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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資產證券化原理,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一、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和發展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60年代末美國的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當時承擔美國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的儲蓄金融機構,主要是儲貸協會和儲蓄銀行,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其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減少,而使其競爭實力下降,經營狀況惡化。為了擺脫這一困難局面,政府決定啟動并搞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以緩解儲蓄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1968年,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從此開全球資產證券化之先河。
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飛速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內含和外延也發生了變化。資產證券化的概念按以下順序擴展: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銀行信用證券化資產證券化。
所謂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住宅抵押貸款的發放機構將其所持有的抵押貸款資產,匯集重組成抵押貸款組群,經過擔保或信用增級,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的融資過程。通過證券化這種方式,住宅抵押貸款的原始發放者將其貸款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消除(因為發行的是無追索權的債券),同時得到了現金或其它流動性較強的資產。相比而言,銀行信用證券化的范圍比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要廣得多,它包括汽車貸款、信用41經濟導刊1999年第2期購買價格真實交易余款退回卡應收賬款、計算機貸款和其它商業貸款等銀行資產,均可作為證券化的對象。被證券化資產的原有者不僅指商業銀行等貸款機構,還可以是企業等非金融機構。并且被證券化的資產可以突破信用資產的范圍,擴展到其它的資產形式。至此,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已不僅指一種實際過程,而在更重要的意義上成為一種具體內容十分豐富的理財觀念和方式。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原理
(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者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傳統融資方式更為經濟的優點,因而近年來發展迅速,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種類越來越多,證券化交易的組織結構也越來越復雜,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特設信托機構(SPV)、承銷商、投資銀行、信用提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托管人、投資者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圖1揭示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是發起人將交易的金融資產組合與發起人完全剝離,過戶給特設信托機構進行運作,信托機構將金融資產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確保有關資產現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況下向投資者的本息回報的流向仍然暢通。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步驟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發起人一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首先分析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根據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后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組建特設信托機構(SPV),實現真實出售。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托實體,注冊后的特設信托機構的活動必須受法律的嚴格限制,其資金全部來源于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托機構成立后,與發起人鑒定買賣合同,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SPV)。這一交易必須以真實出售(TrueSale)的方式進行,即出售后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于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
3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特設信托機構必須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使投資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因為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還期與SVP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相配合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所以信用提高技術代表了投資銀行的業務水平,成為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
4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與一般債券評級相似,但有自身特點。信用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應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被評級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信用風險相分離。由于出售的資產都經過了信用增級,一般地,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高于發起人的信用級別。資產證券的評級較好地保證了證券的安全度,這是資產證券化比較有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5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格。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投資銀行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ABS),銷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用機構(SPV)從投資銀行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資產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
6證券掛牌上市交易,資產售后管理和服務。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后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從而真正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并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交給特設信托機構,由其對積累金進行資產管理,以便到期時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后,若有剩余,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
(三)資產證券化收益與風險分析
1資產證券化對各參與者的收益分析
(1)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通常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其他類型的公司。資產證券化可以給發起人提供更低的融資成本、較低的經營杠桿、用來擴展和重新投資的立即可用資本、多樣化資金來源以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金融機構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的能力,實現規模經濟。通過證券化的資產在公開市場中出售,金融機構可迅速獲得流動性。
(2)特設信托機構(SPV):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中介機構,它購買發起人的原始信用產品,加以整合,然后出售包裝后的證券。SPV以某種價格購買信貸資產,通過將它們包裝成市場交易商品,而增加了信貸資產的價值,然后以一個較高的價格出售。通過購買、證券化和出售,SPV幾乎將信用風險都分散給投資者承擔,這樣使得SPV降低其所有者權益成本,因為這些資產將不再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中。
(3)信用提高機構:信用提高機構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它可以是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它作為一個第三方實體更適合于使這類交易成為“真實出售”,信用增級機構通常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如按擔保金額的05%收取。
(4)投資銀行: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一項新業務。投資銀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充當承銷商的角色,并獲得其發行收入。
(5)投資者:證券化過程為投資者在市場中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于大多數組合資產都是由許多小額信用資產集合而構成,促進了組合的多樣化,即使其中的一兩個貸款違約,也不會對整個組合有質的影響。而且許多組合資產保持地理區域多樣化,因此,某一地區的經濟的低速發展不會深刻或迅速地影響到整個組合資產的績效,而且投資者通過購買不同的組合資產的部分證券而能夠避免地理和行業的集中帶來的風險。由于信用評級由第三方執行,然后公布等級,投資者不用自己去分析每個發起人的資信,這也處理方式會計要素表1表內處理與表外處理比較是吸引投資者的一個優勢所在。
2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由于資產證券化非常復雜,每一次交易無論怎樣被相當好的結構化,并被徹底地加以研究和精確地用文件證明,都仍然存在一些風險。常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有如下幾種:
(1)欺詐風險:從美國證券市場及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中我們可以知道,由于欺詐的發生而使投資者受損的例子屢見不鮮。陳述書、保證書、法律意見書、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及其他類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詐風險的發生。
(2)法律風險:雖然法律函件及意見書原本是為了消除外部的風險因素,但有時法律的不明確性及條款的變化本身往往成為整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因素,事實上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伴隨且起關鍵作用的一種風險。
(3)金融管理風險:資產證券化是金融管理發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約、技術和結構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發生故障,整個交易可能面臨風險。我們把這種風險稱為金融管理風險,主要包括參于者不能按協議進行交易,設備不能按要求運作如電腦故障,以及交易機制出現故障等。
(4)等級下降風險:從已有的證券化實例中人們已經證實,資產證券化特別容易受到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礎包含許多復雜多樣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之一惡化,整個證券發行的等級就會陷入危險境地,從而對市場產生巨大的影響。
除了上述幾種風險之外,還存在一些其他風險,諸如政策性風險、財產和意外風險、合同協議或證券失效、對專家的依賴風險等等。所有這些風險都不是彼此獨立地存在著,而是相互聯系的。這些證券化風險的影響及發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資者必須識別這些風險,分析它們的規模,審查減少風險的方法,以及正確估計那些減少風險的手段的有效性。投資者在任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閱讀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中所提供的陳述書、保證書及賠償文書等文件,了解他們的責任范圍,查看是否有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注冊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要對證券化結構中存在的大量風險進行防范,最重要是看信用增級的手段,是否有一家信譽卓著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提供百分之百的擔保。
(四)資產證券化涉及的會計和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和法律等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它們涉及到證券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動性,關系到每一參與者的利益,影響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
1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問題
資產證券化交易在會計處理上,主要考慮兩方面問題:(1)被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是否應該被分離出資產負債表,即是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的問題,這里還包括會計確認問題,即收益和損失的確認;(2)合并問題,即特設信托機構(SPV)是否需要和證券化發起人合并財務報表的問題。
對于是否把被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分離出資產負債表這個問題,主要取決于該證券化行為被當作銷售處理還是擔保融資處理,這是發起人(賣方)所關心的一個關鍵問題,因為不同的處理方法會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這種影響可列表如下:
在了解了上述影響之后,我們來比較一下傳統會計處理方法和近年來最新采用的金融合成分析方法對資產證券化所產生的后果。
最典型的證券化傳統會計確認方法當然要屬“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了。按照這種方法,如果發起人仍保留已轉讓資產的絕大部分收益和風險,則證券化交易視同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仍繼續被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被確認為發起人轉讓了相關資產的絕大部分收益和風險,那么該證券化交易被作為銷售處理,所轉讓的資產轉移出資產負債表,所募集資金作為一項資產轉讓收入,并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即表外處理)。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看成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如果發起人仍保留證券化資產相關的一部分風險和報酬,且被保留的這部分被判斷為很重要的話,則發起人在其資產負債表上仍然要繼續確認這項資產,同時將來自于證券化資產的轉讓所得稅為擔保負債的結果。但在當今金融技術飛速發展,使得基于基本金融工具上的各種風險與報酬能被有效地分解開來,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金融衍生工具作為載體,分散給不同的持有方。毫無疑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只對證券化交易作了非常簡單和不全面的反應,這很明顯與會計所追求的“公允(TrueandFair)反映”背道而馳。同時“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中“絕大部分”的判斷,定質容易定量難,它要求辨認和估價證券化過程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和報酬所保留或轉讓部分是否占有絕大部分,這無疑會增加實際操作上的難度和主觀性。
由于傳統的會計確認方法的局限性,使其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從而給金融交易的進一步創新與有效管理帶來了諸多不便,因此,迫切需要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正是在這種環境壓力下,美國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AFSNo.125):《轉讓和經營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的取消會計》(AccountingforTransfersandServicingofFinancialAssetsandExtinguishmentofLiabilities)突破傳統框框,另辟蹊徑,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ComponentApproach)。按照這種方法,在涉及金融資產轉讓的情況下,應該將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與因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換言之,對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因發生轉移性的交易所面臨的再確認或終止確認的處理,取決于轉讓方的銷售意圖,也即決定一項資產交易能否進行銷售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
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由于發起人與特設信托機構(SPV)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SPV是否應該合并入發起人財務報表當中,也成為證券化會計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旦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子公司而合并入發起人的財務報表,那么,兩個獨立法人實體也就被視為一個經濟實體,兩者之間的交易也就變成了經濟實體內部交易,必須從合并報表中剔除出去,這或許是證券化設計者所不愿看到的,因為一旦合并,發起人與SPV個別報表中原先不管怎么確認,作銷售處理也好,作融資處理也好,對合并報表來說,得出的結果是相似的,進行復雜的金融安排,并不會實現原先所期望的結果。
現行的合并理論與實務是以母公司對關聯公司活動的實際控制程度作為判斷合并與否的依據,而不是注重于法定持股比例的多少,凡是對關聯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有重大控制權的都被列為合并范圍之列。顯然,問題的實質在于判斷以信托形式存在的SPV是否屬于發起人的一個準子公司,通常有以下3個判斷標準:
(1)SPV為發起人帶來收益與發起人真實的子公司無實質性差異;(2)發起人直接或間接地控制著SPV,并從SPV的凈資產中獲利;(3)發起人擁有與這些利益相關的風險。
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判斷為準子公司。這就意味著,如果發起人擁有相當比例的剩余權益,把SPV納入合并范圍似乎更符合會計慣例。
2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和會計問題一樣十分重要,直接影響證券化的成本問題,可能導致可觀的稅收費用。
關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產生的稅務問題,在不同的國家各有不同,但總的來說應是本著稅收中性化的原則(即不因證券化少繳稅或多繳稅),使稅收機構和繳稅者都能夠接受。
(1)發起人的稅收問題
當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時,有以下兩個稅務問題:
A如果證券化交易符合銷售資產的條件,那么任何收益或虧損都必須被記入損益表內而后作為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處理。對資本利得是否應當征稅,或是否應對之實行優惠待遇(即課以輕稅),一直是稅收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話題。發達國家一般都對資本利得在稅務處理上給予程度不同的優惠,而發展中國家則很少將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單獨作為一個問題而加以特殊考慮。對資本利得采用輕稅政策,可以達到鼓勵資本流動,活躍資本市場,防止產生投資“鎖住”狀態的目的(即指財產持有人若發現自己有了資本利得,但考慮出售后要繳納較重的普通所得稅,便可能不愿出售,而形成“鎖住”)。
對于證券化交易產生的資本損失,也有兩種不同的做法,一種是可享受稅收抵免待遇,另一種是由于稅務機關可能認為其出售不是在發起人的正常經營范圍內,因而所產生的損失不可扣稅。
B發起人向SPV出售資產可能會產生印花稅,稅率即使很低,也可能給交易帶來巨大的障礙。這可通過適當的安排,把證券化以債務形式進行,則可避免有關的印花稅。
(2)特設信托機構的稅收問題
對于SPV,需要考慮的稅務問題是它是否需要納稅,如果需要,應通過哪些方法來降低稅務負擔。因為在SPV產生稅務費用會增加證券化的整體成本,最簡單的辦法是在避稅天堂(如開曼群島)設立SPV;此外,也可以通過適當的安排,使該公司不被認為在發行地或資產所在地開展業務,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為了明確SPV的稅務地位,最好的辦法是向有關稅務機關預先確認。
(3)投資者的稅收問題
【關鍵詞】信貸資產 證券化 風險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符合資產證券化對于資產的要求:即資產缺乏流動性,但未來還有穩定的現金流流入。商業銀行為了進行資產負債管理,運用精巧的現金流的分割和組合技術,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匯集成資產池,根據資產池內資產的期限和現金流的重新組合,以分類后的信貸貸款未來收益或變現收益為現金流支持,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不同期限、不同回報率的有價證券的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行原理
資產證券化是以基礎資產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的過程。同時,證券化還是通過資產的重組對收益和風險進行重新分配的過程。因此,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成為所有證券化運作的三大基本原理。
(一)利用“資產重組原理”組建資產池
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根據需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然后對自己所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根據資產重組原理進行組合,形成一個資產池。
(二)利用“風險隔離原理”來設計破產隔離
設立特別目的機構后,原始權益人把基礎資產出售給特別目的機構,這種出售必須是“真實出售”,即資產在出售以后原始權益人即使遭到破產清算,已出售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資產的范圍。通過這種安排,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就實現了破產隔離。
(三)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等級
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發行成本, 特別目的機構必須對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的手段有很多種,主要可以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事實上破產隔離就是內部增級方式之一。
三、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市場的一種創新性產品,20世紀六十年代由美國率先創造并在世界上迅速發展起來。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從2005年的建元資產證券化為起點。發展多年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中存在諸多問題,阻礙著我國證券化發展和資本運作效率的提高。
(一)資產池中信貸資產的選擇和分布
1.信貸資產的標準化程度不高。我國信貸資產數額龐大,但是各個信貸資產的標準化程度不高,這使得資產證券化時可選擇的基礎資產的難度提高,進而限制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2.信貸資產的資產分布過于集中。首先對于中國現實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其信貸資產多集中于中國的經濟發達地區,資產的地域分散化不高,容易積聚地域風險,如溫州的民間借貸引發的地方風險。其次,信貸資產的債務人所屬行業也過于集中。銀行的信貸資產債權集中于某幾種特殊行業,如房地產業在銀行的信貸資產比例偏高。
(二)特殊目的載體的地位
1.信托資產的政府隱性擔保。特殊目的公司的職責在于作為獨立性機構,自行承擔風險,自負盈虧。而中國信托公司往往具有政府背景,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的發行與定價與政府聯系密切,信用風險并未完全風險隔離,存在政府對信托公司及證券化產品的隱形擔保問題。
2.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的法律問題。在我國現行的法律環境下,盡管與公司形式的特殊目的載體相比,以信托形式為載體的資產證券化方案較為可行,而且受到《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強力支持,但也存在著一些法律障礙。
(三)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問題
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涉及三類市場主體,即發起人、中介機構以及投資者,其中中介機構主要包括特殊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投資銀行等一些為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提供種種服務的機構,這一類主體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上,這一類主體還很缺乏,還沒有具備相應職能的機構,盡管有些中介機構如信用評級機構、證券公司具備了證券化要求的部分職能,但并不專業化,業務水準遠遠達不到資產證券化的要求,這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最大問題。其中主要體現在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的發展問題上
(四)投資主體缺失
目前我國的個人投資者并沒有太多的資金投資于資本市場。因為資產證券化自身的復雜性,個人投資者很難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和把握,也很難進行有效地投資組合以回避非系統風險。再者,證券化的產品大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中發行,而且對于次級債券會對機構投資者定向發行,大大限制了個人投資者的參與力度。對于機構發行者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也設置了百萬級的投資門檻,更令個人投資者望而卻步。而且對于機構投資者來說,由于法律方面和銀行間債券交易者的限制,社會養老基金、商業性保險機構等機構也無法參與到資產證券化的交易中來。
四、對策建議
(一)提高貸款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和運作環節獨立性
發起人在擇取資產池的貸款時遇到困難,原因就在于貸款產品過于零散,標準化程度不高,對于證券化產品的設計造成很大的阻礙。所以,要在中國更好的發展資產證券化,關鍵是要提高貸款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再者信托制機構大多存在國有背景,風險并未完全隔離,特別目的機構的獨立性和資產的真實出售受到很大挑戰。所以,應該進一步提高信托公司在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中的獨立地位,提高證券化的運行效率。
(二)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和增級方式
我國的信用體系不完善,信用評級缺位,且評級公司過于單一,影響其評級的公正性。評級方式主要采用內部評級和外部評級兩種。我國主要采用內部評級,優點是可以減少外部成本,但也提高了發起人自身的風險,風險管理缺位。外部評級主要采用擔保或保險的金融手段,將風險轉移,然而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不發達,外部評級的可用手段不多。所以,要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和增級方式。
(三)培育完善資本市場,放寬機構投資者入市限制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流通需要一個良性和規范的市場環境,需要一些有實力、有遠見的機構投資者參與進來。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中國的資本市場,政府應改革現有的政策規定,進一步放寬對機構資金包括保險資金、商業銀行資金、外資等入市限制,以促進資本市場投資需求的充分發育,提高資本市場的運行效率,推動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
(四)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有關法律法規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相對復雜的過程。從資產的發起、特別目的機構的設立、結構性融資等等過程都需要相應的法律作為規范,而其所涉及的多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要有相關的法律作為標準。現階段我國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與國外成熟的資產證券化國家相比,都有著明顯的不足。通過立法和試點并行的辦法,制訂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來指導資產證券化的工作,才能使其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真正健康的高速發展。
(五)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監管體系
首先需要明確監管的主體。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多個部門,如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地方政府等等。眾多的部門管理顯然不利于提高監管效率,而新設一個專門監管機構又會加大經濟負擔。證監會擁有豐富的證券監管經驗,并且在全國范圍內又有比較完備的監管體系,因此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應以證監會為主導,各監管部門的權限要進行明確的劃分,在履行職責時要加強協調和溝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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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銀行;資產證券化;聯合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0.45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08)09-0041-04
一、資產證券化――銀行融資途徑的新選擇
源于二十世紀70年代美國的資產證券化作為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得到迅速而廣泛的發展,并于二十世紀90年代進入
亞洲市場。經國務院批準,2005年3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宣布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2005 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第一期41.77億元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 和中國建設銀行30億元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交易,標志著中國規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境內正式開展。試點的成功,說明我國已經初步具備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條件,中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進入新階段。以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發行為標志,資產證券化第二批試點正式拉開了帷幕。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手段,改變了銀行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銀行大量的表內業務轉化為表外業務,擴大銀行中間業務,減輕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同時促進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換,提高直接融資的比例,降低銀行的經營風險和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銀行還可以解決短存長貸帶來的日益嚴重的資產負債結構不匹配的問題,降低利率風險。在不攤薄股東權益的前提下,對優化銀行資源配置、改善資產負債結構、分散經營風險、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融資成本等具有重要作用。另外,實行資產證券化對提高商業銀行負債和資產業務效率,提高資金流動性和利用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這對于流動性日益趨緊的中小銀行來說更是凸顯了現實意義。筆者以為,目前困擾中小銀行上市的問題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探索解決。
二、資產證券化方式的選擇――多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
面對國有大銀行在改制上市后實力進一步增強、外資銀行在中國快速發展的局面,中小銀行看到了自身在產品、管理、系統等方面與國有大銀行、外資銀行之間的差距。中小銀行可通過聯合突破自身業務在資本約束、地域限制、網點數目等方面的束縛,從而增強競爭力。2007年12月招商銀行與30余家城商行、農商行聚首昆明,共謀“合作共贏、創新發展”大計;興業銀行也在上海成立了銀行合作服務中心,與120多家城商行、農商行、農村信用社簽約,形成全面合作關系;深圳平安銀行則聯合國內22家中外資銀行,成立了跨區域中小銀行銀團聯合會。由此看來,中小銀行間的合作將成為一種趨勢。中小銀行既然可以在業務上進行合作,那么在融資經營方面同樣也可以進行合作,這就為中小銀行聯合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提供了合作上的可能。
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是將它們所擁有的、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預期現金流的資產如信貸資產、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等符合證券化要求的資產,通過資產重組轉變成為可在資本市場出售或流通的證券而融資的過程。以國開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例,它是以信貸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融資,它的信貸資產數額達到41.77億元,能夠通過規模效應降低融資成本。但從我國中小銀行的現狀來看,中小銀行資產規模相對偏小,單個中小銀行的可證券化資產往往不具備資產證券化的規模要求,因此規模效應不明顯,很難操作。所以,要以資產證券化融資代替上市融資,除少數幾個中小銀行因實力雄厚、可證券化資產規模大而能夠獨立完成外,其他中小銀行必須走聯合之路。
筆者以為,幾個中小銀行合作,聯合實施資產證券化,既可以解決單個中小銀行資產池規模小的問題,又可以發揮資產證券化的低成本優勢和規模效應,使各中小合作銀行共享融資成果。由此,本文借助資產證券化原理,設計一個基于多個中小銀行合作的聯合融資模式,試圖為解決中小銀行上市融資難的問題提出一個新思路。
三、多個中小銀行聯合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模式設計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復雜的融資模式,是以基礎資產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其基本原理包括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利用資產重組原理組建資產池,通過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設立利用風險隔離原理實現破產隔離,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以下筆者按照資產證券化基本原理,對多個中小銀行聯合實行資產證券化融資進行框架設計。
(一)構造資產池
選擇基礎資產組建規模化資產池是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一般說來,現金流穩定、同質性高、信用質量好且有關統計數據容易獲得的資產適宜實行資產證券化,而不同地區不同銀行的資產組成的資產池可以降低資產池的集中度,從而降低證券化的信用風險。
各中小銀行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擇各自的證券化基礎資產后,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該資產并通過“真實出售(true sale)”將其出售給SPV。SPV要對各銀行的證券化基礎資產進行審計、確認和篩選,以保證進入資產池的資產具有較高的安全性,然后將資產重組成規模化資產池。SPV將出售資金匯入指定的托管賬戶,扣除費用后按照各個參與銀行的出資比例以及所達成的協議將融得的資金支付給各銀行,實現中小銀行的聯合融資目的,如圖1所示。
(二)SPV的設立
設立SPV目的是將中小銀行與證券化資產真實隔離,即實現“破產隔離(Bankrupt Remoteness)”,使得資產池中的資產免受或減輕中小銀行破產的影響。破產隔離使資產池的質量與原始權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原始權益人的信用風險影響,從而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降低融資成本。SPV作為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核心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結構設計的創新點,因而本文以此為重點,主要分析在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以何種模式設立SPV,以及以相應模式設立SPV進行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
1. 常規模式。目前設立SPV的常規模式主要有信托型SPV(SPT)和公司型SPV(SPC)。現分別根據這兩種類型的SPV對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進行分析。
(1)信托型SPV(SPT)。信托型SPV(SPT)以信托方式設立SPV,各中小合作銀行將擬證券化資產轉讓給SPT,成立信托關系,SPT將資產重組成規模化資產池并對將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與評級。然后SPT作為證券發行人發行對證券化基礎資產享有權利的信托收益憑證。根據《信托法》規定,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基礎資產委托于SPT后資產所有權就屬于SPT,實現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隔離效應,如圖2所示。
就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等現有信托法律來看,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組織結構中,設立SPV的法律基礎相對堅實,實施難度降低,客觀上推動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但是還沒有針對金融資產證券化問題出臺專門的證券化法律文件,SPT在處理各銀行的證券化資產過程中,往往受到諸多法律規則的局限。為了隔離風險,避免不同的風險相互轉移、影響,也不允許受托人把受托的不同資產放在一起,否則受托人就很難對各個中小銀行的委托資產進行組合形成規模化資產池。因此,當前以信托形式設立SPV實施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尚有一定難度,需要解決諸多重要相關問題才能實施。
(2)公司型SPV(SPC)。在信托型SPV結構中,受托人無法對不同的信托資產進行重組,而公司型SPV在證券化資產的選擇上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公司型SPV的突出特點是,它可以將一個或一組發起人的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而不管這些資產是否彼此相關,因此可以擴大資產池規模,并攤薄較高的證券發行費用。在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中,SPC作為各銀行共同發起成立的專業化的服務公司,通過購買各個銀行的擬證券化資產進行資產組合形成規模化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如圖3所示。由于SPC對資產池的買斷,對資產池中的資產可以自由處理,這樣SPC比SPT在對基礎資產的管理上更加主動。因此,在常規模式中以公司型方式設立SPV是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最佳方式。
但是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法》及《證券法》的限制,現階段通過SPC實施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存在法律障礙,還不能具體實施。一旦相應法規出臺,這將是中小銀行融資的最佳途徑。
2. 突破模式。通過對以SPT和SPC兩種方式設立SPV實施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的分析可知,基于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SPT與SPC都難以突破法律障礙,要達到中小銀行的融資目的必須尋求突破模式,因此筆者設計了三種突破模式來對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進行設計。
首先以假設銀行1、銀行2和銀行3三銀行進行合作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為例,來說明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突破模式一與突破模式二。
突破模式一,三銀行共同達成協議以銀行3作為聯合資產證券化發起人,銀行1與銀行2將各自的擬證券化資產出售給銀行3,由銀行3對三銀行的擬證券化資產進行重組形成規模資產池,并以此為支撐發行金融債券①,如圖4所示。對銀行3來說此為表內資產證券化。此突破模式的優點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方面上的障礙,在技術方面要求較低,因而具有可實施性。缺點是銀行3由于實施的是表內資產證券化不能實現破產隔離,無法保證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安全性。
突破模式二,銀行1、銀行2和銀行3協議,銀行1與銀行2將各自的擬證券化資產出售給銀行3,由銀行3作為聯合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將各銀行的擬證券化基礎資產轉讓給信托型SPV,SPV將證券化基礎資產重組形成規模化資產池并以此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各合作銀行以此達到聯合資產證券化的融資目的,如圖5所示,此為表外資產證券化。此突破模式的優點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礙,而且作為發起人的銀行3能夠完全實現破產隔離,可以保證基礎資產的安全性。此模式的主要運作過程與我國已成功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商業銀行的運作過程類似,因而可實施性較強。
突破模式三,離岸模式,即國內資產國外證券化。設計思路如下:在境外設立一家SPV,為合作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服務,各銀行將擬證券化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該境外SPV。境外SPV對資產進行重組形成規模化資產池,然后尋求境外擔保機構為將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擔保,邀請境外評級機構對該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并與境外證券承銷商合作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證券,如圖6所示,此為表外資產證券化。此模式的優點是除能夠實現破產隔離、保證基礎資產的安全性外,還可以規避國內的法律制約從而可以順利實施,并可降低融資成本②。另外,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和資產證券化技術能夠為順利實施資產證券化提供保障。存在的問題是,由于各合作銀行的證券化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轉移到國外,因而會產生匯率風險。另外,我國對證券化業務的外匯管制比較嚴格,除非得到政府的扶持否則將很難順利實施。
筆者認為,中小合作銀行以上述突破模式設立SPV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現階段的法律框架下最具實施可能性。選擇何種運作模式主要看能否提高證券的信用等級以降低融資成本,是否有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需求等等。另外,還要結合資本市場發展水平,證券化的技術、制度、法規和市場環境等因素采取符合中小銀行實際情況的模式。
(三)信用增級
為了吸引投資者投資此證券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使證券在信用質量、償付的時間性與確定性方面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求,同時要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等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級具體方法較多,主要通過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來實現,還可采用優先\次級結構、金融擔保和保險等方式,另外也可采用信用評級的手段來確定信用增級水平,等等,采用何種方法根據各中小銀行自身情況而定。
四、結語
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深化發展,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勢將會逐步體現出來,它將會是一種更富有效率的融資模式。作為一項復雜的金融創新業務,資產證券化以其對各方的好處吸引著銀行、大型企業等參與者,但是風險也同樣存在其中。資產證券化中,信貸風險與信用風險通過信用增級與資產重組大大降低,已不是主要風險。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和市場環境導致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有其特殊的風險,主要有利率風險、提前還款風險、法律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因此,在我國資產證券化艱難的探索過程中,要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防止因風險擴散而影響融資效率與成本。目前國內有關實施資產證券化尤其是有關SPV設立的法律、法規及制度尚不健全,市場機制尚未成熟,因而在具體操作上有一定的難度,而本文所討論的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在國內更無具體實施案例,但可以為解決中小銀行上市融資困難的問題提供一種新的思路,以供探討。
注:
①為方便預測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估算基礎資產的風險,三銀行的擬證券化資產應盡量是同質性較高的資產,在還款方式、擔保等特征上盡量相似,否則在重組資產池時將很難操作。
②境外SPV一般設立在百慕大、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可減輕稅收負擔、降低融資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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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紀60年代資產證券化在美國取得成功后,西方各國就紛紛效仿,積極推動資產證券化的。亞洲是習慣于通過銀行信貸間接融資的地區,自1998年風暴以后也開始積極展開資產證券化實踐,并已取得了相當的成功。一時間資產證券化被譽為20世紀最為成功的金融創新,似乎代表了一種新的更為優越的融資潮流。在,出于化解銀行不良資產以及融資的需要,界和金融實務界也躍躍欲試,對資產證券化的優越性推崇不已。在我國法學界看來,推行資產證券化是大勢所趨,當務之急是盡快掃清各種障礙。然而資產證券化真的是有百益而無一害嗎?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種種優勢真的僅僅依靠天才的結構設計就能夠實現嗎?在沒有對上述基本做一嚴謹的學術之前就主張全面清除現有法律障礙,大力推行這一金融創新技術,顯然是有失謹慎的行為。鑒于此,本文將對上述基本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
資產證券化從其產生至今只有短短40年的,且其運作模式、適用范圍仍處于不斷發展之中,因此人們對資產證券化的認識并沒有達成統一。理論界和實務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對資產證券化作出了各不相同的定義,但典型的資產證券化可定義為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人流的財產或財產組合中的所有權利益或其所提供的擔保,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貸款有更多的流動性。可以認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思想是通過某種手段增加資產的流動性來滿足籌資者的需要,也就是說其作用只是增加籌資者資產的變現能力,而不能增加籌資者的資產總量。但是從公司經營活動來看,現金流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無論是為了保持公司的延續還是為了拓展公司的經營活動,提升公司的競爭力,都更加依賴于公司可以及時支配的現金而不是公司資產的總量,因而增加資產的流動性就成為公司所追求的一種重要財富。這是與商業競爭的高強度與快節奏相適應的,也是資產證券化的合理性之所在。這一核心思想表明資產證券化的目標是將公司未來的資產或現在掌握的不可變現的資產轉變為現金。該目標的實現有賴于出資者的配合,即資產證券化至少需要兩方主體,一方以變現能力比較差的資產為條件換取對方變現能力很強的資產,在現階段主要是換取現金。在這種轉變之中以現金為出資條件的交易主體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即籌資者提供的資產在到期日的變現價值難以滿足現金出資者的預期要求,資產證券化的交易設計方案在于克服或弱化這種不確定性風險,以吸引出資者的資金。
從擔保法角度看,提供擔保,增加籌資者信用的手段有增加還款的資產或以物權來保護債權,前者如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后者如抵押、質押和留置。但是由于資產證券化的交易對象是廣大投資者而不是特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基于搭便車等心理因素和成本效益因素,出資者很難對籌資者的經營活動和資產情況進行監督,以抵押權等物權來保護債權的仍不能避免籌資者破產后對出資者利益的威脅,因此傳統的擔保手段已經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的需要。金融創新就在變革擔保手段的方向上得以展開。有學者指出資產證券化是建立在投資組合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提高原理三大金融學原理之上。實際上這三大措施都是為了克服現金與變現能力差的資產在交換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增強出資者對籌資者還款的信心。根據投資組合理論,對有風險的證券用某種方式進行組合,在不降低其預期收益率的情況下,可以使證券組合的風險低于單獨持有任何一種證券的風險。在資產證券化中,通過將資產性質、債務人類別等資產風險的因素不同的資產組成一個整體,使各資產的風險互相抵消,從整體上提高證券化資產收益的穩定性,這是第一層次的信用提高。第二項措施是籌資者通過將部分資產轉移給第三人即特殊目的實體(SPV),然后由該特殊目的實體以該部分資產為基礎向外籌資,投資者將現金交給該特殊目的實體并以該特殊目的實體的資產作為自己收回投資的資產保證,也就是說籌資者與投資者并不直接發生投融資法律關系,以此避免籌資者破產對投資者利益的影響,此即風險隔離效果。由于特殊目的實體一般不從事具體經營活動,其擁有的資產又是經過組合使資產風險相互抵減后的資產,破產風險遠小于籌資者本身,因此風險隔離可以使投資者獲得更徹底的保護。第三層次的措施就是通過專門的擔保手段來提高投資者的信心。常用的手段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擔保或超額抵押(即特殊目的實體將從籌資者折價后再作為還款基礎向投資者籌資,實際上是以更多的資產為投資者的投資提供還款保證)。一般來說,為了在投資評級中獲得更理想的級別,籌資者有足夠的動力來完善這三層信用提高措施。由于在資本市場中,投資的收益與投資者需要承擔的風險成正相關關系,而在資產證券化中投資者能夠獲得比一般的擔保貸款更為充分和全面的保護,投資者承擔的投資風險大為減少,所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籌資也只需要付出比較低的籌資成本,這正是資產證券化為人所稱道的最重要的原因。
資產證券化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
在上述三個層次的措施中,除了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擔保外,其他措施都是直接由籌資者提供或與籌資者的資產有關,人們本能地會追問:難道通過復雜的結構設計就能“憑空”降低融資成本?資產證券化的優越性是否建立在第三人利益受損的基礎上?資產證券化是否具有侵害他人利益的潛在危險?其中最需要關注的是籌資者的債權人包括潛在的債權人的利益是否因此而受損。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債務人的全部資產就構成債權人債權受償的財產基礎,因此我們需要關注的問題是,籌資者可用來償債的資產是否因資產證券化而減損?
在現有法律制度下,債務人可用于清償債務的資產只能通過兩種方式發生減損——資產總額的減少或在資產上設立擔保物權。在資產證券化中,籌資者需要將有關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特殊目的實體,但該資產的使用或管理和服務通常仍由籌資者進行,第三人并不知道籌資者實際上并不享有有關資產的所有權。資產轉移的隱秘性為籌資者侵害債權人利益提供了可能。根據Lopucki教授的觀點,債務人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把公司有價值的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特殊目的實體,由于采取了破產隔離的結構設計,兩者都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各自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法院難以否認持有資產的特殊目的實體的合法存在,籌資者的債權人只能就籌資者自身的資產受償。同時債務人可以將轉讓收益分配給其股東,由于股東數量眾多且分散,加之破產法對法院追溯債務人破產前行為有嚴格的期限限制,法院實際上難以向股東追回該種分配,因此資產證券化本身可能會成為債務人抗拒執行(Judgment Proof)的一種手段,。特別是對那些可能產生大規模侵權責任的公司尤其如此。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看,此時的問題是法院是否應該否認該資產轉讓行為的效力,即拒絕承認破產隔離的效果,使籌資者的債權人直接追及所轉讓的資產。
Lopucki教授的這一觀點激起了支持資產證券化的學者們的強烈反對。 White教授在實證分析了1981~1995年美國最小的200家公司和最大的200家公司以及化學、藥品和環保等容易產生大規模侵權責任的行業的公司資產負債資料后認為,公司的資產負債沒有惡化的趨勢;并且認為,在無意之中,合同債權人為自己爭取利益的行為也會自動保護非自愿債權人的利益。但遺憾的是White教授的實證分析主要并非針對資產證券化的影響而展開,因而其觀點對資產證券化與平等保護債權人的問題缺乏直接適用性。
另一個強烈反對Lopucki教授觀點的人是Schwarcz教授,他認為資產證券化不僅不會減損籌資者可用于清償債務的資產,相反會為無擔保債權人創造凈收益。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為籌資者提供新的現金,無擔保債權人不會因此受損,除非籌資者以一種減損其價值的方式投資或使用這些金錢。其次,即使有時會有過度投資發生,也只有在籌資者破產的情況下無擔保債權人才會因此受損,并且損失的數額應大于籌資者降低了利息費用負擔帶來的補償時才是資產證券化增加的凈損害,同時資產證券化為需要流動資產但不能夠借貸的公司提供了流動性,因此有利于債權人受償。在很多情況下缺乏流動性可能是商業破產的最主要原因。第三,經驗證據和缺少限制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反擔保契約的事實表明無擔保債權人自己認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凈價值。
筆者認為Schwarcz教授的觀點只是一種靜態的觀點,而沒有考慮到商業活動的復雜性。在籌資者轉讓證券化資產的時點上,該種轉讓與其他的資產轉讓或銷售行為并無不同,甚至還使籌資者的資產更具流動性,提高了其償付即期債務的能力。但從動態的角度看,籌資者將轉讓所得進行股利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從公司抽出,經過法定時期后,這種分配或轉移資金的行為將受到承認,債權人很難請求法院向股東或其他利益獲得者追償。但由于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轉讓所涉數額巨大,并且轉讓具有隱蔽性,第三人難以發現資產的真實所有權狀況,而仍然認為該資產由籌資者所有,在籌資者無力清償債務時則可能導致債權人期望落空,債權得不到保障。也許有人會認為這個只會出現在以實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情況下,而現在資產證券化的對象都是已經出現的可以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債權資產,如應收賬款、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等,但資產證券化的結構性融資特性并未將其對象限定于債權資產,只要克服必要的交易費用或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實物資產完全有可能成為下一個證券化融資的主要對象一。實際上,盡管債權資產的狀況本來就不為第三人所知悉,以債權資產進行證券化融資時,并不存在所謂的導致第三人預期落空的問題,但由于證券化融資需要轉讓的資產都數額龐大,這些債權資產無疑都是籌資者的主要資產或極其重要的優質資產,如銀行的商業貸款、電信公司的電話費收入、運輸公司的運費收入等等,在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的進程中,甚至出現了以未來可能產生的債權資產進行證券化融資的范例,并可能成為新的潮流。籌資者的債權人或潛在債權人不可避免地會期望該筆優質資產能夠保障自己的債權得到滿足,但是當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時卻發現這些資產的所有權已經屬于他人,債權人獲得的生效判決很可能無法執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籌資者的債權資產狀況屬于發起人的商業秘密,合同法告知義務很難涵蓋債權資產的狀況,在發起人拒絕披露該信息時,交易對方并不能根據告知義務和欺詐可撤消規則獲得保護;由于信息不對稱,合同債權人也無法通過談判進行自我保護,對其他非自愿債權人而言,則更是缺乏救濟手段。此外,Schwarcz教授還忽略了一個重要的事實,即在資產證券化中,籌資者轉讓的資產價值一般都要超過所籌集到的資金,并與特殊目的實體約定,在清償完投資者的投資后特殊目的實體再將剩余的財產返還給籌資者,或者籌資者以自身未轉移的資產為投資者提供額外保證。也就是說即使在靜態的角度看來,資產證券化也可能會導致籌資者可用于清償債權的資產總額發生減少。在籌資者瀕臨破產的情況下,資產證券化實際上使籌資者將本來可以用以清償其他債權人的資產用來對投資者提供還款保證,有悖破產法的公平受償原則。
初步結論
基于以上可以看出,借助于破產隔離的結構設計和信用提高的安排,資產證券化可以成功地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從而得以降低籌資成本。同時資產證券化又具有秘密轉移巨額資產的特性和超額擔保的性質,這為債務人利用資產證券化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提供了新的秘密渠道。不過筆者認為這種危險的存在并不會到資產證券化的制度價值,因為上述危險只有在籌資者存在惡意的前提下才會變成現實。一般而言,籌資者進行證券化融資的目的是為了變現資產或籌集資金,進而利用新的商業機會或提高公司的償債能力,正如公司向銀行借貸的目的一般也是用于經營活動而不是利潤分配。兩者的區別在于公司向商業銀行借貸,商業銀行可以監督借款人的資金投向,而在資產證券化中卻缺乏相應的監督機構,因而籌資者的其他債權人存在利益受損的危險。從本質上說,籌資者通過資產證券化獲得資金并沒有增加自己的債務負擔,只是在自由支配自己的現有資產或預期收入,只有在籌資者因此而破產的情況下其債權人面臨的受損危險才會成為現實損失,因此,在要求籌資者管理層承擔個人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法律環境中,資產證券化的潛在危險有望得到有效抑制。在筆者看來,資產證券化對第三人的威脅來自于該交易的秘密性。為了獲得投資者的信任,籌資者有動力通過一定的交易安排為投資者提供全面保護,然而在這種重大利益的博弈過程中,其他債權人卻無法表示意見,甚至無法知曉籌資者的交易安排,從而無法采取措施保護自身的利益。因此,要求籌資者披露必要的交易信息或加強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監管將是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在以實物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情況下,一旦因該實物資產導致侵權,還存在確定責任人是籌資者抑或是特殊目的實體的難題。
(一)資產證券化的本質
資產證券化在美國已經成為一種日益普遍的融資方式,很多企業,不論其規模大小,產業類別甚至其自身資信程度如何,都在試圖利用這種靈活的融資方式獲得資金。越來越多的銀行也在通過資產證券化的途徑,將其所發放貸款中的某些壞賬風險,轉移到愿意并有能力承擔此風險的融資方手中。
一般的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又能產生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再配以相應的擔保升級,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過程。
資產證券化項目所設計的資產種類很多,比較傳統的資產種類包括房屋貸款、學生貸款、汽車貸款、貿易及應收賬款、信用卡應收賬款、設備租金等。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程序
1.確定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目標資產。原則上,投資項目所附的資產只要在未來一定時期內能夠帶來穩定可靠的現金收入,都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一般情況下,代表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本身具有很高的投資價值,但由于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它們無法獲得權威性自信評估機構授予的較高級別的資信等級,也就無法通過證券化的途徑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原始權益人將這些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進行估算和信用考核,并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目標確定要把多少資產用于資產證券化,最后把這些資產匯集組合形成一個資產池。
2.組建特別目的機構SPV。成功組建特別目的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和關鍵因素。為此,特別目的機構一般是在國際上獲得權威資信評估機構給予較高資信評定等級的投資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信用擔保公司等與證券投資相關的金融機構。有時,特別目的機構由原始權益人創立,但它是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獨立的信托實體。
3.實現項目資產的真實出售。特別目的公司成立后,與原始權益人簽訂買賣合同,原始權益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過戶給特別目的機構。這一交易必須以真實出售方式進行,買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一旦原始權益人發生破產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
4.完善交易結構,進行內部評級。特別目的機構與原始權益人或其指定的資產池服務公司簽訂托管合同,與銀行達成必要時提供流動資金的周轉協議,與證券承銷商達成證券承銷協議等,來完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然后請信用評級機構對這個交易結構以及設計好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內部評級。
5.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辦理金融擔保。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特別目的機構必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之前必須要做到破產隔離,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進行金融擔保。
6.進行發行評級,安排證券銷售。信用增級后,特別目的機構應該再次委托信用評級機構對即將發行的經過擔保的資產證券化證券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然后由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
7.特別目的機構獲得證券發行收入,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價格。特別目的機構從證券包銷商那里取得證券的銷售收入后,即按資產買賣合同簽訂的購買價格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資產池的價款,而原始權益人則達到了籌集資金的目的。
8.實施資產管理。原始權益人或由特別目的機構與原始權益人指定的服務公司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全部收入,將把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準備用于對投資者的特別目的機構還本付息。
9.按期還本付息,對聘用機構付費。到了規定期限,托管銀行將積累金撥入付款帳戶,對投資者付息還本。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
(三)資產證券化的關鍵問題
1.就構造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風險隔離機制而言,設立特殊目的機構是必不可少的,特殊目的機構是連接投資者與發起人的中間環節,無論是選擇什么樣的特殊目的機構,它必須具有非破產性,這包括原資產方的破產對特殊目的機構不產生影響和特殊目的機構不得因原資產方破產而主動申請自身破產或依照原資產方的要求而申請自身破產,這就是我們說的破產風險隔離原則。
2.資產證券化的投資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主要取決于證券化資產的信用保證。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付期與特別目的機構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相匹配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這便是證券化下金融資產所包含的信用與流動風險,因此,信用增級就成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重要環節。
3.資產證券化時,資產的出售均要為真實出售,以防范資產證券化下涉及的發起人違約破產風險。
(四)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狀況
1.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的一項金融創新之一。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了以住房抵押為擔保的抵押貸款支持證券,開創了資產證券化的先河,在此以后的短短的幾十年中,它不僅風靡美國資本市場,還漸漸成為歐洲、亞洲等地金融市場備受矚目的新型金融工具。目前,資產證券化是國際資本市場流行的一種融資方式,已在許多國家的大型項目中采用。
2.國內資產證券化的起步
我國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1998年4月13日,我國第一個以獲得國際融資為目的的資產證券化融資方案率先在重慶市推行。這是中國第一個以城市為基礎的資產證券化融資方案。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和《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務操作規則》、《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資產證券化法規制度的陸續出臺,資產證券化業務具備了規范運行的基本制度保障,我國資產證券化將進入快速發展階段。2005年,國務院批準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進行第一批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化的試點,同年12月15日,其產品“開元”ABS和“建元”MBS同時發行(分別發行41.77億元、30.17億元),并正式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
2006年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從2005年171.34億元增長到471.51億元,在深滬兩交易所上市的企業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164.05億元,比2005年的99.4億元大幅增長了65.04%。在銀行間市場交易發行的資產產證券化產品,總規模為123.7988億元,比2005年的71.7727億元,大幅增長了72.49%。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我國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達471.51億元,包括由8家券商發起的9只資產證券化產品約263.45億元,大連萬達集團聯合邁格里銀行9月發行的CMBS跨國資產證券化產品11.52億元,深國投10月發行的準ABS信托產品0.8億元,建行和國開行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129.2415億元,信達和東方AMC公司12月發行的約66.5億元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國際上廣泛流行的融資方式,我國的資產證券化也在探索中前進。但是,由于我國法律的限制,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必須選擇一種合適的模式去避開法律的限制,本文在此基礎上深入分析了資產證券化的信托管理模式。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信用度提高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種金融創新,它以完善的創新設計安排突破了法律、會計、稅務的監管障礙,促進了金融市場向非中介化方向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尚處于試點階段。本文擬從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要求出發,來探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提高問題。通過分析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順利發展的關鍵在于信用提高,而在試點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用提高需要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
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使之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從而融資的過程。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證券化(即股票、企業債券融資方式)的最大區別在于后者是以整個企業的信用為基礎進行融資,而前者僅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使這部分資產與企業的其他資產隔離開來,使投資者的收益完全來自于這部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而不受到企業整體信用狀況和風險的影響。這就需要通過設計一定的交易結構來實現,因此資產證券化在本質上是一種結構融資。
資產證券化與一般的融資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破產隔離。特設交易實體購買資產組合是一種真實銷售,在法律上不再與發起人的信用相聯系,是一種有限或無追索權的銷售活動。實現了破產隔離,即證券化資產組合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清算資產,從而有效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規避風險。證券化匯集了大量的、權益分散于不同債務人的資產,從而降低了資產組合中的系統風險;通過資產的真實銷售,證券化將集中于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轉移和分散到資本市場;通過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將不同信用等級的證券分配給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人。
信用提高。信用提高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狀況與發起人、特設交易實體的信用狀況分離開來,從而使本身信用等級不高的組織通過信用提高,也有可能從資本市場獲得融資。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用提高的重要性
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本質決定了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所在。從資產證券化的理論流程來看,其實質就是發起人把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即歸根到底是一種發債行為。投資者所購證券的質地、價格、收益等就成為這一行為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于是風險因素便是制約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關鍵因素。
資產證券化最大的風險就在于證券化的資產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異。萬一借款人還不了款,將把資產進行拍賣還給債權人,但資產拍賣時很可能會縮水,這就可能會使投資人遭受巨大的損失。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則在于實施信用提高,通過信用提高既使得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擺脫發起人的資信,以低成本發行,同時又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在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試點階段客觀上尤其要注重做好信用提高。這是因為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意義重大: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資金需求者而言,由于我國對上市公司的資格審查較為嚴格,大多數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一旦其經濟狀況下降,或者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無法從銀行獲得信貸支持,就會被排除在正常的社會融資體系之外。資產證券化為他們提供了新型的低成本的融資渠道。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者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尚不健全和完善,缺乏多種多樣的投資渠道滿足投資者不同偏好的投資需求。面對不確定的市場環境,即使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情況下,居民也不得不將其大部分金融資產以銀行存款的形式保存。投資者急需一種風險明確、收益穩定、能滿足不同投資策略和風險偏好的投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相當于一般證券風險小,相對于銀行存款和國債又有收益高的性質,正好滿足了這種需求。
對于國內商業銀行而言,隨著房地產貸款的迅速增加,銀行的長期貸款迅速增加,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快速下降,同時,貨幣市場基金的迅速增長以及外資銀行的大量進入,會加快分流國內商業銀行的存款,這些潛在的危機使得國內商業銀行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尤為渴求。
我國資產證券化信用提高的風險分析
結合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投資者關注的風險來說,投資者關注的風險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打包的資產
按照國際上通用的分類標準,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和信貸資產證券化(ABS)。其中,無論是住房抵押貸款,還是信貸資產中的優良資產,都承擔了商業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可以是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首選目標,投資者也是樂于持有這些證券化產品的。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商業銀行實際上是不情愿將這些優良的資產證券化的,而是希望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手段將手中大量的不良資產分散轉移給眾多的投資者。從對資產證券化多年來的討論看,更被看作是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就我國國情而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既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產物,而且評估難度大,即使是經過專業機構公正評判,也很難準確預測將來數年產生的穩定現金流。可以想象,要投資者對這些擬證券化的不良資產進行研判和做出最終的投資決策,其困難無疑是巨大的,而這也正是證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風險與收益重組與分擔機制的本質。進一步說,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要具有很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備相當高的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成為商業銀行風險轉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而事實上我國的投資者還不夠成熟,一旦出現問題,很可能無法理性面對,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二)打包資產的評級與定價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一般原理,無論是相對優質的住房貸款,還是劣質的不良資產,要想實現真實出售、資產隔離或破產隔離,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對這些資產進行打包定價,然后出售轉移給SPV。有些情況下,還需引入信用提高,借以提高證券化后資產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而無論是打包資產的定價,還是信用提高,都需要有一個相對完善有效的市場環境和足夠多的具有權威公信力的資產評估或信用評級機構。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信用評級報告是該產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現階段這些市場中介機構的發育還很不成熟。就信用評級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運作不規范、透明度不高、標準不統一、市場秩序混亂、公正獨立性不夠、投資者認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培育一個成熟的評估、評級市場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具有強大游說能力和處于壟斷地位的商業銀行是否會利用市場環境不成熟、信息不對稱等有利條件謀求不當得利,使投資者置于價格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確實值得投資者關注。否則,投資者自身利益很難得到保證。
(三)投資者能否及時取得現金流
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市場的重大創新,本文結合相關會計準則和管理辦法,以國家開發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為例,分析相關業務原理,會計確認和計量問題,試論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會計處理的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金實現了大規模的迅速流動,效率就是金錢,資產證券化業務應運而生,清晰銀行業對該業務的會計處理是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的關鍵。
一、資產證券化概況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其實質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轉變為可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為發起人轉移風險、創造信用、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20世紀70年代以來,信貸資產證券化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上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在西方國家資產證券化多年的實踐中, 已產生了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問題的一系列財務會計準則,目前,在我國資本市場下,探索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推進金融市場建設具有積極意義。2005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發行了130億元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建立了適合我國國情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框架和風險防范機制。《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的公布,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多個參與機構的會計處理問題的規范掃清了障礙。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
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最多,發展最為迅速。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眾多的參與主體中,銀行作為發起人參與了證券化交易的構造、SPE的設立,對轉讓資產提供內部信用增級,并以服務人的身份對基礎資產提供服務等,下面將從發起人的角度分析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我國目前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為輔的會計處理原則。國際上的會計處理分為:風險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國早期采用的是風險報酬分析法,隨著資產證券化的不斷發展,確認風險報酬的實質性轉讓越來越困難,我國開始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為輔的會計處理原則。對于資產轉移是否終止確認,應該首先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程度,根據其不同的轉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確認方法。對于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和尚未轉移的,用風險報酬分析法進行確認;對于仍保留重大風險和報酬的金融資產,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進行確認。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是公允價值計量。發起人通過轉讓資產,獲得了現金和一些新的資產和負債,同時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礎資產上的權利或負債,對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損益的確認,我國采納了公允價值作為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標準。因此,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是對于發行人獲得的新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
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其納入合并會計報表。我國合并財務報表準則中規定的合并范圍也是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可見我國對于SPV的合并要求與其他子公司是沒有區別。另外,發起機構未終止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或者按繼續涉入信貸資產程度確認某項資產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按照規定作出披露。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在《信托公告》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關基礎資產池的內容:設為信托財產的貸款合同編號;上述貸款的筆數、本金余額;上述貸款借款人所在地區、行業分布情況,包括貸款筆數及占比、本金余額及占比信息。
對于資產轉移中因為未放棄控制權等原因未終止確認的資產,仍以賬面價值予以計量。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自從資產證券化誕生以來,學者們就對其作出了不同的定義。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中的所有權利益或由其所擔保,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①有學者認為,可將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定義為這樣的一個融資制度的安排,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債權)出售給 SPV②由其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成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③還有學者認為,證券化,證券化又稱“權利證券化”,指某項資產的基礎性權利(包括民商法上的債權性權利、擔保性權利、社員性權利等)通過轉換方式、衍生方式將其轉變為可依證券法自由流轉的證券性權利的過程。證券化有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之分。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化是指將公司股權或公司債轉變為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等流通性強的金融商品的過程,資產證券化則是指為提高企業及金融機構所持有的資產及債權流動性為目的,將資產或債權予以出售或擔保,設計并發行新形態的證券,公開出賣給市場投資者,以實現權利人和權利性質變動的過程。
以上三種觀點均突出了資產證券化的流動性提高創新功能,即將原本存在于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缺乏流動性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證券化過程轉化為金融市場可流動的證券形式。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將證券化分為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并且對資產證券化的過程進行了精練的概括,較為可取。
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是由其貸款債權所形成的資產。相應地,信貸資產證券化即可定義為運用證券化處置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的一種方式,即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將符合證券化條件的信貸資產出售給 SPV ,由其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為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以化解潛在的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簡單的講,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是以證券形式出售信貸資產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
信貸資產證券化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六個步驟:首先,商業銀行匯集符合證券化條件的信貸資產;其次,組建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V;第三,商業銀行將信貸資產轉移于SPV,實現“真實銷售”;第四,信用增級和評級機構對信貸資產和擬發行的資產擔保證券進行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第五,資產擔保證券在證券市場上公開發行;第六,SPV按照證券購買協議約定對投資者進行償付(下附流程圖)。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上世紀70年代美國金融市場,隨后之所以被眾多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接受和采用,近年來又在多數新興市場國家得以推行,主要因為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拓寬融資渠道、發展金融市場、維護金融穩定是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加速信貸資金周轉。貸款業務一旦發生,銀行的本金回流期限就被合同限定,如果發生數宗的大額中長期貸款業務,銀行資產就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的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將需要在一定期限后才能收回的本金提前變現,再開展新一輪業務,從而加速了信貸資金周轉,提高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的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上。
第二,有助于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可以提供表外融資的融資方式,因產出售而取得的現金收入,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左邊――“資產”欄目中。這既不同于向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等債權性融資,其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右上角――“負債”欄目中;也不同于通過發行新股、配股、優先股等股權性融資,其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右下角――“所有者權益”欄目中。后兩種方式都將增加籌資人資產負債表的規模,而資產證券化則具有非負債型融資的優勢,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
第三,有助于分散信貸風險。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它在對貸款按照不同的期限、不同的利率、不同的種類等進行分解的基礎上,將貸款進行重新組合和給予重新定價,并以此為基礎發行具有不同風險和收益特征的“結構性信貸證券”,銀行在轉讓信貸資產的部分或全部權益的同時,也轉讓了部分或全部風險。這是一個將銀行獨立承擔風險轉化為銀行、證券機構、眾多投資者共擔風險的運作,必將大大提高銀行系統的安全性。
第四,有助于發展資本市場。數十萬億金融資產淤積在銀行,間接投資比重過大,直接投資比重過小,資本市場不夠發達,是我國金融結構十分突出的不合理現象。這與西方發達國家形成鮮明對照。資產證券化顯然對改善我國金融結構、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有很大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分流儲蓄資金,壯大資本市場規模。2004年4月我國全部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為23.46萬億元,而股票市價總值剛剛突破5萬億元。股票市場只能起到部分分流資金的作用。數萬億信貸資產證券化,以及它在二級市場的放大效應,將是分流儲蓄的重要手段。其次,信貸資產證券化將不具備流動性的資產轉變為信用風險較低、收益較穩定的可流通證券,為資本市場提供了新的證券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無疑會豐富市場的金融工具結構,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形成。第三,信貸資產證券化需要多種類型機構和多種制度組合運用,可以大大提高資本市場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第五, 有助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資產證券化改變了投資品種結構,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這些勢必對已有的貨幣市場供求格局產生很大影響。資產轉化為債券后,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這種債券就可能成為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工具。證券化資產的比重越高,規模越大,貨幣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性就越強,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的影響就越顯著,貨幣政策的傳導效率就越高。信貸資產證券化將有助于增大銀行間證券資產的交易規模,從而使貨幣市場的交易利率具有更大的代表性,對基準收益率、存貸款利率等起到引導作用。
四、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信貸資產證券化使不具有流動性的信貸資產轉化為可以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的資產擔保證券,原本由銀行承擔的放貸風險轉化為由廣大投資者承擔的投資風險,如果資產擔保證券最終不能順利獲得償付而導致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則可能影響資本市場甚至金融秩序的穩定。具體來說,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投資風險。投資人通過購買資產支持證券,獲得了資產池資產的所有權,既獲得了這些資產所帶來的收益,也必須承擔這些資產可能出現的風險。例如,當資產池內一部分信貸資產因為借款人死亡而無法還本付息,從而導致這一部分資產的現金流中斷時,投資人就將承擔相應的損失。對證券市場、資本市場的投資者而言,收益和風險是可進行比較的兩個變量,購買股票時如此,購買資產支持證券時也一樣。
第二,市場風險。資產證券化通過信貸資產的出售和以這些出售的信貸資產為償債基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為信貸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連接搭起了橋梁。一旦廣大投資者得不到償付,原本信貸市場的風險即轉移到了資本市場,則有可能造成資本市場甚至金融秩序的不穩定。
第三,法律風險。由于我國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許多法律障礙,按照《公司法》、《信托法》、《證券法》、《稅法》、《擔保法》等基本法律的規定,我國根本不能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操作,我國目前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規范性文件是《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由于其內容和效力的局限性,其并不能對資產證券化操作提供全面且完善的規范。
綜上,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有利有弊,我國商業銀行在推行的過程中,如果能夠摸索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操作方式,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則其在推進銀行改革、活躍證券市場、維護金融秩序等方面大有可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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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目的機構,是專門設立的用于資產證券化這一特殊目的的載體。
[3]洪艷蓉:《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6頁
關鍵詞:證券公司 資產證券化 基礎資產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證券投資領域已正式拉開序幕。目前,證券公司已經發行了“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等數支資產證券化產品。本文擬對我國證券公司開發資產證券化產品實踐中的重要問題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對資產證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關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多樣性問題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出現了多元化態勢。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信托結構運作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信托投資公司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結構運作的企業應收款證券化產品,以證券公司為受托人。
信托與證券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給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帶來一個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為共享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在募集說明書中,證券公司不能明確所推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托類產品,而是將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關系確定為委托關系。但是,證監會用規章的形式規定了計劃財產獨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類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這種“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方法,既不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監管,又不利于明晰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應該從長計議,考慮將信托制度擴大適用到所有資產證券化試點領域,包括企業資產證券化。
對于功能相似的金融產品應當采用相同的監管標準,使其不應因發行人、監管機構、法律形式的不同而發生監管政策的不同。在資產證券化的系統工程中,對資產獨立、破產隔離、信用增級和資產負債表處理等一系列重要環節,應統一立法、協調監管。當前,監管失調的表現比較突出。銀監會管轄的金融機構開發理財計劃即使符合證券本質,也不敢稱為“證券”,而證券公司開發的資產管理業務不敢明確成信托關系,均因擔心產品落入對方監管領地。如果要將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產品,從委托性質轉化成信托性質,其出路就是允許混業經營,具體方式有二:擴大信托制度的應用范圍,允許證券公司經營信托業務;允許證券公司收購信托投資公司或者設立具備信托業務經營資格的子公司。
關于基礎資產的選擇問題
基礎資產是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現金流的來源,選擇合適的基礎資產是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發行之前最重要的環節。
目前已發行的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中,基礎資產均是具有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權”。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專項計劃和中國網通應收款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專項計劃,則分別以公路收費權和網通集團應收款作為基礎資產。在選擇基礎資產時,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關于基礎資產的命名。基礎資產應準確稱為“收益”,不能濫稱“收益權”。已發行的專項計劃中的基礎資產均為權益性資產,如聯通計劃的租賃費實際是債權證券化。收益權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均有財產性,可作為交易的對象,從而具有收益的權能。收益權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種確定的法律認可權利類型上的一個權能,它本身不能脫離其權利自身而單獨轉讓。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的法律定性應該在既有的權利范疇內尋找,例如債權、知識產權、物權、股權等,而不能概括成債權的收益權、知識產權的收益權、股權的分紅權。這些收益權與原生權利在外觀上和實體上是一體的,因此,可將基礎資產稱為“現金收益”,把目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出現的收益權回歸到債權、物權等嚴格法律范疇的軌道上來,用規范的法律概念來定義基礎資產,而不宜動輒創設新的權利。考慮到實務中的用語,本文仍用“收益權”來描述權益類基礎資產。
基礎資產的合法性問題。在選擇基礎資產時,要注意基礎資產的權屬以及轉讓合法性。證券公司對基礎資產進行盡職調查,要關注原始權益人取得基礎資產的合法性、基礎資產上是否有第三方權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規或合同對基礎資產的轉讓有否限制性規定、證券公司以專項計劃的名義持有基礎資產的資格等問題。
基礎資產的確定方法問題。對基礎資產的確定應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將基礎資產界定在不超過預期收益金額的范圍內的某項權益,以使其與專項計劃的預期收益相匹配。這既實現了內部超額擔保的目的,又滿足了原始權益人返還殘值的愿望,最終保障了投資者的利益。
真實銷售問題。該問題的本質是收益權轉讓行為的法律實質是真實出售還是抵押融資。根據資產證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實現了真實銷售和破產隔離,才能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真正脫離發行人的信用,即資產證券化完全依賴基礎資產的信用,受托人對資產原始權益人沒有追索權,屬于滿足證券化“真實銷售”的實質要求。原始權益人與證券公司簽署基礎資產轉讓協議后,原始權益人將收益權轉讓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支付購買價,雙方形成買賣關系。專項計劃的收益來源于收益權,原始權益人僅有義務將收益權交付給證券公司在收益權之外,原始權益人對證券公司沒有其他給付義務,因此,收益權轉讓不屬于抵押融資。值得注意的是,證券公司專項計劃力圖將購買的資產的現金流作為第一還款來源(而非唯一還款來源),但由于要求有銀行擔保,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原始權益人追索,容易導致購買資產的行為并未形成“真實銷售”。這是目前專項計劃設計存在的一個較大弱點。如由股東或第三人對擔保銀行提供反擔保,銀行僅向反擔保人追索,則可避開上述瑕疵。
基礎資產交易的公示問題。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專項計劃應盡量完備基礎資產的交付環節,以適當的方式向相關權利人進行公示。以債權類權益作為基礎資產時,應將債權轉讓書面通知原始債務人。如果債務人眾多無法逐個通知,可考慮在媒體和網站上公告,將轉讓事項通知其他債權人。對于特許經營權之類基礎資產,目前法律法規并未規定其轉讓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慮采取主管政府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風險。
關于現金流管理的問題
證券公司作為專項計劃的管理人,其主要職責之一是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管理,包括現金流的收取、運作、分配等。
關于現金流的收取。隨著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展開,基礎資產可能分布在不同區域、不同行業,原始權益人如以多個資產打包組成基礎資產池,則現金流比較分散,由證券公司親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專項計劃運作的成本。此時,可考慮借鑒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貸款服務機構,在專項計劃中引入基礎資產服務商,由服務商受托對基礎資產現金流進行管理。通常原始權益人對基礎資產最為熟悉,可作為服務商,為基礎資產提供服務,匯集現金流。
關于資金沉淀問題。資金沉淀將直接影響原始權益人的融資成本。基礎資產的原始現金流的產生時間與專項計劃的收益分配時間不完全一致。選取的基礎資產通常大于本息償還所需要的現金流,將發生資金沉淀。因此,在設計專項計劃的收益分配條款時需要充分考慮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特點。有的基礎資產在專項計劃期間只發生一次或幾次現金流流入,如聯通計劃中,聯通運營公司根據租賃合同只在指定劃款日支付租賃費,其現金流的流入時間是確定的。有的基礎資產現金流發生頻率較高,如莞深計劃中,每日均有車輛通行費收入。
為提高原始權益人的資金使用效率,專項計劃對產品現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產品現金流的安排應當盡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在產品設計方案中,證券公司解決資金沉淀問題的措施主要有三種:
措施之一:結構匹配。由于專項計劃中的基礎資產是指原始權益人交付的特定時期內一定額度的收益權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權收入的具體交付時間。因此,證券公司在進行精確的現金流測算后,在基礎資產轉讓協議中對基礎資產交付時間和交付數額予以約定,可以對基礎資產現金流進行重新安排,實現基礎資產現金流與產品現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況發生不匹配,可以通過即時追索擔保人來解決問題。由于銀行擔保是連帶責任擔保,且屬于履約擔保,實際上起到可靠的流動性支持和債權擔保的雙重作用。
措施之二:資產管理。即證券公司將沉淀資金采用資產管理的方式來增加收益,但應投向國債、金融債、證券投資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風險低、流通性好的金融產品。
措施之三:循環發行受益證券。即證券公司在測算現金流后循環發行資產證券產品,并以專項計劃名義設置現金儲備賬戶,用于存儲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了當期應付證券本息后的剩余資金。這些余款并不提前償付給投資者,而是在循環額度范圍內用于再次購買原始權益人的同類、同等檔次標準的基礎資產。通過循環發行受益證券和多次購買基礎資產,提前收回的資金又變成了基礎資產,這樣就不會產生過量資金沉淀,還解決短期基礎資產與長期證券之間的期限不匹配問題。
關于統一流通平臺的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主管的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監會主管的證券交易所市場,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上市交易的兩大平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以債券為主的證券流通市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流動性是金融產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主體有限,使只限在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僅發生交易1筆。在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主體受到限制的情況下,真正意義上的證券化并未實現,而資產證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風險功能以及為普通投資者創設投資品種的功能也無法實現。從長遠來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則其證券化的作用將大大降低。
證券交易所市場同樣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條件。證券公司發行的以專項計劃為載體的“受益憑證”均在證券交易所通過大宗交易系統來進行交易。從節約交易成本和監管成本的角度考慮,應統一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通市場,改變目前各自為政的局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種類和數量遠遠多于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產品的定價機制比較完善,且金融風險能夠比較有效地向社會分散。所以,證券交易所市場應該成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通主渠道。
總之,雖然資產證券化是國際上比較成熟的金融創新工具,但在我國還剛剛起步。作為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一種形式,證券公司專項計劃將大大推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只有在實踐探索中領悟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和不斷解決遇到的重要問題,才能盡快完善資產證券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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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572.88 文獻標識碼:A
內容摘要: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面臨巨大融資壓力的情況下,開拓融資渠道成為當務之急。資產證券化是現代運用于公共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逐步發展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本文針對云南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分析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構想以采用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和貸款資產證券化模式為例進行研究,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融資提出了新思路。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 資產證券化 融資 昆明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融資概況
云南省昆明市于2009年6月獲國務院正式批復,展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昆明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由6條線路組成,總長度162.6公里。昆明軌道交通建設的試驗段于2008年12月開工;首期工程于2010年5月1日正式開工,由1號線和2號線一期組成,線路長度43.5公里,設站31座,其中地下站25座,總投資211億元,計劃于2012年建成并投入運營。2009年5月由昆明市政府委托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擔任昆明市軌道交通1、2號線首期工程建設項目銀團貸款的牽頭行,牽頭組織了120億元的銀團貸款。同時,與平安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協議,采取股權信托投資的方式進行昆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及配套土地綜合開發,總投資額度為50億元,用于1、2號線首期工程建設。2011年上半年,3號線試驗段開工建設,計劃于2014年全線貫通運營。3號線計劃總投資121.17億元,市政府將3號線項目的90.88億元融資列入市財政年度融資計劃及逐年還款計劃。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具有建設資金需求龐大、公益性強、投資回收期限較長甚至難以直接回收等經濟特征,由于屬于市政公用工程,所以由昆明市政府主導建設,資本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資金注入。同時,隨著昆明市以市場為導向的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迫切需要根據昆明城市特定發展階段的具體情況進行投融資模式創新。在已實現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銀團貸款等融資模式的基礎上,龐大的資金需求還未完全獲得解決。而利用創新的融資渠道為項目建設進行融資,一直以來都是關乎項目成敗的關鍵性問題,所以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型融資模式將在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中發揮積極有效的融資作用。
資產證券化融資原理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中國于20世紀90年代引入這一概念,并于2005年3月21日開始試點,現在已發展成為一種重要的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未來可預見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銷售或流通的證券的融資過程。
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提前變現,從而解決流動性風險問題。同時,資產證券化也是分散信用風險的一種方式。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以證券方式出售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如信貸資產),那么對信貸資產就要進行審計,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使風險得到揭示與防范,就可以把信用風險從一家金融機構分散到眾多投資人手中,從而降低了風險危害程度。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由以下幾個步驟構成:
根據資產重組原理,組建資產池。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發起人,即原始權益人根據自身的融資需要和現有金融資產情況,確定用于證券化融資的資產。資產應選擇在未來可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具有一定的同質性、信用質量較高的資產作為基礎資產,匯集組成資產池。
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實現真實出售。SPV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獨立的信托實體。SPV成立后,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出售后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于清算,資產池中的資產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這是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核心所在。
信用增級。為吸引投資者并改善發行條件,SPV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不但保證投資者免受資產質量風險損失,還可大大降低證券化結構風險。
資產證券化評級。特殊目的機構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信用評級由專門的評級機構應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為投資者提供了證券選擇的依據。
安排證券銷售。SPV將經過信用評級的證券交給證券承銷商進行承銷,銷售可以采取包銷或代銷的方式來進行。SPV從證券承銷商處獲得發行收入,再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向發起人支付購買證券化資產的價款。
管理資產池,監督資產證券化過程。SPV聘請專門的服務商對資產池進行管理,并監督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個中介服務機構,并依合同履行支付報酬等義務。
SPV到期足額地向投資者償付本息。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1.貨幣政策穩中偏緊,導致銀行貸款出現困難。自2011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認真落實穩健的貨幣政策,堅持處理好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經濟結構和管理通脹預期的關系,圍繞保持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這一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加強流動性管理和貨幣信貸總量調控,來控制貨幣總量和改善結構的關系,以處理好促進經濟增長和抑制通貨膨脹的關系。央行已于2011年一季度2次上調存貸款基準利率,共0.5個百分點,4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共2.0個百分點,實施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當前,我國經濟調整中穩定物價和管好通脹預期是關鍵,所以具有再次上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與存貸款基準利率的趨勢。在昆明軌道交通建設已獲得的融資中較大比例來自于中國銀行等九家銀行發放的貸款。而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將影響、抑制銀行再次發放軌道建設貸款的規模;增加貸款基準利率將大幅增加軌道建設貸款中的資金成本,增加政府負擔。
2.國家鼓勵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基礎設施進行資產證券化。國務院頒發的《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方向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指出,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積極開發資產證券化產品,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我國現階段具有擴大社會總需求,擴大投資規模的需要,拓寬融資渠道尤為重要,應尋找更好的投資品種,發掘更多的證券化產品,促進資產證券化發展。目前,國家鼓勵對五種類型的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路橋收費和公共基礎設施;市政工程;水電氣資產;商業物業的租賃;企業大型設備租賃、具有大額應收賬款的企業、金融資產租賃。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屬于市政公用工程,國家政策的鼓勵對其實施資產證券化奠定了政策基礎。
3.昆明軌道交通融資缺口較大。昆明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由6條線路組成,將于2018年完成規劃建設。其中已獲得批準的在建項目1、2、3號線計劃總投資為332.17億元,其中1、2號線計劃總投資211億元,3號線計劃總投資121.17億元。截至2011年5月,昆明軌道交通已實現融資166億元。在這過程中,建設融資壓力巨大,依靠現有融通資金還難以完成軌道交通規劃建設,迫切需要根據昆明城市特定發展階段的具體情況進行投融資模式創新,實施資產證券化。
(二)可行性
1.軌道交通資產是適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在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整個過程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基礎資產的選擇問題。在眾多資產中,適于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首先要具有良好的未來預期收益,要有未來持續的現金流量作為基礎保證。而昆明軌道交通基礎設施具有獲取票價收入,獲取不斷升值的沿線土地與物業開發收入,以及政府定期財政投入等穩定的現金流,具備了作為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基本條件,符合資產證券化的首要要求。
2.資產證券化已有成功經驗作為借鑒。我國在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為開展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成功經驗。
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1996年8月,珠海市高速公路收費資產證券化案例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一次成功嘗試,完全按照國際化的標準運作,是國內第一個標準化的資產證券化案例,為我國后來的海外資產證券化項目積累了寶貴的經驗。2005年12月,東莞控股公司通過廣發證券公司設立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這是在國內上市的公眾公司中推出的第二支資產證券化產品。
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2002年重慶市高架輕軌交通新線運用資產證券化籌集50億元資金。通過重慶市政府向軌道公司和城司以“政府采購、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材料,軌道公司和城司獲得對市政府的應收賬款,并將應收賬款信托給信托公司打包并發放市政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融資。這一案例是城市軌道交通融資的一次重要探索。
3.有關機構的發展與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定的不斷完善。具體為:首先,涉及資產證券化的多種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投資銀行、商業銀行、信托機構、證券托管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和承銷商等),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和學習研究,已經初步積累了證券化的相關經驗。如1997年亞洲擔保豪升(中國)有限公司與重慶市政府簽訂的資產證券化合作協議,就是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一次重大突破。2002年中國國際金融公司為重慶市高架輕軌交通新線項目做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設計,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以其自有的公路、電廠、水利等基礎設施貸款為資產,和中誠信托公司共同發行的2005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等。同時,中信信托、平安信托、華寶信托等一批信托公司由中國銀監會批準成為具有承擔特殊目的載體資格的信托公司。
其次,《資產證券化試點暫行管理辦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的出臺,為資產證券化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2006年10月17 日,中國、日本、美國和加拿大等金融、法律領域的近百名代表,參加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共同舉辦的“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國際研討會”。在會中,針對中國資產證券化中所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立法、完善相關規章提供了重要依據。
4.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對昆明軌道建設的促進。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是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人民幣五億元,為昆明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投資、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其在昆明城市軌道建設的過程中負責主體建設,它著手于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投融資業務。在昆明軌道交通前期的建設中,軌道公司引入港鐵模式,保證了項目沿線的土地綜合開發。城市軌道交通的綜合配套開發及物業管理等并進式的推進和發展,確保了昆明軌道交通將來運營和管理的順利進行,成為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關鍵主體。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模式選擇構想
結合昆明市軌道交通建設融資的現狀,可選擇以下模式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
(一)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
1.政府分期采購的概念。政府分期采購是指政府通過招標方式將城市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發包給投資公司,并與投資公司簽訂分期政府采購合同。合同中規定,政府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款項撥付給投資公司,并承諾利用財政稅收作為合同期內應收款的擔保。這樣投資公司便獲得了合同期限內對政府未來分期流入的長期應收賬款債權。下一步就是對這些應收賬款的打包,發放“資產支持證券”,以融集資金。具體操作如下:投資公司將應收賬款出售給SPV(特殊目的載體),并獲得必要的建設資金。SPV就對“資產池”即這些應收賬款的債權進行資產組合、信用增級、風險控制等一系列證券化操作,最后在資本市場上出售這些市政資產支持證券。在合同期內,應收賬款的債權被SPV委托給了服務人或受托管理人,由這些中介機構接受政府的分期采購資金,并通過它們將收到的應收賬款作為已發行證券的本息償付,滿足證券投資者的預期收益。
2.昆明軌道交通運用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構想。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在近年來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以規劃為龍頭,債務為主線”,在吸納政策性銀行貸款與銀團貸款的基礎上,以市場融資為方向,探索、開創多層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資方式,為昆明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提供資金保障。在此基礎上,昆明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融資構想誕生:昆明市政府向軌道公司與城司,以政府分期采購的形式購買相應材料;軌道公司及城司對應獲得對昆明市政府的應收賬款,然后將這筆應收賬款委托給一家信托公司或投資銀行,一并打包設立財產信托,以此為基礎資產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市政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發行募集資金由委托的信托公司或投資銀行收集,并在扣除承銷費用后全額支付給軌道公司和城司。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流程見圖1。
3.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優勢。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引入政府信用,使政府在短期內將有限的財政資金在時間上進行合理配置運用,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財政的即期支付壓力。通過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實施,充分引入了大量民間資本進入軌道交通建設中,擴大了融資領域,使軌道公司在建設初期就獲得了必要的建設資金,保證昆明軌道交通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貸款資產證券化模式
1.貸款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貸款資產證券化是指特殊目的機構SPV在貸款次級市場上從一個或多個貸款發放銀行處購買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項目信貸資產,即項目貸款,通過一定的方式分類整理構造資產池來分散資產風險,同時配以相應的信用擔保或增級,以該組合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權為抵押(或擔保),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所發行的證券稱為基礎設施貸款抵押(或支撐)證券。投資者所持有的貸款抵押證券定期取得與組合資產相對應的軌道交通設施營運公司(原始債務人)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在無提前償付的情況下,抵押貸款每月抵押支付額是固定的,即按年金現值公式計算出來的固定年金。
2.昆明軌道交通運用貸款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構想。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先取得昆明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特許經營權,并以該項目自身資產和項目未來現金收入(如沿線土地與物業開發收入、票價收入等)為抵押向銀行申請有限追索貸款。銀行在對該項目進行正常評估后,對項目提供信貸資金支持。接下來貸款銀行與特殊目的機構SPV經過協商簽訂整筆出售軌道交通項目貸款的合同,從而使貸款債權相關的權利(如定期收取所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和義務都轉移給了SPV。SPV請信用評級機構對組合資產進行內部評級,一般仍要求原債權銀行提供一定形式的有限擔保,根據需要還可以向專業金融擔保公司、保險公司辦理第三方信用擔保。最后由證券承銷商接受SPV的委托負責向投資者銷售基礎設施貸款抵押證券。SPV從證券承銷商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并支付承銷費用,再按資產買賣合同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貸款出售銀行。
3.貸款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優勢。昆明軌道交通前期建設資金主要通過銀行貸款獲得,然而貸款所獲得資金還遠遠滿足不了建設的需要。同時面對當前宏觀經濟貨幣政策穩中偏緊的形勢,大規模申請銀行貸款出現困難。運用貸款資產證券化及時彌補了軌道交通建設的資金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銀行風險資產信貸規模的增加,降低了銀行經營風險。又由于軌道交通建設屬于公共產品的特點,政府參與建設,增加了政府擔保的性質,從而降低了資產證券化中面臨的信用風險。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是云南省的重點建設工程,應全力支持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工作的推進,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雖然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政府的配套措施也并不完善,但相信隨著參與證券化的中介機構的進步,法律法規的健全與完善,以及政府的積極支持和資產證券化模式的不斷創新,昆明乃至我國其他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將得到長足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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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關鍵詞:融資租賃 資產證券化 風險控制
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融資租賃公約》的定義,融資租賃是指這樣一種交易行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及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供貨商)訂立一項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關的范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以下簡稱設備)。并且,出租人與承租人(用戶)訂立一項租賃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
我國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準則(租賃)對融資租賃的定義為“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融資租賃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在我國,融資租賃的行為是20世紀80年代初從日本引進的,以1981年中日合資的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成立為標志,經過二十多年時間取得了一定的發展。回顧這些年,我國的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是曲折的,大致經過了以下幾個階段,開始—高速膨脹—行業停滯整頓—規范化發展。在高速膨脹的階段,融資租賃業對我國的整個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對引進外資和先進的技術設備,以及加快中小企業的現代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從總體來看,我國的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與國際水平還有差距。
資產證券化這種金融創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對于融資租賃機構來說,絕大多數資產是以應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將這些資產通過證券化方式進行運作,無疑會大大緩解公司的資金壓力,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也會得到很好的解決。另一方面,通過這種方式還可以合理調整公司的信貸資產結構,提高財務安全性。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是指以租賃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租金)為支持,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并將租賃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的過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基本過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資租賃公司將預期可獲取的穩定的現金收入的租賃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將這個“資產池”銷售給專門操作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以預期的租金收入為保證,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和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
(一)運作機理
1.隔離風險機理。本質上講,租賃資產證券化是租賃公司以可預期的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現金流剝離、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構成了租賃資產證券化操作的核心。隔離風險機制是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術,它使租賃公司或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風險、破產風險等與證券化交易隔離開來,標的資產的風險不會“傳遞”給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者。
2.組合資產機理。組合資產機理是指依據大數定律,將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賃資產匯集成資產池,雖然并不消除每筆租賃資產的個性特征,但資產池所提供的租賃資產多樣性可以抑制單筆租賃資產風險,整合總體收益。組合資產機理是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基礎。
3.配置資源機理。配置資源機理是指將各種資源進行優化重組,實現多方共贏。配置資源機理是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推動力。就租賃公司而言,可以通過租賃資產證券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改善自有資本結構,更好地進行資產負債管理;就證券化特設機構SPV而言,可以通過收購租賃資產,發行LBS,從中獲利;就投資者而言,可以獲得新的投資選擇機會和較高的收益。而承銷、評級、擔保等中介機構參與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也可以擴大業務領域,創造新的利潤增長點。
(二)模式選擇
美國等國家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表明,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種:表外模式、表內模式和準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資產經過整理分類后“真實銷售”給SPV,真正的實現了風險隔離。SPV合法持有資產后,將它們重新組合建立“資產池”,經過擔保機構對該證券產品進行擔保,再經過信用評級機構對該證券產品評級后,通過券商發行,最后在證券市場上流通買賣。
2.表內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并不需要將融資租賃資產出售給SPV,而是將其融資租賃資產繼續留在公司內,即債權資產仍留在融資租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由融資租賃公司自己以融資租賃資產為抵押發行抵押債券。融資租賃公司雖然能籌集到資金,但租賃資產還留在租賃公司,那么公司就有產生風險的可能,表內模式并沒有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
3.準表外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成立全資的或控股子公司作為SPV,然后把融資租賃資產“真實銷售”給SPV子公司,經過該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經過相關的機構進行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最后將該證券在證券市場發行。
表外模式相比較表內模式,租賃資產真實銷售,融資租賃公司和租賃資產脫離關系,完全實現了風險隔離,融資租賃公司面臨的風險更小;準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資租賃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為SPV,但是融資租賃公司可能對SPV的業務并不擅長,自己經營SPV難免會有風險。通過對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優勢,也是最適合我國的情況。
(三)過程設計
第一步,融資租賃資產的分離。融資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資產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規模進行歸類整理,以備出售給SPV。第二步,SPV的
設立。SPV是為發行資產支持證券而專門注冊成立的一個具有法人地位的作為證券化機構的實體,本文假設SPV設立在國外。第三步,出售融資租賃資產。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資產整理后合法的出售給SPV,由SPV運作資產支持證券。第四步,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發行這種資產支持證券時,得尋找一家公司對租賃債權給予一定的擔保、支持,從而提高債券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購買證券。第五步,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級。一般來說,各種債券的發行都需要有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信用評級機構對這種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從而擴大債券的影響,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欲望。第六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證券公司根據該證券的實際情況編制發行說明書,向發行對象闡明發行證券的性質、數量、面值、認購方式、回報率、回報方式、內在風險、市場交易等相關內容,并向有關的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登記,經許可后向社會公開發行。第七步,證券交易。投資者購買證券后,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結清本息,也可以在證券市場出售兌現。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托人(一般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租賃資產,按期收取租金,并在證券到期之后,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流程如圖1所示。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風險控制
從2007年開始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至今已經演變成全球性的金融風暴。使很多人談資產證券化色變,原因是美國次貸就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形式。可見資產證券化也會給銀行、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比如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資金池的質量與價格風險等。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也同樣會面臨這些風險 。但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世界 金融 領域最重大的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它不僅是一種金融工具的創新,而且是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極大地促進了一國金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因此,我們并不能因為害怕風險而放棄這種優質的金融創新,完全可以在總結我國資產證券化探索中的實踐經驗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
(一)構建良好環境
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需要盡快制定《資產證券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為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投資主體、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破產隔離,以及相關的 會計 、稅務、土地注冊、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降低風險。
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增級制度與評級中介機構。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營造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基礎。加強國際合作,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渠道。
(二)強化業務監管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其涉及部門眾多。而我國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如何形成合力,達成共享利益、共同監管的局面,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1.監管理念。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動態博弈。從博弈論觀點來看,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好似蹺蹺板的雙方,他們不斷地適應彼此,形成“管制——創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創新”的辯證形式,共同推動金融深化和發展的過程。
激勵相容。金融監管成為金融創新動因的重要條件是激勵相容、鼓勵創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應當是符合和引導而不是違背投資者和銀行經理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強調動態和更富靈活性的監管,提高監管的風險敏感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引入內部評級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強資本充足率的市場敏感性。并提出監管當局可以視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重組要求進行靈活調整等方面都體現了風險導向性的監管理念。
2.監管的主體和目標、方式和內容。監管主體和目標。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美國為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以促進市場的形成、發展和完善。監管方式和內容。在監管方式上,美國、日本和韓國均為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實行注冊登記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方式也應該是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目前的實際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實行審批或審核制。在監管內容上,我國監管的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資產池技術性指標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
參考文獻:
1.趙宇華.資產證券化原理與實務[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縱觀西方國家的理論與實踐,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事物,自20世紀 70 年代初在美國資本市場誕生以來,憑借其資產信用融資、結構融資和表外融資的優勢,在金融領域成為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一種金融創新工具。而其中土地的資產證券化就成為農村金融創新和農村現代化發展的一種有益嘗試。目前,土地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德國等,已成為一種較為成熟的金融衍生工具,與此相比,我國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理論研究卻相對落后。總體上講,不但實踐上還基本處于簡單的股份化和抵押貸款進行融資,而且理論研究也尚未進入到核心領域,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內在理念和運行機制也沒有深入探討,只是基于資產證券化的研究有個大概的把握,對農村的土地資產證券化的認識和研究更是鮮見。如此,在推動土地資產證券化對農村的本土化方面的進程就非常困難。
筆者擬借鑒相關文獻的理論成果進行比較研究,分析我國在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障礙,論證我國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在法律上的可行性,提供法學理論的支持,促進農村的金融改革與創新。
1 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的浪潮發端于美國政府支持并積極參與的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從最初 1970 年屬于美國政府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的抵押擔保證券后,在短短三十幾年間,已經發展出信用卡應收款和汽車貸款、商業收入、特許費收入、過路費收入等的證券化,成為風靡全球的新型金融工具。雖然對資產證券化的討論可以在許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獻中發現,但是至今資產證券化還沒有一個確定的法律含義。
本文結合各國學者的學說和國內的普遍性說法,大致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資產信用融資、結構性融資以及表外性融資的結合,發起人把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原始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 SPV),SPV 的原始概念來自于中國墻(China Wall)的風險隔離設計,專為達到"破產隔離"的而設計。SPV 在資產證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核心,各個參與者都將圍繞著它來展開工作。SPV 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兩種主要法律形式。SPV 的本質可以是一個法人實體,可以是一個空殼公司,也可以是擁有國家信用的中介。通過其一系列的組合、包裝等金融性安排,分離原始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其資產的信用,最后轉化成有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據以流通融資的過程。
我國以1992年海南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拉開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序幕。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原理就是在金融經濟和相關法律配合下,證券發起人把能產生預期現金流或者在“真實出售”后能產生現金流的不動產物權以及與不動產相關的債權、股權經過資產定價評估后集中成一個資產池,經過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進行資產的特殊化處理后,將原先流通性差、不易拆分的土地資產拆分成具有高信用級別的均等的小份額證券,從而達到融資目的的一種融資模式。簡單地說,也就是把土地這一種靜態價值形態轉換成具有流通性的證券形態。這正如臺灣學者謝哲勝解釋不動產(在一定程度上主要是指土地)證券化的本質時認為“所謂不動產證券化,顧名思義就是將不動產上的財產權變成證券形態”。[1]
關于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實現方式,理論界討論頗多,鄧大才認為土地承包權證券化的類型主要有申請抵押貸款、發行抵押債券和發行股票三種;[2]朱玉林認為:“(農村)土地證券化按照擔保標的(即投資標的)的不同,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一是以土地抵押貸款為擔保;[3]二是以土地項目貸款(無抵押)為擔保;三是以土地資產收益為擔保。”[3]
筆者認為,在中國的語境下,農村土地證券化就是以農村土地為載體并以其承包經營的收益作為擔保發行證券的過程。農民在其中分到的將不會是一塊塊現實的土地,而是代表這些土地價值的收益憑證。這種操作模式將本來價值量大但又不易拆分的土地強化其流動性,并在增加其產權價值的條件下拆分其價值額度,使其資產化,并利用資本市場的強大融資功能,盤活土地資產,使土地資產市場化,進而實現農業的現代產業化發展。
2 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現有的制度困境
在我國大陸地區,農村土地資產的證券化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與不動產結合的事物,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和配套制度環境上陷入了異常困境。法律的滯后性弊端在此次綜合型金融工具中顯露無遺。據筆者考察分析,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大陸地區發展有以下幾個制度困境。
2.1 產權關系不清晰
農村土地證券化的發展必須以明晰土地產權為前提。而我國農村土地產權相對城市土地卻更加模糊,經濟學家周其仁在《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中強調:農民收入的問題是農地制度問題,農地制度的根本問題是產權模糊的問題。
農村土地產權大致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戶的承包經營權,處分權,收益權等權能。國家法律雖然規定了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但是具體的所有權行使代表、產權管理主體以及問責主體都沒有規定,因此權責不明。集體所有權組織的產權與農戶利益嚴重被侵犯。
2.2 缺乏統一的土地產權流轉市場
金融證券市場的發展,需要金融市場發展的多樣化、多元化以及高端化。要發展農村土地資產的證券化,順利完成土地資產的融資,就必須要求土地是一個較為完整的生產要素,否則無法完全發揮土地的融資功能。因此,土地產權的市場化是土地資產發揮融資功能的平臺和前提。而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還沒有統一的土地產權登記制度,雖然各省市還出現了聯合產權交易所,也給農村土地產權交易提供了一定的平臺,但從大部分的聯合產權交易所的交易對象來看,農村土地產權的交易還十分稀少,再加上大部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仍奉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計劃性分配制度,農村土地的產權交易任重而道遠。
2.3 現行法律對不動產資產證券化有立法缺陷
在我國大陸地區的現有金融證券法律框架內,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不僅數量較少,而且法律效力層級也比較低,如只有《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財政部等部門頒布的辦法、政策以及通知。而一些發達國家主要是通過立法的形式來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實施。例如,法國有專門的《證券化法》,韓國有《不良資產證券化法》,美國雖然沒有專門的證券化法法規,但美國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如《破產法》《證券法》《證券交易法》《投資公司法》《信托契約法》《不動產投資信托法》《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強化法案》《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信托法》等。我國大陸地區的資產證券化在立法上存在滯后性。
3 解決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困境的制度性思考
3.1 完善和構建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土地產權制度
產權明晰是資產證券化的首要條件,產權是一個有關財產的權利集合概念。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對農村土地規定是所有權歸農村集體所有,使用權歸農戶。但法律規定的所有權代表并不清晰,存在多級主體都“可以”享有的“一物多權” 局面,嚴重違反了物權法的“一物一權”原理,且現有法律對村集體的所有權與農戶的經營權之間也沒有明確關系。
筆者認為對于村委與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類村級別的所有權無論給誰都是一種比較清晰的界定。可以是所有權歸屬村委,由村委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由村民小組進行監督;可以是所有權歸屬村民小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行使,并讓村委提供黨政服務和指導;也可以是所有權歸屬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由村委和村民小組進行監督指導。
3.2 完善農戶土地經營權制度
完善農民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產權制度的核心。現行的農村土地經營實行的是,是一種半計劃半市場的產物,因此,這種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看似市場化,但此制度還附帶著諸多計劃配給的性質。
農民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債權,此債權對我國現有的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威懾下是一個不完整的、不確定的、不連續的債權,因此要做實農民的經營權,擴大農民對土地的產權權能,就要把農民這一承包經營權物權化、法定化。要把農民的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制度落實,在法定公示的基礎上賦予農民更多的產權權能,擁有相應的農地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等。此外,根據相應的權能還可以依法從事有償轉讓、租賃、轉包、反租倒包、聯營入股、抵押等經營活動。還應適當再延長承包期限,給農民以產權的穩定感。除此,必須改革農村土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分配制度,這種農地數量與質量的分配不均是農民土地經營權分配不公平,社會分配機制不完善的又一大根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等作為村一級的產權所有者應該定時根據村里的實際情況重新分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3.3 完善農地產權流轉制度
3.3.1 明確產權流轉主體
現有法律經濟制度下的農地產權是采取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模式,因此,農地產權流轉也涉及兩方主體。一方是作為農地產權所有權身份的村委、村集體等村一級別;另一方是作為擁有農地經營權的農戶。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所有權主體也擁有農地產權流轉的主體資格。農戶擁有農地經營權,因此,也是農地產權交易的主體。
3.3.2 完善農地產權交易價格機制
完善的價格機制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核心。價格是市場資源配置的信號。完善的價格機制能夠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在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惡性價格信息會造成“價賤傷農”,這對于提高農民收入水平是一個打擊,不利于解決三農問題。因此,國家要適當干預市場,糾正市場的失序狀態,完善農地交易分等、定級、估價制度,完善農地產權的交易的法律程序,從根本上完善農地產權交易價格機制。
3.4 完善現行立法
3.4.1 SPV建設建議
借鑒西方各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的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到各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基本上都有專門針對特殊目的機構 SPV 的單行立法。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與美國的松散性立法與案例法司法制度有較大不同,考慮到立法成本問題,在特殊目的機構的立法上筆者認為應該借鑒日本、法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對特殊目的機構進行單獨統一立法。比如,我國在設立特殊目的機構上可借鑒日本的《資產流動化法》對特定目的機構不設最低資本額的限制規定。對特殊目的機構組織形式,應當構建可供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公司型和信托型的雙軌制。由于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地位涉及相關的公司法、信托法、證券法、稅法等多部法律,如要專門為資產證券化而逐一修改,則立法成本較大,因此制定專門規制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是有效解決方法,并根據立法的法律效力層級規定特別法優先適用于普通法,就很好的解決了設立特殊目的機構所面臨的法律障礙。
3.4.2 金融法規完善建議
除完善證券、銀行、保險業的金融法建議之外,我國政府在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政策支持上要占主導地位,用政策鼓勵金融機構下基層、駐農村,為農民的利益和特性量身考慮,完善相關金融業務,在可控可評估范圍內多開發有益于農村的金融產品;統一農村金融資產負債管理辦法,建立一整套科學合理并具人性化的各項指標體系和效益評估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