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20 11:01:46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網絡的實質,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服務器標準與用戶感知標準之爭,前幾年在學術界及司法界曾一度成為討論熱點。隨著2010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簡稱《北京高院指導意見》)以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的出臺,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此應已達成共識?;诖?,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去年審結的“同方案”中,1我院在判決中明確適用了服務器標準,并對服務器標準進行了系統論述,這一作法的目的僅在于使雙方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更為了解服務器標準的來龍去脈,而非創設一個新標準。但出乎意料的是,該判決中對于服務器標準的確認在業界引起較大反響。很多人認為互聯網技術日新月異,服務器標準對于現已出現的一些新的傳播方式及傳播技術無能為力,因此有必要考慮其合理性。與以往不同的是,目前的主要反對聲音已不來源于“用戶感知標準”,而是來源于“實質性替代標準”。該標準主要存在于涉及視頻聚合類服務行為性質認定的案件中,在此類案件中,視頻聚合平臺提供指向影視作品的深層鏈接,且對被鏈接的影視作品進行選擇、整理及編排等,一些情況下還存在破壞技術措施設置鏈接的行為。持實質性替代標準觀點者認為上述視頻聚合類服務行為應被認定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下文中,筆者將對實質性替代標準的合理性進行探討分析。本文因重點并不在于分析服務器標準的合理性,故將不再論及服務器標準的合理性,而僅僅是重申服務器標準的含義,即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指將作品置于向公眾開放的服務器中的行為。
一、實質性替代標準的含義
實踐中,何為“實質性替代標準”,雖并無權威解讀,但持此觀點者通常認為,因目前正版視頻網站通常會采用技術措施防止其他網站提供指向該具體影視作品的深層鏈接,而視頻聚合服務提供者通常會在破壞技術措施的情況下,向用戶提供指向正版網站的鏈接。此外,視頻聚合服務提供者對于相關視頻內容還進行了選擇、編排、整理等工作,使得用戶得以在該聚合平臺上直接實現對涉案作品的觀看。這種具體服務提供方式擴大了作品的傳播范圍,分流了相關獲得合法授權視頻網站的流量,占用了被鏈接網站的帶寬及服務器,影響被鏈接網站的廣告收入,但卻增加了視頻聚合類網站或APP的廣告收入及流量等,從而使其可以獲得利益。基于此,視頻聚合服務客觀上發揮了在聚合平臺上向用戶提供視頻內容的作用,產生了實質性替代效果,這種行為已超出了單純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范疇。
綜合上述內容應可看出,實質性替代標準的具體含義可概括為,因該服務使得用戶得以在該聚合平臺上直接實現對作品的觀看,且選擇、編輯、整理等行為,以及破壞技術措施行為、深層鏈接行為對著作權人所造成的損害及為行為人所帶來的利益,與直接向用戶提供作品的行為并無實質差別,因此,上述行為共同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但實際上,因“用戶得以在聚合平臺上直接實現對作品的觀看”這一情形屬于深層鏈接必然具有的外在表現形式,其仍屬于對深層鏈接行為的考慮范圍,而并非單獨的考慮因素,因此,下文中對此不予單獨分析。
二、實質性替代標準存在的誤區
1.未對聚合服務提供行為進行清晰劃分
通常情況下,視頻聚合服務并非單獨的行為,而是由一系列行為所構成,既包括深層鏈接行為,亦包括對被鏈接內容所作的選擇、整理、編輯行為,以及為設置鏈接而實施的破壞或避開技術措施等行為。因無論是對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還是對鏈接行為以及破壞、避開技術措施的認定,均屬于對客觀事實的認定,而非對行為合法性的認定。因此,對上述每一行為的性質分析均應單獨進行,而不能混在一起作出認定。這也就意味著,無論聚合服務提供者是否實施了選擇、編排、整理以及破壞技術措施等行為,均不會使得鏈接行為不再成其為鏈接行為。相應地,亦不能因其未實施上述行為,便認為該行為不構成鏈接行為。但實質性替代標準中未將上述行為進行劃分,這一作法使得該觀點在討論基礎上便存在偏差,有必要予以糾正。
因實質性替代標準中無論是對于選擇、編輯、整理行為的論述,還是對破壞技術措施行為的分析均是圍繞著視頻聚合行為是否屬于鏈接行為這一核心,故實質性替代觀點的實質仍在于認定深層鏈接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因此,下文中對實質性替代標準的評述中將僅考慮深層鏈接行為。
當然,上述觀點并非意味著其他行為對于鏈接行為的性質認定不會產生影響。雖然其他行為對于鏈接行為這一事實的認定不具任何影響,但在被鏈接網站并非合法授權網站的情況下,上述編輯整理等行為很可能會影響對鏈接提供者主觀過錯的認定,并進而對其是否構成幫助、教唆等共同侵權認定的結論產生影響?!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第十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對熱播影視作品等以設置榜單、目錄、索引、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進行推薦,且公眾可以在其網頁上直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鄙鲜鰲l款便是從這一角度對于上述情形進行了規定。
2.實質性替代標準有違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客觀事實屬性
實質性替代觀點的核心在于將獲益或損害因素作為判斷深層連接行為是否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深層鏈接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根本原因在于深層鏈接行為使得著作權人利益受到了損害,而鏈接行為人卻因此而獲益??梢姡瑢嵸|性替代標準認為損失及獲益因素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認定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其中,獲益或損害是“因”,深層鏈接行為是“果”。
但筆者則認為,這一因果關系的認定有違實際。通常情況下,只可能基于某一行為的發生使行為人獲益或他人受損,而絕不可能反過來因為存在獲益或受損的情形使得某一行為得以發生。
不僅如此,與用戶感知標準所存在的問題相同,實質性替代標準中這一因果關系的認定還可能使得在不同情形下對同一行為的性質得出不同的結論。正如筆者在前文中所強調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認定屬于對客觀事實的認定。在深層鏈接行為本身無變化的情況下,即便案件其他因素發生變化,對該行為性質的認定亦不應發生變化。也就是說,針對同一行為,不可能出現一個案件中被認定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但另案中卻不構成的情形。但如適用實質性替代標準,把損害及獲益作為認定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依據,則在損害及獲益因素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即便深層鏈接行為本身并無任何變化,對深層鏈接行為性質的認定同樣會發生變化。這顯然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這一事實認定的屬性不相契合。
3.實質性替代標準是在著作權案件中采用了競爭案件的審理思路
侵犯著作權案件與不正當競爭案件雖均屬于知識產權案件,但其卻具有完全不同的審理邏輯及規則,這一區別使得損害及獲益要素在這兩類案件中所處審理環節及所起作用并不相同。
著作權每項權利的作用均在于賦予著作權人控制特定行為的權利,如復制權用于控制復制行為,廣播權用于控制廣播行為等等。著作權法亦對每項權利所控制的行為的特點、要件和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基于此,在審理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基本審理思路應當是:明確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認定被告實施的行為是否落入該權利所控制的范圍,即判斷深層鏈接行為是否具備該權利所控制行為的特點和要件;如果落入,則進一步分析深層鏈接行為是否屬于著作權權利限制及例外的情形(即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許可);如并不屬于,再進一步判斷深層鏈接行為是否對原告造成著作權方面的損失或者被告是否從中獲益,以及被告是否有過錯。如果被告有過錯,且存在原告損失或被告獲利情形,則被告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由上述審理思路可以看出,深層鏈接行為是否落入原告權利范圍是此類案件審理中首先應判斷的問題,而對該問題的判斷應以該權利所控制行為的法定要件為依據。至于損失、獲益或其它因素,對這一問題的認定完全不產生影響。需要指出的是,該特點是知識產權侵權類案件的共性,其不僅體現在著作權案件中,也體現在侵犯專利權及侵犯商標權案件中。
但競爭類案件則有所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并未規定任何法定權利,其強調的是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以及對良好競爭秩序的保護。因此,此類案件并不涉及到權利范圍的確定,不需要首先判斷深層鏈接行為是否落入權利范圍,而更多的著眼于深層鏈接行為本身的正當性,強調被告的主觀惡意。因對于深層鏈接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的考慮需要結合各種因素,而獲益、損失因素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損害及獲益因素可能會對深層鏈接行為正當性的認定產生影響。
當然,獲益或損害因素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不會影響對深層鏈接行為是否落入原告權利范圍的判斷,并不意味著其全無用處。在深層鏈接行為已落入原告權利范圍內的情況下,損害或獲益要素仍可能在以下兩種情形中對侵權認定或民事責任的承擔產生重要影響。
其一為對著作權權利限制情形的認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列舉了權利限制的具體情形,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于三步檢驗法的規定中則進一步明確將損害因素作為權利限制情形認定的考慮因素。上述規定意味著,如果深層鏈接行為落入了原告權利的保護范圍,但卻符合上述規定(即被告使用的是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且該行為未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則該行為構成權利限制的情形,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其二則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及賠償數額的計算。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如果深層鏈接行為已落入原告權利范圍內,且不屬于權利限制的情形,則法院會按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賠償數額予以確定,亦即“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作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首要問題應是界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范圍,并在此基礎上對深層鏈接行為是否落入該權利范圍進行認定。但實質性替代標準對于深層鏈接行為是否屬于鏈接行為的認定中并未從權利范圍角度著手,而是強調深層鏈接行為可能導致的獲益及損害,并認為上述情形使得該行為具有實質性替代效果,從而得出深層鏈接行為不構成鏈接行為的結論。這一做法實際上是在采用競爭案件的審理思路(即通過對雙方當事人獲益及損害因素的分析,對于深層鏈接行為的不正當性進行認定)審理著作權案件,違反了對法定權利保護的基本邏輯和步驟。
4.實質性替代標準未區分著作權利益與經營利益、合同利益
即便依據實質性替代標準,認為損害及獲益要素對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認定有影響,但勿庸置疑的是,此處的損害或獲益因素亦應僅涉及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利益。但實質性替代標準所考慮的對廣告成本的影響、用戶粘度的增加等,以及對權利人分銷授權的影響,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利益。
某一利益是否屬于著作權人的利益完全取決于著作權法對著作權權利內容的規定,亦即該利益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第十條所規定各具體權項所保護的利益。只有以該條款所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的行為對著作權人利益造成的損害,才屬于著作權法的調整范圍。除此之外的其他行為,即便與作品有關,甚至屬于直接使用作品的行為,其為使用人帶來的利益亦不在著作權法禁止的范疇,因此不能想當然地認為上述行為會對著作權人的法定利益造成損害。
以“購買”盜版圖書的行為為例,該行為顯然涉及到對于作品的利用,且亦會對著作權人正版作品的銷售產生影響,但在著作權法并未規定著作權人有禁止他人購買盜版圖書這一權項的情況下,該行為并不會對著作權人的法定利益造成損害,因此,上述行為不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同理,對于特定類型作品的出租行為亦是如此。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該規定中將出租的客體限定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因此,如果出租的是文字作品或攝影、美術作品等其他類型的作品,則盡管出租行為確會為出租者帶來利益,但其仍不屬于出租權所調整的行為,不能據此而認定著作權人的法定利益受到損害。
由此,著作權法不是萬能法,它僅調整基于作品所產生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利益,對于無法用著作權法調整的利益,其是否可獲得保護及如何進行保護,只能依據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判斷,而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應適用著作權法調整。
實質性替代標準考慮的損害之一在于聚合服務對權利人廣告成本、服務器及帶寬成本帶來的損害,以及該行為所產生的良好用戶體驗及用戶粘性為聚合平臺所帶來的包括廣告收益在內的利益。筆者認為,上述損害并非對著作權利益的損害,而僅是對經營利益的損害。現舉一例以對二者相區分。出版社出版圖書既需要向作者支付專有許可費,亦需支付紙張等印制成本。該兩部分支出雖均與作品有關,但性質上并不相同。其中,印制成本屬于經營成本,許可費則屬于著作權成本。如果他人偷走出版社用以印刷該圖書的紙張,該行為雖會對出版社的利益造成損害,但該損害顯然不能被認為是損害了著作權利益。但如果另一出版社未經許可印刷了該圖書,則其雖未對出版社的印制成本造成損害,但卻損害了權利人的著作權利益。
同理,對于視頻網站而言,其購買作品的費用屬于著作權成本,但對于帶寬及服務器的投入則屬于經營成本,相應地,廣告利益、用戶粘性等亦屬于經營利益。深層鏈接行為對于服務器、帶寬及廣告成本的損害均屬于對經營利益的損害,而非著作權利益的損害。據此,實質性替代標準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對于廣告成本的考慮,系將經營利益與著作權利益相混淆,該作法有失偏頗。
實質性替代標準考慮的另一損害在于對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分銷授權的影響,但這一損害同樣并非對著作權利益的損害,而系對合同利益的損害。著作權人對其民事權益的保護通??梢圆捎脙煞N方式:其一為通過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法定權利排除他人未經許可的使用行為;其二則是通過合同約定對其合同利益進行保護。前者強調權利法定,后者強調意思自治。如果他人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的行為落入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具體權項范圍內,則著作權人可依據著作權法獲得救濟。但著作權人同時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而使得著作權法未涉及的利益獲得保護(例如要求被許可人不得為其他網站提供鏈接端口等)。此類約定內容只要不為法律所禁止,且屬于真實意思表示,對合同當事人便有約束力。如一方當事人違約,則合同相對方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獲得救濟。但是,合同約定的利益只能依據合同約定予以維護,不能因為合同約定而使合同利益變成法定的權利。
在盛世驕陽訴動藝時光案中,法院指出,“知識產權遵循權利法定原則,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行為的范圍應由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無權自由約定侵權行為的構成?!鲜觥暈閻燮嫠嚬境跈喾秶褂檬跈喙澞俊募s定,是愛奇藝公司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對自身行為的擬制性和限制性約定,這種限制定約定……,非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本身的限制。上述‘其他鏈接網站為侵權’的約定,……對合同外第三方不產生任何效力”。2筆者亦持此觀點。
5.《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第五條不能成為實質性替代標準的法律依據
《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提供網頁快照、縮略圖等方式實質替代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公眾提供相關作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提供行為”。按照該規定,“實質替代”成為了網頁快照、縮略圖服務構成提供行為(即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條件,實質性替代標準似乎在這里找到了法律根據?;诖?,筆者有必要澄清該條款規定的“實質替代”的含義。
因該條規定針對的是對網頁快照及縮略圖等內容的提供行為,因此,在對上述行為性質進行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厘清上述行為的技術特征。實際上,無論是網頁快照,還是縮略圖快照,均是將原網頁或原圖片進行復制并將復制件置于信息網絡中的行為。上述行為完全符合《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第三條中有關提供行為系將作品置于信息網絡中的行為這一限定,因此,上述行為當然構成作品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至于該條款中為何使用“實質替代”一詞,該司法解釋的起草者對該條款所作說明應可起到解釋作用。如果快照達到了復制(或者實質性替代)程度而構成復制,那么快照服務就兼具網絡服務提供行為與內容服務提供行為的屬性,兩者在法律屬性上是可分的,正是考慮了這些屬性,《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一款將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提供網頁快照、縮略圖等方式實質性替代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公眾提供相關作品,規定為作品(內容)提供行為。3由此可知,該條款中的“實質替代”即指“復制”,其與實質性替代標準中“實質性替代”的含義顯然不同。因此,上述條款不能作為實質性替代標準的法律依據。
三、實質性替代標準與著作權人的利益訴求
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認定標準的確定并非著作權案件中的新問題,自2001年著作權法中新增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后,該問題在著作權案件中便一直存在,亦一直存有爭議,爭議基本上集中于深層鏈接行為的性質認定上。但早期的爭論主要存在于服務器標準與用戶感知標準之間,近兩年則出現了實質性替代標準。
涉及深層鏈接行為的案件至少在2003年便已出現。4之所以在以往的此類案件中從未出現實質性替代標準的提法,近來卻出現這一觀點,看似是由深層鏈接技術發展所導致,但實質原因卻在于利益關系的變化,尤其是影視作品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對回收其高額許可費的強烈需求。
目前,影視作品的著作權許可費呈現急速增長的態勢。尤其對于熱播影視作品,其許可費動輒上百萬甚至幾百萬一集。這一高額費用使得信息網絡傳播權人不得不通過各種方式回收這一成本。其中,確保各被許可人所傳播內容的范圍限于授權范圍內,顯然是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力求其利益最大化的必要前提。為達到這一目的,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通常都會在合同中要求被授權網站采用技術措施以防止鏈接行為的產生,以避免對其所劃分的各被許可人的權利范圍受到破壞。
但對傳播范圍控制權的破壞既可能來源于被許可人,更有可能來源于深層鏈接者,尤其是以深層鏈接為主要手段的視頻聚合平臺服務提供者。如果該破壞來源于被許可人(即被許可人未將其傳播范圍限于合同限定范圍內),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尚可以依據合同法追究被許可人的違約責任從而得到救濟。但如果來源于深層鏈接提供者,雖然權利人可以通過共同侵權規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以及破壞或避開技術措施等方式獲得救濟,但上述規則在適用條件上的限制會使得其救濟效果難以達到權利人預期。例如,共同侵權規則的適用需要以存在直接侵權行為為前提,如果深層鏈接行為的被鏈接網站是獲得合法授權的網站,則著作權人將無法通過共同侵權規則對深層鏈接行為予以制止。再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適用,強調的是對網站經營利益的損害,因此,很可能只有被鏈接網站才可以作為原告,被鏈接網站之外的其他著作權人則可能難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得到救濟。至于破壞或避開技術措施保護規則的適用,則因技術措施通常是被鏈接網站所設置,因此,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救濟方式相同,被鏈接網站之外的其他著作權人是否可以獲得保護亦有待探討。此外,著作權人亦通常認為,破壞技術措施行為的舉證較之于侵犯著作權行為,其難度更高,因此,權利人相對而言不愿采用這一救濟方式。由此,雖然對深層鏈接行為的規制存在多種渠道,但著作權人,尤其是并不從事網站經營的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卻可能認為上述方式均難以有效保護其利益。
基于此,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需要尋找一種最為有效的救濟途徑使得深層鏈接行為得以被有效禁止。因深層鏈接行為與作品傳播密切相關,故將該行為認定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將是最為便利最有效力的解決方式之一。該方法的優點在于適用要件簡單,但卻有著其他救濟方式所無法達到的救濟效果。一旦深層鏈接行為被認定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則深層連接成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范圍,原告僅需舉證證明其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且深層鏈接者并未獲得其授權即可,無論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是否經營網站,其均可以使深層鏈接提供者承擔包括停止侵權、損害賠償在內的民事責任,即便其所鏈接的是合法網站亦是如此。更為重要的是,這一作法使得追究深層鏈接提供者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均具有了法律依據。如此即可以最大力度地禁止深層鏈接行為,并最大限度地保護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對于作品傳播范圍的絕對控制權,最終使其利益最大化。
雖然用戶感知標準是一直存在的有利于權利人利益保護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認定標準,但因該標準已被深層鏈接提供者熟知,為避免這一標準適用所帶來的直接侵權的風險,越來越多的深層鏈接提供者會在提供鏈接服務時,采用各種足以使用戶認知的方式明確表明其鏈接者的身份。這一情形的出現使得,即便按照用戶感知標準,越來越多的深層鏈接行為亦不會被認定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梢?,用戶感知標準已無法滿足權利人維護利益的需求。
在此情況下,實質性替代標準便應運而生。就適用效果而言,實質性替代標準屬于用戶感知標準的升級版。該標準的適用并不考慮用戶是否足以認識到該行為是鏈接行為,而僅考慮提供鏈接者的獲益及對著作權人的損害。在采用實質性替代標準的情況下,因深層鏈接行為,尤其是影視作品的深層鏈接行為,通常會使得鏈接提供者獲得直接或間接利益。至于對于著作權人的損害,持此觀點者完全可以將對著作權人合同利益及經營利益的損害混同為著作權利益的損害。因此,依據實質性替代標準,具有經營性質的深層鏈接行為必然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即便深層鏈接提供者在提供鏈接服務時以各種方式明示其僅為鏈接行為,亦不會影響這一認定。同時,無論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是否是被鏈接網站經營者,也無論被鏈接網站是否系合法授權網站,均不影響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依據侵害請求權提起侵犯著作權之訴,禁止深層鏈接行為。這一情形使得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實現了對傳播范圍的絕對控制。
不僅如此,如果這一標準得以實施,其亦會為其他著作權人帶來利益,而非僅僅有利于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例如,對于合法授權的被鏈接網站而言,其無需通過舉證證明其經營利益的損失以贏得不正當競爭之訴,亦無需舉證證明其采取了有效的技術措施以使得法院得以確認深層鏈接提供者確實施了破壞或避開技術措施的行為,而僅需證明其有合法權利,以及存在被訴行為這一事實即可獲得有效救濟,舉證難度亦顯然小很多。
綜上可知,實質性替代標準之所以會在一些案件中被提出,更多是基于影視作品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的利益訴求,而非基于對著作權法及其第十條第(十二)項對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法定要件的理解。但是,對這種基于利益訴求來重新解讀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其所控制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方式,筆者實難認同。這一方式存在著違反既有法律規定、論證邏輯錯誤的危險。在這一過程中,權利人可能會基于其利益訴求先預設了深層鏈接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這一結論,然后再依據深層鏈接行為的特點對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進行對應性地解釋,從而擴大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邊界。這一方法顯然不是科學合理的法律解釋方法,而將損害及獲益作為行為性質認定要素這一基本邏輯錯誤也因此產生。
筆者并不認為權利人尋求各種方式保護其利益有何不當,但筆者觀點在于,權利人的利益訴求是否可以維護、對權利人與鏈接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調整,均必須以現行法律規定為依據。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適用法律,不能因某一方的利益訴求而改變現有法律規則。如果法律規定確存在漏洞,或者現有法律不能適應和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對于法律規定進行修改的權力亦在立法機關而非法院。實質性替代標準明顯與現有法律規定不符,擴張了法律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范圍,這也是筆者無法接受實質性替代標準的法律因素所在。
不可否認,保護著作權人利益是著作權法的重要制度價值之一,但筆者要強調的是,利益平衡同樣是著作權法所追求的制度價值。在網絡環境下的利益平衡要求平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在制度設置上充分體現了這種平衡?!毒W絡著作權司法解釋》引言中便明確指出:“依法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促進信息網絡產業健康發展,維護公眾利益”。其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可見,法院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一方面要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但另一方面,又不能不適當的限制互聯網產業的創新和發展,同時要使社會公眾享受公共信息資源的充分自由。
具體到實質替代標準,即便不從著作權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出發,而僅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其合理性,亦不能僅僅考慮影視作品著作權人或者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的利益需求,同時亦應考慮該作法可能影響到的包括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等在內的各利益群體的利益需求。
因實質性替代標準一旦被采用,其將被作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判斷的統一標準,因此,其不僅對影視作品深層鏈接行為的認定有影響,同時亦可能涉及到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行為。現有網絡服務提供行為除包括鏈接行為外,還包括信息存儲空間提供行為、P2P提供行為等等其他服務行為。相當數量的上述服務不僅就其外在表現形式與直接內容提供行為無實質差別,其同時亦存在使著作權人利益受損,但使行為人獲益的可能。這一情形說明,如依據實質性替代標準,目前公認的網絡服務提供行為中,將有相當數量會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范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從而使得行為人在提供上述服務時將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但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顯然無法針對用戶上傳的每個內容獲得著作權人同意,P2P服務提供者也不可能針對用戶通過該軟件所傳輸的各種類型文件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其他網絡服務者亦同樣很難達到這一要求。這一現實情形使得在實質性替代標準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一旦繼續提供該服務,便面臨極大的侵權風險?;诂F實考慮,服務提供者為避免侵權風險,其最好的選擇當然是不再提供上述服務。這一結果對于網絡用戶以及互聯網行業整體發展所造成的負面影響無需多言。
即便僅就深層鏈接的具體服務而言,其不僅僅指向影視作品,亦同樣可能指向其他類型作品。舉例來說,目前搜索引擎通常會提供一種針對具體格式內容的搜索服務,如果用戶在搜索時將文件格式限定為“.doc”格式,則搜索結果均僅涉及此類文件格式內容。用戶在點擊各個搜索結果后,一般不會進入被鏈接網站頁面,而會在搜索引擎頁面下直接打開或下載這一文件,這種情況同樣屬于深層鏈接行為。依據實質性替代標準,因該行為亦會為搜索引擎帶來直接或間接利益,并對被鏈接網站產生一定影響,該行為顯然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但是作為針對海量信息的搜索引擎,如果要求其針對每一個特定格式的搜索結果,均尋求著作權人許可,顯然不具可行性。而如果無法獲得許可就意味著其該行為構成侵權,搜索引擎可選擇的合法方式將同樣是不再提供特定格式的搜索。這一結果意味著整體網絡用戶無法再獲得特定搜索這一服務方式所帶來的便利與快捷。該結果對于網絡用戶及鏈接行為的發展所造成的影響同樣無需多言。
筆者要指出的是,包括深層鏈接在內的鏈接行為是互聯網的基本元素。可以說,沒有超鏈接就沒有網絡。因此,在對深層鏈接行為是否納入著作權控制的行為作出法律評判時,必須持非常慎重的態度。前述事例僅僅是以現有網絡服務提供行為類型作為基礎對實質性替代標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但實際上,隨著技術的發展,很可能出現一些目前無法想象的網絡服務類型,而實質性替代標準的適用將會使得這一切均很可能因無法得到著作權人許可而成為違法行為,在網絡社會中,這一結果對于整體社會發展所造成的阻礙將是難以想象的。
關鍵詞:作品;網絡;傳播權;ISPDMCA
一、技術中立原則的概念
數字時代,隨著互聯網深度和廣度的不斷加深,作品的網絡傳播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核心,也從傳統的復制權轉移到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當作品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即從網絡擴散,作者的著作權尤其是網絡傳播權隨之受到損害,而技術中立原則主要被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用于面對權利人侵權問責下的抗辯。技術中立原則意味著:技術作為一種手段,本身不具有自主傾向性;技術作為社會發展階段性的產物,不可避免地具有缺陷而無法滿足所有的社會要求;因此需要為技術保留一定的“自主”空間,體現在實踐中就是使技術的持有者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免于承擔由于技術的特性而與法律碰撞所產生的侵權責任,目的在于鼓勵技術創新的同時也平衡著作權人私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技術中立原則在版權法領域并不自始存在,從認識技術中立的精神到最后體現于立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技術中立原則在保持自身基本內涵穩定性的同時,在不同的技術發展階段往往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八髂岚浮碧岢龅摹皩嵸|性非侵權用途理論”是技術中立原則的起點,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所提出的避風港原則是現代意義上技術中立原則正式確立的標志。在現階段,技術中立原則主要以避風港規則的形式進行體現。
二、技術中立原則的形成與限制
(一)起源
版權法領域技術中立原則產生的“源頭”是“索尼案”。198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借用美國專利法中“普通商品理論”確立了版權幫助侵權的免責規則: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原則。根據該原則,只要一件技術產品具有一種“實質性非侵權”的用途,也就是“可能被廣泛用于合法的、不受爭議的用途”,則無論其是否能夠被用于非法目的,制造和銷售此種技術產品的行為不構成幫助侵權。因此有人認為“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原則”就是技術中立原則。不可否認索尼案所確立的實質性非侵權用途理論在美國版權侵權認定上具有深遠的意義,但是將“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原則”直接等同于技術中立原則是不嚴謹的。雖然限于造法者對未來技術的不可預見,使得對技術中立原則的內涵和外延的限定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作為原則本身所有的基礎特征則是可以得到穩定的。技術中立原則應當具有而不限于如下要求:(1)目的為平衡著作權人私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具有相對穩定性,在不同技術環境下的適用具有一致性和可預見性,立法者從而無需在短期內制定特別法?!皩嵸|性非侵權用途原則”當然具有“平衡著作權人私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效果,但它不滿足“相對穩定性”這個要求。實際上,索尼案中之所以將美國專利法中的“普通商品原則”應用于版權法領域是具有前提的,它只是為了針對在該案的一個錯誤的思路而進行針對引用的,也就是為了解決“錄像機的使用量中有多少屬于侵權成分,來作為行為人是否涉及幫助侵權的判斷的標準”這個問題而采用的,也因此它注定無法成為一個具有穩定內涵的、可以長期適用且具有一定程度上超越技術發展的前瞻性的整體性概念。此外,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原則具有內在缺陷,它要求只要具備一種潛在可用于合法目的的功能就能使制造商和銷售商免責,為以增設可用于合法用途的功能為手段而實現最終的侵權目的行為打開方便之門,使得幫助侵權這一概念形同虛設。只能說,“實質性非侵權用途理論”正是技術中立原則曾經“構成”的一部分——但并非真正的組成部分,嚴格意義上只起到了“引發”的效果。索尼案以后美國在“實質性非侵權用途理論”基礎上所追進的立法及判例實踐,如Grokster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否認被告的P2P軟件符合“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創設“引誘侵權”概念,認為“以誘使版權侵權為目的而提供設備,并已通過清楚的表述或者采取其他確定的步驟促使侵權發生,ISP應當就第三人導致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而不用考慮產品本身的合法用途”,在此基礎上認為ISP的行為符合引誘侵權的要件——都不能認為是對“實質性非侵權用途理論”本身的擴充或發展,因為“實質性非侵權用途理論”在提出之時即已限定了內涵。因此,“實質性非侵權用途理論”不能代表技術中立原則,技術中立原則也不是并且不包含完整意義上的“實質性非侵權用途理論”。只能說,技術中立原則包含了“實質性非侵權用途理論”的中立性特征。雖然不能將索尼案所確立的“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原則”直接等同技術中立原則,但將其看作技術中立原則的起點則是完全可行的,“起點”的意義在于真正意義上的技術中立原則開始引發——它已具有了判例法上的“影子雛形”,但既沒有在判例法上形成成熟的概念,亦沒有被立法所認可。
(二)形成
事實上1988年美國國會頒布的《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所提出的避風港規則(SafeHarborProvisions)才是現代意義上技術中立原則正式確立的標志。DMCA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根據用戶的指令提供網絡接入服務、系統緩存、根據用戶指令存儲信息、信息定位等情形提供免責事由,使符合法定條件的ISP免于承擔相關的網絡版權侵權責任。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也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自動接入和自動傳輸、自動存儲、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以及搜索和鏈接四種互聯網信息服務行為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也是對避風港規則的借鑒。技術中立原則通過避風港規則在立法上得以體現,它免除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信息的主動審查義務,使鼓勵技術創新與保護版權人的利益達到某種平衡。
(三)限制
技術中立原則不意味著絕對的“中立”。避風港規則雖然給予了ISP一定的責任限制,但不意味其可以在一切情況下都不承擔侵權責任。事實上,如果ISP明知存在侵權行為、能根據明顯的事實或情況推斷得出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或在已發現侵權信息存在的情形下沒有及時進行移除,則需承擔侵權責任,使其無法再以技術中立原則進行抗辯。實踐中,往往以“紅旗標準”判斷ISP在網絡版權侵權爭議中的主觀狀態。DMCA將紅旗標準表述為當侵權事實的存在已經如鮮紅的旗幟一般在ISP面前飄揚,若ISP仍然保持沉默如埋頭如沙子中的鴕鳥般視而不見,則應認定ISP知道或至少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此外,直接提供作品的行為會構成直接侵權,而無論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為直接侵權提供幫助的行為,在具有明知或應知的過錯時承擔侵權責任,不再適用技術中立原則。
三、結語
如何將技術中立原則更完善地應用于實踐仍需要探討。以技術中立原則作為基礎理念的“避風港條款”,在適用時由于規定之初的不明確性,往往產生爭議,例如對“紅旗標準”的法律定位認識,對“通知-移除”機制實際效果的質疑和適用局限等。此外,將DMCA的避風港規則移植到我國版權法后,仍需要在整體上進行法律條款的規整和梳理,使得無論是“避風港”規則的適用還是技術中立性原則的體現都更具層次性和條理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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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謝雪凱.網絡服務提供者第三方責任理論與立法之再審視——以版權法與侵權法互動為視角.東方法學.2013(2).
[4]王遷.論“信息定位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行為的認定.知識產權.2006(1).
一、網絡交易平臺的職責與身份
根據《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的規定:為了確保整個交易流程順利進行,網絡交易平臺有如下職責:一是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其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與備份制度、信息披露與審核制度、隱私權與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不良信息及垃圾郵件舉報處理機制等。二是運營管理,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證網絡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及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三是信息監控,對用戶信息進行監控。四是用戶注冊管理,對用戶注冊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形式審查。五是用戶協議,制定自己的用戶協議,確定與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
從網絡交易平臺的上述職責可以看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具有以下幾種身份:
一是交易規則和用戶協議的制定者。交易規則作為調整網絡交易平臺涉及各方利益的工具,從作用上講與法律相似,但是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地位關系又決定了服務規則的本質是合同。電子商務交易規則的法律性質是網絡交易平臺制定的格式合同,合同的內容涵蓋所有網絡交易平臺涉及的事項,平衡各方之間的利益關系。
二是平臺交易主體身份的審核者。從網絡交易平臺運作模式中我們知道,任何人要作為賣方在網上出售商品,必須經過實名認證;任何人要作為買方在網上購買商品,必須先注冊,成為網站的用戶。也就是說,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有對交易主體身份進行認證審核的職責。
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基本義務
(一)依法制定用戶協議
電子商務中的用戶協議是由網絡平臺提供商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單方面制定的,網絡用戶(電子商務中的真正賣家和消費者)無權就用戶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和網絡平臺提供商進行協商,用戶唯一可以做的就是接受或者不接受。故用戶協議屬于典型的格式合同,該協議通過用戶向網絡服務提供商注冊時的點擊確認而成立,因此,一旦用戶協議得到確認,即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約束力。既然用戶協議的性質屬于格式合同,其理所當然應受合同法關于格式合同規范的調整,比如提供格式條款當事人的義務、格式條款解釋、格式條款無效等方面的規定對用戶協議都是適用的。
很多網絡平臺服務商往往在用戶協議中單方面免除自己的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或者將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片面強加給用戶(主要是賣方),或者將知識產權維護的責任全部推給權利人本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誠實信用原則,減免自己依法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的義務,同時加重用戶的責任,甚至將義務強加給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這種條款的效力是不能得到認同的。即使用戶點擊確認,在發生電子商務商標侵權糾紛時,網絡平臺提供商也難逃其責。所以,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制定用戶協議,合理均衡其與用戶和權利人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責任,就成為網絡平臺提供商最基本的義務。
(二)審核網絡交易主體身份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對交易主體身份認證的重點在于對在線交易的經營者亦即賣主的身份進行審核和認證。因為買主(消費者)也是商標侵權的受害者之一,賣主才是電子商務商標侵權的主力軍或者說罪魁禍首。只要從嚴把好對其身份的審核和認證這個關口,商標侵權糾紛就會得到很好的遏制。即使發生商標侵權糾紛,權利人也可以較為容易地找到侵權者,及時使自己的商標權得到救濟。網絡平臺提供商也可以因此遠離成為商標侵權被告的危險。那么,基于這一義務,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是否能夠保證交易主體真實存在?能否保證在線經營者具有法律主體資格?能否確定在線經營者的真實身份?能否保證在線經營者具有責任能力?即使能一一俱全滿足上述要求,網絡平臺提供商又如何確保在線賣主所經營的商品不是侵權產品?
要回答這些問題,首先必須明確,網絡平臺提供商所負的是實質審查義務還是形式審查義務。實際上,網絡交易平臺既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對交易主體的身份進行實質審查。其一,因為網絡交易平臺只是提供服務的企業,并不具備開展對用戶信息進行實質性審查,從而對用戶作為法律主體是否合格進行評價的能力。其二,網絡平臺提供商并不向買方收取費用,其與買方的服務合同是無償合同,當前有些網絡服務平臺提供商對賣方也是無償的。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它沒有義務承擔如此重大的法律責任,去開展用戶身份的實質性審查??傊?,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只負有對交易主體身份進行行使審查的義務。
(三)審核在線登陸商品信息
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出售商品或服務,買方無法直接了解貨物的具體情況,僅憑賣方對貨物的描述,這些描述包括文字的、圖片的甚至是多媒體的。盡管手段多樣,消費者仍然無法準確了解這些描述的可信賴程度。這就需要平臺提供商對于平臺上的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這里僅指形式審查,如產品合格證、產地證明、銷售許可等。而商品是否為商標侵權產品的實質審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這對于平臺提供者而言是較苛刻的要求。
平臺提供商對相關文件的審查可以在事前防止部分糾紛的發生。但假冒偽劣產品有時確難界定,平臺提供商又必須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如何解決這一矛盾?有學者認為,在工商行政機關設立與網絡交易平臺(網站)的網絡交易商品核查系統,凡網絡交易經營者須在線交易的商品信息可直接運送到此平臺,由工商行政機關核查后作出許可,再迅速反饋到網絡交易平臺傳送信息。該核查系統由網絡交易平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這樣才是網絡交易的合理監管。
(四)儲存與保管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的完備對商標權人而言至關重要,因為一旦發生商標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基于網絡平臺提供商所儲存的交易信息,快捷地鎖定侵權人,并及時收集維權不可或缺的相關證據資料,這對于商標權的救濟無疑具有很大意義。另一方面,網絡平臺提供商在發生商標侵權的情況下,面對權利人的訴求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交易信息資料,也可以起到抗辯免責的作用。而且,就履行義務的可行性來看,網絡平臺提供商完全有能力履行這一義務。
關于交易信息儲存和保管的期限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參照商標侵權訴訟時效來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商標注冊人或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因此,交易信息儲存和保管的期限,不能短于兩年的訴訟時效,而且囿于兩個期限的起算點并不相同,前者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計算,而后者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據此,交易信息的保存期限應以三年為宜,這樣才能較好地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五)調查取證和補救
由于主客觀諸方面的原因,網絡平臺提供商對客戶(主要是賣方)的真實身份及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幾乎沒有可能,因此,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現象的滋生甚至蔓延就在所難免。一旦發生商標侵權行為,在網絡平臺提供商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商標權人可以要求網絡平臺提供商就侵權行為進行必要的調查。如果經過調查,確認商標侵權行為屬實,網絡平臺就有義務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例如,及時移除侵權商品信息、下架侵權商品、警告或責令網上經營者停止侵權甚至取消經營者的用戶資格。如果說,經營者身份和商品合法性的事前實質性審查對網絡平臺提供商來說并無可能,那么事后救濟恰好可以彌補這一缺憾,成為其彌補過錯的絕好機會。
三、小結
服務供應商是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 DMCA) 對service provider的定義。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采用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這一稱謂。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為互聯網用戶提供上網中介服務的組織或個人。
隨著網絡服務的愈加精細與多樣,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圍和種類也越加廣泛。對其較為普遍的分類是以網絡服務的內容為標準,分為技術服務提供者( ISP) ,和內容服務提供者( ICP) 。
二、ISP 與ICP 的責任承擔
為網絡作品的存在以及傳播提供鏈接、信息儲存空間等服務的主體為技術服務提供者。ISP 并不直接向網絡用戶提供信息內容,而是借助技術或設備為網絡用戶獲取信息內容提供中介服務。所以其自身也并不具備對網絡信息的篩選能力與控制能力,其行為更傾向于是無實質內容的機械運動,所以法律對于其間接侵權責任的規定也相對寬松。
考慮到ISP 在現實操作中的不同狀況,《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0 至23 條分別規定了提供各類服務的ISP的免責條款。此外,若ISP 和其他主體一樣實施網絡直接侵權行為,此時其并不享有任何特殊保障,直接承擔侵權責任。
主動向網絡用戶提供內容的網絡主體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網絡信息是通過ICP 初步審核而上傳和傳播于網絡的,所以其對網絡信息的控制和篩選能力遠遠高過ISP,對于網絡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甄別,其應當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法律的現有規定, ICP 并不存在因間接侵權而與相關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只有一般的直接侵權和共同侵權責任。
三、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是美國首先創立,目的在于減輕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促進網絡知識產權的發展。后來這一原則廣泛應用到搜索引擎、網絡存儲等方面。通知- 移除,是這一原則的內容。即針對網絡侵權,被侵權人有權在發現侵害事實后書面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的擴大,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采取刪除、斷開鏈接等措施。若網絡服務提供者依據上述流程適時采取了適當行為的,得以依據避風港原則免除承擔侵權責任。對于該爭議信息的者是否享有反通知的權利,我國并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字里行間以及邏輯推論,我國應當是認可者反通知此種事實抗辯的。反通知的存在,可以充分保障信息者辯論陳述的程序權利,也有益于判斷所涉信息是否侵權,正當正確地保障權利人的實體權利。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中對這一原則都有體現。
四、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承擔制度評析
( 一) 關于避風港適用主體
我國的《著作權修改草案3》第69 條提到避風港原則僅適用于ISP,不適用ICP。本文覺得這一建議具有很強的現實性。在網絡作品傳輸過程中, ICP 作為內容提供者,本來就應當對網絡信息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負有保證義務。設置避風港原則,只是考慮到網絡作品的廣泛性以及審查義務的難操作性,以及ISP 的無實質侵權性而給予的公平對待。要正確區分ISP 與ICP 在網絡侵權過程中扮演的不同角色,不能一概論之,否則必將導致對公平正義的褻瀆。所以,本文贊成《著作權修改草案3》第69 條的提議,將避風港原則單獨適用于ISP 是符合法理和人情的。
【關鍵詞】VPN技術企業計算機網絡局域網絡虛擬
現在社會已經步入信息時代,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絡的發展日新月異,帶動了經濟的發展,為許多企業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的同時,對企業管理、通信等方面也有很大的貢獻?,F代的許多企業為了通訊方便,都會建立自己的局域網絡,使企業內部工作人員能夠通過局域網進行通信,合作企業也能夠訪問自身的局域網,方便企業之間的通信。但是利用互聯網加強企業內部或者企業與企業之間通信的這種手段,存在這一些安全隱患,并且其可靠性不強,一旦局域網絡癱瘓或者受到攻擊,那么很容易就影響到了企業的通信或者是企業信息、資料的泄露。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虛擬專用網絡)技術成為了現在信息領域的新應用,憑借著自身的優點和技術特征受到諸多企業和市場的青睞,在現在社會廣泛使用。
一、VPN技術
VPN技術實質是虛擬通訊網絡的一種,它不需要真正物理線路的鋪設,不需要路由器的使用,而是通過某種特殊的加密協議,以互聯網絡為基礎的專用的通信線路。VPN技術廣泛應用于企業內部通信,是對現代通信領域缺陷的一個填充,VPN技術還有較強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穩定性,它通常以因特網為基礎,建立一個臨時的連接點,能夠在復雜的公共網絡中建立一條安全的隧道,使企業或者單位內部能夠更為安全的進行信息交流和聯系。
VPN技術在現代通信領域中是較為先進的網絡技術,它不但有較強的安全、穩定性,而且相對經濟,VPN只是一個虛擬的網絡環境,不需要有更多的線路、設備投資,減少了企業的經濟投入。并且VPN技術對企業內部來說能夠實現工作人員的高校信息交流和聯系,能夠防止網絡黑客對VPN網絡的攻擊,避免企業內部聯系中斷、企業機密信息泄露等現象的出現。VPN技術在現在通信領域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的出現實現了企業內部高效經濟的聯系和企業與企業之間聯系的安全、穩定,所以在企業中被廣泛使用,VPN技術將會是以后通信領域發展的大方向和總體趨勢。
二、VPN技術在現代通信領域的應用
VPN技術技術的實現主要依靠于隧道技術和加密技術的應用,并且在VPN技術中QoS技術也是非常關鍵的一部分內容。其中隧道技術實質上是一種數據的傳輸方式,只是這種傳輸隧道就是專一的,這種隧道技術數據傳輸也基于互聯網絡,將特殊封裝的文件從一個點傳遞到另一個點,然后進行解封,得到原文件。企業的虛擬網絡隧道主要依靠GRE實現,GRE是企業中主路由器和終端路由器之間形成的通道,GRE主要實現了企業內部點到點的聯系,也能夠實現一點對多點的聯系,一般GRE通常會與NHRP結合使用。
加密技術也是VPN在企業通信中的重要應用,企業有自身的私密信息和文件是不能夠泄露和流失的,一旦這些信息泄露或者流失會對企業的競爭力造成影響,給企業經濟效益造成損失。加密技術實質是就是隧道中傳輸的信息或者文件用不同表現形式來進行傳輸,這樣就能夠使企業外部人員或者黑客不能夠真正了解傳輸的信息,增強VPN技術的安全性。通常加密技術有RC4、DES、第三DES,RC4的強度不高,但是對于一般惡意攻擊已經能夠使信息安全得到保證了,如果涉及到機密企業或者高度機密的文件可以涉及到后兩種加密技術。
VPN在通信領域中的應用還表現在在企業局域網中的應用。(1)企業內部虛擬網絡?,F在企業許多都有一些分公司或者分支企業,當企業規模愈來愈大,而且數量日益增多的時候,企業內部聯系就體現出較為不便,并且網絡結構復雜,資金投入較大等問題。VPN技術能夠很好的解決這些問題,VPN使用費用低廉,而且擴展較為容易,讓企業在規模擴大的同時,能夠更廉價的進行信息交流和聯系。(2)遠程訪問和企業擴展網絡?,F在社會企業之間競爭與合作并存,許多企業之間的合作關系較為緊密,但是在信息交流和聯系上存在一些不便,不能夠有較好的私密性和靈活性。VPN技術的使用,能夠建立專用的聯系通道,使合作企業能夠訪問本企業的局域網絡,方便了企業之間的相互聯系。而且在企業規模和合作范圍不斷擴大的同時,VPN也能夠使企業局域網絡相對簡捷的進行擴展,讓企業內部和外部聯系成為一個整體又彼此區別的網絡。
三、結束語
VPN技術是現代通信領域中的寵兒,是未來企業內部通信的發展趨勢,但是VPN技術還需要被進一步完善和創新,使其能夠更好的為人們服務和利用。
參考文獻
1、視頻格式有MPEG、AVI、nAVI、ASF、MOV、3GP、WMV、DivX、XviD、RM、RMVB、FLV/F4V。
2、視頻格式實質是視頻編碼方式,可以分為適合本地播放的本地影像視頻和適合在網絡中播放的網絡流媒體影像視頻兩大類。
3、盡管后者在播放的穩定性和播放畫面質量上可能沒有前者優秀,但網絡流媒體影像視頻的廣泛傳播性使之正被廣泛應用于視頻點播、網絡演示、遠程教育、網絡視頻廣告等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
(來源:文章屋網 )
一、引言
2013年8月,保監會實施《關于專業網絡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專業網絡保險公司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保障,2013年9月29日,中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其突破國內現有保險營銷模式,但是不設分支機構、完全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和理賠的模式也對我國現有保險合同法提出挑戰。2011年4月15日,中國保監會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也表明了保監會要完善網絡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決心。
本文結合國際相關立法和當今中國網絡保險的發展,對網絡保險合同法展開研究,為我國網絡保險合同法的相關立法工作提供借鑒。
二、我國網絡保險合同相關研究
(一)網絡保險合同的實質及其法律效力
由于近年來網絡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完全在線上實現,所以網絡保險合同的實質是一種電子合同,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針對于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6條規定:“當法律要求信息需具有書面功能時,一條數據信息如果已含的內容可以被讀取以備日后查閱,該信息應被視為符合該要求?!边@一規定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書面法律效力。而我國《合同法》對此也做出了明文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從以上二者對于電子合同的闡述可以得出,電子合同是書面合同的一種,其擁有和書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網絡保險合同當事人及其身份資格確認
網絡保險中,投保人和收益人與傳統保險差異不大,保險人和保險人則因為網絡這種營銷手段而被賦予一些新的涵義。
保險法要求保險當事人都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格。在網絡保險中,網絡保險人和網絡保險人的身份資格都是比較容易確認的,雖然也存在一些釣魚網站混淆消費者的判斷(這在網絡銀行的發展過程中,曾經出現過),但是由于網絡安全軟件的日趨完善,這種情況得到明顯改善。
相比而言,網絡投保人的身份資格確認就成了比較顯著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投保人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于網絡保險中信息不對稱問題比較顯著,網絡保險公司和網絡保險公司處于信息劣勢方,加之傳統的身份鑒定方式,如手寫簽名和蓋章等無法在網絡環境履行,其很難確認網絡另一端的投保人是否是其所聲稱的人。我國的《電子簽名法》針對此類問題,承認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為電子簽名確認身份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電子簽名也存在被盜用的可能。同時投保人保險標的的選取要符合可保利益原則,這類問題的產生同樣是由于信息不對稱,網路環境中,保險人在確定投保人是否符合可保利益原則時,難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其與標的物存在利益相關性的實物證據,這樣為了規避這方面的風險,網絡保險傾向于設計一些較為分辨利益關系的標的物的保險產品。
(三)網絡保險合同簽訂過程
新型的網絡保險,其合同訂立過程完全在網上進行,這就有別于《保險法》和《合同法》關于合同訂立情況的限定,其訂立過程具有個性化的特點,本文查閱了淘寶網上各大保險公司產品介紹,整合了當前流行的網絡保險合同訂立流程,在合同訂立流程中,網絡保險的合同訂立流程和傳統保險合同的訂立有以下幾點不同,首先是全程操作的信息化這表現在無論是選擇產品還是填寫投保信息以及信息審核這些過程都是在網上完成;然后是支付手段的網絡化,網絡保險的保費支付通常都是通過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或者網銀支付,而傳統保費支付大多使用的是現金;最后是保單形式的電子化,網絡保險的保單一般都采用電子保單,而傳統保險都是紙質的。
(四)網絡保險合同中的要約及承諾
網絡保險中要約和承諾的特點,導致可能出現的問題就是要約的撤銷問題,《合同法》規定要約遞交者在發出后,到達要約接受人并在要約人承諾之前,要約是可以撤回或者撤銷的,但是由于網絡保險是基于電子信息網絡,而數據的傳輸速度極快,所以要約幾乎是在遞交瞬間到達要約接受者手中,這時如果接受者是采用的是實時核保,則要約接受者也幾乎是在瞬間做出承諾。這種情況下,要撤銷要約一般是不可能的;反之,如果接受者是采用的是延時核保,則在此期間是可以撤銷要約的。
三、政策建議
綜上,保監會應當盡快出臺針對網絡保險的相關法律,同時《合同法》中也應當盡快明確針對于電子合同的相關立法,可以借鑒美國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從而達到規范網絡保險市場的目的,避免相關法律糾紛,其改善方向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應完善由于投保人身份不明確而產生問題的法律條文,明確各種情況,如投保人個人終端出現問題,第三方網站被偽造,網絡服務商數據傳遞錯誤等發生導致法律糾紛時各方的責任;
其次,網絡保險中由于合同雙方不能直接面對面接觸,一些需要保險人當面強調的條例不能再網絡保險中實現,所以也要這對這種情況,立法規范;
最后,無論是實時核保還是延時核保,因為保險業務的特殊性都不應該取消投保人撤銷要約的權利,在此應該完善相關的法律,為保障投保人利益提供法律支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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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山東財經大學)
作者簡介
【關鍵詞】IP網絡;信號傳輸系統;計算機技術
隨著計算機技術在生活中廣泛應用,促進了生活方式的變革。為了擴大流媒體的覆蓋率,逐漸將IP網絡技術應用與流媒體中,將視頻、音頻文件進行壓縮傳輸。這一方式不僅具有傳輸方便、傳輸量大的特點,還促進了媒體傳輸技術的轉變。目前,IP網絡已經廣泛的應用與實際的媒體流傳輸中。
一、基于IP網絡的廣播電視信號傳輸系統建設的必要性
目前,流媒體的形式開始呈現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傳統的流媒體以SDH傳輸系統傳輸系統為主,局域頻帶利用率低、調整機理復雜、安全性差,導致流媒體傳輸數量小,無法滿足媒體發展的需要。因此,開始將IP網絡系統應用與廣播電視信號的傳輸中,促進了媒體之間的信息互換。這一方式不僅彌補傳統傳輸技術的局限性,解決了信號傳輸中存在的問題,還擴大了傳輸范圍,逐漸廣播電視信號傳播的主流形式。
二、基于IP網絡的廣播電視信號傳輸系統設計意義
進行IP網絡傳輸系統建設時,應基于媒體流現有的傳輸系統上,再引進先進的傳輸技術進和傳輸設備經濟改革,使其符合IP網絡系統的傳輸要求,促進傳輸技術的重大變革。不同于SDH傳統的傳輸系統,IP網絡傳輸系統對視頻、音頻等信息的傳播非常穩定,即當一檔節目出現傳輸故障時,并不會影響其他節目的正常播放。該傳輸系統還可以根據媒體流發展的需要,適當擴充廣播電視信號的傳輸數量。同時,IP網絡信息傳輸系統簡單易學,適用范圍非常廣,能夠滿足各區域的發展。因此,IP網絡系統的建設對促進廣播電視信號的可持續發發展。
三、基于IP網絡的廣播電視信號傳輸系統的結構和原理
(一)IP網路系統傳輸結構
發送端設計和接收端設置是IP網絡系統傳輸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發送端和接收端正常的網絡條件是保證信息正常傳輸的保證。IP網絡的實際運用中,獲得發送端的IP地址和媒體流協議端口后,接收端查找到的IP地址實現信息的實時傳播。由于流媒體的信息傳播具有的軟件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傳送時的界面和功能也存在著差異。
實際工作原理如下:(1)發送端設置。開啟電腦后,選擇音頻輸入設備,電腦系統自動建立服務器后,根據其提供的鏈接地址打開窗口,并選擇CD質量音頻。當發送端設置完成后,即采集音頻和視頻信息。(2)接收端設置,打開系統自帶的音頻播放器,點擊“開始”后,在輸送端輸入發送端闊的的IP地址,和登錄端口數據,點擊“確定”后,通過數秒的信息緩存,即可接受發送端信號。
(二)基于IP網絡傳輸原理
目前,很多地區為了促進媒體行業的發展,開始將廣播技術應用于流媒體性信息傳播中。IP網絡傳輸系統具有傳輸速度快、傳輸信息量多,傳輸穩定的特點。不用與傳統的單獨傳輸系統的設置,IP網絡系統可以通過現有的網絡實現廣播電視信號的傳播。
IP網絡系統將壓縮儲存服務器上的信息文件,按照文件傳輸原理將打包信息傳輸至廣播電視的接收端,并在終端對信息格式進行解壓轉換,經放大后傳輸至揚聲器。通過對信息的解碼,使得每一個音頻信息都具有自己獨特的IP地址,再按照網絡通信協議進行廣播電視信號的傳輸系統建設。
基于IP網絡技術傳播的特點,某地50套廣播電視節目僅僅占用了100MB的信息資源,具有非常高的性比價。且網絡具有治愈功能,當某一鏈路出現連接故障時,網絡科自行將其切換至另一條鏈保證廣播電視信息的正常傳播。目前,該地區該地區的IP網絡覆蓋率已經達到了90%以上,實現了廣播電視信息技術的快速傳播。
四、基于IP網絡的廣播電視信號傳輸技術研究
(一)IP組播技術
IP廣播的實質是將廣播的應用數據置于網絡傳輸中,當用戶被授權后,接收廣播信息。其中IP組播就是廣播電視信號傳輸的重要形式。IP組播的實質是對硬件組播的抽象化表現,對需進行IP組播的計算上安裝支持組播的IP協議即可實現對廣播電視信息的轉換。由于IP組播傳輸系統進行信息傳播時,一般只適用與廣播信息的接收端,不會對數據的源地址造成影響。
(二)靜音數據處理技術
采用IP網絡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時,必須傳輸信息進行靜音數據處理。通過靜音技術的處理,對信息數據進行壓縮,可有效降低數據傳輸過程中所占用的寬帶空間,達到減少網絡通信投入。靜音技術的使用可有對廣播電視信息中的噪音進行分離,提高聲音質量。因此,采用相關儀器進行對靜音信息進行檢測時,可發現靜音信息趨向于均值,未經靜音處理語音則呈現出不同頻率的正弦波。
(三)數字化語音技術
PCM是數字音頻技術的的處理基礎,通過對數字編碼的處理實現對廣播電視信息的存儲。現階段,用于處理數字化語音技術的編碼非常多。不同的聲音信息,采用的處理編碼也存在著極大地差別。例如,對于16B樣值采用PCM編碼進行處理即可。預測編碼作為數字化語音技術處理的的重要分支,可對信息的之間的關聯性進行分離,其實質是通過前一個信號預測后面的信號,再將預測的信號與實際信號進行比較,將兩個信號間的預測誤差進行編碼。
五、結束語
隨著多媒體技術的發展,IP網絡逐漸實現了對廣播電視的信號的實時傳播,這一傳輸系統不僅具有穩定性、開放性的特點,還擴大了信息的傳輸面積,讓信息傳輸的質與量都得到了保證。IP網絡逐漸實現了廣播電視信號的立體化傳播,對媒體流的發展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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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新興產業集群是以知識創新為基礎,以核心技術為支撐,以官產學研合作為橋梁的一種新型產業聚集現象。知識創新網絡通過區域創新環境與網絡創新主體之間的互動,充分利用集群網絡內的知識資源,促進新興產業集群的可持續創新并提高產業競爭力。本文通過構建新興產業集群的知識創新網絡模型,探討了集群知識創新網絡內各主體之間的互動能夠有效地促進新興產業的發展。
關鍵詞:新興產業 知識創新 創新網絡
目前,新興產業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應對國際性經濟危機、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提高國家競爭力的共同選擇。我國政府以培育和發展新興產業為實現經濟轉型的契機,不斷優化新興產業的結構,形成技術創新、結構優化與產業升級相互促進、相互發展的新局面。實現這一歷史性轉變的核心要素在于集群內各主體的知識創新,新興產業對知識創新的需求較高,政府和企業在培育新興產業時,首先要培育其知識創新能力,構建基于知識的創新網絡,以此實現區域經濟發展的歷史性飛躍。
國內外學者從不同的視角對集群創新和集群知識創新做了豐富的研究。Bell和Albu(1999)通過對比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不同產業狀況,認為發展中國家的集群創新由集群內的創新結構來實現,而發達國家的集群創新是通過由企業內部的創新和擴散。Carlos Quandt(2000)通過研究分析指出集群創新和合作網絡可以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提升區域創新能力與競爭優勢,縮小社會的不均衡。Maria,Lusia和Mancusi(2001)分析了產業集群內企業合作創新的模式,認為集群內的企業合作通過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可以提高產業集群的創新能力和提升集群整體的競爭優勢。國內學者對產業集群知識創新的研究較多。趙濤、艾宏圖(2004)認為集群通過組織間的知識共享、傳播為集群企業開展知識創新活動提供良好的環境支持。李正鋒、葉金福(2006)通過研究知識創新的內涵與特點,分析了基于GEM模型的產業集群知識創新能力的影響因素。王晶等(2008)對知識創新與高新技術產業集群的關系進行了研究,認為知識創新能力是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核心要素,良好的網絡環境能夠加速集群內的知識創新。本文旨在分析新興產業的特征及其知識創新的內涵與實質,構建科學合理的新興產業集群知識創新網絡,并對這一網絡做出相應的分析。
新興產業的特征
新興產業作為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推動經濟方式轉變的新興力量,決定了產業發展、技術革新和經濟轉型的新方向,同時也是新時期科學技術水平的重要體現。新興產業在其發展過程中,體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知識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基礎是技術知識的不斷積累和創新,通過合理配置知識資源,將其運用到生產以及研發的各個環節,從而促使知識創新能力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因此,新興產業企業必定有研發能力、創新能力很強的內部知識團隊以及外部知識網絡,不斷開發新產品、新技術,以此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創新性。新興產業是新技術、新工藝的聚焦點,具有很強的創新效率,能夠迅速帶動整個集群內產業鏈的創新,其創新不僅包括整個產業的創新,還包括產業內部的企業創新(陳剛,2004)。通過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管理創新模式促進產業素質的整體提升,使新興產業成為知識創新、技術革新最為集中的領域。
風險性。雖然新興產業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能夠推動經濟結構轉型與產業升級,但是目前還處于產業生命周期的成長期,技術經濟范式還不夠成熟,相應的主導技術路線不明確,尚未形成穩定的產業發展路徑,因此其發展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技術風險。
新興產業集群知識創新的內涵與實質
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知識應用、積累以及創新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彼得·德魯克(Peter F.Druker)認為“在信息化革命的背景下,知識是最關鍵的資源”,由此可以看出知識的應用以及創新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大作用。美國學者艾米頓(Debra M.Amidon)在1993年首先提出:“知識創新是指為了企業的成功、國民經濟的活力和社會進步,創造、演化、交換和應用新思想,使其轉變成市場化的產品和服務”。
新興產業集群知識創新的實質是知識這一核心要素,通過集群網絡內不同主體間的合作,在網絡內的交流、傳遞乃至實現知識創新的過程。知識在集群網絡內的交流、擴散和使用,創新才能發揮作用,才能重新組合集群內網絡的生產要素,促進新興產業集群的健康發展。新興產業屬于技術密集型產業,對技術等知識資源的需求要高于其他產業,更需要尋求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獲取知識資源,其知識吸收能力、消化能力、整合能力以及創新能力都遠遠超過傳統產業,使得這一產業的知識創新產生成乘數效應,帶動集群網絡內的整體創新。
新興產業集群知識創新網絡的要素分析與構建
(一)新興產業集群知識創新網絡的要素分析
目前,不同學者對集群創新網絡進行了大量研究,但是對集群知識創新網絡的研究相對較少。新興產業集群知識創新網絡的主體因素主要包括企業、高校、科研單位、地方政府、中介機構等,它們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對產業集群的知識創新網絡發揮著重要作用,新興產業也不例外。但是,除了這些因素以外,創新合作網絡、區域創新環境以及產業配套要素也對新興產業集群知識創新產生重要影響。
所謂網絡會計,是指在互聯網環境下對各種交易中的會計事項進行確認、記量和披露的會計活動。網絡會計實質上是建立在網絡環境基礎上的會計信息系統。網絡會計針對不同的披露對象可以分為三個類型:
一是關于企業內部網。企業的內部網實現了企業內部各個部門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優化了企業內部的資源配置。采用“防火墻”技術與互聯網隔離可以使會計數據得到安全、保密的保障。
二是關于企業外部網。企業外部網是在Intemet的基礎上,對一些有選擇的合作者開放或提供有選擇的服務。
三是關于互聯網?;ヂ摼W傳播的空間巨大,但披露的信息有嚴格的限度。越來越多的企業在Intemet上擁有自己的網站。要進行嚴格控制。
網絡會計與傳統會計相比具有以下表現特征:首先是即時化:傳統會計往往是通過核算后的數據,來事后分析此項業務的優、缺點。而網絡會計則在業務事項發生時,會計信息系統可以通過企業內部網、企業外部網以及互聯網直接采集有關的數據信息,實現會計和業務一體化處理。這樣會計核算便從事后的靜態核算轉化為事中的動態核算。其次是多元化:傳統會計往往為遵守會計的一慣性原則,不但在會計信息的處理上貫徹,,連會計決策時往往也會把自己局限于一條路上。而網絡會計則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企業不僅可以提供規范的最低標準的會計信息,還可以提供所有可能的會計方法作為基礎的多元化會計信息。再次是降低成本。從而實現利潤最大,財務狀況最優,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和客戶。最后是商業性:在網絡環境下,會計信息將具有重大程度的開放性,會計信息作為商品走向市場。
二、必須解除對于網絡經濟沖擊會計基本假設的幾點誤解
(一)首先,要明確網絡技術創新是否挑戰會計基本假設
人類社會按照社會經濟的主導技術而劃分為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網絡經濟;而按照經濟的本質屬性又劃分為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和產品經濟。按照經濟的本質屬性的劃分方法對于研究經濟環境對會計發展的作用更加有意義,這主要因為:第一,對于經濟的主導技術因素(即象征生產力水平)和經濟的本質屬性二者而言,后者對會計理論和會計業務的影響更深。第二,網絡技術的創新使社會經濟從傳統工業經濟轉換到網絡經濟時代的直接經濟。這種轉換不但克服了迂回經濟中間環節的大量物耗,大大降低了有關的交易成本,而且這種轉換并沒有實質性地改變資本增值運動的本質特征。
(二)其次,要明確虛擬企業是否挑戰會計基本假設
虛擬企業是美國的米切爾和貝爾于1994年3月率先提出的。是利用電子信息打破聯合企業間的時空間隔,屬于臨時性的結盟且分合迅速,目的在于利用變化多端的市場機會。虛擬企業呈現出明顯的不確定性。但是虛擬企業作為一個虛擬的臨時性的合作組織形式,無法提出一個完整的供不應求目標的概念。
(三)再次,要搞清電子貨幣是否挑戰會計基本假設
人類進入網絡經濟時代。經濟生活中出現了電子貨幣這一新鮮事物,電子貨幣又稱數字現金,是在銀行電子技術高度發達基礎上出現的無形貨幣。貨幣是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交換的必然產物。在貨幣發展史中,黃金到紙幣的轉變是一種足值貨幣到符號貨幣的轉變,而紙幣到電子貨幣的轉變僅僅是一種符號貨幣到另一種符號貨幣的轉變。
(一)過去、現時、未來——會計時空觀念的重新選擇
以往,會計一直采用面向過去的回顧型時空觀,通過對過去業務活動的記錄、總結和評價,用相關的評價結論及經驗總結作用于目前(現時)事務。20世紀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人類過去的許多夢想在很短時間內變為現實,從而使人們的時空觀念發生了巨大變化,也使人類對自己的能力充滿了自信:現在的夢想就是未來的現實,誰能夠較早地領悟并抓住未來,誰就有了在未來稱雄的資本。于是,人們開始采用一種面向未來的時空觀。會計作為重要的信息系統和控制系統,也需要樹立一種全新的時空觀念,即從面向過去的回顧型系統轉向以對未來的預期及設想為中心的預期型系統。
會計做為一門時效性很強的應用科學,我們應該通過對現時確實的了解,更好地把握未來。這就意味著:1、必須徹底拋棄傳統會計以過去為重心的理論體系和基本觀念,建立面向未來的全新會計觀念和理論,尤其應該拋棄對傳統會計可靠性和可驗證性的迷信,信心百倍地迎接未來的風險,以多樣化的相關信息交流、即時的形式,去滿足實際決策的信息需求。2.通過對現實環境中各種社會觀念、管理組織理論及技術發展的深入考察和分析,構建新型的會計組織及方法體系,使會計系統與現實環境密切地融為一體。3、重視網絡發展對人們時空觀念的現實影響及其會計意義。網絡的發展不僅縮短了世界的空間距離,而且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時間感受。借助網絡,人們可以對同一時點上的會計信息,在地球的任何角落,進行同步傳遞和反饋。這種能力,使人們能更準確地把握未來。這將會極大地改變會計信息的許多重要方面。4、借助網絡技術的發展對企業結構、商務形式、管理方式及財務形式的影響,利用網絡財務的時空優勢,構造現實的網絡會計體系,實現實時動態處理、在線管理及各種形式的遠程處理,使會計實現時代性的飛躍。
(二)動態變化的時點基礎觀念
由于會計環境不斷變化,會計面臨著越來越多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傳統會計的許多穩定性假設和方法顯然是不合時宜的。為此我們必須做到:1、打破傳統會計關于環境及會計要素項目特性的穩定性假設,充分認識會計環境及會計要素項目的動態變化特性,建立徹底的動態會計規。2、充分認識動態變化中的風險因素及風險與機會并存的客觀事實,從動態角度對會計環境及會計要素項目進行判斷,建立動態的處理方法及理論體系,以充分揭示和控制風險。3、放棄傳統的會計分期觀念,建立以時點為基礎的動態實時會計系統:(1)現代經營中越來越多地采用實時管理、在線管理。只有時點觀念才能與此相適應。采用時點觀念是充分發揮計算機網絡系統優勢的關鍵;(2)采用時點基礎具有現實的可行性。第一,IT技術的發展,已經為此提供了充分的技術支持。第二,傳統會計中的資產、負債、凈資產本身就是采用時點基礎,只是由于與分期核算下的損益計算相關的原因,才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分期因素。第三,采用時點觀念的最大矛盾是損益計算,但傳統會計下的損益計算,并不能真正反映損益的實質,近幾年人們在對通貨膨脹會計中“持產利得”的關注以及對現金流量信息的日益重視,為此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接下來應該做的是聯系現實,對“損益”觀念的真正意義進行深入考察,弄清損益與現金流量、利得及資產價值變化的真正關系。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損益的真實意義在于財富(資產)的增加或減少,它也是動態變化的,可以用時點數及動態延續中的前后比較來反映。第四,動態報告體系的構建必然涉及會計組織結構體系的改變。用網絡系統結構取代傳統的會計組織結構,建立內外交流的網絡結構體系,將是下一步會計變革的一個世界性課題。
(三)積極的風險觀念
未來時代將是一個高風險時代,風險將會伴隨人類的一切活動。面對日益增加的風險,忽視或逃避都不是辦法,我們應該建立全新的風險觀念,通過積極的行動加強風險管理,有效地預測和控制風險,為會計采用一些包含風險的方法提供理念基礎:1、承認風險的必然與可控,則可采用積極的方法去認識、反映和控制風險、使風險反映成為會計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2、承認風險與收益并存,則可在有效反映、控制風險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創造收益;3、深化對風險本質的認識,改變對風險的態度,則可將各種重要的資源以比較適當的方法記入會計系統,并盡可能地反映出會計項目中內在的風險(比如持有貨幣資金的匯率變動風險及幣值變動風險,應收款項的壞賬風險,實物資產的物價變動風險,股票投資的市場風險,聯營投資的經營風險及其它風險,無形資源因突發事件造成價值巨變的風險,債務的償付風險,資本項目的蝕耗風險等),使會計信息能夠以靈活的方式與用戶的需求密切相關,真正具有決策價值。
(四)網絡系統觀念
在網絡系統環境下重新審視和認識會計,建立網絡系統會計觀,并研究在此觀念下會計的特征和著力點。正如現代資本主義經濟的興起及工業革命使傳統的簿記轉化為現代會計一樣,網絡時代的到來,必然使會計再次發生根本變化。變化的方向與特征,取決于網絡系統的特征、未來趨勢及現實世界中會計的矛盾。1、網絡系統是一個便利的信息交流系統,它將在極大地拉近信息提供者與用戶間時空距離的同時,極大地增加信息容量,豐富信息的內涵與形式,形成密切而多樣化的信息交流和使用關系。2、網上企業、電子商務、網上投資、網上結算、網上報稅等網際業務的發展,直接將會計核算及監控的視角拉入一個更廣闊的范圍,在增加會計業務內容的同時,極大地豐富會計業務的形式,使會計發生質的變化;3、以網絡系統理論為基礎的會計系統,必須以用戶的需求為基本出發點,根據用戶的需求提供及時、靈活的多樣化信息;4、網絡系統下的信息交流是多樣化雙向交流,會計系統必須按此要求進行改造和重構。
在網絡時代完成重新構建會計觀念、理論及方法體系的工作,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參與。
(五)財富重心說及財富、資產、損益一體化觀念
會計學的重心是什么?這個問題是決定會計信息范圍、結構、層次及特征,決定會計理論及方法體系構建的關鍵。筆者認為,會計學的重心是財富。財富是一種權力,一種控制性的力量,它代表的是可以帶來左右社會和他人的力量的一切資源,包括:土地、金錢、各種有形及無形的財產、知識等。它的內容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和變化,但其作為控制力量的基本特征卻始終未曾改變。會計學是一門對財富及其來源、構成及變化進行計量,說明財富變化的趨勢及其原因,并對一定主體創造財富的能力進行估價及預期的科學。
傳統會計用資產概念作為財富的代表,是對財富概念的學科性限定,這種限定使得財富的會計計量有了可靠的基礎。但是由于人們習慣于將資產和財產相等同,從而極大地限制了它所代表的實際范圍,并造成變化的障礙。未來會計發展中必然強調會計資產向財富的回歸。擴大會計資產的范圍,將一切具有目前價值并可能帶來或控制未來利益的資源盡可能納入會計計量的范疇。同樣,傳統會計把損益的形成與計算看作一個相對獨立的過程,將損益與資產看作兩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的概念,割裂了損益與資產的內在聯系。損益的實質是財富(資產)的增減。采用一體化的資產與損益觀念,將損益計量與資產價值的變化有機地融為一體,才能更貼近損益的實質。
財富重心說擺正了會計的基礎,財富、資產一體化說明了會計資產的實質;資產、損益一體化揭示了會計損益的真正意義;財富、資產、損益一體化則使會計在靈活的報告形式中采用時點基礎,使會計從形式到內容發生質的變化。
(六)新型的質量觀念
隨著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企業的資源、存續和發展等問題發生了深刻變化,企業的質量評價體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傳統會計以有形資產和會計利潤為中心的反映和評價體系存在很大的缺陷。為此,必須建立一種全新的會計質量觀念。會計的質量觀念應該由會計要素項目質量、會計信息質量及企業質量的財務評價三部分構成。
1、會計要素項目質量。會計要素項目質量是指資產、負債、權益(包括損益)等項目真正價值的反映程度。傳統會計主要注重會計要素價值量的變化,而對其范圍與價值量數據的實質性意義缺乏深入反映,造成會計數據相關性較差。未來會計應該重視對要素項目質量的反映。它具體包括資產質量、負債質量和所有者權益質量三個方面。
訊:一個網站的命脈就是流量,而網站的流量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流量,一類就是通過搜索引擎而來的流量。如果搜索引擎能夠能多能有效的抓取網站內容,那么對于網站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所以,SEO也應運而生了。
在百度和谷歌兩大搜索引擎的工作中,百度的工作周期相對來說短一些,百度大約在10天左右重新訪問網站一次,Google大約在15天左右重新訪問一次網站。由于一天之內不能游歷全球所有的網站,如果推廣網站時,能到更多的網站上提交相應的網站信息,也是加快蜘蛛收錄網站內容的重要環節。
中小五金企業利用搜索引擎提升網絡品牌的基本方法包括:盡可能增加網頁被搜索引擎收錄的數量;通過網站優化設計提高網頁在搜索引擎檢索結果中的效果,獲得比競爭者更有利的地位等。這些方法實質上都是為了增加網站在搜索引擎的可見度,因此如何提高網站搜索引擎可見度成為搜索引擎提升網絡品牌的必由之路。
'搜索引擎的網絡品牌價值研究'提出搜索引擎的網絡營銷價值不僅體現在網站推廣和產品促銷等基本層面,還表現在企業的網絡品牌價值等方面。合理利用搜索引擎可以達到提升企業品牌的目的,如果對此不夠重視或者方法不當,則有可能讓企業品牌形象受到損害,因此有必要對利用搜索引擎提升網絡品牌的基本方法有進行系統的認識。
利用搜索引擎提升網絡品牌的基本方法包括:盡可能增加網頁被搜索引擎收錄的數量;通過網站優化設計提高網頁在搜索引擎檢索結果中的效果(包括重要關鍵詞檢索的排名位置和標題、摘要信息對用戶的吸引力等),獲得比競爭者更有利的地位;利用關鍵詞競價廣告提高網站搜索引擎可見度;利用搜索引擎固定位置排名方式進行品牌宣傳;多品牌、多產品系列的分散化網絡品牌策略等。這些方法實質上都是為了增加網站在搜索引擎的可見度,因此如何提高網站搜索引擎可見度成為搜索引擎提升網絡品牌的必由之路。
提高網站搜索引擎可見度也就是讓用戶在多個主要搜索引擎,利用相關關鍵詞進行檢索時,用戶可以方便地獲得企業的信息,主要措施包括基于提高搜索引擎自然檢索結果的搜索引擎優化,以及在搜索引擎檢索結果頁面出現的不同形式的關鍵詞廣告等。
搜索引擎優化是通過對網站欄目結構、網站內容等基本要素的合理設計,使得網站內容更容易被搜索引擎檢索,并且呈現給用戶相關度最高的信息。利用搜索引擎自然檢索方式增加網站搜索引擎可見度的基礎,是讓網站盡可能多的網頁被主要搜索引擎收錄,這也就是搜索引擎營銷目標層次中的第一個層次。
這里有必要提出的是,在實施搜索引擎優化方案時,如果采用不合理的方式,如被搜索引擎視為作弊的手段,則有可能造成網站被搜索引擎懲罰,輕者被視為低質量網頁而在用戶檢索時發揮不良任何優勢,重則網站被搜索引擎徹底清除。如果網站出現了這種結果,那么將嚴重影響企業的品牌形象,對整個網絡營銷策略也將是嚴重的打擊。
搜索引擎優化目前是一個比較容易引起誤解的概念,往往與搜索引擎排名混為一談,尤其是采用不正當手段的垃圾SEO。
除了對網站進行必要的優化設計之外,通過付費廣告的方式讓企業信息出現在搜索結果頁面的顯著位置作為擴大品牌知名度的一種常用方式,并且具有更多的優點,作為自然檢索的補充,可以方便地在更大范圍內、以更靈活的方式展示企業的品牌形象和產品信息。付費搜索引擎廣告的形式包括競價排名廣告、固定位置排名廣告,以及出現在搜索引擎聯盟網站上的基于內容定位的關鍵詞廣告(如goolgeAdSense等)。
(來源:模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