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01 05:18:28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問題管理論文,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保險理賠既是保險業務處理程序的最后環節,又是評估其他工作效率的最佳手段。更是保險人履行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職能的具體體現,是驗證保險公司業務質量和服務質量最重要的環節,通過處理理賠糾紛可以發現保險公司在業務承保這個“進口”和后續服務中存在的問題。一般說來,保險理賠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接受出險通知——現場勘查(包括查看出險地點、時間,查明出險原因,了解保險標的受損情況)——責任審核(包括審核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標的上,是否發生在保單載明的地點,是否發生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要求賠償的人是否有權提出要求,保險事故發生的結果是否可以構成要求賠償的條件等)——損失核算(包括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和發生的一些直接費用)——損余物資處理——賠款給付——代位追償。保險理賠工作一般應堅持“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原則。所謂主動,是指保險人應主動深入現場開展理賠工作;所謂迅速,是指保險人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間,及時賠付,不拖延;所謂準確,是指計算賠付金額應力求準確,不惜賠,也不濫賠;所謂合理,是指賠付要合情合理,樹立實事求是的作風,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符合保險條款的規定,又符合實際情況。然而我國保險公司的理賠服務卻還遠遠達不到以上要求,“理賠難”的現象比較普遍。
一、我國保險理賠低效率的表現
(一)現場勘查難。保險公司有關理賠的規章制度要求第一現場勘查率力爭達100%,而實際工作中卻達不到70%。雖然,保險條款和索賠須知明確要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要在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可實際上,由于缺乏法律層面的理賠規定,加之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和事故當事人的不良動機,使保險理賠的責任判定和實際損失的認定,充滿了不確定因素。
(二)調查取證難。為了準確認定責任損失,防止騙保現象的發生,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制定嚴謹的理賠程序,依據氣象、水文、公檢法等代表國家權威部門或關聯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作為理賠處理的重要或唯一證據。但從目前來看不盡如人意,取得證明文件的手續過于繁瑣,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帶來了較多的麻煩。更甚者,一些部門為了營利目的,不負責任的亂出證明。對權力部門的過分依賴,使得保險公司理賠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許多本不該支付的賠款。
(三)理賠控制難。一是保險理賠的專業技術咨詢鑒定系統缺失,常常引發理賠爭議。二是業內信息披露系統缺失,業內外的黑名單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遙法外,使保險公司防不勝防。三是詢報價系統失真,市場信息的權威性及傳遞損耗,極易增加賠付成本。四是保險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缺失,里外勾結,共同謀利的現象不斷發生,利用了保險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勝防。
(四)依法經營難。現行保險理賠實際運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險公司為了短期的利潤而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要求故意進行壓賠、限賠或拖賠;而一些保險公司則為了占領市場,擴大市場份額,一味遷就客戶進行通融賠付,以致濫賠;而面對保險欺詐,很多保險公司往往束手無策,以致騙賠猖獗。
二、社會環境影響理賠效率
(一)法制環境不健全。當前,保險業所運用的法律、法規或條例,有些條款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盡管有些部門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并正采取措施進行改進,但立法建設滯后的狀況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由于新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出臺,舊法規是理賠的根據,出現了大量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導致賠付率上升,賠款增加。此外,各法規之間磨合性差,存在明顯的銜接“缺口”,相關法規的相應條款之間存在沖突,語言不規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險理賠人員在處理賠償實務時,無所適從。保險公司法制觀念薄弱,對采取法律方式處理索賠存在后顧之憂,擔心會由此影響社會公眾對保險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內部消化”、“私了”,從而埋下了理賠風險的禍根。
(二)誠信環境不理想。我國保險業誠信環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國保險理賠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險公司信用度低。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賠難;收費迅速,賠款拖拉”現象已成為廣大投保人的共識。第二,不論索賠金額大小,情況是否清楚,都要經過復雜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險公司不嚴格履行賠款時限義務,許多賠款的時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問題,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保險欺詐。保險欺詐并非新鮮事物,從保險業誕生之日起,欺詐事件就如影隨形。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國際上某些險種因被欺詐而導致的賠款支出最高可達保險費收入的50%,平均保險業務的欺詐損失在10%—30%左右。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業務范圍不斷擴大,保險欺詐活動也日益頻繁,有資料顯示,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詐騙犯罪中涉及保險欺詐的僅占2%左右;到1994年底,這類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則升至9.1%。
(三)人才環境不適應。我國保險理賠糾紛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展業人員在展業時沒有履行應盡的解釋說明義務,存在誤導投保人的現象。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關于保險公司責任免除條款,《保險法》特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但是在理賠實際工作中,部分業務員在展業時只說明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得到多少賠償,而對一些限制性條款及責任免除條款則講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發生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對保險賠償金額希望值高,而實際賠付往往達不到投保時的要求,就很容易產生矛盾。
保險理賠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不僅保險標的涉及面很廣,而且標的風險的成因也十分復雜。這就要求保險理賠人員,特別是估損、定損、審核方面的工作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豐富的理賠經驗,較強的辨偽能力。而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并不具有這種知識和能力,致使在理賠過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辦事效率低下。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作出正確的選擇。
(四)政府職責不明確。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作為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一,對保險事故進行調查是應該和必須的。但是由于風險因素眾多,因而調查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很多調查工作保險公司還須依賴其他的部門。例如在火災保險中,保險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機關作起火原因及損失的結論;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門對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責任的分析和結論;在人身意外傷害案件中需要醫療部門作出診斷和醫療的結論等等。但是在我國,并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這些部門有確認和證明的義務。這些部門也沒有建立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規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險理賠實踐中的問題。如結論證明隨便開,以及伴隨而來的弄虛作假和腐敗問題。
三、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高保險理賠效率
(一)與時俱進,完善法制環境。我國新公布的《機動車輛強制保險條例》已在7月1日施行,無疑將給我國保險業法制建設帶來難得機遇,進而推動保險業的迅猛發展。保險監管機構繼續加大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風險保障需求,如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進行調研立法,擴大保險依法參與社會管理效能的同時,還應密切聯系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力量對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律、法規進行一次大清理,對于相互沖突的相關條款進行規范以及明確,而對于一些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矛盾,也應及時進行調研并制定相關的條文,使得保險理賠有法可依。同時,保險監管機構應指導保險行業協會從反應最為強烈的機動車險、健康險等的理賠服務著手,明確理賠服務的時間、程序和標準,逐步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向社會公開承諾,并通過簽訂自律公約等形式在全行業普遍推行。目前,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已經總結出一套理賠方面的行業經驗和通行標準。如2004年12月24日經濟合作組織(OECD)就推出了一套保險理賠行為管理指南(OECDGuidelinesforGoodPracticeforInsuranceClaimManagement),分別從報案、接案、理賠文件和流程、反欺詐、理算、理賠、時效、投訴處理、理賠相關服務、市場行為10個方面為其成員國的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套理賠文化范本。
(二)同心同德,建設保險誠信。建設保險誠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因為保險經營的特殊性,聯系社會的廣泛性,決定了保險誠信建設對整體社會誠信環境的依賴性。所以,政府和監管機構要切實肩負起營造社會誠信環境的責任,促進保險業可持續發展。一是制定市場行為規則,規范保險市場競爭秩序,增加重大項目招投標的透明度,監督和促進保險公司加強同業合作,共同抵制不誠信的行為。二是實施教育與引導,從構建企業文化的長遠發展目標出發,高度重視誠信建設,對其員工進行誠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勵懲處機制,樹立起保險企業形象。具體的做法是在保監會、保險行業協會的指導下,逐步建立面向行業內外的保險信息網絡,包括保險公司一般性業務溝通交流網絡。三是建立獎懲機制,在建立保險行業榮譽體系,定期考核評比的基礎上,隆重表彰全國范圍內的誠信建設先進單位和個人,典型引路,弘揚誠信文化。同時建立保險從業人員和被保險人誠信信息查詢網絡,對有不良記錄的保險公司、人名單和惡意騙保騙賠被保險人名單進行公布。這樣一方面可使失信的業務員難以再從事保險業,為不誠信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使那些惡意騙保的投保人難以得逞。
(三)以人為本,提高員工素質。保險監管機構要在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分門別類的、與國際接軌的從業人員標準,加大監管力度,促進整體素質提高。一要開展保險從業教育,以總書記提出的“八榮、八恥”教育為契機,在業內深入有效的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大服務的戰略經營理念。二要完善準入制度,廣泛推行行業及崗位標準,包括業內評價、文化素質、基本技能、從業經歷等,實行定期的考核與崗位輪換、淘汰與晉級機制。三要啟動社會監督機制,建立執業誠信檔案,定期進行評價。要在與保險經營聯系較為緊密的行業或部門,廣泛聘用保險社會監督員,實現保險經營與社會環境的良性互動,提高工作效率。四要提高理賠人員素質。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保險理賠風險因素的高技術化和隱蔽化趨勢不斷增強,理賠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對保險理賠人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需要保險理賠人員不斷提高自身能力,包括具有應付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具有從復雜的保險賠案中辨別真偽的能力。
(四)加強合作,利用保險公估資源。保險公估機構的存在與發展,源于保險公估機構的獨特地位和特有職能。保險公估機構介入保險市場,不僅能有效地降低保險商品的邊際交易成本,而且能維護保險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建立和完善保險市場體系、實現由粗放型經營向集約型經營轉變的今天,加快培育和發展公估機構是促進保險理賠規范化的需要。目前,我國各家保險公司對各險種的理賠方式不一,規范化、公證化程度不高,再加上理賠人員隊伍不穩定,管理不嚴,往往發生人情賠付、通融賠付,甚至發生以賠謀利、損公肥私的現象。如果建立了保險公估人制度,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公估機構對保險標的損失范圍、損失程度、損失數量進行計算和確定,出具保險公估報告,然后由保險公司負責審查和賠付,就可以杜絕上述弊端。對保險公司而言,既節省了人力物力,縮短了理賠時間,還提高了公司信譽;對被保險人來說,由第三方處理賠付,公證客觀、準確及時,被保險人可以迅速得到補償。在國際上,由保險公估人經辦本國或國外保險與再保險的公估業務是通行的做法。
[參考文獻]
[1]楊立新等.保險賠償實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關鍵詞:穩定性鋼結構體系可靠性
一、鋼結構體系穩定性研究現狀
(一)鋼結構體系穩定性研究現狀
近二三十年來,高強度鋼材的使用,施工技術的發展以及電子計算機的應用使鋼結構體系的發展和廣泛應用成為可能。鋼結構體系的穩定性一直是國內外學者們關注的研究領域。經過幾十年的研究,已取得不少研究成果。
迄今為止,對鋼結構基本構件的理論問題的研究已較多,基于各種數值分析的穩定分析已較成熟。但對構件整體穩定和局部穩定的相互作用的理論和設計應用上還有待進行深入的研究。由于結構失穩是網殼結構破壞的重要原因,所以網殼結構的穩定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正確的進行網殼結構尤其是單層網殼結構的穩定性分析與設計是保證網殼的安全性的關鍵。自六十年代以來,網殼結構的非線性穩定性分析一直是國內外學者們注意的焦點。英、美、德、意大利、澳大利亞、羅馬尼亞、波蘭等國的研究人員進行了多方面的理論方面的理論分析和研究。各種方法如牛頓-拉斐遜迭代法、弧長法、廣義逆法、人工彈簧法、自動求解技術、能量平衡技術等使跟蹤屈服問題全過程,得到結構的下降段曲線成為可能。國內學者關于網殼結構穩定性也進行了大量研究。在國外研究的基礎上,通過精確化的理論表達式、合理的路徑平衡跟蹤技術及迭代策略,實現了復雜結構體系的幾何非線性全過程分析,取得了規律性的成果。同時利用隨機缺陷模態法和一致缺陷模態法兩種方法,對網殼結構各種初始缺陷的影響進行研究,較好地描述了結構的實際承載過程。也有一些學者進行了實驗方面的研究,對不同分析方法的有效性和精確性進行了說明。對網殼結構的動力失穩機理、穩定準則、動力后屈曲等問題進行了研究。對于象網殼結構這類缺陷性敏感結構在強風和地震作用下的動力穩定性研究,由于涉及穩定理論和震動理論,所以難度較大,目前研究成果還很有限。
大跨度網架拱結構作為一種新的大跨度結構,其穩定性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少。非線性有限元理論對大跨度網架拱結構的穩定性進行了全過程跟蹤,得出一些具有實際應用價值的結論。斜拉空間網格結構是一種新型的雜交空間結構,目前對其研究的深度和廣度還很有限。斜拉單層網殼的穩定性需要進一步研究。已有研究將網架結構對柱子的支撐作用及網架結構對斜拉索在網架結構平面的約束簡化為等效彈簧,對柱子的穩定性進行了研究,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結論。預張拉結構體系也是目前應用越來越多的一種新型結構體系。這種體系的系統理論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滯后于實際應用,特別是預張拉結構體系的穩定性的研究未引起足夠重視,研究成果還十分有限。預張拉結構體系的初始平衡狀態的穩定性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預應力索結構體系在工作狀態外荷載的作用下也可能發生失穩破壞,并對實際設計計算提出了兩種方法-直接驗算法和穩定設計法,結構的體系性質和結構穩定性判定方法進行了研究,為進一步研究提供了一些理論指導。
另外,也有學者從整體穩定的角度對鋼框架結構的穩定問題進行了研究,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結論。
(二)鋼結構體系穩定性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鋼結構體系穩定性研究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目前在網殼結構穩定性的研究中,梁-柱單元理論已成為主要的研究工具。但梁-柱單元是否能真實反映網殼結構的受力狀態還很難說,雖然有學者對梁-柱單元進行過修正。主要問題在于如何反映軸力和彎矩的耦合效應。
2)在大跨度結構設計中整體穩定與局部穩定的相互關系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目前大跨度結構設計中取一個統一的穩定安全系數,未反映整體穩定與局部穩定的關聯性。
3)預張拉結構體系的穩定設計理論還很不完善,目前還沒有一個完整合理的理論體系來分析預張拉結構體系的穩定性。
4)鋼結構體系的穩定性研究中存在許多隨機因素的影響,目前結構隨機影響分析所處理的問題大部分局限于確定的結構參數、隨機荷載輸入這樣一個格局范圍,而在實際工程中,由于結構參數的不確定性,會引起結構響應的顯著差異。所以應著眼于考慮隨機參數的結構極值失穩、干擾型屈曲、跳躍型失穩問題的研究考慮隨機參數的穹頂網殼的穩定問題進行過有益的研究。
二、鋼結構體系穩定問題的可靠性研究
實際結構由于存在各種各樣的隨機缺陷的影響,與理想結構存在差異。對于缺陷敏感性結構,缺陷可能會造成結構穩定性的急劇下降,所以有必要考慮隨機參數的影響,引入可靠度分析方法,進行穩定問題的可靠性研究。由于大跨度鋼結構體系的可靠性研究涉及較多的力學和數學的知識,有一定難度,目前這方面的研究成果有限。對網殼結構的穩定性的可靠性分析和設計進行了詳盡的研究、豐富了結構可靠度的理論和計算方法,并將其應用于工程結構的分析和設計,顯示了良好的前景。
(一)結構分析中的不確定性因素來源
影響剛結構體系穩定性的不確定性的基本變量許多是隨機的,一般分為三類:
1)物理、幾何不確定性:如材料(彈性模量,屈服應力,泊松比等)、桿件尺寸、截面積、殘余應力、初始變形等。
2)統計的不確定性:在統計與穩定性有關的物理量和幾何量時,總是根據有限樣本來選擇概率密度分布函數,因此帶來一定的經驗性。這種不確定性稱為統計的不確定性,是由于缺乏信息造成的。
3)模型的不確定性:為了對結構進行分析,所提的假設、數學模型、邊界條件以及目前技術水平難以在計算中反映的種種因素,所導致的理論值與實際承載力的差異,都歸結為模型的不確定性。
(二)結構的可靠性研究
國內外學者對結構可靠度理論已經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在可靠度計算方法及復雜結構可靠度分析方面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
任何工程分析和設計的最終目的是使設計的結構在不同要求下滿足不同的功能-安全性、使用性、耐久性由于不確定性的存在,就需要把這些不確定性加入工程設計中,從而產生了很多可靠度方法。為了估計結構可靠度,首先要解決相關荷載和抵抗力參數以及它們之間的函數關系,這種關系(又稱功能函數)記作式中X1,X2,…,Xn是隨機變量。
把極限狀態(或失效面)定義為Z0,則描述可靠度的參數可靠性指標定義為坐標原點到失效面的最小距離目前用于可靠性指標計算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次可靠度方法(FORM)和二次可靠度方法(SORM)。
(三)目前用于結構可靠度分析的數值方法評述
對于復雜結構,功能函數g(x)通常不能明確表達為輸入隨機變量的函數,結構的響應通常通過數值方法(如有限元)來計算。這些數值方法一般分為三類:(1)蒙特卡羅模擬法(MonteCarloSimulation)(包括高效的取樣法和方差縮減技術);(2)響應面法(ResponseSurfaceMethod))基于敏感性的分析方法(Sensitivity-basedApproach)。
1)蒙特卡羅模擬法(MonteCarloSimulation)
蒙特卡羅模擬法的基本思想是在進行每一次確定性分析之前隨機產生一組輸入變量,大量重復的進行確定性分析之后,對結構的響應輸出參數進行統計分析,計算出結構的可靠性。把蒙特卡羅模擬法與有限元法結合起來,就得到蒙特卡羅有限元法。通常把蒙特卡羅有限元法作為可靠度計算的相對精確解,但要達到較高的精度,必須取足夠的樣本數,因此計算工作量相當浩大。
2)響應面法(ResponseSurfaceMethod)
響應面法的基本思想是通過近似構造一個具有明確表達形式的多項式來表達隱式功能函數g(X)(一次或二次多項式),其中X是包含所有荷載和抗力的隨機變量的一個向量。本質上來說,響應面法是一套統計方法,用這種方法來尋找考慮了輸入變量值的變異或不確定性之后的響應最佳值。而失效概率通過一次或二次可靠度方法計算。在響應面法中,對于一個具有大量隨機變量的問題來說,準確構造一個近似多項式的所需的確定性分析是相當巨大的,因此這種方法很耗時。即使對于一個具有少量隨機變量的問題來說,響應面法對可靠度估計的準確性與功能函數的近似多項式的準確性有關。如果隱含型的功能函數具有很強的非線性,這種函數逼近是非常近似的,可靠度估計也是非常近似的。
3)基于敏感性的分析方法(Sensitivity-basedApproach)
基于敏感性的分析法和一次可靠度方法(FORM)/二次可靠度方法(SORM)結合起來分析具有隱式型的功能函數的可靠性問題,能克服蒙特卡羅模擬法和響應面法的缺點。這種方法在尋找控制點(也叫最小距離點)過程中,每一步迭代所使用的信息都是功能函數的真實值和真實梯度,并使用優化方法使控制點收斂于最小距離點,同蒙特卡羅模擬法和響應面法相比,它耗時小,也比響應面法更準確。另外,基于敏感性的分析方法能夠從設計的角度知道結構響應對基本隨機變量的敏感性。從而有可能基于隨機變量的不確定性和它們對結構特性的影響得出不同隨機變量的不同設計安全系數。基于敏感性的分析方法也可以在不影響計算準確性的條件下,忽略那些對結構可靠性影響不大的隨機變量,從而節省計算時間。基于敏感性的分析方法中可以使用迭代攝動分析技術,并和有限元法結合起來產生所謂的隨機有限元法(StochasticFiniteElementMethod)。這種使用迭代攝動技術的隨機有限元法可用來進行結構的非線性分析。
我國的立功制度規定得比較簡單。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作出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決了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一些認識分歧。然而,實踐的多樣性意味著新的問題層出不窮,需要我們經常總結。筆者在本文擬結合審判實踐對立功的司法認定方面的若干疑難問題,從立功時間的認定,關于"協助"的理解,"重要線索"的認定,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后立功的認定,幫助犯罪分子立功問題的處理,關于檢舉揭發同案犯立功的認定,犯罪單位立功的認定等方面談些粗淺的看法,以期拋磚引玉。
一、立功時間的認定
在立功的時間要件上,目前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分歧。
有的同志認為,立功的時間"始于犯罪預備終于刑罰執行完畢,但作為刑罰裁量情節的立功,通常在判決或裁定之前。"有的同志提出"立功時間始于犯罪預備階段而終止于刑罰的確定階段。"也有的同志認為,立功"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實施的揭發檢舉或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犯罪分子的行為。犯罪以后,不僅包括判決生效前,也包括判決生效后,既可以發生在偵查、、審判階段,也可以發生在服刑期間。"更有同志指出,"立功行為發生于刑事訴訟階段。刑事訴訟階段指偵查、、審判階段……概言之,量刑情節意義的立功必須發生于犯罪分子開始被追訴以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這一階段內。"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雖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存在有待商榷的問題。立功在刑法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立功,是指刑法第68條的規定,而廣義的立功則除此之外還包括刑法第七十八條的立功。這是學者們在立功時間認定問題上發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狹義的立功終止時間,當然應是在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在刑罰的執行期間出現的立功,則屬于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立功情形。目前分歧較大的主要表現在立功的開始時間認定方面。前兩種觀點認為立功始于犯罪預備階段,無疑縮小了立功的范圍,是不正確的。犯罪預備,是故意犯罪過程中的一種犯罪形態。從而根據前兩種觀點,立功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而在事實上,不僅故意犯罪可以成立立功,過失犯罪也完全可以發生立功的情況。可見,前兩種觀點把過失犯罪中的立功遺漏了。此外,第一種關于終止時間為判決或裁定之前的看法,排斥了判決或裁定作出后生效前期間(如死刑復核)發生立功的可能性,不利于調動犯罪分子的立功積極性,也不符合立法精神。那種認為在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就可以成立立功的觀點,如果付諸實踐無疑會使刑法設立的自首制度失去意義。立功和自首在從寬處罰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懂法的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完全可以基于該理由,在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的同時繼續進行新的犯罪活動,由于具有立功表現,所以即使不去投案自首,他也不會在將來被抓獲歸案后因此而失去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從而逃避了應受到的懲罰。第四種觀點也是不合適的。"追訴"一詞并沒有一個容易掌握的準確含義。犯罪分子被追訴,是指公安機關在案件發生后立案偵查時間,還是將犯罪分子列為犯罪嫌疑人的時間,還是開始對犯罪分子采取強制措施之時,抑或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之時?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因而也不可取。
根據《解釋》的規定,筆者認為立功的開始時間應為犯罪分子到案后。這樣認定解決了上述四種觀點中存在的理論缺陷,比較科學,而且有法律依據,實踐中也便于把握和操作。但是《解釋》對何謂"到案"卻沒有明確。結合司法實際,筆者認為,"到案"包括二種情況:一是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之時;二是犯罪分子被司法機關捕獲之時。
二、關于"協助"的理解
《解釋》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那么,何謂"協助"?司法實踐中理解不一。相當數量的司法工作人員都采取了一種簡便易行的辦法,即凡是跟公安人員到過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地,該犯罪嫌疑人又被抓獲的,都認定有立功表現,否則均不予認定。但也有同志提出了不同觀點,主張只要是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蹤、住址和落腳點等線索(含帶領公安人員前去抓捕犯罪嫌疑人和指認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情形),而公安機關又依這些線索抓獲了該犯罪嫌疑人,就應當視為"協助",有立功表現。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在有些案件中,公安人員可能會在讓到案的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嫌疑人藏匿信息后,讓其領路或帶其前去辨認、抓捕犯罪嫌疑人,但更多的時候,公安人員卻基于怕其中途逃跑或自殺自殘等原因而不會讓其一同前往抓捕,案情重大的刑事案件更是如此。而且有的犯罪分子因害怕自己或親人將來有可能遭到報復等顧慮,也不愿意出頭露面帶領公安人員前去抓捕。因此,不能要求犯罪分子必須帶領公安人員前去抓捕,才視為立功。這樣做既違反了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司法實際。筆者認為,下面幾種情況都屬協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1、帶領司法人員將其他犯罪嫌疑人抓獲;2、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引誘至司法人同實際控制的地點、范圍將其抓獲;3、向司法機關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路線、活動規律、藏匿地點等;4、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將其他犯罪嫌疑人擒獲送交司法機關(如司法機關在公共場所將其作誘餌誘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場合)。
但是,必須注意協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僅有協助行為是不夠的,必須有將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的結果,才能成立立功,否則不能予以認定。另外,該協助行為還必須與司法機關捕獲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方可能認定立功,如果司法機關根據犯罪分子提供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或藏匿處前去抓捕時,撲空了,司法機關在該處經過調查詢問,又獲得其他線索,據此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則不能認定該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現。
三、"重要線索"的認定
《解釋》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司法實踐中,有的同志對"重要線索"的內涵和外延、線索與證據的關系等存在模糊認識,有必要在此作一說明。所謂"重要線索",是指對偵破案件具有決定意義或者具有重要影響力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情況或信息。如案件的實施者或參與者情況、案件的主要證據等。犯罪分子只有在司法機關直接根據其提供的重要線索事實上已經偵破其他案件時,才能成立立功。提供的線索未能使司法機關偵破案件,以及偵破案件不是直接根據該線索,只是與此線索的提供有關的情形的,均不能認定為立功。
線索和證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實踐中要注意對二者的區分。證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二者的區別除概念外主要表現在:1、是否是案件本身的真實情況。證據一般是案件本身的事實情況,與案件本身結合得非常緊密,而線索則不一定是案件本身的事實情況;2、是否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證據對案件具有證明作用,線索一般不具此種功能,它對案件事實來說只是一種暗示、導向作用;3、是否要求合法。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線索的獲得則無此要求。二者都要求客觀、真實,與案件事實之間都存在一定的聯系。有時二者還相互轉化。在案件偵破以后,有時破案的重要線索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指控和定罪量刑時會被當作證據使用,而有時據以定案的證據在某些特殊時候,也有可能會成為司法機關破獲其他案件的線索。可見,線索與證據屬于不同的范疇,不能混為一談。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避免要求提供的線索必須是能夠證明某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證據,才能構成立功的錯誤。
四、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后立功的認定
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其職業的特殊性,他們知道的他人犯罪的線索一般要比別人多。因此,對這類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的認定一定要嚴格掌握。不能因為他們曾經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其犯罪后檢舉揭發和提供線索等的行為一概不認定為立功,也不能單憑其到案后實施了《解釋》所列舉的立功行為,而一概認定為立功。那么,如何認定這類犯罪分子的立功呢?一種觀點認為,認定標準要看其檢舉揭發的內容和提供的線索是否是其利用職務之便得來的,如不是就可以認定為立功,如是則不構成立功。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不僅要看其是否利用職務之便,還要看其是否利用了其工作之便。如果其檢舉揭發的內容、提供的線索等不是利用職務、工作之便得來的,應當認定為立功行為。相反,如果其檢舉揭發的內容、提供的線索等是利用其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獲得的,則不能認定為立功。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利用工作之便畢竟和利用職務之便不完全是一回事,而由于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工作的特殊性,其利用工作之便同樣也會獲得他人違法犯罪的線索和有關證據。因此,第一種觀點失之過窄,不能采納。所謂"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是指犯罪后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自己主管、參與某些案件的偵查、檢察和審判、接受他人檢舉揭發材料和提供的線索、監管人犯和犯人等機會,了解、掌握他人的犯罪事實或者重要犯罪線索的方便條件。
五、幫助犯罪分子立功問題的處理
這種情形以前比較少見,但近年來日漸增多,呈現出上升趨勢,究竟應該如何看待和處理這個問題,需要引起司法機關足夠的重視。所謂幫助犯罪分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的親屬、朋友、辯護人、同號在押人犯等為犯罪分子創造立功的條件,以期使本來自己無法立功的犯罪分子立功,從而得到司法機關的從寬處罰的行為。所謂為犯罪分子創造立功的條件,大致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上述人員將自己掌握的能夠成立立功的情況設法告知犯罪分子,由犯罪分子作為自己掌握的情況向司法機關陳述,使自己具有立功表現;二是在犯罪分子本人并不知道的情況下,上述人員向司法機關提供能夠成立立功的具體情況,以便司法機關能夠據此認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現,從而受到從寬處罰。例如,某縣人民法院在審理被告人王某盜竊一案期間,發現主犯占某在逃。被告人王某的母親到法院反映占某的躲藏地點,并主動在占某躲藏地點附近蹲守。當占某回到該地點時,其及時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遂將占某抓獲歸案。為犯罪分子創造立功條件的內容,主要包括: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行為等。
犯罪分子的親友幫助立功的,是否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對此實踐中存在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犯罪分子的親友把自己所知悉的他人罪行直接或間接地告訴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作了揭發,視為有立功表現;第二種觀點認為,犯罪分子親屬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不屬于已到案的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第三種觀點認為,這些線索不是犯罪嫌疑人的所見所聞,而是經過了幾個環節,如按立功處理會使犯罪分子鉆空子,得便宜。故不能認定犯罪分子立功;第四種觀點認為,犯罪分子的親屬幫助其立功的情況,只要排除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筆者認為上述幾種觀點都不可取。一般來說,犯罪分子的親友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可以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因為,將這種情形認定為犯罪分子立功,首先在一定程度上會有利于犯罪分子自身的改造,減少和預防犯罪的發生,幫助實現刑罰的目的。其次,從功利角度來講,并非只對犯罪分子有利,它對于司法機關破獲重大案件,抓獲重大嫌疑人,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具有重大的意義,于國家,于社會也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第三,親友送子歸案尚且認定犯罪分子自首,從輕處罰,如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情形不認定犯罪分子立功的話,顯然有失公正。
但是,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親友當中,并不僅限于一般身份的人,還包括司法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此,犯罪分子的親友幫助立功,從而使犯罪分子得以立功的情況,應排除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親友將自己利用職務、工作之便獲得的立功信息告知犯罪分子的情形。有種觀點認為,只要是這類人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一概不能認定犯罪分子立功。筆者認為也不能一概否認,應分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幫助犯罪分子立功所提供的信息是其平時利用職務、工作之便獲得的,自不能認定犯罪分子有立功;但如果其提供的信息不是利用職務、工作之便獲得的,則應當認定犯罪分子立功。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立功制度的作用。當然,對于那種是犯罪分子本人并不知道,親友實施構成立功的行為,因而認定犯罪分子立功的,在處罰時,一定要充分考慮犯罪分子犯罪的性質、手段、后果和犯罪后態度等因素。如果犯罪分子犯罪的性質不甚惡劣,手段不是十分殘忍,后果也不是特別嚴重,加之犯罪后悔罪,對之就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如果相反,則雖然認定具有立功表現,但依法不予從輕處罰。這樣處理,就避免了個別同志所擔心的犯罪分子鉆法律空子,逃避懲罰之類的事情發生。
在押犯出于哥們義氣等原因,將自己知道的有可能被認定為立功的信息有意無意地提供給其他同號人犯的,不論誰先告發,第一位告發者構成立功,但僅提供信息而沒有告發的在押犯,和后來告發的在押犯卻不能認定立功。即首告者立功,不告或后告者不立功。在適用制度時,關鍵是看誰告發的,而不是看誰最早知道和掌握的。
此外,犯罪分子的辯護人在會見或者與其通信時,有意將他人的犯罪信息告訴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據此告發,經查屬實的,也應構成立功。
那么,如何看待和處理這些幫助犯罪分子立功者呢?筆者認為,犯罪分子的親友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況且,犯罪分子的親友基于和犯罪分子的特殊關系,幫助犯罪分子立功,以期犯罪分子因此受到較輕的處罰,在道義上無可厚非,情理上有情可原。因此,對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親友不應加以處罰。對幫助立功的在押犯不處罰,在實踐中也早已形成共識。理由不再贅述。而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將自己利用職務、工作之便獲得的立功信息告知犯罪分子的,由于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辯護律師是否因此負有法律責任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律師的行為構成包庇罪,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不構成犯罪。筆者認為,律師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包庇罪的特征,不構成包庇罪。違反律師會見罪犯規定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當然,如果律師以此為條件實施違法亂紀或犯罪行為的,可以根據規定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其紀律處分、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六、關于檢舉揭發同案犯立功的認定
同案犯是指共同參與同一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一般來說,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下列幾種情形:1、犯罪分子在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后,又提供了同案犯的活動地點、活動規律、家庭住址等,根據其提供的信息,公安人員前去抓獲了該同案犯的情形應該認定為立功。因為交待自己的罪行和同案犯與自己有關的罪行,并不包括必須交待同案犯的住所、活動規律、活動地點等,如果交待了,且據此抓獲了其他犯罪分子,應認定為立功。2、犯罪分子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時,交待了"共犯",并協助司法機關抓獲了這一"共犯",但經查,認定其協助抓獲的人是共犯的證據不足,但卻有證據證明,被抓獲的人是公安機關通緝的重大犯罪分子。對于這種情形能否認定為立功,有不同意見。筆者認為應該認定為立功,因為這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了其他犯罪分子,不論這一犯罪分子是共犯,還是與自己無關的罪犯,均應認定為立功。3、犯罪分子為泄私憤向公安機關舉報同案犯,并如實交待自己參與共同犯罪的事實,認定自首還是立功?犯罪分子為泄私憤向公安機關舉報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不屬于有立功表現,但該犯罪分子在舉報同案犯時如實供述自己參與共同犯罪事實的情形,應當認定有自首情節并可依法從輕處罰。理由是:犯罪分子在舉報同案犯時,只要如實供述自己參與共同犯罪的事實,就應當認定為自首。自動投案的動機,并不影響自首的成立。這里要注意交待同案犯與揭發同案犯的關系。只有揭發同案犯除共同實施的犯罪以外單獨實施的犯罪行為,才構成立功。否則,只能算是如實供述罪行,認定為自首。《解釋》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是立功。由此可見,如果揭發的不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不是立功,應屬于自首的必要條件。
七、犯罪單位立功的認定
筆者認為,立功,作為刑法總則規定的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量刑制度,它適用于一切犯罪主體。既然單位能夠成為犯罪的主體,當然也能成為立功的主體。
單位犯罪的立功比較復雜,包括犯罪單位的立功及其犯罪成員的立功兩種情形。實踐中犯罪單位立功的情形較為少見。由于犯罪單位立功必須是體現單位意志,以單位名義作出,它與一般意義上的自然人犯罪的立功大不相同。根據《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立功有五種情況,這五種情況單位犯罪中的犯罪成員因為是自然人,都有可能做到,但作為犯罪單位來說,前四種立功情況很難發生,而第五種情形即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立功,則完全可以做到。例如,單位犯罪后為了立功,以減少將來法院判處的罰金數額,單位所有成員齊心協力創造了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的重大發明或重大技術革新等。
針對單位犯罪的立功,有二個問題需要予以正確把握:第一,犯罪的單位內部成員揭發本單位犯罪或犯罪單位揭發本單位內部成員參與實施本單位犯罪事實的,該單位犯罪成員或犯罪單位能否構成立功?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在單位犯罪時,單位與其內部成員的關系是整體與局部、系統與要素的關系,犯罪單位的內部成員如果是因為其他罪到案后,主動揭發自己參與實施的單位犯罪事實的,應視為主動交待余罪,如符合自首條件的,可以認定具有自首情節,但是不能視為有立功表現。法律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的才成立立功,而他交待的卻是自己參與實施的犯罪,當然不能認定為立功。反過來也是一樣,犯罪單位因其他罪到案后,主動供述本單位內部成員參與實施本單位犯罪事實的,也只能認定該單位為自首,不屬立功。第二,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立功的,能否認定該犯罪單位也具有立功表現?筆者認為,如果這些人,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在實施立功行為時,靠的是在犯罪單位工作時的職務之便和工作之便獲得的信息,則應當認定犯罪單位具有立功表現。如果他檢舉揭發的信息不是在其所在單位正在犯罪時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獲得的,那么,只能認定他個人構成立功,單位不能構成。當然,后一種情形還要把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排除在外。
參考資料:
1、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林亞剛、王彥:《立功制度的價值評判與規范分析》,《刑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薛淑蘭:《論刑法中的立功》,《刑法新探索》,群眾出版社1993年版
1.1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服務不滿意引發的糾紛
通常糾紛來自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服務不滿,其中主要包括小區內的清潔工作、消防設備、車位管理、噪音計治安等服務不到位。當有業主自行車或電動車被盜時,向物業索賠,但物業管理公司對此問題拖延不予處理,最終導致糾紛產生。
1.2物業管理公司收取費用不合理引發的糾紛
物業管理公司收費項目不合理引起業主不滿也會產生糾紛,其中主要物業裝修費、垃圾清運費、電梯使用費等收費標準不統一且不公開化,導致業主不滿進而發生糾紛。
2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物業管理法規不夠完善
當前現行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制度還有待完善,迄今為止,一套完整的《物權法》還未成形,這套法律對物業管理糾紛有十分重要作用。相關部門在處理物業糾紛時,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因此不能有效的解決糾紛問題。法律法規不完善致使物權劃分不清,管理權及經營權進而分不清,必然導致糾紛和矛盾的產生。
2.2物業管理體制不健全
調查顯示,我國大部分物業管理公司都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子公司,本身存在裙帶關系,遇到任何問題,物業管理公司都會以開發商及自身利益為前提,不會做積極處理。業主反映的很多問題多是開發商遺留下的,例如綠地培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及道路鋪設等問題,并不屬于物業公司管理范疇,但是業主認為物業管理公司作為開發商的售后服務和維護人,理應為業主解決一切問題。發生在業主和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糾紛大部分來自開發商遺留的問題,而誰開發誰管理的管理體制是發生糾紛的根本原因。
2.3部分物業管理公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較低
小區業主越來越關注物業管理中的服務質量及從業人員自身素質,以此來衡量物業管理的水平。通常從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構成來看,大部分來自轉制、轉崗、轉業及農村剩余勞動力,其文化水平、專業知識技能都無法滿足業主對物業管理水平的要求。從業人員的自身素養關系到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水平,而當前物業公司雇傭的多是不專業,素質較低,缺乏服務意識的工作人員,加之缺乏有效管理,引起業主和物業人員產生矛盾及投訴。
3解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對策
解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對此,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涉及各方應共同努力、同心協力采取各種對策來解決糾紛、消除矛盾。總體來說,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3.1加快物業管理體制改革,解決物業開發遺留問題
相關政府及部門都有責任和義務完善物業管理體制,解決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問題,同時監督開發商解決開發遺留問題。新物業接手小區過程中,重視與開發商的溝通技巧,良好的溝通可以給日后的物業管理工作帶來很大便利。作為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紐帶的物業公司,為雙方溝通做好鋪墊工作,面對糾紛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及時處理問題,避免事態發展嚴重。
3.2多渠道提高物業管理公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和物業服務水平
隨著我國社會不斷進步,人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對日常生活中服務行業的要求也隨之提高,尤其是貼近人們生活的物業管理市場,對其從業人員的管理水平及人員素質要求甚高。當前房價、戶型及交通環境是業主選擇房產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物業管理服務水平也在考慮之中。因此物業公司必須擁有專業的、高素質的從業人員才能獲得業主的認可,進而在物業管理行業占有一席之地。必須高度重視對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的培訓,增強從業人員的服務意識。在技能培訓中增加項目,如智能化設備的維修及維護,提高服務質量,及時高效的解決業主的生活問題。針對物業從業人員設定考核標準。以標準為依據實現從業人員的自我提升。通過從業人員日常工作能力的表現可以辨別其職業素養高低,因此嚴格的考核制度對其服務質量及業務技能的提高有著重要作用,通過考察可以激發其工作動力及創新能力,進而不斷進行自我提升,使得物業管理水平上升一個臺階。物業管理公司還應加強與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溝通。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的原因,除國家法律法規要不斷完善外,物業管理各方面應在協商互利的基礎上不斷提高認識,積極預防和減少物業管理糾紛。物業管理公司通過對業主資料的登記,了解每位業主的年齡、個性、職業、家庭狀況、收入水平等情況,然后根據情況將業主分成幾類。另外,物業管理公司應增加管理服務的透明度,通過宣傳欄、座談會、集體活動等方式,讓業主了解物業管理相關法規、常識以及物業管理公司的運作程序和規則,并使業主參與到服務過程中來,從而改善服務質量。
3.3明晰住宅小區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關系
首先,物業管理公司依據合同實施物業管理,其管理權來源于業主,業主才是物業管理的主體,物業管理公司實際上是其雇員。業主委員會根據多數業主的意志,有權選擇不同的物業管理公司來提供服務性管理。其次,物業管理公司是獨立的法人,與業主委員會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他們之間是受委托人與委托人、服務者與被服務者的平等關系,沒有行政隸屬關系。
3.4積極用“仲裁”來解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
1.1線損管理組織結構設置不合理
隨著科學經濟的不斷發展,電力行業逐步落實“一強三優”的電力管理目標,傳統的電力企業線損管理的組織結構已無法適應電力行業的發展需求冰不斷涌現出各種問題,如企業各職能部門過度重視自己的日常工作,經常性忽視線損管理工作,根本無法處理好線損管理中與智能部門產生直接利益關系的問題;而對于與其利益無關的問題則不關心,電力企業各部門、各人員對線損管理工作的參與積極性較低,甚至認為線損管理工作是其本職工作以外的額外負擔,忽視線損管理的整體目標,導致無法形成良好的跨部門線損管理協作工作。
1.2線損管理機制缺乏生機活力
由于線損工作涉及眾多部門,因此管理難度較大,而要有效調節各部門合作、提高線損管理人員的工作熱情是我們必須重視的問題。作為一項重要的綜合性技術經濟指標,線損率容易受電網總體規劃、組織結構、電網運行狀態、電能計量方式、準確性等影響。企業生產運行部門、配網運行管理部門、調度部門等執行工作當中存在與線損工作相關的內容,如抄表到位、電量差錯、檢查周期、電表輪換、調前合格率等,造成線損管理水平低的因素有很多,甚至難以區分是哪個部門的錯失,但主要都是因為管理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對線損管理工作厭煩,最終導致電能損耗嚴重。
2加強電力企業線損管理的有效措施
事實上,供電企業在建設我國節約型社會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它不僅可以優化能源配置,還能滿足我國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的基本用電需求。我認為必須強化供電管理中的線損管理工作,從根本上降低能源損耗,根據本人多年從事線損管理工作經驗,總結出幾點關于加強線損管理的實用措施。
2.1明確線損管理方向
線損管理工作的復雜性主要表現在它涉及領域廣,包括電網的規劃建造、生產技術、調度運行、營銷管理及電能計量等。一直以來,我公司都十分重視線損管理工作的質量控制,成立專門的線損管理隊伍管理線路,同時制定科學合理降損規劃,定期開展線損分析例會、改造計量裝置,從局部到整體全面抓好線損管理工作的質量控制,明確線損管理方向、正確處理線損管理各項工作的關系,提高線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真正實現電力工業節能降耗的目的。
2.2正確處理線損與降損的內在關系
深入研究線損產生原因,針對不同線損產生原因采取不同的降損方式,其中最常用的是管理降損和技術降損,采用技術降損措施可有效降低理論線損值,通過管理降損措施能讓實際線損值逐步趨近理論線損值,由此可知,技術降低損和管理降損對提高線損管理質量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采用技術降耗措施需要大量資金,具體措施為改善電力網結構、優化電壓等級、盡可能縮短電力網供電半徑、優化整合無功配置等,真正起到降低能耗的根本目的;與技術降耗相比,管理降耗所需的資金投入量較小,強化線損管理可有效減少供電環節人為因素引起的“跑、冒、滴、漏”電量損失,有效降損。雖然技術降耗與管理降耗在本質上存在差異,但兩者又是降損管理工作中兩個重要輪子,相互協調且缺一不可。通過組織結構的有效整合、激勵機制的全面構建、控制手段的真正落實可保障電力資源的優化整合,提高線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確保企業資金投入獲得良好經濟效益,為供電企業的線損戰略目標服務。
2.3有效調整線損管理的組織結構
為有效滿足電力企業組織一體化的根本性原則,企業應重視線損管理組織結構的完善調整,對管理活動區別對待,一方面要確保線損管理工作有組織、有目標地開展,但又要避免其涉入到職能部門的具體業務中,全面結合線損運作管理工作與企業項目管理工作。為有效滿足電力企業組織一體化的根本性原則,企業應重視線損管理組織結構的完善調整,為此,大膽引入供電企業混合型線損管理模式,即在電力網原有組織結構前提下,積極構建與職能部門同層次甚至在線損管理上、高于職能部門層次的線損管理部門,充分突出線損管理在企業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另外,全面考慮我公司的架構規模,線損管理工作可不獨立設置線損管理部門,只需將線損工作職責考慮進部門發展策劃即可,充分發揮企業各部門的綜合管理職能,將線損戰略目標與公司整體戰略有效融合,從公司的整體利益出發,提高線損管理工作的質量。
2.4建立完善的線損管理激勵機制
為實現降損戰略的管理目標,應建立科學合理的線損管理激勵機制,并且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2.4.1激勵機制應采用多形式表達,并且要滿足不同層次的實際需求
事實上,供電企業的降損策略管理目標明確單一,由于各員工個人需求復雜繁多,為增強企業凝聚力,企業可積極構建激勵機制,以充分激發企業員工的工作熱情,全面提高線損管理效率。
2.4.2保證激勵機制的公平性、科學性和合理性
不管采取何種激勵手段,必須注重機制本身的公平性、科學性和合理性,唯有嚴格遵循公平性、科學性和合理性的激勵原則,才能更好地鼓勵先進,以先進個人帶動整體,充分發揮員工工作積極性,讓員工更加投入線損工作中,更好地完善自我,實現個人目標。
2.4.3激勵機制要帶有一定時效性
為有效保證激勵機制的實施效果,應確保激勵機制的應用時效性,盡可能保證及時激勵,以更好地發揮機制的激勵效果,讓員工以飽滿的精神狀態投入線損管理工作。2.5強化電量計量掌控,合理改造線路加強電力能源輸配電量的計量管理,是開展線損管理工作的基礎。因此,我們要合理規劃電網建設,科學配置輸變電設備,加強電網經濟調度與檢測,根據實際使用需求及時調整運行方式。最為有效的方式就是使用集中抄表系統,針對電能表的使用情況定期更換淘汰型電能表,有效減少電能計量損失,同時要積極推廣應用誤差小、準確性高、起動電流小、超載能力強、抗傾斜、表損低的電能表,大力應用抄表自動化管理的全電子電能表,合理設置電能計量點,對專線用戶加裝失壓記錄儀,杜絕人為因素影響,及時查處現場各種計量差錯。
3結語
第一部分何為農業補貼
農業補貼是一國政府對本國農業支持與保護政策體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是政府對農業生產、流通和貿易進行的轉移支付。也就是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干預資源轉移到農業領域,以支持本國農業的發展。在入世后能夠對農業的補貼是指針對于國內農業生產及農產品的綜合支持。
在WTO農業多邊協議框架下,農業補貼具有兩層含義:一種是廣義補貼,即政府對農業部門的所有投資或支持,其中較大部分如對科技、水利、環保等方面投資,由于不會對產出結構和農產品市場發生直接顯著的扭曲性作用,一般被稱為農業協議的“綠箱政策”。“綠箱”政策措施主要包括:(1)一般農業服務,如農業科研、病蟲害控制、培訓、推廣和咨詢服務、檢驗服務、農產品市場促銷服務、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2)糧食安全儲備補貼;(3)糧食援助補貼;(4)與生產不掛鉤的收入補貼;(5)收入保險計劃;(6)自然災害救濟補貼;(7)農業生產者退休或轉業補貼;(8)農業資源儲備補貼;(9)農業結構調整投資補貼;(10)農業環境保護補貼;(11)地區援助補貼。
另一種是狹義補貼,如對糧食等農產品提供的價格、出口或其他形式補貼,這類補貼又稱為保護性補貼,通常會對產出結構和農產品市場造成直接明顯的扭曲性影響,一般被稱為“黃箱政策”。主要指的是那些容易引起農產品貿易扭曲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種子、肥料、灌溉等農業投入品補貼、農產品營銷貸款補貼、休耕補貼等,一般稱“黃箱政策”。屬于“黃箱政策”范圍的農業支持與補貼,叫“黃箱政策”補貼。WTO《農業協定》的“黃箱政策”中規定給予了發展中國家特殊差別待遇,對發展中國家為促進農業和農村發展所采取的下述支持和補貼措施可免予削減承諾,簡稱“發展箱”。主要包括:(1)農業投資補貼;(2)對低收入或資源貧乏地區生產者提供的農業投入品補貼;(3)為鼓勵生產者不生產違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一般稱此為“發展箱”政策措施。
第二部分我國目前的農業補貼情況與分析
與發達國家比,我國目前的農業補貼水平顯然不高,財政實際補貼的比率大約是2%―3%,總量補貼根本達不到8.5%。之所以在入關時關于農業談判中仍然堅持爭取較高補貼率,是因為這個補貼會自動成為每一種農產品進行“黃箱補貼”的上限,這樣對于我國很多大宗品種的出口影響甚大。所以,這個補貼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我國一些大宗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雖然我國目前的農業補貼水平較低,但按照《農業協定》也可以分為以下幾方面:一是符合所謂的綠箱政策的,如我國1996-1998年平均支出為1514.2億元人民幣(182億美元)。主要對農業提供了“一般服務”補貼,達785.6億人民幣(95億美元),占“綠箱政策”補貼的52%;其次是糧食安全儲備補貼,約383.8億元(46.4億美元),占25%;以及自然災害救濟、扶貧、農業生態環境建設支持等。而對農民的直接收入支持、結構調整補貼等,我國尚未列入財政預算科目。二是符合所謂的黃箱政策的。我國在1996-1998年期間實施的“黃箱政策”主要有兩種,1、對糧食、棉花的政府定價收購及保護價收購。98年后政府逐漸縮小了糧食收購補貼范圍,如一些地區的小麥和玉米已經退出保護價范圍。2、農業生產資料價差補貼。如八十年代對農膜的補貼。三是對于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箱政策,如國家對農田灌溉設施的投資補貼等。
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財政對農業補貼的特點表現在:(1)補貼范圍的普遍性。財政對農業生產流通領域補貼,幾乎涉及到農產品生產與流通的全過程。補貼面較廣,補貼很分散,補貼的作用難以集中發揮,補貼的效果較差。(2)以價格補貼為主,貼息貸款為輔。大多數補貼用于降低農用生產資料的價格、支農服務的收費標準,以及農產品購銷環節的補貼。這些補貼占財政對農業補貼的比重較大。1991年至1996年,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用于糧棉油在流通環節的補貼達1866億元,占整個財政補貼總額的50%,其中絕大部分用于城鎮居民的消費補貼,農民從中間接獲得補貼利益。(3)補貼方式的隱蔽性。長期以來,財政對農業補貼方式多采勸暗補”的方式,即財政補貼資金不直接以財政撥入的方式進行,而是通過流通渠道間接地給予補貼。這種方式體現在農業生產中,帶有一種補質。但這種“補助”并不為大多數生產者所知曉,對生產的直接刺激力度不大,且容易流失。
第三部分我國目前的農業生產成本及主要構成
分析我國農業生產成本,不妨先分析一下我國目前的農業生產成本主要構成,因為河南、河北、山東是我國的產糧大省,我們以這些省的農業生產為主要對象進行分析,或許可以說明一些問題。(需要強調的是東北地區因為土地面積較大,情況有所不同,這里的分析不適合東北地區)當前在河南省,農業生產的成本主要有以下幾部分組成(山東、河北類似),一是土地使用稅和各種提留與統籌;(可以簡單表示為A兩費一稅,平均每人每年八十元;B提留和統籌平均每人每年四十多元,總的費用大約平均每畝為三十元,注:各地區情況略有不同);二是土地耕作費用,平均15元/畝/次;三是種子費;四是化肥和農藥費用,平均大約八十元/畝;五是收割或脫粒費用15元/畝;六是運輸費和人工費。那么我們可以簡單計算這些河南、山東、河北等省主要農作物品種的生產成本。
以此計算這些地區小麥的生產成本為:15元/畝/次(耕作費)+10公斤*1.6元/公斤/畝+23元/50公斤碳銨/畝、18元/50公斤磷肥/畝和40元/50公斤鉀肥或農藥+15元/畝收割脫粒費用+50個人工+每年每畝的兩費一稅和統籌提留費用30元/畝。按照河南、河北、山東的平均經濟水平我們初步估計每個人工價值為5元。則可以看出現階段小麥的生產成本大約每畝總計為157元+250元=407元/畝(因為人工費用國家沒有統一標準,成本計算不一定準確,僅有參考意義)以河南省各主要糧食產地當前的實際生產情況來看(其它幾省情況類似),平均每畝的產量為400公斤,而且還需要沒有自然災害的情況下,這樣可以粗略計算一下上述幾省的小麥生產成本大約每噸1017.5元,即123美元/噸。
對比于國際市場小麥價格,印度中等小麥為85美元/噸(FOB美灣),美國軟紅冬2號114元/噸(FOB美灣),硬紅冬2號126元/噸(FOB美灣),法國小麥106美元/噸(FOB里昂)可以看出,我國的糧食主產區的小麥并不具有國際競爭力。同樣可以計算上述這些地區其它作物的生產成本,如玉米的生產成本是825元/噸,大豆的生產成本是1480元/噸,也沒有明顯國際競爭優勢。(但是,河南、山東等地的花生和芝麻在國際上有相當的競爭力。因為不是主要作物,這里不做重點討論。)
第四部分我國進行農業補貼的必要性
因為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農業生產還不發達,與發達國家相比,農業生產各個方面的差距都相當大。比如說我國玉米的出口,需要提供40%的出口補貼,才能達到國際市場價格。可以說,入世后我國受到沖擊最大的首先是農業。如何在入世后保護農業生產,提高我國農產品的競爭力,是穩定我國糧食生產,保護廣大農民利益的重要保證,也是黨和國家努力提高農民收入的重要措施。這一切都要求對農業采取補貼和保護措施,以穩定農業生產,逐漸提高我國農業發展水平,增強我國農產品的國際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這也是世界許多國家對國內農業保護的手段之一,從其它國家的經驗來看,這是有效地保護和提高農業生產的重要措施。
第五部分對我國農業補貼的建議政策措施
入世后,對農業的一切政策都要以《農業協定》中規定的農業補貼不超過8.5%為限度。那么,在農業協定的允許的條件下,從哪方面進行補貼最為有效果呢?
從我國過去的做法看,最主要的補貼進行價格支持,采用保護價格收購措施,相當于對流通環節進行了補貼。但是,價格支持是需要削減的黃箱政策,而且根據近幾年的情況來看,效果并不好。同時按照WTO《農業協定》要求,政府提供的價格支持應針對農產品生產者,而不應該是流通部門。因此,盡管今后價格支持在總量上有一定調控空間,但在支持結構及補貼目標上則需作較大的改革。應通過調整農產品價格支持目標、支持重點,深化農產品流通體系改革,逐步減少對流通環節的補貼,把支持與補貼的重點轉向農業生產者。
關于對農業的補貼具體的措施,我非常同意農業部軟科學委員會“對農民實行直接補貼”課題組的建議,重點在以下幾方面:1.盡早改變和改革低效率的價格支持政策,將節省出來的寶貴財政資源,轉為直接補貼等其他對農業的國內支持措施,把“黃箱支持“轉為“綠箱”政策范疇的支出。
關鍵詞企業人本管理人力資源
人本管理,就是以人為中心的管理,是在深刻認識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把人作為組織管理的核心和組織最重要的資源,把組織全體員工作為管理的主體,圍繞著如何充分利用和開發組織的人力資源,服務于組織內外的利益相關者,從而實現企業目標和員工目標。在企業中實行人本管理是辦好社會主義企業的根本保證。在國有企業中,企業職工既是資產所有者,也是企業的勞動者、經營者,處于主人翁地位。調動全體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是辦好國有企業的根本保證。
1我國企業人本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實行人本管理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本質要求。我國建立的現代企業制度是以產權清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為特征的。如果企業管理不以人為本,就會導致企業經營的失敗。職工是企業之本,人本管理是管理科學的核心。企業內部管理秩序的建立與完善、實施與落實,無不取決于全體職工的團隊意識和敬業精神。當前,盡管許多企業管理者都認識到了實施人本管理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但在思想觀念和具體做法上還存在一些需要改進的問題。
(1)人本管理的理念沒有確立。在企業管理中,行政管理是組織指揮生產的一種常用手段,對于集中統一加強管理,確實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是,在企業管理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有的管理者過多地依賴于行政管理手段管理員工,長此以往,結果必然是逐漸抹殺員工的積極性和勞動熱情,使其喪失主人翁責任感。如果過于依靠制度管理,而不是千方百計地充分發揮員工的聰明才智和創造才能,不斷積極主動地解決生產經營中出現的種種問題,那么規章制度也不會得到自覺執行。同樣,過于依賴物質激勵進行管理,也會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在企業管理中,運用物質刺激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確實能夠激發人們的勞動熱情,通過勤奮勞動,獲取相應的報酬是無可厚非的。但僅靠物質刺激,只能換來一時的勞動熱情,缺乏長效性和持久性。特別是在現今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的影響,容易在職工思想上產生拜金主義、金錢至上等思想傾向,以至于偏離企業的精神文明建設方向,最終影響員工積極性的發揮。只有樹立人本管理的理念,把人看成具有思維和主觀能動作用的人,才能激發和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企業才能在市場經濟中保持和發揮旺盛的競爭力。
(2)人本管理的理念沒有落到實處。企業作為創造物質財富的經濟型社會組織,依靠經濟手段管理企業,是企業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所決定的。應把人本管理看成是“有形”的,“有形”在人的頭腦之中;看成是“硬”的,“硬”在使人具有堅定的信念、堅強的意志;看成是“實”的,“實”在扎實的工作和創造性的成果。以人為本,就是要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就是要尊重人的價值,實現人的價值、認同人的價值、使員工切實感受到自我存在價值的意義。以人為本,更重要的是調動人的積極性和首創精神,充分承認他們的創造價值,并為他們實現自己的理想,開展創造性的勞動,創造機會和條件。通過把巨大的精神動力轉化成巨大的物質財富,去創造出一流的技術,一流的產品,一流的服務,根本問題是造就出一流的人才。
(3)缺少人本管理的個性。企業由以管理“物”為中心,轉變到以管理“人”為中心,這是企業在管理方面實現的重大轉變。只有高度重視以人為核心的管理,企業的管理水平才能實現質的飛躍。否則,企業的素質很難提升。但是,目前一些企業在追求人本管理過程中,由于缺乏對人本管理理論內涵的深入研究和探討,出現了缺乏個性化的問題。即使是制定了一些人本管理方法和人本管理方案,依然是收效甚微,沒有達到切實提高企業自身管理水平,增強企業自身活力的目的。這樣的企業精神很難在職工的頭腦中產生深刻的影響,在心理上產生強烈的震撼和共鳴,形成共同的認同感。
(4)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長期以來,我國企業由于受多種因素(如社會因素、政治因素、經濟因素、工作因素等)的影響,職工正常的需要得不到應有的滿足,企業管理者沒有很好地從滿足人們需要的角度來考慮調動職工積極性,忽視了“需要是積極性的本源”這一關鍵問題。在調動職工積極性的方式上,多數企業以工資、獎金、福利、住房和提升等外在激勵手段為主,尤其突出貨幣激勵的作用,而忽視良好組織環境的培育。激勵手段過于單一和僵化,主要靠晉級、提高獎金以及“模范”與“典型”人物的示范和教育,這樣只能使少數人從中獲益,而大多數職工和干部不可能在自身的利益需求方面得到有效的激勵。
(5)人力資源開發利用不充分。當前我國企業人力資源開發和利用工作存在著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一是人力資源的素質低下,教育培訓工作缺乏長遠目標。據調查,許多企業的培訓實施率都在50%以下,也就是說企業有近一半的生產技術人員、設計人員、研究開發人員、管理人員沒有機會參加必要的教育培訓,而日本企業的比率近80%;二是許多企業勞動者主人翁意識淡薄,參與企業管理和決策的程度很低。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合理化建議件數極低,全民企業每人每年為0.07件,而日本企業每人每年為24件,可見全民職工合理化建議受重視的程度極低。實踐表明,職工合理化建議的數量和質量是職工參與管理程度的重要標志;三是技術人才流失嚴重。國企的待遇偏低,而且原有的能夠吸引人才的優勢如公費醫療、養老保險、福利分房等已經取消。從經濟收入的角度看,國營企業在人才戰中處于劣勢,跳槽已成為國企中一個時髦的名詞。
(6)缺乏企業文化的構建。企業文化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力量源泉。從整體來看,我國企業文化建設仍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相當數量的企業主管對企業文化缺乏了解,對企業文化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主動地、卓有成效地進行企業文化建設的企業仍屬少數;二是相當一部分企業領導者,只注重企業文化的后兩個層次(制度文化和物化文化)的建設,而忽視了企業文化的主要層次(企業價值觀和企業精神)的培育,忽視了把正確的價值觀滲透到企業人本管理之中的工作;三是企業文化與企業目標不一致,企業文化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有效地結合起來,從而導致企業文化建設不能很好地融入企業人本管理中去,職工缺乏活力和動力。
(7)忽視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情感管理。情緒、情感是人的心理活動的重要方面,也是人的精神生活和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認為,積極情緒會提高工作效率,消極情緒會降低工作效率,因此,搞企業管理研究運用情緒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當前,我國企業在情感管理方面還存在著以權代情、以法代情、以理代情的情況,這樣會導致管理者與被管理者感情關系淡薄,甚至比較緊張,產生種種排斥力,這種管理已不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管理。
(8)“官本位”現象普遍,廠長經理職業意識差。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調查資料顯示,國有企業的86%,集體企業的58.4%,三資企業的33.3%的廠長經理是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的。企業的經營者職業活動中,最關注“上級主管部門”評價者占62.1%。這種情況表明,培養職業企業家的機制遠沒有形成,反而產生了“官本位”企業家,這種“伯樂相馬”式的行政任命常常造成用人失誤、權錢交易及企業的不穩定。另外,人才使用得不合理也會使人的積極性受挫,不能最佳地發揮人的才智,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據有關部門對2000家虧損國企的調查,其中政策性虧損占9.9%,客觀原因虧損占9.2%,經營不善虧損高達81.71%。
2企業實施人本管理的主要對策
企業實行人本管理是提高生產效率,保證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如何把企業的人本管理落到實處,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工作:
(1)改革企業組織機構。人本管理說到底是對人的管理。基于我國企業的現狀,要想實現人本管理,必須首先從“管人”的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為切入點進行改革,進而實現企業整個組織機構的改革。傳統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只是作為企業的一個業務職能部門,在企業領導者的指揮下辦理企業人事、勞動方面的日常行政業務,很少參與企業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的制定、實施等活動;它不能系統地、有效地對企業全部人力資源的進行規劃、管理和開發,而是被動地服從于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或部門的要求。
按照人本管理的思想,人是企業的根本。因此必須提高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企業中的地位,擴大和強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職能。提高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企業中的地位,就是提高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企業管理組織中的層次,它不再是與企業其它管理部門并列的業務工作部門,而是高于其他管理部門的決策部門。從其職能上看,一方面要強化原有的人力資源管理職能,尤其要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素質測評、激勵、培訓等開發性職能;另一方面要擴大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職能,即在人力資源管理的基礎上擴大到企業管理,要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活動的決策,要對企業其它部門和單位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這樣,才能保證“以人為中心”。
(2)完善員工培訓機制。在當今社會,企業及其員工所面對的社會環境變化非常迅速,這就要求他們必須不斷地學習,不斷地充實自己,才能適應環境的變化。從企業的角度出發,要適應環境的變化,就必須加強對員工的培訓。針對我國企業的現狀,加強員工培訓應從完善培訓機制入手,重點是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首先,在培訓的目的上,企業為員工提供的培訓不僅要著眼于提高員工對崗位的適應性,更要著眼于提高員工對外部環境的適應性和對市場的駕馭能力及競爭能力。也即要擴大員工的知識結構,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在確定培訓的目的時,特別要注意的是,要充分考慮員工個人的發展規劃,并使之與企業發展規劃有機結合。
其次,在培訓內容上,要從企業的實際需要、員工的實際需要和社會的需求出發,既著眼于現在,又著眼于未來。在此原則下設置培訓課程時,還要考慮企業文化建設、企業發展方向、員工個人素質、企業現存主要問題等因素。在確定培訓內容時,特別要注意的是,不能采用“制度+控制”的模式,而應采用“學習+激勵”的模式。所謂“學習+激勵”的模式,就是其培訓內容并非注重“告知員工不許干什么”,而是注重“啟發員工應該干什么”;并非“強制員工必須干”,而是“激勵員工我要干”。
再次,在培訓方法上,要針對不同的內容采用不同的方法。對于技能性的培訓,要采用講授與實際演練相結合的方法,以增強員工的動手、操作能力;對于理念性的內容,則應主要采用案例或范例分析的方法,引導員工“由表及里、由淺入深、由特殊到一般”的進行分析歸納,以增強員工的思維、判斷能力。在選用培訓方法時,特別要注意的是:盡可能不用“師傅帶徒弟”的傳統方法,而是采取“啟發式”培訓方法,即只給員工擺出問題、點明思路,讓員工自己去分析探索,這樣更有利于培養員工的創新能力。
(3)建立一支能和企業同甘共苦的基本隊伍。企業職工中的基本隊伍是企業的核心力量,也是企業人力資源開發的重點和難點。近幾年,我國國有企業職工的流動性不斷增強。面對這種形勢,在建立現代企業中,企業擁有一支“核心稱職的正式隊伍”更為重要。這有利于加強企業在人力資源培養、使用和引進方面的更有計劃性和預見性,提高人力資源開發效益。同時,企業可以利用這支隊伍來影響和帶動流動性大的職工,更好地實現企業目標。要讓職工參與企業或部門目標的制訂。切實可行并具有挑戰性的工作目標本身就對職工具有較強的激勵作用。要采用寬嚴適度的領導方式。一些優秀的企業家在實踐中認識到,光有西方的“嚴”不行,還要有東方的“愛”,“嚴”與“愛”要有機結合;提倡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雙向溝通,在相互交流中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促進企業目標的順利實現。
(4)創建以團隊精神為核心的企業文化。與傳統管理相比,人本管理價值觀更加注重員工的內在需要和滿足、積極性和創造性的開發。這是因為,首先,從企業的員工看,無論其能力大小、貢獻多少、職位高低,都希望被認為是真正有思想、有價值的人,而非是完成特定任務的勞動力和活性資料;其次,從企業本身看,企業要實現管理目標固然需要嚴格的規章制度和考核等他律性因素,但更需要“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所激發的團隊精神、主人翁責任感等內在自律性因素的內部動力機制;再次,從文化導向看,我國向來就有團結合作、積極向上的傳統,完全有條件在此基礎上營造以平等氛圍與團隊精神為中心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企業內部文化。具體講,營造平等氛圍的途徑包括:尊重組織內每位成員;共享對企業的遠景愿望和信息;員工廣泛參與企業的技術與管理創新;組織各種公開交流活動;制定為員工共同接受的行為準則。團隊精神的建立包括:尊重企業內各類團體的相對獨立性;培育員工合作精神,充分認識孤掌難鳴,避免單干;建立各部門或部門內各員工間友好相處,共享信息,共同參與的組織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建立上下共同發展、榮辱與共的精神。
(5)建立現代企業激勵制度。美國哈佛大學教授詹姆斯通過對人的激勵問題的專題研究得出,如果沒有激勵,一個人的能力發揮不過20%~30%;如果施之以激勵,可發揮到80%~90%。以人為本的目的在于調動人的積極性,發揮人的創造潛能,因而建立科學的激勵制度意義重大。首先,要建立企業家激勵機制。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家勞動既是智力勞動又是風險勞動,因而其合法報酬和職位消費權利就比一般職工高得多。可以實行年薪制或利潤分成制,并注重對企業家的精神激勵。其次,要建立職工激勵機制。建立職工激勵機制應以調動全體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核心,優秀的企業文化往往能增強企業凝聚力,充分調動職工工作的積極性、創造性,給職工以精神上的激勵。
第三,要建立現代企業的約束機制。企業內部應充分發揮職代會、工會的民主監督職能;實行了公司制改造設立了監事會的企業,應積極發揮監事會對財務、董事經營行為的監管,防止企業經營者牟取私利。
工程問題是小學分數應用題中的一個重點,也是一個難點。下面列舉有關練習中常見的幾種題型,分別進行思路分析,并加以簡要的評點,旨在使同學們掌握“工程問題”的解題規律和解題技巧。
例1一項工程,由甲工程隊修建,需要12天,由乙工程隊修建,需要20天,兩隊共同修建需要多少天?
[思路說明]①把這項工程的工作總量看作“1”。甲隊修建需要12天,修建1天完成這項工程的1/12;乙隊修建需要20天,修建1天完成這項工程的1/20。甲、乙兩隊共同修建1天,完成這項工程的1/12+1/20=2/15,工作總量“1”中包含了多少個2/15,就是兩隊共同修建完成這項工程所需要的天數。
1÷(1/12+1/20)=1÷2/15=15/2(天)
②設這項工程的全部工作量為60(12和20的最小公倍數),甲隊一天的工作量為60÷12=5,乙隊一天的工作量為60÷20=3,甲、乙兩隊合建一天的工作量為5+3=8。用工作總量除以兩隊合建一天的工作量,就是兩隊合建的天數。
60÷(60÷12+60÷20)=60÷(5+3)
=60÷8=15/2(天)
評點這是一道工程問題的基本題,也是工程問題中常見的題型。上面列舉的兩種解題方法,前者比較簡便。這種解法把工作量看作“1”,用完成工作總量所需的時間的倒數作為工作效率,用工作總量除以工作效率和,就可以求出完成這項工程所需的時間。工程問題一般采用這種方法求解。
練習:一段公路,甲隊單獨修要10天完成,乙隊單獨修要12天完成,丙隊單獨修要15天完成,甲、乙、丙三隊合修,需要幾天完成?
例2一項工程,甲隊獨做8天完成,乙隊獨做10天完成,兩隊合做,多少天完成全部工程的3/4?
[思路說明]①把這項工程的工作總量看作“1”,甲隊獨做8天完成,一天完成這項工程的1/8;乙隊獨做10天完成,一天完成這項工程的1/10。甲、乙兩隊合做一天,完成這項工程的1/8+1/10=9/40,工作總量“1”中包含多少個甲乙效率之和,就是甲乙合做所需要的天數。甲乙合做所需時間的3/4,就是甲乙合做完成全部工程的3/4所需的時間。
1÷(1/8+1/10)×3/4
=1÷9/40×3/4=10/3(天)
②把甲、乙兩隊合做的工作量3/4,除以甲、乙兩隊的效率之和1/8+1/10=9/40,就是甲乙合做完成全部工程的3/4所需要的時間。
3/4÷(1/8+1/10)=3/4÷9/40=10/3(天)
評點思路①是先求出兩隊合做一項工程所需的時間,再用乘法求出完成全部工程的3/4所需的時間。思路②是把“3/4”看作工作總量,工作總量除以兩隊效率之和,就可以求出完成全部工程的3/4所需的時間。兩種思路簡捷、清晰,都是很好的解法。
練習:一項工程,單獨完成,甲隊需8天,乙隊需12天。兩隊合干了一段時間后,還剩這項工程的1/6沒完成。問甲、乙兩隊合干了幾天?
例3東西兩鎮,甲從東鎮出發,2小時行全程的1/3,乙隊從西鎮出發,2小時行了全程的1/2。兩人同時出發,相向而行,幾小時才能相遇?
[思路說明]①由甲2小時行全程的1/3。可知甲行完全程要2÷1/3=6(小時);由乙2小時行全程的1/2,可知乙行完全程要2÷1/2=4(小時)。求出了甲、乙行完全程各需要的時間,時間的倒數便是各自的速度,進而可求出兩人速度之和,把東西兩鎮的路程看作“1”,除以速度之和,就可求出兩人同時出發相向而行的相遇時間。
綜合算式:
1÷(1/(2÷1/3)+1/(2÷1/2))
=1÷(1/6+1/4)=1÷5/12=12/5(小時)
②由甲2小時行了全程的1/3,可知甲每小時行全程的1/3÷2=1/6;由乙2小時行全程的1/2,可知乙每小時行全程的1/2÷2=1/4。把東西兩鎮的路程“1”,除以甲、乙的速度之和,就可得到兩人同時出發相向而行的相遇時間。
綜合算式:
1÷(1/3÷2+1/2÷2)
=1÷(1/6+1/4)=1÷5/12=12/5(小時)
評點本題沒有直接告訴甲、乙行完全程各需的時間,所以求出甲、乙行完全程各需的時間或各自的速度,是解題的關鍵所在。
練習:打印一份稿件,小張5小時可以打完份稿件的1/3,小李3小時可以打完這份稿件的1/4,如果兩人合打多少小時完成?
例4一項工程,甲、乙合做6天可以完成。甲獨做18天可以完成,乙獨做多少天可以完成?
[思路說明]把一項工程的工作總量看作“1”,甲、乙合做6天可以完成,甲、乙合做一天,完成這項工程的1/6,甲獨做18天可以完成,甲做一天完成這項工程的1/18。把甲、乙工作效率之和,減去甲的工作效率1/18,就可得到乙的工作效率:1/6-1/18=1/9。工作總量“1”中包含了多少個乙的工作效率,就是乙獨做這項工程的需要的時間。
1÷(1/6-1/18)=1÷1/9=9(天)
評點這是一道較復雜的工程問題,是工程問題的主要題型之一。主要考查同學們運用分數的基本知識及工程問題的數量關系,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解答這類工程問題的關鍵是:先求出獨做的隊或個人的工作效率,然后用工作總量“1”除以一個隊或個人的工作效率,就可以求出一個隊或個人獨做的工作時間。
有的同學在解這道題時,由于審題馬虎,而且受基本工程問題解法的影響,錯誤地列成:1÷(1/6+1/18),這是同學們應引起注意的地方。
練習:一批貨物,用大小兩輛卡車同時運送,5小時可以運完。如果用小卡車單獨運,15小時可以運完。問大卡車單獨運幾小時可以運完?
例5加工一批零件,單獨1人做,甲要10天完成,乙要15天完成,丙要12天完成。如果先由甲、乙兩人合做5天后,剩下的由丙1人做,還要幾天完成?
[思路說明]題目要求剩下的工作量由丙1人做,還要幾天完成,必須知道剩下的工作量和丙的工作效率。
加工一批零件,單獨1人做,甲要10天完成,甲一天加工一批零件的1/10;乙要15天完成,乙一天加工一批零件的1/15;丙要12天完成,丙一天加工一批零件的1/12。甲、乙合做一天,完成這批零件的1/10+1/15=1/6,合做5天完成這批零件的1/6×5=5/6,工作總量“1”減去甲、乙合做5天的工作量,就得到剩下的工作量。把剩下的工作量除以丙的工作效率,就可以求出剩下的工作量由丙1人做還要幾天完成。
綜合算式:
[1-(1/10+1/15)×5]÷1/12
=[1-1/6×5]÷1/12
=1/6÷1/12=2(天)
評點這是一道較復雜的工程問題,是工程問題中的主要題型之一,也是升學或畢業考試中最常見的試題之一。它的特點是求剩余部分的工作量完成的時間。關鍵是正確求出剩余部分的工作量。從工作總量“1”中減去已完成的工作量,就是剩余部分的工作量。有的同學由于審題不細,又受前面幾例工程問題的解法的影響,容易錯誤地列成:[1÷(1/10+1/15)×5]÷1/12.
練習:加工一批零件,甲獨做要8天完成,乙獨做要7天完成,丙獨做要14天完成,三人合作2天后,甲因病休息,乙、丙兩人繼續合做還要幾天完成?
例6一件工程,甲、乙合作6天可以完成。現在甲、乙合作2天后,余下的工程由乙獨做又用8天正好做完。這件工程如果由甲單獨做,需要幾天完成?
[思路說明]一件工程,甲、乙合作6天可以完成,可知甲、乙合作1天完成這件工程的1/6,甲、乙合作2天,完成這件工程的1/6×2=1/3。用工作總量“1”減去甲、乙合作2天的工作量1/3,所得的差1-1/3=2/3,就是余下的工作量。又知余下的工程由乙獨做用了8天正好做完,用余下的工作量除以8,就可以求出1天的工作量,即乙的工作效率。把甲、乙工作效率之和減去乙的工作效率,就可得到甲的工作效率。求出了甲的工作效率,只要把工作總量“1”除以甲的工作效率,就可得到甲獨做這件工程所需要的天數了。
綜合算式:
1÷[1/6-(1-1/6×2)÷8]
=1÷[1/6-(1-1/3)÷8]=1÷[1/6-2/3÷8]
=1÷[1/6-1/12]=1÷1/12=12(天)
一題多敘一題多敘指的是從各種不同的認知角度,依據數量關系去敘述同一式題的教學法。這樣訓練有利于提高學生對“文字題”與“應用題”關系的理解,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如式題;56÷7
1.按其運算順序敘述:
①56除以7,商是多少?
②7除56,商是多少?
③56與7的商是多少?
④56被7除,商是多少?
⑤用7去除56,商是多少?
2.按其數量關系敘述:
①56里面有幾個7?
②56是7的幾倍?
③把56平均分成7份,每份是多少?
④一個數的7倍是56,求這個數?
3.按其算式的各部分名稱敘述:
被除數是56,除數是7,商是多少?
文字題可以看成是式題的一種轉換形式,它只是把口語轉換成書面語。這樣訓練解決了中、差生對文字題理解的困難。如果我們再把文字題情境化,那就是所謂的應用題。
例如:1.有56支紅鉛筆,7支藍鉛筆,紅鉛筆的支數是藍鉛筆的幾倍?
2.有56支鉛筆,每7支鉛筆分給一個小朋友,這些鉛筆夠分給幾個小朋友?
3.把56支鉛筆平均分給7個小朋友,每個小朋友分得幾支?
……
由于簡單式題包容著豐富的內涵,就給知識的轉移、教學過程的鋪墊、教學內容的深化都帶來了方便。可見“一題多敘”可以培養發散思維,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一題多變一題多變就是把一道題目改變條件或改變問題變換成許多題目。通過一題多變的訓練,可使學生從變化發展中掌握應用題之間的聯系,構建新的知識結構。
如當一年級學生學完一步應用題,該學兩步計算應用題時,讓學生知道解答兩步應用題的關鍵是弄清題中的間接條件。由于學生對間接條件的由來不清楚,常常出現解復合應用題時不知從何入手,把兩步應用題做成一步,或出現亂做現象。若老師講一種類型題,學生就做一種類型題,那么題目稍加變化學生就不會做,就會出現死記硬背現象,形成定勢思維,不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我抓住解答兩步應用題的關鍵,讓學生弄清什么是間接條件,間接條件與已知條件、與問題之間有什么關系等。途徑是由一步題導入。
例如:“黑兔12只,白兔3只,一共有多少只兔?”我是這樣引導學生的:黑兔的只數,白兔的只數,題目中都直接給出,我們稱這兩個條件是直接條件,所以一步計算就可以得出一共是15只兔。如果題中第一個條件黑兔12只不變,那么第二個條件白兔3只與黑兔12只有什么關系?(學生會說:白兔3只比黑兔少9只……)如果題中“白兔3只”這個條件不直接給出,根據與黑兔的關系說出來,該怎樣敘述題中的第二個條件?(學生可以答出:白兔比黑兔少9只……)解決問題需要知道白兔和黑兔的只數,白兔這個條件需要我們通過與黑兔的關系先算出來,白兔這個條件沒有直接給出,這叫間接條件,誰還能把這個條件再變換一下說法,使它變成間接條件?(學生回答:黑兔比白兔多9只,黑兔是白兔的4倍……)
學生思維活躍了,想方設法說出更新穎的條件。這樣他們在積極思維中理解了什么是間接條件,間接條件與已知條件、與問題的關系等。理解了也就自然會運算了。接著我又讓學生將第一個條件變成間接條件,第二個條件、問題都不變,或問題隨著其中的一個條件同時改變,目的仍是鞏固練習兩步應用題。這樣的講授方法是從學生分析問題入手,在提高學生能力上下功夫,教給學生了解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使學生掌握了解兩步應用題的方法,從而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下例是學生把一道題目通過改變條件和問題變換成兩步應用題。
附圖{圖}
在兩步應用題的基礎上,不受任何限制地變換任何一個條件和問題,使學生思維擴展,學生可編出三步四步等較為復雜的問題。這樣訓練,在知識方面可以使學生舉一反三、觸類旁通,在能力方面可以培養學生思維的靈敏性和創造性。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明顯地提高了。
一題多解一題多解就是根據題目的結構特征和數量關系,引導學生借助已有的知識,從各個不同角度去思考,從各個方面去分析題中的數量關系,采用各種不同解法達到知識的融會貫通、靈活運用。
例如:學校買來一批兒童讀物,按4:5分給五年級甲乙兩個班,甲班分得20本,這批兒童讀物一共有多少本?
解法一:設這批兒童讀物一共有x本?
204──=──
x4+5
思路:把這批讀物按4:5分給甲、乙兩個班,可以看作是把這批讀物平均分成(4+5)份,甲班分得4份,乙班分得5份,也就是甲班分得的本數與讀物總數的比是4:(4+5)。
5
解法二:20×(1+──)
4
思路:如果把甲班分得的本數看作單位“1”,乙班分得的本數就
55是甲班的─,那么這批兒童讀物的總本數就是甲班分得本數的(1+─)。
44
解法三:設這批兒童讀物一共有x本。
4
x×───=20
4+5
思路:把這批讀物按4:5分給甲、乙兩個班,可以看作是一共分成了(4+5)份,甲班分得其中的4份。把這批讀物的本數看作單位"1",甲
4班分得這批讀物的──正好是20本。
9
解法四:20÷4×(4+5)
思路:把這批讀物按4:5分給甲、乙兩個班,可以看作是一共分成了(4+5)份,其中甲班分得4份,是20本。可以先求出每一份是多少本,再求一共有多少本。
學生還能列出以下算式:
4
①20÷──+20
5
4
②20÷───
4+5
③20÷4×5+20
④解:設這批讀物一共x本
x-20=20÷4×5
⑤解:設乙班讀物有x本
20x
──=──,再算x+20
45
關鍵詞:教案,知識產權,著作權法
一、問題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慶市語文教師高麗婭將自己所在的小學告上法庭。原告訴稱:根據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間,原告先后交給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檢查教案后沒有及時歸還給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僅退還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檢查之后應該退還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教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44本教案;賠償損失8800元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但被告認為,編寫教案是教師的本職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學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課時使用的粉筆一樣,學校擁有教案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在檢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還給教師,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1]該案已經歷了法院駁回,原告上訴。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艱難歷程,目前仍在進一步的審理過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層浪,此案一經媒體批露,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規定,本案引發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識產權;教案到底應歸屬教師還是歸屬學校;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還是附載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權益。
二、教案的屬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教學方案與計劃。教案直接關系到上課的質量,其規格、式樣、詳略等均沒有統一標準,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1)課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師姓名、班級、學科名稱、課程主題、課程類型、上課時間等。(2)教學目標。目標所表達是預想的教學結果,通常以教學結束之后學生能夠做到什么的方式進行表達。(3)教學資源準備和利用。課時計劃應列出所需教學資源,包括:教科書、參考書、學習材料、視聽設備、具體模型等。(4)教學進程。教學進程是指一堂課的教學內容的詳細安排,其重點考慮教學中使用的教學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學、小組教學還是個別教學,是用講課、演示法、說明,還是運用討論、游戲、提問等方法。采用何種形式與方法主要視具體情況加以綜合利用。教學進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評價學生是否實現了每節課的目標,是教師的一項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學意義、教學重點與難點、布置作業、特殊說明等。
2、教案是一項知識產品,應享有著作權。(1)《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顯然,教案作為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方案與計劃,付出了教師極大的時間、精力、智力與勞動,凝結了教師豐富的教學積累和深刻的思考規劃,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因而無論教案是否發表,應屬一項智力成果、知識產品。(2)教案享有著作權。我國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過書寫、復印、印刷、錄制等豐富各異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復制,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可復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斷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權的關鍵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獨創性。所謂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獨立構思而成的屬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此也曾作出解釋: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創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而來。作品的獨創性是法律保護作品表達方式的客觀依據,是區別不同作品的重要標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最主要條件。[2]教案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而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來,而是教師運用系統方法、以具體學生為出發點進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案和結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實地記載著教師各階段的教學水平、教學經驗積累的過程。作品的獨創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學進程和第五部分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中體現得尤為顯著。因此,筆者認為:教案具備了獨創性與可復制性的特征條件,享有著作權應無爭議。
三、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
1、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可見,一般的創作作品歸作者個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下,代表單位意志進行的創作,其著作權才歸單位所有。
2、職務作品的權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個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的職務作品,指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對于這種情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而其他權利則屬于單位。[3]
3、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結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寫作是教師為完成學校的教學任務而編寫的,完成教案是教師的一項本職工作,學校是通過收取、檢查教案的方式對教師的教學進行監督;其次,根據《教師法》第八條之二的規定,教師應當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可見,教師編寫教案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完成教學的重要義務,因此,教案具備了職務作品的特征要件,應屬職務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都會有“在聘用其間內,教師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擔的教學工作以及其他任務”的條款,可見,編寫教案就是教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沒有關于教案權屬的具體條款;最后,教師編寫的教案,既沒有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也不屬于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實際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因而,根據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教案是教師的職務作品,屬于一般的職務作品范疇,其著作權歸屬自然不言而喻,歸教師個人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四、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
1、作品與作品載體。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符號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時,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該物品即作為作品載體,如載有小說的圖書,以及載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與作品載體存在顯著的區別。作品載體是載有作品的物質實體,屬于物權保護的范圍。而作品作為著作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屬于著作權保護的范圍。[4]
2、著作權與物權的區別。(1)權利的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特征,物權的客體則是實實在在的有形物。(2)權能的可分性。著作權的同一權能可以處分多次,而物權的各項權能卻只能處分一次。(3)權利的保護期不同。著作權的保護期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保護期屆滿即喪失著作財產權。物權則沒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權即存在。(4)當著作權與物權發生沖突時,著作權通常讓位給物權。比如一幅繪畫,當物權轉讓給他人時,著作權通常還在原權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權人行使權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為前提,這勢必發生沖突。當二者不能達成一致時,著作權將讓位物權而無法實現。[5](5)權利的限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措施,物權則具有強烈的排他性。(6)侵權形式的不同。著作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與作品物化載體無關。物權侵害的主要行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現為侵占、妨害或毀損等。
3、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在本案中,被丟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師獨自選擇、設計、綜合、撰寫以及多年積累的結果,教案本則是載有教案的物質實體,所以,綜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物權理應均由原告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而學校將44本教案本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其侵權行為表現為對教案本的物權的妨害或毀損,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利,但并沒有實施抄襲、剽竊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實與故意,因此,學校侵犯的僅僅是教案本的物權,而非教案的知識產權,應采用民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調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十七條“侵占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應當折價賠償。”的規定,學校理應賠償遺失原告教師44本教案本的損失。/
結語:透視本案事實以及相關的法律問題,其實主要反映了我國著作權法中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以及相關保護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與深入,由法律殫精竭慮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明顯多此一舉,不合時宜,現實的實踐早已經突破了法律原先設定的原則與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在這個問題上仍沿用原法、進展不大,筆者在此認為:職務作品的權屬不妨由勞動者與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采取這樣的方式將有助于避免糾紛、提高效率,符合當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則與法制的人文精神。
參考資料:
[1]參見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權到底歸誰》,載《中國知識產權報》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參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3]參見鄭成思著:《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頁
在許多企業,團隊如今是實施全面質量管理項目、跨職能戰略和業務流程重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簡言之,團隊適逢其時。盡管團隊越來越流行,但并非完全沒有問題。當中人們抱怨最多的是:會議太多、錯過的機會無數、議而不行者眾、差強人意的解決方案接連不斷。
最后一項抱怨尤其值得注意。解決方案不濟通常是因為團隊未能對適當的信息加以處理。任何團隊活動都需要成員運用知識創造價值。要創造高價值,就必須用新穎的方式處理信息,而老一套的團隊協作觀念無法使企業取得最優化的結果。
要了解團隊如何利用信息創造價值,必須先弄清順手問題和棘手問題的不同。順手問題容易處理,有適當的中心、準確的定義和相關的信息,使我們能"在正常的工作框架內"予以解決。
棘手問題則具有內在復雜性,使問題的解決難上加難。它迫使我們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框架外"尋求出路。出現棘手問題后,周圍的環境迷蒙莫測,無論我們的信息多準確、多錯誤、還是多么昂貴或偶然,我們只有能夠判斷出其最終結果帶來的后果時,才能了解其價值。
W.L.Gore&Associate(編者譯:戈爾顧問公司)以善于圍繞出現的商機組織小型團隊和處理棘手問題而出名。它的企業文化著眼于這樣一種企業架構:鼓勵冒險、要求個人負責、提倡高度信任與合作的精神。
在過去幾年中,戈爾顧問公司逐漸發展出一種"核心小組"形式的協調/決策架構。這些小組由3到18名員工組成,分布于戈爾公司高度放權的企業結構中。作為溝通平臺,核心小組總的來說工作極為出色,使每位員工都了解到誰在干些什么。
衡量標準
但是在試圖有效處理一系列棘手問題,如預測、規劃乃至麻煩不斷的企業文化問題時,核心小組卻遇到了更大的挑戰。它們似乎在用解決順手問題的流程來對付棘手問題。因此只需要一套有多種衡量標準的問題解決方法,這些標準可以為核心小組提供指導,它們彼此密不可分:倡導探索精神;創設共享的問題解決設計圖;管理"周圍環境";管理團隊與個人之間的矛盾;時時反思。
倡導探索精神。團隊常常想速戰速決,或因陷入爭論而停滯不前。結果團隊在考慮手頭的問題時可能會忽略潛在的相關信息,或把解決問題的其它途徑擱置一旁。
要想有效地處理棘手問題,團隊必須對問題的理解盡可能達成共識。有兩種技巧能夠使你達到這一目的:提問集思廣義法和"色彩"提問法。
在提問集思廣義法中,團隊不斷提出的是問題而不是答案或建議。而"色彩"提問法是前者的延伸。它促使團隊提出三類問題:綠色(有獨創的可能性);紅色(描述事實)和藍色問題(對價值和需求的判斷和看法)。
創設共享的問題解決設計圖。MichaelDoyle(邁克爾)和DavidStrauss(大衛)兩人在他們富有見地的HowtoMakeMeetingsWork(如何讓會議見成效)一書中提出了一些實際的建議,團隊成員可以遵照這些建議建立一個構成共享設計圖的"小組記憶庫"。這種圖的格式叫做"模板",它暗示了一種展示什么內容的內在取向。
一套有用的模板應含有范疇圖。在一頁紙的中央畫個方框,框內寫上一個問題(如這個困難的特點是什么?),然后從方框中引出一些直線,在直線上標出所有可能的答案。
第二步,在范疇圖上進行觀念整理。先尋找各種答案之間的關系,然后在相關的答案上畫圈,再用一種對比鮮明的色彩把它們連起來。這樣,團隊成員在此基礎上開始為解決問題獻計獻策。
管理"周圍環境"就是管理最接近一個人的物質、社會和符號資源。有一種"個人加其它"的學習模式承認個人可以通過本身以外的資源學習。這種模式可以用來確切地思考團隊環境中的知識型工作。它認識到了學習對周邊環境的敏感性。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
比如說,心理學家發現,學生的考試地點能直接影響其回憶所學知識的能力。沒有人確切知道其中的原因,但可能我們學到的某些東西與學習時房間里的講臺、椅子、演講大廳里的顏色和聲音等物理環境存在著某種關聯。
同理,擠在狹小空間中工作的創業團隊之所以效率低,也許是如此惡劣的環境造成的。在這種環境下,似乎只有墻壁才充滿富有激情的話語和各種見地。
管理團隊和個人的矛盾。團隊成員通力合作并不能有效地解決所有棘手問題。事實上,團隊成員能夠各自處理一個問題的不同環節,并將各種真知灼見融合成團隊的整體解決方案時,團隊才會更有效率。
這種矛盾表現在是單干還是合作,是布署戰略、分析、規劃還是嘗試、試驗、實施。這里的關鍵是處理矛盾兩極的緊張狀態,盡量發揮它們各自的優勢,把毫無效率可言的彼此沖突化成合作性的互相適應。
時時反思。任何運用團隊解決棘手問題取得成功的關鍵在于團隊是否能夠反思其工作流程、從反思中學習并根據需要變革流程以提高效率。團隊成員在討論中和團隊轉成個人工作方式時一定要做到這一點。
應用中的工具
戈爾顧問公司有個團隊負責其業務范圍內一個重要的市場細分區。它找到了一個問題,花了約一年半的時間都沒有解決。接受處理棘手問題的培訓之后,該團隊決定用剛學來的工具來處理。
團隊的一名領導聲稱,他已畫出了該問題的范疇圖,表現出它的一些可辨特征。這些工作使他對手頭這一問題的復雜性有了更為深入的了解。
團隊的范疇圖擺出來后,團隊成員又繪出矛盾關系圖以顯示出"維持現狀"和"變革"的優勢和劣勢。這一活動有助加強團隊成員對這一問題的共同體驗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
爾后,團隊成員各花時間提出"色彩"問題。每個成員都盡量提出假設和設想性的問題,然后從中找出有限的幾個作為目前最亟待解決的問題,而且成員要全力予以解答。
論文關鍵詞:獨立學院,貧困資助
2007年,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教育部連續出臺91號、92號兩個文件,國家加大了對高校教育救助的投入,受助學生人數和受助金額都明顯增加。但國家對于助學金的申請,并沒有特別具體、客觀的評定標準,而獨立學院所特有的辦學機制和生源構成更是給界定、資助工作帶來相當的難度。
一、存在的問題
1、資助名額富余,校方強行消化。獨立學院的收費比公辦高校高許多,許多考生都會結合家庭情況慎重選擇報考和入學,因此在讀獨立學院的學生普遍家庭經濟基礎較好。而國家資助力度的進一步加大對獨立學院是一個巨大的誘惑,許多獨立學院每年享有的國家獎助學金資助名額與一般公辦高校無異,有的地方為了扶植獨立學院辦學甚至還有所傾斜。這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獨立學院學生大量“被貧困”了,學生基本只要申請了就會有。校方要求各院系“想盡辦法消化”名額,以免剩余名額影響來年的指標。各院系領導、輔導員往往苦不堪言,使得嚴肅的資助工作蒙上了一層虛假的陰影,嚴重悖離了國家制定資助政策的初衷。
2、評定標準陳舊,有悖社會現狀。目前對高校貧困生的界定在經濟指標方面基本上是將標準定為學生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而特困生則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元,這個標準全國統一,自1999年實施十多年來還沒進行過調整,這使得獨立學院參照執行時也是謹小慎微,與公辦高校的標準相差無幾。國家相關部門對助學資助沒有考慮獨立學院與公辦院校的生源構成差異,貧困生的界定指標也沒有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這個現實狀況企業管理論文,更沒有考慮學生就讀所在地的物價水平及學生的主觀感受[1]。因此,缺乏有效的動態效果評估,使得國家資助尤其是在獨立學院這一塊出現“供”與“求”失衡,其出發點本是想一視同仁,而事實上卻給評定帶來了較大的困擾。
3、彌補求學投入,滋生偽貧困生。貧困生認定中最重要的環節是出示貧困證明材料,這也是形式上最客觀的一環,材料一般由生源地鄉(村)委會、(街道)居委會、縣鎮民政部門出具。獨立學院學生由于求學成本的高投入,自然希望能從各方面進行彌補,這不僅表現在許多學生有經濟條件也要申請生源地貸款,還表現在爭取國家助學金方面。各級政府部門沒有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缺乏監督,又囿于鄉土人情關系,往往出具沒有公信力的證明材料,“生產”偽貧困生。而現實生活中,同學之間了解接觸較多,彼此知根知底,偽貧困生的參評不僅造成同學間、師生之間矛盾,還會滋長造假之風影響班風學風,直接影響貧困資助的公正性,由于利益的驅使,這種現象在獨立學院中最容易出現。
4、量化評定標準,缺乏現實意義。由于貧困生的認定過程比較復雜,許多動態的因素影響著評定的結果,于是許多學者嘗試著建立各種界定模型,試圖以量化的方式解決問題。當前提出的有“BP網絡模型”[2]、“ISM方法”[3]等。但筆者發現這些模型在運用時受許多條件的限制,例如“BP網絡模型”在樣本數據的獲取時,要求樣本量大于500時使用極大似然估計才會顯得比較充分,并且還要配以問卷調查,而現實中貧困生的界定范圍一般情況都是以輔導員所帶的專業或教學班為藍本,其樣本數遠遠小于500值;而使用“ISM方法”的前提也是數量較大的貧困生界定。這些模型的運用固然有其科學嚴謹的參考價值,但與現實存在脫節。因為首先是這些模型的運用不具有簡單易操作的特性,涉及到多學科種類知識的綜合運用,對于一線工作的輔導員、班主任來說有相當難度;其次界定模型的運用最后也只能提供參考,不具有完全的結論性,最終還是要綜合考慮學生的其他因素才能界定,事實上將本就復雜的界定過程再次復雜化了,難以普遍推廣。
二、完善獨立學院貧困生界定的對策
1、建立動態效果評估制度,實事求是,分類資助。職能部門應該針對獨立學院與普通公辦高校辦學體制和生源情況的差異,定期對獨立學院的真實需求進行動態評估,在考慮區域經濟發展、招生情況、專業門類等因素后,有針對性的確定國家助學資助款的比例、流向,避免“吃大鍋飯”、“一刀切”的情況。這并不是指削弱對獨立學院等民辦教育的資助投入,而是讓“好鋼用在刀刃上”,將國家教育的財政投入用到獨立學院真正需要的地方,促進其良性發展。
2、對經濟困難學生的界定標準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予以放寬。以重慶地區的情況來看,將獨立學院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界定在家庭人均月收入150元以下的確不符合實際企業管理論文,若真有此類學生是不會選擇獨立學院就讀的。以重慶為例,國家生源地貸款和高校助學貸款或許可以暫時解決學費、住宿費等大額開支問題,但日常生活消費依然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獨立學院學生基本生活消費月平均值一般在400元以上,因此其特困生的界定標準應適當調整、放寬。
3、構建權利與義務對等的資助模式,完善教育資助體系。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救助制度模式基本上都是受資助者只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在社會文明程度不斷提高和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這種“理所當然”的受助思想必須擯棄,大學生必須明確付出才有回報。學校可以與地方接洽,設立一些社區服務崗位,建立貧困生社會服務體系,將社會服務工作量作為貧困生接受資助的條件之一。由于獨立學院學生一般家境較好,特困生只占極少數,社會服務這一條件必然會極大減少偽貧困生的數量,讓真正需要資助的貧困生既接受了鍛煉又獲得了資助。
4、重視誠信教育,簡化認定程序,實施動態管理。誠信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工作者在貧困生認定過程中應始終向參評學生灌輸這一理念,不僅如此,還應在參評學生中建立相應的風險承擔體系,讓學生明確弄虛作假所要付出的沉重代價。貧困生的認定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很好的教育機會,目的在于通過國家資助的形式讓大學生明確社會責任,奮發圖強,學會感恩。筆者不主張為了達到界定的目的而套用嚴謹的學術框架,但可以通過對貧困生家庭情況信息的定期反饋達到動態管理的目的,讓貧困資助無論在何種辦學模式的高校都成為一件充滿勵志、積極向上的工作。
參考文獻
[1]鐘一彪,賴東菲.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對學生的影響效果分析[J].中國青年研究,2005(9)
[2]劉善槐,張飏基于BP模型的高校貧困生界定研究[M].數學的實踐與認識,2010(12)
[3]陳明,郭維,鄒琦ISM方法在高校貧困生界定中的應用研究[J].長春師范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09(3)