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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犯罪法律法規,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一、林業法律法規課程開設的現狀
(一)林業法律法規在法學類專業中的開設情況
根據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2007年3月11日通過的決定,我國普通高校法學專業在原來14門核心課程的基礎上,又增加了2門,其中一門為環境法與資源法,此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動植物物種是重要的自然資源,調整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動植物物種保護法律制度的內容自然被包含在各類環境法與資源法教材中。由于這類教材內容涉及而廣、綜合性強,林業法律法規內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紹,如《環境保護法教程》,在30萬字的教材內容中,林業法律法規內容僅1萬字,這部分內容雖然也介紹了森林法的立法歷史和現狀,并敘述了森林法關于森林保護、森林防火、植樹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點內容,但是,該類教材對森林法的介紹是綱領性的,沒有涉及具體的林業管理問題,更重要的是,法學類教材中沒有關于林業執法特別是刑事執法的內容。林業法律法規作為選修課的講授內容或作為法學專業的輔助教材獨立存在圈。
(二)林業法律法規在非法學類專業中的開設情況
根據學校的性質和地位,目前開設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非法學類院校大體分為3類。一是各類林業大學(包括林學院),二是各類林業職業學校,三是專門培養林業執法人員的森林警察學院。林業大學中的涉林類專業培養的對象是林業管理人員和林業科技人員,是為了適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需要,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除了帶有明顯的法學學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導地位也非常明顯,在講授完各項林業管理制度之后,教師通常還會羅列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規,代表性的教材如《林業法學》。各類林業職業學校主要培養一線林業技術人員和林業經濟實體的生產經營人員,培養對象一般不直接參與執法活動,因而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內容多為概論,政策導向性明顯,講授內容主要是針對林業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所需的一般林業管理規定,此外還較為詳盡地介紹了林木種子管理的法律法規等生產經營規定,教材一般選用的是《林業政策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課程之一,該課程內容的設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類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開設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目的
(一)為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個案的定性提供依據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認定需要雙重的違法性評價,即首先要判斷行為是否具有林業法律法規方面的違法性,其次再判斷是否具有刑事上的違法性。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就不會構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條規定的盜伐林木罪為例,假設某甲砍伐了林木,對于某甲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僅僅依據刑法的規定是無法確定的。森林公安機關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屬于未經許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權屬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許可證?是否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數量是否達到數額較大?這些問題涉及到的內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資源林木采伐許可證等概念所包含的內涵,就是林業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
上述問題,需要從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中發現和尋找直接的法律依據,也可以從《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則中發現和尋找分析解釋法律規定的依據和方法。
(二)為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案件的偵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是違法犯罪案件偵查(調查)的重要內容,偵查(調查)內容主要圍繞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展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違反了林業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例如,某乙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機關依據《森林法》禁止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相關條款對該行為進行處理時,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質、林地的毀壞程度、林地的毀壞數量等情節。同時,在明確了前述取證思路的前提下,林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還可以為進一步的調查提供依據。例如,用什么證據證明被毀壞的土地屬于林地等等。因此,林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證據收集的方向。
(三)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打造和構建平安和諧的林區
林區的建設和發展、林農的生活都離不開森林、林木及其營造的生態環境。一方面,林業法律法規是林業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訴的依據;另一方面,林業法律法規也承擔著林業管理、宏觀調控及促進和規范林區經濟發展的任務。近年來,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為社會各個行業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機關擔負著保護森林資源、構建和諧林區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著防范破壞森林資源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要從源頭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實管理前移的基礎,林業法律法規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導林農正確行使合法權利的重要依據。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構建
(一)國家對林業生產干預和管理的公法性質決定了課程內容的基礎
按照我國目前的部門法劃分標準,《森林法》屬于環境資源法的范疇。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是一種公權力。現代法學認為,凡涉及公共權力、公共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因此林業法律法規具有公法性質。但是林業行政管理的性質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純粹意義的行政法,因為《森林法》兼具確認林權、保護林農物權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經濟發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內容。森林公安院校培養的是執法人員,從林業管理和森林公安執法為出發點,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應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規定為基礎。
(二)森林公安機關作為法律適用主體決定了課程內容的重點
以《森林法》為核心的林業法律法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國家機關的管理方面,林業行政管理的內容是廣泛的,根據管理事項可以分為內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兩大類。內部管理具有很強的行業特點,如各種林業技術、工程措施、各種林業行政許可和各種林業技術規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體現在執法方面,是對違反林業技術規程和管理規范行為人的制裁。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林業行政管理權,因而林業法律法規的適用主體主要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林公安雖然隸屬林業體制,但是不具有林業行業的內部管理權限,即不具有各種林業行政許可權。因《森林法》的授權,森林公安獲得部分林業行政處罰權。以森林公安執法權限為基點,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重點內容應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規定為基本范疇。
(三)林業生產建設的統一法典決定了課程內容的核心
我國林業法制體系由統一法典和其他非林業法律規范中附帶的林業法規范構成,前者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為主體,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為配套的規范體系;后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林木種子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林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規定等等。
森林公安執法的終極目標和林業管理目標是一致的,是促進林業經濟的繁榮和資源增長。但是,森林公安的職責主要是執法,執法內容和方式與一般的林業管理有著很大的區別,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需要重點體現與執法權限有關的林業管理規范,特別是涉及林業生產經營行為的禁止性規范和由其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特點
(一)突出林業行業法學知識體系,滿足森林公安執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養的是森林公安執法人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從林業行政違法性方面直接為森林公安執法奠定基礎。一般林業院校的林學類專業不再開設其他法學課程,其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獨立、自成體系,因而綜合性強,內容包括所有與林業行業相關的民事法學、行政法學等等,具有法學概論特征。法律適用過程是綜合性的,在林業案件處理過程中會涉及其他法學,如民法關于林木所有權的界定,直接影響林業案件定性從而決定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方式。即使這樣,也不一定要將民法學和行政法學的相關內容納入林業法律法規課程之中,因為森林公安院校獨立設置了民法學行政法學課程,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只需要將知識體系與其他部門法學適當銜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贅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側重和強化林業部門法學的知識體系,有利于從林業專業方向對案件作出準確的定性。同時在辦理林業案件過程中,還能及時發現和反思林業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對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突出行政違法性,與刑法學緊密銜接
我國刑法規定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個罪的犯罪構成,是以行政違法性作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即違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強制性規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因而,僅僅從刑法層而是無法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行政管理規范和技術規范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
《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中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個罪,由森林公安機關依法管轄,所以直接成為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構成內容。這種內容編排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能滿足森林公安林業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活動中對法律適用的需要。
(三)教學內容向細節化拓展
法學類專業和林學類專業不是直接培養林業執法人員,因而較少關注林業法律法規中的細節問題,而是以宏觀、抽象的理論研究為主導。然而,執法實踐活動是具體的,法律適用過程是詳盡細致的,因而林業法律法規一些重要的細節問題在教學內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規范形式的細節化。一些部門規章和規定,像《林業部關于在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通知》等形式的林業管理規范,在其他林業法律教學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辦理林業案件中,這類形式的法律規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據之一。
員工規章制度學習教育心得體會強化規章制度學習 增強遵紀守規自覺性自3月13日,市分行機關開展規章制度學習教育活動以來,通過十幾天對13部法律法規的學習,使我更加清醒地認識到學習法律法規,遵守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下面根據學習情況,結合個人實際談一點膚淺的體會。 一、通過學習提高了思想認識,增強了遵紀守法的自覺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近年來,我國銀行業在運行過程中,由于體制交替、機制的不健全,客觀上給金融職務犯罪帶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導致金融業貪污、挪用、受賄、詐騙等職務犯罪和大案要案時有發生,嚴重危及金融和經濟的安全。尤其在當前全省農行案件防范面臨嚴峻形勢的情況下,由于我們平時疏于學習,對規章制度學習不深,理解不夠全面,只抱著兢兢業業干好工作,遵守紀律,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等與己關系不大的可學可不學,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會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違規違紀的現象發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過這次規章制度學習教育,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不學習法律法規有關條文,不熟悉規章制度對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規章制度,并成為一名合格的員工。當前金融系統發生的許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數都是因個別員工法律和規章制度意識不強,違規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給國家造成了損失,而且也毀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認真學習《合同法》和農業銀行《信貸新規則》,信貸崗位的員工,就不能熟練掌握信貸各環節上的操作規程,就有可能在調查、審查、貸后管理等工作各環節出現偏差,而帶來信貸風險的發生。作為從事文秘工作的人員,如果不學習《保密法》,不熟悉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就有可能在實際工作中造成解密事故的發生。因此,掌握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學好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通過學習進一步掌握了學習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運上下功夫 。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是一蹴而蹴,一時半會就可學成或學好記牢的,關鍵要靠長期的學習和積累,要養成長期學習的習慣,要有刻苦鉆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實踐中去學習,并自覺做一名遵紀守法,遵章守紀的合格員工。學習法律法規,我認為沒有捷徑可走,要在短期盡快熟悉浩如煙海的法規體系知識,確有難度,而且做為上班的員工,也沒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兩面性,同樣對法律法規的學習也應有規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規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一刻也不能離開,我們就要重點地去學,下功夫去理解和記憶,以便在工作中草藥能夠熟練地用運。如國家法典中的《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行政訴訟法》、《會計法》、《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內部頒布的《員工違規處罰條例》《信貸新規則》等這些與我們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們就要重點去把握、去理解。對于那些雖然重要,但與我們關系不大的可以不去學習或者一知半解,稍懂大意就可以了。如《國際法》、《國際私法》、《證據法》、《航空器管理法》等等這些我們平時不用或很少接觸的可以繞過不學。
在學習方法上,要聯系崗們重點學習,并做到學習與實踐用運相結合,學法與守法相結合。另外,在學習教育上應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層次,全方位地開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針對性,抓好結合點,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規章制度教育和學先進、學英模活動結合起來。使每一名員工都能夠學法、知法、懂法,依法辦事。與此同時,要通過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評價犯罪成本,運用反面的教訓警醒人,不斷提高金融從業人員按照法律法規約束自己的自覺性。只有這樣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覺做到不違章、不違紀。
三、通過學習要強化制約、進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當前,金融業電子化發展速度明顯加快,同時個別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進行金融科技犯罪。因此,通過近一個時期的學習,聯系全行實際,我認為當前關鍵要加強對基層一線操作人員的選用和教育,切實把那些政治思想上靠得住的員工放到計算機操作崗位上;要強化制約,嚴格計算機密碼管理,在級別管理技術上,對不同的行業功能和不同的使用權限要嚴格控制,修改文件和數據要自動進行登錄備查;要禁止崗位職責混淆,業務運作不能交叉,柜員離崗必須實行簽到制度,從源頭上杜絕作案機會;要加強事后監督。監督金融會計憑證的真實性,賬戶、賬表數據的有效準確性,檢測軟件的正確性。
關鍵詞 行政立法;公務用槍;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 D63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14)13-0213-01
我國關于警察公務用槍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公安機關公務用槍使用規定》等,其中對于配槍人員的資格,槍支的使用和管理等情況做出了一系列的相關規定,可以說這些年來我國對于警察槍支使用的法規建設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實際上,警察濫用槍支的情況屬于個例,不應因為偶發的個體濫用槍支或槍支丟失行為而導致大部分警察不能配槍。2011年,山東泰安兩名犯罪嫌疑人持槍襲警,在追捕過程中,所有穿警服的警察,包括街面上的交警在沒有槍的情況下,用車輛撞擊,甚至用他們的血肉之軀直接撲向犯罪嫌疑人,使之沒能流竄而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但卻加大了自身的危險。因此,警察作為一個高風險的職業,應該有一些具體法律法規來保障其人身安全。
一、我國警察公務用槍的現行法規
關于配槍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二章第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關于使用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1)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3)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共計十五款。
警察公務用槍是保障其執行公務的必要條件,不能因為個別警察出現的槍支管理問題而走入嚴格限制的極端。同時,在我國相關立法過程中缺乏出于警察人身安全考慮的保護性條款,導致警察面臨的法律風險和安全隱患。
二、警察公務用槍的法律缺陷
(一)警察公務用槍的涵義不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規定了槍支的使用情況,但是并未指明“使用”的涵義,應該是廣義范疇的,包括槍支的佩戴、養護、檢查等多個方面,而法規中并未提出警察日常是否應該攜帶槍支,很難規范警察的用槍行為,這就容易在實際工作中帶來麻煩和爭議,困擾突發事件中的出警行動。《條例》作為槍支管理的重要參考法規并沒有對警察有效使用槍支做出明確的指導和定義。
(二)警察用槍情況規定不完善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第十條第(二)款中所說的“更為嚴重危害后果”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第十一條中的“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等相關規定,其中均為完善地指出“嚴重危害后果”和“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范圍,這就對危機時刻下警察的判斷造成了困擾,而這種警察用槍情況規定不完善的現象比比皆是,極大地影響了我國警察執行公務時的效率和質量。作為國家法律法規,應該對警察公務用槍的相關情況進行明確具體的規定,或直接明了地指出范圍或下出定義。
三、警察公務用槍的法律保護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規
公安部《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槍支:(1)處理一般治安案件、群眾上訪事件和調解民事糾紛;(2)在人群聚集的繁華地段、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及易燃易爆場所;(3)在巡邏、盤查可疑人員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襲擊時;(4)從事大型集會保衛工作時;(5)在疏導道路交通和查處交通違章時;(6)與他人發生個人糾紛時;(7)使用槍支可能引起嚴重后果時。這樣的規定十分不完善,因為案情隨時都有可能發生變化,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規定就不能單單羅列可能發生的情形,而是因該規定按照警察所面臨的威脅程度來決定是否具有使用槍支的權力,例如當有他人生命受到犯罪分子威脅時,即使符合上述幾種情況也應該賦予警察使用槍支的權力。
(二)加大法律保護力度
由于我國警察公務用槍法律法規對警察的合法權益保護力度較為薄弱,大部分民警在執行任務時使用槍支仍然存在較大的顧慮。事實上,警察對槍支的使用是其執行公務的必要保障條件和手段,對于槍支的使用本身就是對其職權的履行,警察對于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槍支力與公民的正當防衛有所不同,因此就不應該存在防衛過當反被犯罪分子的問題,只要警察在合法范圍內使用槍支,就是執法行為。所以,相關法律應該對此進行明確規定,警察在執行任務時依法用槍的行為應受到明確的法律保護,不承擔對犯罪分子造成的各類傷害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對警察的人身安全做出有效保護,提高其職業責任感,從而提高警察對公民的保護,對犯罪活動的打擊,維護公共安全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秩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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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7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下發了關于印發《四川銀行業從業人員案防工作五十個嚴禁》的通知,同年2月28日省聯社轉發了貫徹執行“五十個嚴禁”通知,3月4日我縣聯社以寧農信聯【2010】78號文件全文轉發了關于貫徹執行“五十個嚴禁”通知,4月22日將案件防控“五十個嚴禁”及“寧南縣農村信用社安全操作口訣”編印成了小冊子,發到了每一個員工手中。通過對“五十個嚴禁”、《寧南縣農村信用社安全操作口訣》、《銀行業案件防控文件制度匯編》、《銀行業案件防范警示教育材料》、《十年恨事》、省聯社涼山辦事處“三不為”教育教材和農村信用社內控制度等案例警示教材的學習,使我更加清醒地認識到學習法律法規,遵守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下面根據學習情況,結合個人實際談一點膚淺的體會。
一、通過學習提高了思想認識,增強了遵紀守法的自覺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近年來,我國銀行業在運行過程中,由于體制交替、機制的不健全,客觀上給金融職務犯罪帶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導致金融業貪污、挪用、受賄、詐騙等職務犯罪和大案要案時有發生,嚴重危及金融和經濟的安全。在當前全省農村信用社案件防范面臨嚴峻形勢的情況下,如果平時疏于學習,對規章制度學習不深,只抱著兢兢業業干好工作,遵守紀律,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等與己關系不大的可學可不學的思想,久而久之,就會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違規違紀的現象發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過學習教育,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不學習法律法規有關條文,不熟悉規章制度對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規章制度,并成為一名合格的員工。當前金融系統發生的許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數都是因個別員工法律和規章制度意識不強,違規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給集體造成了損失,而且也毀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認真學習《合同法》,信貸崗位的員工,就不能熟練掌握信貸各環節上的操作規程,就有可能在調查、審查、貸后管理等工作各環節出現偏差,而帶來信貸風險的發生。作為從事合規、稽核監督的人員,如果不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熟悉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不了解業務操作流程,就有可能在實際工作中產生稽核風險,當不好裁判員、教練員的角色,反而會誤導部分員工違規操作。因此,掌握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學好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通過學習進一步掌握了學習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運上下功夫。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是一蹴而蹴,一時半會就可學成或學好記牢的,關鍵要靠長期的學習和積累,要養成長期學習的習慣,要有刻苦鉆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實踐中去學習,并自覺做一名遵紀守法,遵章守紀的合格員工。學習法律法規,我認為沒有捷徑可走,要在短期盡快熟悉浩如煙海的法規體系知識,確有難度,而且做為上班的員工,也沒有那么大的精力。恰恰“五十個嚴禁”給我們相關人員提供了通俗易懂的援助,在信用社經營中,依法經營、合規操作是信用社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每一個員工應盡的基本職責,上下要形成“案件防控的合力”。即從提高制度執行力入手,切實解決執行走樣、監督走神、貫徹走調等執行力不足問題,增強執行的針對性,把抓查防案件與抓追究責任統一起來,推進合規文化建設;把合規經營理念貫穿到員工的日常行為之中,使之成為自覺的習慣;把立規建制的工作做實、做細;把操作風險管理的各項措施真正細化落實到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節點。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兩面性,同樣對規章制度的學習也應有規律可循。在日常工作中基本操作規定與我們息息相關,一刻也不能離開,我們就要重點地去學:“營業柜員十個嚴禁”、“會計主管十個嚴禁”、“營業機構負責人十個嚴禁”、“自助設備十個嚴禁”、“對公賬戶和結算管理十個嚴禁”還有“十五條禁令”,特別是我縣編制的《寧南縣農村信用社安全操作口訣》朗朗上口、通俗易懂基本囊括安全操作的各個環節,對案件防范提供了一定的幫助。
在學習方法上,要聯系崗位重點學習,并做到學習與實踐用運相結合,學法與守法相結合。另外,在學習教育上應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層次,全方位地開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針對性,抓好結合點,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規章制度教育和學先進、學英模活動結合起來。使每一名員工都能夠學法、知法、懂法,依法辦事。與此同時,要通過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評價犯罪成本,運用反面的教訓警醒人,不斷提高金融從業人員按照法律法規約束自己的自覺性。只有這樣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覺做到不違章、不違紀。:
三、通過學習要強化制約、進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當前,個別犯罪分子利用我們農村信用社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進行金融科技犯罪。我認為當前關鍵要加強對基層一線操作人員的選用和教育,切實把那些政治思想上靠得住的員工放到計算機操作崗位上;要強化制約,嚴格計算機密碼管理,在級別管理技術上,對不同的行業功能和不同的使用權限要嚴格控制,修改文件和數據要自動進行登錄備查;要禁止崗位職責混淆,業務運作不能交叉,柜員離崗必須實行簽到制度,從源頭上杜絕作案機會;要加強事后監督。監督金融會計憑證的真實性,賬戶、賬表數據的有效準確性,檢測軟件的正確性。
四、通過學習我認為當前應當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教育培訓。在全轄開展學政治、學業務、學文化、學法紀、學英模、練技術的“五學一練”活動,提高員工隊伍的思想業務水平,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案防長城。二是強化規章制度。對經營管理工作規程進行統一與細化,明確管理責任人及責任,組織制定各崗位的操作規程和考核暫行辦法,使每項工作、每個時點均有規可依。三是突出案防重點。一是管員工,控制風險源。對員工管理做到嚴把聘用關、管理關、教育關、獎懲關,構筑起案防長城,對重點人物進行重點盯防,進行風險預警,嚴控風險源。二是管機構,控制風險點。三是管法人,控制風險體。四是嚴格責任追究。簽訂案防責任狀,明確負責人為案防第一責任人,履行教育職責、管理職責、監督職責、檢查職責、獎懲職責,經濟上風險抵押、管理上一票否決。五是加大監管力度、強化稽核監督力量。在搞好序時稽核工作的同時,認真開展好決算真實性檢查、離任審計、內控檢查、資金專項檢查等專項稽核和常規稽核。堅決杜絕人浮于事、得過且過的不良行為。
關鍵詞:會計信息失真監督機制管理體系
會計信息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國家進行經濟管理和企業進行經營決策的重要依據。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完善,財務會計工作逐步邁入規范化和正規化道路。但是,會計信息失真現象仍然嚴重,在實際財務工作中,一些單位和個人出于某種目的,故意捏造財務數據,選擇不恰當的計算程序和計算方法,制造虛假的財務報表,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失真的會計信息會對整個社會產生不良的影響,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有哪些?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來應對會計信息失真?這將是我們在實際財務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和研究,以期能夠引起人們對會計信息失真這一研究領域的進一步關注。
一、會計信息失真的成因
會計信息失真并非是單一的原因作用的結果,它是利益的驅使、會計人員素質低下、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內部管理缺失、監督體制不健全等多種原因所致。
1、利益的驅使。會計信息失真的直接原因是利益的驅使。市場經濟條件下,很多人將追求利益最大化作為進行各項活動的出發點,為了獲得最大利益,很多人不得不制造虛假的財務信息。大家都知道,會計人員有自己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他們必須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進行自己的活動,不過在實際工作中,會計人員往往需要按照相關負責人的要求來完成任務,以便獲得薪資、福利、晉升等更方面的利益。有些時候相關負責人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需要制作虛假的會計信息來騙取投資者的信任,在利益的驅使和相關負責人的要求下,會計人員不得不制造虛假的財務信息。除個人利益外,經濟利益也是會計信息失真的一個原因,如企業為了籌措資金,制造虛假的會計信息來獲得投資者的信任和支持;又如,企業為了偷逃稅款,虛構財務信息。
2、會計人員素質低下。有研究表明,目前我國會計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就他們的業務素質來看,很多會計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系統的培訓,普遍業務不熟練。就道德素質來看,部分會計人員思想道德覺悟不高,缺乏正確的職業道德觀。況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會計人員的人生觀與世界觀發生很大的變化,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等思想逐漸侵蝕會計人員。如一些會計人員經不起金錢、物質的誘惑,工作作風蛻變,道德觀念淪喪;一些會計人員素質低下,虛構財務信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有財產;一些會計人員明知同事或者領導制造虛假會計信息,進行違法亂紀活動卻不出來制止,聽之任之。
3、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近年來,為了進一步規范財務會計的各種行為,促進會計行業的健康發展,國家相繼修訂和頒布了《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企業會計準則》等關于財務會計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規范會計人員的工作、遏制會計信息失真行為、保證會計行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相對于快速發展的經濟社會而言,這些法律法規仍然有許多不健全、不完善之處。首先是這些法律法規的很多條款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對會計行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難以進行有效的規范和調整;其次是很多條款過于籠統、寬泛,缺乏可操作性,缺乏與之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這就給會計人員制造虛假信息以可乘之機;再次,相關法律法規對會計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不夠,遇到有關會計違法犯罪行為時,常常采用行政處分代替刑事懲罰,以繳納少量的罰款代替沒收財產。同時,相關部門對會計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不力,這實際上是對會計財務犯罪進行縱容,由此導致會計信息失真行為日益泛濫。
4、內部管理缺失。會計信息失真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內部管理缺失。會計行業普遍缺乏一套防范會計造假行為的約束機制,如組織控制制度,包括設立科學合理的組織機構,進行合理的分工合作,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人事控制制度。現實中,一些會計人員身兼數職,既是財務人員又是管理人員,有的從事會計工作的是相關領導的親戚、朋友,這樣使得難以對會計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
5、監督體制不健全。從現行的制度來看,企事業單位內部和外部監督體制都不健全,難以對會計信息進行有效的監督。就內部來看,會計信息基本上由生產者控制,由于組織管理混亂,難以對會計信息和會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這也給會計造假工作提供了便利。就外部監督來看,行政機關監督不力,對會計信息失真行為聽之任之,實際上也就是放縱了會計信息的造假行為;而社會監督又缺乏約束力,有時候注冊會計師在利益的誘惑下,違反法律規范和職業道德,披露虛假會計信息。
二、會計信息失真的經濟后果
會計信息失真是指會計信息的形成與提供違背了客觀真實性原則,不能正確反映會計主體真實的財會狀況和經營成果。在實際財務工作中,會計信息應當是真實的,應當如實反映財務狀況,這樣才能為作出經濟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失真的會計信息會產生很多不良影響,總的來說,會計信息失真的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掩蓋財務真實情況,容易導致決策失誤。眾所周知,會計信息能夠反映經濟運行的實際情況,它是進行經濟決策的重要依據。不管是銀行、物價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制定經濟管理政策,還是企業或者相關領導制定經濟決策,他們都需要以會計信息為參考。失真的會計信息掩蓋了財務運行的真實情況,不能滿足決策的需要,無法為決策者提供合理的依據,容易導致決策失誤。
2、破壞生產經營秩序,降低會計人員的責任心和使命感。企業良好的生產經營秩序需要穩定的財務會計運行狀況來做保障,而穩定的財務運行狀況也需要會計人員增強責任心和使命感。如果會計人員弄虛作假,管理者將難以掌握企業運行的真實情況,在作出經營管理決策時可能會出現錯誤。而管理決策又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一旦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出現錯誤,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便會受到破壞。同時,會計信息失真會影響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作風,一些會計人員弄虛作假的行為會對其他會計人員產生不良影響,使他們的責任心和使命感降低。
3、助長不正之風,容易導致違法違紀行為發生。由于失真的會計信息掩蓋了財務運行的真實情況,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撈取不當的利益,渾水摸魚,將單位或集體的財產竊取為個人所有。有些人通過制作假帳,虛構財務信息,使一些違法犯罪行為表面合法化,由此引發行賄受賄等不正之風和違法犯罪行為。這樣不僅損害了國家或企業的經濟利益,也助長了不正之風,同時也會損害會計人員的形象。
4、損害單位利益和職工利益。會計信息失真會引發單位財務工作混亂,助長不正之風,容易導致財產的不當流失,同時還會對經營管理決策產生不良影響,損害單位的利益。財務工作又和職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一旦會計信息失真,財務工作出現問題,企業的財產不當流失,可能會對職工的福利和待遇產生不良影響,損害職工的切身利益。
5、容易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一方面,失真的會計信息掩蓋了企事業單位財務的真實情況,一些會計人員通過隱蔽手段將企事業單位財產歸為己有,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另一方面,在企業改制或者產權轉讓過程中,相關負責人不照價評估資產,制造虛假的財務信息,壓低財產應有的價值,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會計信息失真的對策
會計信息失真會給整個社會帶來不良的影響,為了規范會計人員的行為,促進會計行業的健康發展,筆者認為應該采取以下措施來應對會計信息失真。
1、強化內部管理,健全會計管理體系。健全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能夠規范會計管理人員的行為,可以對會計人員進行有效的約束,因此應該建立健全的會計管理體系。一方面,要嚴格貫徹執行《會計法》及相關法律對會計工作流程的要求,確保會計信息的質量。另一方面,在符合《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前提下,建立對會計人員的管理體制,把會計人員的管理納入行業管理之中,使會計人員自覺接受法律法規的約束和職業道德的規范,同時進一步規范會計人員的選用聘任制度,要對會計人員的德、勤、廉等方面進行考核。
2、完善相關立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實踐表明,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對有效治理會計信息失真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是保證會計行業健康運行的重要前提條件。《會計法》是有關會計工作的主要法律規范,治理會計信息失真主要
依靠《會計法》的有關規定。所以,當前要進一步完善與《會計法》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增加各項會計法規的實施細則,改變其中籠統的、寬泛的條款,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此外,針對會計行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出臺相關的法律規范,為治理各項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依據,使各項工作有法可依。為了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相關部門還需要做好法制宣傳工作,使各級會計人員熟悉會計法律法規,熟悉財務紀律和財務制度。
3、完善監督機制。完善監督機制主要包括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兩個方面。完善會計信息的內部監督機制,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學合理的內部財務會計控制制度,形成完整的會計信息質量保證體系。要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需要進一步加強會計行業的各項基礎工作。所以,財務部門和管理部門需要幫助企事業單位建立良好的會計制度和會計管理體系,以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會計信息的外部監督包括行政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一方面,相關行政部門如審計部門、稅務部門、財政部門需要不定期地對企事業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檢查,發現失真的會計信息應予以及時糾正,對信息失真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完善會計事務所的各項監督管理制度,提高注冊會計師的業務素質和業務水平。
4、嚴格執法,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在執法上,對于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來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在處罰方式上,除了罰款、行政處分等方式外,對于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5、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軟化和素質偏低是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之一,而目前我國這方面的教育尚未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所以,要加強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思想政治素質、法制觀念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他們的職業道德水平,提高他們的愛崗敬業精神和刻苦鉆研精神。同時完善會計證的審核、發放和年審制度。為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應該對他們進行定期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和業務技能,以適應不斷變化的財務會計工作的實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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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林領域職務犯罪的主要特點
一是在涉案對象方面。主要是縣林業局業務負責人和鄉鎮林業站正副站長居多。立案查處涉林職務犯罪案件6件6人,涉案人員一名副局長、一名股長、二名職工、二名站長,這表明,基層林業工作人員是涉林職務犯罪的高發群體。
二是在涉嫌犯罪方面。立案查處涉林職務犯罪案件6件6人中,我們發現涉林職務犯罪主要集中在采伐申報審批、采伐許可證發放、伐中監管,以及退耕還林項目作業設計、審批、檢查驗收等工作環節。其中、貪污占用國家項目資金的犯罪居多。這表明,在基層林業局(站)工作人員中,濫用權力,不作為或亂作為的問題比較突出。
三是在犯罪構成方面。以共同作案居多。從查處林業案件情況分析看,基層林業工作人員共同作案的現象較為突出,往往一個案件牽扯到多人。例如葉某貪污受賄案,牽涉到林業單位干部和職工五人,鄉(鎮)村干部五人。這表明基層林業部門一些工作人員在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乏力的情況下,為了牟取個人利益,不惜鋌而走險,相互勾結,狼狽為奸,共同作案。
四是在涉案金額方面。涉林職務犯罪案件涉案金額相對較小。一般只有幾萬元,最多的也不超過10萬元。
五是在案件誘發要件上。隨著林權制度改革的深入,林地流轉越來越頻繁,特別是越來越多林業項目的實施,由于項目實施及林木采伐等環節監管的缺失或不到位,極易發生涉林犯罪。立案查處林業職務犯罪案件6件6人中,涉案人員手中權力過分集中和濫用,缺乏有效監督,是犯罪行為滋生的溫床。
二、涉林領域職務犯罪的主要成因
涉林職務犯罪作為職務犯罪的一種,是林業系統工作人員或利用職權或嚴重違反職業操守實施的犯罪,應受刑法懲罰的行為,其產生原因是多方面、多層次的。
1、預防監督機制不健全。涉林職務犯罪多發生在擁有一定職責權力基層單位工作人員身上,主要原因是監管機制的缺失或不健全。從查辦的案件看,上級林業部門雖然制定了一系列林業工作規程,但對基層單位工作人員的監管上缺乏必要的常態化監督措施,或即使有也只是走過場,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效果,未能及時發現職務犯罪的苗頭。再者,目前大多基層單位編制不足,個別工作人員往往長期獨立承擔項目實施及檢查驗收、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申請發放、林業案件的查處等工作,權力制約缺乏應有的監督,涉林人員是否依法履行職責無從得知,最終誘發職務犯罪的發生。
2、預防職務犯罪措施不到位。由于基層林業單位編制不足,工作任務繁重,以致林業主管部門為了完成目標任務,往往對基層林業工作的管理較為放松,要求不太嚴,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抓得不細,研究得不透徹,在日常監管中僅是泛泛提一下應當注意的問題,或缺乏對相關限制性條款和政策“高壓線”的規定,或監管環節沒有完全抓透明、抓到位,以致林業工作人員放松了守法的“底線”,觸碰了“紅線”,最終導致職務犯罪的發生。
3、法律意識淡薄,對依法行政存在誤讀。林業部門是個多職能的綜合性管理部門,承擔著繁重的生態建設、產業發展任務,涉及的點多、面廣、線長,但當前仍有相當一部分基層單位林業干部職工學習不夠,尤其對涉林法律法規缺乏系統學習,即使對法律法規有過學習和了解,也是很膚淺,一知半解,沒有真正深入了解法律法規、把握政策規章的實質,缺乏法治理念。或鉆林業發展政策缺失的空檔,在工作中打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球,以致為了小團體或個人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顧,徇私枉法,牟取私利,身陷職務犯罪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三、涉林領域職務犯罪的防范對策
預防林業職務犯罪是反腐倡廉建設的需要,是維護生態文明建設發展環境的需要,更是廣大務林人員樹立清正廉明、忠于職守、拒腐防變,維護良好形象的現實需要。因此,要進一步健全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林業工作監管機制體系建設,使預防涉林職務犯罪工作關口前移,做到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
1、強化廣大務林人員的思想教育。一是加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權力觀、價值觀教育,時刻銘記權力是把“雙刃劍”,不僅危害國家、民眾利益,而且還傷害自己;二是加強黨紀國法教育。教育干部職工自覺遵紀守法,依法行政,廉潔履職,秉公辦事;三是職業道德教育。教育大家恪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忠于職守,甘于奉獻,保持一顆平常心;四是加強相關法規、政策及業務技能教育,切實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增強行政執法能力。通過強化教育,提高廣大務林人員遵紀守法意識,職業操守意識,切實預防職務犯罪。
一、適用范圍
*區轄區內所有企業、單位、場所和個人。
二、整治時間
*年3月25日至*年12月31日。
三、整治要求
(一)轄區內各單位、部門、街道要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普及安全生產和防火常識,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轄區內各生產經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和消防法律法規,自覺開展自查自糾,發現生產安全隱患、火災隱患應立即予以消除;發現其他單位、個人違反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積極向公安消防機關和相關部門舉報。
(三)*區公安、安監、工商、規劃、市政建設、國土房管、經貿、城管執法大隊等職能部門和各街道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制定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對違反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行為依法按職權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有關職能部門重點對下列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1.建筑工程未經消防審核、驗收;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的;
2.營業性場所未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3.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導致安全隱患的;
4.公眾聚集場所、三小場所(小作坊、小檔口、小娛樂場所)、倉庫、廠房、廢品收購站或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用火、用電、用氣現象的;
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
6.生產經營單位不依法為在高處、臨邊、懸崖、陡坡等危險場所作業的作業人員采取專門防護措施的;
7.違法生產、加工、儲存、運輸、裝卸、經營、使用、處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8.出租屋不具備法定消防安全條件的;
9.違法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其他違法建設,導致安全隱患的;
在貧富兩級嚴重分化的現實社會面前,人們的“價值觀”、“金錢觀”較過去有明顯的不同,人們對生活追求也出現了層次多樣化,賺錢的手段和方式也靈活多樣,使一些會計人員不安心本職工作、心浮氣躁,個人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膨脹,喪失了最起碼的法制觀念,會計職業道德淪喪,故意偽造、變造、隱匿、毀損會計資料,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挪用公款,以身試法,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造成會計職業道德缺失的原因
(1)自律環境不完善。行業自律環境不完善,使得一些會計人員和會計組織放松了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從而導致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會計職業道德自律從本質上看從來就不是會計人員個體的事情,而是職業整體的自律。對于經常與錢財打交道的會計人員來說,經常會受到來自社會各方的誘惑,若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觀念不強,自律意志薄弱,必定會成為權、財、色的奴隸,走向犯罪的深淵,因此,要實現這種團體自律,建立健全相應的自律環境就是首要的基本任務和內容,它是實現會計人員自律的基本組織保障。
(2)內部控制不健全。企業內部控制結構不健全,使得監督制約機制不嚴,給會計造假以可乘之機。企業管理者為謀求個人或企業暫時的利益,可能會命令會計人員調整會計賬目。一些會計人員利用單位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和個別領導的不良道德意識,違規操作制造虛假會計信息。
(3)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我國相關會計法律法規滯后于經濟發展,尚不完善,在日常工作中,經常出現會計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的現象,造成法律意識淡薄,削弱了自我約束能力。雖然有關部門每年都要遵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稅收財務物價檢查,會計師事務所每年都要對會計報表審計驗證,但其經常性、規范性以及廣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為會計監督提供有力的支持,難以形成有效的再監督機制,基本上起不到監督的作用。
三、提高我國會計職業道德水準的措施
(一)建造良好的會計從業環境,大力宣傳我國職業道德準則
(1)建立會計職業道德監測評價系統。會計職業道德的監測評價系統是會計職業道德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首先,應建立會計職業道德跟蹤監測系統?,判斷會計職業道德意識所處的階段,及時發現會計職業道德狀況的新動向。其次,在建立健全會計職業道德評價系統時,建議在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學會等組織成立道德委員會。進行會計職業道德評價,就要對會計人員“責業、廉業、精業、勤業、敬業、愛業”等方面制定一套可操作的評價標準,選擇恰當的評價方法。對道德評價結果應使用獎罰、道德示范、媒介褒貶等方式,使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狀況始終置于各單位和社會公眾的督導之下。
(2)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激勵機制的優化是會計從業環境的重要途徑之一。首先,對會計行為的優化不僅需要獎勵的正面激勵,而且需要給予一定的處罰,即負激勵。其次,尊重與信任也是會計行為主體的一種需要,當這種需要得到滿足后,就能激發工作熱情,消除畏難和偷懶的心理。最后,會計行為主體積極性的發揮不僅依靠獎懲,還要依靠公平的待遇,即按其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報酬。“賞罰分明”,只有這樣才會使會計人員心中警鐘長鳴,其實有這么一條道德約束,本身也是對會計人員的保護。
(3)凈化外部環境。會計人員不僅工作在會計領域,更生活在社會大環境中,其職業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會各種不良因素的影響和干擾。在一個道德意識淡泊,公共意識低下,自我中心突出的社會環境下,不可能營造出高品味的會計職業道德。建造良好的會計從業環境,不是光是會計職業界的努力能做到的,還要有賴于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從而凈化外部環境。各行各業都應提高職業道德意識,從而營造出建設會計職業道德的和諧環境。
(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會計基礎工作
內部控制制度是現代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基本規范,一套完整規范的內部控制體系,能有效起到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和舞弊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的作用。會計人員要嚴格貫徹執行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日常會計業務處理及會計檔案管理的每一個環節都努力達到標準規范的要求,制定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使之分工科學合理,職責分明。
人民法院關于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舉措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創建國家食品安全城市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規范和強化食品安全案件的審理工作,我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幾個舉措:
一、調解優先。對案件爭議不大,當事人有調解意愿的食品安全民事案件,適用訴前調解機制化解糾紛,優化暢通食品安全訴訟的渠道。通過訴前調解,消費者的權益可以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商戶亦可從中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自覺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二、快審快結。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食品安全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提高效率,縮短辦案周期。從2016年至目前,我院共受理產品民事責任糾紛案件共計88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44件,法定審限內結案率為100%。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類案件,保證了庭審高效快捷,減少了消費者的訴訟負擔,肅清了食品安全的霧霾。
三、準確把握民事法律適用。準確理解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遵循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來分配舉證責任,進行利益衡量,把握法律適用,依法支持食品消費者提出的有相關證據證明的懲罰性賠償的要求,提升群眾監督食品安全的主動性。
四、辦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對于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加強區域間、部門間的聯合執法,加強與公安、工商、質監等相關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形成全方位監管。對該類刑事案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全面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同時考慮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及人民陪審員的量刑意見,統一量刑標準,保障該類案件的均衡性,及時懲罰犯罪行為,樹立人民群眾對于食品安全的信心。
五、注重食品安全普法宣傳。在各類食品案件審結后,對存在問題的商戶耐心進行教育,讓其進一步了解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樹立食品安全法律意識。同時,制作帶圖片、視頻等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小文章,并通過本院微信公眾號推送給公眾,以便于群眾更了解食品安全法律知識,提升群眾法律保護意識,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
xxxx人民法院
x月x日
【關鍵詞】 行為審計; 審計處理處罰配置; 審計處理處罰類型; 審計處理處罰位階; 審計自由裁量權
中圖分類號:F23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6)04-0117-08
一、引言
一般來說,行為審計對于發現的違規行為要予以處理處罰。審計處理處罰涉及諸多問題,本文關注其中的審計處理處罰配置問題。審計處理處罰配置是指審計處理處罰種類、總量的分配和布置,以及審計處理處罰在各類違規行為上的分配和布置。顯然,它是如何處理處罰的制度框架設計,是審計處理處罰功能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直接影響審計處理處罰的效率效果。同時,不同的審計處理處罰配置還會產生不同的實施成本。因此,審計處理處罰配置是審計處理處罰的一個重要且基礎性的問題。
現有文獻涉及到審計處理處罰權配置、審計處理處罰自由裁量權等,然而,大多數的審計處理處罰配置問題都鮮有文獻涉及。本文借鑒刑罰配置理論,構建審計處理處罰配置理論框架,并用這個理論框架來分析我國政府審計處理處罰配置。隨后的內容安排如下:首先是一個簡要的文獻綜述,梳理相關文獻;在此基礎上,借鑒刑罰配置理論,以違規行為為背景,提出審計處理處罰配置的理論框架;然后,用這個理論框架來分析我國政府審計處理處罰配置經驗數據,以一定程度上驗證本文提出的理論框架;最后是結論和啟示。
二、文獻綜述
根據本文的主題,相關文獻包括兩類,一是審計領域中對審計處理處罰配置相關問題的研究,二是刑罰配置理論。
審計處理處罰有不少的研究文獻,涉及審計處理處罰配置的研究主要有審計處理處罰權配置、審計處理處罰自由裁量權兩方面。關于審計處理處罰權配置,一些文獻從理論上分析審計處理處罰權的屬性及其配置(劉強,1996;胡智強,2009;魏昌東,2010;胡貴安,2012),但是,關注的焦點是執法主體中沒有明確標明審計機關的違規問題,審計部門是否有處理處罰權?針對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凡是法律法規的執法主體中沒有明確標明有審計機關的,審計機關就沒有處理處罰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審計機關作為綜合經濟監督部門,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不管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執法主體是誰,審計機關都可以進行處理處罰(張宗乾,2002;郝婷,2010;程度平,2011)。關于審計處理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研究,主要涉及自由裁量權在審計處罰中的主要表現、審計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要求、存在問題及對策(陳妙松,2010;謝開盛,2013;王廣慶,2013)。
刑罰配置有許多研究文獻,主要涉及刑罰配置的理論基礎、法定刑配置模式、刑罰配置原則、刑罰配置目的、刑罰配置實現路徑、刑罰配置合理性(周光權,1998;周光權,2000;鄧文莉,2009;蔡一軍,2009;蔡一軍,2011;魏柏峰,2012)。此外,還有不少文獻研究各種具體犯罪的刑罰配置(歐錦雄,1998;鄧文莉,2008;萬國海,2008;劉憲權,2011)。
上述文獻綜述顯示,總體來說,關于審計處理處罰配置并沒有得到系統的研究,許多問題鮮有文獻涉及,而刑罰配置理論的相關研究對審計處理處罰配置有較大的啟發性。本文借鑒刑罰配置理論,構建審計處理處罰配置理論框架。
三、行為審計處理處罰配置:理論框架
審計處理處罰配置是如何處理處罰的制度框架設計,涉及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從宏觀層面來說,是指審計處理處罰種類、總量的分配和布置,主要涉及審計處理處罰種類的選擇和配置以及處理處罰體系的建構;從微觀層面來說,是指審計處理處罰在各類違規行為上的分配和布置,主要涉及各類審計處理處罰在各類違規行為上的配置(董淑君,2004)。在此之前,無論是宏觀配置還是微觀配置,都有一個理論基礎問題。因此,本文提出的行為審計處理處罰配置理論框架包括三個問題:理論基礎、宏觀配置、微觀配置。
(一)審計處理處罰配置的理論基礎
行為審計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具有準司法性質,所以,需要借鑒刑罰配置的理論基礎來構建審計處理處罰的理論基礎。
法學中的刑罰配置理論基礎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為什么要刑罰;二是如何刑罰。這兩個問題密切相關,一般來說,“為什么要刑罰”會影響“如何刑罰”。
關于“為什么要刑罰”,基本上可分為報應刑論、目的刑論和合并論三類,報應刑論認為,刑罰的本質是報應,是要對犯罪這種惡因給予惡報而存在的;目的刑論也稱功利刑論,這種觀點認為,刑罰并非是對犯罪的報應,而是預防將來犯罪,保護社會利益的手段;合并論一方面承認刑罰是對犯罪的報應,同時主張刑罰具有預防目的(馬克昌,1995;邱興隆,1998;劉軍,2014)。
關于“如何刑罰”,歷史上出現過三種刑罰配置理論:同態相應的刑罰配置理論、罪責相應的刑罰配置理論和刑罰個別化的刑罰配置理論(蔡一軍,2009)。同態相應的刑罰配置理論是以犯罪的具體形態為考察基點來配置刑罰的理論,該理論認為刑罰配置應當與犯罪絕對對應,也就是嚴格針對犯罪的形態和嚴重程度來對犯罪人配置絕對相同的刑罰。同態相應論折射了樸素的“公平”刑罰觀,但是,這是復仇式的刑罰配置,帶有野蠻性。罪責相應的刑罰配置理論是指要求以抽象化后的犯罪嚴重性為考察基點配置刑罰的理論,也就是應對犯罪的結果或行為以及主觀過錯的嚴重性進行抽象性的認識和評價,并以穩定的刑罰種類與其相聯系。許多學者主張這種理論。黑格爾(1961)認為,犯罪是觸犯法律的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責罰,國家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犯罪人予以懲罰,以維護社會的正義。貝卡里亞(1993)認為,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標尺。刑罰個別化的刑罰配置理論以犯罪人之個別情況為配置基點,認為刑罰的輕重應根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來配置,它以刑罰的矯正與預防為目的,認為犯罪本質應從犯罪人的性格去探究,而不能從客觀行為及結果來判定。
一般來說,刑罰目的會影響刑罰配置理論。報應刑論主張刑罰配置的絕對理論,認為刑罰配置的唯一基點在于犯罪的嚴重性。因此,報應刑論可能主張罪責相應的刑罰配置理論,也不會否定同態相應的刑罰配置理論。功利刑論主張刑罰配置的相對理論,認為犯罪的嚴重性只是刑罰配置的基點之一而已,最終決定刑罰配置結果是如何實現預防犯罪的功能,因而理想的刑罰配置基點應當包括兩方面:首先,刑罰應與犯罪對應,大致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其次,刑罰應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對應,盡可能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顯然,功利刑論會主張刑罰個別化的刑罰配置理論,也一定程度上會接受罪責相應的刑罰配置理論。
就行為審計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來說,其目的或功能應該是懲處功能與預防功能之統一①,所以,需要選擇這兩種目的都能接受的配置理論,這就是罪責相應的刑罰配置理論。事實上,上述三種刑罰配置理論,同態相應的刑罰配置在文明社會已經沒有存在的基礎;刑罰個別化的刑罰配置理論強調了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而罪責相應的刑罰配置一方面體現了刑罰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則兼顧了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功能。因此,罪責相應的刑罰配置理論較好地兼顧了報應刑論和功利刑論。
借鑒罪責相應的刑罰配置理論,不妨稱行為審計處理處罰配置理論為違規懲處相應理論,也就是說,違規行為對經管責任的危害程度是衡量處理處罰的真正標尺,要以抽象化后的違規嚴重性為考察基點來配置審計處理處罰,需要對違規行為的結果以及主觀故意的嚴重性進行抽象性的認識和評價,并以穩定的審計處理處罰種類與其相聯系。
(二)行為審計處理處罰的宏觀配置
審計處理處罰的宏觀配置搭建審計處理處罰的主體框架,主要涉及如下問題:審計處理處罰的主體、審計處理處罰的對象、審計處理處罰的立法模式、審計處理處罰的類型和位階。
1.行為審計處理處罰之主體
行為審計處理處罰主體是指行為審計發現違規問題之后,針對該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決定由誰來作出。這里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審計機構是否就是審計處理處罰機構;第二,如果審計機構是處理處罰機構,專門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標明審計機構能處理處罰的違規問題,審計機構是否有處理處罰權?
行為審計發現違規行為之后,是由審計機構來處理還是由其他機構來處理,這是審計處理處罰主體配置的基本問題。實踐中有多種模式,總體來說,有兩種情形,一是由審計機構來處理處罰,例如,政府審計是屬于司法系列或隸屬于行政部門時,就屬于這種情形,許多內部審計機構也有處理處罰權;二是由其他機構來處理處罰,例如,政府審計體制屬于立法機構或不隸屬于任何機構時,就屬于這種情形,許多內部審計機構沒有處理處罰權,民間審計機構基本上也沒有處理處罰權。現實生活中的多種模式都有其存在的理由,總體來說,審計只是委托人、人共同構造的治理機制的組成要素之一,審計權配置到什么程度,需要從治理機制的整體構造來考慮,而不能就審計論審計。審計處理處罰權配置給什么機構,核心的問題是處理處罰的效率效果,何種機構持有這種處理處罰權的效率效果好,這個權力就應該配置給該機構(為簡化起見,后續內容中稱其為審計處理處罰機構)。
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果專門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審計處理處罰機構能對該法律法規約束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時,審計處理處罰機構能否對該類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呢?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審計處理處罰機構無權進行處理處罰,理由是,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主管部門是處理處罰主體,只能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主管部門進行處理處罰,審計處理處罰機構沒有處理處罰主體資格(劉強,1996;張宗乾,1998;張宗乾,2002)。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審計處理處罰機構有權進行處理處罰,理由是,審計相關的法律超常規賦予審計處理處罰機構具有有關法律法規的處理處罰主體資格,審計處理處罰機構據此完全有權進行處理處罰,不是越權行為(陜西省審計廳課題組,2008;郝婷,2010;程度平,2011)。
筆者贊同審計處理處罰機構有權進行處理處罰的觀點。專門的法律法規的制裁規則中可能沒有明確法院有對違反該法律法規的犯罪行為具有司法權,這并不影響法院對這些犯罪行為具有司法權,因為法律賦予了法院對所有犯罪行為的司法權。許多的法律法規都有其主管部門,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制裁規則中,明確規定了主管部門的處理處罰權,可能沒有明確規定審計處理處罰機構具有處理處罰權,而審計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審計處理處罰機構這種權力,所以,如同法院對所有犯罪行為具有司法權一樣,審計處理處罰機構對所有屬于審計管轄范圍的違規行為都具有處理處罰權。
2.行為審計處理處罰之對象
行為審計當然是以違規行為作為處理處罰之基礎,但是,違規行為是有行為主體的,所以,行為審計要處理處罰的客體應該是違規行為之主體。借鑒單位犯罪理論,本文認為,根據違規責任自負原則,違規行為的類型決定審計處理處罰對象之選擇。如果是為了單位利益而實施的違規行為,則責任人意志和單位意志達到對立統一,此時的審計處理處罰對象應該是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采用雙罰制;如果責任人完全為了自己的利益,違規行為只是體現責任人自己的意志,此時的審計處理處罰對象應該是責任人,不包括責任單位②。
3.行為審計處理處罰的立法模式
行為審計處理處罰的立法模式是指行為審計中對違規行為處理處罰規則的建立模式,類似于刑法中的經濟刑罰立法模式。綜觀世界各國,經濟刑罰的立法模式有三種:普通經濟刑法模式、單行經濟刑法模式、附屬經濟刑法模式(孫建偉,1987;李建華,2001)。普通經濟刑法模式指把經濟犯罪及其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內容集中規定于刑法典之中;單行經濟刑法模式指專門制定經濟刑法典,用以規定經濟犯罪及其刑事責任和刑罰;附屬經濟刑法模式指把經濟刑罰引入民事、商事、經濟、行政等法律法規中,并在其中規定經濟犯罪及其刑事責任和刑罰內容。我國的經濟刑罰立法采用普通經濟刑法模式和附屬經濟刑法模式的混合式立法模式,把經濟犯罪的內容同時規定在刑法典和單行法規中(李漢軍,2010;韓小蓮,2013)。
從行為審計處理處罰規則的建立來說,筆者主張比經濟刑罰更加寬泛的混合模式,要建立三個層級的違規行為處理處罰規則,第一個層級是通用的違規行為處理處罰規則,適用于所有違規行為,例如,建立適用于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審計的違規行為處理處罰規則,這個層級的處理處罰規則可以做到各類處理處罰之間的平衡;第二層級是審計機構專用的違規行為處理處罰規則,由于審計關注的行為一般是與經管責任的履行相關,這個層級的處理處罰規則專注于經管責任履行中的違規行為;第三層級是各種專門的經濟、行政等法律法規中設置專門的章節來規定對于違背本法律法規的行為之處理處罰規定。
上述三個層級的處理處罰規則中,第一層級和第二層級都屬于從橫向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之規定,二者只是規范的違規行為范圍不同;第三層級屬于從縱向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之規定,它們之間的關系如圖1所示。
圖1顯示,混合模式下,各層級的處理處罰規則都是針對違規行為,所以,事實上是具有多重覆蓋,也就是說,同一個具體的違規行為,在不同層級的處理處罰規則中都有規定。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協調,從規則的階位來說,專門法律法規最高,通用的處理處罰規則次之,審計專用的處理處罰規則最低。所以,審計專用的處理處罰規則應該包容或補充通用的處理處罰規則,而二者應該包容或補充專門法律法規。
有一種觀點認為,為了避免專門法律法規的處理處罰規則與另外兩個層級處理處罰規則的不協調,在專門法律法規中干脆不設置處理處罰規則。這個觀點是不正確的,在專門法律法規中設置處理處罰規則,是保證專門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完整性和實際效力的需要。任何一個法律法規都必須具有假定、處理、制裁三個要素,這三個要素缺一不可,否則就不是完整的法律法規,而三要素中的制裁部分,是保證這一法律法規實際生效的關鍵部分,如果缺了它,專門法律法規就形同虛設(王金濱,1984)。
4.行為審計處理處罰的類型及位階
行為審計處理處罰措施的構建涉及兩個問題,一是處理處罰類型,主要是指具體的處理處罰方式或手段;二是處理處罰的位階,主要是指審計處理處罰因其嚴厲性程度不同而呈現的序列性層次。處理處罰類型和位階是密切相關的,正是由于有不同的處理處罰類型,才會呈現位階;也正是需要有位階,才會出現不同類型的處理處罰措施。
審計處理處罰配置中的位階具有重要的意義,有了處理處罰位階,處理處罰可達到區別不同危害程度的違規行為之目的,針對越嚴重的違規行為,施予越嚴厲的處理處罰。因此,處理處罰對違規行為的抑制力將隨其危害程度而上升,處理處罰發揮懲處和預防違規的功能也在此過程中得以實現。如果對于不同危害程度的違規行為施予同樣嚴厲程度的處理處罰,則不僅會破壞委托人及利益相關者的公正情感,影響審計權威性,更會因其處置的不公正性而抑制處理處罰的懲處和預防違規行為的效果。因此,處理處罰位階的有效配置是保障處理處罰功能的制度設計前提(蔡一軍,2009)。
前已敘及,行為審計處理處罰對象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而處理處罰措施基本上可以分為行政處理處罰和經濟處理處罰,上述兩個維度結合起來,審計處理處罰類型總體情況如表1所示。
然而,基于處理處罰位階的考慮,對行政處理處罰和經濟處理處罰還需要設置不同類型,確定不同位階。綜合《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06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010年修訂)關于處理處罰的規定,針對責任單位的處理處罰類型及位階如表2所示,針對責任人的處理處罰類型及位階如表3所示③,表中的位階是筆者經過對各種處理處罰措施的嚴厲性考量之后確定的,原來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它們的位階,經濟處理處罰類型和行政處理處罰類型的位階之間無對等關系。
當然,針對責任人或責任單位的罰款,本身也存在配置問題,也有多種模式可供選擇(歐錦雄,1998;徐向華、郭清梅,2006;鄧文莉,2008),限于本文篇幅,這里不展開討論。
(三)行為審計處理處罰的微觀配置
刑罰配置的核心是解決犯罪與刑罰的量度對應關系問題,在范圍上包括對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確立和判定刑的裁量(Sebba,1978)。行為審計處理處罰的微觀配置主要涉及各類審計處理處罰在各類違規行為上的配置,也就是將各類型、各位階的處理處罰落實到各種類型的違規行為。一般來說,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問題,一是行為審計處理處罰的配置模式,二是行為審計處理處罰的自由裁量權,三是針對各類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規定。事實上,前兩個問題是微觀配置中較為原則性的問題,最終要體現到各類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規定。第三個問題過于細致和龐大,限于本文篇幅,不能展開討論,這里只闡述前兩個問題。
1.行為審計處理處罰的配置模式
行為審計處理處罰的配置模式是指如何將各類審計處理處罰配置到各類型的違規行為。在法學領域,如何將各類刑罰配置到各種類型的犯罪稱為法定刑配置模式,主要有三種模式:絕對確定模式、絕對不確定模式、相對確定模式(周光權,1998)。絕對確定模式主張刑法條文對某一犯罪只規定一個沒有量刑幅度的刑種。絕對確定模式使刑罰明確化,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以收刑罰公正之功。但是,由于人類有限理性,無法以列舉的方式窮盡地建立不同危害與不同刑罰的對應關系,所以,絕對確定模式顯然缺乏針對性,無法根據每一種犯罪的具體情節判處輕重適當的刑罰。絕對不確定模式主張在法律條文中只抽象地規定對某種犯罪判處的刑罰,但并未具體規定刑種和刑度的情形。這種模式認為,設置法定刑的目的是威懾和改造犯人、預防其重新犯罪,而改變人的行為方式的種種因素也是復雜的,所以,立法者很難預設出一個使犯人改惡從善的時間和懲罰嚴厲程度,因此,法定刑只能是不確定的。事實證明,絕對不確定模式不利于實現罪刑均衡。相對確定模式主張刑法條文對某一犯罪明文規定刑種和量刑幅度,并針對犯罪的情節,規定最高刑和最低刑。這種相對確定模式既有明確的限度,又在此限度內賦予法官一定的靈活性,有利于實現罪刑均衡。但是,相對確定模式存在自由裁量權問題。
就行為審計處理處罰的配置模式來說,筆者傾向于相對確定模式。現實世界是復雜的,違規行為的產生原因也很多,具體情節更是多種多樣,無法事先設想到違規的具體狀況,所以絕對確定模式不能采用。相反,如果不具體規定各類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類型及幅度,審計處理處罰機構可以無限制地自由裁量,可能影響審計處理處罰的公正性。因此,絕對不確定模式不能采用。相對確定模式對某一違規行為明文規定處理處罰的類型和幅度,并根據違規行為的具體狀況,規定最高幅度和最低幅度。這種模式下,既有明確的限度,又在此限度內賦予審計處理處罰機構一定的靈活性,有利于實現違規與懲處的均衡。當然,這種模式下,可能存在審計處理處罰機構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2.行為審計處理處罰的自由裁量權
法學領域中有大量關于自由裁量權的研究(司久貴,1998;江必新,2006;董玉庭、董進宇,2007;辛建華,2009)。這些研究對于審計處理處罰自由裁量權配置有較大的啟發價值。至于審計領域,本文在文獻綜述中已經指出,審計處理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研究主要涉及自由裁量權在審計處罰中的主要表現、審計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要求、存在問題及對策(陳妙松,2010;謝開盛,2013;王廣慶,2013)。
借鑒法學領域自由裁量權理論,從審計處理處罰配置視角來說,主要涉及兩個問題,第一,是否需要審計處理處罰自由裁量權;第二,如果審計處理處罰需要自由裁量權,如何控制濫用這種權力。關于是否需要審計處理處罰自由裁量權,在絕對確定模式、絕對不確定模式、相對確定模式中,審計處理處罰需要選擇相對確定模式,當選擇相對確定模式之后,審計處理處罰自由裁量權已經成為其核心內容了。
現在的問題是,如何控制濫用審計處理處罰自由裁量權?先來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自由裁量權是行政過程中的重要問題,共有四種控制模式:通過規則的命令控制模式,通過原則的指導控制模式,通過程序的競爭控制模式,通過監督的審查控制模式(王錫鋅,2009)。通過規則的命令控制模式認為,自由裁量是法律規則供給不足的產物,因此,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制定明確的規則,明確地表達某種命令和指令,執法者必須依照這一指令進行處理,失去了判斷、選擇和斟酌余地,裁量余地很小。在目前的行政實踐中,各種裁量基準就是通過規則的命令控制模式的典型例證(余凌云,2008)。通過原則的指導控制模式認為,法律規則總是顯得滯后,而基本原則可以為不斷變化和發展的現實提供基本調控框架,所以,原則的控制提供了原則與彈性,在承認自由裁量存在的現實及其合理性基礎上,通過基本原則的指導,一方面為自由裁量權行使劃定基本框架,另一方面又使執法者保留一定的判斷、斟酌和選擇空間。通過程序的競爭控制模式從程序上對行政主體行使裁量權的行為進行控制,這種控制技術的要旨是,在自由裁量過程中的所有行動者在程序規則導引下進行知識交流和理性討論,構成一種競爭和制約機制,從而防止行政裁量權非理性的行使。這種控制所強調的核心技術是當事人的有效參與,通過設定行動者的相互關系結構來使自由裁量權行使過程和結果符合理性化的要求。通過監督的審查控制模式是通過權威主體依據預先的標準對權力主體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審核和判斷,它是一種事后監控和校正機制。
上述各種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模式,在審計處理處罰中都已經有所應用,不少審計機構制定了審計自由裁量基準,并且還確定了審計自由裁量的一些原則,這是應用通過規則的命令控制模式和通過原則的指導控制模式;一些審計機構實行內部機構的審計權分離,甚至是審計聽證,這是應用通過程序的競爭控制模式④;所有審計機構都建立了質量控制機制,這是應用通過監督的審查控制模式。但是,這里要強調的是,各種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模式之間不是相互獨立和排斥的,由于審計自由裁量權存在原因的多元性、情形的復雜性,意味著單一的控制模式無法完成對審計自由裁量權的良性控制,理想的情形應當是將不同的控制模式進行整合,形成立體的審計自由裁量權控制體系。
四、行為審計處理處罰配置:我國政府審計處理處罰經驗數據分析
以上提出行為審計處理處罰配置的理論框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能用上述理論框架來全面分析我國政府審計處理處罰配置。但是,本文用經驗數據來描述我國政府審計處理處罰效果,以此為出發點,從若干審計處理處罰配置因素的視角來分析其原因。
(一)我國政府審計處理處罰效果
本文采用“每個審計項目平均違規金額”的變動情況來刻畫我國政府審計處理處罰效果,每個審計項目平均違規金額=違規金額/審計單位數。根據最近10年《中國審計年鑒》“全國審計機關分行業審計(調查)情況表”,不同類型審計項目的每個審計項目平均違規金額計算如表4所示。
表4中的數據顯示,“每個審計項目平均違規金額”并不是呈現下降趨勢,而是上升趨勢⑤。總體來說,我國政府審計處理處罰并未能實現其預期效果。
(二)我國政府審計處理處罰配置存在的若干問題
從審計處理處罰配置視角來分析我國審計處理處罰并未能實現預期效果的原因,涉及宏觀配置和微觀配置的許多因素。由于篇幅所限,再加上公開數據方面的限制,本文僅分析審計處理處罰主體和對象兩個因素對審計處理處罰效果的影響。
1.行為審計處理處罰主體配置對審計處理處罰效果的影響
我國的審計處理處罰主體有多種情形,一是審計機關自行處理處罰;二是移送司法機關懲處;三是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處罰;四是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多個審計處理處罰主體存在協同問題,表現為移送處理處罰最終落實情況。根據近10年《中國審計年鑒》“全國審計機關分行業審計(調查)情況表”,上述三個方面的情況如表5至表7所示。
表5至表7數據顯示,審計移送案例或事項的落實情況并不好,其原因是審計處理處罰各部門之間的協同存在問題。
2.審計處理處罰對象選擇對審計處理處罰效果的影響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審計處理處罰對象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但是,現實審計生活中,對責任人的處理處罰很少。據近10年《中國審計年鑒》“全國審計機關分行業審計(調查)情況表”,對責任人的處理處罰情況計算如表8所示。
責任人處理處罰度=(移送司法機關涉案人數+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涉及人數+移送有關部門涉及人數)/審計(調查)單位數
表8的數據顯示,對責任人的處理處罰力度很小。
五、結論和啟示
審計處理處罰配置作為審計處理處罰的一個重要且基礎性的問題,本文嘗試從理論基礎、宏觀配置、微觀配置這三個方面來構建其理論框架。理論基礎包括配置目的和如何配置兩個理論問題,本文認為,配置目的是懲處功能和預防功能的統一;如何配置是違規懲處相應,認為違規行為對經管責任的危害是衡量處理處罰的真正標尺。宏觀配置層面,本文討論了處理處罰主體、處理處罰對象、處理處罰立法模式、處理處罰類型和位階等問題。處理處罰微觀配置主要涉及各類處理處罰在各類違規行為上的配置,包括處理處罰配置模式、處理處罰自由裁量權、針對各類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規定等。
通過對審計年鑒數據的分析不難看出,目前我國審計處理處罰的效果并不理想。從審計處理處罰配置視角來分析,這一現狀的背后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審計處理處罰各主體的協同不善導致處理處罰效率低下,審計處理處罰忽視了對責任人這一對象的處罰等。希望本文構建的配置框架能夠為審計處理處罰的進一步理論研究與實務操作帶來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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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和廣泛應用加快了信息社會前進的步伐,也給社會道德注入了新的活力,促進了社會道德的開放性和多元化。然而網絡技術在促進人與社會全面自由發展的同時,也給我們傳統的倫理觀帶來了不小的沖擊,一系列的倫理難題應運而生,成為當今社會潛藏的危機。
1.信息安全
信息系統自身存在的漏洞,給黑客的非法入侵提供了可乘之機,從而使網絡信息的安全性極端脆弱,嚴重的安全失范行為會給國家帶來災難性的后果。我們目前采取的各種防范措施,還無法從根本上保證信息的安全,正如美國計算機軟件專家科思所說:“我們甚至有理由懷疑,絕對可靠的防范措施可能永遠也找不到。”[1]如何保證信息安全,成為我們面臨的新的信息倫理難題,也是我們在構建數字檔案館過程中,至今仍無法完全克服的一個“瓶頸”。
2.信息侵權
提供文化信息資源為社會服務是網絡的一個主要功能,然而由于網絡傳播的不可控性,信息侵權現象時有發生。所謂信息侵權指的是未經版權所有者允許擅自轉載、復制其信息內容。可以說網絡上的版權糾紛成為時下糾纏最多的問題之一。據國家版權局的消息:近兩年來國家各級版權機關共受理版權案件2824件,有關著作權、技術專利權和軟件盜版等所涉及的金額已達到數億元人民幣。[2]另外,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個人隱私被采集和公開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互聯網為某些居心不良的人獲取和傳播他人隱私提供了便利,使個人的自由和尊嚴受到潛在的威脅。
3.信息犯罪
信息犯罪是指運用信息技術或信息故意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危害公民合法權益并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作為一個犯罪概念和特殊的犯罪形式,學術界有幾種相關的概念和定義,如電腦犯罪、計算機犯罪、網絡犯罪等。[3]從類型上說,信息犯罪可以分為信息竊取和盜用、信息欺詐和勒索、信息污染和濫用、信息攻擊和破壞等。無論哪一種犯罪,其危害都是相當大的。信息犯罪給知識產權、個人隱私、社會信用和國家安全都帶來巨大威脅。檔案部門向來是國家保密機關關注的重點,信息犯罪對檔案工作的破壞作用不言而喻,如果發生檔案失竊、被篡改或惡意傳播,將會給社會帶來極大的影響。
4.“非人性化”問題
網絡只是一個技術平臺,只能充當人與人之間相互交往的媒介,隔著計算機屏幕,人們感受不到對方作為一個活生生的人的反應,忽略了對方的感情需要。在網絡社會,人們終日跟計算機打交道,在家辦公、電子商務、網上購物等新事物的出現,使具有可視性、親切感的人際交往活動越來越少。人們在這種“非人性化”的世界中,產生的孤獨感、緊張情緒、對周圍事物的冷漠都給社會帶來不和諧的因素。網絡的“非人性化”問題已經成為信息時代倫理建設不可回避的話題。[4]
二、信息倫理建設必須重視法制化
如果說以上出現的新的倫理問題中,諸如網絡非人性化、信息肆意傳播我們還可以通過加強“道德自律”加以控制的話,那么信息安全問題、信息侵權行為的控制和防范問題,信息欺詐、信息攻擊和破壞等信息犯罪問題,僅僅依靠人們在道德觀念上的自我約束恐怕已經很難奏效了,迫切需要強制性法律措施的配合。信息活動管理上的法制建設滯后是信息犯罪增加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法制化建設是信息活動規范的迫切需要,也是對信息關系調整的外在約束力。法律手段在檔案信息倫理建設中的作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1.傳統倫理道德在信息時代的約束力已遠遠不夠信息技術帶來的諸多新的倫理問題依靠傳統倫理已經無法解決,信息時代處理新的倫理問題缺乏傳統的價值參照體系,這就導致了人們心中的道德模糊感。[5]人的某種觀念的形成需要相當長時間的培養和適應,我國傳統價值觀是幾千年悠久歷史的積淀,要使人們在短期內建立新的價值觀體系,在這種道德缺失中維護正常的秩序,法律,是一個有力的工具。
2.傳統倫理與信息倫理的區別
傳統社會人們的活動和交往范圍狹窄,倫理規范不僅容易建立,而且容易形成固定的自我約束和輿論控制功能。而在信息時代,信息技術在縮短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把地球變成“地球村”的同時,使人們的心靈接觸越來越少,感情逐漸淡漠,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退化成了計算機的語言和符號,信息倫理調整著的人們的感情逐漸疏遠,傳統社會所謂的“熟人約束”、“面子管制”在這樣一個相對自由的時空中變得軟弱無力。因此,信息倫理需要法律規制,而且應改變傳統倫理中法律只是作為道德輔助手段的觀念,把法制化作為調控信息倫理的主要方式。
3.法律是化解和消除信息環境下各種問題的主要和重要手段
倫理道德只是一種軟性的社會控制手段,它的實施依賴于人們的自覺性和自主意識。而對于一些道德淪喪、良心泯滅的人來說,倫理道德就顯得蒼白無力了,不足以制止其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而且,由于網絡的開放性、虛擬性和操作的隱蔽性,人們無法判斷行為的真正發出者,依靠社會輿論和風俗習慣來維系的信息倫理很難發揮規范人們道德行為的作用。法律作為一種最專門化、最具效力和強制性的控制工具,仍然是化解和消除信息環境下各種問題的主要和重要的手段。只有將那些成熟的、共性的信息倫理規范適時地轉化成法律法規,使之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才能更好地規范個人與社會的信息行為,構筑社會安全的第一道防線。[6]
4.信息立法是促進建立全球倫理價值觀的有效措施
在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今天,信息本身的普遍性、共享性和無國界化要求與之相適應的信息倫理應包含全球倫理或普遍倫理的成分。然而,通常的觀點是,生長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倫理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質,具有文化上的“異質”性,但若僅僅局限束縛于倫理的“異質”性,則不利于信息的無國界傳播和信息全球共享。[7]因此,達成信息倫理基本準則上的共識,能更好地促進信息交流和傳播。信息立法不僅有效打擊了在信息領域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者,而且為信息倫理的事實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為信息倫理的“同質”構建提供了一個平臺。
另外,法律法規作為一種“他律”,為我們的道德“自律”提供了可遵循的規范,也給信息時代提供了一種可量化的是非評判標準。
三、現有檔案法制建設的不足及應采取的措施
通過以上論述,使我們認識到了法制建設在信息倫理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不可否認,我國已經出臺了一些規范信息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但與飛速發展的網絡技術相比,我國的信息法制化建設還是很薄弱的,迫切需要加強。具體到檔案工作領域,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法律、部門規章及文件、地方規章及文件等多層次的檔案法律體系。1987年頒布的《檔案法》是我國檔案法律體系的核心和主體,同時還出臺了《檔案法實施辦法》、《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等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種地方性行政規章,還先后制定了《檔案管理軟件功能要求暫行規定》、《CAD電子文件光盤存儲、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等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則和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檔案管理信息化發展的需要。但就目前的現狀來看,檔案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還是不容忽視的。
1.檔案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第一,檔案信息化方面還存在著不少立法空白點。目前除了少數幾個法律層次較低的部門文件以外,還沒有出臺其他以電子檔案為主體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們在面對電子檔案的歸檔管理、檔案網站建設、電子檔案數據備份管理等問題時仍無法可依。在已建立的檔案網站中普遍存在著檔案站點、站名設置不規范,提供信息內容的水平和深度參差不齊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弊端會直接損害檔案,尤其是與國家利益密切相關的檔案的保密性和真實性[8],極易導致電子檔案的泄密、販賣、惡意傳播等嚴重違法行為。而立法上存在的空白點使我們無法追究這些行為的法律責任,不能對犯罪行為展開有效的打擊和實施應得的懲罰,從而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和危害。
第二,現有《檔案法》中的條款需要增加和調整。由于1987年的《檔案法》是在當時特定的技術水平和社會發展狀態下制定的,其中缺乏有關信息時代規范電子檔案、進行檔案信息化管理的內容,而且有關檔案定義、檔案歸檔期限、檔案違法現象等的規定也與新的形勢不太適應,需要加以補充和調整。
尤其在人們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的今天,有關檔案著作權、知識產權的問題,不能再僅僅借鑒鄰近的《著作權法》、《合同法》來保護電子檔案的版權或確認電子檔案的歸屬,檔案管理是一個獨立、特定的行業,要給其提供有力的法律理論支持。第三,現有的檔案法規中有關信息化方面的規定立法層次偏低。《檔案管理軟件功能要求暫行規定》、《CAD電子文件光盤存儲、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等規則和標準,都屬于層次較低的行政部門文件,在法律效力上遠無法滿足檔案信息化發展的需要。這種狀況造成的后果就是,在某一案件出現時,無法對其形成強有力的約束和制裁。電子檔案管理中的利益維護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而長期處于不利地位。
2.加強檔案法制化建設
第一,加強檔案立法。這包括了很多方面和層次,具體說就是要制定有關電子文件、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網站管理、電子文件數據備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填補現有檔案法律體系的空白點;對《檔案法》中不適應信息時代要求的條款進行修正和補充,特別要增加有關電子檔案信息資源的管理、保護、利用等方面的內容,對于檔案著作權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則和懲處措施;把一些必要的原有的部門性行政規章上升到以國家名義制定的法律的高度,避免一些肆意破壞者鉆立法層次低的空子,降低由于對檔案信息化管理和規范力度不夠帶來風險的可能性。
第二,檔案立法建設要與現有的法律體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不僅要制定管理性的法律法規,更要堅持發展的原則,制定能夠促進檔案信息化健康發展的法律法規。同時,在對原有條款進行補充和修正時要考慮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使整個體系更加科學完善。
第三,檔案信息法制化建設不僅強調“立法”的重要性,還要全面考慮法制化體系的系統建設,包括立法、執法、司法、監督等多個方面;要積極進行機構改革(如現有的局館合一模式),為檔案行政執法和監督職能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認真研究檔案信息法制建設的國際動向,積極參與保障信息網絡安全的國際合作。走向國際不僅使我們在制定相關國內法律法規和實施管理時能博采眾長,更使我們在打擊跨國計算機網絡犯罪時,在解決網絡侵權、網絡違約等跨國糾紛時有良好的國際合作基礎,做到公平、公正、有效、合理。[9]
(一)抓好環保警示教育,從思想上提升隊伍環保意識。召開專題學習會,通過學習環保相關知識,縣局干部職工一致認為,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大計,生態紅線是決不能逾越的“雷池”,生態環境保護決不能說起來重要、喊起來響亮、做起來掛空擋,要正確認識生態環境問題與司法行政工作的關系,自覺做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積極參與環境糾紛調解工作,以釘釘子精神下大力氣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
(二)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提高環境保護意識
1.納入“七五”普法規劃,持續推進環保宣傳進程。
將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納入“七五”規劃,通過大力宣傳生態環境保護、綠色發展、資源能源節約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確保在“七五”普法期間,全縣人民群眾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知曉率、覆蓋率得到有效提升。
2.抓牢“法律七進”載體,有聲有色開展環保宣傳。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以“五大發展理念”為引領,結合縣“法律七進”的工作實際,制定了《縣以“法律七進”推進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工作方案》,將環境保護法律宣傳工作在“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鄉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寺廟”中進行細化,促使環境保護工作在“法律七進”中有抓手,有內容。
二是更新專題宣傳欄。將位于人流量集中的人民路一段(縣人民醫院對面)宣傳欄內容更新為“金山銀山不如綠水青山——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列舉群眾身邊常見的噪音污染、燒烤油煙、污水排放、亂扔垃圾、焚燒秸稈紙錢、使用塑料袋等環境污染行為,倡導群眾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吸引了廣大群眾駐足觀看,同時各基層司法所也將鄉鎮法制宣傳欄更新為環境保護相關內容,取得良好的宣傳效果。
三是開展環境保護主題宣傳活動。在“三月法制宣傳月”、“6.5”世界環境日等時間節點,通過開展法律咨詢、發放宣傳資料、舉行法治講座等各種形式,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為主題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知識。2017年,結合“6.5環境保護日”等宣傳節點,全縣累計開展環保集中宣傳30次,發放環保宣傳資料3.5萬余份。
(三)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一是探索建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銜接機制,定期通報環境違法案件受理、調查的線索及移送環境犯罪案件的辦理情況,研究制定預防和查處環境違反犯罪的工作目標和措施等。目前,召開聯席會議3次,通報曝光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典型案例11件51人。二是分17個片區實施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一級網格由環保成員單位分片監管,主要監管重點源、風險污染源單位5個;二級網格由鄉(鎮)監管,主要監管轄區內各類企業;三級網格以村(社區)為單位設立網格監管員,主要負責村(社區)環境管理的日常巡查,發現環境隱患問題及時上報。目前,開展日常巡查34次,上報環境隱患線索3條。三是發揮人民調解優勢,及時化解環保糾紛。及時將《市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強涉及環境污染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雅調辦〔2017〕11號)下發至各基層司法所,把環境保護作為近期調解重點領域開展排查化解。2017第三季度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矛盾糾紛9件,調解成功9件,調解成功率100%。
(四)健全環境治理制度。一是堅持“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各行政執法部門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會前學法內容,結合工作實際,充分利用門戶網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開展宣傳。二是深化法律顧問制度,提升環保法律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推薦律師26人次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在項目環評、建立健全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有效預防和減少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三是常態化開展環境保護法治宣傳活動,廣泛宣傳環境保護聯動執法、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取得的成效,公布一批聯動執法典型案例,打贏“環境保護大會戰”。目前,開展環保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36次,發放環保宣傳資料4萬余份,刊播環保宣傳標語70余條,推送環保短信1萬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