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01 18:21:51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解除處分申請書,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區局黨委:[文秘站()一站在手,寫作無憂!]
200*年*月*日,我所候問室發生了犯罪嫌疑人自殺死亡事故,作為該案的主辦民警,我對事故的發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受到區局黨委給予的行政記大過處分。
“*.*”事故的發生給了我們深刻的教訓,在過去的執法行為中,我們往往憑經驗思考問題,沒能將理論學習與實際工作更好的聯系在一起。“二十公”會議中一再強調執法為民這個核心內容,就是需要我們在工作中堅決的拋棄那些不合時宜的、錯誤的執法觀念,就是需要我們在執法中強化“人權”意識,要帶著深厚的感情去執法,在依法履行職責中,增進同人民群眾的感情,在打處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同時注重辦案程序,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事故發生文秘站:后,我進行了深刻的反思,認真查找了自己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整改。一方面針對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在實際辦案中多思考講策略,正確有效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引導,減輕其心理負擔。另一方面,針對事故發生的客觀因素,對候問室管理制度、有關的防護措施等提出了建議,避免了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一年來,尤其是今年以來,自己對照崗位練兵的標準和目標,尋找自己在法律法規、辦案程序、業務知識等方面的薄弱環節,采取針對性的學習措施,按照“干什么、練什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全面提高自身素質。在工作中,處處以人民警察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始終保持高度的工作熱情,在辦案中提高警惕隨時提醒自己嚴守執法程序。同時克服“*.*”事故帶來的巨大壓力,調整情緒變壓力為動力,將全部身心投入到偵察破案之中,始終保持對刑事犯罪分子的高壓態勢,在打擊刑事犯罪方面創新思維,采取了多樣化的偵破手段,進一步強化了刑偵基礎工作。在摸排、取證的艱苦工作中與同所民警建立了更加深厚的情誼,增強了集體榮譽感和作為一名人民警察的高度責任感、使命感。今年以來,我累計加班132個晚上,同__*一起破獲了“*.*”綁架搶劫案,強迫婦女案等一批影響較大的惡性團伙案件。在強迫婦女一案中,解救出了*名婦女(其中一名為越南籍女子)。截至10月,我倆共抓獲各類犯罪分子*人,破獲各類刑事案件*件(其中“兩搶一盜”案件*余起),切實維護了法律尊嚴,增強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在200*年*月*日受行政處分至今的一年時間里,我始終保持了一名人民警察的本色和正確的心態,聽從指揮,服從安排,積極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在此期間本人無違法違紀行為,與此同時本職工作也得到了同步發展。因此,我懇請區局黨委根據我的現實表現,按期解除行政處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二OO*年*月*日
第二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三條、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條、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收養關系成立后,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十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第十一條、為收養關系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收養登記機關沒收虛假證明材料,并建議有關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收養關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第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證、解除收養關系證明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一條 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勵干部、職工購房,改善居住條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條例》以及《關于廣州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的實施方案(試行)》,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借款人是指具備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請的自然人。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指按規定實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或住房貨幣分配制度的職工,以在本市購買的自住普通住房作抵押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實行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傾斜的政策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利對等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由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具體辦理;并委托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年度貸款計劃由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是指按規定實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或住房貨幣分配制度的職工。
第七條 貸款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證件;
(二)具有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或參加住房貨幣分配的證明;
(三)銀行存款達到所購住房總價款的20%以上(含20%);
(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簽訂了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六)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每個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辦理貸款,每筆貸款額度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借款人在離、退休年齡內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或所獲得的住房貸幣分配補貼總額計算;其配偶、同戶成員或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經本人同意,也可以計算其份內額度;
(二)經不高于所購住房評估價值的80%計算;
(三)最高貸款額暫定為16萬元,今后,根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情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調整。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不足時,借款人可向受托人申請商業性購房抵押貸款,并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應到受托處填寫借款申請書,并連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交受托人審查。
第十三條 受托人審查同意后,將借款申請書連同有關資料送委托人審批。
第十四條 委托人審查批準后,借款人按規定辦理房屋抵押及保險等有關手續,并與受托人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章 貸款抵押、償還
第十五條 借款人必須將所購住房用于貸款抵押,以預售房產(期貨)作抵押,應將預售房屋合同和市國土房管局出具的抵押登記備案證明交受托人保管,預售房單位在辦好《房地產證》和《他項權證》并交受托人保管之前,如借款人違約,預售房單位承擔連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責任。
第十六條 抵押房產的價值以具有資格的廣州市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價格為準;未經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已抵押的房產不得再作其他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贈予。
第十七條 借款人在辦理房公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同時,又申請了商業性購房抵押貸款的,對所購房產進行處分時,所得款項須按比例償還。
第十八條 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償還到期的貸款本息,超過銀行寬限期仍不償還的,受托人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十九條 貸款采取按月償還方式。如借款人連續6個月沒有按借貸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受托人有權通知預售房單位內代為償還。
第二十條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受托人應在三十日內將抵押房地產權證及其他權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到市國土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可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分:
(一)借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條款;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嘗還本息;
(三)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續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其繼續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其繼續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措款合同之條款。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經協商采取作價轉讓或拍賣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扣除與處分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及違約金、賠償金;
(四)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委托人、受托人有權向貸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 抵押物及貸款保險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簽訂前,必須到受托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指定險種的抵押物及貸款保險,保險金額不得少于借款額;并將受托人列為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抵押物及貸款保險期限應與抵押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保險合同,否則,受托人有權代為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在保險期間,抵押物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因借款過錯而造成的損毀,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七章 貸款監督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應保證貸款專款專用,否則受托人有權提收回貸款。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事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原合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七條 借貸方之間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獲得貸款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貸款資格,由受托人追回已發放的貸款,并由委托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追究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受托人或委托人的工作人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出現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其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縣級市可參照辦法執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土地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含市轄各縣<市、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招標,是指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辦法規定,由投標人競投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是指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辦法規定,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競價者的行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一)城鎮(包括城市、建制鎮、集鎮、工礦區、獨立居民點)規劃范圍內新增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包括商品住宅、寫字樓、商鋪、賓館、度假及各種娛樂設施)用地;
(二)改變原土地用途,將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為經營性用地的。
有下列情形經審查批準,可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高新技術項目用地;
(二)非國家限制的工業用地;
(三)市、縣(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四)市、縣(市、區)政府投資的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等經營性用地;
(五)市、縣(市、區)政府批準的重大招商引資公益性事業項目用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他用地。
協議出讓地價不得低于基準地價或經依法評估確認的價格。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并按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工作。市、縣(市)土地開發儲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土地交易中心)是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的具體承辦機構,為合法的招標、拍賣人。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合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招標、拍賣公告及招標邀請書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擬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土地,應依法報批。涉及征地及農用地轉用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征地及農地轉用審批手續。企事業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將土地用途改變為經營性項目用地,應統一由市、縣(市)土地交易中心組織招標、拍賣。
第二章責任規定
第九條市、縣(市)應成立土地招標、拍賣小組。招標、拍賣小組由土地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組成。
土地招標、拍賣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招標、拍賣文件;
(二)提出招標、拍賣底價;
(三)訂立定標條件或拍賣規則;
(四)審查競標(買)人資格;
(五)指定拍賣主持人;
(六)監督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
第十條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對擬招標、拍賣地塊確定規則設計條件、編制有關宗地圖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保證土地招標、拍賣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實施。
第十一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的底價和拍賣保留價,應當經國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規范程序評估,經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和招標、拍賣小組審核確認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競標(買)人應當充分了解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遵守規則,依法參與競投或競買,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三條競投(買)人對招標、拍賣的地塊人應實地勘察,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投標或申請競買前提出。標書一經投入標箱或競買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與中標者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向中標者交付土地。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人的標書或競買人的申請無效:
(一)在截止時間后收到的標書或競買申請書的;
(二)標書或競買申請書及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標書或競買申請書及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或競買人不得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重復投標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履約、競買保證金,是指依照招標、拍賣公告的規定,能在招標、拍賣人指定的銀行即時兌現的有效的銀行支票。
中標人、競得人交納的保證金抵扣地價款。沒有中標或競得土地使用權的,其保證金于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后五日內不計利息予以退還。
第十六條中標人、競得人應按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的付款方式和時間及時繳清地價款。
第三章招標、投標
第十七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投標。
第十八條對不具備拍賣條件、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公開招標出讓:
(一)除獲得最高土地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
(二)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可對2個以上具有開發能力、資信良好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九條招標人可按照有利于公開競爭、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原則,選擇下列一項條件確定中標人;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指標;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要求,在競投期內出價最高。
按本條(一)定標必須在規定投標的最后期限起三日內完成,符合本條(二)即當場定標。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招標的程序:
(一)招標人于截標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當地主要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公告或向特定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報名并索取有關招標文件;
(三)投標人提交標書;
(四)按預定并公告的定標條件及程序確定中標人;
(五)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六)中標人須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日內與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七)中標人付清地價款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一條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包括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和綠地率等);
(二)投標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投標人索取招標文件時間、地點及標書工本費;
(四)投票時間和截止日期;
(五)支付中標價款(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的方式和數額;
(六)評標方法;
(七)開標地點、時間;
(八)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投標時應當填寫標書,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后密封。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標書投入標箱。
投標人的標書應當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在開標前終止招標:
(一)標底泄露的;
(二)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小組私下接觸投標人,造成影響招標公正或接受賄賂的。
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四條全部投標低于底價時,招標人應當宣布本投標無效。宣布投標無效的,招標人應當確定再次招標的日期與時間。
第四章拍賣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采取拍賣方式出讓: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地價為主要目的,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資格沒有特別限制的,一般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沒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拍賣的程序:
(一)拍賣人應于公開拍賣前三十日內在當地主要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拍賣公告;
(二)競價人報名參加競買并索取有關文件;
(三)在公告的時間、地點并按下列程序公開拍賣;
1、主持人簡介拍賣地塊位置、面積、用途、規劃要求及其他有關事項;
2、公布拍賣起價(以人民幣為單位);
3、競買人按規定的方式競相應價或加價,其最后應出最高價(或加價)者即為競得人;
4、拍賣小組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四)競得人應在拍賣成交后五日內與所在地的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競得人在規定時間內付清地價款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七條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擬拍賣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二)競買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四)支付成交價款(以人民幣為單位)的方式和數額;
(五)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六)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日期;
(七)查詢競買資格的時間和地點;
(八)拍賣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說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所有競買人報出的最高地價均低于出讓保留價的,拍賣主持人應當宣布停止該幅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并明確宣布該幅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中止。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成交后,中標人或競得人反悔,不按規定時間與招標、拍賣所在地的土地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其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一條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付清地價款的,招標或拍賣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予以退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約定請求違約金賠償。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付清地價款,招標、拍賣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期限提供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使用合權出讓合同》中的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第三十二條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中,以弄虛作假、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宣布招標、拍賣結果無效,并無償收回其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人、競買人所交的費用不予退還。對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使用招標、拍賣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的,按國家監察部、國土資源部*0年9號令的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吉安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中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適用本辦法。
一、財產保全措施的種類
(一)查封。查封是指在保全的財產上貼上人民法院的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移動和處分。查封的對象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采取查封措施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所保全的財產。
(二)扣押。扣押一般是把保全的財物運到其他可以便于保存的場所,加以扣留,從而使被申請人不能占有、使用和處分。但也有原地進行的,如扣押船舶、航空器等。人民法院對扣押的財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保管,對扣押的財產,保管人不得使用。扣押的對象只能是動產。采取扣押財產措施可能會造成被申請人一定的經濟損失,為了保證財產保全措施的適用,同時又不至于使被申請人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如果在采取上述方法還不能達到保全目的情況下,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對于人民法院已經采取了查封措施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和任何機關均不得對同一標的物重復查封。但為了防止被申請人在保全措施解除后轉移財產以致造成其他法院無法對該標的物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作出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該規定創設了一個輪候保全的辦法,即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先前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三)凍結。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不準被申請人支取或使用有關存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保全措施。《意見》第99條、第104條、第105條規定:人民法院還可以采取以下財產保全措施:1.對季節性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變賣后保存價款。2.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限制其支取的辦法,并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3.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第三人不得對本債務人清償,如果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二、司法實踐中的誤區
(一)查封等于活封。
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采取查封措施時,為了最大限度減少被申請人的經濟損失和因采取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不便,而采取靈活變通的辦法。比如在查封房屋時將房屋交被申請人保管且可以使用,還有在查封某工廠時將廠房、機器設備等交由被申請人保管且允許繼續生產經營。這種做法還常稱之為“活封”,其社會效果曾得到普遍認可并推廣應用。漸漸地,有人就將查封等同于活封,當申請人申請查封時習慣做法是裁定“查封登記在某某名下的房屋或車輛”,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既不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又不在房屋及車輛上貼封條。其實,這種做法既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查封”,又不屬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因此,這種做法下的“查封”的財產一旦出現毀損,法院則難以撇清干系。筆者認為,當事人申請查封房屋或者車輛的,應向當事人釋明并詢問其真實意思是申請查封還是申請禁止財產轉移,并讓其在申請書上明確請求;然后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裁定,如申請禁止財產轉移的裁定書應表述為“登記在某某名下的房屋(或車輛)不得轉移產權”。
(二)查封與扣押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按照條文意思,查封與扣押肯定是不同的。實踐中,不論是采取查封還是采取扣押等保全措施,法院都會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但法院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時也會有效果重疊之處:查封是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移動和處分所封財物;扣押也有原地扣押的,不準任何人占有、使用和處分所扣押財物;這里兩者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比如公安交警部門將事故車輛先行扣押在某保管場所,在交警部門放行車輛前法院又接著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的,法院不論是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其法律效果是一樣,即被申請人
不能占有、使用和處分所保全的車輛,因此,不能說只有扣押的車輛不能放行而查封的車輛可放行。
關鍵詞:公立醫院 人事爭議 解決途徑
中圖分類號:F2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3-244-02
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使得以往相對簡單的人事關系變得錯綜復雜,公立醫院人事爭議大量出現。妥善解決這些人事爭議,對當前構建和諧醫院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對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的現狀進行了研究,力圖通過對人事爭議解決的主要途徑進行探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合理化建議。
一、人事爭議概述
1.人事爭議的概念。人事爭議,廣義上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錄用聘用、職務任免、福利待遇、工資調整、獎勵處分、辭退辭職等人事管理事項所引發,或者人事管理行為侵害相對人(工作人員)權益所引起的爭議和糾紛。可見,人事爭議在廣義上的主體和爭議事項是相當寬泛的。但是在實際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多從狹義的上來界定人事爭議,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法釋[2003]13號文件第三條)。
2.人事爭議的主體及受理范圍。根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國人部發[2007]109號令)的有關規定,人事爭議的受理范圍為: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等。現階段,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的主體及爭議焦點主要是編制內職工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而發生的爭議。
二、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產生的原因
當前,隨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人事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逐漸完善以及醫院工作人員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公立醫院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呈現出上升趨勢,處理難度也逐漸加大。導致這種情況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現階段,正在不斷深入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衛生體制改革不可避免地帶來人才流動,由此會產生各種矛盾與問題。由于人事制度改革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還不盡完善,導致公立醫院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長期不規范。現實中,一些突出問題還存在相關法律法規缺失,醫院工作人員與醫院發生人事爭議后長期無法有效解決,導致矛盾越發激化,難以處理。
2.醫院和員工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意識增強,出現人事爭議是社會進步的必然。公立醫院人事管理工作涉及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許多方面都容易產生糾紛,在過去計劃經濟年代,一些矛盾、糾紛被掩蓋著。而在依法治國、依法治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在管理、執法、維護雙方合法權益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人事爭議,這是時代進步的必然反映。
此外,隨著勞動者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以及訴訟成本的降低,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選擇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勞動合同法》、《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相繼出臺,擴大了勞動者權利的保護范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出臺,降低了訴訟成本。
3.公立醫院在自身人事管理上的不夠規范,也是造成人事爭議產生的主要原因。聘用合同不規范、辭退辭職手續不完善、歷史遺留問題未解決是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產生的主要問題。同時,由于醫療機構工作和人員構成的特殊性,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界定、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等都容易發生爭議。
三、當前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的主要類型
在國家改革開放日益深化,社會、經濟蓬勃發展的大背景下,公立醫院內部的人事制度改革也在向縱深發展,隨之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各種各樣的人事爭議。現階段,我們可以對公立醫院人事爭議按照不同的角度分類。
1.按照人事爭議涉及的職工人數,可以分為個人爭議和集體爭議。個人爭議是指單個職工與單位之間的爭議,集體爭議是指多個職工就同一類行為或基于共同的理由與醫院發生的爭議。
2.按照人事爭議的性質,可以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權利爭議是指因國家規定或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利益爭議是指對沒有規定、約定的權利義務雙方存在不同的要求發生的爭議。
3.按照人事爭議的內容,當前公立醫院人事爭議可分為以下類型:因職工流動產生的爭議,包括醫院職工辭職以及醫院后勤部門因職能合并或社會化改革、外包等導致人員分流而產生爭議等;因履行聘用合同產生的爭議,包括執行聘用合同條款的爭議,聘用合同變更、終止、續訂的爭議,解聘、辭聘的爭議,違約責任的爭議;國內外培訓、深造產生的爭議; 因人事管理發生的爭議,包括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按崗申報推薦、評審產生的爭議,評優評獎產生的爭議,兌現工資福利產生爭議以及在公立醫院人事管理中發生的其他爭議。
四、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的解決途徑
現行人事爭議解決機制是在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中誕生的一項人事管理創新制度。目前,已形成了人事爭議協商、人事爭議調解、人事爭議仲裁、人事爭議訴訟相互配合的制度體制,即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未達成和解,或不愿申請基層調解組織調解,或基層調解組織調解不成,需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訟;仲裁無需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申請即可啟動仲裁程序,另一方則被動強制地參加仲裁。此即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一調一裁兩審”體制。
1.人事爭議協商。《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三條規定:“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相對于其他處理人事爭議的幾種制度,人事爭議協商有較多自身的特點和優勢主要有:(1)自愿性。當事人雙方自愿是人事爭議協商的基礎和前提,是協商得以啟動的必要條件,自愿性也是協商制度的性質所決定的。(2)靈活性與快捷性。人事爭議的協商最能體現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調解、仲裁、訴訟相比,協商具有自主、方便、靈活、快捷的特點,沒有很多機構、規則、程序的約束。(3)非終局性。如果當事人雙方選擇了協商,但無法達成協議,那么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公立醫院應積極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的協商機制,通過協商及時將人事爭議化解在醫院內部,盡可能減少對醫院正常工作的影響。在人事爭議的協商中,積極引入并發揮工會的建設職能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
2.人事爭議調解。人事爭議調解,是指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識互諒,達成協議,從而有效解決爭議的活動。加強公立醫院人事爭議調解是規范人事管理,維護公立醫院與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
按照《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09]124號)中有關“事業單位要積極建立由人事部門代表、職工代表、工會代表、法律專家等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要求,公立醫院要相應建立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為保證調節的公正性,調解委員會可設在工會,由工會代表、職工代表、醫院代表以及相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在調解的過程中,調解委員會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當事人。調解有利于消除雙方的分歧和隔閡,維護穩定的合作關系,盡可能使人事爭議由公立醫院內部調解解決。如公立醫院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未能成功調解,也可在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進行人事爭議調解。
3.人事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居中對當事人之間的人事爭議進行審理,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或者按照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進行裁決的活動。人事爭議仲裁是人事爭議解決的必經途徑,人事爭議協商與調解只是雙方當事人可供自愿選擇的方式。凡是未經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具有管轄權(以級別管轄為主,以屬地管轄為輔)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應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副本。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的進行。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4.人事爭議訴訟。人事爭議訴訟是人事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而尋求司法救助,從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具體講,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人事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司法活動,包括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調查取證、審判和執行等一系列訴訟程序。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法函[2004]30號)是人事爭議訴訟的直接依據。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運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五、妥善處理公立醫院人事爭議的幾點建議
對于公立醫院人事管理工作中出現的爭議,如處理得當,則推動醫院改革深入、促進管理上水平出效益;如處理不當,不僅對公立醫院本身的發展造成影響,社會輿論也會對其發展產生不良影響,這從戰略上對公立醫院的長遠發展也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對公立醫院人事爭議應引起高度重視,努力減少和妥善處理人事爭議。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必須依法實施人事管理。公立醫院人事管理不僅是公立醫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醫院實現管理目標的重要保證。新時期公立醫院人事管理工作要求遵循法制化、民主化、規范化原則以及公開、公平的競爭原則,以人為本,依法治事,依照政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實現科學的人事管理。
第二,加強人事爭議調解。公立醫院應將調解作為處理人事爭議的基本原則和重要程序,建立和完善內部調解組織,強化調解在爭議處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多地采用調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公立醫院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盡可能降低人事爭議對醫院日常工作及發展、建設的影響。
第三,提高人事管理工作人員素質。公立醫院管理人員特別是人事管理干部,是醫院與員工的橋梁,其自身素質事關重大。管理人員應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質和工作能力,創新管理工作的思想觀念,探索更加靈活、新穎的工作思路,更好地執行國家的勞動人事法規、政策和規章,開拓性地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及時、積極應對人事爭議。公立醫院出現人事爭議后,不要產生畏懼情緒,更不要出現“等”、“拖”、“靠”的心理,應做到充分重視、積極應對。盡早啟動公立醫院人事爭議解決機制,積極通過醫院內部的協商、調解機制解決人事爭議,減少對醫院正常秩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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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銀行提供資料要真實,提供本人住址、聯系方式要準確,變更時要及時通知銀行;
2、貸款用途要合法合規,交易背景要真實;
3、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和未來收入預期,選擇適合自己的還款方式;
4、申請貸款額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還款額不宜超過家庭總收入的50%;
5、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
6、要按時還款,避免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7、不要遺失借款合同和借據,對于抵押類貸款,還清貸款后不要忘記撤銷抵押登記;
8、提前還款必須要提前一個月與銀行溝通才可以辦理。
流程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鑒定貸款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并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5)放貸:銀行在審查貸款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準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
(9)記錄:記錄本次貸款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后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后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后查檔。
擔保貸款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
貸款抵押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抵押權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_________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_________元整。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______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3.貸款期限: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期貸款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_________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取: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第一期貸款分_________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_________。
2.制造廠家:_________。
3.型號:_________。
4.件數:_________。
5.單件:_________。
6.置放地點:_________。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_____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給甲方。
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_________,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______%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它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的估計、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可選擇:
1.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有關汽車抵押借款合同
本借款合同由以下當事人在自愿遵守《中國建設銀行汽車消費貸款辦法》的前提下經協商一致簽署。
各方當事人承諾恪守信譽,嚴格履行。
第一條 合同當事人
借款人(全稱):___________王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借款人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__,家庭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
開立基本存款帳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全稱):中國建設銀行 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貸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會計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幣別
本合同項下借款為人民幣、金額(大寫)__壹拾陸萬________元,(小寫)___160000_______元。
第三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20xx______年___03____月___12___日至__20xx_____年_03___月__12___日。分期用款亦實行同一到期日。
第四條 借款用途
用于_______自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用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有效提款期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天,在有效提款期內,借款人一次提用。超過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視為自動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額以實際提款金額為準。提款是指從貸款帳戶劃款到借款人帳戶。
第六條,借款利率
月利率____0.5125______‰。如遇人民銀行調整利率,則按調整后的利率執行。
第七條 利息和利息支付
借款利息從借款轉入借款入帳戶之日起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實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須在每一付息日(每季末20日)如數支付該期借款利息。貸款人有權從其任何帳戶中直接扣收。
第八條 還款
借款人須按本合同約定的分期付款日,將全部借款償清。分期付款采用遞減償還法,計算公式為:
每期還款額=貸款本金/還款期數+(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為單位計算。
具體分期還款計劃為: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5) 年 月 日
6) 年 月 日 (7) 年 月 日
8) 年 月 日 (9) 年 月 日
10) 年 月 日 (11) 年 月 日
12) 年 月 日 (13) 年 月 日
14) 年 月 日 (15) 年 月 日
16) 年 月 日 (17) 年 月 日
18) 年 月 日 (19)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21) 年 月 日
22) 年 月 日 (23) 年 月 日
24) 年 月 日 (25) 年 月 日
26) 年 月 日 (27) 年 月 日
28) 年 月 日 (29) 年 月 日
30) 年 月 日 (31) 年 月 日
32) 年 月 日 (33) 年 月 日
34) 年 月 日 (35) 年 月 日
36) 年 月 日
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歸還借款本息,但須提前通知貸款人。
借款到期日起,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任何帳戶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順序直接扣收。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借款人如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力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應事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其轉讓行為在受讓單位和貸款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貸款人任何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轉制變更時,由變更后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和享有應有的權利。
第十條 借款擔保
一)對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及費用,借款人應選擇下述一種或兩種方式提供擔保。
1.第三方保證方式擔保;2.抵押方式擔保;3.質押方式擔保。并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 (和)《抵押合同》或(和)《質押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證人方式提供擔保的,保證人應負連帶責任。
三)借款人以所購汽車向貸款人設定抵押的,借款人需辦理汽車抵押登記及保險手續,并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貸款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均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保險,所需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四)借款人死亡或經有權部門宣布失蹤,借款人財產的合法繼承人應繼續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
第十一條 借款人和貸款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二)借款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應按貸款人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貸款人有權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資金及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七)貸款人應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 違約及其違約處理
一)借款人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均構成違約: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和違約金。
2.保證人不履行保證責任。
3.借款人的財產或質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凍結、沒收、轉移、破壞、毀損、棄置、喪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二)違約發生后,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償;
4.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5.從借款人和/或保證人任何帳戶扣收全部貸款。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貸幣與貸款貨幣不同,貸款人有權按當日外匯掛牌價折算成貸款貨幣清償貸款;
6.以法律手段追償貸款。訴訟活動所引起的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歸還借款,貸款人從貸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__________計收利息;
借款人未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貸款人對該部分利息按月計算復利;
8.借款人挪用借款,貸款人對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__________計收利息;
9.貸款人對逾期貸款向借款人按每日萬分之四收取違約金。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通知
本合同項下任一當事人的通知須按第一條所列的地址進行。任一當事人變更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
第十五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一份,貸款人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附件
借款人的借款申請書、提款通知書和其他貸款人認為應成為合同附件的文件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借款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于
汽車借款合同協議書
貸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 款 方: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貸款方、借款方、擔保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月息 %,按月收息,利隨本清。
第五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 1 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借款抵押擔保。
1、借款方申請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自愿以 車輛作抵押并辦理好抵押登記。
2、借款方必須按規在貸款方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全保(含盜搶)并明確第一受益人為貸款方。
3、借款方在辦理本借款前應按貸款方要求安裝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在本借款未還清以前控制權歸貸款方所有。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后,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借款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或借款方指定經銷商帳戶支付購車款。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信用社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借款方夫妻在本聯社開立的任一帳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并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取訴訟提前收回貸款本息。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方需要將借款展延,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借款方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九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合同法》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
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十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按項處理。
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汽車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公司經營需要,以自有車輛做為抵押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額為人民幣 (大寫) (小寫),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
名稱: 壹輛,排量: ,顏色 ,車牌號為: 發動機號為: 。上述抵押的車輛為甲方所有。
第二條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 抵押情況聲明、暫管。
1、清點: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
2、暫管:抵押物由乙方負責暫管,一切倉儲及其保險管理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雙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
第五條 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
1、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亦有權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第六條 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抵押人:______(章) 抵押權人:______(章)
地址:______ 地址
甲方:____________商場(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便于甲方投資經營的_______商場能夠順利運營,甲方決定聘請乙方作為該店的營業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達成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即終止執行。因公司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續訂合同。
二、工作崗位
經雙方協商,乙方在合同期內于甲方經營的XX商場內從事營業員工作。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變換乙方的工作內容,如雙方就工作變換達不成一致意見,則本合同自然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勞動保護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乙方因工負傷,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工作時間
按乙方所在商場規定的營業時間工作。需要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為員工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
五、勞動報酬
1、根據甲方現行工資制度確定乙方的勞動報酬為:
基礎工資+職務津貼+通訊費+交通費+社保福利共計____元。
六、如乙方未辦理社保卡,甲方有權代扣代交。
合同期內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員工負責在其檔案所在地繳納,此后的一切后果由員工享有或承擔。
七、勞動紀律
1、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遵守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
3、員工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4、員工如毀損或遺失公司財物的,依市場價格予以補償員工所在商場的專柜,盤點少貨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丟失貨品的吊牌價的5折賠償給甲方;未知原因的,由乙方所在專柜的所有營業員共同賠償按吊牌價的5折賠償給甲方。
八、規章制度
《營業員手冊》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同時生效
九、合同解除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a、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或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或嚴重失職;或收受客戶回扣的。
b、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c、公司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多余職工或公司企業宣布解散。
d、員工違反國家法律被認定有罪或被勞動教養的。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a、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反計劃生育的或采取欺詐手段簽訂本合同的除外。
c、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a、公司不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
b、公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
4、需經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提前10天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5、公司按本條1、項第b、第c項解除勞動合同的,如國家有規定應予經濟補償的,公司按該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6、員工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確定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
a、按正常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3月的月平均實得薪津計算;
b、或按公司的實際損失計算,包括:公司招收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對公司的工作脫節而造成經營的經濟損失。
7、甲方貨品從乙方所在商場撤柜,失去銷售場所時,本合同自動解除,甲乙雙方互不承擔任何責任
。
十、教育培訓
公司鼓勵員工參加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各類培訓,凡員工參加經公司同意的培訓,公司相應地予以報銷相關的培訓費用。如公司外派員工參加培訓,則雙方另訂培訓合同。
十一、保密義務
員工在任職期間以及離職之后對其在公司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公司、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商業秘密的義務。員工于離職辦理交接時,返還全部屬于公司的商業秘密的資料,包括記載著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
十二、離職手續
1、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文件、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移交公司指定人員。
2、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還須按公司規定填寫辦理《離職會簽單》。
3、公司在員工辦完上述手續后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對員工的工作表現作出符合實際的評價,并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及時為員工辦理相關手續,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員工承擔:
a、員工未按公司規定辦妥離職手續的;
b、員工未按時領取和簽收離職通知和離職證明的;
c、員工不配合,致使公司無法將有關離職資料送達員工的。
十三、合同無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本合同自始無效:
1、根本違反法律法規的;
2、員工在《就業申請書》上提供虛假信息,欺騙公司而簽訂本合同的;
3、員工為任何不合法,不正當目的而進入公司企業工作的。
十四、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雙方協商;或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五、法律效力
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為辦理社會保險使用,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簽約雙方已讀懂并接受上述條款的約定,現自愿簽字確認。
甲方:____________商場代表人: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簽章)
乙方身份證號:
甲方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地址:
聯系電話:
合同簽署地:
第一條 為滿足居民住房裝修融資的需要,根據《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個人住房裝修貸款(以下簡稱住房裝修貸款)是指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向個人客戶發放的用于裝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幣擔保貸款。
住房裝修貸款可用于支付家庭裝潢和維修工程的施工款、相關的裝修材料款、廚衛設備款等。
第三條 住房裝修貸款實行“有效擔保、專款專用、按期償還”的原則。
第四條 住房裝修貸款由零售業務網點受理并初審,支行零售業務部門審查,較小金額的貸款由支行信貸管理委員會授權下的貸款審批人以個人名義審批并負責;較大金額的貸款由支行全體貸款審批人會議集體審批。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住房裝修貸款對象為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第六條 凡申請住房裝修貸款的借款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證件,裝修的房屋是自住房屋;
(二)有穩定、合法的收入來源,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夠提供建設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
(四)與裝修企業簽訂有《家庭裝修工程合同》,或與裝修材料供應商簽訂有《購買家庭裝修材料合同》、《購買廚衛設備合同》,有家庭裝修預算書;
(五)在建設銀行開立活期儲蓄賬戶;
(六)建設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住房裝修貸款起點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15萬元(含15萬元)。其中:采用抵押方式擔保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采用質押方式擔保的,貸款額度不超過質押財產價值的80%;采用保證方式擔保的,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
第八條 貸款最短期限為半年,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含5年)。
第九條 住房裝修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規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四章 貸款申請的受理和審查
第十條 借款人應到經辦行指定的零售業務網點辦理貸款申請手續。經辦人應當主動熱情接待申請貸款的客戶,向客戶介紹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的條件、利率、期限、用途、擔保、還款方式、違約處理、辦理程序及借款人需承擔的各項費用等,解釋住房裝修貸款的有關規定,明確告知借款人和保證人應當在建設銀行進行資信調查時給予協助。
第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裝修貸款應填寫《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申請表》(附式1),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建設銀行認可部門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證明;
(三)與裝修企業等簽訂的《家庭裝修工程合同》、《購買家庭裝修材料合同》、《購買廚衛設備合同》,以及家庭裝修預算書;
(四)裝修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以抵押和質押方式申請貸款的借款人,應提供抵押物或質押財產權利憑證清單、權屬證明及有權處分人(包括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證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有關資信證明材料;
(六)貸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營業網點應審查客戶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并填寫《個人消費信貸材料清單》,原件經當面審查后退還貸款申請人。
第十二條 貸款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和各項資料后,經辦人應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償還能力以及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調查限定在10個工作日內并給予借款人答復。具體調查內容如下:
(一)借款人按規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
(二)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材料之間是否吻合;
(三)借款人的資信及收入狀況是否能夠按時償還貸款本息,保證人是否有保證能力;
(四)抵押物或質押財產的所有權是否屬于抵押人或出質人,是否已設定抵(質)押及其他相關情況;
(五)保證是否符合《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三條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經辦人審查后,應提出貸款額度、期限、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具體意見,并填寫《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審批表》(附式2),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按審批權限報批。
第十四條 經審批同意貸款的,建設銀行告知借款人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逾期罰息、質物或抵押物的處理方式和其他有關事項。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個人消費信貸材料清單》回執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采用保證方式的,保證人必須同時到貸款行簽訂《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經辦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后,依據《借款合同》,將貸款劃轉到借款人在我行開立的儲蓄存款賬戶。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十六條 借款人向建設銀行申請住房裝修貸款必須提供有效擔保。擔保可以采取抵押、質押、保證的方式。
第十七條 借款人以自有財產或第三人自有財產進行抵押的,建設銀行要與借款人或第三人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抵押合同》。
抵押物必須經評估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必要時可要求借款人辦理抵押物的公證、保險手續,其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在保險中應明確第一受益人為建設銀行,保險期限不得短于貸款期限。
第十八條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權利憑證進行質押的,建設銀行要與借款人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質押合同》,可以質押的權利憑證包括:
(一)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AAA級企業債券;
(二)建設銀行簽發的個人定期儲蓄存單;
(三)建設銀行認可的其他資產。
貸款到期日不得長于質押權利憑證的到期日。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保證的形式是連帶責任的保證,建設銀行要與保證人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保證合同》。保證人必須是法人或公民。
法人必須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辦理年檢手續,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企業法人、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公民應當是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經濟管理部門和金融企業職工。
第二十條 在資產抵押期間,借款人有維護、保養、保證抵押品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監督檢查。未經貸款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饋贈或重復抵押。
第七章 貸款的管理與回收
第二十一條 貸款行應建立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對每一位貸款客戶建立個人檔案,登記有關情況作為歷史資料留存;對借款人的貸款材料應按照《中國建設銀行貸款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妥善保管,實行借閱登記制度,不得對外泄露借款人的個人資料。
第二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貸款行應按照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及保證人的收入狀況、貸款的使用情況、抵押物價值變化情況、性能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實行保證方式的應對保證人的信譽和代償能力進行監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證人提供協助。
檢查結果應當有書面記錄,并歸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 貸款的償還。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從貸款支用的次月起按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
計算公式如下:
還款總期數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等額還款額=--------------------×借款金額
還款總期數
(1+月利率) -1
第二十四條 建設銀行扣收貸款本息的方式有兩種,每個借款人只可選用其中一種方式還款。
(一)貸款銀行根據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日期,從活期儲蓄賬戶中扣收當期應償還貸款本息。若扣款賬戶被凍結、掛失則借款人應重新提供扣款賬戶。
(二)借款人到建設銀行營業網點償還。
借款人歸還逾期貸款則只能采取第二種方式。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應當提前15天通知貸款行,經貸款行同意后辦理提前還款手續。借款人提前還款,應當到原貸款經辦網點辦理手續,已計收的利息不隨期限、利率變化而調整。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終止。建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終止后20日之內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并將財產或權利等憑證退還給借款人。
第二十七條 住房裝修貸款不得展期。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時,自約定還款日次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貸款利息,建設銀行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復利。在逾期貸款償還之前,經辦行每月向借款人及保證人及時發送書面催收通知,直至貸款本息收回。
第八章 違約與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時,應由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有保證人的,應征得保證人同意。變更協義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 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借款行應主動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的財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經辦行應當及時處分抵押物和質押財產。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約:
(一)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
(二)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文件和資料;
(三)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定期監督檢查的;
(四)未經貸款行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的財產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五)借款人用于抵押、質押的財產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或保證人因意外情況不能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實抵押、質押或保證的;
(六)違反本辦法或《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有第三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時,貸款人可視借款人違約情況,采取以下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收取逾期貸款利息;
(三)從借款人賬戶中直接扣款,償還貸款本息;
(四)按合同約定處分抵押物、質押財產,清償貸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保證人連帶責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發放的貸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條 經辦行應當按照本規程及時辦理貸款,由于經辦行的責任影響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規定使用借款,經辦行應當按日息萬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并按照建設銀行有關規定追究行內有關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四條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貸款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因住房裝修質量與裝修企業發生糾紛以及因建材或廚房設備質量與銷售商發生糾紛時,雙方應自行協商解決,與貸款行無關。借款人及擔保人不得以糾紛為由,拒絕履行《借款合同》以及擔保合同項下的義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七條 經批準開辦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業務的一級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規程自之日起執行。
附式1: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申請書
附式2: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審批表
附式1: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申請書
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申請書
NO:編號
-------------------------------------------
|一、申請人情況 |
|-----------------------------------------|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性 別 | |
|-----|----------------------|------|-----|
|身份證號 | | 婚姻狀況 | |
|-----|----------------------|------|-----|
|工作單位 | | 聯系電話 | |
|-----|----------------------|------|-----|
|現家庭住址| | 郵政編碼 | |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才市場的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資源,維護人才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人才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才市場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者獲得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本條例所稱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是指具有市場服務功能,面向社會提供人才流動中介服務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人才市場管理,是指對人才自主選擇職業、用人單位自主選擇人才、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活動的管理。
第四條 人才市場應堅持公開、平等、競爭、自愿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的人才市場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區(市)縣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區(市)縣人才市場進行管理,并接受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管理人才市場。
第二章 中介機構
第六條 申請成立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有開展人才中介服務的固定場所、資金、設施;
(二)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五名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
(三)有章程;
(四)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成立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應向所在區(市)縣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初審合格,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得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登記。
人才市場中介機構實行許可證年檢制度。
第八條 人才市場中介機構分立、合并、變更、撤銷的,應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經確認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人才市場中介機構的業務范圍:
(一)收集、整理、儲備和人才供求信息;
(二)開展職業介紹;
(三)組織培訓;
(四)提供人才流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
(五)其他經批準的服務項目。
對業務范圍、收費項目及標準應予公布。
第十條 人才市場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信息,作出虛假承諾;
(二)偽造、涂改、租借許可證;
(三)未經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舉辦人才招聘交流會;
(四)超過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第三章 人才流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通過人才市場中介機構公開招聘人才,應出具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機構的文件或營業執照,并如實公布擬招聘人才的數量、崗位、待遇及人才應具備的學歷、專業技術職稱等條件。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人才招聘啟事,應經縣級或縣級以上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未經核準的人才招聘啟事,新聞媒介不得刊登、播放。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采取不正當手段招聘人才。
用人單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應聘人員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聘用下列人員:
(一)正在承擔國家、省、市重點工程、科研課題攻關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研人員;
(二)由單位派遣支援邊遠、貧困、少數民族地區,期限未滿的;
(三)與用人單位簽有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未滿的(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的除外);
(四)從事國家安全、保密工作在規定保密期限之內的;
(五)在就職期間發生的債務尚未清償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人才在相互選擇時,應如實介紹各自的情況和要求,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人才確定聘用關系時,應簽訂聘用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責任。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人才在流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或原單位的商業秘密;
(二)侵犯原單位的知識產權;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流動到城鎮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沒有人事檔案管理權單位的人才,其人事檔案由原單位在流動人員離崗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人才市場中介機構移交。
第四章 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 人才流動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依法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當事人仲裁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決。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人才市場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項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四項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新聞媒介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責令其停止刊登、播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所收費用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給應聘人員原所在單位造成直接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責令其退還所收費用,并處所收費用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抵押物
第三章 抵押合同
第四章 抵押登記和抵押占管
第五章 抵押處分和抵押終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各種抵押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一定財產或權利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務,債權人對該擔保財產或權利可依法處分并優先受償。
前款中提供財產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抵押人,對應的債權人稱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或權利稱抵押物。
第四條 抵押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原則。
第二章 抵押物
第五條 抵押人對其提供的抵押物必須享有所有權或者法人財產權。
第六條 下列財產或權利可以設定抵押權:
(一)依法可以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二)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三)機器、儀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設備;
(四)票據、債券、股票、倉單和其他可以轉讓的有價證券;
(五)依法可轉讓的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六)可兌換的外國貨幣;
(七)金、銀、珠寶及其制品;
(八)林木、果園;
(九)家用電器、飼養物;
(十)經海關許可的監管貨物;
(十一)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抵押、轉讓的其他財產或權利。
以前款規定的財產或權利設定的抵押權,其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但第三人于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的權利除外。
以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記名有價證券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告知該記名有價證券的義務人。未經當事人雙方書面同意,不得申請掛失或者申請公示催告。
第七條 下列財產或者權利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法律禁止轉讓的自然資源、財產或者權利;
(二)抵押人不享有所有權或者法人財產權的財產或者權利;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敬老院等公共設施,但私人所有的除外;
(四)農田及水庫、水利等設施;
(五)所有權有爭議的財產或權利;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財產;
(七)宗教財產;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或權利。
第八條 抵押物所擔保的范圍為原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抵押處分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九條 以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設定抵押權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出租已設定抵押權的財產的,或用已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依照本條例變賣抵押物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因處分抵押物使原租賃關系提前終止,承租人受到經濟損失的,抵押人應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抵押人以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二條 抵押人可以將全部或部分財產作為整體設定同一抵押權。
第十三條 抵押人可以同一財產設定數項抵押權,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同一財產所擔保的數項債權總額,不得超過該抵押物的實有價值總額。
以同一財產設定數項抵押權的,抵押人與后一債權人約定的抵押處分期限不得早于與前一債權人約定的抵押處分期限。
第十四條 抵押物不屬于破產財產,但其價款超過所擔保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第三章 抵押合同
第十五條 抵押合同是擔保主合同的從合同。
第十六條 抵押合同應由抵押當事人以書面形式簽訂。當事人可在被擔保的主合同中附加抵押合同的條款,也可另行訂立抵押合同。
第十七條 抵押合同應當具備下列主要內容:
(一)抵押當事人雙方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所擔保的原債權種類、數額、范圍、履行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處所;
(四)抵押物投保的險種、險別及受益人;
(五)抵押物估價及抵押率;
(六)抵押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風險負擔;
(七)抵押物共有情況、設定他項權利的情況;
(八)抵押物返還方式及期限;
(九)抵押處分方式及期限;
(十)其他約定事項;
(十一)簽訂的日期、地點及當事人簽名、蓋章。
第十八條 抵押當事人不得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將抵押物直接歸抵押權人所有。
第十九條 抵押當事人雙方可依法協商解除或變更抵押合同。協商不成的,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
抵押合同的變更不得損害變更前已設定的后順序抵押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生效后,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一條 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可以不低于原抵押物價值的其他財產更換原抵押物。
第二十二條 抵押物由第三人提供的,其擔保的范圍可隨債務的減少而減少。債務移轉須經第三人認可。
第二十三條 一個債務人已經具有多個債權人的,該債務人不得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任何一個債權人。
債務人原有非抵押擔保債務已經等于或超過其自有財產的,不得就其自有財產與其他債權人再行簽訂抵押合同。
第二十四條 抵押當事人之間可以設定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在當事人約定的債權最高額限度內,由抵押人提供相應的財產,用以擔保一定期限或范圍內發生的債務。
最高額抵押的債權不得轉讓。
第四章 抵押登記和抵押占管
第二十五條 抵押當事人依照本章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或者移交占管后,其簽訂的抵押合同方為有效。登記之日或移交占管之日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
第二十六條 以不動產為標的設定抵押權的,必須進行抵押登記。
第二十七條 以動產或權利為標的設定抵押權的,應當將該動產或權利證書移交抵押權人占管。當事人約定不移交占管的,應當進行抵押登記。
法律、法規規定設定抵押權必須進行登記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抵押登記由下列部門受理:
(一)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房屋抵押的,為核發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的房產管理部門;
(三)以運輸工具抵押的,為核發運輸工具牌照的管理部門;
(四)以其他財產抵押的,為抵押物所在地的縣(市)、區公證部門。
第二十九條 辦理抵押登記,應向登記部門交驗下列證件或其復印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需他方同意方能設定抵押權的證明;
(四)其他法定文件。
第三十條 登記部門應自接到登記申請文件之日起三日內辦理登記。不予登記的,應記錄在案,并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抵押登記資料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抄錄、復印。
第三十二條 以登記方式設定的抵押權,變更抵押物或者抵押物被繼承、遺贈,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抵押合同解除、終止,或者抵押處分完畢,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憑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登記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是第三人的,由債務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抵押當事人應當對其占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負責。當事人一方應當依約接受另一方對其占管的抵押物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其占管的抵押物價值非正常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移交占管的抵押物,抵押權人不妥善保管,可能致其毀損、滅失的,抵押人可以要求抵押權人提存抵押物,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抵押物。
第三十七條 抵押權人有權收取其占管的抵押物的孳息,并可以收取的孳息充抵原債權、利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 抵押物依約需要保險的,由抵押人辦理投保手續,并將保險憑證交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九條 抵押人以其占管的抵押物投資的,應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第四十條 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遺贈,原設定的抵押權繼續有效。
第四十一條 抵押權人不得將其享有的抵押權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為其他債權作擔保。
第四十二條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應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受讓人按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金額從轉讓費中向其支付或提存。
抵押人擅自轉讓抵押物的,抵押權人對被轉讓的抵押物享有追及權。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抵押物,其承兌日期或提貨日期先于所擔保債權清償日期的,抵押權人可以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前承兌或提貨,并將承兌的款項或提取的貨物提存,也可以與抵押人商定用于提前償還債務。
第四十四條 提存業務由抵押當事人申請公證部門辦理。
需要提存的款項,當事人也可約定共同存入銀行。
第五章 抵押處分和抵押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可依法處分抵押物:
(一)債務到期未依約得到清償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
(三)抵押人解散、宣告破產或者依法被撤銷的。
抵押權人應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二年內處分抵押物。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以約定方式處分抵押物;無約定的,可以拍賣、變賣、折價、兌現等方式處分抵押物。
抵押物為限制流通物的,應由國家有關單位收購,抵押權人可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四十七條 拍賣抵押物應當由當事人委托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辦理。
第四十八條 變賣抵押物或者折價歸債權人所有的,當事人應就抵押物價格協商一致;協商不成的,可委托依法成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抵押物為國有資產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抵押物的兌現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當事人處分抵押物,不得損害其他抵押權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處分費用;
(二)扣繳與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三)抵押物為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繳納相應的出讓金;
(四)償還未履行的債務及其他約定的費用;
(五)為后順序抵押權人提存;
(六)剩余價款交還抵押人。
第五十二條 同一財產設定數項抵押權的,其清償順序依抵押合同生效日期的先后確定。
生效日期為同一日的,按同一順序清償;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比例分配。
第五十三條 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債務及其他約定費用的,抵押權人可另行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十四條 處分的抵押物為第三人提供的,該第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十五條 抵押權人在抵押處分期限內未處分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終止。
第五十六條 抵押合同可因抵押物意外滅失而終止。但抵押人因抵押物意外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或保險金,仍應作為抵押財產。
第五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抵押權人應將占管的抵押物或者權利證書返還給抵押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抵押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無效:
(一)以法律、法規禁止用于抵押的財產或權利設定抵押權的;
(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主合同無效的;
(四)設定抵押權時未依法登記或移交占管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十條 因抵押無效而使當事人遭受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賠償;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合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