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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保護

時間:2022-02-16 22:49:41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文化保護,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文化保護

第1篇

新時期城市的發展和形態演變使老城區又常常逐漸成為城市發展脈絡上的死穴,但同時是城市傳統文化特征保存最完整的地區。因此,要讓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風貌區繼續保持自身的活力,就必須保持其獨特的文化多樣性,在城市更新中重視文化因素的延續。

1文化與城市的文化

1. 1文化的類型

文化,是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特定的地理位置、山特定的人群創造出來的,這二個“特定的”要素則決定了文化資源的不可復制性。一般說來,文化可以區分為有形的和無形的兩種,在這里,我們將其總結為,一種是物質形態的文化,例如村落、廟堂、建筑、飲食、傳統加上、禮儀活動以及與文化相關的歷史文獻等另一種是念識形態的文化,例如I日_代相傳的家庭生活、神話、傳說、民俗、信仰、價值觀等等。

城市的文化,當然也遵循這種從本的文化類別。在物質形態的城市文化中,更多地表現為城市的一種物化環境,一種具有強烈的地力特征的整體空間形態、總體布局、建筑形態等;而在念識形態的文化領域,則更多地表現為城市的一種“環境氛圍”,即牽系于這種物化文化之間的一種內在聯系,具體的可以表現為居民世代生存的社會網絡、價值取向、社會風格和歷史傳統等等。

1. 2文化復雜性和城市多樣性

城市作為一種聚落形式,集聚著大量的人口。城市中個人的興趣、能力、需求等千差萬別,并且在城市生活日的驅使下,個人與群體之間相互適應,形成了復雜的城市功能以及多樣化的城市空間。這種城市環境的復雜性顯小了文化的復雜性,文化的復雜性則是“城市多樣性”在文化領域的具體表現。簡•雅柯布提出“多樣性是大城市的天性(diversity is nature to big cities)",喚起了對復雜多樣的城市生活的熱愛。“城市多樣性”的思想在城市更新中日益受到重視。

“多樣性”作為一種系統觀,認為,具有多樣性的系統是穩定的,而趨于單一的系統則是失衡的,抗干擾能力比較弱。因此,城市的穩定成長必須高度重視對文化多樣性的傳承與塑造。

1. 3文化與歷史文化名城、歷史風貌區

歷史文化名城是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念義的城市,其現狀格局和風貌應保留著歷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歷史風貌區是文物古跡比較集中,或能較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民族特色的街區、建筑群、古鎮、村落等。歷史風貌區作為城市內部特殊而又鮮明的地域單元,在文化上對城市也有著獨特的闡釋與理解的視角,是城市延續了兒千年下來的歷史解說和文化積淀,同時,也往往是城市的老城區所在。新時期城市的發展和形態演變使老城區又常常逐漸成為城市發展脈絡上的死穴,但同時是城市傳統文化特征保存最完整的地區。因此,要讓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風貌區繼續保持自身的活力,就必須保持其獨特的文化多樣性,在城市更新中重視文化因素的延續。

2現行的舊城改造方式對文化造成的危害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的城市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城市化進程突飛猛進,成片的老城區被更新,整個中國儼然是個大工地,到處塔架林立、機聲隆隆。城市的面貌可稱得上日新月異,舊貌換新顏,并且這種勢頭還在不斷升溫。這種大規模的、快速的城市更新和建設往往給城市尤其是城市的文化體系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和遺憾。正像《北京》所指出的那樣,20世紀是一個“大發展”和“大破壞”的時代,人類對自然和文化遺產的破壞已經危及自身的生存,“建設性破壞”始料未及,屢見不鮮。“現在的歷史名城保護工作已經到了唱國歌的時候。”

2. 1大規模改造在歷史保護區的局限

我國城市歷史文化悠久,“歷史文化名城”與“歷史文化保護區”是我國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北京為例,1992年初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市總體規劃指出北京“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現代國際城市”,將北京的歷史文化特性視為該城市的四大基本特征之一,同時還在62平方公里的內城區范圍內劃定了25片歷史保護區,并做出了相應的高度控制規劃。

隨著城市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變化,多數老城區的中心地位仍在加強,并成為房地產開發的焦點。城市越大,這個問題越突出。城市在財政和資金上的短缺造成城市改造受控于房地產市場的局面,而房地產市場在利益的驅動下,絕大部分集中在容積率高、區位優勢明顯的地段,同時居高不下的房地產價格使得房地產開發多瞄準商業性強、回報率高的潛在市場,這就使城市改造出現了以大規模商業性開發為主的局面。

與大規模改造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那些歷史保護地段和保護區及其相關的敏感地段和過渡地帶,規劃高度的限制大大降低了容積率,從而使得房地產開發商對之少有問津。即使偶有開發企圖,開發方案也常常以商業開發補住宅改造為借口將商業開發用地容積率盡可能提高,但目前從城市管理方面又無有效的法規、政策和機制保證商業開發與住宅開發的相互彌補(這在發達國家成為Cross Subsidy,即交叉補貼政策)。因此,常常出現商業開發完、住宅撇下不再干的現象。在國家宏觀調控下,資金斷缺,大規模改造更是“挑肥揀瘦”,使歷史保護地段、保護區及其相關的敏感地段和過渡地帶的整治與改造的形勢更為嚴峻。

2. 2 改造缺乏對文化的考慮

只要社會不斷進步,由傳統向現代的過渡就是不可避免的,但重要的是過渡的方式,太過激烈直接會造成文化斷檔,產生文化危機,出現都市“思鄉病”,這些現象在目前各地的舊城改造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由丁所處的環境發生了太大的變化,原有社區的傳統框架被破壞,使居民心理上不能適應,產生了一種強烈的“懷舊感”,將過去的居住環境加以理想化,并以此作為情感的依靠和寄托。如果這種情緒蔓延開來。將很不利于保持社會的安定。

① 急功近利的大拆大建

在城市更新與保護中最忌急功近利,因為急功近利的后果是為了眼前的蠅頭小利,可以丟掉城市的歷史,可以犧牲城市的長遠利益,會給城市及其特有的文化寫照造成永久的遺憾和無法挽回的損失。官員通過城市更新追求政績,開發商追求利潤,建筑師曲意迎合,公眾參與意識差,形成了一個不利于城市有機更新和保護、傳承文化的環境。

② 缺乏對文化要素的考慮

正是這種低水平、簡單而又粗野的城市更新方式,使得城市和地區在長期的建設發展中形成的文化及其多樣性被肆意蠶食、破壞和割裂。文化要素在城市更新過程中被擺在了一個幾乎可以完全忽略的角落,歷史建筑被侵占、拆毀;傳統街巷被以翻了幾番的尺度進行拓建;傳統風貌和 環境特征被一些低級和趕時髦的東西所充斥并取代;原有的居民被隨意遣散,社會網絡被粗魯地 解體……直接導致了城市更新中文化的嚴重破壞和喪失。

2. 3狹隘的文化保護觀和方法誤區

隨著大量歷史風貌區的徹底消失,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抨擊這種疾風暴雨式的傳統城市更新方式。雖然近年來在針對各種歷史性街區的城市更新進程中,都在強化文化保護的觀念,但這樣的嘗試也并沒有取得多大的成績,破壞的局面并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扭轉。其關鍵就在于指導當前城 市更新的多為一些狹隘的文化保護觀,或者是陷入了保護方法上的誤區:對建筑的保護勝于對環境的創造,對歷史的復原勝于對過程的延續,對視覺的仿古勝于對鄰里的留戀……總之,對當地文化及其變遷缺乏深入的研究和透徹的理解,只重視空間和形體規劃,留于形式上的保護,在城市更新中忽略了社會風格的重新構筑,不注重歷史街區功能的合理配置,從而難以得到居民的認同。大部分的歷史街區在這種狹隘的文化保護觀念指導下逐步變成嘩眾取寵的商業街等,導致人情味的喪失,傳統文化和現代文化之間形成了斷裂帶。

3 保護居住文化在舊城改造中的意義

自20世紀80年代起,北京市政府開始實施對舊城中危舊房改造的規劃,這是古城現代化的重大舉措。90年代,這種改造在各城區全面展開,其覆蓋面之廣、進度之快,是自13世紀舊城格局形成以來未曾有過的。往往數日之內一條或一片胡同即被夷為平地,一年或兩二年后,現代化的樓群便代之而起,諸多古老的街區就此消失、改觀,人們在唱嘆失去歷史陳跡的同時只能這樣:除舊布新,這是每一個走向現代化的都市都須付出的代價。危舊房改造過程中,一部分居民暫時借居它處,等待在原地重建新居;有的則遷至近郊區新落成的居民小區內。離開殘舊、擁擠的平房,遷人設施完善的樓房,本是胡同里眾多居民企盼己久的事。然而,一旦夢想成真,反而難以割舍對老屋和胡同的依戀。從古舊的磚瓦房遷人凌空而立的住宅樓,欣喜之余,卻又不免感到一種難以言喻的失落:失去了舉步就能走到院中侍花弄草的樂趣,又不能與親如家人的鄰居聲聲相聞,總之,有了舒適與寬敞,卻失去了親切與自如

就目前而言,舊城區比郊區新建社區具有更強的認知傳承能力,這是由其高質量的文化所決定的。在郊區,由于市場力量的作用,人們被分離到年齡和收入都十分相似的同類社區中,那里住房的種類與標準都大同小異,住房與下作的地點往往也相距甚遠.再加上社區中環境建設的滯后,組織管理機制的不健全,以及公眾參與意識的淡漠等等,使得這類社區中的鄰里生活蒼白無力,缺乏人情味,被稱為“文化的荒漠”也就不足為奇了。與此對照,在舊城區,各種各樣的人比鄰而居,住宅與商店、辦公樓、醫院、飯店和劇院混雜在一起,住在這里的人會從他們的環境中產生更廣泛的興趣。與郊區人相比,他們對其生活的社會也更了解,并更能理解和容忍這個社會,文化的流傳更為直接和有效。城市更新過程中所要保護的,就是舊城區這種優越的文化環境。

4 不要讓城市失去記憶

城市記憶是文化的積淀,它有助于我們了解自己的文化優勢與劣勢。城市記憶是傳承城市文化的接力棒,城市憶記十分豐富,它比口頭文學更可靠,許多考古文獻是從歷史遺存的建筑上開發出來的,對建筑的這種文化價值應該加以重視。城市記憶還能夠加強城市主人的歸屬感。人們有了主人翁的歸屬感之后,會更加熱愛家鄉。

多少年來,不少城市的建設都是采取大拆大建的方式,推平了原有的建筑,從零開始,從新建開始,而且,在拆建的過程中即使有文物、有古跡、有值得紀念的東西,拆建者也往往在所不惜。采取這樣的建設方式,我們已經花了許多冤枉錢,留下了許多遺憾,但是,很多城市目前仍然在重復這種錯誤的做法。

第2篇

大家好,今天我演講的題目是《文化保護or文化傳承》,近年來,我們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不斷出現在許多外國知名影片中。不知道這些制片商是本著向世界宣傳我們中華文明的目的,還是他們自己出于對中華文明的熱衷,最終這些外國友人對中華文明有了多深的了解我們暫且不說,總之這些影片在全球票房都取得了不錯的成績,最終大把大把的鈔票都流入了他們的腰包,這其中,咱們中國觀眾貢獻的力量也不可小視。

當我們的文化成為別人牟利的工具時,我們不禁要問,我們是不是應該對自己的文化加以保護,對民族文化的對外開放加以限制呢?

首先我想先和大家回顧一下幾部經典的影片。當我們在觀看《變形金剛》時,是否也曾被埃及的金字塔所吸引呢?當我們在看《指環王》時,是不是也沉迷于新西蘭壯麗的景色呢?當我們在看《國家寶藏》時,是不是也會驚訝于除了美國紐約,在法國巴黎也有一座自由女神像呢?說到這里,我們可以再倒過頭來想一想,當外國人看到《功夫熊貓》時,是不是會不自覺的把熊貓看成中國的金字塔呢?當外國人看到《阿凡達》時,是不是也會下意識的拿桂林的山水去和新西蘭的美景做比較呢?當外國人在看《碟中諜》時,是不是也會驚嘆,除了水城威尼斯,在中國的江南這樣的水城更是一座座,數不勝數呢?

所以我想說,文化世界共有的,它并不是我們想保護就可以讓別人一點也得不到的。當我們的文化成為別人賺錢得工具時,我們的文化也在全方位的被別人宣傳。相信在座的各位會有人很有志氣的說,既然別人可以拿我們的文化用,我們為什么不去利用一下他們的文化呢?其實外來文化就充斥在我們身邊,我們的穿衣打扮,我們喜歡的明星,我們追捧的球隊等等。可是又有誰在利用這些外來文化為我們自己創匯呢。自從魏源提出“師夷長技以制夷”以來已經近2XX年了,這近2XX年中,我們在各個領域中師夷長技,可是真正做到以制夷的方面又有哪些呢?

所以我認為,現階段我們要做的不是想著怎樣去保護我們的文化,不讓別人了解和占用,而是應該想想怎樣去傳承我們的文化并且加以利用。我們把自己的大熊貓送到世界各國,宣傳中國文化,加強友好來往,可是這樣的效果卻比不上夢工廠一部影片。這不能不說明我們在文化的傳承方面做的工作確實不夠。我希望有一天,我們的課本在講述完柯西準則,阿貝爾判別法后可以加一點中國科學家在這些方面作出的貢獻;我希望有一天,我們衣服前面出現更多的不再是圣斗士,而是我們自己的卡通形象;我希望有一天,我們的男孩子之間討論的不再是麥克阿瑟、蒙哥馬利,而是衛青、霍去病;我希望有一天我們的女孩子眼中的偶像不再是碧昂絲和維多利亞,而是文成公主和花木蘭,只有這樣,我們的文化才能夠真正傳承下去,繼而發揚光大。

到那時,當我們在看到諸如此類的影片時,心中或許就會充滿自豪與光榮,而不像現在這樣的羨慕嫉妒恨了。

我的演講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第3篇

"傳統文化"是根據英文"Traditional and Folk Culture"翻譯而來,在《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中使用的概念是"采用傳統生活方式的本土和地方社區的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相關的知識、創新和實踐。"也就是說傳統知識是歷經數個世紀,適應本土文化和環境,通過口頭的方式,代代相傳的文化。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使用的"傳統文化"是指"基于傳統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表演;發明;科學發現;外觀設計;標記、名稱或符號;未公開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產生的基于傳統的發明和創造"。

目前國內很多學者對傳統文化的界定的觀點也不統一。諸如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鄭成思教授主張傳統知識主要包括"民間文學藝術"和"地方傳統醫藥"兩大部分。而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李順德教授則認為傳統知識是一個內容非常廣泛的領域,涉及到人類生活的衣、食、住、行、文娛、體育等諸多方面。

由上可知:無論是組織還是學者,對傳統文化都沒有統一的界定,但又都肯定了傳統文化的基本特性,即在小區域內由集體創作、使用、保存且代代相傳,屬于傳統或土著的文化。當然,不可否認隨著經濟的發展,傳統知識所涵蓋的范圍越來越廣,當今還包括醫療、農業或者工業的方法等。

二、傳統文化面臨危機與保護之意義

面對全球化和現代化的沖擊,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正在面臨現實的流失和淡漠。在我國,尤其令人心痛的是,以非遺為核心的傳統文化產業在我國許多地方發展緩慢,尚未發揮助飛地方經濟的作用,卻成為流失海外的娛樂產業或產品的高附加值。再如我國的民間文學《花木蘭》被拍成美國卡通影片,"變臉"絕技流傳海外,《西游記》故事被拍成日本影片,端午祭、走馬燈分別被韓國、柬埔寨向聯合國申報為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等,不一而足。此外中草藥方面還有日本仿我國的六神丸開發救心丸,韓國仿制我國的牛黃清心丸等等。大量的傳統文化遺產海外流失,民間文學藝術被粗暴使用,傳統科技被無償使用,有甚者還申請專利、注冊商標來限制我國的正當使用。由此可見,傳統文化的保護刻不容緩。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傳統文化的保護被納入議題,足以見證保護傳統文化的重要性。加強傳統文化的保護對我國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我國的傳統文化的持有者多數在少數民族手中或者地處偏遠的民眾手中,保護傳統文化有助于保護西部創新能力相對較弱的人群之利益,最大化的實現社會資源與利益的均分配。第二,保護傳統知識有助于增強西部本土居民的社會競爭力,為本土居民爭取更好的生存條件,更好的適應社會的發展,同時也更有助于本土居民自己保護傳統文化。第三,保護傳統文化有助于保留文化多樣性。像我國這樣民族眾多的國家,要尊重少數民族群體,允許其在本民族的管轄范圍內,對自己民族的文字語言和民族文化進行自治,使之能夠不斷地傳承、延續。第四,保護傳統文化可以防止非權利人的不當使用。正如前文所述,傳統文化被大量的海外濫用,通過立法或者其他途徑對傳統文化加以保護,其目的就是防止非權利人未經允許而加以利用,或者是在利用的過程中對傳統文化的惡意扭曲。

三、傳統文化保護之探討

保護傳統文化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傳統文化的維系、發展和合理利用,激勵創作,保護文化多樣性,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弘揚民族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保護傳統文化之目的,筆者將從立法保護、項目保護、傳承保護、節會保護、四個方面探討傳統文化的保護措施。

(一)立法保護

立法保護是傳統文化保護最主要的積極措施,從當前國內立法實踐看,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了對傳統文化的保護。法規方面有1997年出臺的《傳統工藝美術條例》《云南省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當今國內部分學者主張將傳統文化的保護納入知識產權法體系,這一觀點我是不予認可的。首先,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客體都是明確的,而傳統文化的主體在多數情況下是不確定的。其次,立法的價值存在沖突。知識產權法的目的是為了激勵創新,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會財富的增加;傳統文化的保護之目的在于保護文化多樣性,使特定文化所承載的精神、宗教、倫理、道德等重要價值與特定的群體或者個人之間保持聯系。所以,知識產權法很難再實踐中保護傳統文化。再者,勉強將傳統文化保護納入知識產權法體系,無法達到法律效果,這本身也是對知識產權法的損害。與之相反,鑒于傳統文化是一種適應本土文化和環境,通過口頭的方式,代代相傳的文化。各省份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對本地區的傳統文化予以保護更具有可行性。

(二)項目保護

項目保護重在確定傳統文化遺產名錄。對于那些有重大價值的項目,鼓勵積極地申報世界或者國家級文化遺產代表名錄。同時,鑒于民族文化的原生性、獨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要加大對傳統文化基礎設施的投入,比如建設文化館、博物館,便于對傳統文化集中管理和保護。

(三)傳承保護

保護民族傳統文化是為了使民族傳統文化代代相傳,永世長存。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民族文化保護氛圍,掀起保護民族文化潮流。例如通過民族文化保護走進校園、課堂等形式。其次,傳統民族文化保護需要保持原貌,需要在本地區開設特色民族職業教育,培養傳統文化傳承人才,增強年輕一代關注傳統文化的意識。再次,全力挖掘尚存在的傳統文化藝人并予以登記,政府出臺相應的政策,對傳承人予以資金支持或對做出貢獻的藝人提供獎勵。

(四)節會保護

我國的傳統節日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是我國傳統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傳統民族節日都具有明顯的地域文化和歷史文化,像端午節、清明節等。近年來,人們,尤其是年輕一代,熱衷于西方的節日,諸如情人節、圣誕節等,而對端午節、清明節趨于冷淡,這不利于傳統文化的保護。然而,通過節會上的活動可以使傳統文化和民族風情得以傳承和展示。渲染節日氛圍,培養人們對傳統文化的興趣。

四、結束語

我們每一個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文字、藝術,這些構成了獨具魅力的人文風景。保護和傳承文化遺產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族的傳統文化具有了解歷史、教育后人、凝聚國民、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凈化靈魂的功能。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應當以文化復興作為靈魂。希望在全社會形成弘揚傳統文化的良好氛圍,人人都來為傳統文化的保護貢獻一份力量,盡一份責任。

參考文獻:

【1】丁麗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與開發傳統文化產業的結合路徑》,載吳漢東編《中國知識產權藍皮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2】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年刊》(2007年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頁。

【3】參見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文叢》(13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頁。

【4】參見《淺談湘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及其方法》,資料來源:

省略/class03_detail.asp?id=1883,2011年01月12日訪問。

第4篇

國際貿易文化是指在國際貿易的大舞臺上,每個參與者的知識、信念、藝術、道德、習俗等方面屬于精神層面的東西。國貿易文化具有穩定性、可持續性和價值評價的差異性等特征,文化的互動對于國際貿易的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文化與國際貿易之間是一種互動的歷史過程。因此,我國應該運用文化功能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本文就國際貿易中的文化保護進行積極的探索。

【關鍵詞】

國際貿易;文化保護;思考

0 引言

人格的外化就是文化,可以集中體現出人的人格特征,文化石抽象的,需要借助人的思維、語言或者習慣等體現出來。國際貿易文化是是一種通過國際貿易中的物質交換過程表現出來的意識形態,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國際貿易的開展過程既是一種跨越國界和地區的經濟活動,也是國際文化進行互動的過程。以下就對國際貿易中文化保護進行思索。

1 國際貿易中文化保護思潮的弊端

1.1 認為文化就是文化產業。貿易的概念從狹義上講就是指商品進行互換的過程,原始的狀態時是物物交換,后來產生了貨幣,貿易的概念就更廣泛了。文化貿易就是商品的交換具有一定的文化價值和古典政治經濟學意義。如今的商品交換過程中,無形的文化服務也成為了交易對象。雖然文化交流與文化商品之間有一定關系,但是它們之間的關系是復雜的,我們不能把國際貿易中的文化碰撞一概而論的認為是文化入侵,不能認為阻止國外文化商品的進入就是維護本國的文化產業,就是在保護本國文化。

1.2 引進外國文化產品就是接受外國文化。在國際貿易過程中,有一些限制國外文化產品進口的主張認為過多的接觸外國的文化產品會弱化本國公民的國家認同感,削弱本土文化,抵制國外產品的過多進口是為了保護本土的文化。這種觀點是把本土的受眾看作完全被動的信息接受者了,事實上,受眾并不會對外界刺激作出完全機械的反應,而是會根據自己的經驗或者意識,獨立的作出某些反應,受眾的的頭腦里并不是空白,而是儲存了一定的本國文化價值理念,當他們接觸到外國的文化價值觀時,會基于自身的理解而構成屬于自己的意義世界。由于職業、年齡、教育程度的差異,不同的受眾體對同一種文化的解讀也會存在著不同。因此,使用外國的文化產品并不會接受他們的文化理念,即使受到一些影響,這過程也是復雜而漫長的,況且受眾的經驗不同,產生的影響也不同。

2 文化保護的積極意義

2.1在國際貿易中,文化具有穩定性的作用。文化的差異在群體的內部不會那么明顯的體現出來,國際貿易的開展,會讓原有群體內的文化模式已經不適用國際貿易環境,這就是國家貿易的文化特性。這種通過國際貿易體現出來的文化差異,不會隨著政治、經濟的因素而改變,相對比較獨立和穩定。例如,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發生的那起國際貿易摩擦,北非的阿拉伯國家埃及與我國保持著比較良好的貿易關系,而有1985年的3月份,埃及國家忽然查抄從我國進口所有布鞋,導致我國在雙方貿易關系中陷入被動,后來經過調查,才知道我國出口的布鞋防滑鞋底的花紋圖案比較酷似阿拉伯文中的真主一詞,嚴重觸犯了伊斯蘭教的信仰,這是他們的宗教禁忌。人們的文化不會國際貿易的開展以及深化而在短時間內改變,相反只有尊重這種文化信仰,才能更好的進行開展貿易活動。

2.2在國際貿易中,文化具有可持續性的作用。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并不會削弱文化在國家貿易中的表現力。經濟全球化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各個國家和地區進行經濟交流使用的術語、規范、標準、程序等趨近相同,而各國家和地區也對這種同一性賦予了合法的地位。例如,WTO的基本精神,就是把該組織的有關條款變成國內法律進行執行。但是,各國的文化傳統并不會因為這種趨勢而逐漸變得相同,這是因為群族意識不會因為經濟全球化而減弱。例如美國,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但是各民族性并沒有因為本國的政治、經濟原因而逐漸趨同。因此,在國際貿易過程中,我們應該熟悉國際慣例和國際標準,又應該對貿易合作對象的區域文化進行一定的了解。

2.3 國際貿易中的道德標準。國際貿易的道德評判標準和價值取向的不同是由于不同文化下的知識、信念、藝術、習俗、道德等組成的。國際貿易的最終目的以及實現的途徑的問題,值得我們深思,不同的文化價值觀念對此的答案也不同。國際貿易形成的初心是給人們帶來更多的福利,但是人們對國際貿易的評價標準已經超出了從中得到的福利標準,人們開始關注在貿易機商品生產過程中有無違背文化背景下的道德。例如,近幾年發展比較迅速的的“道德貿易”,道德貿易對于企業的要求是不僅生產的產品要達到一定的質量安全標準,也應該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包括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不利于環境保護的因素,生產工藝流程是否符合相關勞工標準等。提倡道德貿易的組織還為道德貿易制定了環境和勞工標準,并且在全球范圍內極力推廣。道德貿易產生的影響是,先前認為是提高人們福利的國際貿易交換行為,由于達不到道德貿易的要求而被抵制。不過不同區域的文化差異因素,不是所有的國家和地區都認可和支持這種貿易行為。也就是說,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并不能必然帶來文化的逐步趨同,與此相反,國際貿易的開展可以實現文化的多元化,使不同的文化有了交流的平臺。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文化也使國家貿易呈現出多形式、多層次的特點,如果強求文化與國際貿易的標準化趨同,勢必會導致貿易摩擦。產品質量、交易規范、文化價值觀等都會引起貿易摩擦,但是由文化引起的貿易摩擦具有隱蔽性和不可調和性,還會夾雜著政治因素。因此,尊重和承認各國及地區的文化差異是國際經濟貿易順利展開的前提,我們不應該把自己的文化背景強加于人,當然也不會同意要求我們的文化必須和他們一致的行為。國際貿易價值的評價標準是根植于一定的、具體的文化背景之中的,是無法獨立存在的。

3 總結

綜上所述,文化差異在國際貿易中式客觀存在的,而且每種文化差異的產生都有自己的歷史根源和合理性。我們應該尊重不同的文化特色和價值,加強不同文化價值理念的交流,合理利用文化的差異,積極地破除國際貿易中的文化壁壘,深化國際貿易的發展,擴大國際貿易,為人們創造出更過的福利。

【參考文獻】

[1]白利,段紅鷹.國際貿易中的文化風險與防范研究[J].佳木斯教育學院學報,2014,06:437-438.

第5篇

一個民族如果要發展前進,最關鍵的就是有目的地保護、繼承、弘揚、傳播本民族文化。薩迦寺自建寺以來一直為保護、傳承和發展民族文化不懈努力。在13世紀中期到14世紀中期即薩迦地方掌握政權的一個世紀里,的大五明佛學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和豐富,小五明佛學也逐步創立和發展。尤其佛學世俗諦和民族文學藝術有了前所未有的發展。

一、非物質文化得到保護與發展

藏族先民們憑自己的勤勞和智慧創造了具有民族鮮明特色的傳統宗教節日,這些節日極具歷史、藝術、文化、科學價值且富于神奇色彩,如具有九百多年歷史的薩迦“堆欽”、有著一千多年歷史的金剛大法會。另外民間文化“蘇瓦”等傳統節日也有了及時的繼承和發展。這些基本上滿足了廣大信教群眾對宗教生活的需求。

二、十明佛學文化方面得到長足發展

大五明即工巧明、醫方明、聲明、因明、內明,小五明即詩學、辭藻學、韻律學、戲劇學、歷算學等。這些充滿神秘色彩的優良傳統文化在佛學院薩迦寺分院、密法修行院、喀烏扎宗等的努力下得到了有效的繼承和發揚。這些寺廟培養出來的宗教人才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并且這些宗教人才都在以薩迦寺為主的各地薩迦派的寺院榮任堪布、經師等職位,為本民族文化的發展不斷作出應有的貢獻,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三、獨具特色的內明學方面取得豐碩成果

在繼承和發揚俱舍論、中觀、因明、戒律、經論、三戒等六部大論方面,寺廟根據薩迦派傳統特點,在不失原有的傳統文化特色的基礎上還進行了積極的發展。尤其對其中獨具民族特色的文化瑰寶,如具有民族特點的傳統道德和禮儀等各類文化上更加充分地進行了針對性的發展。

四、民族古籍文化的保護和出版方面成效顯著

薩迦寺“古榕”文化編輯部為古經書的保護機構。薩迦寺組織一批專家學者對古經書進行搜集、編輯目錄和審核校對,將這部分古經書逐步錄入到計算機。另外薩迦文化研究中心和薩迦古籍整理委員會等先后出版了大量以薩迦派顯密文化為重點的珍貴古經書文獻。不僅如此。我們還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專門搶救一些幾近失傳的文化,如具有近九百年歷史價值的薩迦手工藏香制作技藝和具有七百多年歷史的薩迦“蘇瓦”。為重興具有八百多年歷史的醫明扎倉且培養醫學人才,我們還專門仔細地研究很多小五明失傳方面的問題,通過選配一批勤勉聰慧的僧侶到有條件的寺廟、學校學習等方式,培養了很多具有較高佛學造詣的宗教人才,對這些瀕危文化的搶救、繼承、發揚方面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薩迦寺為大小五明等藏文化的繼承和發展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在藏民族的文化繼承和發揚,提高藏民族全民的知識文化水平方面,薩迦寺發揮了積極作用。

第6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安全觀;共生關系;意義生產;生產性保護;生活性保護

中圖分類號:J0 文獻標識碼:A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現代性產物。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普遍性共識,從根本上反映了國際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文化多樣性以及多元文化存在方式合理性、合法性問題上的共同思考,也反映了國際社會在全球化與現代化,全球化與地方化語境下,探索本土文化發展模式以及尋求傳統文化向現代轉型的廣泛訴求。然而,如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如何能夠借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發展來推動這些訴求的實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運動在經歷了整整40余年之后,仍需繼續探討的重要命題。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出的現實背景、價值體認以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重新認識,推動了我們探尋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保護理念的歷史腳步。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雙重背景

為什么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全球化、城市化、工業化、現代化的時代背景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今天的人們而言,其價值何在,意義何在?這是我們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之前,首先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安全觀的形成與發展

如果用文化實踐的消亡、存續與否來指代其存續危機,那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安全問題古已有之。從文化變遷的角度看,文化總會經歷生成、發展、衰落乃至消亡的生命過程。一般地看,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事象的消失、消亡也基本反映了文化發生、發展的一般規律。然而,進入20世紀70年代,這一認識逐漸改觀,諸多國家日益開始關注本國的傳統文化,加強對本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成為國際社會的緊迫課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運動即發軔于此時。從歷史語境看:一方面,對民族認同的政治訴求催生了對本土文化的現實需要。二戰后,隨著民族解放運動迭起,原有的世界殖民體系的逐漸瓦解,新獨立國家迫切需要在政權的合法性上得到證明,而各民族文學、藝術、民俗等傳統文化歷史地成為了其確立文化身份認同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傳統文化在文化資本上的價值發現與開發利用,為民族經濟振興提供了新的推動力量。1973年4月,玻利維亞政府最早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了一份關于倡議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議案,提出在《世界版權公約》中增加關于保護民間文化藝術的條款。因為,在此之前,玻利維亞有許多非物質傳統文化遭遇了非常嚴重的“被動的”商業化輸出,不僅無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回報,大量文化在經過加工成為文化產品銷售后,不僅沒有被標明原屬地,很多還被貼上了別國的標簽,并又以高昂的價格返銷給玻利維亞。

此外,20世紀后期,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劇烈變革。以世界一體化為特征的全球化時代到來,國家之間原有的經濟、文化乃至社會界限都發生了一定的位移:經濟貿易主體的民間化,企業或集團經濟貿易的跨國化;文化交往的開放性與自由度大幅提高,文化的碎片化現象嚴重;世界范圍內出現的由“階級政治”向“身份政治”的轉向等等,都無形中加快了跨文化的流動性和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文化的差異性。因此,在全球化與本土化的兩極互動日益頻繁的情況下,對文化同質化的抵抗,對本土文化原生性、純潔性和獨特性訴求更推動了對本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熱情。

由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運動在世界范圍內拉開帷幕。盡管在這其中,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或者說西方國家與非西方國家,又或者說遺產資源豐富國家與相對貧乏國家之間,在具體的出發點與思考立場上存在差異,但是,今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被發現,被需要已成為事實。國際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危機的認識,已經從一般的存續發展“問題”層面深化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安全”層面,這其中既有對個人或群體文化自由與發展的權利考慮,也有對民族、國家文化與文化發展的安全考慮,更有對整個文化資源與文化生態系統安全的全面兼顧。由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安全整體成為我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理論依據,更構成了國家文化安全的重要方面。這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之所以率先在國家層面建立起來的原因之一。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體認

從學界和社會的普遍共識看,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歷史價值、文化價值、藝術價值、社會價值、精神價值、科學價值、審美價值、教育價值、經濟價值等一系列價值。然而,從價值的獨特性和重要性而言,其中任意一種價值都無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運動提供堅實的學理支撐。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新生的建構性概念,用它來指代民間文學藝術、民間、醫藥民俗等多樣性傳統文化事象,并不是簡單的概念替換,其中的意義框架、價值關聯以及相應的研究范式都在發生變化。這也從根本上反映了國際社會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上的觀念轉變。因此,今天我們需要深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的認識。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否具有本源性價值。對此問題,學界觀點不一。一方面,諸多學者以對“本真性”的強調間接肯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本源性價值。“本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一詞的轉譯,本意大致為:真實的、原本的、忠實的、神圣的。其最早是西方哲學的重要概念之一,20世紀60年代被引人到文化遺產的保護領域,并逐漸在學術界獲得廣泛的理解與共識。21世紀以來,這一概念又被間接引人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之中。在我國學者就將其指定為非遺保護的重要原則之一。劉魁立教授在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真性”時,提出本真性是指“一事物仍然是它自身的那種專有屬性,是衡量一種事物不是他種事物或者沒有蛻變、轉化為他種事物的一種規定性尺度”,并且需要從五個方面進行把握:“基本性質、基本結構、基本形態、基本功能和人們對它的基本評價”。

然而,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不斷發生變化,隨著時代的變遷,這五個方面的內容都會發生變化,因而對于這種“本真性”的把握非常難于實踐。對于具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而言,其相對穩定性基本可以概括為以下兩點:一,文化樣式的可辨識性,能夠被確認為某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辨識性特征,但這種特征不具有歷史的一貫性,是過程性的;二,該文化與人們生活的伴生關系。這種伴生關系非常復雜,從本質上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普遍反映了一種文化與表征物的關系。從長期的歷史過程看,一定區域的人們,伴隨非物質的生產生活實踐,該群體的集體文化心理結構特征會沉淀于對文化的傳承與延續之中,但這種文化心理結構也處于一定的歷史變遷之中。因而,要用“本真性”來作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則,有著相當大的理論難度。在“本真性”無從把握的前提下,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真性”價值就是等于變相承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源性價值的可能性。

也有學者直接質疑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的本源性可能。如日本學者菅豐,他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具有本源性價值、超驗性價值,尤其是在歷史性價值、民族性價值和獨特性價值上的本源性。在他看來,強調歷史性價值反映了文化的戀舊情結,否認了新文化的創造性價值,并且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動態性特征,富于變化,難以確定其穩定的歷史性價值所在;強調民族性價值,從根本上又受到了“民族”這一建構性概念的非本源性影響,以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民族性的關聯來肯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民族性價值上的絕對性,缺乏可靠性依據與合理性邏輯;而強調其稀有性價值也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因為,一方面,不同文化之間的差異、獨特性都可構成其稀有性特質,另一方面,對單個非物質文化遺產而言,其所發生的每一次歷史性變化或者地域性變化都具有獨特性,從而顯出稀有性特質,這樣,稀有性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普遍而廣泛地存在,由此消解了稀有性帶來的區別性價值和意義。

由此,菅豐本人在“非本源性”立場上抽象地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因與人類發生關系而生成,并且,作為能夠給其持有者帶來幸福的資源而存在時才具有價值。也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具有的價值是不確定的,因與人類關系的多樣性和動態性而不斷調整,但是它必須始終對我們而言具有“幸福的資源”屬性,并廣泛體現在社會、文化、經濟等諸多層面。他事實上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整體定位成功能性價值,是抽象的多樣性價值體系,沒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核心性價值的表述。

既然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具有本源性價值,其所謂核心價值的判定也就不可能是先驗性的、超自然的。因此,我們有必要將對該價值的確認還原到國際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運動之中,從那里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價值。

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會議最終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并強調“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這一定義直接申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及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為載體,與人們的生活緊密聯系,構成了人們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悠久的歷史中,是人們進行文化意義生產的重要實踐,更是人們尋求社會與文化認同的重要載體。并且,正是人們在歷史與自然環境不斷變化的調適中,我們的文化多樣性才能得到發展,創造力才真正得以提高。因此,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對人們多樣性生活樣式的肯定,對構建社會認同重要載體的保護,對人類文化想象力與創造力的激發。

由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價值應當是作為“文化基因”的衍生價值。這種衍生價值表現在如下方面:首先,類同于生物基因之于生物多樣性的催生作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各種文化要素對于新文化樣態的產生同樣意義重大;其次,從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綿延中,我們能夠看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活態的生產、生活實踐,為人們的自我認同、群體認同乃至文化認同,提供了從行為到精神、從外在到內在、從源頭到未來等諸多層面的“同一性”依據,使得認同的建構、形成乃至變遷到處都有其鮮活的身影;第三,這種衍生性還體現在對于族群整體的文化心理結構沉淀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活實踐,從根本上說,融入了人們對自我、社會、自然乃至歷史等整個生態系統的關系性認識和價值判斷。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可以歷史地看到一個區域民族文化心理結構的沉淀,可以找到這個民族的文化精神家園之所在。也正是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可以使族群整體的文化心理結構得到繼續的沉淀與調適,從而更好地適應當下的社會發展環境,更加成熟地走向文化的自覺。

當我們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諸多文化事象,以及滲透在這些文化事象中的文化認同體系、文化心理結構等因素都提升到了文化基因的范疇層面,那么就文化基因與文化多樣性、文化生態之間的內在關聯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多樣性,恰恰反映了在不同的文化生態環境系統中,多元文化產生、形成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就是對多元文化、異質文化存在方式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保護。這啟示我們,既然非物質文化遺產,從其文化事象本身而言,有著各自獨特的文化發生、發展的生態環境系統,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一定要扎根于這種文化遺產產生的歷史土壤、傳統土壤之中,而不可能由別的國家或者別的文化系統之中移植而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生存形態的認識與研究就顯得格外重要。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人們的生活“共生”關系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更是生活。與物質文化遺產的靜止態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們生活樣式的動態延續,能夠適應新的文化生態環境條件并獲得人們的文化認同是它能夠生存下去的必要條件。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人們的“共生”關系

在傳統的農耕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們生活的重要部分和重要方面。無論是以直接的精神生產方式,亦或是以工藝美術產品的制作這種間接的精神化生產方式,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深深溶于人們的生活,與人們的生活須臾不可分離。那些以文學的、音樂的、美術的乃至儀式形式進行的傳統文化,廣泛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它們以一種專門的符號敘述方式表達著人類對于自我/他者,對于歷史/未來,對于人與自然、社會,對于真、善、美等一系列感知的價值判斷與意義闡釋。而那些以物質生產為直接目的的技藝型活動,如:傳統手工技藝、傳統醫藥等,盡管產出的主要是物質形態的產品,但其中凝結著人們巧奪天工,獨具匠心的精湛技藝,傳達著人們對自然、地理以及樸素的人文價值的發現與闡釋。從符號學角度看,這些物質載體難以真正作為純然之物而自在地存在,它們被生產、使用的過程中,客觀上具有著豐富的符號文本意義,作為意義的感知之物,在文化傳承演變中承載著意義,并傳遞著意義。

因此,從這兩種形態看,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人們的生活之間存有一種獨特的“共生”關系,即行為層面的共生關系和心理層面的共生關系:人們不僅在生活中切實地實踐這些文化活動,保持人自身的“物理在場”;更積極地認同這些文化,借由這些行為的實施來組織生活、規范生活、美化生活,從而保持一種“意義在場”的狀態。隨著社會、文化、政治、經濟以及自然地理環境的變遷,人們對這些傳統文化在“物理在場”和“意義在場”兩個向度上也在不斷地調整與調適。如果我們將那些對文化的發生發展具有影響作用的自然、社會、歷史、經濟、政治乃至大文化環境看作是文化生態的系統,那么文化的發展就是人們在“物理在場”和“意義在場”兩個層面上,對文化的選擇、調適問題。也就是說,從人與文化的關系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與發展是一個文化生態的系統性問題。

在文化的發展方向上,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現代性之間是不矛盾的,現代性生態環境提供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文化變遷的現實方向。僅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在現代性語境下提出的范疇——這一基本事實,就足以說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也是頗富現代性色彩的。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我們所要做的就是要努力推動傳統文化在自身文化生態系統中向現代性的轉型與轉換。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符號文本的社會意義生產與再生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復雜的符號表意系統,它借由文學、音樂、舞蹈、美術、體育等符號文本的多樣性敘事方式,傳達著人們對生命、自然、社會、歷史等所有感知的價值判斷與闡釋。

當我們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實踐看作是一種符號意義生產方式,它就是人們通過具態化的符號文本,來生產意義、再現意義以及闡釋意義的精神生產范式,其中的物質載體也被轉化為一種“社會文化符號”參與著意義的生產與傳遞。在這一過程中,人們間接從事著對自身的對象化生產,建構起群體生存意義的全部圖景,更融入了集體性的生存美學與智慧。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人類生活的組成部分,在不斷地進行著社會意義的生產,對它的傳承和延續,也是對其社會意義的繼承與再生產的過程。

在傳統農耕文明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之所以能夠傳承延續,根本上是因為它能夠獲得人們的認同,換句話說,在當時的社會語境中,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表達的符號意義對人們是有用的,與人們的現實生活聯系密切,人們在接收這種符號意義時主觀認為能夠對自身的生活產生相對積極的效用。而就當前看,非物質文化遺產遭遇到了嚴重的“去符號化”問題,即原有的文化意義不斷萎縮,甚至徹底消解,從原來作為文化意義的承載之物變為純粹的人工制造物而存在。例如,在“”時期,許多年畫的畫版不再用來套印年畫,而是成為家庭中切菜的案板,成為擺放物品的案幾,有的甚至直接被當作燒飯的柴火,完全失去了原有的文化意義。這種現象的發生一方面是因為該遺產項目的歷史生存環境或者原有文化語境的變化;另一方面是因為人與文化之間在生活中的依附關系受到社會組織結構、形態以及秩序的變化而被改變。即便人們對傳統文化的歷史記憶還在,但由于這種文化缺乏得以發生的文化場所或周期性的文化時間,久而久之也最終會在人們的記憶中淡去,直至消失。只有讓它繼續在生活中存續下去,我們的歷史記憶才能得到延續,我們的文化認同才能得以維系,

事實上,今天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不單是為了對某一文化系統的符號來源以及在那些特定的背景中被賦予的文化意義進行發現和描述,客觀上也是我們在對它重新解讀的基礎上,再符號化的過程以及進行社會意義再生產的實踐嘗試。在這一過程中,如何激發廣大受眾對新符號文本的意義生產和意義闡釋的積極性,而不是作為被動的符號消費者,是我們今天致力于延續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人們生活的“共生”關系,尤其是在意義層面的共生關系的重要問題。

三、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局限性與不足

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這一含義包含了兩個指向,一是歷史性指向,即對現存的遺產項目進行搶救性保護,尤其對于那些行將消失的項目要積極調查、記錄、整理并存檔,盡可能地留存那些遺產項目的歷史發展形態;二是未來指向的發展性保護。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最重要的價值在于作為文化基因的衍生性價值,因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留與保存只是對其保護的第一步,對它的發展才是保護的重中之重。這一指向要求我們要在現存的文化形式與意義的基礎上,適應新的文化生態環境系統,找到新的發展動力與發展方向,不僅要“活著”,更要“活下去”。

我國自2004年正式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來,一直在積極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科學體系。然而,隨著保護的不斷深入,現實的問題與挑戰也層出不窮,對于如何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獲得繼續存活的社會土壤,如何提高社會公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參與和互動,我們當前的保護機制還有許多局限和不足。

(一)生產性保護的局限性

在世界各國政府積極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式的同時,我國學界率先突破了原有的行政保護、法律保護、經濟保護、社會保護等范式,針對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特征與內涵提出了“生產性保護”的理念。該提法最早見于王文章主編的2006年版《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一書中。2009年2月,在北京舉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方式保護論壇”上,學術界對該理念給予了集中的關注與討論,認為“生產性保護”主要是指,“通過生產、流通、銷售等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生產力和產品,產生經濟效益,并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生產實踐中得到積極保護,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良性互動。”其邏輯起點主要基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市場活態性考慮。

隨著“生產性保護”理論體系的不斷深化,我國各級政府也隨之將其廣泛應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之中。在取得明顯成效的同時,問題也日益凸顯。

一方面,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呈現出物質生產和精神生產兩種不同生產模式,對于以符號和精神生產為直接和主要目的的民間文學、民間音樂、傳統曲藝、民俗等項目而言,其不具備直接的商品流通性,因此,“生產性保護”更適應于傳統技藝、民間美術和傳統醫藥等技藝型項目。就我國目前頒布的三批國家級非遺項目的統計看,其中,傳統技藝類項目212項,民間美術類項目109項,傳統醫藥項目21個,共計342項,僅占三批項目總數的28,08%。而民間文學、民間音樂、傳統戲劇、民俗等876個項目不在生產性保護的適用范圍中,因此,對這些遺產項目的保護,我們迫切需要提出一種新的保護理念。

其次,近年來,我國各個地方在廣泛開展生活性保護實踐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大量的借該理念之名的過度開發利用問題,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產業開發、經濟開發過度結合,不僅原有的手工生產技藝被機器生產工藝所取代,而且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產品的經濟利潤追逐取代了對該項目文化意涵的保護與拓展。諸如藏族的唐卡、苗族的苗繡,這些文化物品及其生產技藝之所以被世代傳承延續下來,最重要的意義是由于它們本身承載著這個地區人們的歷史記憶、價值觀念以及文化心理結構。在歷史的長河中,人們通過制作、使用這種物品更寄予著該族群整體的社會與文化理想。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這些物品的生產、存在對于整個文化空間的完整性,對于精神生產以及精神寄托的載體性意義更需要受到保護。因此,單純的以“生產性保護”來推進技藝類遺產項目的生存和發展也是不充分、不完整的。

另外,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趨利性追逐中,文化的碎片化問題也十分突出。這其中最嚴重的碎片化或者說分離,就是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從原有的文化空間中剝離出來,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踐的生活性大大降低。例如,有些對少數民族民俗、儀式的商業化包裝,突破了對原有儀式的時間性、空間性乃至心靈禁忌,無論是出生儀式、婚嫁儀式、喪葬儀式還是宗教儀式都可以成為天天上演的劇目。又例如,在文化遺產旅游的項目開發中,隨著外來投資者的巨額投入,原有文化持有者對傳統文化的闡釋權與話語權被逐漸剝奪,僅成為被動的文化產出者。此外,那些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現存形態固態化、靜止化的消極保護,也從根本上抹殺了其生活性,改變了人與文化的共生關系。

(二)社會公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集體性缺位

如果說行政保護、法律保護體系提供了政府機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參與機制,生產性保護提供了對遺產傳承人、文化企業以及學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參與渠道,那么我國至今還未建立起一種有效的保護機制,使得最廣大的社會公眾能夠切實地參與其中。

在提高廣大公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認知層面,我國政府主要是采用大眾傳媒和學校教育等基礎性手段。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主要在于與人之間的關系和意義互動,只有不斷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于人的符號意義生產的載體價值,遏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去符號化趨勢,推進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人們生活之間的“共生性”文化意義,才能真正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發展。

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延續、發展的基礎動力需要廣大民眾的積極參與和真正的文化自覺。在文化自覺的層面上,人與文化是協調互動的,文化內在地塑造人、影響人,而人也自覺地對文化進行調適和創新。借用先生的話就是,文化的自我覺醒,自我反省和自我創建。如果說,文化認知可以通過社會宣傳教育的方式予以實現,那么文化自覺則需要經歷一個從文化自知,到文化自信再到文化自覺的升華過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四、從生產性保護轉向生活性保護

今天,我們諸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與人們的生活關系越來越游離,人們與傳統文化的關系呈現出明顯的時空分割。在這種情況下,要實現人們的文化自覺,首先要改變的就是這種時空分割關系,不僅要全面建立起非遺保護的“生活場”,讓人們能夠保持與傳統文化的密切接觸與自由參與,更要主動建立起人們對文化的歷史判斷、差異比較以及對文化在時間性與空間性上的自發調適與調整,從而在新的時代背景中,找到人自身與文化的合理性基點和互動模式。只有這樣,非物質文化遺產才能繼續傳承下去,發展下去。

因此,筆者認為,相比于“生產性保護”適用性局限、“整體性保護”的概念模糊性等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原則,“生活性保護”的提出更加貼近題意,更加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發展規律。

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從“生產性保護”轉向“生活性保護”,并不是對“生產性保護”的補缺和完善,而是從根本上提升我國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理念,從主要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發展的行為、技藝的物理層面,向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文化符號和人們生活之間的意義關聯層面進行轉變。也就是說,要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今天的人們而言重新具有意義,重建人們對傳統文化的認同。

那么“生活性保護”如何理解呢?簡言之,就是在生活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重新融入人們的生活。從內涵講,就是將“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作為原則基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重新植入人類生活的再努力,旨在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人類存在方式、生活方式的延續性、合法性與合理性,推進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載體的生活空間的拓展與重構,從而在加強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參與路徑的基礎上,重建非物質文化遺產符號文本的意義生產機制,從而最終推動傳統文化向現代文化的歷史轉換與變遷。

首先,是對于非遺存續的文化空間的重新理解。

任何符號意義的生產與闡釋都離不開特定的文化空間,只有在相應的文化空間中符號才具有意義。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任何類型項目的保護,都需要一種有利的文化空間,一種生活“場域”,它既不是文化生態環境歷史形態的復制與刻意再現,也不是脫離了生活基礎與群眾基礎的少數人的文化恪守,而是一種能夠發揮人們的主觀能動性、充滿著意義的交流與互動的空間存在。

這就不僅要求我們要有選擇地保護那些周期性舉辦的傳統節日、傳統民俗,也要求我們要致力于提供傳統文化得以繁衍的公共文化場所或空間,通過一種社會空間的再生產來引導人們對于文化意義的重新接收與闡釋,甚至激發人們自覺進行文化意義生產與創造的靈感與活力,例如構建一種日常生活化的傳統文化積聚模式與空間,取消對公眾在公共性文化空間進出和參與的資本性限制。也就是說,對于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人們生活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合法性,要使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每個人的生活都能發生普遍的聯系與密切的互動,不會像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業開發模式那樣,往往會因為投資主體強大的資本優勢,限制了社會公眾對該遺產項目的參與自由,甚至使得原有的傳承主體出于經濟資本的劣勢而逐漸失去了文化的話語權與解釋權,這樣往往也會造成原有項目從傳統社會土壤中剝離,失去真正的生活基礎。

其次,隨著文化流動速度的不斷加快,異質文化流動范圍的不斷擴展,往往在一個具體的文化場域中,總會存有不同的文化主體在其中發生著意義的對抗、互動,其結果或是一種文化被另一種文化滲透,或是涵化了另一種文化。因此,文化的變遷、甚至變異都是不可避免的發展規律,我們要破除對非遺保護的“本真性”問題的偏執,既害怕一事物變成它種食物,又害怕對一事物作出的改造與變化使其失去所謂的原生性特質。

對于一種存續至今的文化事象而言,其最根本的“本真性”存在是人們對它的文化認同關系,即便是這種關系其內容本身也會隨著文化的不斷流變而發生變化。因此,在看待異質文化的對抗與互動時,我們要保持一種積極的文化互動心理,因為認同本身的形成就是建立在對差異的認識與主觀確認的基礎上的。為此,英國著名的社會學家齊格蒙特·鮑曼將文化認同的本質形象地比喻為“漩渦”,指出:“只有當認同盡可能不斷地吸納和祛除不是由它自身所產生的文化問題時,它們才能保持自身獨特的外形。認同不依賴于它們的獨特性,而是逐漸地由選擇/再利用/重新安排文化問題的不同方式所構成,這些文化問題對于任何人都是相同的,或者至少都是需要潛在面對的。正是變革的趨勢和能力,而不是恪守曾經建立的形式和內容才保證了文化認同的連續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歷史上的傳承主體有少數民族主體和跨民族、跨區域主體即泛主體之分,因而,在“生活性保護”的實施中,我們也尊重這種傳承主體在文化空間上的限制性和局域性。

第7篇

大湘西村落文化是我國古村落文化中具有鮮明地域特色、文化特色的古村落,村落文化并未在歷史長河中泯滅殆盡,而是能夠較為完整的保存下來。但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迅速發展,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對于很多古村落的文化傳承產生了極大的威脅,為了獲取更多人們生存空間以及社會需要,很多地區強制性的征用農村住房以及田地作為城市發展空間,壓縮了農村人們的生存發展空間,很多傳統古村落在城市化進程中被動的消失,而我國的法律保護措施不夠健全,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配套政策缺乏。基于傳統文化的傳承發展,我國自建國以來逐漸完善了相關的《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城鄉規劃法》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成為我國古文化保護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由于法律頒布年代較早,隨著社會進步發展,已經逐步不能滿足我國傳統文化的保護,法律中對于傳統村落的定義不夠明確,導致相關保護措施存在較大的局限,外界對于傳統村落的保護意識淡薄。法律條款中對于傳統村落的保護缺乏專門性以及整體性的法律條款對傳統村落予以法律保護。而隨著人們對傳統村落文化保護意識加強,國務院為了切實保護傳統村落文化,出臺了相應的保護文件,但是缺乏法律的強制性效力,實際開展效果不夠理想。

(二)懲處力度較輕。針對傳統村落文化的保護,其中主要的是針對農民的房屋、土地的產權等問題,但是由于傳統村落存在的時間較為久遠,經過了長時間的人文變遷,產權不夠清晰,在對傳統村落進行保護過程中起到了極大的阻礙。主要表現在古村落文化保護過程中,對于修繕古村落建筑的職責義務上存在不明確,導致互相推諉,難以實際開展,并且難以保證有直接利益者擁有明確產權,在產權爭奪過程中造成歷史文化遺產的損壞。

(三)法律監督不足。對于古村落文化的傳承和保護,我國法律制度存在較大的局限性,缺少專門的法律措施,盡管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于傳統村落文化保護意識有了顯著提升,但是在實際傳統村落保護過程中,工作開展存在一定的問題,難以切實有效的保護古村落文化不受侵害,法律所具有的監督性作用無法體現,缺少法律的監督,古村落文化保護成為一紙空談。

二、保護大湘西村落文化的對策

(一)制定傳統村落文化保護法律。古村落自身具有較為鮮明的地域性以及民族性文化特色,目前我國對于傳統村落保護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文物保護法》對于古村落文化保護產生的極大的束縛作用,一些具有歷史文化的城鎮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相比傳統村落文化保護取得了較為可觀的成效,由此應在相關的歷史文化名稱的法律保護條例中加入傳統村落文化的保護,制定《傳統村落保護法》,以專門和完整的法律來完善古村落文化保護,并且強化對于破壞古村落文化的懲處力度,切實維護古村落文化的傳承發展。

(二)健全和完善歷史建筑產權制度。古村落的建筑產權保護在實際工作開展中解決較困難的問題,由于傳統村落中的房屋大多數采用鄉土材料,并且部分房屋存在閑置狀態,傳統村落中房屋一些具有歷史氣息以及精美的部件被販賣,造成了極大的文化損失。對于傳統村落保護首先應明確村落中房屋、土地產權,以確保能夠切實的保護村落居民的個人利益不受侵害。而我國對于傳統建筑的產權缺乏相關規定,一直處于巨大的爭議中,由此針對這一現象應健全和完善建筑產權制度,以確保產權的明晰,減少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

(三)注重法律分類保護。對于古村落文化,不同地區的村落文化差異較為顯著,并且在傳統村落中房屋、生產工具以及歷史文化都屬于村落文化,由此在傳統村落文化保護過程中,應針對村落文化中不同文化類型進行明確規定,在法律完善過程中注重村落文化的分類保護,以確保古村落文化能夠全面、系統的受到保護,將中國傳統村落文化傳承和發展下去。

三、結論

第8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 傳承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 (2017) 04-0250-01“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什么?說到底,所謂“非遺”就是那些來自于先輩們生產生活的語言、文字、道德、哲學、藝術、技藝、風俗等等一切的習慣和技能,是老祖宗留下來的歷史文化的一部分。很多人不明白,在5000多年的文明史中。這些文化遺產數不勝數,歷經世世代代流傳而不絕,干嘛還要大張旗鼓地去保護與傳承?一個沉重的現實是,在兩方強勢文化的沖擊下。承載著一個國家和民族文化特征和生存方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一點點地衰退和消失,民族文化的大家族在一點點變小,民族精神的DNA發生了變異。在建黨95周年紀念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礎、更廣泛、更深厚的自信。 近年來,非遺做為一個國家文化的重要部分,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大力推進下,非遺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得到了大力弘揚。但在文化活態傳承的過程中,如何做好有效保護少數民族非遺工作,又如何讓非遺教育傳承不再流于形式,使其逐漸與當代藝術創作、城市日常生活融為一體等,很多問題擺在文化工作者的眼前,亟待解決。

一、存在的問題

1.目前非遺保護工作采取主動保護方式缺乏活力

政府主動進行保護方式的優點是見效快,作用顯著,能用最短的時間保留住非物質文化遺產,但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而言是被動接受,自身缺乏生存活力。

2.非遺保護工作資金投入不足

近年來,國家級、省級非遺項目資金投入力度不斷加強,但因地方財政困難,部分市縣級非遺項目投資力度還是不大。由于缺乏資金來源,一些項目仍處于自生自滅的生存狀態。

3.缺乏相應的專門工作機構和專職人員且業務人員基礎薄弱

現從事非遺工作的都由各級文化部門兼任,而且沒有專業人才或人才流失嚴重,現有工作人員基本上都是兼職人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缺乏基本知識,缺少業務培訓。

4.傳承人的培養問題

各地在為傳承人提供權利保障的同時,均規定了傳承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特別是傳承人必須授收徒弟。但實際上大多數傳承人很難完成他們授徒義務,其原因并非傳承人不負責任,而多半是“無徒可教”。因此,傳承人的危機問題,不僅在于對現行傳承人的保護,更在于年輕人不愿意學習老年人的技藝,民族文化傳承后繼乏人。

5.外來文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沖擊

普遍來看,世界各國對于非物質文化的保護尚處于起步階段。同時,當今時代下,時尚文化、外來文化都充斥著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多的年輕人盲目的追逐所謂的時尚文化,崇拜外砦幕。加之廣大的人民群眾缺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解和認同,外來文化和時尚文化就很容易先入為主影響非物質文化的發展;二、相應對策及建議

激發生存活力,政府主動保護與自身開發保護相結合。在政府繼續加大保護力度的基礎上,由政府引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引入市場機制,參與市場競爭,以市場競爭的壓力激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活力,重新找回自己的生存價值,使這些項目的傳承能夠進入活態傳承與發展的良性循環之路。一方面應加強與省、市財政部門的聯系,多爭取非遺保護專項資金,并使其充分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考慮加強與旅游部門的溝通,建立協調機制,整合域內許多可觀賞性的非遺項目(包括瀕危的、失傳后根據相關資料挖掘整理復原的),將其組織成為一臺或幾臺非遺精粹節目進行展演,這一做法不僅可以使來旅游的人更全面的了解當地歷史文化背景,增加非遺保護收入,打造出旅游城市的一張靚麗的名片,也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活態保護傳承引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一是設立專門非遺工作機構,配備專職非遺工作人員,加大人員的非遺培訓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工作人員的非遺業務水平,使工作人員能真正為深入發掘基層民眾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好申遺各項工作,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工作進一步科學化、規范化開展。

第9篇

目前,“休閑旅游”在學界還沒有統一定義,馬惠娣認為是以休閑為目的旅游。它更注重旅游者的精神享受,更強調人在某一時段內所處的文化創造、文化欣賞、文化建構的存在狀態[6]。劉群紅指出,休閑旅游是指以旅游資源為依托、以休閑為主要目的、以旅游設施為條件、以特定文化景觀和服務項目為內容,離開定居地而到異地逗留一定時期的游覽、娛樂、觀光和休息[7]。黃震方等認為,休閑與旅游活動的結合,是人們為了調節和愉悅身心或自我發展的需要而利用閑暇時間所從事的閑適狀態的活動,既包括本地休閑活動,又包括異地休閑旅游活動[8]。西江千戶苗寨擁有豐富的苗族文化旅游資源:服飾圖案多變,內涵豐富,被譽為“無字的史書”;山區農耕飲食、生產方式獨特;吊腳樓建筑具有極高的科學與文化價值;歌舞表演具有強烈藝術感染力;民族生活飾品、手工品也極具藝術價值。因而,對具有享譽全國苗族民族文化資源、良好生態環境、迷人田園風光、氣候宜人的西江千戶苗族村寨具備鄉村旅游開發的非常優越條件。目前,對西江千戶苗寨的旅游開發主要有3方面(表1)。一是村寨苗族文化景觀及民俗文化為主體的旅游開發活動,包括了苗族物質文化景觀與和非物質的民族習俗文化的旅游開發活動。物質文化景觀開發主要對苗族吊腳樓房屋、村寨古街道、風雨橋、苗族文化博物館、銀飾、刺繡與臘染等手工藝品制作與銷售等方面。其中通過對苗族吊腳樓民居房屋開發農家樂和旅館數量最多,其次是銀飾、刺繡與臘染等手工藝商店。非物質文化的旅游開發活動開展體現在苗族歌舞表演、飲食文化體驗的農家樂、感受民族語言,以及參與、觀賞體驗苗族婚慶、苗年、吃新節、鼓藏節等節日活動。二是現代休閑娛樂設施的旅游活動開發,主要包括各類餐飲,酒吧、KTV、燒烤等休閑娛樂形式,以及小吃、土特產品商店等服務網點等。三是對由清澈穿寨而過的白水河、隨著地形起伏變化上千戶吊腳樓,與周圍茂盛的森林植被構成一幅優美的苗嶺山水田園風光景色的開發。總體而言,西江苗寨旅游資源開發具有由遠到近、由表及里的特點。首先對山區環境與鄉村聚落形態的開發,然后以河流沿岸及街道兩側為開發重點,開展觀賞吊腳樓、休閑、歌舞表演等旅游活動,最后是通過在村民家中品嘗苗族飲食、體驗苗族吊腳木樓房,以及通過KTV、啤酒屋等形式進行休閑娛樂開發。

2旅游開發對西江苗族文化的影響及存在問題

2.1旅游開發對西江苗族文化的影響

西江苗寨旅游資源開發給社區經濟發展帶來動力,也對其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產生嚴重負面影響。(1)旅游開發活動對西江苗寨文化景觀及習俗產生顯著影響。通過訪談、調查可知,旅游活動對西江苗寨民族文化景觀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吊腳樓民居房屋,村民用水泥、鋼筋等材料取代部分木材,并開設為餐館等;服裝,苗族服飾逐漸放棄了原有手工蠟染、繡花等工序,村民穿戴次數明顯減少;飲食,為滿足游客需求,大量用非本地原料,民族食品與菜做法與味道逐漸發生改變。苗族語言,與游客接觸增多,使用本族語言時間顯著減少,小孩對本族語言興趣降低;民族歌舞,表演時間與內容形式等均為迎合游客而變化;婚俗,“游方”與“對歌”的戀愛方式基本消失,婚慶習俗也發生變化,過程比以前更簡單化;農業生產,大量村民因參與旅游業或外出打工而放棄農業生產;自然生態環境,游客在田野觀賞、照相、游玩等自然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與影響;環境污染,隨旅客量劇增,噪聲、光、尾氣等污染逐漸嚴重。隨著旅游快速發展,西江苗寨社區的社會環境發展巨大變化。民族文化隨社會發展而變遷是一種必然,然而旅游開發是導致其加速發展變化的重要誘因,西江苗族文化在旅游開發中出現“文化變質“現象已經越來越顯著。(2)旅游開發對西江苗寨人口構成、村民思想與價值觀念變化造成嚴重影響,致使其民族文化內涵變化。2011年西江苗寨每戶約有1~2人員在外務工,按每戶約1.3人在外務工,景區約1860人常年在外打工,約有34.2%的村民常年在外。景區商業網點約280家,約有400外來經商人員。

此外,在100多家的農家樂、大型酒店、西江風景區管理局及旅游發展公司等單位的外來工作人員共約200人。因此,在村寨常住外來人口共約有600人,約占西江苗寨常住人口的16.8%,而常年外出人員與外來常住人員約占景區常住總人口的68.9%,研究表明西江苗寨人口構成已經發生顯著變化。外來人員的文化背景、文化層次、商業意識、價值觀等與村民差異顯著,他們長期與本地村民生活在一起,通過言行等方面,對當地村民生活習俗與思想觀念產生重要影響。同時,長期外出打工村民以中青年為主體,他們接受新思想文化觀念能力強,思想觀念逐漸變化,他們是影響西江苗族文化變化的重要載體。村民是西江苗寨民族文化習俗發展變化的內生變量,通過對苗族文化締造與傳承者的影響,將從本質上對其民族文化的發展與變化造成整體性影響。

2.2旅游開發中存在的問題

西江苗寨景區旅游發展雖然已近30a,但近10a卻是通過大量投資的快速發展階段,其開發具有明顯掠奪性經營資源的特征,產生許多問題與不足。(1)村寨以自然風光、文化景觀的觀光、觀賞等旅游活動為主,民俗文化休閑、體驗的旅游活動少,還處于休閑旅游開發的初級階段。旅游活動開發還停留在觀、吃、游等的娛樂層次,游客在村寨內停留時間短,無法充分感受和領悟西江苗族的民俗風情。(2)缺乏對西江苗族文化旅游產品深度開發,尚未形成民旅文化游紀念商業產品體系。西江苗族文化工藝品、紀念品、土特產品、飾品等開發程度低、類型較少。同時,外來經商人員比重大,帶來其它景區“大眾化”飾品、工藝品等,在對本地民族文化氛圍及其發展帶來嚴重負面影響。(3)現代休閑娛樂活動類型不合理,與民族文化融合的休閑娛樂活動開發少,對苗族文化保護與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目前,西江苗寨已經有近50家的KTV、酒吧、啤酒屋、燒烤等現代休閑娛樂活動。這些現代休閑娛樂形式,與西江苗族村寨濃郁的民族文化生活方式、氛圍極不協調,對村民的生活習俗造成強烈沖擊,并有造成村寨苗族文化出現弱化與同質化的趨勢。(4)利益分配體制還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對村民激勵措施略顯不足。目前西江苗寨景區為村民提供收益途徑與形式較少,僅有每年從門票總收入中提取15%以文化保護獎金。雖然,這樣利益分配對村民在保護好村寨環境、民族文化景觀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村民積極參與村寨旅游活動。但總體來說,村民從景區中獲得收入途徑較少和收益占家庭總收入比重低,占景區總收入比重也還較少,影響到村民參與村寨景觀與民俗文化的建設與保護的積極性。

3西江苗寨旅游開發與文化保護的協同發展

旅游開發是促進西江苗寨社區經濟文化快速發展的重要途徑,經濟發展為村寨社區民族文化保護提供充分物質保障。同時,只有對西江苗族文化進行有效的保護,才能保證旅游的可持續發展。

3.1旅游開發與文化保護的協同發展原則

(1)保護性原則。西江苗寨旅游開發與文化保護的協同發展,首先要強調保護性原則。旅游開發過程,伴隨大量景觀改造、游客涌入等影響因素,必然對民族文化旅游資源造成一定的破壞與影響。民族文化資源具有極強的脆弱性及不可重塑性,所以要堅持保護第一的原則。(2)適度性原則。要實現旅游開發與西江苗族文化保護的協同發展,必須要堅持旅游開發適度性原則。必須防止西江苗族文化資源被過度開發,防止民族文化失去傳承與發展的原生環境,必須保證西江苗族文化生態環境的可持續性。(3)原真性原則。原真性原則是指保證西江族文化在旅游開發過程中的真實性。西江苗族文化原真性保護得好,其休閑旅游開發才會持續發展下去,才會真正發展成為具有顯著吸引力的民族村寨景區。

3.2西江苗寨景區旅游開發的協同發展措施

(1)加強對苗族文化挖掘開發,促進觀光旅游向文化體驗的休閑旅游轉變。目前,西江苗寨對民族文化資源的開發層次還較低,且不合理。其旅游開發活動還處于觀光、觀賞、游覽、吃喝等淺層次,缺乏讓游客對苗族文化的深度參與體驗的形式與途徑,因而,迫切需要加強對苗族文化內涵與途徑的開發。通過對民族歌舞形式、節氣活動、服飾、語言等多方面進行深度挖掘,組織開展紡織、蠟染、刺繡、木工、首飾、銀器加工、釀酒加工生產環節參與式體驗活動,構建西江苗族民族文化藝術品體驗學習活動節等大型傳統工藝展示與傳播途徑,建立系列游客參與體驗的民族服飾、銀飾及其它工藝品制作的休閑娛樂旅游活動平臺,從而建設成集民俗文化的體驗、學習、娛樂休閑特色的民族文化村寨景區。(2)打造民族文化旅游商品產業體系,吸引村民回家就業,完善民族文化傳承機制。西江苗族文化獨特而濃郁,具備可深度開發的民族旅游產品極其豐富。通過對村寨民族文化傳承人、政府、公司等構建起民族文化旅游商品產業體系,努力打造起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食品、服飾、手飾、工藝品、音像制品等旅游紀念商品。同時,制定系列措施,完善培養優秀文化傳承人體系,吸引更多村民回到村寨就業與創業,促進村寨民族文化的傳承與發展。(3)增加苗族物質文化景觀保護措施,加強自然景觀與民族文化融合的農耕文化開發。西江苗寨擁有類型多樣的苗族文化景觀,包括吊腳樓房屋、村寨古街道、風雨橋、銀飾、苗族服裝、刺繡與蠟染等。加強對民族文化景觀保護制度的建設,增加保護文化景觀措施,對于保證民族文化的原真性、完整性及延續性具有重要意義。同時,西江苗族文化也是典型山區農耕文化,村寨優美山地自然風景對旅游者也具有強烈吸引力。加強村寨周邊自然環境的建設與管理,構建自然景觀與民族文化和諧統一的農耕文化村落,打造具有觀光、體驗、休閑、養身功能的景觀系統,可有力促進民族村寨旅游業的發展。(4)完善利益分配與激勵制度,積極拓展村民參與形式與途徑。村民是西江苗族民族文化保護與發展的基礎,保證村民愿意在村寨中生活、工作,并繼續去保護、傳承和發展民族文化才是民族村寨存亡與發展的關鍵。因此只有在旅游開發中應該進一步完善利益分配政策與制度,優化激勵機制,拓展村民參與村寨景區旅游開發的形式與途徑,讓村民參與村寨旅游活動中,獲取利益有政策保障,才能促進村民積極參與村寨休閑旅游開發與民族文化的保護,從而構建自然環境、民俗文化與人類活動和諧統一的村寨旅游景區。

4結論與討論

第10篇

一、農業文化遺產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價值

(1)培育新型農民。農業現代化和新農村建設需要培養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要積極倡導農村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豐富農民精神文化生活,除繼續大力開展科技、文化、衛生“三下鄉”活動,加快農業信息化建設,也要推動適應“三農”發展需求的農業文化發展,也要注重弘揚農村傳統文化和豐富多彩的娛樂方式。而通過做好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農村傳統文化產品,可以更好地激勵農民的自強精神,營造農民的娛樂文化,了解文化需求信息,提高審美能力、修養水平和思想道德境界,潛移默化地陶冶情操。農業文化中的許多優秀遺產是新型農民培養必須的“微量元素”。如鄉村文化自古就有的愛鄉敬賢、鄰里相親、孝老扶幼傳統,對于塑造新型農民道德情操和構建和諧新農村具有潛移默化的重要作用。許多傳統農業理念及技術在發展現代農業中仍值得繼承發揚,例如施用有機肥、種植綠肥的用地養地等優良農業傳統理念、“種必雜五種”的農業生物多樣性理念,等等。就培養“會經營”的新型農民而言,更需要吸取傳統商業道德中的許多精華,如幾千年傳統農耕文明所崇尚的“以義制利、義中取利”、“誠信為本、童叟無欺”、“扶困濟貧、樂善好施”、“敬業勤業、忠于職守”等精髓。這些都是培育新型農民不可或缺的營養。

(2)發展農村經濟。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必須開拓農村經濟新的增長點。加快發展傳統農村文化產業和與其密切相關的農村休閑旅游產業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必將成為農村和農業經濟的新亮點。發展農村文化產業,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文化產品生產和文化服務業有序轉移,是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一個現實可行的選擇。它對于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就業機會,提高農民收入水平意義重大。農業產業觀念不能局限在傳統概念上的農林牧副漁等物質層面的有形產品,也不能局限在鄉鎮企業生產的工業品,它還應當包括農民藝術產品、農業旅游產品以及傳統技藝產品等產業。農業文化具有很強的地域性、民族性、鄉土性和歷史傳承性。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文化傳統有不同的農業文化類型,每個鄉村都可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精品或拳頭產品,努力把傳統文化資源轉變成農村文化產業的生產力。目前,民間工藝加工、民間藝術表演、民俗風情展演、鄉村文化旅游等休閑娛樂性“文化產業”在有的地方已經成為農村的新興產業甚至是龍頭產業。這充分說明把農耕活動、文化藝術、農業技術、農產品開發以及市場需求有機聯接,既有利于優化農業的產業結構,服務農業現代化,促進農民增收致富,也有利于保護傳統農業文化,傳承農耕文明。

(3)夯實農業基礎。現代“石化”農業經過一個多世紀的快速發展,其負面影響日益顯露,諸如消耗大量化石能源、過度依賴機械裝備、大量施用化肥農藥污染環境、農牧生物品種的基因資源匱乏等等。實現現代科技與傳統農業的有機耦合,從傳統農業中吸取有益的發展元素,是夯實農業發展基礎的不二選擇。目前,世界各國大力提倡發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自然農業、生物動力農業等等,很大程度上都是從歷史上的農業文化遺產中得到啟迪。中國傳統農業之所以能夠實現幾千年的持續發展,是由于先人在農業生產實踐中擺正了三大關系:即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關系,經濟規律與生態規律的關系,農業開發與尊重自然的關系。這就是在兩千多年前提出的天、地、人三者的關系。中國傳統農業是一種“零排放”農業,幾乎所有的人畜廢棄物都在農業生產過程得到循環利用。先人采取用地養地的方法,通過種植綠肥、間作套種、水旱輪作的方式培肥地力,把廢棄物質轉化為農業資源、實現農業生產系統內部的物質良性循環。這正是當下必須提倡的有機農業、生態農業、綠色農業、循環農業的生產方式。可見保護和利用傳統農業生產方式中的“精華”,必將有利于夯實農業發展的基礎。

二、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進展

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人們越來越重視文化的多元化、生物資源的多樣化以及資源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繼“自然遺產”、“文化遺產”之后,聯合國糧農組織于2005年提出了人類歷史文化中的第三個遺產,即“農業文化遺產”。在聯合國糧農組織發出“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倡議之后,作為世界上農業文化遺產最豐富的國家,中國立即組織開展了相應的農業文化遺產調查和申報工作,是最早響應“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的國家之一。浙江的“稻魚共生系統”成為第一個入選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項目。目前,糧農組織已在11個國家選擇了25個傳統農業系統作為保護試點,其中中國有8個項目入選。2012年,農業部頒布了《關于開展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發掘工作的通知》,確定以挖掘、保護、傳承和利用農業文化遺產為核心,遴選評審了第一批19個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項目,為繁榮農業農村文化、推進現代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就業增收開展有益探索。在項目試點的示范與推廣過程中,通過開展農業文化遺產的專項培訓,提高了干部和群眾對于農業文化遺產及其保護重要性的認識,保護了農業生物多樣性與傳統農業文化,擴大了在國內外的知名度。許多農業文化遺產試點地區都已經成為著名的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地和鄉村民俗文化的旅游目的地,其社會影響力和經濟效益擴大,喚起了人們對農業民俗文化的潛在價值的認知,使散存于民間的、特別是僻遠鄉村的農業文化受到愛護和保護,一些原先瀕臨消亡的古老民俗文化重新煥發了生氣,有的已經失傳的傳統技藝被人們從歷史的記憶中恢復起來并得以開發。這些民俗文化旅游目的地旅游項目建在農村,惠及農民,融通城鄉,是一種新型的產業形態和新型消費方式。不少地方通過發展休閑旅游項目,加快了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大大提高了傳統農副產品的附加值,豐富了現代農業建設的內容,客觀上促進了農村地區的交通、通訊、電力等基礎設施條件的進一步改善,對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2014年1月16日,農業部專門成立了“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中國科學院生態學專家李文華院士任主任委員,任繼周、劉旭、朱有勇院士以及生態學專家駱世明、農業史專家曹幸穗、茶學專家宛曉春、農業遺產專家閔慶文為副主任委員,相關學術專業領域共25位專家組成。秘書處設在農業部國際合作司。“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中國“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資源、文化和經濟等方面開展研究,為中國“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發掘、保護和發展提供專家咨詢和技術指導,參與中國“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評審及相關政策制定等工作,參與“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國際科研合作和技術交流。可以預期,“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的成立,必將為中國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重要決策參考意見。目前,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已經初步形成“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獲得了聯合國糧農組織的肯定與表彰。中國政府和相關學術機構積極參加國際農業文化遺產的會議和活動,中國農業歷史學會、中國生態學會等多次舉辦農業文化遺產國際論壇或研討會,產生了良好的國際影響,為中國在農業文化遺產領域爭取了話語權和主動權,很好地宣傳了中華傳統文化,擴大了國際影響。當然,在規劃和制訂現代農業新農村建設發展戰略中,如何有效地傳承保護和開發利用好農業文化遺產,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仍然任重道遠。

三、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的改進

農業文化遺產是廣泛分布于鄉村社會的原生型民間文化,其保護、開發、傳承是一條完整的文化產業鏈,必須進行系統規劃并循序漸進。而目前有些地方的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存在著因政府缺位導致的過度保護和以經濟為目標的盲目開發等問題,亟需進行規范并予以改進。由于農業文化遺產所特有的多樣性、分散性和民間性,客觀上需要經過一個外部整合、甄別、選擇、加工的過程。而這個過程不可能由擁有農業遺產的主體——分散的農民來完成。因此,政府必須承擔起規劃引導和扶持的責任。這必將有助于使農業文化遺產做到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傳承,在傳承中發展。首先,要構建農業文化遺產評價體系。農民通常不能自我認知司空見慣的習俗器物的文化價值,并不具備與其他國家的類似文化遺產作出比較的知識和能力。因此,應當由政府聘請相關專家來做專門的研究和調查,以幫助農民確認他們日常生產生活中的優秀農業文化遺產價值。其次,要建立農業文化遺產名錄和資料庫。中國地域廣大,各地的農業生產習慣和農民生活方式差異很大,需要政府調動社會公共資源對各地農業遺產進行全面調查,并建立完整的分門別類的農業文化遺產數據庫,為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提供依據。第三,要合理規劃和組織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要將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納入政府的日常工作議程,要有相應的政府部門來負責農業文化遺產和開發的監督指導。要為農業文化遺產保護提供政策規劃和相應設施。在進行農業文化遺產保護開發過程中,要注意把農業文化資源轉化為產業資源,特別是要以大中城市周邊、名勝景區周邊、依山傍水逐草的自然生態區、少數民族地區和傳統特色農區為重點,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突出特色,重點推進。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啟動農業文化遺產保護,才能實現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的目標。第四,要突出農業遺產文化的地方特色。在上級政府建立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提供相應基礎設施后,所在鄉鎮或者村組要因地制宜選擇最具地方特色的農業文化遺產種類來作為保護和開發的項目,以突出鮮明的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項目特色。第五,處理好保護、開發和傳承的關系。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需要克服兩個認識誤區。既要反對過度強調保護,把開發利用與保護傳承對立起來,不加區別地限制對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也要反對過度強調開發,以經濟指標來衡量農業遺產保護的成績,用資源消耗來換取遺產開發的成果。這兩種傾向都會對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產生負面影響。過度強調保護會使被保護地的農業文化遺產處于與世隔絕的狀態,既不為世人所知,也不為當地人所愛。久而久之,這些歷經歷史滄桑的農業文化遺產要么在沉寂中消亡,要么被時代洪流所淘汰。在開展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前,農村中許多傳統技藝瀕臨失傳,就是因為沒有被重視和利用。另外,過度強調保護,沒有充分考慮對被保護地原住民的利益,沒有給被保護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出路,就不可能實現持久永續的保護。同時,也要防止以單純經濟目標來開發農業文化遺產,不注意在開發中保護,不注意在保護中發展。如果只是打著文化遺產開發的旗號來進行“文化”生產,那么這種文化與歷經千百年演替進化的農業文化遺產精華已經沒有內存的聯系,就不能稱之為農業文化遺產。農業文化遺產是長期歷史積淀的民間文化,有的甚至保存了史前的原始信仰和圖騰崇拜的遺風遺韻。面對祖先留下的“圣物”,在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和制訂現代農業發展戰略中,注意充分保護現存的農業文化遺產資源,不能為了迎合現今的某些文化消費思潮而隨意更改,正確處理好開發與保護的關系。另外,以農業文化遺產為題材的“文化產業”,也要遵循產業運營的規律,要尊重文化產品消費者(參觀者)的利益。

作者:曹幸穗 張蘇 單位:中國農業博物館

第11篇

關鍵詞:洛陽;文化遺產;保護;利用

一、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

物質文化遺產是洛陽文化資源的外在表現,是古都文化建設的前提。洛陽擁有石窟、古人類遺址、古城遺址、古建筑、古墓葬、名人故里等物質文化資源,這些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如果只追求短期的經濟利益而以犧牲文化資源為代價,必然會使人類文化資源遭到嚴重的破壞,到那個時候再去拯救,文化資源已難以在短期內恢復。因而應對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合理地保護和開發,以最小的投入,發揮其最大的價值。近年來,洛陽古都文化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資源破壞,古遺跡風貌喪失等問題。文化資源是發展旅游產業和提升洛陽經濟實力的基礎,只有文化資源的持續存在才能保證經濟的發展,必須保護這些文化資源,決不可無限度地進行開發。

反映洛陽古都文化的物質文化資源主要包括古代都城遺址、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等,其價值就在于它們是歷史的載體和見證,它們身上的斑駁陸離,甚至是破舊殘缺,正是歷史的印記,游客看到這些遺跡,才能更好的感受到濃厚的古都文化。所以對文物古跡的保護與利用要盡量保持其原始風貌,遵循“整舊如舊”的原則,而不應采取現代化的外觀表現對其“修葺一新”。隨著市場經濟的沖擊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近年來洛陽的城市風貌和空間環境形態逐漸發生變化,如何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成為洛陽城市發展不可逾越的命題。洛陽古都文化保護是貫穿城市發展始終的主題,知識經濟時代,面對時代文化精神的要求,應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使城市現代文化與歷史文化相得益彰。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

(一)洛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情況。洛陽著名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有河洛大鼓、唐三彩燒制技藝、真不同洛陽水席制作技藝、關公信俗、洛陽牡丹花會、洛陽宮燈、平樂郭氏正骨和河圖洛書傳說[1],另外還有杜康釀酒工藝、大里王獅舞、面塑、洛陽海神樂、通背拳、木偶戲、剪紙技藝、舊縣背裝等等,項目涵蓋音樂、美術、舞蹈、戲劇、曲藝、體育競技、手工技藝、消費習俗、民間信仰等省級和市級文化遺產,整體上具有數量多、項目全、價值高等特點,然而目前洛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也面臨著嚴峻的形勢。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農業社會的產物,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化、數字化、人口流動等使曾經在人們生活中占據重要地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空間越來越狹小,生存環境越來越惡化。

(二)洛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存在的問題和發展

對策。洛陽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多、項目全,對其保護具有難度,保護與利用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理念上重保護輕開發,缺乏保護與開發的統籌;二是制度不完善,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三是體制機制不健全,沒有充分利用市場,保護方法和渠道單一;四是資金投入不足。[2]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法不可以簡單的挪用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法,應該認真貫徹文化部關于“搶救第一,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繼承發展”的方針,保護與利用相結合。

第一,應對洛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建立檔案制度。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的保護重點往往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或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已經比較知名的遺產,而大量有特色的傳承民間文化藝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容易被忽略,因而應該對洛陽市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全面的普查,進行歸類整理,摸清家底。除利用傳統的文字、錄音、錄像進行記錄外,還可以借助現代網絡技術,用數字多媒體對洛陽市域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全面的記錄和展示。第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業隊伍,促進保護。目前洛陽市域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的多為老人,且平均文化程度不高。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建立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隊伍,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或人文、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尤其是處于瀕危邊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重要的高齡民間文化傳承人,更應該進行有效的搶救性保護。第三,建立傳承人制度,促進傳承。在現代市場經濟的沖擊和影響下,人們的思維和生活方式與農業社會都有很大的變化,人們對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興趣不大,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工作或者謀生手段的更是少之又少,歸根結底是在現在的社會環境下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不能為人們創造好的生活條件,甚至不能滿足溫飽。因此應建立傳承人制度,明確傳承人體系,對傳承工作進行物質獎勵或者榮譽授予,以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吸引力。同時應當明確作為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使傳承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自覺傳承。第四,營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的活態空間,擴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舞臺。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植于民間,是長期以來人們生活智慧的總結,并通過歌舞、戲曲、體育競技、民俗等多種形式表現出來。農業社會人們為了慶祝豐收即可載歌載舞,多種藝術形式也是人們進行感情交流和休閑娛樂的重要方式,然而現在快節奏的生活方式使得人們的關系相對疏遠,農村的民眾性和親緣關系也不如農業社會影響大,人們聚在一起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的機會就少了,加上現在現代化機械引入農業,農業的豐收也已不能帶給農民更多的喜悅,非物質文化遺產正漸漸失去其傳承空間。沒有文化的民族是僵死的民族,沒有傳承空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只有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因而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像倡導廣場舞一樣,引導民眾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使非物質文化因此回歸民間,回歸其活態空間,而不是只作為一些演出的節目,如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擁有了更廣闊的展示舞臺,更有活力和魅力。第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現代化的改造和創新,保護與開發并舉。非物質文化遺產因為現代市場經濟和城市化的沖擊而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是經濟和社會的進步是無可厚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在保持自身內涵的基礎上,進行現代化的創新,在實踐中重新迸發生機和活力。如洛陽的皇家秋千現在依然采用人工進行秋千搭建,由于秋千有的高達十幾米,只前期的搭建工作甚至都要用上兩三個小時,同時采用的也多為人工搖秋千的方式,十分費力。工作人員也較少熱情宣傳,只等顧客上門,這也限制了其客源。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要與現代科技相結合,改進道具、裝備、工具等,同時要加強宣傳。洛陽水席是洛陽市代表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它在菜品創新、現代化經營和多樣化宣傳等方面很值得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借鑒。最后,改善體制機制,加強立法。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管理和參與體制,明確政府、企業、傳承人、學界、群眾等的責任和義務,在社會上形成合力,共同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行動中來。洛陽市已經出臺了《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工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范圍和對象、傳承人的保護和資助制度、規范政府和公民行為、正確處理保護和開發的關系等提供法律依據。

參考文獻:

第12篇

作為非歷史文化名城中的典型代表——丹陽市,地處南京和蘇錫常兩大都市圈交匯地帶,具有廣闊而美好的發展前景。因境內歷史文化遺存眾多,素有“江南文物之邦”的美稱。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大規模的城市建設對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產生了諸多不利的影響,丹陽市歷史文化保護所面臨的挑戰具有相當的代表性。本文通過分析丹陽歷史文化保護中存在的典型問題,探討保護策略,以期對同類城市有所啟迪。

1.概況

1.1歷史文化資源概況

丹陽是一座擁有6000多年文明史和3000多年建城史的江南文化古城,在歷史上曾是春秋吳國季子封疆和南朝齊梁帝王故里,古時名勝古跡眾多,境內歷代名人輩出,城市文化積淀十分豐厚。

南朝帝王陵墓及其石刻公認為全國文物之瑰寶,孔子所書的延陵季子墓碑和唐中和銅鐘則為江蘇乃至全國所罕見。至于古之丹陽八景、練湖二十四景、七峰山房等則可與其他江南名勝相媲美,眾多的古建筑、古墓葬又代表著丹陽歷史文化之豐富。丹陽境內現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86處,文物控制單位23處,古文化遺址、古建筑、古墓葬等300余處。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4項,鎮江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13項。

1.2保護工作概況

丹陽市政府十分重視文物古跡保護,開展了一系列工作:

(1)出臺了《丹陽市文物保護辦法》、《丹陽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職能》、《城市建設規劃中的文物保護工作意見》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加強了對文物古跡的保護,重視地下考古挖掘工作。

對文物進行普查并分批公布文物保護單位名單;修復一批重點文物,文物保護工作取得較大進展;劃定了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點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成功發掘一批有價值的歷史文化遺址等。

(3)對歷史地段進行控制,劃定了西門大街歷史文化街區。

(4)重視重點文物的規劃控制,完成了《南朝陵墓石刻保護規劃》。

(5)加強歷史文化保護的宣傳和研究。

2.存在問題

2.1保護框架不完善,難以有效保護歷史文化資源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對歷史文化保護的關注度、認識和要求在不斷提高。歷史文化保護的對象已不僅僅局限于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城市格局、城市環境風貌、大量非文保單位歷史文化資源點以及非物質文化遺存的保護已成為歷史文化保護的重要內容。對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也不局限于單純的保護,而且更注重突出文化主題,促進歷史文化活力的再現。

然而,非歷史文化名城由于保護框架還很不完善,屢屢出現“漏保”、“欠保”的現象。以丹陽為例,在本次規劃以前,丹陽沒有編制歷史文化保護專項規劃,僅編制了《南朝陵墓石刻保護規劃》、《九里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等。由于缺乏歷史文化保護規劃的系統指導,丹陽歷史文化的保護內容主要停留在對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等實行保護措施,而對城市格局、傳統風貌等缺乏保護意識,對區內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缺乏有力措施。

2.2保護理念與機制相對落后,無法有效引導城市建設

由于缺乏科學的理念指導,丹陽歷史文化保護出現了城市建設對城市傳統風貌特色保護不夠、歷史街區保護與周邊發展協調不夠、文物古跡保護與周圍城市環境融合不夠的“三不夠”的問題。目前,由于大規模舊城改造強烈的沖擊,老城區的特色正在逐漸消失;由于對西門大街歷史街區的保護采取的是簡單化保存的措施,造成歷史街區與城市發展進程極不協調;除了南朝陵墓石刻,對其他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主要停留在對文物個體實施保護階段,文物保護缺乏與周邊環境的協調。

同時,在現階段,由于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機制尚未建立,歷史文化遺產的利用與城市建設未能有機結合,作為城市重要資源的歷史文化遺產未能發揮充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歷史文化的保護與發展。

2.3保護與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影響城市總體和諧發展

長期以來,歷史地段一直存在“保護”與“發展”的基本矛盾,這兩者在同一空間內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延續城市文脈需要對歷史地段進行有效保護;另一方面,城市發展需要對舊城進行改造,導致歷史地段不斷遭到“建設性破壞”。

從丹陽的實際情況來看,老城區保護未受到足夠的重視,隨著大規模的舊城改造和房地產開發,丹陽老城風貌已不復存在;政府雖然劃定了西門大街歷史文化街區,但保護效果卻并不明顯。西門大街雖然仍保存著古運河碼頭、胡家住宅、林家大院、正義坊、城隍廟遺址、警鐘樓、三思橋等豐富的歷史遺跡和建筑,但由于沒有對歷史街區進行系統的保護,一些文物保護單位得不到有效監控和保護,居住在古建筑內的部分居民亂搭亂建、出租房屋,破壞了古建筑的原有風格。在長期演變的過程中,西門大街歷史街區積淀了豐富的歷史文化,同時也累積了歷史遺留下來的各種矛盾和弊端,社會結構也趨向于老齡化、貧困化,與城市發展進程極不協調,與現代化的城市形象形成了極大的反差,對和諧社會的構建提出了極大的挑戰。

3.思路與對策

3.1科學架構保護框架,全面展現歷史文化內涵

科學構架保護框架的意義在于將城市歷史傳統空間中那些真正具有穩定性、積極意義的東西組織連接起來,并將歷史要素與未來發展的可能性結合進來,形成一個以保護傳統文化、展現傳統特色文化內涵為目標的城市空間框架。

3.1.1保護框架的構成要素

保護框架由自然環境要素、人工環境要素、人文環境要素三部分構成。

(1)自然環境要素

指有特征的地貌和自然景觀,包括地理條件和氣候,物候條件。

(2)人工環境要素

指人們建設活動所產生的物質環境。指對丹陽以內城河、護城河為骨架的傳統空間格局和傳統民居、特色街市以及各類文物點所反映的人工環境特征的保護。

(3)人文環境要素

人們生活風貌的環境體現,指對居民的社會生活、生活習俗、生活情趣、文化藝術等方面所反映的人文環境特征的保護。包括歷史人物、、歲時節慶、傳統文化等。

3.1.2保護框架的構成結構

保護框架的結構包括節點、軸線、區域三部分以及它們相互關系所共同構成的城市景觀特色。

節點――人們感覺和識別城市空間的重要參照物,指對山水、寺觀、民居、樓閣、古塔、古墓葬、古井、古木、牌坊等的保護。

軸線――人們組織生活,體驗歷史的主要通道。主要指歷史街道。

區域――具有某種共同特征的地段或各街區,人們在其中活動能得到特殊的感受。主要指西門大街歷史街區。

3.1.3保護框架主題

在概括提煉丹陽歷史文化風貌特色的基礎上,通過加強對城市整體歷史文化環境、重點歷史地段和單個文物保護點的保護,整體地保護丹陽歷史文化名城傳統的物質形態和文化內涵。為突出保護丹陽歷史文化名城的內涵,確定出保護框架的主題有:

主題一:“江南文物之邦”——突出丹陽在歷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歷史景觀風貌的保護。

主題二:“吳文化發祥之城”——突出丹陽作為吳文化發祥地之一,展現吳國早期古城址——葛城遺址、春秋吳國季子封疆的魅力和內涵。

主題三:“齊梁文脈體驗之城”——突出保護齊梁石刻及古墓葬等,展現丹陽齊梁文化。

主題四:“紅色革命戰斗之城”——突出保護丹陽的革命遺跡,展現丹陽紅色文化。

主題五:“文人雅士寄寓之城”——突出保護名人故居、故里等,展現丹陽名人文化。

3.2創新保護理念,探索保護與利用的有機結合之路。

一是確立歷史文化保護與經濟發展雙贏理念,為經濟建設提供保障。將歷史文化保護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在服務發展中不斷提升文物保護工作的地位和水平。

二是樹立文化資源向文化資本轉變的理念,促進文物管理方式的轉變。按照文物保護工作“保護—利用—再保護”原則,以文物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為載體,大力發展文物旅游業,促進文物再保護,以此推進地方經濟的發展。

三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不斷探索文物保護工作新機制。通過領導重視、部門配合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形成了歷史文化大保護的新格局。

3.3采取整體保護、有機更新的策略,促進城市歷史與現代共生。

堅持科學發展觀,從繼承弘揚優秀歷史文化和保護真實的歷史文化遺存及其環境出發,采取整體保護、有機更新的策略,妥善處理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關系,使傳統風貌保護與現代化城市建設相互協調,在保護中求發展,在發展中促保護,促進城市歷史與現代共生。

整體保護有利于延續城市歷史文脈,整體提升地區的價值和魅力。但同時歷史地段不僅是城市歷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也是人們生活的物質載體。因此,一方面,我們應積極保護歷史地段的歷史價值;另一方面,我們也應采取有機更新方式,解決人民生活需求同歷史環境中生活設施匱乏、人口密度過大等不利的客觀問題。保護和更新的意義都在于其能否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精神文化需求,能否發展成為既富有歷史文化特色、又具有現代城市生活功能的城市環境。

因此,無論從丹陽城市總體發展的要求還是從舊城改造的難度來看,采取“整體保護、有機更新”的策略,有利于解決歷史地段保護與發展的難題,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和城市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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