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30 12:55:04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企業用電申請書,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關鍵詞 電力系統;業擴報裝;因素;措施
中圖分類號 F4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671-(2012)122-0228-01
國家電網中業擴報裝工作是營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供電企業增供擴銷的重要途徑。填寫業擴報裝工作信息的完整、準確程度,及時傳遞程度直接影響后續抄表、算費、電費回收、報表統計及市場供需分析,因此供電企業加快業擴報裝速度,一方面要多方促進報裝工作進度,完善工作記錄,另一方面要加快系統流程傳遞速度。因此,做好業擴報裝流程的改善工作對整個業擴項目至關重要,供電部門應結合實際需要不斷完善、不斷改進。
1 電力業擴報裝工作中影響速度的因素
1.1 供電方案的確定及審批方面的影響
業擴報裝申請書經業務受理人員受理后,傳遞給現場勘察人員簽收。現場勘察環節存在三個因素:①勘察人員確定供電方案并答復客戶后,客戶不及時聯系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施工;②勘察人員沒能及時、主動與客戶聯系,組織相關人員前去勘察確定供電方案,主動服務意識差,延誤勘察時間;③供電企業公用配電變壓器或變電所出線間隔負荷已滿,還待配網擴建,暫不具備供電條件,影響業擴報裝速度。
1.2 工作中業務受理方面的影響
傳統的業務受理方式是柜臺受理,客戶到當地供電企業營業廳柜臺辦理報裝手續,填寫報裝申請書,提供相關資料、證件等。如果由于資料、證件準備不充分,則需要客戶再來一次;如果由于客戶沒有表述清楚所辦業務內容,或業務受理人員沒有了解其辦事意圖,則可能辦錯業務項,填錯申請單。另有一種情況是業務受理人員對用戶用電情況不熟悉,不能正確幫助客戶分析、解答相關業務事項及用電所需,使客戶在報裝申請時,不能合理填寫申請容量,受理后在后續環節中才發現申請容量不合理,再更改申請容量,延誤報裝時間,影響業擴報裝速度。
1.3 工程檢查、竣工驗收方面的影響
供電企業對客戶工程中間檢查不及時,原因有兩個方面:①客戶不告知供電企業施工時間;②供電企業不及時了解客戶施工進度,不能進行工程中間檢查,待客戶工程完畢,申請竣工驗收時才去驗收,在驗收中如果發現問題,則需要進行整改。有些客戶拖延整改,或找人情不愿整改或整改不徹底,造成驗收不合格,影響業擴報裝速度。
1.4 工程設計、審核及施工方面的影響
供電企業向客戶答復供電方案后,有些客戶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委托設計部門設計,或不能及時將設計圖紙交供電企業審核,或供電企業審核后提出修改意見,客戶不能及時修改設計圖紙,延誤工程進度,影響報裝速度。
1.5 裝表接電方面的影響
客戶工程經供電企業驗收合格后,供電企業派人裝表、加封計量設施,客戶在供電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大多數客戶能夠很快辦完相關手續,但個別客戶在需簽訂供用電合同時,企業法人不在,又沒出具委托人簽字的委托書,造成不能及時簽訂供用電合同;也有個別用戶因資金緊張不能交清相關費用,供電部門暫不送電,影響業擴報裝速度。
2 加快電網中影響業擴報裝速度的措施
2.1 整合資源,完善制度,加強監管
2.1.1 實施二級業擴監管
供電企業對業擴報裝工作實施分級監控。第一級由各單位營銷部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每月對客服部門辦理的業擴報裝業務進行稽查,對業擴項目的方案制定、答復、工程設計審核、中間檢查及竣工驗收、簽訂供用電合同、裝表接電等關鍵點工作完成時限進行監控;第二級是由上級營銷部門按照公司業擴報裝監控實施辦法對所屬下級單位業擴報裝工作進行監控,提高業擴報裝速度。
2.1.2 制定業擴報裝工作獎罰制度
供電企業對每一位參與報裝工作的人員,根據其不同崗位規定辦理業擴報裝工作時限、工作質量、服務態度進行評價考核,優者獎,劣者罰,按季度對報裝工作人員受理的報裝業務量、完成率、完成質量、完成時間、用戶評價進行檢查測評,作為季度考核一項內容,增強工作人員主動服務客戶意識。
2.1.3 實行“一站式服務”
供電企業受理客戶報裝申請后,由客戶服務部門組織生產技術部、營銷部、發展策劃部、計量中心等部門對供電方案進行“一站式”制定、答復、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裝表接電等,減少客戶在各部門往返奔波時間,充分體現“一口對外”,整合資源,減少推諉現象的發生,加快業擴報裝速度。
2.2 業擴報裝實際工作與系統流程同步的方法
在實際工作中,嚴格系統口令的使用、管理,各崗位工作人員不允許由其他人員代傳遞系統流程,以避免責任不清、考核不準。加大對營銷系統業擴流程的監管,所有業擴報裝工作全部進入系統,不允許系統外工作,發現系統內無流程記錄的工作,應追究責任。
2.3 加強報裝工作各環節的管理
2.3.1 供電方案的確定及審批
供電企業現場勘察人員簽收業務接洽轉來的報裝申請書后,應主動服務客戶,在第一時間組織相關人員現場勘察,確定供電方案并報審批。經批復的供電方案意見書在規定時限內交回客戶。若暫時沒有供電條件,應及時上報客戶需求,上級部門根據客戶用電需求進行電網規劃,統籌協調,以滿足客戶需求。
2.3.2 業務受理
供電企業在各營業場所、宣傳欄公布業擴報裝需提供的證件、相關資料,報裝客戶可提前查詢報裝相關信息,準備好報裝所需提交相關證件、資料等,使報裝申請一次通過。報裝業務受理人員向用戶詳細介紹報裝申請要求,仔細詢問客戶用電需求,正確辦理用電申請書。報裝業務一經受理,業務受理人員應及時傳遞給下一環節工作人員,并及時催辦,做好催辦記錄,利用營銷系統內設置的業務催辦項進行催辦,將催辦次數多少作為業擴
報裝工作完成情況考核項,嚴格考核。
2.3.3 檢查、竣工驗收
供電企業檢查人員密切關注客戶工程進度,適時對工程進行中間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督促客戶整改。加強工程過程監管,杜絕工程完畢后才發現問題而要求客戶整改的現象。檢查人員接到客戶竣工檢驗申請后,應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對工程、設備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對客戶設備及工程質量進行評價,對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以安全、經濟、合理供用電為依據,多向客戶解釋,讓客戶盡快接受整改意見,按要求整改,盡早使工程達到完整合格。
2.3.4 委托設計、審核及施工
供電企業在答復客戶供電方案后,提醒客戶盡快委托設計、施工,可向客戶提供一些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的聯系方式及信用信息,便于客戶選擇,避免客戶因不知情多繞彎路,延誤用電時間。供電企業應細化客戶受電工程典型設計,根據用電性質的可靠性和安全要求,建立不同層次的設備規范,減少設備型式,向客戶提供典型配置和典型造價信息,以規范施工單位的服務行為,加快客戶受電工程的設計、評審和施工進度。
2.3.5 裝表接電
客戶在簽訂供用電合同并辦理完相關手續后,供電企業應在規定時限內送電。供電企業在接到客戶竣工驗收申請的同時,就應著手準備辦理送電前其他相關手續,例如:起草、評審、簽訂供用電合同等事宜,通知客戶交清相關費用等。待工程驗收合格后,客戶在最短時間內就可以辦理完相關手續,及時送電,避免驗收合格后,相關手續遲遲不能辦完,延誤送電時間。
3 結束語
在整個電力業擴報裝工作中,各環節、各崗位工作人員要密切配合,及時協調溝通,通力合作,業擴報裝工作就一定能保質保量的快速完成。電力企業要堅決維護國家、企業和客戶三者利益關系,盡心竭力滿足客戶用電需求,為客戶供好電、服好務,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參考文獻
[1]陳昊,湛燕.電力智能管理決策系統的研究與實現[J].大眾科技.
一、電信網間互聯組織機構
(一)為加強對我省電信網間互聯工作的領導,省通信管理局成立由主管局長任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參加的電信網間互聯工作領導小組。
(二)各電信運營企業省級公司成立電信網間互聯工作小組,由公司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計劃建設、運行維護、市場經營、計費等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同時明確具體承辦電信網間互聯工作的牽頭部門,各市級分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電信網間互聯工作。
二、電信網間互聯例會制度
(一)省通信管理局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時間、地點屆時通知),主持召開由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分管領導參加的電信網間互聯工作會議,學習信息產業部有關電信網間互聯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通報網間互聯情況,研究解決網間互聯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安排部署下一步網間互聯工作。
(二)省通信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每月召開由相關電信運營企業電信網間互聯牽頭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網間互聯工作情況通報會(時間、地點屆時通知),協調解決網間互聯中存在的問題,通報電信網間運行質量情況及網間通信主要障礙處理情況等。對于出現重大網間通信障礙的,邀請相關省級公司分管領導參加會議,必要時邀請相關市級分公司有關人員參加會議。
(三)各省級電信運營企業應不定期召開相應會議,研究解決網間互聯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電信網間互聯備案制度
(一)各電信運營企業省級公司應將網間互聯組織機構設置和變動情況及時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
(二)各電信運營企業(含專用電信網單位)省級公司,根據本網工程進度或網絡運行情況,在向其他電信運營企業省級公司提出互聯申請時,應當面提交互聯書面要求,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后,互聯工作開始啟動。
網間互聯需新設互聯點的電信運營企業應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供下列備案材料:1、互聯申請;2、互聯技術方案;3、與互聯有關的網絡功能、通信設施、設備配置情況;4、互聯的工程進度計劃安排及資金保障等。
網間互聯不需新設互聯點,只需進行網絡擴容改造的電信運營企業應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供下列備案材料:1、互聯申請;2、網絡運行情況;3、互聯技術方案;4、工程進度與資金保障等。
省通信管理局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備案材料的審查,向互聯申請者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通知。予以備案的,以備案通知上所確定的時間啟動互聯工作;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電信運營企業不得拒絕其他電信運營企業提出的互聯要求。
電信網間互聯工作啟動后,相關電信運營企業應就啟動的網間互聯事項進行友好協商,每次互聯協商會議均應制作會議紀要或經雙方簽字認可的會議記錄。
(三)兩個電信運營企業之間或電信運營企業與專用電信網單位之間達成的互聯有關協議,均由省級公司簽訂,被授權的市級分公司可以簽訂省級公司協議的補充協議。
為便于省通信管理局了解掌握協議內容,協議簽訂雙方在協議簽訂的10個工作日前,應將協議初稿報省通信管理局初審。10個工作日內不提出意見的,視省通信管理局同意,雙方可以簽訂協議;省通信管理局認為有關條款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在10個工作日內將意見通知雙方企業,雙方應修改協議初稿。
(四)各電信運營企業間及各電信運營企業與專用電信網單位之間簽訂的互聯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互聯協議不得含有歧視性內容和損害第三方利益的內容。
(五)互聯雙方省級以上機構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協議發至各自下屬機構,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
(六)互聯實施中,因客觀原因致使互聯不能在規定的互聯時限內完成的,經互聯雙方認可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后,可以順延互聯時間。
(七)互聯雙方在省通信管理局就申請協調的互聯爭議作出行政決定前,可以自行達成互聯協議,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省通信管理局備案。
(八)省通信管理局對申請協調的互聯爭議出具的《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意見書》,在7個工作日內向信息產業部備案;對申請協調的互聯爭議作出的行政決定,在7個工作日內向信息產業部行政復議機構備案。
四、電信網間互聯報告制度
(一)相關電信運營企業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落實已啟動的網間互聯進展情況(含有啟動的互聯項目名稱、工作進展、存
在問題、解決辦法及時間進度等內容)報省通信管理局,詳見附表一。
(二)互聯雙方應當在業務開通30日內,將互聯啟動日期、業務開通日期及業務開通后3日內的網間通信質量情況,以書面形式向省通信管理局報告。
(三)實現互聯的電信運營企業應按照省通信管理局"關于定期監督檢查公用電信網間通信質量的通知"(通信管[2002]35號)的要求,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公用電信網間通信質量情況報送省通信管理局。報送的內容包括:電信網月度運行情況報告(如通信質量概況,對網間業務封堵、網間通信中斷、網間通信重大障礙或網間通信嚴重不暢等通信異常情況的分析及擬采取的措施,建議等)和公用電信網間通信質量表(詳見附表二)。
(四)當發生網間通信中斷或網間通信嚴重不暢(網間接通率即應答試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戶有明顯感知的時延、斷話、雜音等情況)時,電信運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復通信,做好必要的記錄和其他相應的工作,記錄應妥善保管備查,并及時向省通信管理局報告。在通信恢復后的10日內,互聯的雙方省級公司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向省通信管理局報告,報告須附相應的原始數據和有關資料。
網間通信中斷30分鐘以上的,相關電信運營企業應按照《**省電信運營業事故報告規定(試行)》的要求,及時報告省通信管理局。
(五)為了便于省通信管理局了解網間通信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各省級電信運營企業間有關網間通信質量的函文應同時抄送省通信管理局。
五、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制度
(一)電信運營企業之間的互聯工作應以省級公司為主,在互聯實施中發生爭議致使互聯不能繼續進行或在互聯后發生爭議影響網間業務互通時,爭議雙方應盡可能在省級公司之間協商解決。
(二)電信運營企業之間、專用電信網單位與電信運營企業之間發生互聯爭議,經協商,確實不能達成協議的,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省通信管理局遞交《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申請書》(詳見附表三)申請協調,并附網間互聯爭議的有關材料。
(三)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互聯爭議協調申請書后,對協調申請書的內容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發現申請協調的爭議有與國家有關規定明顯不符或超出省通信管理局職責權限的,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不予受理或告知相關機構處理;對申請協調的爭議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省通信管理局在7日內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公平、公開、公正地開始協調網間互聯爭議問題,并出具《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意見書》(詳見附表四)。協調自開始協調之日起45日內結束。
(四)協調結束后,爭議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省通信管理局將根據不同類型的互聯爭議,隨機邀請電信技術、經濟、法律方面的專家進行公開論證。省通信管理局根據所邀請專家的公開論證結論和提出的網間互聯爭議解決方案作出行政決定,強制爭議雙方執行。行政決定在協調結束之日起45日內作出。
(五)必要時,省通信管理局可以對網間互聯提出具體的業務開通時間要求。
六、電信網間互聯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一)未經信息產業部批準,任何電信運營企業(含專用電信網單位)不得擅自中斷網間通信。
(二)電信運營企業對涉及網間通信設備的檢修、搬遷、工程割接、網絡及軟件版本升級等可預見的原因影響網間通信的,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電信運營企業應明確劃分網間通信的運行維護責任,加強對網間互聯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建立網間通信質量相互通報制度,定期協同分析網間通信質量。
(四)電信運營企業應建立網間通信障礙處理制度。任何電信運營企業發現網間通信障礙時,應及時與對方電信運營企業聯系,雙方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五)網間互聯中繼忙時平均每線話務量達到0.6Erl時,互聯任一方應按照互聯有關規定,在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后,啟動網間中繼電路擴容工作。經擴容,網間互聯中繼忙時平均每線話務量不超過0.5Erl時,本次擴容工作結束,以確保網間通信的暢通。
七、電信網間互聯通報制度
關鍵詞:業擴報裝;內容;思考
Abstract: In order to meet the demand for electricity power enterprise of modern people, the power supply of the optimization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aspects. In this respect, business expansion in the optimization of service, there are all kinds of patterns can not be ignored in a certain extent industry expanding can improve the quality of service.
Key words: business expansion; content; thinking
中圖分類號: F426.61
電力業擴報裝是客戶申請用電到實際用電全過程中供電企業業務流程的總稱,是電力企業對電力進行供應和銷售的必要環節,業擴報裝工作質量和效率直接影響著供電企業的發展、效益和形象。伴隨著一些客戶的需求在不斷的增長,我國對業擴報裝服務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在堅持“一口對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辦事公開”的工作原則同時,進一步加強業擴報裝規范管理,確保業擴報裝工作規范、高效、有序運作,進一步簡化用電手續,強化工程管理,縮短業擴報裝周期,規范業擴報裝工作程序和行為,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樹立供電企業良好形象。
1、業擴報裝的基本概念
業擴報裝是客戶申請用電到實際用電全過程中供電企業業務流程的總稱,是客戶和供電企業監理供用電關系的首要環節,業擴報裝工作質量和效率直接影響著供電企業的發展、效益和形象。它主要包括用電申請受理、現場查勘、確定并答復供電方案、受電工程設計單位資質審查、受電工程設計圖紙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審查、受電工程中間檢查、竣工驗收、供用電合同簽訂、裝表接電等環節。
2、業擴報裝包含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電力企業的發展可謂突飛猛進。作為電力企業與用電客戶之間的重要連接紐帶,業擴報裝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其內容和特點分析如下:
2.1業擴報裝的主要內容
申請受理:供電營業窗口工作人員按照“首問負責制”服務要求,指導客戶辦理用電申請業務,向客戶宣傳解釋政策規定。受理客戶用電申請時,應主動為客戶提供用電咨詢服務,接受并查驗客戶用電申請資料,審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現場查勘并確定供電方案:現場勘查時,應重點核實客戶負荷性質、用電容量、用電類別等信息,結合現場供電條件確定客戶供電電源、計量方式、計費方案等。受電工程設計審查:受理客戶送審的受電工程圖紙資料時,應審核報送資料并查驗設計單位資質。審查合格后,應依照供電方案和國家相關標準開展,審核結果應一次性書面答復客戶,并督促其修改直至復審合格。
受電工程中間檢查:供電企業在受理客戶受電工程中間檢查報驗申請后,應及時組織開展中間檢查。發現缺陷的,應一次性書面通知客戶整改。復驗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竣工驗收:受理客戶竣工檢驗申請后,與客戶預約檢驗時間,并及時通知本單位參與工程驗收的相關部門。竣工檢驗時,應按照國家、電力行業標準、規程和客戶竣工報驗資料,對受電工程進行全面檢驗。發現缺陷的,應以書面形式一次性通知客戶,復驗合格后方可接電。
供用電合同簽訂:合同文本審核批準后,將供用電合同文本送交客戶審核,如無異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授權委托人簽訂,合同文本應加蓋雙方的“供用電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裝表接電:正式接電前,完成接電條件審核,并對全部電氣設備做外觀檢查,確認已拆除所有臨時電源,并對二次回路進行聯動試驗。增容客戶還應拆除原有電能計量裝置,抄錄電能表編號、主要銘牌參數、止度數等信息,并請客戶簽字確認。
裝表接電完成后,應及時收集、整理并核對歸檔信息和報裝資料,建立客戶信息檔案和紙質檔案。
2.2業擴報裝的特點
業擴報裝工作應全面踐行“四個服務”宗旨,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有關供電監管要求,嚴格遵守供電服務國家相關規定,堅持把客戶作為服務的中心,不斷的優化業擴報裝工作的流程,具有“一口對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辦事公開”的特點。
3、影響業擴報裝工作速度的因素
3.1供電方案的確定及審批方面的影響
業擴報裝申請書經業務受理人員受理后,傳遞給現場勘察人員簽收。現場勘察環節存在三個因素:⑴勘察人員確定供電方案并答復客戶后,客戶不及時聯系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施工;⑵勘察人員沒能及時、主動與客戶聯系,組織相關人員前去勘察確定供電方案,主動服務意識差,延誤勘察時間;⑶供電企業公用配電變壓器或變電所出線間隔負荷已滿,還待配網擴建,暫不具備供電條件,影響業擴報裝速度。
3.2工作中業務受理方面的影響
傳統的業務受理方式是柜臺受理,客戶到當地供電企業營業廳柜臺辦理報裝手續,填寫報裝申請書,提供相關資料、證件等。如果由于資料、證件準備不充分,則需要客戶再來一次;如果由于客戶沒有表述清楚所辦業務內容,或業務受理人員沒有了解其辦事意圖,則可能辦錯業務項,填錯申請單。另有一種情況是業務受理人員對用戶用電情況不熟悉,不能正確幫助客戶分析、解答相關業務事項及用電所需,使客戶在報裝申請時,不能合理填寫申請容量,受理后在后續環節中才發現申請容量不合理,再更改申請容量,延誤報裝時間,影響業擴報裝速度。
3.3工程檢查、竣工驗收方面的影響
供電企業對客戶工程中間檢查不及時,原因有兩個方面:⑴客戶不告知供電企業施工時間;⑵供電企業不及時了解客戶施工進度,不能進行工程中間檢查,待客戶工程完畢,申請竣工驗收時才去驗收,在驗收中如果發現問題,則需要進行整改。有些客戶拖延整改,或找人情不愿整改或整改不徹底,造成驗收不合格,影響業擴報裝速度。
3.4工程設計、審核及施工方面的影響
供電企業向客戶答復供電方案后,有些客戶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委托設計部門設計,或不能及時將設計圖紙交供電企業審核,或供電企業審核后提出修改意見,客戶不能及時修改設計圖紙,延誤工程進度,影響報裝速度。
3.5裝表接電方面的影響
客戶工程經供電企業驗收合格后,供電企業派人裝表、加封計量設施,客戶在供電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大多數客戶能夠很快辦完相關手續,但個別客戶在需簽訂供用電合同時,企業法人不在,又沒出具委托人簽字的委托書,造成不能及時簽訂供用電合同;也有個別用戶因資金緊張不能交清相關費用,供電部門暫不送電,影響業擴報裝速度。
4、對電力企業擴報裝的思考
4.1 要建立業擴報裝稽查和客戶服務回訪常態機制。供電企業各級營銷部門要全過程督辦業擴報裝各環節的工作進度,加強對業擴報裝工作標準、政策制度和服務規范執行情況的稽查。開展客戶回訪和滿意度調查,定期提出改進業擴報裝服務的措施建議。
4.2 要強化業擴報裝考核評價工作,完善業擴報裝質量考核制度,建立客戶受電工程“三指定”治理長效機制,將整治成效納入各級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指標。通過持續評價,不斷規范業擴報裝,提升服務水平。
4.3 要實行業擴報裝服務責任追究制度。重視并加強客戶投訴管理,建立健全業擴報裝服務責任追究制度,對涉嫌“三指定”、侵害客戶利益的事件以及在業擴報裝工作過程中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重大經濟損失的事件,應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4.4 要加強服務意識,規范員工工作行為,切實解決客戶的實際用電問題。
5、結束語
電力業擴報裝是一個長期、艱苦的工作,根據電力事業的不斷發展,需要不斷地完善業擴報裝流程及相關制度,需要各部門、單位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和大力支持。在我們大家共同的努力下,能更好地開拓電力市場,更好的樹立電力企業的形象,為電力企業創造出更高的價值,一定可以獲得更高的利潤回報,更好地為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服務。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操作流程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外國銀行分行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本辦法所稱外資法人機構是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和合資財務公司。
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外資金融機構下列事項應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增加業務品種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
第五條本辦法要求提交的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以中文或英文以外文字印制的年報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六條本辦法要求提交的資料,如要求由授權簽字人簽署,應一并提交該授權簽字人的授權書。
本辦法要求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授權書、外國銀行對其中國境內分支機構承擔稅務和債務責任的擔保書、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的意見書(函),應經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領館認證,但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除外。
第二章機構設立
第一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設立
第七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銀監會根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
(二)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則不需先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受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
(四)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則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60億美元;
(五)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六)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第九條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三)按照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告,且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前3年的財務報告持無保留意見;
(四)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六)符合法律法規對金融業投資人的其他相關要求;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籌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聯名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籌建申請書(函),籌建獨資銀行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獨資銀行的名稱、注冊資本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籌建合資銀行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合資銀行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三)擬設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的章程;
(四)擬設合資銀行合資經營合同;
(五)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合資各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
(六)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七)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八)初次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九)申請人的章程;
(十)申請人及其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十一)申請人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十二)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十四條擬設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設立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節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設立
第十七條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銀監會根據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八條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
(二)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應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澳門的銀行或財務公司,則不需先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受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
(四)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澳門的銀行或財務公司,則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60億美元;
(五)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六)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第十九條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還應滿足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條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二十一條籌建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申請籌建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聯名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籌建申請書(函),籌建獨資財務公司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獨資財務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籌建合資財務公司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三)擬設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章程;
(四)擬設合資財務公司合資經營合同;
(五)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合資各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
(六)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七)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八)初次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九)申請人的章程;
(十)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十一)申請人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十二)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二十四條擬設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設立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申請設立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三節外國銀行分行設立
第二十七條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由其總行無償撥付)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銀監會根據外國銀行分行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八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受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
(二)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并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請人若為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則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60億美元,并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第二十九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還應滿足下列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三)按照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告,且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前3年的財務報告持無保留意見;
(四)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六)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穩定,金融監管當局與銀監會已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條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增設分行,其在中國境內已設分行應滿足下列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四)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六)資產質量良好;
(七)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一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三十二條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外國銀行分行名稱包括中、外文名稱,中文名稱應當標明該外國銀行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分行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三)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五)申請人最近3年的年報;
(六)初次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七)申請人的章程;
(八)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九)申請人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十)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外國銀行分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三十五條擬設外國銀行分行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行長(總經理)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行長(總經理)的授權書;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外國銀行總行對該擬設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九)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七條外國銀行分行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外國銀行分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四節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設立
第三十八條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
(二)提出申請前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每增設一個分行,申請人應撥付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擬設分行的營運資金;包括擬設分行在內,申請人對其所有境內分行累計撥付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60%。
第三十九條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申請人還應滿足下列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七)資產質量良好;
(八)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九)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條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四十一條籌建獨資銀行分行或合資銀行分行的申請,由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分行或合資銀行分行,申請人應向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分行或合資銀行分行,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分行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
(二)董事會同意申請設立分行的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分行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申請人最近3年的年報;
(六)申請人的章程;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三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四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四十四條擬設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分行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行長(總經理)的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行長(總經理)的授權書;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六條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節同城營業網點設立
第四十七條設立同城支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擬設支行當地設有分行(含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本節下同)或分行以上的機構且正式營業1年以上,且該機構資產質量良好;
(二)擬設支行當地已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無因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的重大案件;
(三)由外資金融機構總行或分行撥付的營運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由獨資或合資銀行總行撥付營運資金的,撥付金額應在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之內;由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撥付營運資金的,累計不得超過分行營運資金的60%;由外國銀行分行撥付營運資金的,累計不得超過分行可運用營運資金的60%,可運用營運資金是指扣除30%的生息資產之后剩余的營運資金;
(五)具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申請人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一個同城支行;在該申請獲得不同意籌建的批復或獲得開業批準后,申請人方可再行申請;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八條設立同城支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開業兩個階段。
第四十九條籌建同城支行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同城支行,申請人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籌建申請。
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條申請籌建同城支行,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由擬設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同城支行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數額和業務范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的發展規劃和組織管理架構;
(三)申請人最近2年的財務報告;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主要負責人簡歷;
(五)最近1年新設機構的經營管理情況;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一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開業申請表。同城支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開業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籌建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五十二條同城支行開業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同城支行開業,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籌建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申請同城支行開業,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由擬設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機構負責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開業的同城支行的名稱、地址、營運資金數額和業務范圍;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背景資料及從業人員情況一覽表;
(五)營業場所的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的復印件;
(六)營業場所的安全、消防設施的合格證明及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四條同城支行經批準開業的,應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同城支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同城支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條設立自助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擬設地設有分行或分行以上的機構,且該機構的資產質量良好;
(二)在擬設地已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無因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四)申請人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3個自助銀行。在該申請獲得不同意設立的批復或獲得設立批準后,申請人方可再行申請;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六條設立自助銀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自助銀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七條申請設立自助銀行,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由擬設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機構負責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擬設置的機型、數量及提供的服務種類;
(三)擬設地點的市場分析,內容至少包括目標市場、服務需求和競爭狀況;
(四)擬負責自助銀行日常管理的機構或人員;
(五)安全監控方案及維護措施;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八條設置只提供取款、轉賬和查詢服務的自動取款機(ATM),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備案,并依照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備案回復。
第六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
第五十九條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二)是由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或者是金融性行業協會會員;
(三)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總代表機構的,應在中國境內已設立5個或5個以上分支機構(含代表機構);
(四)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代表機構,申請人僅應具備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條件。
第六十條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應當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一條申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二)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的章程;
(五)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六)申請前3年的年報;
(七)由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對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意見書(函),或由所在行業協會出具的推薦信;
(八)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簡歷、以及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九)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的授權書;
(十)申請人的反洗錢措施;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提交的申請資料不包括前款第七項規定的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三章機構變更
第一節外資法人機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
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
第六十二條外資法人機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新入股的股東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關于股東條件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外資法人機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四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關于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股東的董事會決議;
(三)變動投資額或股權比例的投資各方的董事會決議或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意見書(函),擬受讓方是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認可的意見書(函);
(四)相關股東簽署的轉讓協議或合同;
(五)擬受讓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六)擬受讓方章程、組織結構、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七)擬受讓方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八)擬受讓方最近3年的年報;
(九)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
第六十五條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六條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申請變更營運資金,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式三份。
第三節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
第六十七條外資法人機構應在其章程所列內容發生變動后一年內提出修改章程的申請。
第六十八條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修改章程,應向外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外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九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修改章程,應向外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四)原章程與新章程變動對照表;
(五)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修改章程的法律意見書(函);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節外資金融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
第七十條外資金融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分為外資金融機構營業性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在同城內變更地址兩種情形。
外資金融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對新營業場所進行驗收,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在審查過程中,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要求復驗。
第七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營業性機構申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由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外國銀行分行行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擬遷入營業場所的租賃或購買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七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在同城內變更地址,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簽署的變更地址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份。
第五節外資金融機構更名
第七十三條外資金融機構更名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更名,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銀監會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七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更名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一)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更名;
(二)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更名以及其他外資金融機構更名。
第七十五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擬更名的,可以申請分兩步或直接辦理更名手續。
第七十六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請分兩步辦理更名手續的,申請人應在更名前將外國銀行(公司)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外國銀行(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對其合并(分立)的認可函(批準書)一式兩份提交銀監會,一份抄送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的初步申請資料后1個月內以簽署信函的形式確認其擬更名申請。
第七十七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請分兩步辦理更名手續的,申請人應在更名后30日內提交下列正式申請資料:
(一)新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由新機構填寫的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新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正式批準書;
(四)新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五)新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新機構對中國境內分行的稅務、債務責任擔保書;
(六)新機構的合并財務報表;
(七)新機構的章程;
(八)新機構的董事會名單;
(九)新機構的最大十家股東或主要合伙人名單;
(十)新機構的組織結構圖;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在更名時更換高級管理人員的,還應同時提交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需要的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七十八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直接辦理更名手續的,應提交的申請資料適用本辦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更名,以及其他外資金融機構更名的,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外國銀行(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對其更名的正式批準書;
(三)更名后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或其他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六節外資金融機構轉入信貸資產
第八十條外資金融機構轉入信貸資產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轉入信貸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轉入信貸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該外資金融機構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人的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份。
第七節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產
第八十二條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產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動用生息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三條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動用生息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書(函)一份。
第四章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第一節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
第八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分為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和申請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兩種情形。
第八十五條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其中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的內地分行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
(二)擬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的盈利性指標按內地分行合并考核。
前款第一項所稱開業3年是指自外資金融機構獲準設立之日起至申請日止滿3年,第二項所稱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是指外資金融機構截至申請日的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截至申請日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內地分行合并財務報告顯示盈利。
第八十六條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還應具備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八十七條申請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盈利性指標按照其內地分行合并考核;
(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前款第一項所稱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是指外資金融機構截至申請日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截至申請日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內地分行合并財務報告顯示盈利。
第八十八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申請,由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向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九條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申請人應向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具體內容、擬增加的資本金或撥付的營運資金;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修改的章程(僅限外資法人機構);
(四)擬開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及內部控制制度;
(五)截至申請日的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截至申請日的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內地分行合并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品種
第九十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利用互聯網等開放性網絡或無線網絡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利用掌上電腦等個人數據輔助設備開辦的電子銀行,應經審批。
第九十一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營業性機構;
(二)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正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在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前一年內,金融機構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統和業務處理系統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
(三)制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的總體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電子銀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
(四)按照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的基礎設施和系統,并對相關設施和系統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檢測和業務測試;
(五)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情況和業務運營設施與系統等,進行了符合監管要求的安全評估;
(六)建立了明確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部門,配備了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七)其所在國家(地區)監管當局具備對電子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能力;
(八)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二條開辦以互聯網為媒介的網上銀行業務、手機銀行業務等電子銀行業務,除應具備第九十一條所列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電子銀行基礎設施設備能夠保障電子銀行的正常運行;
(二)電子銀行系統具備必要的業務處理能力,能夠滿足客戶適時業務處理的需要;
(三)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擊偵測機制;
(四)外資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系統和業務處理服務器可以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置在境外時,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可以記錄和保存境內業務交易數據的設施設備,能夠滿足金融監管部門現場檢查的要求,在出現法律糾紛時,能夠滿足中國司法機構調查取證的要求。
第九十三條獲準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后,增加或者變更以下電子銀行業務種類,應經審批: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需要審批但金融機構尚未申請批準,并準備利用電子銀行開辦的;
(二)金融機構將已獲批準的業務應用于電子銀行時,需要與證券業、保險業相關機構進行直接實時數據交換才能實施的;
(三)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互聯電子銀行平合開展的;
(四)提供跨境電子銀行服務的;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種類。
第九十四條開辦、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材料,并向擬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材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九十五條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申請人應將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提交銀監會,一份提交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擬申請的電子銀行類型及其擬開展的業務種類;
(三)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
(四)電子銀行業務運營設施與技術系統介紹;
(五)電子銀行業務系統測試報告;
(六)電子銀行安全評估報告;
(七)電子銀行業務運行應急計劃和業務連續性計劃;
(八)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及相應的規章制度;
(九)電子銀行的管理部門、管理職責,以及主要負責人介紹;
(十)申請單位聯系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系方式;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九十六條申請增加或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種類,申請人應將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提交銀監會,一份提交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擬增加或變更業務種類的定義和操作流程;
(三)擬增加或變更業務種類的風險特征和防范措施;
(四)有關管理規章制度;
(五)申請單位聯系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系方式;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外資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第九十七條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備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后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
(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五)擁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其母國應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若不具備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條件的,應具備前款第六項、第七項和以下條件:
(一)應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授權;
(二)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衍生產品交易系統進行實時交易,并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九十八條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九十九條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開辦的衍生產品品種及性質(代客還是自營、最終用戶還是交易商);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母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基本情況,在華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的市場前景、目標客戶分析,申請人從事衍生產品業務的專業技能和業務特長;
(三)業務計劃書,內容至少包括衍生產品交易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分工,擬開辦衍生產品的業務模式和發展規劃,境內各分行在擬開辦業務中的職責分工以及交易權限,開辦衍生產品業務后3年的業務規模與盈利預測;
(四)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內容至少包括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指導原則、操作規程(操作規程應體現交易前、中、后臺分離原則)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計劃,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模型指標及量化管理指標,交易品種及其風險控制制度,風險報告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研究與開發的管理制度及后評價制度,交易員守則,交易主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對各級主管人員與交易員的問責制度和激勵約束制度,對前、中、后臺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五)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內容至少包括總行從事衍生產品業務的會計制度,擬開辦的業務品種的會計記錄和會計核算的具體說明;
(六)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以及在衍生產品交易中的職責;
(七)風險敞口量化或限額的授權管理制度,內容至少包括總行關于交易限額設定以及授權管理制度,對境內各分行的風險敞口限額、止損限額的設定和管理;
(八)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
(九)銀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不具備本辦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二)除其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其總行(地區總部)出具的確保該分行全部衍生產品交易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衍生產品交易系統實時進行,由其負責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承諾函。
外資金融機構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由外資法人機構總行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統一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第四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
第一百條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記錄;
(八)外國銀行只能由其在中國境內的一個分行開辦,獨資銀行及合資銀行只能由其總部開辦。
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零二條申請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申請人總部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擬開辦業務的詳細介紹和為從事該項業務所做的必要準備情況,內容至少包括操作規程、風險收益分析、控制措施、專業人員及計算機系統的配置;
(三)申請人最近1年的年報;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
第一百零三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經審批: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零五條開辦個人理財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個人理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零六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函);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由其總行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外國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由其主報告行統一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六節外資金融機構開辦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業務
第一百零七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開辦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業務,包括:
(一)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和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
(二)申請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
第一百零八條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和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或者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或者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或者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的申請、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的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備案回復,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
第一百零九條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或者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或者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外資金融機構總部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函);
(二)擬開辦業務的詳細介紹和從事該業務所做的必要準備情況,內容至少包括操作規程、風險收益分析、控制措施、專業人員及計算機系統的配置;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資金融機構擬申請在中國境內兩家或兩家以上分行開辦新的業務品種,由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提交申請資料。
第五章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節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一十條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有10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15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包括本科,下同)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外資法人機構章程規定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的,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
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擔任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10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外資法人機構章程規定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的,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
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
第一百一十八條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二十條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備案回復。
第一百二十一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節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
(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二十二條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10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分為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和更換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兩種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條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的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隨機構設立申請一并受理、審查和決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更換分行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分行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更換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申請更換分行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應向分行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節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
(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二十八條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4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6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三十條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應向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六節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
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
第一百三十二條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備案回復。
第一百三十五條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七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三十六條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并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須相應增加6年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三十七條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至銀監會;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三)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四)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三十九條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須相應增加3年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四十條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分為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和更換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兩種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條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的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核準,隨機構設立申請一并受理、審查和決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更換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首席代表的授權書;
(三)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六章機構終止
第一節外資法人機構自行解散
第一百四十四條外資法人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銀監會批準后自行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一百四十五條外資法人機構自行解散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自行解散,應在終止業務活動30日前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自行解散的,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的解散決議;
(三)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同意該機構自行解散的確認函;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關閉
第一百四十七條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關閉中國境內分行的申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中國境內分行,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至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中國境內分行,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董事會關閉分行的決議;
(三)外國銀行應提交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后申請提取生息資產,由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提取生息資產,應向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條申請提取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的生息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清算組組長簽署的申請書(函);
(二)關于清算情況的報告;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關閉
第一百五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關閉駐華代表機構的申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關閉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申請關閉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式三份。
第四節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申請復業
第一百五十三條外資金融機構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銀監會可以責令其停業,限期清理。在停業清理期限內,已恢復償付能力、需要復業的,必須向銀監會提出復業申請;未能恢復償付能力的,應當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復業的申請,由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申請復業,應向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申請復業的,應向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函);
關鍵詞:出口手續 簡化 出口貿易
一、促進加工貿易轉型
我國海關利用兩種方式對手續進行簡化:一是對加工貿易的內銷手續進行簡化。對特殊的監管區域和企業自產內銷貨物返區維修業務提供支持,對B類以上的企業全面實施和推廣“內銷集中辦理納稅手續”措施。二是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場所中的貨物進出手續進行簡化,對“兩單一審”業務進行普及和擴大使用范圍,利用現代化技術對關單、備案清單需要分別申報的方式改成合并申報,對操作手續進行簡化。對于一些有保質期的限制的特殊貿易產品也是一種新的機遇。通過上述簡化手續,不僅可以有效的降低企業的成本,還可以保證報關的效率,提高進出口貨物外貿的流轉速度,同時也讓海關工作變得更加簡單。
除此之外,海關總署還建立了網上平臺,通過網絡對相關的信息進行通報。對網絡技術的應用,擴大了互聯網產業的應用范圍,還對潛在的B2B外貿平臺網站的發展有著推進作用。
二、促進出口業務增長
貿易手續的簡化,使出口業務得到了增長,比如梅州海關就利用電子賬冊聯網監管新模式,讓加工貿易企業業務得到了更多的便利,而梅州市的總進出口總值也有了明顯的提高。據統計,梅州市在沒有使用電子賬冊聯網監管時,進出口產品的生產情況主要是由海關進行監管,所利用的方式也是用傳統的電子化手冊,外貿企業需要根據合同進行申請,而申請時期一般在3~5天,在這期間內企業進出的商品一旦發生變化,都需要進行重新申請和班。但是電子賬冊就完全可以避免這種現象,它具有以下特點:一次審批、分段備案、滾動核銷、對周轉量進行控制等等,企業就可以根據實際的生產情況,對物流和進口進行安排,讓企業實現了真正的“零庫存”,而企業也不需要到海關辦理手續,更不用分單申報,保證企業的成本得到有效控制,通過集中納稅、先銷后稅,讓企業的資金周轉率可以得到提高。
通過對貿易手續進行簡化,很多外貿企業都可以得到更多的受益。比如國威公司,該公司屬于進出口產品較多的公司,他們在2014年對電子賬冊聯網監管進行應用,核銷手續化繁為簡,公司進出口業務有了明顯的提高,相關數據顯示,國威公司去年出口總值是8000多萬美元,還2015年相比同比增長了4倍。
三、外貿生意更加便利
金融危機之后,國際貿易呈現出新的形式:訂單短期、碎片化和個性化,很多人都積極的參與到國際貿易中,我國也不例外,比如電子商務模式和跨境電子商務就是其中的一個新產物。這一團體是傳統貿易不曾有過的,并且其影響力在逐漸增加。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個人貿易并不意外著是拿到訂單就可以發貨的,其中有很多因素都會對貿易結果造成影響,比如經營的主體、外貿結算、稅收管理和檢驗檢疫等等。這些因素都環環相扣的,任何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對貿易的流暢性造成影響。我國許多個體商戶在外貿交易中都是采用內貿的方法,所以在貨物出口后,就不知道應該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結算。
我國出口貿易所采用的監管方式依然是沿用傳統的貿易方式和理念,也借用過“旅游購物商品”的貿易政策。雖然這些政策和方法在個人對外貿易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可是模式較為單一,不能滿足不同需求的個人貿易,導致個人出口貿易中存在很多問題。
根據上述原因,我國金華市結合自身地區的經濟特點,對相關的個人貿易政策進行研究,并向國家爭取到成為第一個試點地區,他們對個人貿易進行了簡化,并對外匯管理進行了改革。個人外貿手續的簡化,推動了外貿的持續發展,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四、簡化市場貿易采購
個人貿易外匯管理辦法中顯示,外匯管理發生五大改變,并對原有的限制進行突破,個人可以委托公司出口貿易,或者以個人的名義直接辦理收結匯,讓市場業務的發展得到充分的滿足,對個人業務不斷簡化,實現個人貿易的便利化,提高貿易方式,讓結匯更加方便。
義烏作為第一個試點地區,商務部和外匯局對其都更加重視,并明確了相關的貿易政策,自此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步入了新的階段,同時相應的外匯管理政策建立已經迫在眉睫。
在“市場采購”中,由于貿易方式中出口和收匯主體并不是一致的,我國對此問題也在一直進行研究和探索,認為可以以委托的方式進行“市場采購”。除此之外,“市場采購”的金額往往都比較小,但是貿易的品種卻很多,個人在辦理外貿業務時往往需要提供不同的報關單,而銀行在審核、匯總或對業務進行辦理時,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因此,對個人外貿手續進行簡化時,對相關的報關單證明進行了取消,個人在辦理結匯業務時只需要提供申請書和協議,業務辦理的時間得到了明顯的縮小。
很多采購經營商在辦理業務時,認為個人貿易手續有了明顯的變化:一是報關單被取消,之前的政策需要用到大量的報關單;二是辦理時間有了明顯的縮短,新的政策更由于個人進行采購和結匯。
除此之外,在辦理個人結算賬戶手續時也更加方便。過去,個人想要辦理外貿出口手續,需要帶著有關證明到外匯局先進行備案,并開具相關證明資料在銀行辦理開戶手續。不論是個人在備案還是在銀行進行開戶,都需要經過繁瑣的步驟,導致個人業務不夠便利。因此,對個人結算賬戶的相關手續進行簡化,個人只需要持有關證明到銀行進行一次性辦理即可,提高了辦理的簡便性。
五、促進跨境電商收結匯的便利
外貿出口手續的簡化,有利于跨境電子商務的持續發展。出口貿易商可以利用跨境電子商務的貿易方式來進行收結匯,這種方式的準入門檻不高,在辦理手續時只需要提供申請書和協議就可以進行辦理,而且對金額也沒有限制,貨款資金還可以更安全的匯入到結算賬戶中。隨著手續的簡化,跨境電商收結匯的發展會更加長久。
參考文獻:
[1]劉主光,張微. CAFTA貿易便利化對中國農產品出口貿易的影響――基于面板數據的實證研究[N].南寧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5,06:89-93
第一條為保證廣播電視節目信號安全、優質、高效播出與傳輸,維護廣播電視用戶合法權益,規范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擬進入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控網的有關設備器材實行入網認定準入制度。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以下簡稱入網認定)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入網認定管理工作。
第四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控網運營單位不得使用未獲得廣電總局頒發的有效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
第五條廣電總局指定入網認定適用技術標準,統一印制、頒發入網認定證書。
第二章申請和認定
第六條入網認定遵循企業自愿申請原則。
第七條申請入網認定的單位應當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后服務措施。
第八條下列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應當進行入網認定:
(一)有線電視系統前端設備器材;
(二)有線電視干線傳輸設備器材;
(三)用戶分配網絡的各種設備器材;
(四)廣播電視中心節目制作和播出設備器材;
(五)廣播電視信號無線發射與傳輸設備器材;
(六)廣播電視信號加解擾、加解密設備器材;
(七)衛星廣播設備器材;
(八)廣播電視系統專用電源產品;
(九)廣播電視監測、監控設備器材;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入網認定的設備器材。
第九條申請入網認定,應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網認定申請書;
(二)有效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復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標準的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有關文件;
(三)產品的技術資料,包括產品使用說明書、功能介紹、性能指標、原理框圖及設備外觀照片、產品的企業標準以及企業標準和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區別的說明等;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機構申請的,并應提供委托書和機構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五)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出示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六)有關商標注冊的證明復印件。
申請時尚未公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新產品,申請單位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相應的技術方案。
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要求字跡工整、裝訂整齊,一律使用A4紙,圖片也應貼在A4紙上。
入網認定申請書一律用中文填寫。外文的文件資料,應具有中文對照文字。
第十條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廣電總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條廣電總局或委托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受理的申請單位進行質量保證體系審核,審核合格的,對其入網認定產品進行抽樣、封樣。封樣產品送廣電總局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對已獲得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申請單位,經廣電總局確認,在申請入網認定時可以免予質量保證體系審核。
對已獲得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并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合格的申請單位,在申請入網認定時,經廣電總局確認,可由該單位送樣檢測。
第十二條檢測機構收到封樣產品后,對照抽樣憑證進行核查,并依據相關標準進行檢測,一個月內出具檢測報告(按檢測標準要求測試時間需超過一個月的除外)。
對申請時尚未公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新產品,經檢測合格的,申請單位應當進行入網試驗檢驗或在廣電總局規定的試驗系統中進行試驗檢驗,試驗檢驗時間不得少于三個月。試驗檢驗完成后,應當向廣電總局提交有效的試驗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廣電總局對抽樣憑證以及檢測、檢驗報告等進行全面審查,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入網認定證書;對符合條件但申請時尚未公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頒發廣播電視入網認定試用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認定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三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入網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入網認定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入網認定試用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年。
入網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應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廣電總局發放新的入網認定證書時,應收回并注銷原入網認定證書。
已獲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改變,但產品本身、產品名稱、產品型號和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未改變的,應憑原入網認定證書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廣電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產品本身、產品名稱、產品型號以及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發生改變的,應重新辦理入網認定申請。
第十五條入網認定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
生產單位可在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外包裝上標注入網認定證書編號和有效期、產品名稱、型號、產地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中文標識的質量標志。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廣電總局定期向社會公布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目錄。
廣電總局對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進行質量跟蹤、抽查檢測,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十七條檢測機構承擔的入網認定檢測業務應當與其取得的檢測資格、檢測能力和檢測范圍相符。
指定檢測機構的檢測資格、檢測能力不再適合進行入網認定檢測的,廣電總局根據情況取消、變更檢測指定。
檢測機構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樣品一律返回申請單位。檢測機構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八條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每年年底前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年度檢查,并于次年一月底前,將年度檢查情況匯總報廣電總局。
第十九條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不低于通過入網認定時的水平。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控網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擅自使用未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設備器材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法查處;對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經濟損失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由此導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嚴重影響廣播電視用戶權益的,同時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
(一)產品質量明顯下降,不能保持認定時質量水平的;
(二)質量保證體系及管理水平不能達到認定時水平的;
(三)發生產品設計、工藝有較大改變等情況,不事先申報,仍在產品銷售中使用原認定證書的;
(四)不落實售后服務的。
第二十二條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產品質量嚴重下降,用戶反映較大,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入網認定證書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偽造、盜用入網認定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入網認定的管理部門、質量體系審核人員、檢測機構在入網認定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弄虛作假或利用職務之便泄露申請單位秘密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廣電總局視情況取消對有關機構業務的指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證明材料、錯誤數據或不按標準進行檢測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廣電總局將取消對其檢測任務的指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規范仲裁辦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國文職人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
第五條 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第七條 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共同當事人。
第八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其管轄,或者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書面決定駁回。
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庭審理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庭審理后知曉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終結后提出回避申請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回避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以口頭形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第十二條 仲裁員、記錄人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案件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在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該案處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四條 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按照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十五條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不同情形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
第十六條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第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依法調查取證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仲裁委員會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調查對象出示工作證件和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中涉及證據形式、證據提交、證據交換、證據質證、證據認定等事項,本規則未規定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仲裁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期間。
仲裁期間的計算,本規則未規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期間計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因企業停業等原因導致無法送達且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仲裁文書的,通過在受送達人住所留置、張貼仲裁文書,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自留置、張貼之日起經過三日即視為送達,不受本條第一款的限制。
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本規則未規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送達方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案件處理終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
正卷包括:仲裁申請書、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答辯書、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委托鑒定材料、開庭通知、庭審筆錄、延期通知書、撤回仲裁申請書、調解書、裁決書、決定書、案件移送函、送達回證等。
副卷包括:立案審批表、延期審理審批表、中止審理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會議筆錄、評議記錄、結案審批表等。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案卷正卷材料,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人依法查閱、復制。
第二十四條 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保存期滿后的案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仲裁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軍事秘密的,按照國家或者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當事人協議不公開或者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經相關當事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不公開審理。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第二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本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適用公務員法有關規定。
勞動人事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人事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人事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七條 在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二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確認。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員會收取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第三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應當受理的,除本規則第九條規定外,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日內,以決定書的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基于同一事實、理由和仲裁請求又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員會已經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訴訟過程中或者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第三十五條 仲裁處理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反申請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反申請不屬于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第二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并缺席裁決。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的,鑒定費由申請鑒定方先行墊付,案件處理終結后,由鑒定結果對其不利方負擔。鑒定結果不明確的,由申請鑒定方負擔。
第四十一條 開庭審理前,記錄人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仲裁員宣布開庭、案由和仲裁員、記錄人員名單,核對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中,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并進行調解。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當庭申請補正。仲裁庭認為申請無理由或者無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是應當記錄該申請。
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當記明情況附卷。
第四十三條 仲裁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
(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庭審活動;
(三)其他擾亂仲裁庭秩序、妨害審理活動進行的行為。
仲裁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訓誡、責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暫扣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庭審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并將上述事實記入庭審筆錄。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第四十五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
(六)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參加仲裁的;
(三)用人單位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且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其他鑒定結論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仲裁審理的情形。
中止審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決定該案件終止審理;當事人未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繼續處理。
第四十九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當事人對先行裁決不服的,可以按照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申請人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對單項裁決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事項,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前款經濟補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賠償金包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制作裁決書,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第五十一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五十二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三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當事人權利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四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制作決定書予以補正并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節 簡易處理
第五十六條 爭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簡易處理:
(一)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
(二)標的額不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
(三)雙方當事人同意簡易處理的。
仲裁委員會決定簡易處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并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爭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簡易處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員會認為不宜簡易處理的。
第五十八條 簡易處理的案件,經與被申請人協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縮短或者取消答辯期。
第五十九條 簡易處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送達仲裁文書,但送達調解書、裁決書除外。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或者缺席裁決。
第六十條 簡易處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確定舉證期限、開庭日期、審理程序、文書制作等事項,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 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簡易處理的,應當在仲裁期限屆滿前決定轉為按照一般程序處理,并告知當事人。
案件轉為按照一般程序處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計算,雙方當事人已經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第四節 集體勞動人事爭議處理
第六十二條 處理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案件,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本節規定。
符合本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可以簡易處理,不受本節規定的限制。
第六十三條 發生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爭議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當事人集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組成人員、答辯期限、舉證期限、開庭日期和地點等事項一次性通知當事人。
第六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三方原則組成仲裁庭處理。
第六十六條 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開庭前應當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先行調解。
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可以邀請法律工作者、律師、專家學者等第三方共同參與調解。
協商或者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第六十七條 仲裁庭開庭場所可以設在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時處理爭議的地點。
第四章 調解程序
第一節 仲裁調解
第六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堅持調解優先,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給予必要的法律釋明以及風險提示。
第六十九條 對未經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其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同意先行調解的,應當暫緩受理;當事人不同意先行調解的,應當依法受理。
第七十條 開庭之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能力的組織、個人進行調解。
自當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開庭審理。
第七十一條 仲裁庭審理爭議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參與調解。
第七十二條 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就部分仲裁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出具調解書。
第二節 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
第七十四條 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
當事人申請審查調解協議,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審查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其他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證明材料,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
第七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仲裁審查申請,應當及時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范圍的;
(二)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的;
(三)超出規定的仲裁審查申請期間的;
(四)確認勞動關系的;
(五)調解協議已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
第七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審查調解協議,應當自受理仲裁審查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結束。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日。
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仲裁審查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準許。
第七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審查申請后,應當指定仲裁員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的形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的內容應當與調解協議的內容相一致。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條 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制作調解書: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有弄虛作假嫌疑的;
(四)違反自愿原則的;
(五)內容不明確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調解書的情形。
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制作調解書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撤回仲裁審查申請或者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制作調解書的,應當終止仲裁審查。
第五章 附 則
關鍵詞:深化設計圖呈審 品牌報審 資質報審 施工計劃進度表 產品報驗 請款 資質備案
0、引 言
目前,有關變配電設備的項目基本上是以變配電系統供應及安裝的方式進行招標,也就是通常說的交鑰匙工程。下面以天津泰達廣場C區總包工程為例,對此類項目在運作過程中的問題進行總結。
1、深化設計圖呈審程序
甲方提供資料:設計院提供的高壓一次系統圖、高壓二次原理圖、低壓一次系統圖、電氣平面圖等;天津電力公司提供的高壓一次系統圖審圖意見。
項目在中標及簽定合同后首先要進行項目技術交底,在充分理解上述圖紙及審圖意見的基礎上,應由甲方組織技術交底會,對設計院藍圖上的問題進行澄清,參加單位應有甲方、設計院、乙方及各分包單位。乙方設計人員應允分理解設計院的設計意圖,在此基礎上進行深化設計。深化設計的范圍包括:高、低壓二次原理圖深化設計;五防聯鎖深化設計;開關柜與后臺系統配合問題深化設計以及與發柴油電機、冷水機組、土建單位、母線槽和電纜橋架分包單位接口問題深化設計。
深化設計做好以后,深化設計圖應以甲方提供的格式進行裝訂,前附甲方提供的深化設計圖呈審表。送審圖的份數應滿足甲方要求,并在送審圖上加蓋公司公章。送審圖主送項目管理公司,項目管理公司初審后再送至機電顧問,機電顧問會對圖紙中存在的問題與乙方進行溝通,各類問題解決好以后機電顧問再把送審圖送至甲方總工。甲方總工對送審圖進行最后審核(其中應按排一次送審圖匯報會,由乙方設計人員對送審圖進行講解,參加單位有甲方、乙方、工程項目管理公司、機電顧問),審核通過后,此工程按照最終通過審核的送審圖進行施工。
2、項目設計
項目設計應按照公司慣例進行,對招標一覽表內的貨物進行分類,成套外購的產品應下材料外購清單,清單中應明確技術要求及工程進度計劃。公司自己生產的設備,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生產,其生產進度應符合整個工程的進度。
(1)電氣設計:主要承擔工程項目的前期技術談判(包括采用的柜型、元件、技術要求等),按照深化設計圖進行具體的電氣圖紙設計(包括消化設計院圖紙和設計公司內部生產圖紙)以及項目的技術協調工作(包括對外與甲方、安裝單位、設計院和供電公司溝通,并簽定技術協議,對內與各部門和各車間的溝通,并指導車間施工)。
(2)結構設計:主要承擔工程項目中的關于柜體結構的設計。除了滿足日常的通用柜體生產之外,還需要根據用戶的特別要求,對這些特殊的要求做出相應的非標設計。
3、品牌報審及資質備案
(1)在工程設計的同時,應對本項目涉及的主要一次電氣元件進行品牌報審。以天津泰達C區項目品牌報審為例,報審的產品有施耐德公司的高壓真空斷路器EVl2S;低壓空氣斷路器MT系列;塑殼開關NSX系列;深圳中電公司的PMC系列多功能儀表;美國SEL公司的高壓綜合保護裝置;大連北方互感器廠的高壓電流電壓互感器;英博電氣(北京)有限公司的MVG低壓電容器;ABB公司的SFG高壓負荷開關;西門子公司的低壓變頻器和軟起動器。
品牌報審表的格式應按照甲方提供的樣板,品牌報審表應仔細填寫各項內容,并后附每種產品的試驗報告、3C證書及產品樣本。品牌報審主送項目管理公司,項目管理公司初審后再送至機電顧問,機電顧問會對各品牌中存在的問題與乙方進行溝通,各類問題解決好以后機電顧問再把送審資料送至甲方,甲方會對送審品牌與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對比,審核通過后,此工程按照最終通過審核的品牌進行施工。
(2)在工程設計的同時,也應及時到本項目當地供電公司進行資質備案。以天津泰達廣場C區總包工程為例,資質備案需準備以下資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項目涉及產品的型式試驗報告、低壓產品3C證書、高壓產品鑒定證書及型號使用證書、當地類似項目業績;另外要準備安裝單位相關資質一起到供電公司進行資質備案。
4、資質報審
項目的資質報審分為兩部分,一是分包單位資格報審,二是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資格報審應填寫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并后附營業執照、每種產品的試驗報告、3C證書等,另外后附相配合的安裝單位的各類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附有進廠施工人員的名單、操作證等相關資質;施工組織設計應涉及到現場施工的各個環節,如:工程概況及特點、施工現場組織機構、施工準備、施工方案、臨時生產、生活設施情況、工期及施工進度計劃、質量目標方針、質量保證體系及技術組織措施、安全目標、安全保證體系及技術組織措施、環境保護及文明施工、計劃、統計和信息管理、項目機構人員及職責分工安排、主要機械設備情況表等相關內容。
資質報審資料一式兩份,應加蓋公司公章后主送工程監理。
5、施工計劃進度
在中標及簽定合同后,招標范圍內的貨物應按計劃采購及加工。在這段時間,應按照最后送電時間編制施工計劃進度表,以規劃現場施工各環節的時間節點,表1是天津泰達C區項目A區變電所的施工計劃進度表。
施工計劃進度表主送項目管理公司,現場施工的進度將按照此計劃進行。
6、產品報驗
設備送貨到現場后應辦理產品報驗手序,產品報驗應填寫“工程物資進場報驗申請表”和“設備開箱檢查記錄”。工程物資進場報驗申請表應后附產品合格證和出廠試驗報告;設備開箱檢查記錄應后附送貨單。其中工程物資進場報驗申請表、設備開箱檢查記錄及送貨單應有甲方代表、監理代表及總包代表簽字,并有監理公司及總包單位蓋章。
產品報驗主送監理公司一份、項目管理公司一份、乙方自留一份,另外“工程物資進場報驗申請表”、“設備開箱檢查記錄”和送貨單應多辦兩份,在請款時附在發票后面。
7、請款
在辦理產品報驗后,就可以辦理請款手續,請款手續分兩部分,一是發票(后附“工程物資進場報驗申請表”、“設備開箱檢查記錄”和送貨單)、二是付款申請書。付款申請書應按照甲方提供的樣板編寫,請款手續主送項目管理公司財務主管,財務主管審核后再送至工程預算公司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最后轉至甲方,由甲方按照合同中規定的付款比例付款。
8、用電申請和計量費
用電申請一般由甲方送至當地供電公司。在簽訂用電合同后,計量費應由甲方或乙方按照當地供電公司的預算交至當地供電公司。
9、與各分包單位配合
與變配電系統供應及安裝工程配合的有以下分包單位:土建、電纜、電纜橋架及母線槽采購安裝、弱電系統等,在工程安裝過程中,應與以上單位搞好配合,才能使工程施工順利進行。
(1)與土建分包單位配合:電氣安裝進場前,應先對配電房的土建進行驗收,主要有以下方面:變電所內門窗是否封閉、變電所內照明是否通電、地下室路燈是否有、臨時用電是否解決、變電所內墻面是否處理好、變電所內接地及避雷帶等是否完工。另外配電房內不允許有水管通過。以上條件符合后,就可以鋪設開關柜的槽鋼,進入安裝程序。安裝前變電所內墻面及屋頂應抹灰結束,以免設備進廠后灰渣掉在設備上。
(2)與電纜、電纜橋架采購安裝單位配合:開關柜就位后電纜橋架的安裝位置應利于電纜鋪設及電纜在柜內的固定。低壓柜內預留的電纜固定位置不應與柜內母線干涉,如有問題應提前聯系解決。
(3)與母線槽采購安裝單位配合:低壓開關柜有母線槽上出線時,應與母線槽采購安裝單位配合。低壓柜內預留的母線搭接位置應合理,應有利于母線連接,其長度應伸出柜頂200mm或距柜頂100mm。
(4)與弱電系統的配合:由于配電系統的后臺管理機一般安裝在總控制室,與弱電系統的控制臺放在一起,所以后臺管理機的安裝位置及安裝臺應與弱電系統的控制臺樣式一樣,其線纜的鋪設路徑及位置應與弱電分包單位協調解決。
農村小額信貸數據分析
2006年度的諾貝爾和平獎獲獎者、孟加拉國鄉村銀行行長尤努斯教授,創立的孟加拉鄉村銀行,在短短的30年中,從27美元貸款起步,發展成為擁有近400萬借款者、1 277個分行、12 546個員工、還款率高達98.89%的龐大的鄉村銀行網絡。其成功的經營理念、經營策略和經營方式,對我國欠發達地區農村小額信貸工作有著十分深刻的啟示。
農村小額信用貸款就是各地農村信用社基于農戶的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抵押、擔保的貸款。小額信用貸款是不發達國家向貧困人口實行的以數額小、期限短、分期償還為特征的金融服務方式,是一種適合貧困戶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特點的金融制度安排,按信貸原則向貧困者提供生產資金的信貸方式,其發展一直受到各國政府的普遍重視。
小額信用貸款20世紀80年代初引入我國,并在河北、河南、陜西等地進行試點工作。2001 年12 月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在廣大農村全面實施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實踐證明,這種新型的金融制度安排,有效地解決了正規金融體系難以輻射的弱勢群體的資金需求問題,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我國農業多年存在資金投入不足的矛盾。
風險,是指農戶拿到貸款后不努力發展生產,從而影響償還能力的風險。農村小額信貸的道德性努力風險要源于貸款農戶的有限理性,農戶拿到貸款后,生活狀況變好,閑暇時間的效用增大,用于尋找、決策生產適應市場需求的農產品的精力和用于生產的實際時間減少,致富能力下降。道德性違約風險,是指農戶任意改變貸款用途的行為。不同于擔保貸款,相對而言,小額信用貸款對借款人的約束力較小,當風險偏好的農戶拿到貸款后,在追求更高利潤的驅動下,借款人有積極性傾向于改變申請信用貸款的本來用途,而由此產生的額外風險則由信用社來承擔;銀行管理風險主要是指農信社管理疏漏或不當給貸款造成損失的風險,主要表現為放貸時疏于審查,貸款跟蹤監督不力等。
外部環境風險和銀行管理風險,是所有貸款都會面臨的風險。由于有效信用制度的缺失,農戶小額信貸風險主要來自于“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從各地開展該業務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了目前農村小額信貸市場在風險管理上存在一些問題,如,有些農戶不符合信貸條件以及任意改變貸款用途等。
3 小額信用貸款發放過程中的風險防范措施
農村信用社發放小額信用貸款, 應以減少貸款風險、實現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既不能因害怕風險而不敢放貸,喪失發展業務的機會;也不能忽視風險, 盲目放貸,導致資金損失。因此,農村信用社應積極審慎地發揮其在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作用,繼續推行小額信用貸款。
3.1 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建立農戶信用記錄。法律上對農戶資信評定等級制度給予規定,避免對農戶貸款授信額度的隨意性,為農村小額信用制度建立科學的評判標準,加
2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風險分析
和其他貸款品種一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同樣存在著風險。外部環境風險,是指不受農信社和借款農民控制的導致農戶償還能力下降的風險,包括宏觀經濟風險和產品市場風險等;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是由信貸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引起的,逆向選擇是指申請小額信用貸款最積極的往往可能是最不具償還能力的農戶,道德風險包括道德性努力風險和道德性違約風險。道德性努力
上“累進”貸款的適用,有利于農村良好信用體系的建立。可以參照 2003 年7月由國家稅務總局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以及2002 年 5 月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暫行辦法》,將農戶資信評定為ABCD四等級,細化各個等級的具體評判標準,定期開展農戶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要進一步完善信用村、信用鄉(鎮)的評定制度,充分依靠地方政府,深入調查研究,建立健全農戶經濟檔案,最大限度地防范信用戶評估失實的風險。對失信的農戶,要在條件、額度、利率等方面給予設卡,做到好還好借,增強其信用意識。同時,地方政府要積極參與其中,通過加強對農戶貸款使用和回收的監督作用,控制和杜絕逃廢債務現象發生,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促使農村信用體系框架的形成。信用社和地方政府要運用各種手段,聯合打擊惡意逃廢債務現象,鼓勵誠實守信,對按期或提前還款的信用戶,要制定出相應的激勵措施,促進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業務健康發展。
3.2 完善風險分擔機制。為了分散和規避風險,可在農村推行農業意外保險制度,擴大承擔風險的主體,提高貸款當事人的抗風險能力,使農業風險由信用社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同時做好信用社資本金的補充,完善呆、壞賬準備金制度。加強貸后管理,防范信用風險。貸款發放后,信用社內部要建立臺帳,嚴格實行包放、包收、包管理、包服務、包效益的“五包”責任制。同時在外部要積極推廣農戶聯保網絡組織,建立農戶自律機制,增加監督力量,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凡發現信用貸款轉借他人、移用等不正常情況的,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包括取消信用戶資格,強制收回貸款等,以有效地控制小額信用貸款的風險。
建立小額信貸的保障機制,減少小額信貸的風險。在對農民的小額貸款繼續實行農戶聯保貸款,及小額信貸機構本身要建立風險儲備金之外,國家可以從每年的救災款中拿出一部分來,建立小額信貸的保險基金,減少信用社等小額信貸機構在小額信貸上的風險,比如解決由于自然災害引發的系統風險等。
3.3加快農村信用社電子化建設步伐,提高其金融管理能力。由于農村信用社大多設立在鄉村,多年來單元制的組織形式和單一的業務經營模式, 金融電子化建設與國有銀行和新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相比有很大差距。農戶貸款金額小、筆數多、周轉快,加上農村的交通不便,僅靠傳統的手工操作, 效率低、工作量大,難以適應農村信貸投放和金融服務的需要。因此,加快農村信用社電子化建設尤為重要。通訊技術、計算機應用和網絡技術的發展,能夠為農村信用社的電子化建設創造有利的條件。農村信用社可以首先以縣聯社為單位建立綜合業務網絡系統,解決存款的通存通兌、信息咨詢、代收代付、跨區域結算等業務的需要;在條件成熟時,可以擴大聯網的范圍,在網上進行資金調撥和拆借,增強中間業務開發功能,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在信用戶評定、貸款證發放的基礎上,可以通過信用社與信用站的網絡系統,實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實時發放和日常管理,解決人員不足的矛盾。建立農戶信用的電子檔案,把農戶信用等級咨詢系統上網運行,用電子化的手段,擴大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成果。
3.4 加強小額信貸的管理和監督。為進一步防范農戶的“道德風險”, 農信社要加強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事后監督。不能因為筆數多、額度小、農戶居住分散而麻痹大意,疏于管理,而要經常深入農戶掌握和了解其生活、生產經營和貸款使用情況,確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規定用途和要求使用,真正發揮其功效,最大限度地防范信貸風險。
3.5 通過各種途徑,加大對違約農戶的懲罰力度。首先,要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約束作用。一是多途徑定期公布違約農戶的名單;二是與開展信用村(鎮) 建設工作結合起來,對違約農戶達到一定比例的信用村( 鎮) 應取消其信用村( 鎮) 資格。借助周圍農戶的監督和輿論力量加大借款農戶違約的心理壓力,從而加大其違約成本。
其次,適時運用法律手段加大違約貸款的催收力度,切實做好農信社的資產保全工作,使違約農戶在經濟遭受損失的同時,加大其違約的心理厭惡程度。
因小額農貸發放時間集中,信用社人員有限,很難在短時間內充分了解農牧戶的經濟實力和資信狀況。因此,農戶小額信貸的推廣工作要循序漸進,逐步推進。防止行政激勵過高而形成的“大干快上”, 應注意量力而行,在滿足農戶貸款需求的前提下穩步發展,不能為完成計劃指標而降低規定標準,從而形成新的信貸風險。
農村小額信貸的貸款模式
農戶小額貸款最頭疼的還是擔保問題。目前,農行富陽支行提供了4種可操作模式。
第一種是“公司+農戶”。由公司法人為緊密合作的農戶貸款提供保證,如公司定向收購農戶農產品、農戶向公司購貨并銷售的情況。昨天上午,與杭州華辰超市有限公司、百合醫藥等有緊密合作關系的80多家直營店、加盟店,就由兩家企業擔保貸到了款。
“擔保公司+農戶”是第二種模式。由擔保公司為農戶提供保證擔保,主要適用于農業龍頭公司、經濟合作社等,在他們推薦或承諾基礎上,經擔保公司認可,為此類農戶群體提供擔保。
第三種是農戶之間互相擔保、責任連帶。一般3人及以上農戶組成一個小組,一戶借款,其它成員聯合保證,在貸款違約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華江說,這種方式適用于經該行認定的專業合作社,及今年該行確定的信用村范圍內的社員或村民。
農行富陽市支行還推出了房地產抵押、林權質押,以及自然人保證等靈活方式來解決擔保問題。所謂自然人保證,即保證人要求是政府公務員、金融保險、教師、律師、電力、煙草等具有穩定收入的正式在職人員或個私企業主。
農村小額信貸的貸款發放
(一)已被評為信用戶的農戶持本人身份證和《農戶貸款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填寫《農戶借款申請書》。
(二) 信貸內勤人員認真審核《農戶借款申請書》、《農戶貸款證》及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與《農戶經濟檔案》進行核實。
(三)信貸內勤人員核實無誤后,辦理借款手續,與借款人簽訂《農村信用社農戶信用借款合同》,交給信用社會計主管審核無誤后,發放貸款。
(四)信貸內勤人員同時登記《農戶貸款證》和《農戶經濟檔案》。
(五)借款人必須在《農戶借款申請書》、《農村信用社農戶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據》上簽字并加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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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從傳統的管理模式發展到今天的電子檔案模式,不僅是管理方式的改變,也是管理質量和管理思路的一次革新。電力企業營銷檔案管理,目前正處速發展中。單獨的電力營銷檔案已經與生產mis,辦公自動化等系統實現數據融合,顯著提升了電力公司電子檔案的管理技術水平和工作效率,推進了電力公司檔案管理工作的數字化、現代化進程。
關鍵字:電子檔案 管理系統
正文
電力公司營銷業務承載著業擴報裝、電費計費、電能計量、用電信息采集等關鍵業務以及95598電話語音、互動網站、銀電聯網等對外服務工作,具有業務復雜、與客戶交互文件多、信息資源量大等特點,營銷紙質文檔管理工作也日益繁重,電子文件管理和紙質文件管理的需求日益突出。
2009年,《企業檔案工作規范》,要求進一步推進企業檔案規范化管理、提升企業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國家電網公司檔案管理涵蓋了檔案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并能夠支持數字化檔案信息的各項功能,以及檔案擴展資源管理和知識管理。但由于營銷業務的特殊性,目前營銷業務檔案管理尚游離于公司整體檔案管理體系之外,如何進行營銷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滿足特定的業務需求正是本文分析的內容。
一、電力企業營銷檔案管理現狀
電力營銷業務應用系統已經開展了電子化文件管理的實用化應用,提高了業務工作效率,為公司電子文件管理試點工程奠定了良好基礎。部分省電力公司對營銷業務重要環節實現了資料電子化管理,其中報裝申請、供用電方案、供用電合同、現場檢查等業務資料較多的業務環節電子化應用程度較高。功能上涵蓋了電子化文件的上傳、下載、查看,在很大程度上已成為營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營銷業務工作的開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撐。
二、營銷檔案管理的研究與實現
1.必要性
(1)可以充分保障營銷客戶檔案信息安全存儲。
通過電子檔案管理,可以建立起統一的營銷客戶電子檔案信息共享平臺,從而將重要的營銷憑證及表證單據納入管理,如:新裝增容及變更用電中的用電申請書、客戶有效身份證明、營業執照、供用電合同,95598業務處理過程中的故障報修單、投訴舉報信函,電費收繳及賬務管理中的繳款單、進賬單、對賬單,計量標準技術資料與質量體系文件,以及用電檢查工作中的檢查工作單及通知書等重要內容。這些內容的統一化電子化管理,可有效避免營銷各類原始憑證在管理和借用過程中的磨損、老化、丟失和泄密現象,保證這些原始憑證的安全完整和長久保存。
(2)可以有效建立營銷文件檔案資源共享利用機制。
通過電子檔案管理,可以實現營銷自動化系統各模塊(如:營銷業務應用系統、用電信息采集系統、能效綜合服務系統與多渠道繳費系統等)實時調用瀏覽所需的資料文件,支撐各項營銷業務開展。同時,實現營銷基礎電子文件分類檢索及集成接口服務,將有效支持公司其他部門(如生產部門、辦公部門等)對于營銷類業務文件的查詢和利用,從而在保證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營銷檔案的利用率和使用價值,并為公司管理業務整合及企業級信息化建設提供支撐。
2.營銷檔案管理具體措施
(1)營銷檔案數據來源
電子檔案按照來源可以細分為電子采集與數據捕獲。
電子采集與實物檔案相對應,通常指業務流程中通過高拍儀、掃描儀等電子化設備對實物檔案進行電子化轉換,借由計算機存儲設備進行存儲的檔案。按照業務子項和業務環節進行初步梳理分析,客戶檔案的紙質文件主要在客戶業擴業務中生成共105類資料,按照業務分類為客戶業擴新增、增容檔案資料,客戶變更用電檔案資料,用電檢查客戶檔案資料,其他重要資料。
數據捕獲:即根據營銷業務處理的過程數據自動捕獲按照標準單據格式組合形成的資料檔案。按照業務子項和業務環節進行初步梳理分析。此類單據為營銷系統生成按照營銷系統應用分類,新裝增容及變更用電應用共23類單據,抄表管理應用共2類單據,電費收繳及帳務管理共16類單據,用電檢查管理共14類單據,95598業務處理共16類單據,資產管理共8類單據,計量點管理共30類單據,其他業務共26類單據。按照業務流程、業務環節梳理覆蓋了目前營銷系統管理的主要業務范圍,為營銷業務的無紙化辦公和電子單據全流程傳遞提供了業務支撐。
(2)營銷電子檔案管理運用的技術
1)異步并發存儲技術
電子文件、音視頻文件占用帶寬較大,限制上傳帶寬的情況下傳輸時間較長需要通過異步處理上傳與續傳,并對多個終端的并發上傳任務能夠進行排隊處理。 利用消息排隊機制與資源緩沖池處理文件上傳時的異步并發問題。
2)圖像文本識別技術
圖像文本識別技術是指高拍儀/掃描儀等終端設備檢查紙上打印的字符,通過檢測暗、亮的模式確定其形狀,然后用字符識別方法將形狀翻譯成計算機文字的過程;即對文本資料進行掃描,然后對圖像文件進行分析處理,獲取文字及版面信息的過程。如何除錯或利用輔助信息提高識別正確率,是技術重點。同時通過識別的文本可以支持自動轉換為全文索引。
3)智能搜索技術
智能搜索引擎是以營銷業務數據資源和業務分類為基礎,對其進行采集、組織、存儲、利用、傳遞等管理過程,實現營銷檔案的索引庫以及豐富的搜索手段,從而搭建營銷全方位智能搜索引擎。
實現人工和定時自動從電子文件管理系統數據庫和圖檔文件服務器中獲取數據,建立文檔采集庫和應用鏈接庫,并形成索引文檔,由搜索引擎對索引文檔的內容進行過濾、整合、分割、分類保存形成企業的索引文件庫。
三、結論
隨著電力公司“SG186”信息化建設竣工以及“SG-ERP”工程推進,無紙化辦公和電子化作業已成為公司信息化發展趨勢,營銷部門也越來越多地采用電子文件進行業務辦理和日常管理,電子文件對于提高辦事效率、加快查詢速度、提高優質服務水平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在“大營銷”集約化、專業化的管理模式下,借助于計算機技術、信息技術等現代化手段,營銷檔案管理工作可以更加科學、系統、有效。對營銷檔案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度保障、有高素質的人才是做好營銷檔案管理工作,使之充分發揮作用,更好地服務于廣大用戶、服務于供電企業經營管理的關鍵。
參考文獻:作者.篇(題)名.刊名,年,卷(期):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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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供電營業管理,建立正常的供電營業秩序,保障供用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供電企業和用戶在進行電力供應與使用活動中,應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
第四條本規則應放置在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場所,供用戶查閱。
第二章供電方式
第五條供電企業供電的額定頻率為交流50赫茲。
第六條供電企業供電的額定電壓:
1、低壓供電:單相為220伏,三相為380伏;
2、高壓供電:為10、35(63)、110、220千伏。
除發電廠直配電壓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級的電壓應逐步過渡到上列額定電壓。
用戶需要的電壓等級不在上列范圍時,應自行采取變壓措施解決。
用戶需要的電壓等級在110千伏及以上時,其受電裝置應作為終端變電站設計,方案需經省電網經營企業審批。
第七條供電企業對申請用電的用戶提供的供電方式,應從供用電的安全、經濟、合理和便于管理出發,依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電網的規劃、用電需求以及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與用戶協商確定。
第八條用戶單相用電設備總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壓220伏供電。但有單臺設備容量超過1千瓦的單相電焊機、換流設備時,用戶必須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以消除對電能質量的影響,否則應改為其他方式供電。
第九條用戶用電設備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變壓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壓三相四線制供電,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高壓供電。
用電負荷密度較高的地區,經過技術經濟比較,采用低壓供電的技術經濟性明顯優于高壓供電時,低壓供電的容量界限可適當提高。具體容量界限由省電網經營企業作出規定。
第十條供電企業可以對距離發電廠較近的用戶,采用發電廠直配供電方式,但不得以發電廠的廠用電源或變電站(所)的站用電源對用戶供電。
第十一條用戶需要備用、保安電源時,供電企業應按其負荷重要性、用電容量和供電的可能性,與用戶協商確定。
用戶重要負荷的保安電源,可由供電企業提供,也可由用戶自備。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保安電源應由用戶自備:
1、在電力系統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電中斷時,仍需保證供電的;
2、用戶自備電源比從電力系統供給更為經濟合理的。
供電企業向有重要負荷的用戶提供的保安電源,應符合獨立電源的條件。有重要負荷的用戶在取得供電企業供給的保安電源的同時,還應有非電性質的應急措施,以滿足安全的需要。
第十二條對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非永久性用電,可供給臨時電源。臨時用電期限除經供電企業準許外,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電手續的,供電企業應終止供電。
使用臨時電源的用戶不得向外轉供電,也不得轉讓給其他用戶,供電企業也不受理其變更用電事宜。如需改為正式用電,應按新裝用電辦理。
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應迅速組織力量,架設臨時電源供電。架設臨時電源所需的工程費用和應付的電費,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從救災經費中撥付。
第十三條供電企業一般不采用躉售方式供電,以減少中間環節。特殊情況需開放躉售供電時,應由省級電網經營企業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躉購轉售電單位應服從電網的統一調度,按國家規定的電價向用戶售電,不得再向鄉、村層層躉售。
電網經營企業與躉購轉售電單位應就躉購轉售事宜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躉購轉售電單位需新裝或增加躉購容量時,應按本規則的規定辦理新裝增容手續。
第十四條用戶不得自行轉供電。在公用供電設施尚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征得該地區有供電能力的直供用戶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戶轉供電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國防軍工用戶轉供電。
委托轉供電應遵守下列規定:
1、供電企業與委托轉供戶(以下簡稱轉供戶)應就轉供范圍、轉供容量、轉供期限、轉供費用、轉供用電指標、計量方式、電費計算、轉供電設施建設、產權劃分、運行維護、調度通信、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協議。
2、轉供區域內的用戶(以下簡稱被轉供戶),視同供電企業的直供戶,與直供戶享有同樣的用電權利,其一切用電事宜按直供戶的規定辦理。
3、向被轉供戶供電的公用線路與變壓器的損耗電量應由供電企業負擔,不得攤入被轉供戶用電量中。
4、在計算轉供戶用電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扣除被轉供戶、公用線路與變壓器消耗的有功、無功電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規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電量180千瓦時,折合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電量360千瓦時,折合為1千瓦;
(3)三班制:每月用電量540千瓦時,折合為1千瓦;
(4)農業用電:每月用電量270千瓦時,折合為1千瓦。
5、委托的費用,按委托的業務項目的多少,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為保障用電安全,便于管理,用戶應將重要負荷與非重要負荷、生產用電與生活區用電分開配電。
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戶應按上述規定確定內部的配電方式,對目前尚未達到上述要求的用戶應逐步進行改造。
第三章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新裝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都必須按本規則規定,事先到供電企業用電營業場所提出申請,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在用電營業場所公告辦理各項用電業務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用戶的用電申請和報裝接電工作,包括用電申請書的發放及審核、供電條件勘查、供電方案確定及批復、有關費用收取、受電工程設計的審核、施工中間檢查、竣工檢驗、供用電合同(協議)簽約、裝表接電等項業務。
第十八條用戶申請新裝或增加用電時,應向供電企業提供用電工程項目批準的文件及有關的用電資料,包括用電地點、電力用途、用電性質、用電設備清單、用電負荷、保安電力、用電規劃等,并依照供電企業規定的格式如實填寫用電申請書及辦理所需手續。
新建受電工程項目在立項階段,用戶應與供電企業聯系,就工程供電的可能性、用電容量和供電條件等達成意向性協議,方可定址,確定項目。
未按前款規定辦理的,供電企業有權拒絕受理其用電申請。
如因供電企業供電能力不足或政府規定限制的用電項目,供電企業可通知用戶暫緩辦理。
第十九條供電企業對已受理的用電申請,應盡速確定供電方案,在下列期限內正式書面通知用戶:
居民用戶最長不超過五天;低壓電力用戶最長不超過十天;高壓單電源用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高壓雙電源用戶最長不超過二個月。若不能如期確定供電方案時,供電企業應向用戶說明原因。用戶對供電企業答復的供電方案有不同意見時,應在一個月內提出意見,雙方可再行協商確定。用戶應根據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受電工程設計。
第二十條用戶新裝或增加用電,在供電方案確定后,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向供電企業交納新裝增容供電工程貼費(以下簡稱供電貼費)。
第二十一條供電方案的有效期,是指從供電方案正式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交納供電貼費并受電工程開工日為止。高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一年,低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三個月,逾期注銷。
用戶遇有特殊情況,需延長供電方案有效期的,應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視情況予以辦理延長手續。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變更用電。用戶需變更用電時,應事先提出申請,并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供電企業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變更供用電合同:
1、減少合同約定的用電容量;
2、暫時停止全部或部分受電設備的用電;
3、臨時更換大容量變壓器;
4、遷移受電裝置用電地址;
5、移動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
6、暫時停止用電并拆表;
7、改變用戶的名稱;
8、一戶分列為兩戶及以上的用戶;
9、兩戶及以上用戶合并為一戶;
10、合同到期終止用電;
11、改變供電電壓等級;
12、改變用電類別。
第二十三條用戶減容,須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減容必須是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停止或更換小容量變壓器用電。供電企業在受理之日后,根據用戶申請減容的日期對設備進行加封。從加封之日起,按原計費方式減收其相應容量的基本電費。但用戶申明為永久性減容的或從加封之日起期滿二年又不辦理恢復用電手續的,其減容后的容量已達不到實施兩部制電價規定容量標準時,應改為單一制電價計費;
2、減少用電容量的期限,應根據用戶所提出的申請確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在減容期限內,供電企業應保留用戶減少容量的使用權。用戶要求恢復用電,不再交付供電貼費;超過減容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應按新裝或增容手續辦理;
4、在減容期限內要求恢復用電時,應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辦理恢復用電手續,基本電費從啟封之日起計收;
5、減容期滿后的用戶以及新裝、增容用戶,二年內不得申辦減容或暫停。如確需繼續辦理減容或暫停的,減少或暫停部分容量的基本電費應按百分之五十計算收取。
第二十四條用戶暫停,須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用戶在每一日歷年內,可申請全部(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或部分用電容量的暫時停止用電兩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計暫停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用電或國家另有規定的用戶,累計暫停時間可以另議;
2、按變壓器容量計收基本電費的用戶,暫停用電必須是整臺或整組變壓器停止運行。供電企業在受理暫停申請后,根據用戶申請暫停的日期對暫停設備加封。從加封之日起,按原計費方式減收其相應容量的基本電費;
3、暫停期滿或每一日歷年內累計暫停用電時間超過六個月者,不論用戶是否申請恢復用電,供電企業須從期滿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容量計收其基本電費;
4、在暫停期限內,用戶申請恢復暫停用電容量用電時,須在預定恢復日前五天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暫停時間少于十五天者,暫停期間基本電費照收;
5、按最大需量計收基本電費的用戶,申請暫停用電必須是全部容量(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的暫停,并遵守本條1至4項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用戶暫換(因受電變壓器故障而無相同容量變壓器替代,需要臨時更換大容量變壓器),須在更換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必須在原受電地點內整臺的暫換受電變壓器;
2、暫換變壓器的使用時間,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過二個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辦理手續的,供電企業可中止供電;
3、暫換的變壓器經檢驗合格后才能投入運行;
4、暫換變壓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電貼費,但對兩部制電價用戶須在暫換之日起,按替換后的變壓器容量計收基本電費。
第二十六條用戶遷址,須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原址按終止用電辦理,供電企業予以銷戶。新址用電優先受理;
2、遷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電點供電的,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3、遷移后的新址在原供電點供電的,且新址用電容量不超過原址容量,新址用電不再收取供電貼費。新址用電引起的工程費用由用戶負擔;
4、遷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電點,但新址用電容量超過原址用電容量的,超過部分按增容辦理;
5、私自遷移用電地址而用電者,除按本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外,自遷新址不論是否引起供電點變動,一律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二十七條用戶移表(因修繕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動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須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在用電地址、用電容量、用電類別、供電點等不變情況下,可辦理移表手續;
2、移表所需的費用由用戶負擔;
3、用戶不論何種原因,不得自行移動表位,否則,可按本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第二十八條用戶暫拆(因修繕房屋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用電并拆表),應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用戶辦理暫拆手續后,供電企業應在五天內執行暫拆;
2、暫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暫拆期間,供電企業保留該用戶原容量的使用權;
3、暫拆原因消除,用戶要求復裝接電時,須向供電企業辦理復裝接電手續并按規定交付費用。上述手續完成后,供電企業應在五天內為該用戶復裝接電;
4、超過暫拆規定時間要求復裝接電者,按新裝手續辦理。
第二十九條用戶更名或過戶(依法變更用戶名稱或居民用戶房屋變更戶主),應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在用電地址、用電容量、用電類別不變條件下,允許辦理更名或過戶;
2、原用戶應與供電企業結清債務,才能解除原供用電關系;
3、不申請辦理過戶手續而私自過戶者,新用戶應承擔原用戶所負債務。經供電企業檢查發現用戶私自過戶時,供電企業應通知該戶補辦手續,必要時可中止供電。
第三十條用戶分戶,應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在用電地址、供電點、用電容量不變,且其受電裝置具備分裝的條件時,允許辦理分戶;
2、在原用戶與供電企業結清債務的情況下,再辦理分戶手續;
3、分立后的新用戶應與供電企業重新建立供用電關系;
4、原用戶的用電容量由分戶者自行協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戶后另行向供電企業辦理增容手續;
5、分戶引起的工程費用由分戶者負擔;
6、分戶后受電裝置應經供電企業檢驗合格,由供電企業分別裝表計費。
第三十一條用戶并戶,應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在同一供電點,同一用電地址的相鄰兩個及以上用戶允許辦理并戶;
2、原用戶應在并戶前向供電企業結清債務;
3、新用戶用電容量不得超過并戶前各戶容量之總和;
4、并戶引起的工程費用由并戶者負擔;
5、并戶的受電裝置應經檢驗合格,由供電企業重新裝表計費。
第三十二條用戶銷戶,須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銷戶必須停止全部用電容量的使用;
2、用戶已向供電企業結清電費;
3、查驗用電計量裝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戶線和用電計量裝置;
4、用戶持供電企業出具的憑證,領還電能表保證金與電費保證金;
辦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電關系。
第三十三條用戶連續六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者,供電企業須以銷戶終止其用電。用戶需再用電時,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十四條用戶改壓(因用戶原因需要在原址改變供電電壓等級),應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改為高一等級電壓供電,且容量不變者,免收其供電貼費。超過原容量者,超過部分按增容手續辦理;
2、改為低一等級電壓供電時,改壓后的容量不大于原容量者,應收取兩級電壓供電貼費標準差額的供電貼費。超過原容量者,超過部分按增容手續辦理;
3、改壓引起的工程費用由用戶負擔。
由于供電企業的原因引起用戶供電電壓等級變化的,改壓引起的用戶外部工程費用由供電企業負擔。
第三十五條用戶改類,須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在同一受電裝置內,電力用途發生變化而引起用電電價類別改變時,允許辦理改類手續;
2、擅自改變用電類別,應按本規則第一百條第1項處理。
第三十六條用戶依法破產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供電企業應予銷戶,終止供電;
2、在破產用戶原址上用電的,按新裝用電辦理;
3、從破產用戶分離出去的新用戶,必須在償清原破產用戶電費和其他債務后,方可辦理變更用電手續,否則,供電企業可按違約用電處理。
第四章受電設施建設與維護管理
第三十七條用戶受電設施的建設與改造應當符合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對規劃中安排的線路走廊和變電站建設用地,應當優先滿足公用供電設施建設的需要,確保土地和空間資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條用戶新裝、增裝或改裝受電工程的設計安裝、試驗與運行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訂標準的,應符合電力行業標準;國家和電力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第三十九條用戶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應一式兩份送交供電企業審核。高壓供電的用戶應提供:
1、受電工程設計及說明書;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負荷;
4、影響電能質量的用電設備清單;
5、主要電氣設備一覽表;
6、節能篇及主要生產設備、生產工藝耗電以及允許中斷供電時間;
7、高壓受電裝置一、二次接線圖與平面布置圖;
8、用電功率因數計算及無功補償方式;
9、繼電保護、過電壓保護及電能計量裝置的方式;
10、隱蔽工程設計資料;
11、配電網絡布置圖;
12、自備電源及接線方式;
13、供電企業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低壓供電的用戶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
第四十條供電企業對用戶送審的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應根據本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核的時間,對高壓供電的用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對低壓供電的用戶最長不超過十天。供電企業對用戶的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的審核意見應以書面形式連同審核過的一份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一并退還用戶,以便用戶據以施工。用戶若更改審核后的設計文件時,應將變更后的設計再送供電企業復核。
用戶受電工程的設計文件,未經供電企業審核同意,用戶不得據以施工,否則,供電企業將不予檢驗和接電。
第四十一條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戶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按有關標準設計和安裝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除電網有特殊要求的用戶外,用戶在當地供電企業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壓供電的用戶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其他電力用戶和大、中型電力排灌站、躉購轉售電企業,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戶,供電企業可拒絕接電。對已送電的用戶,供電企業應督促和幫助用戶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對在規定期限內仍未采取措施達到上述要求的用戶,供電企業可中止或限制供電。
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用戶受電工程在施工期間,供電企業應根據審核同意的設計和有關施工標準,對用戶受電工程中的隱蔽工程進行中間檢查。如有不符合規定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用戶提出意見,用戶應按設計和施工標準的規定予以改正。
第四十三條用戶受電工程施工、試驗完工后,應向供電企業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報告應包括:
1、工程竣工圖及說明;
2、電氣試驗及保護整定調試記錄;
3、安全用具的試驗報告;
4、隱蔽工程的施工及試驗記錄;
5、運行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制度;
6、值班人員名單及資格;
7、供電企業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或記錄。
供電企業接到用戶的受電裝置竣工報告及檢驗申請后,應及時組織檢驗。對檢驗不合格的,供電企業應以書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用戶改正,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檢驗,直至合格。但自第二次檢驗起,每次檢驗前用戶須按規定交納重復檢驗費。檢驗合格后的十天內,供電企業應派員裝表接電。
重復檢驗收費標準,由省電網經營企業提出,報經省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四條公用路燈、交通信號燈是公用設施,應由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投資建設,并負責維護管理和交納電費等事項。供電企業可接受地方有關部門的委托,代為設計、施工與維護管理公用路燈,并照章收取費用,具體事項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五條用戶建設臨時性受電設施,需要供電企業施工的,其施工費用應由用戶負擔。
第四十六條用戶獨資、合資或集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等供電設施建成后,其運行維護管理按以下規定確定:
1、屬于公用性質或占用公用線路規劃走廊的,由供電企業統一管理。供電企業應在交接前,與用戶協商,就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達成協議。對統一運行維護管理的公用供電設施,供電企業應保留原所有者在上述協議中確認的容量。
2、屬于用戶專用性質,但不在公用變電站內的供電設施,由用戶運行維護管理。如用戶運行維護管理確有困難,可與供電企業協商,就委托供電企業代為運行維護管理有關事項簽訂協議。
3、屬于用戶共用性質的供電設施,由擁有產權的用戶共同運行維護管理。如用戶共同運行維護管理確有困難,可與供電企業協商,就委托供電企業代為運行維護管理有關事項簽訂協議。
4、在公用變電站內由用戶投資建設的供電設備,如變壓器、通信設備、開關、刀閘等,由供電企業統一經營管理。建成投運前,雙方應就運行維護、檢修、備品備件等項事宜簽訂交接協議。
5、屬于臨時用電等其他性質的供電設施,原則上由產權所有者運行維護管理,或由雙方協商確定,并簽訂協議。
第四十七條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歸屬確定。責任分界點按下列各項確定:
1、公用低壓線路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用戶端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企業。
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屬供電企業。
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用戶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企業。
4、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分界點由供電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
5、產權屬于用戶且由用戶運行維護的線路,以公用線路分支桿或專用線路接引的公用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專用線路第一基電桿屬用戶。
在電氣上的具體分界點,由供用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八條供電企業和用戶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和受電設備,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管轄單位同意,對方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管轄單位。
第四十九條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供電企業須在用戶處進行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作業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企業工作人員應遵守用戶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戶到供電企業維護的設備區作業時,應征得供電企業同意,并在供電企業人員監護下進行工作。作業完工后,雙方均應及時予以修復。
第五十條因建設引起建筑物、構筑物與供電設施相互妨礙,需要遷移供電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時,應按建設先后的原則,確定其擔負的責任。如供電設施建設在先,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在后,由后續建設單位負擔供電設施遷移、防護所需的費用;如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在先,供電設施建設在后,由供電設施建設單位負擔建筑物、構筑物的遷移所需的費用;不能確定建設的先后者,由雙方協商解決。
供電企業需要遷移用戶或其他供電企業的設施時,也按上述原則辦理。
城鄉建設與改造需遷移供電設施時,供電企業和用戶都應積極配合,遷移所需的材料和費用,應在城鄉建設與改造投資中解決。
第五十一條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于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但產權所有者不承擔受害者因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供電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以及在委托維護的供電設施上,因方維護不當所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供電質量與安全供用電
第五十二條供電企業和用戶都應加強供電和用電的運行管理,切實執行國家和電力行業制訂的有關安全供用電的規程制度。用戶執行其上級主管機關頒發的電氣規程制度,除特殊專用的設備外,如與電力行業標準或規定有矛盾時,應以國家和電力行業標準或規定為準。
供電企業和用戶在必要時應制訂本單位的現場規程。
第五十三條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頻率的允許偏差為:
1、電網裝機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的,為±0.2赫茲;
2、電網裝機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的,為±0.5赫茲。
在電力系統非正常狀況下,供電頻率允許偏差不應超過±1.0赫茲。
第五十四條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企業供到用戶受電端的供電電壓允許偏差為:
1、35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的,電壓正、負偏差的絕對值之和不超過額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電的,為額定值的±7%;
3、220伏單相供電的,為額定值的+7%,-10%。
在電力系統非正常狀況下,用戶受電端的電壓最大允許偏差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0%。
用戶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本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其受電端的電壓偏差不受此限制。
第五十五條電網公共連接點電壓正弦波畸變率和用戶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不得超過國家標準GB/T14549-93的規定。
用戶的非線性阻抗特性的用電設備接入電網運行所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和引起公共連接點電壓正弦波畸變率超過標準時,用戶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則,供電企業可中止對其供電。
第五十六條用戶的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對供電質量產生影響或對安全運行構成干擾和妨礙時,用戶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達不到國家標準GB12326-90或GB/T15543-1995規定的要求時,供電企業可中止對其供電。
第五十七條供電企業應不斷改善供電可靠性,減少設備檢修和電力系統事故對用戶的停電次數及每次停電持續時間。供用電設備計劃檢修應做到統一安排。供用電設備計劃檢修時,對35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的用戶的停電次數,每年不應超過一次;對10千伏供電的用戶,每年不應超過三次。
第五十八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共同加強對電能質量的管理。因電能質量某項指標不合格而引起責任糾紛時,不合格的質量責任由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的電能質量技術檢測機構負責技術仲裁。
第五十九條供電企業和用戶的供用電設備計劃檢修應相互配合,盡量做到統一檢修。用電負荷較大,開停對電網有影響的設備,其停開時間,用戶應提前與供電企業聯系。
遇有緊急檢修需停電時,供電企業應按規定提前通知重要用戶,用戶應予以配合;事故斷電,應盡速修復。
第六十條供電企業應根據電力系統情況和電力負荷的重要性,編制事故限電序位方案,并報電力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后執行。
第六十一條用戶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和誤動作發生。
用戶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
多路電源供電的用戶應加裝連鎖裝置,或按照供用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
第六十二條用戶發生下列用電事故,應及時向供電企業報告:(1)人身觸電死亡;(2)導致電力系統停電;(3)專線掉閘或全廠停電;(4)電氣火災;(5)重要或大型電氣設備損壞;(6)停電期間向電力系統倒送電。
供電企業接到用戶上述事故報告后,應派員赴現場調查,在七天內協助用戶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六十三條用戶受電裝置應當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電力行業有關標準或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企業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企業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戶不得擅自變動。
第六十四條承裝、承修、承試受電工程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并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
在用戶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應經過電工專業技能的培訓,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第六十五條供電企業和用戶都應經常開展安全供用電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用電常識。
第六十六條在發供電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企業應連續向用戶供應電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經批準方可中止供電:
1、對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拒絕檢查者;
2、拖欠電費經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電裝置經檢驗不合格,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
4、用戶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超過標準,以及沖擊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產生干擾與妨礙,在規定限期內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內拆除私增用電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內交付違約用電引起的費用者;
7、違反安全用電、計劃用電有關規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轉供電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經批準即可中止供電,但事后應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1、不可抗力和緊急避險;
2、確有竊電行為。
第六十七條除因故中止供電外,供電企業需對用戶停止供電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停電手續;
1、應將停電的用戶、原因、時間報本單位負責人批準。批準權限和程序由省電網經營企業制定;
2、在停電前三至七天內,將停電通知書送達用戶,對重要用戶的停電,應將停電通知書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
3、在停電前30分鐘,將停電時間再通知用戶一次,方可在通知規定時間實施停電。
第六十八條因故需要中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
1、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應提前七天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
2、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或進行公告;
3、發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或者計劃限、停電時,供電企業應按確定的限電序位進行停電或限電。但限電序位應事前公告用戶。
第六十九條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在三日內恢復供電。不能在三日內恢復供電的,供電企業應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六章用電計量與電費計收
第七十條供電企業應在用戶每一個受電點內按不同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每個受電點作為用戶的一個計費單位。
用戶為滿足內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內部裝設考核能耗用的電能表,但該表所示讀數不得作為供電企業計費依據。
第七十一條在用戶受電點內難以按電價類別分別裝設用電計量裝置時,可裝設總的用電計量裝置,然后按其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設備容量的比例或實際可能的用電量,確定不同電價類別用電量的比例或定量進行分算,分別計價。供電企業每年至少對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戶不得拒絕。
第七十二條用電計量裝置包括計費電能表(有功、無功電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電壓、電流互感器及二次連接線導線。計費電能表及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企業負責辦理,用戶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高壓用戶的成套設備中裝有自備電能表及附件時,經供電企業檢驗合格、加封并移交供電企業維護管理的,可作為計費電能表。用戶銷戶時,供電企業應將該設備交還用戶。
供電企業在新裝、換裝及現場校驗后應對用電計量裝置加封,并請用戶在工作憑證上簽章。
第七十三條對10千伏及以下電壓供電的用戶,應配置專用的電能計量柜(箱);對35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的用戶,應有專用的電流互感器二次線圈和專用的電壓互感器二次連接線,并不得與保護、測量回路共用。電壓互感器專用回路的電壓降不得超過允許值。超過允許值時,應予以改造或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予以更正。
第七十四條用電計量裝置原則上應裝在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如產權分界處不適宜裝表的,對專線供電的高壓用戶,可在供電變壓器出口裝表計量;對公用線路供電的高壓用戶,可在用戶受電裝置的低壓側計量。當用電計量裝置不安裝在產權分界處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的有功與無功電量均須由產權所有者負擔。在計算用戶基本電費(按最大需量計收時)、電度電費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將上述損耗電量計算在內。
第七十五條城鎮居民用電一般應實行一戶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實行一戶一表計費時,供電企業可根據其容量按公安門牌或樓門單元、樓層安裝共用的計費電能表,居民用戶不得拒絕合用。共用計費電能表內的各用戶,可自行裝設分戶電能表,自行分算電費,供電企業在技術上予以指導。
第七十六條臨時用電的用戶,應安裝用電計量裝置。對不具備安裝條件的,可按其用電容量、使用時間、規定的電價計收電費。
第七十七條計費電能表裝設后,用戶應妥為保護,不應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及安全的物品。如發生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用戶應及時告知供電企業,以便供電企業采取措施。如因供電企業責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計費電能表出現或發生故障的,供電企業應負責換表,不收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戶應負擔賠償費或修理費。
第七十八條用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企業存出電能表保證金。供電企業對存入保證金的用戶出具保證金憑證,用戶應妥為保存。
第七十九條供電企業必須按規定的周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并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計量失常時,應查明原因。用戶認為供電企業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企業提出校驗申請,在用戶交付驗表費后,供電企業應在七天內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通知用戶。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驗表費不退;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除退還驗表費外,并應按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退補電費。用戶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向供電企業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用戶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按期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后,再行退補電費。
第八十條由于計費計量的互感器、電能表的誤差及其連接線電壓降超出允許范圍或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1、互感器或電能表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以“0”誤差為基準,按驗證后的誤差值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后投入之日起至誤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時間計算。
2、連接線的電壓降超出允許范圍時,以允許電壓降為基準,按驗證后實際值與允許值之差補收電量。補收時間從連接線投入或負荷增加之日起至電壓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以用戶正常月份的用電量為基準,退補電量,退補時間按抄表記錄確定。
退補期間,用戶先按抄見電量如期交納電費,誤差確定后,再行退補。
第八十一條用電計量裝置接線錯誤、保險熔斷、倍率不符等原因,使電能計量或計算出現差錯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1、計費計量裝置接線錯誤的,以其實際記錄的電量為基數,按正確與錯誤接線的差額率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投入之日起至接線錯誤更正之日止。
2、電壓互感器保險熔斷的,按規定計算方法計算值補收相應電量的電費;無法計算的,以用戶正常月份用電量為基準,按正常月與故障月的差額補收相應電量的電費,補收時間按抄表記錄或按失壓自動記錄儀記錄確定。
3、計算電量的倍率或銘牌倍率與實際不符的,以實際倍率為基準,按正確與錯誤倍率的差值退補電量,退補時間以抄表記錄為準確定。
退補電量未正式確定前,用戶應先按正常月用電量交付電費。
第八十二條供電企業應當按國家批準的電價,依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算電費,按期向用戶收取或通知用戶按期交納電費。供電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向用戶收取電費的方式。
用戶應按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和交費方式交清電費,不得拖延或拒交電費。
用戶應按國家規定向供電企業存出電費保證金。
第八十三條供電企業應在規定的日期抄錄計費電能表讀數。
由于用戶的原因未能如期抄錄計費電能表讀數時,可通知用戶待期補抄或暫按前次用電量計收電費,待下次抄表時一并結清。因用戶原因連續六個月不能如期抄到計費電能表讀數時,供電企業應通知該用戶得終止供電。
第八十四條基本電費以月計算,但新裝、增容、變更與終止用電當月的基本電費,可按實用天數(日用電不足24小時的,按一天計算)每日按全月基本電費三十分之一計算。事故停電、檢修停電、計劃限電不扣減基本電費。
第八十五條以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戶,其備用的變壓器(含高壓電動機),屬冷備用狀態并經供電企業加封的,不收基本電費;屬熱備用狀態的或未經加封的,不論使用與否都計收基本電費。用戶專門為調整用電功率因數的設備,如電容器、調相機等,不計收基本電費。
在受電裝置一次側裝有連鎖裝置互為備用的變壓器(含高壓電動機),按可能同時使用的變壓器(含高壓電動機)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計算其基本電費。
第八十六條對月用電量較大的用戶,供電企業可按用戶月電費確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費,并于抄表后結清當月電費。收費次數由供電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對于銀行劃撥電費的,供電企業、用戶、銀行三方應簽訂電費劃撥和結清的協議書。
供用雙方改變開戶銀行或帳號時,應及時通知對方。
第八十七條臨時用電用戶未裝用電計量裝置的,供電企業應根據其用電容量,按雙方約定的每日使用時數和使用期限預收全部電費。用電終止時,如實際使用時間不足約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還預收電費的二分之一;超過約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預收電費不退;到約定期限時,得終止供電。
第八十八條供電企業依法對用戶終止供電時,用戶必須結清全部電費和與供電企業相關的其他債務。否則,供電企業有權依法追繳。
第七章并網電廠
第八十九條在供電營業區內建設的各類發電廠,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電力供應與電能經銷業務。
并網運行的發電廠,應在發電廠建設項目立項前,與并網的電網經營企業聯系,就并網容量、發電時間、上網電價、上網電量等達成電量購銷意向性協議。
第九十條電網經營企業與并網發電廠應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簽訂并網協議,并在并網發電前簽訂并網電量購銷合同。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1、并網方式、電能質量和發電時間;
2、并網發電容量、年發電利用小時和年上網電量;
3、計量方式和上網電價、電費結算方式;
4、電網提供的備用容量及計費標準;
5、合同的有效期限;
6、違約責任;
7、雙方認為必須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十一條用戶自備電廠應自發自供廠區內的用電,不得將自備電廠的電力向廠區外供電。自發自用有余的電量可與供電企業簽訂電量購銷合同。
自備電廠如需伸入或跨越供電企業所屬的供電營業區供電的,應經省電網經營企業同意。
第八章供用電合同與違約責任
第九十二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正式供電前,根據用戶用電需求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以及辦理用電申請時雙方已認可或協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簽訂供用電合同:
1、用戶的用電申請報告或用電申請書;
2、新建項目立項前雙方簽訂的供電意向性協議;
3、供電企業批復的供電方案;
4、用戶受電裝置施工竣工檢驗報告;
5、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完工報告;
6、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協議;
7、其他雙方事先約定的有關文件。
對用電量大的用戶或供電有特殊要求的用戶,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可單獨簽訂電費結算協議和電力調度協議等。
第九十三條供用電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供用電合同書面形式可分為標準格式和非標準格式兩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于供電方式簡單、一般性用電需求的用戶;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于供用電方式特殊的用戶。
省電網經營企業可根據用電類別、用電容量、電壓等級的不同,分類制定出適應不同類型用戶需要的標準格式的供用電合同。
第九十四條供用電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必須依法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擾亂供用電秩序;
2、由于供電能力的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供用電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3、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確定確實無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第九十五條供用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電力運行事故責任條款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由于供電企業電力運行事故造成用戶停電的,供電企業應按用戶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用戶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照停電前用戶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的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停電小時求得。
2、由于用戶的責任造成供電企業對外停電,用戶應按供電企業對外停電時間少供電量,乘以上月份供電企業平均售電單價給予賠償。
因用戶過錯造成其他用戶損害的,受害用戶要求賠償時,該用戶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雖因用戶過錯,但由于供電企業責任而使事故擴大造成其他用戶損害的,該用戶不承擔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3、對停電責任的分析和停電時間及少供電量的計算,均按供電企業的事故記錄及《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辦理。停電時間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超過1小時按實際時間計算。
4、本條所指的電度電費按國家規定的目錄電價計算。
第九十六條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電壓質量責任條款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用戶用電功率因數達到規定標準,而供電電壓超出本規則規定的變動幅度,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按用戶每月在電壓不合格的累計時間內所用的電量,乘以用戶當月用電的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2、用戶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規定標準或其他用戶原因引起的電壓質量不合格的,供電企業不負賠償責任。
3、電壓變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企業認可的電壓自動記錄儀表的記錄為準,如用戶未裝此項儀表,則以供電企業的電壓記錄為準。
第九十七條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頻率質量責任條款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供電頻率超出允許偏差,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按用戶每月在頻率不合格的累計時間內所用的電量,乘以當月用電的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2、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企業認可的頻率自動記錄儀表的記錄為準,如用戶未裝此項儀表,則以供電企業的頻率記錄為準。
第九十八條用戶在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每日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居民用戶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
2、其他用戶: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電費違約金收取總額按日累加計收,總額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第九十九條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城鄉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按《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一百條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屬于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1、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并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迄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2、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備外,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應承擔高峰超用電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電量與現行電價電費五倍的違約使用電費。
4、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備。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二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設備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5、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于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于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6、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并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并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第九章竊電的制止與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2、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3、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5、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第一百零二條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竊電量按下列方法確定: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
2、以其他行為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
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第一百零四條因違約用電或竊電造成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損壞的,責任者必須承擔供電設施的修復費用或進行賠償。
【關鍵詞】科研項目;檔案管理;紙質檔案;電子檔案;整合利用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的迅速發展,科研項目中的檔案整理工作也越來越多。科研項目,即開展科學技術研究的一系列獨特的、復雜的并相互關聯的活動,這些活動有著一個明確的目標或目的,必須在特定的時間、預算、資源限定內,依據規范完成。在現實生活中,紙質檔案已經不能完全滿足時代的需求,電子檔案在科研項目檔案管理中已經占據重要地位,電子檔案具有簡便、省時、易攜帶等特點,已經逐漸取代紙質檔案而存在。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我們要客觀地對待每一件事以及每一個事物,客觀面對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優缺點,并適當對其加以利用。
一、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的優缺點
(一)電子檔案的優缺點。隨著當代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許多行業隨之進入了全新的時代。當代的各行各業以及生活中處處離不開科學技術的滲入。檔案管理工作也有了全新的發展。在信息發展迅猛的今天,無論是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事業中,還是在社會交流與國際聯系中,互聯網都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在科研項目管理中,電子檔案緊緊依賴于計算機而存在,因此電子檔案的優勢顯而易見,且其記憶速度和運算速度高達數億次每秒。能夠大大縮短查閱資料上浪費的時間,優化了資源檢索過程。電子檔案具有存儲時間長、存儲容量大、儲存困難等特點。在科研項目中,電子檔案可對檔案資料進行長時間的儲存,科研檔案在科研管理活動中具有重大意義,它不僅能夠有效地記錄過去的科研成果以及過程,而且對于今后的科研計劃、科研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因此,電子檔案長時間的儲存功能顯得格外重要且必不可少。此外,電子檔案還能利用計算機的特殊功能對科研項目中的文字、圖形、表格等各種形式的載體進行原件保存。但是,電子檔案儲存難度大,因其對計算機的依賴性強,一旦計算機受到病毒等的侵害,就會造成不可恢復性的損失,這不僅會對科研項目中的檔案管理工作造成危害,還會間接影響到科研項目的成果。總而言之,電子檔案的便利性,給人類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收益,電子檔案的存儲地址一般在電腦上,不占空間,甚至僅需要一張光盤就可以儲存所需信息,存儲量大且運算和記憶速度已經達到數億次每秒,與人共享方便,可通過筆記本U盤等隨身攜帶,可節約大量時間,最大程度地發揮其共享他人資源的優勢。除此之外,電子檔案可以長時間保存相關信息,不會隨時間的延長造成資源的磨損或毀壞,人們可以快速查閱期望得到的信息。在這個信息全球化的社會,只有充分發揮高科技的作用,才能高效地與世界接軌,獲得全球最新信息,完成信息全球化交流,促進自身產業的發展。電子檔案管理利弊并存,均不可忽視,電子檔案需要注意的事項主要表現在構建、儲存、保護、防丟失等方面。其一,在電子檔案構建的同時,相關工作人員要建立妥善的資料格式,以達到資料的完整與完備性。其二,電子檔案的儲存是關鍵步驟,相關工作人員要牢記資料的儲存路徑及位置,不可因自身原因造成丟失等嚴重后果。電子檔案的最大缺點即存儲信息的安全性受到嚴重威脅,當今社會科技發展迅速,電腦黑客的手段也是越來越高明,許多機密性文件可能因為黑客的侵入而造成嚴重的更改或是毀滅。因此。想要保證電子檔案的安全以及不被侵入,就要嚴格做好防盜措施,設立嚴密的防盜網絡,保護電子檔案完整不被侵害。
(二)紙質檔案的優缺點。科研項目中的檔案管理仍然離不開紙質檔案的幫助,科研準備階段中科研課題申請書、審批文件、任務書、項目計劃書、委托書、開題報告、調研報告、方案論證和協議等材料都離不開紙質檔案的使用。大量的紙質檔案在人工查閱時可以加入電子檔案元素,利用電子檔案的便利性對紙質檔案進行編碼和記錄,通過檢索號就可快速獲得科研項目檔案管理中的紙質檔案。除此之外,在書寫上,紙質檔案能夠直觀、簡明地表現出其簡單性,以及在閱讀方面的便利性。與電子檔案相比,紙質檔案保存安全,不易丟失,可蓋印章、按手印、簽字,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而沒有當事人的電子檔案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其缺點也不可避免,紙質檔案占據空間,查閱不便,整理麻煩,而且容易磨損和損壞。因此,對于紙質檔案的廣泛使用,需要對其紙質進行篩選,并且妥善保存、管理。
二、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的整合與利用
(一)兩者相融相合的必要性。電子檔案的發展促進了紙質檔案的進一步發展,同時,由于電子檔案的產生也進一步代替紙質檔案而存在,電子檔案不僅可以減少人力物力的消耗,還可以減少金錢的浪費,不僅能夠簡化紙質檔案管理,還能夠高效地實現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轉化,使得科研項目的完成更加高效。在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相互轉化關系中,相關工作人員要充分發揮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各自的優勢,對于紙質檔案應加以妥善保存,同時建立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的聯系,使得只要輸入有效關鍵字就可以準確無誤地對紙質檔案進行搜索。就科研項目的長遠發展來看,電子檔案永遠無法完全取代紙質檔案的位置。因此,在科研項目檔案管理工作中,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必將共同發展,只有將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進行合理的整合利用,并建立雙向聯系,電子檔案為紙質檔案梳理位置及信息,紙質檔案為電子檔案提供有效庫存和檔案內容。兩者相輔相成,共同發展,不僅可以發揮各自的最大優勢,還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科研項目檔案管理工作,更好地為科研單位的持續健康發展服務。
(二)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的整合利用。科研項目材料檔案是探索科研規律的實踐活動的直接記錄。主要包括:科研準備階段中科研課題申請書、審批文件、任務書、項目計劃書、委托書、開題報告、調研報告、方案論證和協議等材料;研究實驗階段中的各種載體的重要原始記錄、實驗報告、項目進展報告、計算材料、專利申請的有關文件材料;總結鑒定驗收階段中的工作總結、科研報告、論文、專著、參加人員名單、技術鑒定材料、科研投資情況、成果和獎勵申報中的成果和獎勵申報材料及審批材料,這部分檔案是科研檔案存檔的主體。只有綜合利用電子與紙質檔案的優缺點才能有效完成科研項目的檔案管理工作。電子檔案、紙質檔案兩者的優缺點特征明顯,因此在科研項目檔案管理工作中應盡量結合兩者優缺點整合利用過程,相關人員要盡最大努力對檔案的優點加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而對于其缺點,要盡量避免,實現兩方面優勢互補,為科研項目檔案管理工作提供有利保障條件。兩者之間要揚長避短,共同作用才能發揮更大的優勢。例如電子檔案在檔案管理工作中不僅具有高效性,還具有科學性,其在科技方面的優勢不容忽視,因此要加以重視,而紙質檔案在簽約、簽字、印章等方面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此方面不可替代的優勢要加以保留。將兩者的優勢結合起來,必然能夠使檔案管理工作的效率進一步得到優化。
三、結束語
在高速發展的信息時代,電子檔案管理已經是檔案管理工作的發展趨勢,但每一項文化遺產必然有它不可取代的優勢,因此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都是檔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整合利用與共同發展構成了完整的檔案管理系統,檔案管理人員只有結合科研單位實際,積極探索檔案管理的新模式,有效地整合各類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促進檔案管理工作進一步科學化、規范化,才能全面提升科研項目檔案管理工作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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