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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差異

時間:2022-02-05 10:10:46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稅法差異,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稅法差異

第1篇

一、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間差異的成因

與國際趨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于2007年率先在上市公司執行,并將于2008年在全國所有企業全面推行。新會計準則用國際化的語言表達企業的財務狀況,進一步擴大了與我國稅法之間的差異,這就要求我們稅務稽查人員充分做好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銜接,透析二者的關系。而筆者認為透析二者的關系首要環節就是找準作為稅務稽查主要依據的稅法與新企業會計準則間差異的形成原因。

1.目的不同。稅法和會計準則雖然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而會計準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規范內容不同。稅法與會計準則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著不同的對象。稅法規范了國家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解決的是社會財富如何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進行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而會計準則的目的在于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

3.發展速度不同。因為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準則的建設進展迅速,新準則更是加快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具有了“國際化”。而稅法的制定更多是從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在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進行的,相對會計準則而言,更具中國特色。

二、新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的表現形式

一是會計原則與稅收法規基本準則間的差異。新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規定了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及時性(權責發生制、一貫性已被刪除)等一系列規范會計核算信息質量的準則,而稅法的原則主要包括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及合理性等原則。經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兩者在原則上的差異。

(1)謹慎性原則。一是新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8項準備。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等規定提取的除壞帳準備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作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須在繳納所得稅時進行稅前納稅調整。二是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不完全一致。新準則對謹慎性原則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防止稅收收入的流失,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更多地從反避稅的角度出發。例如對在建工程運行收入的處理上,新準則規定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稅法則從防止企業避稅的角度出發,把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2)重要性原則。新準則的重要性原則指的是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考慮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根據特定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而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或不得扣除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按規定計算所得。例如會計準則對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會計差錯給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稅法則從不采用“重要性”原則。

(3)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例如在售后回購業務的會計核算上,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但稅法并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分別進行處理,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二是會計計量和稅收法規會計計量的差異。計量主要包括資產計價和收益確認兩大部分。資產計價是反映企業主體財務狀況的重要手段,而經過一段時期對資產的變動狀況和結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確認。比如: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使用或銷售而收回的價值,會計上該資產是按超過其可收回價值計量的。這時該項資產應視為已經減值,企業就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新準則根據穩健性要求,要求企業計提8項減值準備。這說明新準則在資產的計量屬性上對傳統的歷史成本進行了修正,而稅法則不允許除壞賬準備外的7項減值準備在稅前列支,也就是在應稅所得額的確認上嚴格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屬性。

三是會計政策和稅收法規會計政策的差異。會計政策是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例如,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批準后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這一規定事實上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使企業在確定折舊政策時,既要考慮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也要考慮無形損耗。而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必須在法定使用年限內依直線法計算,對未經批準而采取加速折舊或直線法以外的其他折舊方法,納稅時需作稅前納稅調整。

三、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銜接與思考

(一)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需要進一步協調。由于稅法的相對滯后,因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而產生的某些差異亟待稅法予以協調和統一。例如,職工薪酬中的工資薪金部分,我國大部分企業采用計稅工資制,今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國稅[2006]137號文件提高計稅工資標準至1600元,其實“工資薪金”屬于企業經營成本的一部分,沒有必要也不能長期搞計稅工資扣除標準,這對企業發展不利,也顯失公平。對于企業經營中所耗費的材料部分,從來就沒有“計稅材料”的概念。所以,稅法應該廢除計稅工資制,徹底實行全面扣除制度。

(二)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也需要進一步研究。會計是稅收的基礎,新會計準則的變化必然對稅收有所反映和影響。尤其是站在稅務稽查的角度,新會計準則下的納稅技巧與納稅籌劃問題更應該引起稅務稽查的高度重視。

下面從幾個角度談談稅務稽查應注意的新會計準則下的納稅技巧:

1.會計政策選擇的稅收傾向。新會計準則規定了比原來更多的會計政策,企業在納稅時,應該考慮新準則中的會計政策對納稅的影響。企業很有可能選擇有益于納稅和節稅的會計政策及其政策組合,稅務稽查就應該把握此過程的切入點。

2.會計計量屬性影響稅收。新會計準則提出五種計量模式,即: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等多種計量屬性,實現了計量基礎的多元化。

計量屬性從兩方面影響稅收:其一,計量屬性影響流轉稅。公允價值的計量金額直接作為計繳流轉稅的稅基。其二,計量屬性影響所得稅。所得稅的計繳是以所得額為計稅基礎的,在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中,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應該確認為資產處置損益,影響并反映在所得稅方面。在新準則應用指南中規定:(1)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2)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3)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稅務稽查要注意的是此方面差異會引發的偷漏稅現象,對于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中損益處理,稅務稽查基于對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易的雙方均應視作視同銷售處理,按市場價格作銷售,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等。同時,按照換出資產的計稅收入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應納稅所得。

3.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讓人耳目一新。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帶來了讓人耳目一新的變化,由原來的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二者選擇其一,改為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所得稅處理方法的改變,無疑會對稅務稽查、納稅人申報納稅產生重大影響,稅務稽查更應關注納稅人在所得稅申報上采取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后進行的稅前調整。

第2篇

摘 要 本文闡述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分析了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發生差異的原因,并探討了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表現為兩者的協調。

關鍵詞 會計 稅法 差異 理論分析

會計準則是國家以法規形式制定的,用來規范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核算和反映會計管理活動的依據。稅法是調整國家和納稅人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律依據。回顧我國會計和稅法改革歷程,體現出一個明顯的特征:會計與稅法逐步分離,稅法和會計準則的一般關系表現為兩者差異的必然性,同時兩者表現為一定的協調性。

一、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內在根源

會計與稅法具有不同的目標和不同的評價標準,并建立在不同的原則之上,其區別如下:

(一)目標不同

會計目標為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反映管理當局受托責任;稅法目的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調節經濟活動,創造平等競爭環境。

(二)原則不同

會計原則為權責發生制原則,收入實現原則,配比原則、謹慎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稅法原則為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劃分經常性收入與資本性收入原則,應稅收入與可扣除預測原則,利潤或損失不能預測原則,修正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三)評價標準不同

會計評價標準為可靠性,相關性,重要性,及時性,可比性,明晰性;稅法評價標準為公正性,中立性,確定性,經濟性。

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的根本原因在于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目標與稅法目標的分離。

我國財務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制定稅法的總體目標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通過公平稅負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并運用稅收調節經濟活動的運行。由此可見,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之間存在本質的不同。同時會計與稅法所站的立場不同也是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的原因之一,會計規則作為一種社會性選擇的規則,是一定歷史條件下集體博弈的結果,主要是站在企業個體的角度考慮如何滿足不同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以及組織企業個體的會計核算;而稅法是站在社會利益實現與否的角度,考慮全社會的收入分配公平和效率,對經濟活動起調節和促進作用。

二、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發生差異的原因

(一)永久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是某些項目在一種計算中事宜于包括在內,但在另一種計算中卻要求除外所形成的差額,也就是由于會計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差異。永久性差異只影響當前會計利潤或應稅利潤,不會對以后期間的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產生影響。

永久性差異有以下基本類型:

1、有些收入在財務報告中確認為收入,但不納稅。如國債利息收入等。

2、有些費用在財務報告中確認為費用,但稅法不允許扣除。如超標準的業務招待費、超標準支付給職工的福利費以及納稅人發生的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以上的公益性捐贈等。

3、稅法允許扣除,但會計規則不能確認為費用。如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永久性差異不會在將來產生應稅金額或可抵扣金額,不存在跨期分攤問題。對永久性差異不必柞財務調整處理。

(二)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是指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資產負債表賬面金額的差額。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在計稅時歸屬于該資產或負債的金額。

暫時性差異可能是以下兩種之一: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在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即在未來期間不考慮該事項影響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由于該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會進一步增加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金額。在該暫時性差異產生當期,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認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會減少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堅守未來期間的應交所得稅。在該暫時性差異產生當期,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當收益或費用被包含在某一期間的會計利潤中但被包含在另一期間的應稅利潤中時,就會產生一些暫時性差異。這種暫時性差異通常稱為時間性差異。

(三)營業虧損抵前和抵后

營業虧損抵前是指用當年發生的虧損,去抵銷以前年度報告的應稅利潤。營業虧損后是指公司用當年發生的虧損,去抵銷以后年度的應稅利潤。營業虧損抵前和抵后都會給公司帶來所得稅利益。

(四)稅收減免

國家為了鼓勵某些投資或為特殊情況提供稅收優惠,如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雖然稅收減免并不造成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的差額,但卻導致了所得稅費用與應付所得稅的差異。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表現為兩者的協調

稅法和會計的協調表現為在稅法和會計必然存在差異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稅法和會計之間的差異。稅法和會計的協調主要基于以下需要。

(一)稅法與會計的協調體現全球經濟一體化基本發展趨勢

從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角度分析,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中,一國制度的簡便易行。可以為企業占領市場、吸引外資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也不例外,它們都是我國經濟法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和我國加入WTO,對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提出了挑戰和更高的要求。我國的會計標準就基本方面必須與國際會計慣例一致,使外國投資者更好地了解我國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發展潛力,同時有利于我國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籌資;同時,稅收制度必須貫徹公平、效率的原則,為中外投資者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既要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又要使企業的稅負適度,促進企業發展。

(二)稅法與會計的協調可以減少制度性稅收流失

從宏觀角度分析,同一類別制度的相對同一性是減少效率損失的關鍵。由于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同屬于經濟法的范疇,都和企業日常經營業務有關,會計準則和稅法具有相對同一的前提條件。因此,如果在既有會計準則的前提下,稅制設計得過于復雜,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過大,將導致納稅人進行稅款繳納和稅務部門在稅款征收時,由于對復雜的稅制無法準確理解和操作,造成稅款繳納和征收錯誤。因此,在稅收制度設計時只有減少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才能降低納稅人無知性不遵從,減少制度性稅收流失和稅收效率的損失。

(三)稅法與會計的協調可以降低稅收成本

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協調可以減少納稅人納稅成本和利益損失。對納稅人而言,企業所得稅制度與會計準則的差異過大,將增加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利益損失。其一,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過程中,企業會計制度在日常核算時處于核心地位,而稅收制度在涉稅業務中與企業會計制度多有交叉,納稅人在經濟事項發生時,要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進行涉稅業務處理時,要按照稅法的規定對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進行調整,這就增加了財務核算成本和涉稅業務核算成本。其二,在實際業務處理時,納稅人由于對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認識和操作錯誤,會形成納稅人無知性不遵從,從而面臨著繳納稅收滯納金或者被處罰的風險,增加納稅人利益損失。

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協調可以降低稅務部門征稅成本。對稅務部門而言,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差異過大,加大稅務部門和納稅人之間對納稅人經營信息掌握的不對稱,造成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增加。

(四)稅法與會計的協調表現為稅收實體法建立在現行會計體系的基礎上

從稅收實體法的制度設計角度,稅法與會計的協調表現為我國現行開征的稅種的稅制設計是建立在我國現行會計準則的基礎上,最為典型的稅種為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此項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基本含義包括:其一,企業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計算;其二,企業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一致的,以會計核算的結果為企業所得稅相關業務處理的依據;其三,企業所得稅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業務,會計核算的結果為所得稅相關業務處理的依據。

從稅收實體法實際操作角度,稅法與會計的協調表現為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確定以會計核算為基礎。在稅法的框架下,在涉稅具體業務的處理時,相關信息及數據來源于企業會計核算的結果,而企業會計核算是依據會計準則進行的。

參考文獻:

[1]沈群.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協調及稅務風險防范.鐵道運輸與經濟.2010(10).

第3篇

【關鍵詞】克拉尼斯基定律;新會計準則;稅法;差異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入,我國會計準則逐漸與國際慣例接軌,在稅法上,我國也實現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分離是順應我國經濟發展的產物,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本文將現行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作為研究對象,對兩者差異進行探討。

一、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理論基礎

基于稅收的無償性、強制性、穩定性、統一性和宏觀性的特征,在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方法的規定上,政府征稅與投資人在資本保全和風險防范下所要求的會計制度的對立必然產生。此外,一定的經濟體制也決定了兩種制度差異存在的必然性。

美國稅制中著名的克拉尼斯基定律指出:“如果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確認,而費用永遠得不到確認,稅務部門可能會因所得稅目的允許采用這種會計方法;如果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方法致使收益永遠得不到確認,而費用立即得到確認,稅務部門可能會因所得稅目的不允許采用這種會計方法”。這條定律充分揭示了大多數國家稅制采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的原因。權責發生制帶來了大量的會計估計,稅法對此持保留態度。當權責發生制不利于稅收保全時,稅法則采取防范措施。

在稅法實踐中,政府征稅是強制的、無償的和固定的,它不考慮市場風險和成本補償,政府關心的是足額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以滿足政府職能需要;而投資人取得的投資回報是市場經營的客觀結果,具有風險性和波動性。基于成本補償的需要,投資人往往從謹慎的角度高估成本,低估收入。正是政府征稅和投資人取得投資報酬的根本差異,決定了會計準則與稅法存在分離的必然性。

二、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具體表現

1.收入準則與稅法的差異。新的收入準則將收入劃分為商品銷售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具體說來,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條件由原準則的四項增加為五項,主要是將原收入準則的最后一條“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細化為“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兩條。新的收入準則對年底還沒有完工的勞務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的實現,確認原則由原準則的三個條件發展為四個條件。我國所得稅法律或法規未明確規定收入實現的條件,僅在增值稅和營業稅法規中,規定了相關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根據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9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歸納以上稅法的規定可見,稅法確認收入強調在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是否收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權力,而并不要求“交易中已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這就與新會計準則對收入確認的規定有較大的差異。另外,稅法對收入的確認還有一些特殊規定,這些規定也與新的收入準則明顯不同。比如,按照稅法的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納稅人以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除國家稅收法規另有規定外,一般應在商品發出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房地產企業在收款時就要確認為收入交稅。出版企業預收書報款,應按預收貨款方式銷售商品處理,在書報發出時確認收入。

2.新會計準則對資產減值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不允許資產減值的轉回。資產存在減值跡象時,應該估計其可收回金額。資產賬面價值大于該資產可收回金額部分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同時提取資產減值準備。國際會計準則允許資產減值的轉回,我國的新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是不可以轉回的。除了稅法例外的規定,我國稅法不允許提取資產減值準備。企業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提取資產減值準備時,對計入損益的資產減值損失,在納稅申報時應該進行調整。新會計準則不允許對已提取資產減值準備轉回,僅允許在處置資產時,對已提取資產減值準備轉銷。稅法允許對轉銷的資產減值準備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3.對公允價值的使用。新會計準則對計量屬性做出了重大調整,不再強調以歷史成本為基礎計量屬性,全面引入公允價值等計量屬性。而稅法強調歷史成本,只有在歷史成本不可獲得的情況下,才使用公允價值等計量屬性。

4.存貨準則與稅法的差異。新存貨準則取消了“后進先出法”,只能使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記賬。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際流程與后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進先出法。

5.非貨幣易準則與稅法的差異。非貨幣易準則區分非貨幣易是否具有商業交易實質。不具有商業交易實質的,非貨幣易按照賬面價值計價,不確認損益;具有商業交易實質的,非貨幣易按照公允價值計價,確認損益。而稅法一律按公允價值計價來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確認損益。但稅法對整體資產轉讓和置換交易另有規定。根據《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如果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轉讓企業取得接受企業的股權的成本,應以其原持有的資產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接受企業接受轉讓企業資產的成本,須以其在轉讓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如果在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作為資產置換交易補價的貨幣性資產總額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25%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6.政府補助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政府補助會計準則是一項新的準則,這項準則對政府補助收入的處理與稅法存在較大的差異。政府補助會計準則將政府補助收入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并對這兩種政府補助規定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新會計準則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后在資產的使用壽命期內平均分配計入損益;而稅法規定是在收到政府補助時全部立即確認為收入。對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新會計準則區分是補償過去的費用還是將來的費用,如為前者,新會計準則在收到政府補助收入時立即確認為收入,這就與稅法的處理一樣;如為后者,新會計準則先確認為遞延收益,將來再與發生的費用進行配比,稅法則在收到政府補助的當期確認為收入計算納稅。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產生的影響

1.影響政府文件的權威性。從我國會計與稅收規范的性質看,稅收是法律規范,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征。同時,會計準則也具有同稅收制度一樣的法律地位。兩者過度分離,無疑會破壞法律規范的嚴肅性。例如,會計制度規定的加速折舊政策、計提減值準備等,從企業核算利潤的角度上來看合理合法的,而稅法卻不予認可。

2.容易引起稅源的流失。比如,對會計準則明確規定可以計入成本費用并且沒有規定其限額或比例的,而稅法卻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確認其計入成本費用的,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就全額確認為企業成本費用,這樣就會造成國家稅源的流失。

3.造成征、納稅成本的提高。凡是會計準則中規定應確認收入或費用,而稅法中規定不應確認收入或費用,凡是會計制度中規定不應確認收入或費用,而稅法中規定應確認收入或費用,在申報納稅時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項目多,調整的項目就多。調整的項目過多,企業所得稅年末匯算清繳工作就變得更加復雜、繁瑣,從而提高了征、納稅成本。同時,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企業在與稅務部門的博弈中利用各種差異項目千方百計地進行避稅,甚至偷稅、漏稅,為了確保國家稅收征收工作順利完成,稅務部門不得不增加征稅成本。總之,過度的分離對會計核算和稅收征管來說都意味著麻煩、負擔,工作量增加,工作效率下降,成本上升。

4.征、納稅雙方容易引起爭執,并且難以仲裁。如按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可以對或有事項確認或有負債,而稅法并沒有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這就容易引起爭議。尤其是稅法未規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更難仲裁。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企業會計準則新舊對照[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

[3]企業會計準則研究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特殊業務分冊[M].遼寧: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第4篇

一、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間差異的成因

與國際趨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于2007年率先在上市公司執行,并將于2008年在全國所有企業全面推行。新會計準則用國際化的語言表達企業的財務狀況,進一步擴大了與我國稅法之間的差異,這就要求我們稅務稽查人員充分做好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銜接,透析二者的關系。而筆者認為透析二者的關系首要環節就是找準作為稅務稽查主要依據的稅法與新企業會計準則間差異的形成原因。

1.目的不同。稅法和會計準則雖然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而會計準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規范內容不同。稅法與會計準則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著不同的對象。稅法規范了國家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解決的是社會財富如何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進行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而會計準則的目的在于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

3.發展速度不同。因為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準則的建設進展迅速,新準則更是加快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具有了“國際化”。而稅法的制定更多是從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在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進行的,相對會計準則而言,更具中國特色。

二、新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的表現形式

一是會計原則與稅收法規基本準則間的差異。新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規定了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及時性(權責發生制、一貫性已被刪除)等一系列規范會計核算信息質量的準則,而稅法的原則主要包括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及合理性等原則。經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兩者在原則上的差異。

(1)謹慎性原則。一是新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8項準備。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等規定提取的除壞帳準備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作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須在繳納所得稅時進行稅前納稅調整。二是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不完全一致。新準則對謹慎性原則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防止稅收收入的流失,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更多地從反避稅的角度出發。例如對在建工程運行收入的處理上,新準則規定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稅法則從防止企業避稅的角度出發,把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2)重要性原則。新準則的重要性原則指的是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考慮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根據特定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而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或不得扣除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按規定計算所得。例如會計準則對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會計差錯給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稅法則從不采用“重要性”原則。

(3)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例如在售后回購業務的會計核算上,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但稅法并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分別進行處理,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二是會計計量和稅收法規會計計量的差異。計量主要包括資產計價和收益確認兩大部分。資產計價是反映企業主體財務狀況的重要手段,而經過一段時期對資產的變動狀況和結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確認。比如: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使用或銷售而收回的價值,會計上該資產是按超過其可收回價值計量的。這時該項資產應視為已經減值,企業就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新準則根據穩健性要求,要求企業計提8項減值準備。這說明新準則在資產的計量屬性上對傳統的歷史成本進行了修正,而稅法則不允許除壞賬準備外的7項減值準備在稅前列支,也就是在應稅所得額的確認上嚴格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屬性。

三是會計政策和稅收法規會計政策的差異。會計政策是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例如,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批準后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這一規定事實上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使企業在確定折舊政策時,既要考慮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也要考慮無形損耗。而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必須在法定使用年限內依直線法計算,對未經批準而采取加速折舊或直線法以外的其他折舊方法,納稅時需作稅前納稅調整。

三、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銜接與思考

(一)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需要進一步協調。由于稅法的相對滯后,因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而產生的某些差異亟待稅法予以協調和統一。例如,職工薪酬中的工資薪金部分,我國大部分企業采用計稅工資制,今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國稅[2006]137號文件提高計稅工資標準至1600元,其實“工資薪金”屬于企業經營成本的一部分,沒有必要也不能長期搞計稅工資扣除標準,這對企業發展不利,也顯失公平。對于企業經營中所耗費的材料部分,從來就沒有“計稅材料”的概念。所以,稅法應該廢除計稅工資制,徹底實行全面扣除制度。

(二)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也需要進一步研究。會計是稅收的基礎,新會計準則的變化必然對稅收有所反映和影響。尤其是站在稅務稽查的角度,新會計準則下的納稅技巧與納稅籌劃問題更應該引起稅務稽查的高度重視。

下面從幾個角度談談稅務稽查應注意的新會計準則下的納稅技巧:

1.會計政策選擇的稅收傾向。新會計準則規定了比原來更多的會計政策,企業在納稅時,應該考慮新準則中的會計政策對納稅的影響。企業很有可能選擇有益于納稅和節稅的會計政策及其政策組合,稅務稽查就應該把握此過程的切入點。

2.會計計量屬性影響稅收。新會計準則提出五種計量模式,即: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等多種計量屬性,實現了計量基礎的多元化。

計量屬性從兩方面影響稅收:其一,計量屬性影響流轉稅。公允價值的計量金額直接作為計繳流轉稅的稅基。其二,計量屬性影響所得稅。所得稅的計繳是以所得額為計稅基礎的,在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中,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應該確認為資產處置損益,影響并反映在所得稅方面。在新準則應用指南中規定:(1)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2)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3)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稅務稽查要注意的是此方面差異會引發的偷漏稅現象,對于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中損益處理,稅務稽查基于對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易的雙方均應視作視同銷售處理,按市場價格作銷售,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等。同時,按照換出資產的計稅收入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應納稅所得。

3.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讓人耳目一新。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帶來了讓人耳目一新的變化,由原來的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二者選擇其一,改為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所得稅處理方法的改變,無疑會對稅務稽查、納稅人申報納稅產生重大影響,稅務稽查更應關注納稅人在所得稅申報上采取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后進行的稅前調整。

第5篇

1、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包括股息、紅利),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回分回利潤在聯營企業已納的所得稅。

2、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投資方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

3、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比照從聯營企業分回利潤的征稅辦法,進行納稅調整。

例:甲企業為某市國有企業,因對A、B、C三個企業進行股權投資,2000年發生如下投資業務:

(1)自營利潤-350000元,其中,“營業外支出”列支公益救濟性捐贈50000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稅率為33%;

(2)2000年2月份,A企業因上年度贏利,董事會決定對甲企業分配利潤485000元,甲企業當月獲得A企業分回利潤485000元。A企業為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期已滿),適用稅率為18%,其中所得稅稅率為15%,地方所得稅稅率3%,當地政府規定免征地方所得稅,實際執行稅率為15%;

(3)2000年3月份從B企業分回利潤335000元,B企業為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4%,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B企業1999年仍屬于“兩免三減半”優惠期間;

(4)2000年3月份,從C企業分回利潤7300元。C企業為城鎮某集體企業,1999年會計利潤150000元,經納稅調整后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90000元,適用27%的所得稅稅率。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試計算甲企業200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計算過程如下:

(1)A企業分回利潤彌補虧損:485000-300000=185000(元)

(2)由于A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為18%,實際執行稅率為15%,按稅收饒讓政策,可視同已按18%的稅率納稅。

A企業分回的利潤應補稅=185000/(1-15%)×(33%-18%)=32647.06)

C企業分回利潤應補稅=7300/(1-27%)×(33%-27%)=600(元)

短期投資的差異分析

會計準則規定: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應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帳面價值。而118號文規定:除另有規定外,不論企業會計帳務對短期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帳務實際做利潤分配(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被投資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一、會計準則從謹慎性原則出發,要求將收到的短期投資現金股利或利息沖減短期投資的帳面價值,而稅法則作為持有收益;

二、會計規定按收付實現制確定入帳時間,而稅法規定對方會計上實際做利潤分配時;

三、會計核算計提的短期投資減值準備減少了短期投資的帳面價值,而短期投資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如果企業轉讓其短期投資,會計核算出的轉讓收益為轉讓收入減除實際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及短期投資減值準備后的余額。而稅法要求對短期投資成本不得調整,因此,計稅的短期投資轉讓收益為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的余額,該金額一般要低于會計核算出的轉讓收益,納稅人必須進行相應地調整。

例:A公司有關短期股權投資業務如下:

(1)A公司于2000年2月20日以銀行存款購入B公司股票10000股作為短期投資,每股單價7.28元,另支付稅費400元,投資成本為73200元。

(2)B公司于2000年5月4日宣告于5月25日發放股利,每股分配0.1元的現金股利。

(3)2000年6月30日,B公司每股市價6.00元,A企業按單項投資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12200元(73200-1000-10000×6.00)

(4)2000年12月31日,B公司每股市價上升至6.50元。A公司應沖回短期投資跌價準備5000元。

假設A公司2000年稅前利潤總額60000元,2001年稅前利潤總額8000000元。A公司除投資B公司股票外,無其他投資業務,也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則A公司的上述業務應進行如下處理:

(1)投資時

借:短期投資——股票(B企業)73200

貸:銀行存款73200

(2)宣告發放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B企業1000

貸:短期投資——股票(B企業)1000

稅法:2000年5月4日B企業宣告發放的股利,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調增所得額1000元。

(3)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借:投資收益——短期投資跌價準備12200

貸:短期投資跌價準備——B企業12200

(4)股票市價回升,應在原提取的準備數額內沖回

借:短期投資跌價準備——B企業5000

貸:投資收益——短期投資跌價準備5000

稅法:跌價準備7200(12200-5000)應調增納稅所得

2000年應納所得稅額=(600000+7200)×33%+1000/(1-15%)×(33%-15%)=200587.76(元)

(5)短期投資對外轉讓

借:銀行存款87800

短期投資跌價準備——B企業7200

貸:短期投資——股票(B企業)72200

投資收益——出售短期投資22800

稅法:股權轉讓所得=轉讓收入-計稅成本-轉讓稅費

=88000-73200-200=14600(元)

會計上的轉讓所得為22800元,由于這部分收益已包含在2001年會計利潤總額之中,因此,應調減所得額=22800-14600=8200(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800000-8200)×33%=261294(元)

注意兩點:

(1)稅收上確認股權轉讓所得與會計上的股權轉讓收益不同,主要體現在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不同

一、短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的余額不扣除實際收到的分配股息,而會計成本則將持有期間收到的分配股息從成本中扣除;

二、如果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投資方從被投資方取得股票股利,稅收上按股票面值作為股息性所得處理,并增加計稅成本,而會計上只作備查登記,不增加投資成本(由于股數增加,單位成本減少);

三、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為投資而增加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投資成本,但會計上則計入當期損益。

(2)股息性所得(持有收益)與投資轉讓所得(處置收益)稅收待遇不同:股息性所得是投資方企業從被投資單位的稅后利潤(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中分配取得的,屬于已征過企業所得稅的稅后利潤(如果被投資單位免征企業所得稅,按饒讓原則,應視同稅后所得),原則上應避免重復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現行政策規定,只對非因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而從低稅率地區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補繳差別稅率部分的企業所得稅。企業處置權益性投資的轉讓所得,應全額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之中。

長期債權投資業務成本法核算的分析

會計、稅法對長期債權投資的核算基本相同,但也有一些差異

一、債券初始投資成本包含的相關費用,如果金額較大,可以于債券購入至到期的期間內在確認相關利息收入時攤銷,計入損益。如果金額較小,也可以于購入時一次攤銷,計入損益。這是基于會計核算的重要性原則所作出的規定,稅法中未作如此具體規定;

二、會計制度規定,債券投資溢價或折價攤銷方法即可以采用直線法,也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稅法同樣未對攤銷方法作具體規定;

第6篇

【關鍵詞】 會計政策; 前期差錯; 更正; 稅會差異; 分析

一、會計政策變更準則與稅法差異處理

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集中在會計政策變更的程序、內容和變更結果的影響上。

(一)會計政策變更的程序差異

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根據準則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企業的會計政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本準則的規定處理。可見企業擁有會計政策變更的自。

稅法對企業會計政策的變更沒有系統的規定,散見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范性文件中。譬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后又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明確:取消該審批項目后,納稅人改變了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工作:

1.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查納稅人改變計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變計算方法前后銜接是否合理,有無計算錯誤等有關事項。

2.要求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改變計算方法的情況,說明改變計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等類似機構批準的文件。

3.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未說明上述三種計算方法變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關資料,或雖說明但變更沒有合理的經營和會計核算需要,以及改變計算方法前后銜接不合理、存在計算錯誤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由于改變計算方法而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整,并補征稅款。

在由《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編寫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中明確,企業如果需要變更存貨計價方法的,應報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批準,以防止企業通過改變存貨計價方法――會計政策從而調節不同納稅年度的利潤,以實現規避稅收的目的。

(二)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差異

基于會計準則和稅法目標的差異,在不影響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前提下,會計準則賦予企業會計政策的多樣性特征,如會計要素的計量屬性上除歷史成本外,還有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等。在收入的確認條件上堅持實質重于形式、與出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不再保留商品的繼續管理權等。

稅法為了增加企業各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性,分別制定了有別于會計準則的確認、計量標準。對資產而言,《實施條例》第56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對收入確認而言,采用例舉法規制了不同類型的收入確認標準,具體差異詳見其他章節,此處不再贅述。對支出、成本、費用和損失而言,稅法進行了詳細的規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可見會計政策的變更,一般情況下不會影響追溯調整會計期間的當期所得稅費用或應納所得稅。(見表1)

(三)會計政策變更結果的影響差異

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企業的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當期所得稅=當期應交所得稅=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所得稅稅率;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企業會計政策變更,追溯調整以前會計期間的交易或事項時,按追溯調整的交易或事項是否影響損益,進而是否影響被追溯調整會計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所得稅費用分為:

1.不影響追溯調整期的損益,不影響追溯調整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影響所得稅費用。此種情況下,說明無需調整。

2.影響追溯調整期的損益,不影響追溯調整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影響所得稅費用,根據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差異分析可知,此類情況在實務中比較多見。

3.影響追溯調整期的損益,影響追溯調整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影響所得稅費用。此種情況可能出現兩種結果,追溯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比調整前少,實務中稅務局不會退稅或抵交;如果追溯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比調整前多,納稅人需要按被追溯調整期的稅率補繳稅款,無需繳納稅收滯納金。

也可按追溯調整的交易或事項影響損益或所得稅費用的作用方向,分為:

1.利潤調增,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進而所得稅費用增加;

2.利潤調增,當期所得稅增加,進而所得稅費用增加;

3.利潤調減,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進而所得稅費用減少;

4.利潤調減,當期所得稅減少,進而所得稅費用減少。此種情況下,法理上企業可以申請辦理多交稅款退稅,但稅務局一般不會退稅或抵交,不過企業可以嘗試,需要大量溝通協調工作。

二、前期差錯更正準則與稅法差異處理

前期差錯更正,會計準則按照重要性原則,對重要前期差錯和不重要前期差錯規定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稅收征管法》第25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法申報。可見我國的稅款確定法律制度,立法遵循了納稅人不會出現申報不適當情況的假設,沒有針對申報不當時的專門處理程序,當納稅人申報不當時,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依職權予以最終確定,使得申報稅款和實際稅款保持一致。在此情況下,納稅人往往被認定為偷稅,而遭致罰款的涉稅風險很高。

企業所得稅是嚴格按照納稅年度征收的,考慮稅率的變化、定期稅收優惠和虧損定期結轉等情況的存在,企業在前期差錯的更正時,遵照下列規定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進行稅務處理:

第一,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后,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企業調整賬簿和會計報表,無需再調整以前年度的納稅申報表。

第二,稅務部門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稅,應按被查出年度的適用稅率補征所得稅。可見,對于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涉及損益的差錯,不管甚么差錯,一律并入差錯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應先予以補繳稅款;再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其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得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第四,在減免稅期間查出的問題,屬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額部分,對減稅企業、單位要按規定補稅、罰款,對免稅企業、單位可只作罰款處理;屬于虧損年度多報虧損的部分,應依照關于納稅人虛報虧損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對于差錯期原認定為虧損的,應重新確定由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對于差錯期原為盈利的,需要對差錯額計算補繳稅款。與此同時,會計上已調整至發現期損益的金額,應作相應的調增或調減處理,即原更正差錯的結果為增加發現期利潤的,應調減發現期所得;原會計更正結果為減少發現期利潤的,應調增發現期所得。

第六,企業已提并作納稅調整的各項準備,如因確鑿證據表明屬于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性原則,并已作為重大會計差錯進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納稅調整。

【參考文獻】

第7篇

關鍵詞:企業會計準則 稅法 關系 差異 根本原因

一、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的關系

(一)會計準則對會計信息質量的保證是稅法目標實現的基礎

稅法的主要目標是利用其統一的稅法體系,規范國家和企業的分配方式,理順分配關系,通過征稅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調節經濟運行。但稅款能否及時、準確、足額地繳入國庫,與會計準則所要求的會計信息質量與會計核算關系較大。而會計準則的目標恰恰就是為了統一會計核算標準,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滿足各方面包括稅務部門在內的需要,保護有關方面的利益,同時也是為了保證稅法目標的順利實現。因此,我們從這個角度完全可以說,會計準則對會計信息質量的保證,是稅法目標實現的基礎。

(二)稅法對會計準則的制定產生一定的影響

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等特點,具體表現為任何納稅主體都必須嚴格執行稅法的規定,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彈性或調整。而會計準則相對于稅法而言,則具有適應性、靈活性和信息真實性等特點,會計上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標準有些和稅法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標準不同,但會計準則的制定必須考慮稅法對收入與費用處理標準的規定,尤其是在會計實務操作中,需要充分體現稅法的要求。在稅收征納上,對于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事項,只能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相關調整,不允許會計準則與稅法相背離。稅法客觀上對會計準則的制定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服務的對象有著內在的一致性

會計準則服務的對象是企業,是為企業的所有者服務,更好地保護所有者的權益,使得企業的資本在保值的基礎上產生增值,以達到利益和效益的最大化,進而也擴大了稅源。而稅法服務的對象是國家,是為了保障國家的稅基和稅源,稅收籌集的資金用之于國家基礎設施的建設,為全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每個納稅人都屬于公共利益服務對象的組成部分。所以,會計準則與稅法歸根結底都是共同服務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因而兩者服務的對象有著內在的一致性。此外,稅法在確定稅務機關征稅權力和會計主體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相應地規定了稅務機關必須應盡的義務和會計主體應該享有的權利;稅法不僅是稅務機關征稅的法律依據,而且也是會計主體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

二、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類型

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可以劃分為三種類型,即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與暫時性差異。

(一)永久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指在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準則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該種差異在本會計期發生,但不會在以后各會計期轉回。它遵循的是收入費用觀,具體表現為可免稅收入(如企業購買的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從國內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若兩企業繳納所得稅的稅率相同時,則這部分投資收益不再繳納所得稅)、應納稅收入(如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可抵扣的費用或損失(如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非公益性的捐贈支出、各種違法違規罰款等)以及加計扣除的費用(如研究無形資產時的費用化支出)等四個方面。這四個方面又可歸結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作為稅前會計利潤的收益和可在稅前會計利潤中扣除的利潤或損失,但其不作為計算應稅所得的收益和不能在應稅所得前扣除的費用或損失;第二類是不作為稅前會計利潤的收益和不能在稅前會計利潤中扣除的費用或損失,但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作為收益和可在應稅所得收益扣除的費用或損失。

(二)時間性差異

時間性差異是指在一個會計期間產生而在以后一個或多個會計期間轉回的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按其對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的影響不同又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會計收益大于應稅收益而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時間性差異,具體又體現為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會計準則規定,在會計報表上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按稅法規定需待以后期間確認為應稅所得(如投資企業從國內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當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大于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時,會產生應納稅時間性差異);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會計準則規定,在會計報表上于以后確認為費用或損失,但按稅法規定可以從當期應稅所得中扣減(如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某項固定資產分別采用直線法、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使用初期會產生應納稅時間性差異)。另一類是因會計收益小于應稅收益而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時間性差異,具體又體現為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會計準則規定,在會計報表上于以后期間確認收益,但按稅法規定需計入當期應稅所得,從而產生可抵扣時間性差異;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會計準則規定,在會計報表上確認為當期費用或損失,但按稅法規定待以后期間從應稅所得中扣減(如企業的產品質量保修費用,會產生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三)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負債表內的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它遵循的是資產負債觀。資產、負債賬面價值的確認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而其計稅基礎確認的依據是所得稅法。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在未來會計年度內,當該資產收回或該負債清償時,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計上對所確認的資產而言,意味著該資產的賬面價值在未來期間將以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的形式收回,對所確認的負債而言,意味著該負債的賬面價值在未來期間將通過含有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予以清償,當經濟資源在未來流出企業時,可以將該部分或全部金額在晚于負債確認期間的某個期間在確定應稅收益時抵扣。因而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或該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時,應稅經濟利益的金額將大于計稅時應該允許抵扣的金額,這個差額就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反之,當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或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時,它們之間的差額就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涵蓋了所有的時間性差異,但時間性差異不對等于暫時性差異。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根本原因

(一)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

會計準則是從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出發,對財務報告編制主體即經營者會計行為的規范。制定企業會計準則的目的是規范企業的核算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約束財務報告編制主體向投資者、債權人等說實話,提供有用的信息,使投資者能根據財務報告的分析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而稅法是從國家的利益出發,對納稅主體的涉稅行為進行規范。制定稅法的目的是為了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證國家稅源的安全、完整與及時。由于兩者的基本出發點與目的不同,必然導致兩者在設計和制定的層面、內容上存在差異。

(二)會計準則與稅法遵循的原則不同

會計準則關于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中,規定要遵循諸如客觀性、相關性等八個方面的基本原則,尤其重視謹慎性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運用。因此,會計準則對收入依據其經濟實質予以確認,對成本費用依據會計人員的主觀估計予以確認。而稅法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和維護法的客觀性、嚴肅性的國家調控途徑之一,其計稅依據必須是客觀的、唯一的,因此,它不能帶有主觀性和不確定性。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側重于經濟業務社會價值的實現,對費用的扣除要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稅法雖然也遵循一些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但是基于稅法堅持的法定原則、收入均衡原則、反避稅原則等,在諸如謹慎性原則等會計基本原則的使用中又與其有所背離。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確認與計量的標準不同

1.在確認標準方面。雖然會計準則與稅法都是以權責發生制作為確認的基礎,但是兩者的標準不同。會計準則對收入、利得與費用、損失的判斷標準對等,收入確認已收、應收,費用確認已付、應付,而且會計準則的確認還需遵循會計信息質量的相關性、實質重于形式、謹慎性原則等修訂性原則。對資產和負債采取雙重確認標準,即既要符合它們的定義,又要符合它們的確認條件,這樣才能確認相關資產與負債。而稅法對收入、利得與費用、損失的判斷標準不對等,收入側重已收、應收,費用側重實際支付。稅法的權責發生制合理標準更多地依賴于合法性與確定性。因此,支出是以實際發生為標準,收入以合同約定為標準。同時,稅法對權責發生制還需通過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來修訂;而會計準則就不再以此原則作為確認費用與資產的判斷標準,它是以資產的定義和確認條件作為判斷資本化的標準,即能夠資本化的支出就屬于資產,不能資本化的支出就屬于費用。兩者確認的標準不同,必然導致兩者產生差異。

2.在計量標準方面。會計準則規定了五種計量屬性,即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各種計量屬性的適用對象取決于交易事項的經濟特征。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要求適度、謹慎地使用,體現在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租賃等少數具體會計準則中。除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外,其他計量屬性在運用中均依賴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存在著不確定性。而稅法則出于減少不確定性,在計量中主要使用于兩種計量屬性,即歷史成本與公允價值計量屬性。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作為計稅基礎;收入應按照公允價值確定其金額;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兩者計量屬性不同,必須導致兩者產生差異。

四、結束語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全和不斷完善,在當今經濟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相互影響、相互切磋、互為啟發,有著天然的互動協作關系,在共勉互勵之中延續各自的發展軌跡。如何正確處理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的關系,仍然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課題。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進一步擴大,是我國會計準則體系與稅法體系逐步獨立完善的體現。深入發掘和分析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根本原因,有利于對兩者的差異進行協調,合理地納稅,同時又有利于簡化會計核算的手續,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

參考文獻:

[1]崔艷輝.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一般關系及相互影響[J].商業經濟,2009,(11).

[2]楊挺.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差異研究[J].會計師,2013,(1).

[3]湯穎瑩.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差異[D].南昌:江西財經大學,2009.

[4]牛倩.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及協調[D].北京:中央財經大學,2008.

[5]張煜鑫.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協調性研究[D].太原:山西財經大學,2011.

[6]劉永澤,傅榮.高級財務會計[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7]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會計準則與稅法研究所編著.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差異及分析[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

[8]安永生.新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差異及影響[J].商業會計,2008,(9).

第8篇

【關鍵詞】會計準則;稅法;關聯方

在會計規范的發展初期,會計與稅法幾乎不存在差異,會計基本是是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規范。但是,隨著經濟發展,會計與稅法的不同作用越來越明顯,也使得會計與稅法的分離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本文以關聯方及其交易為例,分析關聯方定義、關聯方交易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方面,現行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規定存在的較大差異,這對會計與稅務的實務工作者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聯方定義的比較

我國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明確提出了關聯方認定的基本標準,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在很多情況下,兩方或多方是否構成關聯方,需視具體情況而定。會計準則對關聯方的認定提出了三條標準,即“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當一方擁有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在關聯方的內容上,會計準則涉及的關聯方有:該企業的母公司;該企業的子公司;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該企業的合營企業;該企業的聯營企業;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法并沒有專門定義關聯方,僅以舉例的形式來說明關聯企業,即: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可以看出,與會計準則使用的關聯方概念不同,稅法使用的是關聯企業概念,沒有將個人以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涵蓋在內,范圍偏窄,不利于稅收監管。

與會計準則更強調實質重于形式不同,稅法在界定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時,主要以持股比例進行確定,且持股比例的標準與會計準則的數量標準略有差異。稅法規定的關聯方,是指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擁有或者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者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理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力才能正常進行;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由另一企業控制或供應;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由另一企業控制;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的關聯關系,包括家屬、親屬關系等。從關聯方的內容上看,會計準則與稅法有以下方面的差異:稅法所指的股份是否包括非表決權股份沒有明確說明;對于控制股份沒有達到25%但實際上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是否應視為關聯企業,稅法沒有解釋;會計準則規定當一方擁有另一方20%或以上的表決權資本時一般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可認定為關聯方,而稅法認為應該擁有25%或以上,才視為關聯企業;會計準則沒有把借貸資金比例當作認定關聯方的標準,而稅法有此規定;會計準則和稅法均未考慮潛在關聯方。

二、關聯方交易類型的比較

我國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發講解指出,凡是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均認定為關聯方交易。會計準則認定的關聯方類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項: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擔保;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關鍵管理人員薪酬。稅法規定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類型及其內容主要包括: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商標、牌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有價證券的買賣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等。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會計準則與稅法在關聯方交易及認定方面存在以下差異:稅法將關聯方交易確定為關聯業務往來,將非業務往來排除在關聯方交易之外,而對于什么是業務往來,卻沒有明確;會計準則將關鍵管理人員的報酬作為關聯交易的一種類型,而稅法未將此列為關聯交易;稅法更多地關注企業之問是否按照公平交易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這對于稅收監管具有及其重要的意義,而這一點是會計準則所不具備的;會計準則在認定關聯方交易時,考慮到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重要性原則,稅法卻沒有提及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而這一原則也應是稅收監管中應該把握的一個重要原則。

三、關聯方交易定價的比較

我國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沒有專門提到關聯方交易的定價問題,但根據財政部的《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在“資本公積”科目下單獨設置“關聯交易差價”明細科目進行核算,這部分差價不得用于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稅法對關聯方交易定價做出如下規定,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通過比較分析,會計準則與稅法在關聯方交易定價上主要存在以下差異。對關聯方之間承擔債務和費用問題,會計上將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的債務(非債務重組)計入營業外支出;被承擔方應按承擔方實際為其承擔的債務計人資本公積。將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的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被承擔方按承擔方實際支付的款項,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是將承擔債務和費用的一方發生的費用視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看待,不得在稅前扣除,將被承擔債務和費用的一方所被支付的費用和債務視為獲得的捐贈收入,應計繳所得稅。此外,稅法還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不得提取壞賬準備,也不得確認為壞賬(法院已宣判企業破產的債權損失除外);而會計制度規定,關聯方之間只是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可以部分計提壞賬準備,如發生損失也可以列支。

四、關聯方披露的比較

我國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對于企業關聯方關系和關聯方交易披露的問題區分母子公司和其它關聯方關系。當存在母子關系時,企業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均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母公司和子公司有關的下列信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稱;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業務性質、注冊地、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股本)及其變化、母公司對該企業或者該企業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對于非母子關系的關聯方,當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會計準則還要求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額;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定價政策。會計準則還規定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似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財務報表閱讀者正確理解關聯方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的情況下,可以合并披露。

相對而言,企業所得稅稅法的規定要簡單很多。稅法規定,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稅務機關據此判斷企業的關聯方交易是否基于市場價格進行,并分析是否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進行重新調整。

通過比較發現,會計準則對關聯方披露的信息非常豐富,且貫徹了重要性原則,而稅法不管金額大小、關聯方類型,均要求披露。

五、結論

本文從定義、交易類型、交易定價、披露等角度全面比較了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稅法關于關聯方的差異,這些差異,將不可避免增加納稅人的納稅調整成本,也將增加會計信息使用者使用財務報表信息的難度。雖然稅法與會計準則具有不同目標而在具體規定方面需要有所差異,但是,縮小兩者不必要的差異,對降低企業會計和納稅工作成本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S].2006(2).

第9篇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

(一)企業資產確認與計量的協調

首先,《小企業會計準則》簡化了原來小企業會計的計量,將舊準則中小企業的資產普遍采用歷史成本的計量方式,以及公允價值計量的方式取消。通過對應用稅法中的確定性原則,得出市場行情對企業所持有資產并沒有任何影響,小企業繼續使用歷史成本的計量方式,在資本成本會計處理方面實現與稅法的協調。

其次,在我國稅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企業要提取準備金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提取準備金,除金融企業之外,其他企業不能夠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準備金。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的資產要求不再按照成本計量的要求做資產減值的準備,企業資產的實際情況參照了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并與之統一。一旦企業賬目中應收款項中出現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款項,并不進入提壞賬的準備,可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中。

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時通常會使用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能夠在折舊的過程中起到一定的優勢作用,小企業的固定資產會因技術方面的改變而受到影響,這樣會加速折舊的速度,我們可以使用雙倍余額遞減法以及年數總和法來進行解決。根據小企業固定資產的數額以及使用情況,結合稅法的相關規定科學的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以及預計凈殘值。在新準則與稅法的規定中,我們還可以發現有關于資產折舊的方法以及固定資產在最低折舊年限已經趨同。比如,在新準則中規定小企業所在的房屋已經使用23年,那么小企業的資產攤銷日期就定為可供使用時一直到使用或者出售的時間為止。一旦有相關的合同規定了小企業所使用房屋的年限,那么必須按照合同中所規定的年限進行處理。小企業不但不能夠提高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并且無形資產的分攤期不能低于10年。新準則和稅法在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方面的規定是完全相同的。

最后,在《小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中,要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的投資情況采用不同的成本法或者權益法。在新準則中,在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理辦法上與稅法完全一致,長期股權投資一律使用成本法,在取得股利時應當算為當期的投資收益,但是要權益法就必須對投資收益進行處理,并將企業所得稅法中存在差異,通過納稅進行調整。

(二)費用與計量的確認

在新準則中有關于小企業固定資產的日常維修費用處理的問題,也與稅法的規定保持一致,一旦小企業在生產生活的過程中出現了維修問題,那么維修的費用必須以固定資產使用中的對象為基礎,并計入企業的資產成本以及當期企業的損失收益當中。除修理費用之外,企業的制造費用、管理費用以及銷售費用這些與稅法中的規定也趨于一致。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

(一)時間性差異

新準則與稅法規定的時間性差異體現在確定收益的費用不同,以及企業在生產中損失時間的不同,進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以及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十分相同。在《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改造時所遵循的方法就是最大限度地與稅法進行協調,甚至趨同。這樣不但消除了會計核算的差異,也消除了企業所得稅時間差異。這主要表現在,小企業在對資產進行整合時,使用統一的歷史成本計量方法,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及折舊方法與稅法所規定的內容完全一致,使得收入費用的確認以及計量方法與稅法趨同。

即使新準則和稅法在很多方面已經完成了協調,但是二者總歸是兩種不同領域的兩種規范制度,兩者之間存在的時間性差異表現為小企業在收到與資產相關以及用于補償的相關費用時,或者在領取政府補助的過程中,新準則要求企業確認其收益,但是稅法的要求有所不同,當企業收到政府的補助時,必須要一次性計入當期的收入當中。

(二)永久性差異

《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在應對應收款項、存貨、短期投資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終進行全面檢查。及時對資產減值處理的差異進行分析。企業在進行短期投資的過程中,要計算期末計價的成本與市價相比,二者之間的價格誰更低。一旦成本高于市價時,就需要為短期投資跌價開始準備。但在稅法中規定,沒有經過核定的準備金不允許在繳稅之前將其扣除。

在某些情況下,按照新準則的規定企業日常收人中的“不確認收入”以及“沖減收入”可以不作為企業收入,可以不繳納稅款。但是稅法對于這部分收入就需要征稅。按照新準則的規定,企業利息的支出、員工工資的支出以及企業的工會經費支出等支出費用可以在計算企業利潤時,將這些支出扣除,但是稅法與新準則規定的并不相同,稅法只允許扣除稅法規定范圍內的企業支出以及費用,并且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不可以在企業納稅前將其扣除。

第10篇

《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與稅法的差異按投資階段劃分,主要表現在:(1)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計量與計稅基礎的差異;(2)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與稅法規定的差異;(3)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轉換的成本計量與稅法的差異;(4)長期股權投資處置與稅法規定的差異。

本文結合投資類型、按投資階段將長期股權投資準貝嶼稅法差異進行比較研究如下。

一、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按成本進行初始計量,該成本分企業合并和非企業合并兩種情況。其中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進一步區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兩種情形處理(見圖1)。

明確含義: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成本是指按會計準則財務入賬的賬面價值;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是指處置投資時允許稅前扣除的成本;正確界定兩者的差異,是計算股權變動、后續計量或處置投資所得的基礎。

(一)企業合并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會計初始計量投資成本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會計處理:《企業合并準則》規定,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價值之間的差額,列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足沖減額的,調減留存收益。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按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列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足沖減額的,調減留存收益。

稅法規定: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按為取得該項投資所支付的全部代價(包括現金、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所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以及支付的所得稅外的相關稅費)確定。

差異比較:二者的差異是會計成本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按投資方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確認會計成本;計稅基礎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以取得該項投資所支付的全部代價確定(非現金資產作為對價投資的還涉及繳納流轉稅)。

相同點:同一控制下企業發生的資產評估、審計等各項直接相關費用會計記入管理費用;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咨詢費、評估費等在發生的當期據實申報扣除,二者規定是一致的。

2 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會計初始計量投資成本與計稅基礎差異

會計處理: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購買方按照確定的企業合并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企業合并成本包括購買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以及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之和(其中,支付非貨幣資產作為對價的,在購買日非貨幣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產處置損益,列企業合并當期利潤表)。

計稅基礎:稅法規定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按取得該項投資所支付的全部代價(包括現金、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所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以及支付的所得稅外的相關稅費)確定。但不包括自被投資方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比較結論:對比可見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會計成本基本相同;企業為投資而發生的借款利息、調研費用等不計入投資計稅成本,其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一致。

局部差異為:投資準則規定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資產評估費等)計入投資成本。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咨詢費、評估費等在發生的當期據實申報扣除(列支當期損益)。

(二)企業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會計初始計量成本與計稅基礎差異

1 以支付現金方式、投資者投入的、以債務重組方式、發行權益性證券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是一致的

(1)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規定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購買價款包括支付的手續費等必要支出,如果所支付價款中含被投資單位已經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作為應收項目核算,不構成投資成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作為計稅基礎。可見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初始計量投資成本與計稅基礎是一致的。

(2)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初始計量投資成本與計稅基礎均是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但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除外)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或計稅基礎。

(3)以債務重組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債務重組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均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債權人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

(4)發行權益性證券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準則的計量成本為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因發行權益性證券不收取稅費,所以發行權益性證券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

2 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有一致的部分,也有不一致的部分

(1)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在公允價值模式下,會計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稅法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換取其他資產,換入投資的成本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計稅基礎。二者規定是一致的。

(2)采用成本模式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是不一致的:在成本模式下,會計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量,不確認收益;稅法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換取其他資產,換出資產需視同銷售調整應納稅所得,未來處置該項投資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按計稅基礎(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扣除。

二、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的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根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否可靠取得等進行劃分,分別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進行核算。但所得稅的處理方法是不考慮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的。

(一)長期股權投資后續成本法核算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準則規定: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按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時調整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企業確認為投資收益。如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的金額超過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時,沖減投資成本。

稅法規定:在持有期間除追加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不變。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確認時間為當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之日,投資方確認股息、紅利所得;當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的金額超過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時,會計上沖減投資成本,但計稅基礎仍按初始計稅基礎確定。

比較結論:按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會計上確認所得(投資收益),如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的金額超過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時,沖減投資成本;稅法規定計稅基礎仍按初始計稅基礎確定,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即不確認所得。

(二)長期股權投資后續權益法核算的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差異

1 投資收益確認的基本規定與稅法規定的差異

準則規定:企業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按照應享有或分擔的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損益份額,確認投資收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按照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稅法規定: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利潤由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稅后利潤分配投資企業不確認所得。當被投資企業宣告分配利潤時,投資方確認股息所得,并對該項股息所得按稅法規定予以免稅;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收益稅法不確認所得,也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

比較結論:在權益法核算下,投資企業按應享有或分擔的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損益份額,會計確認所得,稅務不確認所得;被投資企業分配利潤或股利時,會計上沖減投資賬面價值,但稅法規定計稅基礎不變化,收到分配利潤或股利免企業所得稅。期末企業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金額從利潤總額中扣除。

2 投資虧損確認的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準則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凈虧損投資企業確認為投資損失,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企業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被投資企業以后期間實現盈利的,扣除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后,按以上述順序相反的方向處理,恢復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確認投資收益。

稅法規定:稅法允許確認的投資損失,僅指股權轉讓和清算等股權處置發生的損失和投資發生的實質性損害,對被投資企業經營過程發生的凈虧損不確認投資損失。

比較結論:在權益法核算下,投資企業按應享有或分擔的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虧損份額,會計確認損失,稅務不確認損失。即被投資企業發生虧損時,投資方應分擔的金額不得在稅前扣除。年終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經營性投資虧損金額做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利潤額。

3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準則規定:投資企業在會計期末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當投資未來可收回金額小于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的,按其差額計提減值準備。

稅法規定:投資方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

比較結論:準則允許對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準備;稅法不允許對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準備。對按會計準則計提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期末納稅申報時做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利潤額。

4 投資收益按公允價值確認的特殊規定與稅法差異

準則規定:投資企業在確認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按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后確認,并對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稅法規定:投資企業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稅法規定投資方不確認所得或損失,與準則規定完全不同。

比較結論:投資企業在確認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按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確認,對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稅法規定投資方不確認所得或損失,也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

5 被投資企業除凈損益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與稅法的差異

準則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除凈損益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享有或承擔的金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對應增加或減少資本公積。

稅法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只有在處置時才確認所得或損失除非追加投資或處置部分股權時改變計稅基礎,否則投資的計稅基礎按初始投資成本確定。

比較結論: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除凈損益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時,準則規定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但稅法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不變,二者完全不同。

6 被投資企業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的處理差異

準則規定: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企業確認為借記應收股利,同時貸記長期股權投資

損益調整。如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的金額超過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時,沖減投資成本,即借記應收股利,同時貸記長期股權投資

初始投資。

稅法規定:因長期股權投資只有在處置時才確認所得或損失;除非追加投資或處置部分股權時改變計稅基礎,否則投資的計稅基礎按初始投資成本確定。

比較結論:被投資企業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準則規定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但稅法該投資的計稅基礎不變,免征企業所得稅。與準則規定完全不同。

7 被投資企業分配股票股利的處理差異

準則規定:被投資企業分派的股票股利,或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投資企業不做賬務處理,但于除權日注明增加的股數,反映股份的變化。

稅法規定:被投資企業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資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資的方式進行稅務處理。居民企業按股本面值確認所得,同時予以免稅。被投資企業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資本),稅務作為追加投資處理,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

比較結論:被投資企業分派的股票股利或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準則規定投資企業不做賬務處理,即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不變;但稅法規定被投資企業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資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資的方式進行稅務處理,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并且居民企業按股本面值確認所得(同時予以免稅)。

三、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轉換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一)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轉換的會計處理

1 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的會計處理

追溯調整原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按照原持股比例計算出取得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如果原取得投資時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取得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反之,即原取得投資時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取得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留存收益。

對于新追加投資取得的股權部分:如果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反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同時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因處置投資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能力由控制變為具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時,按處置或收回投資的比例相應比例減少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對于剩余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按新的持有股權比例計算原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與(1)相同:如果原取得投資時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取得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反之,即原取得投資時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取得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留存收益。

2 權益法轉換為成本法的會計處理

因追加投資將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投資轉變為對子公司投資的,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調整為最除取得成本。

因減少投資導致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由權益法轉換為成本法,以轉換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成本法核算基礎,

(二)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轉換的稅務處理

稅法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調整原來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調整后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為:初始投資計稅基礎+本期追加投資計稅基礎本期處置股權的計稅基礎。但對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不確認投資所得,也不確認投資損失。

調整后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就是以后處置該項股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計稅基礎。

(三)差異比較

新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需重新確定投資成本,需重新確認留存收益或當期收益。稅法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對追加或處置的投資部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但不確認投資所得,也不確認投資損失。納稅申報時將會計因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計入損益的金額做納稅調整。

四、長期股權投資處置的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一)長期股權投資處置的會計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準則規定,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而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處置該項投資時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部分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按該項投資的總平均成本確定其處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應比例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和資本公積項目。

(二)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收益或損失的稅務處理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稅法指計稅成本,與會計成本不同)后的余額;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損失而發生的股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具體執行為:當年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能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出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連續5年結轉仍不能全部扣除的,準許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轉讓投資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差異比較

會計準則所指的股權轉讓收益,是轉讓股權價款與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稅法所指的股權轉讓收益,是轉讓股權價款與股權投資計稅成本的差額。因為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往往不一致(見前文),所以會計和稅法上對于股權轉讓收益的確認金額是不一致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要將會計上確認的股權轉讓收益對利潤的影響因素扣除后,按稅法的口徑重新計算。

五、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與稅收法規在初始投資成本計量、后續投資計量、投資核算方法轉換、投資處置各個環節均存在較大差異,需要企業全面掌握政策,既要利用好國家政策,享受政策的優惠措施,又要在各個環節執行準則和稅法,不漏交稅款,對企業會計和稅務征收都是一道難題。

綜合前文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與稅收法規具體差異內容分析,將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與稅收法規比較結論歸納見表1。

(二)提出建議

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與稅收法規差異很多且復雜,對企業會計和稅務征收都是一道實踐難題,需要企業會計人員全面掌握準則和稅收政策,做到既要利用好國家政策,享受政策的優惠措施,又要在各個環節執行準則和稅法,不漏交稅款;為維護國家和企業的雙重利益,針對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與稅收法規差異,提出建議如下:

(1)企業組織會計人員全面學習投資準則和稅收管理制度,收集稅收制度,逐項列出異同,全面準確掌握投資準則和稅收管理制度的差異。對企業的投資除正常設置投資賬務核算體系外,必須建立投資輔助管理臺賬和專項檔案,否則做到不漏繳或多繳稅款是很困難的,對于大型企業需要設立稅收會計崗位。

(2)稅務征收人員系統掌握對企業投資有關的稅收制度,并對企業進行指導,減少企業漏交稅款或未享用國家的優惠政策。特別對于經濟變革時期,新建立企業不斷增多,小型企業不斷出現。這些企業因成立時間短或規模偏小,很難設專門稅收會計,容易出現因對政策掌握不全面,造成漏交稅款或未享用國家的優惠政策情況,對其加強稅收指導尤為必要。

(3)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投資準則和稅收管理制度,出臺指導性規范和系統的管理方法、列出對比差異,便于稅務部門征收管理和企業熟悉具體政策。

第11篇

[關鍵詞]會計準則 稅法 差異

一、新會計準則的基本內容

1 關于財務報告目標

基本準則明確了我國財務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

2 關于會計基本假設

基本準則強調了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會計為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為會計基本假設。

3 關于會計基礎

基本準則堅持了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4 關于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基本準則建立了企業會計信息質量要求體系,規定企業財務報告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滿足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5 關于會計要素分類及其確認、計量原則

準則將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項,同時對有關要素建立了相應的確認和計量原則,規定會計要素在確認時,均應滿足相應條件,會計要素的計量屬性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等。

6 關于財務報告

基本準則明確了財務報告的基本概念,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和應反映信息的基本要求等。

二、新會計準則的特點

1 關于合并財務報表

與《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相比,新的合并財務報表準則所依據的理論已發生變化,從側重母公司理論轉變為側重實體理論。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確定更關注實質性控制,因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并范圍,而不再考慮股權比例或重要性。這一變革,對納入合并范圍的主體及合并利潤將產生較大影響。

2 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新會計準則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將提高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使用價值,增強上市公司業績的可預測性。《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要求上市公司分別披露業務分部報告和地區分部報告,并將其中的一種方式作為主要報告式,另一種方式作為次要報告形式。對于主要報告形式,企業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費用、分部損益、分部資產總額和負債總額等信息;對于次要報告形式,企業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和資產總額等信息。但由于新會計準則更強調公司的會計政策能反映企業的經濟實質,并賦予企業很大的調整會計政策的權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投資者分析信息的難度。

3 清晰地界定了會計信息可靠性與相關性的關系

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是對會計信息應具有的質量標準所作的具體描述和要求,是對會計信息質量進行評判的最一般和最基本的依據,會計信息質量特征主要包括有用性、可靠性、相關性、及時性、可比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等,且基本上已達到認識上的趨同。但是對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孰輕孰重的問題還沒有形成共識,特別是對會計信息的主要特征――相關與可靠性的關系問題,學者們形成了兩派,一派認為相關性先于可靠性,另一派認為可靠性先于相關性。

4 創新性地定義了會計要素

我國新基本準則中關于會計要素的定義具有新意,它用“經濟利益的流動”作為主線,貫穿于六項會計要素之中,避免了會計要素定義之間的矛盾,使要素有機聯系起來。我們可以將六項會計要素理解為:資產為“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負債為“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實義務”,所有者權益為“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收入為“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費用為“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利潤為一定會計期間屬于收入的經濟利益流入扣去屬于費用的經濟利益流出的凈額”。

5 新準則更加真實、完整地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新準則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會計政策比較靈活,要求會計人員進行大量的職業判斷。會計政策選擇的權利在企業,但責任也在企業,如果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未能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企業應負相應的責任,這也是安然事件后國際會計準則發展的一個基本趨勢,即會計處理的權利和責任均由企業承擔,強化管理層責任。對此,新準則要求管理層應在財務報告中作出“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就是管理層要承諾所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遵循了企業會計準則,并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新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的差異

1 資產減值的新準則與新稅法處理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對可能發生的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資產的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

期不得轉回。資產處置、出售以及對外投資等情況除外,而上述規定僅適用于長期資產,流動資產的減值準備仍然可以轉回。新稅法規定未實現的未經核定的、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因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允許企業做相反的納稅調整。

2 固定資產后續計量新準則與新稅法的處理

新準則規定:企業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資本化,否則計入當期損益。新稅法規定:對于固定資產改建支出,已提足折舊的,按尚可使用年限攤銷;租入的固定資產按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攤銷;除上述情況外改建的固定資產應適當延長折舊年限。對于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支出金額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3 內部研發無形資產新準則與新稅法的處理

新準則規定:研究階段支出費用化,開發階段支出資本化。資本化條件為技術上具有可行性;有完成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有用性;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計量。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未形成無形資產而計入當期損益的,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4 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下新準則與新稅法的處理

初始投資成本調整,新準則規定:初始投資成本大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部分確認為商譽,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部分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

四、新新準則與稅法之間的協調

1 開展會計與稅法相互協調的理論研究

近幾年來,對會計與稅法分離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視,但對兩者協調的研究卻很少。這里的協調,是指要正確認識兩者的區別和聯系,把握好分離或統一的“度”,既不能因為兩者的目的,原則等不同,而片面追求或夸大兩者的差異,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也不能因為兩者存在緊密聯系,而無視兩者的差異,回復到“稅會合一”的傳統模式。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重視和加強對會計與稅法協調的目標、模式、原則和方法等的理論研究,以促進會計理論和實務的發展和完善,并為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的協調提供深厚的理論基礎。

2 從宏觀領域加強對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協調

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陸續頒布,在會計原則和處理方法上發生顯著變化,對會計利潤及應稅所得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導致兩者之間的差異性增強。因此需對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和稅法進行審視,找出相互不適應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協調,而不是單純滿足某一方面的需要。為此,會計制度的制定者(國家財政部)和稅法的制定者(國家稅務總局)應加強溝通與合作,通過適度協調,將納稅調整事項降至最低限度。

第12篇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在發展中面臨著不少的挑戰,會計制度和稅法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發生了很大變革。理應做出適當的調整,使二者相互協調,為企業更好地發展提供保障。

關鍵詞 :企業會計制度;稅法差異;稅務風險

一、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性

(一)原則上的差異

企業會計與稅法在原則上的差異分為四種,分別是:權利與責任發生制的差異;重要性原則上的差異;謹慎性上的差異和輕視形式的差異。其中,權利與責任發生制的差異性主要表現在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的時候,要以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盡管如此,會計估算時仍然會由于權責制的大量會計估計,造成稅法上的不承認現象;在重要性原則上,會計是根據經濟業務所得利益來制定相應的會計程序,由于稅法并不承認這一原則,使得二者在此差異性頗大;謹慎性上的原則,會計制度在面臨企業的諸多不確定因素時,給予適當的預計和估算,對一些風險可以進行風險準備,但稅法并不支持這一行為;輕視性原則,它的主要表現在重視實質而忽略形式,在企業的融資上,會計制度主要是交易與業務的實質進行,前提是有法律制度作為依靠,稅法對其的否定主要是將其制度的形式分開對待,分別繳納各項稅用。

(二)項目規定差異

項目規定差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收入差異,由于會計與稅法在原則上的差異,使得二者在收入和成本的項目上產生差別。會計制度在企業的規劃中規定,收入指的是企業在生產商品、銷售商品和對資產使用權的讓渡上所獲得的經濟總收入,除去企業商品在生產時所消耗的勞務費用、商品在銷售時所付出的流程費用。稅法對于企業的收入情況則是區別對待,基于稅法政策的不同,對企業不同的應稅收入進行簡單的劃分,所產生的應繳稅收超出了會計制度估算。其二是成本費用上的差異,企業成本上的費用主要是指企業在生產與銷售產品時,扣除生產的費用,最后所得的經濟利潤。而稅法中所明確的成本主要指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所申報的產品銷售和生產商品,以及資產轉讓的成本等,這超出了與企業預算的成本。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協調

(一)嚴格執行會計制度的規章程序

在會計制度的估算中,由于估算過多或者其他的風險因素,導致會計要素背離了實際的預算,在這一過程中,如果擅自調整會計的估算,會對企業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企業對于稅收的繳納原因也不甚了解。所以嚴格執行會計制度的規章程序,在稅收預算發生變化時,能夠針對估算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最終企業可以通過會計的要素對此有章可循。年終納稅調整是解決會計制度在進行估算時,稅法與其產生差異進而縮小差異的有效方法,但前提是嚴格遵守了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處理方法的選擇

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協調,關鍵要注意兩點。一是嚴格按照規定中的依據進行操作。會計與稅法之間存在的差異性是企業生產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采取適當的措施減少差異,使二者相互協調是企業更好發展的重要保障。二是備選方案的合理攤銷。企業開辦費的攤銷是有期限的。企業可以進行一次性攤銷,也可以與稅法進行協調,增加備選方案,與稅法規定相一致,小型的企業可以以企業自身發展的情況對此做出選擇。

三、企業稅務風險防范措施

(一)依法納稅理念的樹立

眾所周知,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國家依照法律和規定,依法進行收稅,稅收是國家滿足社會生存與發展的需要,這是任何社會形態都無法避免的問題。企業要生存和發展,就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相關的稅務,依法納稅觀念的樹立,能從根本上降低企業的稅務風險。首先,企業要進行相關的統籌,會計制度在這過程中起到輔作用,幫助企業理清納稅的內容;其次在規劃上,企業要聯合各部門進行明確的規劃,使納稅的過程規范化,減少納稅預算失誤;最后,在納稅的管理上,要嚴格進行,相關人員明確自身職責,對稅收的統籌進行規范化的操作,使企業的稅收得到合理性與合法性的審核,減少稅務風險。

(二)調整納稅和核算規范

調整好納稅是企業進行依法納稅的首要前提,核算不規范的現象使得企業要面臨稅務上的風險,納稅調整是以稅收法規為前提,對企業的利潤所的所進行的調整,當會計制度于稅法不協調或者不一致的時候,理應以會計制度為前提,進行相關的核算,在繳納稅務的時候再進行調整。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性在不斷增加時,企業應在申請納稅報表時,進行嚴格的納稅調整,假如企業在進行納稅的申報時,忽視了納稅的調整,導致少繳納稅款的現象,稅務機關將會對此進行相應的懲罰。

(三)完善內部控制,把握差異性

在內部控制上,企業要合理進行完善,一方面要提高企業自身的管理水平,各部門相互聯系且相互監督;另一方面要不斷加強企業員工的風險意識。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要求企業在進行傳統的財務監督體系的同時,引用科學先進的現代化管理知識,建立一個操作嚴謹、控制嚴密的企業內部財務信息組織系統,這樣,能從根本上杜絕稅務風險的隱患。

(四)加強企業部門、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溝通

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對科學技術和資金技術的投入,科學技術以其強大的影響力時時刻刻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在企業的發展中,無論是對內還是對外,溝通渠道至關重要。為了防范稅務的風險,對內,企業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系,尤其是會計部門,在財務上出現賬單不清或者財務不明的情況,要聯合對賬,檢查財務的去向,在申請稅收報表前及時解決相關的問題,避免企業因此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及時了解有關稅務的最新情況。及時了解稅務機關的最新最全面的稅收法規,有利于企業據此合理調整應繳納的稅收,加強企業與稅收機關之間的聯系,爭取準確得理解稅收的具體內容和規范,盡可能的與稅收機關的制度相一致。尤其是企業在重大事項的投資和決策上,對于不能夠完全理解的稅務問題及時向稅務機關咨詢了解,采納稅務機關給出的合理建議,最后確保企業能夠誠信并依法進行稅務的繳納,維護企業自身合法的權益,有效防范稅務風險,使企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結束語

企業若想得到更好的發展,在面對體制化的改革和挑戰機遇時,應牢牢抓住,創新企業的發展模式,依據企業自身的發展狀況,做出一系列合理的舉措改善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性,使其二者協調發展,為企業的發展提供重要保障和爭取最大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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