候選人。對于第一種情況,在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前提下,可考慮由市國資委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候選人。對于第二種情況,可由一級企業向上市公司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候選人,或者由市國資委推薦合適人選。
設想二:關于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的產生、來源和管理
目前,部分外省市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初步探索,但仍處于起步和摸索階段。結合市屬企業實際,我們對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的產生方式、來源和履職管理等問題提出一些具體的設想和建議。
1、規范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的產生
關于股東代表,可通過組織考察等方式產生專職人員,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在每次股東大會前進行授權。股東代表被委派之前,比較正式的做法是授予股東代表委托書,作為出席股東大會并進行表決的法律依據。
關于派出董事,可根據國有股比向上市公司股東會提名相應數量的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候選人,所提名的候選人要符合證監會的要求。這樣既在《公司法》的框架內加強了市屬國有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建設,也不與證監會的規定和要求產生沖突。具體程序可通過組織推薦、自我推薦或公開招聘等方式確定考察對象,然后從能力、素質和品德等方面進行綜合考評,考察并提名董事候選人,經過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后正式履職。為了避免匯報工作重復、繁瑣,可指定董事長作為與派出機構之間溝通匯報的主要負責人。
2、多種渠道選拔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
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可以從原政府機關負責人、原企業負責人、在職企業負責人、企業職工代表和專家學者中進行選擇。如果此類專業人才的數量較少,也可以考慮通過社會招聘或建立專家庫擴大來源。
目前市國資委在股東代表、派出董事的來源上已具有一定的人才儲備。截至2011年底,市國資委已向33家重點骨干企業委派外部董事43名,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委派到一級企業的外部董事對市屬國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掌握比較充分,與這些公司進行磨合,從而更好履職。這些外部董事由原監事會主席、原國有企業領導和專家學者構成,具備管理經驗和專業優勢,可以嘗試推薦他們成為股東代表或進入市屬國有上市公司董事會。
3、加強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的履職管理
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任職后,應進一步考慮加強履職管理,才能更好地表達股東意愿,維護股東的知情權和其他權益。
對于股東代表而言,要以《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三條作為依據,重點要求股東代表嚴格按照授權和委托進行履職,做好國有上市公司與出資人之間的溝通工作。市屬國有上市公司向一級企業提交股東大會議案后,一級企業董事會應研究提出在股東大會上發表的意見并形成決議,將決議和相關議案文件一并報送市國資委。股東代表參加市屬國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應按照派出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進行表決、簽署會議記錄和決議。
關鍵詞:國有企業 改革
一、現狀
目前國有企業改革按照建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往的放權讓利、政策調整進入到轉換機制、制度創新的階段。大批國有企業進行了公司制、股份改革制,多數企業建立了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在管理創新上進行了有益探索,國有企業體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并推動了社會經濟市場的改革目標的確立,發展壯大了現有國有企業規模,伴隨著資本市場的培育和民企與國企之間的競爭,國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也遇到了諸多問題,在新時期下,國有企業改革必須適應當前社會潮流,為國家的繁榮與壯大發揮重要的作用。
在廣東考察時強調,“現在我國改革已經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有企業改革我們必須以更大的政治勇氣和智慧,不失時機深化重要領域改革”,“實踐發展永無止境,解放思想永無止境,改革開放也永無止境,停頓和倒退沒有出路”。
專家認為:當前國企改革只停留在對國有經濟的功能定位的整體認識階段,還沒有細化到基于國有經濟功能定位而對每家國企使命進行界定、進而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重組的具體操作階段,這難以實現“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的目標。
二、當前國有企業面臨的問題
(一)國有經濟怎樣進行戰線收縮
支持國有經濟收縮戰線,重點是從競爭性領域關注國企改革的退出。當國有經濟戰略性重組的目標確定以后,也就是國有資本在某些領域“要不要退出”的問題確定以后,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如何退出”。
(二)國企活力的來源是什么
國有企業現在的動力在哪里?現在很多國企員工的動力性不夠,做事拖拉,動作緩慢,相互埋怨,效率低下,擁有很多高級人才,卻無法高效地使用。
(三)政企、政資分得不夠
政府具有雙重職能――政治職能和經濟職能,在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上,往往出現以現在管理權取代資產所有權、以行政隸屬關系取代產權關系的現象,由于政府部門的某些干預,企業在一些決策上,決策內容還帶有政府經濟色彩,無法按照真正的市場經濟規律做出應有的決定。
而且國企老總大多出自官員,大多習慣于按行政管理方式運作企業,而不是按商業效率方式進行企業管理。
(四)民企競爭激烈
近年來,國家不斷地給予民營企業政策,鼓勵民營企業,民營企業發展迅猛,資產逐漸壯大,管理模式逐漸創新規范,很多民企也策劃上市,民企迅速進入到國家各個行業,民企逐漸對國企形成了強大的競爭力,在某些領域,民企甚至已經超越了國企。
三、當前國有企業改革思路
黨的十報告指出,"要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推行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動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
2015年7月17日,在長春市考察調研國企時說,我們要向全社會發出明確信息:搞好經濟、搞好企業、搞好國有企業,把實體經濟抓上去。"這表明資本市場穩定后,中國將不失時機地揭開全面深化國企改革向縱深發展的大幕。"
國資委2015年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計劃:
1、突出依法履職,指導推動地方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
2、堅持穩妥有序,指導推動地方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3、著力強化監督,指導地方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4、加強溝通服務,推動國資委系統建設
以上都說明當前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關鍵時期,本人根據目前國有企業形式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快國有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方案
原有的國有企業在很多領域都有重復之爭,浪費了很多的國有資源,現在需要精兵簡政,統一調配,由于科技、通訊的高速發展,管理模式不斷創新,跨區域的集團式管理已經彌補了空間距離管理的不足,另外,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跨國性企業不斷涌入我國,我們需要壯大自己的企業,縮小成本,與跨國性企業進行競爭。因此,根據產業布局,將相關行業進行整合,進行重組,減少資源的浪費,減少重復建設,降低成本,為國有企業創造更多的利潤。
二、退出一些競爭性行業
民營企業的迅猛發展,國有企業也需要在部分領域退出,鼓勵民營企業進入,激發市場活力,國有企業原有的調節市場的職能逐漸轉向由市場規律自動調節,近年來,國家鼓勵社會開辦公司,先后出臺了工商注冊登記簡化、稅收優惠等政策,市場進一步打開,社會活力加強,國有企業也需要在相應地退出一些歷史舞臺,降低國有企業的成本,加強對優質資源的運營,對國家核心領域的控制。
三、加快推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和投資公司試點
現在管理國有企業的是國資委,國資委成了國有企業的出資人,代表國家成了股東,國有企業與企業之間還有一些壁壘,他們之間的優質資源無法共享,他們之間的閑置資源無法調配,推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和投資公司試點,將一些國有企業納入其管理脫離國資委單單從出資人的角度進行管理,是國有企業更接近市場前沿,市場反應速度更快、更準,形成國有資本流動重組、布局調整的有效平臺。
四、加強混合所有制改革
2015年5月18日,國務院公布國家發改委《關于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在混改方面,《意見》要求全面落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出臺實施鼓勵和規范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引入非國有資本的指導意見。
國有資本課通過混合所有制引入不同社會資本、靈活的市場應對機制和管理體制創新,激發國企的活力和競爭力,同時帶動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不等同于‘私有化’,即便改革過程中或許會出現‘國進民退’或‘國退民進’的現象,也應意識到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國資優化布局的手段。國企可通過引入戰略投資者而獲取其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行業整合經驗,以及在資金、人才管理和資本市場等各方面的資源。引入社會資本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可改變政府投資和資金應用方式,以政府財政有限的資金作為杠桿,吸引更多社會資金投資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或進入新型戰略產業,促進產業升級。
綜上所述,國家在新的歷史時期,按照歷史進程,需要根據當前形勢,對國有企業進行深層次的改革,使國有企業更好地為國家做出貢獻
6月5日,中國工商銀行(上海交易所代碼:601398,香港交易所代碼:01398,下稱工行)的年度股東大會如期在香港舉行,但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薪酬議案沒有能夠提交審議。
工行曾于5月22日公告稱,鑒于有關部門正在制訂銀行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薪酬管理的相關辦法,董事會通過決議,撤回此前既定方案,且不再將該議案提交股東年會批準。
這只是近日國有金融企業薪酬問題系列變局中的一環。事情的導火索是一家被認為非國有機構的公司。今年3月,中國平安保險(上海交易所代碼:601318,香港交易所代碼:01318,下稱平安)年報披露了高管年薪,平安董事長馬明哲2007年的收入6616.1萬元引發輿論熱議。這引起最高決策層關注,甚至就此專門召開會議,了解討論此事,并指定有關部門進行研究。
平安是非國有股份制上市公司,其高管薪酬原則上是董事會范疇的議題,但據稱“此事非常敏感,引發了連鎖反應”。中央匯金公司有關人士稱,匯金因此叫停了工行等控股金融企業原來的薪酬計劃。據悉,管理層的基本思路是,金融企業特別是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的薪酬,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各行業,“既要堅持市場化原則,又要與當前國情相符合”。
《財經》記者獲悉,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都在根據這一安排了解各行業金融機構高管薪酬的現狀,在提高透明度的同時,爭取提出規范意見。
證監會則通過交易所要求金融類上市銀行年報的補充公告,披露高管的具體薪酬,并針對股權激勵制度連續了兩個備忘錄,收緊相關尺度。
《財經》記者還了解到,銀監會對此事的基本態度是,薪酬問題要堅持改革原則,不走回頭路;但同時要“以科學發展觀作為指導,把方案做細做科學,激勵約束機制要對等”,不能“水漲船高,而水落石不出”。但各監管機構只是提供決策建議,具體辦法應由股東和董事會決定。
據《財經》記者了解,財政部已于此前完成了《國有金融機構薪酬情況的分析》報告,目前正擬定相應的文件,對國有金融各機構的激勵制度進行引導和規范。根據“黨管干部”的特有國情,有關按照業績考核央屬國有金融企業高管的辦法和建議,也將提供給中央組織部門做參考。
連鎖反應
5月11日,民生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北京銀行、中信銀行五家已上市銀行年報補充公告,詳細披露高管、董事和監事2007年度薪酬狀況。此次披露,是相關公司根據上交所要求而統一進行的。以往公司已的年報里往往只公布一個董事、高管薪酬的總額,而不披露到具體名下。
5月15日,宏源證券(深圳交易所代碼:000562)《關于實施2007年度公司部分董事、監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議案》被否決,成為首家股東大會否決董事、監事薪酬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此前的4月22日,宏源證券董事會已經通過了高管薪酬的考核辦法,這次股東大會叫停的只是董事和監事的分配方案,而宏源證券高管中只有董事長湯世生,副董事長李克軍以及總經理胡強是董事會成員,因此其余高管薪酬仍照常發放。
根據宏源證券之后的公告,方案未能獲得通過的原因,是當日投棄權票的99961.0403萬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表決權的94.79%。宏源證券第一大股東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現持股97721.26萬股,顯然正是他們投了棄權票。
宏源證券2007年年報顯示,22名董事、監事和副總經理2007年的薪酬總額為936.01萬元。其中,董事長湯世生174.42萬元,副董事長李克軍55.37萬元,當年10月15日剛剛上任的總經理胡強19.32萬元,劉東、周棟兩名副總經理均為111.28萬元,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許建平為111.27萬元,副總經理栗宏剛為107.53萬元;而監事會主席徐際國和副總經理高濤薪酬分別為65.74萬元和59.74萬元。
這一薪酬在業內并不算高,整個匯金系券商的薪酬事實上在整個行業里屬于中下水平。但據接近匯金公司的有關人士解釋,券商薪酬通常是與業績掛鉤的,但證券行業的業績波動較大,很大程度上是“靠天吃飯”,與高管個人的努力關聯度并不高,所以獎金不能定得過高。
數日后,工行公告稱,5月22日,董事會已經同意撤回了此前擬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2008年董事、監事報酬合同及2007年報酬合同和清算結果議案。
根據此前方案,工行董事長姜建清的稅前報酬為160.6萬元,含福利保險費用在內的稅前總收入為179.5萬元。行長楊凱生的稅前報酬為153.4萬元,加福利后總收入為171.1萬元。兩位副行長張福榮、牛錫明的不含福利的稅前報酬分別為138.5萬元和137萬元。而梁錦松等四位獨立非執行董事,則由工行向其發放51萬元或以下不等的稅前報酬。
分析人士認為,工行此番公告表明,除股權激勵計劃外,以財政部為大股東的金融企業高管的薪酬也納入了統籌規范的范疇,具體方案預計不日將出臺。方案出臺前,一些相關的上市公司的高管及董事薪酬方案都將可能暫時擱置。
此前,財政部已叫停了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是少是多?
金融行業的薪酬多少合適,一直是個備受爭議的話題。曾擔任建行獨立董事的日本新生銀行前行長八城政基曾對《財經》記者表示,這些中國大銀行高管需要承擔的責任,與其100多萬元的年薪嚴重不匹配,這和分行行長只有2倍差距,他認為總行行長至少應是分行行長的10倍到15倍左右才合理。一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部門總經理也向《財經》記者抱怨,自己的年薪和股份制銀行相比差距太大。
然而,國有金融企業高管的任命沒有實行市場化之前,圍繞其薪酬和激勵問題的爭議,會將一直持續。
“不是按市場原則選擇的,只能上不能下,還有大量的職務消費,給100萬元我都覺得高了。”匯金一位負責人談及控股的幾家大銀行的高管薪酬直言不諱。
財政部有關人士也認為,“國有金融機構在人力資源管理市場化程度較低的情況下,仍比照市場化水平提高薪酬”是不合理的。
財政部有關報告稱,國有金融機構薪酬偏離社會平均值的程度高于發達國家,也高于其他發展中國家。據統計,2006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10萬元,而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2006年職工平均工資分別為9.89萬元、13.28萬元、10.85萬元和12.14萬元,分別是社會平均值的4.71倍、6.32倍、5.17倍和5.78倍。財政部稱,與此相比,美國銀行人均收入是社會平均收入的2.39倍,渣打銀行和蘇格蘭皇家銀行為2.86倍。
與此同時,2003年以來,國有金融機構的薪酬也保持了快速上漲勢頭。財政部前述報告認為,其中“改制金融機構總部和分支機構的中高層管理人員上漲勢頭尤為明顯”。以2006年總部員工薪酬增速為例,政策性機構中,農發行、進出口銀行分別增長21.03%、16.10%;保險企業中,人保集團增長24.03%;商業銀行中,中行、建行分別增長18.62%、20.76%,均高于14.36%的社會平均工資增幅。
另外,薪酬向管理層傾斜,相同職級存在一定平均主義現象,也為財政部所關注。一是分配關系向總部傾斜。2006年,中行和人壽股份總部的部門總經理平均薪酬分別為93萬元和75萬元,明顯高于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69萬元和55萬元的平均薪酬。
二是分配關系向中高層管理人員傾斜。2006年,中行總行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43∶1,薪酬總額比例為1.02∶1。出口信用險總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52∶1,薪酬總額比例為1.79∶1。人壽股份總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66∶1,薪酬總額比例為2.33∶1。中信集團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人數比例為0.37∶1,薪酬總額比例為1.35∶1。
此外,金融企業高管薪酬漲幅高于員工工資漲幅,內部收入差距拉大也受到財政部關注。
從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角度看,財政部報告稱,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普遍高于國內上市公司。2006年,國內上市公司董事長平均年薪30.18萬元,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董事長薪酬分別是國內上市公司董事長平均水平的4.31倍、5.05倍、4.69倍和5.74倍。
在上市公司中,金融高管的薪酬遙遙領先。上海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日前的《中國企業家價值報告》顯示,在近1500家上市公司中,2007年,各公司最高年薪前五位均為金融企業高管,依次為中國平安董事長馬明哲,年薪6616.1萬元;深發展A董事長法蘭克紐曼,年薪2285萬元;民生銀行董事長董文標,年薪1748.62萬元;中行信貸風險總監詹偉堅,年薪986.6萬元;招行行長馬蔚華,年薪963.1萬元。
在董事長年薪排行榜中,有一半來自金融、保險行業;總經理年薪20強中,同樣有一半金融企業。除了上述已經提及的數位金融高管,興業銀行(上海交易所代碼:601166)董事長高建平(297.6萬元)、中國太保(上海交易所代碼:601601)董事長高國富(295.21萬元)、北京銀行(上海交易所代碼:601169)董事長閆冰竹(268.61萬元)、海通證券(上海交易所代碼:600837)董事長王開國(254萬元)、中信證券董事長王東明(245萬元)、中國人壽(上海交易所代碼:601628)董事長楊超(199萬元),全都在上市公司董事長薪酬20強之列。
榮正董事長鄭培敏表示,從行業比較研究看,金融業各崗位的薪酬平均值均以遙遙領先的數值高居各行業之首,但在持股市值的行業比較中,金融業的董事長與總經理崗位均未進入前三。他認為,這說明,金融業核心高管當期貨幣薪酬過高,但報酬結構不盡合理,長期激勵嚴重不足。
建議與制衡
據《財經》記者了解,目前各相關部門都在就金融行業高管薪酬提出各自的建議。
記者從接近監管部門的知情人士處了解到,目前銀監會已經就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高管薪酬提出了六點基本看法。
首先是薪酬應與企業戰略的長期目標、經營理念、社會責任及外部環境相一致。之所以要強調企業的經營理念,主要是因為不同的理念會導致不同的風險偏好與戰略選擇。如有的機構因為吸納存款,所以必須是風險保守型的;有的機構則是持服務型理念的;還有的機構沒有存款人和投資人,完全是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經營,不同性質的機構應該有不同的薪酬標準。
第二是績效與風險成本要平衡。這就是說,不能只看賺了多少錢,還要看為此付出了多少人工成本、壞賬成本、撥備成本,要關注資本充足率。
第三是激勵與約束要平衡。薪酬不能只是“水漲船高”而“水落石不出”。如果企業業績下滑,出現虧損,就應該大幅削減薪酬。然而現狀卻是不僅金融企業,很多工商企業都是賺了工資大漲,賠了國家買單,個人毫發無損。
第四是薪酬發放應該遵循“高層和基層平衡,高層與專才平衡”的原則。該人士援引日本企業經驗,在業績不好的時候,高層的工資會大幅下降,基層的領導扣得較少,普通員工無須減薪。至于專才,則應按一定的市場價格付酬。
第五是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要平衡。要避免一些高管在快退休的時候,修改工資原則,為自己謀私利。
第六是政企一定要分開。目前有一些國有但不控股的企業高管,依然在享受公費醫療,有住房和電話補貼,使用公家的司機,甚至不斷地更換新車。“下海就是下海,不能繼續享受干部待遇。”有關人士稱。
作為側重風險管理的機構,銀監會的意見僅僅是作為建議供各金融企業的國有股東作為參考。股東則需要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明確表達自己的態度。
據《財經》記者了解,財政部目前亦提出了政策建議,這包括股權董事薪酬不與所在金融機構高管薪酬掛鉤,根據其履職情況發放,以避免股權董事與公司高管在薪酬問題上利益趨同;真正發揮薪酬委員會和市場中介的作用,杜絕高管人員自定薪酬;嚴格控制高管人員職務消費,將職務消費納入高管人員薪酬總額;對高管人員薪酬實行封頂管理,高管人員薪酬不得超過普通員工薪酬的一定倍數。
財政部還建議,“在完善最低工資制度的同時,對員工收入較高的金融和壟斷行業,出臺加強工資管理的指導性意見,對高管人員的工資做出明確限制。”
而導致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與激勵機制爭議不斷的用人機制,也納入了財政部政策建議的范疇。財政部建議,加大人力資源改革步伐,對員工普遍實施聘用制和合同制,管理人員的任命逐步體現市場原則。同時,推進管理垂直化和扁平化,縮減行政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規模,適當減少副職管理人員數量。因為財政部調研報告認為,國有金融機構存在管理層次過多,管理人員占比偏高的問題,“浪費了人力資源,提高了人員費用”。例如,中行總行副總經理級干部123人,是總經理級干部人數的4倍;工行一級分支機構副行長199人,是行長人數的7倍。
在建立科學的薪酬管理機制方面,財政部表示將審慎推動高管股權激勵計劃,對高管實施股權激勵必須與人力資源改革相銜接。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不能利用關聯交易,不得增加工資總額,實現股權激勵封頂。“這是借鑒了國資委有關國有企業股權激勵的有關辦法。”財政部有關人士說。
近來,財政部與“一行三會”一直在研究國有金融企業高管薪酬的管理辦法,并叫停了之前多家企業擬執行的股票增值權計劃。財政部有關人士向《財經》記者透露,在新的股權激勵辦法出臺前,不會批復任何一家股權激勵計劃。
顯然,如何計算市場和非市場因素,就國有金融機構高管“紅色金融家”的特殊身份,設計出比較合理的薪酬水平,對管理層的智慧是極大的考驗。
“由于大型國有金融機構的高管的任命仍遵循‘黨管干部’的作法,為解決當前突出的矛盾,組織部門應把業績考核納入對‘黨管干部’的考核中去。”一位相關官員表示。
關鍵詞:財務舞弊制衡機制公司治理上市公司
作者簡介:
袁春生(1973-),男,江西吉水人,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袁建國(1962-),男,湖北黃岡人,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一、引言
2001年以來國內外發生的一系列重大財務舞弊案件不僅嚴重動搖了投資者對股票市場的信心,也給投資者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為解決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美國2002年出臺了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1年《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并于2002年與經濟貿易委員會共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然而,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案件表明這些措施并未達到預期效果。我們認為,要治理財務舞弊,必須研究我國上市公司制衡機制與財務舞弊的關系。國內外學者主要從董事會構成、董事會規模、股權結構、審計委員會、外部審計等方面研究公司治理與財務舞弊的關系。Beasley(1996,1998)的實證研究表明:舞弊公司董事會中外部董事比例顯著低于未舞弊公司;外部董事任期增加、持股比例增加、在其它公司任職減少使舞弊可能性下降;董事會規模小,舞弊可能性下降。Uzun etal(2004)發現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中外部獨立董事數量增加,舞弊概率下降。Sharma(2004)研究發現,隨著獨立董事比例與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增加,舞弊概率下降。Beasley(1996)發現審計委員會的存在與否及其組成對會計舞弊的發生并無顯著影響。Sharraa(2004)發現審計費用與舞弊概率呈正相關,而審計質量與舞弊并不存在顯著相關關系。我國劉立國、杜瑩(2003)發現舞弊公司多為制造業公司;舞弊公司的法人股比例較高,流通股比例較低;舞弊公司的執行董事比例較高,監事會規模較大。蔡寧、梁麗珍(2003)發現舞弊與未舞弊公司的外部董事比例無顯著差異;股權集中度越高的上市公司越容易發生財務舞弊;控股股東性質與財務舞弊行為不顯著相關;公司配股活動、公司規模與舞弊顯著負相關,董事會規模與財務舞弊顯著正相關。粱杰、王璇、李進中(2004)發現內部人控制度、國有股比例、股權制衡度與舞弊正相關,流通股比例、股權集中度、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比例則相反,董事長與總經理變動及兩職合一、董事會與監事會的規模和開會次數對財務舞弊無影響。
上述文獻研究結論存在差異,如Beasley(1996)、Uzunetal(2004),蔡寧、梁麗珍(2003)發現董事會規模與舞弊正相關,Sharma(2004)的結論則與之相反,而梁杰、王璇、李進中(2004)的研究結果表明董事會規模對舞弊無影響。究其原因,一是研究方法問題。Beasley(1996),Uzunetal(2004),蔡寧、梁麗珍(2003)研究舞弊與董事會結構關系時只用董事會有關變量作為解釋變量,在研究舞弊與股權結構關系時則用股權結構有關變量作為解釋變量,分別建立回歸方程對公司是否舞弊進行回歸。而實際上董事會特征、監事會特征、獨立審計等都對舞弊有影響,應該同時考慮這些影響因素。二是樣本時間跨度太長。Sharma(2004)使用的樣本跨度為12年(1988-2000),梁杰、王璇、李進中(2004)采用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直到2003年的樣本,時間跨度10年。在英美等國家,其有關公司治理的制度變化不大,可以采用長時間樣本進行研究,同時其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樣本比較少,采用長時間段的樣本才能滿足研究需要。我國對上市公司監管的有關法律法規一直在陸續出臺,采用長時間的樣本可能不合適。基于此,本文從內部制衡、獨立審計、政府監管方面考察上市公司制衡機制是否對財務舞弊有影響,并且只采用2002-2004年的樣本數據。
二、研究設計
(一)基本假設根據研究需要,本文從以下方面提出假設:
(1)公司內部制衡。首先,股東大會出席率與財務舞弊。在兩權分離情況下,股東對自身利益的保護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通過股東大會,運用投票權影響董事會決策;二是通過對公司股票的購買、出售來影響經理人的經營活動,其作用的發揮依賴于經理人市場和控制權市場對經理人自利行為的制約。由于我國國有企業廣泛存在控制權行政配置,政府行使對企業經營者的任免權,而不是通過經理人市場和控制權市場來實現控制權的配置和轉移(黃群慧,2000)。因此,第二種形式對經理人員自利行為的制約作用有限,在股東大會運用投票權是股東保護自身利益的主要措施。可以預期股東大會出席率越高,表明股東更積極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在股東大會出席率高的上市公司,其財務舞弊行為會越少發生。基于此,本3tROt:
H1:股東大會出席率與財務舞弊負相關
其次,董事會規模與財務舞弊。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是作出經營決策與監督經理人,其規模對這兩方面都會產生影響。規模擴大會降低董事會成員之間的溝通,降低董事會決策效率(Jensen,1993)。同時董事會的監督能力隨著董事數量增加而提高,但是協調和組織過程的損失將超過董事數量增加所帶來的收益(Limon,Lorsch,1992)。董事會規模通過影響決策效率和其監督能力而對財務舞弊發生作用。在財務舞弊的有關研究中,Bcasley(1996),Uzun el al(2004),劉國立、杜瑩(2003),蔡寧、梁麗珍(2003)發現財務舞弊公司一般具有較大的董事會規模。本文假定:
H2:董事會規模與財務報告舞弊正相關
第三,獨立董事比例與財務舞弊。在股權分散的企業,經理人與股東之間信息不對稱程度較高,經理人擁有信息優勢。基于此,WiUiamson(1984)認為董事會容易被管理層所操縱而不為股東謀利,這時候需要借助獨立董事來監督管理層。外部董事引入到公司治理結構中可以緩和股東與經理人之間存在的問題(Famaand Jenscn,1983)。從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機制看,在外部市場根據業績對獨立董事進行定價的情況下,獨立董事會勤奮工作,維持聲譽以提高身價。同時,獨立董事一般為專業At,能為董事會提供專業的指導,這有助于防范財務舞弊行為。我們假定:
H3:獨立董事比例與上市公司財務舞弊負相關
第四,兩職分離與財務舞弊。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上市公司,問題之一表現為以總經理為代表的高層管理人員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利用董事會監控總經理,是股東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機制。然而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意味著總經理自己監督自己,于是理論認為,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合一會削弱董事會的監控功能。Forker(1992)的研究支持兩職合―會威脅到內部監控
質量和信息披露質量,與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存在負相關關系。Sharma(2004),Beasley(1996)和Uzun et al(2004)等都發現兩職合一與財務舞弊正相關。我們假設:
H4: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分程度越高,公司財務舞弊可能性越小
第五,監事會規模與財務舞弊。解決股東與董事會、經理人之間問題的方法之一是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不僅對經理人員進行監督,還對董事會成員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審查,這可以防止董事與經理人之間的合謀。其工作方式包括領導內部審計機構,聘請獨立的外部審計機構對重大事項進行審計。規模較大的監事會在專業、經驗、信息等方面可以互補,這有利于發揮監督作用。我們假設:
HS:監事會規模與上市公司財務舞弊負相關
(2)獨立審計與財務舞弊。首先,審計費用與財務舞弊。獨立審計費用的高低主要取決于審計對象的業務狀況、資產規模、審計風險大小。業務越復雜、資產總量越大、審計風險越大,審計費用越高。在業務經營與資產規模相同的情況下,舞弊公司的審計費用將高于未舞弊公司。其一,舞弊公司有著更大的審計風險,審計機構要承受這種風險必然要求更高回報,其二,舞弊公司內部控制一般較弱,審計機構要擴大審計范圍以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由此導致審計成本上升并向被審計單位轉嫁。其三,在存在審計意見購買的情況下,審計機構也會索取高于正常情況下的收費。我們假設:
H6:資產審計費用率與公司財務舞弊可能性正相關
其次,審計意見與財務舞弊。作為外部監督的一個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類型表明其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合規性和公允性的基本判斷,同時也為自己的審計責任提供證據。舞弊公司要么內部控制較弱、要么管理人員因粉飾業績等原因而故意舞弊。出于回避審計風險動機,審計人員對可能發生財務舞弊的公司發表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概率較大。陳關亭(2005)發現CPA能夠揭示出微利區間和重大虧損區間內存在重大財務舞弊問題。基于此,我們假設:
H7: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意見差的公司舞弊可能性更大
(3)政府監管與財務舞弊。我國證券監管部門一直致力于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從1998年開始對公司狀況異常期間的股票實行特別處理,這種監管方式對上市公司舞弊形成制約。按照2001年上海與深圳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股票上市規則(2001年修訂本)》,對6種財務狀況異常(主要是連續兩年虧損和每股凈資產低于股票面值)和8種其他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實施特別處理(sT)。經營惡化、財務狀況不佳公司的經理人員為了逃避經營失敗責任或者迎合上市、維持配股條件等要求,往往會粉飾公司財務狀況。我們假定:
H8:上一年度股票被特別處理的公司財務舞弊可能性更大
(二)模型選擇與變量定義 本文采用Logistic模型對上述假設進行檢驗:
FRAUD為因變量,當公司發生財務舞弊時FRAUD取1,否則為0。以下為解釋變量:ROST為股東大會出席率;BODS為董事會規模;ROIN為獨立董事比例;DUAL為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分離情況,本文采用二種表示方式:一是用DUALt用表示兩職分離程度,1表示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一人兼任,2表示副董事長、董事兼任總經理,3表示董事與總經理完全分離;二是DUAk表示兩職合一情況,如董事長與總經理為一人,則為取值為1,否則0;SUPS為監事會規模;FOAS為總資產審計費用率,以審計費用,總資產計算;AUDO為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意見類型,1表示無保留意見(無解釋),2表示無保留意見(有解釋),3表示保留意見,4表示拒絕發表意見,5表示否定意見;STCO為公司股票特別處理狀況,上一年度股票為sT時取值為l,否則為O。以下為控制變量:LEVE為資產負債率;GROW為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ROSA為資產周轉率;PROFIT為一虛擬變量,公司盈利時取值為1,否則為0;LNAS為公司總資產的自然對數。這些控制變量分別反映公司財務杠桿、發展前景、資產利用效率、盈利與否、公司規模。
(三)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財務舞弊樣本選擇國泰安(CSMAR)違規處理數據庫中2002-2004年間發生財務舞弊的A股公司為初始樣本,并將下列公司剔除:1家Pr公司(Pt金田);五家數據不全且難以通過其它途徑查找的財務舞弊公司(sT天龍;ST生態;鞍山一工;精密股份;ST皇臺);金融業務公司(安信信托)。最后得到財務舞弊樣本總數為137個樣本。對比樣本采用以下標準及優先順序選擇對比樣本:與財務舞弊樣本在同一上市地(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同一會計年度;與財務舞弊樣本處于同一行業(CSRC三位數行業代碼分類標準)。如無相同的三位數代碼則以二位代碼或一位代碼為準,否則則選擇相鄰行業;與財務舞弊樣本總資產最接近。數據來源主要從以下途徑獲取:財務舞弊公司名錄來源于國泰安(CSMAR)違規數據庫;公司治理與財務數據來源于北京色諾芬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開發的中國證券市場數據庫系統(CCER);對于缺失數據,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csmgw-cM)、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省略)、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省略)查看相應年度的財務報告作為補充。
三、實證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表1)列出了財務舞弊與未舞弊公司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的均值、標準差和曼一惠特尼檢驗結果。(表1)表明舞弊公司與未舞弊公司之間在股東大會出席率、董事會規模、資產審計費用率、審計意見、公司股票特別處理狀況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財務舞弊公司股東大會出席率和董事會規模低于未舞弊公司;資產審計費用率高于未舞弊公司;上一年度審計意見劣于未舞弊公司;有44.53%的舞弊公司上一年度股票被特別處理,高于未舞弊公司(10.22%)。這表明股東大會出席率高、董事會規模大的公司更不可能發生財務舞弊,而資產審計費用率高、上一年度審計意見差、上一年度股票被sT的公司舞弊可能性高。初步比較結果與假設Hl、H6、H7、H8一致,與H2不一致。舞弊公司與未舞弊公司在獨立董事比例、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設置情況、監事會規模這三方面并無顯著差異,與H3、H4、H5不一致。
(二)回歸分析運用Logistic模型對樣本數據進行回歸的結果如(表2)。(表2)中前三個回歸是利用進行回歸得到的結果,后三個回歸是利用進行回歸得到的結果。在回歸(1)中,股東大會出席率、審計費用率和股票特別處理狀況的系數通過了顯著性檢驗且與假設相一致,與描述眭統計的結論相同,因此可以確認H1、H6、H8基本
成立。在回歸(2)中,審計意見的系數為正且顯著性水平為5%,也與假設H7相同。在同時包括審計費用率和審計意見的回歸(3)中,上述結果并沒有變化。證明了Hl、H6、H7、H8結果的可靠性:舞弊公司的股東大會出席率低于未舞弊公司,審計費用率高于未舞弊公司,上年度審計報告意見劣于未舞弊公司,上年度股票被特別處理的公司更可能發生舞弊行為。董事會規模的符號為負且在10%水平上顯著,與I-12和國內外許多研究不一致,如Beasley(1996)、Uzun et 81.(2004)發現董事會規模與舞弊正相關,劉國立、杜瑩(2003)與蔡寧、梁麗珍(2003)也發現兩者為正相關關系,但在統計上都不顯著。邏輯上相關研究一般通過公司績效將董事會規模與財務舞弊聯系起來:董事會規模增加,經營效率降低,因而盈余操縱可能性大。這種觀點可能存在片面性。首先,董事會人數較多會使得董事會成員的專業知識、管理知識得以較好互補。其次,董事會規模增大,使得董事會發現經理人員不能勝任工作和損害股東利益行為的可能性也增加,董事、經理人員合謀的成功率將下降。再次,規模大的董事會往往有多方利益的代表參與,有利于協調各方利益和吸收各種不同意見,減少公司經營風險。獨立董事比例系數時而為正時而負,且在所有回歸方程中都不能通過檢驗,不符合H3假設,表明設立獨立董事的效果還不明顯。原因是我國有關法規雖然規定了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但與獨立董事職權范圍內的監督事項缺乏配套的法律保障,缺乏獨立董事賠償責任的法律條文;我國獨立董事薪酬由董事會決定而不是由獨立董事組成的薪酬委員會決定;獨立董事薪酬較低;獨立董事并不具有相關的能力與從業經驗;獨立董事不具獨立性。這也與關于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結果一致。我們用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和兩職分離程度分別進行回歸,但在六個回歸系數都不顯著,與假設H4不一致。此結果與國內外許多相關研究結論相同,這表明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的分離并不能有效地防止財務舞弊事件的發生。監事會規模的系數與H5的預期相反且不顯著,這表明監事會并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朱國泓(2001)從監事與董事的人員對比、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位置分析也發現:監事在監督董事和經理層、檢查公司財務過程中處于非常不利地位。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兩職分離及監事會規模的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董事、經理、監事之間并沒有形成較好的權力制衡。目前在我國經理人市場與控制權市場的市場化程度不高的情況下,股東用腳投票效果不佳,股東保護自己利益的最好方式還是積極地用手投票。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審計與政府監管治理機制,在防止公司財務舞弊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日益盛行的財務舞弊案表明這兩種治理機制的效果還沒有充分發揮。
四、結論
關鍵詞: 國家出資人代表;雙重人格;沖突;平衡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3-7217(2015)01-0135-05
在企業的語境中,所謂國家出資人代表,指的是由國資委等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以下簡稱國資委)依法直接委派,或經國有股權支持當選的公司董監事。作為國家出資人代表,其在國資管理體制上負有國資經營與監督的法定職責,須對國資委負責并服從其指令;而作為公司的董監事,其對公司負有忠實與勤勉義務,不得唯國資委指令行事。當其執行國資委指令而與公司及其他非國有股東利益不一致時,其公私法人格必然發生沖突。本文擬從國家出資人代表雙重人格的來源及其產生的雙重義務出發,分析其雙重人格帶來的沖突,并試圖通過合理的制度構建,使其公私法上的法律人格得到有效平衡。
一、國家出資人代表雙重法律人格的來源
依公司法理論,公司的董監事系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體現了全體股東的意志,并非某一股東的代言人或代表,故在此意義上,公司中無所謂出資人代表。然而,由于國家出資的特殊性,其國有股權代表往往須先經國資委會同相關部門選拔,而后再經公司選舉程序轉化為公司的董監事,同時委以相應的國資經營與監督職責。故其既受國資委委托,在企業中直接代表國資委(間接代表國家)履行特定的公務職責,又在外觀上總是以企業法人機關成員的面貌出現,由此兼具了公法人格與私法人格。
(一)國家出資人代表公法人格的權利(力)基礎
首先,國家出資人代表的公法人格源自于國有股權的公共性。眾所周知,企業的國家出資源自于國有財產,而國有財產不可被量化到每一個國民,故只能由國家代表全民為著公共利益統一行使所有權。由于國家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種公共所有權,于是由其轉化而來的國有股權也就延續了其公共性的本質特征。如國有股權的具體主體無論是國資委還是其他政府部門或機構,抑或是專設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均只是國家作為出資人的一個“面具”,隱藏其后的真實主體為全民;國有股權的客體即由國家出資而形成的國有股份,其雖作為價值形態為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但其所承載利益的歸屬實際亦為全民所有。國有股權的內容也具公共性特征:如國有股東對其資產收益權不得放棄,對國有股份的轉讓須遵從相關行政法上的規定;國有股東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權也受到相應的公法性限制,如其對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與利潤分配方案等進行表決,均當遵從國家有關國有資本投資監管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方面的規定;國有股東選擇企業管理者的出資人權利,則應先按規定的條件及程序進行考察,再按相應的權限和程序予以任命。而在國有股權的目標上,其不僅要考慮經濟目標,還要充分考慮其社會目標,如對國家產業政策的執行或引導,為民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產品與服務等等。總之,國有股權基于其資產來源上的全民性,決定了其權利本質上的公共性,而作為國資委委派或推選的國家出資人代表,其公法人格的權利基礎亦源于此。
其次,國家出資人代表的公法人格源自于其與國資委之間的行政委任與代表關系。在近現代國家,國家作為法律主體雖兼具公法人格與私法人格,但公法人格為其基本人格,而私法人格為其附屬人格<sup>[1]</sup>。即使在民事領域國家以私法主體的身份出現,其公法人格也如影隨形隱藏其后,其私法主體資格僅具形式和手段性意義。國資委作為直接代表政府間接代表國家的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從國家法人理論上看,其是國家法人機關政府的組成部分,與國家及其政府實為一體關系,國資委的行政屬性是其固生屬性無法褪除,此點也為現行行政性立法及實踐所證實。即便另設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作為國有股權主體,由于其仍為政府或相關政府部門所設立,并承擔相應的國資經營政策性職能,實際類似于特殊的行政性公司。因此,由國資委委派或推選的董監事,其實為在企業中代表國資委履行國資經營監督職責的公務代表,其與國資委為一種職務上的代表關系。而且,從產生程序來看,其首先須經國資委會同組織部門依內部程序選拔,之后再經公司選舉程序確認,而其前置的內部程序才是其得以任命的關鍵,公司的選舉程序只是例行公事,只要符合公司法上的原則性規定即可。故從第一步程序來講,實際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而只有到了第二步程序,才借由私法程序進入公司法人機關成為公司的董監事。因此,國資委與其代表人之間是一種行政上的委任與代表關系,其公法人格也來源于此。
財經理論與實踐(雙月刊)2015年第1期2015年第1期(總第193期)蔣 科:國家出資人代表公私法人格的沖突與平衡
再次,國家出資人代表的公法人格源自于相關國資行政法上的規定。國家出資人代表是國家所有權與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的產物,是公私法交融的結果。其受國資委委托,在企業中履行特定的國資經營監督職責。如其當依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企業的投資行為進行監督;依據《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規定,對所在企業預算建議草案的編制及執行進行監督;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出資人監事代表應當對企業及其負責人行使業務監督權與財務監督權;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國家出資人董事代表在董事會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按照國資委指示發表意見并行使表決權等等。此外,其還負有相關行政規章上的企業國有資產清產核資、評估、產權界定與登記、統計報告等方面的職責。這些行政法上的規定是其公法人格的直接來源。
(二)國家出資人代表私法人格的權利(力)基礎
其一,國家出資人代表的私法人格源自于股權的私法性。股權是股東基于出資依法對公司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其以資產收益權為核心,是股東的目的性權利;而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是手段性權利,均圍繞資產收益權的實現而展開。公司作為營利性的商事組織,是典型的私法人,以資產收益權為核心的股權實質上是一種私權。國有股權作為股權的一種,同樣具股權的一般特性,追求資產收益仍是其主要目標,以此保持其與非國有股東利益目標的一致,使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的結合成為可能。作為公司董監事的國家出資人代表,盡管承擔著前述特定的公法性職責,但其職責的履行在于保障企業經營目標(包括營利性目標)的實現,以滿足公司所有股東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要求。因此,國家出資人代表基于公司所有股東股權的同質性即私法性,具備了與普通董監事一樣的私法人格。
其二,國家出資人代表的私法人格源自于其與公司的委任與代表關系。如學者所言,董事雖經股東大會選任,但它不是股東大會或股東的人或使用人,而是“公司的受任人”,董事并不直接對股東承擔義務,只是對公司承擔義務和責任,監事亦然<sup>[2]</sup>。公司作為法人實體,其自身不能獨立進行意思表示及行為,須借由其法人機關之成員來實現。國家出資人董事代表進入公司董事會后行使其表決權,從而形成公司的經營決策,對外也以公司的名義出現。同理,國家出資人監事代表作為公司監事會的成員,代表公司對董事及經理行使監督權,在特定情形下代表公司(如對董事的訴權)。可見,這種私法上的委任與代表關系是其私法人格的基礎。
其三,國家出資人代表的私法人格源自于其私法上的職能定位。無論是國家出資人董事代表享有的經營決策權,還是國家出資人監事代表享有的公司業務與財務監督權,均源自于公司法即私法上的規定,其私法上的職能定位決定了其具私法人格。
二、國家出資人代表公私法人格的沖突
鑒于國家出資人代表系國資委代表國家委派到企業執行國資經營監督職責的公職人員,故其應接受國資委的監管并服從其指令,對國資委(國家)負有忠誠與勤勉履職義務。同時,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因此,國家出資人代表既當忠誠于國家并勤勉地履行其公務職責,又當忠實于公司并勤勉履職以追求公司及所有股東的利益最大化,其既為公法上的義務主體,也為私法上的義務主體。 由于國家出資人代表集雙重身份于一身,其公私法身份追求的價值目標及其產生的權利(力)義務又各有不同,其沖突不可避免。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國家出資人代表公私法人格導致的目標沖突。作為企業中的國家出資人代表,其職責所在要求其行為目標取向是控制國資經營方向,防止國資流失,使企業經營在追求利潤的同時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及國有經濟布局,為社會提供私企無力或不愿生產的公共產品與服務等非利潤性目標。而作為公司的董監事,其目標則在于控制公司經營風險并追求公司利潤的最大化。當公司的利潤最大化目標與國家出資人的公共性目標不一致時,國家出資人代表的目標導向也就發生了沖突。
二是國家出資人代表公私法人格導致的利益沖突。公司董監事實際為企業的內部人,而其潛在的官員身份與公司董監事身份的重疊,實質是出資人代表與公司經營者身份的重合,由此產生國家利益、公司利益與個人利益三者的沖突。“權力就其本質而言是邪惡的,不論其行使者是誰”<sup>[3]</sup>。通常,國家出資人代表一旦進入企業內部,就容易利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合法的內部授權機制來對抗國資委的監管,從而出現“內部人控制”產生“尋租”現象。尤其是當前盛行的董事兼任經理層的制度設計,使得公司決策層與執行層高度重合,國家出資人董事代表的公務湮滅在其經營之中,受到公司法賦予的董事及經理職權的“合法”控制。而其監事代表人與董事代表人同為國資委委派的“官員”,二者一般級別相當且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存在“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利益關聯,且實踐中董事兼經理的職權配置使二者權力失衡,導致監事難以有效監督。尤其是在現行的董監事代表人與公司經營績效緊密相關的薪酬體制下,二者更容易形成利益同盟,甚至與非國有董監事及經理一道,共同侵蝕公司及所有股東的利益。可見,在現行公司法確立的職權配置下,其公私法人格的重疊必然帶來相關利益之間的沖突。
三是國家出資人代表公私法人格導致的法律責任沖突。即其作為公職人員的法律責任與董監事法律責任的沖突。國家出資人代表作為公職人員,其違法或不當行使國資經營監督權當負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當其基于國資委的行政命令而有違其董監事之法定義務,需對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等承擔民事責任時,究竟由誰承擔于法無據。而其幕后推手國資委則可借助其股東兼行政機構的雙重身份,使相關受侵害主體無法找到被告。即使借助公司法追究國資委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由于我國尚未明確確立國家民事賠償制度,其民事責任也難以追究,國家出資人代表的民事責任實際虛化。
三、國家出資人代表公私法人格的平衡
國家出資人代表受國資委行政控制,難免在企業經營中唯國資委指令行事,成為國資委利用行政權力謀取其個體股東利益的工具。為有效區隔國家出資人代表公權行為與私權行為,實現國家出資人與其他非國有股東利益的平衡,我們可以通過國家出資人代表公私法上職權的合理配置、完善追究其民事責任的保障機制并充分發揮公司章程的作用,有效解決其雙重人格帶來的利益及目標沖突。
(一)確立國家出資人代表與經理層的隔離機制
國家出資人代表的存在意義是在企業中執行國家出資人意志(具體表現為相關國資立法),最大限度地實現國家出資的目的。具體而言,即通過企業的內部參與,監控國資經營方向并防止國資流失等。因此,其當僅在公司決策性及監督性機構即董事會和監事會中存在,而公司經理層只限于公司事務的執行,為公司具體之經營行為而非公務行為,故其不應為國家出資人代表。如二者兼任,則可能導致國家利益與個人私利的混同,影響其公務廉潔性。有學者曾犀利地指出,對權力無限制的制度實際上就是無權力的制度<sup>[4]</sup>。只有從公司內部對權力進行分解,以權力來制約權力,才能有效地控制權力。就公司制國企而言,為防止權力濫用,必須遵循“分權制衡”原則,使國家出資人代表的公權即國資經營監督權限制在董事會與監事會中行使,從而形成其與私權即公司經理執行權的隔離機制。
從現實來看,確立該隔離機制也實屬必要。我國國企法人治理存在“權不外授,權不外行”的特點。由于國資委往往在企業中占控股地位,公司的決策、執行與監督機構基本上都是國資委委派的人占據控制地位,其來源上的同一性及公司決策層與執行層的高度重合又使公司內部分權制衡難以實現,由此導致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在私企,基于其股東的具體性及私利性,或許這樣的權力配置有利于股東直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并執行,便于及時把握市場機會并實現公司利潤的最大化。但在國企,基于其股東的虛擬性及其經營目標公共性所要求的長期性與穩定性,實現對經營者的監督并保障國資經營目標的實現才是企業運行的關鍵,追求利潤最大化反而退居其次。因此,國家出資人代表僅在董事會與監事會中存在足矣。至于為提高公司經營績效,則可通過外聘職業經理人實現,其接受包括國家出資人董監事代表在內的董事會與監事會的監督,只對公司負責,公司則根據其經營績效發放相應的報酬。如此一來,公司經理層的市場經營行為即與國家出資人代表的公務行為發生了隔離,二者無明顯的利益結合點,通過二者的有效搭配,即可實現國企公共性目標與效益性目標的統一。
(二)創設“影子董事”責任制度
企業中的國家出資人董事代表依照國資委意志行使表決權,當其表決權行使有違對公司的忠實與勤勉義務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作為公職人員,其基于行政指令所生之法律責任當由其所屬行政機關承擔,至多在其內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我國的立法與實踐中,國資委的雙重身份使其難以成為行政或民事被告。若由董事個人承擔則有違責任自負及公平原則,且其難以有能力承擔。為使其違法行使表決權的法律責任落到實處,防止國資委利用行政影響干預其為公司整體利益的行為,應當引入“影子董事”責任制度。
“影子董事”一詞來源于英國《1985年公司法》第741條規定,它是指雖然不是公司董事,但能夠指揮董事按其意愿進行公司決策或管理的人。影子董事構成要件有四:(1)公司有選任的董事;(2)影子董事指示選任董事從事公司行為;(3)董事接受了指令;(4)公司董事習慣于接受影子董事的指令<sup>[5]</sup>。
現實中,國資委委派的董事習慣于按照國資委的指示行事,其利用行政權力操縱著該類董事的行為,國資委實際類似于英國公司法上的“影子董事”。它是公司的股東,一般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但卻通過委派的董事間接控制著公司的行為;它不具備董事資格,但事實上操縱著公司董事會按照其意愿行事;它作為行政機構兼出資人股東,有抽象的行政行為(如制定規章)和干預企業的具體經營行為,卻又無需對其行為承擔責任。正是由于國資委作為事實上的“影子董事”存在,才使得我國企業中的國家出資人代表的公私法人格無法保持平衡。當然,在理論上國資委可以適用公司控制人責任制度,即當股東由于自身行為擾亂和破壞其與公司所應保持的分離狀態,致使其與公司人格及財產難以分辨時,股東將面臨個人責任的追究,至于其所享受的有限責任則可在所不問<sup>[6]</sup>。國資委雖以控股股東身份對公司依法擁有控制權,但其通過公權力具體操縱公司經營管理權的行為卻不屬于公司控制權的范疇。因此,“影子董事”責任制度有利于填補公司實際控制人責任制度的不足,為公司制國企中公權力和私權利的較量尋求了一個平衡點。因“影子董事”須承擔董事的義務和責任,國資委由此可能對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可有效遏制其濫用行政權控制其國家出資人代表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的沖動,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國家出資人代表雙重人格的沖突。
(三)建立國家民事賠償制度
如前所述,從國家法人理論上看,國資委作為法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其與國家及其政府實為一體關系,相應的其民事責任也當以國家法人的財產(國庫)來承擔。而在現行國家賠償制度下,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尚欠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保障機制,依現行國家行政賠償制度其又難以滿足該特殊性要求。從實踐來看,國資委實際控制著出資企業的經營活動,但基于其公私法身份的雙重性及其控制行為的間接性,卻未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導致相關受侵權主體無法得到有效救濟。“權力對象的合法權益受到權力行為人損害時,無論權力行為人有無過錯,都由作為國家的權力主體承擔國家賠償責任”<sup>[7]</sup>。鑒于國資委的雙重身份,在一定情形下可能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有必要建立國家民事賠償制度使其責任落到實處,并明確以下內容。
其一,應明確國家民事賠償的前提與賠償主體。在國資委實際控制企業的經營行為,對公司、其他股東或債權人等第三人造成損害時,應當對該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前提條件是國資委實際控制了企業經營并造成了相應的損失,而實際作出該具體損害行為的各級國資委即國家民事賠償主體。
其二,應當明確國家民事賠償的原則與范圍。適用一般的民事賠償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國資委存在過錯時才承擔該種賠償責任。至于舉證責任,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賠償請求人需證明損害已經發生,并且該損害系由國資委的過錯行為所引起。在因國資委利用其行政影響導致賠償請求人無法舉證時,可申請法院要求其承擔舉證責任。賠償范圍應包括因國資委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的所有損失,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三,應當明確國家民事賠償程序與追償程序。我國的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制度,一般要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前置決定程序,國資經營領域的國家民事賠償可借鑒該種前置程序。被侵權主體應先向國資委提出賠償請求,由其先行決定是否賠償以及賠償范圍,如果決定不賠償,再向法院提起國家民事賠償之訴。在國資委賠償了相應損失后,須依相關規定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國家出資人代表追償。
其四,應當明確國家民事賠償金的來源及支付。應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預先安排此費用,一旦發生此類賠償,賠償費用首先從其中支出。超出預算的,由國資委申請財政資金補足。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賠償決定書或判決書,向國資委申請支付。國資委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支付,拒絕履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為了有效平衡國家出資人代表公私法人格的沖突,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立法完善外,還可充分發揮公司章程的規制作用。“從一個公司職能的角度來看,章程權力實質上是自我治理的權力――追求公司的目的和規定公司內部事務的權力”<sup>[8]</sup>。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規范,是公司的“憲法”。國資委完全可利用其股東身份(尤其在處控股地位時)通過股東大會行使其公司章程制定權,在章程中限定公司經營方向及范圍,從而使其符合國資經營的目標,有效化解國家出資人代表追求的公共目標與公司私利目標之間的沖突。另通過章程規定企業中的國家出資人代表不得兼任經理層,以區隔其公務行為與具體經營行為。總而言之,國資委可在符合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的基礎上,利用公司章程對公司經營目標及公司內部權力進行合理配置,使企業中的國家出資人代表公私法人格得到進一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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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Conflict and Balance
on the Representatives of State Investors in Enterprise
JIANG Ke1,2
(1. Law Department,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Hunan 410138, China;
2. Law School,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Hunan 410082,China)
股權結構上看,除了國有企業,中國還有很多數量的私營企業,他們多數是家族企業,其中均有所占股份較多的大股東。而還有一種類型的企業,是像民生銀行這樣成立之時就以民營經濟持股為主、股權又相對分散的公司。目前,民生銀行是一個產權清晰的股份公司,在其上市以后股權更加多元化(目前股東數超過100萬),是一個比較典型的公眾公司。
股權結構是影響公司治理模式的重要因素,它從根本上影響到公司控制權的配置、公司治理機制的運作等各個方面。民生銀行作為全國首家以非國有企業入股為主、股權相對分散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其創立本身就印證著上世紀末那一個風起云涌的時代,其公司治理的發展軌跡對于中國很多商業機構來說具有借鑒意義。
歷史的烙印
民生銀行于1996年在北京成立,成立伊始,公司創立者對公司治理的基礎便十分關注――在股東結構設計上,民生銀行股權多元化,其股權集散度相對合理,既分散又相對集中(相對集中于前十大股東),不存在控股股東,“大股東控制”這一問題在民生銀行從開始便沒有存在的基礎。多元化、清晰的股權結構和運行規范,確保了所有股東享有平等的地位并能夠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一直把風險管理作為董事會建設和公司治理的重點工作,很早就聘請普華永道國際會計公司和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做外部審核,增強公司的透明度,在信息披露方面與國際接軌;成立之時就設立了外部董事制度,注重發揮專家作用。
“最早的這些主要公司創立者,具有長期的商業經驗,他們從建立全新的現代銀行制度出發,借鑒國外公司治理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先進理念,自覺地、本能地實施了構建現代公司治理機制的一些舉措,但這些與國際公司治理準則的先進標準相比尚有不小的差距,當然這與我國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整體進程密切相關。”民生銀行董秘毛曉峰這樣對記者說。
這種對自我的重新審視和認知在民生銀行似乎時時可以看到。民生銀行給記者提供的資料中便提到:民生銀行初期的外部董事更主要的是發揮專家咨詢和顧問作用,當時的外部董事制度與現在的獨立董事制度相比,外部董事的作用相對有限,但在公司治理中也發揮了獨特的積極作用。
毛曉峰同時介紹說,從民生銀行創立開始就聘請國際會計師事務所,這件事情本身對銀行的治理所代表的意義是重大的,它有助于促進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包括設立外部董事制度,都是公司早期創立者出于建立現代銀行制度的一種自覺的或本能的認識。公司創立者認為,民生銀行在一開始的時候就應該學習和借鑒別人的成熟經驗。
談民生銀行公司治理曾經的歷史階段,記者想到的是另一個名詞――“企業家精神”, 當中國社會處在快速發展和重大轉型的時期,企業家作為一個群體,他們勇于創新,勤于學習,他們從順應時勢,到如今創造時勢,民生銀行的公司治理發展正是在創業者們的探索中逐漸明晰起來,最早的創業者以其企業家的素質奠定了民生銀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基礎,是以此后方能“天地一時,無比開闊”。
“形似”到“神似”的蛻變
民生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逐漸走向“形似”的時候,正是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時候,監管部門開始大力推動一系列公司治理方面的法規制度,這個階段與中國大多數公司所經歷的過程基本上一樣。
在證監會、銀監會等監管部門的推動下,民生銀行領導層通過不斷學習,逐步深化了對現代公司治理內涵的認識,并根據監管部門提出的要求采取措施不斷完善公司治理框架,優化公司治理結構。但如何使公司治理機制從‘形似’走向‘神似’,依然有許多方面工作有待深化。
2006年7月16日,民生銀行董事會換屆選舉完成,新一屆董事會提出“高效”和“透明”的董事會運作主題,將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職能作用作為突破口,進一步進行制度改革和創新,提高了董事會科學決策水平,強化了董事會的戰略管理職能,并努力改善經營管理和風險管理水平。時至今日,毛曉峰對記者說,“以新一屆董事會成立為標志,民生銀行開始進入了形神皆備的治理階段。”
目前民生銀行的第四屆董事會共有董事成員18名,其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2名,股東董事9名,獨立董事6名,執行董事3名。董事會下設包括戰略發展、風險管理、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關聯交易控制六個專門委員會,除了戰略發展委員會,其他五個專門委員會都是由獨立董事擔任主席。新一屆董事會圍繞建立高效透明的董事會這一目標,采取許多有效措施進一步改進公司治理機制,比如強化制度建設、創新專門委員會運作模式、充分發揮獨立董事作用、建立多渠道信息交流平臺、加強董事內部培訓、強化戰略管理職能、建立董事自律約束機制等。
專家治理目前在民生銀行深入人心, 6名獨立董事的專業結構和從業背景被極為看重,記者看到民生銀行的相關資料中說明,6名獨立董事分別是1名審計專家、1名法律專家、1名宏觀經濟學家、2名金融專家、1名人力資源專家。
民生銀行還首創獨立董事上班制度,比如民生銀行規定獨立董事每月上班1-2天,并為獨立董事安排專門的辦公室和辦公設備。獨立董事上班工作主要是研究所屬委員會的工作事項,研究確定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制定相關制度等,并可約見管理層,聽取管理層的工作匯報。董事會下屬幾個委員會都設了秘書處,具體負責獨立董事上班及專門委員會工作的相關事宜。
根據民生銀行提供的數據,從2007年3月份開始實施獨立董事上班制度到2007年末,公司6名獨立董事累計上班50余個工作日,約見管理層及相關部室人員20余次,共提出建議50余項。
在強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職能作用方面,民生銀行進一步明晰了對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授權,細化了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加強了委員會工作的計劃性。根據年度工作目標,董事會6個專門委員會2007年合計召開33次會議,供討論審議57項提案,其中戰略發展委員會全年共召開14次會議,審議19項提案,審計委員會全年召開5次會議,共審議12項議案。
由“形似”到“神似”,民生銀行從新一屆董事會開始,其公司治理實現了質的變化,毛曉峰在與記者交談中一直強調董事會運作在“神似”方面要注意的管理上的技巧。記者了解到,民生銀行董事會制定了《五年發展綱要》,并據此每年編制董事會工作計劃,通過規劃統一思想;通過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等制度,進一步明確董事會議事方式、規范議事程序,提高董事會決策效率,還增加了“非決策性會議”制度等,制度建設為行動提供了保障。
“所謂管理的技巧,包括制度上的完善,像獨立董事的上班制度,董事會的信息溝通制度,另外像如何充分發揮董事會辦事機構的功能等等,這些一系列的具體舉措,都是管理上的技巧,我們的董事會會議的決策性與非決策性的劃分也是一種技巧,細節要做好。”毛曉峰說。
溝通的關鍵作用
在溝通機制的問題上,民生銀行有非常詳盡的考慮。以往眾多的案例表明,缺乏足夠的信息,信息不及時、不對稱是影響董事會及各部門履行職能的重要因素。董事會議案的討論和決策都需要信息溝通的及時和準確。民生銀行建立了多層次的信息溝通機制,包括完善了經營管理層向董事會的經營報告制度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建立董事會專業委員會與總行相關部室工作對接聯系制度;搭建了信息交流平臺,編輯《董事會工作通訊》,及時反映董事會重大決策、中心工作及熱點問題,從而加強了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之間的信息共享及溝通。另外民生銀行還組織專門委員會進行內部調研與座談,設立董事會非決策性會議等。
“信息溝通交流制度的建立,特別是董事會、管理層、監事會之間的溝通機制,怎樣做才能夠更有效?這是中國上市公司都可能遇到的一個問題。”毛曉峰表示,“民生銀行到目前為止也正在不斷的探索之中。決策事項的信息溝通――包括決策前、決策中、決策后的溝通渠道、頻率以及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效果。我們為此編輯了《董事會工作通訊》,除此之外還有幾個平臺,包括會議的平臺、辦事機構的溝通平臺等等――董事會和監事會之間,董事會和管理層之間的溝通,有的時候就包含著辦事機構之間的溝通,也都是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溝通的關鍵在于信息傳遞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充分性。通過有效溝通,促進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和決策效率。”
記者問及民生銀行董事長如何協調組織董事會高效運作時,毛曉峰介紹說,民生銀行董事長董文標就是一位行里行外的協調者――董事會成員之間的溝通,董事會與經營層之間、董事會與監事會之間、董事會各個專門委員會之間的協調等等,董事長是方方面面意見的總結者、協調者;毛曉峰特別指出,民生銀行董事會核心領導層尤其董文標董事長注重董事會制度建設和戰略管理、強調決策信息溝通、鼓勵董事充分發表意見、加強董事業務培訓、重視投資者關系管理、倡導民主和諧的決策機制,這些都有利于董事會高效運作。
記者記得董文標曾說過,民生銀行的強大,首先在于董事會的強大。毛曉峰表示說,“董事會強大的前提在于董事長、副董事長、專業委員會主席以及全體董事具有高度的責任感,能夠自覺地忠實地履職盡責,董事會高效運作的關鍵在于董事會與監事會、核心經營管理團隊、獨立董事及外部監事分工協作、相互促進,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這其中方方面面的協調很重要,這就需要溝通,為此我們建立了很多溝通機制,確保信息的公開公正公平,從這一點來說,董事會運作的‘透明’與‘高效’是相輔相成的。”
“技術含量”力促治理提高
民生銀行董事會從完善制度建設走向運作高效,有其自身內在的驅動力。民生銀行董事會有著市場化的氣質,隨著中國市場經濟建設進程的不斷深化、宏觀經濟形勢的變遷以及監管部門的引導與推動,市場化的概念已經融入到民生銀行董事會的血液中。自覺完善制度建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正是民生銀行自身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集團企業;資金;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24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10-54-02
一、資金風險管理分析方法
集團企業資金的運作包括籌資、投資、資金經營和資金分配。各個階段有不同的側重,但風險管理都要遵守下列基本程序:風險識別風險評估與衡量選擇風險管理方案風險管理報告與評價,這樣一個持續動態的循環管理過程。
二、資金風險處理方法及管控手段
(一)資金風險的4種處理方法
A:如果資金運行風險的代價和可能性均較大,成本較高,就不應再繼續進行可能引發該風險的操作。B:如果資金運行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較小,它的影響較低或者很可能產生長遠的價值,可以考慮承受這種風險。C:如果資金運行會由于企業核心業務而必須承擔風險,可以通過系統和控制措施來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和后果。D:如果資金運行風險是業務的一部分,其代價是可以預測的,集團可以通過保險、合同和擔保等措施分擔或轉移風險。
(二)資金風險管控手段
一是內控系統建設。即資金預算管理策略、資金計劃調撥策略、資金支付審批控制策略、資金統一管理、大額資金支付預警和控制策略、人員授權和崗位不相容策略等等管理措施建設。二是資金成本管理。資金成本一方面是指企業持有現金而失去的用此現金進行投資所獲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持有的現金越多其資金機會成本就越大。另一方面是指企業取得使用資金支付的各種費用包括資金籌集費用和資金占用費用。資金籌集費用包括委托金融機構發行的股票、債券的注冊費和代辦費、向銀行借款支付的利息和手續費等。三是對沖(套期保值)。操作的宗旨在于利用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以及對相關聯的不同股票進行實買空賣,風險對沖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規避和化解投資風險。四是經濟資本配置。經濟資本是一種虛擬資本,與銀行風險敞口的非預期損失(UL)等額。銀行的預期損失(EL)以準備金形式被計入經營成本,并在金融產品定價中取得補償,事實上已不構成風險。非預期損失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它是指實際損失超過預期損失的部分,該損失最終必須用銀行的經濟資本抵御。
三、資金風險管理的原則及對策
資金的市場風險是系統性風險,很難分散,一般采用套期保值(即對沖)或保險等方法加以規避,通過金融衍生產品或金融工程進行技術管理。信用風險是交易對手的信用水平和履約能力變化引起。(如:道德風險、信息不對稱引發的信用風險計算難),多來自外部,可控概率相對較小。資金運營風險既具有廣泛性,無處不在隨時可能發生。又具有長久性,人類社會的發展及人性和對科技的依賴等相關,影響大涉及面廣,需重點應對。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內控體系相結合原則
1、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公司治理結構中出資人、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委托關系要求,建立最優的激勵約束機制,化解機會主義、道德風險等,提高資產營運效率。集團要建立包括獨立董事制度、內部審計體系和資金風險管理部門在內的全面有效的資金內控體系,建立資產與負債、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管理機制,構筑嚴密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完善風險管理運行機制,進一步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方式,逐步化解累積風險,有效遏制重大風險。
2、構建風險管理架構。完善組織架構是加強資金風險管理的重要基礎。通過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建立集團管理決策控制層(戰略決策管理)、執行管理層(資金預算、監控、決策分析)、業務應用層(業務流程操作及具體實施)組織模式。進一步發揮結算中心(財務公司)的結算功能、內部資金調劑、監控功能(中間業務功能、融資功能、信貸功能)等資金管理功能,建立信息集中、管理集中、資金集中、全程監控的資金管理架構。
3、規范風險管理行為,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集團企業資金管理要按照“責任明確、分工合理、獨立制衡”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資金管理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和相互制衡的機制;確立董事會對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合規管理負有最終的責任。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強化獨立董事職責,增強董事會獨立性;董事會要內設資金風險管理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會主要負責審定資產戰略配置和投資策略,決定重大投資事項,審定風險管理制度和基本戰略,監督評估風險管理執行情況。監事會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監督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資金管理行為。資金業務執行管理層,負責擬定資金管理、資產配置戰略,制定投融資管理指引,建立資金管理績效考核辦法。負責擬定風險管理制度,識別、評估、控制和管理各類資金風險,定期報告風險管理狀況。業務應用層應細化資金業務流程操作,明確流程各個環節、各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準,嚴格資金業務崗位責任,制定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的措施,做到風險評估在前,資金交易在后。使之覆蓋研究、決策、交易、清算、風險控制和績效評估等全部過程。
4、保障風險管理獨立性。股東和經理人在風險承擔和管理上存在著利益沖突,經理人在風險激勵條件下為拿到紅包和獎金,更愿意承擔風險,從而使得自身控制風險的動力減弱,而賠錢則由公司(股東)承擔。所以要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形成獨立的風險管理系統,這個系統應獨立于具體承擔風險和以風險換收益的經理和業務部門。可以直接向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匯報。
5、培養風險管理人才。隨著現代金融工程技術和金融分析理論的發展,計算機技術應用日益普遍,但是集團資金管理遠遠沒有成為純粹的科學體系,在資金管理實踐中,經驗判斷和處理,特別是制度和流程的制訂與執行控制,占主導地位,集團風險管理者的經驗非常重要,科學知識與管理經驗必須緊密結合,資金風險管理本身就是個風險管控過程,必須充分重視資金管理方面的人才發現和人才的培養。
(二)本著自上而下原則推動資金風險管理
資金風險管理應自上而下,是強調集團最高管理層(董事會和最高經理層)在資金風險管理方面的首要責任,他們負責在全集團公司范圍內推動資金風險管理,職高、權大、責任更大。首先,集團資金管理策略、制度建設方面董事會和最高經理層負有主要責任,而資金管理部門如結算中心、財務部門或財務公司僅僅是被授權的執行部門。其次,高管層本身就是資金風險管理的對象和重點,因其違規操作給企業帶來的損失更大。在實際工作中有效的資金風險管理防止重大損失,關鍵在于高管層在內控制度體系和風險管理體系中發揮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他們本身所擁有的決策權和決策過程也必須納入到“相互檢查和權利制衡”為原則的整個內控體系中,成為控制和約束的對象。
(三)按照事前管理原則改進風險管理技術
事前管理的特性決定資金風險管理具有挑戰性。就是要“看見明天,預見將來”。為此開發利用現代風險管理技術支撐的資金管理系統和工具有著重要意義。引進成熟資金風險管理技術和經驗,完善技術支持系統,推動風險管理由定性管理向定性與定量管理相結合方向轉變。確定資產管理的最佳組合。設置科學的風險監控指標,運用風險價值、情景分析、壓力測試等工具,評價、預警和監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運營風險,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要建立資金預算,合理確定資金運作方向和比例,完善信息管理系統。加強信息技術支持體系建設,規范計算機軟件系統開發、運行和管理。
(四)以風險與收益原則優化資金風險
風險不是損失,既有損失的可能,也有贏利的可能,這與人們長期以來的高風險高收益,低風險低收益的基本投資規律是吻合的。在集團資金管理上不能一味的回避或降低到消除風險。而是應在風險與收益之間,在穩健經營和競爭活力之間平衡和控制,進而實現風險優化。
(五)堅持責任追究原則,保障資金風險管理落實
集團各層級單位(部門)要樹立依法合規管理觀念,不斷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明確資金管理、風險控制和投資運作等各項責任。監察(審計)機構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要建立資金管理人員考察、評價、監督、激勵等管理機制,完善述職制度,考核任期經營業績、管理能力、職業操守和履職情況。要嚴格執行資產管理高級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離任審計制度,嚴禁私設賬外賬。集團要定期開展資金風險管理的監督檢查,及時排查薄弱環節、要害部位、主要業務和重要人員的風險,加大違法違規事件的檢查力度,及時解決存在問題,并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任何違法違規事項,要徹底查明原因,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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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合規風險管理 境外業務 基建企業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我國的國際地位及影響力大幅提升,中國因素受到很多國家的歡迎,這為我們“走出去”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如果我們在合規經營方面行為不當,影響的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的品牌或聲譽,而是中國企業、中國品牌及整個國家的形象和聲譽。而一個國家的國際形象好壞,在國際商務活動中的聲譽如何,直接影響到國際社會對本國的接納程度,關系到本國的國際競爭力和國家的核心利益。因此,我們要將合規經營上升到國家層面、政治層面去考慮,上升到能否實現強國夢的戰略高度去考慮。
一、中國基建企業面臨的國際合規環境
目前,中國基建企業面臨的境外經營合規風險越來越大。主要原因是全球反腐力度在加強,具體體現在國際組織和一些國家政府機構正在加大反對商業賄賂的力度。美國、英國等許多國家都先后出臺了各自的反腐敗法,聯合國及其他國際機構紛紛簽署反腐敗公約,并加大聯合執法的力度。
從1996年開始,世界銀行正式實施反腐敗戰略,這主要源自于時任世界銀行行長的詹姆斯 ? 沃爾芬森在年會上發表的《腐敗的毒瘤》這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講話。世界銀行反腐敗戰略實施后,在世行貸款項目中被世行確定為有腐敗欺詐行為的承包商、制造商和咨詢者將被列入黑名單,在世行貸款項目中永遠或一段時間內不能中標。2010年4月,非洲開發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集團、美洲開發銀行共同簽署的聯合執行制裁決議,形成集體執法行動。
在美國和國際組織推動反商業腐敗的同時,很多國家先后出臺了各自的反商業腐敗法。在各國政府反海外腐敗的法規中,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力度最大,威懾力最強。跨國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也被嚴格監控,在美國公開的資料上,就有將近20家跨國公司在中國因違反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而被懲罰過。即便有些違規看起來并不算“嚴重”。
因商業賄賂被美國法律追究的跨國公司往往被處以重金罰款,當事人甚至受到刑事處罰。與此同時,公司聲譽嚴重受損。以德國西門子公司為例,由于在一些發展中國家通過行賄獲取訂單,而被美國和德國行政當局處罰16億美元,以公司監事會主席(相當于我國企業董事長)為首的20余名高級管理人員被解除職務,有的還被追究法律責任。
強化合規經營,反對商業賄賂正在成為一種潮流。為減少合規風險,很多跨國公司都在強化合規經營,遏制商業賄賂。不少公司設立專門的合規專員,完善合規管理制度,加強培訓,預防、檢查公司運行流程中的違規現象,積極處理違規事件。
目前,中國政府已經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亞太地區反腐敗行動計劃》《國際商務交易中打擊勒索和賄賂行為準則》。作為成員國的中國企業,必然要順應全球合規治理加強的大趨勢,履行公約所規定的義務,積極預防和應對商業賄賂,樹立和維護國家形象。
二、中國企業建立境外合規風險管理體系的意義
(一)維護國家形象的需要
跨國企業雖然具有國際性,并且遵循基本的商業邏輯行事,但在以國家為主體的當代世界中,讓人產生的第一印象還是其國家形象。如果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時候能夠塑造一個遵規、親和、友善、負責的中國形象,就會減少許多沖突和困境。因此,建立合規體系并使其有效運行,是使企業所有商業活動始終保持合法合規的基本保障。
(二)文化融入的需要
在國際市場上,我國基建企業在技術方面的差距并不大,但在管理和文化層面還有很大差距。因此,建設先進的企業文化,轉變思想觀念、改變思維方式,成為我們參與國際競爭的關鍵因素。
在合規經營、反對腐敗成為主流價值觀的大背景下,我們首先要創新的就是合規文化。要把文化理念轉變為行為,需要通過建立系統的制度,將合規要求融入具體的工作流程及崗位中,持之以恒地嚴格執行。將表面的合規管理逐漸變成習慣,形成一種嚴謹的行為方式。通過合規制度的建立與執行,合規文化的培育,將管理文化由任意型、粗放型向信譽型、集約型轉變。
中國文化比較強調變通、靈活,有時候這是優點,有時候就容易出問題。企業要想真正融入國際大家庭、實現做強做優,就必須對我們的行為方式和道德文化進行認真反思和總結,學會遵守國際游戲規則,才有可能自立于世界大企業之林。
(三)市場競爭的需要
隨著中國企業的發展壯大,一部分中國企業已處于發展變革的重要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一是面臨更多、更復雜的合規風險,二是在合規要求更嚴格的環境下參與市場競爭是未來的發展趨勢,這就決定我們只有走合規經營之路,才能防范合規風險,才能在世界范圍內和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競爭。
(四)防范政治風險的需要
在和平時期,國家之間的競爭主要體現在經濟領域的競爭,而經濟領域的競爭則突出表現在大企業之間的競爭。
在世界格局中占主導地位的美國和西方國家,用冷戰思維遏制中國的崛起。在國際市場上,作為后起之秀的中國企業,一舉一動都備受關注,一旦出現失誤就會被無限放大,削弱我們的市場競爭力,遏制我們的發展壯大。
西方國家冷戰思維的特點之一就是尋找中國企業與西方企業的差異,并在中國企業的軟肋上大做文章,突出中國企業的弊端,從“軟實力”上削弱我們的競爭力,破壞國際形象,從而阻撓我們走向國際市場。
三、基建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
根據某大型基建企業在境外合規管理方面的探索與實踐,總結出企業境外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
合規管理體系的構建,以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的建立為保障,以員工行為合規為基點,強化七大高風險領域的管控,建立三大機制,設置五道防線,并通過合規風險的動態識別、定期溝通、及時應對,有效防范合規風險的發生。
(一)構建合規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和組織體系
建立完善的合規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和明確的組織體系是開展合規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礎。企業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參照美國反腐敗法等法律規定及世界銀行等有關國際組織的合規要求,借鑒國際最佳合規管理實踐,對自身合規管理現狀、海外業務特點及市場環境進行細致分析,找出現有合規管理工作與有關要求的差距,構建權責分明的合規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和合規風險管理制度體系,為企業合規風險管控提供保障。
(二)以員工行為合規為基點,打造合規經營基石
員工行為合規是合規風險管理的前提和基礎,企業應立足員工行為合規這個基點,積極推動全員、全過程的合規風險管理工作。
為保證企業合規要求得到全面落實,要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和考核,一是對員工進行合規制度,尤其是員工行為準則的培訓,確保員工知曉企業對員工合規行為準則的具體要求;二是要求企業及所屬單位有關領導和高風險員工簽署合規聲明,承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三是對員工進行合規操守考核,將考核結果按適當權重納入個人或部門的年度績效考核中。如果出現員工違規行為,將視嚴重程度按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規定,進行警告、記過、降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三)強化高風險領域管控,有針對性地開展合規管理工作
企業應通過深入調研與全面對標,在識別、評價管理及業務流程中的內部風險及相關外部風險的基礎上,確定第三方聘用、采購、投標、合同、業務招待、捐贈與贊助、業務付款等高風險領域,并從防范合規風險的角度,參照最佳實踐,對合規管理要求、合規管理職責、運行機制及流程進行梳理、補充和完善。
一是應強化第三方聘用合規。通過第三方協助企業開展市場開發工作,是我國基建企業進入新的市場領域或業務領域通常采用的一種方式。
二是強化業務采購合規。在采購招標前,合規官應對招標項目立項審批流程進行復核、審閱,對項目外包的必要性進行獨立審查;編制招標文件期間,合規官應對潛在投標人及審批過程進行復核、審閱,對其合規性進行獨立審查;評標期間,合規官應對評標小組的評審過程進行復核、審閱,對招標過程有無違反招標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三是強化業務投標合規。合規官要審查投標工作人員是否與招標人或其他競標方有利害關系;受理投標過程中對投標合規性的質疑與舉報。要對項目投標是否有第三方合作伙伴參與、項目是否與政府或國際組織有關、招標人的誠信背景等內容進行合規資格審查,對投標項目的合規風險進行評估、分級,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策略。
四是強化業務合同合規。企業應設立合同管理機構,配置工作人員。在現有法律審查的基礎上,對擬簽訂合同增設合規性審查程序,以對法律風險以外的其他合規風險進行預防與控制。合規官要對合同約定的業務內容是否與實際情況一致進行合規性審查。根據審核結果,合規官判斷合同中的潛在合規風險,提出防范措施及修改意見,并告知合同承辦人。
五是強化業務招待合規。業務招待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業務招待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禮品與款待不得成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途徑;禮品與款待不得是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禮品與款待的場合、對象、頻率、價值、接受者的職位和社會地位不得造成不道德、不誠實或不恰當的印象;禮品與款待的費用必須合理,且用于合法的業務目的;業務所在國法律和習俗允許等。如果禮品與款待不符合上述原則,如在3個月內出現兩次以上向同一接受方提供超出象征性價值的禮品,禮品是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款待與正常業務活動的開展沒有直接關系,或有任何娛樂成分等高風險事項,應依據審批權限事先經過合規官審核并獲得有關人員的批準。
(四)建立三大機制,助推合規管理工作持續開展
合規風險管理的三大機制是支撐合規風險管理體系正常運行、保證合規風險管理工作得以有效持續開展的重要基礎。
1.建立合規風險分級管理機制。對合規風險進行分級管理,規定各級合規審批權限,所有審批事項須經至少兩個及以上的人員進行審核和審批。
2.建立合規監督機制。合規官對第三方聘用、采購、投標、捐贈與贊助、業務付款等高風險事項進行合規審查;組織合規官對合規交叉(如跨地區、跨單位)進行審查;受理違反或疑似違反企業合規制度和流程、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內外部投訴和舉報,對違規事件組織監察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
3.建立合規工作傳達與溝通機制。定期將合規工作計劃傳達至所屬單位及各個部門,并部署相關合規管理工作。每年初,合規部門應協同企業文化、人力資源等有關部門制訂合規工作宣貫計劃,及時有效地向員工和業務合作伙伴傳達合規工作計劃、合規制度和流程等內容。
(五)設置合規風險五道防線,做好事前預防
1.明確員工合規要求,建立防范合規風險的第一道防線
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簽署合規聲明,明確員工合規要求;招聘中高級管理人員等高風險崗位員工時,要開展合規背景調查,從源頭上規避合規風險。通過合規教育培訓,進一步增強員工合規風險認識。建立員工合規操守考核制,將考核結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強化員工合規意識及合規義務的履行。
2.開展管理部門合規審批,建立防范合規風險的第二道防線
在規范業務合規經營行為時,除了合規部門、合規官對業務事項進行審批外,企業應要求管理部門針對特定事項發表意見,審核、審批業務事項。涉及金額較大或風險較大的,上級企業的管理部門還要進行審核、審批,加大防范合規風險的力度,為防范合規風險構建一道新的防線。
3.設置合規官,建立防范合規風險的第三道防線
企業應將合規官作為合規管理的關鍵要素之一。在日常工作中,合規官對第三方聘用、采購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業務招待、業務付款等審批事項中的高風險環節進行合規審查并嚴格把關。合規官還要受理違反合規管理的內外部投訴和舉報,對違規事件組織調查等。
4.構建合規交叉審查,建立防范合規風險的第四道防線
企業應每年抽調合規官對所屬單位、海外公司、辦事處進行合規交叉(如跨地區、跨單位)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合規官不僅要對合規管理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也要對合規官的培訓和履職情況進行審查。合規審查工作完成后,應出具書面的合規審查報告,送首席合規官審閱簽字。
5.設立海外合規舉報、投訴渠道,建立防范合規風險的第五道防線
企業應設立反商業賄賂的舉報、投訴電話,建立違規違紀及調查取證制度,發揮內部員工、外部相關利益者和紀檢監察部門在業務合規排查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