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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常用的方法

時間:2023-09-15 17:32:33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稅收籌劃常用的方法,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稅收籌劃常用的方法

第1篇

【關鍵詞】 中小企業;稅收籌劃;存在問題;籌劃方法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不違法的手段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精心安排,盡量滿足稅法條文所規定的條件,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一、目前我國的稅收籌劃現狀

我國自實行市場經濟以來,非公有制企業得到突飛猛進的發展,其中也伴隨一些中小企業的成立。這些中小企業在促進市場發展、增加就業機會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中小企業在稅收籌劃認識上還存在著誤區,有的人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偷漏稅,就是鉆稅法的空子;認為與相關稅務機關有良好的關系即可,不必進行稅收籌劃;認為稅收籌劃是會計人員應該處理的問題,應該交給會計人員處理;認為納稅人只有納稅義務而無相應的權利。

二、中小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宣傳工作不清楚、不明確

稅法宣傳工作雖然經常進行,但是經常進行的是一些比較常識的大家都清楚的義務宣傳,經常都是強調納稅人義務的宣傳而不進行納稅人權利的宣傳。導致許多企業和稅務工作人員還不是特別明確偷稅漏稅與稅收籌劃的法律界限,因而在稅收工作中不能得心應手。

2、利益當前,盲目籌劃

我國中小企業的稅負負擔比較大,這是影響這些企業利益的最重要因素,所以中小企業還是比較注重稅收問題的。雖然都很重視,卻分為兩個部分,有的企業法律意識較強,對于稅法了解比較透徹,就能進行比較嚴密的稅收籌劃。還有的企業法律意識較弱,對于稅法了解不夠明確,經常進行一些盲目的籌劃,甚至出現一些違反法律的事故,造成嚴重后果。

3、中小企業不注重進行稅收籌劃

中小企業發展水平有限,因此只是注重生產管理和營銷管理而不重視財務管理,導致只能被動等待稅收的減免,而不能積極主動的去追求一些稅收的減免和爭取接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

三、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的常用方法及其相應案例

1、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避稅的方法

(1)中國現行稅法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該合理利用這類稅收優惠政策幫助企業避免額外稅負,節約企業資金,幫助企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2)選擇“避稅綠洲”。在我國,在一些特殊的地方開設的生產、經營、服務型企業和從事高新技術開發的企業可以享受較大的稅收優惠。

(3)經營特殊行業。在我國,國家為鼓勵從事特殊行業加強社會保障,針對一些行業實施了一些特殊的賦稅減免制度。

2、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1)企業固定資產修理折舊的籌劃。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發生的費用,根據修理程度的不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不同的政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32條規定,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可以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但如果修理支出符合下列條件,則應該資本化:一是發生的修理費用達到固定資產原值的20%以上;二是修理后的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三是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當企業的修理費用達到20%以上時,可以考慮采用多次修理的方式來獲得當期扣除修理費用的稅收待遇。

如:在一家企業工作的張先生,每月工資4600元,扣除標準為3500元。張先生2012年度年終獎10萬元。

方案一:張先生的年終獎在2012年12月底前發放,且當年未享受過上述計稅辦法,因為李先生每月工資高于3500元,計算時獎金不再扣除費用,但可以先把獎金除以12(個月),再按商數確定適用稅率:(100000÷12)=8333元,其適用的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00×10%-555=19445元。如果他在2011年已經享受過上述計稅辦法,按“只能享受一次”原則,張先生需要把獎金與12月的工資、薪金合并計稅:(100000+4600-3500)×45%-13505=31990元。

方案二:張先生的年終獎在2012年1月發放,由于張先生2012年度沒有享受過上述計稅辦法,又由于實行6000元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張先生工資和60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存在1400元的差額,可以扣除,再除以12,得數8217元,對應的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張先生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0000-1400) ×20%-555=19165元。同時,其2012年1月份工資4600元低于6000元的扣除標準,不用納稅。與扣除額為3500元,不除以12(個月)的情況比較,原來張先生需繳個稅19445元,現在只繳19165元,兩相比較即將2011年度年終獎延后到2012年1月份發放可以少繳個稅280元。

在以上兩種情況下,中小企業年終獎選擇在2012年后發較好,通過利用這樣的延期收入法,不僅可以幫助企業員工節省稅費,而且通過這樣的方法使得企業贏得員工的信任,增強企業與員工間的凝聚力,所以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在不超過計稅工資范疇內適當提高員工工資,為員工辦理醫療保險,建立職工養老基金等,并且將這些費用在成本中列出。為員工提高福利的同時,將大大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降低了企業的經營風險和福利負擔。

四、結語

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有助于企業降低納稅成本,節省開支,直接節約資金;通過對經濟性選擇條款的合理充分利用,增加資金來源;通過對生產經營決策和投資活動來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并且有助于培養企業維護自身權利和依法自覺納稅的意識,使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更加了解國內的法律法規,避免有偷稅漏稅行為而得到法律懲罰。

【參考文獻】

[1] 趙紅梅.企業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的相關性分析[J].中國外資,2012.24.

[2] 趙燕.試析稅收籌劃的風險與防范對策[J].東方企業文化,2012.24.

[3] 曾萍.轉制后出版企業納稅籌劃[J].經濟研究導刊,2012.32.

【作者簡介】

第2篇

關鍵詞:稅收籌劃;財務管理

1稅收籌劃的定義、特征及對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意義

(1)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征。

稅收籌劃(TaxPlanning),是納稅人在遵守現行稅法及其它法規的前提下,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籌劃,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從而取得節約稅收成本,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活動。

稅收籌劃與避稅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①避稅是通過鉆稅法空子以取得稅收利益,無助于人們的長期資本融通,因為漏洞一旦曝光,投資者可能要陷入困境。稅收籌劃需要較長遠的眼光,至少不短于5年。

②稅收籌劃不僅僅著眼于法律上的思考,更重要的是要著眼于總體的管理決策上。

③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時,除了要通曉稅法外,必然要旁及到與投資決策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而避稅則不同,瞄準的只是稅法上的漏洞。

④公司對促進公眾利益應負有社會的責任感,稅收籌劃必須符合國家的政策導向,而不能像避稅那樣損公利私。

⑤避稅尤其是偷稅,要承擔政府實施懲罰的風險,懲罰的付出往往大于正常的稅收付出,所以只有稅收籌劃才是可靠的。

⑥納稅人關注著如何賺取利潤,但更關注的是其繳納所得稅后的凈利潤。公司的目標不在于利潤最大化,而在于稅后所得的最大化,稅收籌劃便是為了實現后面這一個目標。

(2)稅收籌劃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意義。

①稅收籌劃是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重要手段。

企業的財務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稅收作為企業的一項支出,其數額大小直接影響稅后利潤的多少,企業價值的大小。,企業通過財務、經營、組織、交易事項的安排,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選擇最優納稅方案,努力使稅負減少,稅后利潤最大,企業價值最大化。

②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決策的重要內容。

財務決策主要包括籌資決策、投資決策、利潤分配決策三大部分,這些決策都與稅收問題密切相關,稅收籌劃對每項決策都有重要影響。在籌資決策中,不同的籌資方式獲取的資金,其成本的列支方法在稅法上所作的規定有所不同,是在稅前列支還是在稅后列支直接影響企業的負擔,企業必須認真籌劃,選擇最佳的融資方案。在投資決策中,稅收政策不僅影響投資的方式、地區、行業,而且對投資收益也有較大-影響,也必須研究稅收籌劃。在利潤決策中,稅收政策不僅影響利潤的分配,而且對累積盈余也有制約作用,同樣需要進行稅收籌劃。可見,稅收因素影響財務決策,稅收籌劃貫穿于財務決策的各個階段,成為企業財務決策的重要內容,是企業進行財務決策不可缺少的一環。

③稅收籌劃是跨國公司開拓境外市場必須研究的重要課題。

隨著改革開放向縱深發展,企業的國際交流日益擴大,生產經營者的跨國經營活動日益增加。企業向國外投資時,是去日本投資還是去荷蘭投資,或者干脆在本國投資,是設立海外子公司還是設立海外分公司,稅負的差異很大,企業必須進行精心的稅收籌劃,才能獲取最大的效益。

2稅收籌劃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主要應用

企業稅收籌劃與現代企業財務管理有著密切的聯系,主要表現在:①企業的行為要受市場經濟環境的影響,更要受企業財務管理體制的影響。②稅收籌劃離不開企業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基礎,而且稅務會計目標內涵之一是要服務于現代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可見,企業稅收籌劃與現代企業財務管理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關系。稅收籌劃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籌劃與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

財務管理目標是指財務管理工作要達到的目的,它是財務管理工作的起始條件和行動指南,也是財務理論和方法體系賴以建立的基礎。可見,財務管理目標就是企業基于社會經濟環境的約束與自身價值判斷而推動資本價值運動所欲達成的目的,它規定著企業理財行為的空間與時間軌跡,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總體目標的有機組成部分。財務管理目標具有多變性,它受制于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是環境的產物。綜觀國際國內財務理論叢林,財務管理目標多種多樣,主要有“企業經濟增加值最大化”、“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資本配置最優化”、“企業價值最大化”等。稅收籌劃的目標應該包括減輕自身負擔以獲取經濟利益最大化、獲取資金時間價值、實現涉稅零風險、提高自身經濟利益以及維護主體合法權益,而其中減輕自身負擔以獲取經濟利益最大化是其中最本質最核心的部分。稅收籌劃是一種理財活動,也是一種策劃活動。

在稅收籌劃中,一切選擇和安排都是圍繞著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來進行的,兩者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從根本上講,稅收籌劃應歸結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決定的。也就是說,在籌劃納稅方案時,不能一味追求納稅負擔和成本的減少,因為稅負的減少并不一定會增加股東財富,同時那樣有可能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因此,決策者在選擇籌劃方案時,必須符合財務管理的目標。稅收籌劃既受財務管理目標的約束,其本身反過來又對財務管理目標產生影響。

(2)稅收籌劃與現代企業財務管理對象。

財務管理的對象是資金的循環與周轉。如同人體的血液,只有不斷地流動才能保持人的健康一樣,資金只有在企業里不斷循環周轉,才能實現企業的增值。

企業的應納稅金不像對營業性債務的本息支付或對所有者的股利分派那樣具有較大的彈性,它對企業的現金流量表現出一種“剛性”約束。稅法對企業的要求就是要企業履行納稅義務,及時足額地繳納稅金。如果企業因現金拮據而不能按期足額支付稅款,對企業的市場信譽、形象以及長遠利益都有極大的損害,而且還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作為財務管理工作者必須充分認識到稅金是企業現金流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具有強制性和剛性,在進行現金流量的預測時,必須充分考慮這一部分的影響。因而,企業的稅收籌劃應以稅收法規為導向,對企業財務活動中的納稅問題進行籌劃,以保證企業資金正常運轉。

(3)稅收籌劃與現代企業財務管理職能。

財務管理職能包括財務計劃、財務決策和財務控制。稅收籌劃是財務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決策系統由五個基本要素組成:決策者、決策對象、信息、決策的理論和方法、決策的結果。稅收籌劃作為財務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此五要素均相應提出了要求:它要求上至董事長,下至一般的財務工作者都要樹立稅收籌劃的觀念;決策時不可忽視籌資、投資和分配過程中的納稅問題;決策時需要提供納稅信息;稅收籌劃同樣離不開財務決策常用的方法和手段,如定量和定性分析等;籌劃的結果同樣要用來指導人們的納稅行為。總之,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納稅因素影響財務決策,稅收籌劃是企業進行財務決策不可缺少的一環。通過納稅籌劃可以實現財務決策的最終目標。同時,我們也要認識到稅收籌劃的實質就是對納稅進行事先的計劃,稅收籌劃落到實處離不開控制。可見,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職能密不可分。籌資、投資、經營和股利分配是財務管理的四大內容。稅收籌劃對財務管理的四大內容都有重要影響。例如,在籌資中,由于不同的籌資方式獲取的資金成本的列支方法在稅法中所作的規定有所不同,是在稅前列支,還是稅后列支直接影響企業的負擔,企業必須加以認真籌劃,選擇有利的融資方案。又如,投資者在進行新的投資時,基于節稅和投資凈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可以從投資地點、投資行業、投資方式等幾個方面進行優化選擇。此外,稅收政策對利潤的分配,以及累積盈余也有制約作用,同樣需要稅收籌劃;企業經營活動中稅收籌劃的空間更大。總而言之,稅收籌劃貫穿于財務管理的各個過程,融于財務管理的各內容之中。

(5)稅收籌劃與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環境。

企業的理財過程是一個開放系統,它與各方面發生千絲萬縷的關系,該系統以外的各種因素都對財務活動產生重大影響。這種影響表現在:①為財務管理活動順利地進行提供便利和機遇,如提供有效地籌資對象和有利的投資項目;②對財務管理活動提出制約和挑戰,如規定成本開支范圍、緊縮銀根和增加稅負等。理財環境是公司財務管理賴以生存的土壤,是公司開展財務活動的舞臺。只有弄清公司財務管理所處環境的現狀和發展趨勢,才能把握開展財務活動的有利條件和不利條件,為公司財務決策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據,提出相應的戰略措施,提高財務工作者對環境的適應能力、應變能力和應用能力,以便更好地實現財務目標。影響企業財務管理的環境因素包括政治、法律、文化、經濟等方面的內容,企業的稅收籌劃作為財務管理的組成部分同樣受到這些環境的影響。而稅收籌劃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繼而影響企業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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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葉子榮,張秀敏編著.企業稅收籌劃理論與實務[M].成都: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2004.

[3]蓋地主編.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4]劉百芳,劉洋著.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劃原則及其應用[J].現代財經,2004,(12).

第3篇

(一)建筑安裝企業營業稅和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1、通過對兼營的選擇和控制來進行企業的稅收籌劃兼營是指在企業的日常活動中,既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包括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也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的行為。此外,兼營還包括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上述兩種情況的兼營稅,法規定企業必須采取不同的稅收處理方法:對于前者企業應分別核算、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而對于兼營不同稅率的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按照我國稅法相關規定,企業應分別核算這些不同稅率的稅目的營業稅額。

2、通過對混合銷售行為的選擇來進行企業的稅收籌劃對于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因為所涉及到的貨物和應稅勞務有著緊密的從屬和依附關系,如:某建筑企業在負責一項工程勞務的同時還提供施工中所需要的有關建筑材料,這就構成了混合銷售的行為,企業應當視為提供勞務,一并征收營業稅。因此,對于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應當考慮貨物的銷售所占比例,主動調整企業的經營結構,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二)建筑安裝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1、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如前文所述,選擇成立不同性質的企業其稅收的繳納方式會有所不同,對于建筑安裝企業來講,主要有公司與合伙企業的選擇、分支機構的選擇兩種。在此就不作過多的闡述。

2、選擇企業的注冊地點一方面由于我國稅法對于不同的地區制定的稅收政策有所不同,甚至是不同地區的稅收政策存在著較大的差別;另一方面,全球范圍內各個國家和地區制定的稅收策略也有較大的差異,針對同一項業務有些國家是限制有些國家是鼓勵的,有些國家實施的是高稅率有些國家實施的是低稅率。因此,在國內,投資者可以通過選擇到稅負較低的地方進行注冊成立;在國際注冊地點的選擇上也可以考慮去稅率較低或稅負較輕的國家或地區注冊成立,利用當地的有利條件以達到避稅或減稅的效果。但是當我們在衡量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稅負輕重時,不能只根據該地方稅種的數量和某一個稅種的稅率高低來草率地作出判斷,我們應該根據正確的稅負指標如稅收負擔率等來做決策。

3、通過不同的費用分攤方法來進行納稅方案的選擇一個企業一定時期內的費用構成了該企業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并最終影響到當期的利潤金額。因此,企業可以通過選擇不同的費用分攤方法來改變實際稅負的大小。目前我國企業比較常用的費用分攤方法有實際費用分攤法、不規則費用分攤法、平均攤銷法三種。以上三種分攤方法對企業利潤的影響成度都是不同的,因此建筑安裝企業可以通過這三種不同攤銷方法所帶來的企業利潤的差異來尋求最優的籌劃方法。

二、建筑安裝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企業的稅收籌劃是合理避稅

稅收籌劃的行為是與國家的稅收立法意圖保持一致的,它是通過事先的籌劃和安排以使企業最終的稅收負擔得到減輕。本文所探究的稅收籌劃均是指守法意識的避稅。

(二)企業應具備風險意識

目前我國的稅制還不是很完善,往往會有一些稅收制度的調整和變化,當企業在衡量某一政策法規對企業的影響大小時,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立足于防范,降低企業潛在的風險。

(三)企業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從整體著手,綜合考慮

第4篇

關鍵詞:企業重組;納稅籌劃

企業重組與納稅籌劃的結合運用使企業重組的效益更高,它的優勢一方面體現在稅收籌劃可以提高企業對國家宏觀政策的整體把握并對其很好的運用,另一方面表現為通過納稅籌劃,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國家的各種優惠政策,降低稅務成本,進而降低其的重組成本,從而降低企業的重組風險,更好的實現企業重組的目標。

一、企業重組的納稅籌劃

1.企業重組概述

企業重組是企業遵循經濟、法律原則,按照市場規律對企業的各類資源及本省進行的優化企業結構、再造企業組織形式的行為,實現企業產權或經營權的改變,從而實現企業資源的優化配置。按照定義,企業重組可以按照產權或經營權的改變進行分類。按照企業產權的改變,企業重組可以分為六種形式:合并、分立、清算、股權重組、債務重組、股份制改造。按照企業經營權的改變,企業重組分為資產轉讓、企業租賃、企業托管。

2.納稅籌劃概述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根據稅收法律制度統籌安排企業的納稅活動,從而為企業謀取最大的稅后收益。納稅籌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節稅籌劃、避稅籌劃、轉嫁稅收籌劃、涉稅零風險籌劃。納稅籌劃是合法的,指納稅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納稅籌劃的籌劃性指的是可以為企業提供納稅前的籌劃安排,從而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為納稅人取得節稅的收益。

3.企業重組的納稅籌劃

企業重組中的納稅籌劃是指企業根據稅收法規統籌安排企業重組中的涉稅活動,從而為企業謀取最大的稅后收益,達到減少企業納稅額、降低重組風險的目的。但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的稅收成本只是經營成本中的一部分,所以企業納稅籌劃時,除了要爭取稅收優惠或者用財務安排降低稅收成本外,還要考慮到企業整體的經營成本。

二、企業重組納稅籌劃的基本途徑

1.利用稅收政策導向

稅收法律中存在多種傾斜政策,例如懲罰性稅率、稅收優惠政策等,這些就是稅收政策導向的體現。進行納稅籌劃的基本途徑就是以國家現行稅收制度中的稅收政導向為指導,而對投資活動進行選擇。在實際工作中,這是最常用的納稅籌劃方法。

2.利用稅收法律條文中的差異

稅收法規對同一征稅對象作了若干不同的規定,納稅人的不同選擇對應著不用的稅負,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任一條款。所以,納稅人可以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條款執行,從而減少稅負。稅收法律條文的差異可以表現為多個方面,如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優惠政策、不同的水中之間也可以進行優勢組合、同一稅種內(包括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計稅依據等)也可以進行納稅籌劃。

3.利用稅法中的稅基臨界點

在稅收法規中隊不同規模企業的起征點或免征額、優惠稅率不同,所以,納稅人往往采取變通手段(如:企業分立等),降低稅率或計稅基礎,減輕稅負。

三、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增強納稅籌劃重要性的認識,打造專業籌劃團隊

稅收籌劃人員必須具備財務會計知識和稅收法律知識,這樣稅收籌劃才能成功。此外,稅收籌劃人員還要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企業重組中的稅收籌劃關系到企業重組的結果,稅收籌劃人員應該運用專業技能,將稅收與企業的財務會計相結合,為企業做出最成功的稅收籌劃。稅收籌劃還涉及到守法的問題,因此,稅收籌劃人員必須堅守職業道德,依法進行稅收籌劃,避免為企業帶來涉稅風險。

2.根據不同的重組方式確定不同的籌劃方案

企業重組有著多種不同的方式,每種方式涉及不同的交易活動,每種獲得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同,稅收籌劃方案也隨之不同。比如,在資產重組中,稅收籌劃不是重組的首要目的,但稅收籌劃可以減輕納稅人在企業重組中的稅收負擔,從而提高企業的盈利。但這個項目中的納稅籌劃必須注意支付方式的選擇和重組后稅收負擔的大小。而在分類重組中,納稅籌劃要考慮到分立后企業的業務范圍,由于經營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會變得比較簡單,應該重點關注針對特別稅種的專屬方案。而在債務重組中,因涉及到自己的時間價值,需要針對壞賬和重組損失的程度進行稅收籌劃。另外支付時間也是一個影響因素,支付時間推遲會給企業延遲納稅提供機會。

3.事前籌劃與事后籌劃相結合

納稅籌劃是事前管理行為,但是在企業重組中會隨時出現新的問題需要調整,所以納稅籌劃不僅包括事前指導措施,還包括事后籌劃。事前知道措施可以給企業作出明確的指導,企業從而可以往既定的目標前進。事后籌劃方案指的是設計周密的納稅對策,在意外事件發生時減弱其對企業經營效益帶來的沖擊,從而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所以事前籌劃與事后籌劃必須結合起來使用,這樣才能為企業帶來稅收好處,企業才能成功度過重組期。

4.制定規避納稅籌劃風險的對策

在當前經濟形勢下,風險控制管理已成為企業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納稅籌劃中,許多企業貪圖納稅籌劃帶來的效益,而隨意套用籌劃案例,結果并未減輕企業的稅負,還誒企業帶來了風險。所以,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樹立風險意識,了解企業的實際情況,認真分析企業的經營方式和特點,根據稅收法規,在稅收籌劃的同時制定出風險控制策略,加強風險控制,根據籌劃進程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修訂完善。

5.加強與外部的溝通

企業重組中涉及到的經濟主體比較多,而且關系復雜,每一個經濟主體的行為都會對企業產生影響。在企業重組的納稅籌劃時,籌劃人員對重組企業及其相關聯的企業的各種業務及經濟行為都要有清晰的了解,他們可以與這些企業公開交流或者私下交流,還可以與他們的稅務部門進行直接聯系,從而收集到所需要的信息。(作者單位:福建瑞信集團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高允斌.企業重組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處理[J].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2] 李剛.企業重組中的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J].會計之友.2010,11.

第5篇

[關鍵詞]管理稅收籌劃節稅選擇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形成,全球競爭日益激烈,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之后,狀況顯得尤為突出。我們的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必須擁有自己獨特的競爭優勢,而競爭優勢的形成按照波特競爭優勢理論,主要靠降低成本和細分市場。各種稅金作為企業成本費用的構成項目,對企業會計收益和企業目標的實現有著重要影響。當前,不同國家對社會經濟發展存有不同的政策傾向性,在不同國家、地區和不同行業之間存在很大的稅收政策差異性,以及會計制度規定在會計處理方法的彈性選用,這些都為稅收籌劃提供了自由選擇的空間和條件。如此便產生了怎樣納稅,如何納稅,何時納稅等對企業最為有利的問題,即企業稅收籌劃問題。因此,筆者擬從企業外部經營管理和內部會計核算管理兩個層面,即從動態和靜態的角度,探討當前企業稅收籌劃的主要策略和方法,闡述企業稅收籌劃的現實意義。

稅收籌劃(TaxPlanning)是指在國家政策的許可下,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立法導向,通過對企業籌資、投資、經營管理等活動進行合理的事前籌劃和安排,取得“節稅”(TaxSaving)效益,最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管理活動。其內在涵義表明:籌劃性是稅收籌劃的重要特征之一,要求企業依據稅法對納稅事宜作出事先安排。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經營活動一旦發生,一般情況下納稅義務便產生了,這時想方設法少交稅款,就已不是稅收籌劃了,而可能是偷漏稅的違法行為了。因此,企業在節稅時要高度重視事前籌劃和安排。下面從動態和靜態的角度,即從企業外部經營管理(主要包括企業組建、重組、籌資、投資和生產經營活動等)和內部會計核算管理(會計處理方法的彈性選用)兩個層面上,探討企業稅收籌劃的主要策略和方法,以及二者在實踐中如何進行配合。

一、企業外部經營管理層面上的稅收籌劃

1.企業組建、重組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公司制企業與合伙制企業的選擇

目前,我國對公司制企業與合伙制企業實行差別稅制。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與合伙企業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要雙重納稅,即先交公司所得稅,然后,交個人所得稅(股東在獲取股利收入或“分紅”時);而合伙企業的業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組建、重組企業時,采取何種形式必須認真籌劃。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選擇

直接設立分公司還是以控股形式組建、重組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并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公司、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能在稅后利潤中按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來講,如果組建、重組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組建、重組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么組建、重組的分公司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2.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股利分配方式。此方式主要有兩種: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個人股東獲取現金股利,按規定稅率20%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股票股利卻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應籌劃好發放多少現金股利。(2)留利決策方式。由于股利收入的所得稅高于股票交易利得稅,一般情況下,為了避稅的考慮,股東往往要求企業不發或少發現金股利。在某些西方國家有規定,當企業留利超過一定限度時必須納稅,我國目前尚無此項規定。由此,為經營成果分配過程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3.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合理安排

對于享受限期減免所得稅優惠的新辦企業,獲利年度的確定也應作為企業稅收籌劃的一項內容。國家為了鼓勵在某些特定區域或行業創辦新企業,一般規定其在獲利初期享受一定的所得稅優惠。由于新辦企業產品屬于初創,市場占有率相對較低,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也較低,因此,減免所得稅給企業帶來的利益也相對較小。為了充分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企業可以采用適當控制投產初期產量、增大廣告投入等方式,一方面推遲獲利年度,另一方面通過提高產品知名度,充分挖掘潛在的市場,提高獲利初期(即減免期)的利潤水平,從而在獲得更大的節稅利潤的同時,也相應給國家多交稅收。

(2)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的選擇

這是適用于關聯企業、跨國經營企業的一種稅收籌劃手段。

①根據不同控股程度安排對子公司的銷售。在同時擁有幾家不同控股程度的子公司且均經營同一業務的情況下,母公司可在這些子公司之間分配銷售訂單。實質上,母公司想增加利潤,可將銷售訂單全部或大部分交由本部工廠或控股程度高的子公司生產,降低少數股東收益;反之,則是將銷售訂單交由控股程度低的子公司生產,提高少數股東收益,如少數股東為母公司的控股股東,則控股股東所獲得收益因此增加。這種方法也常被關聯企業作為節稅的一種手段。

②商品交易過程中的轉讓定價。其主要手段有兩種:一是在關聯企業間供應原材料、銷售商品采取“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方法。轉出利潤企業通常是高價支付材料價款,低價出售商品;轉入企業則通常是低價支付材料款,高價出售商品。通過這種方法,把利潤從高稅區轉移到低稅區或避稅地。二是通過內部轉移價格規避增值稅。對于實行一體化的關聯企業,其上游環節免交的增值稅仍可作為下游環節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從而達到規避增值稅的目的。

③貸款業務中的轉讓定價。貸款在關聯企業之間經常發生,可以由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貸款,也可以由本集團的金融機構向關聯公司貸款。通過貸款利率的高低,將利潤在高稅區與低稅區之間轉移,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④提供勞務、轉讓專利和專有技術的轉讓定價。關聯企業之間經常發生相互提供勞務、轉讓專利和專有技術的業務。關聯企業之間可以利用收費的高低,把利潤從高稅區向低稅區轉移,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⑤機器設備租賃中的避稅。關聯企業之間通過租賃機器設備進行避稅的方法有多種,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利用自定租金轉移利潤,如處在高稅區的公司借入資金購買設備,以最低價格租給低稅區的關聯公司,后者再以高價租給另一高稅區的關聯公司,便可達到轉移利潤、避稅的目的。

但應注意:在國內采用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等避稅手段,極有可能受到避稅的制裁。國家為了增加和保證稅收收入,在稅法中增加了反避稅條款:“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因此,轉讓定價必須在稅法許可范圍內進行。但是,在國際市場上,走出國門的中國企業應充分利用轉讓定價這一稅收籌劃方法。

二、企業內部會計核算管理層面上的稅收籌劃

我國各種稅收籌劃與會計處理方法的彈性選用有著密切的聯系,尤其在對所得稅進行籌劃時,受其影響最為明顯。稅收籌劃的途徑有多種,如縮小稅基、采用低稅率、延期納稅、稅收優惠以及涉稅零風險等,在縮小稅基中又可以分為縮小絕對額和縮小相對額。其中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相關的稅收籌劃主要是縮小稅基和延期納稅,下面擬通過企業生產經營中幾個有代表性的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來討論企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以期取得“節稅”效益。

1.存貨計價方面的稅收籌劃

存貨計價方式的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期末存貨價值和銷貨成本,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盈虧情況及所得稅產生較大影響。我國現行稅制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按實際成本計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其一或組合使用。一般情況下,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考慮企業所處的環境、適用的稅率、物價波動等因素,并根據有關法規和企業的具體情況,選用相應的存貨計價方法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

2.固定資產折舊方面的稅收籌劃

折舊是企業成本費用中一個重要內容,有抵稅作用。當企業預計近期利潤較高時,可適當安排購置和更新設備。另外,可選擇折舊計算方法進行稅收籌劃。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依法可以選擇加速折舊法時,應盡量使用加速折舊法。此外,還可選擇適當折舊年限達到節稅的目的。因此,企業可依據有關法規和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相應的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達到節稅的目的。

3.債券溢折價攤銷方面的納稅籌劃

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在長期債券投資溢折價攤銷方法的選用上,是選擇直線法還是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由企業自主決定。由于采用直線法,每期的溢折價攤銷額和確認的投資收益是相等的;而實際利率法,每期按債券期初的帳面價值和實際利率的乘積來確認應計利息收入,且其金額會因溢折價的攤銷而逐期減少或增加。長期債券投資溢折價攤銷方法不同,并不影響利息費用總和,但要影響各年度的利息費用攤銷額。因此,當企業在折價購入長期債券的情況下,選擇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前幾年的折價攤銷額少于直線法下的攤銷額,前幾年的投資收益也就小于直線法下的投資收益,企業前期繳納的稅款也較直線法少,后期繳納的稅款相對較多,從而取得延緩納稅收益。相反,當企業在溢價購入長期債券的情況下,選擇直線法進行核算,對企業更為有利。

此外,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遞延資產、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時間規定了范圍,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也存在攤銷期間的選擇問題。

但應注意:由于我國現行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企業內部會計核算過程中在會計處理方法選用上,應遵循一致性原則,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要經董事會或經理層(廠長)會議等機構批準,并報稅務機關備案,同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因此,企業做好財務指標、稅收指標的預測和規劃,根據有關法規和企業的具體情況,選用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創造節稅效益是至關重要的事情。

三、企業內外部兩個層面上稅收籌劃的配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在企業稅收籌劃過程中,外部經營管理層面重在從納稅地點的選擇、納稅時間的選擇、稅收優惠條件等方面研究企業稅收籌劃問題,是一種企業戰略規劃,屬于一種由企業自主抉擇的動態管理;內部會計核算管理層面重在在國家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許可范圍內,從選用會計處理方法于企業是否有利方面研究企業稅收籌劃問題,是一種企業內部的靜態管理。同時,二者并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關系。如資產轉讓定價必須考慮折舊計提、費用攤銷等會計處理方法問題;折舊計提、費用攤銷等會計處理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動,反過來對企業資產轉讓定價有一定的制約作用。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企業內部、外部兩個層面上的稅收籌劃必須相互配合,形成有機統一才能達到最佳效果。

現實經濟環境中,由于我國加入WTO后,各跨國公司爭相在我國投資,國際資本流動極為頻繁。這些跨國公司一般都擁有豐富的國際理財經驗,有的實行稅收籌劃,增強競爭優勢,給我國企業造成極大壓力。鑒于此,在激烈的市場競爭過程中,減少企業稅負,降低成本費用水平將是提高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手段。如何在本國與國際法律允許范圍內合理籌劃企業的各種稅金,使企業稅負最輕,將成為企業新時期必須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

參考文獻:

[1]陳均平.稅收籌劃在我國企業中的具體應用[J].財務與會計,2002,(11).

[2]李先秋.上市公司的13種造假術.中國注冊會計師[J].2001,(12).

[3]王恩政等.財稅大辭典[M].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

第6篇

關鍵詞:稅收籌劃;增值稅;案例分析

一、增值稅籌劃的目標

(一)增值稅籌劃的整體目標

稅收籌劃的目標取決于現代企業的經營目標。企業是營利性組織,其出發點和歸宿是獲利。進行稅收籌劃是企業實現其目標的內在要求。稅收籌劃本質上屬于企業財務管理范疇。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決定了增值稅籌劃的整體目標。增值稅稅收籌劃必須圍繞整體財務目標進行,不能局限于增值稅,也不能僅考慮節稅。首先,企業的各個稅種的稅基相互關聯,增值稅稅基的縮減可能會導致其他稅種稅基的擴張。比如設備更新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會導致企業所得稅增加。因而增值稅稅收籌劃既要考慮增值稅的節稅利益,也要考慮多稅種之間的利益抵消因素。其次,某個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即便能使納稅人的整體稅負最輕,但不一定能夠使納稅人的整體利益最大。比如,某個體戶依法要繳納增值稅,如果他把經營業績控制在起征點以下,就可以免交增值稅。但是,這樣的方案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納稅人或稅收籌劃專業人員開展稅收籌劃應綜合考慮,全面權衡。

(二)增值稅籌劃的分層目標

現代企業一般都以股東財富最大化為企業的財務目標。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籌劃內容和籌劃方法,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部分,其總目標當然應該服從企業的財務目標。但增值稅籌劃不能等同于財務管理本身,有它的特點。首先,稅收籌劃的涉稅風險不同于風險投資的風險。風險投資的失敗,可能導致項目的失敗,最壞的可能是公司破產,而涉稅的風險的成本可能是無窮大。其次,增值稅的稅負有轉嫁功能,企業總是處于產品的價值增值的某個環節中,存在著企業不可控的外部因素,對增值稅的籌劃,其經濟后果不能完全預期。第三,由于每個企業的自身實際情況,所處的發展階段,外部環境,以及稅收籌劃人員的主體對環境認知的不同,企業增值稅籌劃是一個動態、漸進的過程。所以增值稅籌劃的目標實現也應是一個動態、漸進的過程。

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目標層次,是依據企業在不同發展階段對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具體目標進行的分層劃分。具體包括:

第一層次目標,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規避涉稅風險。進行企業增值稅籌劃,首先應該當認真研讀現行的增值稅制度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籌劃人員要對企業的業務性質、流程有精確的理解,對經營業務應如何納稅進行準確的分析,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制定出合理的籌劃方案,既不能因籌劃而產生涉稅風險,也不應因對稅法研讀不足使企業承受不必要的稅收負擔。這是增值稅籌劃的最低層次的目標和剛性要求。

第二層次目標,考慮增值稅納稅成本,降低增值稅稅收負擔。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不是單純的節稅,而是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科學合理的運籌,使企業的增值稅稅收成本達到最低。此外,在合理籌劃,用過稅負轉嫁,降低企業增值稅的稅收優惠,并不一定能降低增值稅的稅負,比如,有些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更有利。

第三層次目標,綜合考慮,全面籌劃,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全面稅收籌劃,即把增值稅稅收籌劃有機融入企業整體稅收籌劃,系統應用各種籌劃方法,從企業全局的角度出發,科學決策,統籌規劃,選擇最佳納稅方案納稅,降低企業整體稅。比如設備更新決策時,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會對企業的所得稅有影響。

二、增值稅稅收籌劃風險的規避

如何防范增值稅稅收籌劃的風險,應當考慮的幾方面。

1.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密切關注稅收法律和政策的變化。由于企業面對復雜環境,很多環境因素是不可控的,稅收籌劃的風險無時不在,因此,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時,應充分考慮籌劃方案的風險,然后再做出決策。密切關注稅收政策,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

2.慎重選擇稅收籌劃項目,科學設計稅收籌劃方案。設計方案時要保持一定的靈活性,以應對籌劃方案實施時的客觀情況的變化。

3.有效實施稅收籌劃,控制與消除風險隱患。一個科學的增值稅籌劃方案,只有得到有效的實施,才有可能的到預期的結果。企業的環境瞬息萬變,必須在實施過程中加以控制,消除隱患。

4.提高籌劃人員的素質,必要聘請稅收籌劃專家。稅收籌劃涉及稅收、法律、會計、財務、企業管理等多學科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綜合性。因此,對于那些事關全局、綜合性的稅收籌劃業務,最好聘請稅收籌劃專業人士來進行,降低稅收籌劃風險。

三、某大型商業零售企業增值稅籌劃案例分析

(一)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某企業2010年銷售額100億,在11個省、直轄市的36個城市擁有分店,下轄85家分店劃分為10個營運小區,由華南、華北和華東三個營運大區管理,各連鎖分店在總部的領導下采用規范的流程管理為顧客提供商品和服務,實行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每家分店擁有員工和導購員逾500人,分店每年的運營成本逾3000萬,總部和區域總部每年約產生逾5億的費用,大額的費用支出要求企業需要通過擴張來增加分店的數量,從而提高采購的議價能力和分攤大額固定成本以實現規模效益,改善盈利能力,在2011年至2013年,企業計劃開設50家分店。利潤狀況自2008年以來受新開分店影響一直處于虧損狀態,因此,通過提高銷售,提高采購毛利和降低成本從而改善贏利狀況是該企業的關鍵任務。相對而言,通過對經營活動的增值稅稅務籌劃來降低成本,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二)企業增值稅籌劃

通過分析該企業銷項稅的管理現狀,了解企業已經實現了對銷售收入的確認的籌劃,但是在營銷方式的選擇和籌劃上存在一定籌劃空間。企業為了吸引顧客和提高顧客的忠誠度,采用了靈活的營銷方法,常見的營銷方法包括直接折扣,購滿一定金額送折扣券,購滿一定金額送禮品和會員卡積分贈送等方式的稅務籌劃。根據國稅函[1993]15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中減除折扣額”。這是我們對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法律前提。

通過企業常用的營銷方式進行稅收效益分析選擇合適的營銷方式。(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

方式一:顧客購物滿200元,企業送9折商業折扣的優惠,成本為160元;企業銷售200元商品,收取180元,在銷售票據上注明折扣額,銷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額計算,假設商品增值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則:應納增值稅=(180÷1.17)×17%-(160÷1.17)×17%=2.90;銷售毛利潤=180÷1.17-160÷1.17=17.09;應納企業所得稅=17.09×25%=4.27;稅后凈收益=17.09-4.27=12.82;稅負=2.9+4.27=7.17。

方式二:顧客購物滿200元,企業贈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兌換現金,下次購物可代幣結算),成本為160元;企業本筆業務應納稅及相關獲利情況為:應納增值稅=(200÷1.17)×17%-(160÷1.17)×17%=5.8;銷售毛利潤=200÷1.17-160÷1.17=34.2;應納企業所得稅=34.2×25%=8.54;稅后凈收益=34.2-8.54=25.64;稅負=5.8+8.54=14.34,;當顧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時,企業就會出現按措施一計算的納稅及獲利情況。銷項稅調整=-20/1.17×0.17=-2.9;利潤調整=-20/1.17=-17.09;企業所得稅調整=-20/1.17×0.17=-4.27;稅負調整=2.9-4.27=-7.17。

方式三:顧客購物滿200元,企業另行贈送價值20元禮品,企業成本為160元,禮品成本為16元;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將自產或者外購的商品無償贈送給他人,應視同銷售行為,計提銷項稅。”同時由于屬非公益性捐贈,贈送的禮品成本不允許稅前列支(假設禮品的進銷差價率同P連鎖零售企業其他商品)。相關計算如下:應納增值稅=(200÷1.17)×17%-(160÷1.17)×17%+(20÷1.17)×17%-(16÷1.17)×17%=6.4;銷售毛利潤=200÷1.17-160÷1.17-16÷1.17-20×0.8×0.2=17.3;應納企業所得稅=17.3×25%=4.3;稅后凈收益=17.3-4.3=13;稅負=6.4+4.3=10.7

綜上所述,在選擇營銷方式時,首先應選取贈送折扣券的營銷方式,其次為打折酬賓。贈送禮品措施則不可取。企業可以用折扣券營銷的方式取代贈送禮品的方式,在節省增值稅的同時,也可以刺激購買,實現延期折扣。企業每年會開展多次禮品贈送活動,涉及到的禮品贈送金額為1000萬,如果將禮品贈送活動轉化為贈送購物券活動,則企業可節省增值稅支出170萬元。

增值稅是連鎖零售企業最主要的稅收支出,通過在零售企業經營活動中加強稅務籌劃,是降低零售企業成本的有效手段,節約增值稅可以減少企業資金的凈流出。相對控制經營成本而言,通過增值稅稅務籌劃來降低成本和改善利潤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參考文獻:

[1]彭清華.連鎖零售企業增值稅稅務籌劃研究.2011

第7篇

【關鍵詞】稅收籌劃;折舊年限;折舊方法

折舊作為固定資產的價值轉移,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因此,它起著“稅收擋板”或“稅盾”的作用。稅法賦予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的選擇權,使得企業可以從折舊年限與折舊方法兩個方面進行稅收籌劃。

一、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稅收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由于資金存在時間價值,因前期增加折舊額,稅款推遲到后期繳納。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的遞延繳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例如:某企業2013年1月進口一條生產線,安裝完畢后,固定資產原值為800000元,會計制度規定預計使用年限為5—8年,預計凈殘值為20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所得稅稅率25%。按8年折舊期計提折舊,則年固定資產折舊額=(800000-20000)/8=97500(元),則由于折舊的因素企業可以在此期間少繳所得稅=97500×25%=24375(元)。

如果企業將折舊的年限定為5年,則年固定資產折舊額=(800000-20000)/5=156000(元),則由于折舊的因素企業可以在此期間少繳所得稅=156000×25%=39000(元)。

盡管折舊期限的改變,并未從數字上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總和,但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從上述計算結果可知,后者對企業更為有利。

二、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后面兩種方法稱為加速折舊法。新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在使用統一比例稅率條件下,加速折舊法卻比平均法在稅收上得到更多的益處。采用加速折舊法在確定應稅收益時,由于在早期計入了數額較大的折舊費,將使早期的應稅收益相應地減少,從而使納稅人能在使用這些固定資產的早期交納較少的所得稅稅款,而在后期才交納較多的稅款。雖然在總盈利不高的情況下應納稅額相等,但由于納稅時間延遲,無異于對納稅人提供了一種無息貸款,使納稅人能從中得到一定的財務利益。

例如:某機械制造廠新購進一臺大型機器設備,原值為400000元,預計凈殘值率為3%,經稅務機關核定,該設備的折舊年限為5年。假設在提取折舊之前,企業每年的稅前利潤均為10776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那么,不同的折舊方法下計算出的折舊額和所得稅額如下所示:

(1)年限平均法

每年折舊額77600元,可在稅前抵扣

每年應納所得稅額=(1077600-77600)×25%=250000(元)

5年累計應納所得稅額=250000×5=1250000(元)

(2)雙倍余額遞減法

5年折舊額分別是為160000元、96000元、57600元、37200元、37200元

應納所得稅額分別為229400元,245400元、255000元、260100元、260100元

5年累計應納所得稅額為1250000元

由以上計算結果可以看出,雖然采用不同折舊方法,該企業未來5年內累計應納所得稅額均為1250000元,但應納所得稅額在各年的分布情況不同。在第一年末,采用年限平均法、雙倍余額遞減法提取的折舊,應當繳納的所得稅額分別為250000元、229400元,由此可見,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提取折舊所獲得的稅收利益較大,對企業更有利。

三、折舊費用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對于折舊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一般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稅法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改變的彈性很小。因此納稅人希望通過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稅收籌劃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的難度。納稅人一般會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進行稅收籌劃,以下分析選擇折舊方法進行稅收籌劃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選擇折舊方法要符合法律規定

稅收籌劃區別于其他節稅方法的一個顯著的特點是它具有合法性,即稅收籌劃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和立法意圖的前提下進行。《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加速折舊進一步解釋: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企業在折舊方法選擇上必須符合上述的有關規定,企業超出法律規定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僅不能給企業帶來節稅收益,相反還可能因其行為違背法律規定而使企業遭受罰款的損失。

(二)選擇折舊方法須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

資金時間價值是指資金在時間推移中的增值現象。由于資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這樣,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不能采用靜態的方法,僅就其中某一年度的折舊額及折舊帶來的折舊抵稅(即:折舊×所得稅稅率)進行比較,或將折舊年限內各年的折舊額及折舊帶來的折舊抵稅簡單相加后進行比較。而必須采用動態的方法,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值總和及折舊抵稅現值總和,進行比較,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現值的折舊方法計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

(三)選擇折舊方法須考慮企業各年收益的分布情況

利用折舊方法進行稅收籌劃的前提是折舊小于企業當年的所得額,這樣才能起到抵稅作用,如果企業為虧損,則折舊方法的選擇對所得稅沒有影響,企業反而會付出籌劃成本,喪失籌劃利益。所以在利用折舊方法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需要進一步考慮企業各年的收益情況,否則達不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四)稅收減免期不宜加速折舊

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一些特定地區、特定行業和企業給予很多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稅收籌劃來說稅收減免期不宜加速折舊。

例如:某公司2008年—2012年每年不提折舊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萬元,2008年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為3000萬元,預計使用期5年,無殘值。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2009年為免稅期。

(1)采用年限平均法,每年的折舊額為:3000/5=600(萬元);

5年的實際稅負總額=(9000-600×3)×25%=1800(萬元),平均每年負擔1800/5=360(萬元)。 (下轉第113頁)(上接第110頁)

(2)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各年折舊額分別為:

第一年:3000×2/5=1200(萬元)

第二年:(3000-1200)×2/5=720(萬元)

第三年:(3000-1200-720)×2/5=432(萬元)

第四年、第五年:(3000-1200-720-432)/2=324(萬元)

5年的實際稅負總額=(9000-432-324-324)×25%=1980(萬元),平均每年負擔1980/5=396(萬元)。

可見加速折舊法比年限平均法折舊每年增加稅負總額36萬元。在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的情況下,固定資產在使用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這種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遞延繳納稅款,但若企業處于稅收減免優惠期間,加速折舊不僅不能少繳稅,反而會多繳稅。所以在稅收籌劃時一定要考慮好國家的優惠政策,做到合理避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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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翟永平.新所得稅法下對固定資產稅收籌劃的思考[J].商場現代化,2009(9).

[3]于麗萍.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J].財務與審計,2009(12).

[4]翟繼光.新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08.

第8篇

關鍵詞: 稅收籌劃 應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 稅收籌劃辦法

稅收籌劃,又叫納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遵守稅法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減輕稅收負擔,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或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一、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應用

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總結稅收籌劃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應用:首先企業可以在投資過程中應用稅收籌劃。例如,在投資時,可以選擇國家扶持的行業或者區域,為了促進投資,在這些行業或地區稅負相對較低,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企業也可以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其次企業在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例如,總所周知的兩種籌資方式,股本籌資和債務籌資,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不能計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則可以計入成本;再次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這是納稅籌劃的重點。例如,采購環節的稅收籌劃可通過進貨渠道和進貨時間等進行,銷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舊銷售、現金折扣、銷售這讓的方式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在會計核算上,存貨計價方法和固定資產折舊則是稅收籌劃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勵機制中,企業多利用獎金和員工福利進行稅務籌劃。

二、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避稅途徑的差異

2008年我國頒布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作為一般企業的主要非流轉稅種,所得稅部分是企業合理避稅籌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透徹研究新的所得稅法是企業必須完成的功課,也是制定完備的避稅計劃的關鍵。對比新舊所得稅法,對企業合理避稅有明顯影響的差異性制度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公平競爭

新稅法為實現公平競爭的目的,取消了頒布多年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納稅人的身份及稅收待遇統一起來,這使得通過變身為外商投資企業達到避稅目的的行為失去了效果。

2.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原有的部分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來的“區域調整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很多企業在過去通過選擇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地點為注冊地,以用這些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在新稅法下這些都已失效。

3.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報稅時需要附送關聯業務報告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特別設立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其中規定企業在報稅時,還需要報送年度企業關聯業務往來的報告,同時,稅務機關也在日常的檢查工作中,加大對企業關聯業務的檢查,這使得企業利用關聯交易合理避稅的做法也無法實現了。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稅收籌劃的新途徑

1.對企業組織形式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如上所述,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關于企業組織形式、稅率和稅收優惠等方面的規定有比較大的變化。在實際工作中,大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設立很多下屬公司,因為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其所得稅稅負也是不一樣的,因此這些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如何選擇就給企業的合理避稅提供了一些途徑。

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單獨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屬于小型薄利企業,稅法規定可以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會使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降低;而分公司屬于非獨立法人,與母公司合并納稅,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較大,在設立初期就會有虧損產生,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能降低整個集團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避稅的目的。

2.針對收入確認時間的合理避稅

企業的會計計量主要是以權責發生制作為基礎,對于企業收入的確認和計量這點尤為重要,同樣在稅法的規定中,在不同情況下企業收入的確定時間同樣存在差異,而收入是企業繳納所得稅的基礎,這就為企業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稅的途徑。

企業的收入主要來自于銷售商品,而銷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種,直銷直付、直銷分付、分期預收、委托代銷等等,對于不同的銷售方式,其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也不盡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的,以收到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作為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確認時間;而如果采取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方式,則在貨物發出時確認收入;在委托代銷商品銷售的情況下,則以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由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可以主動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達到推遲收入確認時間的目的,從而可以推遲相應所得稅的繳納,所推遲的應納所得稅額,相當于一筆無息貸款。當然,這也需要企業綜合

考慮各種因素,不能只為避稅而忽視銷售收入的及時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財務風險。

3.迎合國家立法意圖的合理避稅

上述兩種避稅方式,對很多企業來說可操作空間是很大的,但現階段可以說,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途徑應當是更加穩妥。例如現在是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的重要階段,國家鼓勵企業走高新技術路線,積極研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就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可以迎合這個導向,積極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加計扣除的部分便可以為企業規避很大一部分納稅開支。

參考文獻:

[1]肖繼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合理避稅和節稅.中國學術期刊電子出版社.1994-2009.

第9篇

一、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

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就是減輕稅收負擔,爭取稅后利潤最大化,其外在表現就是納稅最少,納稅最晚,即實現“經濟納稅”。

(一)恰當履行納稅義務

恰當履行納稅義務是稅收籌劃的基礎目標,旨在規避納稅風險、規避任何法定納稅義務之外的納稅成本的發生。為此,納稅人應做到納稅遵從,即依法納稅,實現涉稅零風險。因為稅收具有強制性,任何人必須遵守稅法,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偏離了納稅遵從,企業將面臨涉稅風險。稅收制度又具有復雜性、多變性,這就意味著納稅義務不能自動履行,即納稅人必須不斷學習,及時、正確掌握現行稅法,并隨之進行相應的籌劃,才能恰當履行納稅義務。

(二)納稅成本最低化

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必然會發生相應的納稅成本。納稅成本最低化是稅收籌劃的基本目標。納稅成本包括直接納稅成本和間接納稅成本。前者是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而付出的人力、物力、財力,后者是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所承受的精神負擔、心理壓力等。直接納稅成本考慮的是經濟付出,容易確認和計量,間接納稅成本不能直接衡量和計算,則需要估算或測算。稅收制度越公平,納稅人的心理就越平衡;稅收負擔若在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之內,其心理壓力就小;稅收征管越透明、越公正,納稅人對稅收的恐懼感便越小,納稅成本就越低。納稅成本的降低,會使企業利潤增加,從而增加應稅所得額,這對稅務機關來說,則可增加稅收收入,降低其征管成本,是一種雙贏結果。

(三)稅收負擔最低化

稅收負擔最低化是稅收籌劃的最高目標。是一種積極的、進攻型的稅收籌劃目標。現代稅收籌劃應該服從、服務于現代企業的財務目標。企業財務目標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看,稅收負擔最低化是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基礎和前提。

世界經濟一體化導致國際貿易日趨頻繁,跨國經營企業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但各國稅制都具有復雜性、差異性和多變性。企業在國內、國際經營中如何實現稅負最低,利潤最大,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對企業的涉稅事項進行總體運籌和安排,在法律的規定、國際慣例、道德規范和經營管理需要之間尋求平衡,爭取在涉稅零風險下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因此,稅收籌劃應以企業整體和長遠利益作為判斷標準。稅收負擔最低化更多的是從經濟觀點而非稅收角度來謀劃和安排,稅收籌劃的焦點是企業現金流量、資源的充分利用,納稅人所得的最大化。

二、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分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任何經濟活動都存在一定的風險,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費用支出,企業納稅以及稅收籌劃也不例外,它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相應的風險。

一是投資扭曲風險。建立現代稅收制度的一項主要原則應是稅收的中性原則。該原則的基本內涵是,國家征稅除了使納稅人因納稅而發生負擔以外,最好不要再使納稅人承受其他額外負擔或經濟上的損失。納稅人不應因國家征稅而改變其既定的投資方向。但事實上并非如此,由于納稅會使市場中各種相對價格發生變化,原來有效率的資源配置狀態變形,稅收的額外負擔隨之產生,納稅人會因稅收因素而放棄最優的甲投資方案而改為次優的乙投資方案,這種因征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而給企業帶來的機會損失的可能性,就是投資扭曲風險。這種風險源于稅收的非中性,稅收的非中性越強,投資扭曲風險程度越大,相應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二是經營損益的風險。政府征稅(尤其是所得稅)體現為企業既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諾承擔相應比例經營損失風險的責任,盡管稅法規定企業一定期限內可以用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稅前利潤)彌補前期發生的經營虧損。即企業盈利,政府通過征稅獲得一部分,企業虧損政府因允許企業延期彌補虧損而相應承擔了部分風險。但這種“風險分擔”是以企業在以后限定期限內擁有充分獲利能力為假定條件的,如果企業在以后限定的期限內沒有獲利,一切風險將完全由企業自己承擔。如果企業在以后限定的期限內擁有充分獲利,由于抵補虧損的資金來源并非來自企業以前年度盈利時已繳納的稅款返還,而是企業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這說明國家稅收的立法在總體上是向政府傾斜的。因為已納的稅款不能返還,意味著企業的稅收負擔相對加重了,彌補前期虧損的結果,企業承擔了大部分損失(按現行33%的企業所得稅率,企業承擔的是67%)。

三是稅款支付的風險。納稅作為企業對政府負債的償還,具有單向、強制、貨幣支付的剛性約束。它不同于企業一般性債務的償還,其他債務的償還具有非貨幣支出的特點,有時可不動用現金即可結清所欠債務,如雙方互為債權債務、新舊債務調換、債務重組等。而企業所負的稅收債務,不可能采取與政府間債權債務互抵的途徑予以結清,企業必須無條件履行納稅義務,按期申報,繳納稅款,非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延期繳納稅款。在批準延期納稅的情況下,如果納稅人最長超過3個月的期限仍未納稅,同樣屬于違法行為。企業一旦資金不足而又未批準延期納稅或批準延期納稅而又超過延期期限的,不但要受到稅務機關的經濟懲罰,而且要承受因企業信譽的降低而可能導致其市場價值潛在的有形、無形損失,這種損失比前者可能更大。

三、稅收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應用

研究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特別是在存貨的計價方法、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虧損彌補方法等方面謀求稅收籌劃的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為銷售或耗用目的而儲存的有形資產。包括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商品等。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的實際成本計價。各種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取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意一種。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稅收籌劃。但是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所得稅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存貨的計價方法與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有很大關系。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對納稅人的應稅所得和應納稅額有直接的影響,因此,采用何種計價方法是企業稅收籌劃的重要內容,企業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一種最佳成本計算方法,達到節約稅收成本的目的。

當材料價格不斷上漲時,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而先進先出法必然使得計入成本的費用較低。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也就意味著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存貨成本,以減少存貨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達到少繳所得稅的目的;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的利潤越多,則繳納的所得稅就越多,這時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先出法,將當期的存貨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推遲納稅期的目的。如果價格平穩或價格波動不大,則宜使用加權平均法。尤其在不同年份企業所得稅稅率有差異時,企業對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可以將高額的利潤保留在免稅或低稅年度,從而節約稅款,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利用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為了使固定資產由于損耗而減少的價值得到補償,應按期間收入和費用配比的原則,將折舊費用分期計入產品成本和費用,否則會影響利潤和應納稅額。選擇最佳的折舊方法,可以為企業帶來實惠。最常用的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工作量法、產量法和加速折舊法。納稅人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原則上采取直線折舊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3]113號文件規定,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藥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項目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證券公司電子類設備;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外購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軟件,企業可在申報納稅時自主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同時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符合上述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應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折舊。

從企業稅負來看,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采用直線攤銷法使企業承擔的稅負最輕,而快速折舊法較差。這是因為直線攤銷法使企業攤入成本的年折舊額基本相等,能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內利潤過于集中,適用稅率較高,而別的年份利潤又驟減的現象,從而使納稅金額較小,稅負較輕。相反,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后幾年,必然導致后幾年承擔較高稅率的稅負。但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后期利潤多,納稅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企業推遲繳納所得稅,可以視為政府提供的無息貸款,這對企業是有利的。運用加速折舊法計算折舊時,開始的年份提取了更多的折舊,沖減了稅基,使得應納稅所得額減少,企業的利潤向后順延;同時可使企業加速對設備的更新,促進技術進步,增強企業發展的后勁。可見,企業可以通過選擇加速折舊法,達到節約稅款,較好的實現稅收籌劃的效果。

(三)虧損彌補方法的稅收籌劃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內不論納稅人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該連續計算彌補的年度。

1.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稅收籌劃

企業可以利用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以及費用列支范圍和標準的可選擇性,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在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繼續造成企業虧損,從而延長稅前利潤補虧的期限。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政策,可以推遲企業的開始獲利年度,達到減輕企業稅負的目的。因為稅法規定,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開始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獲得利潤的年度,如果開辦初期有虧損,可以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如果企業更加合理地安排資金投入,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恰當的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充分利用稅前利潤補虧這一優惠政策,推遲企業開始獲利年度,就可為企業減輕稅負創造條件。

2.用投資分回利潤彌補虧損的稅收籌劃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為了簡化計算,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再按規定計算補稅。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被投資方,則無需補稅;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方,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補繳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第10篇

關鍵詞:新稅法;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一、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境的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等相關法律的差異、疏漏、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的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積極開展稅務籌劃,是企業減輕稅務負擔,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條合法途徑和最佳選擇,故企業稅務籌劃的必要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籌劃可以減輕企業沉重的稅負,節約大量資金,也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使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2、稅務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因為詳細的稅收策劃,不僅僅是對企業有關涉稅事宜的籌劃,更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統籌安排,是由納稅籌劃方案統一體現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和運作,都是貫穿在整個企業管理過程中的,需要企業各個部門之間順暢無阻的配合才能實現。

3、稅務籌劃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稅務籌劃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進稅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動稅收法制化的進程。

4、稅務籌劃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稅收一方面是國家利用法律手段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過程,同時也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運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投資方向、籌資途徑、企業組織形式以及產品結構、投資區域等方面,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的調節。因此,納稅籌劃實際上是順應了國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引導,優化了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實現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

二、新企業稅法下企業稅務籌劃方式

新稅法借鑒國際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建立了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稅法法律制度,適應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為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新稅法的頒布,使得舊稅法法律下的很多納稅籌劃途徑失效,同時又產生了新的納稅籌劃方式。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收入結算方式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通過銷售方式結算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較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兩種:①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約定的日期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當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時,可以選擇賒銷或分期付款的結算方式,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②委托代銷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如果企業產品的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對于以先銷售后付款為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扣除項目的納稅籌劃

1、人員錄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進行人員錄用時,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進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②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薪成本、培訓成本、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差異。并做好相關證件的備案、勞動合同的簽署和社會保障的落實工作。

2、人工費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擯棄了計稅工資制度,對內資企業非常有利。企業可以將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較之以前是一項非常大的節稅措施,避免了對職工工資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使原來利用特殊身份進行納稅籌劃的機會減少,同時又有利于廣大企業在這方面的納稅籌劃。但是,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薪金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以免發生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以致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那么后果將得不償失。

3、廣告業務宣傳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按統一比例15%進行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不能無限制地任意扣除廣告費用。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一樣可以將超過扣除的部分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扣除,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必再考慮多委托廣告公司宣傳而減少企業自己宣傳的途徑。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選擇宣傳方式。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取得符合標準的廣告費支出憑證,據實在稅前列支。

4、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時,要嚴格區分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企業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議費、差旅費等計入業務招待費。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標。因此,企業在進行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時,一是要取得業務招待費的確實記錄;二是要準確把握準予作為費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及與就企業所得稅的比較,企業應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變化外,還應該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基礎不同。原所得稅法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為年度利潤總額。在存在納稅調整項目時,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因此,企業在進行考慮利用公益性捐贈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正確計算扣除的基礎,進而準確把握可扣除的金額。

6、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有關固定資產的規定,我們可以從折舊方法上來考慮納稅籌劃。折舊方法選擇的籌劃應立足于使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針對企業具體的盈利情況及其所處時期,選擇不同的折舊方式,以充分發揮折舊費用抵稅的作用。具體可分盈利企業、處于所得稅稅收優惠期的企業、虧損企業來區別對待。

7、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企業適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由于“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存貨-期末存貨”,期末存貨賬面價值的大小恰好與銷貨成本高低成反方向變動。由此可見,存貨的計價方法與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有很大的關系,它的選擇應立足于使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

(三)新企業所得稅下虧損彌補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第十八條規定,由于貨幣存在時間價值,企業在進行虧損彌補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時,應當盡快將可彌補的虧損額在盈利年度彌補。企業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彈性,為了實現稅前利潤彌補即將過期的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增大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盡管企業采取的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業以后年度產生新的虧損,但在法定彌補期限內彌補即將過期的待彌補虧損,就能避免稅前彌補虧損額因過期而不能稅前彌補的問題出現。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過渡期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新所得稅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如果有新業務需要設立新公司的,可以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來做稅務申報業務,或者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低稅率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分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低稅率優惠。由于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低稅率企業在彌補虧損的設計上,盡量利用高稅率年份的盈利余額彌補低稅率年份的虧損以節稅。

對原新設高新技術企業的“兩免三減半”優惠,企業應加快新辦企業投產進度,加緊實現盈利,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對于在過渡期內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則當年將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三、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稅收籌劃是企業維護自己權益的一種復雜決策過程,是依據國家法律選擇最優納稅方案的過程。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各項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因此,一個可行的稅收籌劃要考慮方方面面,具體的要注意以下事項:

1、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2、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沒有必要進行了。

3、稅收籌劃應從總體上系統地進行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僅僅關注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某一稅種少繳了,另一稅種可能要多繳,因而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不僅要使企業整體稅負最低,還要避免在稅負降低的同時帶來的由于銷售與利潤的下降超過節稅收益。

4、稅收籌劃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在應稅行為或應稅事實發生之前對企業的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如果納稅事實已經形成,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為定局以后,則不存在稅收籌劃的問題了。

5、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防范。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與經濟環境、國家政策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尤其是那些立足長期的稅收籌劃,更是蘊涵著較大的風險性。另外,無論什么稅種,在納稅范圍和應納稅額的界定上,法律都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職業判斷。因此,在企業稅收籌劃中,有關人員除了全面學習稅收法規之外,密切保持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至關重要。

(作者單位:湘潭大學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第11篇

納稅籌劃亦稱稅收籌劃是指納稅義務人在遵守、尊重所在國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義務人的權利,旨在實現納稅最小化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時的謀劃與對策其實質是節稅。但作為納稅籌劃本身而言并不是一種靜止的、片面的行為如何為企業構建納稅籌劃平臺并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加以合理運用是企業財務決策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本文擬就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納稅綺劃平臺的構建原則

納稅籌劃平臺是企業理財過程中稅務籌劃的基礎和操作空間。目前常用的有價格平臺、優惠平臺、漏洞平臺、彈性平臺和規避平臺。要成功構建納稅籌劃平臺.必須有一定的環境條件和科學的籌劃方法并且要符合以下原則:

1.政策主導

納稅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因此開展納稅籌劃必須以政策為導向由稅收政策主導稅收的籌劃活動。離開稅收政策談納稅籌劃只是一種空談不顧稅收政策導向開展納稅籌劃必定一事無成。試想面對高污染、高能耗、長線產業、夕陽產業、換代產品以及其他稅收上實行限制政策的產業、產品稅收籌劃又能有多少作為,

2.合法有效

納稅籌劃作為一種節稅行為其存在的基礎是應當合法至少不違法。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公然的違法偷稅行為比較容易辨別,而對稅法已有反避稅規定的避稅行為應視同偷稅處理則認識不清因此開展納稅籌劃必須正確認識并劃清與違法的界限堅持合法籌劃防止違法籌劃。同時開展納稅籌劃要貫徹成本、效益原則以最小的籌劃成本獲得最大的稅收效益。在稅收利益上既要考慮節稅帶來的直接效益也要考慮減少或免除處罰帶來的間接利益:既要考慮納稅籌劃的直接成本也要考慮納稅籌劃方案比較選擇中的機會成本。

3.切實可行

由于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稅收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因此在納稅籌劃方面找不到萬能、現成的通用方案每個企業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因時地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開展有的放矢的納稅籌劃活動在設計籌劃方案時應注意科學性和可行性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4.全面權衡

決定現代企業整體利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稅收利益雖然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濟利益,但不是企業的全部經濟利益。因此開展納稅籌劃應服從企業的整體利益不能為籌劃而籌劃而應從企業的社會形象、發展戰略、預期效果、成功機率等方面綜合考慮、全面權衡。

二、納稅綺劃平臺的運用及應注意的問頤

納稅籌劃始終貫穿于財務決策及生產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在企業籌資、投資、經營、收益分配和財務核算等過程中正確運用納稅籌劃平臺.科學地進行納稅籌劃以期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第12篇

一、課程設置研究現狀

(一)研究現狀述評 對“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課程的研究,主要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 就是對單個課程就其教學方法、教材、教學內容與實務銜接等方面進行研究;第二類,就是關于該領域相關課程整合的研究。

關于單個課程教學方法、教材、教學內容與實務銜接等方面的研究,目前文獻主要集中與此。如,陳曉蕓(2010)指出稅法教學在會計學專業教學中起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而比較分析法的運用可以優化稅法課程的教學效果;許利平(2010)指出目前《稅法》課程存在重要性認識不足、教學模式單一、教材沒有特色等問題;趙恒群(2007)認為《稅法》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應突出稅收特色,重在應用,在教學方法的選擇上,應以法規講解為主、案例分析為輔,法規講解與案例分析有效結合,在課堂講授上,應講究藝術性:變空洞為生動,變抽象為形象,變法條為法理,變文字為數字,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提高稅法教學效果;張營周(2010)分析了《稅收籌劃》課程中案例教學方法的重要性和具體運用;劉芳、鄭紅霞(2010)對《稅收籌劃》課程開放式實驗教學模式進行了分析;周常青(2011)對高職教育中基于工作過程的《稅務會計》課程教學情境設計的方法進行了分析;宋麗娟(2009)對“模擬公司”教學法在稅務會計課程中的應用進行了研究。

對于“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課程整合的研究,從現有文獻來看,目前研究相對比較少,但已經陸續有文獻開始關注此問題。姚愛科(2009)指出目前在實際教學中《稅務會計》課程和《稅法》課程的整合問題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指出應該從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材建設四個方面進行解決。蘇強(2011)指出《稅法》和《稅務會計》應該整合,以此為基礎可以采用多元立體化理念的教學模式。李華(2011)指出稅收類課程不斷豐富,但稅收類課程分設使教學效果受到影響,主要表現在:不同課程之間內容交叉重疊,功能互相混淆,不利于學生全面把握該學科的基本知識;學習周期長,知識連貫性差;課程量大,課程安排緊張,部分課程的教學內容無法保證;蓋地(2012)則以《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為書名編寫教材。該教材是將《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課程進行整合向前實際邁出的一步,但不足的是,它只是將稅務會計章目內容之后添加了一章簡單介紹稅收籌劃的基本知識。這與兩個課程知識的完全整合相距甚遠。

綜合來看,目前分別探討“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各自課程教學問題的文獻相對比較多,但同時提出整合《稅務會計》、《稅法》、《稅收籌劃》的研究目前還未發現,對于課程內容整合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稅務會計》和《稅法》的整合上,對于《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的整合研究目前只是將《稅務會計》內容加上一章稅收籌劃的基本知識,離完全意義的整合還相距很遠。可以說,對該領域的深度、系統研究仍十分缺乏。

(二)傳統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割裂”教學存在的問題 據筆者調研分析發現,現行國內高校財會類專業本科階段的教學計劃中,幾乎所有院校都開設了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相關課程。它們分屬不同學期教學,如《稅法》課程一般在大二、大三某一個學期開設,稅務會計一般在大二或大三上學期的某個學期開設,稅收籌劃一般在大三下學期或者大四開設。這種將“稅務與會計綜合”成體系化的知識“割裂”教學在老師教、學生學兩方面都帶來諸多問題。這一點從已有文獻不同程度的表達中可見一斑。具體而言,這種“割裂”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第一,“割裂”教學造成每門課程課時緊張與課時浪費并存。出現這個問題的根源主要在于“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知識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涵蓋的內容包括19個稅種的稅收實體法和以《稅收征收管理法》為主體的稅收程序法。稅務會計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規為依據,運用會計學的理論與方法,對公司涉稅業務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會計處理過程。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現行稅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自然人)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在包含稅務會計處理在內的具體實施之后,能夠達到少繳稅款和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因此,可以看出,稅法與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關系是非常緊密的。這就讓講授《稅務會計》課程的老師,在講課時不得不花大量時間講授“稅法”知識(如具體稅種應納稅額的計算),同樣講授《稅收籌劃》課程的老師,在講課時不得不花大量時間去講授“稅法”的法規內容。而《稅法》涵蓋19個實體稅種和相關的稅收程序法內容,其每個稅種每年都可能發生法規的變動,這時在講授《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課程時講授“稅法”知識就變得更不可少了。這在《稅務會計》、《稅收籌劃》課時本身很緊張的現狀下,就變得更為緊張。而這種課時緊張卻緣于重復講授,實質上是一種課時浪費。

第二,學生對每門課程知識建構不符合思維邏輯。建構主義學習理論表明,知識不是老師傳授得到的,而是學習者在與情景的交互作用過程中自行建構的。因此,知識的結構對學習者來說非常重要。但目前“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成體系的知識被“割裂”教學后,學生在建構知識時會遇到困難。如,很多學校將“稅務會計”課程內容放到“中級財務會計”課程當中講授,這個課程被安排在大二上學期或下學期。而《稅法》課程則被安排在“中級財務會計”課程之后的學期講授。這就造成學生在《中級財務會計》課程中學到稅務會計的內容時,因對《稅法》中相關稅種知識的缺乏,而主要采用強迫硬記的方式接受,而等到學習《稅法》時,再去回顧和理解,即便不考慮是否能夠理解,單論遺忘率就很高。將“稅務會計”放到《中級財務會計》中講授的課程設置方式,往往不會單獨開設《稅務會計》課程,而“稅務會計”內容在龐大的“中級財務會計”內容里只能算很小的部分,因此講授的老師往往囿于課時等原因寄希望于讓學生在學習《稅法》時再去理解從而對此內容一帶而過。講授《稅法》的老師也因龐大的授課內容壓力帶來的課時緊張以及傳統授課內容的習慣性安排,主要聚焦于講授法規和應納稅額的計算,而對各稅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往往很少涉及。這就讓學生在建構知識時出現“斷層”障礙。而在學習《稅收籌劃》時,往往在對具體稅種籌劃整體設計知識建構后,卻對具體實施過程中稅務會計如何處理沒有形成整體認識;在學生與老師教學互動時,也因為遺忘率高而讓互動變得沒有效果。因此學生畢業后很難成為既精通稅務又掌握會計的“復合”知識的人才,往往需要等到學生畢業后在具體負責實際操作中再慢慢彌補和建構起來。

第三,造成課程老師控制教學內容的邊界比較困難。“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知識是成體系的,而這一點在稅以稅種分類進行知識呈現的情況下變得更加如此。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征收管理是《稅法》的內容,它同時也在《稅務會計》的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中存在。因為要進行會計處理,那么必須首先解決是否要征稅,計算稅額多少的問題。而關于增值稅的稅收籌劃知識,也必然要利用增值稅在《稅法》當中征稅范圍、稅率和應納稅額計算的問題,同時還要考慮籌劃方案具體實施時如何進行會計處理,這即稅務會計的內容。因此,可以說每一個稅種都同時涵蓋在“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三領域范疇中,或者說著三個領域通過稅種而緊密聯系在一起。這就造成授課老師在講授內容邊界的劃分上存在較大困難,容易造成要么重復教授,要么有所遺漏,最終導致學生知識面上的盲點和知識建構的不系統。

二、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整合思路與結構設計

(一)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整合思路 傳統教學設置存在的問題,對單個課程老師來說課時緊張與課時浪費并存、教學內容邊界劃分困難;對學生來說,知識建構存在障礙。這些問題不是局部性的小問題,無法通過對單個課程的完善或改革來進行徹底解決。因此,對該問題的解決必須指向問題的根源――涉稅體系化知識“割裂”教學。那如何解決“割裂”狀態,或者說完成“整合”,就是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對這個問題的解決首先必須確定整合的思路。整合思路的確定,依賴于內、外兩個方面。內,是指涉“稅”知識體系內在的規律性。根據建構主義學習理論,學生學習是自我知識建構的過程,而知識本身的特點是知識建構的主要依據。因此,教學必須首先要依據知識本身的特點來確定。外,是指社會對人才的要求。社會對人才要求是一個變化的過程,不同的人才要求會影響教學的各個方面。因此,對“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整合思路必須要依據該知識體系的內在規律和外部社會對人才的需求。

“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是體系化的,其特點顯著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們彼此之間具有內在依存性:稅法是關于我國現行稅收法律規范的總和,是稅務會計的依據;稅務會計則是稅法在會計核算中的具體體現;稅法同時也是稅收籌劃的依據,而稅務會計也是稅收籌劃具體施行的一個環節。另一方面,它們三者橫向上都是由具體“稅種”貫穿的:如增值稅有稅法的法律規定、會計的處理和籌劃方案,而消費稅則是另外的稅收法律規定、會計處理和籌劃方案。因此,從知識體系內部特點來看,涉“稅”知識是成體系的,但可以根據稅種來進行橫向銜接,不同稅種之間具有一定的自然分隔性。據此,可以得出涉稅知識的整合思路應該是“橫向”整合,且可根據需要依據稅種來分隔知識內容。而這種思路與外部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是相一致的。目前社會在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過程中,企業面臨的風險和機遇都越來越大,企業越來越需要綜合稅務、財會等知識才能做出恰當的決定。因此,既精通稅務又具有財會背景的人才成為社會目前急需的人才。這就要求“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知識能夠橫向建構在決策者的腦海中。對于具體企業而言,所需要交的稅是按稅種來劃分的,因此,選擇對知識體系進行橫向建構,并可以依據稅種進行分隔。可以說,不管是從涉稅知識體系內在規律性和當下外部社會對人才的要求,都決定了“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應該“橫向”整合,并根據稅種進行適當分隔。

(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結構設計 “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橫向”整合之后,可將新的課程取名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對于這門課程,其內容是“稅法”、“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知識高度融合的知識體系。傳統割裂教學時,以財務會計專業為例,《稅法》課程一般為64學時,《稅務會計》課程一般為32個學時,《稅收籌劃》課程一般有16學時、32學時、51個學時不等,這主要跟稅收籌劃具有擴展性有關,但正常基本內容講授大概在32個學時。因此,如果簡單相加,《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應該在128學時以上。考慮到橫向整合后,課時浪費減少,基于筆者的教學經驗,《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純內容的講授大概需要96學時左右。如果引入情景模擬等教學方法,實踐教學內容的學時可以增加16學時左右。這個課時數應該說在一個學期安排是無法做到的。因此,必須劃分為兩部分講授。這種劃分不是傳統的“割裂”教學,而是結合財會專業本科課程知識對稅種學習進度的要求,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分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具體結構設計如下:

(1)《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涵蓋的內容設計。根據財務、會計專業通常的培養方案,就專業課來說,大一一般開設有《基礎會計》或《會計學原理》等講解會計基礎內容的課程。對這些內容的講解一般可以不講或者回避一些涉及稅務的問題。大二開始,《中級財務會計》一般就會涉及到稅,而所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在講《中級財務會計》之前應將相關稅種講授完畢。因此,筆者認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涵蓋的知識內容應主要包括:稅法總論、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消費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營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以及外加稅收的主要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內容。除此之外的稅種,或因為非主體稅種、或因為與企業無關,而作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即包含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納稅籌劃、資源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土地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等。

(2)《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具體稅種內部結構設計。根據《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內容設計的安排,《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第一章講授稅法總論,讓學生對稅法的概念、稅法基本理論、稅收立法與稅法的實施、我國現行稅法體系與稅收管理體制有個總體認識,然后分稅種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的法規、會計處理和納稅籌劃進行講解,最后對稅收的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介紹。對于每一個具體的稅種講解時,首先對該稅種的征稅范圍、納稅義務人、稅率、稅收優惠、應納稅額的計算進行講解,然后在應納稅額計算講授完畢之后,安排會計處理的內容,再講解該稅種的征收管理,最后講解該稅種可以進行納稅籌劃的切入點或者該稅種納稅籌劃的典型做法,并對具體實施時的會計處理進行說明。對于《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具體稅種結構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具體稅種內容結構安排相同,只是對個別稅種如個人所得稅等不涉及的會計處理內容自動去除即可。

三、《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目標與教學方法

(一)《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目標 教學目標是課程教學的指引和方向,它統領著該門課程整個教學過程的具體安排。對于一門課程而言,其教學目標仰賴于兩個方面,一是課程內容本身是否具備這樣的能力或者潛質;二是社會對學習該門課程的人才的要求。《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內容涵蓋了現行稅務法律法規、依據稅務法律法規的會計處理以及納稅過程中的合理避稅三項內容。從課程內容本身來看,它能夠較好地讓學生初步具備稅務和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的基本素質,而這也正是社會對人才的需求。該課程內容的安排與社會對人才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據此,本課程的教學目標就可以確定為培養學生初步具備稅務與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的基本素質。對該教學目標具體理解可以包括以下內容:(1)學生熟悉目前市場經濟中我國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2)學生掌握目前各個稅種的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會計處理、稅收優惠的內容;(3)學生能夠達到運用稅務知識完成具體實務過程中的計稅、稅務處理、報稅,并進行適度的納稅籌劃活動。

(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方法 在培養學生初步具備稅務與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基本素質的教學目標統領下,該課程的教學方法應緊緊圍繞這一目標展開設計與安排。在傳統“割裂”教學模式下,各門課程都有自己常用的教學方法,但這些教學方法都被認為過于單調(許利平,2010)。很多學者針對各門單設課程(《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的教學方法也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議,如《稅法》教學應運用比較分析法(陳曉蕓,2010),引入案例教學和社會實踐教學(傅惠萍、畢嘉敏,2011;蘇強,2011;等)。但這些建議在傳統割裂教學模式下,作用很難發揮。首先不論課時是否允許,單就教學方法本身來說就讓教學效果大打折扣,如案例教學,在《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每門課程當中都可以采用,但囿于單個課程限定知識的狹窄,每個案例內容的設計深度都有局限性,學生只能了解其中一部分;社會實踐教學也是如此,由于每門課程知識范圍的限制,實踐內容自然也就因此受限,導致教學效果不明顯。

但當《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多門課程整合成《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門課程之后,這不僅可讓前文述及的問題迎刃而解,而且還會為更好的教學方法引入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對于目前的教學,學生普遍反映教學呆板、無趣,滿堂灌讓學生“身心俱疲”。而整合之后的新課程《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讓學生在知識建構上相對容易。學生在對每一個稅種的法律法規知識識記的基礎上,即刻開始掌握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會計處理,并在此基礎發散思維,創新性的思考如何在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盡量合理避稅以及如何具體實施。這種將識記與靈活運用相結合進行安排,有利于學生知識建構,同時知識范疇的連續性和具有的深度與廣度為一些新教學方法的引入提供了實施的條件。整合之后的新課程《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除可以繼承一些傳統教學方法之外,還應該大量采用案例教學、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教學、企業實踐教學等具有趣味性、注重實際應用和培養創新思考的教學方法。

案例教學是一種開放式、互動式的新型教學方式。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講授過程中,當每一個具體稅種基本知識講授完畢之后,就可以通過引入既含有稅法知識、又有會計操作和納稅籌劃內容的大案例,讓學生在課堂之前提前閱讀,并進行小組討論,形成小組意見。在課堂上每個小組在老師的引導下進行講解、碰撞。由于新課程涵蓋知識的綜合性,讓案例可以具有足夠的深度和恰到好處的難度系數,非常有利于進行案例研討式教學。這不僅具有很好的趣味性,而且讓學生不知不覺中就完成了稅務知識和會計知識融合的建構過程。

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教學是一種體驗式教學方式。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講授過程中,老師可以模擬企業實際過程中的具體情景,讓學生模擬擔任企業的管理者(CEO、CFO)、會計人員、報稅員以及稅務局(國稅、地稅)服務人員等,圍繞一些具體業務情景進行智力碰撞,整個過程可以完成稅法法規知識學習、會計處理、報稅實務、納稅籌劃等環節的知識。這種情景模擬具有互動性、趣味性、競爭性特點,能夠最大限度地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在學習中處于高度興奮狀態,從而讓各種知識迅速在學生腦海里完成建構過程,而且記憶深刻。

企業實踐教學則是比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更進一步,它是讓學生親身感受企業實際場景。在該課程教學過程中,可以通過設置課外實踐教學課時,安排學生到定點合作教學基地(企業)親身觀摩、體驗具體實務,亦可以安排學生到稅務局(國稅、地稅)進行簡單培訓后做義務志愿者,通過服務納稅人的一些活動,將課本知識與實務建立起關聯,從而為學生畢業走上具體實務工作崗位打好基礎。

四、《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設置

《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是將稅法、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知識融合在一起的新課程。該課程在會計學、財務管理本科專業培養方案中如何進行具體安排是必須思考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主要是確定《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的先修課程和其他課程與該課程的知識關聯性。

從《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內容來看,它含有的“稅法”知識對先修課程沒有要求,財會專業本科學生可以直接學習,但如果能夠安排在《經濟法》、《財政學》之后學習可能對學生更為有利;課程含有的“稅務會計”知識,由于需要學生會借貸記賬法等簿記知識,因此學生應該修完《基礎會計學》的相關內容才能學習該門課程;課程含有的“稅收籌劃”知識,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知識彈性,但大部分稅種的稅收籌劃是建立在企業內外環境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因此學生在學習該部分知識之前對企業主要涉及的《經濟法》知識有清楚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做好稅收籌劃的安排。總的來說,《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先修課程主要是《經濟法》與《基礎會計》,《財政學》則是安排在該課程之前具有一定的好處,但不是必須。

財會專業需要涉及和利用該課程知識的其他課程,亦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作為先修課程的,還有一類則不是必須但如果安排在它之后會更好。依據本文對《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的結構設計,它分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兩部分。《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涵蓋的知識內容主要包括:稅法總論、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消費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營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以及稅收的主要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內容。《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主要是除《綜合(一)》之外的非主體稅種或與企業無關的稅種。由此對涉及該課程的其他課程具體分析如下:《中級財務會計》課程因為主要涉及到企業主體稅種知識所以應該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修完之后才能學習,但可以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之前,不過如果能夠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安排在同一個學期學習則效果更好,這樣包含小稅種在內的每一個與企業相關的稅種都能與《中級財務會計》課程知識相匹配。與《中級財務會計》類似,《財務管理》、《成本會計學》、《管理會計學》課程也是如此,它們主要涉及到主體稅種因而必須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修完之后才能學習,但可以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之前學習。《審計學》由于會涉及企業的每一個稅種,因此它必須是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全部修完之后才能學習。對于《高級財務會計》等則需要在《中級財務會計》學習完之后,所以一般都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學習完之后再開設。

綜合以上分析可知,《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先修課程主要是《經濟法》與《基礎會計》,《財政學》則是最好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之前;對于其他課程來說,《中級財務會計》、《財務管理》、《成本會計學》、《管理會計學》應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之后學習,《審計學》則是需要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都修完之后再學習。

[本文系中國海洋大學本科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橫向整合教學研究”(編號:2013YJ10)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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