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1 17:27:55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離任審計審計報告,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自我分公司收到對__總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后。我公司立即召開了專題會議,成立了由__總經理為組長,由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小組對審計報告進行了認真的學習研究,在報告中對__分公司的工作成績進行了有效的肯定,也對在基礎管理中存的薄弱環節提出了意見,小組成員一致認為報告是客觀的、詳細的、實事求是的。會后,領導小組決定嚴格按照審計報告中的意見對各方面存在的問題認真自查、整改。
本次整改活動由綜合部牽頭組織,各責任單位積極配合,主要在在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在合同簽定、授權、管理等方面
認真學習了集團、省、市公司有關合同簽訂、授權、管理辦法的精神,按《德州市網通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請記住我站域名》的規定,進行各種合同和協議的簽訂和授權管理工作。
1、按照有關規定與張文霞重新簽定了營業廳柜臺租賃合同。
2、按照有關規定與劉明章重新簽定了崔口營業部房屋租賃合同。
二、在物資材料及工程剩余料、拆舊料登記方面
認真清理盤點了庫存材料,對未入賬的材料進行了入賬登記;賬面與實物不符的,重新進行了盤點落實,做到了賬實相符。
1、對材料倉庫進行了清理、登記,庫存電話機、墻擔、電纜掛鉤、熱縮套管等材料進行了歸類整理,改善了材料擺放混亂的局面,有利于今后的取料和盤點工作。
2、對工程和維修拆舊料建立備查簿,對06年庫管員交接后未登記的舊料和剩料進行了登記。
三、按會計準則和集團會計政策的要求正確收集了我公司經營信息和進行會計核算。
四、規范業務外包合同簽訂、執行和授權
加強了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學習,與13個業務外包單位簽訂了業務外包協議,補充修訂合同和協議,規范了外包業務和會計核算,規避經濟合同和勞務糾紛的風險,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五、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應按市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20__年新增固定資產粘貼了固定資產條形碼標簽,對綜合部使用的速龍5026e-0031計算機,4樓、5樓會議室的格力空調和4樓會議室的pc控制臺資產,均粘貼了固定資產條形碼標簽。
六、在今后的生產經營工作中認真及時的發現和分析用戶欠費產生的各種原因,積極與市公司相關部門聯系,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處理好用戶欠費爭議,維護企業利益和形象。
七、結論
經過對審計報告的學習研究,以及對照報告要求對我分
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的整改過程中,使我公司認識到了在基礎管理、材料管理、利舊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從而在學習、整改過程中得到了提高。__分公司對市公司領導的監督和幫助表示感謝!
(一)有利于預防國企領導干部腐敗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于進一步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我們知道,進行任職監督與離職審計,是加強領導干部勤政廉政的重要舉措之一。領導者怎樣正確使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依法行政,科學合理地分配、管理和使用現有資金,是關系到我國經濟建設持續穩定快速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國對于領導干部的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效果來看,依然存在著一些極為突出的困難與問題。綜合分析產生這些困難和問題的根本原因,都與一些領導干部沒有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沒有認真履行自身所肩負的職能職責有著很大的牽連。因此,我們只有通過全面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不僅可以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那些無視國家財經法紀,、貪污受賄、弄虛作假等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而且可以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不斷提高駕馭經濟管理水平,增強遵章守紀意識以及自我制約能力。
(二)有利于國有資產安全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安全管理。目前,從我國的實際來看,特別是在深化改革開放過程中,有的領導者以合資、聯營、對外招商引資、辦企業等為幌子,把國有資產逐步轉為集體資產,甚至是個人財產,并從中牟取暴利,導致了我國國有資產的流失現象極為嚴重。而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機結合,則可以有效地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不良現象,確保國有資的產保值和增值。
二、實現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表現形式
(一)實施群眾監督
進行群眾監督,其具體操作程序就是,通過從常委會討論決定以后,由組織部門牽頭組織,通過新聞、媒體、張貼公示、公告等有效形式,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進行任職或者離任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一般情況下,公示期限通常為7天。如果對于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公示沒有問題的,則可以按照正常任職程序履行手續。但是,如果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公示存在問題的,則需要由同級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組成專門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與核實。經核查確實存在一定問題,但又不足以影響領導干部任職或離任的,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進一步履行和完善有關任職或者離任手續。而對于確實存在比較嚴重問題,并可能影響整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則需要對任用人員和有關問題進行復查審議,并需要做出相應處理的決定。此外,對于構成嚴重違紀違法的,則需要報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二)實施執法監督
執法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有效形式。對此,我們可以由組織部門向審計機構發放審計委托,然后由審計機構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有關領導干部進行經濟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落實有關財經法律、政策、收支、投資、負債以及經濟管理等情況,并進行全程審計、監督與管理。可見,推行執法監督,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三)實施自我監督自我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根本形式。目前,自我監督的形式主要是同級監督或下級監督上級,對此,這就要求領導干部既要有高超的領導藝術,同時又具有自覺接受來自各方不同級別監督的意識。各級組織部門必須把對本單位領導干部的任期監督列入正常化、法規化管理,上級領導部門也把所屬各級領導干部任期監督列入考核指標,這樣,從上到下、從下到上密切配合,上下聯動,形成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效約束機制。(四)實施組織監督組織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重要形式。因此,我們必須以審計部門提供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為前提和基礎,進一步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督,并切實做好任職或者離任的有關財務交接工作。此外,對于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在進行交接時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交接工作,并認真填寫任職或者離任財務交接情況說明書。在開展這些工作過程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必須全程進行監督、指導和幫助,確保交接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值得一提的是,并依法按規定確定監督交接的有關人員。這樣做的最終目的,就是要讓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真正們認識到自己所應承擔的財務經濟行為以及有關責任。
三、當前國企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審計監督工作流于形式
審計監督工作流于形式,是當前對國企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實際上,雖然我國已經有了相應的任職和離任審計的規定。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于少數國企領導干部的思想不夠重視,認識不到位,唯我獨尊,我行我素,辦事不按程序,個人說了算。在目前主要依靠下級監督的大環境下,職責權力有限,審計監督顯得十分乏力和無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影響制約了國企領導干部任職和離任審計監督職能的全面發揮。
(二)審計監督職責不夠清晰
一般情況下,我們開展審計工作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既做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又促使人才資源能量最大限度的發揮。然而紀檢審計監督部門是國有企業本單位的一個下屬部門。目前比較普遍存在著:審計上級怕丟位子,審計同級怕丟面子,審計下級怕丟票子的“三怕”現象,嚴重影響了審計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加上有些紀檢監察干部本身專業業務水平有限,即使事后發現離任的國企領導干部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是領導干部自身的問題,不會追究紀檢監察審計工作的責任。
(三)審計監督機制不夠健全
目前,從我國的實際來看,所執行的國企領導干部任職或者離任審計的工作規定、法律法規等都是上個世紀研究制定的,不僅內容極為簡單,而且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新形勢下我國各項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并已不能適應任職或離任審計工作的現實需要了。此外,也會經常出現移交過程中輕率了事、敷衍應付等現象。甚至有的接交手續不夠齊全和完備,新任同志常使因資料不齊、底數不清等問題和困難而無法正常開展工作。另外,也有可能出現因離前任領導履行職責不夠到位,導致了新任職的領導接任不久便暴露這樣那樣的具體問題。
(四)審計監督作用難以發揮
當前,在我國一些單位的審計過程中,在正常情況下,往往是下級審計上級,而且審計監察人員是國企本單位任用的,因而導致任職或離任審計工作都只是走走過場,流于形式,敷衍應付。這樣一來,就必然導致了審計監察工作領導要你審你就審,不要你審你就沒法審,失去了審計監察工作應有的作用。往往造成了審計報告進口袋的結果,形成了審歸審、審白審等不良現象。
四、實現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對策
(一)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就需要我們本著對國家、對人民負責以及統一、科學、高效的基本原則,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備、依法辦事、善于創新、勤政廉政的國企領導干部選拔上來。這其中最為關鍵的就在于必須進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任免體制,而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則為其中重中之重的一環。實際上,堅持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切實開展國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切實把對人和對事的監督結合,進而使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的內容更加全面、渠道更加寬暢,信息更加真實,范圍更加廣泛,效果更加明顯。所謂國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就是指審計部門受組織管理部門的委托,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對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監督、分析和評價的具體行為與活動。一般情況下,對國企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有任前、任中以及任后經濟責任審計三種。因此,審計結果可以作為評價、分析和判斷領導干部從事經濟工作的素質、決算水平以及履行經濟職責的重要依據。因而比起考察評議結果而言,就更具有準確性、客觀性和科學性,進而使得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都能實現定性、定量分析的有機結合。
(二)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效果
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效果,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重要舉措。這是因為,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以后,我們可以把審計結果作為國企領導干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以及駕馭經濟能力的綜合評價,也為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國企領導干部提供了科學的參考依據。此外,通過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結合,可以幫助審計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值得一提的是,通過任職監督或離任審計,可以加大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力度,促進領導干部進一步提高廉潔自律意識,也可以進一步增強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識,進而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的全面深入開展。
(三)加強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
加強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關鍵策略。只有通過加強宣傳教育和管理,提高領導干部對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重要意義和作用的認識,自覺接受并切實做好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此外,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作為考核干部任職重要指標,不僅可以進一步規范國企領導干部的監督與管理,而且也是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關鍵渠道。在此基礎上,我們必須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的組織機構、明確職責,為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夯實基礎。
(四)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機制
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機制,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根本途徑。對此,我們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體制機制,逐步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質量和效率。首先,要組織安排好國企領導干部任職或者離任述職報告,要把審計對象以及內容重點放在任職期內負責的各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工作措施和主要成績、存在問題等方面。其次,要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進而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在任職期內履行職責職能的情況。再次,要組織開好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會議。必須本著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最終形成科學、客觀、公正的任職或者離任審計報告。此外,需要我們建立相應的綜合評價體系。即任職或離任審計要根據有關職能職責,對任職或者離任的國企領導干部執行政策法規、財務狀況、資產管理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價。同時必須建立健全違法違紀線索移交報送機制。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需要及時移交有關部門立案查處。
五、結束語
關鍵詞:村賬托管;村財審計;建議
一、審計機構及人員配備存的問題。當前擔任村財審計主要任務的鄉鎮無獨立的村財審計機構,而是由鄉鎮經管站代替,審計人員大部分也是從經管站抽調,雖然農業廳發給了村財審計證,但有證的人員中大部分人員都是直接從事村賬托管的村級會計,據今年3月份開展的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全市抽調的村財審計人員統計結果為31人,其中市經管站6人,鄉鎮經管站25人,在鄉鎮經管站人員中,直接任村賬托管會計的有22人,占所抽調的鄉鎮經管站人員的88%,雖然審計進行分小組鄉鎮之間交叉審計,但也存在會計和審計機構及人員均由鄉鎮經管站負責,讓人覺得“既當運動員,又當栽判員”,不符合會計和審計不相容的崗位分設的原則,也不符合審計的獨立性原則。
二、審計過程和結果存在的問題。當前審計主要是三年一次的村級組織換屆選舉而進行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年度為三個年度,其他年度一般未組織審計,這樣就造成了審計工作量過大,審計人員過少,時間短的情況,如2012年建甌市組織的村財審計情況看,從4月上旬開始到5月底完成只有二個月的時間,實際上用于審計外勤查三個年度的會計憑證取證的時間過少,只能對已入賬的原始憑證的收支審計,而現在全面實行村賬托管后,賬務處理比較規范,村級均設有村務監督小組,所有的支出單據均蓋村務監督小組印章并由監督小組長簽名,從賬面基本上無法審出什么問題。但會計報表提供的數據是否賬實相符限于時間和人員等因素的限制,無法取證,如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相當一部分是壞賬或無需支付的,歷次審計后要求核銷到目前還掛在賬上,因此,所得出的審計結果有的項目存在虛增或虛減的現象。
三、村賬托管完成后,農民把關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交給鄉鎮的經管站,做好村賬托管就是維護農民的利益,更是做好當前村級穩定工作的重要一環,而村財管理的最后的監督是村財審計。本文針對上述發現村財審計存在的問題,從以下六個方面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1、在鄉鎮組建獨立于村賬托管的會計服務中心之外的村財審計機構。為確保村財審計能夠不受外界干攏獨立行使審計職責,建議在鄉鎮增設村財審計或與鄉鎮的內審部門合并設置審計機構,只有設立獨立的村財審計機構,才能保證村財審計的獨立開展。
2、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鄉鎮應根據鄉鎮的大小配備2-3名專職的村財審計人員,并規定審計人員不得在村財托管所屬的會計服務中心任會計或出納。才能使村財審計人員完全獨立行使審計職權。
3、經費保障,《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審計職權時,不得向村集體收取審計費用。審計經費列入農業部門行政管理經費,就鄉鎮一級村財審計機構而言,由同級財政安排。為確保村財審計機構的正常運行,應將村財審計機構所需費用包括人員經費各公用經費納入鄉鎮的年度預算,在村財審計中不得向被審計的村收取審計費。
4、改變審計的方式,把當前的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全面審計改為以獨立的村財審計機構在每個年度后的年度例行審計與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這樣能夠及時通過審計發現和糾正村級經濟運行可能出現的問題,也為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全面審計打下基礎,減輕三年一次的離任審計的壓力。
5、落實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整改措施。在三年一次的審計中,都會查到一些問題,在審計報告中要求被審村(場)整改,對于個例的問題都能及時整改,但對普遍存在的問題,如前所述的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等,每次的審計報告都提出了具體的整改辦法,卻未能整改。如建甌市從2006年起的村級換屆都組織了審計,對應收款項等債權進行核實,屬于長期掛賬無法收回的辦理法定的手續后給予核銷,但從今年的審計統計數據來看,95%的村(場)都未對應收款項等債權進行清查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形成了嚴重的賬實不符,進而影響會計報表的質量,也影響審計報告的質量。
6、村財審計的權威性有待提高。目前村財審計的主體是村民自治這一特定的單位,在審計中發現的既使是嚴重的經濟問題,審計單位也很難作出處理決定,還要由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處理,這樣村財審計的權威性就較低,另外,對于重要的專項審計也未能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來審計,如現在各項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的拔付和使用,都是由提供資金的部門委托審計局專項審計,還有當前農村大部份資金是村民籌資籌勞財政給一定比例的獎補資金的一事一議資金的審計也是財部門委托審計。要改變這一現狀,還是要加強自身的建設,提高審計的能力,才能提高在村財審計的權威性。
參考文獻
【1】葉智學.張家旺.閩北村賬托管后村級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現代農業科技.2009年(14)
一、后續審計的特點
(一)時效性強:后續審計一般安排在審計報告結束后一段時間內進行。其主要原因,一方面被審計單位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自檢、整改;另一方面對個別需要職能部門協調配合或上級領導幫助解決的問題,需要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才能整改到位。但后續審計的時間距離審計報告結束又不易太久,若不及時督促整改被審計單位相關責任人調離崗位,容易造成推諉扯皮、整改不徹底的現象出現。
(二)目標明確:后續審計的重點和范圍,一般只限于上次審計結論所涉及的內容,目標清晰,針對性較強。
(三)效果突出:后續審計可以通過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職能,在一定程度上約束管理者切實采取措施,糾正錯誤,而不是敷衍了事。它是保證內部審計工作有效開展、工作成果得到確實轉化的重要舉措。
二、后續審計的意義
(一)有利于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
后續審計既是對審計人員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的準確性及整改的可行性進行驗證,也是對審計人員溝通、專業判斷能力的一次檢閱。同時,后續審計結果也是對審計人員業務能力實行績效考評的有效依據,有助于增強審計人員的責任感,有利于幫助審計人員總結經驗、改進不足,提高審計意見和建議的質量水平。
(二)有利于維護內部審計的權威性
實施后續審計,可以促使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在被審計單位得到正確落實和采納,使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得到充分實現,體現內部審計在組織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堅持后續審計可以保持審計監督的連續性,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制度建設,提升管理水平,對于維護審計決定的嚴肅性,增強審計機構的權威性,具有重要意義。
(三)有利于正確處理審計監督與服務的關系
內部審計堅持監督與服務并舉的宗旨,當被審計單位生產經營遇到設備投入、人員配備不足等實際困難時,內審機構利用其獨立性、專業性,協助被審計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通過加強協調溝通,促使問題得以盡快解決,從而促進管理效率的提高。
(四)后續審計是審計機構質量管理的重要環節
后續審計的主要任務包括建立后續審計制度、跟蹤審計意見、決定和建議的落實以及建立審計項目檔案的責任制度等,并確定相應的質量管理責任。后續審計是內審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關鍵程序,是審計質量控制系統的重要環節,對于審計機構制度建設和風險預警、確保審計程序的完整性,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三、后續審計應注意的事項
(一)有選擇性地將后續審計列入年度項目計劃
為適應經濟發展和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審計領域不斷拓寬,但不是所有的內部審計項目都應該實施后續審計,應根據審計事項的性質及風險大小來確定后續審計的范圍。例如:合同管理審計、購銷環節審計、離任審計等內部審計項目。由于合同審計與購銷環節審計具備跟蹤審計的特點,審計人員全過程跟蹤,而離任審計具有一次性審計的特點,審計結束時對被審計對象已經做出綜合評價,通常這部分審計項目無需進行后續審計。
(二)要突出重點,量力而行
后續審計的對象通常是問題多或者問題少但性質嚴重的被審計單位。審計過程中,需要抓住重要環節、關鍵時點開展審計。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將存在的問題進行分類,對于偶發事件或無重大影響的問題,僅做口頭詢問督查即可,而涉及到內部控制失控、影響生產經營和違法違紀現象等嚴重問題時,需要書面和現場核查處理結果,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三)審計人員的配備
后續審計時,需要對主審進行輪崗更換,利用后續跟蹤審計的機會,重新審視當初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是否恰當,避免受習慣性思維和慣性的影響使后續審計流于形式。這既是對審計人員業務能力的考察,也是審計質量管理的重要環節之一。
四、后續跟蹤審計的步驟和方法
(一)計劃階段要求被審計單位反饋整改意見
根據審計計劃的安排,結合被審計單位整改的復雜程度,由審計機構統一編制整改方案,做到一問題一方案,將存在問題、整改關鍵環節進行分類,根據整改責任人、整改時間、整改措施、整改配合部門及不能整改原因等內容詳細填報,并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反饋。
(二)實施階段注重審計技巧的靈活運用
首先,對已經整改問題采用逆查法。例如:對財務賬務處理錯誤的問題,根據反饋的整改方案,直接對調整會計憑證進行核對即可;其次,對內部管理控制方面存在問題,進行現場數據追蹤和實地檢查記錄資料等方法,檢查措施是否到位;最后,對落實有困難的問題,采用座談的方式,必要時,邀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參加,了解相關情況,并通過充分交流獲得其支持和幫助,促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對于受客觀因素限制,確定無法解決的問題,要作詳細記錄,避免日后審計重復提及,力求審計工作有創新、有突破。
(三)提交后續審計報告
后續審計報告的目的,是為了使管理層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整改后的現狀,提高審計結果的透明度,明確審計責任,有效地防范審計風險。后續審計中的審計發現、風險重估結果、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都可以列示在后續審計報告中。
凡事要“有始有終”,審計工作也不例外。在審計實踐中應切實重視后續審計的重要性,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服務職能,根據審計對象的具體特點,實施完整、高效的后續審計程序,以體現審計工作的完整性,確保審計工作的質量。
參考文獻:
第一條離任交接對象
離任交接的主要對象為:因調任、提拔、轉崗、免職、辭(離)職等崗位變動的所有人員。一般管理崗位人員離任交接工作,由部門負責人確定,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離任交接內容
一、工作目標任務交接:年度/月度工作目標、預算及執行情況、公司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重大事故及善后處理情況、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未履行的承諾事項。
二、檔案資料交接:人事檔案、文書檔案、財務檔案、業務檔案、工作檔案。
三、資產交接:固定資產、公用財物、個人保管的公物。
四、社會關系交接:日常工作相關的政府機構、服務機構等社會關系,供應商、廠家等業務單位的清單及聯系方式。r/>五、離任審計結果交接。
六、其它需要辦理的事項交接。
第三條離任交接職責
一、離任者對移交工作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離任者上級負責對離任者的工作交接進行審核。
三、接任者負責對接收的工作進行查對核實。
四、人事中心負責對交接工作全過程的組織監辦和協調。
五、財務中心負責離任審計。
第四條離任交接程序和方法
人事中心負責離任管理的組織工作,必要時可組成網工作組,制定成員分工和工作實施計劃。人事中心負責向離任者、分管上級、接任者、財務中心等發送《離任交接工作通知書》,并組織監督做好離任交接工作。
一、離任審計。財務中心在接到《離任交接工作通知書》后,按《離任審計暫行規定》在一周內完成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未經離任審計或離任審計中發現有重大問題的,不能進行離任交接。
二、財務交接。在規定時間內,財務簽字權自然人從原任轉為新任人員,凡發文后原任人員簽字的財務帳單一律無效,財務收支等情況應在隨后簽署的《離任離任工作交接清單》中予以明確。
三、工作交接。
1、交接時間:一般在規定時間一周內完成交接。
2、交接儀式:交接工作由人事中心主持,離任者、接任者、直接上級及人事中心負責人在《離任工作交接清單》上簽字生效。
3、資料保存:《離任工作交接清單》歸公司保管。
第五條離任交接紀律
一、離任者須充分配合交接工作,不得借故拖延交接時間。未按期辦理交接手續的,相關部門不予辦理離任相關手續及工資、福利發放。
二、對正在辦理、尚未完結的工作,離任者應詳細說明情況,明確工作程序及重點,有責任繼續給予工作支持,以保證后續工作開展的連續性。
三、交接的資產、資料損壞、丟失,致使無法正常使用的,由離任者負責賠償。
四、工作交接后發現離任者隱瞞未報的待處理事項,若離任者仍在公司任職,由離任者負責處理。
五、因接任者對接收資產、資料未認真核對,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或工作不能延續的,由接任者負責賠償。
第二條本辦法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為局屬各單位正職領導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以下簡稱局管干部
第三條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對局管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一是對任職5年以上的局管干部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二是對局管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條局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任職期間,局管干部依法履行對本單位經營活動管理職責情況,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財務管理制度、內控制度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情況。
(二)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主要包括基建項目工程、大宗設備采購、大額經費支出和各類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三)預算執行、單位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管理情況;國有資產采購、使用、管理及處置情況;
(四)任期內主要工作目標或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效益狀況;
(五)其他應當審計的事項。
第五條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或局工作安排,局管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由局審計組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在實施審計前,審計組向被審計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七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及時、如實向審計組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財務收支的相關資料;
(二)工作總結、會議記錄(紀要)、經濟合同等資料;
(三)被審計局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被審計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九條審計組人員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的規定。
第十條審計實施結束后,審計組應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行業管理要求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等,對被審計局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并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評價應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要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十一條在審計報告提交前,審計組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局管干部和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局管干部和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二條 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及書面反饋意見報經主管領導同意或有關會議研究決定后,由審計組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并附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的書面意見,同時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審計意見或建議。
第十三條 對被審計局管干部和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存在的問題,衛生局將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涉嫌違法、違紀問題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審計結果將作為考核局管干部工作業績和實施獎懲、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存入被審計局管干部本人檔案。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局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通報制度,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問責評議工作,提高審計結果運用的有效性。
關鍵詞:事業單位 經濟責任審計 改善措施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12-207-02
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也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經濟責任審計對加強領導干部的監督,維護財經法紀,促使領導干部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紀守法意識以及自我約束能力,推動廉政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踐過程中,還仍然存在很多問題,特別是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務上對此的探討還比較少,還有待進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內部審計無章可循、有章不循。由于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發展的不平衡,有的內部審計機構沒有自己的章程、工作規范指南等,內部審計工作只能完全按照審計人員的個人經驗來實施,使得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無章可循。有的事業單位雖然制定了內部審計章程、工作規范指南等,但在實際工作中沒有遵照執行,形同虛設。
2.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未有效開展。健全、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制度是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效運行的前提。目前,事業單位內部審計還未全面開展質量控制制度,使得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缺乏有效的保障。在實踐中,主要的問題有:質量控制體系不健全。有些單位僅建立了質量控制的原則性規定,而無具體的操作方法和內容;審計項目內部二級復核制度執行不嚴,如審計組長對審計人員的審計底稿和審計證據不能及時進行復核,部門負責人不能及時對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復核。
3.審計中只注重查賬找問題。目前,事業單位內部機構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通過大量的賬面來考核、判斷和評價該負責人的個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主要手段就是查帳。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只是要明確該負責人財務責任的履行情況,同時也要明確其管理責任和個人廉潔責任的履行情況。對于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來說,它作為一種內部審計也要肩負起促進事業單位內部管理的職責。所以,在實施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時,除了要查賬找問題外,還要站在管理的角度去關注該負責人的管理決策。
4.先離任后審計問題比較普遍。絕大部分事業單位都是在組織部門決定對該負責人工作進行變動后才委托進行審計,造成先離后審的事實,這與國家“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背道而馳,這種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審計成果的利用轉化,有一定的滯后性,使經濟責任審計喪失了預警功能。此外,審計與任用的相分離,使得經濟責任審計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和目的,影響了審計評價的有效性,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權威性。同時,還有可能導致重復審計、延長審計時間,加大審計工作的負擔。先離任后審計還會使新上任的負責人責任心降低,容易形成僥幸心理,認為審與不審已不影響工作調動與升遷,在以后工作中出現非善意行為的可能性增加。
5.對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正確認識。目前,事業單位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對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思想上的正確認識。有的負責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自己的不信任,所以在審計中常常不能完全配合,給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有的負責人對經濟責任認知不足,財務意識淡薄,不注重本機構內部的控制和管理,認為只要審計業績就可以,不用審計其他情況,使得審查評價其他情況時缺乏足夠的依據。除負責人外,有的機構工作人員也認為被審者都是領導干部,審計只不過是搞搞形式、走走過場,因此也不愿去配合審計人員的調查。
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1.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不到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僅是被審計負責人的鑒證和評價,更重要的是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使用和獎懲的參考依據,也是被審計機構進行整改的依據。但是在實踐中,審計結果的應用往往被忽略。第一,組織人事部門在考核干部時不注重審計結果。一方面是由于先離后審的特殊原因,使得組織部門認為已無查看審計結果的必要,另一方面可能是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不足所造成的。第二,被審計機構不重視審計結果中整改意見。對于被審計機構來說,他們主要關注被審計負責人是否廉潔,若審計中沒有查出個人廉潔問題,很多被審計機構的管理者便將審計報告束之高閣。沒有查出個人廉潔問題固然重要,但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內部管理和控制問題卻是關系到本機構未來的發展。
2.缺乏有效的回饋機制。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除了需要事業單位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之外,還需要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回饋制度。一是審計結果公示制度、報送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報送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抄送被審計機構等相關部門或機構;二是審計結果反饋制度。如管理部門將內部審計機構總結出的關于單位內部管理和控制方面的問題和建議,在研究后做出回復。目前,這方面的工作很少有單位做。
三、完善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措施和對策
1.健全內審工作和內審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基于內部審計工作的特殊性,對內部審計工作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評價不能采取常規的工作目標考核辦法。內部審計考核不僅要看數量,更重要的是要考核質量。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考核,可由內部審計部門主管領導、組織部門、被審計機構幾方打分,互相監督對于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主要與工作質量掛鉤,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考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履職過程中出現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和重大責任事故,要追究其責任。
2.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用回饋制度。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回饋機制包括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示制度、審計結果報送制度和審計結果反饋制度。其中,審計結果的反饋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環。首先,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財務、審計等各部門間的相互配合與協調應進一步加強,可以通過召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用聯席會議相互交流反饋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其次,組織部門協調審計意見的落實和審計成果的運用,研究和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內部審計部門注重加強經濟責任后續審計,對審計意見和決定的落實進行跟蹤審計,并及時將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和審計處理意見反饋給管理層,從而加大審計決定的執行力度。第三,管理部門將內部審計機構總結出的關于單位內部管理和控制方面的問題和建議,在研究后回復審計部門,并在相關部門內通報,有需要的話可以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充分聽取群眾意見。
3.實施項目管理,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經常制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是指審計主體通過科學的規劃和管理,合理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周期、任務、審計時間和審計強度,保障審計任務的完成質量。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目前發展迅猛,任務重、范圍廣、周期長、活動復雜等因素造成了審計任務集中和審計時間不足的突出矛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則可以有效緩解這項矛盾。組織部門在制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時,應充分與審計、人事、財會、紀檢部門溝通,共同商定審計項目。審計項目計劃的制定要考慮到內部審計部門的任務承受能力和時效性的限制,盡可能做到每年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均衡分配。
4.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主要通過對審計方案、審計證據、審計報告等審計過程的質量控制,確保預期的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的實現,保障審計效果。審計方案的質量控制主要為根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結合審計小組成員的業務專長進行,明確每個崗位、每個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力求做到各展其才。審計證據的質量控制除了要做好二級復核之外,還應明確審計取證的范圍、規范審計取證的方法和明確審計取證的責任。審計取證應在保持質量的前提下,突出對重要審計事項的取證;審計方法的確定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用合適的方法;審計人員對其收集審計證據的真實性承擔責任;審計組長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承擔責任。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主要是確保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總之,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和內部審計的立法,大力宣傳經濟責任審計的各項理念,可以在宏觀上優化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環境,促進審計行為的規范和審計良性循環發展。健全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制度體系的建設,以及完善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制度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審計風險,保證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解決目前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中面臨的種種微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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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財政審計局根據當年內部審計計劃派出審計組,審計組可由機關專職審計人員和熟悉財務工作的人員組成,也可聘請中介機構專業審計人員。
第四條:審計組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預決算、資金、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三)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報經領導批準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四)提出改進財務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建議。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人員,向領導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事項移送監察室進一步審理。
第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內部審計包括:內部財務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題審計。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入是否真實、合法;
(二)財務支出是否遵循財務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有無違規違紀行為,列支手續是否完備;
(三)銀行開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儲蓄存款、公款私存行為和多頭開戶;
(四)固定資產內部管理和使用情況,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實,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購建、調撥、報廢和處理是否符合有關制度規定;
(五)有關財務收支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實施審計前10日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核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部門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三)審計終了,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條: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離任前,必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對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應負的責任;
(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流失應負的責任;
(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調查研究、論證、集體討論情況;對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后果應負的責任;
(四)重大問題反映、報告情況;對本單位財務數據及有關重大經濟問題的報告失實、延誤應負的責任;
(五)個人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情況;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二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對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人事處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批后實施;
(二)財政審計局在接到人事處建議15日內,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接到審計通知后,應當向審計組真實、完整的提供下列資料:
1、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工作總結;
2、內部管理制度及人員的職責和分工情況;
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
4、資產情況;
5、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四)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專題審計是財務處根據管委會領導批示或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某些問題進行的審計。專題審計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內部財務審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必須與財政審計局派出的審計組積極配合,認真落實內部審計結果。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結果是指內部審計終結后,按規定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等反映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報告;
(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三)內部審計意見;
(四)內部審計決定
(五)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事項。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結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應當在審計終了15日內提出,并向被審單位征求意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同時征求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的意見后,報局領導審閱。
第十九條:被審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限期未提出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條:財政審計局根據審計報告中存在問題的程度,分別作出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報經本單位領導批準,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
第二十一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報經管委會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并抄送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被審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3個月內,向財務處書面報告執行情況(附被查出問題糾正的相關實證資料)。
第二十三條:審計發現的重大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應及時報管委會領導,經批準后移送監察室處理。
第二十四條:財政審計局向監察室移送審計事項時,應當將“審計結果移送處理書”(格式見附件)及相關證據一同移送。
第二十五條:監察室應將移送事項的審理結果向財政審計局反饋,以便財政審計局將審計情況完整歸入審計檔案。
一、不斷規范農村財務管理
根據農業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于做好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的通知》,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根據運農發[2010]96號文件《關于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中做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們和市監委兩家聯合,從3月份開始對全市第七屆村民委員會離任經濟責任進行了專項審計。目前已完成趙家莊鄉、僧樓鎮、柴家鄉、樊村鎮、城區辦5個鄉(鎮、街道)95個行政村的審計任務。下化鄉、小梁鄉、陽村鄉、清澗辦4個鄉(鎮、街道)的審計工作已接近尾聲。
此次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對象為行使村集體及村級組織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村級組織成員;審計重點為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財經法紀執行情況、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我們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審計組對每個村都下發審計通知書,審計結束后出具審計報告,根據審計情況對10個村主要負責人進行了經濟處罰,對7個村進行了黃牌警告,對8個村進行了通報批評。
二、不斷加強農民負擔管理
此次檢查對象和內容為:2012年度市財政撥付的農村稅改轉移支付資金,包括:鄉村兩級辦學經費、計劃生育經費、優撫經費、鄉村道路建勤費、村級管理費,以及轉移支付資金的規范、安全和有效使用情況。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提出了以下整改意見及建議:
1、鄉(鎮、街道)轉移支付資金,應由財政直接撥付到各相關職能站、所,不應由鄉(鎮、街道)政府轉撥。
2、對結余的優撫經費,各民政辦應盡快確定優撫對象,按優撫規定發放到位。
3、對結余的計生經費、鄉村道路建勤費應專項保留在各自的核算帳戶,做到專款專用。
4、村級管理費應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到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各村級帳戶。
5、全市各級會計核算中心及農村服務中心等記帳機構,應統一專項資金核算管理辦法,做到專項資金專項核算,專項管理。
6、凡涉及轉移支付資金的各單位,對此次檢查中反饋的意見,要認真分析原因,及時堵塞漏洞,健全相關制度,建立長效和有效機制,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和監督制約機制,逐步形成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
三、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
為了使廣大農民認識了解專業合作組織,我們深入基層,通過多渠道宣傳,組織學習,鼓勵幫助各村的生產小農戶聯合起來,走合作道路。經過市、鄉兩級的共同努力,截止目前,我市已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95家(其中今年發展31家),入社農民800余戶,帶動當地農戶3000多戶,涉及養殖、種植、加工等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形成,極大的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提高了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增強了生產效益,有效的地增加了農民的收入。經過努力,今年我市有5家專業合作社已申報了省級、市級財政支持項目。
下半年工作打算
1、全面完成第七屆村民委員會離任審計工作;
【關鍵詞】 空氣質量; 自然資源; 審計
【中圖分類號】 F239.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23-0120-04
黨的十提出建立系統完善的生態文明體系,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并開展審計試點。試點的重要領域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以及大氣污染防治等,為開展空氣質量審計提供了依據。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深受大氣污染困擾,盡管環保部門、地方政府采取了多項措施來治理,但公眾對治理的效果心存疑慮。公眾獲取信息的渠道有限,了解空氣質量情況主要通過主觀感受、媒體報道、環保部門的相關數據。與這些了解信息的途徑相比,審計監督具有客觀、中立、公正的特點,引入政府審計進行監督,對于消除公眾疑慮,促進空氣治理措施的落實是一個較好的選擇。政府審計的本質是履行對公眾的受托責任,然而現實情況是由于我國審計機關基本未進行過該領域的專門審計,導致尚未形成一套較為成熟、符合實際的審計規范體系。因此借鑒美、英等一些審計機關的做法,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開展審計,是比較可行的一個思路。
一、美、英等開展空氣質量審計的情況
(一)美國的空氣質量審計
美國的《空氣清潔法案(The Clean Air Act)》為空氣質量審計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審計團隊由復合型的專業人才構成,保證了審計項目小組的專業勝任能力。除此以外,美國能源部建立的數據庫包括了與能源消耗有關的各項統計數據以及審計情況,為空氣質量審計的開展提供基礎性的數據支撐。空氣質量一直是美國審計署關注的主題之一,其官方網站上了8份關于該主題的審計報告,如表1所示。
從表1中可以看到美國審計署早在1979年就對空氣質量予以關注,并了相應的審計報告。關于空氣質量審計的內容,美國審計署主要從以下方面展開。一是關注環保部門一些規定、空氣質量標準的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例如環保署對磚、瓷磚等建筑材料生產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了新的標準,新標準執行后,對大氣污染物的控制、監測、檢驗、記錄、報告都會帶來新的成本,審計署檢查環保部門該項新標準時是否對成本―效益等各方面影響進行了充分評估。二是對一些環保政策在執行過程中的資金使用效率進行評估。例如,在減少柴油機空氣污染方面政府對一些項目進行了資助,審計署發現由于減少柴油污染排放涉及公路交通、航運、空運等多個管理部門,而這些項目之間缺乏合作,導致這些項目存在碎片化或者重復資助的現象,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效率。而且,由于這些管理部門沒有制定相應的績效計量方法,無法有效地衡量資助的資金是否收到了預期的效果。三是對環保部門沒有注意到但可能對大氣造成污染的事項進行評估。例如,對于火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環保部門主要是對其電力生產過程中的一些氣體排放規定了標準,但是審計署發現一些火電廠為了有利于污染物擴散,將火電廠的煙囪建得過高。由于空氣質量審計涉及很多專業性的知識,因此審計署采取了一些措施確保審計結論的可靠性。例如審計報告完成后請環保部門復查,邀請空氣質量研究方面的專家參與審計過程,并在報告中詳細記錄被審計單位對報告結論的回應。對審計署的有些審計結論,被審計單位提出了異議,審計署對異議部分進行了二次回應。另外,在報告中使用圖、表的形式使得一些問題的表述更加直觀、形象。例如,空氣質量標準對于幾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要求越來越嚴,審計報告中使用點線圖的形式,使得報告閱讀者很直觀地看到幾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要求排放得越來越少。
(二)英國空氣質量審計情況
由于受工業發展的影響,英國是較早對空氣質量予以關注的國家。1956年頒布了有關空氣質量控制的基本法《清潔空氣法案》,并相繼出臺了多部與空氣質量治理有關的法案。英國的空氣質量審計主要受歐盟生態管理計劃及審計(Eco-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的影響。該計劃重點關注自然資源的有效利用、二氧化碳的排放、政府綠色采購以及可持續發展等內容[ 1 ]。該計劃實施以來取得很好的效果,歐盟的年能源消耗量呈現下降趨勢。
2009年英國審計署了《改進空氣質量――政策發展》的審計報告。該報告主要對英國空氣治理發展政策進行了評述與展望。報告在對近年來英國空氣污染治理效果、現有政策進行評價的基礎上,提出了一些未來政策制定的發展路向。報告內容首先就空氣污染對健康造成的影響以及治理空氣污染可能發生的成本進行了評估。然后對英國、歐盟和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空氣質量標準進行了對比,具體指出英國制定的空氣質量標準某些方面存在的不足之處,并分析如果英國的空氣質量未達到歐盟的標準可能帶來的經濟后果。最后對英國政府制定的空氣污染治理政策、取得的效果進行了總結與評價,指出現有政策、措施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在空氣污染治理方面,交通發展計劃和空氣質量管理計劃分別由不同的部門來制定,導致這兩個計劃之間缺乏協調與溝通;現有的空氣污染治理責任按行政區劃來劃分,一些跨地區的空氣污染協作不夠。同時對現有空氣治理的一些方案提出具體改進建議,對歐盟其他成員國例如德國、法國、荷蘭等好的做法進行了介紹,并提出值得借鑒的地方。
(三)香港地區開展的空氣質量審計情況
香港地區在1987年了《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對空氣質量予以關注。香港審計署在2012年就環境保護署在空氣質量監測及匯報方面的事項進行了審計。審計內容主要關注三個方面:一是在環保部門的管理下,香港的空氣質量各項指標未全部達標;二是對環保部門的空氣污染指數匯報系統進行審計,發現公眾無法便捷地查閱重要的信息,例如在環保署的網站沒有公布空氣質量達標程度的信息;三是對環保部門的績效進行評價,指出環保部門在有關空氣質量管理方面可以改善的地方。在審計建議部分列示得十分詳細,對于審計發現的每一項問題,都提出了五至六條建議。例如:針對空氣質量的管理問題,提出環保部門制定計劃時應列出空氣質量指標達標的時間目標和進度指標,并將進度定期進行公開;將香港地區的空氣質量標準和美國、英國、歐盟及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進行對比的基礎上,提出環保部門應定期修訂空氣質量相關標準;當空氣污染超過標準時,應向公眾提供更加清晰和具體的預防措施,并加強實時匯報、公布空氣質量監測結果。
(四)美、英等開展空氣質量審計的啟示
從上述開展空氣質量審計的情況來看,該領域審計主要以績效審計為主。美國在開展空氣質量審計方面歷史悠久,形成了常態化、持續性的狀況。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較為完備的能源消耗數據庫、復合型人才的審計團隊、多年的經驗積累為空氣質量審計開展提供了有力支持。英國、中國香港地區開展的空氣質量審計相對比較單一。英國對空氣質量的關注主要受歐盟對大氣污染排放要求的影響,因此審計內容主要從政策建議層面展開;香港地區則主要是對環保署在空氣質量改進方面進行的評價,關注空氣質量改善的效果。
綜合來看,審計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關注空氣質量政策、標準制定得是否合理,評價環保政策時是否經過了充分論證,現有的空氣質量標準是否定得過低等等,采用的審計方法主要以文獻查閱和比較法為主;二是對空氣質量改善過程中采取的措施進行評價,評價的內容主要結合具體的專項空氣污染減排項目進行,采用的審計方法主要有實地考察、訪談、專家咨詢法;三是對環保部門取得的績效進行評價,主要采用的是差異分析法,分析環保部門是否達到了預定的空氣改善目標,如果沒有達到,完成進度是多少等。
二、我國開展空氣質量審計的內容框架
我國在1987年了有關空氣質量的基礎性法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進行了修訂,對各項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制定了新標準。2013年,國務院了《大氣污染治理行動計劃》,隨后各地方政府也紛紛了相應的空氣治理行動方案。政府出臺了多項財政補貼政策,投入了大量資金,表2列示了中央財政資金專項用于治理大氣污染的情況。
從表2中可以看出中央十分重視大氣污染的治理,2014年與2013年相比,空氣治理專項資金大幅增長。然而,在大氣污染治理方面,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霧霾仍然比較嚴重。一些地方政府對于產能過剩、高污染、高排放的產業去產能行動遲緩,還有一些地方在公布空氣治理效果時,避重就輕,選擇性地信息。投入大量的財政資金用于改善空氣質量,效果怎樣?對此,公眾有強烈的問責需求。因此,在這種背景下引入審計監督十分必要。
近年來我國開展了土地、礦產、森林、水資源等環境審計研究。研究內容主要圍繞資金使用的真實性、效益性和合規性以及資源審計的目標、內容、審計程序、方法和評價指標體系展開[ 2 ]。在實踐方面,與大氣污染治理有關的審計開展了三次,分別是2009年第6號、2011年第11號和2013年第16號審計公告,這三個審計項目主要對企業節能減排情況進行了審計。審計內容一是關注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情況;二是關注節能工程項目是否按期完工并發揮作用,污水、污泥、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有所減少;三是關注淘汰落后產能的相關政策是否得到了落實。
借鑒美、英等開展空氣質量審計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我國應將空氣質量納入審計范疇,進行單獨反映。審計內容可從以下方面展開:一是關注大氣污染物節能減排項目是否落實,是否取得了預期效果;二是對空氣質量政策方面進行評價;三是關注空氣質量數據公開的客觀性、及時性。審計方式可以以專項審計的形式開展,也可以在開展其他審計項目時對影響空氣質量的方面單獨反映,予以關注。例如:在對國有企業審計過程中,除了關注財務收支審計以外,還可以評價檢查國有企業是否貫徹落實了國家關于節能減排政策的規定,在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方面是否采取了相應措施;在對黨政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過程中,評價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有無違反國家產業發展政策批準新建高污染能耗項目,任期內空氣質量有無大幅度下滑情況。具體可從表3所示的方面展開審計。
三、Z市開展空氣質量審計的思路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以Z市為例,結合Z市近年來為改進空氣質量采取的各項措施,提出對Z市開展空氣質量審計的設想以及具體思路。Z市是我國北方中部某省會城市,近年來空氣質量不斷下滑,空氣污染較為嚴重,政府采取了多項措施進行應對,然而效果并不理想。由于北方有較多城市與Z市的情況相似,因此選擇Z市進行分析具有較好的代表性。在空氣污染治理方面,Z市政府比較重視,計劃未來5年內投資462億元專項資金進行治理。市政府了《“藍天”工程白皮書(2013―2015)》,制定出臺了《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2014―2018)》,成立了由市長任組長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在全市范圍內采取了超排放的黃標車在市區內限行,全市燃煤鍋爐改天然氣,加強施工工地揚塵污染治理等多項措施。
Z市開展空氣質量審計工作重點應從462億元治理資金的使用入手,評價資金使用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專項資金是否都落實到位、資金使用進度是否符合計劃,資金使用效率如何、是否達到了預期的效果,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改造項目是否按期完成、工程項目是否取得了預期的效果。
首先是政策評價部分可以考察政府部門對于治理空氣污染是否制定了切實可行的計劃,計劃是否清楚地列明了績效指標,每一個時間結點的完成率、完成目標是多少,關鍵績效指標的完成與責任是否掛鉤,責任是否層層分解細化。以該市的《藍天工程白皮書(2013―2015)》為例,該白皮書列出了為改進空氣質量3年內要采取的各項措施,相當于空氣質量改進計劃書。然而計劃中的內容常常冠以定性的指標,例如“大力發展,有效控制”,其中定量的績效指標比較少,一些關鍵績效指標例如全年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全年大氣中度、重度污染天氣預期達到多少等信息缺乏,導致這些措施是否取得了預期的效果難以進行評價。
其次可以評價空氣治理各項措施執行情況。例如空氣污染治理措施中指出如果達到重度污染天氣,工地應停工。審計人員可以采用實地考察法,調查達到重度污染時工地是否停工,如果沒有停工原因是什么,誰將承擔責任,現有的處罰措施是否適當,有沒有效果。
最后可以對空氣質量信息、空氣質量數據進行評價。例如達到重度污染天氣是否對公眾及時預警,是否及時向公眾傳遞可以采取的措施;空氣污染治理工作進度如何,尤其是一些關鍵時間結點;預期目標是否完成,信息是否向公眾及時進行公開等。
四、結論
一些國家和地區由于經濟發展原因,較早地意識到工業發展對空氣質量的影響,因此在空氣質量審計方面已經具備較為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我國在經濟快速增長過程中,也逐漸意識到環境、自然資源保護的重要性。因此,在這種背景下,借鑒他們的空氣審計實踐經驗,總結其先進技術手段與方法,對我國開展該領域的審計具有重要意義。今后可進一步形成體系,對空氣質量審計開展的法律依據、制度體系、審計方法、報告等內容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高校內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新時期加強高校干部隊伍建設和監督,正確評價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完善學校內控制度,促進干部廉潔勤政,并為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和任用干部提供依據的重要舉措,是現階段高校干部管理和評價較為通行的做法。
一、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
(一)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由來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始于20世紀90年代。1992年4月,原國家教委辦公廳印發了《國家教委直屬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試行辦法》,拉開了在教育系統內部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序幕。1997年12月,原國家教委頒布了《高等學校有關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2000年9月,教育部頒布了《關于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至此,高校內部建立了領導干部離任必審的審計制度。
(二)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
依據現行的《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準則》,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主要有:高等學校校長;高校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校辦產業、基本建設、后勤工作的副校長;高校機關行政處室負責人;院、系、所的主要行政負責人;附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校辦企業法人代表。目前,高校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的經濟責任審計主要由上級主管單位安排進行,審計規范覆蓋面廣,主要特點體現為上級單位委托審計。高校其他人員經濟責任審計主要由學校內部審計部門依據組織人事部門委托進行審計,主要特點體現為學校自主審計。
二、開展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意義
(一)開展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組織部門考核和聘任干部的重要依據
按照現行《北京高等學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第二條相關規定,審計結論和評價是考核、任用和評定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并歸入干部檔案。依據上述規定,多數學校黨委要求在高校領導干部離職、換崗前,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在黨委會范圍內公開,作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據。
(二)開展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高校內控制度建設的有效手段
在審計實踐中,經濟責任審計重點關注被審計部門的內控制度建設。審計過程中發現,內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執行的部門,相關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普遍良好。另一方面,通過審計橫向比較,部分內控制度不健全的部門,依據經濟責任審計提出的審計意見進行整改,使相關部門的內控制度建設及執行得到了有效加強。
(三)開展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樹立經濟責任意識的重要途徑
審計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部分高校領導干部在任職時,相關任職文件和考核制度中沒有明確其經濟責任是什么,致使他們任職后不清楚應該承擔什么經濟責任。二是部分領導干部長期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在部門管理過程中對財經制度不熟悉,執行財經規章意識不強,致使相關管理責任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加強相關責任宣傳,強調財經制度、明確經濟責任,達到對領導干部普及財經知識的目的。
(四)做好單位自主經濟責任審計是確保在上級單位委托審計中取得好成績的重要前提
按照現行規定,高校校長離任前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論是評價校長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重要依據。管理實踐中,校長將日常管理的經濟責任分解給各二級學院、職能處室和附屬單位的負責人,他們履行經濟責任的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高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的結論。審計實踐中,上級單位委托對高校校長、副校長和總會計師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審計重點放在二級單位的內控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上。因此,高校日常開展的自主經濟責任審計,將有效的監督二級單位行政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為上級單位委托審計充分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為學校領導掌握二級單位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三、現階段開展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宣傳力度不夠,部分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到位
由于針對經濟責任審計宣傳工作尚不到位,部分被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認識尚不到位,認為審計就是不信任,是來查錯糾弊的,在被審計過程中存在抵觸情緒。個別被審計部門行政負責人所在單位員工,仍存在被審計就是領導干部經濟上出問題了這樣的誤解。
(二)高校內設機構工作性質不同,行政負責人承擔的經濟責任差異較大。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所在部門工作性質差異較大,他們涉及二級學院、教務處、科技處、督導處、基礎部、思政部等教學科研單位;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財務處、資產處等行政處室;團委、學工部等學生管理部門,圖書館、信息中心等學校附屬單位,各類單位性質不同,部門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各有差異,在審計實踐中給經濟責任審計統一評價標準帶來困難。
(三)指導高校開展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具體操作規范的文件較少
教育部頒布了《高等學校有關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關于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關于做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交接工作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作為交接內容的通知》等規章制度,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于2009年下發了《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各高校也相繼出臺了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但以上制度主要是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程序、內容、人員配置等方面做出規定,內容較為宏觀,實務操作性不強。由于在審計實踐中,缺少必要的、統一的經濟責任量化考核指標,缺少統一的行政責任定性考核指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
(四)審計工作主要體現為財務審計,沒有發揮綜合評價作用
現階段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停留在財務審計階段,側重于財務收支的真實、合規、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審計內容與預算執行審計重合度較高。審計過程中,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審計、預算執行效益審計、內控制度執行審計等涉及不深,影響了審計部門評價被審計人員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狀況的全面性。
(五)審計過程中部門配合有待進一步加強
經濟責任審計是單位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審計工作需要學校辦公室、組織部、審計處、紀檢監察辦公室、財務處等多個部門配合。部分高校尚未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尚未形成合力,沒有制定有計劃的經濟責任審計年度工作計劃。
(六)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風險防范意識不強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由于采取了不適當的審計程序和方法,作出錯誤的審計結論,發表不適當的審計意見,導致審計人員和審計組織承擔相關責任的風險。出現審計風險主要因素有:1.審計部門獨立性不足,人員力量薄弱,在很大程度上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流于形式,嚴重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2.缺乏統一的審計評價標準;3.審計取證手段有限。此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包含被審計人員個人廉政情況評價,現階段經濟責任審計取證主要手段是賬面審計,個人廉政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賬外賬、小金庫、接受賄賂,以上這些現象很難從財務賬面上發現,給審計評價帶來風險。
四、進一步做好經濟責任審計的建議
(一)分類建立經濟責任指標,加大審計宣傳力度
由于高校內部管理部門工作性質存在較大差異,審計部門需要會同組織人事、財務、資產等相關部門,針對不同部門的情況制定不同的經濟責任目標,并在任前明確告知并簽訂經濟責任履職責任書,讓相關領導干部更好的履行經濟責任。
審計人員在執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要加大對經濟責任審計宣傳力度,樹立審計服務理念,明確告知被審計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不是查錯糾弊,是對被審計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履行狀況的評價與認可,取得被審計人員和所在部門工作人員的理解與支持。
(二)完善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設
完善的審計法規體系是規范做好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依據,更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支柱。為使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更加規范,更加有效的防范審計風險,各高校應根據2010年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結合學校自身特點和發展現狀,對原有相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進行整合、修訂、完善,把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干部任期考核的常規內容,依照相關制度建立公開透明的審計程序。同時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要求,逐步探索公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并將審計報告作為干部檔案管理資料進行存檔。
(三)加強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審計合力
經濟責任審計是新時期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工作抓手,工作涉及面廣,部門之間關聯度高,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僅依靠審計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高校應按照2003年中央五部委聯合頒布的《中央五部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相關規定,與組織、人事、紀檢等相關部門組成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邀請教務、科研、財務、資產等相關部門參與協調,通過聯席會議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力度,即緊密配合又各司其職,形成審計合力。
(四)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樹立風險防范意識
加強和完善審計隊伍建設是完成各項審計工作的重要基礎,高校內部審計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完善內控制度建設的重要環節和制度保證。高校內部審計已經由財務合規性審計向管理審計、風險審計以及績效審計等深層次發展,這些都對審計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部門需要建立一支財務、基建、管理、風險防控等復合型人才隊伍,同時現有審計人員也要不斷加大學習力度,以適應審計業務不斷發展對審計人員提出的新要求。
加強審計風險控制是做好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保證,當前做好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防控主要分為以下三個階段:首先,在審前準備階段,要遵循法定審計程序逐步開展審計工作,制定審計方案,明確審計范圍、內容、重點和方法,合理配備審計人員實行分工責任制,實現審計人員專業特長和審計任務相匹配,從而降低審計風險。其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要加強與被審計人員的溝通取得被審計人員和所在單位的配合,堅持審計公告制度,公開審計信箱擴大審計信息收集渠道, 落實會計信息資料承諾制,有效的劃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是得出審計結論的重要依據,因此,正確運用審計取證手段獲得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可以有效的控制審計風險。最后,在形成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時要發揮審計聯席會議的作用,正確選用相關法律、規章制度,注意法律規章制度的針對性和一致性,對于審計報告要建立復核制度,落實相關責任,確保審計報告的正確性和一致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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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修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的說明
(一)修訂背景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以下簡稱“原審計報告準則”),對提高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保護公眾利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原審計報告準則施行六年來,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并在實務中產生一些。從近年來審計報告的質量看,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定性準確,用詞規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定性不準,邏輯不清,表述不當,用詞晦澀,令人難以理解和使用。比較突出的現象是,以拒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代替否定意見,以保留意見代替拒絕表示意見,以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代替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致使審計報告的有用性大為降低。
此外,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的要素和格式與國際慣例存在一定差異,妨礙了審計報告的通用性。在審計報告國際協調方面,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下屬的審計實務委員會(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的前身)做了大量工作。1983年,審計實務委員會頒布的《國際審計準則指南第13號——審計師對會計報表的報告》,對審計報告的要素、格式、報告類型等進行了規范,1989年和1994年又進行了兩次修訂。1994年的修訂主要以1988年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58號——對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報告》及1993年英國修訂后的審計報告準則為基礎。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01年。在2001年6月召開的北京會議上,審計實務委員會批準對《國際審計準則第700號——審計師對財務報表的報告》(ISA700)修訂稿。當前,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及一些家的審計報告在要素和格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國際審計準則的要求一致。為遵循國際慣例,并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急需對原審計報告準則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
1、注冊會計師對審計報告承擔的責任更加明確
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規定,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發表的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職業界與界對審計報告真實性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相當部分的執業人士認為,如果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審計報告就是真實的;法律界則認為,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應是審計結果的真實,不能說審計過程真實就是審計報告的真實。從國內外審計實踐看,由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并盡到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出具的審計報告仍然可能是失實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內外的法律通常為注冊會計師提供了免責條款。因此,修訂后的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但不提及審計報告的真實性,以彌合注冊會計師職業界與法律界的理解差異。此外,對審計報告合法性的定義過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刪除。
2、標準審計報告格式由兩段式改為三段式
將原來的范圍段分解為引言段和范圍段,有助于審計報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范圍和性質。引言段描述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對象以及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和注冊會計師各自的責任,范圍段描述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的、審計工作的范圍和發表意見的基礎,并強調了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提供的是合理保證而非絕對保證。
與原審計報告格式相比,修訂后的準則要求,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應刪除引言段中對其責任的描述以及范圍段,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通常受到了嚴重限制,未能完成重要的審計工作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應在審計報告中出現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程序等內容。
3、明確了審計報告日期的含義
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審計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計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冊會計師職業界普遍將完成外勤審計工作的日期理解為撤離被審計單位審計現場的日期,而該日期往往早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這樣就導致在會計責任尚未明確時注冊會計師就已承擔了審計責任,顛倒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因果關系和時間順序。修訂后的準則刪除了“外勤”二字,將審計報告的日期明確為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即注冊會計師完成了所有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足以支持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日期。注冊會計師在界定審計工作完成日時,須考慮:(1)應當實施的程序已經完成;(2)要求被審計單位調整或披露的事項已經提出,被審計單位已經作出或拒絕作出調整或披露;(3)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已經正式簽署會計報表。
4、刪除了審計報告意見段中的“一貫性”
一貫性是指會計處理的選用符合一貫性原則。從審計和實務看,如果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不符合一貫性原則,注冊會計師則視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符合一貫性原則,則不用提及。因此,修訂后的準則將意見段中的“一貫性”刪除。
5、嚴格規范了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的具體情形
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如認為必要,可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這條規定給某些注冊會計師隨意操縱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留下了空間。近年來,在實務中存在著把應當發表意見的事項簡單地放到意見段之后予以說明、以披露代替發表意見的行為,已經給會計報表使用人造成了極大的混亂,嚴重降低了審計報告的有用性。針對這種情況,借鑒國際通行的作法,規定除特殊情況(持續經營問題和其他重大不確定事項)外,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以免會計報表使用人產生誤解同時,準則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內容僅用于提醒會計報表使用人關注,并不已發表的意見。這一措施將有助于進一步明確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有效遏制以強調事項段代替發表意見的行為,對規范審計報告,提高審計質量具有重要作用。
6、將“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改為“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
會計報表的編制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這既符合我國國情,同時也符合國際慣例。但“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內涵尚需進一步明確,是否包括《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能否按照企業性質和規模明確為《企業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由于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是企業編制會計報表的直接依據,也是注冊會計師判斷企業會計報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據和重要尺度,而且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已經體現了《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則。因此,將“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改為“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
7、其他方面的修訂
(1)將“拒絕表示意見”改為“無法表示意見”,避免了原來用詞的生硬和主觀印象,要求注冊會計師在意見段之前披露發現的影響會計報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項,同時明確了在審計報告基本內容上與其他意見類型的區別。
(2)刪除了被審計單位的定義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被審計單位”的定義已經在《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號——會計報表審計》中作了規定,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已經在《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審計業務約定書》中作了描述,因此刪去。
(3)刪除了有關審計差異的調整、期后事項和或有損失的處理等內容,使審計報告準則的規范內容集中在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和意見類型上,而將上述內容放在《審計報告指南》或由其他審計準則項目來規范。
(4)根據法律專家的意見,對結構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的“總則”和“一般原則”合并,將適用范圍從“總則”移到“附則”。根據誰制定誰解釋的法律原則,刪除了原來的解釋權條款。
(5)將審計報告的收件人進一步明確為注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審計報告的對象。
(6)將原來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條款進一步細化,分別表述了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7)將出具各種類型審計報告的前提條件進行了簡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突出了注冊會計師專業判斷的運用。
二、關于修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的說明
(一)修訂背景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以下簡稱“原持續經營準則”),對注冊師針對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恰當地發表意見具有明顯的規范作用。但另一方面,原持續經營準則在規定的和執行效果上也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根據掌握的信息,包括政府監管部門、投資者以及證券人士在內的許多會計報表使用人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及其披露并不存在顯著差異,而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的表述(包括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和之后的強調事項段)也不存在顯著差異,但審計報告類型卻差異很大。總體上講,某些注冊會計師針對持續經營能力問題發表的審計意見存在定性不準的問題,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簡單地放在意見段之后,或等同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意見的審計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有用性受到,甚至產生誤導。上述問題,既有審計準則方面的問題,也有注冊會計師執業方面的問題,急需通過修訂審計準則予以解決。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1、明確了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責任與注冊會計師責任
在考慮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時,原持續經營準則并沒有明確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根據財政部印發的《會計準則——財務報告的列報》(征求意見稿),并借鑒國際慣例,修訂后的準則明確規定了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即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并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并考慮是否需要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披露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不確定性。
2、明確了注冊會計師考慮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基礎
原持續經營準則僅從原則上要求注冊會計師考慮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而修訂后的準則明確了注冊會計師考慮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基礎,即充分關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這一變化貫穿于修訂后的整個準則,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3、明確了出具審計報告的類型
原持續經營準則對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的要求模糊不清,且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不符。例如,原持續經營準則規定,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且管理當局沒有相應的改善措施,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披露,如果被審計單位已在會計報表中進行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后增列說明段,對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疑慮予以說明。也就是說,即使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且無改善措施,注冊會計師仍然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這可能對會計報表使用人產生嚴重誤導。針對原持續經營準則中的問題,修訂后的準則在要求上更加明確和嚴格,對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仍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對無法確定持續經營假設是否合理的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但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1)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進行了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
4、在審計報告中不應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
在準則修訂前的審計報告實務中,普遍存在著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例如,“如果公司繼續出現經營性虧損,且凈資產繼續出現負數,貴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再如,“截至審計報告日,貴公司對于已經到期的借款協議難以展期。除非能夠獲取財務支持,否則貴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這種表述意味著注冊會計師沒有在審計報告中對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作出實質性判斷,只是一種假設,未對會計報表使用人提供任何有用信息,降低了審計報告的有用性。因此,修訂后的準則禁止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
三、關于起草《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現象。這些現象也逐漸引起市場監管部門、學術界、新聞媒體乃至公眾的高度重視。大量的通過經驗證據發現,如果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發表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上市公司解聘該注冊會計師的可能性顯著增加;而且在更換了主審會計師事務所之后,后任注冊會計師為上市公司發表的審計意見嚴重程度顯著降低。這就從經驗證據上表明,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最主要不利后果就在于上市公司管理當局通過變更會計師事務所行為規避不利審計意見,或通過提出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威脅影響審計獨立性。這些都有可能降低審計質量,而被審計單位的許多問題也就隨著主審會計師事務所的變更或妥協掩藏下來。因此,有必要關注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潛在不利經濟后果,并加強相關的準則制定和監管工作。
對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監管重點應放在抑制公司管理當局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影響能力和信息的及時、充分披露上。監管部門應當在制度上確保離任注冊會計師與公司股東、與監管部門、與后任注冊會計師、乃至與社會公眾在實質性信息方面的充分、及時溝通。作為行業自律組織,中注協自2002年初便出臺了一系列監管措施,主要包括:(1)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對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報備規定;(2)《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3)對后任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的檢查,對其中執業不規范的事務所分別給予談話提醒、限期整改和通報批評的行業自律性懲戒;(4)制定相關審計準則,即《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以下簡稱“前后任溝通準則”)。總體而言,中注協自2002年初開始就一直把上市公司審計中“炒魷魚,接下家”的行為作為行業自律監管的重要內容。而前后任溝通準則作為相關自律和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高審計獨立性、加強行業自律和執業質量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從國際慣例看,大多數國家都比較重視并要求前任注冊會計師與后任注冊會計師之間進行必要的溝通。例如,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早在1975年10月便了審計準則公告(SAS)第7號“前任與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在1997年10月,又了SAS第84號,SAS第7號同時廢止。與SAS第7號相比,SAS第84號無論在條款數量還是內容及措辭方面都有明顯改進。盡管中注協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專門就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問題進行了規范,但針對的是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行為,而前后任注冊會計師之間的溝通還存在不少技術方面的要求,因此中注協擬訂了前后任溝通準則。起草本準則的過程中,在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主要了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職業會計師道德守則》,還借鑒了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如美國《審計準則公告第84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審計準則公報第17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聯系》、香港《職業道德準則第1.207號——業務委托的變更》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
(二)本準則的主要內容
1、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含義
前后任溝通準則規定,前任注冊會計師通常包括兩種情況:(1)對最近一期已審計會計報表發表了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值得注意的是,“購買審計意見”屬于第二種情況中的特殊情形,通常出現在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的情況,被審計單位可能與會計師事務所在重大的會計、審計問題上存在著意見分歧,并試圖通過接觸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尋求有利于自己的審計意見,而一旦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了有利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就會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后任注冊會計師通常包括兩種情況:(1)已經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2)正在考慮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這種情況就是在典型的“購買審計意見”情形中的后任注冊會計師。此外,如果被審計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已審計會計報表進行重新審計,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后任注冊會計師,之前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前任注冊會計師。
2、在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溝通
在以往的審計實務中,后任注冊會計師在接受委托前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普遍缺乏必要的溝通。因此前后任溝通準則規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冊會計師向前任注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應當合理、具體,通常包括:(1)是否發現管理當局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2)前任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3)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他類似機構了解到的管理當局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3、接受委托后的其他溝通
前后任溝通準則規定,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工作底稿獲取的信息可能影響后任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但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其實施的審計程序及得出的審計結論負責。后任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表明,其審計意見全部或部分地依賴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